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0 10:17:47
导语:在知识产权诉讼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知识、技术产品的迫切需求,以实现公共利益价值为最终目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渐沦为部分权利人知识封锁、利益独占的“合法”工具,知识产权的公有领域被忽视,公共利益被侵蚀。尤其是拥有较强知识产权实力的发达国家,纷纷利用其强大的技术资本和国际地位谋求有利于己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模式,使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渐严重。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维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体现其公共价值已成为目前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本质,促进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进行探讨,以便于对其程序性机制进行合理构建。
一、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公益诉讼是一个泊来品,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从历史渊源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罗马法规定:以保护个人所有权为目的,仅由特定人才能提起的诉讼为私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诉讼为公益诉讼。今天,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已在德、法、英、美、日等国家发育得相当成熟。尽管各国对其称谓不同,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私人检察官制度等等,但其内涵基本相同。
在我国,对公益诉讼的理解目前存在着多种观点:一是根据诉讼适用的实体法不同,将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经济公益诉讼是一种“人人”有权追诉危害国家经济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制度,即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违反经济法、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提出起诉,由法院追究经济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二是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和个人的性质、地位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广义的公益诉讼和狭义的公益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是指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亦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个人或组织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则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个人或国家特设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就侵犯国家、社会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定机关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根据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和特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应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社会知识产权公共利益;(2)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任何组织或个人,既可以是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厉害关系的人,为不特定的当事人;(3)成立前提既可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已造成现实的损害,也可是尚为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的可能;(4)诉讼标的为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即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相制衡的一种国家或社会利益;(5)某些知识产权公益纠纷必须经过前置程序后方有可能进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之路径选择
(一)培养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意识。
我国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文化,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还很薄弱,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私益诉讼尚且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于不直接侵害自身利益,而是涉及不确定多数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公益诉讼,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视野下,知识产权得以强化至无以复加之程度,以至于知识产权异化并丧失其本来面目。知识产权滥用而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公民必须消除数千年来的义务本位和对自我权利漠视的思想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个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应明确法律不仅保护“自扫门前雪”,也应该支持“他人瓦上霜”。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件,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都应有提起公益诉讼这种义举,为公益权利而诉,为社会公众而诉。只有这样,公益诉讼制度才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否则,即使有制度也可能难以实现制度的本意和目的。
(二)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
从法律角度讲,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供的正当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求或要求,而是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显然是不可取的”。阎目前,我们应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现状并针对知识产权公益纠纷的特征,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
1、原告资格问题。
我国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随着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过程中的彰显以及针对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不断出现,公共利益与这种传统的当事人适格制度奉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为此,我们应该将诉的利益作为新形势下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所谓诉的利益是原告谋求判决时的利益,不同于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者作为法律内容的实体性利益。在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请求获得一定的利益(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并有司法保护的必要性情况下,法院都应该许可该当事人作为正当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或者与该利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我们应该扩大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至少可包括以下三种:
(1)国家特设机关。
论文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2.江苏关于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境外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尚未制定,仅仅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鉴于这种情况,江苏省应该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以更好地促进江苏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江苏省2009年的《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主要从企业遭受和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维权援助社会资源的利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四个方面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多为司法程序上的建议,而且多适用于纠纷发生后的案件处理,并非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在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保护与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种保护机制不仅单薄,难成体系,而且与江苏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远不能适应企业对外发展的需求,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3.缺乏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人才
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和涉外案件的复杂性使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鉴定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办案人员懂得我国国内法律,熟练运用外语,更重要的是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大量的法律条文,熟悉案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江苏的知识产权律师不少,但是既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法律,又熟悉科学技术的专业人士不多,远不能满足江苏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企业内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业务技能不强、专业水平不高,与人或律师沟通困难,使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以江苏常州地板专利案为例,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当初聘请我国专家前往美国参加诉讼,专家对技术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语运用方面不够熟练,法官也很难了解当事人的意思,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给江苏企业的启示
