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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孙焕焕,政企合作模式下居家养老照护服务研究――基于北京市海淀区N社区的试点[D]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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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健康状况及医疗水平的提升,人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5岁。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据预测,至2013年年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突破两个亿,占总人口数量的1/5;到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3亿,占总人口数量的1/4。另外,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四二一”家庭的增加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困难重重。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是以国家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补充,但鉴于我国养老问题的紧迫性及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一系列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养老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发达国家比我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相对完善,金融保险市场发达,相关养老经验丰富。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美国的相关业务开展相对深入、制度相对完善、影响相对广泛,其制度模式、政策法规等对我国以房养老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美国的运行模式,同时因亚洲文化的特殊性,还分析了新加坡和日本的运行模式。借鉴别国经验,依据我国实际现状发展适合国民的金融养老产品,对缓解我国养老压力,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意义重大。
二、“以房养老”的概述
“以房养老”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在此主要讨论其狭义概念,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Housing Reverse Mortgage)。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又称按揭,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款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购房者不能拥有全部房产产权。而“反向”即指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意借款人以拥有的独立房产为抵押,其独立评估机构受委托对借款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借款人年龄、预期寿命、房产未来估值及折损等。金融机构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房屋折损及未来贷款利息及各项咨询服务费用后,将房屋剩余价值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即定期或一次性从金融机构领取一定数额的现金,以满足“住房富有、现金贫穷”的老年人日常生活及医疗保障的需求。借款人去世或永久性搬离房屋时,贷款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处置该房产,将房屋进行出租、销售或拍卖,从而获得贷款补偿。但贷款人或其继承人还清贷款及贷款利息时,可重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主要面向退休后储蓄减少、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较少,而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或没有子女的,[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服务,欢迎您的光临dylw.net]不足以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及医疗卫生保障的老年人。这种状况下,拥有独立产权住房的老年人可以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方式将固定资产转化为现金流,以保障老年生活水平。
三、“以房养老”的国际模式
(一)“以房养老”的美国模式
目前,美国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最成熟、最完善的国家。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于20世纪60年代萌芽,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大都停留在理论研究,且业务数量甚少。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是1987年联邦政府颁布《1987年国家住房法案》,明确阐述了联邦政府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政策。1989年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推出住房价值可转换抵押贷款(Home Equity Converse Mortgage, HECM),同时美国住房按揭贷款联合会(房利美 Fannie Mae)将资本证券化引入住房反抵押贷款的资本运作,加强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流动性。2000年以后,由于国会和政府的支持及消费者的认同,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迅速发展。目前,美国有125家金融机构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每年签订贷款合约13000~18000笔[1]。现阶段,美国已形成了三类产品为主体的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美国联邦抵押联合会推行的房屋价值转化抵押贷款(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简称HECM)、房利美公司推出的房屋保管者(Home Keeper)和私营机构财务自由老年人融资公司推出的财务自由计划(Financial Freedom Plan)。
目前,HECM是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中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贷款品种。在美国各州都能获得,约占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市场的95%,因此本文主要就HECM的各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1.申请者条件要求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提供的对象是62岁及以上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老年人,且要求该抵押房屋为老年人的主要居住地。申请者要向相关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签署协议。
申请者在申请贷款之前要向相关机构咨询,并出示证明。咨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借款人充分了解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益处和弊端、除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外的其他可能选择,以及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将对他们生活及财务状况有何影响[2]。咨询机构必须是经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简称HUD)批准的机构,这些机构要与反向抵押贷款的提供者保持独立关系,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咨询机构多为专业咨询公司或老年机构,以保证潜在申请者得到准确的信息。
2.贷款额度及贷款发放、偿还方式
贷款的额度主要受借款人的年龄、当时市场利率的影响及房屋评估价值的限制。贷款额度要低于房产的评估价值或者房屋的出售价格。房屋价值越大,可贷金额越多。但贷款额度有所限制,最高额度为$417000,贷款最高额度因所在地不同而额度不同。
贷款的发放及偿还也较为灵活。一次性全部领取、一段时间内分期分段领取或者取得一个信用额度,都是可以选择的领取方式。在信用额度内,贷款人可以按需提取。所贷款项可以按借款者的意愿,选择将来某一时期偿还,也可以选择借款者死亡或者永久性迁出后偿还[3]。房屋出售后扣除贷款本利之后的剩余价值返回给贷款人或其继承者。在贷款协议到期时,房屋将被放贷机构出售,房屋出售后扣除贷款本利和后的剩余价值返回给贷款人或其继承者,若房屋出售所得金额不足偿还贷款的,放贷机构对贷款人及其继承人也无追索权。
3.借款机构的相关要求
房屋价值转化抵押贷款(HECM)是由政府主导,贷款机构为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授权的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和其他私营金融机构[4]。当资产出售时,贷款额度超出净资产的话,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承保的保险可以保障贷款机构避免损失。
对房屋价值可转换抵押贷款(HECM)产品来说,利率由政府规定,但贷款机构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根据一年期短期国库债券利率调整;年度调整利率最高上浮2%,总共不得超过5%;月度调整利率总共上浮不得超过10%。
4.申请涉及的费用
(1)贷款申请费。即用于借款人准备借款合同及贷款程序中的费用。该贷款申请费的多少依据申请者的房屋评估价值[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服务,欢迎您的光临dylw.net]。如果房屋评估价值低于12.5万美元,则贷款人只需交付$2500的申请费;如果房屋评估价值超过100万美元,则该费用计算公式为20万美元的2%加上超出20万美元之后的剩余房屋价值的1%,但该费用最多不超过6000美元。例如,一个房屋价值为25万美元,则贷款申请费用为$4500(2%*$200000+1%*$50000=$4500)[5]。实际中,不同贷款机构的收取的实际费用不同。
(2)贷款保险费。申请者申请反向抵押贷款时必须购买联邦政府的保险。HECM保险保证贷款机构破产后借款人仍继续收到贷款;或贷款到期,贷款数额超出住房价值、房屋贬值,出售住房得到的资金不能弥补全部贷款,则联邦保险可确保贷款人能全额收回贷款。贷款保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高不能超过HUD规定的房屋价值的2%,之后每年的年保险费为贷款额的50个基点。另外,HECM最新规定,允许消费者一次性付清保险费,以保证他们将来足额拿到贷款。
(3)房屋产权调查费用及产权保证保险费。不同的州域和贷款机构对房屋产权调查费用的收费标准不同。
(4)房屋评估费用。申请反向抵押贷款前要申请房屋评估。房屋评估费用受房屋评估价值和房屋所在州域不同而变动。该费用由房屋所有者在反向抵押贷款申请前用现金支付,且该费用不能用所贷款支付。
(5)服务费。服务费用由贷款机构向申请者收取,服务内容不仅包括初期借款服务,还包括之后发送账目清单及合同执行的一系列服务。费用大概为每月30~60美元不等。该费用每月提前从贷款金额中扣除。每年的借款手续费也提前从贷款金额中扣除。
签订反向抵押贷款合同后,房屋所有者仍要求缴纳房产税、房屋责任保险,直至房屋所有权转移到贷款机构。
5.风险分析
(1)借贷人的风险。首先,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需要高额咨询成本和手续费用,交易成本比较高,通常占到住房价值的1%~2%。对于房屋价值较低的申请者,是一笔较大的支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协议签订后,借款人还可以居住在自有房屋内,所以,从美国来看,联邦住房管理局(FHA)规定的可贷金额不少于住房评估价值的40%,不超过住房评估价值的60%。其次,当借款人不能持续缴纳财产税、保险和房屋修理费用时,则抵押贷款合同失效,贷款金额及利息需全部偿还。另外,对于和配偶一起借款的老年人来说,当其中一方老人去世或永久性搬离(即需要医疗救助)时,对于另一方,若不全部偿还贷款则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即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这对于其中另一方将来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2)贷款者的风险分析。一方面,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放贷人来说,所有欠债都依赖于未来住房销售时的收入,对借款人住房以外的财富或收入没有追索权。因此,房屋价值的波动是影响贷款机构风险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认知相对贷款人有优势,当借款人的寿命大于预期寿命时,导致贷款数额高于房屋价值的风险。
