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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时间:2024-03-08 14: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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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1篇

【关键词】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其设置规划与建设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1、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标准

首先,从地方发展差异角度看,由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只能起到借鉴和参考作用,因此建议各地方城市应当在其基础上制定适合自身条件的标准和规范。我国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在此方面已经先行一步,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借鉴和推广。

2、不同属性设施项目的划分与控制

从分类上看,现行分类标准没有体现公益性和营利性设施的区别,为了区分不同设施对市场经营的反应和自身发展的自由度,增强规范对不同设施的适应度,建议对分类设施中公益性设施和营利性设施依据营利程度不同进行划分。目的在于通过理顺服务设施的性质和发展机制以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避免“一刀切”的现象,使规范能更好的起到指导控制的作用。

按照上面的分类,建议对不同属性设施可采取以下不同的控制办法:

1)对公益性设施应明确项目的配置和规模,采取“指令性”配套的办法保证建设实施。

2)对营利性设施则可以采取统筹规划,限定规模的办法指导其建设。在控制原则上应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项目划分宜粗不宜细,规模控制也不宜采取刚性的手段,应具有充分的弹性。

3)公益性与营利性兼有的准公益性设施由于建设不受市场支配但经营管理受市场影响较大,从服务角度来看,如果放松对这些设施配套的控制会导致服务层次的缺失,给居民带来生活上的困难。但从经营角度来看,若采用生搬硬套的硬性的指标和建设原则,将容易导致设施空置浪费的可能。因而对这一类设施原则上应当配建,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前期分析后确定是否实施。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部门加强前期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方法上可以采用要求开发商提出前期可行性分析报告,在报告基础上由管理单位从区域角度进行平衡管理,避免资源的浪费。

3、不同类型居住区设施配套的区别与协调

面对城市居住社区的空间分层及日益分化的居民生活服务需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体系再笼统地把“居民需求”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看待,仅考虑居住社区主体在量上的不同而忽略其在质上的差异,认为“此千人”等于“彼千人”,己是很不合时宜。因而在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上应体现出针对不同居住群体的属性和需求的对应关系,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作到“因量配置”的同时结合“因质配套”,作到“量体裁衣”区别对待。

4、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用地

从实际调研情况看,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开发商为追求开发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土地利用上精打细算,高层高密是在这一前提下不断增强的趋势,不少居住区内可拓展用地基本为零。应当看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是随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动态过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生活需求将持续变化,更多的设施类型将伴随生活方式的转变而出现。

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存在的问题

1、公共服务设施分布比较零散

一名普通的居民,一天需要去买早点、去买菜、去洗衣店、还可能去药店、书店、去缴纳水电费等等,然而这些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分布在不同的地方,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同时影响交通。由于政府部门人力有限,无法及时的对这些项目进行监管,一些生活必要项目由于经营利润低而非法转变为其他盈利项目,例如按摩房、游戏厅等。

2、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养老有待完善

居住组团(街坊)级的配套公建最贴近居民,服务居民最便捷,而现有的配套面积偏小,功能不完善,无法形成规模效应。例如,组团级配套公建中无相关医疗卫生设置,居民无法实现小病不出社区的愿望。医疗卫生功能应在小区级配套公建中设置,而现实中,少数房地产开发商为追求利润,逃避小区级配套公建的建设,人为将小区的规模分割为若干组团分步实施,分别立项,导致按规范只设置组团级配套公建即可,从而小区级配套公建缺失,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3、旧区配套公建面积不足,功能缺失

在中心城区,居住区规模的项目极少,大部分以组团、小区形式出现,特别是旧区改造项目,周边配套公建已无法满足居民的生活要求,新建项目也仅仅能满足自身要求,无法改善区域配套公建不足问题。同时,有些新的配套公建项目并没有及时的反应到《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以下简称《定额标准》),例如,在配套公建项目中没有综合执法大队的设置,但实际中确实存在。

4、《定额标准》中未体现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

保障房社区的规划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完善住房供给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保障房社区从政策、规划、供地、建设、运营、居民结构等多个方面与商品房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定额标准》中未体现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

三、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策略

1、界定设施层级,构建多级服务网络

根据公共设施所承担的服务职能和地域范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以下四个层级:

(1)市级:位于城市中心,辐射整个城市乃至更大地区的大型综合性中心;

(2)区级:以行政分区为主,服务于整个行政区域,具有较强的城市综合职能;

(3)片区级:承担一定区域的综合服务职能,基本实现内部自我平衡和自给自足的地区;

(4)社区级:结合我国居民当前的生活和出行方式,从设施均衡布局和内部服务自足性的角度出发,界定社区以半径约500-1000m范围为标准规模,配建较完善的能满足单元内部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使各种功能活动实现较均衡的混合。此类设施主要在下一层次的社区公共设施规划中进行统一配建。

2、应对社会分化,实现多元分异供给

应对社会群体分化和公共设施需求差异,规划研究中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规划社区和服务半径的修正。规划社区是配置公共设施的基本单位,但对于不同的社区,由于居住密度和人群特点的不同,社区划分和设施服务半径应体现一定的差异。例如,对于居住在别墅群中的高收入群体,由于居住密度相当低,在标准服务半径内可能没有足够的需求人口。考虑到这些家庭通常具有较强的出行能力,在规划中可以适当扩大规划单元的范围,即提高相应设施的服务半径,而不是机械套用千人指标。

(2)不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差异性配置。对于不同类型的组团社区,由于居住群体的差异,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传统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仅以用地和人口总量作为参考依据显然是不够的,应根据各类社区所承载的社会群体构成及其需求的不同,以人口密度、年龄构成、社会经济地位等社会特征作为配套标准的修正性参数,共同构成体现差异化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3)特定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核算。对于面向学龄儿童、老龄人口等特定群体的服务设施,需要进行群体总量分析和发展预测,同时结合人口流动和分布趋势,判断该类人群的相对密集聚集区,尽量集中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结束语

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同时为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各个职能部门应从破除部门垄断和改革社区体制入手,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形成多方参与、责权明晰、配置合理、和谐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建立起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以便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方便、舒适、优美、和谐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 苏立琼. 浅议上海中心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长宁区为例[J]. 上海城市规划. 2007(05)

第2篇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1、完成新建2座公厕的建设验收工作,于4月底投入使用。

2、配合区建发公司对阳光大道两侧绿化进行移栽恢复,为工程顺利施工做好基础协调工作。

3、加强基础设施检查维护、注重绿化日常管护。

(二)、认真梳理房管工作

1 、积极协调房管部门,启动安置在怡XX区居民的产权证办理事宜,上半年共整理怡合新城产权证资料516户,有效推进辖区居民驻怡合新城房屋产权证办理工作。

2 、抓好房产法规宣传、矛盾纠纷协调,做好资料管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3 、积极协调上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群测群防,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20xx年5月9日省国土局和气象局专家到街道办进行地质灾害预防专题讲座,各村社区主任及监测人员参加了培训,做到群测群防,确保安全度过汛期。

(四)加强巡查,做好建筑安全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1、做好街办辖区内在建工地的安全巡查,协同街办安监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巡查,组织安全检查十余次,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8处。

2、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力度,安排专人不定期对集镇进行乱搭乱建巡查,发现乱搭建行为,及时下达停工通知书,并限期拆除,减少了后期拆除工作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建设行为。

