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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特征

时间:2024-03-06 16:20:28

导语:在社区治理的特征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社区治理的特征

第1篇

矿区卫生局以“创立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中间(站)”运动为中心,量体裁衣,一切从实践动身,狠抓建立与治理,在运动中重点推进社区卫生效劳任务,强化效劳理念,打造“民意工程”、“德政工程”,居民群众称心度不时上升,获得了优越的社会效益。

整合伙源、效劳群众,凸起便民卫生效劳。跟着区委、区当局将社区卫生效劳归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矿区卫生局积极组织人员深化病院,社区调研,召开社区卫生效劳任务钻研会,组织病院担任人赴外埠调查进修。依照市设置规划要求,连系我区实践,辨别在6个街道做事处设置社区卫生效劳中间,并充沛应用现有卫生资本,辨别由一矿病院、阳煤三院、二矿病院、四矿病院、矿区病院、阳煤二院承当组建。依据地舆地位、效劳生齿等状况,规划设置了19个社区卫生效劳站。起劲做到合理结构,便利就近就医,构建15分钟社区卫生效劳圈。居民可以在社区享用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效劳和普通经常见病、多发病的根本医疗效劳。

标准治理、进步质量,凸起优秀卫生效劳。矿区卫生局不断秉承“没有最好,只要更好”的理念,在社区卫生效劳开展进程中,面临经济社会开展带来的新问题新状况,合时提出“标准、完美、进步”的任务思绪,展开“创立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运动和“创立标准化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运动。制订了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设置标准、根本用品装备规范、审核评价方法、从业人员治理方法、任务审核规范等,从人员、设备、技能、效劳等方面全方位进行监管,做到了治理有办法、审核有规范。在全区启用了一致的社区卫生效劳标徽、标牌,各中间、站的办公设备等根本设备做到一致,强化了社区卫生效劳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构建优质调和温馨的效劳情况。一致装备了社区卫生效劳信息治理系统。

完美功用、丰厚内在,凸起公益卫生效劳。矿区卫生局严厉依照社区卫生效劳的功用定位,面向家庭、面向居民,不时完美和标准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和根底医疗效劳功用。自动为社区居民树立安康档案、举行安康教育讲座、对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神经病患者等重点人群进行系统治理、积极展开疾病预防和对经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等卫生效劳。常常组织布置各大病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年资医师按期到区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展开义诊、巡诊、讲座、技能指点等运动,逐渐构成了功用较为合理、便利群众、经济有用的效劳系统。让庶民实在觉得到社区卫生效劳的有用性、经济性和可及性,构成大病去病院,小病在社区,康复回社区的观念。

解放思维、变革立异,凸起特征卫生效劳。矿区卫生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同抓,起劲自傲盈亏、自我开展、进入良性轮回。平潭街、贵石沟社区卫生效劳中间、和社区卫生效劳站的温馨情况;蔡洼社区卫生效劳中间、虎尾沟社区卫生效劳站的自动热情式医疗效劳;社区卫生效劳中间的特征安康教育等都博得了所属社区居民的充沛好评。在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建立与治理中,卫生局积极探究合适当地实践的思绪和做法,和区残联部分协作,将社区康复中间建在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无偿取得了残联部分配套设备的运用权,完成了效劳局限的低本钱扩张,加强了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综合竞争才能。

第2篇

管理是指政治统治者的地位保护盒阶级压迫功能逐渐淡化,代之以将行政权力主要运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执行过程。政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管理则是这一意志的执行。对于什么是治理,许多机构和学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协会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全球治理协会的定义是: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总和,多种多样互相冲突的利益集团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办法。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是对立的或各异的利益彼此时应,也可以是人们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是:治理是运用政治权威管理和控制国家资源,以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治理是有许多不具备明确的等级关系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合作以解决冲突的工作方式,它灵活的反映着多样活的规章制度甚至个人态度,以上定义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论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自我调节的协作方式。即国家、组织、个人之间通过谈判实现自动协调目的的方式。

2 多样化的行动者。国家责任范围逐渐缩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责任,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以及广大公众都可以参与治理。

3 互动过程。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依靠互相依赖的权利和资源关系实现互相促进和支持,形成协作性的合伙伙伴关系。

4 国家的主导角色。国家在制度设计和战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这是其他机构不能代替的,国家的作用充分体现在其宏观调控和组织协作上。

二、善治的内容

善治是指一种良好的治理。这是治理理念和相关机制建立并运用到实践中所导致的良好的绩效。它应该是社会治理发展的目标。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够收获到良好的技校,这种绩效表现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过治理达到了公民与公共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公民的责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对公共事务有着广泛的参与,社区团结性达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过多元角度的参与和互动,社区和组织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机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务。经济效果主要是指通过治理直线了社区和组织资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确定了良好的经济收益,给社区居民带来了更好地福利。而社会效果则包括文化观念、环境保护、社区安全、邻里照顾等方面都产生良好的小郭,社区成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个国家而言,职责意味着国家实现有效的制度构建、公民创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着国家不仅在经济上去的稳定而快捷的增长,而且在综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质量得到了不断提升,社会和自然都实现了和谐共进的目标。

三、公共治理的内容

第3篇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更需要动员广大棚户区居民积极配合和参与。注重发挥居民在棚改社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能够使居民成为棚改新区建设的不竭动力和活力源泉。

把“改造人”放在棚改新区社区建设的首位

在迁入棚改新区后,一些居民不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和环境,社区环境遭到破坏。从平房搬进楼房后,也使原来的熟人邻里关系变成了陌生人社会,居民在心理上会不适应。针对这些情况,棚改新区要注重培养居民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居民对新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样不仅能克服见物不见人的思想,抓住以人为本这个社区建设的核心,而且能够激发居民自发、自觉参与社区建设,共同维护自己的生活家园。经验表明,棚户区改造决不仅仅是改造旧房子,更重要的是改造“人”,即提高社区居民的素质,全面提升社区的文明程度。不仅从外观上或物质层面改变旧面貌,更要在内容上或精神层面呈现新气象。

