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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商业银行;微型企业;新型关系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微型企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很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减少税收、拓宽融资渠道等手段鼓励微型企业的发展。但是,大多数商业银行仍然不愿意为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或者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设置较高的贷款门槛,导致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要了解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构建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新型关系。
一、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现状
我国的经济处于缓慢上升期,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发展也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很多商业银行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并且开始调整企业的贷款政策,希望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成为自己的客户资源,以此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维持自身的经济效益,渡过经济困难时期。但是,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二者关系不稳定。商业银行虽然希望拓展业务、增加客户群,但是更愿意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大多数银行虽然对微型企业表达了提供贷款的意愿,却设置了较高的贷款条件。很多微型企业的资金不足,又没有不动产作为抵押,只能放弃商业银行贷款,转向民间借贷。同时,商业银行只是将微型企业作为自己的潜在客户群和渡过难关的救命稻草,并没有长期合作的意愿,在放贷时也规定了较高的限制条件,以此来降低自己的风险。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不稳定。第二,过分注重短期利益。商业银行在放贷时,与微型企业并没有达成相互想信任的关系,过分关注放贷的短期收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三,关系的不对等性。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建立信贷关系时,往往以一种优越者的姿态,设置较高的门槛,甚至在放贷时设置格式条款,微型企业为了获得资金支持,不得不同意银行的要求。在选择客户时,商业银行也会选择资金雄厚、有足够抵押财产的客户,而那些急需要资金的企业却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第四,关系模式单一。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之间的关系,仅仅停留在借贷关系层面。银行在放贷时,对微型企业的发展前景了解不够,只关注当下企业的资金实力、可抵押财产、信用状况等等,不能建立一种互信互助的关系模式,导致很多具有潜力的、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得不到银行的帮助,扼杀了很多新型微型企业,同时也错失了很多具有潜力的客户。
二、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成因
1.微型企业的信用体系管理缺失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完善可以让人们快速了解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但是,由于信用体系正处于建设之中,微型企业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在信用体系管理方面也存在问题。很多微型企业由于没有贷款记录,银行往往只能通过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等了解他们的信用记录。但是,这些部门的信息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往往不会轻易公开,银行需要调取企业的信用记录,往往比较困难。这就导致银行不能全面了解微型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更愿意选择为信用记录比较全面的企业提供贷款。
2.商业银行的发展定位与客户定位存在问题
在银行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银行要想取得竞争中的优势,必须要明确自身的发展定位,发掘市场潜力和潜在的客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发展战略。但是,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展中眼高手低,注重营销策略,重视高端客户群,将工作的重心全部放在了开发高端客户群上,忽视了潜在的微型企业等小客户群体。这样的营销策略如果成功,可以为银行的发展做出极大的贡献,但是如果没有吸引高端客户群,又失去了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支持,商业银行的发展将会陷入僵局。因此,银行在发展中对自身的定位是比较重要的,如果定位失败,必然会影响到后期的发展。
3.微型企业的信用度不高
造成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现有关系的成因,还包括微型企业自身的信用度不高。商业银行不愿意为微型企业提供贷款,不仅仅是由于企业的还款能力低,更重要的是企业的信用度不高,难以取得商业银行的信任。很多微型企业在发展中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眼光不够长远,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忽视了企业信用的重要性。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为了暂时性的利益做出一些失信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信用度,甚至破坏了企业的整体形象。同时,微型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内部账务混乱,虚假错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假难辨,导致银行不愿意冒极大的风险为微型企业提供贷款。除此之外,我国的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缺失,企业的失信成本较低,也是导致微型企业信用度不高的重要原因。很多微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故意伪造虚假的财务信息,骗取银行贷款,不仅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也影响了自身的发展。
三、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新型关系的特点
要改变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现状,必须要打破传统的思路,建立新型关系,实现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的互利双赢。具体来说,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新型关系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互利共赢。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在发展中,都在寻找最适合的发展伙伴,寻找发展的机会和自身的利益。当银行与企业合作可以为自己和对方带来利益时,二者之间的合作便成为了可能。因此,商业银行要努力为微型企业带来显示利益,而微型企业也要为银行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这样才有利于二者关系的稳固。第二,相互信任。合作的前提是相互信任,只要有一方缺乏对对方的信任,合作关系便难以长久的维持。在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的合作中,只有建立互信关系,才可以促进双方的共同成长。因此,企业要主动公开自己的真实信用状况,取得银行的信任,商业银行也要努力为企业提供最合适的贷款政策。第三,重视长远发展。无论是微型企业还是商业银行,在建立之初,都希望可以长久的发展下去。企业与银行的新型关系,特点之一便是重视长远发展,微型企业管理者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都需要有长远的发展规划。而且,二者关系的改变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得飞速发展,只有重视长远发展,做好持久战的准备,才可能有新的突破。第四,多样性。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的关系由单一的借贷关系向多样性的方向转变,银行可以根据微型企业的特点,推出适合微型企业的多种金融类产品,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四、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新型关系的构建
1.建立新型借贷平台
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要构建新型的合作关系,需要建立新型借贷平台,这个平台可以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并且可以审查微型企业的信用记录,只有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才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向银行提出借贷请求。这一平台必须是网上平台,可以查询相关企业的网上交易信息、信用记录等等。比如敦煌网就是这样一个平台,它可以为相关银行提供微型企业的交易状况、经营记录、信用记录、物流情况等等,银行只需要根据网上提供的信息,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便可以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借贷关系。这样不仅减轻了银行审查微型企业信用状况的负担,也可以解决微型企业贷款的难题,实现无抵押小额贷款。当然,建立借贷平台的前提是这一平台具有雄厚的经济能力,并且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丰富的客户源,这样才能收集客户的网上交易资料,为每一位用户建立信用档案,当然,平台管理者必须要受到法律监管,不可恶意造假,以免为商业银行带来极大的借贷风险。
2.完善微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微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缺失,是企业与商业银行不信任关系的重要成因。要改变这一现象,必须要完善微型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完善的信用机制,银行在审查微型企业信用状况时,可以直接调取相关记录,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信用状况的透明度,促使企业重视自身信用,同时也方便商业银行调查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综合决策。比如,阿里巴巴平台就建立了微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商业银行可以在平台允许的范围内调查企业的信用状况。企业一旦违约或者出现其他信用问题,将会付出极大的代价。
3.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除了建设小额无抵押借贷制度。还需要建设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减少银行的放贷压力。根据调查显示,微型企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同时,要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也需要鼓励当地人民创办微型企业。因此,建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资或鼓励微型企业协会自发成立信用担保机构,每一个协会内的微型企业需要帮助时,担保机构都可以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等为他们提供担保,一旦协会内的成员有失信的状况,将会被踢出行业协会,甚至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增强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监督,同时也可以解决企业担保问题。
