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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内容摘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是各国在金融危机后金融改革的共同选择。宏观审慎监管同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既存在密切的联系,也有显著的区别。基于此,我国应当以危机为契机,借鉴国外监管改革经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关键词:宏观审慎 微观审慎 金融监管
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重创,监管失误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如对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程度关注不够;金融监管的漏洞;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缺乏监管等等。金融监管者们关注着金融系统的长期健康,并期望通过金融改革建立起更稳定的金融系统,以减少将来危机的发生和危机损失的程度。
正如IMF提出:“政策制定者应当迅速为未来的监管框架制定一个计划,该框架应减轻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优先任务应当是改革监管环境,从而显著降低再次发生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在全球决策方面需采取宏观审慎方法”。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相关定义概述
审慎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它关注其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指标,指导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从而在合理的风险水平之下稳健经营。因而审慎监管针对某个金融机构,只要每个具体的金融机构是健康的,那么整个金融系统也就是安全的、稳定的。这种审慎监管的角度被称为微观审慎。
所谓宏观审慎监管,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主要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与微观审慎相比,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监管目标上看,微观审慎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健,并制定一系列相关监控指标。而宏观审慎则关注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关注系统重要性机构,避免危机波及整个金融体系,降低金融危机的成本(如动用高昂的成本挽救银行)与损害。从维护金融稳定这一目标上说,宏观审慎是对微观审慎的补充和增强。
第二,从监管的方法上看,微观审慎最典型的就是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方式,一刀切适用于所有的金融机构。宏观经济状况只被作为外在的环境,与单个金融机构的操作没有关系。而宏观审慎监管,根据经济情况和金融市场上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可以对金融机构提出灵活与浮动的标准。
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框架,有效的微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它是在继续推进和改良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植入宏观审慎性监管理念与方法。如宏观审慎分析可以掌握可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的爆发点却是在个别机构的层面。宏观审慎监管如果不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微观层面的监管,那它将没有任何意义。反之,微观审慎监管如果不考虑宏观层面的因素也不能有效的维护金融稳定。
国外宏观审慎监管的探索与改革
在危机爆发后各主要金融国家纷纷检视自己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修改或制定法律,重构其监管体系。欧盟尽管在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监管职权依然分散在成员国手中,在欧盟层面上缺乏协调。2009年9月23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对共同体内金融体系宏观审慎监管规则和建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法律建议,该法构建了未来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根据该法案的要求,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盟将成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ESRB),并在该法第二章规定了EFRB的内部设置。该法案的第三条规定其任务为:作为宏观监管部门,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以防止或缓和系统性风险,避免波及甚广的金融衰退。为实现上述目标ESRB承担了下列职责:
决定、收集、分析与实现上述任务有关的所有信息。识别并优先考虑这类风险。重大风险预警。适当救济措施的建议。跟踪并监督预警与建议措施的落实。与欧洲金融系统监管局(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ESFS,欧盟拟议中的统一的由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组成的金融监管机构,笔者注)和欧洲监管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设在ESFS之下的负责各金融领域监管的机构)紧密合作,并提供它们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系统风险的相关信息。与国际金融机构相协调,特别是IMF、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以及其他国家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相关机构。执行其他共同体立法规定的职责。
2010年6月16日,英国财政大臣宣布,将对英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决定在两年内分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并将其监管职能转交给英国央行。
2010年7月16日,美国参议院正式通过了《重建美国金融稳定法案Restoring American Financial Stability Act of 2010 (H.R.4173)》,其中第一条即提出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负责金融系统的稳定,在必要时采取更严格的审慎标准以减缓系统性风险。
后危机时代的金融改革的基本趋势
虽然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仍在调整当中,但纵观各国金融改革的举措可以发现以下的共同之处:
通过金融危机分析金融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危机为动力,推动改革进程。金融危机暴露了传统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的问题,如对机构间的关联和风险的传递缺乏关注。由此,各国对一些显见的问题都进行了弥补,强调“全面覆盖”。对原来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处于监管盲点的机构和具体业务置于公开监管的框架之下。
各国改革都关注了系统性风险和金融稳定的问题。如前所述,对系统性风险关注的不足几乎是各国的共识,也是改革方案中最重要的着力点(Lucas Papa demos,2009)。
各国都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来进行改革,其改革力度、模式的选择上差异较大。危机爆发对各国的冲击、暴露的问题是不同的。如美国是金融危机的中心,其调整力度最大,方案也最复杂。而英国“由于此次所受到的冲击主要是外源性的,所以其改革在对现有体系进行修补与微调的同时,更多地将重点放在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巩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不仅关注旧体制的调整,也从技术层面对新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机制给予保证,如宏观监管机构进行的压力测试、信息获取、建议的跟踪与执行等也是各国关注的重点。
总体上来说,对宏观审慎监管各国都处在探索阶段。涉及到了宏观经济中的不同机构、各国的监管传统,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新框架的建立也面临巨大的挑战。
我国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其金融系统并未遭受巨大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漠视国际社会所进行的一系列的金融改革并置身事外。宏观审慎监管,不是简单地重建监管体制,而是理念、指标、方法和体制的完善与统一,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工程。笔者认为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确定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全新的监管理念,有明确的机构负责该工作,有清晰的目标定位,并拥有与履行该目标有关的和独特的监管手段、措施,能从宏观风险的识别、分析、到提出相关建议并跟踪建议的实施,形成了一套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监管体系。我国2003年修改人民银行法时将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确定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执行者,其首要目标是“保持币值稳定”,这既是经济稳定的前提,更是金融稳定的前提。中央银行其首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的稳定……为执行其货币政策同货币、金融市场保持了紧密的联系,非常适合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任务。
(二)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