1.国内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橡胶防老剂、中间体RT培司生产企业。近年来其产品依靠自主创新,畅销美欧两大主流市场,成为世界上生产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产基地。圣奥的崛起,打破了国际橡胶防老剂行业长久以来由德、美、韩、日等国化工巨头控制的局面,引起竞争对手的极大不安。2005年2月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由圣奥生产的中间体RT培司,防老剂6PPD进行相关的专利侵权调查,即‘337调查”,并对其产品颁发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时向俄亥俄北部地区法院提讼。对此,圣奥公司勇敢迎战,通过无数次电话沟通及数百万的文件资料,圣奥向ITC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证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莱克斯公司的专利,福莱克斯发表声明不再寻求针对其产品的排除令救济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福莱克斯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美国总统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圣奥公司于2007年2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公司产品的“有限排除令”,历时3年的维权官司终以中国企业的不屈抗争而胜利落幕。
圣奥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自主、自信,坚定不移、寸“权”不让地抢占国际市场。圣奥集团的主营产品是橡胶防老剂,该产品的原有工艺生产成本高,污染严重,为此,“圣奥研发中心”经过多年不断的实验和改进,成功地自主研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剂6PPD和IPPD的生产成本,接近实现污染零排放,使圣奥的产品在质量、成本和环保等方面具备了充分的国际竞争力。圣奥案件还说明,企业要想彻底摆脱知识产权纠纷,在境外站稳脚根,防止外国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御体系、应诉体系。不仅要在国内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更要在世界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相邻国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以韩国为例,韩国是世界海外维权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宝贵经验。对其战略进行研究分析,对江苏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策略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性。
首先,韩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保护境外知识产权,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当这些企业在相关国家注册的财产权遭遇侵权时,可以得到韩国专利厅提供的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的补贴。
其次,韩国在国外建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如1997年设立的韩国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诉讼费补贴规定》负责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审判及诉讼费援助业务,并且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指南,以保护韩国企业在海外的产业财产权。
四、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建立与完善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江苏省的科技法规的制定已经走在了国内前列,但是在法规的范围与专门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有关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方面尚不成熟。为了江苏省科技的全面进步,江苏省政府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首先,要提高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江苏省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科技进步等的政策法规中都有关于境外知识权保护的规定,但并没有将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详细描述。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并且没有具体的措施办法供企业参照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这对于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对外经贸更大发展的江苏省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实践性的法规,比如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扶持方面规定详细的补贴项目或者资金比例,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和激励更多的企业主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门涵盖范围广、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要想取得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必须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门类的不同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如,在专门立法的范围上,可以制定《江苏省企业境外专利保护条例》、《江苏省企业境外商标保护条例》等。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针对江苏企业主要的贸易出口国、结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专门制定针对这些国家的维权和保护措施。
2.涉外企业系统实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积极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即变防御为进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有利于自我发展的竞争环境,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基于此,他们在国外积极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其战略目标明确,策略要求细致,措施办法有效。而在江苏乃至我国,“中国制造,外国专利”的局面已经形成,它是制约江苏乃至中国产业升级的瓶颈。目前江苏贴牌加工企业较多,多数企业不够重视品牌创建,对江苏对外出口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由“江苏贴牌”到“江苏专利”的转变,关键在于对境外知识产权战略、策略、措施有一个通盘的考虑。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拿来主义”改造传统产品,或发挥已有的品牌优势,特别是对民族品牌进行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自主品牌方面,企业不仅要树立信心,具有敢于与海外企业进行竞争的勇气,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术创新。其次,要注重对涉外商标的保护。我国著名商标屡遭国外企业抢注,他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该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是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以及降低市场份额。因此,对于涉外商标,江苏企业必须吸取“海信”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重大损失的教训,策略地运用自己的商标优势,谋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销售和影响。
3.建立诉讼预警机制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
江苏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经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暴露出在知识产权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自己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预警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
首先,企业应改变仅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预警的观念,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尤其是把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企业目标产品和市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分析系统;其次,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紧急机制,以求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提供应诉方案;再次,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要重视种种实验数据记录的积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发、生产资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及时证明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赢得知识产权诉讼;最后,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关键词:知识产权;维权;《著作权法》
1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许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既不懂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又不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至肆意践踏知识产权。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些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白白流失。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的十四五年时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而“非”则无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而给“扫黄打非”斗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就企业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手、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21世纪,世界巨头竞争最锋利的武器——知识产权,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反观国内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境外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几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据统计,我国企业商标有超过80个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另外,还有许多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抢注。