4.提供多样化服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普通的借贷关系上,而应当建立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商业银行不仅要为企业提供贷款,还可以为企业提供特色服务,如技术支持、物流支持、信息支持等等,促进微型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还款能力,同时也减轻了银行自身的放贷风险,增强了银行与企业的互信关系。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可以定期为微型企业提供商业讲座、金融讲座,让微型企业了解行业情况、营销手段、经营策略等等。微型企业的经营能力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就大大降低,同时还为银行树立了较好的口碑,可以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
五、结束语
总之,微型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要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必须要鼓励微型企业的发展。目前,微型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融资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改变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现状,构建新型关系,建立新型借贷平台,完善微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提供多样化服务,与微型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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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用卡
一、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步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已逐步进入一个新的更为成熟的阶段。2009年国内银行卡发卡量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全年新增卡量超过3.4亿张,截至2009年年末,累计卡发量超过21.4亿张,从卡种结构上看,信用卡发卡量在总发卡量中的占比达到8.5%。
从申办方面看,现在的申领信用卡的手续较几年前简化了很多。前几年在申领信用卡的时候,除了要提供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外,还要出具加盖公章的单位意见。而现在,申领人只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资料和收入证明即可。发卡银行按照程序进行一定的调查和核查后,就会批准申领人的申请发放银行卡。
从功能方面看,如今我国信用卡市场细分也越来越明显,信用卡的应用从原来的百货、保险、教育等逐步扩大到企业认同、城市认同、汽车、体育等领域。多数银行已经组建了自己的信用卡中心,所有的银行卡都按照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公司化要求发行,细分市场越来越清晰。各家金融机构为吸引更多的客户,在信用卡的功能、个性化设计、服务、营销推广等方面也动足脑筋,使得银行卡各有特色,既方便了用户,也赢得了市场。针对不同的持卡人群体,不少银行开始提供不同层次的持卡人服务产品,如特惠商户、高尔夫订场、紧急救援、商旅预订、银联联盟积分等,以满足持卡人“衣、食、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需求。还有其他银行的很多银行卡都有其自己的特色。
在信用卡风险防范方面,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已于2007年年初正式启动,现在正在逐步实现全国联网。这无疑是我国信用卡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据中央银行2008年3月7日于官方网站的消息透露,截至2008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6.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将被收录在内。 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已经影响到个人或企业在银行的借贷行为。企业或个人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前,征信记录的优劣已经成为各家银行考量该企业或个人有无偿债能力的一项重要考量指标。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成,不仅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也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个人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将大大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管的力度,使得风险防范制度有据可依。
二、存在典型问题
但是,也不难看出,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信用卡从发行到使用,从风险防范到针对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
1.发行存在泡沫现象
在发行方面,很多银行都给职员派发推销任务,他们错误地认为“用户数量”决定着银行“市场占有率”和“利润”。这样做的结果是产生“信用卡泡沫”,持卡数量和消费水平脱节。据一项业内统计显示,中国信用卡的激活率非常低,只有20%左右。
2.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首先,信用卡签约商户的网点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只收现金”的状况还是屡见不鲜。在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刷卡环境还是比较好的。但是在国内大部分的二、三线城市,除了在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商场和酒店可以刷卡消费外,可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商户在总体比例上还是比较低的。
其次,在具体的服务方面还不够细致。比如在还款的规定上,某些银行应该本着从简从便的原则,多为持卡人考虑一些。某些银行规定到期还款日前必须归还全额贷款,否则差一分钱便所有消费从发生日起计算利息,条件非常苛刻。一些银行规定还款首先还取现部分,包括未在同期帐单上的取现。这样一来,持卡人不得不自己特意记录记账日以后发生的取现时间和金额乃至服务费和利息,然后在还款时加上这些金额一起还贷。这样不仅给持卡人增加麻烦,还容易出现计算错误。如果同时此银行又有上述第一项规定,而持卡人在还款时忘记加上不在帐单上但已发生的取现部分,就被算作未全额还款而产生很多利息。这些方面都是持卡人对银行的信誉及信用卡使用上的消极因素。
3.信用卡犯罪呈上升趋势
特别应该关注的是,我国信用卡犯罪的各类案件发案数量上升较快。从总体上看,我国信用卡犯罪呈现密集化和蔓延趋势。 国际犯罪集团操纵的跨境犯罪呈上升趋势。信用卡犯罪导致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风险损失逐年加剧。由于不少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为抢占市场而削弱风险的防范制度,发卡审核制度有所放松,让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信用卡犯罪频发,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完善建议
1、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范
(1)关于发行
信用卡的发行至关重要,旨在平衡持卡人的流失风险和信用风险。审核过严,会使持卡人流失,从而使信用卡业务收入降低;过松,则面临信用风险的增加。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发卡机构可根据个人信用信息来执行相对应的审核标准。据麦肯锡咨询公司日前的一份调研报告称,我国信用卡要实现整体盈利需要到2013年。 而我国信用卡的总体盈利还远未达到预期标准,各银行间为抢占市场单纯追求发卡量而进行价格战。建议各银行之间应达成协议,放眼未来,在有效开拓市场的同时,应继续客观地按照合理的信用审核制度,切不可盲目为求市场占有率而放松审核标准。
(2)提高使用信用卡的安全性,降低伪冒风险。
首先,要尽快推行EMV智能卡,以取代现行的磁条卡,从根本上减少安全隐患。EMV是由欧洲国际支付组织(Europay)、万事达(Mastercard)、维萨(Visa)等三大信用卡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IC智能卡金融支付系统,目前正在全球积极推广。自2005年12月16日,工商银行在京推出了首张芯片卡以来,我国9.2亿张银行卡换芯工程正逐步进行。 各银行应尽力加快其发展步伐。其次,加强网络安全,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处理的计算机监控、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和处理各种异常交易情况,从而有效防范使用信用卡交易时有关信息的泄漏。
(3)加强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
目前,我国也已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如《电子签名法》、《银联卡密钥安全管理规则》、《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银联卡风险事件报送及协助调查规则》等。但是,随着信用卡业务的深入开展及新型技术的出现,需要有关管理机构及时完善与建立配套的制度规范。
2、进一步提高信用卡的服务质量
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本源。在现今十分激烈的同业竞争中,争夺新客户的竞争愈发激烈,倘若再发生老客户流失的情况将会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有效的保持维护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银行的服务人员应时刻记住:客户和银行联系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或是及进行咨询,并且希望银行的服务代表能够给予足够的关心。
3、引入竞争,加快联网
尽快引入竞争机制是进一步扩大商户网点的关键。特约商户扣费率高成为扩大网点的一大问题。2003和2004年,上海、成都、深圳等城市就发生了商家因为银行卡刷卡扣费率太高而集体拒绝银行卡消费的“银商之争”。国外对银行卡组织结构和管制的研究表明,只允许一家银行卡组织的存在不是最有效率的。而且,银行卡组织间的竞争会降低商户扣费,使更多商户接受信用卡。同时还能促进银行卡服务质量和提高系统安全性有促进作用。美国的银行卡市场中,就不但拥有维萨和万事达这两家开放型银行卡组织,也有运通卡等封闭型银行卡组织。由于存在几个银行卡组织,消费者为了能在不同的银行卡组织的特约商户处刷卡消费,就需持有几张卡。同时,也可防止因为一家银行卡组织中断而陷入被动。而美国持卡消费率高的原因也正是因为多家银行卡组织开展竞争,提供便利的结果。中国银联作为银行卡产业中惟一提供全国跨行信息交换的银行卡组织机构,在银行卡发展的初期,有一定的必然性。但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技术的进步,
若不改变其垄断地位,就将损害银行卡产业的整体发展,影响信用卡产品服务质量的改善和服务收费的降低,损害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因此,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加快完善国内联网和国际联网的步伐,更方便外国消费者在中国消费以及中国持卡人在外国的消费。银行也会在提供更便利服务的同时,赚取更丰厚的利润。
总之,我国信用卡的发展面临巨大机遇,同时也充满挑战,要解决制约我国信用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就要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用卡发卡行的规范管理,提高信用卡联网的技术手段。相信随着我国信用卡的用卡环境进一步改善,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新发展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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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琰 《京华时报》2008年03月08日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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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京华时报》记者 陈琰 2008年03月08日03:24腾迅网载news.省略/a/20080308/000300.htm
