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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时间:2022-05-26 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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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也变得越来越多。而作为水利建设管理中比较重要的水利建设的执法力度问题也收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文章对我国树立工程项目建设中执法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在树立建设执法力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

论文关键词: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监督执法

一、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树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法执法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二)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四)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二)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细致化,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制定来制定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三)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言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四)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证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光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当然,绝不能因为难度较大就放弃了水利建设的法治化管理。为了水利工程的长治久安,为了保证水利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为了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设执法必须迎难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设执法队伍后,可以参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比较广泛,但比较多的是建立执法激励制度、执法程序制度、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有关制度。如果将水利建设执法队伍作为水政监察队伍的一个分支或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则水政监察队伍的这些制度自然适用于水利建设执法队伍。

第2篇

一、从提高执政能力、建设苏北新昆山的高度,充分认识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集中培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普遍增强。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部门学法用法工作抓得不紧、措施不力,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认识还不到位,学法自觉性不高,学用结合不够好。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如何突出科学发展、突出和谐社会建设、突出改善民生,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对公务员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依法行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加强自身建设、正确履行执政为民使命的迫切需要。因此,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建设苏北新昆山的奋斗目标和法治*建设进程,以提高法律素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认真扎实地开展好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进而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市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牢牢把握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重点

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要按照中央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和《全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明确的学习内容和要求,以全国“五五”统编《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解读》及省“百千万”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程读本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和把握以下内容:

1.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的法治观;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涵。

2.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要认真组织学习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

3.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有关公司、合同、金融、税收、政府调控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和诚信原则的学习,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努力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4.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政府行使管理职能、职责、规则、义务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执政为民意识,增强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公共权力依法行使、公开运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干部管理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等。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廉洁从政、从严治政,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三、丰富学习教育形式,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有效性

学法用法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各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

1.中心组理论学习。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把法律知识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安排学法不少于2次。

2.法制讲座。要紧密结合形势和工作实际,以法制讲座形式及时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进行学法,市直和镇机关分别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

3.集中培训学习。要通过脱产培训、专题研讨、菜单式选学、网络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学法,领导干部“百千万”培训工程要把学习法律知识列为重要内容。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课程,按照《全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的要求,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由市级机关工委、人事局统一组织轮训。

4.在职自学。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要立足岗位,结合工作实践,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联系工作实际,撰写学法笔记、心得或论文,增强学习效果。

5.法律咨询。要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深入调研和论证,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6.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创新载体,创新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制论坛、法制书画作品展、法制专栏图片展、法制文艺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级机关网站平台,开辟法制宣传教育网页、专栏,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全面落实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坚持完善人大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探索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组织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内容,学法情况和法律素质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登记制度。各级培训机构和组织实施教育的有关部门,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参加各种培训、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比赛、担任法制讲课任务等学法活动认真进行登记,考试成绩要记入本人《公务员培训证书》或培训情况登记表,作为记载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情况和接受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学法活动的签到、笔记、作业、考试以及讲课提纲等原始记录的检查考核,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法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通报制度。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经验和做法,善于发现和推广典型,通过舆论引导,扩大社会影响。每年度要对辖区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第3篇

摘要:工程管理专业是工程与管理的交叉专业,对学校资源和能力的要求较高;我国独立院校的工程管理专业一般是在原有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工程技术类课程上的力量都显得相对薄弱。同时,当前日趋激烈的就业压力也使得独立院校工程管理专业不得不转换教育理念,对原有培养方案进行符合就业形势、符合专业发展的革新。本文认为,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培养方案的变革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独立院校的实际出发来构建和优化,体现“求实,求是”的特色。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上充分考虑社会需求、考虑学校的具体情况,考虑工程管理专业的特色,考虑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从而构建出系统、合理、务实和操作性强的课程体系。

关键词:独立学院;工程管理;市场需求;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8-0168-02

1998年,工程管理正式成为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设专业,距今只有14年的发展历程。相对于国内的一本、二本院校,三本院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时间就更为短暂。我国独立院校的工程管理专业一般是在原有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工程技术类课程上的力量都显得相对薄弱。2012年,西南大学育才学院以抽样调查的形式对重庆地区部分国有和民营房地产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监理公司等企业进行三年内对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情况调查,得出的统计数据表明:近三年,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年均增长率超过15%,其主要就业方向包括工地施工、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实验员、建筑合同管理、建筑设计等岗位。同时,对近三年我校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显示其主要就业岗位为施工员、预算员、房地产销售人员、资料或合同管理员等岗位,其中做施工现场工作的占到整个被调查男生的54%,做预算工作的占到被调查女生的32%。在此现实情况下,本文认为,工程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应该以市场为导向,从独立院校的实际出发来构建和优化,体现“求实,求是”的特色。

一、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由上述,本文认为,独立院校工程管理专业应该以就业为导向,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以“应用型能力结构、管理―工程型专业知识结构、内向型服务范围”为主体的培养目标。首先,作为独立院校,在办学实力上较为薄弱,科研能力普遍较低,所以在学生能力机构的培养上应以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主;其次,独立院校的工程管理专业一般是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依托发展而来,所以在学生知识结构的培养上应该发挥优势,建立管理―工程型结构,即以经济管理类知识为主,兼顾土木工程类知识;最后,独立院校的毕业生,主要的服务范围一般是面对地区、面对国内,应建立内向型的服务目标。

