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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水力发电企业的管理大多实行分级管控。合同管理的流程大致及主要工作如下。(1)立项阶段。从合同订立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方式角度出发,合同立项可分为招标项目合同立项和非招标项目合同立项。从分级管控的角度出发,合同立项可分为集团公司立项(公司)、分公司或区域公司立项(分公司)、项目公司立项(子公司),三个层面的合同立项按照管控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立项流程形成的过程文件及资料主要有招标及合同签订计划报表(项目公司)、单项合同立项请示(项目公司)、招标及合同签订计划批复(集团公司、分公司)、单项合同立项批复(集团公司、分公司)、合同立项报审单(项目公司)及其反应本合同基本情况的资料等。(2)合同文件设计阶段。合同文件的设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合同文件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竞争性谈判邀请书、复询邀请书)、投标须知(竞争性谈判须知、复询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要求及标准(技术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条款、履约担保方式及格式、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其附表、资料。合同文件的设计应依据或参照标准合同文件、示范合同文本,结合本合同的具体情况、本公司的管控制度,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科学的设计。对于可预见的事项不应留有活口,对于不可预见的事项应有原则的设计活口。合同文件的设计应遵循便于履行、易操作的原则。合同实施阶段。合同实施阶段是合同管理过程中历时最长的阶段。主要的工作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监督对方(承包人、服务人、供应商、受托人等)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处理合同变更,处理对方提出的索赔,向对方提出反索赔,办理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合同实施阶段的管控首当其冲的是要及时、全面的做好合同实施过程记录,养成书面沟通问题的良好习惯,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偏差、发生的变更等事项应及时的发出书面文件,一旦发现对方违约,应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收集反索赔的资料、收集解决争议事项的资料,要有打官司的意识和证据准备,但应尽可能的协商解决争议问题,避免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其次是及时、适时的处理对方提出的合同变更、索赔等事项;再次是及时的做好工程进度结算及支付,切实有效的管控好计量、计价及支付工作。(5)合同收尾阶段。合同收尾是指合同实施阶段基本结束,合同履行进入了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阶段。主要工作为整编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清理汇总工程计量及计价资料、处理遗留商务问题、办理竣工结算、委托中介机构实施造价审核,编制竣工决算报告、迎接竣工审计,支付合同尾款,退还履约担保文件或担保金,编写合同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合同设计管理
水力发电企业常发生的合同可归类为:承揽合同(加工、定作、修理、设备更新改造、测试、检验等)、采购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后勤服务合同、小型基建工程合同。合同文件的设计应遵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示范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件,结合标的及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合同文件。本节以承揽合同为例,探讨一下主要合同条款的设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设备更新改造、测试、检验等。合同条款设计参照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加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301)、定作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302)、修缮修理合同文本(GF-2000-0307)、承揽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303)等。承揽合同的条款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定做人和承揽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定作人和承揽人。在合同文本设计时,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名称首先要在合同正文前分段书写,然后还要在合同正文(或附件名称)后分栏与其单位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住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签订日期等)合并书写。承揽人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法定证件的复印件应附在合同后面备查。(2)承揽项目。承揽项目即承揽合同的标的。标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分为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加工物、定作物、修理物、更新改造的设备、测试物、检验物等)。是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的基础,反映了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和要求,是承揽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没有标的,承揽合同关系不可能建立。承揽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条款中一般以承揽项目名称(加工物名称、修理物名称、更新改造物名称、测试物名称、检验物名称)表示,如“××水电站1#机组A级检修工程”、“××水电站1#机组制动器改造工程”等。项目名称的确定,应遵循准确表示的原则、保持与档案记录名称一致的原则。(3)承揽项目范围。承揽项目范围即承揽合同标的的数量,即合同范围,是标的量化的约定,是标的计量。
3合同的公证与审计
合同的公证,尊重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公证的申请。公证形成的法律文书为公证书,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但是,合同的公证,在合同管理中往往被忽视,应给予重视。合同的审计。从审计的范围层面,包括合法性方面的审计,合同价格的合规性及合理性方面的审核及审计,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审计。审计机构的层面,包括外部审计(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或国家委托的审计公司的审计)和内部审计(企业审计部门的审计或企业委托的审计公司的审计)。为此,对于按规定必须要审计的合同,在合同条款的设计时,应增加约定审计事项的条款,以免引起付款方面的争议,如增加“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须通过造价咨询公司的造价审核、审计公司的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支付”等条款。
4结语
关健词:方式 招标 评标 条款
一、如何正确灵活的运用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竟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电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最为常见。
1.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的方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开招标的缺陷,同时又能够相对较充分地发挥招标的优势。
3.竟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5.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供应商,一般很少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
6.电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
该平台通过引入北京中关村电子商城价格指数,有效地控制协议商品价格,给采购人、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商品交易平台,使协议商品价格更加公开透明且便于监管。该平台的启用,解决了协议商品价格信息与市场严重脱节、协议成交价难以把控等问题。
二、编制招标文件要注意的事项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要求和商务条件,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和拟定合同的基础。
招标文件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投标邀请书、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项目商务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投标人须知、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等。编制招标文件应注意以下事项:1. 祥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考虑到的事情都要考虑到,即使当时想到了,但还不能确定具体的要求,也应提出来,让投标商根据自已的经验来建议。否则如有疏忽可能造成被动,会给招标工作带来困难。
2. 准确,招标文件对各项采购要求表达准确,一是一,二是二,不允许使用大概、大约、可能等不确定的语句,否则会造成理解上的差异。
3. 简捷,以最简单的话把采购的目的、要求和服务等叙述出来。
招标文件中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项目商务要求最好是由采购方自已负责。
三、在评标工作中应把握的几个环节