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些数字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说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就法律来说,国家虽然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相对于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知识成果和人类无穷无尽的创新能力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也很不配套。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行政而言,国家虽然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局,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知识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应对。就经济而言,知识市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往往合法经营的收益微薄,而盗版侵权的则大发横财。
2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建议2.1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广泛自觉。不仅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要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2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自我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如果能够从源头上做好保护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纠纷,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权利人,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工作,争取获得专利保护;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工作,并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做好对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工作,避免对外泄露,尤其是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利益攸关的商业秘密更要着重加以保护;在与他方的合作或交易过程中,就知识产权问题应做到约定明确、权责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企业还应提高警惕,实时考察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关权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总之,一句话,希望使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少一分艰难,多一点顺畅;少一分崎岖,多一点坦途。
2.3发生纠纷,积极应对,依法维权
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经常会发现权利被他人侵犯;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又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指控。一旦发生纠纷,应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诉讼应当积极面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应从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全方位衡量诉讼利弊得失,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其次,应确定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问题,搜寻案件的突破点,争取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三,应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诉讼为核心,辅以行政处理手段、媒体宣传等,全面开展工作;第四,诉讼中应审时度势,有效利用洽谈磋商等非诉讼解决方式,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不利结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规模的诉讼,涉案企业还应积极争取同行业企业的支援,增强后援支持力量。
2.4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更有赖于整个国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
首先,立法机关应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新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与解释,力图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充分的权利基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救济机制中的两个最主要的途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应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各具特点,行政保护机制处理速度快、程序相对简易;司法保护机制则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企业面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遵循最有利于实现其利益的原则提起行政处理程序或司法程序,抑或二者配合进行。承担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特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一直以来,软件企业之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从未平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成为软件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
近日,全球知名软件厂商之间与专利相关的诉讼频频发生:微软以拥有谷歌Android操作系统数项专利权为由,向三星的每部Android智能手机收取15美元专利使用费;苹果向HTC、三星以及摩托罗拉等公司发讼,称其侵犯了苹果iOS操作系统多点触控专利权;谷歌正积极收购无线技术开发商InterDigital公司,也正是着眼于其专利技术。此外,为应对日益增多的专利诉讼,谷歌近日还从IBM手中购得了1030项专利。在这一系列关于软件知识产权的事件背后,是这些软件巨头对软件技术、产品以及市场利益的争夺。这为我国软件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也为我国加快制定和实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提供了重要依据。
从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目前,尽管我国软件产业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但相对国际龙头软件企业而言,我国的软件骨干企业仍然相对弱小。但这也给我国软件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它们在企业发展初期就开始强化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制定和实施有效的保护策略,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专利文献;涉外知识产权
1引 言
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衡量中小型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指标不再是资金、土地、厂房和设备,取而代之的是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企业文化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今天,看似抽象的“知识产权”,已实实在在地成为中小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获取生存、发展空间的关键因素。
笔者为完成部级立项科研课题,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南海区中小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少,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等。本文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特征,结合南海区中小型企业的具体情况,重点探讨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2佛山市南海区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1 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案多
据统计,2007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97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1件,加上旧存案共收案371件,共审结316件,结案率达85.18%。从案件类型来看,专利纠纷案件最多,专利纠纷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共179件。从地区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顺德区、南海区及禅城区。
2008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95件,其中一审案件561件、二审案件34件,在这些案件当中,专利权案所占比例最高,达到248件;到目前为止,已审结案件550件,结案率达到92.4%。与同期相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申诉比例略有下降,但专利权案的比例却逐步上升。
2.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 被告主体多元化
成为侵权纠纷案件被告的既有被控产品的制造商,也有被控产品的销售商,并且被控产品的经销商往往有多个,从地域分布上,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甚至还有国外的。
(2) 案件审理的难度增大
许多案件的侵权手段比较隐蔽,新问题不断出现,经常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审判难度加大。
(3) 诉讼标的额不断提高
诉讼标的额在一定程度上能综合体现案情繁简和案件影响范围,标的额大的案件,疑难程度一般较高,社会影响也会较大;反之,标的额小的案件,通常案情简单,没有大的社会影响。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2.3 政府及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正逐步提高
近年来,南海区中小型企业发展迅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支撑和品牌效应的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积极采取相关的专利保护措施,变知识产权优势为产业优势,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又一新举措。
南海很多企业越来越重视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如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市九江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现都拥有了相当数量的专利产品,有的还参与制定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成为科技创新带动企业发展的标杆。
目前,南海全区有12家企业成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8家企业成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已获2项“省专利优秀奖”;南海已有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8家,被省认定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10家。南海的专利申请已从量变跨越到质变,到2007年底,全区累计专利申请量近4万件,授权量近2万件。