(二)“以房养老”的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实行“以房养老”模式已超过了10年,亚洲文化的特殊性使新加坡的“以房养老”模式有较强的借鉴性。本文主要介绍新加坡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模式。
新加坡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于1997年由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率先推出的,60岁以上拥有私人住房且产权在70年以上、并且是公司的寿险保户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将房子抵押给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由其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年人在去世前可以居住在抵押的住房内,保险公司在老人去世后处理房屋产权,若有房屋价值高于贷款金额及其利息,则其继承人有权获取剩余资金。但此产品仅限于私人建造的商品房且该产品的设计是有追索权,一旦贷款本利和超过房屋价值,屋主或其继承人就必须负担超过部分的归还。这使得房屋所有者担心由于长寿问题导致本利和超过贷款而被迫出售房屋[6]。
新加坡政府组屋全称为组合房屋,其主要提供给中低收入者、由建屋发展局统一建造和管理。2006年3月,新加坡八成居民人口的政府组屋也可以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拥有政府组屋的70~90岁的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负责发放生活费,直至贷款期满或屋主去世。贷款机构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卖掉房屋,以收回贷款,或申请者的家人、继承人还钱贷款收回房子。
(三)“以房养老”的日本模式
东京都的武藏野市于1981年将“以房养老”模式引入日本,现阶段实行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地方政府的福利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以房养老”模式,也有通过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参与机构的“以房养老”的模式。
1.政府参与型
就政府福利部门推行的模式来说,各地具体实施模式不同,但总体上,申请门槛较高。以东京为例,要求申请人拥有独立产权的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且不能与子女同住;要求建筑为独门独户且土地价值在1500万日元以上。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无资格申请,且已享受“低保”的家庭不能申请,集体住宅不能申请。
每个月的融资上限是30万日元(可以支持老年人夫妇两人的生活),但总额度不能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价值的70%。贷款额度到达总额度上限,则贷款期满。每三个月发放一次生活费,贷款利率比较低,约为年利率3%。贷款的偿还期限是申请人去世后三个月内,由担保人负责一次性偿还[7]。
2.民间机构参与型
参与“以房养老”的民营机构大多为银行、信托公司、信托银行及房地产公司。而结合信托业务开展“以房养老”是日本的典型特点。1981年在武藏野市试点推广时,信托业务就有所涉及。日本将结合信托业务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称作“资产活用型银行贷款”或“信托反向抵押”。民营机构参与的方式主要采用借贷人将[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服务,欢迎您的光临dylw.net]房屋抵押,向经办机构贷款。为进一步发展信托业务,日本已经尝试提出新信托反向抵押的框架——信托银行通过借款人的抵押房产生成金融资产年金,贷款人将为借款人提供医疗看护资金,同时将金融资产年金证券化,向流通市场上的投资人推出证券化产品[8]。该信托业务可以使多数信托机构持有的居住用不动产结合,形成更大的资产资源。
四、国外“以房养老”经验的启示
(一)完善法律法规
各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都是在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机构及申请者的权益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涉及产权、土地70年使用权限、金融保险及市场监管等问题,这些需要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规范市场运作环境,增加市场透明度,增强借款方的市场信心。
(二)政府支持
国外经验表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市场培育、资金支持、风险保障、监督审查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还会面临利率波动、寿命风险及房价波动等的可能性。同时,参与其中的借款人多为老年人,贷款机构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求风险控制能力高。因此,没有政府的支持培育,相关金融机构及贷款人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不利于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
(三)加大思想宣传
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国民对“以房养老”模式的接受度较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顺利推行需要国民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了解及认可。虽大部分机构民众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了初步认识,但了解程度不够深入,要加大对其宣传力度,使各层级政府、社会、相关机构及国民真正了解其发展模式及利弊。
关键词:住宅反向抵押贷款;风险识别;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318-02
1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概述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将自有住房的产权抵押给贷款人,将房屋价值转化为现金,抵押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和偿还本金,直到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或者永久搬离,然后将其住房出售,所得收益用于支付贷款,归还贷款后的剩余部分再由其子女继承。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主要特征包括:
(1)对象是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对其年龄有一定规定;
(2)抵押人去世或者永久搬离,贷方就有权出售房屋;但即使贷款额度超过了房屋的市场价值,贷方也不能要求抵押人搬离或者出售;抵押人在贷款期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房屋,但是必须偿还从贷方获得的金额,包括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3)反向抵押贷款是无追索权的,即贷方不能要求抵押人用其他资产来抵偿贷款。
2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2.1 老年人预期寿命风险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还款期分为三种情况:自然死亡、永久搬离、房屋出售。其中,后两种情况不存在预期寿命的风险,预期寿命风险对第一种情况有较大影响。借款方寿命越长,贷款方最终出售房屋所得收入不足以弥补支付给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的可能性越大。而且老年人的寿命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例如有些老年人虽然体弱多病,但寿命却很长。反向抵押贷款申请人的实际寿命与预期寿命相差越大,贷款方面临的风险就越大。
2.2 贷款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贷款利率的波动,使资产的收益和价值相对于负债的成本和价值发生非等量变化而造成贷方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的成因与宏观经济走向、通货膨胀的压力以及贷款利率的调整息息相关。宏观经济走向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反向抵押贷款利率的不确定;通货膨胀会导致银行发放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时面临更大的利率风险;由于在反向抵押贷款中,房屋的价值较大,抵押时间较长,因此贷款利率的调整关系到未来贷款方的收益合理性。
2.3 房屋价值波动及评估风险
反向抵押贷款必须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屋价值评估涉及的范围较广,内容复杂,评估对象的异质性决定了评估存在一定的风险。反向抵押贷款的房地产评估,不仅要对房屋的现价进行估算,还要对房屋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抵押期限越长,房屋价值波动风险越大。在反向抵押贷款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房屋的物理性折旧、功能性折旧以及经济性贬值等问题。房屋价值评估风险还存在评估专业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制度风险等问题。
2.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具体表现为银行资产结构中的中长期贷款比重过高,现金和国库券等不足以应付提款需求,又缺乏及时融入现金的手段和渠道。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种长期性消费贷款,客观上要求银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与其相匹配。多数反抵押贷款计划期限长,而回收却要在借款人死亡、搬迁、出售房屋之后。这个时间是不确定的,抵押贷款机构的资金周转很容易陷入困境。房产变现的容易与否也是影响流动性的很大因素。
3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3.1 合适的贷款一房价比(LTV)
合适的贷款一房产价值比例是降低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反抵押贷款不同于抵押贷款,房主的负债是不断累积的,而且贷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反抵押贷款机构定期为抵押人发放年金,一直到其死亡为止。对于反抵押贷款机构来讲,这时面临的风险是当房主死亡时累计的贷款额及应计利息可能超过其死亡时的房产价值。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只有控制定期发放的贷款额,使最终累计的贷款数额控制在到期时的房产价值之内。
3.2 资产组合分散化
资产组合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就单个反抵押贷款项目来说,潜在的风险,以及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很难预测的,而当数量足够多,分布足够广泛的贷款组合在一起,“大数定理”就起作用,这些风险被分散化。道德风险、寿命风险、房产价值波动风险这些非系统性风险在反抵押贷款数量足够多,分布足够广泛的情况下,风险可以被分散。
反抵押贷款要有足够数量的贷款数目,因此要尽可能地扩大反抵押贷款的市场。此外反抵押贷款也要有跨地区的分布。房地产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段,因此地区的关联度比其他商品要小,这就为分散风险提供了有效的途径。通过建立跨地区的分支机构,吸引各个地区的反抵押贷款,可减少房产价格波动风险。
3.3 住房反抵押贷款证券化
住房反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以一系列住房反抵押贷款为标的资产,并以其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的融资过程。售房养老计划中,购房机构虽然取得住房的产权,但是最后的现金流入要等到售房养老者死亡或者搬迁,期限太长,流动性不足。资产证券化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分散了风险,吸引了更多投资者进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
3.4 房产价值保险
房产价值还经常受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而毁坏,如地震、台风。这时到期时的房产价值低于累计的贷款及利息额可能性大大增大,反抵押贷款机构面临着损失的风险。房产价值保险的目的是房屋一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机构可根据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使投保人减少经济损失,那么反抵押贷款机构面临的风险将大大减小。
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房产价值的期权市场,通过期权的方式,给予反抵押贷款机构一个选择权,从而规避未来的房产价值波动风险。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形成一个房产价值的期权市场,期权的标的物是单个房屋还是一个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指数。从长远来看,这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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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迫切需要投资