3、制定《同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实行街办、村、组的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设专项资金对抓好此项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每月25日前村社区上报治违月报表,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上半年共巡查30余次,加大巡查宣传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苗头。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配合丽阳社区做好“同安生态田园城市”项目后续房屋拆除工作,提前做好“丽阳实践”项目分房前的基础数据核实和分房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二)对2013年危房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及时将中央危房补助资金发放到危房户。

(三)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力度,做好基础工作,严防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四)启动20xx年新建3座公厕的立项、招标、建设等工作。

(五)做好绿化改造工作,重点配合建设单位对阳光大道、幸福路延伸段进行绿化改造。加强市政绿化管护工作,达到美化场镇,提高人居环境的目的。

(六)配合建发公司做好忠诚路延伸线建设启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七)做好在建工地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定期巡查,针对扬尘、降尘、施工打围、安全施工等,做到及时监督、整改。

(八)加强房管工作建设,按计划办理辖区驻怡合新城居民的房屋产权证。

第3篇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京汉大道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  拆迁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住宅用房,一律按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易地安置;被拆迁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8平方米安置,并按户增加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超出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的部分,由房屋使用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按户增加的5平方米使用面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

被拆迁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认定,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产权所有人按城市规划自拆自建,所需资金自筹;产权所有人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由拆迁人酌情给予补偿;确需另辟还建地的,由拆迁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原房屋使用人的租赁关系不变,仅对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第六条  拆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由拆迁人适当给予补偿。

第七条  拆迁直管住宅用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不结算差价。

拆迁自管住宅用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土建单方造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偿还房屋超过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如属房型设计上的原因,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积以偿还房屋商品价的90%结算;对要求增加住房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商品价结算。

第八条  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一次性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的直管、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使用人和不以调换产权形式偿还的私房所有人,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如属房型设计上的原因,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土建单方造价结算。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按《市物价、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由于拆迁而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由拆迁人按该企事业单位拆迁前3个月平均工资和奖金的标准,每人给予6个月的补偿。

第十一条  由于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从业人员,由拆迁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偿。

用自有私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于拆迁而停产、停业,由拆迁人提供租赁经营门面,安排生产经营场所,或按其原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面积以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  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房屋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拆迁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被拆迁房屋是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拆迁房屋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被拆迁房屋是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搬迁安置一次到位的,由拆迁人给付300元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给付600元。

第十四条  拆迁私房,房屋产权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4篇

关键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居住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在城市中的重要地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求日趋多样化、闲暇时间的增加和社区服务意识的增强,对各类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十报告中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要求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国家对公共设施发展的重点关注。

要解决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问题,除了加强批后管理外,更应做好方案设计和评审工作,而构建一个科学的标准体系是解决上述问题较为有效的方法。因此,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优化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性。

1.引起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优化的因素

1.1人口年龄结构及居民生活方式的变化

居民年龄结构变化中老年人增多的趋势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较大。庞大的老年群体和众多需要照料的高龄老人,不仅需要经济保障,也需要提供大量的日常生活照料及医疗服务,这就对全社会提出较高的要求。

1.2居住区开发形势的转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中心地区的土地价格门槛较高,用地紧张,很难再有可能一次性获取大面积的土地,但组团各属于不同的开发单位,在小区级或居住区级公建配套上有所缺失,这些设施通常依托中心地段原有的设施解决,无形中增加了这些设施的服务压力。

1.3公共设施配套供应模式与实际需求的矛盾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由“单位人”向“社会人”回归。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不仅关注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而且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这些要求必然会对居住区服务设施带来相应的影响。

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和配套发展趋势

2.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发展趋势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求日趋多样化、闲暇时间的增加和社区服务意识的增强,对各类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升教育设施质量和老龄化应对策略是发展的主要趋势。

2.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可以盈利的经营设施的设置受到普遍青睐,而对一些服务型设施的设置却得不到保障。同时,由于生活品质的提升、消费结构的转变,居民对营利性商业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公益性公共设施需要出台强制性的规定,以保障居民基本的公共利益。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优化策略

3.1调整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模式

简化组团分级、变传统三级配套为两级配套,即将原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的三级配套模式进行调整,简化形成功能明确、布局集中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两级体系。同时,以街道、社区对应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分级的两级设置方式。城市住区空间可以用不同标准进行分级划分:与空间规模相对应的是居住区、小区;与社会管理体系相对应的是街道办事处、社区。

借鉴新加坡经验,结合生活性道路布置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加强设施可达性,提高使用率。

3.2优化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3.2.1服务人口与设施的对应

在实际应用中,广州、深圳、南京、重庆标准中在服务人口和公共服务设施之间建立直接的对应关系,只需确定人口规模就可以直接确定设施的内容与数量,方便了配套标准与规定的使用。

3.2.2法定规划的引入与控制类型

在沈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过程中,对配套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采用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文本控制4种方式。实线控制主要为强制性控制用地,必须落实项目的空间范围,不可调整位置。虚线控制主要为用地预选址,即必须落实项目的空间范围,在街区范围内可弹性调整位置。点位控制主要以控制规模为主,不强制落实用地。文本控制主要为在规划文本中提及,不强制落实用地。

3.3提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3.3.1提升服务性设施

建议对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做适度调整,以政府作为投资和经营主体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与服务、社会福利等设施归为公益性设施,各类商业服务业设施归为经营性设施。重点加强公益设施控制要求,在指标中应给予明确的设置规定。

3.3.2提升福利性设施

加强幼儿、老年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便民利民设施、助残养老设施正是一些居住区的公建配套中的最薄弱环节,因而儿童、老人及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需求,是本次指标体系设定中要注重的议题。

3.4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机制

强化公益性设施,保障公共利益。建议公益类用地由政府统一控制管理,并确保配建的标准。灵活配套经营性设施,满足市场需求。将商业服务类中控制项目突出菜市场控制指标,其它商业小类项目采用控制整体指标的方法,灵活应用,确保弹性。合理调整适用范围,提高可操作性。适用范围为沈阳市中心城区,三环以内为旧城区,三环以外为新城区。根据以上两个区域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设置规定和设置要求。新城区,要求独立设置用地的设施,应落实用地范围。旧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按照不低于指标的70%设置。

4.结语

本研究是对公共服务设施研究方法的新的探索,可梳理出匹配沈阳市公共服务设施特点的优化思路,填补沈阳这一方向上的空白,为沈阳市控详规划深化编制和管理审批工作奠定了基础。笔者也衷心希望沈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优化策略能为相类似城市落实相应设施,找寻适合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思路,能提供些许可参考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徐.文波.杨育人.社区配套设施“非属地”现象及规划政策探讨[J].城市规划.2010(8):56-60.

[2]欧阳海燕.超过半数人肯定新医改.八成人对保障房不放心[J].小康.2012(03):58-63.