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评标是否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的投标竟争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第一个环节,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的组成,招标人的代表、相关技术、经济法律专家,人数须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委会的人员随招标项目而组建,项目不同,人员不同,但原则不变。
第二个环节,强调评标委员会的回避制度,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有利害关系的包括投标人的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的人员。如果有此类出现应当按照规定更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自已也应当自动退出。
第三个环节,招标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评标过程的保密。这是最关健的环节,招标不保密,就不要招标,在评标前一定要宣布纪律。保密包括评标的过程设计到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标底的价格、中标后选人情况、投标商资料等。
四、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买卖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它是采购方与供应方明确其在授予合同后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法律文本,合同成立需要两个重要条件,即双方达成一致和对双方具有法律方面的约束力。合同签定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记载履行合约的细节和祥细条款,同时在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作为交涉的法律依据。合同分为基本条款和其它条款,基本条款是合同里面的重要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数量、成交金额、交货和资金的支付方式等条款。其它条款包括对卖方交货期时间的规定、保险、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关费用的支付、证件、单据的提交、货物验收及方法等。合同条款应注意以下几个的问题。
1. 一定要写明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它是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使采购达到具体要求的法律依据。
2.明确数量与条款。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货的依据,应正确掌握成交的数量和明确计量单位,(如重量单位、长度单位、数量单位、面积单位、体积单位)。
3.成交金额。必须按政府采购方式已确定的金额来签合同,不能随意改变。
4.包装、交货和资金的支付型式。对包装条款规定要具体明确,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的标志和费用的负担,写明具体的交货地点,商品成交后的支付方式等,如意思含糊,容易引起纠纷。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家专项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含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部门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4、未经批准,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
5、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县内产品。
第二章政府采购机构
第五条财政局是我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第六条政府采购办负责我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制定我县政府采购政策办法和中长期规划;
2、编制、和调整我县政府采购目录,确定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3、管理和监督我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4、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5、审批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6、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7、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建立县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8、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9、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宜。
第七条政府采购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政府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及要求,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项;
2、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部门的采购业务;
3、受政府采购办委托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4、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定期向县采购办报告采购经营情况。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部门和供应商,采购部门分为集中采购部门和非集中采购部门。
第九条政府采购办下设的政府采购中心,为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办理集中采购业务。
第十条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为非集中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业务资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职人员的20%以上接受过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3、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能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5、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部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5、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别:
1、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2、服务类:会议、接待、维修等各项政府所需的社会服务。
3、工程类:含有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安装、装饰和修缮等工程项目。
具体项目详见《*县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的采购模式。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1千元以上(含1千元);
3、单台(套、件)价值0.5千元(含0.5千元)以上的物资;
4、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筑及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公务用机动车辆的购置、保险、维修及燃油;
6、大、中型会议、接待等服务项目;
7、采购部门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8、有特殊技术要求或政府采购办有专门规定的。
第十六条分散采购就是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采购办批准,各采购部门可在县政府采购办确定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处自行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方法
第*条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政府采购办区别不同情况确定。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部门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采购对象在市场上质价差别较大,竞争性较强,通过招标能获取最大资金节余的;
2、一次性采购数量多、金额较大或单项价值较昂贵的货物;
3、财政拨款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和金额较大的修缮工程项目;
4、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它应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鉴别比较,择优选定: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的;
2、招标所需成本费用过高,与采购总价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购,按招标方式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采购的质价在市场上弹性不大或相对统一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对货源单一,无替代供应商,或原采购合同有特殊规定,以及为扶持相关产业,从残疾人福利企业及慈善机构购买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六章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办及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为招标人;取得供应商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为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商资格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定采购合同、履约监督、验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理。
