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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摘 要:近几年,食品安全监管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研究领域,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总的来看,国内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中,基础型理论研究相对较少。尽管有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安排及其绩效做出研究,但很少有学者使用产权理论对该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本文通过对政府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和目标,及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与发展趋势进行产权分析,希望建构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监管模式变迁;产权分析;公共领域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始于西方发达国家。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的思考。首先,在为何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方面,Akerlof(1970)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理论解释方法。其后,这种方法得到不断发展(Antle,1995)。Nelson(1970)、Darby 和Karni(1973)根据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从产品质量信息传递的角度, 将商品分为三类: 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认为由于大多数食品兼有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征,因而在食品市场上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在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监管方面,公共利益理论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Utton(1986)、Noll(1989)、Becker(l983、1985)等人都对公共利益理论的假设提出了质疑,认为在利益集团的作用下,政府监管并不一定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Stigler(1971)则通过经验验证对公共利益理论的结论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政府俘获的思想。目前激励规制理论被用于研究如何让政府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由于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程度不同,我国学者非常关注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但指出目前的分段式监管方式存在政出多门(林闽钢等,2008),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执法不力的状况,还指出了政府主导的监管中存在监管权垄断(张璇、陈福中,2010),监管碎片化(李静,2011),监管权分配不合理(余晖,2003),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王耀忠,2005)等问题。对此,研究者纷纷从模式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方式,目前学者普遍认为应该改“分段”监管为“垂直”或“独立”监管(韩忠伟、李玉基,2010),而政府主导的单一食品安全监管形式,应向以政府为主导,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形式过度(李长健、张锋,2007;张亚菁,2008;秦利等,2008等)。严海娜(2009),刘鹏(2010)等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指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进行制度改进的建议。
总的来看,国内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中,缺乏理论分析基础。尽管博弈论被普遍用于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中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及自律条件,但缺乏理论上的深入解释。制度变迁理论虽然能够解释监管模式的变迁历程,但相关研究主要还是对政府本身的讨论,没有得到扩展(严海娜,2009;刘鹏,2010);此外,制度变迁理论也没有深入地解释模式变迁的动力问题。也有学者使用治理理论来阐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共同治理变迁趋势,但该理论本身就需要更进一步的理论解释。与其他理论相比,产权理论不但能够从静态上解释如何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问题,还能从动态产权维护的角度,将所有利益主体融合在一起,深刻地解释监管模式变迁的动力问题。使用产权理论进行的研究不多,主要有程启智(2002)、李光德(2008)、汪普庆与周德翼(2008)等人使用产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分析工具,但他们并没有就此使用产权理论建立统一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变迁的讨论,建构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理论分析框架,并以该框架为基础,探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安排向多中心发展的必然性和制度设计的构想。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外部性、内部性与市场失灵
市场无法有效抑制食品不安全的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食品具备着如Nelson(1970)所说的不同属性。在信息不对称时,消费者无法获知所消费食品的详细信息,从而无法清晰界定自己的产权边界,为生产者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市场陷入失灵状态,并通过出现的外部性与内部性问题表现出来。正是由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应对食品不安全的问题,才需要政府通过监管的形式进行干预。
(一)外部性与食品安全监管
外部性是由于产权边界不确定引起的,是指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的影响。例如,大型超市的建立,可以引来大量顾客,这使得超市周边的销售单位的收益机会大大提高。外部性可以分为两类,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指市场主体的活动,可以给其他主体带来好处,增加社会收益。上面超市的例子便是一个正外部性的例子。相反,负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的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了负面效应,从而降低了其社会收益,增加了其社会成本。例如企业生产噪音太大会对周边区域产生负外部性。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界定不清晰是产生外部性的原因。
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表现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两个方面,其负外部性的情况是,在食品市场上,提供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对提供优质食品企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会产生一种负的外部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在食用了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所提供的食品后,产生了负面效应,消费者就会减少类似食品的购买,这将会影响提供优质食品的生产企业的业绩。此外,当提供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因为低价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会减少消费者对正规食品的购买,出现“劣币驱除良币效应”,影响提供优质食品的生产企业的业绩,这样,原有的优质食品提供者可能就会转向提供劣质食品。
(二)内部性与食品安全监管
在经济学术语中,外部性概念已经被人们所熟知,与此相反,内部性这个概念显得不那么为人所知。较深入提出一般性“内部化”概念的是美国规制经济学家史普博,他在其著作《管制与市场》中对“内部性”进行了定义:“由交易者所承担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反映的利益和成本”。根据该定义,引起内部性的原因与外部性一样,也是交易费用。这里的交易费用包括:(1)签约时的成本;(2)签约方在不完全信息下监督合约的成本;(3)签约方收集签约另一方的信息时发生的成本。据此,史普博认为内部性与外部性一样,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因此,内部性的后果一样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一般来说,内部性可分为正内部性和负内部性。正内部性就是合约一方可以接收到合约另一方所带来的好处,且不需要为此额外付费。负内部性与正内部性相反,指合约一方可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实际给合约的另一方带来损失,而没有在合约中指明对这种损失的赔偿。例如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约中注明了食物的部分成分,但却隐瞒了带来不确定风险的信息。
由于内部性与外部性有相同的引发原因,因此,产权理论也可以作为对内部性进行分析的有效工具。程启智(2002)运用产权理论对内部性和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指出,“从产权的角度看,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它们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内部性问题的产生如同外部性一样,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产权问题”。
无论是出现负外部性还是负内部性,都会引起市场失灵。归其根源还在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无法解决产权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因为该问题实际上是市场良性运作的前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凯恩斯的思想,为了社会效益最大化,政府有必要出面实施监管。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产权界定、公共领域与制度安排
清晰的产权边界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前提,因此,产权界定成为产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产权界定就是确定财产权利的归属主体。产权界定涉及其重要性、原则、属性等诸多问题。最早发现产权界定重要性及其基本原则的是科斯。科斯之后,以德姆塞茨、巴泽尔、张五常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界定的属性及国家在产权界定中的作用等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拓展了人们对产权界定问题的视野。鉴于巴泽尔在解释微观经济行为中扩展了产权理论的应用范围,形成了泛产权解释框架,本文中将基于他的产权界定思想来讨论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
(一)产权界定的特征
科斯揭示了产权界定对市场交易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告诉我们,产权究竟能够界定到什么程度,产权界定的过程具有什么特点。对于这些问题,巴泽尔都做了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产权界定只能做到相对清晰的观点,即产权界定具有相对性和渐进性。
首先,产权的界定具有相对性。巴泽尔认为资产的产权是不可能被完全界定的,因为,每一项资产都具有许多属性,如果要将产权完全界定清晰,就需要对这些属性做充分认识,掌握完整的属性信息,但这个认知的过程需要不断付出交易费用。再说人们也不会对资产的所有属性都感兴趣,他们只会在交易费用的约束下,对感兴趣的属性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顺序去了解,直到到达资产产权界定的边界点,在这个边界点上产权界定带来的净收益是零,如超过这一边界继续界定,资产所有者就会受到损失。因此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时候,产权的界定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概念。产权界定的相对性导致了资产的权利总会有部分没有被界定,这部分没有被界定的产权就会进入巴泽尔所说的“公共领域”之中。
其次,产权界定具有渐进性。资产的价值不会是永恒不变的。随着资产的价值属性的变化,产权也会随之变化。之前产权界定相对性的论述中,提到了界定产权的边界点,在这个边界上产权界定带来的净收益是零,如果超过这一边界继续界定,资产所有者就会受到损失。但情况会随着技术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当这个边界点上的属性的价值发生变化,或者边界点之后的产权属性价值发生变化,由于交易费用的下降,边界点就会后移,直到一个新的边界点。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是产权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渐进过程,而不是固定不变的。
巴泽尔关于产权界定的观点对于产权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之前的经济学家在产权的研究中都认为产权要么是可以完全清晰界定的,要么就是不可能被界定的,而没有人指出产权界定的中间状态,没有看到产权界定中还存在着“公共领域”。而这个公共领域的提出,为许多经济学现象的解释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因此,本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使用巴泽尔对产权界定的观点为理论基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质与产权制度安排