[3]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12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Z]

第5篇

[关键词]村镇公共设施;优化配置;运营管理;综述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224

1村镇公共设施概念界定

公共设施又称为公共服务设施,其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较为明确的定义,是为了满足不同阶层群众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设的居住区配套建筑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总称[1]。我国的城镇化建设目前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提高村镇居民的生活满意度是实现村镇健康发展的要求,因而,公共设施的配置是完善居住性能的重要因素。

村镇内部情况不同,所需公共设施种类也有所不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从公共设施所能提供服务种类的角度对公共设施进行了分类,包含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六类。简单来说,公共设施就是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配的供给村镇区域居民普遍意义上应配置的共同性设施,镇政府部门为了满足居民正常生产、生活而在其基本生活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服务设施,将公共设施分为基本和可选择两类,前者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文体科技和医疗卫生,后者包括商业金融和农贸[2];从更广义的角度,公共设施不仅是硬件上的建筑、设备,还包括围绕这些设施所提供的数据与技术服务。

不同学者对公共设施的划分标准有所不同,杨新海等(2013)将公共设施分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每种设施又分为半径依赖型和镇域服务型,半径依赖型服务设施是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镇域服务型设施的服务范围作用于整个镇域地区的居民生活需求[3]。结合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及学者对公共设施的定义,主要的公共设施归纳在如下:①行政管理――人民政府、公安局、法庭、农林土地管理机构、税务局、交通监管站、居委会;②教育机构――专科院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③文体科技――体育场、公园、影院、图书馆、文化站、科技馆;④医疗保健――医院、防疫站、卫生室、计划生育指导站;⑤商业金融――百货店、超市、日用杂货店、药店、书店、银行、邮局、饭店、旅馆、理发、浴室;⑥集贸市场――粮油、土特产、蔬菜、副食品、畜禽、水产、肉类;⑦社区服务――敬老院、老年活动室。因村镇的等级(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及具体实际情况的不同,所需的公共设施需要区分为必要、非必要和不需要,例如高级中学对于中心镇是必要的,一般镇是非必要的,中心村、基层村则不需要配置。

2村镇公共设施优化配置

西方学者对村镇公共设施的配置方法与理论有较早且深入的研究。埃比尼泽・霍华德(1898)提出的“田园城市”理论以应对英国城市因交通不顺畅、自然环境恶化及城市化迁徙严重的状况导致的不良社会环境问题,他对城市的布局结构提出独到的见解,认为空间的相互隔离控制或者内部设施功能的重组可以改善人类的居住环境,采用的主要手段是对居住区及其附属公共设施进行空间上的重新排位与疏导[4]。道格拉斯・戴蒙德在1912年率先提出“邻里单位”的概念,认为它是社会结构的可重复的组成单元,并认为社区公共设施的规划是其设计的关键要素[5]。1929 年美国建筑师科拉伦斯・佩里在戴蒙德的基础上提出“邻里单位”理念,“邻里单位”就像是一个个的细胞,内部拥有可以提供居住者必要生活需求的空间与配套设施,以空间划分,分为住宅、交通、商业、休闲娱乐等[6]。中心地理论是由德国城市地理学家沃尔特・克里斯泰勒于1933年首次提出的,中心地是指可以向周围居民提供各种货物以及服务的地方,并认为市场、交通和行政决定了中心地的形成与辐射范围[7]。费德分级构成理论是在“中心地理论”的基础上对居住区规划延伸,按照居民购物的特性来分级,如购物地点、频率、方式、内容、距离等,并据此原则设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其理论对公共设施配置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8]。

村镇公共设施的优化配置主要包括设计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理与标准、布局与选址以及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规划等。优化配置的第一步是设计配置原理与标准,公共设施配置的基本原理是指在大量观察与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的可以指导适合大多数村镇的一套配置规律,而标准则是在这套规律上进行更为明确的细分,比如大型中心村镇要有比小型村镇配置更多、更为先进的公共设施,且要对大型和小型的村镇规模与人口有较为准确的界定。公共设施的空间布局选址与规划也是优化配置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每种类型的公共设施有其本身可作用的半径范围,且由于相同半径范围内人口稀疏程度不同,公共设施的承载力也会对服务具有一定限制,如何有效地将有限的公共设施资源布局分配到各村镇的各区域,从而使得居民可以获得最大效益是意义重大的。

(1)村镇公共设施的配置原理与标准

村镇公共设施的优化配置首先需要建立一套配置的原理与标准,确定配置公共设施的基本共通点以及哪些因素会影响公共设施的配置。耿健等(2013)总结我国村镇公共设施配置的一般方法有以下几点:按使用功能、按村镇等级、按运营方式(公益性、经营性)、按“千人指标”,并认为所有村镇公共设施完全公平均等投入是理想状态,不切合实际,政府应当紧抓重要设施配置(尤其是医疗与教育),对于其他公共设施应在市场的自由运营机制下做好资源配置工作[9]。鉴于我国资源供给与村镇所需之间存在缺口,公共设施优化配置时首先需要实现最基本的均等公平,也就是说生活所需的服务设施如医疗、教育等是必须要加以优化改善的,其次再结合不同村镇经济、自然现状按标准、按等级进行分配。对于经济落后、资本难以流入、效益低下的村镇,应主要由政府部门从财政资金中拨款建设,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适当放权,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作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既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又可以适当激发村镇当地居民的参与意识。

下表为中国2010―2014年村镇每万人的卫生院数量、床位数、医护人员数。

多数村镇公共设施的简化配置标准首先应调查其村镇的规模与人口,其次是经济现状与区位条件。从这样的标准中可以看出,配置需要讲究人均可接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公平与效率,其次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村镇所具有的不用的政治、文化、自然条件氛围,补充其所需公共设施配置,使得公共设施能够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2)村镇公共设施的布局选址

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村镇公共设施资源的有限性,因而,在我国村镇数量繁多的基本情况下,如何将有限的资本投入建设村镇公共设施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968年,麦克尔・忒兹考虑在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最优化布局村镇公共设施,提出运用公共设施区位分布平衡模型假设进行了数学推算,此后其他学者基于他的研究根据距离、影响、效益等空间因素使用数学假设与计量分析公共设施的布局问题。学者普遍比较认同的公共设施布局关键是公平化与效率化,以公平和效率的适宜性评价作为公共设施规划的引导原则,考虑人、地形、经济因素,按时间分为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从近期来看应将重点放在自然与社会条件较为落后的地区,而从中远期来看则应为适宜性水平较高的地区优先提供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并逐步建立一个覆盖整个镇(乡)居民的基础公共设施服务体系[10]。杨贵庆等(2011)发现东部和中部地区村镇居民对公共设施的要求与西部地区略有不同,前者希望公共设施的建设集中在活动与健身方面,西部地区除了对上述方面有要求外,还希望提高村镇医疗设施水平[11]。因此,布局规划不仅需要对村镇的外在条件进行分析,还要从村镇居民的需求出发,做到真正契合居民的所需所想。

村镇公共设施的布局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村镇的地理位置、规模、人口、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等,在配置时需要综合以上因素,因地制宜,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的同时,致力于提升村镇整体经济与文化的协同发展,提高村镇的活力。

(3)城乡一体化下村镇公共设施的规划

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城市与村镇在公共设施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因而,国家提出了城乡统筹战略,希望可以以城带乡,促进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公平化。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坚持以城镇为核心,带动乡村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构建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在考虑村镇人口与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划分各层级公共设施。张京祥等(2012)提出村镇公共设施的配置应做到公平且基本的机会均等,即不因经济与自然条件等外在因素影响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准水平,为了改善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低水平、均质化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互相分析的现状,需要重点关注三个维度:行政体质层级维度、地域维度、动态发展时序维度[12]。高等级的村镇可以带动低等级村镇的发展,同样,高等级村镇的公共设施的配置与功能服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于低等级村镇,但是基准的公共设施服务水平的均等是必要的,这是基于大局平等原则下的内部差异化分配。