进行宏观审慎分析,以识别、监测和确定系统性风险。预警和金融稳定报告。在上述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之上,央行应当风险预警并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应当受到重视,并通过适当的机制转化为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行动或反馈意见。对该建议金融稳定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另外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还应当对所有可能危及金融稳定的因素进行跟踪研究,并定期权威的金融稳定报告。
(三)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协调与信息的获取
1.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一次三方联席会议,通过《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但这种松散的非法定的会议机制存在较大的问题。首先是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仅停留在政策层面,对涉及各部门具体权力、职责划分等问题缺乏实质性的规定。其次,这种协调仅停留在微观监管机构之间,在更高层次的宏观金融稳定方面,没有货币部门、财政部门的参与。
当前,较现实的办法就是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九条的授权,将现有的“一行三会”之间的联席和协调机制进行法定化、实体化、制度化。对所有可能导致体系性风险的机构、产品、工具、市场和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并且共同制定负责金融稳定政策。
2.信息的获取与共享。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其监管活动的开展及效果完全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体系稳定的信息。直到2008年9月,我国才由央行牵头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息共享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信息共享的程度、深度和频率等方面都亟待完善。对于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中央银行而言,还应赋予其收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信息,并获得监管机构有关监管信息和检查报告的权利。
参考文献:
1.Se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79th Annual Report(R). 1 April 2008- 31 March 2009. p125 省略/publ/arpdf/ar2009e1.pdf
2.IMF.全球金融稳定报(R).2009.10.Http://省略/external/chinese/pubs/ft/gfsr/2009/02/pdf/sumc.pdf
3.Se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finances/docs/committees/supervision/20090923/com2009_499_en.pdf
4.胡滨,尹振涛.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
5.孙涛.宏观审慎监管不限于监管体制重建[J].财经杂志,2009(17)
6.Speech by Lucas Papademos(Vice President of the ECB),Strengthening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in Europe. at the conference on "After The Storm: The Future Face of Europe's Financial System", 24 March 2009
作者简介:
关键词:金融混合经营;金融监管体系;提高
在现阶段,中国的金融行业是操作在一个单独的混合过渡期。面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冲击,中国政府已逐步放宽政策,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分管经营模式已经出现了相互交叉的趋势。因此,从分业经营改革成混业经营整合现有资源,这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稳步推进实施的前提。
1、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
伴随着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原配套单独运营的制度已经不适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改进,更多的市场经济系统及技术监管标准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状况。实践证明,单独的管理运营系统已明显阻碍的了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缓慢,实施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风险高于金融机构混合的机构。在此背景下,原来使用的单独操作的线基本是转成混合模式,这将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国际的趋势。独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业,在世界金融业是经常出现的,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独立的管理系统,主观意识上就分开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相互联系,制约金融机构可持续的能力,难以创新的金融企业很难发展。因此,中国的金融行业在国际金融体系不断整合所带来的趋势下,混合经营渐渐的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操作系统的基本目标。近几年以来,伴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混合,要考虑的是怎样提高效率和稳定性,最终提高国际竞争力。在目标值追求量化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行业要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风险。所以,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必须建立混合式的中国金融体系,并随之配套金融监管体系,是我们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2、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构建
2.1维持现状,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金融业各行的区分特点也较为突出明显的,提高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出台相应的协调机制是首要任务。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已经维持了很多年,它的发展与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如在很少的时间内全面的改革更是鸡蛋碰石头。因此,现在维持“一行三会”现有的监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时完善“一行三会”中的金融监管协调能力,及时向有经验的国际金融监管界机构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改善国内金融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2构建统一监管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处于将会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状态,从长远看,为了应对长时期的发展状态,我们针对金融部门的发展趋势,需要专门建立一个能够对金融部门形成监管机制的有效监管部门。从整个世界对于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国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期阶段,现在还不算成熟,需要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来将一些可靠、及时的信息反馈给金融部门,从而帮助和监管金融市场更健康和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金融部门实现混合经营的目标。很显然,这对于我们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变思维。我国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终形成一个适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监管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向前发展。
2.3 建立专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效能
为了促进混合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提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发挥协调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闭现象。如果我国建立监管协调机构,可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各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是常设机构,由国务院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监管协调机构负责人轮流负责财务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委员会,特殊情况也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委员会负责组织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上的讨论研究及制定措施,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以根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及时组织先有部门处理金融机构难以解决得问题。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委员会有充分的法律权力进行合理干涉,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结果,确实执行和落实到位,反之,执行监管不当的不给予一定的处分。