3南海区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应当也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保护措施,否则,即使法律再完善,也无济于事。对于企业来说,能否有效地保护、运用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南海区中小型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认知、推进和实施方面起步较晚,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较低,还存在以下问题。
3.1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某些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并以此为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砝码和资本。
另一方面,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没有足够的重视,也是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2 企业依法维权能力欠缺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主要表现在:
(1) 企业科技人员长期受科技计划管理和评价体制的约束,偏重学术研究,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相对薄弱,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经验;
(2) 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更谈不上有效管理和保护;
(3) 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有些企业不愿也不会诉诸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显然还有所欠缺。
据南海区工商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南海的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还不多,甚至一些知名的大企业都屡遭侵权事件。
3.3 知识产权管理尚不完善
一些中小型企业的科研工作仍是走“立项、完成、验收、鉴定”的程序化道路,企业在科研课题的立项上,并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没有把能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衡量。
中小型企业组织结构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这导致企业内知识产权的管理始终维持在低层次的管理层面――档案管理层面。
企业内与知识产权管理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不够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运用效率大打折扣。
3.4 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提供技术信息
有些企业在搞项目研究时,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在研发过程中造成重复或无效劳动,导致科研经费的浪费。或者对信息检索方法不够了解,很难检索到最新的国内外相关技术专利信息。如有些企业在赴国外考察或引进国外技术前没有事先检索专利文献,结果引进的技术落后或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目前,我区有一个“南海专利信息平台”能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产品和技术出口、技术设备引进和合资合作中进行专利检索,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出现低水平重复和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现象。
4政府和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对策
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和企业应该从以下方面加大力度:
4.1 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政府应当从宏观方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着力营造“保护严密,执法有力、服务便利”的知识产权运行环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加强社会宣传和执法队伍培训,提高管理效能,加大执法力度。
(1) 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
如果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多、水平高,就可以对各种具体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比较全面的信息和科学的指导性意见。如果企业能够比较便捷地获得这种服务,就可以降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系数。因此,政府应当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帮助资质良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快速成长起来。
(2)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导向机制
传统的科技管理措施包括技术鉴定、论文统计等,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与市场相结合,难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导致我国科技界形成了一种不良倾向,重视理论而轻视发明,重视科研成果而轻视专利,重视论文评奖而轻视市场应用。
为此,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引导和帮助企业、科研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作用,使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创新的全过程,加快自主知识成果的产业化。
(3) 大力推动涉外知识产权争端的妥善解决
支持企业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帮助企业建立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公共服务。以适当方式介入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为妥善解决争端、维护本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打击侵权行为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遏制跨国、跨境的侵权行为。
(4)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对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企业,设计到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求助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处理。
4.2 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4.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又符合其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或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使科研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要将一些实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对一些在技术竞争激烈领域中的不能实施的技术也要及时申请专利,对某些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不得公开全部技术内容,而要保留一定的技术秘密,只将其中易被仿制的技术部分申请专利。
4.4 自发组织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企业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方案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与打击,必要时候可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
例如,南海区确定了17家单位作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这17家被定为南海区行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来自全区八个镇街的商会以及行业协会,其中包括南海有色金属技术创新中心、盐步内衣行业协会、南海区玩具行业协会、南海区家电行业协会等等,这样就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
4.5 建立专利事务管理部门
大型企业及专利事务较多的中小型企业,应借鉴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先进经验,设立专门的专利事务部门,并选择或外聘既懂知识产权、专利知识,又精通技术的人员专职处理企业专利事务。专利事务部门不只是参与专利纠纷的处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企业专利战略的制订以及有关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全过程,及时掌握企业可能出现的专利问题,为企业决策提供帮助。
没有条件设立专利事务部门的企业,可以借助社会力量解决专利预警的问题,聘请专业知识产权机构作为顾问,让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参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为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解决企业专利纠纷。
4.6 企业在被控侵权时应积极应诉
有些企业在被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会因考虑到应诉成本问题而放弃应诉。其实,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诉讼胜负的收益成本分析时,既要考虑近期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兼顾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知识产权诉讼不仅关系到当前的市场份额,还关系到未来的市场份额和知识产权使用费,从目前来看也许只涉及少数企业的利益,而从长期来看可能涉及整个行业的利益。如果企业不应诉,法院将推定被诉方默认申诉方的侵权指控属实,仅仅根据申诉方提交的材料进行缺席裁决,结果使被诉方在该地区销售市场陷入极坏的境地。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侵权指控的企业及相关企业应当结成联盟,共同策划应诉方案,分担诉讼费用。
5结 语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企业的核心资产,其价值惟有通过商业运用方能得以实现。因此,知识产权工作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企业,企业必须通过落实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创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才能真正体现出知识产权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晋刚,张铁军.专利化生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6).
[2] 周秀会,王志辉.中国专利申请情况分析[J].情报科学,
2007(1).
[3] 王立诚,黄继东,鲁程.专利文献计量研究――国内外
2O年专利申请统计分析研究[J].科技成果纵横, 2005(6).
[4] 王翰铭.人世后加快发展我国技术贸易的对策措施[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11).
[5] 王景川.知识产权战略[J].知识财富,2007(6).