综上,村镇设施的优化配置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从公平和效率两方面提高居民的满意度,缩减贫富差距导致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普及的差异,更好地构建和谐城乡发展模式。实现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优化配置,需要满足以下三点:第一,应尽可能地使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围及使用效率最高;第二,在村与村、镇与镇之间均衡分配公共设施资源,协同发展,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减少资源浪费;第三,现代化村镇的发展是动态的、持续进步的,公共设施的配置需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以优化配置带动村镇发展,而不是仅仅满足于符合居民的基础需求。

3村镇公共设施优化配置与运营管理关键技术发展过程

国家对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配置方案已做出明确的要求,各省和直辖市基于国家的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本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准则。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3年5月7日通过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其他标准规范有《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1993)、《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156―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等,众多省市也建立了自己的标准规范,如《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4)等。这些规范中涉及的公共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机构、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设施、生产建筑、工业用地、仓储、公用工程、公共绿地、农林种植地、交通等方面,在公共设施的选择、配置与管理方面主要依据村镇的规模、人口、资源与环境、历史文化等情况。

西方学术界对村镇公共设施的优化配置与运营管理的研究较早,在借鉴西方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以及我国近些年城乡统筹建设下公共服务设施的实践发展,自1980年起,我国各界学者逐渐开始研究村镇公共服务设施优化配置与管理。较早的对公共设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乡统筹建设发展与公共设施的布局规划领域,如叶舜赞(1980)研究辽宁中部地区小城镇地区范围,他结合经济与人口布局分析各项设施建设的总部署[13];曹护九等(1987)通过研究黑龙江省村镇建设发展,发现基础设施的落后状态与村镇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严重影响整个乡村的经济建设,并提出了村镇的迅猛发展带来的公共设施大量投资需要有效的管理机制,不可盲目建设[14];李华树(1994)认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要合理规划村镇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项目等的用地布局,此外,有效利用自然环境条件,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乡村景观是营造地方特色、吸引外部资本的一种有效方式[15]。

除以上研究内容,近年来多数学者对村镇公共设施优化配置与运营管理的研究还集中于公共设施配置影响因素、标准体系构建与运营管理模式领域,与此同时,“均等化”的理念受到学者们的推崇,但是对村镇公共设施“均等化”的具体定义上有所不同。胡畔等(2010)希望可以实现村镇基本公共设施均等化,他们引入空间分析方法来解决公共设施的配置问题,指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与选址要遵循公平原则,在最后的调整阶段要以效率原则为主[16]。谢波等(2014)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认为追求过度的基本公共设施“均等化”会导致政府运作体系过大,反而不利于村镇的统筹发展,结合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这一制约愈发突显,“均等化”的实现必须依托公共服务设施的资源配置、供给方式和管理运行的完善,且在公共设施种类、人均使用效率和各社会阶层群体利用机会实现均等[17]。

(3)村镇集贸市场

村镇农产品的物流集散依赖于村镇集贸市场,集贸市场不仅是村镇居民赖以生活的不可替代的平台,更是村镇与外界建立商贸往来的重要枢纽,对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信息公开透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集贸市场公共设施的优化与管理主要建立在村镇市场交易技术和村镇市场风险预警与控制技术。具体内涵为在分析村镇各类市场服务半径、功能承载力和市场分工的基础上,针对村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超市的功能搭配,开发村镇多级市场协调共生分布技术,为实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功能对接,设计集贸市场和超市参与的村镇批发市场多功能对手交易设施配置方案,并通过对不同类型村镇市场交易模式进行研究,制定村镇市场电子交易、退货理赔等交易服务规程。建立村镇市场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提供村镇市场商品交易风险预警技术,是为村镇市场商品交易价格稳定、供求平衡提供支持。从适用性、经济性和便利性等角度,在运营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做好村镇市场内部交易设施、仓储设施、交通设施、检测设施等主要设施的管理工作。

(4)应急公共设施

应急公共设施是村镇公共设施中保障居民在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的有力保障,根据村镇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频率和强度,配置典型村镇应急公共服务设施多视角导向标志,编制村镇应急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手册,为村镇居民提供应急引导服务。村镇应急服务设施的优化配置、运营和监管工作离不开系列技术与管理模式的实施,如应急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布局技术和方法、应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情景模拟技术、村镇应急公共服务设施融投资、建设、使用、维护为一体的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及管理规范、村镇应急公共服务设施运营与维护动态监控体系等。

5总结

村镇公共设施的优化配置与运营管理不是简单的保管和操作公共设施,而是结合现代化的科技与思想使得公共设施从本身简单的功能转化成具有多功能效用的设施,其关键要素是管理方案的选择与相关技术的设计和支撑,良好的运作体系帮助村镇更快地走向现代化,使公共设施可以更高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共设施在优化配置及运营管理过程中需要与时俱进地应村镇居民所需更新设施及相关管理技术,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从而得到符合不同村镇本土发展的有特色的设施配置及管理运作模式。综观村镇公共设施优化配置与运营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从以空间布局为主的配置理论到实证研究,再从实证研究中总结归纳出适用各地村镇的通用性的配置标准,逐步具体化优化配置的细节与管理的方式,不断融入现代化的观念与技术,最终呈现严谨的、有条理的、具有较高可行性的方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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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一、辽宁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状

1 教育机构设施现状

在调查的村庄中, 59个村庄有幼儿园,其中有14个村庄拥有不止1所幼儿园,大多是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村庄,且以私人开办的幼儿园居多。农村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以乡(镇)或上级拨款、村集体收入和村民集资三种方式为主。丘陵地区和经济落后的较为农村,没有配置幼儿园,占总数的70.5%。其中,有少数农村打算近期建立托儿所,近期内没有建立计划的村庄达到93个村庄。

近年来由于受到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影响,大量分散的村庄集中迁并建设小学,一些村庄原有的小学也随之合并或撤销。另外,随着农村人口逐年降低,加之农村劳动力人口携子女举家向城市聚集打工,导致农村地区入学适龄儿童减少,也是造成近年来农村小学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2 医疗保健设施现状

在医疗方面,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农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长期以来一直是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重要措施。在有效调查数据中,平原地区、经济条件好、规模大的农村医疗条件相对较好,而偏远地区,经济落后,村庄规模小的医疗条件差甚至没有。卫生院的经营性质,目前卫生院以个体诊所居多,占到调查样本的57%,由村集体或社区主要负担的卫生院(所、室)占到28%,而公益性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派驻站(所、室)仅为14%。

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生活习惯和传统观念影响,建有养老所的村庄很少见,而且部分村庄养老院已经停办。养老所主要建成于80年代和90年代,而且现有养老所得规模都不大,在调查的22个养老院中全职员工在5人以下(含)的有16个,占到总数的72.3%,且素质不高。

3 文化体育设施现状

在调查的村庄中,有包括文化娱乐、科技宣传、图书室等功能在内的文化站仅有58个,占调查总数的29%。在已有的文化站中,以近年新建为主。由于农村建设条件不高,以及村庄居住人口数量有限,因此文化站的设施通常集成多种使用功能,为农民提供多种服务,如文化活动、图书室、教室等。

拥有独立的球类或田径运动场地的有21个,占总数的10.5%,其中,2006年至今建成的仅有6个;部分村庄利用小学等附属的球类或田径运动场地作为居民活动场所;大部分村庄已拥有独立的包含健身器械的小型场地,可供村民自发性进行休闲健身活动。

