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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事业单位体制问题
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小康社会建设,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事业单位的作用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利用国资举办从事科教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其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特点。事业单位类别众多,研究事业单位税收按其经费拨付分为不同类型。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与自收支单位。
我国事业单位体制存在结构单一,布局不合理,功能不清等问题。事业单位由政府管理,公益事业发展资金有限,供给总量不足,无法满足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事业单位有政府举办,重复设置多,导致结构失衡,效益不高。事业单位无自主权,缺乏服务主动性。事业单位经费少,行政后勤人员多,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一些公益服务允许收费,一些部门忽视社会效益,制约了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形成具有多方面原因,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适应,但随着经济市场化推进,事业单位弊端显现。
事业单位结构单一,税收受行政制约,事业单位税收复杂,税收项目繁多,有的项目为征税,税收票据多样,有的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有的来自财政部门。职工收入来源渠道不同,有的财政统发工资,有的加班补助。事业单位体制问题决定税收特殊性。
二、事业单位税收现状
(一)事业单位税收分析
事业单位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城建维护税随营业税附征,印花税是领受经济合同等凭证的单位个人,按合同金额缴纳税项。营业税条例规定提供规定劳务的单位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税务局关于调整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通知对营业税免税项目作出补充,大部分单位收费列入营业税免税项。
事业单位税收以个税为主,文教卫系统由于个人所得体现在工资薪金福利等,规划等事业部门个人收入来自设计收入,扣除个税难以到位。事业单位营业税征收非常棘手,如广电等单位主要收入为征税收入,教育部门由于收入为免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统一收据,医院提供的租赁服务等计入非税收入。事业单位兼有行政单位的社会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特有的事业功能需要法定收费项目支持,国家支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盈利,但收入项目税收政策补贴,票据种类不同造成征税混乱。
(二)事业单位税收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税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运作机制引起的问题,筹资模式引起的问题与税收政策引起的问题。事业单位主要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性质特殊性,税改前对事业单位收入不征税,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市场经济下普遍征税原则理解不充分,单位负责人纳税意识薄弱,导致事业单位发生应税后不自觉申报纳税。
我国事业单位运作机制多样,现阶段事业单位多为政府主导,事业单位收入具有相对隐蔽性,致使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事前监控手段。如事业单位将房屋出租等涉水收入与免税收入混合。事业单位票据复杂,普遍使用财政统一收款收据,由于票据不由税务部监管,一些单位使用财政收款收据达到逃税目的。事业单位运作方式多样,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大量实物,不计入个人所得额计算,有些事业单位钻税法漏洞,将奖金分次发放,达到避税的目的。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税采取自核自缴方式,税源相对较小,税务机关未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造成对事业单位个税管理真空。
三、事业单位税收问题的解决对策
研究事业单位税收问题解决方案是根本任务,提出解决方案前应明确事业单位税收问题的前提,必须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确保事业单位蓬勃发展。党的十七大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提出系列新观点新任务,新形势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十分迫切。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应把握政府与市场职能分工问题,社会事业基本组织方式问题,行政管理体制与改革组织方式问题。
发达国家基本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组织非营利宗旨是确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依据,税法规定组织运作目标为从事慈善性科学性事业目的,净收入不用于私人受惠,从事主要活动不为影响立法可享受免税待遇。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经验,结合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解决我国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問题需要建立特色现代事业制度,引入非营利组织概念,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建立特色现代事业制度,健全事业法人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事业投资与经营补偿制度。通过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关系,公益性事业单位针对经营收入目的采取不同征免税政策。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要求加强税务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按主管部门模式了解辖区内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情况,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纳税检查,检查工会、劳资等部门发放的补贴,对检查出应扣未扣的问题,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对态度恶劣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发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收费营业税政策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涉及征税收费项目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税务部门应予财政部协商,将事业单位应纳税务管理项目抄告统计财政部,使财政部发放收费票据按规定把关审核,对使用事业性票据收取应税项目收费按规定处罚。
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的基础性工作,由于事业单位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法规定缺乏足够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大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宣传力度,向事业单位开展形式生动内容丰富的税法宣传,将有关税收政策规程打印分发,对质疑问题重点解释,增强事业单位纳税意识,使事业单位领导对税法有充分的重视。
四、结束语
事业单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兼有管理职能与营利途径,收费项目繁多,所有者权益不明,导致税收征管模糊,本文详细调查分析相关税收项目,找出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新税制改革中,应利用对非营利组织研究成果,根据非盈利组织行为界定税收免税项目,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潘英.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20.