二、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

根据调研,用人单位对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在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上可以总结为六点:一是要求掌握扎实的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二是要求掌握投资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三是要求熟悉土木工程技术知识;四是要求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五是要求毕业生具有施工、测量、材料等方向的初步实践能力;六是要求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管理问题的能力。由此,本文认为,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建设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首先,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调查,从岗位需求、精化岗位知识和技能出发,设定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应该包括建筑施工、工程概预算、工程测量、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

2.其次,根据专业主干课程的需要设置专业基础课程。结合专业特色,工程管理专业应设置四大类的专业基础课程:一是工程类基础课程,主要包括工程制图、建筑设备、工程力学等;二是经济类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经济学、工程经济学、投资经济学、统计学等;三是管理类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管理学原理、运筹学、工程财务管理等;四是法律类平台课程,主要包括经济法、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由于该部分课程较多,独立学院应该根据自己的优势,进行轻重点抉择,以便突出自身特色。

3.最后,结合公共基础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共同构建系统、务实,合理的专业课程体系。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上充分考虑社会需求、考虑学校的具体情况,考虑工程管理专业的特色,考虑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从而才能构建出系统,合理、务实和操作性强的课程体系。

三、应进一步强化工程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条件的建设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课程实践对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教学的重要性,强化专业课程实践条件有利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使毕业生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独立院校的基本情况,课程实践的形式应主要包括学生自主实践、教师指导实践、实习基地的现场观摩与操作、课堂教学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各种形式。而要提高实践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对工程管理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建立有针对性的、与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实验课程;二是拓展实习基地,给学生以更多的机会接触各种岗位,以明确自己未来的专业发展方向。

总之,秉持以需求为导向,“求实、求是”的原则有利于我国独立院校科学、系统、合理的构建和优化工程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提高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的竞争力。主要包括经济法、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由于该部分课程较多,独立学院应该根据自己的优势,进行轻重点抉择,以便突出自身特色。

参考文献:

[1]傅兰英,柳佳,付强.独立医学院校复合型人才培养特色教学模式研究[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年9月.

[2]徐仂.独立院校应用型服装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职教论坛,2012(17).

[3]冯宇楠.对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职业技术,2008(11).

[4]魏红.浅议民办本科院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J].企业导报.2012(13).

第4篇

摘要:文章首先对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的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严重危害性。继而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具体分析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原因,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规范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五条解决途径。

关键词:私营企业会计核算规范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力量也在迅速壮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增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前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也显得日益突出,诸如现金交易、多头开户、白条入账、内外两套账、资金管理混乱、会计人员随意编制会计科目或混淆会计科目之间的关系、费用分摊混乱、违背会计原则等,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偷漏税的现象也更是频频发生,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进一步规范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已显得非常必要,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宏观方面的影响

1.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相关私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备。我国现在的私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新产生的,法制建设滞后,有关的法律法规少,基至不规范。如公司法、税法等有关私营企业部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而在执行中能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则更少,这样就不便于依法规范管理。

2.国家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前我国确实存在着有些国家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会计舞弊的打击不力的情况;有些地方部门为了达到政绩上的目标,如希望多开办一些企业,盈利企业多一些,对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作假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所有这些更是使私营企业老板不重视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进而也助长部分违法行为,这其实也阻碍了私营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包括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不利于私营企业的做强做大。

二、私营企业自身会计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私营企业主不重视会计核算,或受利益驱使有意阻碍会计规范核算。我国相当数量的私营企业采取带有血缘关系或家族关系的亲友独办或合办的形式,实践证明这类私营企业往往管理滞后,私营企业主大部分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他们会认为企业是其个人的企业,自己可以说了算,自己想怎么做就要怎么做,根本不重视会计核算工作,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于不顾,使企业会计核算流于形式或会计核算混乱。另外有些私营企业老板为达到偷漏税等不法的目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任意调整增减账面利润,而且想方设法为这些不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这种行为对规范会计核算最具有破坏性。

2.私营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业务操作水准不高,独立性差。私营企业的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在一些企业中有些做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根本不是会计专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学习,更没有系统的会计知识,实务操作能力差,这也决定了他们即使想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很难做到。另外一方面,在私营企业中会计人员独立地位差,会计监督功能很难起到作用,有的会计人员甚至在老板的示意下任意造假账、隐瞒收入、减少利润等,这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三、解决措施