养老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基于养老的风险性和社会性,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常以养老保险的形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最终以养老金的形式返回到养老保险的受益人手中。因而,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根本问题,投资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迫切需要。
1.巨额隐性债务问题需要解决。在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筹集模式下,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工资缴费比例建立。企业缴费率由各省政府自行确定,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在实行该体制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和在现收现付的旧体制下已经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职职工,都没有时间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为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这势必造成了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象。据统计,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已经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400亿元左右。改革遗留下的隐性债务日益加剧。其中导致基金缺口的原因是: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二是待遇水平偏高。
2.社会老龄化问题需要渐渐化解。在进入本世纪,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人口分别占到全部人口10%和7%,被认为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一个新阶段。据测算,我国老年人在2015年前后将高达2亿,在老龄化高峰时我国老年人将在4亿以上。然而,我国今天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只占世界的3.8%,却要负担着世界20%的老人乃至1/4(25%)的老人。我国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比例是:2000年为5:1.2001年为4.1:1;预测2020年为2.2:1,2030年下降为1.8:1.据预测,2030年左右我国退休高峰(60岁以上人口约占33500万,约占总人口的27%)来临时,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6%,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0个百分点。目前正不断扩大的老龄化危机,对存在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是雪上加霜。
3.需要投资扩充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雇主)缴费、职工(雇员)缴费和基金运营收入四个方面。为尽快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要继续保持适度的财政支持,按照“中央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达到15-20%”的要求,在确保中央财政当期支付缺口补助和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稳定国有股海外上市减持和彩票公益金收入,适时开征大额遗产、奢侈品及高档消费等特别税种,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但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每年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毕竟是有限的,否则抽空财政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已经比较重,还有医疗、工伤等其他缴费,再加重企业负担已经不大可能。从理论上讲,通过缴费来扩充基金毕竟有空间的限制。在缴费比例、覆盖范围都饱和的情况下,缴费就不能再带来基金的增长。因此,长期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只能通过长期不断的投资来解决。
4.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投资来化解。一方面,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密不可分的关系,造成了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流失,表现为基金挪用、隐瞒截留收入、福利奖金等非正常支出等等,这一现象近几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已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因为征缴力度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几年才扩展到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而片面追求覆盖面以应付眼前的基金支付还会造成基金管理行为的短期化,出现“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现象,给以后的养老保险基金埋下巨大隐患。这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问题更加紧迫。
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分析
养老保险基金从形成到支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中,投资是实现基金增长最核心的一环。巨额的养老保险基金投向资本市场,在追逐基金收益的同时,风险也为各方主体密切关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代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专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日常风险管理,选择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指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战略和方针。投资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职能就是通过具体的投资战术的运用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而政府部门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对投资的风险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所有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投资监管体系,有赖于各个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关系和职责安排。
三、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问题监管的几点建议
1.以社保部门为核心,相关部门辅助进行基金运营的监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跨越了多个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基金的征收和发放,目前还有政府财政拨款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基金的投资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操作,所有的基金都通过银行托管和流转,最后受益人从个人在银行的养老保险账户上取得养老金。这些部门通过委托管理联系在一起。因而,对整个基金运作的监管,应该是以社保部门为主,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专职又相互协作。在这样的体系下,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的核心力量。其他部门专司本职,只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只要权责明晰,就可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成果。
2.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且专业性强,而基金的投资也是非常讲究技术与专业的,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部门。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任务独立出来,委托由社保部、企业和职工代表、专家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管理。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的管理内容应包括:(1)审核批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进入和退出理事会负责下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2)限制投资组合与投资比例,严格防范投资管理人的冒险行为。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投资于政府公债,而对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项目有严格限制。
基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性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性考虑,应该在证监会下独立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司,专门行使证监会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职能。其负责基金投资的具体行为包括:(1)与社保部门共同确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基本资格,对基金公司高管的任职审核;(2)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投资管理人进行常规检查;(3)接收基金公司的定期报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评估;(4)协调养老保险基金与其他基金、其他证券的关系,首先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和增长等等。托管银行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身的角色特点,也能有效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报告投资管理人的异常交易或异常行为,督促投资管理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迫切需要投资
养老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基于养老的风险性和社会性,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常以养老保险的形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最终以养老金的形式返回到养老保险的受益人手中。因而,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根本问题,投资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迫切需要。
1.巨额隐性债务问题需要解决。在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筹集模式下,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工资缴费比例建立。企业缴费率由各省政府自行确定,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在实行该体制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和在现收现付的旧体制下已经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职职工,都没有时间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为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这势必造成了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象。据统计,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已经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400亿元左右。改革遗留下的隐性债务日益加剧。其中导致基金缺口的原因是: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二是待遇水平偏高。
