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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键词:勘测设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随着勘测设计企业所属公司对于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其勘测设计企业内部的勘测设备选购、保养、维修等都会影响到勘测企业的发展水平。因此,确保对国有资产的最优管理,能够最大化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能够确保生产效率的基础上实现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经济条件,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行。
一、理顺各级各类产权关系
(一)抓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勘测设计企业所属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确保产权能够落实到位。目前,产权成为了国有资产正规化的一个重要证明。通过做好产权登记工作,能够加强人员对于产权保护的意识,同时能够更好的监督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行为,也能够提高国有企业对于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目前,随着我国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在做好产权登记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把控产权登记工作以及做好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彻底抓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效落实[1]。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产权明晰在勘测设计企业所属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针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明确的规范和了解,并针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在现代企业制度背景下,应当按照先肯定后提高的方针,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落实工作,同时以强化产权约束为工作重点,不断构建深层次的产权管理工作,明确产权所在的责任主体。此外,从资产管理的角度来看,通过产权明细也能够更好的明确投资人与被投资的关系,产权明晰后也能够更好的发挥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
(三)建立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和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当勘测设计企业所属公司国有资产被拍卖转让或报废等情况出现时,单位应首先对于产权的变动进行立项申报,同时由资产管理相应部门对于立项申报进行批准后才能够正式的进行资产评估。在资产评估后,国有资产单位应当根据我国国有资产转让的明确制度进行手续的确认及审核。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明确的确认,查看评估结果是否与资产转让制度内容要求符合,同时予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立项申报的产权变动进行综合的监督与检查。若发现产权变动存在异常,需要立即追责。对于未经立项的产权出现变动时,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明确的严肃责任处理,以防国有资产出现重大的损失[2]。
二、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维护
注重国有资产的定期维护,是勘测设计企业所属公司对国有资产维护方面实现全面管理的重要举措,针对不同的国有资产,对其使用方式以及性能等方面进行信息收集,并根据设备的使用规范,对设备的关键部件、核心元件等方面进行定期维护,可以相对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例如,在对设备方面进行定期维护时,可以根据使用的强度,对设备的油路、硬件磨损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管理,以落实到操作人员的方式,对设备的性能进行全面维护。另外,为确保国有资产定期维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采用成立监督小组的方式,对国有资产定期维护现状进行系统分析,以此确保国有资产定期维护管理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最后,为提高设备维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采用构建激励机制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的维护效果进行评比,根据维护的效果,给予相应人员的物质奖励以及精神奖励,以此带动所有员工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这对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指向性作用。
三、完善国有资产业务流程
完善国有资产的业务流程,是从完善管理制度的角度,对勘测设计企业所属公司国有资产的引入、采购、安装、调试、应用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管理。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国有资产的实际应用、操作规范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管理,注重全面化管理制度的构建,并以针对性落实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的应用方式、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以此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效果的相对提升。例如,在完善《国有资产应用规范》时,对不同的机械设备进行盘点,并针对机械设备的功能,对机械设备的操作规范、细节性操作、日常保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此延长国有资产的使用寿命。完善国有资产资产是以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为依据,并根据国有资产的引用以及生产需要,对国有资产的引入、安装、调试、应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处理,重点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方面进行管理,以落实相关制度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维护以及折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这是勘测设计企业所属公司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效果相对提升的基础性条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研究以及分析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国有资产应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工作的方式,希望对勘测设计企业所属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效果提升等方面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彭福燕.强化国有林场资产管理的对策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8).
