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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安全保护制度

时间:2024-04-26 11:35:33

导语:在景区安全保护制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景区安全保护制度

第1篇

 一、维护景区资源,保障旅游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的保护风景旅游资源,大队把景区的资源保护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对擅自违章建设、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建坟或其他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毫不手软。主要工作如下:1、依法查处各类违章建筑,早发现、早处理,对一意孤行者交由法院强制执行。10月12日,对不进行整改的钉子户,我局会同玉苍林场工作人员对玉苍山景区玉苍道观旁的简易棚进行强制拆除,电视台拍摄了整个拆违过程,播出后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2、青山白化回潮,建一个拆一个。近段时间抢建、翻建坟墓的现象有所抬头,我们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谈话取证,扣留施工工具,并依法现场拆除。10月18日,我局会同金乡镇政府、炎亭管理所共三十多人,进行声势浩大的青山白化整治行动,对在15、16日双休日期间抢建、翻建的两座坟墓进行现场拆除,同时电视台跟踪拍摄并报道了此事,对景区青山白化治理,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宣传、警示的效果。3、景区资源保护,迫在眉睫。8月25日我局和林业部门配合浦亭乡打击非法采石活动,对一非法采石场进行清理,发现该采石场有刚作业过的痕迹,人员已逃离,于是没收了采石场作业用的机械葫芦等非法的设备,捣毁非法采石的各种设施,严厉的打击了非法采石者的嚣张气焰。26日接到群众举报,渔寮联盟村穿境公路正在进行改扩建,路直通渔寮大沙滩,据现场勘察工程已经基本完工,恢复起来有极大的难度,局里以人为本考虑到村民的利益,决定在靠近沙滩的路段改为台阶上下,保留公路为村民提供方便。

 二、突出旅游安全、确保旅游发展的生命线

 1、为贯彻市旅游局和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3月23日我局会同县工商、卫生、消防、质监、海事等部门,走访了全县各大景区、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对全行业进行了一次系统、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中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查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此次检查涉及面之广、联合部门之多,都是有始以来第一次,为风景旅游监察工作开辟了一种全新的模式。

 2、安全事故,警钟长鸣。5.4和6.11事件给正自得于以安全工作为荣的我们当头一棒,如何给游客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旅游环境?怎样创造这样的环境?以确保此类事故不再发生,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局举一反三,对景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并督促整改,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此次整改局领导非常重视,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整改,使整改工作很快得以完成。6月27日我局会同县工商局、马站派出所,对渔寮景区民房住宿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设施设备的经营场所责令进行整改。7月28日我局联合海事、港航、质监、安监、渔寮乡,对渔寮景区沙滩娱乐项目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经营户不予运营。

 3、全力以赴、做好防台抗台工作。今年台风频频光顾我县,给各行各业带了很大的损失,旅游也不例外,考虑到以人为本,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我大队深入抗台第一线,协助景区管理所做好人员的撤离和物资的转移工作,驻守景区,协同抗台,直至抗台工作结束。

 三、不断加强行业管理,改善旅游市场形象

 以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游客满意”为目标,今年来,我大队一方面加强对景区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抓市场整顿,以规范旅游市场为重点,配合局及旅游科做好行业管理与整治,内容如下:1、分别在“五一”、“十一”前夕联合工商等部门开展旅游黄金周节前大检查,以创“双十佳”活动为载体,根据内容要求,排查安全隐患,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台帐。2、积极受理旅游投诉,展示旅游窗口形象。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新问题的不断显现,对如何协调好游客和被投诉者之间的纠纷提出更高的要求。今年共有投诉12起,我大队依照程序,查明事实,以保障游客利益的前提下圆满处理了各个投诉。

共2页,当前第1页1 3、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管理人员素质。为了提高景区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3月9日在玉苍山举办了为期两天的风景旅游管理人员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局机关人员、各景区管理人员及旅游行业相关人员,通过聘请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林业局和市旅游部门有关专家讲课,围绕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森林防火知识、风景旅游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的学习,为奋斗在旅游基层一线的管理员工,提供了一次宝贵的学习和借鉴的机会。

