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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的认识

时间:2024-03-20 10:58:54

导语:在粮食安全的认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粮食安全的认识

第1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和质量重于泰山,是大家的共识。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质量和安全已经受到各界重视,监理在工程中的地位尤为突出。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该说,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

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因此,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难辞其咎。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做为建设单位委托的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所以,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至为重要。

规范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因此界定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摆在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熟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是搞好施工质量控制的前提监理部在熟悉审查设计图纸的过程中要仔细查出图纸中的“差”、“错”、“漏”及时向设计部门提出,避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差”、“错”“、漏”而造成质量问题或造成返工及引起索赔等。在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过程中要掌握工程的特点和工程的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二、根据本标段的工程情况设立部门落实质量控制的责任如上所述,在对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当然也包括现场调查)进行分析后,根据工程特点、难点,并结合监理工程师的实际情况(技术水平、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等,对监理工程师进行组织,建立必要的机构。

三、严格执行“十六字方针”是搞好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监理部应遵循“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十六字方针来控制好工程质量。

四、按照工程特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开展监理工作,要突出抓重点工程,总揽全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

搞好工程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调动承包人及全体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并从质量控制的每一个环节做起,建立起质量控制的网络,落实质量责任,真抓实干,又要调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全体人员的积极性,落实监理人员的质量负责制。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由于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由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符合以下行为之一,注册监理工程师就应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③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理中出现的行为过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立成,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第2篇

关键词 危重病人 护理质量 安全管理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23.279

护理安全是指患者在接受护理的全过程中,不发生法律和法定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及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是衡量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以综合的反映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1]。而危重病人护理质量安全管理是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提高临床危重病人护理质量,我院自2007年5月建立了三级危重病人护理质量安全监控网络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管理方法

组建危重病人三级护理质量安全管理监控网络:健全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护理质量管理执行度及时、执行力到位、可操作性强的质控组织模式,有利于护理部对危重病人护理质量各个环节分层次实施全面监控和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护理差错和事故纠纷的发生。危重病人三级护理质量安全管理监控网络,一级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及骨干护士长组成,是质量控制体系的核心;其职责是研究制定护理质量管理控制的相关事宜,定期检查危重病人质控情况,并对质量难点进行指导。二级由8名护士长组成危重病人质控小组,是质量管理的关键;其职责主要对各护理病区护理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及时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各护理病区的建议,然后进行整理汇总,并完善危重病人护理管理规范。三级由各病区护理骨干指控员组成,负责本病区危重病人护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而不断提高病区危重病人的护理质量。

建立危重病人护理质量考评机制:全程监控是确保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前提;环节质控则是重中之重。护理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查找护理质量缺陷并予以修改。定期对照质控标准检点部位,如ICU、CCU、RICU、NICU等应认真排查护理安全隐患,将危重症、严重并发症、有护理纠纷趋势等作为质控的主要对象,建立有效的危重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和危重病人护理会诊制度,严防护理差错发生。护理部要结合实际,细化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让具有正确导向的通用标准在护理质控督查中有章可循,并实施连续、动态、全程的共性管理[2],达到放大管理功能倍率的目的。我院完善了护理部、总护士长、病区护士长三级岗位管理体制,并对护理质量进行了追踪检查。

制定危重病人护理应急预案:在护理过程中,护士与患者接触的时间最多,护理人员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护理纠纷。为此护理部制订了具有可行性的护理风险防范预案,并且每项预案都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如患者突然发生病情变化时,应立即通知医生,准备好抢救物品及药品,配合医生进行抢救,对重大抢救应及时通知医务处和护理部,做好病情及抢救记录。若接到停电通知后,要立即做好停电准备,备好应急灯和手电等。对使用呼吸机的患者,平时应在机旁备有简单呼吸器备用,如突然停电要立即将呼吸机脱开,使用简易呼吸器维持呼吸,并及时与电工联系查询停电原因。

整合资源,创建优势:护理部创新护理服务理念和模式,成立了以总护士长为核心的护理专项技术支持中心[3],形成了我院护理人才群,确保了临床所遇到各种问题的处理都能及时有效,尤其对危重特殊病人、突发病情变化的病人等,保证了护理质量的持续提高。护理部制定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服务实施方案,使护理人员都能自觉落实好各项制度。据统计,2009年度病人对护理服务满意率达99.88%。

提高护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护理部每年组织两次护理人员理论与操作考核,开展“三基三严”能力培训活动,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不断提高护士的综合素质。

结 果

通过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着力培养护士长“大质量观”意识,重视患者全方位的护理质量要求,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现代质量教育,探讨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和持续推动的长效机制[4],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同时护理部针对性的健全了各项护理安全管理,完善了三级质控机制,为病人提供了技术和服务多层面的支持,并着重加强了危重病人的护理管理,使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从“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向“质量改进及质量持续改进”过渡,取得了较好的安全管理成效。

讨 论

第3篇

2012年8月12日早晨,细雨阵阵,北京798艺术区的偏锋新艺术空间,聚集了农民、NGO代表、政策研究者、艺术家、学者、记者等不同背景的人士,他们要在这里进行一次民间“圆桌对话”,主题是“粮食安全”。

“到目前为止,全球有六分之一的人,也就是近十亿人尚未解决温饱,联合国千年目标的第一位就是令全球的饥饿人口减半,到现在还没有完成。为什么经济发展得这么快,饥饿人口仍然存在?而大多数挨饿的人正是负责生产粮食的农民。”这是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驻中国代表Percy W.Misik的开场白。

现场,国内16位艺术家展示了以“粮食安全”主题的艺术作品,试图回应这一问题。

艺术家李枪建造了一个云南佤族的粮仓。“它象征着希望,人类需要一个粮仓。”他是从公益组织乐施会在贵州省织金县桥上村的项目上找到的灵感。

去年,李枪在桥上村遇到了40岁的农民刘琴。刘琴告诉他,近年来地里收成不好,暴雨总是来得比以往早,玉米没来得及成熟就被打坏了。丈夫生病,4个儿子都在上学,刘琴成了家里务农的顶梁柱。村里不少农户家,主要劳动力也是妇女。

今年,桥上村通过乐施会引进了比普通玉米早一个月成熟的早熟玉米品种。如此,尽管雨季提前,刘琴家也有了比较好的收成,而且因进入市场较早,她家的玉米比普通玉米的售价更高。

“农民是解决粮食安全问题的关键”,乐施会政策倡导总监孙学兵在对话现场说,在发展中国家,5亿个小农场养活了全世界20亿人口;其中,中国1.93亿的小农场养活了5.8亿人口。另据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2011年的报告,通过过去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已经成功地降低了贫困和饥饿人数。

尽管成就斐然,但中国仅有世界7.9%的耕地和6.5%的淡水资源,却要养活世界上近20%的人口,压力巨大。

2012年,随着全球粮食价格危机再次上演,谷物价格的上升也将使肉类价格随之上涨,其他国家也面临着生产资源日益紧缺的问题。

“2011年世界人口已经达到70亿,到2050年全世界的人口将达到90亿。联合国粮农组织预计,为了满足2050年全球粮食产量的需求,粮食产量将显著增加达到70%。这意味着需要将近十亿吨的稻谷类产品和将近两亿吨的肉类产品。”Percy W.Misik说,“高速增长的世界人口令全球不得不紧张地关注粮食安全问题。”