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由政府采购办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在县内,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及获取标书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必须保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提前开启。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并邀请公证人员参加。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县政府采购办认定的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
第三十一条财政各业务股室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审核确定部门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财政有关业务股室要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随年终财务决算一并编报政府采购决算,上报财政业务股室审核,政府采购办汇总政府采购决算,上报县政府。
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办编制的采购计划,将预算内、外采购资金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部门自筹资金的,在采购启动前也要存储到“专户”中。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采购办按采购合同规定付款方式,通过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结余的资金,属财政资金退回国库;属采购单位的,退还采购单位。
第三十六条采购部门凭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九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条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对采购合同和结算书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拨款手续;对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而擅自采购的,由采购办提出意见,财政有关业务股室,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对违反规定采购,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可以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登记。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章政府采购违纪处理
第四十条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业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违反规定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处理;给采购部门造成损害的,必须给予赔偿:
1、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文件的;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4、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政府采购部门及当事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7、不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检查的;
8、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及财政部门给予查处并取消采购中介资格。给采购部门、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2、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
3、与供应商违反规定串通的;
4、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检查的;
5、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关键词:采购管理;成本控制;对策
一、采购成本的定义及其影响因素
采购成本的高低是衡量采购效益是否高效的重要指标,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可以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可计算的成本,是指采购过程实际发生的货币支出成本,而隐性成本则是指在采购活动中的机会成本。
采购成本的构成具有多样性和动态性的特征,从目前较为普遍的采购行业标准来看,影响采购成本的因素主要有:采购价格因素、采购数量因素、产品市场信息因素、产品运送方式因素、采购策落因素等方面。
二、采购成本控制途径
针对影响采购成本各因素,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使采购方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处于主动位置,从而把采购物资成本降到最低。
(一)把分散采购转变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把各个部门的标准化、同质化的需求集中起来,增加采购数量,加大采购筹码,实现采购规模最大化,采购成本最小化。海尔集团采购部通过对钢板、化工物料、电子零部件等大宗原材料实行集中采购后,为公司节省成本达到20%~30%。海尔集团特别提出了“四大”集中采购策略,即“大订单、大客户、大市场和大资源”。为了做到集中采购,采购部门和产品设计部门通力合作,对空调、洗衣机、电冰箱等产品所用到的电缆进行了统一的重新设计,能够标准化的一定要标准化,能采用通用部件的尽量使用通用部件。通过这些措施,海尔集团所采购的电缆由原来的几百种减少为十几种。采购产品种类减少,才能顺理成章地实现集中采购。据透露,仅此一项改进,就使得海尔集团在电缆采购上节约了大概20%的成本。(二)选择优秀的合作供应商。一个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供应商可以发展成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对企业的发展百利而无一害,但是如果选择错了,不合适的供应商会让企业处于产品质量风险、供应风险、财务风险甚至企业生存风险。因此,在企业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之初,必须做好供应商选择评估,具体包括:供应商的质量控制、企业生产规模、研发技术能力、价格成本分析、综合管理水平、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等,在确定其为合格供应商前必须进行样品确认,小批量或批量验证,供应商实地多维度考察等程序。从企业风险管控来看,为避免采购风险过于集中,原则上一个物料必须不少于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特殊情况如该物料是只有寡头供应商的则由采购决策委员会集中确定。(三)多渠道控制采购价格。采购价格是影响采购成本最直接因素,在控制渠道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比三家:对采购物资,采购实施部门或者采购人员必须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比价,对比的物资具有同等品质,供应商具有可比性,通过制度约束规定采购人员不能“拉郎配”,虽然货比三家并不能完全保证这此价格市场上最低的,但相比而言不至于偏离市场价格过大。2.遵循历史最低价原则:对于已经实施过采购物料,在每个采购合同周期(一般为一个年度)结束前,必须根据市场价格趋势以及采购批量的多少再与供方洽谈,可以使用“历史最低价”的方法,对以往采购价格与现采购报价进行对比:按照价格不高于质量不低于以往合作的原则确定供应商。3.加强价格日常分析管理。价格日常管理要充分进行采购市场的调查和资讯收集,一个企业的采购管理要达到一定水平,应充分注意对采购市场的调查和资讯的收集、整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了解市场的状况和价格的走势,使自己处於有利地位。如有条件,企业可设专人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定期形成调研报告。(四)完善采购内部管控机制。采购流程的环节虽不是很复杂,但蕴藏的风险却是巨大的。内部控制管理基于以上考虑,也提出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具体规定,对采购的主要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了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企业在对采购实施部门、采购人员以及采购流程上应该严格按照内控管理监督要求,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内部管控机制,制定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及管控措施,覆盖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订立、物资的运输、验收等供应链全过程。
三、最优采购方式的选择
关键词:医疗设备 采购 采购流程
医疗设备是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基本条件,也是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医疗设备已成为现代医疗的一个重要领域。医疗设备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决定了它的购买价格及后期维护保养都将是昂贵的。因此,怎样做好医疗设备的采购环节及医疗设备的维护管理环节,成为了近些年来各个医院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医疗设备的采购是医疗设备进入医院的第一步,只有在医疗设备采购的过程中把好关,做好各项工作,才能确保后面的各个环节正常有序地运作下去。
目前许多医院成立了采购中心,将设备科的医疗设备采购职责与医疗设备后期维护职责分开,一方面防止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使得医院各部门各司其职,使得医疗设备的采购、维护等各个环节能更积极有效科学的运行。
采购流程的第一步就是计划,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如何制订采购计划需要各医院设备科及采购部门不断地进行探索,采购计划务求做到从实际出发,根据医院自身的实际状况例如医院的规模、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院可以动用的流动资金量等来制订,切忌追求大而全,杜绝浪费,避免加重病患的经济负担[1]。制定了科学的采购计划,经过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程序后,就开始进入实质性的采购步骤。