1.政府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的发展,不断完善私营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执法和宣传教育的力度。国家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大执法和宣传教育的力度。为私营企业规范经营包括会计核算规范化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目前,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及健全针对私营企业整体规范经营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涉及私营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要增加对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处理的具体内容,要做到定性准确、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宏观上管理、监督和约束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应着力营造一种适合私营企业发展的比较宽松的及有法可依的客观环境。改革对私营企业种种不合理的管理方式,平等地对待私营企业,使私营业主愿意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此项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私营企业的会计核算,而且有利于形成一种让私营企业不得不严格规范本企业会计核算的宏观氛围,进而也有利于我国私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2.严格贯彻执行《会计法》,特别要对会计作假舞弊的私营企业老板严厉处罚。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已成为单位会计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而在私营企业中老板就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就是会计责任第一人,因此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是私营企业老板的责任。在这里笔者想首先强调执法部门必须冲破种种阻力,从会计舞弊作假的这种引起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主要根源处抓起,特别严肃追究私营企业老板的造假法律责任,只要单位出现违法会计行为,不论是何人所为,即使是会计人员的问题,也要首先追究企业老板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的行为,特别是针对私营业主违法乱纪,授意会计人员篡改数据、编造假账、披露假信息,给国家以及社会其他方面造成损害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私营企业老板建立起规范本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意识。

3.认真贯彻企业会计制度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我国的私营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而我国财政部正式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个制度较简便易行,通用易懂,是专门为小企业量身打造的,便于行业监督,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很有助于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在这一方面特别是我国财政部门一定做好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力争使会计制度的执行落实到位。

4.切实推行会计持证上岗,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按我国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单位会计岗位的会计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私营企业必须严格要求,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这样有利于提高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把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排除在私营企业会计岗位之外。还要针对我国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现状,加大现行会计制度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力度,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这是全面推进私营会计核算规范的重要环节。培训可以多种形式,如各级地方会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等等。通过各种渠道的培训和教育,以达到全面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切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确保私营会计核算规范化的顺利进行。

5.政府的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社会监督作用。国家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法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监督各企业单位对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严格追究企业主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使其重视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创造良好的内部条件。国家税务机关则必须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指导,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按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建账,履行纳税义务,对企业偷漏税的行为严惩不贷,从国家税收管理的角度为私营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进行引导和管理。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咨询中介机构的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功能和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社会监督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审计机关的作用其实有很多的局限性,一方面监督范围有限,力量有限;另一方面也易受政府其他部门的干扰。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经济发达国家已备受重视,已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市场经济正在进一步深化完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必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全面推行私营企业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签制度,使不规范的财务管理行为及时得到发现和纠正。这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将起到不可取代的作用。

第5篇

一、防止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认真做好医疗质量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医院制定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和评分细则,开展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疗防范措施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标准开展医疗活动。组织院内职工学习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各项条例。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科室的质量管理,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医疗终末质量评价扩展到医疗全过程中每个环节质量的检查督促上去。重点包括:(1)强调入院告知书、授权书、各种诊疗知情同意书的规范完整书写。(2)真实、准确做好"死亡病例讨论""危重病例讨论""抢救危重病人讨论"的各种记录及医师交接班;(3)组织科室加强对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4)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多解释、多安慰、多理解、多温暖、多帮助",使医院服务质量更上一层楼;(5)加强对诊疗计划、用药安全性的检查力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

1、加强科室自身建设

根据年医院工作检查针对我科所提出的不足,我们将在年继续加强自身的质量及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完善和更新各项委员会活动、会议记录;加强科室档案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由经验化管理逐步向科学化管理转变,由人情管理转向制度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与时俱进。

2、参加医院质控管理委员会进行查房

每周定期到某一科室进行全程查房,全院所有临床科室轮流循环进行。查房内容包括:医师交接班,包括科室实际交接班进行状况和书面记录的进行;科室三级查房,重点督促科室教学查房和主任查房的规范落实;住院病历的书写质量;讨论制度的落实,包括危重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详细了解其记录及执行情况;听取科室主任对科室医疗运转、质量管理等情况,针对不足提出合理改进意见。

3、病案质量管理

每月到病案室抽查各科10份出院病历,每半年对抽查的终末病例进行展评,并严格按"临颍县中医院医院医疗文书质量考核奖惩办法"奖优罚劣。

4、重点科室监管

(1)针对各科抢救室质量的监控,每周不定期对各科抢救室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内容:严格规范危重患者的病历书写及医护人员交接班记录;科室实际查房情况;危重患者上报制度的落实;实际观看医务人员对危重患者各项技术操作的熟练度、规范度;

(2)对麻醉科的监控,每月定期到麻醉科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术前麻醉访视的实际进行情况;完善各种麻醉协议的签署;严格查对制度及品管理的执行。

对重点科室的监控,医务科将严格做到查有所记、查有所对,并将每次对差内容进行总结、比较、评价,共同探讨相应的改进措施,在提高科室质量的同时杜绝安全隐患。

三、继续医学教育

1、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训针对上年新近人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法律知识薄弱、工作思想欠端正等缺点,医务科在年会进一步加大对新近人员的培训,培训主要分为病历书写、执业医师法、如何做好一名临床医生三大版块,通过分期讲座的形式进行,医务科全程监控,并抽查培训人员学习记录,并在阶段学习后进行现场提问和书面形式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2、加强科室科研工作每科在完成日常工作之余,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学习,鼓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撰写发表科研论文,对在省级以上杂志者医院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