除了“总量”,还要“买得起”、“买得到”

上世纪60年代出生于内蒙古的艺术家箫昱参与了这次对话。虽然“粮食安全”在艺术圈是个冷门话题,但他觉得离自己并不远。

箫昱还记得十一二岁时家里粮食不足的光景,父母为了养活家里5口人,只能去农村买红薯代替。连续吃了20天红薯后,箫昱和兄弟姐妹每晚趴在床边吐酸水。

“不是没钱买,而是买不到粮食。”尽管早已远离饥饿,童年的记忆令箫昱意识到“粮食安全与生命形态相关”。“缺粮的年代里,我姑姑的工资就是三袋小米,在这个意义上,粮食替代了货币。”箫昱说。

5年前,箫昱开始创作一系列与粮食安全相关的艺术作品。“在今天,粮食安全其实是资源被重新分配的问题,也就是怎么分配、怎么获取、怎么占有。”

“还有一点相当关键,就是:日粮的构成,日粮的营养充分不充分,量够不够。”孙学兵研究了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最近发表的讲话,认为关于粮食安全的说法简单而言就是两个字,一个是量,一个是质。

“日粮”的说法,引起了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狮山村村支书黄冈的注意。与城市里的饮食习惯不同,黄冈所在的地区,饮食习惯是一天两餐,早晨九十点吃早饭,下午三四点吃午饭。

黄冈说,两餐制有历史的原因,贵州以前比较贫穷,少吃一顿能节省些粮食,同时也有现实原因,贵州农村的学生读书大约是从上午10点后开始,到下午3点半放学,多数家庭为了配合孩子的上学时间,也遵循了这种两餐的习惯。

黄冈对贵州农村吃饭问题的描述让对话现场许多没有农村生活经历的人很感慨。“粮食安全意味着所有的人每天都有能力摄取到足够的安全的有营养的粮食,可以有活力并健康地生活。”Percy W.Misik为粮食安全下了定义。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与技术研究室主任张照新从2005年开始致力于粮食安全内涵的专题研究。在他看来,中国的粮食安全政策与国际上有所区别。

张照新说,目前国内的粮食安全政策更多强调的是总量,即供应上的安全,而实际上应该强调三方面:第一是有,第二是“买得超”,第三是“买得到”。“希望可以通过讨论,共同发声,帮助我们的国家逐渐完善粮食安全政策,从原来较多重视总量,过渡到‘既有量、又有类’的政策。”

未来谁种地

黄冈的故乡绥阳县是全国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之一,也是中国农业部命名的杂交之乡,传统的农耕条件算是比较好的。

狮山村有村民6500多人,4700多亩土地,人均0.7亩,粮食产出自给自足理论上能够实现。然而,眼下粮食能否保收却成了横亘在狮山村村民面前的难题。黄冈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全村在外打工的青壮年超过2200人,留在村里的以老人、妇女和儿童为主,这就对农业生产提出一个严重的问题,劳动力极度缺失。这也是如今许多中国农村面临的问题。

第4篇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 要:质量标准是关于商品质量的内在技术规定。质量标准可通过商标将其内在信息外在表达出来,并传递给消费者。当商标表达质量标准时,商标在发挥着质量保证功能。来自第三方信任的证明商标可以有效表达质量标准,制造商和零售商也往往通过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表达质量标准。商标对质量标准的表达关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配置问题,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立场出发,商标权人要承担外观主义责任,第三方认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立法完善与司法实践应以保障商标能够真实有效地表达质量标准服务。

关键词 :商标法;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证明商标

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9-0066-11

收稿日期:2015 -04-27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 cnki.net) 2015年8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私营标准法律规制问题研究》(14YJC820066);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52WW131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于连超(1985-),男,山东东平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与标准化法。

众所周知,科技已深入现代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科技发展通常被认为是塑造现代社会形态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与科技发展相伴随的关键问题是现代社会中日益增长的复杂性。这一背景下,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所用商品越来越复杂,主要表达为商品内在技术信息的丰富性和专业性。对消费者而言,面对复杂的商品犹如面对“黑箱”。现代科技条件下,商品的技术规定主要表达为质量标准。那么,通过质量标准将商品内在技术信息传递给消费者成为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选择。而商标在将商品内在技术信息外在化表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配置亦是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责任立法所关注的问题。

一、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及其与质量标准的理论关系

(一)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辨析

区别商品来源被认为是商标最原始和最基本的功能,“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应运而生的。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随着消费经济的崛起,商标独立于商品的价值凸显出来,与此相应商标的表彰功能愈发得到表达①。而对于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则存有较大争议。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尽管商标可以代表一定的质量水平,但并不能保证商品的质量。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其观念中的质量水平不一致时,不能以商标为依据寻求救济。当附有某一商标的产品质量水平下降时,并不必然会导致该商标被行政主管机关撤销。因此在《商标法》中笼统地规定商标权人的质量保证责任是没有意义的。商标也不能保证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如由于各国制定的产品标准和检测程序并不相同,由此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同一商标名下的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质量也是不一致的。持肯定态度者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视为由商标识别功能衍生出来的目的之一。尽管商标并不保证商品质量的优质性,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可以保证商品质量的同一性。并认为,随着生产和营销模式的复杂多变,母子公司、委托加工、特许经营以及商标授权等新的商标经营模式的普及,商标表征商品相同来源的识别功能反倒日益受到挑战。应从商标所保护利益主体立场出发,分析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我国商标法采用了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即将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的首要价值追求。商标鼓励商标权人培育良好商誉,提供商品质量,因而具有质量保证功能。这要求商品的生产者提高质量标准,并进行质量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即使在商标许可授权情形中,商标权人也要尽到商品质量的监督义务。因此,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应当在商标立法中予以坚持。

回望历史,人类在其加工制作的物品上使用商标是一种古老的商业习惯。最早可溯源至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物勒工名”制度。《吕氏春秋》首次提到了“物勒工名”,意思是“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唐律疏议》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可见,“物勒工名”制度的目的在于辨识生产者,防止伪劣产品,便于追究责任。但其并不是工匠的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向官府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在现代商标立法与实践中,产品质量是其中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确认了商标权利人(所有人或许可人)应是适格的产品责任人。这与欧盟立法是一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规定的“将自己的姓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标示于产品、以此表示自己为该产品制造者的”亦为该指令所指的“制造者”,亦应成为适格的产品责任人。美国判例和理论研究对此也持支持态度,在1920年的Coca - Cola Co.v.KokeCo. of America案中,法院指出可口可乐商标之所以驰名在于消费者对其质量的认可,并不在其生产者。法院也认为商标具有质量保证的政策功能。在之后的City of Hartford v.Associated Construction Co.案中,法院援引了1946年《联邦商标法》第5条和第45条关于商标权利人(所有人或许可人)负有控制商品质量的义务。关于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需明晰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其一,商标可以表达产品质量,并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但商标并不能完全保证商品质量。商标的初衷是为了区别来源,任何可识别标识均可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承载着商誉,商誉则主要依靠商品质量而获得。依此逻辑,商标表达了商品质量。然而,“质量”与“商誉”均具有强烈的主观性。那么,在客观上商标与质量之间也不必然是一一对应的必然关系。其二,商标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管理学研究成果,消费者与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关系中存在心理契约,即消费者会对商誉所承诺的义务或责任产生相应的感知或信念。而且实证研究证明,在多项消费者对心理契约的感知因素中,“质量与服务”的贡献最大②。如果经营者违背心理契约,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心理期待质量相差甚远,消费者将会断裂、抱怨、沉默和破坏(如传播负面消息)其与商标之间的信赖关系。而这些均是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过程,并不必然产生法律后果。其实,商标价值在某种意义上是消费者的“抵押品”。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不满意,他们会通过降低商标价值来作出反映。而“抵押品”的存在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与其期望质量一致的商品提供了激励。其三,当商标表达了质量标准时,则具有了真正的质量保证功能。质量标准是对商品质量的技术性规定,即此时的质量具有了客观可测量性。因此,当商标表达了质量标准时,附有商标的商品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即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平,否则将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商标与质量标准的理论关系