已经有众多的经验及文献表明了采购过程中招标程序的严肃性及重要性,但是在这之前还有一个环节往往会被大家忽略,那就是采购医疗设备的前期调研工作。临床科室根据自身的医疗需求提出购置需求,但所谓术业有专攻,如何采购到符合临床医疗需求,又具备较高的性价比的医疗设备,就离不开设备科工程师的前期调研工作了。前期调研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很多部分,医疗设备的功能、性能、主要技术参数、配置、售后服务、市场占有率、市场价格等都是前期调研的内容。调研的渠道也非常多,目前网络发达,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医疗设备的合法性,通过各行政区域的工商局查询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性,通过设备的国内外官方网站查询其技术参数及主要性能,通过政府采购网站查询设备的历史中标价格等等,只有在对市场上存在的同类型同级别的设备进行过以上各方面的了解后,才能形成具体的、有实质性意见和建议的调研报告,经过院内共同决策,从而进入流程的下一步:招标。
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招标,称之为投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分为以下几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对于高于政府限定的金额的项目,需要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招标是严肃的,最大限度地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性,也一直是各地方政府、党和国家不断追求的目标。由此,招标前的前期调研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前期调研工作细致,那么在招标过程中就能对各投标产品了如指掌,合理评标,从而购买到性能好,技术高、售后完善、价格优惠的性价比高的产品,降低购买成本。
在经历了制定计划、行政审批、前期调研、决策招标的过程后,医院购置的医疗设备的品名、型号、价格、配置、售后服务等内容已经确定,医院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3]。通过合同明确上述所有的条款后,就进入了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安装、调试、验收、入库,这也是医院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各种商业行为光怪陆离,许多不法商人就像蛀虫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啃噬的漏洞,验收环节把关不严,造成的后果将会是难以想象的。验收过程中对任何一个细节的忽视,都会导致前面的所有心血全部白费。验收的工作是繁琐的,国产及进口的设备验收大同小异,都需要查看外包装的完整程度,点算货物,核对铭牌型号、产地等,对于进口的设备,在拆封包装之前还需要联系商检,需要查看其报关单等,有物质条件及技术人员条件的医院,还可以购置专业的测试仪器对新购置的设备进行设备性能检测并记录,从医疗设备进入医院的第一天起就为其建立“健康档案”。上述这些验收工作,都要求验收人员记录到验收报告中,以备后查。完成了验收工作,为设备建立起一一对应的编码及档案,至此,医疗设备采购工作告一段落。
综上所述,医疗设备的采购过程是复杂的,需要科学的计划与管理。
参考文献:
[1]康莉萍.浅论医疗设备的选购和维护管理[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9,15(11):84,85,88
[2]黄正东,郭雪清.数字化医疗设备维护管理的思考[J].医疗设备信息2004,19(11):68,69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明确各采购方式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中心各科室职责,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一节招标项目的接受与分办
第三条县财政局下达招标采购计划,由中心办公室统一接受登记、分办,并负责内部催办。
第四条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招标计划文件后,采购室应及时与采购单位商洽与采购项目相关事项,并拟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书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委托或授权事项。
第五条委托协议书,应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签订。
第六条办公室接到县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文件后,报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示后,按签署意见送呈信息室、采购室进行办理。
第七条信息室、采购室接受招标项目后,由该科室主任为项目负责人,科室人员为项目协助人。项目负责人拟定招标具体方案,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二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采购单位提供能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条件的技术参数和需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写工作。特别重大或特殊紧急的项目,按主任批示办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八条及下列要求:
(一)一般使用统一的标准文本和格式。
(二)准确反映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和需求,但不得指定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商品,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商务与技术条款。
(三)相关技术标准和参数难以确定的,可以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四)其他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五)招标文件送公证及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须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方可出售。
第十条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由采购室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由办公室组织发售、登记,核对和供应商资质及证照等有效情况的验收工作。
第三节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信息室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招标公告,并打印存档。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信息室在四川政府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在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采购室(至少2人在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中心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招标项目性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及地点等。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文件”)经采购室主任签字后,送中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由采购室编号、留存,办公室盖章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节投标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将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确定为投标供应商。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对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拒绝其投标。
第十八条开标前,中心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违者,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之规定报县纪检(监察局)、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节开标
第十九条开标活动由办公室和采购室组织,具体事项:
(一)办公室负责落实开标场所,布置会场,通知监督、公证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采购室协助);
(二)采购室负责制定开标程序和方案,确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员和开标评标过程的影印资料的收集和制作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签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审核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等。
第二十条县纪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领导和中心邀请的相关监督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对招标进行全程公证。上述相关监督部门负责人的参会由办公室负责联络接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采购室。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唱标过程由采购室指派专人负责价格分的计算及汇总。唱标完毕后,投标单位代表退场,信息室按招标文件上的规定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招标采购结果,并打印存档。
