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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风险分析

时间:2024-04-13 09: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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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风险分析

第1篇

【关键词】混凝土;涉税风险;综合防范

一、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经营特点

混凝土,又称混泥土,简称为“砼”:是指由胶凝材料将集料胶结成整体的工程复合材料的统称。通常讲的混凝土一词是指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石作集料;与水(可含外加剂和掺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普通混凝土,它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1.初始投资成本大,混凝土行业产业规模大,占地多,大部分企业都拥有至少一辆混凝土泵车以及混凝土搅拌车20辆以上,集搅拌、运输、泵送于一体。总投资额一般需要上千万元,有的甚至达好几千万元,且大多采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经营。

2.生产经营较强的相同性。第一、生产工序流程、加工工艺基本相同;第二、产品单一,且同类产品不同企业的附加值基本一致;第三、销售环节以产定销,没有中间环节,无成品库存;第四、结算手续完备,每车混凝土都有单独一份货物交接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并送到工地,由需求方检查后签名验收,作为交货验收的依据;第五、销售具有区域性,由于混凝土在搅拌完成后必须在2-3小时内送至施工现场完成浇筑,不可能长时间和长距离运输,其销售的工地一般都是距离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50公里内。

3.部门监管严密。生产方面,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以及原材料的选用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价格方面,混凝土企业须每年定期向物价部门报送销售价格备案,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季度最高限价(指导价)。

4.增值税链条断裂。混凝土企业大多按6%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在购进环节,因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企业购进货物多取得普通发票;在销售环节,其产品的销售对象一般为房地产开发商、路桥建筑商、自建房个人等,客户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销售货物时不需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说此类企业处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过渡地带,基本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制约,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会增加偷税或漏税行为的动机。

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涉税风险

1.隐瞒销售收入。商品混凝土行业的销售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商、开发商和自然人时,客户不受增值税链条制约,客户无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不索取发票,在利益诱惑下,隐瞒销售收入偷税行为容易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实现销售收入少开发票;二是不计或者少计销售收入;三是不计少计价外费用;四是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

2.虚增成本虚列费用。购进原材料除水泥、添加剂能够在固定商家取得正规发票外,生产所需的粉煤灰、黄沙、石子等原材料,实际供应者基本为个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往往为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易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更有甚者以假发票列支成本,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3.不及时确认收入延迟申报纳税。混凝土行业的下游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均具有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分期收益等特点,易造成购货方不及时支付货款的现象,因而连带造成混凝土企业因资金紧张而不及时结转收入的问题。且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营业税企业没有增值税抵扣要求,并不急于取得发票。这样均易造成了企业延迟申报少缴税款的现象。

4.货款结算方式的不规范。一是,现金收入很少入账或者不入账,这类以私人等不需要通过公户对公户转账结算货款的收入居多;二是,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转移收入,这些账户主要用于收取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和支付部分材料款;三是,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原材料供应商账户冲抵原材料款,导致收入不入账核算;四是,通过往来科目冲销收入,直接通过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之间相互冲抵,不将货款计入营业收入纳税申报;

5.设置“帐外帐”偷漏税现象严重。为了使毛利率、投入与产出率等指标在行业预警值内,存在偷漏税问题的混凝土企业一般会设置内、外两套账,取得正规发票的成本及相配比的收入记入外账,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内账则用于全额记帐,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结算方式不规范、增值税断链增加了企业此类违法的动机。

三、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的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1.纳税遵从度较低。混凝土企业大多为私营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作用下,易漠视法律,主观上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虚增成本虚列费用、设置“帐外帐”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加之现在近两年行业竞争加剧,企业往往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以税让利,提高价格竞争力,导致税款的流失。

2.增值税链条断裂。从混凝土产业链的上游来看,所需原材料粉煤灰、石子、黄沙等的销售者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证经营者,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可能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从产业链下游来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安企业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建安企业进行结算所需发票,多为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且部分账务不健全的建安企业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更无需取得采购材料等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建安企业主动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低需求性,导致了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税收管理出现漏洞。

3.税收监管有待加强。由于增值税税收监管链条的断裂,导致混凝土行业监管漏洞频出,一方面粉煤灰、石子、沙石等原材料的供应商经常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企业通过代开、虚开取得的发票很难核实其业务真实性。另一方面建安企业目前未营改增,地税机关核定征收企业较多,监管机关及征收方式的不同导致监管难以形成合力。再者目前针对混凝土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模型尚未统一,各个地方的行业指标值仅仅能作为借鉴和参考作用,不利于混凝土行业的精细化监管。

四、完善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监管体系。一是,以毛利率分析法、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法、投入产出法、能耗测算法、以电控税法等方法为基础,建立多种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分析模型,结合当期市场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测算企业真实销售收入、成本,并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寻找突破口。二是,以风险分析为导向,梳理出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税收风险管理措施,强化税收检查力度。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要针对混凝土企业建立健全立体式长效监管机制,并加强企业日常检查、税务审计和稽查的力度,真正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优”。

