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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时间:2022-03-29 21:34:45

导语:在社区矫正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社区矫正

第1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 行刑社会化

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一种新型的刑罚处罚机制。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那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轻的罪犯,说明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按照两高两部的《通知》要求,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由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通过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它是刑罚理念由监禁化向非监禁化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是一种人道的处罚机制。

一、社区矫正的施行,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施行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

(一)刑法谦抑思想和刑罚经济原则。刑罚作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应当是正义之罚、文明之罚。{1}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发展进程,刑罚制度经历了重刑主义到轻刑主义的演化进程。古代的刑罚制度中,肉刑,死刑的适用占据着十分突出的地位,执行方式也充满着残酷和血腥。近代刑罚制度中,监禁刑成为普遍适用的刑罚,死刑的执行方式也采取了文明的方式。发展到现在,刑罚体系又从以监禁刑为中心,转变为普遍适用非监禁刑。建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所体现的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对于罪犯给予人道主义的处遇。这种价值取向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念,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刑罚具有惩罚性,但是刑罚的目的不是宣泄仇恨,刑罚的目的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轻刑主义比之重刑主义更为人道,也更为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社区安全。以社区处遇替代监禁手段改造罪犯,更容易达到促使罪犯悔改向上、重新融于社会的目标,同时减轻了国家在刑罚运作上的投入和负担,更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

(二)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标签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领域的主流理论之一。{2}该理论运用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之形成过程。根据此理论,违法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现象,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 “违法”甚至会被“合理化”而演变为行为人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将罪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 “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

(三)行刑社会化思想。行刑社会化是指尽可能对罪犯适用社会化的刑罚,对于必须监禁的罪犯也要尽可能多的让其接触社会,而社区矫正就解决了行刑社会化而去寻找过度性处置、半社会性处置方式的困难。社区矫正可以使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在社会上服刑,而使监禁的罪犯或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得以施展行刑社会化的平台。社区矫正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多的接触社会,使罪犯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二、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取得的成绩来看,施行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犯罪人更好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需要

1、 社区矫正可以祛除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符合刑罚教育功能

(1)社区矫正可以防止罪犯的交叉感染。

执行监禁刑的罪犯在监狱里会相互影响,通过对犯罪技术的交流,有可能在犯罪技术上互补,所以历史上有人称“监狱是犯罪的学校 ”,而把罪犯放在社区来服刑即可避免罪犯之间长时间的交流,避免交叉感染。从刑罚执行的实践来看,监禁刑并不能很好的去到防止罪犯再犯罪的功能,罪犯再犯罪的比例较大。

(2)社区矫正可以削弱罪犯在监狱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

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罪犯与社会没有脱离,仍能进行正常的人际,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使罪犯能实际的感受到来自亲属、朋友的关怀和照顾,消除孤独感。同时在社区中服刑,他既是服刑改造,又为社会劳动,既受执行机关的管理,又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有利于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3)社区矫正有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人权。

采用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使得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由于条件的限制而实际上被剥夺或者限制,如结婚权、离婚权、继承权、抚养权等,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冲突。虽然随着保护人权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监狱制度在改革中也注重了对罪犯一些基本权利的保护,如有的地区允许个别罪犯在服刑期间结婚,但这毕竟是少数,而且就是结婚后,很多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护和实现。如果罪犯在社区中服刑,有些权利不要刻意追求就可以得以保障(继承权),许多权利有了得以保障的平台(离婚权),这可以有效的稳住罪犯的心,维护罪犯家庭的稳定,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这体现了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

2、社区矫正可以使刑罚对罪犯进行“因材施教”,体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

社区矫正的出现使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有了更有利的执行场所,而使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监狱内能够充分的利用刑罚资源。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的并行使特殊的罪犯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教育和改造,这样能更有针对性的实现罪犯的教育改造,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监狱对广大群众来说就是高强、电网,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具体情况一切都是陌生的,最多也只是从电视、电影等媒体中知道一些表面现象。然而社区矫正使社会上的群众能够清楚的看到罪犯服刑的全过程或具体经过,这对群众特别是对潜在犯罪人来说就是一座警钟,体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

3、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

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不重新犯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在监狱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高度监狱化,这种状况会导致对社会环境缺乏适应能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适应狱外社会环境的问题若不能解决,不利于防止重新犯罪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

(二)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解决监狱拥挤,节省国家资源的需要

据统计,至2002年底,我国监狱押犯总数已高达154万余人,超过我国实际关押能力28万人,超押率为22.22%.另外,通过对山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和宁夏6个省(自治区)的24个监狱进行调查,罪犯人均居住面积占5平方米以上的仅占13.1%.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在押犯应保证其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所以我国监狱人满为患,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而过度的增长使监狱爆满,监狱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罪犯的心理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罪犯的改造质量。从1982年到2002年监狱在押犯人从62万增加到151万,增长率为150%,而同期人口增长比率为20%,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从1992年14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08亿元。而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另外监狱人口的减少使财政的压力也得到了缓解,从而节省国家资源,这是符合刑罚经济思想的。国外有资料证实社区矫正是最经济的刑罚方法,加拿大联邦矫正系统1992-1993年度的统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费用大大低于执行监禁刑的费用。下面是犯罪人每人每年费用:妇女矫正机构为91753加元,最高警戒监狱为70236加元,中等警戒监狱为42155加元,最低警戒监狱为36227加元,平均值为47760加元,社区矫正中心为28269加元。(平均值为每名犯罪人的平均费用仅仅包括与矫正机构的运行有关的费用,而不包括与假释有关的费用、矫正工作人员的训练费用、矫正管理机构的费用和加拿大矫正公司运行费用。社区矫正中心主要关押执行日间假释的罪犯,它是按照最低警戒度监狱的标准设计、建造和管理的。){3}

(三)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落实非监禁刑的需要

从刑法典的内容来看,我国非监禁刑的种类比较齐全,机构合理,但基本上都是以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执行机关,实际中由于公安机关将打击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且警力有限,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很多的时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结合此次专项监外罪犯专项检查情况来看,监外罪犯脱漏管情况严重;同时公安机关在执行非监禁刑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帮教措施,监外罪犯再犯罪的比率较高。可见现行的非监刑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与刑法确立非监禁刑的目的相违背。而社区矫正是由公、检、法、司、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共同执行,这就能使非监禁刑落到实处。

(四)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建设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及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需要