基于上述对从产权理论角度,对食品不安全的分析及产权界定特征的介绍,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内部性问题,从产权理论角度看,就是食品交易中消费者应该享有的一部分食品安全的权利进入了公共领域,而这部分权利可以被转化为收益;作为信息上有优势的一方,食品生产、加工等提供方会想方设法地攫取公共领域中的这部分财富。而消费者作为信息缺乏方,由于产权界定和维护的交易费用过高,不得不放弃这部分权利,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严重地甚至会危及生命。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本质就是要帮助食品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的权利,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提供信息,来尽可能地帮助消费者进行产权界定和维护,抑制信息占有优势一方过度对公共领域中利益的攫取。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安排对经济绩效有重要影响。因此,要进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安排。产权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监管模式与激励和约束方式的组合。在食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交易中,这个制度安排就能够通过提供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抑制食品生产者的投机行为,降低消费者界定产品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来尽可能清晰界定双方的产权边界,并在较低交易费用下维护这个边界,这样因信息不对称而进入公共领域中的利益便会减少,而食品生产者不敢过度攫取公共领域中的利益,使得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利得到维护,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如图1所示)。
图1 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逻辑 四、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从政府单一治理到社会参与治理的产权分析逻辑
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对于其监管绩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经历了从食品卫生监管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转变,相应地也经历着多部门向单一部门监管的历程。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实质上是部门监管外部性消解的过程。尽管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向更为合理的方向转变,但监管需要付出行政成本,因此其有效监管边界是有限的,超出这个范围的监管效果就会变得低下或失灵。故此,有效的监管模式不能是单一的政府主导,而需要形成社会多元治理的格局。
(一)多部门监管到单一部门监管:外部性与监管绩效
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不断变迁,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在此期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从产权理论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从多部门监管向单一部门监管过渡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不断的监管权内部化来消解部门监管的外部性的过程。本文结合食品安全监管的演进阶段来具体分析。
1.卫生部门主导,多部门辅助的食品卫生监管模式
该模式存在于计划经济与经济转型时期,时间约为1949―1992年。在这一时期,食品产业处于开始发展的阶段,对于食品监管的理念还停留在卫生层面,卫生部是食品卫生监管的主要部门,特别是1983年7月1日正式开始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确立了卫生部的主导地位。但同时,涉及到食品卫生监管的权力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又被分散在不同部门,如轻工部、粮食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水利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等部门里面都有食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尽管这一时期卫生部门是监管的主导,但是由于法律障碍、专业化经验、资源竞争等因素的作用,以及部门监管产生的外部性效应(颜海娜等,2009),使得一方面卫生部门无法完全主导整个监管的过程,另一方面监管权力也在不断向食品链涉及的相关部门转移,逐步形成了一个多部门监管的局面,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制度显得重重叠叠,非常的复杂,且职能分散,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不畅。
2.多部门共同管理的食品卫生监管模式
该模式出现在市场经济下的多部门食品卫生监管时期(1993―2002)。该阶段中,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食品领域的政企合一的模式被打破,我国食品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这使得旧的《食品卫生法》无法满足新时期的需要,于是在1985年后,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通过并开始实行。该法从法律角度完善了参与食品卫生监管的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划分,尽管监管的格局仍然是卫生部门为主导,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监管,多部门监管的弊端没有根本解决,但部门监管的外部性通过不断内部化而得以减小,为向下一个监管模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3.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003年至2004年我国爆发的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极大地引起人们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关注,也暴露出了原有监管体系中监管缺失的重大问题。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多部门分环节监管为主、分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同时,《决定》调整了原有监管部门的责任范围,将食品监管职责分环节赋予了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工商、食药监等几个部门(如图2所示)。这样,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就从多部门管理一个环节变成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环节的形式,《决定》将卫生部主导的多部门监管模式转向“五龙治水”模式,使得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整体监管边界得到扩展。
之后,为了防止各大监管部门利用部门立法的职权谋取利益,以及促进各部门间的协调, 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该法中不但明确了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同时,为了减少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还成立了以副总理直接领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构。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特点是食品安全监管权更加集中,分工也更加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各部门间协调不好的问题。也为多部门监管转型为单一部门监管模式创造了契机。
图2 2008―2013年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尽管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优于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但该模式无法根本改变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弊端,从减少行政成本与提高监管绩效的角度看,监管模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目前,我国正在逐渐形成单一部门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2013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就提出要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将其转交给将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样就能形成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二)政府主导到社会参与治理:监管边界扩张下的必然趋势
巴泽尔从产权维护的视角,解释了奴隶制度的崩溃。这表明产权理论能较好地解释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问题。同样,产权理论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会向社会参与治理方向发展。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的条件是现有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需要,而制度变迁的动力是制度变革者预期新的制度能够带来大于成本的收益。只有当条件与动力二者都具备时,制度才会发生变迁。
1.制度变迁的条件: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有效边界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有效边界,即在这个边界之外,政府的监管可能失效,失效的理由可能是监管缺位或监管过度,并伴有寻租行为的发生。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食品本身变得越来越复杂,政府在监管中也就将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当行政成本太高时,政府的监管将变得非常无力。尽管政府可以通过集中监管权的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明确监管的有效边界,但这边界总是存在的。因此,完全靠政府监管是无法解决食品安全这个社会问题的,监管制度需要变迁。
2.制度变迁的动力: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的产权维护行为
首先,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力。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如果所消费的食品因质量问题伤害了自身的健康,其就会产生投诉或的意愿,这就是产权维护的行为。当政府不能较好地实行有效食品安全监管时,消费者可能会通过大众媒体或网络,向政府施加压力。压力的大小取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其次,食品生产者的产权维护行为会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变迁。其原因在于,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将产生惩罚提供违规的食品生产者,同时奖励提供安全食品的生产者的激励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克服前文所提到的负外部性问题。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不能有效维持这个激励机制,那么食品生产者就会进行产权维护行为,而出现食品市场上的“劣币驱除良币效应”。
3.制度变迁的方向:有序的社会成本分摊机制
政府无法负担完全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费用,需要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形成一个有序的社会成本分摊机制。首先,通过鼓励消费者的产权维护行为,培养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举报意识,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其次,通过鼓励食品生产者间信誉机制的形成,产生企业间的自组织式的自我规制发展路径;最后,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社会中介组织在行业监管的某些方面具有政府监管部门不具有的优势,例如信息的获取、标准的制定、协调沟通、促进行业自律、宣传教育等。可以看到,社会中介组织本质上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能起到较大作用的。
结论与进一步研究
本文使用产权理论对政府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目标及模式变迁等一些列关键性的研究方向做出解释,试图以此来建构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解释基础。该做法的意义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实质上就是一系列的组织及制度安排的组合,如何更加优化已有的组织与制度安排,使其更加有秩序并衍生出新的组织与制度,需要有明确的理论进行指导,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旨趣。当然,本文当前只是大体勾勒出了产权理论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运用框架,没有涉及该研究领域中一些具体的问题,如利益相关者产权制度设计的影响因素、食品产业链与安全质量相关性等,因此,这些都是进一步需要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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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its Mode Transition in China:
An Analysis Framework of Property Rights Theory
Zhang Junhao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
