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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意义

时间:2024-03-25 10: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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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意义

第1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示范区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a)-0110-01

1 调研对象的选择及调研内容

建设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需要政府的引导与规划,需要公众的大力支持,需要关注社会、经济、技术、环境及政治等要素的可行性,需要采用符合当地特点的100%可再生能源城市模式。因此,本次调研的主要调研主要定位为河北省承德市以及丰宁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可再生能源办公室,承德市相关新能源产业以及当地城镇居民以及村民。

走访可再生能源办公室,调研承德市政府、丰宁县政府等相关部门了解该部门能否为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人力;能够承受多大的规模的产业建设以及针对这些需求制定了哪些政策;了解行业背景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走访有特色的新能源企业,掌握该行业第一现场资料与情况,并有针对性对工作人员进行“可再生能源在逐步走向主力舞台的过程中,传统能源如何实现从所占比重较大到所占比重较小直至退出的过程”的调研。

2 依据调研结果进行可行性分析

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结果结果显示,在承德地区建立和发展中国首个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条件以及基础具备一定的优势。

(1)自然条件:具备良好的风、光资源,适合发展可再生产业。在这里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电站以及生物质能发电等都已经在这个地区开展建设,并且水源、土壤源及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热泵应用技术等在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得到了推广应用。

(2)群众基础:当地民众对于可再生能源的了解程度以及认知程度普遍较高,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也较高,如果价格等因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普及必将为当地居民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

(3)政府支持:当地政府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较高。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大背景下,传统工业的发展受到各种政策等因素的限制,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对于当地经济必将起到有力的拉动作用。如同大唐风电为当地居民解决的就业问题,拉动当地的消费,带动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后续旅游产业的发展和为当地贡献的税收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正面积极作用。

3 对承德地区建设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建议

根据调研结果建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尽早向国家发改委及能源局申请立项,尽早成为中国首个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在100%可再生能源概念下落实国家级清洁能源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具体建议如下:

3.1 政府方面给予的政策支持

在国家以及地方原有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为吸引更多有实力的公司企业参与到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项目中,以及维持示范区内电价等相关费用处在正常范围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增加以下政策的支持:

(1)信贷扶持。

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先期启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项目时,政府应给予鼓励,如给予贷款作为启动资金等。当这项技术的应用形成良性循环后,再由企业自己投资。

(2)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及个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税等;另一类是对使用传统能源的企业及个人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如碳税政策等。

(3)补贴。

投资补贴即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投资者进行直接补贴。此外还有产品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此项用以维持项目示范区内电价等相关费用处在正常范围内,避免当地居民出现抵触情绪,以使得当地居民继续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3.2 技术层面的统筹规划

(1)半独立的微型局部电网的建立。

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分布式发电、抽水蓄能电站与微电网产业并行推进,在示范区内建立一个半独立的局部微型电网。与此同时,针对此微电网建立一个专门的电力调度控制部门,用来调配微电网内风电、水电、光伏发电以及生物质能发电和抽水蓄能电站之间的电力供应调度,以实现微电网内电压、频率、相位的稳定输出供应。

为保障微电网的运行安全,将微电网建设成为半独立电网,在内部产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从外部大电网获得支持,维持微电网的正常运转工作。同时,在外部大电网需要支持时,微电网也可以提供一定的有功补偿与无功支持。

(2)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转型。

政府通过各种措施逐步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传统能源生产和使用,在工业生产、交通、供热与制冷等各个环节使用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动交通工具,逐步取代传统能源交通车辆。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实现能源转型与示范,形成可再生能源完整的产业链及经济形态。

3.3 人才培养建设

建设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持与智力支撑,政府可以同广大科研院校、国家电力部门以及可再生能源企业间建立合作沟通机制,在先期启动、后续发展以及后期运行维护的过程中都可以获得足够无的人力与智力支持,形成示范区项目发展的良性循环,确保中国首个再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顺利建设与发展运行。

4 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未来发展前景

通过政府、可再生能源企业以及当地居民的共同努力,预期在未来十年左右,基本达成完全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目标。

通过中国首个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为中国整体能源转型提供大规模示范;同时把承德建历史与生态文化并重的世界级文明城市,成为京津冀城市圈中人们领略可再生能源与人类协调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与旅游经济相结合的、高度现代化城市,真正再现山更青、水更绿、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的宜居城市。

参考文献

[1] 娄伟.100%可再生能源城市建设模式分析[J].中国能源,2013(9).

第2篇

关键词 省域可再生能源规划;可再生能源行业增长模型;阶段目标分解

中图分类号 C9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4-0100-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4.016

规划包括三要素,即什么时机、采取什么措施、完成什么样的指标。不同的规划是在此基础之上不断的迭加约束条件。如能源规划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资源约束,在开采的时候不但要考虑当前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的均衡,还需要考虑未来能源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由于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消费总重较低,因此,当前的规划并不需要考虑可再生能源对整体能源系统的均衡的影响。其主要约束条件是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约束和可再生能源配额产生的市场约束。

1 可再生能源规划研究方法概述

当前我国的规划处于一种从计划经济时期到市场经济时期的转折点。保留较多的计划经济特点,同时又增添了较多的市场经济特色。魏后凯认为我国规划体制的改革尚处于探索过程中,国家、省级和市县级规划的编制也缺乏科学的技术规划[1]。樊元也认为对规划目标如何在各地区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2]。

可再生能源发展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我国目前情况下的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2007年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提出2010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占能源消费总量15%。如何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可再生能源规划与政策体制相关,美国可再生能源规划是由各州自己确定,然后,汇总成国家总体可再生能源规划,这些规划通常是由一个研究机构或咨询公司制定,广大群众参与,最终以立法的形势体现出来。

在目前国内研究中,把目标分解到各个省市的国内文献尚不多见,但我们可以从其他行业规划研究中得到一些启示,如官义高研究了节能降耗目标的分解,提出一种如何将节能降耗目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分解的模型,主要考虑了各地能耗比重、产业结构和节能潜力等因素[3]。樊元考虑各行业能耗比重,构建基于部分方案偏好强度的赋权方法、因子分析法、熵值法和均方差法得到权向量矩阵,以甘肃省为例求出各地区的节能减排目标[2]。尧德明研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指标分解的分解,综合考虑影响土地使用四个因素,采用层次分析法用地面积的权重[4]。

申兵认为,应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环境评价和“三期”评估。加强评估工作可以发现规划执行中的问题,以便根据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对于规划目标等进行调整[5]。任东明认为可再生能源目标分解不仅能在不同地区、部门和行业进行分解,而且还应提出可再生能源的阶段性目标,即提出的目标要分成几个阶段来实现[6]。但这种把可再生能源目标分解到各个阶段的研究尚处于建议或萌芽状态。类推,把可再生能源目标落实到各个省的各个阶段的研究目标的研究更不多见。官义高[3]采用指数平均方法把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每一年,求出“十一五”期间每年降低率、降低量和累计降低量。欧盟在监督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目标实施进度时,采用的是等分方法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以每二年作为一个阶段,分解到每一阶段[7]。南非西开普省到2014年的电力消费将有12%的来自到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达到18%,到2030年将达到30%。

上述研究文献为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分解做出巨大的贡献,本文在上述研究文献的研究上,考虑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特点,构建了可再生能源行业成长曲线,依据成长曲线,确定各个阶段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省各个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份额。

2 可再生能源行业增长模型

2.1 行业增长模型

产业经济学认为,一个产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对其产品的需求,而不是它的供给。因此,若以变量Y=F(t)表示t时刻能源行业的总开采量,则其任一时刻的增长速度不仅与此时刻的总量成正比,同时还要同它与其的资源开采上限Ymax之差成正比,即:

dYdt=γ′Y(Ymax-Y)(1)

=γ′YmaxY1-YYmax

则微分方程的积分形式为:

Y=F(t)=Ymax1+C•exp(-γt)(2)

Y(t)=A(1+Be-kt)

对方程求导,得

dYdt=γY1-YYmax=γCYmaxexp(γt)+2C+C2•exp(-γt)

(3)