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在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上增加了社会实践这一课或直接在社会上服刑,把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使他们增强了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为未成年的心理素质和理性认识能力较差,但可塑性较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从事公共事业,让其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对其心理的成长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受害人多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特殊预防功能。实施社区矫正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教育,可以使其他未成年看到未成年罪犯服刑的具体情况,这活生生的现实就是一条警戒线,强化了一般预防的功能。

(五)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发展受害人、社区、刑事司法系统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关系的需要,适用恢复性司法的需要

1、社区矫正为罪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提供经济来源、精神安慰

罪犯可以利用社区服务或社区服务以外的时间劳动获得报酬,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即使无力赔偿罪犯也可以在社区中形成一定的公共基金,可以用于国家赔偿,缓解国家一定的财政压力。如果适用监禁刑,受害人就看不到罪犯服刑的具体情况,因为监狱是不开放的;但是罪犯在社区中服刑,受害人不仅可以看见服刑具体情况还可以监督罪犯的服刑。这体现了社区矫正给予受害人的精神安慰和补偿。

2、社区矫正可以给社区提供额外的人力资源,可以减轻社区公众的复仇欲望

社区可以通过社区矫正获得额外的人力资源,补充社区人力资源的不足。罪犯在社区中的公益劳动,可以改善社区的社会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人们通常把罪犯看成是违反社区标准或规范的人,因此他们认为罪犯应该对社区进行补偿。所以罪犯在社区中完全履行规则要求完成社区劳动时,人们就容易接受他们而重新回归社区。这样社区公众就会因为罪犯的符合要求的社区劳动而减轻对罪犯的复仇欲望,这符合刑罚的安抚功能。

3、社区矫正可以为刑事司法系统节省资源,改变刑事司法系统的自身形象

社区矫正的行刑成本严重低于监禁刑行刑成本,并且社区矫正在刑事审判时较普通刑事案件省去了好多环节,节省了刑事司法系统在刑事执行时所耗的费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活动有助于改变受害人、罪犯、社区公众对刑事司法系统的态度和观念。而罪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往往也使社区遭受侵害,但是以往的刑事司法活动并不关注这一点。社区矫正会使社区以不同的途径直接或间接的受益,从而使刑事司法系统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和配合。

4、社区矫正使罪犯本人免受监禁之苦,有助于罪犯培养良好习惯

社区矫正使罪犯不必去监狱服刑,可以避免受监禁之苦,从而避免由于在监狱服刑而产生的家庭问题、感情问题等。因为在社区中服刑犯罪人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社会带来的损失,就有可能感到愧疚,就不得不努力工作,来抚平受害人的创伤。所以犯罪人不仅要辛勤的工作,还要合理安排自己的开支,作好生活预算,勤俭节约,这就有利于培养犯罪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获得自由是一种梦想,囚犯总是为此而思虑。如果他们看到有一条比逃跑更保险和更可及的阳光大道,他们会立即奔向那里;他们做好事仅仅是为了获得自由,但他们毕竟是在做好事。不断重复的运动会变成第二本性,他可能使人养成习惯。” {4}

(六)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特色罪犯改造制度的需要

20世纪前后,世界行刑思想逐步从报应刑的思想向教育刑的思想转变,国际上大量采用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开放式处遇的行刑方法来处置犯人,增加罪犯与社会的接触,缩短罪犯与正常生活的距离,成为一种行刑理念。社区矫正不是主观意愿的产物,而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是监狱制度发展的一定时期的必然、积极的选择。而我国在这方面比较保守,行刑政策落后于国际行刑发展趋势,所以我们要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等形式的开放式处遇措施,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需要。从尝试引入社区矫正之初到如今的广泛试点,中国刑罚制度拉开了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发展的序幕,为探索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社区矫正制度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转贴于  三、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相较于以前的监外执行工作来说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进步,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

就目前来说,在我国由于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总认为罪犯就应该在高墙和电网的限制下得到惩罚,于是对罪犯苛处刑罚时仍以监禁刑为主体,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从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刑罚制度已被各国广泛使用。据统计,2000年,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也都在70%以上;英国、日本超过50%;韩国和俄罗斯比例较低,但也分别为45.90%和44.48%.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5}以重庆为例,重庆每年假释的比例约占在押犯人数的1%左右,缓刑的比例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仍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10%.

(二)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实施社区矫正必将涉及如何实现行刑社会化、经济化、开放化的问题,更是一个长久的、极富挑战性的命题。在我国社区矫正采用的是先试点后立法的方式,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各地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制定出了不少的规定,但问题突出,表现在:1、相较于以前的监外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步;2、各地关于社区矫正规定不一致,存在矛盾和冲突。没有法律支持的社区矫正就无法可依,使得社区矫正的很多制度显得苍白无力。在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饯行社区矫正工作就会畏首畏脚,面对当事人的提问有的时候很难做出回答,容易尴尬局面。

(三)社区矫正在某些地区出现“赶鸭子上架”的局面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制度,其推广应采取以点到面的方式,但是却在一些建设不完善的基层社区中被盲目的效仿、施行、变相施行或超前施行,而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给社区矫正的实施和推广带来负面影响。有些基层社区建设根本不够施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但是为了“面子”、“赶时髦”也盲目效仿或施行。它们的条件不许可,各方面建设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使社区矫正根本不能落到实处,而导致罪犯刑满释放后感觉不到刑罚惩罚性进而重新犯罪,使公众对社区矫正失去信心。如美国的70年代,公众认为犯罪已失去控制,而对社区矫正的热情骤然下降。另外,有些基层社区不考虑实施社区矫正时公众的想法而强行上马,使社区公众不能接受,产生疑虑和歧视或产生对立情绪,则他们就不可能很好的配合相关的工作。社区公众就会对社区矫正失去信心,给社区矫正的全面实施和推广带来困难。

(四)缺乏规范有效的考察评价、奖惩兑现机制

综观我市制定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中没有执行对社区矫正罪犯的考核奖惩制度,使得对社区矫正罪犯的考核奖惩缺乏依据,影响社区矫正罪犯积极改造的信心。就全国其他地区来看,虽然有的地区已建立了相应的考核计分、奖惩办法和程序,但关键是如何与有关公安、审判、监狱机关衔接配套,缺乏规范有效的制度标准,缺乏硬性和刚性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保持一定的惩罚力度。然而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方法保持社区矫正的惩罚力度和幅度?判断矫正效果优劣标准如何确定?被矫正者权益的保护如何保证?等等,都是尽快明确的。如试点实践过程中,有影响力的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就比较难,审批程序和手续过于繁琐,不易操作,对矫正对象的触动不大,无法真正发挥对矫正对象的制约作用。