[关键词]博弈论食品安全监管造假检查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忧患却似乎总是挥之不去。过去我们担忧的是食品短缺,现如今我们担忧的却是食品安全。从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增白剂的龙口粉丝、广州假酒等事件,到2005年的雀巢婴儿牛奶惊现化学污染、苏丹红引发食品召回狂潮、光明牛奶曝变质加工黑幕等食品安全事件,再到2006年的“福寿螺”、“ 人造蜂蜜事件”、“红心鸭蛋”、“多宝鱼”等事件。频频见诸媒体的、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已经一再提醒我们: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政策问题和社会问题。
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激烈的竞争导致大部分厂家利润微薄,部分企业最终以牺牲食品的安全品质为代价。为了多赚钱,一些食品生产商就在偷工减料、透支产品安全品质上“做文章”。据统计,2004年1至12月,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货值14.6亿元。其中立案查处12.8万起,移送司法机关1585起,涉案人数5640人,逮捕270人,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988起。
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是食品污染。表现为农产品化肥、农药过量残留,畜产品激素、抗生素滥用;第二是食品添加剂滥用。表现为食品加工过程中大量使用添加剂,甚至使用国家明确禁止的化学添加剂,致使许多食品成为“毒药”;第三是食品假冒伪劣,例如用工业酒精勾兑、假冒白酒等;第四是食品过期。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也是一个食品消费的大国。搞好食品安全监管,对保障人民生活健康有重大作用。针对近年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笔者尝试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我国对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管。
二、食品安全监管博弈模型
“博弈”一词的英文单词是Game,意为对策、游戏。博弈论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应用范围不仅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还涉及军事、外交等领域。博弈论在我国经济、管理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食品监管领域研究博弈论的也不多见。本文把博弈论应用到食品监管领域作一试探性的探讨。
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
在食品安全监管博弈中,参与人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和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
监管局的纯战略选择是检查或不检查,生产者的纯战略选择是造假或不造假。这里,我们设定生产者的造假收益为a,因造假被罚款的金额为f,监管局的监管成本为c,并假定只要监管局进行检查,造假行为就会被发现,发现后没收造假食品并进行销毁。那么,当生产者不造假、监管局不检查时,生产者可得0,监管局可得0;当生产者不造假,监管局检查时,生产者可得0监管局可得-c;当生产者造假,监管局不检查时,生产者可得a,监管局可得0;而生产者造假,监管局检查时,生产者可得-a-f,监管局可得f-c。如下表1-1所示
假设c<f,在这个条件下,不存在纯战略均衡,我们来讨论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问题。假定p为监管局进行检查的概率,q为生产者造假的概率
1.对q的分析
给定q,监管局选择检查(p=1)和不检查(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g(1, q)= q(f-c)+(-c)(1-q)=qf-c
g(0,q)=0*q+0*(1-q)=0
解g(1, q)= g(0,q),得:q=c/f。 当生产者造假的概率小于c/f,监管局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生产者造假的概率大于c/f,监管局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当生产者的造假概率为c/f,监管局可根据经验和市场环境等来决定如何进行检查。
从以上结果可知,q与f成反比,q与c成正比。即当c一定时,罚款的金额f越小,造假的概率q越大。因为通常造假的收益是较大的,即使被查到一次,通常也只是罚这一次的款,其他没有被查到的就是其收益。当f一定,检查成本c越大,生产者造假的概率越大。这大概可这样解释:c越大,监管局检查的次数就会越小,那么造假的概率就会提高。
目前,我国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重,一方面处罚机制偏软,罚款的上限太低;另一方面在罚款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很有可能连最高5万元以下罚款都不了了之,这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以罚为主”的“打击”行为,简直是在“培育”造假者。[4]这种罚款过低的处罚是形成造假现象不断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
2.对p的分析
给定p,生产者选择造假(q=1)和不造假(q =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g(p,1)=(-a-f)p+a(1-p)=(-2a-f)p+a
g(p,0)=0*p+0*(1-p)=0
解g(p,1)= g(p,0),得:p=a/(2a+f)。当监管局检查的概率小于a/(2a+f),生产者的最优选择是造假;当监管局检查的概率大于a/(2a+f),生产者的最优选择是不造假。
从以上结果可知,监管局检查的概率p与f有关,当罚款f越高,p越小,即检查的概率越小。这可能解释为:罚款高,对潜在造假生产者的威力越大,其造假的可能性就较小,则监管局就可以减少检查频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生产者的违法所得是a,当罚款是一倍时,p=a/(2a+2a)=0.25;当罚款是最高的五倍时,p=a/(2a+5a)=0.14 。也就是说,按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监管当局检查的概率应不少于14%。而目前,基本没有日常性的检查,每年只是在几个大的节假日期间进行抽检,而造假者的造假行为大多在一年内都存在,检查的概率是远远低于14%的。法制监督和实施疲软,制假分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才胆大妄为。这也是食品造假如此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知,检查概率p与造假概率q都与罚款f成负相关,即罚款f越小,检查概率p与造假概率q就越大。而我国目前对造假的处罚f不够高,同时检查的概率p也不高,造假事件不断出现也就难免。
三、几点建议
1.设立新的《食品卫生安全法》,加大处罚力度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但“卫生”并不代表“安全”。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已经实施了11年,某些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而且,一些监管部门主要依靠罚没模式进行管理,出了重大事件就搞一次清查,大多是捣毁窝点、查封加工点或停业整顿,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者却往往逃脱了法律制裁。以2004年为例,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立案查处12.8万起,移送司法机关的仅1585起。正是因为处罚力度过轻,罚款太少,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违法企业承担的违法成本过低,法律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力,致使不法生产者和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因此就食品安全立法也就愈发迫切起来。要大幅提高罚款额度,从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这样可降低造假的概率。此外,对造假情节严重、社会违害大的除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减少行政干预。
2.尽快建立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
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或个人,建立信用信息库,把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信息都输进去,一旦有违法行为,就作为黑名单记录在信息库中,并伴随他一生。而且,这个信息库所有监管部门都能共享。只要它危害了食品安全,就禁止其日后从事与食品相关的职业。这样所有部门都通过信息库掌握了有关情况,都对上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严查严防,这些人自然就再难以危害食品安全。而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布,让消费者放心选择,同时也是对其诚信经营的鼓励,帮助其尽快树立诚信理念和品牌意识。
3.完善食品监管体制
除“源头”的生产、加工环节外,我国的食品安全在销售或消费这一“终端”执法方面“漏洞”也不少。目前,包括工商、卫生、海关、公安、质量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9个部门都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但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比如,质检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工商部门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进行监管。这种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和行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造成“有事相互推”现象的产生,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虽然在2003年,全国各级政府在原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行使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对重大事故查处三项职能,目的是更好地监管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尽管赋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职权,但如何行使职权并没有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另外,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协调、监督平级甚至更高一级且同时拥有具体监管权力的职能部门,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就形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力小’难以拉得动职能部门这些‘重车’,难以起到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的作用。
另外,在执法手段上,现有执法体制也过分依赖非常规化的“运动式执法”,缺乏日常化的、可持续的执法制度,每年要么在“3・15”、重大节假日开展集中检查,造假者在这期间自然也会有所收敛,检查效果也就不会太显著。要么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再开展较大规模的集中的、有针对性的检查,造成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泛滥――打击――问题缓解――再度泛滥――再打击”的轮回。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管体制。一是明确细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使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职权,增强可操作性。二是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使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方面更大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更加规范明确其责任。三是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各部门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这样出现问题才能真正找到负责部门,相关部门才有紧逼性,才能主动进行监管。四是制定日常化的、可持续的检查制度。如制定日常化的检查日程表,各相关部门按日程表轮流检查。五是向社会披露监管的规则、程序、决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激励惩戒,促进相关部门积极工作,将造假窝点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等到有了危害后再去治理。
4.加大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食品安全常识
通过加大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食品安全卫生常识,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对食品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意识,减少不安全卫生食品对民众的违害,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姚海鑫:经济政策的博弈论分析[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关键词】食品安全 合谋 关键人 博弈
一、引言
近期三鹿毒奶粉事件愈演愈烈,随着媒体的曝光,它所带来的危害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让人触目惊心。前有阜阳奶粉事件,吃出了许多大头娃娃。现在三鹿奶粉事件,又喝出了许多结石娃娃……这一系列重大事件震惊了全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再一次把食品安全这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然而,对于企业来说,它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由于企业的短视行为,为了食品的美观、追求超额利润等目标,它可能舍弃最为重要的食品安全。因此客观上就需要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利。由于政府监管立法的内容往往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政府监管机构在执法的过程中就有可能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监管者就有可能利用自由裁量权去向被监管者寻租,从而导致监管权的滥用。由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再加上企业和监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就有可能导致政府难以掌握监管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和执法力度,因此容易导致监管员与企业的合谋行为,使得对非安全食品事件的监管疏漏、查处不利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加强政府监管以减少非安全食品事件的发生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博弈模型的提出