技术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任何企业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技术标准比技术本身重要,知识产权比知识本身重要,技术标准是技术成果的规范化和规则化,知识产权是知识价值的权力化和资本化。由卖力气、卖产品、卖服务,到卖技术,再到卖规则和标准,是一个志在高远的企业不断追求的目标,是成为世界级领先企业的必由之路。如果我们不能在技术标准以及知识产权有所作为,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优势,就可能永远受制于人,谁掌握了制订规则的权力,谁就拥有了引领他人进行国际贸易的霸主地位。
由于芯片是计算机硬件系统的基础平台,从芯片到主机板,从主机板到计算机整机,构成了整个计算机市场的价值链。英特尔每推出一个芯片能够在几个月内覆盖整个世界的计算机市场,谁不跟随新的芯片推出新部件,谁就会被淘汰出局。英特尔实际上是通过技术标准控制了计算机市场的竞争节奏和游戏规则,它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行业技术标准,通过全球法定许可制度实现市场占有和利润的最大化,它拥有一套成熟的商业化运作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打“技术标准”战斗的行家。
英特尔公司四十多年的发展深刻地认识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对企业成长的重要作用。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保护创新投资和鼓励创新应用。英特尔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并将其转化为商业利益,从而确保其在市场中的领导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英特尔采取了积极开放的态度,并将其作为“推进工业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的重要项目之一。英特尔掌握大量专利组合的目的在于保持技术和市场的领先地位,具体而言,保障技术设计行为的自由,并防止自身技术被模仿,同时支持和保护客户及分销渠道,启动和扩大产品市场。英特尔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贯穿于企业战略和日常经营的每个部分,知识产权政策已经融入了公司文化、人事和商业流程,成为所有经理的工作职责之一。近几年,英特尔在中国拥有的专利数量从几百件快速增长到几千件,英特尔还利用自身拥有的经验,频繁地为政府的知识产权立法建言献策,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与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在知识产权和相关领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帮助其他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
英特尔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是及时把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然后将知识产权转化成产品,最终让消费者受益。为此,公司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在专利方面,发明人研发出创新成果后,要在公司的网站上填写专利申请表。目前,中国对于英特尔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市场,除美国之外,中国是拥有英特尔最大资源投入、最全面机构设置、最广泛业务及项目开展的国家。英特尔进入中国的20多年间研发投入逐步扩大,已建立了北京、浦东、深圳、上海四个研发中心。这些研发中心各有侧重,形成了覆盖基础研发、应用平台、工艺技术和客户支持的完整研发体系,拥有英特尔全球未来产品技术研发1/10的人才资源。英特尔在中国已有一个专利律师团体,他们直接和研发人员合作,帮助申请专利,提供咨询。专利律师审查表格后,会帮助做出决定,是申请专利还是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如果申请专利,人或律师就与发明人保持密切联系,共同讨论适合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申请多少件专利等。在版权和商标方面,公司则侧重培训和保护,不仅让员工增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也会配合相关服务机构和行政机构,加强对盗版假冒的打击。从根本上说,英特尔技术标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基于自身产业发展和自我保护的战略。
二、英特尔如影随形的剑客:反垄断法规制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给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出了新的难题,英特尔在享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同时,也逐步遇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呼声。
英特尔首次在中国我国东进公司的案件,由于涉及到头文件、软件兼容性与版权保护等诸多法律和技术难题,当时被称为“2005年国内IT界知识产权第一案”而受到产业界、学术界以及政府部门关注,2007年5月12日,该案历经两年半的审理最终以诉讼双方和解而告终。英特尔公司对诉讼中涉及的SR5·1·1软件是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相关的诉权是关系到英特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根本条件。在庭审中英特尔公司仅提供了一份由美国版权局出具的有关涉案软件的版权登记证书。根据证书显示,英特尔公司不是SR5·1·1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而是通过书面转让得到该软件的著作权的。由于英特尔公司没有提交该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与其转让著作权的书面协议,英特尔公司对该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权利存在的时间期限以及权利行使的范围等不甚清晰。各国著作权法均认为,原始著作权人有权处理自己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践中,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制度都可以发生著作权的部分或全部的转移。如果英特尔公司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所约定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或英特尔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期限已经过期,或英特尔公司是涉案软件的非独占许可使用人都会导致英特尔公司无权享有对该软件的请求权。英特尔公司存有瑕疵的版权证书并不能为其取得获胜的诉讼预期,但是英特尔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著作权诉讼来打压东进公司,从市场竞争来看,它达到了诉讼的目的,这样的行为难免没有打击竞争对手的垄断之嫌。由于当时中国的反垄断法未出台,这给一些有实质垄断地位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扩大化上留了回旋空间,也增加了国内企业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难度。
与上述案件类似,英特尔和AMD之间的诉讼却取得完全不同的市场效果。2009年11月13日,芯片业两大巨头英特尔和AMD达成全面和解协议,结束双方此前所有的法律争端,包括反垄断诉讼和专利交叉授权争端。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英特尔将向AMD支付14.5亿美元;AMD和英特尔将根据一份新的5年交叉授权协议获得专利使用权;英特尔放弃所有针对AMD的专利诉讼;英特尔同意遵守一系列商业行为准则;AMD放弃所有针对英特尔的诉讼。英特尔和AMD诉讼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端,对于AMD来说改变了游戏规则,对于AMD公司、客户、合作伙伴,以及全世界的消费者和企业用户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某种程度上对英特尔建立的技术标准所形成的垄断状态有所突破。
国外某经济研究报告称,英特尔在1996年到2006年,从微处理器销售垄断中取得超过600亿美元的利益。从2005年开始,英特尔也一直面对着各国反垄断机构的检查与诉讼:2005年3月8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裁定英特尔滥用垄断权力,排斥公平开放的竞争,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第3条;同年7月12日,欧盟市场竞争监管人员突袭搜查英特尔欧洲公司;2006年2月9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官员也突袭了英特尔在当地的公司;同年12月27日,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传唤英特尔和其他第三方,要求其出具有关英特尔在美国本土之外市场排他的文件和证据;2007年7月27日,欧盟委员会指控英特尔公司垄断。在中国市场英特尔也备受涉嫌垄断的指责,各国对英特尔的和裁决对中国市场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意义。英特尔在反垄断法规制情况下,不得不让这个独霸市场的行业大佬细心思考并谨慎应对。
三、英特尔战鼓声声的擂台:
技术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博弈
技术标准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存在着密切而复杂的联系。在技术标准制订过程中,一方面,厂商之间的信息沟通改善了垄断厂商与竞争厂商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削弱创新厂商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下,专利搭乘“技术标准便车”强化创新厂商的知识产权垄断。从立法实践的角度看,技术标准化本身就是一种竞争厂商间的合作,存在垄断的潜在危险,但由于技术标准化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公共行为,有些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可以请求将标准化作为一种反垄断例外。但这就导致了反垄断例外的界限问题,因为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确存在垄断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技术标准化都应被作为反垄断,所以要深入判定反垄断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从英特尔近年所面临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来看,虽然英特尔在IT市场份额明显偏大,占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得看英特尔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如搭售行为或强制交易行为、捆绑销售、拒绝交易、价格歧视等。AMD诉英特尔的诉讼理由在于AMD认为英特尔滥用其垄断地位,AMD利用美国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对竞争对手英特尔提讼是不错的选择。英特尔垄断地位的形成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尤其是与英特尔享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密不可分。反垄断法不是规制垄断地位,但滥用垄断地位则应受到反垄断法的惩罚。英特尔滥用其垄断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目前,从行业内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合作来看,也对反垄断法规制提出挑战,这是技术标准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关系的另一方面的内容。例如,专利合作形式包括交叉许可、专利池等,各种形式专利合作同样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是反垄断法潜在的管制领域。然而,专利合作是以分工为基础,由技术条件决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下,实现效率最大化的必然选择。以效率为目标的反垄断法显然不能简单地将专利合作视为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应确立合法的专利合作和利用专利合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方式;信托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0)-0071-03