2.社会老龄化问题需要渐渐化解。在进入本世纪,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人口分别占到全部人口10%和7%,被认为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一个新阶段。据测算,我国老年人在2015年前后将高达2亿,在老龄化高峰时我国老年人将在4亿以上。然而,我国今天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只占世界的3.8%,却要负担着世界20%的老人乃至1/4(25%)的老人。我国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比例是:2000年为5:1.2001年为4.1:1;预测2020年为2.2:1,2030年下降为1.8:1.据预测,2030年左右我国退休高峰(60岁以上人口约占33500万,约占总人口的27%)来临时,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6%,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0个百分点。目前正不断扩大的老龄化危机,对存在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是雪上加霜。
3.需要投资扩充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雇主)缴费、职工(雇员)缴费和基金运营收入四个方面。为尽快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要继续保持适度的财政支持,按照“中央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达到15-20%”的要求,在确保中央财政当期支付缺口补助和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稳定国有股海外上市减持和彩票公益金收入,适时开征大额遗产、奢侈品及高档消费等特别税种,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但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每年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毕竟是有限的,否则抽空财政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已经比较重,还有医疗、工伤等其他缴费,再加重企业负担已经不大可能。从理论上讲,通过缴费来扩充基金毕竟有空间的限制。在缴费比例、覆盖范围都饱和的情况下,缴费就不能再带来基金的增长。因此,长期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只能通过长期不断的投资来解决。
4.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投资来化解。一方面,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密不可分的关系,造成了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流失,表现为基金挪用、隐瞒截留收入、福利奖金等非正常支出等等,这一现象近几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已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因为征缴力度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几年才扩展到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而片面追求覆盖面以应付眼前的基金支付还会造成基金管理行为的短期化,出现“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现象,给以后的养老保险基金埋下巨大隐患。这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问题更加紧迫。
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分析
养老保险基金从形成到支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中,投资是实现基金增长最核心的一环。巨额的养老保险基金投向资本市场,在追逐基金收益的同时,风险也为各方主体密切关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代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专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日常风险管理,选择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指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战略和方针。投资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职能就是通过具体的投资战术的运用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而政府部门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对投资的风险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所有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投资监管体系,有赖于各个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关系和职责安排。三、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问题监管的几点建议
1.以社保部门为核心,相关部门辅助进行基金运营的监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跨越了多个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基金的征收和发放,目前还有政府财政拨款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基金的投资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操作,所有的基金都通过银行托管和流转,最后受益人从个人在银行的养老保险账户上取得养老金。这些部门通过委托管理联系在一起。因而,对整个基金运作的监管,应该是以社保部门为主,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专职又相互协作。在这样的体系下,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的核心力量。其他部门专司本职,只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只要权责明晰,就可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成果。
2.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且专业性强,而基金的投资也是非常讲究技术与专业的,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部门。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任务独立出来,委托由社保部、企业和职工代表、专家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管理。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的管理内容应包括:(1)审核批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进入和退出理事会负责下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2)限制投资组合与投资比例,严格防范投资管理人的冒险行为。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投资于政府公债,而对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项目有严格限制。
基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性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性考虑,应该在证监会下独立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司,专门行使证监会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职能。其负责基金投资的具体行为包括:(1)与社保部门共同确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基本资格,对基金公司高管的任职审核;(2)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投资管理人进行常规检查;(3)接收基金公司的定期报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评估;(4)协调养老保险基金与其他基金、其他证券的关系,首先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和增长等等。托管银行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身的角色特点,也能有效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报告投资管理人的异常交易或异常行为,督促投资管理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7月20日
目前,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绝大部分老年人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或社会保障养老,养老途径单一。鉴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和不甚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国内众多学者提出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缓解养老压力。虽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为老年人提供部分经济来源,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展不仅牵涉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制和法律法规等宏观层面,还涉及到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道德水平等微观层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各参与方可能会面临着技术、市场、制度、社会等风险,因此,研究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对于有效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概述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抵押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损情况以及抵押人去世时房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并按人的平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按年或者一次性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早起源于荷兰,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目前,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是:美国模式、新加坡模式和加拿大模式。其主要特征为:
1、贷款对象是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并对年龄有一定的规定。
2、抵押人保留住房所有权,并且一般会居住其中,抵押人有支付房产税、保险费和保养房屋的责任。
3、贷款预付额取决于抵押人年龄、寿命预测、房屋现值和贷款成本等因素,贷款预付款可以按月、按年或者一次性发放给抵押人。
4、债权人无追索权,即贷方无权要求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偿贷款。
从国外尤其是美国开展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情况来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种有效的养老方式,对于拓宽养老途径,弥补社会保障和家庭养老的不足、活跃金融市场,改善老年人经济状况,减轻子女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消费和国民经济发展,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曾祥瑞和胡江涛于1995年在中国房地产上,首次在我国提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概念。最早提出在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他认为提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很适合我国的国情,应当积极引入实施。此后,我国关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研究逐渐增多,但主要集中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开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上,而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却不多。