经过三十多年艰苦创业,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交税收超过全国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另外,75%以上自主创新产品都是中小企业发明的;80%以上的专利也出自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死亡也迅速。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法则的作用下。每年有众多中小企业被淘汰。在被称之为“中国硅谷”的中关村。企业生命周期非常短,在1~5年间大概有20%~30%的初创企业会倒闭。2004年中关村新增加了42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同时也有4200多家高新科技企业倒闭。10年来,中关村企业的“死亡率”达20%左右。2008年,更是中国民营经济最为难过的一年,从珠三角、长三角到环渤海――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三个发动机连续发生了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停工半停工事件,“内忧外困”让民营经济的先天缺陷集中暴发。
我国中小企业推进依法治企的意义
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必然要求
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除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外,还比如说时下较受关注的宏观经济环境恶化、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近年来一直倡导的自主创新能力等等。而有一大因素常常被企业主们忽略,但它却自始至终地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发展――法律风险。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以及笔者对当地一些企业的了解,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十分令人担忧。法律风险控制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法务费用的支出及法务人员的配置方面与国外企业存在巨大差距。
所谓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法律规范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可见,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如企业成立、并购、财务管理、劳动人事、契约合同、知识产权等等。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加入WTO后政府以西方法治国家管理模式为取向的职能转变,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变得更为复杂,市场竞争规则将越来越规范和透明。所以,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根本要求,只有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要求办事,才能符合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才能不被市场所淘汰。
依法治企保障中小企业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
虽然我们常常听到“企业要守法、要依法经营”,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是为了“守法”而成立的,设立企业的根本目标是“赢利”。之所以对企业进行法律治理,也是为实现企业赢利目标服务。法律治理本身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治理保证企业规范运做和可持续发展,保证企业得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进步,当然,也同时保证了投资人的权益。
作为企业管理者。关注的是“有没有经济效益?能否做到价值最大化?”;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则关注的是“这样做是否合法合规?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风险和收益本来就是对立的。一味强调降低甚至消除所有法律风险,企业可能难以更好地经营发展但如果为了谋取利益而忽略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将法律作为管理资源,将依法治企作为经营管理手段,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如何通过依法治企使中小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明确了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后,还应明确依法治企的科学涵义。依法治企,即指应当把法律作为管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最高权威。企业管理千头万绪,但始终应当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坚持以法律作为企业行为的基本依据。否则,长官意志、我行我素、违法乱纪,企业迟早会陷入沼泽,难以自拔。
企业主们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让依法治企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理念。从企业成立的筹备阶段就在法制的范围内用法律思维来规划企业发展,将依法治企贯彻到企业运作的每一个环节,学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来说。没有必要非常细致且全面地学习法律条文,但他们应当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需要知道哪些问题、哪种情形下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并掌握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此,笔者将中小企业运作中普遍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划分为几个模块。进行简单说明:企业设立模块
这里以数量较大的公司制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要认真学习《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吃透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对自己的资格、权利、义务、责任要深入了解。然后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设计(包括了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至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障碍。新公司法条文中含有很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其基本理念就是要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非常重要。
合同事物模块
企业运作中,广泛涉及合同行为。合同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行为中涵盖许多法律问题(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为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严,或是部分员工不忠而给企业带来的合同法律纠纷。会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一些案件,很难依靠民事法律救济手段解决,还要通过刑事手段。
所以。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合同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
出明确规定。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要认真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比如对方资信状况;然后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还必须明确日后出现违约纠纷的解决方式;遇到需要授权的情况,应明确授权的范围、权限、时间、超越授权的法律责任等;在盖合同章前。一定要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要加强对项目进度或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另外,再强调个与合同事物紧密相关且必须在企业管理制度中体现出来的要点――加强公章管理。
财税模块
企业不能偷税漏税,但要学会合理避税。纳税成本作为企业综合成本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是否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使企业纳税成本达到最佳?企业纳税风险是否可以通过主动地自我税务体检和保健。做到事前规避?――这就是税收筹划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它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等;其实现途径有选择低税负方案、滞延纳税时间等。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现代企业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正当权利。
下面举个合理规划、成功避税的典型例子:
某市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发了一套软件配置在设备上,从而使产品售价比同类产品高出30%,因此企业购进材料不多,但增值税负担非常重。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反复商量,也没想出好的办法。增值税是属于“掉脑袋”的税种,一旦出事,处罚十分严厉,很少有企业敢在这方面做文章。后来外部专家在这家公司调研时发现,这个软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设备售价高主要源自这个自主研发的软件。于是,他建议公司进行拆分,专门成立软件公司,将软件卖给原公司再配套在设备上。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外购软件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软件公司单独交3%的税,这样,公司既没违反税法。又在无形中多抵了14%的增值税。
可见。中小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合理降低成本,是必须依法进行税收筹划的。要做好税收筹划,纳税人首先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保证自身经济活动及有关行为的合法性;其次。纳税人也应对税收政策法规和政府征税的具体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和研究。