一、从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从知识财产化到知识产权产业化
当今的人类社会已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按照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界定,知识经济就是建立在知识与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在这个时代,知识就意味着财富、技术就意味着生产力。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卢普(F.Machlup)于1962年率先提出“知识产业”(Knowledge Industry)的概念,并对美国的知识产业进行了全面研究和考察。他认为,知识产业是为自身所消费或为他人所消费而生产知识,或从事信息服务和生产信息产品的组织或机构。知识产业的产生是产业结构伴随着现代生产力水平和状况演变发展的结果,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反映。现代知识产业发展主要围绕着知识产品展开,因此,现代知识产业可以定义为创造、生产、传播和消费知识产品的部门、行业、机构和个人的组合。目前,知识产业主要包括六大产业群:①教育产业群;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业群;③文化出版与传播产业群;④信息情报产业群;⑤咨询、策划和思想设计产业群;⑥专业知识服务产业群。
知识产权产业化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市场运作机制之上的,是知识产权利用、管理和促进创新循环的重要表现。知识产权产业化首先在国家层面上体现在国家对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产业和传统产业的促进和扶持,表现为以知识产权产业化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利用为表征的一系列产业政策、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其次,在行业层面上,知识产权产业化体现为知识产权相关产业的形成和快速发展,建立在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创意创新基础上,以知识成果的创造、生产、传播和消费为内容,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途径,以智慧成果为资源的知识产权相关产业是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产业结构标志。最后,知识产权产业化在企业层面上表现为科研机构、知识密集型企业和知识消费者之间的转化过程,以产学研一体化,以知识产品市场化为特征。通过知识产权产业化使得相关企业在研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等诸多方面大幅提升,将传统的知识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为知识利用和知识产权管理综合运用的策略组合。
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过程就是知识产权由传统保护到综合运用的发展,就是知识产权从法律意义走向市场意义的过渡,就是知识产权从潜力资源到核心生产力的转化。因此,知识产权产业化在保护机制、促进激励、转化利用、风险保障和资本投入等诸多方面需要全方位的配套体系的保障和支持。
综观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进程,不难发现顺利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需要具备下列基本法律制度环境:其一,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法制前提,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依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具有的特殊经济属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利用的前提条件。其二,完备的创新激励促进机制。创新激励机制是知识产品源源不断产生的保证,建立完备的创新激励促进机制,是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循环条件。
根据《2006年中关村发展蓝皮书》的调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企业中,49.5%的企业认为资金是其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初步估计平均每家在中关村创业园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资金缺口达280万元。融资问题成为我国技术成果与资本结合的最大制约瓶颈。一方面是我们国家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率很低,缺少资金或融资困难,大量的知识产权成果被束之高阁;另一方面在大量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实施过程中,技术合作投融资双方冲突频频发生,很多知识产权合作半途而废。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金融保障和支持体系,在创新投资、知识产权融资和资本市场运用上存在一些制度性空白。
二、知识产权产业化中的信托机制
(一)知识产权信托的运作机制。阻碍知识产权转化的原因除了知识成果本身的特征外,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尤其是专利中介市场不健全、不完善,知识产权人对市场操作能力的缺乏以及资金的缺乏。现代信托业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信托成为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方式。美国学者亚历山大·阿诺(Alexander Arrow)提出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与十九世纪的金融资产非常类似,都具有“拥有的风险性”和“处理的困难性”的显著特征。为了发展适于知识产权贸易的市场,可以对专利等资产进行信托。 信托制度的引入为解决知识产权市场化、产业化提供了有益的途径。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信托已经成为广泛运用于电影拍摄、动画片制作等短期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的资金筹措。 流动资金短缺的文化企业,在投入制作时,可与银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构思阶段新作品著作权的合同,银行或信托公司向投资方介绍新作品的构思、方案,并向投资方出售作品未来部分销售收益的“信托收益权”,制作公司等则以筹集到的资金再投入新作品的创作。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市场运作能力的信托机构管理其知识产权,一方面可以让权利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无须负担管理之责 ,另一方面,信托制度所兼具的财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功能,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此外,知识产权信托制度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知识产权信托的主要功能表现在:首先,信托提供的长期财产管理能有效适应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过程的长期性。其次,信托提供的受益人保障功能使知识产权转化过程的市场风险最小化。最后,信托作为一种金融机制还能有效的解决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难题。信托在财产管理和融资方面独特的制度功能使其有效地化解了知识产权产品化、市场化中的诸多转化障碍和技术难题。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模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质是一种基于知识产权的结构性融资,是随着金融对社会经济的不断渗透,现代技术创新已经发展到技术金融一体化阶段的重要表现,是世界经济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创新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开发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运营模式的创新,对知识产权发展及其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在金融理论中一般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是指以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特许使用权为支持,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金融交易,并在证券化过程中充分运用金融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和风险进行结构性重构,构造资产池(pooling),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提高证券信用级别。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由发起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然后对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标的进行清理评估,最后将其组成知识产权资产池;其次,组建特设载体, 实现真实出售;第三,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第四,通过破产隔离、证券分级和金融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第五, 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发行;第六、发行证券, 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第七, 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最后,按期还本付息,对聘用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信托融资的保障——知识产权保险。随着知识产权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费用非常昂贵,通常情况下,在美国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至少要有30~50万美元,有的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仅对权利人因知识产权可获得的期待利益带来影响,而且对知识产权信托融资方式带来风险,知识产权保险正是顺应市场上这种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予以分散的需求而产生。