二、辽宁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主要问题

1 公共服务设施分布空间缺失,提供服务范围有限

通过对辽宁省农村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水平现状调查分析后,发现辽宁省农村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存在一定程度上不均衡,学校、卫生所、体育休闲场所等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公益设施目前的覆盖率不是很理想,养老院、托儿所等国家政策支持有限的服务设施的覆盖率很低。由于受到农村地区范围广、村庄分布不集中的影响,绝大多数公共服务设施仅能够为本村居民提供服务,这就使没有服务设施的村庄无法得到相关服务,即便能够获得服务,由于受到场地设施条件限制,服务质量也受到影响。

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不足,影响工程建设质量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农村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多沿用以前的模式,大部分工程没有设计图纸,只是按照当地风俗和传统认识组织村民自行建造。但是,随着工程技术水平的提高、建筑材料品种的丰富和建筑使用功能的不断完善,对于建筑施工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公共服务设施来说,其使用功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结构设计、建材选用、施工难度等方面比农村住宅建设更为复杂。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如果依然采取住宅建设的模式,没有建筑设计图纸,仅凭农村建筑工匠的个人经验组织村民自建,往往由于施工不规范或采用的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的质量隐患。

3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和服务水平普遍低下,影响设施使用

对于公共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从调查结果来看,目前大部分的公共服务设施都制定了设施使用与维护的管理规定,并派专人负责,但是维护管理水平不高。服务设施通常只是派人负责日常卫生的打扫,能够达到对建筑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发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的不多,影响了房屋设施的使用功能,同时对建筑使用寿命也有一定影响。

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少,资金筹措难

资金是影响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首要因素。目前农村居住区内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除了经营设施外,主要依靠乡(镇)或上级拨款和村集体收入,很难通过商业方式进行市场融资。

三、推进辽宁农村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策建议

1 科学编制村庄布局规划,有序推进农村住区建设

进一步修编完善镇域村庄布局规划,明确中心村、行政村的数量、位置和功能定位。按照方便服务管理、尊重群众意愿和集约利用公共资源的原则,根据农村地域特点、资源配置、历史沿革、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规划农村住区空间布局和建设规划,把生产、生活、生态等功能合理分区和完善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事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培育社区共同意识等“软件”内容纳入规划编制。

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建立规范的农村住区服务中心和完备的服务设施,为住区范围内农民群众提供服务。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多的村,以现有建制村为基础,建立社区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两委”来组织运行。相对分散的村庄以中心村为聚集点,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撤并自然村,实现农村社区的聚集发展。在空间布局上,农村住区服务半径2公里左右,即十五分钟生活圈。

2 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

努力改变政府公共服务资源“城市腿长,农村腿短”的现象,转变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突出农民就医、就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法律、社会治安、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进入农村社区,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增强社区的凝聚力。真正使农村群众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3 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经营管理新体制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和多元投资的思路多渠道筹资,加强私人、集体投资的管理水平。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形成农村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既可以运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等激励手段;也可以采取 “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市场机制原则,依据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模式,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投资模式。对边远地区农村由政府全额投入,对近郊平原农村以政府投入为主,对集镇农村和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区由农民自筹为主,推进新农村社会公共服务软硬件同步建设、协调发展。鼓励社会举办和经营社会公共服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项目法人、特许经营、贴息贷款、政策优惠等多种方式,政府购买其社会服务,推动市场化运营模式。

4 加大宣传力度,改变传统观念

加大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村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及时准确理解相关政策实施范围、预期目标、政策内容和效果检验等,保证政策的实施效果。此外,针对目前农村人口流动加快,劳动力人口向城市聚集等农村社会的现实变化,利用电视、宣传手册、户外广告等形式宣传科学、健康的生活理念,逐步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变化,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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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吕微,唐伟.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建议[J].中国行政管理,2009(07)

3 都爱红.公共服务的伦理内涵与价值[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04)

4 顾丽梅.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其对我国公共服务改革之启示[J].行政学研究,2006

第7篇

关键词:居住区;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

一.城市居住区公共空间

城市居住区公共空间是指在城市居住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休闲娱乐,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居住区的公共空间包括有入口、道路、各种场地、植物花卉和休憩设施等

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特征

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是为区内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的居民使用或服务的,因此公建的布局要适应儿童、老人、残疾人、学生、职工等居民的不同要求。同时各公共服务设施又有其自身设置的经济性和要求、方便居民使用等共同特点,从而可将有利经营、互不干扰的有关项目相对集中形成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为满足人们日常生活、购物、教学、文化娱乐、游憩、社交活动等需要,居住区内必须设置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其内容、项目设置必须综合考虑居民的生活方式、生活水平以及年龄特征等因素,一般而言包含以下内容: 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

居住区作为居住单位,其效能发挥有赖于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公共服务设施。它相对于城市级的公建配套具有规模小、项目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服务范围和对象相对固定等特点。另外,公建服务设施是确保良好人居环境的必要条件,现代化的人居环境不仅应当为人们提供良好的住房,更需要为人们创造舒适、安静、优美的配套设施,提供良好的社区服务和社医管理,满足人们交通、购物、健身、休闲、娱乐以及日益多样化的精神生活需求。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也就成为美化人居环境,满足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的必要条件。

三.当前居住区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空间数量不足

随着经济建设节节升高,城市高楼密集,公共空间被“挤”得所剩无几。公共开放空间数量少,用地不足,原有的公共空间被吞食、占用,失去公共性;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公共空间被视为建筑的附属项目。

(二)公共空间质量参差不齐

缺乏层次感:城市居住区内空间环境的设计形式单一,缺乏地方特色、可识别性和个性。2)尺度不当:居住区内公共空间设计的尺度不当,由于设计者对于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考虑不足,公共空间往往尺度过大或过小。3)细节设计缺乏人性考虑:公共场所的营造和公共设施的设计不能尽善尽美。许多小区内没有设置无障碍通道,水景周边护栏设置不够标准,小区入口和小区外道路有高差等现象处处可见。4)营造设计上存在欧式化、模仿风、草坪热、大树进城等现象。

(三)公共空间管理不当

(1)安全隐患:安全设施不到位.

管理问题:

据了解,一些小区的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公共空间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所得收入归物业公司所有。

小区内车行道路上划泊车位线,占去了道路近二分之一宽。

许多小区的水景和园林小品景观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四.提升小区公共空间品质的措施

(一)提升公共空间的人性化设计

一个公共空间设计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它是否为大多数使用者所肯定,即公共空间的生存依赖于使用者“人”的感受。如果失去了人性化,无论它被设计得多么豪华漂亮也只能是像雕塑一样供人观赏而无使用价值,因此,在塑造居住区内的公共空间时,设计师应把人作为空间主体,创造人性化的公共空间。

影响公共服务设施人性化设计的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环境因素、人的因素、文化因素以及设施本身的因素。公共服务设施的人性化表现,说到具体上应当包括安全性、美观性、舒适性、通俗性、材质感、识别性、和谐性、地域性和文化性等,因为人性化的表现因素众多,所以公共服务设施的人性化应当是一个可变因素,地理文化的不同、民族与历史的不同、传统与的不同、使用环境的不同、使用者的不同都是体现人性化差异的表现因素,我们应当充分分析和利用这些因素来推动我们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人性化设计。