第二十三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中心在开标大会上或在采购中心网上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重新组织招标的,由采购室写出书面材料交办公室报送县财政局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节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求表(包括采购人是否参加、专家人数、专业类别等)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主任签字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需求表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在开标前一天从县财政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专家一般由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在县纪检、财政局采购办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共同抽取,一人负责随机抽取专家并按规定及时通知,另一人负责记录抽取过程。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记录人、监督人共同签字,并将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密封于信封中,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加盖骑缝公章。信封于开标之时在监督(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拆封。
第二十七条若“专家库”不能满足方案需求,需在“专家库”外聘请专家,由县财政局确定。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进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采购室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评标办法,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及时密封。起草评标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对评标办法中的政策性加分,应先报县财政局批准;评分标准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决定并签字认可。
第二十九条评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程序办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科学地选择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一般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循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次为投标文件初审(含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应签字),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中心在收到采购单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书面回复、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后,由采购室起草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送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字,办公室盖章、留存,信息室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由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不需采购单位回复,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按程序由信息室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中标公告一般应在开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心(或采购人)的名称和电话。
在公告的同时,中心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采购室要求采购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第三十四条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室填写退款通知,科室主任签字后办公室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五条采购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工作,并及时汇总各类材料,连同评标报告经采购室主任签字后存档,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七节质疑答复
第三十六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质疑。中心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质疑,中心认定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由采购室及时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或者授权由中心组织或配合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以及进行的各项履约检查活动,由采购室负责组织或配合。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或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副本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的,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邀请中心参加验收的,由中心协助验收。验收合格由采购人填写《采购验收单》并加盖公章。
第九节文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办公室负责档案的归档、储存和管理工作。采购室应认真收集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和记录,在采购项目办理完毕一个月内经整理及装订后移交办公室,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中心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采购委托协议。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向中心采购室提交采购需求设备技术参数。货物类一般需提供采购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工程类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
第四十二条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求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采购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
第四十四条信息室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争性谈判公告,设定一定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为一至二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第四十六条中心向入围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从文件的发出到供应商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七条谈判小组对递交的谈判文件进行评审,分别对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价格允许二次报价,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则允许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报价一次。二次报价时,每一供应商应将二次报价填好后密封于中心提供的信封中送交谈判小组。待所有供应商报价完毕,由相关当场拆封,向谈判小组成员公布二次报价情况。谈判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财库[2007]2号)[如出现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一致的情况,则由谈判小组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理由]。
第四十八条采购室在谈判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采购人。采购人如对谈判结果无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并送采购室。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室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收到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书面回复,由信息室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成交公告,采购室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五十条验收由采购人或由中心配合进行,验收合格由采购人填写《采购验收单》并加盖公章。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送中心两份副本。
第五十二条中心将《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及一份合同副本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采购室将项目有关文件整理归档装订后30天内送办公室存档,并办理好书面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十四条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采购人委托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用途、采购时间等各项具体要求,由采购室编制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书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数量;
(2)供应商报价;
(3)服务承诺及具体质量保障措施;
(4)交货方式;
(5)询价采购时间、地点。