 四、积极配合做好局里的各项工作

 1、我大队听从局里安排积极协助宜山镇林梁村开展褪色污染整治活动。今年来共集中行动3次,捣毁褪色池五十多个,收缴废布料两吨多,褪色水一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积极配合旅游宣传促销。⑴5月28日-29日我局与温州电视台、温州都市报、苍南移动公司等单位组织的“美食美景欢乐游”百辆小车、千人自驾游活动,我大队全程参与保卫工作。⑵首届苍南旅游形象大使比赛,监察大队全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⑶9月27日-28日我局与县烹饪协会共同举办“苍南县旅游小吃美食节”,大队全体人员参加保卫工作。⑷参加温州旅游节。积极配合旅游科开展宣传促销活动。

 2007年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大景区的资源保护力度,把景区的安全保护例为日常工作的重点,以点带面做好如下工作:⑴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巡查。⑵发动声势浩大的景区保护宣传活动。通过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的形式,宣传风景旅游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⑶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务必做到从严从重处罚。

 2、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燃。

 ⑴杜绝明显的安全隐患,对不易察觉和不易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求各企事业进行自查,并制定详细的整改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争取在明年年底前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场所。

 ⑵针对景区日常工作实际,对如何处理违法违章、旅游投诉、应急安全等进行专项培训,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一次预案演练。

 ⑶每次节前都要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3、认真协助抓好旅游行业管理。

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旅游文化小镇;旅游资源;3+X”风险规避

一、引言

自从我国旅游业推出文化旅游项目以来,旅游文化小镇已经成为各地旅游建设的一个亮点,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时,为防止出现风险和影响其安全(实质是原真性保护)性而采取风险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估等措施,全面掌控非物质文化进旅游景区的安全局面,有效规避风险,实现旅游景区经济效益最大化,有效地拓展旅游市场,为做大做强旅游经济,大幅度增加旅游经济收入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现状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是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但时刻不能松懈对其开展必要的保护工作,专家们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等具有建设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2010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筱云受文化部非遗司委托,主持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现状及扶持政策调研报告》,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技艺、美术类等项目生产性保护现状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了可行性对策建议。(1)生产性保护理论生产性保护理论的提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地进入旅游景区提供了理论依据。以吕品田等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传统技艺和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进一步诠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内涵,对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的理念、范围、原则、作用和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2)生产性保护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一般可分为表演、展示和展出三大类,其中就包括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生产性保护内容。根据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将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过程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十分重要,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进入旅游景区,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就是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保护性措施之一。

2.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消失危险,有关文化管理及保护部门,必须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及时研究抢救性保护对策,才能确保面临消失危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原真性保存下来,并保证能够得到有效地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是指那些面临消亡状态的民间文学、作品、项目、形态及传承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其活的生存及传播状态全方位记录下来,创造出适合它们长久生存的环境和条件。以山东省为例:全省共有17市138县创新“村报普查线索、乡点项目、县做规范文本、市整体收集、省全面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作流程和普查方法,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如下表所示。

3.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符合抢救性保护的原则,是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成果及具体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来源于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所含整体论的思想,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源、环境和相关人群等要素。在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表现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性、系统性、全局性保护。

4.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是一种富有创新的保护模式,针对仍具“活态”生命力强健的项目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便其“活态”项目有效传承和延续,在我国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落到实处。

(二)旅游文化小镇规划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旅游飞速发展,旅游文化小镇以整合文化旅游等元素为特征迎来空前发展机遇。集文化、休闲性和娱乐等为一体的旅游模式成为当前旅游业最受人们追崇的外出旅游的形式。因此凸显当地传统文化元素的旅游文化小镇建设就成为必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也是发展旅游事业的必然趋势。文化旅游是继休闲、观光、度假等传统旅游项目增添的又一崭新的旅游项目。目前,能够为游客提供具备厚重历史传统文化内涵等特性的旅游文化小镇就是适应旅游业发展的产物。旅游文化小镇涵盖文化、休闲、观光、度假、运动等诸多旅游元素,以文化旅游产业为核心,整合一系列相关产业,创建高效的文化旅游产业集群,不仅能促进旅游城市景观、基础设施、文化产业结构、城市就业等方面深刻变革,同时也能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在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选择中国的名村(名镇),挖潜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让其成为自身的文化资源,避免旅游文化小镇同质化而注入文化之魂。