S(t)=kBAekt+2B+B2e-kt

方程(3)是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速度,这里定义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生长曲线。方程(2)显示其相应的积累,可定义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生命曲线。下面,我们依据产业发展的特点,求出中国可再生能源增长模型及其曲线。2.2 可再生能源行业增长模型实证研究

以风电、水电和太阳能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增长来代表可再生能源的生命曲线。表1给出了历年中国主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机容量状况。

Y(t)[WB]=A(1+Be-kt)1+Be-kt=AY(t)AY(t)-1

=Be-kt

lnAY(t)-1=lnB-kt

令,u=lnAY(t)-1,c=lnB,

则U=C-kt

利用Eviews进行对该模型回归分析可得:c=8.29,k=037,则B=exp(c)=3983.83。

其可再生能源的生命曲线函数为:

Y(t)=20000(1+3983.83e-0.37t)

S(t)=2948034.2e0.37t+7967.66+1587091.47e-0.37t

以逻辑曲线模型对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各阶段进行预测,可行到能源产业发展趋势综合预测结果。起动点(1995),起飞点(2007);飞跃点(2018);成熟点(2025);鼎盛点(2035)。

从图1、图2可以看出,2007年之前,中国可再生能源

图1 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生命曲线

Fig.1 The Life curve of renewable energy power industry

图2 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增长曲线

Fig.2 The growth curve of renewable energy power industry

产业尚处阶段仍为孕育期,增长速度较慢;到2007年才进入成长期,此后,发展速度将大大加快;2018年左右是飞跃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迅速提高;2035年以后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全盛时期,可再生能源的接近到技术装机容量,此后的发展速度渐缓。

2.3 可再生能源行业增长曲线特征分析

综合比较分析图1 和表1, 对之进行定量与定性意义上的双重再思考, 我们可得如下结论:

(1) 生长曲线上升段拐点处, 产业发展的加速度最大; 下降段拐点处其负加速度最大, 这两个时刻分别被定义为“起飞点”和“成熟点”。以前者为例,“起飞前”, 加速度递增,“起飞”后, 加速度递减; 对应在生命曲线上,“起飞”前, 生长量的累积由缓而急, 呈指数型增长;“起飞”后, 增长性质变为准线性。换句话说,生命曲线上的“起飞规模”也就是生命曲线的性态由指数型增长变为准线性增长的转折点, 此时的可再生能源行业产能在理论上等于其极限值的13+[KF(]3[KF)](即21%)。

(2)当可再生能源产业产能达到技术可开发极限值的1/2时, 生命曲线线性最显著(因为曲率为0), 发展速度最快, 故谓之“鼎盛点”。当可再生能源产业产能累积至极限值的13-[KF(]3[KF)](即71%)时, 生命曲线又由准线性增长变为反指数型增长, 相应在此点曲率又是最大(与“起飞点”曲率相等)。当能源产业产能达到“成熟点”后, 生命曲线开始由疾而缓趋近极限, 至“淘汰点”时累积量一般已达极限值的99%以上(因为一般C 值均大于100), 在实践中此时可以认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已暂时告以段落。

3 省域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目标的确定

依据可再生能源的行业发展曲线,可以得到不同年份的可再生能源量占装机目标的份额。

依据表2所提出的数据,为了便于监管,取较为接近的值。从而可以制定出如公式4所示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

Ri,2001-2012=Ri,2007+0.15(Ri,2020-Ri,2007)

Ri,2013-2014=Ri,2007+0.30(Ri,2020-Ri,2007)

Ri,2015-2016=Ri,2007+0.50(Ri,2020-Ri,2007)

Ri,2017-2018=Ri,2007+0.75(Ri,2020-Ri,2007)(4)

其中,Ri,2007是省在2007年可再生能源占本省总能源的实际份额。Ri,2020是各省在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本省总能源的目标份额。

依据可再生能源目标分解得到各省域的2020年目标份额,在2007年期初份额的基础上,依据学习曲线的特点,对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份额,通过公式4进行计算求解。其求解结果见表3。从表中可这看出,由于初始份额和目标份额不同各省的可再生能源阶段目标份额增长不同。对于资源量较优的省份,其可再生能源份额的增长速度大王发资源量较差的省份。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由于可再生能源份额是依据能源消费而定的,可能有些省份的可再生能源份额远远大于其可再生能源资源总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进行调整。其一是采用减少按可再生能源消费进行份额分配的比重,同时提高按资源量进行分配 的比重。这样,更多的依据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减少了消费对可再生能源份额的影响。当经济发展处于调整增长阶段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其二是,构建可再生能源交易机制,允许可再生能源在不同的省份之间进行交易。这样,可激励各省充分利用本省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当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时,通常采用市场交易机制。因为此时更看重的是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公平性。

4 结论及发展

本文提出一种可再生能源阶段目标分解模型,模型考虑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特点,构建了可再生能源行业增长曲线,在国家和各省当前可再生能源份额的基本上提出了不同时期的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目标。从而有效的实施国家总体可再生能源目标战略。

本研究考虑了不同省份的可再生能源消费份额和资源储量份额所占的比重,可以有效地平衡地区间的利益关系。这是我国在从发展中国家过渡到中等发达国家时所需要考虑的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的问题。即规划中考虑了两个重要原则:①目标可分解原则。国家的总量目标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在不同地区、部门和行业进行分解,由全社会共同完成发展目标。②公平性和区域间差异的原则。制定规划时,考虑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的差距,因此各地的总量目标应该有所区别,为实现总量目标所采取的措施也同样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魏后凯. 规划编制中的“央地矛盾”[J]. 望新闻周刊, 2005,(45). [Wei Houkai. Planning the “Centralperipheral Contradiction” [J]. Outlook News Weekly, 2005,(45).]

[2]樊元, 王红波. 节能指标的分解模型与实证[J]. 统计与决策, 2009, 24(1):32-34. [Fan Yuan, Wang Hongbo. Energysaving Model and Empirical Indicators of Decomposition[J]. Statistics and Decision, 2009, 24 (1):32-34.]

[3]官义高. GDP能耗降低指标如何分解[J]. 中国能源, 2006,28(9):19-31. [Guan Yigao. How to Decompose the Energy Consumption Target per GDP[J]. China Energy, 2006, 28 (9):19-31.]

[4]尧德明, 陈玉福,张富刚. 层次分析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指标分解中的应用[J].安徽农业科学, 2007, 35(34):11175-11178. [Yao Deming, Chen Yufu, Zhang Fugang. The Application in Land Index of AHP in Land Use Planning [J]. Anhui Agricultural Sciences, 2007, 35 (34):11175-11178.]

[5]申兵. 国外规划体制与规划政策的经验及启示[J]. 宏观经济管理, 2008,(3):72-74. [Shen Bing. Th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Planning System and Planning Policy in Foreign Countries [J]. Macroeconomic Management, 2008, (3) 72-74.]

[6]任东明. 关于建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 中国能源,2005, 27(4):21-25. [Ren Dongming. How to Establish the Target System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in China[J]. China Energy, 2005, 27 (4):21-25.]

[7]刘贞. 欧盟可再生能源目标分解对我国省域规划的启示[J]. 中国矿业, 2009,18(9):66-70. [Liu Zhen. The Revelation of EU Renewable Energy Target Decomposition to Provincial Planning [J]. China Mining, 2009, 18 (9):66-70.]

[8]张庭伟.转型时期中国的规划理论和规划改革[J]. 城市规划, 2008,32(3):15-24. [The Redevelopment.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Reform of Planning Theory and Planning [J]. Town Planning, 2008, 32 (3):15-24.]

[9]Coakley S,Dunsky P, Faesy R, et al. New Jersey’s draft Energy Master Plan, Modeling Report for the Draft Energy Master Plan, Draft Implementation Strategies Report[EB/OL]. [2010-01-08]. state.nj.us/emp.

[10]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Energy from Renewable Sources[EB/OL]. [2010-01-08]. ec.europa.eu/energy/climate_actions.

[11]Winde A, Gildenhuys A, Stegmann J C, et al. The Renewable Energy Plan of Action[EB/OL]. [2010-01-08]. capegateway.gov.za/Text/2008/3/4._ses_re_banks_resources_scenarios_plan_drafoctt20070523v5_print.pdf.