二、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营周期一般比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在此期间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金融与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等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密切相关的因素,都可能会发生大的变动,风险因素较多。
1、寿命预测风险。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到贷款预付额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抵押人的寿命预测值,同时房屋的折旧年限等因素也取决于寿命预测值。然而,一个人的寿命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卫生医疗水平以及自身体质、遗传因素、生活条件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会产生很大差异。因此,寿命预测风险是影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寿命预测的不确定性,从而引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可能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的损失:寿命预测过长,会使抵押人由于过早的逝世而造成财富的丢失;而寿命预测过短,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将面临“长寿风险”。
当然,由于老年人的寿命与其养老金有一定的正相关性,对于抵押人因为获得了这笔额外的养老金后,更好地改善生活条件,提高医疗费用,而取得的长寿,也是反向抵押贷款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2、抵押物估价和处置风险。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还会面临抵押物的估价风险和处置风险。首先,目前我国估价机构和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技术水平不高、素质偏低。在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估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对评估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另外,如果评估工作者业务素质低,就可能出现工作过失、报告误导,如果评估工作者道德素质不过关,出现欺诈、违约、泄密、滥用评估资格的现象;加之,房屋的价值还会因地理位置、区位发展、市场变化等众多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因此,这些都会造成估价结果与房地产真实价值偏离,给经济活动主体以及未来的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影响;其次,虽然随着我国商品房价格不断增长与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矛盾的尖锐化,以及居民对住房需求的迫切性,目前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日渐繁荣,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等房产交易也越来越频繁,但是由于我国二手房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二手房在楼市交易中所占比重依然很小,对于反向抵押贷款机构收进的大量二手住房,在低效率的市场,很难销售出去,这就造成了抵押物的处置风险。
3、市场风险。房地产从物性概念上讲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所以,房地产价格应是指房产(建筑物)和所占土地的价格的总和。对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价格同建筑物折旧后余额之和。房地产价格对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借款人双方的收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如果住房在最后出售时,其总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将面临“资不抵债”的风险。
一般而言,房地产中的建筑物会随着时间延长而贬值,但是土地价格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当然,除了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外,地段也是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因素,不同地段和地区之间房价差别特别大。此时,反向抵押贷款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建筑物折旧和地段的差异带来的资产贬值使住房最终变现时的价格低于已经付给借款人的贷款本息总额。但是由于土地的有限性,供给弹性小,因此容易产生泡沫。房地产建设受有限的土地供给的限制,特别是城市中心地区的土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满足不了需求。经济过热时对房地产产生旺盛的需求,而土地的稀缺限制了土地的供给,从而加速房地产价格的持续飙升,引起房地产泡沫。如果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在房地产泡沫期接受业务,而在泡沫破灭后才出售住房变现以收回贷款,势必会担负房屋资产由于泡沫破灭带来贬值的风险,而且往往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房地产泡沫的风险不可小视。
4、利率风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具有期限长、金额大的特点,在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贷款期内,可能要经历几个经济周期,市场利率也可能发生数轮波动,而这种变化会加大贷款的机会成本,因此,利率变动造成的风险也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由于目前我国采用浮动利率政策,利率的细微波动,如果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将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当利率上调时,对于无任何其他收入的老年人来说,利息支出将是其一项沉重的负担,可能会导致其生活困难,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随时以合理的价格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顾客或银行自身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流动的合理性、运转的正常性和作用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系统整体流动性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进而关系着商业银行系统整体的盈利性和安全性。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不能移动,属于不动产,并且我国没有发达的房地产二级市场。因此,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性差,变现性也较差,不易在短期内收回资金。由于住房贷款的期限较长,流动性相对较低,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即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存款、同业拆借、央行存款、从国际货币市场借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中,具有短期性质的存款占绝大部分比重,造成短期资金的长期运用,由此可能出现能够即时支付的现金额无法满足支付需求的风险。
6、制度风险。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较低,目前的金融、土地、法律等制度并不完善,作为反向抵押贷款唯一保证的房产,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极易受上述因素的影响,这对于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项不小的挑战。首先,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政策,禁止金融混业。但由于我国银行、保险、信托、社保等金融机构并没有能力单独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因此,这一制度就成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推出的一大障碍;其次,我国的土地制度规定国家拥有城镇土地,集体拥有农村土地,不允许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我国城镇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虽然根据2007年10月1日国家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续期如何实行,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比例等问题未做出解释。
三、防范措施
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展的坚实基础,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起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
1、建立并完善我国信用体系。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以及充实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可以帮助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对抵押人资信情况进行评价、监督与管理,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有效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对于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政府要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教育公民培养诚信观念,树立信用意识,形成遵纪守法、诚信守诺为人尊重,逃废债务、赖账欺诈为人不耻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为当前一项重大工程来抓,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工商部门、司法机关、人事单位、户籍、社会医疗机构、税收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各物业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完善、健全信用体系,让信息使用者能对被查询人的资产、信用、健康等涉及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
2、建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转移机制。第一,建立以政府担保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住房金融保险体系,可以降低和转移抵押贷款风险,既有利于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障领域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又能发挥政府调控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作用。这种做法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解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分散一级抵押市场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对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短贷长”的矛盾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通货膨胀风险等多种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得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更趋活跃,拓宽了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的来源,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了贷款人的风险,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