(五)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刑法》第85、7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217、214、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任务较重,无暇它顾,至今也难以安排专门的警力来负责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跟踪管理,更谈不上对他们的教育矫正;而负有矫正犯罪之责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不属于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能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而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想管也管不了,造成非监禁性服刑人员“两不管”的“真空状态”,这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由于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是两个不相隶属的机关,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来监管矫正罪犯。这种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的状况,必然难以形成普遍适用于各种刑事处分的方针、政策,破坏国家行刑制度的统一性和造成监管矫正工作的脱节,导致了刑事执行权力资源配置失衡,出现某些部门权力资源过剩,另一些部门权力资源供应匮乏的现象,无法使行刑权力资源产生最佳的效益。另外,把某些刑事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其实质就是把侦查机关与行刑机关合二为一,这有悖于现代刑罚观重视行刑和刑罚效益的精神,也难以贯彻宪法所要求的各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六)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

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有两个: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从而提供对社区公众的保护;二是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包括对他们的咨询、更新,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时,一般都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而我国相对较落后。

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法律滞后、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这些制约因素实际上也是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制约因素有:一是在观念层面上,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的端正;二是在体制结构方面,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在国家的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还不高;三是从维护司法人权方面来看,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仍没有予以充分重视;四是社会转型使得对被社区矫正对象考察监督的难度加大。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为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应着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定行刑法典,统一行刑权限,明确社区矫正的主体

从国外的情况看,刑事裁判的执行大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负责,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从长远看,制订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并将行刑权集中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应是我国行刑法制发展的方向,这对于全面、系统地规范行刑权的运作,提升行刑机关的法律地位,加强狱内改造同狱外改造的衔接配合, 推动行刑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 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构建统一行刑权的同时,对行刑权的监督制约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这是保障行刑公正、防止行刑权滥用的必然举措。具体做法为立社区矫正局,司法厅设立社区矫正局,市司法局下设立社区矫正局,各县(市)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处,乡镇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配置专门的具有资格的社区矫正队伍,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设立社区矫正专业主修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学、矫正教育学,罪犯改造学等必备学科,为蒸蒸日上的社区矫正工作供应合格人才。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中国非监禁刑真正落于实处;另一方面,给社区矫正一个合法身份,避免无法可依而引起的执法尴尬。

(二)完善社区矫正操作

在制定《社区矫正法》的同时,要制定每种罪犯和判处每种刑罚的罪犯以专门的矫正方案、实施细则。要首先考虑每个社区的特长及可以矫正罪犯的种类,还应考虑罪犯的特长,然后对罪犯和社区具有针对性的“各就各位”,充分利用社区和罪犯各自的长处和优越条件进行矫正,优势互补。在每个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刑之前,要对被告人能否适用这一刑罚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包括其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个人情况(包括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年龄、性别、婚否等)、家庭情况(包括成员和睦情况、成员结构、是否完整、经济情况、经济来源等)、工作、生活环境及其主观恶性,悔改心理及受害人意见和社区公众的意见(有可能或将要在此服刑的社区)做出一个具体的、全面的报告;结合罪犯的改造情况及其他多种因素对罪犯进行再犯预测。法官在裁判时要主要参照这两份报告,进行社区矫正听证制度(人员包括同监室罪犯、亲属、被侵害社区公众、将要服刑社区的公众、一些专家学者等),然后具有针对性的判处在某一个特定的社区服刑;然后矫正工作人员根据这个报告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具有针对性的罪犯改造方法,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三)加强社区建设,制定考查矫正效果的一系列标准

在罪犯服刑的同时要不断的加强基层社区建设,为罪犯创造一个加快再社会的良好条件。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1条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该侧重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该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 制定矫正效果的评估体系,一方面防止矫正工作人员在操作中的徇私舞弊,要形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预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消极的“行政不作为”,不切实履行职责而放任自流的情况,另外还可以考评罪犯改造状况,适用减刑、加刑的必要,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以致于罪犯迅速再社会。

(四)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

1、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刑和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

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其地位与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同等重要。

2、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主体,负责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对象进行社区矫正。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建议成立如下的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一是由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公、检、法各部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公安机关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进行抓捕;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进一步规范罪犯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社团,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构成稳定的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可以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闲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志愿者的参与纯粹出于内心对某项事业的认同,其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摆脱计划经济的惯常模式。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

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要求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者中部分人员具有一定的审判、检察工作经验,这样可以考虑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中动员一部分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我市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晋升措施不够全面和具体,不利于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后备人才建设来看,可以考虑组织法学、社会工作专业的力量,在我国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增设社区矫正专业。

5、加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力度。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胜任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开展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为此,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参与帮教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五)提高社区矫正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1、扩大社区矫正刑

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实践,笔者认为,社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与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它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作为新型的短期监禁替代措施,社区服务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这将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为合理、科学。我国《刑法》中增加社区服务这一刑罚种类,其适用对象应限定为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大、罪刑较轻的未成年犯、轻罪犯、过失犯。社区服务的期限,即判决罪犯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应该规定在60小时~300小时之间。罪犯每天工作的时问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劳动的时间不超过3天。因为社区服务的劳动主要应该在业余时间完成,以不影响罪犯在社会上的正常生活为原则。罪犯所从事的社区服务工作类型主要包括由当地政府或社区管理部门提供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各种劳动项目。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的罪犯尽管是在社区从事服务性的工作,具体劳动组织和工作安排、考核可以由社区管理部门来负责,但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还必须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对他们进行执行和监督,否则,就会失去严肃性和强制性。国外有一些国家,社区服务刑通常是由社区矫正人员或缓刑官员来负责监督执行的。在我国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宣告社区服务刑的犯罪分子予以监督和考察。

2、明确规定慎用监禁刑原则

在我国,受社会发展状况、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刑罚结构总体上看属重刑结构,不仅监禁刑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且在西方逐步取消的死刑在我国仍然有强大生命力。在此背景下,监禁刑的限制适用似乎是奢谈。但笔者以为,立法并不能只是亦步亦趋地被动前行,良好的刑事立法应当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尽可能顺应世界刑法发展之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积极引领公众刑法观念的进步。所以,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慎用监禁刑的条款,这一条款旨在向司法者和公众传递和倡导这样的精神:监禁刑并非完美的刑罚措施,不是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不应适用监禁刑,对于可处监禁刑也可不处监禁刑的,应当不处监禁刑;应尽可能以非监禁刑等手段,代替监禁刑的实际执行;对于必须判处监禁刑的,应尽可能判处较短的刑期,应把最长的刑期适用于最重的犯罪。