1、模型假设和构建
第一,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不进行合谋做假,政府也不核查,则监管人员、企业额外收益(或称支付)为零,政府收益为 R;(R是因规范了社会的诚信行为,导致全社会信用收益及秩序收益的增加)。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的收益记为:(R,0,0)。第二,监管人员和企业不进行合谋做假,但政府仍进行核查,则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的收益记为:(R-S,0,0)(S是政府监管部门因核查而增加的成本)。第三,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做假,政府不进行核查,则监管人员、企业的收益分别为A(监管人员因合谋而获得的非法收入)、D(企业因合谋而获得的各类机会及额外收益),政府的收益为零。记为:(0,A,D)。第四,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做假,政府虽核查,但未发现问题。则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的收益记为(-S,A,D)。第五,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做假,政府核查时查实,并给予暴光和惩罚。则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的收益分别为R-S+M(M为政府对监管人员和企业的惩罚所得)、-G(监管人员因参与合谋造假被曝光和惩罚带来的损失)、-T(企业因合谋造假被曝光和惩罚带来的损失)。记为(R-S+M,-G,-T)。第六,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P1,政府进行核查的概率为P2,政府核查时查实其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P3。则三方博弈模型如表1所示。
2、模型求解
(1)假定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P1,则政府进行核查时的收益为π1和不进行核查时的收益为π2分别为:π1=P1[(R-S+M)P3-S(1- P3)]+(1- P1)[(R-S)P3+(R-S)(1-P3)];π2=P1×0+(1-P1)×R
当政府核查与不核查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政府在博弈均衡时,监管人员和企业进行合谋的最优概率。令π1=π2,得:
(2)假定政府进行核查的概率为P2,则企业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3和不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4分别为:π3=P2[P3(-T)+(1-P3)D]+(1-P2)D;π4=0。
当企业进行合谋和不进行合谋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企业在博弈均衡时,政府进行核查的最优概率。令π3=π4,得:
(3)假定政府进行核查的概率为P2,则监管人员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5和不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6分别为:π5=P2[P3(-G)+A(1-P3)]+A(1-P2);π6=0。
当监管员进行合谋和不进行合谋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即监管员在博弈均衡时,政府进行核查的最优概率。令π5=π6,得:
3、讨论及分析
(1)由式(1)可知,监管人员与企业合谋的概率P1与政府核查所支付的成本S成正比,而与政府在核查中发现合谋的概率P3、政府的收益R及处罚所得收益M成反比。这就是说:当政府在核查中业务技能越高时,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的概率就越低。另外,如果政府核查所花费的成本过大,政府就有可能减少核查次数以降低成本,这样查实合谋的概率也就减少,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的概率也就上升。监管人员与企业合谋作假的概率偏高,政府期望的社会秩序收益及信用收益必定下降。这与社会实际现象完全一致。
(3)如果D和A大幅度提高,则导致P2?鄢跃升。这表明,政府核查的纳什均衡概率大幅度提高,要求实际核查概率P2要大于P2?鄢。否则监管人员与企业就有可能合谋作假。同时也说明为什么在核查概率P2和查实概率P3都比较高时,仍有不少企业与监管人员合谋作假,这是因为合谋额外收益A和D较大的缘故。
三、合谋关键人的具体分析
Shapley(1972)假定合谋中每个参与人在合谋中的势力和贡献是不一样的,如果把各个人对合谋的贡献计算出来,也就确定了关键人。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合谋的关键是A和D的大小,A和D都是企业创造的,因此A的大小取决于D的大小也就是取决于企业生产非安全食品所创造的额外收益和机会的大小。因此企业也就是这个合谋中的关键人。企业寻求合谋可以带来收益,但也需要成本,如请客送礼、方案策划、给中介人信息费、做虚假安全、合格报告等。同时如果被核查查实还要承受一定的罚金。如果我们把核查概率P2和核查查实概率P3简化为?兹,设?兹为平均不被查出的概率,并且假设为常数,则我们可以得到合作的预期收益为:
E(u(s,v,c,d))=?兹(v(s)-c(s))+(1-?兹)(v(s)-c(s)-d(s))(4)
其中,E(u(s))为预期收益,s代表合谋;v(s)为形成合谋的合谋收入,它是通过合谋生产非安全食品而获得的额外收入;c(s)是合谋形成的成本;d(s)为核查查实被迫承受的罚金对顾客的理赔等处罚支出。显然,对式(4)求全微分得到合谋收益,如下式:
式(5)表明,企业行为选择与合谋收入、成本和罚金相关。
我们假设已知合谋收入、合谋成本和罚金如表2中所列示的数据,设定?兹=90%,由式(1)可以得出预期收益。(注:在表中罚金为负相应可理解为给予的奖励;可能合谋栏+号表示合谋极可能形成,-号则表示合谋不会形成。)
从表2可以看出,合谋是有条件的。在许多给定的情况下,一些合谋尽管具有正的收益结果,但合谋的成本、政府的管理策略会限制它的形成,如尽管第二种、第四种合谋有较大的合谋收入,但客观条件限制了它的形成。同时我们也看到在较小的核查查实概率下必须给予很高的罚金才能限制企业的合谋行为防止它生产非安全食品。但提高合谋成本对限制合谋的发生显得更加直接一些并与P没有多大关系。这对我们以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些建议。
四、结论及建议
在维护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政府在监管企业的过程中,应努力提交业务技术水平,改进监管方法,大幅度降低成本,提高核查尤其是查实概率。第二,增加合谋成本。合谋形成的条件是他们能以较低的成本“探索”到最佳合谋。如果从制度上增加合谋的交易费用,我们就能减少可能的合谋机会。第三,调整支付水平。主要可以从加大对合谋做假的企业和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增大合谋成本,降低铤而走险的预期值。另外,奖惩结合。对遵纪守法的企业和监管人员适当奖励,引导他们不要误入歧途。第四,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在良好的社会秩序及信用机制中,企业是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因此,要教育企业要有长远观念,要遵纪守法。较小的道德风险往往能够大幅降低交易费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健康和规范的社会环境、公平市场、信用体系,才能真正融入全球经济。
(注:本文为青岛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QDSKL080405;青岛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以及青岛理工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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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柯昌英:基于合谋做假的三方博弈模型及分析[J].经济论坛,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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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县政府在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之后,随即召开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监管,努力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食品药品市场整治为中心,把握机遇,深化改革,创新思路,狠抓落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保障体系、责任体系和领导体系不断健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两网”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总体来看,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是好的,基本上是安全的、也是放心的。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从全国形势看,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食品药品安全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最强烈、提案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在全国质量万里行去年统计的一万多件消费者投诉中,食品药品投诉占1277件,排第一位。特别是安徽“阜阳奶粉”、辽宁“海城豆奶”、河北“红心鸭蛋”、黑龙江“欣弗”劣药等事件震惊全国,教训十分深刻。从我县情况看,种植养殖农产品滥用农药兽药、不当使用化肥和饲料添加剂等问题比较普遍,食品生产加工源头污染还未得到根本治理;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非法行医经营药品、餐饮卫生不达标及虚假食品、药品、保健品广告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有效解决;不法分子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花样翻新,屡禁不止、屡查不绝;一些乡镇和部门思想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不平衡;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广大群众识辨假劣食品药品、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欠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如此等等,都对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需要下大力气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攻坚破难,奋发有为,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监管机制,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2008年,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按照“保安全、强监管、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为重点,以推进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着力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局面。在具体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1、突出源头治理,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深入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一要坚决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药品行为。要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小作坊、流动食品摊点,严厉查处非法批发、超范围经营、以赠药为名非法销售药品、用保健品冒充药品、非法虚假广告等坑害群众的违法行为。二要严肃查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种植养殖环节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禁药物滥用的整治,不断加强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管,有效打击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要切实加大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餐具消毒的监管,严格落实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有效改善食品卫生状况,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三要着力解决食品药品虚假广告问题。近年来,县内外有关媒体上的食品药品广告过多过滥,群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工商、广电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法刊播未经审批、篡改审批内容和形式的广告的行为。
2、抓住重点环节,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农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要求,以消除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盲区和死角为目标,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和创建“无假劣食品药品乡镇”活动,积极探索食品药品监管工
