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6 14:39:28
导语:在农村居家养老现状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城乡差异;社区养老;社会环境
[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60-03
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都带来了严峻挑战,挑战之一就是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模式的主要载体,对于满足老年人各方面的需求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建设有利于老年人健康愉快生活的社区养老的社会环境,是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关键性因素之一。然而现有研究基本上停留在社区养老模式的内容,其推行的重要性,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建议上,忽视了对社区养老环境的营造。本文就是基于实地调查,用城乡差异的视角分析社区养老社会环境建设的现状。
1概念界定
社区养老社会环境一个抽象的概念。从宏观方面来看,社区养老是一个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共同努力不断推进的事业。从微观方面来看,社区养老需要社区、机构和家庭三方面的努力。它们共同为老年人提供的良好的养老环境才称得上积极的社区养老社会环境。本文在对社区养老社会环境进行操作化的时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它的现状进行测量:
11组织机构
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内部管理社区老龄事务的工作机构和社区为老服务组织,是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核心,一切服务的实施,都需要它们去领导实行。
12制度政策
政策主要指社区落实各级部门有关老龄工作的情况,以及本社区为开展老年工作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它们是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灵魂,一切服务都是以它们为指导原则展开的。
13人员关系
这里是指与社区养老有关的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包括社区从事老年工作的专业人员与老年人之间的关系;社区内老年人之间的关系;社区里老年人与其他人群的关系等。这是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关键,只有各种人员关系和谐,才能够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
14文化氛围
文化氛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区为宣传老龄工作而营造的尊老、爱老、敬老的氛围;二是社区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以人为本,充满人文关怀的社区文化环境。这是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升华,只有形成了良好的文化氛围,才能够真正保障老年人健康快乐地生活。
15活动空间
活动空间既指为增加老年人交往、娱乐而提供的活动场地及器材等设施;也包括为增加老年人互动、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而开展的各项为老活动。它们是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载体,没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一切社区养老服务都无从进行。
2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现状
为了明晰城乡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现状,仍需从社区养老社会环境建设的五个方面加以描述:
21在组织机构取得一定成绩,但在覆盖率上仍有城乡差异城市社区所调查老年人(825人)中认为“村居有管理老年人相关事务的机构”的有265人,Mean=03212。农村社区所调查老年人(615人)中相应有127人,Mean=02065。独立样本T检验:Sig(2-tailed)=000(
22在制度政策上,养老政策因种类不同既有城乡差异也无城乡差异以“孤寡老人的照顾政策”和“最低保障政策”作为“制度政策”的测量指标。城市社区所调查老年人(825人)中认为“村居里无儿无女的老人是有国家或集体负责养老”的有277人,Mean=03358。农村社区所调查老年人(615人)中相应有252人,Mean=04098。独立样本T检验:Sig(2-tailed)=0004(
然而,在城市社区调查老年中认为“村居里生活困难的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有556人,Mean=06739。农村社区所调查老年人中相应有390人,Mean=06341。独立样本T检验:Sig(2-tailed)=0117(>α值005),不显著。由此可见,城乡社区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差异。
虽然,城乡社区在养老社会环境建设时都重视制度的建设,注重落实和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比如“低保”政策落实就较好,没有城乡差异。然而目前的效果还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从“量”上来说,在回答“孤寡老人是否有集体供养”时,城乡老年人回答“不是”的人数近两倍于回答“是”的人数,因此必须提高为老政策的落实程度。此外在“量”发展的同时,还需要“质”的飞跃,虽然城乡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享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然而在保障水平上还有高低之分,城市的保障水平高于农村社区也近两倍。
23在人员关系上城乡社区没有差异,但对老年人缺少精神关怀对所调查城乡社区老年人认为的“村(居)领导比较关心老年人”“村(居)成员比较关心老年人”数据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Sig(2-tailed)=0315(>α值005),不显著;Sig(2-tailed)=0351(>α值005),不显著。由此可见,在村居成员关心老年人这一问题上,城乡社区没有差异。然而,对比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认为社区领导比较关心他们的老年人有280%,认为社区成员比较关心他们的老年人有412%,可见社区领导的关心度相对于社区其他成员对老年人的关心度,老年人更加满意于社区成员。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领导者,出现这样的情况值得反思。
24在文化氛围上城乡社区有差异,类型单一
城市社区所调查老年人(825人)中认为“村(居)里重视尊老敬老宣传,注意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的有217人,Mean=02630。农村社区所调查老年人(615人)中相应有126人,Mean=02049。独立样本T检验:Sig(2-tailed)=0009(
虽然社区正大力加强为老服务的文化氛围建设,且城市社区相对于农村社区而言比较重视助老服务的文化氛围建设。但还可以看出,城市社区的助老内容虽然广阔,但还不足以满足各类老年人的需求,尤其是大部分社区只考虑到了困难老年人的生活,而没有全面考虑其他老年人的生活,因此需要更多的深化服务内容。农村社区跟城市社区相比,服务内容首先必须扩大,在扩大内容的基础上才能够像城市社区一样深化内容、提高质量。
25在活动空间上问题较为严重,现有空间难以满足老年人需求在养老社会环境建设中,活动空间的建设是载体,是其建设情况的直接反映。然而城乡社区在老年人活动空间建设方面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现有的活动场地、活动器材、运动设施以及活动内容难以满足老年人的体育锻炼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就“村(居)里有老年人活动团体”、“村居里有老年人活动场所”、“村(居)里有老年人体育锻炼的设备”,对城乡社区的数据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都是:Sig(2-tailed)=0000(
3总结与反思
31社区养老的理想状态与现实状况
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责任明确,那社区到底怎么养老?政府给出的答案是:社区居家养老。从养老类型的划分来看,社区居家养老是将“养老地点”与“养老服务供给”两个维度划分出来的“居家养老”与“社会服务”的一种交叉组合形式。[1]划分养老类型有三个维度,除了“养老地点”和“养老服务供给”之外,还有就是“养老资金的来源”,直白地说,如果养老资金足够充裕,当前我们所遇到的养老问题许多都会迎刃而解。养老资金不充裕,政府埋单力度不够,社区如何提供养老服务?
