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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业务的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具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
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项目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
1、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
2、按照资产清查部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计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
七、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
八、重点审计领域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
?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
?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2、应收款项(暂付款)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外投资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4、存货(库存材料)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
(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二)负债类
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1、借入款项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
2、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如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规定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
3、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列示明细。核点同“应缴预算款”。
4、应付款项(暂存款)
应付款项(暂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
5、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
(三)收支类
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资金往来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2、资产损溢
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账;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账”。
4、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九、审计关注的重点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
1、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
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盘盈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
2、保证时间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关注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资产清查部门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
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
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
(2)?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
(4)?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
(5)?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
(6)?其他重大问题。
?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溢,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
5、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报给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审计费用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厅统一支付。
二0xx年二月十二日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
1、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有资产损益的单位出具《资产清查事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
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财款和不良投资损失;
3、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在行程(如适用)的报废、损毁;
4、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单位各项资金挂帐损失。
(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应实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协助单位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在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单位单位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
3、社会中介机构赴二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进行鉴证;
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单位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6、对收集的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7、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
1、对于单位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
《环球财经》2013年12月刊发表笔者《“三星频段门”——万例投诉难换正常维权》(下称《维权》)~文后,经热心机友支持,笔者和多个维权团队以及一些个人维权者有了深层次的接触,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段经历,使我对“诚信”一词在如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表现,有了更为深切的认识。
突然的和解:赔偿变成“免费体验”
首先是最早进行抱团维权的A团队(下称“A团”),我于2013年11月份加入相关QQ群,两个QQ群加起来人数约为1500人,《维权》刊发之前,团队一直在动员加入群的机友到法院进行个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法院书样例,也有提供与400客服电话协商退机的指导“对话术”。主要组织者在与笔者私聊时表示同三星达成退购机款和赔偿一台N0te3的和解协议,然而在与更多的普通真实用户交流中(为什么这里要强调“真实用户”,下文有解答),我发现更多参与联署的真实用户对和解协议并不知情。在《维权》一文发表后,A团主要领头人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公布和解结果,前提是加入三星的“星享俱乐部”,三星给维权消费者提供一台“免费体验”的Note3手机,完全回避了“赔偿”一词,倒是做了一次“强制营销”。
而维权消费者想要得到这样一台“体验机”,作为附加强制条件,用户必须签署不得做出对三星的利益有损失的行为和不再追究的保密协议,相当一部分联署用户对A团领头人何时和三星达成协议、共有几个代表维权联署用户签署相关文件并不知情:签署的相关文件也未曾公开。截至笔者落笔此时,依然有参与这次联署维权的真实用户没接到任何来自三星方面的“和解”电话。
曾经作为上海用户代表和三星华东区相关事件负责人进行过直接沟通的机友小凡(应当事人要求使用化名)对笔者表示:在突然见到和解结果时,不仅是他,大多数一次联署用户都感到相当意外,而且有不少机友对联署和解结果中要“强制”成为三星粉丝俱乐部成员感到愤然。于是,笔者在小凡的支持下,成立了二次维权群。
艰难的立案
通过A团领头人,笔者接触了北京的一个付费QQ群,群的机友来自全国各地,自2013年6月下旬开始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讼,经过近半年的多次材料递交,律师在多次修改案由如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侵权纠纷等等多个侧重点后递交资料,均遭到拒绝,在《维权》一文刊发前,递交材料的机友既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没有得到任何口头性质的说明。直到2014年1月底,朝阳法院终于给予立案。
在异地法院案例中,只要有用户所在地辖区法院立案,三星方面均向立案法院提出异议,如不以消费欺诈立案,而是以买卖纠纷为案由,所有案件均以被告法人主体所在地而不是用户所在地、用户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为由要求将案件移交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鱼龙混杂的维权团队
更多的维权团队也是鱼龙混杂,有以所谓“部级媒体”的指定要求人数不够而不断要求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并收集资料的群,也有某知名维权人士要求维权用户先行缴纳500元诉讼费,或是其他一些小的所谓提供“维权支持”的团队先收几百元的“指导费”后就消失的群体。
在这样的混乱中,自然少不了“黄牛”的存在,在不少维权群体中甚至出现了不少专门低价收购二手N71 02手机,然后按照所谓的“对话术”指导消费者拨打三星400服务电话要求退款并以此牟利的“专业退机户”。据笔者了解,在最早的一次维权群中,这样来路不明的手机数量不在少数。
三星的态度
2014年1月9日,笔者在小凡的帮助下和三星投诉总监以及华东区运营经理在上海市有了第一次会面,会面中向三星提出了笔者带领的二次维权群体的诉求:由三星中国区韩方最高负责人出具由其本人亲笔签署的就Note2系列虚假宣传一事对中国消费者的正式道歉文件;公开之前维权团队和三星协议的签署文件;支持国家对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和推进媒体自律,消除新闻勒索现象,为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媒体氖围,也为消费者可以有良好的公正公平的消费环境,提升国际一线品牌实际价值的含金量做出应有的贡献。对笔者带领的维权团队提出的经过消费所有权认证方案认证的真实终端用户,按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进行三倍交易价格回购。三星售后投诉总监在听取过笔者和小凡的诉求后,表示要向上汇报。
2014年1月29日,该总监在给笔者的邮件中,表示三星的首席法律顾问想要和笔者见面,笔者回复,请对方先说明来意。后来由投诉总监转发的邮件显示,法律顾问所表达的主要意见是:“退一赔三”是2014年3月15日之后实施的欺诈行为才适用,而在此之前的行为,应按旧法的“退一赔一”来实行;同时表示:只有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才有权对三星的“欺诈行为”做最后的认定。是“欺诈”,还是“纠纷”?