增强居民参与,能为棚改新区建设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棚改社区建设除了一般社区面临的工作和任务外,在拆迁回迁、就业、社会保障、物业管理等各个方面情况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原有的社区组织体系和管理功能难以适应棚户区改造和棚改新区社区建设的需要。因此,只有在棚改新区建设中延伸和健全居民组织体系,搭建居民参与管理的平台,调动居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才能吸引更多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参与式治理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在城市社区的运用,不仅有利于弥补政府治理失灵,还能有效降低社区治理成本,培养成熟的公民精神。棚改新区发挥各种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功能,通过热心公益的居民骨干带动广大居民参与管理,有效弥补了社区治理中政府部门鞭长莫及、居委会能力有限的缺陷,为棚户区改造和棚改新区社区建设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条件。

无偿也无限的社区志愿服务,会受到棚改新区居民的普遍欢迎

第4篇

【关键词】 后单位社会;城市社区;重建

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大批的新兴社会群体出现,国有经济面临改革。资源市场配置、效率优先、公平竞争成为主导逻辑,我国独有的单位体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单位社会逐步走向消解,迎来了以社区为主要生活场域的后单位社会。后单位社会呈现出了不同于单位社会的特征,社会保障取代了单位福利,整个社会从封闭转向流动。单位制的消解,使得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开始分离,人们从单位回到了社会。后单位社会中,社区成了人们生活的中心,人们可以通过社区参与政治以及享受各种社会服务,以社区为平台的社会建设逐步地扩展开来。

单位社会解体后,城市社区在社会整合方面只发挥了有限的作用,人与人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普遍社会交往和联系,反而进入个体化原子化的陌生社会。“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在实现社区对单位的无缝对接和功能替代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社区社会建设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各类企事业单位仍然在社区服务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社会对于政府的长期依赖性导致社会生长空间不足,政府与社会之间权力的接棒并没有顺利进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治理力量的生长和发展面临困境。

进行社区建设,首先要明确我们所要建设的是什么样的社区。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将社区界定为由自然意志形成的,以熟悉、同情、信任、互相依赖和社会粘着为特征的社会共同体。在本文中,笔者认为,社区建设主要有两个路径:其一是自我建设,即社区自我能力的开发和建设,包括个体意识、居民参与、社区组织、资源环境有效利用等方面,通过内在自生力量建构一个具有普遍社会交往和联系的共同体社区,这是社区建设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路径。其二是外部支持,主要是来自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力量的支持,政府应对其在社区建设中充当的角色有一个准确的认识,明确所承担的职责。

一、培养社区意识和社区文化

在单位社会中,由于单位社会能够为成员提供生活所需的各种物资和福利保障,对单位的依赖使人们形成了深刻的单位意识,因此对单位具有强烈的归属感。而在后单位社会中,则需要将过去对单位社会的高度依赖转变为对社区的强烈认同和归属感,这样才能实现社区的整合功能,而这种转变的首要条件就是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培养社区意识的关键在于社区可以给成员带来什么,能否意识到并满足个体的需要。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居民看到了社区存在的价值,才可能形成一种社区意识,对社区产生归属感;而这种意识将进一步促进社区成为居民的利益共同体,代表居民争取正当权益,这是一个循环的过程。

居民有了社区意识和归属感之后,便可在此基础上产生新的维系社区整合的文化精神的内涵,它将成为社区建设的一大助力。独特的文化特征是社区的重要标志,文化本质是社区诸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现代社区发展中绝不能忽略这个因素。建立无形的却具有社区特征的精神、文化是考察社区发展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区是否无缝承接替代单位完成社会功能的重要标准。社区建设不仅需要个体意识的转变也需要一种文化精神的力量,能否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特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区共同体能否真正实现并稳定发展。

二、提高居民参与意识

单位制消解后,单位撤出了社区治理的领域,而新的管理实体尚未出现,由此造成了社区治理的真空,出现了极大的管理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依靠居民自我管理。单位制解体后社区成为异质性的杂乱社区,不同职业、不同群体的人聚集在一个生活空间,而居民参与的可能性就在于社区成员间具有共同利益,存在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关注,这成为异质成员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而且居民对所在的社区具有一定的了解与认识,并能够对社区中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问题有所反思,在此基础上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行性和效果比较可观。因此,一种居民参与和自我管理机制的培育和发挥作用应是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有效条件。提高居民参与,让居民参与公共事务中,可以使其有一种主人翁的意识,提高参与的积极性,强化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并且基于共同的利益也有利于社区问题的解决,有效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

三、发展社区组织,形成内动力机制

涂尔干指出,职业团体已成为现代城市社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它在社会整合中具有比其它团体更大的优势:“第一,职业团体到处都存在;第二,职业团体无论在什么地方都能起作用;第三,职业团体的力量渗透于生活的每一部分。”职业团体作为社区组织的一部分,毫无疑问可以在城市社区的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进行社区建设还需要大力发展民间社团和志愿组织。由居民自发形成的志愿团体组织将为“社会人”的普遍联系和广泛参与提供进入机制和制度化的保障,构成社区日常生活的组织框架。社区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城市社区发展的支持系统,对社区活动的开展和维持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个城市社区中,如果存在大量发育健全完善的社会组织,社区活动的开展与社区事务的处理也就具有了基础性的保障。社会组织在培育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型的公民文化、促进社区居民利益诉求的表达、进行社区事务的管理、弥补公共产品的不足、提供社区服务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支持

虽然后单位社会的建设强调“政府还社会于社会”,必须让政府以外的其他力量获得生长空间,但是现实社会中,社区在单位制时期长期依赖于单位并在单位解体阶段依赖于政府主体治理,导致非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力量比较弱小,短时间内无法在社区建设和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在接下来的社区建设中,还需要政府在扶持其他非政府力量发展过程中发挥一定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协调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的改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对社区资源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充当社区资源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建造一个适合人们居住、休闲、生活的场所和空间。另外,政府也要给予社区一定的权力,增加其自主性,使社区有意识地充当后单位社会建设的主体角色。

总而言之,当前社区的建设依然面临着许多问题,要以社区实现对单位社会的对接,实现对“社会人”的有效整合,还需要社区建设的长足发展。在社区建设中,一方面需要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力量的支持和引导,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社区自我能力的开发和建设,只有改变单一的外部力量的干预,激活主体内在力量,才会获得长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

[2] [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三联书店,2000.