一靠社区志愿者?中国不仅缺乏长期志愿服务的文化传统,更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当前我们的志愿服务大多停留在依靠工青妇和大学生组成的临时群体身上,他们所体现出来的临时性、形式性甚至功利性都说明他们所提供的志愿性养老服务是靠不住的。二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虽然有地区要求各级政府投资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且提出一些软硬件的要求。事实上,要求每个社区单独建立一个机构,已经成为多数社区无法承受之重。它们所提供的硬件多数只能应付检查,所提供的软件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数量与质量的落后使多数老年人无法从中获益。三靠抚养协议?相关法律对于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已经对于子女的赡养义务有了明确规定,为什么还需要并不具有严格法律效应的抚养协议,法律靠不住,协议就更不可靠了。
调查显示出的全面推行的居家养老服务实质上是徒有其表,实质低效的居家养老。村居层面仅仅满足于应付上级的检查与考核。实际情况是,这些考核指标反映出的也就停留在“有”的层面。这样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显然是低质量的,是不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广泛需求的。
32社区养老中的政府与市场
虽然市场性居家养老服务需要被提供服务者个人或其家庭直接在市场上购买,且随着老龄化加剧,此市场必然广阔。但福利性居家养老服务却属于政府基本责任范畴,政府应主要通过财政补贴或直接购买服务来履行责任。但当前政府在福利性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表现是值得反思的。
政府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确立整体发展规划和分步推进计划,做好经费预算与资金拨付,社区服务组织培育、综合协调及有关的监管工作。虽然国家相关部委的各方面支持政策及资金已经出台并一定程度上落实,但是可以发现,现实中因为资金缺乏所导致的低质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存在。调查发现的大量为老服务基础设施的落后,不得不说是政府投入不足的表现。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才能够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33社区养老的城乡差异如何缩小
城乡因生产方式、生活形态不同以及区域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人口流动,在养老方面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因地域的差异所导致的养老服务内容和质量的巨大差异却应该被消除。当然,农村老人与城市老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思想观念等的差异在推行居家养老服务的时候需要考虑。现行的按照城市的标准在农村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显然不合适,相对于城市老人而言,农村老人需要的应该更多的是福利性的养老服务而非市场性的养老服务。因此,城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硬件标准可以不同,但是在制度保障、服务安排等软件支持方面,城乡应该消除差别。对于农村社区养老,应该根据农村老年人的集居化程度以及生活方式与城市老年人的差异,创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这一点上反倒不应该城乡一体,农村地区应依托乡镇敬老院服务平台,开展为老服务项目。除此之外,农村地区最应该进行的是为老人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此基础上才是社区养老的社会环境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友华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J].人口学刊,2012(4):51-59
[2]陈友华,吴凯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划与设计——以南京市为例[J].人口学刊,2008(1):42-48
[3]钱雪飞论建设社区积极的养老社会环境[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1):29-31
[4]宋君,张国平对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思考[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6,20(3):12-16
关键字:居家社区养老;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成都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加高新区)现有人口301.8万人,60岁以上人口48.8万人,占16.2%。面对人口加速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成都市对居家社区养老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主要探讨了成都市居家社区养老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这几个方面。
一、构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原因
(一)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局限性
1.人口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
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传统家庭养老服务模式受到挑战,需要找到一个家庭养老长处与社会化为老服务共存的新模式。据统计,1982年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为4.4人,2005年为3.13人,23年间家庭平均人口减少了1.27人,下降幅度高达28.86%,城市家庭结构小型化更加明显。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对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产生了更大的挑战,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新的养老模式。
2.“空巢老人”问题严重
在成都这座现代化城市中,“空巢老人”问题相当严重,据成都市老龄办2006年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中约有14万老人独守“空巢”,比例占老年人口总数的9%以上,所以如何解决“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也是我们要考虑的重点。
(二)机构养老模式的局限性
通过调查发现,在民办养老机构中,老人们虽然是群居,但依然有66.67%的老人反映养老院活动太少,并有不同程度的“孤独感”,具体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机构养老活动少,家人探望次数也少;子女怕被“不孝”罪名,在成都选择把老人送入机构养老的不足0.5%;老人怕耽误子女工作或影响子女生活,“被迫”留在养老院。
二、成都市居家养老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面低
从目前成都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看,服务对象仍然主要是独居、孤寡、困难、残疾和高龄五类老人,一般老人实际上并没有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要扩大服务范围,即不仅为“五类”老人提供服务,也要为社会老人提供有偿和低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有支付能力的老人自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做大做强“银发产业”,既解决了老人的需求,又解决大量失业人员就业。
(二)没有考虑农村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
成都市广大农村老年人目前大多数是靠家庭养老,即在家里居住,同时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资源主要由家庭成员提供。与城镇居家养老模式比较而言,农村老年人的家庭养老已经具备了在家居住的条件,但是缺乏社会的支持和帮助,这并非是成都所独有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三)没有对老年人提供再就业服务
老年人由于自身的特点,其就业无论是对自身和社会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应当予以支持。进入21世纪,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踏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迅速增长,未富先老是我国老龄化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老龄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老年人才群体中蕴藏着丰富的智力资源,而且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平均寿命在不断延长,这也意味着人们的工作年限在不断延长,所以对老年人提供再就业服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在目前的成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中并没有重视这一问题。
三、完善成都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老年社会福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宗旨不仅仅是解决部分特困老人的问题,而且还面向社会为全体老人提供服务。社区应不断完善福利化、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为一体的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二)切实解决农村居家养老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口老龄化的重点、难点是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长期以来,如同全国情形一样,成都农村绝大多数老年人依靠家庭居家养老,因此农村老年人更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在农村,首要的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府应像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样,逐步完善并大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农民养老的责任。其次,发展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形成农村社区管理和农村养老相互促进的机制。
(三)加强老年群体就业制度建设
一个成熟的劳动力市场,政府会运用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制度性约束,比如:最低劳动标准,最低工资制度,对工会组织在法律上的确认以及对垄断和歧视的限制等。由此,在鼓励老年人进行积极就业的过程中,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保障,如可以具体采用以下措施保障老年人再就业:大力宣传、消除偏见、更新观念,树立老年人才观;就业制度要兼顾老年人口;制定老年人再就业保障机制等。
参考文献:
[1]朱宝安.当代中国老龄群体社会管理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高秀艳,吴永恒.城市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引入竞争机制之浅见[J].现代财经,2009,(2).
[3]祁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新模式――对大连市首创的“居家养老”模式的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05,(2).
[4]沈瑞英,胡晓林.浅析中国城镇养老模式――居家养老[J].前沿,2009,(1).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从2003年开始,新建和改建县福利院1家,乡镇敬老院8家,民办托老所4家,全县养老机构共有床位630张。通过几年努力,全县已有151名农村“五保”和30名城镇“三无”对象实现了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了99.3%和100%。2005年被省人民政府评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开始,在高亭镇育才、蓬莱等社区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的高龄、残疾、孤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了低偿服务,在秀山乡开展了“空巢”老年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立了“空巢”老人服务中心,为全乡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代购物品等服务项目,2009年我县被省老龄委评为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县。然而,就全社会老年人需求而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供求不平衡
目前公有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仅为老龄人口的1.69%,与国际通行的5%—7%和需求比例6%—8%及市政府要求的3%差距较大。目前全县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464名,入住率最高100%,最低38%,平均为73.6%。
2、民办托老所发育不全
我县现有民办托老所4家,床位195张,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层次低、条件差,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弱,管理落后的现象。
3、就医难
由于乡镇和行政村撤并,社区范围大,偏远社区医疗服务所条件相对差、设备落后、医务人员业务弱,看病难问题突出,个别住人小岛无医疗服务所。
4、社区服务工作难以到位
老年人分散居住,各自为家,原一行政村或一个岙口居住几户、十几个人家,老年人之间缺乏交流,缺乏相互照顾,尤其对生活自理能力差的老年人,困难更大,而社区服务工作又难以到位。由于观念、场所、资金等问题,区域集中自养工作难开展。
因此探索一条适合实际、体现特色的集中收养及“居家养老”等形式的社会化养老路子成为必需。
二、原因分析
1、落后的养老观念和弱化的家庭赡养功能。一是县里在不同时期出台了多个养老保障政策,老年人青壮年时有钱不接受,老年时无钱接受,导致无钱自养;偏远小岛多为以捕鱼为生,近几年渔况不好,成本增加,收入减少,三分之一保本,三分之一亏本,子女无钱赡养父母,家庭赡养功能在弱化。二是生活自给自足和故土难离。小岛生活有地可种,有鱼可捕,有螺可拾,生活能自给,养老离不开这些赖以生存的条件;几十年生活在一个地方,习惯于现状生活。不愿离开故土。东剑集中供养点床位50张,入住29人,入住率58%。