总之,对于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而言,它是在整个全球化市场的自由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混业经营对于促进我国金融部门整体结构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一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是未来金融部门发展的必要阶段,只有通过这一条路才能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走的更远。但是,对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我们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强行的进行金融结构的改革,而且这种办法也无法适应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在短期时间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改革,我们一定要坚持在保证目前金融结构稳定基础之上,才可以进一步的开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当前金融系统稳定和连续发展的同时,预防金融系统性危机,循序渐进的监管模式,逐步促进混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相关建设是最佳的发展道路。(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曾莜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现实的两难选择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经营,它们的核心业务不同,互不交叉,它们的机构也分开设立、互不隶属,相互独立。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还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这一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始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断发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极易引发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风险的聚集。监管必须与监管的对象相适应,面对变化了的监管环境和对象,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m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二、对混业经营在我国发展现状的优劣势分析
按现行的有关法规,我国目前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际上,经济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美国、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其金融体制;在国内,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分业经营政策也出现了适度调整和放松。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近几年我国的混业经营一直在扩大,已经存在像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同时跨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等。例如,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并且控股申银万国证券、组建中加合资寿险公司。“光大模式”其实就是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综合体,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集团主体协调下的混业经营的格局;中信集团出资设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和管理境内外中信公司所辖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中信期货经纪公司、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等;平安保险业同时立足四大主业,包括财险、寿险、信托和证券;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同时,2005年2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被认为是发展混业经营的明确信号,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将成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实践金融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导致了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如何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对金融集团有效的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难题。
三、混业经营趋势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障碍
面对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要规范和约束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其它业务活动,必须做到依法监管,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杜绝随意性,维护金融监管的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相互渗透,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不健全,虽然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四千多部,但主要还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还没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无法适应混业经营趋势。
2、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在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的趋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缺位或监管机构之际的相互推卸责任,进而导致监管的真空。本来不同部门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因业务的交叉又必须按业务进行监管,重复交叉监管现象突出,同时也严重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创新活动。
四、功能型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效仿美国为主,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监管,这固然可以发挥专业监管优势,但这种监管在体制上的障碍不但有悖于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而且与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产生冲突,而功能型监管与传统的分业监管有着根本的不同。功能型监管是相对于机构型监管来说的,机构型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安排监管,而功能型监管则是按照金融活动的类型来安排监管。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最大优势就是其能够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更好地反映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王刚,杨军战.我国金融行业监管现状与制度变革分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7(05).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化趋势;风险性监管;内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30-01
一、金融监管的三个趋势
金融监管体制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三个趋势,一个国际化的趋势,一个是风险预测趋势,一个是内部监管趋势。
1、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
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交流越发频繁,金融作为经济的一种常态,也趋向于国际化形式。很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都跨越了国界。
在这种新形势下,客观上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
现在各个国家、区域、国际之间的一些贸易协定不断出炉更新,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各个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
2、金融监管的风险预测性机制
金融风险虽然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只有金融风险裂变到了一定程度,在爆发前夕,才能让人看出其中的端倪来,但我们可以在金融监管方面,加强它的预测性机制。在传统的金融监管里,很多人都停留在对金融行业或金融机构的常规性监管,认为只有金融机构在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判定中,正常运转,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随着常规监管的短板越来越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对金融行业或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测性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