12记者郭毅 法制网哈尔滨 2008年1月14日
13《 新快报》宋菁2008年3月17日 10点53分
14 《国际金融报》记者 尤越 (北京) 2005-12-19 02:37:00网易网载biz.省略
15邢征宇 陈维民 李珂《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浅析》―《海南金融》2005年第9期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摘 要:金融作为一项资本、知识、技术密集行业,其竞争力更多的体现在其对产品、服务、管理的创新上,但是我们又不得不看到金融产品创新所具有的“双刃剑”的作用。因此,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创新时一定要进行好风险的管理,基于此,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的现状展开研究,并探索有效的发展路径,以期能够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管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0067-01
收稿日期:2015-02-12
作者简介:桂杨明(1994-),男,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2级金融学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市场、金融经济等。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现状
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我国银监会2006年已出台有关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文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局限,在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风险控制上仍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基础平台建设落后
金融产品的创新不同于一般货物商品的创新,其创新需要银行各种平台资源支持,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平台型资源建设还十分的落后。一方面,风险控制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地实现,因为各商业银行虽然建立起风险控制的职能部门,但是各层级领导对于风险控制并不甚看重。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未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理念,加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薄弱给我国的金融创新带来极大的阻力。
(二)量化管理水平低
在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现已形成压力测试、敏感性测试、方差—协方差、蒙特卡罗模拟等众多定量评估金融风险的方法,但是在国内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尚无法达到这一要求。这不利于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的定价,同时也给金融创新产品埋下风险,金融风险量化识别的缺乏不利于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
(三)相关监管不到位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实现了“一行三会”的管理体制,银监会进一步设立了金融产品创新监管部,使得我国的金融创新监管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当前的监管机制仍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例如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技术有待完善、信息披露不够规范、监管机制效率低下等。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与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我们同时还要看到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外部创新环境差
金融创新需要良好的市场、体制与经济环境,而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的管制还比较严格,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干预还比较大,另外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存在一定的行业垄断。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就我国当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披露来看,一些商业银行创新产品说明书设计复杂、内容艰涩难懂,对于可能的风险隐晦表述,这些信息披露的不充分都为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埋下隐患。
(三)市场定位不明确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中的一员,盈利仍是其存续的目的,要想更好地存续,其就必须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定位好其服务的市场。然而,我国的商业银行仍不时出现市场定位不准的现象,结果非但没有实现金融创新的目的,反而损失了一定的资源与信誉。
(四)金融产品层次低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层次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创性创新较少,大多数金融创新都是来源于国外金融创新产品的模仿与复制;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较低,对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以及债务工具创新则比较少;创新产品所占的份额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规模。
三、我国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的对策
探讨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面对我国金融创新风险管理发展的路径进行探索,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
(一)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其风险更多的是来源于其内部,因此为了控制金融创新的风险,首先应当从其内部着手。其内部风险控制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职员及管理层风险控制的意识,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战略,建立稳定的风控信息平台,对于金融创新风险进行有效的量化分析以及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
(二)完善风险监管机制
次贷危机的爆发与蔓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失当造成的,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有必要进行全面的风险监管机制,避免因风险监管不当引致的损失。
(三)健全风险约束机制
银行内部监管与政府监管不能够完全解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所面临的风险难题,因此在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进行管理时还应当引入风险的市场约束,减少金融创新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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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使得风险管理的问题日益凸现。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监管的放松,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也在不断加剧,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三次大的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三次大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引起了国际金融界对金融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更成为国际、国内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主要的风险形式。信用风险的管理也成为当今风险管理领域中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因此,如何防范与降低信用风险已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迫切要求。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经济学解释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中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用风险概念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授信方总是会更多地考虑信用风险问题,比如发放贷款的银行,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银行的早期业务中,常常将信贷风险等同于信用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演变和发展,信用风险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经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造成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说,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协议、偿还本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指由于债务人信用等级或信贷资产评级的下调、信贷利差的扩大导致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着眼于贷款是否违约,成为违约风险;后者则强调信贷资产质量价值的潜在变化,所以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2)非系统性与系统性。(3)风险和收益的非对称性。信用风险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4)信用风险的历史交易数据难以获取。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用风险所涉及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
(一)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1、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董事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来,一些大银行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使得银行股东、经理们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领略和感受到银行风险的严重后果,深刻地认识到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已把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将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风险管理趋于日常化和制度化。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3、更加重视全面风险管理。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现代银行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提出了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