作融入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建立以食品药品社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主的三级药品监管网络。同时,要围绕“一纵一横”两条主线,构建规范的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在纵线抓创建,着重发展零售连锁和配送中心的经营模式,畅通农村食品药品供应渠道;在横线抓规范,着重对乡村小卖部、餐馆、诊所进行整顿规范,有效净化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终端。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切实把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抓在手上,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3、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着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实行经常性、主动性、动态性的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切实做到对本辖区、本职能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心中有数。属职责范围的,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查处的要依法查处,该规范的要彻底规范,确保每一个监管环节的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特别是列入“一票否决项”的工作,更要高度重视,严防死守,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对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工作滞后,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乡镇或单位,以及对食品药品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食药监、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坚持“实际、实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积极拓宽渠道,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管理执法人员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改进检验检测设备和手段,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及时总结食品药品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从创新体制、完善制度入手,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管执法效能,推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4、积极引导帮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努力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把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扶持我县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完成“**大黄”、“**核桃”品牌认证,加快核桃、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步伐,建成东华、西华、安口、策底4个蔬菜基地和黎明川千亩优质蔬菜示范园,启动宏源肉牛屠宰加工、安丰核桃精包装生产线及中药材深加工等项目,不断延伸特色产业链条,提高农业品的附加值,大力推进全县农产品、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等优势产业的发展。要积极保护合法经营,有效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按标准筛选质量有保证、诚实守信、服务良好、经营规模较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作为“食品药品安全规范示范点”,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影响带动其他经营者提升经营层次和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真正让人民放心、群众满意。
三、强化措施,真抓实干,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药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行业领域广,经营范围宽,工作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规和科学合理饮食用药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四进”活动,大力普及科学饮食用药习惯,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切实加强正面引导,在曝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大力宣传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制定可行方案,切实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力求工作取得实效。要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不负责任、应付差使的现象发生。
三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按照部门分类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敢于担当重任,充分发挥牵头抓总职能,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全力以赴,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齐心协力净化全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四要完善机制,快速反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完善申诉举报机制,落实好节日值班制度,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群众投诉电话,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市场质量状况动态信息。一旦发现市场上出现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以及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隐患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控制事态发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志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扎实苦干,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局面,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为率先实现总体小康,加快和谐社会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作融入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建立以食品药品社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主的三级药品监管网络。同时,要围绕“一纵一横”两条主线,构建规范的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在纵线抓创建,着重发展零售连锁和配送中心的经营模式,畅通农村食品药品供应渠道;在横线抓规范,着重对乡村小卖部、餐馆、诊所进行整顿规范,有效净化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终端。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切实把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抓在手上,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3、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着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实行经常性、主动性、动态性的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切实做到对本辖区、本职能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心中有数。属职责范围的,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查处的要依法查处,该规范的要彻底规范,确保每一个监管环节的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特别是列入“一票否决项”的工作,更要高度重视,严防死守,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对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工作滞后,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乡镇或单位,以及对食品药品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食药监、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坚持“实际、实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积极拓宽渠道,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管理执法人员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改进检验检测设备和手段,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及时总结食品药品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从创新体制、完善制度入手,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管执法效能,推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4、积极引导帮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努力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把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扶持我县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完成“**大黄”、“**核桃”品牌认证,加快核桃、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步伐,建成东华、西华、安口、策底4个蔬菜基地和黎明川千亩优质蔬菜示范园,启动宏源肉牛屠宰加工、安丰核桃精包装生产线及中药材深加工等项目,不断延伸特色产业链条,提高农业品的附加值,大力推进全县农产品、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等优势产业的发展。要积极保护合法经营,有效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按标准筛选质量有保证、诚实守信、服务良好、经营规模较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作为“食品药品安全规范示范点”,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影响带动其他经营者提升经营层次和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真正让人民放心、群众满意。
三、强化措施,真抓实干,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药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行业领域广,经营范围宽,工作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
一、南小王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状。我村现有耕地 638亩,其中种植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胡萝卜等农产品380亩。村内种植户62户,农资店1家,农产品生产基地1处,都与村委会签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村委会与我村种植蔬菜的4方地块农户签订了《地块联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我村成立了由村支部书记、主任牵头的工作小组,挂牌成立了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上墙公示监管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对全村每个地块、每家农资店、每处基地都实行不定期监管,并建立了监管工作台账,及时记录监管工作情况。
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将镇政府印制的技术明白纸及时发放到种植农户手中,在农药使用高峰期每天播放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录音带,聘请专家对我村村民进行专题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潍坊市关于禁止销售高毒农药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在全村蔬菜大棚区张贴《何官镇致广大农民群众一封信》,使全体村民在农产品育苗、种植、生长、销售等环节都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做好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工作。不定期到村内农资店查看经营农药产品是否登记备案、有无国家禁用农药、有无标签不合格农药,查看农资门店进销货台账登记是否及时;掌握村内农户种植品种、病虫发生、防治用药和停药时间,建立种植农户监管台账,并将潍坊市公安局、农业局《关于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张贴到每家农资店和每个种植地块的醒目位置。
四、做好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为防止农民在种植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过程中违法使用高毒农药,我村投资50万元建立了南小王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室和生物菌实验室,配备了1名检测技术人员,对我村上市前的所有农产品都进行抽样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合格的农产品方能入市销售,对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追溯到底,并报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严厉处罚。