2、过高的准入门槛和政策的滞后。养老服务业基础设施投入大,周期长,回报率低,而目前准入门槛过高,优惠扶持政策较少,导致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慢,目前我县4家托老所均未达到工商营业注册和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
3、心有余而力不足和服务到不了位。我县东剑、渔山、鼠浪等岛原为一个乡镇,现撤并为一岛一社区,如东剑社区,现居住不到一千人,分布在长达近20公里几十个岙口区域,交通不便,社区服务难到位;社区医疗服务所原为乡镇医院,现原医疗器械不能使用,以打针、配药为主,鼠浪岛搬迁前只有一个医生、一个护士,由于体制和政策原因,难以维持,小衢岛没有医生。现小岛上居住的多为老年人,有病难治,社区和卫生部门难能为力。
三、几点建议
1、健全机制,强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组织在政府,工作在乡镇,落实在村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职责,上下联动,逐年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养老中介组织为纽带,以国有养老机构为示范,以兴办民办养老机构为导向,以农村区域性集中养老点为延伸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
2、统筹安排,明确养老服务收养任务。要制定和完善“县老年人设施设置规划”和“县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乡镇敬老院在改建、扩建的基础上确保“五保”和“三无”老人的集中供养,有条件的收养其他低保、贫困、残疾老年人;县社会福利院和长涂、高亭、衢山等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民办养老院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途径,实行市场化运作,集中收养有自费能力的城乡老人;通过对乡镇、行政村撤并后遗留的学校、办公用房、医院等房屋改造,设置若干集中居住点,收养“大岛建、小岛迁”工作中遗留的老年人和拆迁工作中政策不能享受、自身无能力安置的原租住、借住老年人及其他居住偏僻、生活不方便的空巢老人。盘活养老机构资源,改变不平衡状况,提高入住率;对城镇社区居家养老对象,推出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咨询服务、医疗保健、修理清洗、精神慰藉等项目,采取上门照料和日托服务形式,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3、要加快小岛迁大岛建步伐,出台优惠政策,结合项目开发,实施整体搬迁,从根本上解决偏远小岛老龄化问题;要加快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宣传,积极引导参保;要强化子女赡养老人意识;在偏远小岛,村落建立医疗档案,加强医疗巡回并形成制度。
1.东营市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现状
1.1养老服务设施初具规模
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养老机构59处,其中市级养老服务机构2处,县级8处,乡镇36处,城市和农村社区13处,拥有养老床位6434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21.9张;2011年以来,先后规划建设了5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投入资金6500万元,建成面积2.86万平方米,今年将全部投入使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建立,以日间照料、家政服务、健身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已在城市社区广泛开展,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形成了以敬老院为基础、公办福利机构为示范、民办老年公寓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格局。
1.2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近年来,东营市先后出台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3-2015年)》、《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优待老年人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方向。在全市开展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启动了敬老爱老助老“七大计划”;成立了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着力构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营模式多样化的老龄服务机制。
1.3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采取以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方式,建立健全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其中,城镇“三无”老人的生活保障按照城市低保150%的标准分类施保,保障水平居全省前列;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居全省第三位,集中供养率达到97%以上;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了城乡低保范围;对家庭困难的老年人实行大病救助;对处于低保边缘、因灾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加大了临时救济和专项救助力度。
2.东营市老年服务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缺少具体实在的政策推动和扶持,社会力量进入老年服务业信心不足
从走访的几家养老服务机构看,规划审批、土地、水电暖的减免等方面遇到的问题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养老机构的健康、长远发展,也直接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发展的积极性。截止2013年10月,东营市59家养老机构中,只有两家民营养老机构,与国外93%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差距明显。目前,传统老年产业涉及的服务单一,层次低,主要在衣食、居住,医疗保健方面提供低层次服务,而现代老年产业涉及的文化娱乐和精神享受方面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得到很好开发。
2.2城乡老年文体设施严重不足、老年活动场所设施简陋
东营大部分县区仍没有综合性的老年活动中心,各镇街道和村居现有老年活动场所大多设施简陋,有的除简单的几张桌椅,少量的扑克、象棋等活动器具外,没有其他配套的软、硬件设施,活动空间狭窄、活动内容单一,活动娱乐环境较差,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活动和娱乐的需求。
2.3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居家养老进展缓慢
东营市的老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主要由女性下岗职工、农村妇女和外来务工人员构成,其文化程度基本上为中专及以下,仅有少数具有养老护理员资格或者接受过相关培训,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安全、服务意识差,普遍缺乏保健常识和专业护理技能,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单一,传统经验式服务居多,质量不高。此外调研发现,居家养老服务仍处于自发状态,以通过个人行为在服务时间和项目上进行临时协商为主,且主要针对失能老人,集中在初步的、简单的日常照料方面。
3.关于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几点建议
3.1多渠道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一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通过提供财政补贴资金、减免税费、享受政策性贷款等政策,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兴建养老服务中心。同时,设立老龄产业风险基金,加强信贷政策倾斜。二是借鉴国外经验。建设高、中、低“三足鼎立”的养老机构,即民办营利性的服务机构,占整个养老机构的60%左右;民办非营利机构,占整个养老机构的30%左右;政府公立服务机构,占整个养老机构的10%左右。营利性的高级老年公寓和豪华宾馆一样有游泳池、网球场,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供经济收入条件好的老年人居住;收入中等的住政府资助的非营利性老年公寓(政府采取税收优惠、经费补贴政策予以扶持);剩下的10%左右的低收入者住政府公立的老年公寓。三是针对老年人不同年龄结构划分目标人群,提供人性化的“打包”产品和服务。向高龄老年人主要提供包括护理服务,特别护理设施、特殊商品和服务;向体弱多病的老年人提供电子呼救器、代步器等自生活辅助品;针对低龄老年人群,为其提供更多的适合自身特点的消遣、休养、娱乐的设施和场所。四是对老年人实行分类服务。探索实行健康老人和不能自理的老人分开居住,保证健康老人心情舒畅。不能自理老人住康复医院或家庭养老院。
3.2着力构建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养老服务产业格局
完善社区养老活动场所,纳入养老服务站点建设整体规划,着力加强室内外养老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合理规划部署,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在农村,大力推广垦利县兴隆街道店子村的模式,建设或改造村级养老公寓,将70岁以上的老年人集中居住,村集体补助、儿女出资的方式,维持养老公寓运行(与部分空巢老人交流时发现,他们生活非常简单,一锅稀饭吃一天的现象十分普遍,生活质量令人担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又能把年轻人解放出来,专心在城里打工,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意义。在城镇,依托现有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改、建造不同档次的养老公寓,可采取公建民营形式,在完成政府供养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养老人开放,弥补社会养老资源的不足。同时,培养养老产业群和打造特色养老机构,为养老人提供差异化服务,体现不同服务的价值,吸引有条件的养老人选择服务更优质、特色更突出的养老机构。
【关键词】农村养老;现状;问题;建议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在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老龄化这样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养老保障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是农村养老问题,具有老年群体规模大、比例高、增长快的特点,农村老年人面临着生活水平低下、健康状况不佳、自理能力下降、经济来源匮乏等诸多困难和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85亿,占总人口的13.7%。而安宁市到2012年末,60周岁以上老年人46121人,占户籍人口的17.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其中农村老年人口16972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37%。由此可见,农村养老问题是不容忽视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关注的。
一、安宁市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状况
安宁市98.6%的农村老年人实行家庭养老,家庭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照料,在老年人患病时提供经济方面的补贴,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已覆盖到全市农村老年人,2013年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二为一,真正实现“同城同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均比以前提高,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由原来20%提高到50%;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每月可以领到65元的养老金,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生病住院仅靠这一点养老金是不够的,仍需要子女的接济。家庭为老年人提供物质生活满足的同时,也给予老人精神和情感上的慰籍,使老年人有了精神上的依靠,提高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心理上得到安慰。另外,农村还有1.4%老年人是要集中到敬老院养老或其它养老机构养老,现有敬老院4所,入住老年人241人,这些老人都是无依无靠的“五保”老人,他们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均由集体承担,统筹解决。全市还有2所民办的老年公寓,接受老人174人,在入住的老年人中只有极少是农村老人。
2012年6月安宁市出台《安宁市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实施方案》,建立了“一奖、一补、一贴息、二优惠”的五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方案规定,对新建养老机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个床位一次性奖励16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100个以上,且服务期达5年以上的,给予每个床位一次性奖励500元;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托老所),给予一次性5~10万元补助,并按实际服务的老年人人数,给予服务机构每月、每人100元的服务补助。此外,在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如养老机构通过信贷融资用于扩大养老规模或提升档次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贴息扶持,同时对税费和土地给予优惠。
二、安宁市农村养老存在的问题