(二)合理规划公共空间的布局

避免重复、重叠的建设,某些居住区存在公共空间规划位置不合理的现象,开发商为了多出朝向好、视野好、综合环境好的位置作为住宅开发,在规划设计时很可能将公共空间项目安排在用地条件不好的位置,致使空间位置不合理,交通不方便,不便于人们的休闲。

(三)提高现有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

不让公共开放空间仅仅成为景观,能够有效利用起来,尤其例如网球场、露天泳池这样比较特殊的公共场地,避免闲置。

(四)加强小区内公共空间的管理,保证休憩、纳凉等场地的卫生整洁,禁止在区间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上停放车辆。

五.城市居住区公共空间设计与营造

(一)空间布置的层次性

公共空间一定要针对不同人群而设计,人性化公共空间的要求在于对于老人的活动,儿童的活动以及弱势群体的活动均有合适考虑。在室外活动场地要有足够的座椅等设施,有适当的遮荫和休息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应考虑周围车辆和行人,选址应尽量在领域性较强的公共空间中。

(二)公共服务设施人性化设计的因素

我们可从以下四个因素: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地域文化、使用人群来分析公共服务设施的人性化设计。

(1)自然环境因素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到周围的自然环境,注意设施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顺应自然环境,又要有节制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通过具有人性化设计的公共服务设施这一中介,达到“天人合一”。公共服务设施的人性化设计还要考虑到气候地域的影响。比如:北方气候干燥寒冷,因而北方的公共服务设施材料应多采用具有温暖质感的木材,色彩要鲜艳醒目,以调剂漫长冬季中单调的色彩,这些能使人们在漫漫寒冬感受到心理上的温暖和视觉上的春天,使抑郁的心情变得轻松愉快;南方温热多雨,选材要注意防潮防锈,故材料的运用多运用塑料制品或不锈钢材料,色彩上也以亮色调为主。

(2)人文环境因素

除了理解设施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对其文化意蕴和民族风情的解读。人文环境主要从建筑和景观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中国地域辽阔,多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建筑风格,如北京的四合院、黄土高原的窑洞、江南水乡的粉墙黛瓦、福建的客家土楼等,在这些不同风格的地区安置公共服务设施时,为了不破坏当地建筑的风格,设计公共服务设施时就必须考虑到整体建筑风格,从中抽取出诸如形态、色彩、文化等隐含的因素,运用到公共服务设施设计中去。由此看来,建筑形式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影响还是很大的。另一方面,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景观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公共服务设施参与城市景观构成,是景观规划中的一部分。城市景观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构成元素,如城市雕塑、喷泉、景观灯等,那么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城市景观和谐一致,相辅相成,既要丰富城市景观文化的内涵,又要创造优美的环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服务设施就是城市景观。总之,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空间环境中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体现着城市的文化内涵,反映出居民的人文精神。

(3)地域文化因素

公共服务设施作为一种文化的载体,它记录了历史,传承了文化。东方与西方、国家与国家文化存在着差异,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农村的生活方式也存在着差异。不同的生活方式体现着不同地域的文化,并表现为人们不同的生活习惯,而作为为人们社会生活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自然就会受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影响。公共服务设施在造型和色彩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地域文化差异因素,才能设计出符合各地自身的传统特色的人性化的设施,这样才能使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融为一体,才能体现出人性化并受到人们的喜爱。

(4)人的因素

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应该从研究人的需求开始。城市中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其服务人们的工作、生活和供人们欣赏的双重功能,方便着人们和美化着城市。人是城市环境的主体,因而设计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需要。在使用人群中老人、儿童、青年、残疾人有着不同的行为方式与心理状况,必须对他们的活动特性加以研究调查后,才能在设施的物质中给予充分满足,以体现“人性化”的设计。如在人行道上开辟盲道,在入口楼梯两侧开辟轮椅通道,这些都是考虑到残疾人需求的人性化设计。如何兼顾不同使用人群的需求,如何使他们在使用设施时感到方便、安全、舒适、快捷,是设计师进行人性化设计时应该考虑的因素。

(三)人性化公共空间的细节设计

居住区内的公共空间应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小中见大,在有限的空间里,利用植物、地面高差、铺地分割和设施来创造尺度宜人的空间环境,将公共空间做得丰富和赏心悦目。

(1)道路场地

人车分流的方式被证明有效的避免了私家车对居住生活环境的影响,保证了居住小区的安全和安静,但车道上排斥行人成为单纯的交通空间,街道上就缺乏生活气息。居住区营造充满人的趣味的公共空间,其设计强调将交通空间和生活空间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阻止无关车辆的进入,并对街道的线形、宽度、小品等进行精心的设计处理,以降低车速达到人车共存,扩展出形态各异的院落空间,同时结合绿化铺底划分空间,提供人的尺度等作为满足多种功能的居住性公共空间,由此道路空间作为邻里交往临时停车及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居住区内的公共空间也变成了具有多重功能的空间。

(2)休憩设施

要创造良好的公共休憩环境,是必须提供高质量的“坐”的物质条件。设计时应多利用“边缘效应”,尽量利用阴角空间、袋状椅,使休憩空间的活力和生气在居住区内得以蔓延。其次要能够提供交往空间,要有尺度亲密和设计舒适的座椅为人们提供方便交往的空间。

(3)活动场地

小区内的活动场地主要分为儿童活动场地、老年人活动场地和一般活动场地。其中儿童活动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场地要安全、游乐设施必备、视线合理、尺度适宜以及具备供父母休息的设施。而老年人的活动场地则有不同需求,应符合安全、多样,易交往和易识别等特点。

(4)地面铺装

人的各种行为和活动均基于地面上,因而地界面是空间中与人们接触最密切的一个界面,其构成材料的质地、硬度、平整度、色调、尺度、外貌、高差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空间信息。水池边,花池边挡、土墙等提供边界和领域,以丰富休憩空间的形态。

(5)植物配置

在居住区公共空间中,树木是整个空间的特征或是将其从空间划分出来的手段。巧妙地围绕树木、草坪布置休憩、娱乐、活动等设施,会收到良好的效果。植物配置应考虑其植物选种、配置形状、管理维护等多方因素。植物配置的形状和人的心理有紧密联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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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划定适用范围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文)明确提出,政府应担负起“保基本、兜底线”的责任,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据7号文精神,结合不同类型公共服务设施的自身特点,以及使用代建模式过程中的利与弊,建议对今后的房地产开发代建项目,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类别划定代建模式的适用范围。

从以往的代建案例分析,采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建模式的主要是幼儿园和中小学。此类设施由于能为项目增添附加值,比较受开发商青睐,在代建设施中所占比重也最大。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建议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设施应该区别看待。

幼儿园建议继续使用代建模式。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以及育儿理念的不断更新,本市幼儿园供求矛盾突出,居民对于幼儿园的需求也更加的多元化。仅仅依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公立幼儿园,一时很难满足需求。幼儿园通常建筑规模不大,相关设计标准较为明晰,与居住小区建设的关系紧密,使用代建模式有利于实现同步性和多元化。从调研情况看,开发商和政府主管部门都没有反映突出的问题,表明相关运作比较成熟,各方认可度较高。