[12]Lund H, Mathiesena B V. Energy System Analysis of 100% Renewable Energy Systems: The Case of Denmark in Years 2030 and 2050 [J]. Energy, 2009, 34(5):524-531.

[13]Connolly D, Lund H, Mathiesen B V, et al. A Review of Computer Tools for Analysing the Integr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to Various Energy Systems [J]. Applied Energy, 2010, 87(4):1059-1082.

[14]Denis G, Parker P. Community Energy Planning in Canada: The Role of Renewable Energy [J]. 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 2009, 13(8):2088-2095.

Target Decomposi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Based on Industrial Growth

LIU Zhen1 ZHANG Xiliang1 GAO Hu2

(1.Institute of Energy,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2.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 NDRC, Beijing 100038,China)

第3篇

[关键词] 农村 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 可再生能源

一、我国农村能源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能源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村能源消费对生态与环境的压力大

农村能源对生态与环境的压力来自开采和使用两个方面。目前煤炭在农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农村一些小煤矿的开发不当给当地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屡屡发生。薪柴作为农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来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过度采集是导致森林植被破坏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烧柴释放出大量温室气体和污染物,也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

2.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仍不完善

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必须加快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建设的步伐。中国在建立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政府到农民和相关企业,能源意识不强,造成了农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费。农村能源宏观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利于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多元融资机制还没有形成,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

二、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绝大部分资源分布在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不对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我国农村商品能源地供给一直比较低,农民的很多家用电器因为电力供应不足而闲置,从而不利于各种科技信息在农村的传播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农村能源的自供率,农村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2.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农业建设已成为各地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如沼气发酵技术作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一种主要技术,在我国己得到较为广泛的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沼气作为一种可再生洁净能源,不仅可以燃烧,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种,还可以预防虫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设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存在的问题

1.1技术开发体系与服务网络尚未形成

从事农村能源工作人数少,缺少专业科技队伍,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困难,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由于技术难以消化而难以进行实施;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资源一般较为分散,必须就地开发,就地使用,必须有技术服务、物资器材供应功能齐全、覆盖面广的专业服务网络。

1.2可再生能源开发尚未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缺乏相应的保障激励政策

农村能源机构所遵循的总体方针和相关政策、规划、计划都属于指导性质,缺乏相应的法规条例的强制作用,主管部门没有强制监督依据,其发展只能更多地取决于各方面的认识,因而发展缓慢;对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战略地位缺乏足够认识,保障措施力度不够,致使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比较混乱,质量低劣的农村能源产品充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缺乏手段和法规依据,从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影响了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

2.加快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项很有前景的事业。为了有效地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步伐,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2.1建立技术保障和服务体系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是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和加强市、县、乡可再生能源建设管理机构,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管理体系。可再生能源资源由于资源分散,不便于大规模集中开发,一般是上门服务,就地建设,就地开发,就地使用。项目的实施必须有覆盖面广,功能齐全的服务网络支撑。因此,乡镇农村能源服务站的建立健全,在技术推广服务中至关重要。服务站负责组织农村能源建设工程施工,物质、器材和产品的就地供应,产品工程的安装和维护等,更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对民间技术队伍的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经济性;发展潜力;发展路线

中图分类号:F4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4-0064-04

一、引言

能源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事。传统能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力,成为经济发展加速器,如今,因其资源稀缺性日渐枯竭,经济发展动力可能不足,成为各国关注焦点;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更使人们认识到能源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引发了可再生能源思考;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为了寻找新的经济成长点,可再生能源成为各国争相投资发展的目标;再加上传统能源对自然环境都有一定程度污染,环保成本大,运输成本高,地域分布不均衡,采矿安全性问题,亟需找到解决途径;世界对低碳经济的呼吁等,都将可再生能源对传统能源的替代研究推上历史巅峰。

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循环使用,不断得到自然力补充的一次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在中国分布范围广、储量大,具备资源优势;不产生或极少产生污染,仅生物质能产生二氧化碳,总体温室效应小,具备低碳优势;目前,在传统能源价格日渐攀升趋势下,可再生能源替代成本逐渐下降,具备价格的潜在优势;另外,国家制定了各种政策,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进行扶持,具备政策优势,发展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

发展可再生能源遇到一些问题,新闻报纸争相报道一些地方“产能过剩”,尤其风能,产业布局凌乱,巨额亏损,令人深思。分析原因大致如下,一是,产能相对过剩,各种可再生能源遍地开花,重复建设、造成产能过剩假象;二是,地域发展不平衡,各地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力度不同,缺乏具体指标;三是,缺乏合理论证和协调统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经验不足;四是,电网等配套设施不齐全,导致风电等项目并网出现问题,甚至产生了“弃风”的讨论,制约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为合理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优化配置国家能源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图显得至关重要。

二、可再生能源分类及比较

可再生能源分为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可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对能源战略贡献意义大,非常具有发展潜力(不包含为边防哨所、灯塔等配备的用能,因为那些都不计成本)。

三、各种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规划

通过对可再生能源性质、需求替代、技术水平、经济性、环境性、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考察,分别进行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规划。

(一)风能

戈壁,半沙漠风能的发展要综合考虑地理条件、人为环境、生态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促进风能良性发展。沙漠风能在陆上风能储量最大、对自然生态影响最小。海洋风能储量最大,但海洋生态未知甚多,近海生态影响不可估量,影响潮汐能、海流能和波浪能等的储量,改变海洋附近大气环流系统,还要考虑海防政策、军事安全因素等。

风能发展路线为:(1)优先发展戈壁、半沙漠风能;(2)加大沙漠风能科研力量,限制开发海洋风能,投资海洋风能技术和设备制造出口;(3)最后发展一般陆地风能,因人口相对密度较大,资源相对较弱,又临近城郊,发展规模小,不具有战略优先意义;(4)另外,风能丰富的I型区域或较丰富的II型区域中属于沿海重镇、航运港口和秀丽山川的区域,机会成本太高,不能用作风能开发备选区域。

(二)太阳能

太阳能是相当关键且有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会成为发电市场的主要替代能源,所以要掌握太阳能的核心技术,加强基础科研工作,提高太阳能转化率,降低硅材料和设备的造价,待时机成熟,跻身市场前列,使中国太阳能真正成为世界领先产业。

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路线为:(1)优先发展与风能互补的发电建设项目;(2)积极开展戈壁、半沙漠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3)适当发展建筑群并网光伏发电,在配电侧直接供用户消费电能后,余电并网,减少建筑光污染;(4)加大沙漠太阳能发电课题研究力度;(5)最后开发太阳光能较好的其他大型区域,确定机会成本最小,且不阻碍城市发展规划。

(三)水能

水能发展路线是利用而非创造,不主张主动单项开发,需结合风能、太阳能和水电基地开发步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投资项目建设。(1)首先安排西部水能开发,西部水能资源远大于中东部地区,开发程度不高,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下,积极配合“西电东送”工程;(2)稳步发展大水电,进行水能资源管理,科学论证,规划设计,梯度使用,有序开发,建设技术评价、环境评价、经济评价体系,增强安全管理、确立年检制度;(3)积极推广发展离网地区小水电,与其他可再生能源配套开发为佳。

(四)生物质能

生物质能发展路线应被定义为是优化环境,而非向环境索取,是限制性推广能源,应利用非粮有机物,发展具有地区经济辐射性,外部效益大,对当地产业链有贡献作用,技术成熟或基本成熟、工艺简捷、转化效率高、污染小的项目,并积极研发生物基产品。具体为:(1)优先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问题。例如垃圾发电,将原有治理成本(包括仓储、人工、运输、填埋、土地占用等)视为项目收益,由原治理单位支付给发电厂,单独列支;(2)加快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等沼气工程,产业链下放,变治污环保为创收方式;(3)大力发展农业废弃物(秸秆等)的回收利用工作,在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发展此下游产业,促进三农经济;(4)积极开发林产品剩余物利用,多样化产品产出;(5)科学论证森林废弃物回收可行性,加快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谨防主次颠倒,乱砍滥伐现象;(6)散户家畜粪便收集相对困难,易混合各种病菌,作自然肥或家庭沼气;(7)暂不新增用于非粮纤维素植物用地。