3、有条件的情况下外派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吸收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各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要紧密结合自己专业,鼓励自学,自觉严格补充,增长本专业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交叉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知识。争取以请进来、派出去、自己学的原则想方设法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在院委会的批准和支持下邀请上级专家对我院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以查房、手术、讲课等形式不断提高我院业务水平,并支持各科邀请专家指导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高校;侵犯;权利

高校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知识殿堂。在这里,学生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目前高校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被高校“合理”侵犯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逐渐增强,高校学生也逐渐拿起法律的武器,希望能从司法的途径来救济自己受到侵犯的合法权利。因此学生状告高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高校也作为被告频频出现在法庭上。

案例一: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参加补考时,因考试作弊,该校做出了“按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并开出了“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田永因作弊被注销学籍,但学校并未实际办理退学。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学校仍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到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然而毕业时,学校却通知田永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于是,田永基于学校内部管理程序的漏洞,提起要求北京科技大学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诉讼,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不发博士学位案。该案中刘的博士论文答辩由7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并经过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博士学位,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5名委员缺席,16名委员参加,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的情况下,以赞成票没有没达到法律规定的过半数为由,作出了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刘燕文以学校的决定缺乏“程序正义”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经历两审,最终以学校程序不当胜诉。

案例三:武某于1995年9月考入暨大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因其考试时夹带资料,学校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后武某向学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学校经审查认为武某的表现良好,又有改错的态度,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然而毕业时,武某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遂向法院提讼。

案例四:张某是西南某学院大学生,因怀孕住院。当她刚刚手术出院,即被通知要求写检查交生的时间、地点、次数、对象等,并承认自己犯有“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的错误。张某不同意学校的这种说法,结果学校以其对错误“认识不到位”、“狡辩”为由,将其处以勒令退学处分。然而,张某却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

大学生作为公民,还应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同时,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从以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的权利应该说是有保障的。

一、高校管理过程中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

由于学校自主管理权的存在,各高校都围绕自己的教学目的制定了相关的自制性文件。虽然学校订立这些校规的初衷是更好地教书育人,但是目的的正确并不代表手段的合法。就目前来看,高校在指定和执行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时,往往只从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发,只强调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其合法性及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略,导致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具体形式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校规制定过程中的侵权

1.高校的内部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根据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的内部规则,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我们来看案例一“田永案”中的“068”号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就显然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29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再如案例三“考试作弊案”中,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记过处分,第二学年他已经参加重新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但是在其最后毕业时却只拿到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原因就是根据学校的规定“学生考试作弊就要被取消学位”,这又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5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发给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显然该处分属于不当。像这种校规不合法,不仅使高校在实施自主管理的过程中处于尴尬的局面,也使得其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设定的标准模糊不清。有关内容规定得不清楚也不具体,高度概括和抽象过于模糊或过于宽泛。比如说,很多高校的考场纪律规则中都有这样的规定:“作弊情节严重,经监考老师教导后拒不悔改,依然态度恶劣者勒令退学”,在这里所谓的“情节恶劣”如何界定,所谓的“态度恶劣”又如何界定呢?在我们的案例四“女大学生怀孕案”中,学校是依据校纪校规中的“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这条来作出处分的,虽然我们不提倡婚前,但是大学生发生性关系就一定是品质恶劣吗?学校有权这样草率地对学生的品质做出定论吗?显而易见,学校的处理评语过于牵强,实在难以服众。

(二)实施过程中的侵权

1.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学校有权在其自主管理的范围内对违反学校内部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往往这种自主管理权的结果却显出了极大的不公。在案例三中,武某考试作弊确有错误,应该给予相应的处分,但是给予拒发学位证的处分是否有些过头呢?武某已经重修了这门课程,已经是一种惩戒,已然达到了惩戒和教育的双重目的,为什么还要这样一棒子打死呢?学位证对于一个毕业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这样拒发学位证是否公平呢?这样的处理方法难道不是有违教育的宗旨吗?

2.实施程序不规范。高校在许多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导致学生应该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被告职权、申辩权、申诉权受到忽略甚至侵犯。在案例一“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最终败诉就是因为没有履行正当的程序原则。学校在给田永处分时,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田永,也没有向他说明对其处分的依据,没有听取其陈述和向有关部门申诉,更没有向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二、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具体原因

造成高校频繁地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因有很多,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上的缺陷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利的授予、运行及责任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再加上立法严重滞后且可操作性差,高等教育立法中有很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与法制和实践要求之间的差距还不小,主要的表现就是程序规范少、可操作性差。

(二)学校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正是由于法律赋予了高校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权却又规定不明确,就造成了学校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范围,甚至与法律相抵触。在案例二中,被告北京大学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没有拿到博士学位不予颁发毕业证一条,便和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抵触。(三)管理上的缺陷