3、完善法律法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展及运行将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有效降低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立法支持。应当尽早出台、完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出做好法律基础,使其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首先,要完善有关物权、金融、土地的法律法规,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明晰房产和地产的产权关系,引导金融创新;其次,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规定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各项行为;再次,规范房地产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标准,加强评估行业自律,实现抵押住房价格评估的公开、公正、公平,如制定《房地产评估法》,具体规定评估程序和操作细则。
4、政府积极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仅是一个金融产品,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和正的外部经济性,符合政府的政策取向,所以,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两个方面考虑,政府都要积极参与。并且,其开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政策、法规、信息、宣传等问题也需要政府来解决。因此,政府从一开始就应该积极介入,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倡导、协调和监管的作用。比如,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初期进行引导示范,提供咨询;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制定税优惠政策;提供担保;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打击违法违规机构等。
四、结论
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益严重,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呼声也将越来越高。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伴随风险,但只要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就可以健康地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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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倒按揭贷款概述
(一)倒按揭贷款的内涵。倒按揭出现在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最早是由美国新泽西州劳瑞山的一家银行创立的,目前在发达国家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倒按揭贷款又称为逆向年金抵押贷款,是一种适合老年人的信贷方式。一般来说,是指拥有住房的老人把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每月向老人提供贷款,在规定时期,借款人以出售自有住房的收入或其他资产还贷。在逆向年金抵押贷款期间,如果老人去世,则可提前清偿金融机构贷款,若到期老人仍健在,则另行处理。这种抵押贷款方式的前提是老年人必须拥有其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该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分期放贷,一次偿还,贷款本金随着分期放贷而上升,负债也相应增加,自有资产则逐步减少,这种贷款方式与传统的按揭贷款正好相反,故称为倒按揭。
(二)倒按揭贷款的类型。按照反向抵押贷款的款项支付方式,通常可将其区分为三种类型:年金支付、期间支付、一次付清或信用贷款之最高限额式支付。采用年金反向抵押贷款,业主终生可以收到每月的偿还款项,只要住房是他们原来的居住处。当最后的借入合作者永久地离开或死亡时,债务到期,出售住房或者继承人使用其他资产以偿还债务。期间反向抵押贷款在固定期间(通常是10年)提供每月的偿还款项。期末停止支付,利息继续产生,但是并不期待偿还的款项直到业主搬家或者死亡时。第三种类型,一次付清或信用贷款之最高限额,允许借款人在任何时候提取直到一定数量为止。当业主搬家或者死亡时,利息自然增加,偿还款项期满。
(三)倒按揭贷款的优点。(1)在房屋价值变现、获得贷款的同时,住户仍不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2)住户在贷款期内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3)该贷款一般都有“不追讨保证”,贷款的还款金额以到期日的房屋评估值为限,借款人不必担心到期日贷款余额高于房屋价值而被迫用其他资产还债。
二、我国实施倒按揭的必要性
据我国人口统计数据,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在今后的几十年时间里,老年人的数量还将以年均3%以上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数将达到4亿多,占全国总人口数的四分之一,这样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位是老年人。国际上一般以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作为老龄社会的标准,按此标准衡量,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沈阳、大连等大城市也快速进入老龄化城市,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势必要产生很大的影响。
欧美发达国家在进入老年化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般都在5000~10000美元左右。而我国目前才刚刚跨入1000美元台阶,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健全,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截至2003年11月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为1.54亿、1.06亿、1.03亿,尽管增长速度可观,但距离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解决我国养老问题,是我们当今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我国国情,解决养老问题不能也不可能只靠国家。完全依靠国家养老,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导致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应由国家、家庭和个人三者一起来解决。但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再过二三十年,只有独生子女的老人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在独生子女的家庭中,有的子女移民海外,有的子女收入不高,甚至失业,随着教育改革的实施,子女还要担负自己儿女的教育支出,使赡养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家庭养老存在越来越大的不稳定性。因此,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具体特点,现阶段,应加强个人在养老方面的作用,即应增强自我保障能力。我国城市人口中有751224户购买商品房,占城市人口的9.2%,533396户购买经济适用房,占6.5%;另外,还有26.8%的家庭户自建住房,使得城市中拥有住房的家庭达到587万户,占72%。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实施倒按揭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也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商业银行实施倒按揭风险分析
在我国,反向抵押贷款还是一个新兴事物,这方面的基础和经验都很匮乏,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通过倒按揭可以开拓新业务,抢占市场,扩大贷款规模,获取更多利差机会。但开展倒按揭业务,风险是不容回避的一个大问题。随着收贷变现时间增加,会给银行带来新的不确定风险。由于倒按揭贷款每月支付给借款人的贷款数额固定不变,银行要承担利息变动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到房产价值的变化,因为房产的出售还得受房产市场的变化,若房产市场处于升势,银行资产可保值升值,反之银行资产可能会出现亏损。除此以外,还有关于人均寿命等相关因素的不确定性都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控制风险。现通过建立一个以年金反向抵押贷款为支付方式的利润函数,具体分析商业银行实施倒按揭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及存在的风险。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设贷款者从60岁起每月月初可获得固定贷款A,直到死亡。并假设生命极限为105岁,用t表示死亡的那个月份,为了简化模型,假设贷款人是在月底死亡。那么贷款者从第一个月开始直至死亡的总贷款额为:
L=AU(t=1,2……540)(1)
Uj=(in)t-j in为贷款者贷款利率。
由于办理倒按揭一切手续费均来自于贷款,故我们假设Pt为扣除手续费以及考虑房屋增值等问题以后的资产净值;P0为房产评估的初始价值。
V=1+
Y为无风险利率,t-1/1q62表示60岁的人在(t-1)个月与t个月之间死亡的概率。
随着时间t的不断增加,Lt也不断增加,当Lt>Pt时,银行就会出现损失,我们假设有一个无亏损月m,当t=m时,Lt=Pt即在该项贷款银行收支平衡即无亏损也无收益。而当t>m时银行就出现了亏损。
现利用所得的函数,结合我国国情,对商业银行实施倒按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假设参加倒按揭业务的房产具有相同的价值。由人均住房面积和近期商品房价格,以价值为20万的房产进行研究,改变每月贷款不同的支付额A,根据(1)式等于(2)可求解无亏损月t的大小,以此来分析银行的风险。根据我国人均消费水平,假定每月提供的最低贷款额为800元,依次类推以100元为等差递增。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随着月贷款额的增加,无亏损月份将不断减小,同时银行的损失也将不断增加。月贷款额为800元时无亏损月为732个月,超过了生命极限540,银行无亏损也没有任何风险。随着A的增加,当A=900元时,银行的无亏损月为480,小于生命极限540,但风险仍较小。当贷款额超过1000元后,贷款的风险就将大幅增加,无亏损月也不断减小,达到1300元时无亏损月为250,银行损失率为0.80,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发行此项贷款则风险很大,基本不可能盈利。通过该项数据我们发现,不同的贷款额对于银行的影响是很大的,较小的贷款额度对于银行来说是一项优质贷款,可以为银行带来利润,银行将倾向于减小贷款额来降低风险,对于贷款者而言,过小的贷款额又会给他们造成损失,所以在保证银行积极性的同时,又考虑到贷款者收益,适合的月贷款额是至关重要的,需要通过大量数据分析来确定。
(二)不同的房产价值带来的风险也会有所不同。随着房产价值的增高,同一月贷款额情况下,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会降低。不同的月贷款额将会有不同损失率,不同房产价值也会产生影响,我们选择具有相同无亏损月下观察房产价值和月贷款额的关系。取无亏损月为370时,价值12万的房屋月贷款额为600元,20万的月贷款额为1000元,30万的月贷款额为1700元。随着房产价值增高,同一风险情况下,月贷款额数量可不断增加。如何根据房产价值确定适合的月贷款额并控制住风险是银行所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同时,由于贷款期限很长,我们无法准确预测房产价值的变化,在前面公式中我们假设房产价值的增值率为。的不同取值会造成对房屋价值的不同估计,由此所发放的贷款额也将不同。假设相同的风险下,一套价值20万的住房,=4%时月贷款额为800元,=5%时月贷款额为1194元,=6%时月贷款额为1309元,相差2个百分点,贷款额就相差了509元。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贷款者可能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所以房产价值不确定性也给银行带来利润的不确定性。在澳大利亚通常每隔十年对房产价值进行一次重新评估,以减小不确定性因素。
(三)利率带来的不确定性。为简化计算公式中我们使用的是两个固定利率,一个是从银行贷款者缴纳利息使用的利率,另一个是银行使用的利率。由于贷款的期限很长利率变化波动很大,很难准确预测,国外研究者建立了多种随机利率模型用于预测利率的变化,但并没有统一公认的利率模型。无法准确估计利率的变化是银行在进行反向贷款中面临的另一个不确定性因素。
(四)生命的不确定性。倒按揭中申请贷款者通常为一户人家,即夫妻两人,只有当两人都死亡后倒按揭才可以宣告结束。死亡率也要将两个人都考虑进去,而且年龄的弹性很大。死亡率模型研究的人也很多,但在年龄方面的估算也只限于群体,且误差率较大。我国人均寿命还没有长时间稳定,银行控制风险难度很大。
四、结论