(五)地热能

地热能的深层地下开采,使地壳温度局部改变,破坏地壳热学平衡,进而可能改变地层地壳结构。类似于煤炭能源,虽三令五申科学开采,合理回填,但过度开采时有发生,因此,地热能开采要有谨慎、详尽的可远瞻性讨论。应限制性推广地热能,(1)优先发展缺乏前述各种能源且浅层地热能资源丰富区域,对地热各层利用统筹兼顾,综合规划,法定回灌和梯度利用责任;(2)大力开发娱乐、休闲、疗养等服务业,开辟旅游资源;(3)积极发展农业、渔业地热水利用,提高产值效益;(4)开展

地热资源开采副产品利用的相关科学研究;(5)限制发展改变地质结构的地表下深度开采行为,潜在小火山或水热爆炸等地热现象地区例外。

(六)海洋能

发展海洋能,(1)鼓励进行科学研究或试验项目论证,依次发展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其他海洋能,但不考虑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路径主要部分;(2)相近区域各种能源形式综合开采,与农业、渔业等依赖于海洋的产业和谐发展,开发副产品,提高项目总体经济效益;(3)大型水上作业平台(例如钻井平台或航空母舰)上建造海洋能电站,分摊建设成本;(4)借鉴早期风力机械能技术,提供沿岸农业、海港、码头、渔业基地等用能需求,从而节约用电,节约电网铺设成本,达到与海洋能发电类似的经济效益。

(七)能能互补

能源发展应协调、互补、共进。(1)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能互补技术。区域能源并不孤立存在,往往互生,尤其是太阳能和风能;(2)稳定上网电量,优化产业组合。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极度依赖自然环境,建设初期通过能能互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保证电网负荷稳定性,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的效率;(3)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传统能源互补,在现阶段是必要的,而且将成为传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过渡的主要形式。

(八)其他相关能源

核能是我国传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过渡的必要支持,在目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仍需分步分阶段进行时,可适度发展,但一定避免核能依赖。

氢能是一种能源载体,并且氢气环保,零碳、零污染,能够利用现有天然气管道,反过来也能促进天然气管道建设,节省投资,传输效率高(与电比较),因此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可适当发展氢能。

四、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的比例量化分析

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取决于资源储量、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发展潜力和能源消费习惯,发展机会多,困难也多。可再生能源随着技术进步、政策扶持、社会呼吁和市场认知程度的提高,虽然经济效益不断好转,尤其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但要制定出全面科学可靠的发展路线难度较大,目前还受制于国际层面既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低碳社会要求的影响。

(一)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比例量化分析

基于第3章对6类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规划的定性分析,可初步确定技术水平、经济性和发展潜力在可再生能源中的比例权重大约为:40%,30%和30%。相应的各个可再生能源的综合比例量化对比情况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太阳能、陆地风能以及成熟的大小水电,其综合得分均达到了4.0以上,因此,是目前最具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在可再生能源总体发展规划中可优先发展。地热能浅层开发利用难度较低,得分3.0以上,并且我国在此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因此,发展潜力次之,可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发展颇受争议,无论经济性、技术水平现阶段都不高,发展前景由于其污染性并不被看好,但对化石能源的排他替代性,仍然会在近阶段得到迅速发展,但预计很快就会被新科技替代,应为有限发展。海洋风能、深层地热能、海洋能得分最低,均在2.0以下,技术要求高,开发利用难度大,目前还处在科学研究或初步试验阶段,虽有成功案例,但资源个性化强,不具备普遍实用性,因此发展前景并不乐观,尤其是海洋能,目前应以科研探索为主。

(二)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比例量化预计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光伏发电技术的效率会大幅增加,规模化成本会显著降低,是最具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其次是风电,风电技术较之光伏电成熟,起点较高,但由于资源限制,会逐渐退居光伏电之后,但仍然领先于能源供给领域,与光伏电一同最终将成为支撑整个可再生能源甚至能源领域的主力军。水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作为能源供给一需求的平衡角色,解决由传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利用过程中能源相对短缺的迫切问题。生物质能由于其对燃料资源不可或缺的替代性,在前期因传统能源的枯竭会快速发展;而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引领能源需求新的变换,生物质能在可再生能源中的份额和重要性将逐渐弱化。地热能的开发与煤炭等传统能源相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预示了其发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短时间内不可能太快。离网型小项目在城市化进程和能源网络的快速建设中会逐渐归并到整个可再生能源网络中去,其能源角色慢慢减弱。海洋能还处于能源的开发研究阶段,有很多技术需要质的突破,前景尚不明朗,较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机遇还比较模糊。

根据各种可再生能源目前发展的综合评价结果和各自的发展潜力,可以得出未来一段时间内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路线图,如图1所示。

五、结论

发展可再生能源,必须以科研投入为主线,全面进行各种可再生能源的共同发展,总体设计,统一规划,扬长避短,重点开发,合理配套,综合利用,区域合作,长效经济,加强科研,谨慎细致,试验先行,使能源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抓住世界发展机遇,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结合国内资源状况,稳扎稳打国内市场,积极拓展国际市场,调动全国科研力量,分步骤、分重点、分区域,向着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承诺指标快速前进,争取在这难得的历史契机中占领制高点,成为可再生能源领域标准的制定者。

第5篇

关键词: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 可持续发展

新能源是指相对于常规能源,在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基础上,通过系统地开发利用而获得的能源,主要指常规化石能源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根据联合国1981年会议的定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力发电、风能、生物质能、薪柴、木炭、畜力、海洋热能、波浪力能、潮汐能、泥炭、油母页岩和重质油砂共14种。1981年8月,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之后,各国对新能源的称谓有所不同,但达成的共识是,除常规化石能源和核能之外,其他能源都可称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其中最主要的是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氢能和水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仅储量丰富,而且可以循环利用。相对于化石能源,对环境的影响很小,但利用难度和受自然环境的影响都很大,分布比较分散,目前有很多关键技术还亟待解决。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从根本上克服了常规能源存量有限、污染严重的特点,所以有利于能源、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开发署(UNDP)和世界能源理事会(WEC)经过历时5年的研究,于2000年发表了《世界能源评价》(World Energy Assessment)的报告,报告根据对未来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确定了21世纪全球能源发展的战略方向。该报告认为,到21世纪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世界能源系统的主角(王革华,2010)。

根据初步资源评价,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中,可开发水能资源约4亿千瓦,小水电资源蕴藏量在1.6亿千瓦左右;5万千瓦(含5万千瓦)装机以下的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达到1.3亿千瓦,这说明小型水电的发展潜力还是很大的。风能资源合计可开发量有10亿千瓦,陆地上离地面10米高度风能资源储量约为32.3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资源量为2.5亿千瓦,近海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储量有7.5亿千瓦。如果陆上风电场年等效满负荷按2,000小时计,每年可提供电量5,000亿千瓦时,海上风电年等效满负荷按2,500小时计,每年可提供电量1.8万亿千瓦时,合计2.3万亿千瓦时电量。由此可以看出,中国风能资源十分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未来必将在能源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全国2/3国土面积年日照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每年太阳能光热应用可以达到17,000亿吨标准煤;只要技术可行,成本可接受,如此巨大的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量是没有上限的。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因此生物质能资源十分丰富。农业废弃物等生物质能资源每年可作为能源使用的数量相当于5亿吨标准煤。根据中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未来50年内年可供开发利用的生物燃料能将超过2亿吨。中国的地热资源以中低温为主,储量十分丰富,其资源储量占世界的7,9%,总资源潜力有2,000亿吨标准煤;其中可供开发的高温发电和中低温热利用的资源量分别为600万千瓦和33亿吨标准煤。中国有32,000公里的海岸线,其中大陆海岸线18,000公里,有潮汐能、潮流能、海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等各种海洋能资源,其中可供开发利用量约5,000万千瓦(林伯强,2010)。