[2]陈百平.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科学,2017(8).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区改革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的暂行办法》应当进行评估的各类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四条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抽查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协调。区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国有资产授权单位,各委、办、局进行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工作围绕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三)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与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现场勘察活动及评估现场记录;
(八)评估工作底稿;
(九)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的有效性;
(十二)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三)其他。
第六条抽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定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
2、组成2人以上的抽查小组;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评估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抽查;
2、对重大、疑难问题,区财政局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专家评审后作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规定》(2001年财政部第14号令),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区财政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
(三)告知阶段: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区财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罚阶段:
1、市财政局下达《行政处罚书》后,由区财政局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相关条款;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区财政局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每年年度终了45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将全区抽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一、财务管理在企业改制分流中的主要工作与作用
一个完整的改制分流方案,包括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改制分流方案的文字材料、改制分流方案表、股权结构表、人员结构表、资产清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等。无论是股本额的确定,资产的匹配、清查、审计、评估、损失的认定及改制单位经营效益的测算等,都涉及到价值量的管理。因此,作为以价值尺度为基本管理职能的财务管理,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作用。改制计划一经国资委批准,改制分流工作将紧张有序地按规定程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由始而终地贯穿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单位(注:处在改制过程但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资产清查,明确产权,核实账目,编制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财产清册,以及债权债务清单,为实施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做准备。分析填列“初步方案表”,注明改制单位目前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及改制分流所涉及资产范围等。根据资产负债的预计评估值和拟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初次资产负债匹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选择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改制单位填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经上级单位核实无异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基本确定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第二次资产负债匹配调整。分析填列“实施方案表”,注明改制企业(指完成改制分流过程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未来3年收入利润预测、改制分流所涉及人员资产范围,以及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等等,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此“实施方案表”的内容实施是整个改制过程浅谈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管理的灵魂,是改制方案能否成功的关键。根据国资委、财政部规定,企业在实施改制分流中,国有产权向改制职工的转让,经集团公司审核并转报国资委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改制企业依据协议转让批准文件和合同以及相关的支付凭证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完成后,进行账务预处理。经对过渡期(改制基准日———工商登记日)损益《审计报告》审核上报批准后,进行改制分流正式关账处理。继续关注改制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聘请中介机构对经营者任期内(3年)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审计,审核确认改制者岗位激励股份的奖励兑现。国家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大,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改制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财务部门将协助改制企业办理有关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相关手续。在改制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按规定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外,还要积极争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银行、税务、工商等共同协调运作,确保改制分流工作的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完成。
二、企业改制分流中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在资产归属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充分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2.改制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与方法应规范统一目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对土地的开发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权作价标准,对国有企业原先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商誉等是否做作价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考虑使用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差异,对现有库存产品的作价标准等问题。因为改制资产是为出售、转让而进行评估的,是公司制改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须选用统一的标准和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形成争议,影响改制工作。
3.对改制资产与股份配置调整过程中的原则性有待加强凡改制资产大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增加的调整;改制资产小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减少的调整。否则,对盘活存量资产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使改制方案编制成了数字游戏。
4.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案应合理而安全目前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法较为单一,基本采用与改制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归还,此方法具有一定风险,只适用于欠款金额不大或金额较大但改制后仍保留有一定的业务关系者(可从今后的业务交易款项中扣回,安全可以预期)。因而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努力寻找外部投资者,相应扩大改制企业的总股份规模,将这部分债权转为改制净资产等,这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相关制度相对落后,使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日益,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各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