首先,管理者的责任。学校的规章制度尽管存在缺陷,但大多数学校都有一整套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有的还比较完善。但是如果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将导致更多的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发生。其次,管理程序。对许多高校来讲管理程序不够规范,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说没有达到“程序制度化”。最后,对管理的监督。高校的自主管理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高校频繁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客观原因。正当程序、申诉制度等高校的内部监督机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或尚未完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没有形成真正权威、客观、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正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高校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有可能不按照正当程序办事,对处在弱势地位的学生作出不公正、不公平的处罚。

(四)观念上的原因

一是传统观念的束缚。我国传统的师生和谐是建立在师道尊严的基础上,这种和谐关系往往是以忽视甚至牺牲学生合法权益而换来的师生和谐。时至今日,仍有很多学生和学校认为学生告老师、告学校是大逆不道的行为,这样就大大助长了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气焰。二是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明确。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这一关系中学生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学校为了实现其行政目的,可以自由行政命令,学生一旦不履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有权行使公共权力,对学生作出惩戒。

三、解决大学生权利受侵犯这一问题的思路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完善的高校规章制度

高校的内部规章制度是有关高等教育法立法规的延伸,因此在完善高校规章制度前,首先应该将现存高教立法上的种种缺陷补齐,这对于完善高校的内部规章有着重要的意义。学校在起草新的规章制度时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高校应依法律授权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其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二是合理性原则。虽然高校有自主管理权,但是不能滥用。这就要求高校的管理部门在起草新的规章制度时应广泛听取或征求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重大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涉及重大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还可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弥补高校管理上的不足,更好地维护学生权利

首先,应该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这样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才能更好地依法执行。其次,建立健全正当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所谓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在高校管理的过程中,为更有效地防止学生的合法权益被学校频频侵犯,一定要建立健康的正当程序,在处罚学生时,如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应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程序,必须给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罚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等。最后,加强监督力度。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即使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很难保证既有的制度可以被很好地执行。高校必须加强其在管理过程中的监督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不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转变思想,突破传统观念束缚

随着人权时代的到来以及依法治校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尊师重教”与“师生平等”观念的冲突正在迫使千百年来作为学校教育基础的传统校园文化不得不面对新的价值评判和选择,以寻求新的道德平衡、消除价值冲突或将这种冲突降到最低限度。

(四)多开设法律课程,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

现在学生的维权意识虽很强,但是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却很少,导致他们在遭到侵权时,很难作出及时正确的反应。很多学生对高校设置的法律课程不是很满意,大多数学生还是希望多开设一些可供选择的法律课程,以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当有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能够及时作出必要的反应。因此学校有必要多开设一些法律课程来供学生选择,这不仅仅是防止学校侵权、维护学生权利的至宝,同时也能帮助学生建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知法、懂法、爱法、护法。

第7篇

关键词:物权法;公路产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86-02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取得的成绩令世界瞩目。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410.64万公里,等级公路里程345.36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84.1%,其中高速公路达8.49万公里,已经多年稳居世界第二。①但是,伴随公路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公路法制建设的步伐相对滞后,公路产权保护制度更有待完善。

近年来,损害公路产权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严重阻碍了我国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会危及公众的出行安全,频频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加强公路产权的保护工作实有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85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公路产权保护制度,既具有行政内涵,又具有民事意义。在公路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一直重视公路产权的行政保护,忽视了公路产权的民事保护,在理论界对公路产权的民事保护的研究同样是少之又少。因此,从民事方面,特别是物权法的方面,研究公路产权保护制度成为现实需要。

一、公路产权的界定

产权起源于经济学,后引入法学。产权,就是人权,是人的财产权利[1]。通常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财产所有权,即所有人依法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即非所有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程度上处分的权利。

公路产权,就是指权利主体对公路路产所享的财产权利,包括对公路路产的所有权和与路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从《物权法》、《公路法》及《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公路路产的范围包括:(1)公路,其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渡口等;(2)公路用地,指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3)公路附属设施,指为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养护、排水、服务、通信等设备、设施以及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绿化树木等。与公路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可简称为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的非所有者对公路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收费权等。鉴于论文篇幅的关系,本文着重探讨第一层面,即实物意义层面上的公路产权保护。

对于公路产权的归属问题,我国《公路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从《物权法》、《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来推断公路产权的归属。《物权法》第52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公路,才属于国家所有。

二、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公路产权保护

(一)物权法定原则界说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物权的法定内容[2]208。种类法定,指物权的种类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型物权[2]208人们在经济交往当中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进行交易,不得创设新名词,因为即使创设新权利,也只是在他们双方之间生效,不可能产生对世效力。内容法定,指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内容不容的物权[2]209。这要求:其一,相对人在交易当中,不得随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物权或者是改变法定物权的内容;其二,相对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创设或者变更物权,才能取得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的物权。

(二)物权法定原则对公路产权保护的借鉴意义

在公路保护中,对公路产权的设定、归属、变更、登记应坚持物权法定原则[3]。通过上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剖析,笔者认为,在公路产权的管路与保护中应该遵守此项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大陆法系各国之所以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是因为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与公民、法人,及国家的关系重大,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其次,物权法定也是界定物权、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在民法学理论中,公路属于不动产,它的所有权由国家或集体享有。所以,公路产权设定、变更与消灭必须严格贯彻物权法定原则。

