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6 08: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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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统筹层次下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中国的社会保险统筹主要以城镇为主,在其他的区域并没有实现全面覆盖,这样就造成社会保险统筹的范围较小,基金不能够有效的应用到基层人们身上,使得基层人民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等。这些都是目前统筹层次下中国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下面就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统筹范围小,覆盖对象有限
中国社会保险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但是其在覆盖面上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主要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城镇居民,对于农村居民以及一些小区域的人民并没有做到全面覆盖,这样就使得社会保险统筹的范围相对狭小,基层人民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一些个体商户以及很多的农民工等,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行列之内。
2.基金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社会保险统筹主要针对的统筹对象是城镇,统筹的权利相对较为分散,这样就导致基金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加上我国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出现了严重的老龄化,老年人口在不断的增多,这就使得基金在支付上出现了捉襟见肘的现象,由于统筹缺乏相关的制度管理,基金在管理上也相对较为混乱,无法形成统一的调度,这样就会使得社会保险的实际救助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3.不利于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社会保险统筹的范围主要为城镇,由于每个城镇之间在制度以及相关的管理上,都有着明显的差别,这样就使得人力资源的调配出现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跨区域的社会保险的调动模式下,人力资源的调配,更加的困难。就现阶段的劳动力调动情况来说,实施跨区域以及跨省份的人力资源调动相对来说较为频繁,这样的人力调动消耗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而且由于统筹的层次低,还使得劳动力的转移效率较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相违背,无法有效的实现城镇带动乡镇的发展,从而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
二、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可行性分析
1.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可行性分析
相较于其他的社会保险来说,工伤保险的基金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管理上也呈现出一种混乱的局面,建立相关的统筹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一般来说,工伤保险统筹不会对人才的流动产生较大的影响,然而,就互助互济角度来说,提升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我国的人口相对来说基数大,很多的城镇人口甚至接近了千万,如果将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提的过高,将管理范围扩大,会杀跌在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所涉及到的管理内容多而复杂,这样不利于管理效率差的提升。
另外,我国各个区域的工资待遇并不相同,工伤保险的缴费却相对较大,工伤保险基金与个人工资向挂钩,这样就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复杂性明显的提升。众所周知,工伤保险的赔偿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常常会看到同一事件的不同受害者会得到不同等级的赔偿,这一问题存在较为普遍。
工伤保险统筹的主要作用就是要将共济性相应的扩大,在相同的事件和条件下,当事人所获得赔偿应该是同等价位,在工人退休后,在没有出现任何工伤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按照年度预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将其统筹的层次划分在地级或者是省级上较为适宜。
2.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的可行性分析
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层次的高低与劳动力的流动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与基金的共济性正相关,可提高其统筹层次的可行性较小。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基金的共济性也越强。因此,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以县级或地级为宜。
3.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建立中央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很有意义,但由于基金支出管理非常复杂,其可行性较小。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对劳动力的流动没有消极影响,但与基金的共济性有关,提高统筹层次能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共济功能;和患病职工相比,发生工伤的人数较少,考虑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复杂性,统筹层次以地级或省级为宜。
4.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失业保险中央统筹十分必要,但受基金支出管理的复杂性制约,目前其可行性还是较小。从目前看,应当通过逐渐厘清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险责任,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基础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我国失业保险统筹层次。
三、提升中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方式
1.在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和缴费基数上统一
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尽快规范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统筹项目,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社会基金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标准,并在省级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人员基本社会保险的待遇调整水平。
2.基本社会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建立
基本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是省级统筹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基金的调剂力度。在调剂金的使用上,要建立考核制度,调剂金的内容要透明,考核指标要齐全。
3.在业务管理上统一信息平台
统一规范省级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管理办法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手段,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的步伐,实现省级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的计算机联网。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一、我国现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我国是农业大国,并且由于人口数量庞大,人均耕地面积并不多,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中,所占用每亩耕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数量也是巨大的,在失地农民中,约有20%没有任何工作和收入来源,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因而也成为一个社会性难题。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问题,如何满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需求,提高失地农民生活水平是当前城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家庭养老保障不确定因素较多
家庭养老保障是失地农民最为基本的一个养老保障模式,但是每个人的具体家庭情况都不一样,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依靠这种养老保障模式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其生活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家庭养老保障也会增大子女的生活压力,对于很多失地农民来说,子女并不从事土地耕种,并且也不同父母一起生活,完全依赖家庭养老保障,会增大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由于家庭养老观念不同、子女工作生活情况不同等各种影响因素,使得家庭养老保障不能够较好的提高失地农民生活水平。