国有资产;流失;监管;评估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国有企业资产一旦出现流失现象,必然会使国家乃至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失,同时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不仅会加大社会的贫富差距和社会的不公平,同时也是对社会效率的严重威胁,已经威胁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1 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原因
1.1 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盲目决策和决策失误
由于国家与国有企业的高层是一种委托——的关系。二者的目标并不一致。因此,作为一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很难从国家(即出资人)的角度出发来分析问题。只要能够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不顾出资人的利益,盲目决策,一旦决策失误,所有损失都可以由国家来“埋单”。这样一来,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必然会大大增加,甚至可能会做出完全错误的决策。
1.2 国有企业管理及制度设计不完善
由于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往往并不完善,甚至个别的国有企业根本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导致有关方面对国有资产监管的放松,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少数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了一己私利,通过权钱交易,甚至公开侵吞国有资产,使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1.3 外部监管不到位,执行不力
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资产的保护意识比较淡漠,对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后果认识不足。在日常工作中,责任意识不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国有企业资产审计以及评估等相关环节的缺失和执行不力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审计人员及评估人员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时,没有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企业破产等过程中,甚至出现内外勾结、共同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从而使审计、评估这些重要环节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 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治理对策
2.1 加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固定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单位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是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搞好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实现保值增值,减少资产流失,不仅是每个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更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物质保障。
(1)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这是解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薄弱的基础。只有单位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识提高了,才能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起资产管理的责任。同时,事业单位要设置固定的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岗位,明确分工,确定岗位职责和权限,保证记账人员与财物保管人员职权分离,形成完整的资产管理牵制体系。
(2)增强监管力度,全面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首先,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做到入账时有验收,完整保存固定资产的请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以及验收报告等,确保会计账与实物账相符。同时,建立固定资产维护制度和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责任制度,要及时发现管理中的漏洞,确保固定资产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对实物的盘亏和人为损坏进行赔偿做出具体规定,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其次,做好固定资产清查作。每年至少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对需要修理的要及时进行修理,达到报废年限的,或者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实际上已损坏无法修复的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及时消账。最后,规范化考核奖惩办法,量化固定资产管理目标,并组织人员定期跟踪检查,严格考评,对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经济的或行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逐步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3)充分利用预算,强化固定资产配置管理。严格固定资产预算制度,每年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发展需要及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固定资产预算,预算批准后,从严掌握。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过程中,应会同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预算作全盘考虑,从资金来源上加强有效控制,对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报告,要综合考虑各部门实际需求状况及目前已占用资产状况等因素。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首先考虑资产在本单位各部门问相互调剂使用,杜绝不必要的浪费行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2 加强资产评估工作制度建设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保障,因此, 应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
(1)建立监督制度。在保证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情况下,国资监管机构和委托评估主体应加强对重点和重大项目的评估过程的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为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中介机构在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前,草案应在企业内部公示一周,自觉接受监督。中介机构对内部公示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调查核实,及时对评估报告作适当的修正,无异议后才能出具正式报告。
(2)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设立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重大项目的资产评估,实行专家评审,邀请专家对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内容、取价标、评估依据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对评估报告的质量做出评价。通过专家评审,力求实现评估程序更加合法、评估过程更加合规、评估结果更加合理。
(3)强化进场交易制度。不论怎样评估,结果只能作为转让的参考价,并不能准确地代表资产的真实价值,能证明资产真实价值的是市场,只有进场交易,才能充分发现潜在受让方,形成竞争机制,有效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2.3 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管理
(1)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决策的评估力度,引入政策评估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制定的每一项经营决策,都应由相应的政策评估机构站在第三方立场上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凡是因经营决策失误或盲目决策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人承担。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决策及盲目决策,大大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也要在政策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汲取教训。