4、市场风险日益突出,
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模式发生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还是在管理理论上,都构成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内容。
5、风险管理技术趋于计量化和模型化,各种风险管理计量模型发展迅速,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增强。与传统风险管理的特征不同,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工作人员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比较陈旧。不能适应新时期业务高速发展及风险环境复杂的需要。
2、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是贷款部门的信贷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3、不良贷款比例高,贷款资金趋向长期化、集中化。我国银行业的贷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或其它人型资产投资项目上,且数额巨大。而贷款资金长期化将导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一旦累积的信用风险暴露出来,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信贷损失,对银行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4、内部评级不完善,风险揭示不充分。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无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组织结构、基础数据库等方而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风险方而的作用。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和真实性有待提高,以及缺乏衡量风险的技术方法,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而都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
三、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建议
第一,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水平。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要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首先,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以计算机为平台的客户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充分的客户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库。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发出适合自身条件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第二,确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保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得以落实。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应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对各类业务的各环节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方法进行整合、梳理和优化。首先,通过授权管理、岗位制衡等手段防止操作风险在业务环节中的出现。其次,通过标准化的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内部控制的连续性和系统化,从而严格控制银行内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最后,通过不间断的调整和改进,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强化风险外部监管,完善宏观外部环境。强化风险外部监管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市场约束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敞口、会计政策以及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6个方面的信息;其次,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同时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法制环境。落实《物权法》,修订完善《破产法》和《担保法》等,在完善商业银行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规范社会信用关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据有关机构分析,社会信用指数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增长0.9%,促进生产率提高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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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现状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并不缺乏,例如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表外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都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的披露内容。但是众多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带来各商业银行系统的、准确的披露行为。我国现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只对业务种类、期初期末余额、到期日等基本信息进行了登记,不存在风险测度、评价,更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尤其在季报、年报等重要财务报告中,对表外业务的风险信息提示不够,披露比较简单,披露方面没有达到充分适当的要求。在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定层面,商业银行表外信息披露业务还停留在原则性规范、指导性规范上,没有形成相关具体规范和指引。由此致使表外业务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具体准则对大多数表外业务没有披露标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只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其他业务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会计准则,这就造成了表外业务没有明确指引的状况。其他规范中对表外业务也只要求填列期初、期末余额,对发生额不要求填报明细情况,也不要求对重大问题进行披露。这就造成了巨大风险的表外业务,没有对损失和风险进行计量和估计,甚至没有客观的评价和认识。因此建立统一的披露标准至关重要。
需要披露的内容没有达成共识。商业银行表外披露业务披露标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第一,表外披露的定义和范围不一致。商业银行是否需要表外信息披露及披露的内容表现出因公司不同而存在差异的现象,主观性和伸缩性特征比较强。这样会造成投资人对业务没有真正了解,重大事件没有真正反映,银行业务不透明的现象。第二,表外披露的内容有差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表外商业认识不一,表外业务内容也存在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交易集中,杠杆系数较大,这样就使商业银行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变成现实,商业银行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现有的披露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表外披露没有统一的标准,商业银行以监管要求和自我判断决定哪些披露哪些不披露。即使在商业银行年报中,对相应的表外业务进行的披露涉及的新兴产品也是很少,对一些创新性新产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同商业银行披露程度、口径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的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会计信息使用人很难根据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更不利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活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度规范方面。需要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加强对表外业务的规范力度。在披露规则中,《企业会计准则》中除了或有事项、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涉及表外业务外,还需要加强其他披露规则的制定。同时还要加强对基本理论的研究,形成能够及时反映表外业务新动向的识别、确认、规范性要求;加强原则性规范的制定,在缺乏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原则进行业务处理。这样不但可以使实际工作有章可循,同时也提供了相关监管依据。
法律体系方面。目前虽然我国的监管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比较全面。但是相对于表外业务的急速扩张,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于实务的发展,因而留下了大量的法律空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但是在适用性、及时性方面存在巨大差距,表外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仍旧存在很大的缺陷,法律体系须尽快完善。
行政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协调沟通不顺畅。多头监管一直是我国行政比较普遍的现象,虽然监管的部门多客观上促进了监管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加大了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同时行政监管成本也随之加大。第二是监管效率较低。我国银行监管领域普遍存在着风险意识淡薄、监管理念落后的现象,监管以检查合规性为主,对风险和战略方面的监管没有涉猎。第三对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监管和制衡。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下,监管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不对等,监管主体很难受到监管和制衡,这就使人们对监管的有效性、方法论、效果和持久性信心不足。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的应对措施
针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存在的上述问题,应该从规范相关制度、完善外部法律环境、加强行政监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采取措施,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在及时性、相关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现状。