一 我国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富煤、少气、缺油”的资源条件,决定了中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低碳能源资源的选择有限。能源与环境是目前制约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两个重要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能源供应、能源安全以及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石油价格迅速上升。到2020年我国实现GDP翻两番的发展目标,能源需求量将达到25-33亿吨标准煤(倪维斗,2009)。届时,中国能源供应不仅总量上面临更大压力,而且石油进口依存度将超过60%,能源供应安全也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世界范围而言,化石燃料消费形成的碳排放,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已开始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我国2007年碳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1/4,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尽管发展中国家当前不可能承担绝对地、强制性地减少碳排放义务,但是随着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履行,中国在未来国际谈判中也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能源供应、经济发展、环境制约的形势下,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约和替代部分化石能源,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减轻环境压力,是保障国家能源与环境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罗汉武,2010)。

“十二五”能源规划的制定,重点围绕实现中央提出的非化石能源比重增加和碳减排两个目标展开。到2015年,来自天然气、水电与核能以及其他非化石能源(主要是风能)的电力消费比重将从目前的3.9%、7.5%、0.8%上升到8.3%、9%、2.6%。而与此同时,到“十二五”末,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从2009年的70%下降到63%左右,天然气消费占比将从目前的3.9%提高至8.3%。为实现非化石能源到2020年达到15%的目标,我国将重点发展三类非化石能源,即核电、水电、非水能的其他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据测算,届时核电规模至少达到7,500万千瓦以上,水电装机规模至少达到3亿千瓦以上,其他生物质能的利用规模达到2.4亿吨标准煤以上。而根据目前规划,2015年中国天然气利用规模会达到2,600亿立方米;水电利用规模达到2.5亿千瓦,核电利用规模达到3,900万千瓦,水电和核电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提高1.5个百分点;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将达到1.1亿吨标准煤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1.8个百分点。

按照国家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十二五”能源规划,我国将在2020年前投入5万亿元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除了资金的投入,国家发改委联合多部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强调将重点推广257项技术;国家能源基地建设正紧张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正在加速。从更广阔的视角看,“十二五”与“十一五”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经济的低碳转型。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双重背景下,加快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无疑是“十二五”能源规划的

关键所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减缓温室气体增长、保护环境的同时,还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等多重任务的挑战。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未来可持续能源体系的重要支柱。随着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成熟和产业的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未来能源结构中将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将成为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也将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中国而言,加强促进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前瞻性和战略性意义。

二 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体系

目前,已有近50个国家颁布了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正式实施以来,虽然不尽如人意,但《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决中国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恶化问题。

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重点发展领域、投资估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提出的总目标反映了从2005-202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整体要求。根据这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解决偏远地区无电入口的供电问题和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推行有机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力争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5%。规划还对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提出了分类发展目标;规划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包含大水电)将占总装机容量的3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步伐。

国家发改委2010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还牵头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风能和生物质能资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过平摊电价或实行价格补偿等机制,计划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三 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传统化石燃料资源一直是当今世界的主要能源形式,但近年来,世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发展速度非常之快,因此受到各国普遍的关注。世界各国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原因主要在于:(1)传统能源储量有限,能源价格波动剧烈。3次石油危机迫使西方发达国家转向国家能源安全的建设上来,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获得充足和安全的能源替代形式。(2)传统化石能源不仅具有高污染性,而且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之间,将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平均下降5.2%,这使许多发达国家致力于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不仅清洁而且对环境无害或危害很小,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3)随着技术进步和规模经济的产生,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逐渐降低。

相对于中国目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电力工业中仅占很小的比例,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种类多,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因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有差异。然而,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1)缺乏足够的经济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差,没有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市场需求,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时间和速度很重要,政府应当以丰厚的补贴和有效的税收以及价格支持政策,尽快实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陈元,2007)。考虑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能源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对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无论政府如何鼓励,都不过分。(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开创初期风险较大,赢利能力不强,较难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受到很大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运行成本低,但初始投资高,需要建立稳定有效的投融资渠道予以支持,并实行优惠政策,降低成本。(3)受技术水平的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相对较高,与其他能源相比缺乏竞争力,其环保和社会效益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难以体现出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的技术论证、检查监督,也缺乏有资质认证的专业公司,增加了运行风险。(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缺乏强有力的法规保障,尚未确立在我国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5)没有建立起完备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体系,研究开发能力弱,技术水平较低,关键的设备仍需进口,一些相对成熟的技术缺乏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的保障。(6)可再生能源在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已经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发展目标。但距离大范围普及利用,还面临着高投入、高成本、技术瓶颈和商用化周期长等诸多难题。(7)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公众对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义认知程度低,没有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良好环境。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相对缓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广应用。科技攻关,降低生产成本,是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发展的关键。但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长方式造成中国能源后备储量不足,资源过快消耗,从而影响能源安全和长远发展,因此,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

四 加快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般认为,技术成熟度是新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瓶颈,但是忽视了一个被经验所证明的规律:一个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是本国新能源技术、产业链对接以及政策驱动的结果。中国之所以还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步履蹒跚,其主要障碍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战略和体制上的。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就职演说中明确了美国国家战略的几大目标,其中第一目标是重新夺回新能源的领导权。美国迫切需要寻找替代传统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新能源无疑是承担这一重任的最好选择。我们在国家层面上并未形成同时考虑所有能源利用和技术发展两个方面的新能源战略,几乎所有影响了中国新能源发展过程的重要决策都是从行业的局部出发。一方面中国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短缺,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偏高,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单纯依靠化石能源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中国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丰富,已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条件,因此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速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目前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任务。截至2008年底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不包括大水电)才7,600万千瓦,与可开发利用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储量相比,目前已开发利用的资源十分微小,因此在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挥作用方面,政府的支持力度应该更大一些,发展速度应该更快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主要有:

1 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从现象上看,以往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是技术造价昂贵,与常规能源相比缺乏优势。昂贵的直接原因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还不成熟,达不到规模经济效益。进一步深入分析中国新能源发展的历史,则发现不是技术不行,而是主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政策环境不完善,政策体系不完整。这些障碍的本质,是没有真正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纳入国家战略的考虑和规划之中。从立法层面到技术应用层面都涉及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只是缺乏国家战略层面的法律以及行政和全社会之间的协调联动,多数条款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面推广的迟滞。为此,我们的新能源战略需要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将各类新能源全部纳入,统一考虑,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全面参与和践行。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尤其把强制性的制度手段落到实处。

2 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经济鼓励政策

在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还不能形成适度经济规模的时候,需要政府在财政、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目的在于吸引企业参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降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尽快形成规模效益,增强其在我国乃至世界能源市场的竞争力。经济鼓励政策是指政府制定和批准执行的各种经济鼓励措施,如税收减免、价格优惠、投资补贴等经济政策。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部件引进实行减免税收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高电价收购;为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提供贴息贷款和投资补贴;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政策性贷款范围,发放专项贷款;建立公共发展基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拉动和引导全社会增加投资,形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下游产业链条的持续发展态势;建立鼓励企业和私人投资机制,扩大投融资渠道,努力创造条件,鼓励优秀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公司上市融资。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购政策,通过政府采购刺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需求,培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3 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协调的管理机制

总结国内外经验,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要有明确可行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确保市场规模和效益的逐步实现。根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规划目标,并且将目标进行年度分解。规划目标不仅要通过省级规划和产业规划,具体落实到每个省、每项技术和每个项目,而且要将规划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时间表,统筹安排,分阶段实施,保证规划目标的最终实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未来长期战略能源,需要政府花大力气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设置职能明确、管理有效的机构,建立以战略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政府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逐步发展到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规划和标准,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4 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创新体系,推进产业化体系建设

今后20年是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的关键阶段,我国的总体目标是要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性能,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到2020年,大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都应该达到规模化、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实现商业化运作,为我国能源安全和能源清洁化使用做出实质性的贡献。为此,需要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体系,同时还要形成和完善产业标准和产业服务体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它不仅随着世界能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加剧和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而不断发展,同时又面临着经济、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企业、社会、政府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只有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创新平台、产业知识基础与关键技术、创新投入机制、产业化政策等诸多方面不断完善,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才能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形成市场竞争力。