除了对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业进行风险预测性监管外,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注重对其业务进行创新。金融创新的产品也不断地向市场推出,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
所以,常规性的金融监管,显然不能全面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在风险预测性监管与业务创新的并重下,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3、金融监管趋向于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从哲学的层面上来讲,内因是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动力,通过实践也证明,不管外部监管如何严密,如果金融机构不从自身内部进行有效地监管,那么这种只靠外部监管的方式,也只能使监管的效率事半功倍,难以达到监管的目的和效果。
另外,金融机构同行业的合规行为的监管也是非常重要,毕竟外因仍然同样影响着事物的发展和发生。金融机构同行业自律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性。
二、金融监管体系发展的新趋势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化、风险预测、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是金融监管的常态,也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发展趋势,其实金融监管还出现了全新的趋势。统一监管是金融监管体系发展的最新趋势。
金融行业的统一监管,具体是指在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三个金融行业中的两个以上的金融行业,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监管部门,实现监管权限。根据某知名金融调查机构出示的调查证明,在世界上22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一多半的国家和地区选择了统一监管的新模式。调查还显示,截止去年年底,在全球范围内,至少有56个国家对金融行业采取了统一监管的新模式。
统一监管在金融行业中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从1986年,挪威建立了世界上第―个对银行、证券、保险统一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1997年,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国也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成为世界主要金融市场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先锋。此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统一监管体制。
三、金融监管统一化的原因分析
金融监管趋于统一化,是有原因的。
1、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涌现
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重叠,导致跨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日益更新换代,不断涌向。以往金融行业之间的明显划分界限,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经不再对金融行业进行人为的区分。随着国际经济和金融交流的发展,跨国或跨越地震区的金融巨鳄也在不断的涌现和壮大当中,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在金融监管方面根据新形势,做出相应的改变,通过资源整合、机构调整,以及监管模式的改革来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2、金融风险越来越复杂
在金融市场刚刚兴起的时候,因为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监管的难度也非常简单,只需要盯住金融产品的市场运行轨迹,就可以大概地掌控整个金融市场,但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涌现、金融创新产品、新金融子市场,使得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多,发展形势越来越复杂,如果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很难全面掌控金融系统的所有市场领域。因此,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应运而生。
3、金融巨鳄的巨大挑战
在传统的监管体系中,对金融巨鳄的所有业务进行分类监管,就像一个拳头突然间分散成五个手指头一样,每个手指头的力度不同,监管起来,难免会厚此薄彼,虽然对它的监管业务能达到一定的监管水平,但对于金融巨鳄的整体金融运营情况,就难以有效掌握。随着金融巨鳄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它所涉及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大,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分类监管模式,显然难以有效把控整个金融市场,所以金融监管也需要统一化。
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文章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出发,根据入世后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设计符合金融发展趋势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建议。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参考文献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挑战;对策
[作者简介]覃宇环,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会计系讲师,经济学硕士,广西 南宁530007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057―04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等国先后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随后,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取代了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严格分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实行了60多年并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世界金融经营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业经营的普遍模式。
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但目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之间仍然已经出现了许多业务合作和金融创新,开始突破了分业经营界限。我国国内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业务发展迅速,相继出现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表1)。
二、广西金融业基本情况和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基本情况
1.银行业是金融业的绝对主体。2006年初,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5503个,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同比减少,而其他银行类机构增加。2006年6月,金融机构资产规模5256.93亿元,全区金融资产总计10340.4亿元。2006年6月末,广西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4708.4l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3481.00亿元,截至2006年6月末,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人民银行)实现账面利润26.33亿元。广西银行业健康发展,地方金融企业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入。
2.证券业在改革中发展。2006年6月底,广西共有法人证券公司1家(广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37家,证券服务部门26家,证券中介服务部门6家。期货经纪公司0家,期货营业部3家,2006年1~6月期货交易额102.56亿元,股票交易额725.28亿元。广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原先8亿元增资至16亿元,并积极谋划上市。
3.保险业运行平稳,发展亟待加快。2005年末,广西共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327家,营销服务部45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36家,保险总资产157.1亿元。2005年实现保费收入73.17亿元,保险深度为1.82%,比全国(2.7%)低0.88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为148.55元,仅为全国(380元)的39.10%。
(二)金融监管面临新挑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挂牌成立,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初步完成,在广西亦建立了这些金融监管部门的分局,由此形成了目前“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但是,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在广西已经初露端倪。