安宁市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都比较重视 ,也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但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当前,安宁市农村养老受传统文化影响以及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要采取家庭养老的方式。自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的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打工,在家的部分老年人实际上是“自救”养老,他们在家还要耕种部分责任田就,同时照管留守在家的孙子孙女的生活及上学,整天起早贪黑,并承担着较重的负担,在外打工的人大多数平时也无多余的钱寄回家,只有在过年过节时才寄点钱回家。老年人在身体好的前提下,还能继续耕种责任田、照看 “留守儿童”。但随着年龄的增大加,身体状况的下滑,老年人的生活就只能依靠子女了,这时儿女们已各自成立了独自的家庭,有的老年人(多为夫妻双方健在者)不愿意与子女过,而选择自己单过,平时的生活由子女们共同承担;有的老年夫妻却被子女们私自拆分,一个养父亲,另一个养母亲,父母亲形同被宣判了“离婚”一样;而有的老年人(多为丧偶的)成为多个子女家庭中的过客,一年中老人轮流到子女家中养老。
(二)空巢老人增加
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空巢率也达到38.3%,上升速度快于城市,安宁市同全国的情况也一样。空巢老人中有的虽然吃喝无忧,但活动空间十分狭小,普遍存在着不程度的孤独感,有事无人帮,有话无处说;有的还要为一日三餐而奔忙,背负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压力;有的老年人成了独居老人,因体弱多病没有能力完成自己的一日三餐,那种孤独感是常人无法忍受的。这些空巢老人,在心理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焦虑、不安、孤独、失落、抑郁等情绪,长此以往,将逐渐形成多疑、自卑、忧郁、怕病惧死等不良心态,甚至产生厌世念头,与病痛等肉体上的伤害相比,缺乏精神慰藉对许多“空巢老人”来说则是一种更大的伤害。
(三)养老保障偏低
安宁市已实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建立了老年人生活补助机制:80岁以上不满90岁的老年人每月发100元的保健补助;9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150元的保健补助;给予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200元的长寿补助(2012年下半年提高到300元)。但是,能享受到这一待遇的毕竟是极少数老年人,有时如果遇到老人生大病就就显得捉襟见肘了。
(四)社会养老机构不足
现在安宁市只有两家社会养老机构,现有床位236张,但入住的只有174人,可见入住率并不高。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养老机构收费高,想进去的人并没有这个经济条件。
(五)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现有养老服务人员一般都是城市4050人员和农村女工,他们文化水平不高, 基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由于经费不足,服务人员待遇较低,有的甚至没有报酬。而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人员比较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六)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普遍偏低
人不仅有物质生活需求,也有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农村老年人亦如此。如今有的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也不再需要辛苦劳作,空闲时间很多,如果整日无所事事,不喜欢或受条件限制无法学习新知识、接触新事物,就会感到寂寞空虚;有的老年人虽有一点兴趣爱好,但也是比较单一的,每天仅限于看电视、聊天、打牌等,报纸几乎看不到,绝大部分村没有体育健身设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更是少之又少,文化生活极其单调。
三、安宁市农村养老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养老宣传力度,提高养老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把老年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真正抓好抓实,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栏、宣传资料、文娱活动等形式,宣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营造养老的浓厚氛围,提高群众的养老意识,让全民有养“老”眼光,在思想上“懂”老,在宣传上“有”老,在言行上“尊”老,在工作上“为”老,在创新上“益”老,让亿万老年人不仅在经济上得到不断保障,而且在精神慰籍上得到充实,使他们的晚年生活过得更幸福、更美满。
(二)加强养老制度建设,推进养老事业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所以首先要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性作用,保护包括广大老年人在内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这一项规定能很好的保障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的晚年基本生活,使得他们在垂暮之年依然可以享有基本的土地收益,同时可以明确土地所有关系,避免这部分的财产纠纷。然而,安宁市正处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时期,农民的土地难免被征用,因此在征地时要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考虑在内,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对于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的问题,应提倡父母与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把子女的赡养责任用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赡养内容和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明确子女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以保障老年人切实地享受到赡养扶助权利。
(三)建立多元养老模式,满足不同需求
由于老年人各自的条件的不一样,所以老年人对养老的需求也不一致。因此,应建立多元的养老模式,才能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要。
1、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我国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可见居家养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重要养老方式,这一方式也同样适用于农村养老。农村居家养老是指以农村家庭为基础,以农村社区为依托,以农村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并引入专业化为老人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它既可以发挥家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辅之以一定的社区服务,对于农村的空巢老人来说是一种较好的养老方式。使老年人不离开家庭、不脱离儿女、不脱离熟悉的生活环境,就能享受到社区提供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既符合农村传统养老观念,也符合老年人的生活和情感需要,保持了代际间的交换与互助,促进了家庭的稳定、和谐与健康发展,避免了老人因住在福利院带来的不适应、不自由等情况的发生,是破解当前农村养老难题一种非常实用的养老方式。
2、提倡农村互助养老:农村互助养老是依托农村老年协会将老人组织起来,年龄较小者帮助高龄者的一种相互帮扶形式。这一方式也可由农民自发组织,可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将性格脾气、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方面接近的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组织起来,使老人在相互照料中能多一份理解,多一些默契。这是一种老年人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的新模式,是介于纯社会化养老和居家养老之间相互帮扶与慰藉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既有敬老院等社会化养老的特征,又符合中国传统家庭养老习俗。
3、办好敬老院养老:敬老院养老经过十几年的运作已经基本规范,但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资金投入,提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素质,进一度加强管理,保证养老资金真正落实到“五保”老人身上。
4、支持社会化机构养老:机构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专业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如老年公寓),为非家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养老形式。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这种养老模式是解决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由政府单独承担养老转向全社会共同解决养老问题的另一条有效途径。一般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财政补助等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政策,把无偿服务、抵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农村养老事业中来。
(四)多渠道筹集养老资金,保证养老事业发展
农民养老资金的不足,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造成的。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不仅是农民增收,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更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把农民增收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引导农民以市场为主导,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农民收入。同时,政府要建立养老财政投入机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农村敬老院的正常运行,以及各种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按时到位;加大对村集体实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以拓宽居家养老和互助养老的资金来源渠道,也可弥补助当前养老金标准低所带来的养老困难;发动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市慈善会捐款,将所捐款项专门用于养老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坚持阳光操作,广泛接受捐款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提高服务人员素质,保证服务质量
做好居家养老工作关键是要有一支有爱心、业务精、素质好的服务队伍。为此,国家要鼓励和支持相关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养专门人才;加强与大专院校、卫生院校的联合协作,对现有养老服务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有计划地对志愿者进行必要培训。从而,规范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推行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六)发展老年文化活动,提高生活品质
农村老年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从农村老年人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开展各类活动,开设养生保健、时事政治、法律法规、歌咏舞蹈等方面的课程和讲座,培养老年人正确的精神追求、价值观念、审美情趣与思维方式,以及辨别真假美丑的能力,让老年人体会到参与文化建设的益处,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到文化建设中来;加强文体娱乐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使农村老年人文化活动多出文艺精品;各新闻媒体要做好农村老年文化建设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关心、理解和支持农村老年文化建设,实现老年人“老有所乐”的目标。
农村养老问题的最终解决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要全社会齐心协力,迎难而上,在城乡一体化及“三农”各项政策的指引下,紧紧围绕农村养老这一难题,真抓实干,以破解农村养老问题为切入点,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实现安宁市在农村老龄化高峰到达之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年11月8日.
关键词:法律视角;农村家庭养老;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21-5702-05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21.066
Study on the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 of Rural Family Endowment in Legal Perspective:Taking X County of Jiangsu Province as an Example
GUO Jian-ping,MIAO Jun-hua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China)
Abstract: The dilemma of rural family endowment and the cause of this dilemma were analyzed and summerized in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polices. It raised a new way of thinking about the mode of rural family endowment. The conclusion showed that we could improve the rural family endowment by perfecting family pension law and policy,improve the rural elderly income,carry forward the culture of filial piety,adjust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al endowment service.