3、建立刑罚易科制度

(1)建立短期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刑易科转换制度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往往是配套实施的,一方面,对被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允许法官改处限制自由刑,以减少监狱羁押人数,消除剥夺自由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违反限制自由刑执行的罪犯,允许法官将剩余刑期改为剥夺自由刑。为了提高社区矫正刑的行刑效果,保证社区矫正刑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对社区矫正刑执行给予一定的权威保障。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限制自由刑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建议我国《刑法》做出以下规定:对于违反社区矫正刑判决、执行的有关规定,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应该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对于个别性质严重、恶意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来替代,并规定替代的计算方法。从而使社区矫正刑与短期监禁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2)建立短期监禁刑、罚金和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刑易科转换制度

这是为避免短期监禁刑弊端而采取的一种做法。如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44条规定:科处之徒刑不超逾6个月者,须以相等日数之罚金或以其他可科处之非剥夺自由之刑罚代替之,但为预防将来犯罪而有必要执行徒刑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41条、德国刑法典第47条亦有近似之规定。关于短期监禁刑易科罚金的做法,一直受到以钱赎刑之嫌的指责。这种指责理由并不充足。因为罚金本来就是刑罚的一种,具有刑罚的惩罚性,如有人指出:“金钱是自由的凝结物,这是一种事实,因此,剥夺金钱,就限制了消费,能使人感到很大的痛苦。”虽然罚金刑存在教育改善功能不足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在短期监禁刑中亦同样存在,而罚金刑具有的给国家减少狱政开支、避免狱中恶习传染等优点,却是短期监禁刑所不具备的。所以,不仅是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角度,还是从慎用短期监禁刑的立场出发,建立上述易科转换制度是可行的。

(六)创新监管机制,对社区矫正实行全程化网络管理

1、建立全程化网络管理和监控制度

有必要在司法部社区矫正局内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该信息中心应该将全国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输入,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同时,还要输入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不断形成和收集到的资料,这部分资料是动态的,随着执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增加和充实。另外,还有必要在省级社区矫正局建立本省范围的执行信息资料管理和交换中心。在每一个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站,都必须有计算机终端。在各个具体执行站,有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管理,并将每天所收集到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传送到省级计算机信息交换中心,在由省(市、区)信息中心汇总后,传送到司法部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保证执行主管机关及有关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全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站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查看有关资料。

2、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制度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5条规定:“监外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被监督考察期间,并未消除罪犯身份。在此期间,应限制其活动范围并界定其所在地域,明确宣布: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县级公安机关允许”。该规定只对社区见于外罪犯外出经商做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与经商有着区别的外出打工行为没有做出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般原则推断,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打工也是不允许的。但是,不允许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外出经商或打工是与现实社会人、财、物大流动趋势不相适应的,也可能造成违背设立非监禁刑刑罚制度的初衷。这也是有些学者主张取消管制刑的主要理由之一。{7}我认为,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在进行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的原则下,一律不允许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商或打工是行不通的,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生活,很有可能使其生活陷人困境,使其因缺乏谋生的条件和环境,而重新违法犯罪。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在劳动力的供需上不平衡,因此必须对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都正在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重新调整和配置,相当一部分人必须外出经商或打工才能维持生计。如果限制他们外出经商或打工,实际上就是限制他们的生路,必然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因此,应当修改原来不准外出经商或打工的制度,建立原则上允许其外出经商或打工,但必须严格审批的制度。

3、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变更核准制度”、“异地托管制度”、“数据核查制度”和“收监执行制度”

犯罪人虽然适用非监禁刑,但其作为服刑人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为了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矫正,防止脱管失控,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实需要迁移到异地居住的,应当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对于那些擅自迁离原居住地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决定将其重新收回监狱执行刑罚。同时,考虑到我国人口多、人员流动性较大、户籍管理滞后等实际情况,针对困扰矫正考察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的问题,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即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双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数据核查制度”,堵塞衔接工作中出现的漏洞,降低脱管率。国家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执行制度”,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应收回监狱继续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及程序及其相关条件,以敦促犯罪人认罪服法,加强改造,确保公众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

(七)强化社区矫正罪犯监管责任。

基层司法所应参照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执行地司法所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社区矫正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帮助社区矫正罪犯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重新做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三是加大对社区矫正罪犯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八)畅通和规范法律文书送达机制

应制定统一的文书送达制度,规范文书送达途径和方法,文书送达的具体时间,以及未按规定的时间送达文书的法律后果。结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来看,以前的监外执行制度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未及时送达文书的法律后果,使得有关部门在文书送达上不够重视,法律文书往往不能及时送达。在实行社区矫正罪犯网络化管理的,对文书送达可以采用网络先行通报制度,由决定机关在做出社区矫正决定后的24小时内将有关的文书和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情况通过网络通报执行机关,以避免文书送达时间内,社区矫正罪犯的脱管。同时应规范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制度,对社区矫正罪犯如何交付执行做出具体的规定,避免交付执行脱节,造成社区矫正罪犯脱漏管。

(九)落实检察监督保障,增强监督权权威

执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方式,在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的有关立法中,应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指定一部统一的、能协调不同执行机关关系的、能有力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从根本上来说权力是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因此权力的背后即具有某种强制力作为保障,如不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就会使监督权失去意义,成为空壳,自然检察机关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司法事务中,就存在相关部门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采取消极拖延的态度,但是由于没有实际的惩处权,检察机关显得束手无策。

总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寄希望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为社区矫正提供充分的依据。对于各地区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应尽快予以推广。

注释:

{1}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本 270页

{2}尼茨尔 《犯罪及其矫正》 北京心理学会,1981年

{3}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4}林山田 《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第二版)中国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133页

{5}谢庆 《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进入实验期》 《法律服务实报》2003年

{6}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05——206页

参考文献

[1]樊凤林:《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2}刘知音 《如何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经验,做好我国社区矫正工作》

{3}狄小华 《罪犯心理矫治导论》北京 群众出版社

{4}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法学杂志

{5}徐小平《社区矫正在我国推广的可行性分析》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6}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

第2篇

一、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情况

2010年,我区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本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管理”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以抓基础,定制度,强管理,显实效为重点,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确保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自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0人,解除矫正74人,现在册矫正人数46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委托调查12人。我区现有一个基层司法所(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为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我们采取业务练兵、岗位学习为主,到丰润、路南等先进县区参观见学等形式强化业务学习,明确职责,从思想上不断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2014年社区矫正实行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后,我们严格执行审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解除矫正、档案归档等整个工作流程,做到一人一档、一人一案,针对不同对象个体特征,制定矫正方案,坚持周联系月汇报,让每个监管对象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抓好帮教措施的落实,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对象,关心其生产、生活,使之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能安心进行矫正,有效的防范了矫正对象再犯罪。