1.从广西金融业内部环境看,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业务合作发展迅速。2002年12月,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广西国海证券公司再次强强联手,双方签订《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战略合作意向书》,由此拉开双方在资产管理业务上战略性合作的序幕。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国海证券一直有着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在银证通、银证转账、法人资金清算、网络结算和存管银行等方面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广西建行、中行、农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也与广西区内的国海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等建立密切的银证合作关系,银行接受委托发行、兑付各类有价证券业务,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业务、基金托管等业务。银保合作业务也发展迅速。2002年12月30日,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新华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业务合作范围主要包括:销售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金;资金网络结算;银行卡业务;电子商务;联合开发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等。中国人保和中国农业银行互为最大银保合作伙伴,农行广西分行在中间业务收入结构中,类特别是保险类收入占比快速上升,从1999年的3.77%剧升到2003年的16.91%。2006年,农发行广西北海市分行抓住银监会批复农发行开办保险等中间业务的机遇,与中保人寿、太平洋寿险等保险公司签署了银保合作协议,建立银保“联姻”关系。2006年8月25日由广西保监局、广西银监局联合举办银行保险合作座谈会,广西的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将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广西保监局局长金坚强表示,广西各家银行、保险公司今后将在银保方面加强合作,大胆突破目前合作模式表层化、合作产品同质化的现状,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金融保险需求。
2.从广西金融业的外部环境看,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虽然目前广西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但在广西全力构建北部湾经济圈,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广西的背景下,广西和东盟经贸联系日益密切。2005年底广西南宁市成为国内第二批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四个城市之一,比协议要求提前一年。在广西确定“M”型发展战略后,广西与东盟双方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广西金融呈现出对外日益开放的态势。顺应世界金融发展潮流,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必然的,未来在广西构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可行的。而目前广西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体制虽然是由客观的国情所决定,但这种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抑制了金融业规模的扩大、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虽然目前实行分业经营暂时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正是顺应混业经营潮流。对于已经出现的带有混业经营色彩和具有多重风险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机构,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因此,金融监管能否顺利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体制,是摆在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广西金融监管对策
(一)转变监管理念。努力由合规性、机构性监
管向风险性、功能性监管转变
当前广西乃至我国的金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的现象。而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是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冲突、交叉和监管盲区。功能监管更能适应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因此,广西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转变监管理念,树立风险监管意识,逐步实现功能性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设置,长期以来,这三大监管部门之间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也形成了不少监管漏洞。针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及各自为战的状况,2004年5月,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和广西保监局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工作会议,决定在广西辖区内正式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合作机制将促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该联席协调机制确立后,极大地促进了广西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避免了一些监管盲区,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今后,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重点对跨行业违规问题、危及地区整体金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协调治理,从而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三方建立起稳固的包括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跨行业违规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等内容的监管合作机制,保证广西金融的稳健安全运行。
(三)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广西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加快广西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内部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者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建立高效的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广西金融业的风险实情,广西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1.建立广西区级(省级)宏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由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会同广西统计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广西区级金融风险预警组织系统,主要负责广西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广西区内各地市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2.建立地市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以由广西各地市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3.建立县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由县级金融监管部门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五)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
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的关键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防火墙”制度。“防火墙”制度一直被认为是防范金融混业经营利益冲突,阻隔金融集团内部风险蔓延的有力武器。虽然目前广西还没有金融控股公司,但从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看,建立一家综合经营的投资银行(如北部湾银行)是可行的。一项完善的“防火墙”制度必须包含两大构成:“法人防火墙”和“业务防火墙”。“业务防火墙”又可以细分为“资金防火墙”、“身份防火墙”和“管理防火墙”。“资金防火墙”是指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的任意流动,除了法定的股权投资之外,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集团内任意调配资金,如禁止将银行存款拆入股市;“身份防火墙”是通过办公场所、营销网点、设施上的分离实现集团内各个独立法人的隔离,避免公众的误判,导致非接触性风险传导;“管理防火墙”要求严格贯彻竞业禁止的规定,分设账簿,实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离。
在行业自律方面,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行业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广西金融行业协会有广西证券业协会、广西银行业协会、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等,建议广西监管当局赋予金融业行业协会更多的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督、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
(六)强化社会监督