Key words: legal perspective; rural family endowment; dilemma; countermeasures
早在20世o末,中国各方专家学者就对养老模式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和研究。近些年,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更甚以往。中国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原因,家庭养老一直以来都是备受推崇的养老模式。穆光宗[1]认为家庭养老亲情滋养、其乐融融的功能是独一无二的,是人类社会传承千年最根本、最可靠的养老模式。而在农村地区,家庭更是老年人养老最有力的保障。穆光宗[2]认为相较于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的功能更完备,更能保证老年人的满意度。包括老年人的经济支持、情感支持和照料支持。
但在新型城镇化和老龄化的双重背景下,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刘若实[3]指出,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老龄化进程加快、大量劳动力外流和农村居民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对家庭养老模式提出了诸多挑战。此时,仅依靠原有的道德自律已无法切实保障农村老年人的赡养权益,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理念指引下,家庭养老法律政策已得到了不断修订和完善,但在具体执行中仍面临许多现实困境,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分析法律政策支持下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基础上,以法律为切入视角,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农村家庭养老的思考和建议。
1 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
随着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的持续下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中国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据《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国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4亿,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5%。而这一情况在农村更是突出,据人口专家预测到2020年中国农村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达到14.0%~17.7%。可见,农村不仅是中国老年人最多的地区,也是老龄化程度和老年人口抚养比例最高的地区[4]。此外,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在加剧农村老龄化态势的同时使得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变得更加棘手。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结构发生重大改变,生育率下降、家庭规模减小,打破了家庭成员原有的养老资源平衡,家庭功能受到一定的冲击,使得依附于家庭的农村养老陷入困境。
1.1 江苏省X县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
X县建于1961年,全县人口约61万,是个典型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县城。长期以来,农业是其主导产业,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等,经济收入取决于农作物的收成。X县下辖19个行政村,其中经济薄弱村占大多数,村集体可支配收入几乎为零,甚至有些年份还负债累累。由于历史、资源、地域等原因,县城的工业基础比较薄弱,仅有的工厂也是以原始加工类或科技附加值少的小企业为主,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很弱。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始向外输出,由此X县农村民生得到很大改善。目前,X县农村已经有70%的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到1.5万元,实现增长“十一连快”。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农村出现了农忙季节缺人手、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等趋势。而留守的老弱妇孺,务农常常是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手段。根据X县农村的实际情况,将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部分来分析农村家庭养老现状。
1.1.1 经济供养 经济供养是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基础和前提,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水平直接关系到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老年人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物质基础才能进一步满足其他的发展需求。在农村,受养儿防老传统思想的影响,老人视子女为老年生活最大的依靠,其中儿子为经济赡养的主要承担者,女儿只需承担生活照料的义务。随着时代的发展,养儿防老的观念逐渐在转变,女儿也会给予一定经济支持,这在改善老人的生活上起到很大作用。但总体来说,子女对老人的经济供养水平普遍较低,农村中低龄老人大多选择自养自助方式养老,通过耕种农作物来获取经济收入,惟有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完全依靠子女。在生病住院时,子女的经济供养就显得更为重要,根源在于农村老人的收入来源单一、收入较低,无法承担巨额的看病费用。大多数老年农民都存在着健康问题,按村卫生室人员的说法,“富贵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在农村老年人中的发生率超过50%。调查中更常见的是“腰腿疼痛”、“脑梗”等病状。
1.1.2 生活照料 老年人对家庭提供的生活照料需要程度与其年龄、身体状况有密切联系。按照人口学的定义,60~69岁为低龄老年人口,70~79岁为中龄老年人口,80岁以上为高龄老年人口。一般来说,老年人年龄越高其身体各项机能越退化,相应其健康状况也越下降,即此时老年人对家庭养老提供的生活照料需求程度最高。随着劳动力不断外迁,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居住方式发生了变化,距离也在逐渐扩大,老人从子女身上得到的生活照料相应减少。因而,日常生活中老人和老伴的互相支持和照顾最为常见,当老人患上重大疾病时,子女才会特意从工作地赶回来。可见,农村家庭对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支持正逐渐弱化,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更加突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料,家庭养老的传统做法已无法应对,这种人口压力必然会向社会扩散。
1.1.3 精神慰藉 农村一直盛行养儿防老的养老理念,子女承欢膝下已成为老人老有所养的最好愿景。但是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农村地区健全家庭越来越少,空巢老人问题在农村很典型,客观上造成对老人精神慰藉的缺位。在X县农村最为常见的是五口之家,家庭人口数主要集中分布在3~6人这一区间。但随着子女外出,农村空巢老人和独居老人数量不断上升,其中空巢老人2.5万人,接近老人总数的1/4。相对来说,农村老人经济需求度较低,在土地保障下,温饱早已不成问题。但平时身边缺少子女陪伴,文化娱乐活动几乎没有,加上经济条件有限,老人内心的孤独和寂寞找不到排遣的途径,导致老人的失落感比较重。其实,农村老人对精神生活关注和要求并不高,即使这样,农村老人的精神需求往往还是会被忽视。这和部分子女对赡养义务的认知误区有关,将赡养费的给付等同于赡养责任的履行,却对老人的精神健康不闻不问,让老人晚年生活深陷孤独。有些老人年老后不能创造财富价值,又不想成为子女的负担和累赘,甚至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可,农村老人的精神生存状况十分令人堪忧。
1.2 农村家庭养老的法律政策现状
农村现行家庭养老法律政策,是以《宪法》为基础,《刑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相配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为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的系统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目前关于老年人的专门法律,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为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了赡养人范围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此外,老年人权利在程序保护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老年人在赡养纠纷诉讼中享有法律援助权,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于老年人的一般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从而及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视角下农村家庭养老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和挑战,陷入了困境。因此,以法律为切入视角,分析和总结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困境并进行原因分析。基于此,本研究选取江苏省X县的3个行政村进行调查,在访谈50位老人、大约10位年轻人及村干部的基础上,有以下发现。
2.1 供养主体缺位弱化了家庭养老功能
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下,中国家庭结构呈现出“四二一”的倒金字塔结构,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明显[5]。而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为了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农村劳动力外流成为一种普遍现象。2015年末X县外出务工人数就占六成,而且每年以5%的趋势增长。子女外出务工客观上造成家庭供养主体的缺失,使得“父母在,不远游”失去了其实现基础。而有能力的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在城市立稳脚跟后也许不再返回乡村,而农村老人随迁的可能性很小,一方面是老人的意愿,更重要的是家庭的承受能力,导致留守老人在农村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虽然子女外出在经济供养方面可以为老人提供更多的支持,而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支持力就相对减弱。但对留守老人而言,子女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才是他们最需要的。家庭养老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该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但法律规定也抵不过现实中“常回家看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虽然法律原则上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大多数中小企业从业者并没有这一待遇,想回家却苦于没时间。如果可以结合《劳动法》给予配套支持,那么“常回家看看”就有了时间保障。
2.2 经济方式改变降低了家庭养老保障度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脱离传统小农的其他生存方式的可选择性,导致传统的劳动经验不再为年轻人所尊崇,从而直接影响着传统家庭意义上老人在家庭生产中的权威。与此同时,现代法律强调民主、平等,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也意味着老人对财产不再有绝对的控制权,老人家庭中的权威地位随之下降。而农村老年人普遍收入较低,按照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另外80~89岁、90~99岁以及百岁老人额外有每月50元、100元和300元的尊老金。虽然仍有劳作能力的老年人可以有种地养殖等收入,但根据调查,在X县农村从事农业活动每年每667 m2纯收入约1 000元。大部分老年人反映这些收入仅够维持日常开销。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父母习惯将生平积蓄花在儿女教育、结婚、建房上,老人基本没有积蓄,年老后从经济供养到生活照料都要依赖子女,赡养意味着物力财力的付出,当这种付出造成义务人生活负担加重甚至威胁其生存时,就会出现赡养纠纷甚至不履行赡养义务等事件发生,从而影响到农村老人的养老状况[6]。但在农村,由于老年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很是匮乏,甚至还有老人压根不懂法律。所以,即使子女不孝,老人也很少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2.3 法律意识淡薄阻碍了养老权益的维护