反向抵押贷款是遵循“以房养老”的理念而设立的,是对“儿子养老”和“货币养老”的一种有效补充,它可起到“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的积极作用。人们年轻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住房,然后在整个工作期间逐步还款,到退休之时再将该住宅向银行抵押,重新收回资金用于整个晚年生活。
【关键词】养老模式 倒按揭 必要性 可行性
一、“倒按揭”养老模式及其基本原理
所谓“倒按揭”,就是指房屋所有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某个金融机构,该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后,将房产价值折算成养老金,按月发放给房屋所有人,直到房屋所有人去世后,房产再归该金融机构所有的一种养老模式。
1、“倒按揭”养老基本原理综述
“倒按揭”,即反向抵押贷款的概念在国外其实早已提出,并且已经有了较成熟的操作模式,它最早起源于荷兰,但是发展最成熟的是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自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开办以来,至今已被加拿大、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借鉴和引进,同时日本、澳大利亚也正积极探索在本国开展此项业务的意义及可能性。目前我国许多专家学者也开始关注反向抵押贷款在中国的推行,现就其形成的基本原理综述如下。
(1)两种住房按揭贷款模式的差异性。传统的住房按揭贷款,是买方在支付一定的房款后,通过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款项,然后由买房者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分期偿还给银行的一种贷款形式。其主要特点是贷款一次发放、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随着分期偿还而下降,负债减少,自有资产增加。而“倒按揭”贷款的放贷对象主要是有住房的老年人,一般来说是由借款人以其自有住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则定期向借款人放贷,在规定时期后,借款人以出售自有住房的收入或其他资产还贷。这种贷款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分期放贷、一次偿还,贷款本金随着分期放贷而上升,负债也相应增加,自有资产则逐步减少。
(2)人的生命周期与住房的生命周期的非一致性。生命周期理论是反向抵押贷款的理论依据之一,个人家庭有自己的寿命周期,住房作为拟制的“生命体”也同样有自己的生命周期,从25岁购买住房到75岁预期寿命结束,共计50年生命周期。而现有住宅多采用砖混结构与钢混结构,其物理寿命多为70―100年,所以当家庭宣告终结时,其住房却往往还有相当的价值,如地价可资利用或补偿。反向抵押贷款正是要将这种房主身故后残余的价值提前给予变现,以满足房主退休后养老的需要。事实上,目前房主购房的年龄多在30岁―50岁,我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的机制形成的时间还不长,大多数家庭购房的时间都很晚,所以在户主去世时,其住房往往还有很高的价值,完全可以将其提前变现,提高养老水平。
2、“倒按揭”养老模式综述
从“倒按揭”的具体操作看,是老人把房子抵押给银行,然后由银行定期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贷款,而这笔贷款就能作为老人经济来源,用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目前具体的操作有以下几种模式。
(1)美国模式。这种模式目前最为流行,其具体操作方式是:如果一个人已经60岁,他就可以选择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某个金融机构,比如银行或者专门的倒按揭公司,然后他可以从相关机构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改善自己的生活。具体数值同房产的价值和该机构对此人的寿命预期相关,但一旦确定就不可更改。此人去世后,这套房子所有权就归那家机构,双方要承担中间的风险,比如此人寿命比预期要长(机构可能得不偿失)或者短于预期(个人得不偿失)。
(2)新加坡模式。除最流行的美国模式外,“倒按揭”还有一种新加坡模式。其具体操作方式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由公益性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人去世时产权由这些机构处分,房产剩余价值――即房价减去已支付的养老金总额交给其继承人。相对于美国模式,这种模式双方承担的风险较小。
(3)南京模式。我国目前出现一种南京模式:南京汤山温泉留园规定,拥有该市60平方米以上产权房、年届六旬以上的孤残老人,自愿将其房产抵押后,可免交一切费用入住老年公寓,而房屋产权将在老人逝世后归养老院所有。
二、我国推行“倒按揭”养老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国推行“倒按揭”养老模式的必要性
(1)“倒按揭”养老模式是迎接老龄化社会的必要举措。中国从1999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14年老龄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一直维持在3亿―4亿的规模。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速度明显快于进入现代化,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GDP已经达到5000到1万美元以上,也就是先富后老;而中国目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才刚刚超过1000美元,属于未富先老。在经济水平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时,老龄化将给我国带来很多问题,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劳动力总量、社会保障等都面临巨大变化和挑战。目前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和各类养老基金及商业养老保险处于巨大的潜在困境中:一方面是中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的日趋突出,国未富民先老;另一方面,行政机构、企业不愿意也不可能花大量资金在员工的社会保险方面,而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碍于自身的体制原因和专业方面的局限,难以面对复杂的风险管理。因此,中国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将不得不探索民间和市场化的解决方案。
(2)“倒按揭”养老模式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尤其是覆盖面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覆盖面不足。对于即使参加了社保的老人,目前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宗旨的社保体系来说,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不过每月几百元,对于重疾高发的老年人可谓杯水车薪。推行“倒按揭”养老模式,能够扩大保障范围,减轻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促进整个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实现“倒按揭”养老模式有助于加固老人自我保障,使老人重新认识到儿女独立自强的重要性,将我国传统的两代人间的过度依赖改进为相对自立,从而形成的新型“代际关系”。
2、我国推行“倒按揭”养老模式的可行性
(1)住房制度改革使得反向抵押贷款具有可行性。传统的住房制度无视住房的商品性,因此住房没有作为消费资料进入商品交换领域,而是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住房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使用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通过稳步改革,目前我国私有住房占城镇住房比例已超过82%,在逐步消化完存量住房后,我国的住房商品化程度将会有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商品住宅的购买中,个人购买住宅的比例已高达90%。
(2)目前的社会情况使人们比较容易接受“倒按揭”这种养老模式。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老人的收入来源主要以养老金为主,但他们随着机体的老化,得病的几率偏大,一旦碰上重大疾病,单凭养老金根本不足以支付其相关费用,即使是正常生活上的开销,仅凭养老金也只能勉强度日。如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或子女补贴,想提高生活质量谈何容易。目前中国已经迎来“421家庭”时代,这种倒金字塔结构,已经让身在塔尖的年轻人不堪重负,而教育、医疗、住房这“新三座大山”更使他们气喘吁吁、举步维艰。许多人感叹:我们连自己的福祉都谋取不到,如何还有能力让父母老有所养?由此可见,老年人和子女都会理智地接受“倒按揭”养老模式。
(3)实行“倒按揭”养老模式,可以改变人们的理财观念,更好地体现“财富为人服务”。中国存在一种尴尬的现状,叫“房子富人,现金穷人”,这就表明买房子是大多数人的人生首要奋斗目标,但其结果往往是,当一个人真正拥有一套住房时,多年积蓄也基本耗尽,成了空守房子的“穷人”。所以“倒按揭”能够更好地体现财富为人服务而不是人为财富服务,老年人的生活不仅仅是房子。
“人养房”与“房养人”之间体现着各种复杂关系,既有住房产权获得与释放的关系,也有住房与货币的计量计值的数量均衡与产权转换的关系,还体现了使用价值与价值、使用权与产权分离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还表现了人与物、住宅资产与金融资产的一种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达到了一种高层次的和谐统一。“人养房”是货币金融资产向住宅资产的转换,“房养人”则是住宅实物资产向货币金融资产的转换。这种转换使得人们对两种资产的拥有和配置的形式和内容,赋予了一种自主随意转换的前提条件。人们拥有的各项资产(主要是房产和金融资产)的价值,也正从这种表现形态的自主随意的相互转换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实现个人拥有资源在家庭长期的生命进程及各不同阶段的跨期间配置。
(4)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其抗风险能力的加强,使得反向抵押贷款这种金融产品以及集房产、保险及资本市场于一身的联合业务运行机构的出现,不失为一种可能。服务对象的合理定位、严密的制度设计及国家政策的保证,在理论上使这种养老模式的长期运行成为可能。
三、结语
从长远来看,“倒按揭”养老模式在我国的开展是大势所趋。对国家来说,“倒按揭”既能起到社会保障压力减震器的作用,又能盘活社会资产总量,刺激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拥有住房的老年人来说,“倒按揭”能够拓宽融资途径,可以改变靠投资回报或子女赡养来支撑退休生活的方式,提高生活水平,在经济上更独立,能有效避免出现“房子富翁,现金穷人”的尴尬;对银行来说,倒按揭能够拓宽盈利空间。因此,“倒按揭”是一个多赢的措施,理应具有很好的前景。
对“倒按揭”的可操作性已经有无数的讨论,它要变为现实,还要通过伦理、技术、法律等难关,但是它的发展趋势已经显现。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作为一个过渡和试行,然后实践中再去完善和发现更好的办法。
一种方案是老人把自住房抵押给银行后,仍旧对今后的未知遗产进行比例分配,银行根据房价、老人的寿命等估算结果每月给老人提供相应贷款。待老人离世后,银行对其房产进行委托拍卖,如果低于银行这些年支出总额包括利息,或与之抵平,那么银行与老人“倒按揭”关系结束;如果拍卖结果高于银行支出总额及利息,多余的部分将根据老人遗嘱进行安排。
另一种方案是老人的子女可以选择今后再把该房产买回。待老人离世后,子女只要把这些年银行支付给老人的总额偿还银行,再按消费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房子仍旧是子女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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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美国的次贷危机在全球金融市场引起了巨大的连锁反应,全球经济全面放缓。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所带来的高风险无疑是诱发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本文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特点和成因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进行适度的防范和有效的监管。
美联储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在接受美国全国广播公司采访时说,美国正陷于“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这是他职业生涯中所见最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可能仍将持续相当长时间。为什么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能在全球金融市场引起这么大的连锁反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不断多样化的背景下,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存在着巨大的风险。2008年1月16日,f,威廉,恩道儿在全球研究(global research)上撰文,把导致次贷危机的责任人直接锁定在美联储身上,他说在格林斯潘主政美联储期间,极大地放松了对华尔街的金融监管,以至于出现了各种金融衍生产品。而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也强调了金融衍生产品对危机的催化作用,“它使委托关系链条太长,或者扭曲了委托关系,以至于无人在乎交易的损失,时间久了问题就要酿成危机。”鉴于此,本文通过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特点的分析,并探讨对此类风险进行适时的防范和有效的监管。