知识产权保险在西方国家较早地得到运用,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特别在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愈演愈烈,为了分担知识产权侵权人的风险,开始有人在当时的保险种类中寻求对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提供保障,也就是通过对既有保单条款的解释,将专利侵权诉讼纳入保险事故的范畴。但是因为当时既存的保险种类毕竟不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基础设计的,所以在实务应用上有歪曲保险合同条文文意之嫌,故被美国法院一一驳回这种曲解文意的法律应用。随着当时知识产权实施和保护的加强,美国法院通过司法判例首次使保险公司介入到知识产权保险范畴。现有的商业综合责任险(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要求在专利案件中被保险人进行辩护和对其加以赔偿,典型的判例是在美国保险法领域最有影响的州法院之一的加利福尼亚法院于1988年在 Aetna Casualty & Surety Co. V. Water cloud Bed Co. 一案中将 CGL 保单项下的“广告侵害”险种解释为可以承保专利侵权的案件。 于是才修改了 CGL 保险以缩小其承保范围,从而开发出专门提供具体知识产权保险范围的险种。正是后来的这些保险将无形的知识产权视为受到风险威胁的重要财产,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在保险市场占有一份固定的市场份额。此后,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而推出的新险种--知识产权保险,满足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权利人因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费可得到保障,因应诉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辩护费也可获得承保。而众多保险公司却因此看到知识产权保险亦有市场所在,就开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发展新型的保险合同。知识产权保险的出现满足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一方面权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遭侵犯后,利用法律使损失得到补偿、权利得到复原的费用可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因应诉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生的辩护费用也可获得承保。无论是伸张权利还是防卫辩护,此时都获得了一个可靠的途径来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从目的来看,目前知识产权保险主要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承保。不仅填补权利人的诉讼费用,而且填补侵权人应诉的抗辩费用以及向权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而保险制度上的“填补损害”(Indemnity),不仅具有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受积极损失的含义,而且具有填补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消极损失的意义。知识产权保险(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一般认为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以及以被保险人依法对侵权人提讼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所受损失为目的的综合险。
参考文献
[1]陈禹,谢康.知识经济的测度理论与方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陈则孚.知识资本:理论、运行与知识产业化[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J].知识产权,2006,(1):20-25。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新权益
1、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体和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等途径,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依法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做到有案必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面的司法救济。
3、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执行的快捷通道。接到当事人后,法院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情况紧急的,当日立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受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安排开庭,优先安排执行,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在前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以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扩大。诉讼前和诉讼中,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侵权嫌疑人财产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
5、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对权利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侵权嫌疑人拒绝交出其控制的证据、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确定赔偿数额时,不仅要判令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以体现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
7、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法院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裁判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可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搜查、强制审计等措施。对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8、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期间继续发生重复侵权行为的,一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监督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发挥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维持,防止侵权人以诉讼为名拖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
10、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应当判处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应当重判的坚决重判,用好用足法律,进一步增强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
11、加强刑事处罚中财产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剥夺、限制功能,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12、完善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公诉与刑事自诉的界限与衔接,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判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权行为,告知权利人到公安机关立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刑事公诉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区品牌
13、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和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问题,协调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各个环节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14、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的态势,逐步解决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编制,在全市两级法院构建起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15、积极探索“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架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繁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南山区法院探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新机制,发挥集中审理的专业优势,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方便权利人行使多重的救济权利,保证知识产权审判中不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16、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归口执行制度。整合执行力量,在法院执行部门成立执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职小组,负责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财产刑部分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