上文中已经对公路产权的范围做出了界定,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物权法》、《公路法》及《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路产权的范围及其内容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公路管理机关在公路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及内容进行,既不能为了保护公路而任意扩大公路产权的种类和范围侵害相对人的利益,更不更任意缩小公路产权的种类和范围而害及公路产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下的公路产权保护

(一)公示公信原则界说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但是人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展示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221。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物上请求权的效力,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公示原则,物权人外的其他主体是难以清楚物权的真正归属情况的,而物权仍人向第三人主张物权时,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破坏交易安全,导致交易秩序陷入无序状态。可见,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实的物权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4]。公信原则是一项与公示原则密切联系的物权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凡是,信赖公示原则所表露的权利状态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无论其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有了公信原则,交易人可以不必担心处分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也不必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谁是真正的权利人,从而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二)公示公信对公路产权保护的借鉴意义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公路产权状况十分不明确。如没有登记建立档案,很多公路设置标桩、界桩的数量不够、分布不够合理,甚至部分农村公路没有设置标桩、界桩。这对公路产权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主要表现为公路管辖和保护主体及其职责不明确、公路路产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与补偿等。因此,将公路的权属状况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明晰公路产权状况,有利于公众了解公路路产的权力状态,明确主管部门掌握路产总量及分布情况,为公路产权的保护奠定基础。

公路产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方式:(1)公路产权登记、归档;(2)设置公路标志。

《物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所以应该严格按照《物权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采用强制登记原则,公路产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采用实质审查原则,公路登记机关在对公路产权登记时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公路产权的登记与公路产权的实际状态相一致;(3)制作登记证书,证书中应当对公路的等级、名称、边界等予以明确记载;(4)规范档案的格式和内容,即对档案的格式、种类做出统一规定,并且要按照公路的管辖和级别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以便查阅;(5)分类管理,既然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相应的公路产权档案应当包括:公路档案、公路用地档案、公路附属设施档案。

但是,实践表明,仅仅是登记、建立档案对于公路路权的保护还是不够的,因为公路的登记的状况,大多公众是难以了解的。《公路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所以要按照规定设置标桩、界桩等标志。此外在设置标桩、界桩等标志的时候,根据公路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公路产权经常遭受破坏的地方,可以多设一些置标桩、界桩。笔者还建议公路产权保护部门在部分标桩上明确写明“公路用地严禁挖掘、堆放物品”、“公路桥梁上(下)游x米严禁采砂、取水”、“公路附属设施严禁移动、遮挡”等。这样可以使公路路产的权利状态一目了然,避免因为无知而破坏公路产权的现象。

既然进行了公示就要赋予其公信力,在因公路登记、归档、标桩标线错误,造成公路产权的实际状况与公示出来的状况不一致时,公路管理机构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公路产权保护部门在设置标桩的时候因为疏忽把部分公路用地当成了非公路用地,他人在此范围内堆放物品、采石、种植作物。在这种情况下公路产权保护部门就不能对他人做出处罚。而且,在要求他人采取恢复原状等措施时,要给予他人适当补偿。

四、结语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事业的繁荣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任务也日益繁重。从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视角来探讨公路产权保护制度,即有利于明确公路的管理、养护和经营主体的职责,也可以提高用路者的法律意识,从而促进我国公路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公路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完善公路保护的立法和执法行为,是实现公路产权保护事业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纪坡民.产权与法[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12.

[2]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8篇

法律素养是现代社会公民必要的基本素质,在当前高职教育中,法律素养培育的总体状况不佳,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展职业教育不相适应。因此,分析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存在的问题,探究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策略与方法,旨在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

当前,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快速推进,新形势对劳动者法律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职院校作为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既要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过硬的道德品质,还要培育学生较高的法律素养。然而,目前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尽人意,不能适应新环境对技能型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高职院校需要认真分析总结现行培育模式,立足时展要求,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用创新的思维推进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改革,着力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全面提升学生法律素养。

一、 法律素养的含义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法律知识,即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即对法律尊崇和敬畏,具有守法意识;三是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

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主要是通过其法律意识以及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表现出来的。法律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法治也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和重要推动力量。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律日益走近和深入到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法律素养已然成为现代社会公民必要的基本素质[1]。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现状和问题