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受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区仅有一个基层司法所,即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社区矫正与监内执行有着同样的严肃性,只是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存在不同。按照《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管理。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办既不具备行政司法主体资格,又难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也极大地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今年6月份市司法局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司法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对我区提出了明确整改意见。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社保、街道、村(居)等部门的共同配合,由于区司法局组建时间比较短,各部门相互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有待加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一支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村(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社会力量还有待于全面发展和加强。

四是工作任务日益加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越来越多的罪犯将转入基层社区接受矫正。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有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无法按照要求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极有可能造成这部分人员的失管、失控,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工作建议

1.增加专门机构,加强人力配备和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司法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4〕71号),建议新建一个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在岗学与脱产学相结合、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等形式,下大苦功加强现职人员的业务学习,花大气力提高现职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壮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支持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工作队伍。

第3篇

摘要:纵览世界,美国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本文介绍了美国社区矫正的特点,分析了其优劣,并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刑罚执行方式 非监禁刑 再社会化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在刑罚体系中的定位

美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并列的刑罚执行方式,它包含例如缓刑、假释等刑种。在美国,除了联邦《监狱法》对联邦社区矫正予以规定外,大部分的州也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了实施机构、手段、方法等内容。

(二)社区矫正种类的多样性与递进性

1.审前转处。是指在审判前由检察官做出的对罪犯使用转处项目的决定,只要对罪犯的犯罪指控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被撤销或者罪犯成功的完成该转处项目,那么诉讼将不再进行。审前转处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犯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以防止这些罪犯进入诉讼程序后形成标签化性格。

2.缓刑。缓刑是指将罪犯附条件的放在社会上服刑,由社会对其监督,暂缓执行监禁刑。

3.假释。假释是指对已在监狱内服刑一段时间的罪犯附条件的放在社会上执行剩余刑期。罪犯获得假释并不是立即回归社会而需进行一系列的训练,以保证罪犯能够抵制进入社会的不适感。

4.中间性惩罚措施。主要有释前训练、归假制度、工作释放或者学习释放和家中监禁等措施。

(三)社区矫正的专业化

一是机构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府管理部门。根据联邦《监狱法》联邦法务部下设监狱局,负责联邦监狱以及社区矫正工作。各州根据自己的法律设有矫正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联邦机构与州机构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运行。

二是人员配备。美国假释官与缓刑官要求至少具有学士学位,而且还要经过笔试、面试,上岗前,一般还要参加岗前职业培训,并且每年还要定期参加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含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四)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美国庞大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在不同的社区成立了许多团体组织,帮助、辅导社区矫正人员重新回归社会,比较典型的有迪兰西街矫正中心。[1]该矫正中心实行犯人高度自治,即由早先进入矫正中心的犯人对后来的犯罪进行指导和管理。矫正中心有沿街的餐馆、书店、家具店等,犯人在店铺里工作,与社会上的人接触,店铺营业所得用于支付犯人矫正期间产生的费用。

二、美国社区矫正高速发展的先天优势

1.健全完善的法制。以明尼苏达州为代表的《社区矫正法》在大部分州通过,与社区矫正制度相配备的人员、机构也有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过程中行为的奖惩评价也由法律设定标准。

2.发达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两个特征及发达的社会组织与热情的志愿者队伍。

3.对自由与人权的热爱。现代刑罚轻刑化思想及对人权的的关注更加快转变了美国民众对罪犯的看法的转变。

三、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问题

(一)较高的重犯率

美国的重犯率为40﹪以上,如此高的重犯率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法网的严密性,许多在我国仅会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罚的行为在美国极可能会被处以刑罚,比如考试作弊;另一方面应当归责于社区矫正的秉性,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减轻了刑罚的严厉性,对罪犯的威慑不足;矫正措施在执行中过分强调罪犯人权保障而减少或者忽略了刑罚的制裁性等。

(二)扩大了国家的触角

社区矫正的宽泛性使许多本不需要国家介入的活动,国家却以行刑者的身份予以评价、制裁。国家权力的扩张损害的是民众的私权,并且影响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最终导致国家权力过分膨胀,侵蚀公民人权。

(三)泛刑罚化倾向增强

由于现代刑罚理论主张客观主义,对犯罪恶的评价标准不拘泥于罪犯的主观思想,更着重于犯罪行为本身,加上近代人权思想的发展,矫正措施在制定及实施时更注重对罪犯权利的保障,而淡化了惩罚功能。尤其是在刑罚消灭论盛行时期,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对待矫正罪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是医生与病人间呵护与被呵护关系。这种扭曲的关系直接削弱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四、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执行体系中的定位

与美国大部分州颁布了《社区矫正法》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立法上显得异常单薄。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各地对有关社区矫正的办法、规定的执行程度、时间甚至内容上不尽相同,让社区矫正制度停留在地方上的自我发挥限制了地区间的交流与协作,更制约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整体构建与和谐。

(二)种类繁多且宽严相济的矫正项目

我国社区矫正人员主要的矫正项目为学习培训与公益劳动,我国单一的矫正项目突出了矫正的惩罚性与强制性,忽视了罪犯的个性,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需要在尊重罪犯特性的基础上增加各具针对性的矫正项目,提高矫正效率。

(三)专门的矫正机构与人员

作为与社区矫正相提并论的监禁刑,其执行主体为监狱,其主要业务为执行刑罚并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与经费。目前,负责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而社区矫正却并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唯一业务。并且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划入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但其专项经费极少甚至没有。

(四)对未成年矫正罪犯的特殊关注

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特点,监狱分类出少年犯管教所,法院成立了未成年庭,检察机关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等,但是在社区矫正中却没有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进行区分。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我国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志愿者队伍,但是真正有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中的并不多。我国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的放权予社会组织,肯定其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志愿者工作上突出制度上的功利性,比如升学就业中可以将参加社区志愿活动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在志愿者管理上注重制度的理性设计,尽可能保护其知情权、参与权、自等。

(六)在社区矫正中引入市场化运作

首先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由政府购买公益组织的服务减轻政府的人力、物力压力;其次,政府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雇佣社区矫正人员或者为其提供职业培训;最后,取消民间财团单独参与社区矫正项目的限制,引导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民间财团申报社区矫正项目,赋予民间财团“自治权”,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实现矫正目的。

社区矫正制度属于舶来品,我国2003年才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虽然目前已经推广全国,但是法律移植容易导致本土不服,我国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与西方思想撞击中会产生许多文化沟壑。在探索社区矫正实践中,我们要在文化撞击中开拓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广阔领地。

注释:

[1]颜九红.美国社区矫正的成功典范—迪兰西街矫正中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2).