第五十五条询价小组由中心及采购人代表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五十六条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让其报价。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需求和条件、采购合同、报价格式要求及报价截止时间等。
第五十七条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采购文件必须密封后送中心采购室。
第五十八条在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推荐成交供应商人选。采购人同意认可后,中心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同时由采购室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履约验收等参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五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六十条根据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计划下达文件要求,由采购室会同采购人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方案。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单一来源采购商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组成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专家(在县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组成。
第六十二条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就技术、商务等方面进行商谈,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达成成交意向,并形成单一来源采购书面记录,由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十三条中心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送经采购人确认后,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按与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确定的技术及商务条款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报中心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合同的履约验收等参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 财政部门 县级政府采购
一、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采购范围的逐步扩大,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
(1)由于采购数额较少,形不成大的采购规模。(2)很多单位对采购业务还不甚了解,不知道如何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单一,造成政府采购效率低下。(3)采购预算尚未编制,采购计划执行较难,随意性较大。(4)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小,供应商又是三级供应商,而且缺乏竞争意识,采购价格上无优势、后续服务也达不到要求。(5)目前各县的政府采购机构是在财政部门某个科室中附设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实行“管办合一”形式,缺乏强有力的内外监督、管理和制裁手段和措施。
二、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监督的措施
针对县级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以上困难和现象及我国绝大多数县域经济还不很发达,实行“管办合一”模式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符合中央精简机构的要求,笔者认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找准位子,讲究方法,做到对内不争权,对外不揽权,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操作,狠抓制度建设,依法行政,防止出现由过去的“分散腐败”变为现在的“集中腐败”现象,解决“管办合一”中“两权分离”问题。
1.强化服务意识是前提
在政府采购中扮演“主角”的政府采购中心,一手托两家:一边是采购单位,一边是供应商,“桥梁”作用已日益增强。发挥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并积极参与政府采购,让那些原先对政府采购有抵触情绪的采购单位主动配合,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2.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是基础
(1)完善预算编制程序。采用“两上两下”方法:第一步由采购单位自下而上地编制部门采购预算;第二步财政预算部门由上至下地审核部门采购预算;第三步采购单位根据修改意见由下而上地编制部门采购预算;第四步财政预算部门由上至下地下达采购预算。(2)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的约束性。部门采购预算一经下达,就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3)根据各单位的采购预算,统筹安排全县的政府采购业务,争取达到相同物品的集中采购目的,形成集中采购规模,对于小额零星的采购物品可由采购中心先调查核实询价后,安排单位在限价范围内直接采购。
3.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是核心
(1)在财政局内部建立“分兵把守、各司其职”的牵制机制。政府采购办、预算等科室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方案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采购过程的监控等;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所属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资金来源和立项的审查,在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下达“政府采购通知单”;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通知单”,负责采购标准、方式的审查、信息、招标文书的编制、开标、定标、项目验收等具体采购工作;国库集中支付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和项目验收报告等手续负责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采购行为和财务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则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来信来访等工作。(2)在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内部建立“三分离”制度。即经办采购的人员、负责采购合同审核的人员、验收人员三者分离,相互制衡。(3)执行严格的采购资金支付程序。首先,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内部实行“三分离”:授权批准与执行业务职务相分离;业务经办职务与审核监督职务相分离;业务经办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相分离。其次,要认真审核有关付款要素,包括:采购人对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验收报告,供应商开具的货物、工程、服务发票,采购合同副本,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4.加强内外部监管是保证
(1)实行现场监督与采购结果的审查相结合。每次采购要严格规范采购操作程序,使采购工作在法定的程序下运行、在公开的场合中操作,每次开标都要邀请公证、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2)实行社会中介与专业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要聘请具有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采购内部制衡机制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由专业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采购程序、采购管理、采购效益进行定期审计,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人大反映检查情况。(3)实行社会监督与举报奖励相结合。首先要做好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监督政府采购工作,抑制腐败行为滋生的念头。其次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严肃查处,还要公布暴光。同时还要聘请人大代表作为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向社会各界公布政府采购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行为进行必要的奖励。(4)建立供应商诚信建设机制与投诉质疑机制。
①成立“供应商评估小组”,由该小组来确定评估的标准、目标,并在执行中不断对评估体系进行改进。②以守法、诚信经营事实为依据,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形成以价格和质量为重点,围绕名词定义、基本政策、运行策略及评估标准在内的较为完整评价考核体系。③建立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惩罚机制是通过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作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其从市场活动中剔除出去。④建立诚信奖励机制。对诚信度较好的供应商进行激励。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就难以维护良好的供需关系。⑤完善采购中心供应商数据库。此举是为了在进行采购时,便于向有关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也便于采购中心维护供应商信息,评估供应商诚信等到级,有利于采购机构共享供应商资源。
参考文献
[1]全俊林,杨开英.政府采购的“三公”性.法制日报,2009,5.
[2]谭鸿,黎俊鸿.阳光政府采购.湖北:邮政出版社,2010,7.