(一)调查问卷及统计。笔者对在常5所高职院校已经上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生进行随机调查,发出问卷2000份,收回有效答卷1892份。其中,学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后就法律基础知识方面是否有收获?13%的同学回答收获很少甚至没有收获,79%的学生回答略懂一些,意义不大,原因是不感兴趣,理论性又太强,在回答有收获的8%的学生中,主要收获是法律意识得到强化;问是否有必要重新开设《法律基础》课程,91%的学生认为有必要,需要全面普及基础法律知识;问当遇到纠纷时,你首选的解方式是什么?72%的同学选择找熟人找关系,原因是觉得有熟人有关系好办事;问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什么不同?41%的同学回答基本正确,也有一部分同学根本不知道如何区分;问到一起校园电脑失窃案,案发后盗窃者将电脑归还本人,此时盗窃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22%的同学认为盗窃者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因为盗窃者已经将物品归还给失窃者,盗窃者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被调查者中,83%的同学希望有机会到庭审现场感受法律的威严。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现状和问题。从调查问卷数据统计分析的结果来看,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缺失和对全面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渴求。但由于思想上不重视所导致的主要培育途径单一、培育方式过于机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律基础知识严重欠缺,更难学以致用,无法满足经济社会法制化对人才法律素养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培育途径单一,无法满足学习需求。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旨在培养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但实践中,该课程同其他政治理论课一样,只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了其思想性和教育性[2]。学生学习缺乏兴趣,加上论文写作式的考核方式,平时不会在这门课上花精力,难以对学生的法律观产生影响。并且,法律基础部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所占比例较少,内容上以宏观介绍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与我国法律基本制度为主,内容十分单薄。寄希望于该课程教学能够培育法律素养是非常不现实的,更不用说满足学生对法律实用性的需求。2.主要培育方式机械,缺乏吸引力实用性。目前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基本上以讲授法理、阐释法律条文为主,辅之的案例分析也是以辨析易混淆法律概念、法律关系为目的的非常见案例,课外实践教学更是几乎空白,缺乏吸引力。即将步入社会的高职院校学生迫切需要掌握实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不因无知而触法,同时知道如何以法律为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中,缺少这样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社会角色的实用法律知识与他们关心的当前法制热点案例,难以学以致用。3.学生对法律缺乏信任,“人治”思想占主导地位。受传统文化和社会负面案例等因素影响,“人治”观念、“官本位”思想仍根深蒂固,认为法律公信力不足,只有“官”、“管”的人才真正说了算;另一方面,法律程序冗长,法律成本过高,反而通过“找熟人”、“托关系”解决更经济[3]。因此,人们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找人”来解决。高校学生亦不例外,笔者的问卷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该问题的普遍性。

四、 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策略与方法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职院校人才培育目标已经定位为:“培育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人才”。而作为“高素质”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素养教育必然不可缺失,针对这一要求,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视程度。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来完成。该课程是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和高校思想政治课改革2005年方案的要求,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大学生法律基础》合并而成。新课程中法律部分的内容没有压缩而课时却有减少,由于高职院校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强调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对于该课程有一定实践教学的新大纲要求,在课时设置上形同虚设或者是流于形式。在有限的课时内,教师只能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甚至法律概念,这直接导致学生法律素养的“营养不良”。因此,高职院校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经费投入、教师队伍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从源头上治理“营养不良”病症。

(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方式方法。1.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法律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要把课堂教学落到实处,在教学实践中将系统讲授和专题教学结合起来,做到“点面结合”。我们强调教学中首先要注意“面”,即要照顾到理论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巧妙利用“点”,即要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思想实际,要有针对性。这样有利于缓解法律基础课内容多而课时少的矛盾,又使教学有一定的深度,其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将大大增强。2.组织开展实践活动进行模拟审判。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走进法院,感受法庭审判过程,体验法律的威严,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任课教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加生动、深刻。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会对学生学习法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还可以在课堂组织模拟审判,让学生自己选任角色,针对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会使学生体会到“学以致用”的真正道理。3.开设法律公共选修课程满足需求。随着法律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许多学生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想要多了解些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学校要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开设相关法律公选课以满足不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需求。例如,可以开设《婚姻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实际密切联系的公选课。4.将高职特色融入法律素养的培育。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我们在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中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将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外化为能力,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更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根据不同的专业,调整教学的侧重点,使这种能力培养具有行业、岗位的针对性。比如,在学生基本法律素养培育方面重点讲解《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和职业发展方向,有目的的培养相关的法律素养,比如保险理赔专业,可以重点介绍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旅游管理专业,可以重点介绍同旅游有关的政策法规。这些知识对于提高学生进入社会的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都非常重要和实用。

(三)培养职院校学生法律信仰摈弃“人治”思想。在“人治”思想的影响下,学生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但我们有理由坚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直是并且一定会持续走向完善。所以,我们要教育学生:作为社会的普通一份子,我们肩负着一份社会责任,也许我们不能直接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但是我们有责任使用法律,也许选择“更不经济”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个人是损失,但对社会进步是有着正面、积极意义的。也即我们必须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表现为主体期盼、渴望法律能带来公正、秩序和安宁,并以诚挚的心怀来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实践法律[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道德站位,只有人人都“信法”,摈弃“人治”思想,推动法制改革进程,社会才会早日实现“法治”。

总之,通过思想上重视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行动上完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方式,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满足社会经济法制化对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陈雅凌.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N].人民法院报,2012-02-05.

[2]宋汝峰.互联网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1(3).