在基层治理方面乡规民约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乡规民约是农村地区居民约定俗成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一旦村民发生某些违规行为,就依照乡规民约来处理,从而维护特定区域的社会秩序。正是受传统习惯影响,民众对法律政策缺乏认同感。根据X县3个农村的相关访谈,50位老人中80%表示对法律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剩余20%对法律有一定认识的老人大多是退休教师、医生或者村干部等。还有部分子女将赡养父母停留在个人道德层面,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是因为公民受古代“重刑轻民”法律传统影响,直至现在仍有普通百姓认为法律所调整的就是杀人、盗窃之类的犯罪行为,到迫不得已才运用法律维权[7]。另一方面,法律过于刚性容易造成“赢了官司、输了亲情”的局面。实际生活中,法律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容易被传统习惯所取代。例如法律上规定儿、女具有同等赡养义务,但农村地区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尽管中国家庭养老法律支持体系从实体到程序、从内容到执行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巩固家庭养老,保护老年人权益打下坚实基础。但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农村地区,赡养及相关纠纷一旦发生,家庭养老法律往往遭遇困境。由于亲情障碍和对法律的认知误区,多数老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传统习惯对家庭养老的约束力已大不如从前,而且不具备法律效力,发生赡养纠纷后,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老人,因而提高老人法律意识是维护养老权益的重要途径。
2.4 家庭养老替代性资源缺乏造成养老负担沉重
X县现有养老机构19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占一半以上,共有床位1 239张,现服务老人约300位,绝大部分服务对象为五保老人。民办养老机构7家,床位共有450张,入住率不到20%。其余老人均选择家庭养老以及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的社区养老。从养老机构的低入住率和服务对象可以看出,家庭养老仍是X县最主要养老方式,农村地区更是如此。同时,由于农村经济水平、养老观念等原因,社会化养老也尚未建立起来。
但根据农村养老现状,家庭养老的替代性资源又是迫切需要的,尤其是对失能老人和半失能老人的照护。一是失能、半失能的空巢老人,子女在外打工无法进行照护,但老人又必须时刻有人在身边护理照料;二是“久病床前无孝子”,护理知识的匮乏和过长时间的照料会让照顾者身心疲惫,对整个家庭会造成沉重的心理压力。然而,目前对于农村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护理问题仍然找不到解决的方式。农村的敬老院面向的对象是生活能够自理的五保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无法入住。由于Y金有限,敬老院的护工少且缺乏专业护理知识,只能应付日常的生活照料和简单服务,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即使入住也得不到较好的照护。而民办养老机构因为收费较高,农村家庭难以负担,也很少有农村老人入住。受疾病的困扰,一方面,有效劳动力弱化;另一方面,医药费支出增加造成养老成本提高,更有疾病严重的农民,还需要家庭其他劳动力照顾,使得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越来越陷入困境。
3 法律视角下完善农村家庭养老的对策建议
长期以来,农村老年人养老主要依赖家庭养老,由子女为老年人提供物质、精神、照料等方面支持。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缺乏家庭养老的替代性资源,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缺乏照料,其晚年生活不容乐观,老人的养老问题愈发严峻。而仅依靠道德自律已不能很好地保证老年人的权益,需要法律政策对家庭养老进行补充支持,从而促进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进一步完善。
3.1 提高农村老年人经济收入
由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巨大差距,农村目前主要还是靠家庭养老,老人因缺乏经济地位使其权益得不到保障[8],除了要通过发挥孝文化等传统美德以及完善法律和政策之外,提高农村老年人收入刻不容缓。首先要通过加大筹资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额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贫困人群参保的补助,或将部分扶贫和补贴资金直接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措施,逐步提高农村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支付水平。近年来,农民遇到一些新情况,既面临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和补贴“天花板”,又面临农业生产成本“地板”抬升,还面临工资性收入增长可能放缓的局面。要促进农民增收,政府应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力度,在巩固原有增收渠道的情况下,支持农民创业富民行动,鼓励农民创业就业,推进农村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多途径开辟财产性收入渠道。同时,加快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推广运用,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培育更多“电商示范村”支持农民发展网店。另外可以借鉴德国农村土地置换做法,即当农村老年人达到一定年龄,可以自愿选择把自己的土地置换成较高额的养老金,使得他们有足够的资金颐养天年。
3.2 加强农村家庭养老配套支持政策
长期以来家庭养老这一模式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道德的约束,而在社会剧烈变化的当下,子代对父代的报恩意识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和削弱。道德的约束力是有限的,要让家庭养老政策落到实处必须要依靠法律法规规范。现有家庭养老法律政策以倡导性为主,现实性支撑不足。而家庭养老的完善,除了进一步健全现有法律外,必须要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而当代日本政府也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家庭养老的措施,如与老人同住的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赡养老人可以得到养老、医疗等多方面的津贴。新加坡政府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购房政策上对子女承担赡养责任予以支持。目前中国也急需探索对几代同居家庭、赡养老人的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家庭以及为照顾老人而返乡的农民工家庭等提供一定的家庭养老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等,可以通过重点扶持农户家庭农场吸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返乡。2014年南京市实施“五类老人”在申请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的同时,如果其子女儿媳愿意在家照顾“五类老人”,从被聘用上岗担当养护任务起,每月可领取政府发给的300元(照顾半失能老人)或者400元(照顾失能老人)的补助工资,这无疑是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一种尝试。
3.3 弘扬和强化农村孝文化
长远来看,弘扬孝道文化是解决农村家庭养老困境的治本之策[9]。如今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大原因在于子女和晚辈乃至全社会淡化了对老人尊重和爱戴的传统文化。因而全社会要大力推广“百善孝为先”的传统孝道,宣扬尊老爱老美德,传播“尊老爱老模范”事迹,努力增强人们的孝道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孝道内化为个人的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借鉴古代养老与视学相结合以及对孝德教育的高度重视,在义务教育中加强尊老爱老教育,可以将开学第一课设到养老机构或请老人到校讲课等方式将孝元素传递给每一位学生,进而影响到每个家庭,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氛围。
另外,大力宣传家庭养老法律政策来强化孝文化的重要性。依法治国成为基本国策以来,公民法律观念已有所改观,但不少地区仍存在不懂法的群众。通过严加查处不赡养老人、虐待遗弃老人、侵犯老人权益等典型案件,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敦促人们自觉自愿尊重和赡养老人,使尊老敬老成为社会风尚。农村因子女不孝被告上法院的案例很少,但是这并不说明现实中子女不孝顺老人的个案很少,而是“清官不理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了司法救济功能的发挥。尽管法律具有强制力,但是真正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子女矛盾的老人却很少,担心“赢了官司输了亲情”。所以不是万般无奈,老人不会轻易选择法律途径维权,从这方面看,法律在支撑家庭养老方面起着重要的防线作用和兜底作用。
3.4 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单纯依靠血缘关系的家庭养老已经无法满足养老需求。且随着社会发展,为了更好地抵御自然和社会风险,养老服务由家庭向社会转移是必然趋势[10]。目前城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已逐步完善,而农村还远远不够。以调查的X县为例,该县每个乡镇设一个公办的社会福利院,仅限于农村五保老人入住。社会化的民办养老机构几乎没有,失能半失能老人想入住机构,要么到县城要么到其他较远的地方,不利于子女探望。而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还停留在“老年活动室”水平,服务内容不全、质量不高、形式简单、氛围不浓,离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有很大差距。事实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只设站不提供实质服务的“挂牌现象”很普遍,由于人员、经费等制约因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形同虚设。调查过程中农村老人们一致认为,农村迫切需要医养结合的服务机构,建议把目前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当地卫生服务中心整合,在2~3个村的中心地带建立兼有养老、医疗和康复护理的机构,开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为独居老人或空巢老人上门服务时,通过互联网定期向在外的子女汇报老人情况;而对于有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负担沉重的家庭,老人入住机构时,政府可以为其购买服务。这不失为农村未来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方向之一。
4 小结
在新形势下保障老年人权益,除完善家庭赡养法律制度和尊敬爱戴老人的社会风尚,大力弘扬孝文化,还要针对家庭养老法律在农村实施遇到的困境,考虑到法律政策的局限性。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威慑不赡养行为,其宗旨在于教育、约束公民不去触犯法律底线。因而在出台各项家庭养老配套政策的同时,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农村老年人收入水平。依托现有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整合村医疗卫生设施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家门口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有效保障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同时要引导老人树立自我养老观念,在劳动年龄时期有意识地储蓄养老金,掌握家庭财富和资源,变依赖养老为独立养老,变依靠子女养老为依靠自己养老。
参考文献:
[1] 穆光宗.当前家庭养老面临的困境及应对[N].人民日报,2014-06-16(15).
[2] 穆光宗.重建家庭养老制度――基于浙江、江苏两地调研的思考[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2):133-136.
[3] 刘若实.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与挑战[J].中国商界,2008(9):217.
[4] 卢德平.略中国的养老模式[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56-63.
[5] 王利娜,李净净.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走向[J].青年与社会,2014(3):228-229.
[6] 王 萍,李树茁.农村家庭养老的变迁和老年人的健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7] 蒋冬梅.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性质――兼谈中国古代无民法[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1):54-59.
[8] 黄晓平.比较视野下的中国古今敬老养老法律[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9(4):85-86.