参考文献:

[1]李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借鉴[J].中国司法,2008(1).

[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控制的历史演变[J].犯罪和改造研究,2008(7).

第4篇

1、抓龙头,强化了工作的“机制力”。

从推进工作源头抓起,各级党委、政府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市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建立和推行了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以年初、季度、半年为时间“基点”,抓工作部署,抓工作指导,抓工作协调,抓工作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为切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机制保障,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2、抓实效,落实了具体的“矫正力”。

突出重点,采取措施,具体落实,提高矫正质量。全市实行了社区矫正对象五类分类管理,加强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监管;实行了“一月四活动”,每月组织矫正对象开展一次思想教育、一次公益劳动、一次思想汇报、一月走访一次矫正对象;建立区县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15个,组织开展了公益劳动活动;主动而为,加强走访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矫正对象单位、家庭等,了解矫正对象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矫正对象谈话谈心;针对矫正对象的生活、就业困难,积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为矫正对象争取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提供就业信息,纳入城镇、农村低保生活保障,监督管理和感化教育相结合,引导矫正对象积极改造。

3、抓创新,形成了矫正的“特色力”。

各区县立足本地区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积极推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手段。湟源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短信平台”,向矫正对象发送矫正制度、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就业信息等短信16条,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县看守所集中进行了法制教育,教育矫正对象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珍惜与家人在一起的机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城西区实行矫正对象GPS定位管理平台,利用现代手段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大通县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6个,强化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教育。城中区对重点矫正对象实行了专人包干责任制。城北区举行了矫正对象集中入矫法制宣传教育仪式。城东区建立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官方微博,加强与矫正对象的沟通教育。

4、抓制度,加强了矫正的“制度力”。

严格执行和落实矫正对象的衔接、监督、走访、迁居、请销假、死亡处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对象接受、实施矫正、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立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阶段、各环节,细化工作制度,建立了报到管理、定期排查、分对象走访、跟踪监管、特殊时期重点对象安全监管等一系列制度,以制度强化和落实矫正工作。

第5篇

为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争取更多社会单位和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抓好“四个结合”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一是与普法宣传结合,通过“送法进社区”这一法律宣传活动平台向社区居民宣传社区矫正的有关知识,使其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制度,消除对矫正对象的畏惧和歧视;二是与信息工作结合,宣传我们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和取得的成果,提高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程度,从而加大支持力度;三是与业务培训结合,通过对社区矫正机构管理者、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培训,提高他们对社区矫正目的、意义和任务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指导、开展工作;四是与教育管理结合,利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劳动、培训、谈话的机会,向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积极宣传正面典型,消除其抵触情绪,激发重新做人信心。

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巩固去年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年”活动成果,以全国全省“两会”和为重要节点,强化各项监管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可管可控,不给社会管理带来现实危害。一是规范审前调查,要与法院加强协调,推动审前调查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将社区矫正工作的入口前移,把好入口关,努力做到无缝对接。二是规范工作衔接,严格落实即将出台的《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工作补充规定》,加强和规范衔接管理,防止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三是继续推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化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工作,探索各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模式以及教育重点,不断提高教育转化成效。四是突出对重点对象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对重点对象管控到位、有力,确保安全稳定。五是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良好性能,充分发挥系统移动管控作用。

三、开展“教育矫正年”活动,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积极探索教育矫正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一是坚持“三结合”教育的方式。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谈话结合,重点时段教育与平时教育结合,时事政策教育与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教育结合的方法,努力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效果。二是落实分类矫治的关规定。运用教育、劳动、帮困解难等管理手段,对宽管、普管和严管类矫正对象分类矫治,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教育,制定个性化方案,严防重新犯罪。三是进一步完善街道教育矫正中心(基地)。要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和做法,自主创新工作方法,总结积累经验。

四、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和水平全面建立一支专职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要按照矫正对象与专职工作者10:1的比例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吸收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干部、教师等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不断优化志愿才结构,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并通过加强培训、座谈会等形式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要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不适合或不适宜再从事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的,要及时更换,保证志愿者工作质量。鼓励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考试,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咨询、疏导和心理疾病工作。配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人,使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不滞后,从而形成矫正队伍的网络体系,提高“矫正、教育、管理”的质量。

第6篇

一、 基本情况 二、突出重点,完善监管措施,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新思路,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我们尝试多种手段和方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形成门类齐全、手段多样、实用性强的管理方法体系。在管理中,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仔细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漏洞,每月对本地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高度重视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工作,将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教育,丰富教育内容,提高矫正效果。

三、 健全机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1、建立、完善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因人动,我县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均作了调整,并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根据《xx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各乡镇积极担负起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方面,经请示县上领导,增加了2万元财政预算,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建立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一年来召开一次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并要求13个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构建平台,严格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保障。近半年来,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为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在各乡镇司法所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室,设有专门的档案室、档案柜,基本具备办公条件,利用司法所会议室作为日常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等办公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方便。

2、建立公益劳动基地。为加强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和监督管理,用真挚爱心提高矫正对象的悔罪意识、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全县八个工作站相继建立了公益劳动基地,按月组织在册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全县共集中学习教育、公益劳动4380人次,累计公益劳动58600小时,并对其学

习情况、劳动情况进行记录、以便年底对其考核、评分。

3、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我们在原有工作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等10项制度下发各司法所,严格执行,依法矫正。在此基础上,又重新加强了三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请示汇报制度;二是建立信息统计制度;三是建立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谈话制度,对请销假超过期限的矫正对象必须到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处报批请销假。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4、实施分类管理、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我们按照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犯罪类型、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否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等进行分类别管理,建立个人档案,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为了让矫正对象感到自由与不自由之间的差别,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除一月一次集中教育、公益劳动、一月一次口头汇报、一季一次书面汇报外,采取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教育管理,使其从内心感到社会的关心,党和政府给予的温暖。

五、存在问题:

由于社区矫正经费严重不足,影响一些工作的开展。

六、努力方向:

今后我们将针对日常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整改,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进一步规范,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都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思路,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第7篇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这在继刑法修正案八以后,再一次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肯定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大亮点是扩大了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增加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而言,不仅仅是责任,更是挑战。如何克服实践中的困难,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应积极思考的问题。