(2)利用激励机制等方式解决国有企业中的腐败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往往不是把追求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以及实现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目标,因此,可以适当采用激励机制,通过绩效考核、分红、期权授予等方式,使委托人和人的目标相一致。这样腐败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2.4 堵塞国有企业管理和制度设计中的漏洞
(1)建立国有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对国有企业资产要进行认真的登记和记录.实行国有资产增加、减少的报批制度,认真审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从自身出发加强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控制,堵塞制度上的漏洞。
(3)加强对无形资产管理,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元形资产大量流失。
(4)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监督职能。关键是要树立责任意识,增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保护。同时,要适当赋予资产管理部门一定的权力,从而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此外,加强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必须尽可能地使更多的国有资产实际运营状况在相关部门的掌控之中。
在国有资产监管实践中,主要目标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符合以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状况的,也是国有资产监管要始终坚持的底线。
【参考文献】
[1]袁谋真,《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目标问题》,《经济研究参考》, 2010年70期
产权管理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是通过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的规范等工作来进行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是国资监管各项工作的前提。通过产权转让,推动国有资本有序流转,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可以维护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进行产权管理工作可以实现以下几个目标:
(一)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出资人)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是国资监管各项工作的前提,产权登记既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基本前提,在规范国有资产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提高国有经济综合水平,使国有经济更有效服务于社会发展长远利益
通过产权登记,可以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总量、行业分布、产权结构和股权分布情况,为引导国有资本存量流动打下坚实基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能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平台,实现产权多元化,引进战略投资者,提高国有经济综合水平,使国有经济更有效服务于社会发展长远利益。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经济的使用效益
通过产权转让,推动国有资本有序流转,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经济的使用效益。
随着学习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我们逐步认识到在学习过程中应注重实践。结合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产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认真思考,着重查找在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影响科学发展观的因素。
(一)省属企业普遍存在对产权登记不重视的情况据20__年省属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显示,38户省属企业下属子企业汇总的产权漏登率达21%。
(二)省属企业产权结构相对单一,且非国有资本及其他资本在总量中比重较小。
据20__年省属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显示,省属企业产权结构相对单一,非国有资本及其他资本的比重较小。国家资本及国有法人资本占总量的88.58%左右,个人资本占总量的9.62%,非国有法人资本仅占总量的 1.3%左右,外商资本不到总量的0.47%。
这次学习实践活动,应充分体现实践特色,做到查找差距用实践来进行,解决问题用实践来推动,检验成效以实践为标准,解放思想用科学发展管指导产权管理工作,把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要落实到产权管理工作上。
“发展”是产权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产权管理的根本目标也是发展,只有通过不断发展,才能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保持活力、影响力、控制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产权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要加强政治和专业业务学习,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上好四堂课,把握好四个规律”的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产权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从事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熟悉国家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又要熟练掌握产权登记、产权流转、资产评估、股权管理等专业知识,还要学习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证券、金融等基础知识。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各方面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从事产权管理工作的同志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操作水平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需要我们保持学习的动力。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产权登记管理,服务国资监管工作,提高国资监管水平。
产权登记的作用体现在管理和应用两个方面。产权登记不仅仅是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户口簿”,更为重要是产权登记资料全面、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可以使我们在工作中做到“知企困,解企惑”,对症下药,重点要加强对产权登记资料的分析应用。一方面要加强对省属企业宣传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实现“应登尽登、应登即登、登则登准”;另一方面,要完善产权登记档案,拓宽登记内容。除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基本财务信息外,逐步将担保、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纳入登记范围,并努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争取做到实时更新、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产权登记资料的使用效率。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报表编制、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产权登记资料的分析运用,更好地服务于国资监管工作,提高国资监管水平。
三是进一步加快实施产权多元化战略,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
我们应继续深化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加大企业资源调整重组力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鉴于目前省属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围绕委党委提出的“直面挑战:十大突破工程”,深入省属企业调研,通过加快实施产权多元化解决省属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一方面要加快省属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推动更多的企业上市融资。同时还要利用好产权交易市场,尊重产权的商品属性,充分认识产权交易市场发现价格、发现价值、发现买主的功能,为更多的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
利用产权交易这个平台拓宽国有企业融资渠道。引入既能将省属企业做大做强,又能解决目前面临融资问题的方式,比如可以积极谨慎地引入pe(private equity)即私募股权投资等方式为企业建立好的融资平台,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 “以人为本”是产权管理必须贯彻始终的原则。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国企改革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同时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追求社会利益、职工利益最大化。产权管理部门必须贯彻和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资产处置、流动变现时,严把审核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不受侵犯,做好国有资产的守护神。