上述提及:三星多次要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而非欺诈。到底是纠纷还是欺诈?笔者期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的调查、审理与判定结果。笔者只在此陈述在维权过程中,个人对这件事的一些看法。
“频段门”事件中三星是否构成欺诈,首先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欺诈的构成要件说明:第一是行为主体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在Note2手机发售前的大量评测文章和电子渠道产品描述说明以及实体店的宣传彩页中,均强调了该系列手机为全频段支持和3G全球漫游,从产品市场定位角度来说,三星一直将Note2系列定位为支持全球漫游的商务旗舰手机,而且其客群定位本身就是持有多个早期手机号码的商务人士,该系列手机可以让这部分用户在不注销原手机号的情况下,享受联通高速3G网络所带来的移动终端体验。
而从公司经营角度来说,某系列商品突出产品的便利和全功能以及跨界化,适用人群广泛等等卖点,铺天盖地的前期炒作目的只在提高产品的附加利润,这也是一般国内品牌公司一贯的宣传基调。获取更多商品附加利润本身就是以占有消费者财产为目的,虚假宣传和突出卖点只是众多手段之一。商品交易中有一种情况,即当存在占有他人的主观故意时,才会有夸大自身或是隐瞒缺陷等行为实施的客观事实。
从三星中国向联通提交的入库产品变更申请函扫描件显示,三星于2013年2月28日向联通提出了频段资料变更的申请;另外一份2013年3月1日23点20分由邮箱地址为wei,发出的一份内部广播邮件显示,截至3月1日晚20时,三星的子公司反馈大部分N7102的折页(包括公开和联通版)均做了销毁处理,但因事关重大,三星的总扩长和专务非常重视,一再要求确认各销售终端宣传页回收执行情况,尤其偏远地区和郊区店面,周末两天加班清查确认,避免遗漏,需保证彻底清除,违者必究。
如果该邮件所反映的内容能够被证实,则三星在此事的处理上,符合了构成欺诈的第二要件:即销毁证据。如若此前的宣传和资料递送时是工作失误而非主观故意,此时的正确做法首先应该是立即公告,澄清情况,而不是对相关证据进行回收和销毁,并修改了官网相关数据。
在南京下关顾先生提供的一份生成日期为2013年3月8日与三星400客服电话的通话录音中,三星的客服人员一再确认N7102是双通四频手机。如若该通话录音准确无误未经篡改,那么,2012年12月网上已经出现了该系列手机频段缺失的反映,并有消费者向三星客服中心投诉,然而时至2013年3月,三星400电话客服依然对用户进行错误的指导和加深认知,显然是失当的行为。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错误认知即使不是由于欺诈而来,但因后续毁灭证据或篡改等客观事实,使错误认知加深或继续保持,这样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行为主体是具备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存在实施欺诈的客观事实两大构成要件。
在我和真实用户的接触中,很多消费者反映是在有过出境记录后才发现这款Note2并不是真正的全频段支持手机。更多的没有出境的消费者还一直被蒙在鼓里,不少选用这款手机的消费者都是差旅较多的商务人士,正是有了早期的全频段支持全球漫游商务旗舰3G手机这样一个错误的宣传,让很多选择这款手机的人都认为该手机是走到哪里都能用的,因此才认可其近6000元的上市价格。
笔者个人认为这中间有占有他人财物提高商品附加值的目的,也有使消费者陷入并保持对这款手机错误认知情况,在行为实施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上两者具备因果关系,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不管是否有纸质立合同约定具体的条款,只要达成合意,即视为合同成立。
而在“频段门”事件中,生产和销售方的意愿即是借由宣传彩页和网络页面的说明表述该三星该款手机是一款全频段支持的全球漫游3G手机,价值近6000元;消费者挑选手机时正是因为认可生产销售方宣传彩页和网络商品描述页面的承诺表述导致错误认知,才有了掏钱购买手机的行为结果,此时已经形成双方合意,也就达成了合同构成的客观要件。三星的宣传资料和保修条款以及保修期限,也就是该合同的双方约束条款,因此只要消费者掏钱购买,就已经达成双方的交易合同关系。
在消费者发现该手机并不具备宣传中所具有的实际功能,并投诉到销售方中国联通和三星电子,知晓频段参数错误的情况,生产商三星和经销商联通均未在第一时间做出实质的合理解释和公开道歉,而是采取隐匿转移、回收和销毁相关证据以及修改相关销售数据等手段,企图将事件压制在最小的知情范围。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