[3]林庆云.高职院校学生法制认知水平现状及对策分析[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保外就医 法制 刑罚

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保外就医制度是按照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思想而设置的,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人道主义和刑罚的谦抑性。保外就医的实施关系到刑罚的惩罚性和人道主义关系问题。为了更好的实现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平正义,达到保外就医制度的初衷目的,就必须改善我国现行保外就医制度中的不足,从完善法律制度规定、改变保外就医审批权现状、强化保外就医审批和执行监督等方面完善保外就医制度,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保外就医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制度及其实施现状反应出刑罚人道主义与我国保外就医执行现状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因此要不断完善保外就医制度,才可以避免保外就医“自审、自批、自执”的现象,做好保外就医工作,达到刑罚的惩罚性和人道主义完美衔接。

一、完善保外就医制度的相关立法

对于保外就医制度存在的法律适用空白、法律规定模糊、规定之间有冲突、法律规定滞后等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他人给予的物质利益,而帮助“造假”的,我国法律应尽快将其纳入可以刑罚的范围之列,制定相关罪名,达到遏制作用。此外也要从民事责任上要求,多层次的增加“造假”成本。

第二,法律规定尽量具体确定,避免出现“一词多义”现象。法律规定当中要用专业术语,既要确保通俗易懂,也要达到准确之效果。处理好明文规定和自由裁量之间的关系。

第三,对于不同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时,仅靠效力等级来解决是不能适应客观实际的。在现实生活中,此类问题的背后就是几个利益集团的博弈。所以各法律法规之间要协调统一,避免矛盾冲突。

第四,制定新的能适应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做到有好法、完法可依?。

第五,明确取保人责任。对于取保人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只是规定义务,应该明确义务后,规定违反相关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刑事、民事多层次的去考虑,使两者之间和谐衔接。

立法工作的推进,既让保外就医有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也使违法保外就医从根本上丧失机会;取保人责任的确定,使取保人更有危机感的去履行好义务,杜绝取保人帮助罪犯外逃、藏匿现象,间接的促使社会稳定,安抚国民情绪。

二、设立专门和专业的鉴定机构

为改变保外就医鉴定机构的不确定状态,本人建议:要严格病残罪犯的鉴定工作,建立专门病残罪犯的鉴定机构。

第一,鉴定机构应该由司法部具体下设。机构应在司法部或司法厅(局)注册,相关机构的审核和机构人员资格的审核由当地同级的人大成立专门委员会提名并确认。专门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学家、医学家、社会学家组成,该机构要定期向设立其的司法部(局)报告工作状况,但不对其负责。

第二,机构内部按照不同的病情情况分成专业的鉴定小组,对罪犯初步检查后,送到专门的小组进行检查。每一次鉴定至少要有三人以上鉴定人员,出具鉴定结果的报告上要有鉴定人员的签名。

第三,鉴定报告一式五份,送罪犯家属、所在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本鉴定机构留一份。当事人申请保外就医时除递交申请外,还要有此鉴定报告。人民法院可依鉴定报告上的鉴定人签名,将鉴定人自动列为证人,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时可以要求其配合。

第四,对于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由原来的鉴定小组进行,若出现新的病况且不属于本小组鉴定范围的,可移交相关鉴定小组。由几个人共同参与鉴定的共同签名盖章。

此举提高了保外就医的实施质量。专门的鉴定机构的设立,使保外就医的病况审查得到质量保障,直接避免了造假鉴定的现象发生,明确了鉴定人的责任,衔接了审批程序中的证人制度,有利于检察院对于违法保外就医的查处。

四、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严格和程序化管理

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依然是身负刑罚的罪犯,所以其人身活动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自由。必要的管理是当然的。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对保外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考察,考察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保外就医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要求被保外者定期报告其活动情况。罪犯在保外期间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状况。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也可以随时不定期要求其报告其活动,使考查之压力部分转移到当事人身上,督促其形成自制力。

第三,限制其活动场所。作为负有刑事责任的罪犯,为达到刑罚惩罚与预防犯罪之目的,被保外者应不能出现在某些公共场所。如高级酒店、高级娱乐场所。从而达到上述目的。

第四,采用高新技术,将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纳入微机全国联网,对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用所谓的“云计算”在全国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更便于管理、监督。

第五,把监管工作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点之一。公安机关对罪犯的考察应该作为重点来绩效考核,从而使相关部门更有动力去考察被保外就医者。

保外后管理的加强,使刑罚人道主义目的得以落实,同时又体现对罪犯的惩罚;检察院、公安机关能随时掌握被保者的动向,从而便于管理;绩效考核可以促使相关部门重视保外就医的考察工作;网络动态监控,为跨辖区的缉捕提供了技术支持。

五、强化对保外就医实施中的监督职能

在保外就医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检察院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本人建议从审批和执行三方面强化监督。首先,根据上述的设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出席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的审批过程,像普通程序一样行使监督权。给予检察院类似于抗诉权一样的权力,真正的使人民检察院对于保外就医的审批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不只是备案和得到通知;其次,对于保外就医的执行,人民检察院也要进行监督。建议由检察院对保外者不定期抽查监督,同时对公安机关的考察活动进行长期监督,从而间接起到监督保外就医的作用;最后,改善公民监督环境,取消举报实名制,只要举报就受理,采用无记名举报方式;做好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为举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举报环境;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但要防止诬陷和投机的现象。检察院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保外就医罪犯的名单,为群众监督创造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