[3] 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J].中国社会科学,1989(1).

[4] 李路路.论“单位”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2(5).

第5篇

一、业主委员会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

业主委员会在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集中表现为业主委员会的“缺位”“集体行动”中各角色主体的“错位”以及“集体行动”中缺乏内外治理的有效互动。

1.业主委员会的“缺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即业主委员会。但实际情况是,全国城市小区建设中,业主委员会发展速度已远远落后于物业公司。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得到及时组建,有的及时组建起来,但发挥职责不明显,物业自治主体“缺位”现象非常突出。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及时建立与健全,其原因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某些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消极抵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视之为自己的克星,对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甚热心,或在成立的过程中设置种种障碍,使小区业主委员会得不到健康发展。二是广大业主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自觉性,或存在较严重“搭便车”心理。业主委员会的“缺位”给物业管理与社区发展带来诸多问题:(1)物业公司作为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小区内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等于小区没有“主人”,物业公司既当“管家”又当“主人”,不受监督的物业公司就会做出有损业主利益的事情。(2)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使物业管理自治内部缺乏对话机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纷争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引发不理智的事件甚至暴力冲突。(3)影响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难于解聘,经营水平差的物业公司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影响社区自治机制的成长。(4)妨碍社区合作和公民自治精神的培养。

2.“集体行动”中各角色主体的“错位”。在全国各个城市的小区治理中存在各种利益冲突,有时甚至出现“流血事件”。其实质就是“集体行动”中各个行动主体的角色出现了“错位”,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政府等组织在小区治理时出现了角色混乱、功能模糊。业主对物业管理参与性较弱是“集体行动”的常见现象。其主要表现为部分业主缺乏物业管理常识,存在“搭便车”现象,身份转换不适应,“等、靠、要”等依赖心理严重,仍然习惯于把自己当作“单位人”,而不是“社区人”。业主参与度低不仅影响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而且还影响成立后的业主委员会的有效治理以及住宅小区的公共利益的实现。

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其最大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它在供给物业管理时,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又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特别是当“委托人”缺位的情况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就会出现“集体行动”中的“逆向道德”问题,现实表现为物业管理价格高、物业管理供给不足,出现物业管理的“供给失灵”。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者,在小区治理中却出现了责任缺失现象。作为住宅小区治理的最初推动者,其在实行政府服务社会化、政府职能市场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对保障业利、保护业主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承担必要的服务和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保障。同时政府某些部门和官员在对物业管理方面也仍然运用单一的行政命令式管理方式,造成了政府部门在“集体行动”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

3.“集体行动”中缺乏内外治理的有效互动。目前,我国新建的城市住宅小区,在同一个居民群体中出现几个并行的、功能重叠及所属组织不同的居民组织,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这些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协作和沟通,造成社区内居民思想的混乱、行为上的冲突及有限资源的浪费,从而影响城市社区的健康发展及我国改革成果的进一步深化。这种矛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而日趋激烈,例如,以业主为中心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以居委会为中心的社区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以财产关系、利益关系、亲缘关系等为纽带的居民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和传统的街道、居委会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社区居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取向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取向之变化的矛盾等等①。

从实践上看,不同组织在利益、权限及活动领域存在矛盾、相互之间尚缺乏或者尚未发展出各自都能接受的协调机制,这既是我国多中心治理结构中政府、企业、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组织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也是业主委员会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缺乏有效互动的现实表现。

二、业主委员会善治的基础:物业管理的属性分析

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本质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二是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从消费行为方面讲的,即一个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其他人对它的同时消费,并且每个人的消费对象都是该物品的供给总量,增加一个人也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效用。非排他性则是从消费主体方面来讲的,即不能根据某人是否付了费来决定他的消费资格,准或许可。因此,判断一个物品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可以根据这两个特点来判断。

1.物业管理在非竞争性方面的特征。非竞争性主要是从消费者主体数量和消费者获得效用的数量上对公共产品进行界定的。从消费者主体数量上看,物业管理对消费主体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或者说,物业管理存在着“容量”问题。在它的容量之内,对物业管理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增加一个消费者(业主)不会影响现有消费主体(业主)的消费效用,也不会增加物业管理的边际成本。但一旦业主数量超过了容量限制,如某些开发商为了获得超额利润,不惜减少绿化面积、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缩小楼栋之间的面积,违规增加楼层来增加消费者(业主);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公共设施违规出租给非业主(物业其他的使用人),则业主对物业管理这种产品的消费就会出现拥挤状态,每个业主获得的效用就开始减少。换句话说,物业管理产品的消费就开始产生竞争性。这是物业管理与纯公共产品的一个明显区别,或者说,是物业管理服务产品的第一个本质特征,即局部拥挤性。从消费者对公共产品获得效用的数量来看,在一定时期内每个消费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消费数量和获得的效用数量是各不相同的。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区别,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需求数量有区别。这种需求数量区别可能由其收入水平和消费习惯等因素决定。例如经济收入高的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需求量就会大一些。二是物业管理在消费数量上是可以计量的。每个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或一年内,使用物业管理的数量都可以计算的,它的表现形式是物业管理费,即我们可以从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面积的大小来衡量。当然这里不能排除存在有强烈的物业需求但因经济状况而不能对物业管理进行“消费”的情况,如以前的倒闭单位的职工住房,由于单位已不存在有的物业管理几乎是没有,很多的房屋由于经济原因而年久失修,成了“危房”。由于这两条原因,就产生了物业管理消费数量上的非均等性,即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对物业管理使用数量上的差异。应该说,消费数量上的不同是私人产品的特征,但是由于它与准公共产品共同消费性同时并存,因此也成为我国物业管理的一个本质特征。