重新修订《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2007年颁布的,产生之初,表外业务还未如此繁荣,时展急须对法规进行重新修订。第一,增加表外业务规范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基于其国有上市公司的地位,有责任、有义务对其开展的、利用国有资产及上市筹资取得的资产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披露。在披露中应遵循区分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信息的原则。对待表内业务披露和表外业务披露应同等重视、区别对待。表内业务是传统业务、经常性业务;表外业务是新兴业务、开展的并不普遍,但表外业务的风险要远远超过表内业务,风险发生后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致命打击,所以对表内业务披露和表外业务披露要同等重视。但是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又各有特点,不能采取同一规则,所以要区别对待。第二,促使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面要增加自觉性、主动性。要设计惩罚措施及方案,使商业银行按时披露、按规披露。对虚假披露的责任人要坚决打击,建立违法违纪商业银行的诚信档案,采取限制经营等惩罚性制度措施保证有法必依,同时要防止银行将处罚转嫁给外部股东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
前言
伴随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发展浪潮,各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在整体上呈现出综合化和全能化的显着特征,其中品种繁多的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相比,风险小、空间大、收益高,已成为世界发达国家银行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和表内负债,能够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结算、汇兑、用卡、信息咨询、租赁、代保管、房地产金融服务、担保、承兑、信用证等。未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逐渐由以存贷款业务为特征的传统业务领域转向以中间业务为特征的现代业务领域。发展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自身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现代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特点
中间业务收入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据有关资料记载,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人份额已达到其利润总额的以上。这充分说明,发展中间业务在现代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发展起步不久,但是目前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的高度关注。从近几年利润增长的趋势上看,银行利润来源已经从原来以“存贷利差”为主的方式,更加趋向多元化、提供有偿服务、收取业务费用的中间业务方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机遇和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晚,发展慢,品种少,收入比率很少有超过20%的。 2000年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产品需求的拉动,商业银行正逐渐转变经营理念,将中间业务发展作为实现金融工具创新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快新业务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延伸服务领域,逐步向指导化服务阶段发展,以监管防范,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为核心,以高收益、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成为新的业务推广重点。在开展结算、汇兑、等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诸如信用卡、信息咨询、租赁、代保管、房地产金融服务、担保、承兑、信用证等一系列新兴中间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间业务品种体系。各行对中间业务的认识逐步由辅业务的间接效益向主营业务直接效益转变,收费意识明显增强。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机遇
随着社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契机,推动中间业务健康高速发展。中间业务涉及国际国内金融财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大力创新和发展中间业务,必将推动银行内部的改革步伐,推出一大批熟悉国际金融市场业务、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层次人才,提高金融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另外,在个人金融服务方面,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代客理财等高层次服务也在不断扩大,以满足社会各界对金融业务的不断需求。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要求国有银行的经营理念、服务方式和机构设置都要做相应调整,必然推动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问题
1.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认识偏差。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均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认识不足;对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总水平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
2.中间业务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推行的中间业务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涵盖、结算、担保、融资、咨询和金融衍生等众多领域。
3.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不够,缺乏专业人才。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投资、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和储备严重不足,缺乏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首先要摒弃中间业务是附属业务的经营理念。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其次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的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同时,应该发挥银行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能够信息对称,能达成一个最优均衡。此外,要完善法律环境,健全法律体系,以法律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培养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并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
(二)加快商业银行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中间业务考核指标, 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应该借鉴西方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革,在发展中间业务中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基于收益的绩效考评体系和配套的激励机制。
(三)完善对中间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监管部门应出台中间业务监管原则,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制定业务规范,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加强金融监管、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始终处于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应借鉴国外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标准、监管手段、风险测量指标体系等,提高对中间业务的监管水平。由于中间业务不同品种的风险差异很大,监管部门应据此对中间业务实行分类监管, 对商业银行不动用自身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收付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全面放开,由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管理,对担保、承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类的中间业务,因其可能形成客户对银行的负债,风险较大,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加强风险管理。因此,制定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增加新品种为切入点,不断推出中间业务的新品种;吸收和引进国外商业银行已经开办的具有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加以改造,为我所用。
(四)强化管理,注重人力资源开发战略
中间业务需要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多类型、具有开拓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大力引进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财会税收、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员工长效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使其能了解中间业务的最新动态并参与业务创新;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员工的潜力。
(五)完善服务,培育中间业务市场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服务优质、管理先进的外资银行的竞争。为此,一要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利用高质量的服务,保持和扩大经营网点多、市场份额大优势;二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操作程序,推进套装交易,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三要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强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 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新产品的研发提供信息保障;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和企业的金融意识,逐步营造适宜中间业务开展的环境。
(六)加大科技投入