标准被认为是一种技术规范,用以规范产品、服务的内在品质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程序问题。基于标准的经济影响,可将标准分为质量标准以及兼容性标准、品种简化标准、信息标准等类型。其中,质量标准旨在控制产品的最低质量,并对产品的不同质量要求进行区分,即通常表达为最低限度质量标准与质量区分标准。质量标准存在于两个场域,一是政府规制①,二是市场自治。在产品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领域,质量标准多以强制性标准形态存在,如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市场自治中的质量标准主要表达为市场主体之企业及其联合组织制定的产品标准,也是私标准的重要形式。食品安全私营标准(private standard)就是典型的市场自治中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主要是由食品零售商、食品制造商及其联合协会等市场主体制定的,用于规范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被认为是食品企业以市场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规定了“从农场到餐桌”食品价值链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要求,不仅局限于食品污染限量、营养价值等基本要求,还包括环境保护、动物福利、劳工平益等社会因素的要求。食品安全私营标准比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更为严格、更为全面,也更为复杂,其旨在追求食品的安全性。

最低限度质量标准与质量区分标准可以解决或缓解逆向选择的现象。如果存在这些质量标准并能被市场很好地接受,那么消费者在购买时就能有效地将高质量的产品从低质量的产品中区分出来,从而使高质量的产品维持与其优秀品质相对应的价格。但仅有质量标准还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还需将质量标准所承载的诸多技术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即将商品内在信息外在化。在实践中,质量标准与相应的质量标识是形影不离的。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自愿性标准。对于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而言,符合该标准与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流通,消费者很难区分上述两种产品。此时,表达食品安全私营标准的标识变得十分重要。食品安全私营标准的标识将相关市场分隔成为两部分:使用标识的产品与不使用标识的产品。附有质量标准标识的商品代表其符合特定的标准要求,进而可以直接将质量标准内在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当然,消费者获得信息的直接或间接来源很多,如调查、经验、价格、广告、合同条款(担保、服务、可观察的产品特性)、零售商和中间人以及从第三者那里获得信息。与此同时,市场竞争通过自我选择造成信息的披露,卖方信誉的影响也促使信息的披露。总的来看,质量标准内在信息的外在化的基本途径是商标,此时的商标是广泛意义上的,可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亦或证明商标。至此,可以认为商标是质量标准信息外在化表达的重要途径。

二、商标对质量标准的多样化表达

当商标表达质量标准时,商标发挥着质量保证功能。这一面向消费者的质量保证承诺既可来自商品供应商和消费者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也可来自于第一方,即商品供应商。前者通过证明商标的形式表达,后者则通过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等形式表达。

(一)证明商标对质量标准的表达:来自第三方的信任

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marks)可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实现对质量标准的表达。证明商标,瑞士《商标法》又将其称为“保证商标”(guarantee marks)。加拿大《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是指用于鉴别或者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某些方面是否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标记,这些方面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条件;从事商品制造或服务提供的人员;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地域。1978年的Mister Transmission( International) Ltd.v.Registrar of Trade Marks案③指出普通商标是来源的区别,证明商标则是某一质量和标准的区别:普通注册商标与证明商标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对某一标识的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后者则是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与不符合该标准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可见,二者是不同类型或类别的标识。在美国《商标法》中,证明商标有三种类型:一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来自于特定的地域,如法国某地区蒸馏白兰地的证明商标为“CO-GNAC”;二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符合有关质量、材质或者是生产方式的特定标准,如“UL”证明商标;三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是由某工会或者其他组织成员来完成,或者证明工作者符合特定的标准。综上所述,现代商标立法给证明商标功能以较为明确的定位,其中之一便是证明商标可以表达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

一方面,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前提是质量标准体系。现代商标立法规定,在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时,申请人须对商标意图证明的标准做出声明,当然一个商标并不限于只证明一个特征。同时,申请人还须提交一份判断他人是否可以在其产品或服务中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标准,这一标准既可以是申请人自己制定的,也可以是他人的标准,如政府机构制定的标准或者是其他中介组织、企业等主体研发制定的标准。例如,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证明商标证明的产品的特定品质;二是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也就是说,证明商标的存在是以质量标准为前提的,因为证明商标旨在证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其质量标准。而且,质量标准经常是以体系化形式表达的。例如,我国的绿色食品标识属于证明商标范畴,其权利人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其表达的标准即属于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范畴。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体系是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前提。

另一方面,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公信力是第三方认证。证明商标的一个基础原则是证明商标所有人不能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该原则出自这样的理念:如果从事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认证的认证人不能够独立,那么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英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欲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涉及提供商标所证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则不予以注册证明商标。那么,如果证明商标所有人从事了与该商标所证明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业务,该证明商标将被撤销。亦如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禁止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美国立法与司法判例亦是如此,这便是证明商标性质的核心问题,即所有人不会使用该证明商标,但所有人的作用是对他人使用该商标施加控制,以确保他人商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的要求。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是通过第三方认证实现的,一般情况是证明商标的持有人即为该证明商标的认证人。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以及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第三方认证在买卖双方关系中引入了独立的第三方,一则独立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二则独立的第三方也承担着信誉保证责任,三则独立的第三方还需履行相应的控制监督责任,因而能够确保其认证活动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可以说,第三方认证是独立的第三方给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的角色。

然而,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这源于证明商标制度本身决定了其功能的有限性。首先,证明商标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注册,政府对证明商标施加了较多监督和管理。实践中,质量标准是复杂多样且不断变化的,证明商标严格的法定性难以周全地顾及质量标准的表现形式。其次,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和权利人多是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申请证明商标往往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质量标准多是市场自治的结果,那么政府行为对市场自治的质量标准也是难以企及的。再次,证明商标的诸多内在规则使其功能受限。为实现认证程序的独立性和证明商标证明责任的明确性,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自己是不能够使用证明商标的;凡符合申请使用证明商标条件的,且向证明商标权利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证明商标权利人不得拒绝。也就是说,证明商标已经成为社会组织管理或者是经济社会问题治理的工具,进而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和公共职能,这就决定了证明商标缺乏市场导向和利益机制。因而,实践中表达质量标准的商业标识是多样化的。

(二)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对质量标准的表达:来自第一方的信任

尽管由第三方认证带来的信任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但其成本高昂,且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会产生贸易壁垒。第三方认证还使第三方参与到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中,进而使相关的法律责任主体变得复杂与多元,肢解了供应商的完整责任。鉴于此,第一方自我认证也得到各国立法和行政规制的肯定,并得到广泛普及与适用。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允许供应商通过一个名为符合性声明的过程宣布设备产品的符合性,只要提供配套的测试结果是从认可实验室获得的。实践中,经营者会通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等外在商业标识宣布其商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进而实现对质量标准的表达。