2.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反馈机制。第一,税收监管前移,与住建部门建立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动态信息交流反馈机制,跟踪大工程大项目混凝土用量、供应方、价格等信息,及时掌握工作的主动性。第二,与建筑检验监督机构建立检验资料信息交流反馈机制,混凝土行业具有严格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企业每次生产都要有生产任务单,每次生产必须具备配比和检验手续资料,根据此是可以确定其产量的。第三,国地税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混凝土行业上下游企业税收监管信息,共同防范企业钻税收政策的空子,规避税收风险。

第2篇

关键词:税制改革;营改增;税务风险;防范

一、基于“营改增”税制下的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一)进项税抵扣存在税务风险

有的企业在旧税制、新税制的过渡期,为了提高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会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不具有实际经济业务的餐饮发票等和企业经济无关的增值税发票中,或者修改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产品类型来抵扣进项税,上述行为全部与我国法律法规相违背,一经查处,企业将面临罚款、补缴税款甚至刑事责任等重大风险,对企业的声誉、品牌、信用记录都将造成负面影响,企业未来的运营必将重重阻碍。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纳税不择手段,以奖励、投资、福利等方式发放的商品没有做出纳税申报,无形中埋下了严重的税务风险。

(二)新旧税制过渡期间存在的税务风险

1.新旧税制相互冲突:有的企业没有全面理解“营改增”税制的具体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申报增值税的涉税项目,应纳税项目的申报有遗漏,企业将会承担偷税漏税的相关责任。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旧税制实行期间,企业采购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发票没有抵扣优惠权,新税制刚开始实施时,企业领导对新税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规范管理增值税发票,以至于企业因为丢失发票、抵扣期限过期等问题,无法享有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权利,还有的企业因抵扣发票的不规范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财务人员误解新税制带来税务风险

1.有的企业财务部门没有深入解读新税制内容,经常把对外投资的产品或者从企业内部领取的用于奖励的商品当成经营活动,没有申报增值税或者未缴纳足够的增值税,最终不得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2.新税制还处于过渡阶段,还有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尽管各地方的税务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帮助企业了解“营改增”制度,比如政策答疑、加大宣传力度、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等,但因为很多财务人员自身缺乏专业知识,而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弹性较大,财务人员在确定优惠政策时人为地判断错误,不仅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而且还要接受行政处罚。

(四)税收申报时间的选择不当带来税务风险

纳税时间过于提前:对某些服务行业而言,新税制的实行会提高税率,比如旧税制下服务行业的税率为5%,新税制下税率为6%,有的企业为了缓解税务负担,在新旧税制过渡的交界点采用旧税率来明确收入,这样一来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不违反税收法律,企业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确认时间相符,企业就可以享受旧税制下的低税率,但这也会给企业的运营资金造成压力;二是违反税收法律,那么企业将会接受缴纳罚金、补缴税款等处罚。

二、新税制下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启用税务风险预警措施

1.财务部门提出税收规划方案后企业应反复论证,建议请税务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从专业角度来评估税收方案,寻求没有风险、税负较低的两全其美之法;2.企业派专人收集、整理、分析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保证涉税行为合法的同时又能尽量享受到优惠政策,在合法的基础上降低税负,全面解析财务部门总结的税务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二)加强新旧税制的衔接

1.领导者在企业内部对员工反复强调新税制的重要性,通知各部门提前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2.在采购固定资产时,需获得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仔细审核采购抵税产品的所得发票,保证发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3.加强财务部门的培训力度,保证财务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熟练运用新税制为企业降低税负;4.规范管理增值税发票的申报,详细记录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活动,如领用、退票等;正确使用新旧税制下的会计科目,把当月收入与税率相乘后获得营业额税。

(三)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强化增值税纳税管理

1.加强“营改增”政策学习。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组织辖区企业财务人员对新税制政策进行学习,同时,企业应鼓励财务人员主动、自觉学习新税法,以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理解能力,降低企业实际税负。2.新老税制下会计科目使用。营业税体制 下,企业只需按照月收入乘以税率计算应缴纳营业税额,而“营改增”政策下,企业还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三级子科目,用于核算取得的应抵扣未抵扣增值税及当期应缴未缴增值税额,在财务核算方面较之前更加复杂。3.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及规范申报过程。企业应指派专人对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退票及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详细登记、管理,以避免因发票管理不规范导致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三、结束语

我国政策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都将受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新税制改革的全面实行,让社会各行业的分工更加趋于专业化,企业是税收负担得以缓解,对生存、经营及发展更加有利,税制带动企业、企业带动市场经济,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x。

参考文献:

[1]王桂芬,程敏.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对策建议[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0(1):55-57.

[2]蒋莉.试论“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J].经济研究导刊,2016 (25):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