2.我国物业管理在排他性方面的特征。我们知道,纯公共产品是完全不排他的,但物业管理由于具有拥挤性特征,因此便具有局部排他性。(1)物业管理不能完全排他,否则它的消费主体数量就不会大于1,或者说就不具有共同消费性而变成私人产品。比如,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内容就是对业主的公用部分、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绿化、安全、卫生等进行管理,在小区内的所有人包括业主、使用人、甚至外来人(如邻近小区的人到这里来娱乐、休闲)就都可以享用物业管理的服务。(2)物业管理又不能完全不排他,面对现阶段物业管理的相对短缺,那样就会造成拥挤和消费上的竞争性。例如,物业小区内的卫生、绿化、安全等主要是由小区内的业主付费使用的,因为物业管理主要针对业主服务的。因此,物业管理具有局部排他性特征。物业管理的局部排他性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它可能表现为不接纳某些社会成员作为“俱乐部成员”(如通过付费只对该小区提供服务和生产),也可能表现为采用高价格使某些人退出消费行列或不能进入消费行列(如纯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产品更加高级、先进,采用电子监控系统等高科技手段进行管理,它的物业管理非就相应的高)等形式。

3.对我国物业管理的属性的认识,除了传统的研究方法之外,在事实维度之外还应加上空间维度,即必须对我国物业管理在各个地方的数量分配情况加以研究。因为对任何产品的消费都是相对于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而言的,只有消费者在确定了某一位置之后,才能对所提供的产品的数量和类型进行选择。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某些公益物品可能并不带有空间的限制(例如从研究和开发获得的受益);但对于其他公益物品来说,尽管新来的居民无形耗费更多的成本便可以获得其收益,然而这种收益却局限在一个社区中(可能会溢出某些利益到邻近的社区)”②而物业管理正如前述,它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住宅区域内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地方性质的准公共产品。相比之下,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前物业管理看成是纯公共产品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这一主观看法,属于一种制度安排,而不是由于物业管理现实属性决定的。鉴于此,我们对我国的物业管理属性的认识一直存于悖论之中——从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到制度化的纯公共产品。这种理论与现实的反差,现实与理想的错位导致我国住房制度中物业管理供给的失灵,同时也是业主委员会在集体行动中产生困境的根源。

三、多元协作治理:业主委员会善治的路径选择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是由理性人组成的集团通过集体选择的方式供给公共物品的过程。集体行动失败被认为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人们无法通过价格机制分配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和分享公共物品带来的受益。但是通过建立配套的激励制度,能够在集团内部形成有序的社会交换关系,促进社会协作,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利益集团等社会组织,“私人集团和组织也能提供公共物品”③业主委员会就是基于住宅小区内存在集体行动的必要性而产生的逻辑结果。

解决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行动困境,首先需要物业管理的生产和提供区分开来。因为,生产者与提供者相区分是解决公共产品由政府以外组织和个人供给的理论关键④。

所谓的“生产是指物理过程,据此公益物品或服务得以存在物,而提供则是消费者得到产品的过程”⑤。由于以往对物业管理非分割性理解上的偏颇,政府和理论界通常把物业管理作为物业服务生产、分配和利用的一个整体过程,即物业管理的生产与提供是不可分的。现在随着物业产权的明晰,业主委员会权能的加强,可以并可能把物业管理的供给分成对物业管理的生产和提供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生产过程,即政府、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生产,由他们生产适当水平的物业管理服务。这种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有三个生产者:政府向业主提供的服务(如电信部门、电力公司、邮政部门、自来水公司、房管局等)、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为自己提供的服务(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物业)。第二过程是提供过程,即业主委员会把业主对物业的需求提供给业主。

第6篇

【关键词】社会合作治理;社会组织;比较优势

社会合作治理是指各种社会治理主体在法治框架下,就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协商、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当前的基层实践中,社区政府、社会组织是最为重要、最为活跃的合作治理主体。二者的合作治理正逐步深入,合作空间越来越大,平等的合作形式开始显现。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在社会合作治理中有所作为,与其自身具备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等基本属性密不可分。这些基本属性决定其在社会合作治理过程中能发挥诸多政府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成为政府最稳定、最有力的合作伙伴。

一、组织运转更为高效

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国家体系中的政府等公共组织的本质特点。因此,其组织结构不是像政府那样呈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而是作为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以网络式、扁平式的结构运行。这种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具有很大的弹性和适应性,有能力对社区随时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做出即时的反应。这种反应是遵循程序主义和理性主义运作的公权力部门无法做到的。社会组织的灵活性使其往往能及时应对最急需的、突发性的权利诉求,提供最快速、便利的解决渠道,以“雪中送炭”式的社会服务解政府解不了的“燃眉之急”。此外,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和专门化保证了其社会服务的高效性。每一个社会组织都代表着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和权利要求;都更加熟悉所代表的这个群体的行为特征和基本喜好;更加了解本群体成员最真实、最集中的愿望和期许,从而更加明确应当提供何种本群体成员乐于接受的服务来回应他们的日常诉求和期待。社会组织的这种专业性和精细化是政府部门力所不能及的。譬如政府不可能比老年协会更了解60岁以上老人和80岁以上老人各自所需的服务有何不同,应当如何分类操作。要求政府具备这样的专业和细致,既不现实,也无必要。现实中,政府越是“大包大揽”,越是“吃力不讨好”;政府越是乐于、善于同社会组织合作,越是事半功倍。