三、非遗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

(一)非遗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

为提升区域旅游经济发展效益,取得文化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的成功,地点的选择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选择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基础,以江西省为例,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江西省已经公布了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见下表所示:从述表中所显示的数据表明江西省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旅游景区的开发形式;其次是舞台表演形式;第三是现场体验形式;第四是开展活动形式;第五是商品展销形式;第六是宣传展览形式;第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具体项目和相关文化产品。主要推进措施:措施之一是提供支撑平台,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项目中,要全方位筹集资金,争取政府等多方支持,搭建旅游文化小镇整体硬件支撑平台,构建科学地配套基础工程设施和后勤服务保障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位也要为其项目进旅游景区安全提供保障。措施之二是旅游文化小镇管理层必须组织力量深入挖潜、开发和利用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所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形式制造出旅游产品、演艺节目等。措施之三是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将旅游文化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文化小镇亮点,通过多种渠道强力推广,使其成为延续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措施之四是积极探索旅游文化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形式和途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景区并形成良性互动、利益共享、互惠互赢的新格局。

(二)“3+X”风险规避

1.“3+X”风险规避理论概述

“3+X”风险管理理论基础是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现代风险理论正式被世人接受是基于梅尔,赫奇的著述《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威廉姆斯的著作《风险管理与保险》的面世。风险理论的发展历经了传统风险管理、金融管理、内容控制和企业风险管理理论等过程,经过多种整合和多年发展搭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早已成为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已是不争的事实。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包括风险监测、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三个体系。“3+X”风险规避理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的安全保护措施得以强化,作为一门新兴较为先进的管理学理论,是建立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基础上,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的安全保护管理引进上述理论无疑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风险监测、分析、评估、识别和衡量,从而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实现风险规避。

2.“3+X”风险规避主要内容

“3+X”风险规避的目标实现,必须实现风险的的监测、分析、评估、识别、衡量并达到风险规避目的,为最终决策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其中监测是识别的基础,分析是识别的关键,评估是风险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采用“3+X”风险规避理论,首先必须对其机理有比较深入地了解,其中3代表风险监测、分析和评估而X则表示风险预警、防范和补救等措施。该研究成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实践中可用于规避可能存在的可预见性或可能隐藏的各种风险,并能针对上述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产遗产进入旅游景区不仅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能有效地开发利用,发挥最大的旅游经济效益,最终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3+X”风险规避研究涵盖范围

“3+X”风险规避研究涵盖范围: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效利用是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文化小镇经济发展的源泉。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在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必须考虑其存在风险。因此,“3+X”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防范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进行充分论证,最终提出科学地可行性工作方案用于指导实践,实现的旅游文化小镇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我国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安全进入旅游景区工作,成功的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十分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文化小镇的文化魂,为了科学地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风险规避问题研究显得尤其重要。因此,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其目的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后划分出相应危险等级,积极寻找应对策略,消除不安全因素,将其存在的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因素降到最抵点,就是要发挥其在旅游文化小镇中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将风险降到最低。

4.“3+X”风险规避具体实施

“3+X”风险规避的具体实施,其核心内容可分为方面,一方面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要对“3+X”风险规避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的影响进行研究。(1)采用通常使用的风险评估手段来评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手段的采用是指在风险发生前后对人们的生命、生活及财产造成的损失,量化评估风险的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中所包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过程中,可以采用上述风险产生危害程度和概率依据相应的风险管理理论进行等级划分,一般情况下可划分为蓝、黄和红三个级别。(2)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来实现风险控制。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关系研究,从中寻找出存在的有机联系,建立相互促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机制,共同监督其有效运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科学合理。(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查找风险评定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发生,避免过程风险发生,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风险监测、分析、评估及规避一览表:根据风险对后果的影响程度大小可以设定风险点相对小的为蓝色等级,该风险对后果不会造成太大的危险,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为不符合管理规范。风险应对策略: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加大经费的投入,完善软硬件条件,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综合素质。根据风险对后果的影响较为严重的划为黄色等级,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是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风险应对策略:严格制定有有效的管理制度,强化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力度,严格工作程序,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根据风险对后果影响为严重的划为红色等级,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是产生了严重的违纪违规后果为严重,风险性质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风险应对策略:从抓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的教育工作,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者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要慎重,因为存在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隐患,必须时刻保持牢固的风险意识,要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工作的前提下,引进先进的“3+X”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防范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安全性、可靠性和必要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有机融合,促进旅游文化小镇经济腾飞。