五、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提升完善。我村已建立用地350亩的晟丰农业生态园,生态园生产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4种农产品通过了农业部的绿色食品质量认证。今年与中信信托有限公司合作建立了生物菌实验室,已建成用地50亩的秸秆处理循环利用有机肥发酵场。此项目引进了美国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高效复合微生物菌剂,是一项新生物技术产品,秸秆就地接种发酵,以菌灭菌,以菌抑虫,可以做到秸秆还田和土壤改良同步处理,能使植物快速成长、天然抗病力增强、逐步减少农药肥料的需求量,直至完全不用农药、化肥,实现高产、优质的目标,可以改变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危机管理;购买意向
一、 前言
通过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企业做出的危机处理后消费者态度变化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到不同危机处理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程度。从而给企业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如何处理及应对提供一个参考平台。毋庸置疑,自从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对此类产品会产生负面心理并影响到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由此我们想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等做出危机处理后消费者购买行为变化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让社会了解到这类事件对人们的影响力大小,向食品安全问题敲响警钟,达到提前预防,促进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的目的。使人们对此类事件有更系统、专业、全面的认识。因此,本文重点讨论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危机管理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1.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度及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研究。欧盟委员会(EC,2000-2001)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几乎70%的消费者关心食品安全。Janneke de Jonge等学者(2007)提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那些会增加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会给食品工业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也会给食品监管和食品消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例如消费者减少消费、价格波动等等。在影响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及购买行为的因素中,人口统计特征中性别、年龄、婚否、收入、家庭规模、对安全食品的关切度等变量均影响了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及购买。被调查的消费者家庭规模越大,被调查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程度越差(笔者的统计结果与周洁红(2005)的研究结论相一致),越关注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及愿意购买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都较高,这符合消费者行为的一般规律。
国外企业管理人员认为没有明显的健康风险是可以接受的,接近零风险是广大消费者一个愿望。汉森(1996)给出了他的意见:客户愿意支付一定价值来改善食品安全。其中女性和年轻消费者最愿意以支付一定价值来减少食品中毒的风险。国内研究表示,因为食品安全事件的“涟漪效应”会导致消费者在短期感知风险迅速上升,消费信心下降;消费者为了降低感知风险而采取减少购买的预防性措施(Dowling & Stealin,1994;Robert & Weaver,1995)。而购买行为恢复是购买减少变化的下一个阶段,消费者在购买减少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和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加之消费者自身对事件的了解, 其感知风险水平下降,消费信心回升(Kalogeras et al.,2008),由此导致购买行为恢复。
2. 食品安全事件下企业危机管理研究。欧洲某知名的CSR研究机构(CSR Europe)报道称,在其访问的欧洲12个国家的12 000多名消费者中,70%的消费者表示企业是否进行危机管理措施对他们购买决定时起到重要作用的;58%的人表示愿意为企业食品安全保障多付钱,20%的人表示非常愿意;66%的消费者表示已经因为相关的食品问题原因而抵制(拒绝购买)某产品。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积极做出危机管理措施会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企业声誉是消费者对企业所持有的各种印象的集中表现(Gray & Ballmer,1998;Mudnane,2002),依赖于企业的识别项目、企业业绩以及消费者群体如何感知企业行为。良好的声誉会强化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
国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接连不断发生:英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爆发的疯牛病;比利时1999年发生的二恶英污染;韩国2000年爆发口蹄疫及欧洲2001年爆发的口蹄疫,还有随后源于荷兰并且蔓延至比利时和德国的禽流感。对于大多数外国企业来说,未能有效控制风险可导致声誉受损、利润损失、扰乱生产力,在严重的情况下更会使该企业实体完全结束。为了保持竞争力,企业须具有较强的企业风险管理战略,定期检讨和修改其方案和风险状况,使管理能够跟上必要的变化。冒多大的风险,什么类型的风险对企业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当正确实施企业风险管理时,它可以为组织提供利用风险更好地展现企业自身,建立竞争优势的基础手段,并成为拥有质量和安全为象征品牌的市场领导者。
在国内,企业主要采取的方案有:迅速成立危机公关小组;快速相应,道歉先行;确定危机性质,制定危机处理战略;声明或者澄清;进行问题产品追踪,回收;未企业制造舆论,恢复声誉形象。无论从哪个方案出发,企业都是立即跟观众取得联系,并且告诉公众企业心得工作进展和经营状况,以过硬的产品智联感和一流的服务以及迅速的处理危机措施重新征服公众,只有当消费者接受了你的说法,并且再行购买你的产品,危机公关才能谈的上功德圆满。
3. 研究现状简评。国内外对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影响方面做了许多研究,现有的文献也对研究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近几年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向大多定位于政府的危机管理,关注于政府如何监管食品企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制定等。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企业采取的危机管理研究以及其对消费者购买意向影响的研究较少。综上所述,该领域的研究还以进行以下的补充和完善,使得食品安全对消费影响研究的框架更清晰:研究企业不同危机管理对消费者购买意向的影响。企业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必定会对消费者的购买意向产生较大的影响,何种方式对消费者最为有益、最能使消费者接受并且能使企业快速化解危机产生有利的效果是最值得研究方向。
三、 研究背景选择、研究假设与调查问卷
1. 研究背景选择研究假设。通过调查发现,当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会有两种大类反应:作出反应和不做回应。具体分类如下:
企业及时做出反应,可细分为以下九种应对措施:一是企业道歉,并且声明,具体事件有2012年4月,修正药业“毒胶囊”事件;2011年3月,“瘦肉精”事件(双汇集团);2011年9月,俏江南“回锅油”事件;2010年5月,“伪紫砂”事件。二是企业宣布立即召回、撤出有问题食品,具体事件有:2012年4月,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毒胶囊事件”;2009年1月,三鹿“三聚氰胺奶粉”案事件;2007年4月,“水饺问题”事件。三是企业同意消费者退还或者交换其他产品,具体事件有:2011年8月,“问题血燕”事件(英特怡年大药房、燕之屋文三路店)。四是企业立即收回食品进行销毁,具体事件有:2011年11月,“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事件;2007年8月,“奶粉问题”事件。五是企业提高工业流程,重新上架,具体事件有:2009年2月,“咯咯哒”问题鸡蛋事件。六是企业进行危机公关,利用媒体消息,具体事件有:2011年11月,“可口可乐中毒”事件;2010年7月,“麦当劳麦乐鸡”事件;2009年11月,“雪碧汞毒门”事件。七是企业承认,但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具体事件有:2011年8月,味千“猪骨汤精”事件。八是企业邀请专业人员做出解释,具体事件有:2010年3月,“地沟油”事件(齐鲁医院药物监测)。九是企业予以买家、消费者或爆料人员私了,具体事件有:2011年5月,“雨润问题肉”事件。
企业没有做出回应,具体事件有两种:一是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一直否认,2011年10月,“速冻食品病菌门”,“思念”、“三全”、“湾仔码头”的速冻食品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2011年8月,“问题血燕”事件(李宝赢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还有,企业否认,最终经调查确属误传,具体事件有:2009年11月,“农夫山泉含砒霜”事件。
综上所述,我们把所有的事件进行分类、分析、统计,最终将企业面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出的危机管理措施进行分类,以便问卷设计以及调查访问。初步共分成五种措施(不包括企业否认)A.企业道歉,并且声明;B.企业立即收回食品进行销毁;C.企业同意消费者退还或者交换其他产品;D.企业进行危机公关,邀请专业人员做出解释,并利用媒体正面消息;E.企业提高工业流程,重新上架。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消费者认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最先应该采取的措施是B占比38.7%,其次是A占比34,22%;消费者认为企业最有效的措施是B占比41.62%,其次是E占比17.77%,然是D占比17.26%。
鉴于以上的讨论,我们选定三种企业危机处理形式,一是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相当于A企业道歉,并且声明与D企业进行危机公关,邀请专业人员做出解释,并利用媒体正面消息结合):企业通过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同时利用媒体公开道歉、正面消息等危机管理措施。二是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相当于B企业立即收回食品进行销毁与E企业提高工业流程,重新上架结合):企业通过主动下架撤回销毁、不断加强自身的生产、运输环节等措施。三是不做回应。
本课题依据已有研究和消费者访谈提出以下假设:
H1: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降低;
H2:企业通过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相比较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H3:企业通过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相比较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向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H4:企业通过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相比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消费者购买意向恢复情况更为明显;
H5: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采取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相比企业不给予任何回应,消费者购买意愿恢复更加明显。
2. 问卷调查与数据分析。本文从发生食品事件后,消费者对于企业采取不同危机管理措施,消费购买意愿的不同程度变化,采用已有的购买意向问项共四项。PI1-PI4是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以前,原消费者购买意愿调查;INTA1-INT4是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调查;INTB1-INTB4是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购买意向;INTC1-INTC4是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购买意向;INTD1-INTD4是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之后,企业不给予任何回应,购买意愿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06份。其中,性别构成:男性占比例32.85%,女性占比例67.15%;年龄比例:22岁以下占比例70.5%,22岁~35岁占比例4.9%,36岁~45岁占比例16.9%,46岁以上占比例9.2%;学历情况:本科以下占比例58%,本科占比例41%,硕士及以上占比例1%;每月食品消费情况:500元以下占比例22.2%;500元~1 000元占比例57.5%,1 000元~2 000元18.4%,2 000元以上占比例1.9%。
采用均值对比分析,分析结果见表1。具体分析如下:
1. PI-INTA,从表中分析得出,均值差值大于0,即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相比较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其消费者购买意愿有明显下降,P值小于5%,符合假设。
2. INTA-INTB,从表中分析得出,总体平均值是 -0.767,即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立即进行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公开道歉并且正面消息等危机措施相比较企业发生危机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有所回升,P值小于5%,符合假设。
3. INTA-INTC,从表中可以分析得出,总体平均值是-0.937,即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立即下架撤回销毁、不断加强自己的生产、运输环节等工业流程的危机管理措施后相比较企业发生危机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有所回升,P值小于5%,故符合假设。