二、调整修复更为灵活

社会正常秩序一旦被破坏的状况下必须及时得到调整和修复,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受损权益得到补偿。而要达成“及时地”调整和修复,离不开社区内在规则的灵活操作和引导,社会组织正是这种规范、网络和内在制度产生、运行、维系的有机土壤。在当下社会的加剧转型期,人们已经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权利的主张、秩序的恢复不光只有诉诸法律、等待公权力部门裁决这一种手段和途径。将纠纷的解决、秩序的修补纳入灵活的社会自生规则等社会化方式解决,何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尤其是在缺乏法律传统的中国民间社会,人们为了解决某一纠纷寻求国家法律帮助的时候,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属于哪家法院受理分不清;要花费多少费用算不清;法官的态度怎样摸不清;要多长时间完结看不清;结果能不能满意拎不清。这些问题对老百姓来说都是既麻烦又没底的,这也是千百年来中国人“厌讼传统”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诸如此类的很多民间小诗都表达了这种忧虑和担心。而进入现代社会,问题就更加严峻。如果把定纷止争、秩序修补的重担全部诉诸刚性的法律程序,其所导致的结果很可能会是“诉讼爆炸”的危机,即诉讼成灾、积案如山、诉讼拖延。动辄好几年的一审、二审程序使得被破坏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受损的公共秩序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与修复,反而很有可能加剧社会的无序和反常。因此在西方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已经越来越重视“社会法”的作用,注重对“活法”的运用。近几年来,西方社会面对蜂拥而来的诉讼纠纷和“诉讼爆炸”的拖累,提出了诸如院外案件处理日常化、群众化;鼓励调解和妥协等。以日本为代表,它们就采取了一种抑制诉讼,鼓励调解、限制司法规模的“小司法”路线。实际效果上,社会法虽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但其通过暗示、模仿、批评、谴责、报酬、赞许、反应等软方式,往往比法律收获了更高的功效。i

三、决策执行更为民主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手段是上传下达、令行禁止,虽然近些年的政府决策越来越体现民意、注重民主,但相对于直接来源于民间的社会组织而言,其民主性自然逊色不少。社会组织以组织化、群体化的形式,把个体力量凝聚起来,主张进行民主的自我管理、服务和解决社会问题;它通过组织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技能和专业知识,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特殊、有效的政治生活的表达途径,进而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去影响公共决策,反映民主的呼声;它以透明、开放的姿态广泛听取组织成员的想法并通过讨论协商形成最终集体决策,对少数人的异见不会压制,而是给予其安全与尊重,使少数免受忽略与歧视,并尽可能让少数人的声音也能够被各方所听到;它采取谈判、沟通、对话、协调等民主、温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冲突,达致不同利益的均衡,满足各自的需要和实现各自的诉求。ii这是政府的强力控制机制所无力达到的。无怪乎一些西方学者甚至将社会组织视为“民主的生命线”和“现代法治的思想基础”。iii

四、目标结果更为公平

在利益复杂分化和多元价值并存的当代社会,政府构建的一套普遍性的制度体系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同时,容易形成对少数特殊群体权益的忽视,以致社区生活中出现“被边缘化的群体”。政府所能给予的更多是机会的公平和程序的公平,要求法律、政策、制度的设定能考虑到每一个个体的实际情况,覆盖到每一个群体,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这就不可避免会损害到少数个体和部分群体的利益,损害到社会的实质公平。譬如,目前的上海社区中大量存在着“三不靠”人员,靠不上法律、政策,得不到社会救助,这些人正是“一刀切”制度下的牺牲品。而社会合作治理所要追求的目标正是“社区全体居民在民主框架下经由博弈与妥协实现利益均衡”。来自社区基层的社情民意,甚至被边缘化的权利和利益诉求都能够进入到治理体系框架,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社会组织的特征决定了其能敏锐地发现社区实际生活中隐藏的由于政府“不便管、管不好、管不了”而造成的不公平,从而有效补充政府的功能不足,致力于社区实质公平的实现。黄浦区五里桥街道的城市爱心共助会就是一个极好的范例。它是上海市第一家社区层面从事帮困救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由五里桥社区18家招商企业、非公企业共同倡议发起。共助会以“主动帮扶、为民解困”为工作理念,主要以社区“三不靠”困难人员为重点帮困对象开展系列帮困活动,创造性地拓展了社会融资渠道,扩大了救助范围,丰富了救助内容,也有效解决了“三不靠”人员的实际生活问题。

注释:

i 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法律出版社,2005:123-124.

第7篇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体育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区体育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分析视角,探讨通过构建城市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来解决问题,并分析这一过程中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1 多中心治理及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1.1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相继掀起了政府改革的热潮,这场改革推动了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变革,“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应运而生。

关于治理的定义,西方学者给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的说法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他们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者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一定义为我们描绘了当代公共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打破传统政府“单中心”垄断公共事务管理的统治格局,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参与的多元的权力中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治理方式也是多元的,通过各主体间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1.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社区体育活动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出现,80年代中期得到了迅速发展。1997年国家体委等五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对社区体育进行了界定,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根据这一定义,社区体育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全面健康;社区体育服务的对象是以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全体社区成员,不仅包括社区的居民,还包括社区所辖的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其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场地及器材、开设运动处方,进行锻炼指导、体质监测、体育服务信息、体育活动的组织服务等。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指为了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和非政府部门(社区所辖各类机构、私营体育服务企业、体育社团或居民)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共同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治理。

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的必要性

2.1 突破制约社区体育发展的体制障碍,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我国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一开始就是政府行为,并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三级管理系统。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政府工作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中,二者的职责界限模糊,工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我国的社区服务从一开始就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将促使社区体育管理体制发生转变。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全能政府遇到市场经济挑战的情况下,重视政府之外的市场及社会力量,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格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社区体育所独有的地域性、自愿性、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社区体育服务更加适合采取多中心治理的体制,除了需要代表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外,还应当有更多的私营体育服务机构及非营利的体育社团参与社区体育服务。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自治性特点,能保证其在提供体育服务过程中,解决一些政府和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