5 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人才和能力建设

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要大力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应用,以企业为主体,实现产、学、研相结合,整合现有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速度,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人才培养基地,促进国内外信息交流。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运用适合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程技术的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能力建设。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点行业和产品制造能力建设,加强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开创者和管理者。在政府的支持下,实施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和商业化发展战略。通过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和吸收相结合,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创新,力争掌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核心技术,实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产业化和本土化。

6 提高全社会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识,形成全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社会环境

加强全社会的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树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中国未来主体能源的观念。各级政府应该率先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政府采购计划中积极购买和安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带动全社会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鼓励国家级大型企业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引导其积极投入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和设备制造中去。对企业和个人自愿认购高价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行为予以鼓励。

第6篇

1.我国农村能源的现状和问题

农村能源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紧密相关,农村能源的发展状况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农村地区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费水平很低。目前我国农村能源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农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费和短缺并存 我国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积极开展农村节能工作,但农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还很严重。乡镇工业单位产值能耗比国有工业高出一倍以上。农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秆等传统的生物质能的使用绝大部分采取传统炉具直接燃烧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转换率仅为10%~20%。

1.2农村能源消费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大 农村能源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主要表现在开采和使用两个方面。目前煤炭在农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农村一些小煤矿的开发不当给当地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屡屡发生。薪柴作为农村生活用能的主要来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过度采集是导致森林植被破坏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烧柴释放出大量温室气体和污染物,也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

1.3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仍不完善 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必须加快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建设的步伐。中国在建立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政府到农民和相关企业,能源意识不强,造成了农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费。农村能源宏观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利于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多元融资机制还没有形成,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

2.可再生能源在新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1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森林植被 改善生态环境,制止森林过度采伐,必须解决农林区的烧柴问题。各地要根据农林区烧柴的需要,大力发展薪炭林,加快沼气、风力、太阳能、地热、煤炭、作物秸秆等其他能源的开发利用,普及改灶节柴、改煤节柴技术。从而保护农村资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问题,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严峻形势,保障退耕还林还草战略的顺利实施。

2.2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我国农村商品能源的供给率一直比较低,农民的很多家用电器因为电力供应不足而闲置,从而不利于各种科技信息在农村的传播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农村能源的自供率,农村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2.3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农业建设已成为各地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如沼气发酵技术作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一种主要技术,在我国已得到较为广泛的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沼气作为一种可再生洁净能源,不仅可以燃烧,而且可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种,还可以预防虫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设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3.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存在的问题

3.1.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更新缓慢,开发规模偏小 就生物质能源利用来说,绝大部分秸秆、薪柴仍以直接燃烧为主,生物质汽化、炭化技术尚在部分农村试点应用,粪便资源大部分直接用作肥料,用作沼气开发的数量,仅占可利用总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阳能利用虽已市场化,但还需进一步加强市场推广开发利用,地热能应用技术处于试点阶段。

3.1.2技术开发体系与服务网络尚未形成 从事农村能源工作人数少,缺少专业科技队伍,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困难,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由于技术难以消化而难以进行实施;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尚未形成,可再生资源一般较为分散,必须就地开发,就地使用,必须有技术服务、物资器材供应功能齐全、覆盖面广的专业服务网络。

3.3.3可再生能源开发尚未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缺乏相应的保障激励政策 农村能源机构所遵循的总体方针和相关政策、规划、计划都属于指导性质,缺乏相应的法规条例的强制作用,主管部门没有强制监督依据,其发展只能更多地取决于各方面的认识,因而发展缓慢;对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战略地位缺乏足够认识,保障措施力度不够,致使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比较混乱,质量低劣的农村能源产品充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缺乏手段和法规依据,从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影响了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

3.2加快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项很有前景的事业。为了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步伐,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3.2.1制定经济激励政策 激励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经济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财政和金融等经济刺激措施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性措施之一,也是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推广的初期,由于农民现阶段的支付能力相对较弱,新技术的价格与农民的承受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较长,农民难以接受,政府部门要完成推广目标,必须采取相应经济激励措施。

3.2.2建立技术保障和服务体系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是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复杂系统工程。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和加强市、县、乡可再生能源建设管理机构,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管理体系。可再生能源资源由于资源分散,不便于大规模集中开发,一般是上门服务,就地建设,就地开发,就地使用。项目的实施必须有覆盖面广,功能齐全的服务网络支撑。因此,乡镇农村能源服务站的建立健全,在技术推广服务中至关重要。服务站负责组织农村能源建设工程施工,物质、器材和产品的就地供应,产品工程的安装和维护等,更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对民间技术队伍的管理。

第7篇

1.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现在我国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上缺乏科学规划,发展不均衡;自主研发企业数量少、投入少,既有的成果实际推广应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规模化生产之前的成本也较高,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新能源产业方面面临着基础设施和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严重缺失的问题。

2. 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1 科学评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 城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学评估城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

2.2合理规划不同政策和资金投入下的利用规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金可获得量、当前利用量与政策以及资金投入量密切相关。以生物能为例,秸秆、畜禽粪便和林木薪柴等可收集利用的数量与可作为沼气、秸秆发电、气化液化等利用的规模的大小,不仅与农业政策有关,而且还与政府给予的资金、技术支持有关。

2.3能源结构的低碳化 由于目前国内外未将水电、核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消费核算体系,改变以煤为主的中国能源消费结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可能实现“发展”和“低碳”两个目标。制定规划的任务就是在发展与减排之间求得一个平衡点。

2.4 继续调整能源产业结构 优先开发水电,适度控制煤炭产能增长,是调整现阶段能源结构的主要任务。我国是世界上煤炭生产规模最大的国家,农业生产结构中,煤炭占70%。我国电力结构特别是电源结构明显不合理,水火电比例为1∶5,火电比重偏大,需要继续贯彻优先开发水电的方针,并加快发展核电,加快优化电源结构。

2.5 做好地质勘探等前期工作,制定科学规划和开发方案 在充分摸清煤、油、气、田的地址构造特征、赋存状况、储量规模及分布等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开发方案,是今后开发过程中能够实现低碳化的关键。

3 .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3.1政府应出台战略计划,加强产业引导 根据我国国情,考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运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使得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

3.2加大技术创新和投资力度 技术创新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中国目前的新能源技术创新能力较低。因此要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从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发的技术性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投资巨大、外部性明显的新能源技术研发,必须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成立工程技术中心,在技术研发、风险投入、上市融资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形成集研发应用于一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

3.3坚持实用性第一的原则 基础设施的完善。如电网布局、新能源汽车赖以运行的充电站建设等,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为新能源的应用提供基本条件;完善补贴机制。需要在补贴领域和补贴方法上进行扩展,如财税支持等;调整能源利益结构。通过补贴或绩效考核等途径,对现有能源利益结构进行调整。

3.4促进经济发展与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供需平衡 调整国内的能源消费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启动国内市场,建立绿色能源的民族品牌。

第8篇

随着光伏教父施正荣倒下和其创建的尚德电力的破产,新能源的代表性产业——光伏业的财富神话瞬间幻灭。当人们在谈论尚德电力的背后,显然也在关心谁将是下一个尚德?此时答案不仅仅出现在毁誉参半的光伏业,在风电业也初现端倪……

目前,从资金来源看,中国可再生能源项目收入主要包括项目经营收入、碳资产销售收入和国家对项目的补贴和支持。由于海外市场低迷,中国也尚未开展强制减排,此外国家对项目补贴也十分有限,所以目前可再生能源项目收入,主要源于CDM下向发达国家出售碳资产(CERs)。

但受京都议定书到期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碳资产价格(CERs)一路走低,以欧洲CERs价格为例,从国际金融危机前的2008年3月的16欧元,一路下滑到2013年3月5日的不足1欧元,成交量也大幅萎缩。

在此背景下,适当发现碳国债,不仅将为可再生能源建设提供有效的融资途径度过难关,而且以国家信用的强势介入,将拯救市场对新能源产业的信心。只有拯救新能源,也能真正保障中国走上建设生态文明的道路。

何谓“碳国债”?