中间业务涉及面广,种类多,新的业务不断推陈出新。国有银行要在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吸收外资银行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服务意识,力争以先进的科技手段,多样化的特色服务,不断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步伐。要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建立全国信息共享的通讯网络,形成较完备的信息系统,在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结算业务上进一步提高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的开发设计能力,完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改进电子银行系统和以电子计算机网络运行为支撑的支付清算系统。投入一定的资金完善开办中间业务所需的硬件设施,组织研发队伍不断开发新的软件系统以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还要大力培养高科技人才。
四、结语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跨国银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以传统业务为基础,以中间业务为先导,不断调整经营理念,坚持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相互促进、利润和市场份额兼顾的市场策略,寻找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最终在行业内形成一种良好的中间业务经营氛围,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关键词]投资银行;综合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8]06-0046-04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专业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中型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和机遇时,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全能型银行集团转变,在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条件下,商业银行要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现状
(一)法律框架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参与者数量增长使得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且多样化。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条件上,商业银行顺理成章地发挥其资金成本、客户资源、运营网络、对外信誉等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相应地,监管部门也逐渐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有限度地放松了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束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开办证券业务、衍生产品、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在2001年商业银行开始提供“银证通”后,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个人理财等业务陆续开展。2004年,批准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确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使商业银行通过基金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同年,商业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06年,9家商业银行获准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国家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取向,为未来国内商业银行探索综合经营、实施业务整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在分业经营框架下的一定程度上的业务交叉融合。
(二)业务经营模式选择
1.准全能银行式的直接综合经营。德国商业银行为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直接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各种金融业务融合在一个组织实体内。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在中间业务的范畴内开展诸如财务顾问、委托理财、基金发售等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于2002年5月设立投资银行部,下设重组并购处、股本融资处、债务融资处、资产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等业务部门。招商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其投资银行部门——商人银行部,全力推进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招商银行又成立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正式申领投资银行牌照。交通银行上市后旋即成立投资银行部,浦东发展银行2006年设立投资银行部,选择事业部附属模式,公司及投资银行部下设投行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银团与结构性融资(包括短期融资券承销)、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此外,中信、光大、民生、华夏、兴业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2005和2006年建立起独立的投资银行部门。
2.银行控股式的间接经营模式。英国商业银行为银行母公司形式的代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传统银行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子公司进行的。与综合性银行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但仍有助于实现风险分散化,并且通过业务的交叉销售获得较高收益,提高银行的品牌价值。建设银行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组建中金公司;中国银行1996年在境外设立中银国际。2002年,中银国际在国内设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三)业务范围选择
1.财务顾问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企业并购以及项目融资的咨询顾问业务、政府财务顾问、集合理财顾问。财务顾问业务主要是发挥商业银行拥有的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客户群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公司战略等方面的专业顾问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缺乏资本经营的实际操作经验,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网络、资金和人才优势,从专业的角度帮助客户制定经营策略、实施资本经营,达到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转换经营方向等目的。商业银行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价值取向不仅局限于获得咨询费收入,而是与客户群的开发相结合。一是通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密切与客户的联系,有利于客户群的培养,向客户推销其他金融服务产品;二是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力、经营状况。有利于控制银行向客户提供常规产品的风险,带动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发展。
2.杠杆融资业务。杠杆融资业务的本质就是商业银行通过提供信贷资金,满足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配股、收购、兼并等资本经营活动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具有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短等特点。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活动日趋活跃。短期周转资金的融资市场空间巨大。此外,借助杠杆融资业务,可以派生出“过桥贷款”、股权资金的收款、结算、并购方案设计、配股项目推荐等创新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更好地密切银企关系,发展和巩固核心客户。
3.基金托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包括福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出口硬通货应收款证券化等。随着各种福利基金、专项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作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给予高度重视,迅速进入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探索和开展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舞台和发展空间。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也为其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商业银行可以为项目、企业、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设计。
二、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投行业务使得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加,但繁荣之下隐忧仍存。
(一)业务范围受限制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状下,我国商业银行只能从事部分简单的、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银行业务,而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相关的一些复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项目要么绝对不能从事,要么是必须以变通手段进行合规处理。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无法获得IPO经营资格,堵住了商业银行为客户直接融资的大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不得向企业投资,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在股票包销和证券交易上服务客户。虽然禁止银行从事某些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行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刀切”地把所有银行全部阻挡在一个门槛里,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风险防控优秀的银行投行业务的正常发展。2004年美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47%,花旗银行高达70%,日本为39.9%,英国为41.1%,而我国仅为12.33%。这反映出投行业务还处于低级发展阶段。
(二)专业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强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它要求有一支精通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高级人才队伍作为业务支撑。商业银行现有业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完全胜任投行业务的开展,在较大程度上形成人力资源的瓶颈制约。人才的缺乏会导致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不强,产品设计和风险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和隐患。而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学习和积累过程,这将不可避免地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法规存在盲区