一、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截止20__年6月底,沙市区在册的社矫人员共有__名,累计接收__人。去年同期是在册人数__人,累计接收__人。目前沙市区司法局下辖10个司法所,从事社矫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共有15名,这与去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然而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比例上升。

(二)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针对性不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即将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管制;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假释。对社矫人员的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与成功率。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而矫正教育方式的大众化、统一化,使得部分罪犯在学习教育过程中产生抵触心理,存在不服管、不报告、不请假即外出,甚至成为脱管人员的现象,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即使有心学习,也常常因为教育内容不符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而放弃学习。目前,仍然采取的是比较单一的、传统的教育模式,针对性不强。

(三)对社矫人员的帮助工作如何落到实处。目前,在册的社矫人员中,有__人处于无业状态,大约占总人数的30%,46岁至60岁之间的人员有__人。家庭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大约占总人数的20%。低保、社保、专项的慰问款等,能带来一定的帮助,然而,却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如何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借助过渡性安置实体,使得帮扶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是我们在工作中要摸索出来的道路。

二、对社矫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属地原则为主,指定原则为辅。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社矫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一个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的管理,并未严格规定是在社矫人员的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通常做法均是由居住地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但是这并不排除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司法局指定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负责管理,因为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比如:监狱警察与犯人的管理,是按照4比1的比例来配备警力的,而我们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应改变一贯坚持的属地原则,如果采取指定原则,就可以缓解前述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的问题。在沙市辖区内,在册社矫人员,城区街办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胜利司法所__人,解放司法所__人;基层乡镇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关沮镇司法所*人,锣场镇司法所*人。社矫人员人数两极化比较严重。出于科学安排,可以将部分具备特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指定到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进行均衡化管理。

特定条件是指要具备相邻关系,且转移管理不致发生其他不良影响。相邻关系是指社矫人员居住地临近拟指定司法所的辖区,便于管理。在此基础上,要考虑到转移管理的后果,某些情况下不适合转移管理,如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居住在拟指定的司法所,易发生冲突等。

属地原则为主,指定原则为辅,既能平衡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数量比两极化,也能充分利用目前现有的司法干警的警力资源,对于目前无法扩充警力的现实状况而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个性化原则的教育方式。通过与社矫人员的交流,了解其个人情况,制订社矫人员个人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矫正。因社矫人员犯罪原因不同,刑罚种类不同,生活、工作情况不同,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等,在日常矫正工作中,应做到“以人为本,因人施矫”。一是根据社矫人员的服罪态度,确定管理的级别。在第一次宣告工作中,对每个社矫人员的服刑态度有了初步认识,一般在开始的时候定为普管。二是针对社矫人员的具体犯罪情况及刑罚种类不同,加强相关法律知识,落实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如对犯 交通肇事罪,进行交通法规学习;对犯故意伤害罪,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方面的学习。同时,因刑罚种类不同,遵守的规定有所不同,必须在矫正措施中予以明确,严格遵守。三是根据社矫人员身体素质的不同,在管理措施上区别对待。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尤其保外就医的,可以适当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集体活动,平时以采用电话汇报,进行个别教育为主。四是对属于在校学生的社矫人员,为不影响学业,同时也为减少负面影响,在管理上还是以学校教育为主,社区矫正组织进行协助。五是对每个社矫人员落实相应的帮教人员。在帮教人员的落实上,要有利于帮助、教育改造社矫人员,防止产生反面作用。六是在矫正方案的制定中应找准社矫人员的心理症结、心理障碍,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对症下药。此外,在实施矫正个案时,应注重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适时调整,确保矫正实效。

第8篇

今天我这里召开会议,市被省和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社区矫正试点市。其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省和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启动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下面,就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讲三点意见。

充分认识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一、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统一思想。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政法工作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根据初步摸底,市社会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决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准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种罪犯,目前共有130人左右,对这些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监督管理工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司法行政与公安机关的简单替代。而是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维护稳定长效机制之中,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

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需要。目前监狱和看守所关押任务十分繁重,二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既有利于对他实施针对性的社会化教育,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防止重新犯罪;又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三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缩小监禁行刑比例,逐步扩大假释、缓刑等非监禁行刑比例,既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因此,要立足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做好工作。

二、稳步推进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掌握关键。

涉及问题复杂,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任务较为繁重。实际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需突出重点,掌握住关键环节,才干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实在效果。一是要抓摸底。调查摸底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全市所有乡镇、社区、村屯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摸底,切实摸清辖区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底数,并根据他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水平、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逐一建立档案,做到有人有档,有档有人。二是要抓衔接。形成合力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保证。市政法委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加强检查考核。公、检、法、司四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接收工作的衔接与协调,重点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法律文书送达、奖惩考核审批、期满解除宣告以及保外就医等环节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核查、核对机制。需要特别强调的交接工作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四家单位必需高度重视,务必要多沟通,多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要根据“见档见人”原则,认真办好交接手续,确保稳妥交接。三是要抓监管。监督管理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手段。为了防止脱管漏管,要制订恰当的矫正方案。司法行政部门要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类型不同、服刑期限不同、服刑环境和对所犯罪行认识态度的差别,逐一研究制订矫正个案,明确具体的矫正措施。要健全管控方式,建立和落实每周一联系、每月一汇报、每季一考评制度,严格请假、迁居审批、重大敏感时期逐人走访制度等,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情况,确保监管到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不服从监管或者抗拒教育改造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坚决及时依法处置,该行政处理的就行政处理,该收监执行的就收监执行,绝不姑息迁就。四是要抓教育。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途径。教育内容上,要从思想、行为和心理三个层面全面开展教育,不能偏废。教育方式上,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集中讲学、个别帮学、具体送学、社会实践等相结合的方法,争取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教育规范上,要制定好学习教育计划,安排好学习教育进度,初始入矫、平时矫正和解除矫正前等三个不同阶段开展针对性教育,提出所要达到具体教育规范,总的要求是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六次集中教育。五是要抓培训。加强培训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要围绕为什么开展社区矫正、怎样开展社区矫正和谁来开展社区矫正,组织业务专题培训,特别是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司法干警、辅助人员和矫正志愿者开展针对性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六是要抓制度。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抓紧建立涵盖人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及奖罚、社会保证、解除矫正、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尽快形成完备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使社区矫正工作各个方面、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运转有序。同时,执行制度方面,既要立足自身,加强内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又要借助外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督察,及时发现问题,查纠整改,堵塞漏洞,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领导。