中小学建议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建设。中小学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建模式虽然提高了建设速度,增加了学位数量,但反映出的问题也比较多。最为突出的是开发商的逐利行为对义务教育资源的公共品属性造成一定的损害,引发社会问题。在部分新开发的区域,代建本是为了尽快解决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结果“学区房”的出现反而加剧了学位紧张,事与愿违。随着城市发展阶段从聚集转为疏解,大规模的住宅开发项目越来越少,代建学校的机会和必要性都随之减少,义务教育的缺口主要体系为“软件”的不足、优质资源的不均衡。为每一位适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是政府本身的职责所在,政府投资建设有利于统筹布局和保证公平性。因此,建议此类设施原则上一律由政府投资建设。特殊情况下需要代建,应在规划阶段明确服务范围,并禁止进行商业性宣传。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议进一步明确标准。该类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级医院,其中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建模式的主要是服务中心级别的设施。结合前期的调研,代建的主要问题在于前期没有提出详细的建筑标准,导致开发商仅仅是建了指定面积的房子,位置、布局等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这一问题通过加强沟通、明确相关标准,可以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可以使用代建模式。

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建模式的交通设施主要有公交场站和社会停车场两大类,需要分别对待。

公交场站建议由交通部门负责投Y建设。对于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公交场站的建设和项目本体基本上是脱离的。此类设施对周边道路等设施的要求具有较强专业性,范围也不仅限于开发商项目所在地块内,需要对整个区域提前做出详细规划。接收方反映,建成移交时在转弯半径等方面经常不能满足线路运转要求,而且周边的建筑、道路已经建成,无法重新整改,只能闲置或当作停车场使用,反而是一种浪费。公交场站用地不需要分摊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工程量也比较小,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负担也相对较轻。

社会停车场代建中没有发现突出问题,而且投资额比较小,对项目整体的影响不大,可以使用代建模式。同时,鉴于社会停车场本身属于“准公共产品”,有一定的盈利空间,同样适合以其他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营,而且各方面探索成果已经较为丰富。因此,代建模式应该仅仅作为多元化中的一元,而不应成为主流。

市政公用设施应区别对待。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建的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涉及最多的垃圾处理设施,属于具有“负外部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对提升项目品质没有好处,开发商积极性也不高,通常采取能拖则拖、能躲则躲的策略。此类设施建议由相关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布局、提前建设。第二类是水电气热供给设施用房,专业性较强,通常为项目级配建设施,使用代建模式的社区和街区级设施较少,此类设施也不建议使用代建模式。第三类是邮政设施,相关运作比较成熟,没有突出问题,可以使用代建模式。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包含内容比较庞杂,涉及社区办公、文化、体育、养老、派出所等多种用途,也应采取差异化措施。

养老设施由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建起步较晚,目前都尚未投入使用,问题也尚未暴露。但参考教育类设施的经验,预计随着老龄化水平的提高,养老设施的市场价值将逐步显现,可能会成为继“学区房”之后被开发商利用的又一大卖点。因此对公益性的养老设施和经营性的养老设施,应该作出清晰的划分。如果养老设施定位为公办,建议由民政部门负责投资建设,防止公办养老院出现与“学区房”类似的问题。与此同时支持社会资本自主投资、经营养老设施,实现多元化。经营性养老设施完全可以单独出让地块、单独立项,没有必要与住宅开发项目捆绑。

社区办公用房和文体设施等,一般在项目级中都要代建,社区级和街区级的设施只是在建筑面积上更大。各级设施都面临着标准缺失问题,在建立标准的基础上,在项目级代建的基础上增加社区级、街区级的代建也并非难事,因此比较适合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建模式。

派出所、消防站等特殊用途的设施一般体量不大,而且专业性较强,不适合由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建,实践中使用代建模式的本身也不多,建议不纳入代建模式适用范围。

完善代建模式

对于可以使用代建模式的公共服务设施,针对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我们提出了“政策到位、标准明确、沟通充分、流程规范”四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首先要政策到位。

目前代建模式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依据函、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等低层级文件居多,有时甚至无政策可依,有必要在全市层面出台政策,让代建模式有法可依。

建议出台总领性的管理办法。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税务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制定。一是划定适用范围。建议采取“正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可以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建模式的公共服务设施类型,清单之外的不允许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二是明确代建模式在规划、土地供应、立项、建设、移交各环节的基本流程,特别是针对在一般项目流程基础上增加的内容给出统一政策。三是统一明确产权归属,即代建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是放在专业管理部门、放在具体使用单位、放在国资委、成立专门的托管机构、还是由接收部门自己确定。四是明确制约手段,要求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后办理商品房部分预售许可政策,令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与商品房部分的销售构成制约关系,促使开发商按时按质完成建设并移交设施。

建议出台相关的土地政策。建议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出台政策,明确无偿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统一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明确土地划拨手续在什么时候办理,需要哪些前置条件;明确土地出让金是直接免收还是先收后返,因施工误差多出来的建筑面积是否免收出让金。

建议出台明确的税费政策。建议由税务部门牵头出台文件,明确代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各项税费政策。特别是明确移交环节产生的税费怎么交、谁来交,如何计算、如何减免等。

其次要标准明确。

标准问题已经成为代建设施顺利移交和使用的最大障碍。以书面形式明确标准,可提高建设效率,减少纠纷和二次拆改,也是对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尊重。

建议提前明确设施性质。在规划阶段,最迟于土地出让之前就应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服务范围等,写入土地招拍挂协议,并公之于众,同时要求开发商销售时在醒目位置公开这些信息。特别是幼儿园、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可以是公益性也可以是营利性的设施,在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上不能含糊。

建议按项目明确建筑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构成复杂,由市政府出台一个全市统一而又十分详细的标准比较困难。建议根据前期与使用部门的沟通情况,以项目为单位,将详细建设标准写入土地招拍挂协议,或在土地出让的同时,由开发商和使用部门签订代建(接收)协议。具体标准可以各类设施的行业标准为基础,结合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尚没有行业标准的设施,应由专业主管部门牵头尽快制定。达不到标准的政府有权拒绝接收,达到标准的应及时完成接收并为开发商办理预售证等手续。

建议制定代建协议模板。建议由市规划国土委或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拟定代建协议模板,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公布。并要求具体项目签订代建协议时在模板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代建协议模板的内容应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标准、装修标准、性质、具置、移交时限、移交方式、接收方、违约责任等。

再者是沟通充分。

既保证沟通充分到位,又要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不能随意增加审批环节,重点还是要在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沟通机制。

建议建立市级层面的统筹协调机制。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市级教育、卫生、民政等专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领域的需求,对一段时间内重点代建什么、代建多少、主要建在哪、设施性质等问题给出方向性意见。

建议建立市、区两级沟通协调机制。市级层面与区级层面考虑问题的角度各有侧重,建议以市、区两级规划国土系统的联络为纵向骨干,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区规划国土部门无法在本区层面协调的事项集中汇总上报,由市级规划国土部门联系其他市级部门协调解决。之所以选择规划国土系统,一是便于在前期阶段及时解决问题,二是规划国土系统在代建各环节与各方均有密切联系,便于汇总情况;三是因为该系统是直管,纵向联系较为密切、便利;四是借鉴丰台等区的经验教训。

建议明确要求各区将部门间沟通前置到土地出让前。对可能需要代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建议统一要求各区在出让方案确定之前充分听取使用部门意见。土地出让完成后,使用部门与开发商签订代建协议,此后各个审批环节均不再要求开发商出具使用部门意见材料,各部门也不得再提出额外要求。