劳动人事管理模块
新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施行,很多企业认为,这将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尤其是使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虽然新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更为有利,但这并不意味《劳动合同法》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法》充其量只是限制了那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行为。
目前在中小企业中较常见的相关问题是:不按法定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不按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建立保密制度等等。这些都是损害劳动者权益,同时又为企业埋下危机的违法行为。比如说,有些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的制约,其实企业应当意识到,满足员工最基本的劳资关系需求理所当然使公司获益其中。劳动合同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只要用工事实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劳资争议,仍按劳动法处理;然而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丧失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企业利益、对劳动者约定义务的机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另外,规范的用人制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可以使员工满意度更高,从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
所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革除以往陈旧的用人观念,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在企业成立之初就按法定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手册,并严格执行,保证好每个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来对抗员工的不良行为(如不遵守劳动纪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等),以保障好自己的权益。
知识产权模块
提起知识产权,很多人会认为那是高科技企业才关心的。其实不然,任何企业都有知识产权,企业商号、注册商标、商业秘密都是知识产权。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因实力弱、发展规模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保护、应用好知识产权;甚至少数企业为谋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侵权、仿冒等不正当手段,最终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优势最有利的机制,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其中,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障,是中小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一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公司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这些人跳槽时往往将企业的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甚至客户关系带走。这种商业秘密的泄漏或丢失,往往会对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但目前,多数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进行实际投入。事实上,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比遭受侵权之后再索赔更为有效。
所以,企业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法规,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产品特点、企业发展战略来制定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集体企业;产权整合;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国有企业的各行各业都兴办了一些集体企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普遍存在公司数量众多、规模较小、效益较差、产权关系不清、管理关系不顺等问题。从2008年开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着手推进股权业务整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共同持股公司股权整合,减少法人层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据此,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编制并下发了《对外投资公司业务整合实施方案》,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对部分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
笔者以3家公司为例,就集体企业产权整合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进行具体阐述。
二、 三家公司产权情况
3家公司均为集体企业。其中,龙泉驿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80%,郫县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82%,泸州川南石油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100%。
三、 税收风险及税负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种方式,并没有明确将产权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目前国家仅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进行了相应的法规规范,对于集体产权的无偿划转尚无明确的法规及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规范。此外,华盛公司承接集体产权未支付任何对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承接该集体产权可能被认定为取得捐赠收入而按集体产权的公允价值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010年9月,3家公司集体产权资产账面价值约为15074万元,界定为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产权的账面净资产14066万元,以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额约为3516万元。
四、三家公司改制工作简述
根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对外投资公司业务整合实施方案》文件要求,3家公司都制定了《公司改制方案》。首先,提交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形成职工大会决议(出席会议全体人员签字);然后,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再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司改制法律意见书,认为3家公司从非公司制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目的正当,主体和程序合法,方案内容全面、合法,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家公司完成上述工作后,上报四川石油管理局主管部门,申请对公司进行改制。2011年四川石油管理先后对3家公司改制作出批复,同意3家公司的集体产权界定为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所有(由华盛公司代表四川石油管理局持有产权并管理),其余产权界定为当地政府国有产权(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当地政府持有产权并管理);同意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改制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公司改制的相关基础资料;同意改制方案中职工安置意见;同意改制后公司“三会”和经理层的设置、构成及委派;要求尽快完成公司改制工作并备案。
五、 纳税筹划方案
1.理顺内部管理层次及关系是集体产权整合纳税筹划的前提
2008年11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下发了《关于成立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集体产权管理中心的通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集体产权管理中心与华盛公司合署办公,华盛公司是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集体经济企业投资和管理平台。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四川石油管理局”关系说明:在法律上,二者是不同法律主体,在管理上,二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体化运行”的管理模式。
2010年12月,四川石油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华油集团公司改制集体企业集体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石油管理局及所属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改制前的集体产权由华盛公司承接。华油集团公司托管的集体企业改制,华盛公司按规定承接集体产权后,转作对华油集团公司的投资。