所谓碳国债,是国家以其公信力保证发行和收益的有价债券,是指由国家发行,所筹集资金专门用于碳减排事业专项发展的国债。碳国债的购买和持有者包括国内企业、个人甚至地方政府,也包括外国得政府、企业、个人,可以是纯资金型债券,还可以是资金与碳资产的组合,即每张碳国债对应一个未来本息现金流及一定数量的CERs等碳资产。

因为有国家信用作为抵押,碳国债不仅仅是纯粹的市场金融手段,更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新能源产业岌岌可危,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发行碳国债,可以彰显国家坚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而这将鼓舞市场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和行业发展的信心,重振发展方向,具有多重战略意义。

首先,体现了国家公信力支持。国家公信力是国家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积累的一种国家信用。国家发行碳国债,是国家以其最高形式的信用资源向企业,向社会作出绿色、和谐发展的庄严承诺,而这一承诺也将反过来加强国家政府的公信力。

此前,国家也一直比较支持和重视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但主要的支持还是以电价补贴、文件等形式进行,手段相对单一,款项拨付存在滞后。由于各种原因,国家对项目、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补贴资金近1年也未能支付,这表面上是一个经济问题,实质还是一个法律和政治的重要问题,甚至涉及国家违约、违法问题,这与国家法治的目标严重背离,值得我们深刻反省。

在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尽管很多能源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社会公众也作出了不少庄严的承诺,包括年度发电量,减排总量等。由于国家碳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不少企业面临严峻挑战,项目被迫停产、停运、推迟。于是社会公众则自然想到了“形象工程”、“安民工程”、“占地工程”等词语表达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企业的不满,甚至质疑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损害国家政策的公信力。

其次,增加国家碳资产储备。目前国家已建立了石油、外汇、粮食、黄金等储备制度和体系,碳资产与外汇、黄金等资产同样具有高度的国际流通性和价格联动性。作为一种全球性的金融资产,碳资产此时价格正低,发行碳国债可以加快并促成国家碳资产储备体系的建立,获得大量低成本原始碳资产储备,时机甚好。

让国家意志“落地”

发行碳国债,不仅将进一步支持新能源发展,而且将强有力地对国家意志进行有效“落地”。

目前看,尽管近几年可再生能源投资较热,但由于国家政策支持的补助、补贴、奖励等资金迟迟不到位,国内可再生能源行业正经历结构调整、深思和提升的过程,也暴露出近年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中积累的一些深层矛盾,主要体现在:

第一,从企业与国家的矛盾看,企业一方面按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政策投资、建设、运营并确认会计收入,另一方面,相当大部分的实际收入,如西部青海省1元/度电价中约0.7元/度理应由国家进行补贴,由于国家资金不到位,企业只能通过外部融资等方式补充现金,以确保生产,这样使得企业管理、运营,尤其是资本成本大幅增加,同时,也造成了国家政府信用失缺,违背了新能源法的立法意愿。

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所有者是国家,资本和资源相对较多,风险和亏损承受能力相对较强,所以国有可再生能源企业与国家的矛盾相对好调和。但民营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难以言从,只好选择谨慎和观望,这也是导致目前可再生能源行业民间参与度严重不足的根本原因。

第二,从企业与供应商的矛盾看,由于企业资金吃紧,可再生能源企业与材料、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工程、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关于供货期、施工期、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民事纠纷明显增多,法院纠纷解决程序成为了个别可再生能源企业减少财务费用的财务工具。

第三,从企业与碳资产购买方的矛盾看,可再生能源企业将CDM项目所产生的碳资产卖给购买方,有签约、收定金或预付款、形成资产、资产转移并结清款项的过程,由于国家碳资金不到位,没有碳资产收储和价格稳定机制,碳资产价格一路走低,导致出现碳资产购买方主动违约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反抗无门的尖锐矛盾,严重影响碳资产合约信用,冲击碳资本市场秩序,动摇碳资产信心。

时下发行碳国债,不仅能让国家政策落地,解决国家政策资金兑现,并有效化解上述矛盾。

对可再生能源企业而言,虽然碳企业债正在酝酿,但迟迟未能发出。相对于碳企业债,碳国债信用好、成本低、筹集快,是可再生能源企业解决目前燃眉之急和今后战略性资金重要来源,而且取到碳国债资金也是企业实力和能力的重要展示,可再生能源行业企业更新和淘汰需要碳国债资金分配机制的舞台。

对国家而言,有资源而没有有效手段将资金迅速拨付到位的情况长期存在。碳国债是弥补国家预算资金不足、不及时,形成灵活、有力、长效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手段,满足国家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的需要。

对碳资产持有者或机构而言,碳国债发行能够促进碳资产收储、价格和调控等机制建立,有利于稳定基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CERs等碳资产的价值。对社会公众而言,在国家信用的保障下,碳国债将较好地满足公众的投资需要,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持有碳国债一方面可拥有相应的利息和资产收入,另一方面还可能使持有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得到实惠。

“碳国债”初设想

碳国债的发行、流通和置换是一项庞杂巨大的系统工程,而且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问题,尤其是以下两点需要提起注意。

第一,对于碳国债发行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发行范围。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装机容量都在逐年增加,碳减排指标存量也不断增加,碳国债市场的潜在需求潜力巨大。碳国债具体的容量取决于发行时机的选择,时机过早则国内可再生能源总投资未达到一定规模,市场需求量不足;时机过晚,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矛盾积重难返,行业萎缩、信心崩溃后,重振成本将非常高。

从当前看,全球流动性宽松,利率水平很低,国内利率水平也处于相对低位,同时国家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和国债发行规模有望增加,是发行专项碳国债的有利时机。

碳减排是全球行动,中国又拥有全球最大的核证减排量额度,碳国债需求潜力巨大,理论上的碳国债可设计成人民币或多种外币在全球发行。从国内外市场对比看,国际市场利率低但碳价低靡,同时囿于债务危机下的去杠杆,当前难以成为碳国债发行的主要市场。

国内市场虽然利率高于国际市场,但资金来源较为充裕,并且随着部分地区强制减排的试点,有可能在短期内形成一个高于国际市场的碳价。基于此,可首先考虑先面向国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碳国债。境外市场方面,先期可考虑在香港发行人民币碳国债,然后视国际碳市场形势变化扩大发行范围。

第二,对于碳国债的流通和置换设计规划合理的发展步骤和运行机制。

对于碳国债流通,可考虑择机在相应市场挂牌,同时可鼓励机构投资者设置专门投资碳国债二级市场的债券投资基金,既可便利个人投资碳国债,也可扩大碳国债发行的融资范围。

碳国债置换指发行筹集到资金后,将资金主要通过接收企业碳债券的方式转移到低碳企业的过程。财政部代表国家筹集到资金后,根据不同用途可以有不同的资金流转和国债置换的方式。

对用于垫付国家未拨付的碳国债资金,可以直接按国家正常的转移支付路径转移到低碳企业。对用于支持新增可再生能源减排项目资金,可以确定一个高于碳国债票面利率的合适利率水平,附带一定的碳资产上交数额,形成一定意义下的碳企业债券,再将该资产转交国家并获得碳国债资金。这样既为企业融得资金、卖出碳资产,又为国家收集分散碳资产、建立国有初始碳资产储备提供了方便。对于不特定可再生能源项目,国家可以采取碳资产上交数额招标的方式来分配碳国债资金。

第9篇

2007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每年排放二氧化碳最多的国家,并且此后每年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呈递增趋势。近年来,我国通过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来减轻二氧化碳排放量、改善环境。相关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中国清洁能源投资总额在全世界排名第二,其中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所占比重最大。尽管投资力度大,但我国自身发明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还是远不如发达国家先进,因此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成为中国发展有实力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重要方法。然而,中外的许多专家都担心知识产权会成为清洁能源技术转移给中国的最重要障碍。例如,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存在普遍的知识产权盗用现象以及不可靠的知识产权强制实施规定,这是在中国发展清洁能源技术事业、进行技术转移的重要障碍,因为美国每年在中国由于伪造和剽窃带来的商业损失依旧保持着不能接受之高。而来自中国的专家以及政府官员则认为,工业化发达国家过度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这使得对于中国来说,获取他们的技术太过于昂贵,这种高花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无法承受的。虽然中外专家的认识不同,但他们都表达了对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担心。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可再生能源转移方进行技术转移的信心,更关乎到中国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发展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前景,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概述