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因此,三星在“频段门”事件中是否与消费者“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也是判断是“纠纷”还是“欺诈”的重要区分。责任、监管、取证与新消法
三星Note2全系列手机在华销售过千万台,平均售价达4900元,所涉金额巨大,关系到近干万用户,事情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相信也是有目共睹。就笔者了解,在小范围的用户中,由于存在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和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引发了部分消费用户的不满,已出现少数用户质疑执法部门和相关机构公信力的情形。
在和各路用户的接触调查中笔者还发现,铺天盖地的宣传广告是诱使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因为现在的网络广告中,相关广告信息的主体对象身份监管存在漏洞,因此不能确定虚假广告电文的生成主体身份信息。
相关门户网站也没有开放工信部门进行网站数据库日志的查阅权限和定期报备相关新闻报道截图的规定和制度,这方面的监管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为空白,网络截图在没有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现场进行取证保全的情况下,并不能作为主要有利证据。
正是因此,一旦相关门户网站和生产企业对产品描述网络数据进行篡改和宣传资料销毁后,主要的表述信息的取证就成为了公诉机关的难点,虽然网络截图可以成为合法证据,但依然具有证据生成时间和生成环境不明确和的情况,因此检察公诉机关在进行证据链组合时,并不能将网络截图作为主要证据,而只能作为佐证参考。
在上文提及的由三星投诉总监转发的“三星法律顾问”的邮件中,三星方面认为:虽然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行的新《消法》加大了生产和经营方的相关责任,规定为退一赔三,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对于生产者在新消法实行前的行为,仍然应当按照现行的消法规定退一赔一来执行,只有生产者在2014年3月15日以后实施的欺诈行为,才能按照退一赔三来承担责任。
笔者就此事查阅了相关原则解释,的确,在民法领域中是有相关原则,但需要明确的是,在先前的某种行为在行为发生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再现行法律为合法,并且与当事各方均有利的情况下,才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在“频段门”事件中,无论是用新《消法》还是旧《消法》,行为主体是否构成欺诈还需法律的认定。
诚信的思考
笔者对在三星“频段门”事件与各方的接触中所感受的乱象,感慨良多。回想之前将“回家看望父母”都要写进法律、老人倒地要先说自己有医保,才有人先拍照取证后再进行搀扶等等怪现象,笔者感触最深的是:经济在发展,人民生舌水平在提高,“诚信”二字却在人们的生活中节节后退,导致乱象丛生。
国内实体商企和新兴媒体的权钱交易早已是半公开的事实,在《维权》一文刊发后,有机友同样担心地问我:“这文章在能在网上撑过48小时吗?”不要把这种担心所反映的显示当作笑话一笑而过,因为这本是应该“怒斥”,而不是“笑话”的现实。
事实上在“频段门”中,由于各方处置不当,其实没有赢家。真实用户的利益受到了实质损害,而在维权QQ群中,各种关于企业的权钱交易传闻也大肆传播,既无人证实,也无人证伪,最后导致不少人对这些传闻感觉麻木,且默认为真。因为“假作真时真亦假”,现实中的投诉大多碰壁,大家已经分辨不出真假了。
商业领域作假的新动态还有,电商企业的销量作假和交易额作假,已在无监管的温床中逐步发酵成为一种被默许的行规。
一位某电商平台的商家告知笔者:“双十一”那天做到了800万元销售业绩,但当天就被电商品台专员私下电话约谈,称只要当天做到销售额1500万元就可以送一套海景房。更多的电商企业也一直将重心放在某个交易环节模块,或是将用户圈进行封闭等行为,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开放透明的环境和心态去经营的电商企业,最终失去的不仅是依赖各个节点生存的相关服务经营者,也让国内的电商企业难以拥有实质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诚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