2. 根据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转移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华盛公司是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同时作为四川石油管理局对所属的集体经济资产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因此,华盛公司承接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所有的产权,可参照《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关键词:社会责任;相关利益者;披露现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099-02
一、企业社会责任简述
自Oliver Sheldon第一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概念以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一致伴随着争议,随着股东权益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到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贝尔(Adolf A Berle)与多得(E.Merrick Dodd)产生了著名的论战,即哈佛论战。贝尔代表的是传统企业理论观点,认为企业管理者受股东委托,只对股东权益负责。多德认为企业管理者受托于更广泛的社会不仅仅包括股东还包括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的责任。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则遵循芝加哥学派反对“企业在利润最大化之外还负有其他社会责任”。另外,安德鲁斯、罗宾斯、格里芬等经济与管理学家们,普遍支持“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总体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已逐渐被大众所接受。
简单的说,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便是企业社会责任。“内生性”是企业社会责任最本质的特征。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是可以同时存在的,是企业必须承担的。
二、会计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现状分析
(一)会计与企业的关系
会计职能的认识目前有不同的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会计的基本职能即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反映职能。即认为会计是旨在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建立的信息系统。二是认为现在的控制职能是会计的主导职能,量化地记录和分析企业经营活动,同时对偏离计划的活动调整和控制即会计是一种工具。会计的职能是不断变化的,反映和控制的职能之外,会计还具有管理职能,通过会计信息的利用,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及政府和社会团体等公司利益相关者都可监督公司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
会计同时具备企业内部管理的职能,同时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和评价企业的主要渠道也是会计,这样便对财务报告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反映所有的财务信息。会计涉及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同时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应履行会计的社会责任,将所有信息反映出来。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现状
通过查看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前人的研究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现,伴随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状况的改进问题也在不断的显现:首先,不全面的披露,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四方面都进行披露的比较少,有的仅仅涉及企业对职工的责任,有的仅仅涉及企业对环境的治理。总之,我国企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不全面。其次,我国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时以会计绩效信息披露为主要地位,会计要素信息披露为次要地位。即那些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主要是以文字性的叙述和说明为主,以数字计量的财务数据较少。会计从业人员对于有关社会责任的事项不知如何记账。再次,在会计日常的活动中对有关社会责任事项都以普通账务记录处理,没有独立设置社会责任会计科目。最后,在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上缺乏统一的规定,样式不同,内容更加混乱。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体系的建议
会计作为企业与外界的联系,在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基于会计视野,提出以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建议。
(一)会计准则中增加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科目
会计的记录、计量和报告都要遵从于会计准则。要想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事项的披露,就需在会计准则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如增加相应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将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从文字性描述向数字化计量进行转化。这样既便于统一规范披露模式和披露内容,又便于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这样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会大大增加披露的效果。
(二)以会计计量定量指标为主
在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过程中应该以定量指标为主,不可以用定量指标描述的可以代以文字性的描述。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数字型指标更容易比较;(2)会计工作本来便以数字型记录为主,用数字指标更加便于会计从业人员工作;(3)社会责任的特点决定了有些事项无法定量衡量,所以要增加文字性的描述。
(三)国家应提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
首先,国家应该提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其次,社会责任报告格式的统一,希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企业收益、员工权益、环境保护、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公益事业六个方面进行编制,统一规范,便于其使用者比较;最后,国家应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奖励制度,国家应对履行和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比较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如税收优惠或政策上的扶持,以此来鼓励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披露。
(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和方法,通过不同的会计单位,对会计主体有监督和检查职能,同时也为会计主体服务,这表现了会计的基本职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的职能也在不断地变化,增强了会计的社会责任。尤其是面对中国的经济形式,片面提倡会计只关注微观主体,忽视会计社会责任。结果会导致一方面企业的约束机制失灵,造成会计资料、账目混乱、会计资料不完整、失控的会计秩序、失真的会计信息、资产流失或被侵吞;另外会导致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缺少了可靠的公司财务信息支持,建立在虚假、扭曲的失真信息基础上。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作为第一手掌握真实公司信息的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承担起应该负担的社会责任,出具完善的财务报告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不可或缺的。
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追求的目标不应仅仅是股东权益最大化,应该在增加自身利益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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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联方交易; 转移定价; 信息披露
一、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的定义
企业想要降低关联方交易过程中转移定价的税务风险,必须充分了解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关联方,什么样的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转移定价行为,针对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和转移定价的概念现介绍如下:
(一)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具体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6.租赁;7.和抵押;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转移定价
一般指大企业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分公司,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具体地说,该企业集团倾向于在税率高的地方定价偏低,而在税率较低的地方定价偏高。
二、转移定价的动机与目的
调查发现,我国一半以上的企业认为,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目的是满足企业逃避税收的需要,但是逃避税收仅仅是转移定价的动机之一,跨国企业在关联方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形形的动机和目的,其中即存在着不良动机,也包含一些合理合法的目的。