(一)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为了讨论技术和技术转移,首先必须明确技术和技术转移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是如何界定的。传统意义上对“技术”的理解仅仅包括在能源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机械装置。笔者认为,对“技术”这一概念不应只是狭义地理解为在能源生产过程中设计的机械装置,还应该包括各种无形的、知识型的资产,例如生产机械装置以及有效使用机械装置所必须的知识等,即和此项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不难看出,可再生能源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密不可分。举例来说,在风力发电过程中,电力公司不但需要像转轮和发电机那样的有形资产,也需要如怎样维护、修理以及改进这些有形资产的知识;不但需要数据收集系统,也需要一种怎样有效解释和分析他们所收集的数据的能力。

(二)投资中的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投资的一种基本形式。技术转移通过国际贸易、共同研究、许可、跨国公司的跨国活动等方式有组织地发生在各种各样需求体之间。在进行技术转移之前,投资者会考虑到将它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投入到某一特定市场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如果这项技术转移的风险程度在他们可接受的范围内,并有可能取得一个满意的收益,他们才会把资金投入到这项技术转移中。

三、风险因素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改革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达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会成为向中国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他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这给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剽窃”提供了很大的制度漏洞,他们甚至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管理体制大多数是无效的、没有威慑力的。然而,自20世纪以来,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政府先后推动了两次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以合同法和专利法为代表的两套改革为中国更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相应地降低了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法律风险。首先是合同法。20世纪初,为加入WTO,中国必须使其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达到国际最低标准以便在2001年加入WTO时符合TPIPS要求下的义务。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改革,其主要标志是合同法。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定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在1999年,也就是在中国签署TPIPS的前两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其中以专章规定了“技术合同”,并在其下设置了技术转移一节。它通过规定能够被转移的知识产权的形式而减轻了和技术转移相关的风险。例如,它列举了可以通过合同进行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这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详细规定了技术转移合同中转让双方的法律义务等。此外还必须提及的是专利法。自2000年开始,我国通过采取如增加研究经费、培养科研人才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创新,创造各种条件为我国的创新人才及事业提供支持,使得知识型的经济行业获得了重要的发展,这其中就包含可再生能源行业。这一时期以专利法的修订为代表的法律改革反映了我国对经济知识型行业重视程度的增加,这进一步减轻了考虑将知识产权转移到中国市场的外国发明创新者的预期风险。专利法反映了我国为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而作出的努力,为减少与技术转移相关的风险做出了巨大贡献。首先,2008年专利法在之前确立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这一规定,表明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增加。其次,将新颖性标准扩充至优先使用或是在外国已有的知识。这一新标准不仅拓宽了外国公司据此提出在中国注册的部分专利有抄袭他们的专利的诉讼渠道,而且要求中国法院在评价专利有效性时应考虑公开的知识或是其已经在中国外优先使用的情况。最后,它还扩大了被认为是非法行为的专利活动范围,即增加了提供销售拥有专利权的产品这一规定,给予中外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大的保护。

(二)法律实施的可预测性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看到,自2000年始,中国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措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仅有完善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从这些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才可清晰地看到国外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在中国面临的风险是否减小了。根据相关专家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的调查数据,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已经日渐成熟,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得到了有效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已经变得可预知。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普遍较低,但这至少可以使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司将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支出纳入到其财务开支中,做好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其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外国公司似乎比中国公司更具有优势,他们往往能够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在一项调查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张的平均值的约5%。然而,在原告是外国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张的平均值的约33%,比中国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高出28个百分点。最后,近年来,外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中国法院提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这反映了他们已经把法院视为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以上这些表现都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实施卓有成效,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可预知性增加,所面临的未知风险在逐步减小。

(三)吸收能力尽管我国已经努力改革和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期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好的保护,这大大降低了外国公司在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但是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风险程度还与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吸收能力”密切相关。所谓吸收能力是指“一个公司辨别新的、外来信息的价值,吸收并将其运用到商业目的的能力”。一般来说,吸收能力越高,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风险就越大;吸收能力越低,则风险越小。就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整体状况而言,大多数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没有发达的吸收能力,还不能有效地将从外国公司掌握的知识产权技术转换成适销的产品或服务。虽然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规模很大,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的经济效益也非常可观,但是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所采用的技术并不如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先进。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密度较低,我国公司对发达国家精湛技术的吸收能力普遍薄弱,不能及时有效地将从发达国家相关渠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转化为适销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这些发达国家的每项可再生能源技术并不是孤立的,它们已经形成了发达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网,各项技术之间相互补充支持,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并不像终极消费品那样简单,产品可再生能源的能量来源的生成、传输、配发、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求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企业需要掌握一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更需要学习掌握使用该产品的相关知识。若缺乏自有互补技术的强大支持,仅取得部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公司不能必然地将此部分技术完全融入到运营中。从反面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薄弱的吸收能力恰恰减轻了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法律上的诸多努力,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也能够有效实施,使得知识产权诉讼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大大减轻了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与法律相关的风险。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普遍薄弱的吸收能力反过来也减轻了中国盗窃和反向制造外国可再生能源知识产权的风险。因此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风险因素已经在逐步减小了。

四、收益因素

技术投资需要考虑的另一方面是收益因素,可预期的收益越大,表明可投资性越高。

(一)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前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之伴随的是对能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强。我国已经逐渐意识到可再生能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各种政策文件以及立法措施逐渐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首先,“十一五”规划把高水平的能源消耗看作是从2001年到2005年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并要求“实施优惠的财政、税收和投资政策以及强制的市场份额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中的比例。“十二五”规划要求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并且要求“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从太阳能热能和光能热能产生的电力、风力技术和设备,智能电网以及生物能”。其次,国务院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也规定了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装备的安装资质。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也促进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它授权可再生电力的网络许可并且建立了电价补贴,以确保存在可再生电力的买方,鼓励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优惠贷款,对可再生能源工程提供税收优惠,设立了研究、开发和展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基金。这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措施都表明我国已经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到了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之大也正表明了可再生能源行业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价如前所述,我国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障碍,重要原因是拥有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产权的外国公司控制着其技术的价格,以至于此价格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太高而难以支付。而笔者认为,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存在着充足的市场竞争,以致于完全垄断价格是不可能的。根据ITA报道的数据,在中国,没有一家外国公司垄断任何一类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例如,在风能市场,在2008年,“存在着超过80家的风力涡轮机发电机厂商和200个以上的风力开发商”,中国公司占据了超过75%的市场,中国公司也控制着太阳能和水电市场。在那些知识产权价格仍然很高的行业,有学者指出高成本很可能是由于不成熟的技术而不是知识产权溢价造成的。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存在着知识产权溢价,中国也已经能够以比别人低的成本来利用某些种类的技术,通过有效利用这些技术,能够促使相关知识产权价格降低。还有学者认为,阻碍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资金和管理而不是知识产权溢价。总之,笔者认为,今后越来越发达的技术市场将会解决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高昂这一问题。

(三)中外企业合作模式从长远来看,外国公司如与中国企业伙伴分享或共同开展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因而外国公司不应为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权而故意不与中国公司交易。对知识产权转移障碍的争论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完全来源于外国公司或完全转移到中国公司这一假定之上的,但是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即存在着中外企业相互合作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行业要求有一个专业的、相互依赖的技术复合体和一个存在价值关系的企业环境,外国公司如果能够与中国伙伴分享或共同开发知识产权就能够创造价值关系,使合作双方都没有侵害知识产权的动机。中国公司可以帮助外国公司达到当地成分要求,促进双方的合作发展,达到共赢。笔者将此种合作关系当做一种收益因素。合作关系不仅能够创造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型,而且降低了中国企业盗用外国合作伙伴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在合伙关系中,彼此之间的信任和信赖是合作共赢的关键,中国公司能够认识到盗用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能够危及这一关系,从而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此外,正如前文讨论的那样,许多中国公司还没有将剽窃的知识产权直接转换为适销产品和服务的吸收能力,他们必须依赖外国合伙方提供补充的技术。因此可以说,中国和外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既能够使外国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又可降低其知识产权受侵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