“全面协调可持续”是国有产权流动必须坚持的方向。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产权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让国有产权流动起来,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使各类产权有效配置到各部门中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遵循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自觉地服从全局的协调和平衡。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管理是事业单位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近年来,财政改革的推进和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对滞后,例如资产管理基础薄弱,资产管理不规范,导致资产的闲置浪费,降低资产使用效益。因此,要不断完善和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服务于事业单位更好的发展。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国有资产管理观念有待加强
部分单位领导将国有资产管理视同于固定资产管理,认为资产管理工作主要是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验收和处置工作,只要将严把固定资产管理就高枕无忧了,实际把国有资产中的对外投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分离出来。部分单位领导仅考虑资产管理中的实物管理,而忽略了资产的价值管理。部分单位投资后忽略企业的管理,没有履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责任。部分单位重视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未及时交付其形成的资产,更没有同步考虑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来源。
(二)资产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单位资产管理一直是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对资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不重视,一般由办公室或财务部门人员兼职,职能相当于仓库保管员,只负责收纳财物,登记造册,对人员专业素质要求低于其他专业素质。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资产管理任务日益重要和繁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对资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部分资产管理人员认为自己从事资产管理很多年了,都没有出现问题,说明有能力有资历管理好资产,不屑于学习新方法新制度新工具,单位领导也疏于对他们进行后续教育培训,导致部分资产管理人员已经不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配置。
(三)国有资产制度有待健全
内控制度是事业单位正常开展资产管理的保障。部分单位虽制定了一些资产管理制度,但也存在制度不完善问题,特别是基层单位没有形成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约束人的良好内部管理机制。资产配置标准尚未出台,资产配置不合理直接影响到资产使用效益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资产管理缺乏明确的资产责任主体,不仅会导致资产的浪费,也导致财务部门、资产实物部门、预算部门之间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扯皮现象。
(四)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尚未健全,配置预算未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者没有以资产存量作为增量配置基础,资产存量不清无法作为资产增量管理决策基础。对流动资产疏于管理,对长期的应收款不进行催收。对其投资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和必要性分析。未开展资产盘点工作或者资产盘点流于形式。资产处置随意,未按照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
(一)流动资产管理风险
流动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主要是收入不入账和未及时催收应收款。
(二)固定资产管理风险
固定资产管理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风险。
1.资产配置标准不科学、资产预算安排不公平、不透明
资产配置未执行通用设备配置标准,未考虑资产存量情况和资产使用年限。资产购置未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购置后未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和落实保管人。
2.资产使用不规范
资产盘点组织不力,盘点工作走过场,导致资产存量不真实不完整,丢失毁损资产不能被及时发现。擅自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办理入账手续,未纳入预算管理。人员调动、退休资产动态管理不及时。
3.资产处置不规范
未批准或者超越处置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置换未履行评估程序,出售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收入未上缴国库。报废资产处置不透明、暗箱操作,以报废资产的名义,将资产据为己有。报损资产处置不规范,责任不清,处理不当,以报损资产的名义将资产据为己有。
(三)对外投资管理风险
对投资可行性没有进行充分论证,存在超出单位的经济实力进行投资。对外投资未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或没有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存在决策失误和程序不当的风险。投资后没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投资收益未纳入部门预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三、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控制措施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事业单位要健全长效机制,建立资产监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分工负责、职责明确、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当制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固定资产集中采购工作规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和《贷款担保和借出资金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既管人、又管物、还管流程的制度体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要明确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对单位资产从预算管理、购置、验收、入账、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处置到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活动进行约束,避免盲目购置资产、随意处置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降低行政成本,预防腐败行为。
(二)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
资产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种资产管理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单位业务和人员状况合理配置资产,订立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资产种类和标准的配置,以及开展资产的监督、调整和审批等管理服务工作。还要建立和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预算数据、财务数据和资产数据有机结合。因此,资产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只有不断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使其适应新的管理方式,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程序
1.资产配置环节
资产配置要坚持以存定增,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发挥对资产配置的审核与决策前置审核作用,并适时引入专家评审制,加强设备购置方案的论证。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结果和配置方案,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对不同类型和规模资产的配置预算安排,要制定审批权限,由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完成,实施对资产的分级、分类管理。资产购置要严格执行国库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价值执行采购,并实行管、采、用三分离。
2.资产使用环节
要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资产,防范重配置轻管理现象发生以及资产流失的风险。在资产使用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和资产监管部门开展资产管理工作。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后,要及时办理资产入库调拨手续,并落实资产使用人和保管人。实物管理部门要重视实物资产的盘点工作,盘点实施“必见实物”原则,实现人工盘点和电子扫描盘点同步进行的盘点方式,保证盘点的真实性,确保实物账和资产账一致。要做好人员调动时的资产移交工作,资产管理同人事干部的调动挂钩,人事调动手续办理前经资产监管部门签字,审核调动人员是否还有尚未移交的资产。应当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资产处置环节