4. INTB-INTC,从表中可以分析得出,平均值小于0,由此得出,在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消费者购买意向的恢复在企业进行实际的行为措施比仅仅进行口头说明承诺更加有效。P值小于5%,符合假设。
5. INTB-INTD,从表中可以分析得出,平均值大于0,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不给予任何回应相比较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采取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同时利用媒体公开道歉、正面消息等危机管理措施,消费者购买意愿又进一步的有所下降,P值小于5%,符合假设。
四、 结论
在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当企业不给与任何回应的时候,消费者购买意愿相对于企业采取措施有所下降。原因可能在于消费者会选择购买其他品牌的产品或者继续等待,观望其是否真的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下来,企业的信誉度以及美誉度都会受到消费者的质疑,假若消费者转而买其他品牌,对于这个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即使企业立即做出危机管理措施,不同的措施对于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恢复也有不同的影响程度。相比较而言,消费者更加倾向于在发生事件后,企业积极采取立即下架撤回销毁、不断加强自己的生产、运输环节等工业流程。其次是企业立即进行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公开道歉并且正面消息等危机措施。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适的危机处理措施。对于有实力及经济基础的企业,建议在食品危机事件发生后首选召回销毁的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是改善消费者的负面情绪,影响购买意向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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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主体要素
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指政府的相关监管机构。近年来,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消费不仅是消费品工业中为国家提供积累最多、吸纳城乡劳动就业人员最多、与农业依存度最大、与其他行业关联度最强的一个工业门类,更是与人们的生存与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中国食品工业一直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食品工业实现产值4.20万亿元,增速为29.7%,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7.0%。2009年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冲击,中国经济增速普遍放缓,但食品产业仍保持了大幅增长,完成总产值4.97万亿元,同比增长17.8%,预计到2015年,食品工业总产值实现10万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
食品安全的监管重则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大则关乎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不是单纯依靠企业自律、道德约束可以完成的,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予以规范。政府的相关机构必须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建立统一的平台,披露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必须打破条块、地域的分割,使资源能够按照市场的需求自由的分配;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使食品企业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必须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及时解决市场违法行为。政府的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只有开展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才能保障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中,监管机构是整个监管制度的运行载体,机构的设置影响整个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发挥和完善。
2、监管法律要素
法律是调节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基本保障。这一因素有着强制性、国家保障性的特征,与其他三个要素互为作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围绕着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监管主体、监管标准和监管环境能够有法可依,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从农田到餐桌的原则都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且贯彻下去,法律能保障其制定、实施,以及规定违法的惩罚性后果,从而起到规范各主体的最终效果。
通过完善的立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规范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政府的相关机构能够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政府相关机构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据就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形成有着重大的意义。食品企业依法生产、流通、销售食品的前提也是有法可依。食品企业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进入食品市场,按照相关的标准生产符合营养和健康要求的食品,在运输的过程中,食品的包装和储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销售的过程中也必须合理合法。食品法律对食品企业违法的惩罚性规定能起到震慑的作用。食品的消费者在保护自己权益方面也必须有法可依。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素之一。
3、监管标准要素
食品安全是贯穿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条的概念,具有全过程的预防和控制的特征以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其环节包括了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防治、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到食品加工、运输、储藏、加工、退出。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也是一个涵盖食品链各个环节相关标准的集合性概念。为了防止危害于未然,我们要在各个阶段进行事前的规制,对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进行认定。
监管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依托,由于食品安全的自然属性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为了对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指导,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符合人们生理健康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监管标准的设立影响着食品市场的安全性,如果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先进,政府、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就能快速、准确的检测判断出食品问题,那么就能保障食品市场的良性运行;反之,如果技术标准落后,部门之间标准相互矛盾,政府以及其他相关的主体很难判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如果缺乏相关的标准,食品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行。可见,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是影响食品安全的要素之一。
4、监管环境要素
监管环境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要件之一。良好的监管环境能够对有效的监管起到促进作用,反之,恶劣的监管环境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能起到非常大的制约作用。监管环境主要包括市场信息对称程度、行业自律水平、社会舆论影响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强弱等因素。
信息传递的对称是一个成熟市场的标志。如果信息充分和对称,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就低;如果信息不对称,传递的不充分,那么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相对就高。所以,信息是影响食品生产和消费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行业自律水平的高低和食品企业是否有社会责任感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食品企业有着良好的社会责任感,那么食品市场秩序就能处于良性运行状态,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而言就会简单;反之,如果食品企业没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那么食品市场秩序就会混乱,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而言就会复杂。
社会舆论的影响作用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新闻媒体一向被称之为无冕之王,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从西方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历程来看,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一向是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力量。社会舆论不仅仅体现在事后规制的推动,社会舆论的导向越来越倾向于事前规制,防患于未然。社会舆论的影响作用是食品安全监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心程度、鉴别能力以及维权意识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消费者维权意识强权意识直接影响着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如果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强,督促监管主体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约束食品企业提高食品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就会良性运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是监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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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意义;建议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0-020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们生命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可是,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让我们开始关注食品安全的问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注水肉、苏丹红、瘦肉精等劣质食品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的安全检测尤为重要,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质监部门的一个大课题。
1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1.1 食品质量安全的含义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包括:一是食品的质量,即直观性品质特性,就是食品的“色、香、味、形”和非直观性品质特性,如食品的安全、营养及功能特性。二是食品的安全性。广义地说,是食品完全无有害物质和无微生物的污染。狭义地说,是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下长期食用,不会对食用者产生不良反应,包括一般毒性和特异性毒性,也包括由于偶然摄入所导致的急性毒性和长期微量摄入所导致的慢性毒性。三是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是对最终产品而言,“食品卫生”是对食品的生产过程而言。
1.2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随着我国对食品中农残、兽残和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食品中这类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率不断下降。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食品生产模式、新的病原体的不断出现被病原体及其毒素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涉及的总人数为2-4万人。因此,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工作刻不容缓。
1.3 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