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广西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论文关键词 功能监管 有效性监管 银行业监管体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尝试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在这种背景下,世界银行监管理论在近些年出现了新的发展,以对抗银行与存款者之间,银行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在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正式确立。同时,监管合同理论出现,该理论认为,监管是一种存在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关系,这是一种隐形关系,包括银行和存款者,银行与监管者,监管者与社会三种关系,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完善银行监管,反之,则会加重或者产生系统性风险,破坏银行监管。银行监管的经济利益问题也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有效监管成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实践中,这些理论问题呈现出新的趋势。
一、世界银行业监管理论的发展
(一)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再到目标监管的转化
即从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块状监管到对不同金融机构相同业务的条状监管再到对经营结果的目标性监管。这个过程也是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银行监管真空地带,防止风险监管部门推诿责任,减少银行业潜在风险。
(二)安全性监管向有效性监管的转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各国银行监管的重点在于建立安全的金融体系,各国纷纷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构建本国的安全网,七十年代末,各国开始进行金融改革,将安全性监管转向以有效性监管为重点,兼顾安全性监管。如,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制定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相关规定,银行业有效性监管的前提是:监管机构设定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具有履行其责任与目标的独立性和充足的人、财、物、信息保证、法律支持等。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的力量、作用、影响、监管的程度远不如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同时,银行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也逐渐受到各国普遍重视。
(三)监管全球化的趋势
“由于全球一体化的速度加快,世界各国之间金融市场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在这种形势下,西方金融监管理论逐渐注重金融监管的国家化,注重国与国之间在金融监管上的合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技术的更新与广泛应用,在促进金融创新,加速资本自由化,推动国际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使得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危机更容易在各国之间蔓延与转嫁,比如,墨西哥金融危机、BCCI事件等,造成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要防范金融危机,仅从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入手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全球化变得越来越重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地位的加强,会员国的增多就是最好的证明,国际间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也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监管政策的重要依据与基本标准。
(四)监管市场化的趋势
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加速使得银行业综合业务不断发展,出现了跨国市场的融合,这就使得原来由一国政府对本国银行业实施的监管,变得越来越困难,同时,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金融风险,提高了监管的成本,势必从整体上加大兼容监管的难度,使得市场监管变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市场监管正在帮助并部分替代政府监管,监管市场化成为世界监管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事实上,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许多国家便纷纷取消政府的严格监管制度,越来越重视发挥市场力量,例如,美、日、韩等国相继进行了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宽业务范围限制等在内的放松管制的改革,以增强市场在实现监管目标中的作用。但是,这并非是完全弱化政府的作用,而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思路下,平衡市场与政府的监管作用,银行监管不是替代市场监管,而是强化市场机制的宏观手段,同时,市场监管也不是取代政府监管,而是市场监管的微观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即实现政府监管制度的优化,又加强市场的导向性,最终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实现监管的有效性。
(五)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
这也是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化向部分混业化及完全混业化转变的趋势,但是这并非是否认分业模式,在一些国家里,分业的监管模式依然存在并适时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又一次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六)注重风险性监管
风险性监管是相对于合规性监管而言的,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正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补偿与处罚的监管方式,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则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集中、流动性、内部控制等所实施的监管,是一种持续性银行监管。“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宏观调控手段、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各国确立了各自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结构的变迁是个急剧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国银行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宗良在2010年2月27日举行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优化设计研究”会议上指出,我国在危机中的损失最小,不代表监管水平最高;被我国长期以来效法的英、美等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值得反思,西班牙、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金融危机是层级递进的,银行监管要努力跟上金融产品的发展。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我国的监管体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和结构领域有很多问题尚无透彻的理论研究,比如说,监管制度的事前评价体系;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的关系;监管的边界问题;多头监管、过度监管、监管真空、监管合作以及监管制度优化问题;对银行监管机构的再监管问题;银行监管的适用性;银行监管的测度问题;监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关系;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等。因此,专家学者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提出了诸多质疑,同时,针对目前整体的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学派,要求通过对金融监管体制的修改,促使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这些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大一统监管制度,忽略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即典型的单一监管模式,该模式是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单一监管在监管目标和手段上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投入,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防止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现象,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使监管机构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但是,单一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缺乏竞争,不能体现不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监管机构难以形成集中明确的监管目标和采取正确合理的监管方法,且易导致,这也是我国取消单一监管模式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维持我国法律目前所确定的监管模式即仍以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宜。这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各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的模式符合目前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的情况。