在第二届中国老年住区百城(企业)联动项目信息交流会上,住建部原副部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刘志峰表示,此次信息交流会主要总结百城联动计划开展一年以来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各参与企业间的联系,增进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与度假式养老、居家养老、大健康产业、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过去的一年中,在实地考察、观摩国内外多个不同类型适老化项目的基础上,将着手编辑《中国老年住区百城(企业)联动项目发展报告》,该报告将持续收录国内外不同类型养老地产项目介绍,供百城联动计划参与企业及项目间进行交流学习、借鉴推广。而在第二届老年服务科学与创新国际论坛召开期间,来自德国、芬兰、荷兰、澳大利亚、韩国、日本、西班牙以及国内的30多位学者就相关议题进行了报告,近300名来自国内养老界人士参加会议。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丁辉在欢迎致辞中分析了开展积极养老、健康养老和智慧养老创新的必要性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十二五”以来在这一领域科研与成果转化情况。荷兰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副部长,国务秘书马丁・范莱恩出席会议并做了“荷兰养老创新服务领域的进展和中荷合作的现状与前景”的报告。其他来自欧洲和亚太国家及地区的专家也分别进行了演讲和报告,介绍各自国家和地区在积极、健康和智慧养老领域的政府政策、产业发展情况和科研成果。
养老模式研究
互助型养老模式是积极老龄化理论的重要表现,是老年人参与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未来重要养老模式之一。所谓互助养老,是指居民互相帮扶和慰藉,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互助型”养老模式有西欧国家的“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日本的社区居民互助养老等。西欧国家的“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是把养老服务先“存储”再“流通”,养老服务本身被商品化。在我国养老资源严重不足,家庭养老功能急剧弱化的情况下,互助型养老通过以老帮老、以老养老,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创新养老模式、打造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养老格局奠定基础。因其具有灵活性、多样性、自愿性、自治性等特征,老人们可以在家庭、社区和养老机构等多种场合实现各种形式互助,在满足了老年人对家庭、朋友和社区邻里的依恋同时,高效利用和发挥了家庭和社区的养老功能。但我国的互助养老模式刚刚起步,还处在摸索阶段,应加强有关立法和政策导向、注意宣传引导、开拓筹资渠道、丰富互助内容、提高互助技能、完善互助机制。
目前我国老年人口的养老主要是在自己家中完成,其服务质量及效果主要取决于老年人自己及其家人的照顾,没有真正形成社会化的服务体系。通过运用SWOT分析法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后,专家给出如下对策建议:用好国家政策,争取政府产业扶持;搞好医疗保障,推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建立;用科技手段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科技创新;选好养老服务项目,讲求规模效益;注重体验式消费,注重个与家庭沟通;提升人员素质,做好规范化服务,确保养老服务质量,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从事社区养老事业的策略,从而推动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
智慧养老
2015年“互联网 +”行动计划提出要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互联网 + 养老”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目前老年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但是医疗机构就诊和取药的等待时长对于老年人的身心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基于这一背景,再结合目前我国养老模式在医药服务方面存在的缺陷和现代物流的发展,专家学者研究后认为建立医疗机构、物流企业、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之间的医药闭环配送模式很有必要,这样既使得老年人能够避免等待,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医疗机构其他患者的等待时长,同时为物流企业开拓新业务,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养老人力资源
通过对南京市46家养老机构的调查,从康复专业人才数量的需求、学历要求、人才的类别和专业知识要求等几方面内容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后得出,南京市养老机构急需大量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康复专业人才,并且以康复治疗(士)师和中国传统康复人才为主。调查结果显示,养老机构大部分老人都是由于脑血管疾病、骨关节疾病、老年性生理退化疾病以及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而急需开展康复治疗活动,在人才类别需求上也以康复治疗士(师)和中国传统康复人才为主。老年神经康复学将成为康复医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而老年骨科退行性疾病与损伤康复有关的老年骨科康复学也将成为另一重要的发展方向。由此也可以看出,院校在康复人才培养上,更需加强专业化的老年康复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康复人才的质量,从而满足老龄化社会对康复人才的迫切需求。除院校培养外,政府或机构更应对康复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强化训练,养老机构也应通过提高薪资待遇等多种方式吸引康复技术专业人为养老机构服务。
同时,有学者基于劳动参与模型和劳动供给模型,利用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探讨养老保障制度对劳动行为决策的影响。研究表明,养老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劳动供给效应,养老保险覆盖降低了劳动参与率和劳动供给时间,尤其对于农业劳动供给的影响更明显;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更强的收入效应,激励农村居民降低劳动供给,尽管养老保险待遇并不会大幅度降低农业劳动参与率,但农业劳动供给水平将会显著下降。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供给效应存在差异,新农保制度更倾向于将农村居民留在农业农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民工综合保险倾向于激励他们转移到城镇从事非农就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则鼓励他们直接退出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加速劳动力市场转变,需要构建与中国劳动力市场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为1.77亿,中国老龄人口总量位居世界首位,并且超过一半生活在农村。农村不仅是我国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老年抚养比例最高的地区。农村老年人大部分没有退休工资、劳保养老金和公费医疗保障,经济发展、医疗技术、社会保障等方面都较城镇而言相对落后。我国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而农村养老也成为中国养老事业的关键问题。
二、城镇化与农村养老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农业劳动力转变为的非农劳动力。大规模的“乡-城”人口迁移的结果是:弱化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和进一步加重养老保障负担。许多子女远离乡村成为城市工人,代际空间距离的拉大也必然带来代际冲突,增加赡养方面的困难,家庭规模趋于小型化在农村形成“4―2―1”的家庭结构, 显然进一步加重了子女的赡养负担。同时城市生活的紧张节奏和高生活成本也使很多迁移农民家庭难以顾及身在农村的年迈父母,结果是家庭养老保障维系的基础发生变化而导致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刘昌平,2008)。并且老人长期养成的生活观念难于改变:城市生活是一种与乡土生活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 很多农村老人很难适应城市的生活。也有的农村老人虽然希望与子女居住在一起, 但觉得双方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方面存在差异, 为避免共同居住与子女产生冲突而选择返回农村居住。
农村劳动力转移对留守老人健康产生的负向效应也不容忽视,尤其是随着农村家庭规模的逐渐缩减,在农村公共养老服务缺失的条件下劳动力转移会给留守老人健康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王小龙,2011)。这无疑加大了农村养老难度。
三、农村养老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农村养老保障的存在基础,可从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认识: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社会福利差、医疗水平低等。社会基础反映在养老保障制度的落后、国家的非平衡发展战略和事实上存在的等级制度,农村老年人口多、文化程度不高,养老需要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等。