在整个商品供应链中,制造商和零售商是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两个基本环节。为了掌握营销渠道权,进而获得更大利润,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展开博弈。面向市场和消费者,培育良好商誉是二者共同的目标,其中制造商通过制造商标,零售商通过销售商标进行。对制造商而言,除使用一般的商标表达区分商品来源外,他们开始实施新的商标策略,即针对同类商品使用不同的商标,以突出表达同类商品的不同品质和个性,如食品的“有机性”与“无污染性”等。而商品的这些品质与个性均是有相应的质量标准规定的。例如,如表一所示,在蒙牛系列乳制品中的“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常温酸奶”、“全脂灭菌乳、全脂调制乳”、“配制型含乳饮料”、“调制乳”五种产品分别使用“优益C”、“纯甄”、“特仑苏”、“真果粒”和“焕轻”等五种商标表示这些产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其中有的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有的是国家推荐性标准,有的则是企业标准。再如,光明公司在高端纯牛奶乳制品产品上注册“优+”商标,而该类产品与普通纯牛奶相比具有“来自优+生态牧场的新鲜生牛乳”、“0添加更纯净”以及“低温浓缩工艺保留优质乳蛋白”和“口味甘醇香滑”等品质特征。

随着零售商在整个商品供应链话语权的增加以及现代产品责任立法对销售者施以的法律责任压力,自有品牌得到迅速发展。零售商试图通过自有品牌实现培育良好商誉的目的,其中自有品牌多通过销售商标实现。例如,零售商及其联合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私营标准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食品安全私营标准代表着比政府制定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更严格的要求以及更高的品质。食品安全私营标准通常会通过零售商的销售商标表达出来,并进而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如大型零售商沃尔玛使用商标“Sam’s Choice”作为其自有品牌的代表,并已在中国注册了“SAMS CHOICE”商标。在法国,Carrefour开发了“家乐福质量链”(Carrefour Quality Chains)。食品价值链标识意味着存在持久的伙伴关系,以保证产品符合在它们的生命周期中每个阶段特定的质量水平。类型、来源和可追溯性是供应链的质量原则,主要适用于奶酪、肉类、水果、蔬菜、鱼和海鲜等产品,这些商标是以与生产商之间的供应协议为基础的。2003年,Carrefour已与35,000多家生产商签订了超过250个伙伴关系协定。至2005年,Carrefour已制定了名为“Carrefour Agir”的系列商标计划,该计划包括四类子商标:一是Carrefour Agir E co Planate,该商标基本含义是表达其所提品的环境友好性;二是Carrefour Agir Bio,该商标基本含义是表达其所提品或食品是有机的;三是Carrefour Agir Soli-darie,该商标的基本含义是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经过公平贸易的,即没有贸易歧视;四是Carrefour Agir Nutrition,该商标的基本含义是其所提供的食品是健康的。附有上述表达不同含义标识的产品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如附有表达环境友好性的Carrefour Agir E co Planete商标的木质产品(如木质家具)须符合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制定的有关保护森林和避免植被破坏的标准。当然,上述不同商标所表达的标准有的也是由Carrefour自己制定的。也就是说,上述Carrefour推出的系列商标所表达的标准有的是第三人组织制定的,有的则是由Carrefour自己制定的。

三、商标权人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配置

质量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认证活动的开展与相关联商标的使用等过程均会涉及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以及相关联的认证机构等多个市场主体,这些主体的上述系列行为均是面向市场和消费者的。厘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框定其法律责任对保障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质量标淮是商品质量的担保,当质量标准以商标形式外在表达并传递给消费者时,商标权人的法律责任成为核心问题,此时的商标权人可能是制造商或销售商,亦可能是第三方认证机构。

(一)商标权人的外观主义责任

现代产品责任立法与实践均对质量标准以高度认可,质量标准成为商品提供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无论是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还是企业自主制定的企业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则可能会构成“缺陷”,从而引发产品责任。美国产品责任法也将质量标准视为产品是否存有“缺陷”的证明,认为产品违反或符合与导致原告伤害的风险相关的某质量标准,这一证据对产品具有或不具有缺陷是有证明力的。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或零售商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产品不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时,应在掌握情况的24小时内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交问题报告,这是启动产品召回程序的第一步。如前文所述,质量标准是关于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技术规定,质量标准内在信息则会通过商标等形式外在化地表达出来。那么,表达质量标准的商标应成为商品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这是商事责任外观主义的内在要求。现代商事法上的外观主义一词源于德国私法理论,德国学者将其称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将其称为外观主义,在英美法系中对应的是禁止反言法理规则。外观主义的含义即是当行为人本人行为形成的外观事实致使行为相对人产生信赖并依此作出行为时,即使外观事实与内在意思不一致,仍旧以该外观事实认定行为人本人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保护相对人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将真实主义作为法律效力的判断规则,商事责任的外观主义是商品经济发达阶段保障商事交易安全与效率的需要。外观主义强调依据外观事实确定行为效力,交易关系中交易行为联结交易主体的关系以及交易主体资格、权利状态、交易标的的质量、价格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都可能会成为相对人和第三人信赖的对象,当这些外观事实产生信赖时,这种信赖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以商标等外在形式表达质量标准时,消费者即会通过商标获得产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而不会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这也不符合商事交易的基本规则。那么,此时消费者便会对商标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即相信商标表达的质量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法律则应对这一消费者的信赖进行保护。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对此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再如《法国消费法典》第L211-5条规定,为了与合同相符,产品应该具有消费者可合理期待的质量,鉴于销售商、生产商或其代表作出的公共声明,有其是在广告或标签上作出的公共声明。与此相关联的是准生产者或者标示生产者成为产品责任承担者,其中准生产者是指将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一般是将其名字、商标或者其他标识标示在产品之上,以表明其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任何人,也被称为标示生产者。如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通过将其名字标示在产品上或使用某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记,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任何人”是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的。

(二)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

在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情形中,独立于商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成为现代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在美国,提品认证的机构通常并不承担保证责任或严格责任,而可能会基于故意或过失虚假表述承担责任。这一立场的基本原理在于,提品认证的机构并不从事销售产品或者其他分销行为,也没有将缺陷产品投入到商业流通过程之中。在Hempstead v.Ceneral Fire Extinguisher Corp案①中,司法实践第一次将产品责任扩大至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该案法院认为,如果原告能证明,认证机构对工具的固有危险存在疏忽且原告的损害结果是该疏忽造成的,认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法院不能提供任何可以支撑这一结论的普通法,但他们还是认为《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324A条能够为这一结论提供正当理由,该条款是关于第三方由于承诺的疏忽行为而产生赔偿责任的规定。美国司法实践对主观“故意”的理解是很宽泛的,在某些情况下,“希望原告对其产生信赖”也构成“故意”。在Hanberry v.Hearst Corp案中,被告是原告所购买之鞋“优质家政”的质量认证标识的认证机构,这种授予标识表达了鞋子质量好的保证,并将该系列鞋子在被告杂志做了广告。被告授予这些标识的目的之一是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信赖,事实上消费者也这么做了。初审法院基于诉求不充分抗辩(demurrer)驳回了原告的清求。上诉法院允许过失虚假陈述之诉,但拒绝适用违反担保和侵权严格责任之诉。法院认为,“优质家政”标识强加了广告的价值,因为“这一标识和认证容易引诱并鼓励消费者购买杂志做广告的产品,这些产品经受了该标识及其认证的考验”。因为标识及其认证目的就是为了表明,被告已经采取合理措施保证产品本身的质量,并认为原告恰当地主张了过失虚假陈述之诉。