虽然金融全球一体化、混业监管和经营成为一种趋势,而且我国现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实际上已经出现交叉,但是,一定程度上混业经营不仅表现为“混”、更表现为“乱”。同时,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市场条件还不成熟,出于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考虑,应该维持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金融监管 对策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管理的简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主管当局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综合性、经常性的管理、检查和督促,以实现金融业的依法稳健发展。广义的金融监管不仅包括了上述涵义,还涵盖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机制、同行自律性组织及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监管等内容。传统的金融监管一般局限于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和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也逐渐扩大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一般来讲,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具体来讲,金融是资金的融通,是随着货币的流通职能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和活动。经过漫长的演变发展过程,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延伸,不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市场成为独立体系后,现代金融业已经成为各国国民经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途径之一,与财政政策的相互配合下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巨大作用。金融监管内容包括了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重点。
一、新时期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金融海啸对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当前,随着各主要经济实体相关统计数据指标的好转,整体呈现企稳向好的趋势,全球经济发展已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然而此次金融危机不论是从波及的范围还是破坏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各国都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实现本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美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一个标榜自由,素来以强调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国家,随着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演变,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减少,监管实质性作用下降。特别是金融监管能力远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创新过度也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毫无疑问,美国次贷危机成为各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的典型反面教材,也更加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最大范围的风险覆盖,既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又能为其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动力。后危机时代,各国充分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开始或正在积极着手准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不可否认,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后危机时代加强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金融市场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现象,如规模不经济、外部性及垄断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正是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纠正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后危机时代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剧增,经济的一体化及全球化更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提高公众金融信心更显必要性,强化金融监督职能实现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其次,后危机时代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应有的作用,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合理化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通过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增进社会福利,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与央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作用,向金融市场传递风险信息和国家调控信息,实现金融监管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二、后危机时代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就,特别是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过程中,我国金融业显示了独特的优势所在。但此次金融危机也给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更深层面的思考,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业安全稳定和良好运作秩序,促进金融与经济的发展仍是摆在面临需高度重视的关键性问题,要给予十二分的关注。
(一)重塑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理念是指贯穿于金融监管整个过程,指导监管实践基本原则和精神。金融监管作用的最大化,需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做为引导和支撑。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上仍是以命令与控制为主导的监管,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处于相互的对立关系,既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难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在遵循市场法则的前提基础上,切实转变传统的惯性监管理念,重塑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相互促进的监管理念,注重加强与培养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两者间脑与四肢式的协同合作关系。准确定位监管者的地位和功能,摒弃政府的市场主事人角色,通过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来达到金融监管的作用。同时,“放松监管、金融自由化”的监管理念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已宣布破产,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将难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其负面影响也会最终反应到经济运行中,影响和破坏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在充满不确定风险性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只有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监管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中的重要作用。再者,过度创新成为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创新的停止只能造成金融业发展的停滞不前。创新作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不可忽视。我国金融监管要秉承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原则,提倡鼓励金融创新,坚持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并重,实现以创新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最后,转变金融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的合规性监管向“事前防范”的风险监管转变,通过集监测、预警与防范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面的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金融市场运作的事前有效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健全监管机制