参考文献:

[1]王东.国外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综述[J].金融发展研究,2011,2:23-27.

[2]单晓维.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J].兰台世界,2014,35:90-91.

[3]刘娜.从山东古筝乐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与生态性保护[J].艺术百家,2011,6:185-187.

第3篇

为切实推进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创新体系建设,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市安委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创新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11号)精神,结合我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40号)为主体内容,以落实旅游安全法律法规为重点,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积极探索旅游行业安全事故防控的有效途径,全面提高旅游行业安全事故防范的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落实旅游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完善旅游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旅游经济安全、有序、健康的发展,为我县实现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提供坚实的安全工作基础。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旅游局、旅游集团公司指定具体科室,负责行业监管工作;各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按照法定要求设立安全管理科室或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景区(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安全组织机构要分别根据自身的职责和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健全和完善旅游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健全和完善以“企业为主,行业监管,综合联动”的旅游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形成“相关部门联合抽查、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全面自查”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四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责任落实。

(二)建立旅游景区(点)安全设施评估体系

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根据我县景区(点)安全管理的着重点,确定安全评估体系6个评定项目:(1)危险地带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防护栏、水上拉网等)是否齐全有效;(2)消防、防火等设备(重点是室内旅游点消防设备,森林公园、风景区等防火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有效;(3)闭路监控系统是否设立并正常运行;(4)游览游乐服务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备以及地面防滑处理、无障碍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规程;(5)特殊旅游项目的安全设计、评价、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是否合理。以各个项目的基本情况、现状评估、整改要求等为基本指标,建立安全评估体系,同时落实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确定整改完成时限。

(三)强化旅游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1、加强旅游饭店消防和食品安全督查考核。一是落实职能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充分运用行业管理职能,坚持做到非星级饭店安全工作与评星挂钩,星级饭店安全工作与星级复评挂钩。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宾馆饭店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年度安全工作教育及培训,是否制定应急安全处置预案或方案,宾馆饭店的消防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监控系统、公共疏散通道、公共聚集场所、服务区域内紧急疏散标志及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是否合格和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查。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原料的进货渠道和制作加工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预防,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加强旅行社安全规范经营。一是规范用车。旅行社必须用正规旅游车队的车,严格禁止使用“黑车”。二是健全“一团一报”制度。旅行社凡组团用车,须向旅游行业部门申报用车计划。三是规范食宿。定点的社会饭店必须具有一定资质,禁止到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社会饭店食宿。四是严格管理驾驶员。导游员与驾驶员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坚决防止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车,坚决防止旅游交通事故发生。五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无资质运营的旅行社进行非法经营,杜绝扰乱经营秩序和影响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3、深化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建设。以创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为契机,深入开展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以旅游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旅游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和安全隐患动态监管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自改的主体责任为抓手,逐步健全全县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二是对旅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督,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对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针对旅游企业不同类型特点,搞好分类指导和定期督促检查;四是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效果的落实,对安全隐患排查、报送、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告处理结果。

(四)健全重大节庆期间旅游安全社会联动机制

积极运用“5·19”、“5·20”旅游日积累的安全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重大节庆期间安全社会联动体系建设。一是细化检查,建立节前安全检查制度。重大节庆前,主动组织协调公安、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各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指导景区增设安全标示,加固防护设施,对各个环节进行安全评估,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责任分解,督促整改;二是加强重大节庆期间的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对全县干线公路路况、桥梁的通行状况进行详细、全面的专项检查,对景区重点路段、重要节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更新缺损标志标牌,保证旅游公路的安全畅通;三是全员发动,提高重大节庆旅游安全保障能力。在通信保障、交通状况、景区设施、应急处置等诸多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完善工作预案,全社会发动,并做到人员的“五定”: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确保人员到位、物资到位、组织到位。