Hempstead案与Hanberry案使认证机构承担产品责任都是立足于他们的主观过错。尽管Hanberry案原告声称被告违反了“保证”和“疏忽”,然而法院驳回了原告基于“保证”的诉求,理由是被告Hearst并没有直接参与生产的产品或者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根据法院的声明,他们将遵守更多是公共政策而非传统的责任理论,因而法院拒绝保证理论的适用也是自然的。虽然Hearst没有参与产品的制造和直接销售,但其印章和广告保证书应对产品的销售负责,这使Hearst不可避免地参与到产品的市场营销过程。法院的推理认为这种赔偿责任不是源于保证,因为认证机构只检查或测试样品,而不是所涉及的特定的一双鞋,认证机构应将其保证责任限制在来自设计的那些缺陷。只要对方当事人表见为卖者,《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02B条将会给类似Hanberry的消费者以保护。鉴于Hearst与其印章和广告保证书使其不可避免地参与到产品的市场营销过程,Hearst应承担与制造者和销售者同样的责任,这必然是有争议的。法院也指出,科技的发达使产品日趋复杂化,这也对消费者判断产品质量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也使独立的认证机构的角色日益更重要。随着作为这一角色作用的不断增强,认证机构的注意义务必须相应地得到提高。

在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对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1条规定了质量标准认证从事认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即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与此同时,该条还苛以认证机构以较强的作为义务,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如果认证机构不作为而违反了这一作为义务的规定,则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即“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学者将质量标准认证机构视为产品营销参与责任人,并认为认证机构承担的认证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②规定的帮助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食品认证机构认证食品与其实际不符合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做了区别规定。如果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证明,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导致认证证明不实的,则属于违反了产品缺陷预防义务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与《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2款关于“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实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出于同一法理的。

第5篇

“主销区”是从贸易角度确立一个地区在国家格局中的粮食安全定位――以贸易的方式来解决粮食安全的问题。而“非主产区”则是从生产的角度重新安排这一地区的粮食安全。

概念有实质性的变化。这就是原来的“主销区”应该“提升产粮大县的区域自给能力”。其意义是:原来的“主销区”,如广东、浙江,甚至北京、上海,也要有自己的“产粮大县”。也就是粮食生产基地,不能完全依靠商品粮来保障粮食安全。“产粮大县”还必须有助于“提升区域自给能力”。

所谓的“主产区”,如黑龙江、吉林、河南、湖南、江西等13个省份,由于有“比较优势”,成为国家商品粮的生产主体,也就是承担了国家粮食安全的主要责任。但这十三个省市基本上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而沿海发达的8个省市,如广东、浙江、福建等,则由于没有“比较优势”,成为“主销区”,卸下了粮食生产的“包袱”。其商品粮主要由主产区供给和中央政府调配。

这种粮食安全的格局表面上是“发挥各自区域的比较优势”,但其实是不公平的。其原因是由于粮食生产存在严重的产业缺陷,在没有足够的转移支付或补贴的前提下,越是生产粮食的地区,经济必然越是贫困。这一道理其实各个地区都很清楚。有哪个地方依靠卖粮致富的呢?又有哪个地方“招商引资”会招来农民种庄稼呢?据河南省长在一次会议上介绍,河南的十大产粮大县,就是十大财政最穷县。而同时在“主销区”,如“珠三角”、“长三角”地区,所谓的“经济奇迹”正是通过对农业特别是对粮食生产的“排斥”来实现的。因此,政府“主产区”、“主销区”的划分,实际上就是让贫穷地区发展粮食生产,承担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责任;而发达地区则“搭便车”。

但严重的后果还不仅是由此导致的东部、西部发展差距的扩大,而是“主产区”、“主销区”这种区域粮食安全制度的安排,将会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首先,尝到“甜头”的“主销区”将会继续其原来的“路径依赖”。他们几乎不可能复垦已经非农化了的耕地。并且,“搭便车”的“经验”还会在区域内不断蔓延。导致整个“主销区”的粮食生产继续下滑。1997-2009年期间,广东粮食产量从1966万吨下降为1284万吨,浙江则从1493万吨下降为728万吨,上海从230万吨下降为109万吨,北京从237万吨下降为102万吨。而“主产区”则会很快认识到发达地区经济快速增长的“经验”并迅速学习、效仿。结果,在增长的巨大压力、动力的驱动下,“主产区”的地方政府、农民也会纷纷放弃粮食生产,圈占耕地来搞“开发”。这正是目前很多“主产区”的态势和趋势。

第6篇

[关键词]粮食安全;评价分级;虚拟土地战略;对策建议;广西县域

[作者简介]颜章雄,广西师范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严志强,广西师范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副教授,广西南宁530001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8―0036―05

土地资源和粮食安全问题是当前多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土地资源短缺以及由此引起的粮食安全问题也是21世纪广西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桂西北地区由于土地资源匮乏,给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严重制约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本文在对广西县域粮食安全进行评价分级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实施虚拟土地战略,进行虚拟土地交易,以达到平衡县域土地资源、实现粮食安全、缓解生态压力的目标,促进区域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一、广西县域粮食安全态势

(一)概况

广西位于北纬20°54′~26°23′,东经104°29~112°04′,背靠云贵高原东南边缘,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四周多山,呈不完整盆地状。广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水热条件好,尤其适合农业生产耕作,其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广西各县的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状况差异较大,粮食产区主要分布在东部、南部和中部部分地区,西北部由于受喀斯特石漠化影响,粮食生产受到很大限制。

(二)县域粮食安全评价与分级

1.评价指标

这里采用粮食安全系数评价法对广西75个县(含县和县级市,不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粮食安全状况进行评价。根据广西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了5个易于获取、操作性强,并且最能客观反映各地粮食安全现状的指标,即粮食自给率、人均粮食占有量、粮食单产水平、人均耕地、粮食生产波动系数,采用特尔斐法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

(1)粮食自给率Z。该指标反映区域内的粮食生产量满足其消费总量的程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区域粮食的对外依存度,其计算公式为:Z=粮食生产量/粮食消费量,指标值越大则粮食安全度越高,指标权重值取0.3。

(2)人均粮食占有量L。该指标反映各县人均占有的粮食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区域粮食安全水平,该指标值越大粮食安全度越高,指标权重值取0.25。

(3)粮食单产水平D。该指标综合反映了区域土地资源质量禀赋、投入水平高低、生产条件好坏,是衡量土地生产力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在土地资源数量有限的情况下,粮食产量的提高主要依靠单产水平的提高,它与粮食安全度成正相关,指标权重值取0.2。

(4)人均耕地G。该指标反映了土地资源数量对粮食生产的制约作用。一般情况下,人均耕地越多则粮食安全度越高,指标权重值取0.15。

(5)粮食生产波动系数B。反映粮食产量的年度波动幅度,其计算公式为:

B=(Yt-Y1t)/Y1t

式中Yt为t年的粮食实际生产量;Y1t为粮食产量的平均值,采取5年移动平均法进行求取。粮食生产波动系数越小粮食安全度越高,指标权重值取0.1。

2.评价分值的计算

粮食自给率z、人均粮食占有量L、粮食单产水平D、人均耕地G、粮食生产波动系数B所对应的取值分别为z1、L1、D1、G1、B1,则粮食安全系数的分值F为:

F=0.3×Z1+0.25×L1+0.2×D1+0.15×G1+0.1×B1

在构建各指标的安全系数分值时,参照朱泽等人的取值标准,同时考虑了广西各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的系数分值,如表1。

3.粮食安全分级结果

根据上述五项指标,以2000~2004年广西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对区内75个县2004年末的粮食安全状况进行评价。根据计算结果,将粮食安全区间分为四级,每级的取值区间为:I级,安全级,系数分值为0.70分上;Ⅱ级,基本安全级,系数分值为0.6~0.70分之间;Ⅲ级,临界安全级,系数分值为0.5~0.6分之间;Ⅳ级,不安全级,系数分值为0.5分以下。广西总体情况属于基本安全级,参评各县市的分级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广西的县域粮食安全分区具有明显的地带性,分区结果与实际情况基本吻合。处于安全级别的有31个县,占总数的41%,这些县绝大部分位于桂东及桂东南的平原、盆地、河流三角洲处,耕地资源丰富,土壤肥沃,水源充足,粮食单产水平高,粮食产量供大于求,完全能够实现自给。处于基本安全级别的县有22个,占总数的29%,主要集中分布在桂中、桂南以及桂东和桂西的部分地区,耕地资源较多,耕作环境和水热条件较好,粮食供需基本平衡;该级区的大新、天等、天峨、乐业、环江等县位于、桂林西南桂西北山区,自然地理环境较为恶劣,粮食单产水平较低,但由于人口稀少,粮食消费需求量不大,粮食自给率大于95%,故粮食安全度较高。处于临界安全级别的有11个县,占总数的15%,集中分布在桂西及桂西北,粮食生产受气候、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粮食产量不稳定,单产水平较低,粮食需求大于供给。需要指出的是,该级区的宾阳县位于桂南,水热条件好,耕地拥有量和粮食总产量可观,但由于近几年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粮食播种面积下降较快,造成粮食产量大幅下滑,波动率达11%,从而使得粮食安全系数偏低。处于不安全级别的县有11个,占总数的15%,集中分布在桂西北喀斯特石漠化山区,耕地资源稀缺,自然环境恶劣,粮食难以自给。

二、影响广西县域粮食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人口总量持续增长,粮食缺口逐步扩大

目前,广西各地的人口年自然增长率平均为0.66%左右。据测算,若按照人均占有粮食400kg的通用标准,2010年广西全区的粮食需求量将达到2200万吨,如果2010年广西全区的粮食总产量仍维持在目前的水平,到时粮食缺口将达727万吨。而广西的粮食总产量自1999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后,每年一直按3%左右的速度递减,与此同时全区各地人口数量仍在持续增加,因此粮食需求缺口将会逐步扩大。在粮食生产能力较强的地区,粮食安全问题尚不突出,而粮食生产能力较弱

的地区,粮食安全问题将会更加严重。

(二)耕地资源短缺,制约粮食生产的发展

粮食作物特别是谷物,属于土地密集型产品,因此耕地资源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粮食生产的规模。随着各地人口的增长、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耕地被非农建设用地占用,整个广西的耕地数量每年以1%左右的速度递减。2004年广西有32个县的人均耕地已经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053hm2的警戒线,这些地区主要分布在桂西北。而在桂东南地区耕地总量基数大,生产力水平也较高,粮食安全受到的威胁尚不大。当前整个广西的后备耕地不足100000 hm2,各地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面临着较大困难,建设用地占用的大多是优质水田,而新增耕地大多是中低产的旱地,耕地资源总体质量呈下降趋势。

(三)区域条件差异大,粮食生产水平不平衡

由于广西区内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使得粮食生产的布局和生产能力很不均衡。广西主要的商品粮产区大都分布在桂东及桂东南灌溉条件好、水田比重大的平原或盆地,加之这些地区经济较发达,农业投入大,因此粮食生产的能力很高;在桂西北山区,由于环境恶劣、耕地稀缺、土壤贫瘠,加上经济比较落后,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严重制约了粮食生产的发展。

(四)粮食生产环境恶化,威胁粮食安全

广西各地受地理、气候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以旱涝为主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一些经济落后、农业基础脆弱的地区,抗灾能力弱,粮食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据农业部门统计,目前广西年均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800万亩,占总面积的22%,其中,旱灾主要发生在桂西及桂西北石山区,洪灾主要发生在桂东及桂东南河流密集地带,旱涝灾害大大加剧了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另外,不少地区的粮食生产受工业“三废”的严重污染,加上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粮食作物中的有害残留物含量增加,严重影响到粮食安全问题。

三、虚拟土地战略与广西县域粮食安全保障

(一)虚拟土地和虚拟土地战略的内涵

虚拟土地的概念源于“虚拟水”和“虚拟土”概念。虚拟水最初由国外学者Tony Allan于1993年提出,是指生产商品和服务过程中消费的所有水资源,该概念的提出使人们对水资源和水安全问题有了重新的认识。2004年国内学者罗贞礼借鉴虚拟水的概念,首次提出了“虚拟土”及“虚拟土战略”的概念。随着对虚拟土认识的加深,人们意识到在土地资源短缺的地区,粮食安全可以通过经济一体化过程得到解决。这里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虚拟土地及虚拟土地战略的概念,“虚拟土地”比“虚拟土”更能准确表达和涵盖土地资源的科学含义,因为“土”显然不能等同于“土地”,“土”是“土地”的一个要素。类似于“虚拟土”的概念,虚拟土地是指在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土地资源数量,它以虚拟的形式隐含于产品中,而并非真实意义上的土地。任何农产品生产都需要占用土地资源,需要土地提供的各种有效功能。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口土地资源密集型产品给其他国家或地区,实际上就是以虚拟的形式出口了土地资源。

类似于“虚拟土战略”的概念,虚拟土地战略,就是指土地资源贫乏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的方式从土地富足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土地资源密集型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等大宗土地密集型产品)来获得土地和粮食安全的策略。它是从系统的角度出发,通过寻找与粮食安全问题相关的影响因素,在问题发生的范围之外寻找的一种解决粮食安全问题的应对策略。在解决区域粮食安全问题的传统做法中,主要是依靠提高耕地单位面积产量和扩大耕地面积来提高粮食产量。但提高耕地单位面积产量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会受到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的制约;靠开垦扩大耕地面积,会受到土地资源有限性的制约,如果过度开垦还会导致生态退化。因此,在土地资源匮乏地区靠这两种传统方式来确保粮食安全是难以行得通的,而运用虚拟土地战略,可以为解决区域粮食安全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二)基于虚拟土地战略的县域粮食安全保障

国内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的研究分析认为,土地资源管理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供给管理阶段、效率管理阶段、内部结构性优化阶段和社会化管理阶段,管理阶段越往后管理层次越高,四个阶段是交叉出现和综合运用的。土地资源社会化管理阶段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具有社会属性,其管理的目标就是从区域的实体土地资源存量出发,通过充分运用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综合效益。该阶段对土地资源管理问题的着眼点,已从土地资源稀缺本身转向需要克服土地资源稀缺的社会资源本身。社会资源是相对于自然资源而言的,它是指社会经济制度、产业结构政策、各种经济发展战略等。能否调动足够的社会资源来克服自然资源短缺,成为土地资源短缺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的关键。