(二)社保缴纳领取标准较低
社会保养养老机制对于很多失地农民来说都是唯一的养老保障途径,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其缴纳和领取的额度标准,无论是农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养老保险,都难以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60岁以上的农民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额甚至只有几十元,而从其缴纳金额来看,每年一百余元。较低的社保缴纳标准直接导致领取标准的降低,虽然很多农民希望提高社保缴纳金额,但是在现行的社保制度下难以实现。
(三)养老保险资金管理不规范
我国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为农民自己缴纳,另一部分则来自于国家拨款。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情况来看,大部分资金仅仅是存入银行获得利息,并没有开展多元化的投资,从而导致基金收益率不高。近年来,虽然一些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方面进行了统一化的规范管理,但由于缺乏充足的资金管理人员和成熟的资金管理体系,导致应用效果不佳。同时,在资金使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例如在保费收取中,当前主要是以村为单位进行保费收取。由于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导致保费收取较为混乱,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资金挪用问题时有发生。在保险金发放过程中,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等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甚至部分地区没有按照规定,延迟一年以上没有发放养老金。
(四)商业保险参与度不高
在当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域中,还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与。但是在农村养老方面,商业养老保险还没有较好的进入这一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商业养老保险需要交纳高额的保费,这往往是农民负担不起的。因而很多商业保险公司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市场较小,普遍不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开发。事实上,这一观点并不正确,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赔偿金额是较为可观的,有能力支付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并且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商业养老保险也是一种很好的理财方式,能够为其提供较好的养老保障。
三、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构建新型家庭养老保障模式
基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特点,应当积极构建起全新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鼓励老年公寓、养老社区等新型养老模式参与到家庭养老保障体系中。在养老保障经济来源方面,可以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分别是:部分土地拆迁款、子女赡养款以及相关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扶持。其中在扶持政策方面,也可以引入其他的扶持模式,并不一定是资金支持,例如对于养老公寓、养老社区等项目的土地扶持政策或者对于一些公办养老院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给予失地农民参加养老公寓、养老社区、养老院等养老模式一些优惠支持。同时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子女也应当充分进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在这种新型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下,不但能够有效降低子女的生活压力,还能够更好的满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需求,为其提供更加专业的陪护服务、医疗服务以及良好的精神文化氛围。
(二)制定弹性的社保缴纳领取标准制度
针对当前社会保险缴纳领取标准较低的问题,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支持,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缴纳和领取标准,制定更加弹性的社保缴纳领取标准制度,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借助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可以适当提高社会保险缴纳领取标准,制定多个缴纳领取标准范围,允许农民多缴纳和多领取社会保险。而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扶持,提高最低缴纳领取标准,使得养老金额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且缴纳领取标准也应当是动态变化的,同物价水平挂钩,实时调整。
(三)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是提高社会保险作用价值的重要途径,例如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面,应当积极同一些商业基金进行合作,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多元化投资,提高收益率。养老保险基金首先考虑投资风险,但是如果基金收益不能够抵消物价上涨水平的话,就会出现价值缩水,事实上银行存款这种投资方式往往会造成实际价值缩水。因而这样就需要在基金管理中引入更加科学的投资理念,合理搭配投资比例,使得收益水平能够超过物价上涨水平,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此外,在保费的收取和养老金发放环节中,应当建立统筹的资金管理制度,村委会并不具备较好的资金管理能力,应当逐步进行资金管理过度;可以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统筹管理或者国家级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程序和监督制度。
(四)引导商业保险进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领域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针对当前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领域中商业保险参与度不高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重视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引导商业保险全面进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领域。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市场是极为可观的,失地农民有着较好的保费支付能力,能够确保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此外失地农民在养老保险方面的需求也是刚性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公司推出的一些业务进行审核规范,确保其养老金额能够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并且应当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对于保险领取额度进行调整。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资本进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域,依靠商业保险较高的获利能力,能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更好的养老保障体系。
(五)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
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也是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一个重要措施,当前失地农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能,在失去耕种土地后很难找到较好的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一种长效的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使得失地农民能够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便与其再就业。在耕地征用过程中,再就业培训机制应当同时跟进,一旦耕地征用完成后,应当立即启动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结合当期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技能的培训,如机械生产培训、厨师培训等等。或者同当地企业合作,依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联合开展培训工作,对于培训合格的失地农民,合作企业应当优先录用,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