摘要:从内部控制的角度,采取明确人员业务分工、规范招标信息公开、聚集若干重点环节、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流程优化措施,加强制衡与监督,以改进当前职业院校招投标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关键词 :职业院校;招标;流程;优化;内部控制
作者简介:陈霞,女,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47(2015)05-0033-02
2013年度,江苏省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和教育费附加)1368.86亿元,比上年增长8.35%。随着教育经费投入的逐年增加,职业院校在基建工程、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及大宗服务项目等方面投入的占比越来越大。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规范了职业院校的采购活动,极大地提高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项目采购的质量。近年来,在职业院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果不加以完善,容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给教育事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从内部控制角度,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招投标流程、加强事前和事中的制衡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一、当前职业院校招标投标流程的薄弱环节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个招标项目一般有如下环节:提交立项申请、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审定、开标、评标、公示结果、合同签定、项目(设备)验收等。招标各环节都有其相应的管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疏漏,往往产生中标人并不是最理想的投标单位、合同签订有遗漏细节、实施过程质量得不到保证等问题。因此,剖析这些薄弱环节非常重要。
(一)招标询价渠道不规范
设备(项目)使用部门在提出招投标立项申请和经费来源预算方案时,对拟购设备的性能、品牌、及是否适应教学使用等知道的并不具体,只是简单诉求项目完成后要达到某些功能。他们的市场调研方式往往是先向兄弟学校了解相同设备的采购价格及使用情况,而后向若干供应商咨询相应项目价格。在此过程中,供应商也会通过其他途径来打探该项目的预算情况,所以常常出现几个企业的投标价与项目的预算非常接近的情形。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与招投标的管理模式无关,不管是集中模式(在学校或校外设立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有独立的工作人员和运营经费),还是兼管模式(由分管领导牵头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兼职人员负责招投标工作),只要是具体负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够,人员分工不明确,工作方式简单,工作责任心不强,很容易造成询价不规范的情况。
(二)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环节,特别是制作招标文书时,也会出现文件制作不严谨的情况,如在招标书中写明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某产品销售授权证明书,实际上在本区域内销售授权证明书往往只有一家,那么就会导致开标时发现其实只有一家单位符合条件,不符公开招标条件,只能流标。不但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而且也影响项目的建设周期。这与招标管理部门专业性强度不够,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够有密切的关系。
(三)评标时间安排不合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但是对具体多长时间通知评标专家,并告之评标事项没有法律规定。职业院校评标专家的产生一般是在学校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职称以上的、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遴选。而具体参与哪个项目的评标人员只在开标前才能接到邀请,并且评标人员对所要参与评标的项目往往一无所知,只有开标时才能见到招标文件,评标专家才算接上了参与评审项目的“地气”。当然,这从保密、或者从防止串标等需求角度而言是有利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没有提前做好准备,一方面,评标专家对项目的诉求理解不到位;另一方面,对拟采购设备的性能也不清楚,这样导致评标就只能停留在评分表所限定的几个指标上,容易“纸上谈兵”,评标专家的专业化优势没有被很好地利用,对项目评审的深度不够。
(四)项目监督落实不到位
签订合同直至项目完工验收是国家教育经费有效使用的关键环节。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重视招投标的过程,而容易忽视合同签订和对项目实施的过程性监督,或者容易产生监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投标方的附加义务没有在合同中注明,或者没有得到实施。在实践操作时,有时签订合同的人员往往没有参加评标过程,对评审现场讨论的一些细小的环节并不清楚;有时在格式合同的签订时会忘记加上补充条款;有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每年可提供一些学生实习岗位、新生报到时可提供矿泉水、赞助一定数量的贫困生等。这些优惠因为人员变更而被遗漏,这也是工作人员不固定、分工不明确导致的。
二、职业院校招标投标流程的优化建议
加强内部控制,主要目的是防范和控制风险,预防腐败和渎职现象。根据内部控制理论,在涉及单位相关利益主体和企业内部各分工主体的利益被侵蚀时,应以制衡的方式形成内部控制,而涉及单位不同层次主体确定的责任目标不被实现时,应以监督的方式形成内部控制。[1]职业院校要加强招投标流程的设计,特别是业务的设计,充分发挥事前和事中的制衡与监督作用。
(一)明确人员业务分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为发挥内部控制的制衡作用,一方面,学校应当根据岗位职责权限,对不相容岗位进行职责分离;另一方面,要进行流程再造,细化岗位职责。学校应当加强招投标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对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养,要加强对评标专家队伍的培养。既要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明确纪律要求,也要加强项目建设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升参与人员的业务水平,也要定期轮岗,防止腐败的发生。
(二)规范招标信息公开
采取信息化、大数据的方式管理招投标是必然趋势。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3〕15号)文件要求,高校要明确财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同时,要明确公开时间和方式,高校须在预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以学校网站为主要载体,主动充分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要求高校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建立财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加强数据的使用和管理,既要让企业要充裕的时间做好投标准备,也要让评标专家提前了解相关信息,做好评标的业务知识储备。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的及时采集,以便学校及时采取制衡和监督措施。
(三)聚集若干重点环节
要防止招投标的随意性和重点环节产生漏洞。(1)要加强内部采购预算管理。学校应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各系部作为最终使用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论证,制定完整的预算范围,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项目、性能指标、采购数量等内容,做到尽可能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同步;[2](2)加强合同签订和实施的监管。合同签订之前,应当将合同草案交学校领导、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把关,对提出的修改意见要认真研究,重点项目还要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要对照评标会议纪要,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补充意见,要及时纳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对照合同约定,检查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四)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规范招投标的流程管理,既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对学校参与此项工作人员的爱护。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在实践中结合社会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统一领导小组,协调操作,提前进入监督的招标工作机制,以规范的流程管理保障学校的利益,以公正透明招标方式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3]没有制度约束,更容易在招投标过程中滋生腐败,使个别人员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因此,除了纪律教育外,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招投标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项目实施的审计,及时发现
问题,防微杜渐。对为学校招投标工作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实施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毛新述,杨有红.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国会计学会2009内部控制专题学术研讨会综述[J].会计研究,2009(5):93.