虚拟土地战略实质上是土地资源社会化管理的一种制度创新,基于虚拟土地战略的区域粮食(虚拟土地)贸易是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区域土地资源和粮食安全的有力工具。区域粮食生产能力由区域可利用的耕地资源数量和耕地的单位生产能力共同决定,由于受自然气候环境、耕地资源数量、粮食生产效率的制约,很难完全实现每个区域的粮食自给。广西西北部喀斯特山区自然环境恶劣,耕地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在这些地区片面追求粮食自给,进行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还会威胁这些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而广西东部和东南部地势平缓、水源充足、耕地资源丰富,粮食生产不仅能够实现自给,而且还有富余。如果立足于全区的土地资源分布状况,通过发挥区域土地资源的比较优势,由土地资源欠缺、粮食不能自给的桂西北地区以虚拟土地贸易方式,从区内其他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进口粮食(虚拟土地),这不仅可以从宏观上平衡土地资源赤字,实现县域间粮食的供需平衡,而且在确保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方面更具有可行性。

(三)实施虚拟土地战略的对策建议

1.调整区域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

在运用虚拟土地战略的背景下,需要重新审视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政策,做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桂西北喀斯特山区应当积极调整其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与该地区土地特性相适宜的农产品,粮食安全可以通过虚拟土地贸易来解决;对于不适宜进行农业耕作、对生态平衡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山区则要实行退耕还林,将土地资源用于生态恢复和生态建设上。而在耕地资源丰富、粮食生产条件优越的桂东南地区,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加快商品粮基地建设,做好“吨粮田”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区域内土地资源的优势,使之成为全区粮食安全的坚强后盾。

2.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实行虚拟土地战略后,在区域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与转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区域农业生产和农民收益波动,尤其是在桂西北喀斯特石漠化山区,由于调减粮食种植面积可能引起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和农民收益下滑,这就需要政府对这些地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专项基金对农业结构调整、粮食调运以及农民收益下滑进行补贴。而对实施虚拟土地战略后可能引发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问题,则需建立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3.改革和完善现行粮食流通体系

虚拟土地贸易的有效进行需要一个完善的粮食流通体系来支撑。首先,要改革粮食流通体制,降低市场进入门槛,实现粮食流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大力支持和培育粮食企业,发展粮食深加工,促进粮食的产业化经营,实现粮食产、供、加、销一体化。其次,要大力发展粮食市场体系的基础建设,促进粮食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支持粮食企业参与保值交易、增加盈利。再次,要严格粮食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严格审查粮食经营业主的资格,强化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最后,进一步搞好与粮食主产区的购销合作。

4.建立完备的粮食安全信息系统

虚拟土地战略的正确实施离不开粮食安全信息的有效支持。粮食安全涉及生产、流通、储存、消费等各方情况,要作出正确的生产与贸易决策,就必须及时、准确、充分地掌握相关信息,如粮食需求量、粮食自给率、粮食库存量以多少为宜,国内外粮食生产的现状如何,粮食价格的变化趋势等等,这些信息的采集、管理分属不同的部门,需要进行整合和核实。因此,有必要将农、林、水、粮食、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以分析整理,建立一个科学而完备的粮食安全信息系统,为虚拟土地贸易提供信息支持。

第7篇

[关键词]粮食安全;粮食安全观;粮食供求

[中图分类号]F32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2)10-0006-06

中国粮食安全状况一直以来就是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极为重视和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立足于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也始终被看作是国策性的基本战略。从2004至2011年,我国粮食产量连续8年增产,总量连续5年稳定在5亿吨以上。然而,“连续增产的时间越长,可能离减产的拐点也就越近”(陈锡文,2010a),因此在8连增的大好形势下对我国的粮食安全进行一些冷静的思考,将更具警醒的意味。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对近几年我国粮食安全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并作了简要评述,尝试将他们置于一个多维的分析体系之中,以便在宏观把握的同时,也能够关注到一些重要但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问题。

一、研究现状与问题

(一)粮食安全观

粮食安全是一个不断丰富、充实和深化的概念。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从宏观层面追求粮食产量增长的粮食安全观,即较多地从宏观供需的角度来考察粮食安全。如1992年我国政府就将粮食安全定义为“能够有效地提供全体居民以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达标的包括粮食在内的各种食物”。随后学界对粮食安全的认识逐步深化及延伸,并呈现出这样的趋势:从单纯重视粮食生产,转为综合性、全局性地考察粮食安全。

1. 能力安全观

学界普遍认为应从能力的角度来考察粮食安全的实现基础,即不仅要考虑未来的粮食生产能力能否满足粮食需求,更要考虑如何以多种渠道来保障粮食的生产能力。相应的,粮食安全战略也要从藏粮于民和藏粮于仓、以丰补歉的战略(周小萍等,2008),转向藏粮于地、藏粮于外汇储备、藏粮于主产区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姜长云,2005)相结合的战略。

2. 非传统安全观

将粮食安全置于国际经济背景下考察,可以发现当前国际粮价的波动原因已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已从之前的供给、需求和库存转变为金融和能源(高帆,2011)。或者说,我国粮食生产已开始呈现出粮食石油化和粮食金融化的倾向,本文将这两种倾向对我国粮食安全带来的影响界定为粮食的非传统安全。由于我国粮食生产高度依赖化肥、农业机械等生产要素,而这些生产要素价格与国际石油价格的相关程度较高,因此通过生产要素的价格传导机制国内粮价将会与国际油价直接关联,这便会增加国内粮价及生产的波动性。我国粮食生产正在成为“石油农业”(国研中心课题组,2009)。此外,粮食的消费品属性逐渐弱化,而其作为投资品的属性显著增强。石油化和金融化因素交织在一起对我国粮食价格及生产的复合影响逐步凸显。

(二)粮食安全形势

对于我国的粮食安全形势,学界主流观点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即在短期内我国粮食能够维持供求平衡,但从长期来看将会处于紧平衡状态。从众多学者对我国未来粮食供需的预测来看,尽管预测方法有所差别,结果也不近相同,但普遍认为未来我国将会出现粮食“产不抵消”的局面。柯炳生(2007)认为2020年我国粮食产需缺口为3,650万吨~5,840万吨,而到2030年产需缺口将为3,100万吨~6,600万吨;马晓河、蓝海涛(2008)预测2020年产需缺口在1,600万吨;李国祥(2010)推算2020年产需缺口会达到约1亿吨;陆文聪(2011)预测2020年产需缺口为5,100万吨。

学界作出“我国粮食供求长期将处于紧平衡状态”这一判断的依据则是,未来我国粮食生产将面临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第一,自然资源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凸显,表现为水资源短缺、耕地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而且这种制约在中长期不仅很难得到根本性的缓解,甚至会进一步强化;第二,粮食生产的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表现为粮食产能越来越向水资源更为短缺的北方地区倾斜,区域供求矛盾逐渐加大;第三,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下降的约束不断强化,与之相伴的是生产成本和机会成本的反向变动,这将直接损害到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第四,科技支撑粮食增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在技术研发、推广转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环节尚有诸多问题。(姜长云,2005;梁子谦,2007;马晓河、蓝海涛,2008;国务院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