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随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爆出,食品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多年监管实践表明,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除初级农产品污染外,还存在小企业、小作坊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问题。小企业和小作坊既难以取缔,又难以严格监管。假冒伪劣食品发现难、处理也难,多数情况下只能处以罚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分段监管体制尚不完善,导致监管责任泛化的趋势。由于监管职能分治、责任边界不清,使在日常监管中存在监管死角,责任分工不明确,减弱了责任追究制的效果。
2 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建议
2.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
应当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步入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对现有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整合, 整合了世界各国采用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标准与技术规程。建立政府的高效、完善的技术检测标准。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检验人才的培养,提高安全检验人员的素质水平,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提高食品检验的准确性
选择合理检验方法。根据检验性质、实验室条件及样品中待测成分的含量来选用检验方法,检验人员应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合理操作。选择使用精确的仪器。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仪器存在的问题。
2.3 提高检测人员技能和素质
为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造就一批精干、懂业务、懂法律的质检队伍。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对检测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全方位培训,可以采用自学、邀请专家授课等多种方式,从检测技术、质量意识、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水平培训等方面进行培训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让检验人员工作能力得到提升。
2.4 检验环境要适宜
在容量法分析时,检验环境要求很高,需在20℃的室温条件下进行。比如:在测定葡萄酒中的酒精度、总浸出物和啤酒的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时,在用容量瓶量取馏出物及残留物时,要求在同一温度下定容,以消除温度对体积的影响;测定饮料中的可溶性固形物时, 只有温度校正的范围是10℃~30℃,才能查出校正值,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所以,在理化检验分析中,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一定要选择适宜的温度环境。
2.5 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5.1 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首先,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信息征集制度、信用管理体制和信用奖惩制度。其次,通过举办知识培训、法制讲座、理论研讨、技术咨询等形式,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宣传,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督促、引导、警示和惩戒功能。第三,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度的作用。
2.5.2 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建立食品质量信息收集机制,加强对市民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采取街头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进社区、进企业宣传的形式。发放《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提升人民食品安全意识和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度,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酿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7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2-0129-02
作者简介:魏宇(1985-),男,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一、保障食品安全意义重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行业快速发展,食品总量稳步提升,食品种类日益多样化。但食品安全事件屡次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也让民众对政府的监管制度产生了质疑,同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稳定发展的大事。因此,保障食品安全意义重大而深远。
首先,保障食品安全是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关键。当前食品安全事件中凸显的见利忘义、以次充好等丑恶现象,严重损害我国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扰乱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所以,确保食品安全对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其次,保障食品安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切实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才初步形成,部分法律体系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同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执法部门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严格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当前食品安全的监管存在多头监管的格局,某些领域没人管、某些领域重复管,局部存在相互推诿、执法走过场的情况,甚至部分干部知法犯法、权钱寻租,为食品违法生产者提供保护。所以,逐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和检测标准体系,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联动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格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第三,保障食品安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食品不安全最直接的受害者是人民群众,把加强食品安全作为“民心工程”来抓,是心系群众冷暖安危、真正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光彩事业,同时,人民群众是食品的消费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理应充分发挥人民的协同作用,才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科学前提。所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下大力气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震惊全国的“工业明胶、皮鞋明胶、二代地沟油”等问题再次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形势严峻,不仅危及百姓的健康和生命,也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原因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同时监管不到位是导致这一系列恶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并不理想。一些食品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只有极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公开了本企业生产食品的信用信息,部分政府网站食品安全信息严重滞后长期得不到更新。
2.食品监管政出多门,效果不佳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改变传统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只是在现有的框架内微调,这是一种立法缺憾。各职能部门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缺乏统一性,甚至有的部门的标准还相互矛盾。一些职能部门监管措施和力度不够,流于形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不健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反应速度较慢。
3.企业违规成本过低
违法代价过低、惩处力度较弱是部分食品企业和监管机构以身试法和徇私枉法的主要原因。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对企业来说,这些只是治标不治本。我国现有食品安全体制对监管部门失职的惩罚力度严重不足,而与食品监管有关的执法人员存在、等现象。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往往只采取记过、撤职等处理方式,很少移送司法机关。
4.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实施的基础。虽然我国现已颁布十几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但条款笼统,伸缩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标准严重滞后,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完整性。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出现大量法律盲区。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1.整合资源,建立统一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
政府应全面整合现有分散的监测点,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形成由点到面的信息网络。搭建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切实保证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同时,信息平台还应覆盖食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使各个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食品安全的统一信息平台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政府内部信息平台,使不同的监管部门能够实现信息“无缝对接”;第二层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负责向公众提供及时、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
消费者往往在食品安全信息获取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往往知道得较晚且内容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大规模的恐慌,以至于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为了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应该通过新闻会、电子政务、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通畅。
2.尽快扭转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的局面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以防止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有效整合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在坚持多个部门联合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国家一级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从而打破交叉监管局面,弥补监管缺失。
3.完善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应严肃纪律,严防监管人员与不法商贩内外勾结。目前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费用和人员开支还要依赖于收费罚款来“解决”,这造成了以盈利为目的执法行为的产生。监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纵容和催生了“养鱼执法”的现象,监管机构和非法企业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一定要从根本上实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大对基层监管部门资金保障力度。同时,对于包庇、纵容以及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不履行职责的监督执法人员,应依法从重处罚。
4.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立法管理应遵循“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强调系统性与协调性。立法结构应具有前瞻性,讲究严密的科学基础,对食物链所有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或条例规定。立法核心应考虑农产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引入风险分析与管理,预防为主。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确立、完善中央政府与省地政府农产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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