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置国有资产。要注重报废资产的管理,报废资产应当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回收。报废资产实施必见实物的原则,实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逐一对每台资产的型号、资产编号进行核对,将鉴定结果予以公布并报资产监管部T。报废鉴定后,由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监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公开处置。对于丢失的资产,资产保管人要及时向实物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必要材料,分清责任,因本人保管不当造成的丢失,要按规定赔偿,杜绝保管人以报损方式隐匿资产。资产出售、置换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实物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备案后,资产出售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处置收入要及时上缴国库。
(四)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
要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制度,逐步推进资产配置和处置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职工监督作用。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纳入到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借助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等系统的有机统一,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在线监管,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信息质量。
(五)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与外部监督、党纪监督共同配合、协作。在内部监督方面,要注重事前、事中监督,使监督关口前移,将风险尽量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充分运用外部监督结果,举一反三,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影响资产管理的关键节点,完善内部控制,在制度上约束、在程序上规范,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结束语
资产评估概述
所谓资产评估,就是指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指的是专门机构或者专门的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者公允标准与程序,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统一尺度,对一定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资产评估的目的就是其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与结果。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主要是维护资产所有者以及相关经济主体合法的权益。其特定目的指的是对某项具体的资产评估时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与结果。
我国资产评估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资产评估业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各界对资产评估需求在不断的增加,这在无形中推动了评估业的发展。但我国资产评估业仍是新兴行业,在发展上不是十分成熟,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资产评估业在经历一系列的变革与改制后,最终成立了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当前,我国独立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较少,多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兼营资产评估业务。这种情况对资产评估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很难形成资产评估业高效运行机制。
二、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资产评估市场不统一,法律调控力度不够。当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很多机构依赖于政府部门,且管理体制不完善。这一状况使评估机构与执业人员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保护。一旦脱离行政的保护,这些评估机构将无法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生存。另外,虽然我国已颁布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其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部门法规过多,导致了立法质量的下降。权威性不够,法律秩序混乱。这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规范。
第二,评估机构职责不明,评估执业人员及评估机构专业素质不高。在评估实际工作中,某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是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来走过场或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对评估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这些现象反映了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不合理、管理无序及责权不明。而且,在目前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中,一部分执业人员风险意识与责任意识差,缺乏职业道。某些资产评估机构只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甚至合谋作弊,来满足委托人的不合理的要求。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也影响了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评估机构收费及评估后续教育问题。当前在对中小型企业评估中,评估收费难是普遍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对评估费负担不了,或是其对评估的意义在认识不足,对评估工作不积极。使评估机构收费难,甚至收不到评估费,这影响了执业人员的积极性,将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另外,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也是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的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教育体系、内容、形式及实施等尚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及发挥应有的作用。
针对资产评估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一、完善法制,加大调控力度,统一管理体制
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及权威、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并严格执法。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订并出台《资产评估管理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干预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从法律层次上理顺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坚持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与统一政策,坚持评估项目的统一立项及确认程序,增强资产评估业的独立性,加大监查和执法力度,使资产评估业保持良好的秩序,并得以健康的发展。
二、建立并完善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与水平
要加强评估管理部门监控机制,对执业人员、不负责任或营私舞弊等现象,一旦发现,要严惩不贷。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从根本上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与公正。还要努力提高评估执业人员的素质,与时俱进,督促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及工作水平。管理部门要在对职员的学习培训上加大力度,举办各类型评估培训班,学习评估业务知识,提高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与业务素质。
三、改革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加强执业人员后续教育
资产评估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评估项目收费要设最低限标准。防止机构及人员竞相压价,损害客户利益,影响评估质量,破坏行业声誉。可采用事先定价收费方式,可避免因私利造成高估资产价值现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要加强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其是资产评估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可引进激励机制,丰富培训内容,建立多层次及多形式的后续教育,激发注册评估师积极参加后续教育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