一、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译自英文规范名词financial derivative instrument。汉语可译为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派生品、衍生金融产品等。金融衍生工具由现货市场的标的资产(underlying cash assets)衍生出来,标的资产的交易方式如同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9号中的定义为“一项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于所依据的资产或指数的业务或合约”;在我国一般解释为由股票、债券、利率、汇率等基本金融工具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新的金融合约种类。金融衍生工具诞生的原动力就是风险管理。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以及住友商社在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中亏损高达28亿美元等巨大金融风险大案等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都证明了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近年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却越来越从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向高投机、高风险转化,具有下述突出特征:
(一)极大的流动性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等目的。但是,由此也造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在市场上转让,流动性风险极大。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法律及各国法律的协调赶不上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步伐,因此,某些合约及其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确,其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而要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功能和风险是其与生俱来、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任何收益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衍生产品只是将风险和收益在不同偏好客户之间重新分配,并不能消除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在为单个经济主体提供市场风险保护的同时,将风险转移到另一个经济主体身上。这样就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集中、更加隐蔽、更加碎不及防,增强了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破坏力。
(二)风险发生的突然性和复杂性。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另一方面它具有极强的杠杆作用,这使其表面的资金流动与潜在的盈亏相差很远。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的特点,会计核算方法和监管一般不能对金融衍生工具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反映和有效的管理,因此,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爆发具有突然性。金融衍生产品把基础商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规格等予以各种组合、分解、复合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日趋艰涩、精致,不但使业外人士如堕云里雾中,就是专业人士也经常看不懂。近年来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灾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缺乏深层了解,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运作风险在所难免。
(三)风险迅速蔓延的网络效应。由于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的保证金,便有可能获得数倍于保证金的相关资产的管理权,强大的杠杆效应诱使各种投机者参与投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既能在一夜之间使投资者获巨额收益,也能使投资者弹指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会通过自身的特殊机制及现代通讯传播体系传播扩展,导致大范围甚至是全球性的反应,轻则引起金融市场大幅波动,重则酿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网络传播效应加大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二、金融衍生工具产生风险的原因
(一)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交易者、经纪机构与衍生交易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衍生市场是一个创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市场,新的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这些新的产品很多是为了规避现有的金融制度和管制安排,因此衍生市场的监管难度就更大。另外,交易者对自身的行为和信用状况的信息肯定多于监管者所拥有的信息。监管者要想使交易者吐露自己的私人信息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经纪机构对自身的交易设施、员工素质、资信水平及服务规程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得更为全面,而交易者则无法低成本地得知上述各个方面的信息。交易者不能确切知道经纪机构真实的服务质量,只能凭借经验推知所有经纪机构的平均服务质量,并按这个平均服务质量支付佣金。最后经纪行业里只能剩下服务质量最差的经纪公司,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控制系统,规定交易种类、交易量和本金限额。慎重选择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
(二)监管机构的监管缺失导致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拉大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投资银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将买来的不同信用级别、不同收益率的各种证券进行分割、打包、组合,然后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最后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然后再在金融市场上出售买给对冲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以cds(信用违约掉期)为例,cds是一种贷款违约保险,它的出现源自于银行转移信贷风险的需求。cds合约并不是在公开市场公开交易,也没有特定的结算机构为其结算,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辅助进行交易的。在交易的过程中是不受任何机构监控,只是双方私下缔结的合同。cds市场规模如此之大而没有监管机构进行管制,对其交易产品也不能进行风险评估,华尔街的银行家利用杠杆操作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放大功能进行大量套利交易。正是由于这种自由市场经济缺乏监管才造成了历史规模如此之大的金融危机,由此也就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放大功能。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
衍生金融工具是为了规避金融市场价格风险而产生的,然而运用不当,其中也蕴涵着巨大的风险。在投资日益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如果不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对冲和规避外汇及利率风险才是最大的风险。在实际业务中面对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风险,相关各方面应该积极地做好对风险的防范和监管工作。
(一)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和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机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风险管理.这是各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实践的共同经验。多数国家建立政府监管机制、行业自律监管和交易所自我监管三级监管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对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进行监管。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通过制定运作规则,交易所制定规章和业务惯例,对衍生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这种三级监管结构可以实现对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应当包括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评估机制、风险分析机制和风险报告机制。进行风险管理时首先要计算风险敞口头寸,即市场价值。同时应建立分层次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使其能够科学、合理、系统地反映整个体制的风险状况。
(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披露,提高经营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透明度。公平竞争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重要特征,其公平竞争性主要表现在: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共同的交易规则,确保市场不被少数交易人员操作垄断,这是防范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风险的重要保证。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是一种尚未履行的合约。在合约签订之时,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已确定.而交易却要在未来某个时候履行或完成,这就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要求实体的管理当局应将衍生金融工具按照iasc所披露信息的性质进行适当的分类,说明其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披露每一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范围和性质以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因此企业要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改革传统会计记账方法和原则.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程序,以便管理层和用户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风险暴露情况,制定相应对策。
(三)加强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单一国家和地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鞭长莫及,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已成为国际金融界和各国金融当局的共识。在监管立法中,我国可以参考国际组织指导性文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使风险监管与国际社会接轨,例如《巴塞尔协议》、《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机制》、《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信息框架》等文件,都对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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