(一)不良动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增多,通过关联交易来规避风险、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转移资金、调节利润等均已成为关联方转移定价的动机。
1.减轻税负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务政策仍有差异,如特区的企业与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和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减轻其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
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为少数人谋利
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
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二)合理合法目的
除了上述不良动机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关联方交易来达到一些合法的目的,简述如下:
1.降低成本
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以达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例如,将企业的研发功能集中在集团内的一个企业中,但研发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在整个集团内使用,以降低各企业分别研发产生的资源浪费。
2.内部考核与激励
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这是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基础上的转移定价。
3.合理避税
通过合法的关联方交易来减少企业的整体纳税支出合理避税。例如,将企业的研发中心设在企业所得税率较高地区的企业内,这样发生的高额的费用使该企业利润降低,所得税缴纳额下降。
三、目前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
为防止跨国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调节利润,进而造成税款的流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一系列关于转让定价的税务法律、法规及规章,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构成了中国转让定价税制。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自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对关联方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自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企业进行交易,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定。
(二)部门规章、规范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国税发[2004]143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担单一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7]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四、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我国上述法律规章规定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及成本加成法3种方法(以下简称“基本三法”)和称作利润法的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为基础,作为独立企业间价格的调整方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购销过程的可比性、购销环节的可比性、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和购销环境的可比性。
(二)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作为独立企业间价格的调整方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作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即关联企业中买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而言,再销售价格法中,对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三)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四)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企业的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来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有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交易净利润法和产品交易的同一性、类似性相比,更看重功能风险的同一性、类似性,有相对比较容易找到可比企业的优点。
(五)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被验证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各参与方的任何一方如果有重要无形资产的话,选择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合并利润依赖于各参与方的作用及功能的话,选择采用一般利润分割法。各参与方都有重要无形资产的话,适合采用剩余利润分割法。
五、企业转移定价将面临的风险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将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定和限制,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也将受到严格的约束和审查,企业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将面临补税罚款等各种税务处罚,企业的信誉也将受到影响。
此外,当企业被认定存在转移定价的情况下,将大大降低企业在税务机关的信誉评级,将在此后的交易中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六、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往往是税务机关进行的,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税避税,但是,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仅是税收,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和转移资金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企业应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充分的反映和披露,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方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报表附注的披露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应在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
准则指南要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
(二)同期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同期资料(指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要求时提交的资料)的准备要求纳入中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这意味着提供同期资料已成为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提供了程序上的指导。
此外,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三)其他方式
针对关联方交易,企业除了被职能机关要求对关联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和报送同期资料等被动方式外,还存在其它的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
1.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机制的建立,最明显的好处在于,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由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及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预约机制必将在日后规范关联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从税收角度而言可谓一项对企业相当优惠的制度。举例来说,当某一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成本分摊费用时将被视为承担其应分摊的费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既然不再被认定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关联方企业便无需就此项费用开具发票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且,共同成本分摊的筹划点还可利用于集团公司的管理费分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而原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成本分摊需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配比之原则。因此,除可明确区分的费用、成本之外,其他共同成本应依据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确定分摊比例按月进行分摊,年底统一调整。税务部门还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可理解为共同成本分摊的指导性原则,企业在进行共同成本分摊之时必须对此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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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科技咨询业 制约 发展