也有学者对我国粮食长期供求持相对乐观的态度。黄季焜(2004)认为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坚实的农业生产力基础,完全可以在未来的几十年保持高水平的食物安全。卢峰、谢亚(2008)则认为我国粮食长期供求会朝相对宽松的方向]变,从经济而不是政治策略的角度考量,认为未来粮食供求长期紧平衡的观点可能缺乏依据。

(三)科技进步

第8篇

关键词:渔业;粮食安全;作用;

农牧渔林是我国重要的民生产业,渔业乃是四大产业之一,在民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农业问题最重要的是粮食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问题。目前世界人口不断膨胀,我国又是个人口大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反映到农业上为:耕地面积急剧的减少,耕地退化,沙漠化严重。最终导致粮食产量在低水平徘徊,严重影响民生。怎样解决粮食安全的问题,不仅仅是我国面临的问题,国际社会同样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看似没有太大关系的渔业和粮食安全问题就联系到了一起,因为渔业水产品的增产成为粮食安全性增加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就对相关的问题进行阐述。

1 保障粮食安全中渔业的重要性

粮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恶化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世界粮食的安全储备率正在不断下降,世界上也还有八亿左右的人口处于饥饿状态。我国虽然已经基本上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粮食安全仍处于紧张性的平衡中。在这样的背景衬托下,粮食安全问题显的更加的重要。我们不能只局限于对耕地的开发,应放眼长远改变现代食物观念。

渔业不仅仅可以作为独立的产业存在,同样可以作为在耕地面积不断缩小的如今农业的后备资源,给予潜力的发掘与开发。地球表面百分之七十多都是水,可见渔业的发展前景是多么的广阔,解决粮食问题,应大力开发非耕地的资源,大力加产非粮食产物。

2 保障粮食安全中渔业的作用

2.1 渔业是重要的农业后备资源

渔业作为农业的后背资源,具有在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的情况下有效增加粮食产量的特点与优势。根据1992年国际营养大会对粮食安全的定义,水产品属于优质粮食,在粮食供应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2 渔业的发展有利于生态的平衡

渔业的生产与发展不仅能改善粮食产量,而且可以起到改善环境的作用。我国土地广阔,幅员辽阔,许多地方饱受干旱的折磨,导致粮食产量非常低,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高,而渔业的发展给那里的人民带来了希望。若有大面积的鱼塘,显然对环境的改善会有很大的帮助,水分的蒸发必定会增加空气的湿度和地方的降雨量,这样粮食产量不仅增加了,蓄水量也增加了,改善了灌溉改善了当地小气候,植被绿化又美化了环境,一举多得。

2.3 新型的生态渔业有利于改善耕地增加粮食产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创新,新型的渔业形式悄然而生,我们称其中一种为稻田养鱼,是指在稻田中养鱼的形式。是一种节约粮食、节约土地、节约水资源、节约肥料、节约农药型的渔业。稻田中的鱼能够吃草和害虫,减少了杂草和害虫的存在,鱼类的粪便又能成为水稻的肥料节约化肥,经过有关细菌的分解,会培养出足够的浮游生物,为鱼提供了丰富的食物。这样形成了一种良性的循环,最终实现粮鱼的双增产。有了足够的粮食,农民有了增收,生活也会更加稳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会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4 渔业养殖低耗高产更有利于粮食安全

渔业养殖消耗的粮食是最少的,但是能获取丰富的鱼蛋白,而鱼蛋白在维持人的身体健康中有重要作用。大部分的鱼类是不消耗粮的。有的鱼即使吃饲料,饲料的报酬率也很高,同等种的饲料所产的鱼蛋白能是所产牛肉的三到四倍,是所产猪肉的两倍。因此无论从经济效益方面还是改善饮食结构,提高人民健康素质水平来看,渔业都是一种优化产业,应该得到优先选择,这也是大农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3 渔业产业发展的对策

3.1 强化大农业观念,提高对渔业工作的领导

要认识到农业产业是一个全方位的、立体的、交叉的生态系统。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基础之上积极发展渔业,实现各产业间综合利用,立体经营。

3.2 大力发展生态渔业

生态渔业是渔业产业的未来之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要树立宏观的土地概念,像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开发和利用, 拓展人类的发展空间。

3.3 推进渔业产业化

首先要确立主导的产业, 实行区域化的布局。再者要集中力量建设渔工技贸一体化的渔业龙头企业。最后要增强渔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为产业提供发展的保证。

4 结语:

在认识到渔业在粮食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之后,只要能够在思想观念上转变看法,在行动上积极落实,不断促进渔业产业的创新发展,相信粮食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缓解。

第9篇

一、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现状

1.对科学保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一是脱离粮食企业现有客观条件谈科学保粮,片面地把科学保粮理解成应用计算机测控、准低温冷藏等资金投入比较大的技术,忽视了科学保粮的实际内涵;二是认为科学保粮“劳民伤财”,对科学保粮嫌麻烦、怕花钱。

2.入库粮质控制难度加大。粮食购销市场化以来,入库粮质控制难度不断加大,已成为制约粮食安全储存的重要因素。入库粮质下降,会给粮食安全保管工作带来很多不利,主要表现为:(1)粮堆呼吸旺盛,储藏稳定性下降,易出现发热、结露和霉变;(2)粮堆环境更适于虫害孳生,引起粮堆虫害集聚,虫蚀粒增大,食用价值降低;(3)粮堆通透性变差,不利于通风散热和熏蒸药剂向粮堆深层渗透,导致粮堆降温困难和熏蒸杀虫不彻底。

3.仓房设施条件比较差。仓库条件是科学保粮的基础,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维修,但要彻底解决上漏下潮、墙体裂缝、气密性差等问题,资金上存在很大困难。

4.基层保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一是粮食院校储藏专业学习人员较少,致使技术力量缺乏;二是基层费用紧张,很少开办职工培训班。

二、做好科学保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科学保粮是粮食企业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新形势的需要。市场主体争夺粮源造成收购质量下降。因此,粮食企业只有练好内功,不断提高粮食科学保管水平,才能确保粮食储藏安全,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新形势。

2.科学保粮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粮食安全的内容十分广泛,它涉及到粮食生产、储藏、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确保各级粮食能够“储得进,放得住,用得上,质量好,有效益”是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粮食仓储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3.科学保粮是节约费用,降低成本,延缓陈化,提高效益的需要。第一,通过加强对入库粮质,尤其是脂肪酸值的控制,优化粮食储藏品质,可降低出库轮换风险,同时提高对粮情的有效控制,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第二,降低投药剂量,节约防治费用;第三,科学保管条件下粮情稳,污染少,粮食陈化速度有效减缓,从而保障了正常的轮换周期和出库粮质。

三、建设绿色环保科学储粮体系,确保粮食品质安全

1.大力提高基层保化人员素质――通过专业院校定向培养,企业自身定期培训,结合保化人员自学等方式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为安全储粮提供技术保障。

2.改造仓房推广低温和准低温储粮技术――通常情况下,低温储粮是指能将粮温控制在15度以下,准低温储粮是指能将粮温控制在25度以下的储藏技术。低温储粮技术体系应包括自然低温、机械通风低温、谷物冷却机低温三项主要技术措施和以改造仓房增强隔热保温效果为重点的配套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