最后要流程规范。

建议统一立项要求。对于立项的必要前置条件,特别是关于是否必须出具使用部门意见,是否要完成土地划拨手续等目前做法不一的问题,应给出全市统一的政策。建议统一在签订招拍挂协议的同时,签订规范的代建协议,并随后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地块的土地划拨手续,此外无需再提供使用部门的书面意见,以减轻企业审批负担。对于保障房等非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也应在办理立项前签订代建协议。

建议统一联合验收。建议由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在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F行竣工验收方式的基础上,应邀请公共服务设施对应的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已明确了具体使用单位的,应邀请使用单位一同参与验收。如代建设施没有达到代建协议中的要求,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可依据代建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反对通过验收,但不得以未约定事项为由反对通过验收。

第9篇

【关键词】 居住区老龄化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据了解,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随着当前社会、经济、住房条件的变化,家庭人口进一步减少, 我国有相当部分的老年人与子女分居。老年“ 空巢家庭”的增加导致家庭照料资源严重短缺,因此,必须从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角度,理解居住区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新要求,通过居住区老年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来弥补。

如果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达到15%以上,则为"超老年型"社会。 按照这个标准,乌鲁木齐市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05年到2011年,乌鲁木齐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分别为12.5%、12.8%、12.6%、12.6%、12.77%、13%、13.16%,呈逐年上升趋势。乌鲁木齐虽已步入老年型社会,但尚处于人口老龄化的早期,从人口年龄结构图上来看,在未来十五年内,乌鲁木齐市老龄化速度将加速,将从轻度老龄化转变成深度老龄化。

乌鲁木齐市2005年-2011年人口年龄结构

数据来源:乌鲁木齐市统计年鉴(2006-2012年)

乌市老龄化总体呈现出这样几个特点:老龄人口增长快,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全疆老年人向首府集中势头猛增,2011年达到高峰;老年人口日趋高龄化,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全市人口的13.2%;空巢老人居多,特殊群体养老社会化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基础条件差,养老、医疗保障水平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距离现阶段老年人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还有,老年人口,特别是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病重老人、空巢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孤寡老人的数量逐年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乌鲁木齐市政府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难度。人口老龄化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机构 养老需求急剧增大,医疗服务压力加大,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建设压力需要进一步关注。

1 、现有居住区老年服务设施规范的不足

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2002修订版) 在1993年版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养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社区服务中心等相关的老年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初步体现了对老龄化趋势的关注和对老年服务的重视。但在当前高速老龄化阶段,《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的针对性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 1 ) 现有的居住区配套公建的服务对象大都是全民性的,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设施如老年服务站、老年问题咨询设施等没有列人正式规范中。( 2 ) 缺少适宜的邻里交往空间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规范,对居住区老年居民日益多样化和深层次的社会需求考虑不足,缺乏相应的用地与设施的规范。( 3 ) 老年照料服务设施的设置上,没有硬性规定设置托老所,也没有足够的老年服务和照料设施设置要求。( 4 )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设置上,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设置居住组团级的居民健身设施。总体来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缺乏对老龄居住的全面考虑,没有形成有效的居住区老年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2、目前乌市老年型城市居住区规划存在的问题 2.1居住区内的小型养老设施少,缺乏统一管理。2002年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养老院作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宜配建项目,托老所作为小区级宜配建项目。将养老院和托老所作为宜配建项目,在管理和实施中往往缺乏力度。由于养老设施基本上为非盈利性的,开发商和管理部门可能更重视高盈利的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另一方面,目前还没有从人口比例的指标上界定居住区内有多少老人需要以托老所或养老院的这种日托或全托的护理方式。而且与幼儿园相比,这种需求的人口比例在一定时期内是累加的,从而导致了养老设施在居住区规划和实施中的困境。

2.2居住区住宅选型单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仍以在宅养老为主,但目前来说大部分年轻人不愿意和老年人同住,大部分老年人也愿意选择独居方式,但均愿意与同住一个居住区。这样就出现了空巢老人现象,家庭户均人口下降,造成户均住在面积过大,造成浪费。根据我市目前仍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为了提高普通家庭中老人的户外活动质量,住宅区的基本组成单元及其规模趋向于如何能更好地组织和丰富他们的邻里交往与生活活动内容为准则,这对长期以组团为基本组合单元的居住小区结构提出了新的概念。 2.3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活动场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服务的设施少。以住宅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要求城市社区要提供舒适、方便、周到的服务。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年轻老年人(60—75岁)大部分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老人离职后,闲暇时间显著增加,但由于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匮乏,使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单一,没事可做。尤其是年轻老年人,离职往往带来身、心、环境等诸多方面的不适应,他们需要与同龄人交往、交流与慰籍,更迫切需要社区为他们提供诸文化娱乐活动设施。

2.4规划中忽视绿地的建设管理。人类对绿色的需求是与生俱来的,尤其是在高楼林立的喧嚣城市,老年人退休后有大部分的闲暇时间,需要一个宁静的场地去晨练、与他人交流和活动的场所,目前乌鲁木齐市的居住区集中绿地较少。2.5城市基层医疗保健设施不健全,缺乏管理。目前乌鲁木齐市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21个。有6个街道办辖区范围内,既没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没有医院。很多居住区的医疗保健设施因目前尚不完善,疏于管理,虽然建有卫生站、门诊所、护理院等,却门庭冷落,究其缘由主要是卫生站和门诊所等的设备简陋,人员少,使需要就诊的病人望而却步。

3、乌鲁木齐市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对策

3.1完善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截止到去年,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机构仅二十四家,由于数量少、功能单一,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求,微利经营的现状也给经营者造成了负担。

乌鲁木齐市政府于2009年12月4日出台了《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旨在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目前乌鲁木齐老龄化市场有四种体制存在,为传统化的福利养老院;公办福利机构;市场化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市场化的民营性质的养老机构。但乌鲁木齐市目前以居家养老为主。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首府养老服务业发展,乌鲁木齐市近年来已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督管理规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从而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

3.2合理配置老年型居住区内的养老设施、医护设施及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设施,并留有发展余地。科学配置居住区内的养老设施及相关公共设施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老年人口比例。居住区内的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可根据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文化活动中心的规模设定,并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在规划期内可根据年龄结构的变化调整青年和老年活动室的比例。

3.3居住区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与环境的设计中应注意: ( 1 ) 确保老人安全。居住区内部的公共设施应以使用者方便为主,要确保老年人防止身体受到损伤外,还要确保精神愉悦。 ( 2 ) 要舒适使用。让老年人感到精神上的宁静,身体上要舒适。( 3 ) 活动场所的确定。老年公共服务设施的楼层最好在底层,或者单独设置,有利于老年人活动。

3.4加强老年型居住区环境的无障碍设计。 老年型居住区的无障碍设计的主要原则是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有利于发挥老年自理能力的居住环境。在老年人居住建筑与公共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之间提供一条或多条无障碍通道,保证轮椅能通达。

4、结语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城市老龄化会越来越严重,由于乌鲁木齐市以在宅养老的方式为主及近期老龄人口的增加,将来还会增大对居住区内部的小型养老设施的需求,我们在规划中要更加重考虑老年配套设施的考虑,给老年人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参 考 文 献

[ 1 ]余乐华.居住区公共设施规划[ 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 .

[ 2 ]上海市规划局.上海市居住 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 D G J08 —55—

2002)[ S ] .2002 .

[ 3 ]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S ] .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