(五)推进旅游安全信息化预警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信息化预警体系,推进旅游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一方面,做好旅游安全信息基础工作。逐步完善各旅游景区(点)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机构和人员,改进安全设施设备。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对旅游目的地的气象、水文、地质等旅游安全状况的评估,向旅游者前往目的地旅游的安全信息;另一方面,积极发挥移动通信渠道作用。加强对主要旅游景区安全监测,逐步实施对旅游团队的全程监控,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渠道及时旅游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特别是对旅游设施和旅游区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资料和信息,做出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推进旅游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一是制定完善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程序等相关内容;二是建立应急救援人员和完善设备。设立医疗室,有专职医务人员,备日常药品,急救箱,急救担架等器材和设备;三是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工作步骤

县旅游行业安全事故防范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4月1日-5月15日)。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拟定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5月16日-6月30日)。摸清安全现状,梳理工作重点,提出具体措施。

第三阶段(7月1日-9月30日)。分解落实责任,实施具体措施,建立工作制度。

第四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总结经验,自查整改,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旅游行业安全事故防范创新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牵头,旅游局、旅游集团公司安全组织机构认真抓落实,旅游企业和景区(点)全力配合,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强化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层层确立“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二)认真组织,明确分工。围绕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进行细化、量化,实施过程要有项目、有行动,做到项目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完成时限落实,确保工作抓具体、抓深入、抓到位。

第4篇

[摘要]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事法律为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导、制akrON的救助。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景区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景区可举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游客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第5篇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审批。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第四章旅游者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四)依法申请仲裁;(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漂流、攀岩、蹦极、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自由和违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预告。

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实行旅游企业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企业的开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事项。

第四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降低或者取消其质量等级。

第四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加强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旅游、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涉及使用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前款规定的旅游投诉具体事务,可以由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经营管理规定应予处罚,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拒绝或者妨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旅游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第6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强化执法为主线,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问题,加快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增强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理念,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能力,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主要任务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主要任务是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在水陆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旅游、职业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打击八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即:⑴无证生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⑵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⑶存在超层越界、尾矿违规排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⑷车船超速、超载、非法运营的;⑸瞒报事故的;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⑻地方政府掌握的严重威胁本地安全生产的其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行动步骤

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贯穿于“安全生产年”之中,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至20日)

各乡镇(场、区)、县政府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订行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搞好宣传发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动员,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

由各乡镇(场、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理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尤其要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水电、建筑、水陆交通、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开展自查自纠,坚持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乡镇(场、区)、县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日常执法检查和集中开展执法相结合、全面监察执法和专项执法相结合的办法,集中整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阶段:督查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1月20日)

各乡镇(场、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次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部门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进行督查。

五、行动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一是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充分依靠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开展广泛的法律知识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行动,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是实务型的业务培训,在“务实”上下功夫。同时,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搞好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网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安排专项经费,添置必要装备,加大对乡镇委托执法的指导检查,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场、区)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相对稳定基层安全监察员队伍,加强基层执法监管。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三)规范执法,依法行政。一要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对执法资格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二要规范行政执法。对所有的案件,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切实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三要加强执法监督。要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责任单位: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四)突出重点,搞好日常安全监察执法和专项安全监察执法行动。以防范大事故、整治大隐患为目标,把握重点季节、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地区,重点开展专项监察执法。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综合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1、道路交通。执法重点是: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拖拉机、摩托车违章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运输企业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超长客运安全管理措施、“五不出站”制度、“三品”检查、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关等源头管理方面;公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局、农机局。

2、水上交通。执法重点是:客(渡)船舶签单管理、超员超载、非客船载客、争抢航道、冒雾冒险航行、救生衣常态化管理等方面。

主要责任单位:交通局。

3、危险化学品。执法重点是:查处非法、无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着力开展危化品安全保护装置专项监察执法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