咨询,特别是科技咨询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产生的,它密切而直接为社会和人类服务。在近现代社会中,国外发达国家的咨询业发展非常迅速和稳健,而我国由于若干的制约和影响,使得咨询特别是科技咨询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
一、科技咨询在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中的地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咨询则是在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改革中应运而生的高智力行业,它服务于社会、经济、科技、政治、文化的各个系统、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
科技咨询有史以来都在为国家、地区、区域、行业和企事业法人主体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供科学论证、战略发展等决策咨询,为各层次、各行业的建设者提供可行性研究服务(Feasibility Study)、 工程咨询,为社会各层面提供科学发展管理咨询,为科技转化为第一生产力提供双边、多边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四技服务产品。
科技咨询在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进程中无处不在,中外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已充分证实了上述事实,于是笔者大胆地提出科技咨询仍然属于科技第一生产力之范畴。科技咨询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改革创新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行业。
二、我国近现代咨询、科技咨询业发展简论
笔者对我国古代和两千多年前的咨询活动不作过多的评述和深入研究,主要简述近现代以来我国咨询业的发展。
众所周知,在古代和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时期,我国咨询活动开展很早很广泛,出现比如所谓食客、谋士、军师、谏臣等智力群体以及三国时代设立的监察军务的军师等。诸葛亮神机妙算、足智多谋,为建立蜀国大业立下汗马功劳;魏征直言敢谏,受到唐太宗重用,帮助其治理国家,避免了许多失误,大唐盛世,兴旺发达。这些虽然不能称之为咨询,但它已具有现代咨询活动的特征因子。
在近现代,我国咨询业与发达国家形成较大差距,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枷锁被打开,国门对外开放咨询业也随之复苏。最有代表性的咨询历史事件是1980年,中国科协应安徽省人民政府的邀请,由当时的中国科协副主席华罗庚教授率领多位学科专家学者对两淮煤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科学考察、决策咨询,提出咨询方案,使两淮煤矿的技术改造周期缩短两年,推行了科学管理,每年多产煤8000万吨,创经济效益数亿元。这应该算作是现代咨询的第一号角。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国外一些公司、集团、客商来华开发投资。在此背景下,国家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在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后联合发文,给科技咨询以首创的优惠政策,激发了科技界多年来积蓄的潜能,由中国科协率先成立了中国科技咨询中心,各省市地方相继成立了科技咨询机构、组织,使科技咨询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与此同时,内商、外商投资的项目必须一步步地与国际接轨,于是组建了许多评估公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咨询机构,如中国国际投资咨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国外不少咨询机构也随之进入了中国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在此环境和形势下,各省市地方政府都相继成立了科技顾问团,成为政府经济发展、科技产业发展、科教事业的官方咨询机构,吸收了不少科学家、专家、教授到科技顾问团的组织中,为政策决策重大科技社会经济问题把脉。与此同时,不少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所也建立了不少发展中心、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它们实际上是直接为企业服务的咨询机构。
另外,在市场经济导向下,社会的民间咨询机构也生长起来,表现形式大致为咨询公司、民营研究所、民营中介服务机构,这些都为技术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开展有成效的科技咨询服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尽管如此,我国的咨询业占服务产业的比重还很小,尤其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三、影响和制约我国咨询业发展的原因分析
1、咨询业体制存在问题
咨询机构的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发展环境尚未形成,运作机制存在不少问题。由于政府、行业、部门的垄断、排外,使得一些咨询机构成了得天独厚的买家,或成了建设者、发标者,而其他咨询机构则是无法进入的无关者,这都严重影响了咨询业本身的运作原则。有的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有的则是建设方、政府、行业、项目持有人的御用工具,叫你怎么咨询你就怎么咨询。如此这样,不但影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且影响了咨询业的正常发展,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经济、科技建设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举个例子来说,就像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这样重要重大的项目,都会草率地初审过关。幸好还有不少有良知的专家仗义执言,才免遭立马启动的后果。这项工程耗资数千亿,时间跨度10多年,工程跨越几个省,上千公里之遥。要实施这样一项重大的项目,有许多问题需要准备充分,如地理情况、地质情况、水文水流水利情况、气候生态情况、工程难度的充分论证、水量雨量情况的真实数据等。如此重要的世界级项目,实施地在四川,却只有一位四川专家参会,还不许讲话,这怎么算得上是咨询决策?四川调水处的海拔比用水处的海拔低几百米,这种调法完全是不符合现实的。同时,四川处于地震活跃地带,工程的难度及工程对地质影响的后果也是可想而知,而且调去的水,多半是用来为黄河冲沙石之用,因而这项工程引起了美国等外国同行专家的质疑。所以,从科学发展的角度,从子孙万代的生计角度来讲,保护母亲河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上,512四川汶川大地震的事实也充分证实了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应当慎之又慎。
2、咨询启动程序倒置、错位
目前国内有相当一部分牵涉国民经济的重大建设项目,都基本上是由官方启动的,其决策论证也主要是官方安排的,这就难免造成不公正、公开、公平的弊端,形成不超脱性。比如大部份规划论证是交由政府的科技顾问团去完成的,虽然都有不少专家学者,但基本上也没有摆脱官方的意图。
再者,建设项目要立项,得先做可行性研究报告,这当然是对的,国内不少建设单位、企业,要求项目立项者,大多是为了走过场,求得政府立项而做咨询的,这就背离了咨询的原则,这也是制约咨询业本身发展的症结。
3、咨询市场疲软、动力不足
实践证明,咨询客户的各种需求可以促进咨询业的发展,反之,市场出现疲软就会制约咨询业的发展。我们知道,实物商品进入市场将遵循商品流通规律,即供需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违反这些规律的商品进入市场后肯定会被淘汰。咨询作为服务贸易商品,是咨询方向委托方提供智力服务成果,这种成果也是商品,这种商品从咨询方有价值地转移给委托方。所以,从本质上讲,咨询是知识形态商品、服务商品的转移过程,也是商品流通的一种形式,和实物商品流通一样,它也遵循供需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目前的咨询市场疲软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过程有关,与地区、区域的发达程度有关,与管理者和国人的科学素质有关。总之,咨询市场动力不足,反映咨询内需不足,应加快刺激内需的因素。
4、咨询机构、咨询主体自身创新能力、服务能力滞后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速度
提供咨询服务产品,不是什么组织、什么人都能办到的,特别是现代科技以爆炸似的速度发展,社会、经济、文化走向空前的文明,科技咨询的能力得跟上时代。相比之下,我国的现代咨询业与国外差距很大,也是制约发展的内因。
(1)专业化程度不高。相当的机构打的是包罗万象的咨询牌子,其实专业人员不多,有的甚至本身就是中介组织,不像国外咨询机构,专业人员很强。比如美国前十位的安达信咨询公司,有专业人员43800多名,年咨询收入31.2亿美元,人均7.1万美元;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有专业人员10760多人,人均创收入12.8万美元。另外,国内不少咨询机构都是非专营性的,咨询业务仅是其兼容的职能,因此创新能力比较差。
(2)不少咨询机构为了生存、为了竞争,咨询行为不规范,同时也没有自成体系、没有专攻的特项、没有标准运作模式。
(3)不善于宣传、推销,捕捉市场的能力差,同时又不善于投入广告,经营思想和理念有待改进。
总之,咨询机构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才能生存、发展,并参与到国际竞争中。
5、咨询业配套政策茫然
关键词:生态林业;工程建设;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森林是一个国家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我国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注意森林在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保护野生动物、维护植物基因库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森林的保护工作。同时,人类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弹性较小,森林资源的缺乏会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森林资源却严重遗乏,且分布不均匀,难以满足我国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市场供给的要求,所以,如何进行生态林业工程建设就成了政府和林业工作者关心的重要议题。