[2]王超.浅析如何完善高校招投标管理工作[J].大家,2012(1):19.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区别
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管理方法,使政府的采购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增强了政府在采购上的管理规范性,杜绝政府采购资金上的浪费,进一步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出现。本文将分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区别和问题,同时也给出建议。
一、行为规范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具体区别如下:
(一)行为性质的区别
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状态下,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还有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的交易行为是指卖方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者选取最好的卖方(提供方)。《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具体是指“标买”,但是,这跟我国以前所颁布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行为是存有一种行政行为,即使学术界在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有过不同的看法,但如若只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其中的一方面,那就跟行政行为并无二致。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也被看作是民事行为(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被看作成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存在很多的规定,所以,政府的干预是有限的。可是,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通过租赁、雇用、购买等方法来获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二)行为范围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规范全部的招标投标行为,例如:投标销售行为和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的行为和选用什么样的采购方法,例如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等。由于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会选用最经济的、最有效的方法,但最终的确定是由法规来规范的。
(三)行为运行过程的区别
招标行为的出发点是贴出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进行投标、评标、中标,双方签下合同就说明招标完成。而政府采购行为首先是管理采购计划,然后对采购计划和合同内容M行审查,其次确认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的实行,签订合同并履行,最后审阅采购的结果。所以,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涉及领域广,而且还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高。
二、强调法律责任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虽都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但是两者强调的重点是不一样的。《招标投标法》把招标投标行为看作为民事行为,所以《招标投标法》主要侧重于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最主要是指政府机关怎样管理政府采购行为,所以,它侧重于行政责任。
三、典型问题的对策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碰到与两法有关的问题,在解决问题时可按照以下几点进行,第一,判定问题产生的类型,是因为采购行为或政府招标工程,还是其他方面;第二,结合两法的规范,分析并得出解决方案。本文将解析一些典型的问题。
(一)确定招标公告的媒体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其中包括招标公告)要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指财政部门)在媒体上准时地向社会公开,但采购信息所需的媒体只能是指定的。而财政部将《中国政府采购》、《中国财经报》杂志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作为指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招标公告的媒体。《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计委颁布《关于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但只有《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日报》以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作为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依据两法的规定,两部委如若都指定四家以上的媒体招标公告,会引起招标公告渠道杂乱,容易让很多供应商错失交易的时机,减少了采购项目的竞争力。而在实际操作中,主要的问题是怎样确定招标公告的媒体。因此对策如下,由于政府招标货物服务更适合于《政府采购法》,所以此类招标公告应由财政部指定媒体;在政府招标工程中,因为招标公告的是在招标投标时,更适合于《招标投标法》,所以只要在原国家计委指定媒体招标公告就好。
(二)确定自然人供应商的资格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允许自然人作为供应商(投资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才能参加投标,除此之外,投标人只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两法在自然人是否具备供应商资格上有着差异。依据两法的法制制度,由于政府招标货物服务更适合于《政府采购法》,所以,自然人可以投标;在政府招标工程中,招标投标更适应于《招标投标法》,投标指的是招标投标行为,而招标的科研项目只能个人参加投标,所以,不允许自然人投标。
(三)确定自主委托机构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只集中在采购目录上,需要通过委托机构才能采购;如若没有采用集中采购目录,可选择委托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而《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该法赋予招标人相当大的自主选择权。两法在自主委托机构的规定存在差异。
由于在政府招标货物服务中和在政府招标过程,招标投标发生在是否要委托机构采购之后,都适应于《政府采购法》,所以,项目是集中在采购目录上的,需要通过委托机构才能采购;如若没有采用集中采购目录,可选择委托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选用招标投标的,适应于《招标投标法》,因此能自行招标,不要再委托给机构。
四、两法制度下的困境
如今很多城市都有政府采购办和建设工程招标办,政府采购中心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于两家机构在做法上存在差异,分工界限不明确,有时一部分的项目有两家机构处理,而有一部分项目两家都没有去处理,形成多头管理现象。例如小型工程招标,不仅能选择在采购中心也可选择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是实际的操作存在差异。如深圳某个城市,区别在最高限价要不要公开。采购中心认为不必公开最高限价,但交易中心认为必须公开采购预算。
五、结语
为了增强政府采购制度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止腐败现象等作用,我们不仅要建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建设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建设防止商业贿赂长效机构,还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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