2.2 突破社区体育发展的资源瓶颈,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从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来看,场地、经费及人才是开展社区体育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政府经费投入有限,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场馆设施资源匮乏,无法满足居民体育需求等问题。除了物质和资金条件,社区体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参与和指导及有关的社区体育管理人员的管理,他们的数量及水平直接影响着社区体育发展的质量、深度和广度。但是,相对于不断增长的体育人口来说,我国的社区体育指导员人数少、指导率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我国街道社区体协中,专职管理者仅占19.6%,大部分管理人员都兼任多职,很难在社区体育工作上投入很多精力。大量经常性的社区体育活动则主要由晨、晚练习点等自发性社区体育组织来完成。以天津市为例,全市晨练活动站的体育指导者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不足30%。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场地设施、经费及人才短缺的问题。在多中心的治理框架下,社区所属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以成为社区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这些单位尤其是学校向社区提供体育场地、设施,是解决场地、设施短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社区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天津市马场街社区本着双赢互动的原则,与社区内外的机关、院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先后与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共建了社会实践基地,为居民提供日常健身咨询、健身技能培训、体质检测等服务。与天马集团、水利局、师范大学、实验中学、干部俱乐部、自然博物馆等12家单位达成协议,通过无偿或低偿等方式,向社区开放35个体育活动场地,总面积达到11500平方米。每年的社区运动会和大型体育竞赛都利用这些单位的场地和设施举行。

3 政府在构建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过程中的责任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力量和市场发育均比较薄弱的国家,推行这样的管理模式,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3.1 转变职能,培育社会和市场力量

多中心管理模式必须贯彻“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把政府过于集中的权力分散开来,以纵向放权实现层次化管理,以横向分权实现社会化管理,将体育管理体制从现在的线性结构改为矩阵结构,从行政命令式的“垂直管理”改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矩阵式管理。政府承担体育的宏观管理、体育总目标和政策的制定、政策调控、经费支持等职能。其中,社区体育的基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由主办体育转为主管体育,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整个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开发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培育社区体育组织等。

培育社区体育非营利组织。健全、自主的居民自治组织既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也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力量。因此,要确保社区自治的各项权利,发挥社区在体育服务方面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应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综合管理权赋予社区居民委员会,使之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会组织。

引导市场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根据居民社区体育服务的需求具有层次性的特点,对于一些基本的需求,可以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以免费或低收费的方式提供,对于一些个性化的高层次的体育需求,政府可以调动市场力量加以解决,走产业化的道路。政府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场地、税收等有利条件。

3.2 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形成体育观念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对体育价值的认识还比较有限,体育作为一种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还未被更多社区居民所采纳。由于社区体育具有较强的个人余暇性和自由性,决定了对社区体育的发动、组织和管理不能做硬性干预,而主要应从刺激其体育需求,调动其参与积极性着手。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地向辖区居民宣传全民健身活动的意义,举办健身知识讲座,开展健身知识咨询活动,提高居民健康意识。通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体育的积极性。

3.3 投入经费,保证社区体育服务的公益性

由于社区体育利益的外溢性,公益性是社区体育的一项本质特征。政府在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同时,应保证社区体育公益目标的实现。维持社区体育发展的均衡性,逐步增加对社区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王旭光,等.天津市社区体育组织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4):30-33.

第8篇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社区整合;襄阳市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95-02

引言

对于处于城市扩张过程中的边缘区域,国外学界普遍使用的是“城市边缘区”(Stadtradzonen)、“ 城 乡 边 缘 区 ”(The Rural- Urban Fringe)、“ 乡村-城市边缘带”(Rural- Urban Fringe Belts)、城市边缘带”(Urban Fringe Belts)“、转型区”(Zonein Transition)等概念。在笔者看来,中国的城乡结合部社区首先是在整个社会大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既是一个价值理想,也是一个理论范式,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过程。这个社会过程在“总体性社会”和“市场社会”两种“非传统的”社会形态之间的转变,在此” 现代化”的过程中形成了相当有中国特色的城乡结合部社区。

城乡结合部目前出现的问题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密不可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资源大部向城市倾斜,对农村缺乏应有的资源投入,而随市场快速发展起来的城乡结合部在政府眼中仍然属于农村地区,因此缺乏有效规划与管理,城乡结合部在相当程度上处于任由自身发展的状态,严重地制约了城市化进程,影响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亟待治理。与此同时,在计划经济时代对社会人员管理起过相当重要作用的中国单位组织却日益受到来自市场化的压力,国家与社会的同构关系被打破;市场化造成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社会结构的重组,国家通过单位组织进行的单一行政性整合模式受到了挑战。越来越的管理需要下放到新兴出现的各类基层社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从基层管理入手,即强化社区管理。社区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组织内,为了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满足社区居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的自我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活动。本文拟以襄阳市S社区为例,对我国城乡结合部治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谨陈管见。

一、S社区的管理现状

S街道地处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近郊,是襄阳市西大门,316国道和邓城大道横贯东西,襄荆高速公路连通南北,并留有出口。全街版图面积28.6平方公里,拥有耕地面积1.4万亩、滩涂资源近8 000亩,农业主要以蔬菜为主,兼有花卉、粮食等经济作物,工业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现有工业企业近70家,是一个涉农型的街道办事处。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S社区快速由传统农业区转变为现代工商业区,村民变为居民,农村变为社区,农田变为工业和商场。目前,该社区现有常住人口3 140户,总人口7 450余人。

二、S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种粮不如种房,违法建设泛滥,亟须治理

随着近年来城乡结合部地价的飙升,越来越多的社区居民开始大肆违规建房以期在拆迁时等到高额赔偿。目前,S社区存在的违法建设主要有,一是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量土地,用于建设厂房、商铺出让、出租;二是借农业结构调整、旧村改造等名义,规避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范围建设,搞小产权房开发;三是通过出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业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四是村民未经批准强占边角地、绿地、耕地等,建房出租,谋取不法利益。其中,前三类属集体违法,第四类属个人违法,说明在违法用地方面乡镇基层政权、村集体组织与村民个人具有一致性。