一、当前建设现代生态林业工程的重要性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在注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于环境的重视,导致了我国目前的森林保护工程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这种冲击就在于过度的砍伐林业资源导致了我国的林业资源一度走到危险的边缘。现在国家重视建设现代生态林业工程的目的就在于,强化对于利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的意识,同时在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的过程中,能够将这种建设现代生态林业工程的理念能够深入到现代生态林业工程当中去。建设现代生态林业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在现代林业项目的基础上,不断地提升和完善对于现有的森林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起以当地的森林资源为基础的生态经济循环发展的思路,同时在推动林业产品的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为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创造出最佳的条件,并且能够推动我国的林业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在林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扶贫资金压力,将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向生态转嫁,导致生态林业工程建设越建越背离生态保护。生态林业工程建设是森林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不保护和修复森林资源则不利于林业开发满足市场需求;不开发林业资源则会导致森林资源保护资金得不到充足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将林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主要项目本身没有问题,但为了转嫁扶贫压力,不少地方政府无节制的开发林业资源,或任由贫困人口毁林开耕、放牧樵采、占地丧葬,这样做不仅不能提升扶贫工作的成效,更容易形成生态问题并最终影响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在政府规划中针对林业往往只是提出一些笼统的开发和保护原则,未做明确的要求,这也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政策漏洞故意曲解中央精神提供便利。
(二)观念落后,建设主体不明确
林业部门仍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大包大揽的工作作风,一方面做管理者,一方面做生产者,既不利于监管,又无法应对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将由传统的管理型政府过渡到适应市场经济的服务性政府,林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也应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而改变。林业部门在生态林业工程建设中应当成为合格的服务者和监督者,将建设权下放到企业和个人,吸引外部资金投资林业。建设生态林业工程是一项长远的、艰巨的工作,只依靠林业部门资源内部无法完成。引入外部企业和个人投资林业,一方面可以为林业带来充足的资金保障生态林业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另一方面可以为林业部门带来新技术新观念形成市场诱导创新。外部资金进入林业可以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建立林业内部的竞争机制。
(三)建设重点不清晰,投入产出比值低
生态林业建设是以实现林业可持续发为目的,以协调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新型林业发展战略。林业内各部门对生态林业的认识不充分,执行无动力,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生态林业建设的健康发展。在一些地方,林业部门不顾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机械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造成了林业资源的浪费。比如,在一些林业资源虽然充沛但仍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地区,仍然以自然林的开发利用为主,不注废弃耕地的建设。各地区在林业发展上没有长远规划,经常是过一年变一种发展方向,政策没有稳固性,白白浪费了大量资源。一些林业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往往立大项目行大方案以实现短期内账面上的增长,长期的林业发展思路要么没有量化流于形式,要么无人监管无法考绩。这样的林业建设成果很难契合地方地方的实际需要,投入的资金资源回报率比较低,不利于林业的持续发展。
三、我国发展生态林业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培育生态文明观念
要重视有关创建生态文明的活动的积极开展,并组织开展对生态文化和森林文化工程的建设,要让生态道德观、文明观、消费观及政绩观牢固树立于全社会中,使全体人民群众不断形成善待环境和尊重自然的良好习惯。
(二)壮大林业产业实力
根据市场化、工业化、生态化的要求,并结合林业资源利用的目前的状况,不断扩展林业发展空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林业经济结构,进一步不断形成多业并举的发展格局。逐步由资源型林业转向生态型林业,渐渐转变现代林业经济的增长方式。不断扩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规模,推广林业特色产品的开发,向着循环经济的发展,以使得资源利用效益的大幅度提高。
(三)生态林业的一体化和多功能化建设
生态林业本身与外部环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协调发挥每个结构部分的作用。建设生态林业不但可以治理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现象,而且可以明显的产生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形成了两性的前后内外、上下左右彼此促进的良性循环。生态林业不但是有着明显经济目的的人工工程,而且是生态环境的改善工程。生态林业在环境保护和林业资源的生产使用上都明显具有不科学的人工生态系统与原有自然森林等。生态林业要有着完备的作用,完善的生态林业系统,要把各个产业融汇在一起,如把种植业、畜牧业、加工业、渔业等算到生态林业的建设规划里去。
(四)生态林业的稳定和形式多样化
十年树木,林业发展需要时间的支持,因此,我国在生态林业的发展规划上要以稳定性为重,综合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从根本上优化整个社会建设。我国存在地域广、范围大的地理特征,因此,由生态、气候、地质、天气、经济等多方面的制约,在生态林建设方面也并不是单一模式。我国的生态林业建设结构包含纯林式、牧业式、林工式以及林渔式等主要模式,生态林业建设的生态结构也不尽相同。生物物种的多种类以及生态结构的多层次可以最大化的保障生态林业的稳定建设以及物种多样化,使可持续发展深入林业建设。
(五)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一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地吸引社会力量筹措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资、共同建设林业生态工程;二要在税收、信贷、服务等方面实行倾斜,对一些重大项目应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三要进一步提高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扩大公益林补偿面积,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向林业生态建设投资。
结束语
我国在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已经从众多发达国家的案例中吸取到教训,发展经济的同时要致力于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将原有的粗放式工业生产转变成可持续发展的工业,但发展之初粗放式工业对环境的影响已经十分巨大。环境对经济的掣肘,以及生态林业建设的巨大影响使得现今我国生态林业的建设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也是我国社会整体规划的考量之一。所以,生态林业的建设务以长远为重,人本为根,统筹考量,逐步渐进,使我国的生态林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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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循环经济必要性问题对策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1.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线性经济的超越。经济增长存在着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传统增长模式,即“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直线过程;另一种是循环经济模式,即“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在为人类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其副产品――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却导致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失去平衡。因而,以闭环流动为特征的循环经济模式正在受到世界各国的推崇。
2.构建循环经济主体的参与行为机制,有助于人们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深入理解。理论上,如果人们能够意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或者传统线性经济增长模式的危害,则应该主动改变各自的行为,从而不需要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整个经济发展轨迹自然而然就会转向新的均衡路径――循环经济模式。但现实绝非如此,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从传统增长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没有一帆风顺的,都需要政府的广泛宣传和强烈干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3.从实际情况出发探讨循环经济的发展途径,对未来的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优模式,已经为我国认可并积极推广。当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热点之一,就是区域(尤其是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建设。因而,加快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研究,构建契合实际情况的发展途径,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其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发展循环经济遇到的问题