4、烟花爆竹。执法重点是:查处烟花爆竹非法、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配备及维护保养专项监察执法。

主要责任单位:安监局、公安局。

5、非煤矿山。执法重点是:查禁露天矿山掏底崩落开采,限制并加快淘汰浅孔爆破;查处无序开采的小矿硐群;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超量排放存储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环保不达标的;今年重点开展打击无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专项监察执法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供电公司。

6、消防及公共安全。执法重点是: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的火灾隐患;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全,疏散通道、出口安全畅通情况;重要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和检测情况。

主要责任单位:公安局、气象局。

7、旅游。执法重点是:各类游乐设施的安全维护、检测;旅行社安排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和租用旅游车辆情况;旅游客运趟次签单和旅游客车安全管理情况。

主要责任单位:旅游局、公安局、质监局、交通局。

8、大型重点工程、建筑及城市公用设施。执法重点是: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水电站、公路等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落实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及勘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保证安全投入;以防范坍塌、高坠等事故为重点,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治理施工现场技术措施、指挥作业等环节的隐患;切实加强重点工程施工地边坡治理,弃渣处理,严防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对隧道施工加强超前勘探及通风,防止瓦斯爆炸、坍塌事故的发生。

主要责任单位:发改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经委。

9、职业健康安全。执法重点是:生产性粉尘、毒物、物理性等职业危害的控制和防护。

主要责任单位:安监局、卫生局。

各行业和领域专项执法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另行制定下达。

第7篇

一、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方面:要重点排查危化企业安全技术设施装置、长输管线、压力管道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治理情况;电气、仪表、流量计等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等工艺安全技术、关键设备及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24小时实时监控情况;冬季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烟花爆竹方面:对照新实施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核查内外部安全距离、可视监控或远红外监控是否正常、消防设施是否完备可用、仓库内烟花爆竹是否混存、堆垛码放是否符合规范、内外标识是否齐全、是否超量超等级储存、温湿度记录是否登记、是否进行应急演练等,并组织对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期间的连续安全检查。严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建筑施工方面:重点检查“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的配备情况;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及临时办公用房采暖保温、用电管理情况;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触电、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防冻和防滑等安全防护的管理情况;起重设备、大型机械使用管理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按方案施工情况;组织开展冬季安全施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深基坑工程、钢筋工程、装饰工程的冬季施工安全管理以及落实工序管理监控措施的情况。

交通运输方面:重点检查投入运营的机动车及有关生产设施的安全检修保养情况;对职工开展冬防安全教育情况;长途客运行业落实特殊天气驾驶操作规程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情况;车站变电室、危险品储存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情况。

消防安全方面: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特种设备方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和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日常运行、检查维护及记录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社区、楼宇运行电梯的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检验、设备保养维护情况。

冶金和制造业方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和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考核情况;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并为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配备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情况;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的安全性能可靠适用情况;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情况。

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方面:要全面检查使用炉火取暖的工厂、工地、园林、学校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防范一氧化碳中毒的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二、职责分工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区安委会牵头,按照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

1、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检查和督查工作。烟花爆竹的打非工作由区公安局负责。

2、区安监局、区国资委、区商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冶金、商贸等企业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

3、区建管委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

4、区交警*支队负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检查和督查工作。

5、区消防支队、区商务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

6、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1.准备部署阶段(今年11月)

区安委会以及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制定冬季百日安全无事故工作方案,并向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进行动员部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

2.企业自查和相关单位检查督查阶段(今年12月至明年3月)

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冬季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1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区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

在企业自查的同时,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冬季百日安全无事故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列出明年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目标。在3月20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后报市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检查内容、重点领域和检查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开展检查,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第8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努力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夯实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基础,尽快实现消防安全形势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和工作任务

针对*消防硬件尚不完善,情况复杂的实际情况,以消除居民用电、用火不规范,违章搭建、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等火灾隐患,增强居民消防意识为目标,对**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当前最紧迫的是先从预防上着手,采取应急措施,严格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尽可能减少意外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消防安全形势根本好转和长治久安。