(二)城乡结合部管理体制不顺,从而引发许多社会矛盾

城乡结合部说到底是随着城市的发展,以往近郊农村在向城市转化过城中形成的过度阶段,这种特性造成了其城不城,村不村现象,一方面它必须接受以管理城市为主的社区的领导,但又不能实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其农村社区属性,决定了在土地所有权、户籍制度等方面只能实行农村管理体制。于是,就形成了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并存的交叉性矛盾,导致城乡结合部管理乏力和管理效率低下,最终只能是谁也管不着,谁也管不好。而管理体制交叉性矛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相结合,致使现行的管理体制大大落后于已经基本实现城市化,甚至高度城市化了的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发展需要,因此出现了所谓城中村现象。特别是因为体制滞后,使土地所有权、户籍管理等问题难以解决,导致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建设不能纳入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形成了特有的户籍身份与职业身份严重不相符的特殊人群部落。

(三)人户分离,农居混杂,流动人口密集,治安形势严峻

城乡结合部的人口构成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农居混杂”,指农民与居民混聚在同一村落。主要情况,一是本地现代小区建成后,许多城镇户籍的居民随之迁来,与本地农民形成广义层面的农居混杂;二是外来流动人口中也是农居混杂,既有农民工,也有外地城镇户口的务工经商人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外来人口的快速集中和高流动性、人员构成的复杂性、素质的低层次性和较高的犯罪率,已严重影响了城乡结合部稳定发展。城乡结合部社区聚集了较多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帮派性较强的流动人口,加上地方宗族势力和恶势力的抬头,极大地削弱了当地社会稳定的控制机制。另外,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地区社会资本下降,其原有的 “熟人社会”变成了新的 “陌生人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缺乏一定的互动网络与信任,行为容易 “失范”。在调查中,我们着重对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做了针对性的调查,结果如表1。

表1 居民对所在地社会治安满意度调查

如表1所示,有61.6%的受访者对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表示满意,他们普遍认为当前的社会治安较以前有所好转,总体上呈现良好的态势;而剩余36%的受访者则给出了否定的意见,即不满意当前的社会治安情况,这些人认为当前的社会治安还存在诸多隐患和问题,亟须采取措施加以改善。综合来看,居民对当地公共安全给予了较好的评价,但仍需注意解决随时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安全指数。

(四)基础设施不足,环境脏乱,公共服务落后

一是社区居民娱乐健身设施较少,社区现有占地400多平米的文化活动广场,300平米的社区办公、老年活动用房,休闲小乐园。这些硬件设施能满足居住在社区办公楼附近的居民休闲娱乐需求,但不能满足社区其他角落居民的需要。二是商店较少,无固定买卖场所。例如,居民买菜是在路旁的小摊上,仅有8:00--9:00和17:00一18:00两个时间段营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三是路灯稀少,草丛浓密,建筑工地多,易造成安全隐患。

三、实现城乡结合部社会稳定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一)强化城乡结合部社区居民自治意识,促进社区自治

目前城乡结合部社区治理乱象主要原因在于由村级管理模式向社区管理模式的转变过程中,符合社区建设需要的各类组织形式没有充分发展,以及相应的组织制度建设滞后。我们应该转变政府主导型的社区管理措施,把社会资本引入到社区管理中来,引导非政府组织、公众、志愿者、私人部门等多方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治理的新格局。

这种背景下,社区建设的方向就不应是国家化与行政化,而是通过改变政府对资源分配的绝对控制,逐步弱化政府对社区的直接控制和干预,适当从社区退出,培育社区居民自治的土壤。同时,重视中介组织的培育,把社区中的一些公益性事务转由中介组织或公益组织承担,从而使居民委员会卸下重负,淡化行政色彩,由此促进居民的自我组织与社区自治。

(二)培育社区社会资本加快社区整合

社会学将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纳入资本范畴,提出了社会资本概念。帕特南运用社会资本的概念探讨市民社会与民主行政运作的关系,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效率,并减少群体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社会资本理论认为,个体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并形成互惠合作的规范。网络是公民参与的前提条件与基本特征,活跃的公民参与是推进民主政治与获得良好制度绩效的有效保证。加强社会资本建设,提高居民的社区认同感,是实现社区整合的又一途径。城乡结合部社区面临着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区成员复杂、管理难度大等问题,提高居民的社区认同度,能够弥补组织和功能整合上存在的不足。 社区社会资本是一种群体视角的社会资本,它涉及社区居民间的交往频率,社区居民的交往越频繁,对其社区的归属感越强,就越能够在整体上提升全社区的社会资本,从社区工作的角度来看,也有助于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9篇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城市社区治理;路径

一、非政府组织和城市社区治理的涵义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非政府组织的概念是从外国引进而来,英文全称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NGO),最初适用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第71条。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是非政府组织。”

(二)城市社区治理的内涵

社区治理是近年来的新话题,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社区在城市发展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如何加强社区治理成为城市管理者关心的重大问题。城市社区治理是指以城市社区的地理位置为基础,居住在里面的居民与政府、团体组织以及服务机构等共同参与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过程,它体现为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通过自身所特有的制度让各种主体依托自身所拥有的资源而进行分工与合作的过程,从而达到一种协调模式。

二、非政府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非政府组织分布在多个领域,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运转,是个庞大的系统。分布领域的广泛性使非政府组织具备了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能力,也使非政府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

首先,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非政府组织能够及时将社区居民的意见、利益诉求集中起来加以整合,形成一种“公意”,然后以一种理性、和平的方式反馈给政府,从而提高政府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其次,非政府组织还能提供非垄断性公共产品,缓解政府公共产品提供过少与居民需求过大的矛盾。再次,非政府组织为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构建了良好的平台,非政府组织将居民意见、建议集中整合反馈给政府部门,为其决策提供民意智慧;非政府组织自身被授权管理多种社会公共事务。现代社会是一个思想、观念、价值多元化共存的时代,传统的“一刀切”管理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多元价值需求。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体现了自由与多元共存的价值理念,具有政府没有的灵活性与高效性。最后,非政府组织可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需求,非政府组织能有力地承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部分公共职能,以满足居民日益丰富的物质与精神生活需求。