在养老模式的选择方面:首先,传统的孝道观念对于农村老年人选择养老院养老起到了阻碍作用;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更倾向于进入社会养老机构度过晚年生活,可能是老人年龄过大需要更为周全专业的照料;即机构养老的推力包括家庭照料资源的缺乏(Manfredini,2013)。其次,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务工弱化了家庭对他们的养老功能,同时农村社区资源的匮乏并未缓解留守老人所处的困境。最后,日常花费主要来源的自主化( 由自己的劳动收入、储蓄、退休金等提供) 程度越高,老人越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主要原因是机构养老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王彦方,2014)。而教育程度、家庭年收入、区域差异和新农保政策变量显著影响农村家庭养老选择偏好(封,2013)。
孔祥智等在2007年的实证研究显示,年龄、受教育程度、性别、职业状态、地区分布等对农村老年人养老意愿存在显著影响,而老年人的家庭特征变量对老年人养老意愿没有显著性影响(孔祥智,2007)。个人因素中年龄和健康状况与家庭因素中家庭居住区域和家庭中子女数对农民的养老选择有影响(吴春宝,2011)。有关实证证明:具有在家务农、经济来源主要是依靠自己或政府(救济)、参加养老保?U(有养老保险)、担心自身老年养老问题等特征的老年人选择社会养老模式的意愿更强烈;女性、受教育年限少、子女数量多、同吃同住人数多、有配偶、健康程度较差、经济来源于子女、收入评价认为“不够用”、不担心养老问题等具有这些因素特征的老年人对家庭养老模式较为偏好;男性、受教育年限高、儿子数量少、共居人数少、没有配偶(或丧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自己,并且认为收入够用的人员偏向自我养老模式。(顾永红,2014)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经济条件、家庭人口结构、社会保障、个人观念等因素能够显著的影响养老模式的选择。
四、农村养老的模式与现状
在我国具体的养老形式中使用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居家养老、自我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养老、集中养老、分散养老等不同的分类。
杨守宝认为,依据需求层次理论农村养老资源可分为生存型养老资源、相互关系型养老资源和发展型养老资源三类。生存型养老资源从物质方面保障老人的老年生活, 如自我养老资源、家庭养老、敬老院等。相互关系型养老资源保障老人基本的物质需求和基本的精神需求两个方面,如社区养老等。发展型养老资源是在相互关系型养老资源对老人精神方面保障的升华, 如老年学校等(杨守宝,2010)。朱劲松认为不靠子女和亲属(或无从依靠) ,又没有离退休金的社会保障而主要靠储蓄或劳动收入或其它收入(如租金、股金) 来维持生计的自我养老模式是农村一种非常有效的养老模式(朱劲松,2009)。孟艳春主要根据养老的经济资源来源不同,划分了3 种农村养老模式: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她认为这三种养老模式不是对立和互相排斥的,在大多时候是以一种养老模式为主,其他养老模式为辅,也有可能三种模式相互结合(孟艳春,2011)。在我国的农村养老面临着许多问题: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老人引以为自豪的种田经验与生活智慧已不再适应社会的生产与生活,老年人的生活缺少经济扶持、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宋延生,2011)。
从当前情况总的来看,家庭养老仍是当前我国农村最主要、最普遍的养老方式。
关键词:通用设计;适老性;设计实践
重庆作为全国第一个城乡一体化的试点地区,农村居民城镇化并向城市转移,引起城市老年人口数量增加。相对于北京、上海等我国最先进入老龄化的地区而言,重庆城区在适老性住宅环境建设方面较为滞后。调查数据显示,受传统养老居住模式的影响,重庆城区96%以上的老年人都是居家养老。修建适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适老性住宅则是实现居家养老的重要基础。通过研究符合重庆特色的适老性住宅优化设计,对重庆其他区县或地域特点类似的城市可起到示范效果,具有缓解老龄化社会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普适性意义。
1 适老性住宅设计现状分析
近年来,重庆城区住宅大量建设,却无力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很多住宅在建造时就没有为满足居住者的长期需求作考虑;另一方面,对老年人需求不甚了解,供需出发点不一致。现有新建楼盘的户型设计大多是针对80、90后的年轻人,而在进行二次住宅设计时绝大部分亦没有考虑到适老性问题,市面上也鲜有专门的老年住宅。主要体现在:
1.1 缺乏精细化设计
现有居住环境设计中,大部分建造者、设计者与使用者,对适老性设计的理解缺乏深刻认识,要么仅限于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要么就是在普通住宅的基础上做简单改造,缺乏精细化设计,如室内设计中适应老花眼和弱视的视觉色差调配等。市面上建成的现有住宅适老程度低、适老服务设施建设滞后,甚至将老年设施和伤残人设施混为一谈。这种情况下设计建造的结果与普通住宅无异,对老年人的生理特征,生活习惯,养老介护服务等需求考虑甚少。在实际建设和后期使用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需要改造的地方,造成很大浪费,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的需求。
1.2 缺少人文关怀
现有的住宅除了对老年人的生理需求考虑不足外,心理需求方面的考虑亦有待改善。普通居民在选择和购买住宅时很少考虑是否适合使用者长期居住和使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感受缺乏切身体验。事实上,老年人的心理问题不容忽视,体现在对自己社会地位下降的无价值感,缺少子女关心的孤独感,以及恐惧死亡的黄昏心理等等。实际上,对于老年人在居住空间中的人性化设计还有许多可改进之处,如:在光滑的地面上行走、上下楼梯等老年人会感到紧张担心;独居过于空旷的室内容易使老年人产生孤独烦闷感,而过于吵闹,嘈杂的声音又会对老人造成刺激等等。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使得实质意义上的住宅适老性设计日益深入人心,为了更好地给予老人良好的居住环境以及生活享受,本文针对重庆适老性住宅市场居家养老的实际需求,在通用设计理念基础上进行适老性住宅设计探索。
2 基于通用设计理念的适老性住宅设计
“通用设计”的原始定义是“与姓名、性别、能力无关,适合所有人的设计”[1]国际通用设计中心于1998年将其修正为“在最大限度的可能范围内,不分性别、年龄与能力,适合所有人使用方便的环境或产品设计”。修正版强调在设计之初,考虑对象不应采用静止的眼光,局限于人现在的状态,而应该动态定位使用对象,不单要看到人现在的能力状态,还应该考虑到随着年龄增长的能力状态,使设计的空间、环境能适合人一生的使用。通用设计的理念应用于适老性设计,亦可解释为不对其他人群的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的适老设计,因此可分为对其他人群产生有利影响或者无影响的适应老年人需求的设计,例如:用防滑坡道取代小段阶梯或两者同时并存等。
3 适老性住宅设计实践探讨
适老性住宅的户型设计、各功能空间设计及设施设备配套、家具选用、细部处理等,对于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生活品质(包括安全性、舒适性、便捷性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然而,现有的商品住宅房屋在修建时并没有更多地考虑适老性,大多数只有在室内装饰装修时进行二次设计、改造。本文以重庆城区某一居住空间为例,在已经修建好的商品房中进行适老性设计考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探索:
3.1 通行区域的通用设计
该项目是一栋四层楼的别墅,可以较大程度的改动原有建筑空间以满足使用主体的自身需求。通行区域是共同生活不可避免的交叉活动区,主要设计理念是通用、无障碍。以别墅入口处门厅为例,除了设置阶梯与坡道连接室内外空间,还考虑了开门准备、更衣、换鞋等区域,以便坐轮椅的老年人进出。此外,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逐渐衰退,在入口处设置了卫生间。(如图1)通行区则设计为至少能让轮椅通行的宽度,即保证轮椅通行的净宽≥800mm,端头等便于轮椅回转的空间直径≥1500mm。(如图1)为了便于老年人上下每层楼,设置了室内升降机,其大小也符合轮椅的进出尺寸,这些设置不会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不便,可以通用。
3.2 设备系统的通用设计
在设备系统的设计上,由于老年人听觉、视觉、触觉的衰退,所以更要体现适老性设施设备带来的便利性。比如照明设施就要设计得更加明亮但又不刺眼,冷热水设备、燃气、电器等设施设备首先应充分考虑使用的安全性,带有安全装置的产品最佳。插座设计的高度在桌椅之上,以免老年人弯腰带来不便。根据人体工程学,本案将老年人可能使用到的设备高度控制在 500mm ~ 1600mm 高度之间。(如图2)该项目为四层楼的别墅,除了上下楼梯通道,还预留了电动升降机的位置,无论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还是需要轮椅等介护工具的成年人,都可以在四层楼之间无障碍通行。
3.3 门窗共通设计
在适老性住宅中,门窗设计首先要确保在使用门窗的过程中开关方便、通行便利。如:厨房、卫生间等房间门的净宽要求≥800mm,保证使用轮椅的老年人正常通行;住宅中使用“口”型门框下沿会形成门槛,这种情况容易绊倒腿脚不便的老年人,也不利于轮椅通行,国家规范要求“门槛高度及室内外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2]其次,要满足采光通风的需求。如:可在门扇上设置易透光的磨砂玻璃观察窗,在保证私密性的同时,便于老年人发生危险时及时施救。(如图3)
3.4 可进行动态完善的适老性通用设计
对于局部可变空间,可使用便于拆卸的轻质隔墙,功能空间发生变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动态调整。此外,还可以在房间四周多设置一些强弱电接口,以便房间功能和布局发生变化时应对用。这也符合“通用设计”提倡的绿色、环保,可共通使用,不造成重复建设和浪费的住宅设计理念。
4 结语
建设部在20世纪90年代末先后颁布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规范,为老年住宅的设计提出了一定的指导方针。基于通用设计理念的适老性住宅设计,即在住宅空间设计中坚持“适老、通用”的设计理念。即在设计之初,基于通用设计理念进行适老性考虑,在满足人体基本尺度的基础上,从使用对象的动态需求这一视角出发,较为妥善的解决不同年龄层次的主体对住宅使用功能的需求,其典型属性是具有通用性、普适性,尽力降低老人、年轻人、孩子居住行为的相互干扰,也可为尚未步入老年阶段的使用者做可持续性住宅使用考虑。本文结合实践案例,基于通用设计理念对适老性住宅进行设计探索,旨在研究进行普通住宅设计时秉承适合人一生的居住思想,而非是要创造出特殊的建筑类型,从而尽可能为每一个人创造便利、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 杨小东,刘燕辉.“通用设计”理念及其对住宅建设的启示[J].建筑学报,2004(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