(一)对室内外老化、乱接乱拉的电气线路进行更换、整理,对走廊、室内的电气线路全部采取防火护套保护,对古建筑内的电闸全部改用空气开关,电表按电力部门要求统一设置。

(二)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杂物,增加消防安全通道,每个宅院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并装置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

(三)禁止居民使用电炉、热得快、大功率电器等;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材等易燃物品;居民厨房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每个厨房必须配备一只2公斤以上的灭火器,液化石油气瓶每户不得超过二瓶;居民如要烧纸、焚香等时,必须指定地点,并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擅自改变古建筑住宅的使用性质,禁止将古建筑住宅未经批准,擅自转租。

(五)对设置的防火墙(风火墙)要采取保护措施,对损坏的要及时进行检修,对在防火墙(风火墙)上开启的门、窗要及时恢复原样。

(六)在能停靠消防车的河埠、消防栓旁划定消防车专用停泊车位,以保障消防用水,2.5米宽的街道(弄道)尽量开辟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对*现有的消火栓、地下水源管网进行维护保养、水压检测,在水压能达到正常标准的现有管网上增设消火栓。对被压埋、圈占的消火栓要进行恢复。对道路、弄道所设置的车辆行驶路障和违章建筑、构件及时拆除。

(七)对*内现有的消防泵、灭火机等消防器材装备要进行维护保养,并配置消防艇(可用游艇改装)、小型消防车,成立一支*旅游企业为主体的专职消防队伍。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对景区的灭火器、水带等消防器材配置到位,对现有的消防泵要经常保养维护。在重点部位、场所的醒目位置,要安装足够的禁烟、安全出口、安全疏散、安全警示等标志。

(八)根据消防规范,国家保护单位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在不能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古建筑,应在古建筑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以代替室内消火栓难以设置的问题,重点保护地段间距不能大于80米。在重点古建筑内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三、建立机构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特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组长:熊全龙

副组长:沈建平、汤月良

成员:朱建祥、徐国华、盛云标、华新民、朱新春、万子牛、袁菊林、朱学斌、孙荣生、何继乔、徐惠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组、整治组、维稳组。各成员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主任:沈建平

副主任:陆斌、陈文金、沈益平、孙金根

主要职责:负责日常处理工作,做好协调等工作。

(二)宣传组

组长:朱学斌

副组长:钱红梅、旅游局

成员: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给*居民的一封公开信》、宣传横幅、固定式宣传栏、消防知识手册、消防教育专题片、新闻报道等,营造整治氛围。对居民和单位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增强消防意识等。

(三)整治组

组长:沈建平

副组长:汤月良、华新民、徐国华、朱新春、何继乔

成员:万子牛、盛云标、袁菊林、何文庆、朱学斌、孙荣生、朱永根、叶昕炯

主要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以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居民区及私宅的整治工作由汤月良负责组织实施;

*直管公房的整治工作由华新民负责组织实施;

*区级以上重点文保单位的整治工作由徐国华负责组织实施;

*景区的整治工作由朱新春、何继乔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并密切配合。

(四)维稳组

组长:朱建祥

副组长:金坤方、蒋月峰、局

成员: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对整治进行抵制或暴力抵制行为的应急方案,对抵制者进行谈话,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无理上访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解释,平息事态。

四、工作步骤

从11月1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1.通过新闻媒介、标语横幅、宣传手册、动员大会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居民广泛宣传消防安全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居民及相关单位明确整治任务和整改目标,形成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2.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定整治名单,签订整治责任书,明确整改标准、整改到位期限和超限应采取的强制措施,确保达到整治目标。

3.开展对*居民相关单位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掌握相关消防安全。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6日至12月20日)

1.根据实施方案限期整改公告,挨家挨户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达到整改标准。

2.引导督促街道、居委会及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同时,与达到整改标准的街道、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签订长效管理责任状,明确安全责任,防止整改出现反弹。

3.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居民和单位,由多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整改。

(三)项固提高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0日)

组织整治考核验收组,根据整改标准,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考核,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防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实践“*”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打造“平安*”的重要抓手。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思想统一,从讲政治、讲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估计到集中专项治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铁的决心、铁的手段、铁的纪律、铁的措施,采取高压态势,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从根本上彻底解决。