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实行必须报批的市场准入制度,顺应商业银行经营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限制措施已大大松动,并出台了部分政策和监管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我们相信这种趋势仍将延续。但由于投行业务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政策上存在较大弹性,可能原本之前“默许的”会成为今后“禁止的”。加之商业银行的大量投资银行业务要接受一行三会等机构的多边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力、法规冲突等也会产生政策法律风险。
(四)与传统业务的关联风险
商业银行往往将过桥融资、担保资源作为撬动并购顾问、承销等投行业务的营销手段,反过来投行业务也能成为拉动贷款和其他融资需求的重要因素。为降低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效率和收费水平,实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服务,商业银行采取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打包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营销,这在带来综合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关联风险,操作不当很有可能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风险。
三、完善商业银行投行业务风险管理
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外部监管有利的情况下开展混业经营,可以在总体上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投行业务分级准入制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专门监管几乎是空白,也没有精通投行的专家对业务进行研究分析,导致监管机构只能以最安全但也是最保守的监管方式设置,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但却严重阻碍了金融深化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建议监管机构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对国际、国内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加强各分业监管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VAR等计量模型对投行业务、产品风险、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设置合理的分级业务准入条件,拒绝不合格的银行机构和产品进入高端投行市场,让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优秀银行和产品获得风险溢价,确保投行市场的稳定繁荣。
(二)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投资银行是“知本”密集型业务,优秀的人才和有效的机制对于业务发展至关重要。要促进投资银行更好更快发展,国内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组织结构,加快投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组建高水平投行专家团队,建设重组并购、银团贷款与结构化融资、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直接融资等业务中心。对于优秀的投行人员,要借鉴国外先进投行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真正实现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发挥人才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履行业务操作规程。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避免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捆绑销售,并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完善风险内控体系
严格内部资金管理,控制内部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应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资金交易实行严格的限制,加强投资银行部门的资金用途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明确不能以信贷风险约束弱化作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代价,信贷决策不能受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等因素的干扰,防止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向资产业务领域转移。适当控制业务选择。在当前我国的监管水平下,商业银行应慎重选择适当的投资银行业务,短期内不应当介入股票市场。建立现代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验证、风险检查等制度。积极采用风险价值法(vAR)、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以及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管理和控制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目庞大,一方面有平常账目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另一方面不良资产的数量还伴随着商业银行的经营而不断增加。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主要表现在:
1.1不良贷款率高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占比较高,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在注资,由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使得不良贷款率在近几年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但之前过高的不良贷款率产生的危害仍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发展。
1.2信贷资产风险大,银行得不得保障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快速发展,成为了商业银行的最主要业务。由于其高风险性,一旦企业倒闭、破产,银行贷款就难以得到清偿,将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
1.3不良贷款分布差异大
不良资产跟地区的发达程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往往越发达的地区,企业经营业绩较好,不良贷款率较低,而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企业拖欠款较严重,银行常常无法按时收回贷款和利息,因此不良贷款率较高。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
形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原因是多方面,单单一方面是无法产生这么数目庞大的不良资产,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有助于我们从根本上减少不良资产数量,甚至消除不良资产,更好的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在我看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并没有完全放开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虽然政府允许商业银行追逐经济效益,结合实际情况,谋求自己的发展,但政府仍要求商业银行要按照政府的意愿提供给指定企业资金,帮助国家开发项目,完成相应的工程。这样政府的干预导致了商业银行不协调的发展,增大了风险,形成不良资产。
2.2与我国经济状况相联系
不良资产的形成与我国经济状况也有一定的联系。当我国处于经济繁荣的时期,公众需求旺盛,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商业银行自然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而当我国处于经济低迷时期,市场易产生消极预期,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利益,甚至亏损,则商业银行收不回贷款,形成坏账、呆账。
2.3商业银行自身原因
商业银行管理不规范也是导致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商业银行对要进行放贷的企业审查不严格,盲目过多的放款,员工素质低下,违反放贷原则,对风险分散控制能力弱,无法正确恰当的处理不良资产等,这些都会累积过量不良资产,阻碍商业银行业务的扩宽。
2.4我国法治建设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商业银行在某些方面仍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不能保障商业银行的利益,这也是不良资产形成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力度还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商业银行潜在风险,防患于未然。
3防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措施
3.1正确行使政府职能
政府在扶持商业银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空间,减少对商业银行的干预,间接调节商业银行,让商业银行自身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应该强加给商业银行政策性贷款,拨过多的支持资金,使得商业银行形成严重依赖性,制约商业银行的自我发展。
3.2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
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是防范不良资产的主要环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对贷款前、贷款中、贷款后三阶段的管理。在贷款前,严格审查贷款个人或者企业的状况,掌握比较全面的信息;在贷款中,应该及时追踪贷款的使用情况及贷款的获利能力;在贷款后,建立全面档案,以便以后查看。
3.3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障商业银行利益的最好武器。所以我国应建立专门关于不良资产的法律,树立较强的法律观念,对一些企图逃债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保护商业银行的权益。健全的法律体系,妥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让商业银行健康发展。
3.4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
一方面,金融监管应密切观察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各种指标,加大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加入对商业银行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另一方面,也应该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丰富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减少行为的发生。
3.5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浪潮,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合作和彼此渗透已经成为常态,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和客户需求改变削弱了金融行业壁垒,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替代性不断提高,客户的转移成本下降、忠诚度降低。这一趋势促使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渗透融合,传统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已经向着混业经营的方向大踏步转变。