循环经济发展刚进入起步阶段,面临的问题很多,借助对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分析及评价,对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简述如下:
1.对循环经济的认识还存在一些偏差。虽然全国上下都在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但对循环经济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重外延,轻内涵,重治标,轻治本,思想上还没有转到从源头抓起、生产全过程控制、减少污染产生的清洁生产上来。目前,虽然总体上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已启动,但在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方面,各市(州)在重视程度上却存在着较大差异。
2.发展循环经济缺乏优惠政策的支持。目前,发展循环经济尚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尤其是缺少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同时,现有的激励、优惠措施并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原因在于,相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沟通不畅,一些政策的执行缓慢,认证过程复杂、繁琐,落实尚未到位。
3.缺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持体系。从影响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科学技术来看,循环经济技术若得不到发展,许多循环经济理念就只能停留在想法的阶段。这都是未来有可能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此外,循环经济蕴含一个内在的制约因素――循环经济技术,循环经济技术的发展,更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若没有能力进行技术研究,则不可能去购买大企业开发出来的关键技术,只好维持现有的粗放生产模式。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
循环经济强调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和相互协调,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1.政府部门要加大推进循环经济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才能更快、更好地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循环经济相关考核指标纳入各级部门政绩考核体系。同时,在推动发展循环经济中,要建立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负责和协调机制,明确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资源管理部门、财政、税收、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职能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协调合作的运作机制。
2.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仅仅由政府推进陕西省循环经济发展的进程是远远不够的,政府还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一方面需要来自外界力量如政府和公众的大力支持。因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首先要争取到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在政府支持下,加快自身的自治化进程,并与政府协商争取必要的资金援助。另一方面需要非政府组织自身的不懈努力。非政府组织应该注重自身的发展,积极探索体制创新,增强其活动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资金筹措和运作能力等,充分发挥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扩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
3.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进程,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有关部门应结合具体情况,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获政府、行业和市各层次开展循环经济立法工作。从政府层次上,循环经济法规应更多地体现在鼓励和倡导方面,而不是强制性的法规;在行业层次上,应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以及电子产品、包装废物等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的专项法规和规章;在市层次上,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裁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章。
一、民营银行基础理论简述
(一)民营银行概念之争
什么是民营银行?也即关于民营银行在学理上的界定,一直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目前而言,比较有影响力的有三种学说。
产权结构论,即强调产权结构,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国外多数学者都赞同这种观点,认为民营银行就是与国有银行相对的银行,也就是私人控股的银行。霍德明、李纪珍( 2002) 结合台湾地区的经验,认为民营银行的标准在于公股数量低于50%。资产结构论,即强调银行的资产结构,认为以民营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部分学者将民营银行视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专业银行,认为中国民营银行目前较合适走社区银行之路。邓薇(2010)认为在民营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发展民营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输血。公司治理结构论,即强调民营银行的治理以及市场化机制经营特点,认为民营银行应该是以良好的治理为基础,采用市场化经营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巴曙松(2001)认为民营银行是指在银行内部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的经营机制。
(二)民营银行的理论基础
民营银行要健康、持续地发展必然需要完备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关于民营银行的理论基础,有三种学说。
(1)金融中介理论。这一理论主要Benston和Smith(1976)、L-eland和Pyle (1977)、Diamond和Dy bvig (1983)以及Allen和Santomero(1998)等所创立和完善的,并且主要通过模型的方式来论证。认为由于存在管理者的自我利益、税收的非线性、财务困境成本和资本市场的非完美性四个原因,企业需要金融中介为他们规避风险提供相应的避险产品和增值工具。国内学者冯斌星、何炼成、窦尔翔(2005)将效率观作为分析出发点,解释在不同经济形态下各种金融中介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真实原因,区别于以前研究采用的结构观和功能观。
(2)金融结构理论。这一理论最早是由Goldsmith (1969)提出的,他从各种金融现象出发,并归其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等三个方面,同时从金融的职能来探讨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随后,金融结构研究者则主要关注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和产业成长的相关性。如King和Levine (1993)、Levine和Zervos (1998) 的研究发现一国经济的发展与金融体系发展是正相关的。国内学者则主要借鉴国外的分析指标分析我国经济结构与宏观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如王广谦(2002)和杨再平(2002)。
(3)金融深化理论。Machinnon (1973)和Shaw(1973) 指出在经济欠发达国家,存在着利率管制、金融结构严格管理和金融效率低下等问题,金融效率的低下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M achinnon 提出经济货币化率指标M2/GNP作为衡量一国金融中介体的总体规模。金纯( 2006) 通过对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程度和经济货币化程度及金融相关率的线性分析,证明融资渠道的拓宽和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将极大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陈凌佳、顾雪娟、杨剑波(2008)则认为“中国金融深化的数量化指标达到较高的水平,而其发展的内在质量不高,金融资产发展的规范化程度较低”。
二、民营银行从设立到运行过程中的动态制度监管
我国较早提出民营银行一系列监管措施的是徐诺金(2003),认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是维护存款人利益,而危及存款人利益的唯一因素就是银行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一是没有对金融机构形成正确的认识。二是既然民间资本办银行是为了盈利,就要围绕这个动机去明确产权、明确责任。王晋、任吉武(2003)从“风险意识”从发,认为民营银行存在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经营风险,管制风险,从而提出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加强信息披露, 提高透明度,合理鉴定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加强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祝健(2004)则认为确立最低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要求,创新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以加强对风险的市场约束、建立对存款人风险补偿和对有问题机构的救助机制才是合理监管民营银行发展的关键。朱怀庆、丁力(2005)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角度,认为民营银行在设立之初,应审查民营银行注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经营者的合格性,审查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