(二)落实责任,严格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如有灾能及时扑救。要明确居民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居民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落实整改任务。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落实整治的标准,逐家逐户,进行地毯式检查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

(三)加强教育,强化执法。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居民和单位对消防安全整治的认识。

(四)加强值班巡查。*旅游部门要在现有的保安力量的基础上,再增加“保消合一”人员,对*进行24小时网格化巡查,督促居民做好消防安全的防范,一旦有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警、少损失。要建立保安巡查工作责任和企业专职消防员值班责任机制。

第9篇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经营者;消费者;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其发展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他人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受害人有权对经营者或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请求相应的赔偿。安全保障义务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和性质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最重要的就是确定行为人是不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什么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首先要确定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的直接规定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的发展,社会中的危险事故越来越多。在特定的领域里,逐渐分化出许多相对的弱势群体,为保护这些弱势群体,出现了保护他们的专门的法律,有的法律中有部分条款的目的是保护他人的,这也会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

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对方的财产、人身安全尽一定的注意义务,不得使对方的固有利益减少。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中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三)缔约上的过失

在合同缔结之前,准备缔约之时,一方当事人因他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害时,原则上仅能依照为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谈判、甚至订约时,其间的信赖关系与日俱增,权利义务遂有调整强化的必要,因而产生了介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缔约上过失的责任制度。缔约上过失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合同无效或未完成的典型情形,这些具有保护性的缔约上过失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又一来源。我国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缔约上的过失。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主要有:

(1)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因此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工作人员在经营或者活动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管理和服务的瑕疵和缺陷,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

(3)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在防范和制止侵权行为侵害消费者或者社会活动参与者方面未尽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社会活动参与者损害的,构成侵权。

四、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更多的是出于公平正义来考虑的,不能很好的体现是法律用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其侵权行为或者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在直接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直接确定加害人时,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常态。虽然法律上规定经营者可以直接向侵权人(实际侵害人)进行追偿,但这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实现,因为真正应该为伤害负责的人在经济上通常为贫困者,受害人几乎无法要求其承担责任或支付赔偿金,经营者的追偿权也可望而不可即;如果真的可以追偿,对原告受损利益的维护也就不会出现诸多的担忧,法律条文也就不会对经营者的追偿权做出如此明确的规定。

(2)在实践中,因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完善,受害者在受到侵权(尤其是轻微的侵权)时,由于在异地,诉讼的成本有时高于索赔的赔偿金额,因此很多人选择放弃诉讼来维护权利,甚至放弃权利。

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设计的意图显然不在于惩罚犯下原告所指称的有过错的人,也即现行人身伤害侵权责任制度并非个人责任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更像是建立了一种廉价的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即一种无需支付保险费就能受益的非常特别的保险制度,受害人自己不购买保单或支付保险费却能在该保单项下受益。作为经营者的公司或公共团体有着明显的资金优势,这对受害人受损利益的救济更容易实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理念在这里得到充分彰显,而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则是对安排保障义务的一种放任。

五、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几点看法

(1)安全保障不仅要依靠安全保障义务人来采取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也要提高受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机率。在实践中,经营者应加强对自身服务场所及其员工的管理,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警示标语的设置,提醒消费者潜在的危险,不只是让经营者来单独承担保障义务,同时也应让消费者加入保障的行列中,只有让消费者自己具有危险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事故的发生几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降低事故的发生,维护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相处。

(2)完善安全保障义务的请求、赔偿机制,为受害人提供便利的主张渠道,维护好受害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当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我们应给予其提供便利的援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很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都是受害人不是当地人,他们很多都是外出旅游,在饭店、酒店、旅游景区、商场等各大消费场所消费时受到的侵害,若受到的是轻伤,可以当时就能向经营者索取相应的赔偿,若受到的是重伤,则当时受害人不能及时向安全保障义务人索取赔偿,由于不是当地人的原因,无形中就加大了消费者索赔的成本和困难,故政府应建立相关解决机制,加大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监督,维护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们应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完善解决机制,制定相关明文措施,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好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促成其向和谐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海鹰,孟雪苇,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