三、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要路径

(一)明确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合作治理

1.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治理的必要性。“政府失灵”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无法克服的顽疾,在社区治理中也不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社区建设这样的微观社会治理领域,政府干预越少越好。因此,政府需要将部分权力让渡给非政府组织,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治理,让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合作治理关系的构建是现实发展的要求。当前政府还是处于优势地位,单方面决定NGO的权限与活动实施,因而NGO脱离政府完全独立发展是不太现实的。虽然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较快,但力量还比较弱小,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可行的模式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二者建立互动合作治理机制,才能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推动社区建设。

2.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社区治理合作关系的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即“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合作关系能为社区建设提供更充足公共产品,提高治理效率。

首先,二者应明确各自的治理领域。政府由原来的管制者向公共服务提供者转变,保留部分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领域的公共产品,一些公共产品领域则交给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因而公共产品领域逐渐打破垄断,社会性增强。其次,构建公平、公开的提供平台。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需要在同一平台公平竞争,使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下,公平竞争,择优选取。再次,加强项目合作。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价值取向都是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社会人”以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为共同目标。

二者的优势互补,能有效提高社区治理的水平,达到互惠双赢的目的。

(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参与保障

1. 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非政府组织的规定并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也颇为严格,“双重管理体制”既要求非政府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又要求受政府部门的管制。这不仅束缚了政府职能转变,更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独立发展。因而健全法规制度,从法律的角度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以及规定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势在必行。首先,在法律上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不同于企业,其发挥着市场的中介、枢纽作用,因此对其的监督管理应严格区分。政府应在法律层面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明确其与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的范围,明确各自的权限与责任,从而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同时,在权限之外也给予规制,顺应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内在规律,保证在规制非政府组织的同时也给予法律上的独立空间。其次,突破市场准入限制。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限制了大量非政府组织的进入,其并不符合宪法“公民有依法结社的权利”所体现的精神,也违背了强化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理能力的理念,双重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自主发展。因此,对准入的限制应当转变为对过程的监督,登记注册手续可适当简化,而对其活动实施与组织运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可适时加强,如民间组织管理委员会,负责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备案。这样既打破双重管理约束,也加强管理效果。

2.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打破政府垄断。政府在现行的社区治理中仍担任着主要角色,非政府组织在其中辅地提品与服务。尤其是在某些限制性的公共产品领域,非政府组织深受垄断的限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府在“有限政府”的理念指导下寻求职能转变,倡导“全能型”政府,因而逐渐由全面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控制转向引导,由“管理”转向“服务”。因此,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目标指引下,一要逐步实现非政府组织人事安排、活动、经费自主,二要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平等对话机制,三要下放权力,将服务社会的社会职能下放给非政府组织,具体包括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及市场监督与技术服务职能。

3. 完善资金支持体系,提供经费保障。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自身力量还很薄弱,资金基本上还是靠政府的支持。而这样一个资金支持体系也需要政府从多方面完善。首先,建立专门的NGO项目资金支持体系。项目支持体系指政府以采购制度为基础,将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交给非政府组织执行,政府拿出资金购买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如此,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以合同方式确定合作,由政府提供经费,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其次,建立专项资金制度。非政府组织以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为宗旨,政府可从地方税收中抽取一定的比例,建立社区治理专项资金制度,支持NGO社区治理活动的开展;同时,同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评估制度,确保资金用到实处;而对社区NGO活动的开展,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NGO工作效率的同时实现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最后,引导捐赠,吸纳民资。社区治理仅靠政府的支持还是远远不够,正因为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和自愿性,其融资更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具体而言,由政府牵头,以举办社会公益活动为平台,借助政府的公信力号召社会各界捐赠,尤其是高收入阶层的捐赠。这种捐赠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宏观引导下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能大大提高社区治理的效率,利于社区持续发展。

(三)完善非政府组织建设,强化参与能力

1. 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自律机制。严密的组织体系能为NGO的发展提供一个专业的平台,并能强化组织的自我规范意识。具体而言,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建设,一要促进制度建设,明确章程等的核心地位。二要健全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全体会员大会、会长及监事的权责。三要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会议制度,加强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促进非政府组织日常自身管理的规范化和公开化。在对社区的治理过程中,首先,细致规划社区人力资源安排。人事安排上保证社区至少一名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对于人事安排有困难的偏远地区和落后地区,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协调和指派。其次,明确社会组织对社区工作的平台作用,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协商确定行业职业道德、资格准入标准以及行为准则,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相互监督。民政部门人力上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援不仅不会影响其工作,反而有利于社区工作的共同开展。

2. 重构运行机制,提高独立自主性。非政府组织要在社区治理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有一套从决策到执行最后到评价的有效机制,以保障治理活动的实施。从决策机制上看,非政府组织必须要有自己的独立决策权,一旦参与到社区治理,非政府组织就应该有权获得社区信息,并从信息管理制度当中产生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最后择优选取与执行。从执行机制上看,非政府组织可借鉴企业的运作方式提高执行力。在与政府的购买服务、产品外包、租赁合同等合作方式中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并以受众居民为导向灵活制定方案,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同时也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从评级机制上看,最重要的就是评价主体多元化。具体而言,要非政府组织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效果评价与功能评价相结合,政府评价与居民评价相结合。评价主体应更多的关注第三方即社区居民和行业竞争者的评价等。

3. 强化筹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要解决非政府组织社区治理中经费不足、资金支持不稳定的大问题,根本的还是要强化其自身的筹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现今非政府组织服务于社区的活动经费大都来自捐赠,主要包括个人捐赠、企业捐赠和其他社会团体捐赠等。要想提升非政府组织的号召力获得更多捐助必须:一方面增加非政府组织公信力。当前阻碍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因素之一就是其缺乏公信力,大多数民众因为心存疑惑,宁愿选择效率低下的政府部门也不选择非政府组织。所以,非政府组织更要树立自身的公益形象,牢固树立公益性价值,明确自身的发展取向。另一方面以社区服务为使命。使命是组织的发展方向,是非政府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灵魂,正如杜拉克所言,“非政府组织是使命感、责任感最强的组织,它们以点化人类和改变社会大众为目的,非政府组织使命为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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