一、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目前世界开放经济体的商业银行都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德国银行业一直以来始终保持混业经营;英国于1986年实施金融体制改革,促使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业务融合,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美国1999年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商业银行的全面混业经营时代到来。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球化竞争中选择混业经营是有其内在必然性和外在合理性的。
(一)商业银行通过混业经营可以摊薄成本提高效率[1]。我国一直维持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商业银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建立了遍及全国的营业网点、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客户信息。充分利用现有的业务网点和业务人员可以方便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服务;云数据技术也使得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分析积累的大量客户信息为客户设计和提供个性化服务;各类金融业务间的信息共享能够有效降低业务成本提高收益;银行以往积累的商誉同样可能吸引更多的客户选择其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因此商业银行有充分的内在动力开展混业经营以提高利润水平。
(二)金融创新和竞争压力促使商业银行选择混业经营。近年来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传统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界限。由客户需求驱动的金融业务创新兼具商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股权投资等业务特点。金融监管难以立刻对此类创新业务进行定义划分,客观上也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一定的灵活空间开展跨界业务合作和业务创新。业务创新又促使金融业竞争加剧,如保本型基金对于储蓄存款的替代、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对于银行终端支付的替代、P2P业务对于传统银行贷款的替代等。这些新型的金融业务与现有商业银行业务形成替代性竞争,造成了商业银行业务萎缩、利润降低。商业银行为应对来自行业外部的竞争压力,势必在业务范围和产品种类上不断探索,以期在巩固原有的行业地位基础上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对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逐渐松绑。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严格的分业经营,2003年修订后规定开展特定业务可由国家审批,此后商业银行通过国务院批文等方式逐渐获得其他金融业务牌照,监管层也开始探讨如何在我国推动混业经营改革。已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涉足非银行金融领域中,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通过控股的方式参与到商业银行领域中。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改革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趋势已经确立,但在全面推进混业经营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和立法仍然停留在分业阶段。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2003年和2015年经历两次修订,仍未彻底放开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商业银行没有取得合法的混业经营地位,只能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控股的方式来参与敏感业务,增加企业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难度。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仍然维持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这种功能监管模式在金融风险监管上有独到之处,但明显难以应对目前的金融混业经营现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缺乏有效的认定机构来判别某项混业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二是当业务涉及多个主管部门时缺乏各个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信息沟通的监管规范。这会增加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导致多头管理或缺位管理。
(二)混业经营可能导致经营和监管风险增加。
混业经营模式由于涉及到更多的业务类型,会面临更多风险;业务交叉带来的不同业务及机构之间的风险传导,使得风险复杂化放大化;关联交易的存在也易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投资人利益。这些问题进而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增加,监管难度上升。相关实证研究表明,混业经营确实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Demsetz和Strahan(1997)通过对比不同规模的银行控股公司发现,大型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降低的潜力会被其低资本率和更大的工商贷款组合抵消,多元化可能刺激了银行控股公司选择更具风险的高杠杆业务[2]。高国明(2011)通过实证分析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与经营风险间存在较大相关性[3]。张炜(2012)分析发现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可能会导致系统风险增加[4]。
(三)混业经营易导致垄断。
我国的银行、保险、证券三大金融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银行业长期以来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主导地位。从实践来看,我国现有相对成熟的金融混业集团都是大型商业银行或有国资背景的大型综合金融企业。这类银行依赖既有客户资源和业务网络建立的庞大混业体系将对新型的独立金融机构如基金、信托、券商等形成强大的排斥效应,形成行业垄断,不利于金融创新以及新生企业的成长,同时也会造成效率低下以及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三、推进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改革的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一)赋予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合法地位
次优理论在解释渐进式改革问题上认为:如果改革过程中某些扭曲因为某种原因而存在,则此时全面改革不再是最优的,而应该是逐步地分别进行改革。鉴于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尚无法适应全面放开的混业经营,立法需要循序渐进,与监管水平相适应。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先确立全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或银行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然后再逐步过渡到全能银行。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也需要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低风险到高风险、从局部试点到完善推广的原则逐渐放开。这样的渐进式立法推进是符合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状及监管要求的谨慎选择。
(二)建立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机制
在混业经营过程中,同一经济主体从事多种金融业务,需要同时从法人主体以及业务条线两个维度进行监管以保证金融监管的全覆盖。美国目前实施的伞型监管模式中,联邦储备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货币监理署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厅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两级部门共享信息,共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集团风险。这种监管模式兼顾了机构和业务两个维度,形成监管网络,能够应对混业经营模式下的复杂金融业务风险[5],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可以考虑新设金融混业经营管理委员会,作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的功能监管,进而构建金融混业监管体系[6]。
此外还需要针对混业经营特点提高监管有效性。完善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对高度全能化的金融专业机构的监管要求;重点监控全能金融集团的风险高发点,特别是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要及时出台具体的监管要求,以有效控制混业经营所造成的风险集中和风险蔓延。
(三)加强商业银行自我风险管理
鉴于其他金融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通常低于商业银行业务,合并证券、房地产等业务可能增加业务风险[7],商业银行必须要注意控制新业务风险。以银行控股公司为例,主要有三大原则:一是要合理降低业务的相关性[8],包括合理的地域性业务分散[9],避免在风险发生时全部业务同时暴露在风险中;二是要加强信息保密制度,在不同金融业务乃至产品间设置不同安全等级的防火墙以阻断风险蔓延[10],银行存款不得变向用于其他高风险金融业务;三是在集团层面要建立统一的风险监管制度,将其他业务风险也纳入到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来。只有商业银行的自我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才能有效保障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顺利开展[11]。
(四)保持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合理规模
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是商业银行自我选择合理业务规模的重要标准。选择混业经营模式的重要理论前提是混业经营能够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12]。如果商业银行控股公司在业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并未享受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成本下降、利润上升的好处,反而受制于银行规模不断扩大所带来的内耗增加、风险上升等问题,那么选择扩大业务规模开展混业经营就不再是理性选择。
监管对垄断控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类型或业务领域控制,二是业务规模控制。混业经营监管中业务领域的控制是放开的,所以只能从业务规模角度着手。美国立法规定,如果银行母公司拥有的子公司资产不超过母公司总资产的45%或500亿美元(以较低者为标准),则可以通过下设子公司的方式开展其他金融业务,但子公司不得从事银行业务;如果超过这一标准,则必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方式经营。我国可以借鉴这一方式,根据不同混业模式的风险程度及市场控制力设定不同的业务规模要求,以有效规避风险,合理控制市场垄断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