17、加快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优先从精通法律、熟悉国际公约和条约、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的人员中培养、选拔知识产权法官,同时有计划地面向社会招调一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人员,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适应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需要。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培训,造就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
18、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与知识产权审判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法院审理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咨询。同时,探索专家证人制度,完善专家证人出庭的办法。
19、优化知识产权审判的陪审员队伍。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评判专业技术问题的独特作用。
20、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及审判实际,开展系统的调研活动,对于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标准化工程,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实现同样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相互协调和社会效果的一致,营造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司法保护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社会联动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1、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执行公开工作,为群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提供便利。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外国驻华机构代表旁听庭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建立知识产权审判网,2006年底前实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逐步提高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22、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知识产权个案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积极指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种权利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财产权。出版业的知识产权只要包括版权,出版业应该努力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出版业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侵权现象随着社会发展日益严重,如何妥善解决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件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一般主要表现在侵权与被侵权。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妥善解决侵权纠纷,对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以促进科学知识和文学艺术的繁荣。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和相互交往机会的增多,人们的诉讼调解意识普遍增强,诉讼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1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特点分析
出版业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和商业纠纷,要遵循“调解优先、谈判结合”原则,要尽量达成诉讼调解,要尽量缓和司法困境,减轻司法压力,改善司法环境。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属于私权,当事人是权利的主体,要通过争议双方调解自愿选择处理结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撤率较高,更加适用诉讼调解的解决方式,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对诉讼技巧和举证能力有很高要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限较长,诉讼费用高,当事人必须考虑诉讼结果所带来的实际效益。由于法律程序自身的局限性,知识产权纠纷中适用的多为特别法,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强。知识产权纠纷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而言,具有新问题多,专业性强的特点。知识产权纠纷所涉及面比较广,当事人更注重商业合作关系。法院调解有利于双方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关系,可以寻求再次合作的机会。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积极适用诉讼调解,可以澄清当事人及其人在诉讼观念与法律适用上存在的误区,宣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程度与方式,阐明权利侵害,以促进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不断解决。
2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2.1 微软公司诉南京和尓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微软公司系Windows XP 专业版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与Office 2003专业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微软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南京与尓润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调查的笔记本电脑中安装Windows XP专业版计算机操作软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和尓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卸载涉案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和尓润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脑中安装涉案软件,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和尓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及合理费用。
点评:电子产品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为客户提供软件安装服务在实践中十分常见。本案中,和尓润公司为达到销售计算机这一目的而采取商业促销手段,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和尓润公司必须为安装盗版软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赵学元、赵学保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09年2月,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用银行卡绑定支付平台,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银转帐、游戏点卡充值等方式付费。至案发,赵学元运营私服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高达几十万元。
法院认为: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高达几十万,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受到严重处罚。
点评: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从事“私服”活动是目前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有力打击犯罪。
2.3 高海平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1年,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十几家网吧复制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共计700份。
法院行为: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点评:本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网吧大量复制安装盗版操作系统,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微软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向媒体表示通过增强了在中国维权的信心。本案进行了网络视频庭审直播,进一步彰显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3 结语
本文分析了出版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分析,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对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由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通过以上关于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分析,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解释,为更好地解决出版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作铺垫。
【参考文献】
[1]蔡志勇, 陈勇. 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与解决办法[J],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2012(07).
[2]王栋.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机制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