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由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共同组成的多元化监管机制,实现以国家监管为主的机制向多元化的监管机制转变。注重功能型的专门化国家监管机制的建立,在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领导下,由专业分工、职责定位明确的管理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的问题,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表明,无论外部金融监管制度如何完善、监管程序如何严密,有效金融监管的实施更需要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与国家专门监管机制的相互配合,多管其下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设置内控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并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为内部风险控制和防范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及时化解风险。再者,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不同类型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同业公会,建立完善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行业监管的作用。同时同业组织的自律可以凭借其专业性优势弥补当前监管制度供给的缺乏,更可对监管主体进行约束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金融业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各种金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其为行为的准绳和标准,直接关系到金融健康发展的金融监管活动更不能例外。当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主要体现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金融监管法律建设远远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以行政命令随意代替法律的现象严重。严格的金融立法是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也是金融监管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督法系体系的完善应立足于金融国际化,在准确把握金融监管法系国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加大力度做好金融立法工作,保障金融监管法系体系能够全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需求。颁布实施金融监管具体操作程序及监管人员的守则;及时修订明显过时的法律规定,清除现行法律法规间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的地方;加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新法律;加快出台相关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另外,除继续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范围和力度,保障其独立性外,鉴于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分业经营、分业收管的管理模式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交叉或真空现象,后危机时代更加凸显了监管部门间协调的重要性,要更加积极适应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建立起各大监管机构间的定期交流与会晤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共同监管的效率。积极引进、借鉴和吸引国际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向功能性监管思路的转变,实现对现有金融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风险监管职能。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强化的当前,要更加重视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监管组织,为我国金融业发展中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梅良勇,刘勇,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分析——兼论对我国大型商行的可能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5)
[2]常健,“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思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3]胡妍,论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J],中国市场,2010(9)
摘 要 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下受到了极大地争议,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本文从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现状趋势出来,论证了未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 国际金融 金融监管 协助
一、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形势有新的发展特点,这些对国际金融监管带来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资本带来的难题,国际游资对活跃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又是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国际银行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汇率、利率风险,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创新;金融一体化,全球金融一体化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监管缺乏统一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与趋势
1.金融监管基本框架
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一点一滴拼凑而成的,当然,这种拼凑并不是漫无目的,每一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都与银行破产或金融危机有着紧密的联系。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原有国际组织与后来新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论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成。该框架是一个由政府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混合体,它们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一起共同行使着全球金融稳定的职能。
2.金融监管的趋势
金融危机的发生表明:缺乏必要的、足够的政府监管的金融市场,难以完全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市场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监管,而且需要严格的、适度的政府监管。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
3.功能型监管
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4.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1.协作必要性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金融业的国际化其核心内容是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和机构的国际化。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金融业的国际化使得国与国之间的金融风险息息相关,全球范围内的银行间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一家银行的危机或破产就有可能引起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总危机。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稳定,防范全球性的和各单个国家的金融风险,现实客观要求且必将导致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跨国银行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
2.协作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参考各国及相互间的金融监管改革,归集可以看出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上,从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3.协作任重道远
在当前形势下,全球金融监管合作仍面临多重挑战,至少在监管的执行机构、法律标准和有关各方的政治意愿等三方面存在障碍:执行机构的挑战;法律标准的挑战,新兴市场的金融业发展相对落后,国际化程度不高,国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治意愿的挑战,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背后是大国力量的博弈。
4.协作政策建议
(1)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监管原则。虽然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要素是基本一致的,如保护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等。银行应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并需要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纳人资本管理的框架。“新资本协议”还突出强调监管资本对衍生交易的风险敏感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