第9篇

[论文摘要]行刑社会化是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而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核心制度。在我国如何实现社区矫正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介绍社区矫正制度;实现社区矫正的综合手段;实现社区矫正所需要的制度支持。这样才能勾画出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办法。

社区矫正制度的简介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人性的探求,使人们对于以前曾认为是自己对立集团的犯罪处置有了更深刻的思考。监禁刑的基本特点是使罪犯隔离与正常社会之外,但其目标却是以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这便使监狱行刑的手段与目标、过程与效果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在禁锢犯人的同时也禁锢了他们的思维,在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的同时也剥夺了其正常生活的能力,从而造就了一个个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病态人。这无法回避的“监狱行刑悖论”使行刑社会化应运而生。在行刑社会中最重要的就是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是罪犯在社区中得到矫正并且真正回归于社会。

社区矫正,指通过使用各种非监禁性刑法或刑法替代制度,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罪犯矫正事业的一种犯罪处置制度。〔1〕“社区矫正”于上世纪70年代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目前英,美,日,澳,加等社区矫正制度比较完善。建立起以社会服刑为塔基的金字塔型服刑结构,监狱服刑位于最上面。它的基本特点就是立足于社区,依赖于社区,强调社会力量对矫正的参与,使罪犯在不与社会隔离的状况下实现其社会化。体现社区矫正特点的是对罪犯处遇的手段也是它区别于监禁刑的最显著的特点。首先是把罪犯置于社区,而这个放于社区是完全意义上的而不同于归假和探亲的制度,是把他们放于社区真正地开始生活。对罪犯采取的是综合的手段,而不同于监狱单纯的劳动的方式。通过全方位的帮助和引导使他们真正地融入社会而不是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病态人。最后对他们的矫正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因为将罪犯放于社区不可能统一管理,而如果让监狱跟踪管理则浪费太多的人力和物力所以应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的帮教和支持共同协作才能使这一制度推行下去。

实现社区矫正的综合手段

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分为前期工作和具体的实施。下面笔者就自己的理解对如何实施这一新型的行刑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社区矫正的前期工作

1、对于罪犯的分类及选择。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是使罪犯回归社会,这浓缩地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对罪犯的人文关怀也要因人而异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必须加紧完善分类制度,提高分类技术水平,向人员专业化、调查科学化和分类细密化发展,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几点观点:(1)给每个犯人建立细致、详实的档案资料运用计算机联网统一管理。每一个罪犯都有一个类似于居民身份证的磁卡,其中的芯片记载着他们详细的个人资料。细致详实的分类记录将是进行社区矫正选择犯人的前提。对犯人进行分门别类的记录、登记并加载其犯罪前的个人资料及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对犯罪进行选择从而找出一些符合社区矫正的人来实施这一非监禁刑。实施这一类刑罚的罪犯的基本要求是:1)对其所犯的罪刑来说一般是犯罪情节轻微,大多是过失犯,初犯或偶犯,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2)对于罪犯个人来说,在本地区有家庭、有朋友、有工作的则优先考虑。因为亲情,友情的感化更容易使他们弃恶从善,另外,朋友的关心更易使他们恢复信心,增强重塑生活的勇气。

2、对社区的选择。社区一般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所以社区的选择与建立是基础,没有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就不可能有很好的矫正效果,这样一个社区既要有利于使罪犯回归社会,也要保证社区人民不要受到不必要的侵害,所以要选择综合治理较好,人民文化生活丰富健康的社区。这个社区也必须要具备执法环境好基层司法所力量强社会道德风尚高的几个条件。当然,这个社区也要和罪犯存在一定的联系。如是他的出生地、工作地、家庭、朋友住所所在地等。

3、完成了对罪犯和社区的选择工作之后,我们要作的就是对其进行矫正的准备工作了。这里谈的就是教育培训工作。只有经过教育培训并且合格甚至优秀的才有资格进行社区矫正并有可能真正地使社会矫正受到效益。众所周知,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是改造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终极目标也是非常令人向往的,但就笔者看来,这一做法未免幼稚和虚幻。因为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与改变都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不可能要求罪犯在矫正的几年时间内扭转过来。对他们的改造是要求他们做一个正常人,一个普通人即可用普通人的道德去规范他们,而不能用优秀模范人物的道德去规范他们。在文化教育方面缺乏个别指导,不论层次,不问水平地统一集体大课教育。如果针对他们的文化水平个别分班辅导可能效果更佳。在教育培训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进行职前培训,对罪犯可以据其兴趣进行职前培训,培训一些钳工,技师等。便于他们以后更容易地找到工作自食其力。

二、实施社区矫正的几种具体方式

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五类: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的,裁定假释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在我国刑法中有关行刑的表述虽没有明确写明“社区矫正”,但我国目前实行的几种行刑方式具有社区矫正特点的是管制缓刑和假释。下面笔者就我国目前的几种主要的非监禁刑作一评述。

1.管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自由刑。但目前我国的管制刑适用率低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97刑法典的修订对其适用范围扩大但对其适用方式没有改进而且也没有规定被管制人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必要结果。笔者认为,在管制中应加处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和必须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以增加犯罪人的赎罪感,加大刑罚的力度和公众对官职的认同和支持。同时,对违反管制规定的相关犯罪处以拘役刑,以督促犯罪积极遵守履行法定的规则与义务,保证行刑的效果。

2.缓刑是最基本的监禁刑替代措施。被西方学者称为是“同刑罚保安处分并列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在抗制犯罪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缓刑的使用时间较长,但其适用率低且形式单一,因根据犯罪人的个体情况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缓刑方式。如暂缓监禁,缓刑监督,附条件释放,综合缓刑,附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等。缓刑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体现刑罚个别化的精神,更好地发挥缓刑的作用。

3.假释。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很显然,这种表述过于生硬,“不致再危害社会”一词所依据的只是现有的科学水平和认知能力,只是一种预测,而不能做这样绝对化的表述。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对假释的实质条件予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而且对于现行的我国立法模式也应加入一些法定假释的因素,有助于实现由刑满释放为主的出狱方式向假释为主的出狱方式转化,向罪犯提供一个过渡的机会,避免突然被完全抛向社会而可能导致的种种不适。从而更好地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具体构想是对于虽不具备裁量假释的标准,但已执行原判刑7/8的罪犯,且没有严重违反监规,抗拒法定的情节应于假释,这样做主要的功能在于为罪犯安排回归社会的过度性阶段,而并不侧重于激励犯罪的改造。〔3〕

4.社区服务。它指法院判令被告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补偿的一种方式。社区服务融教育刑与赔偿理论为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不仅避免了监禁的副作用,也避免了罚金刑所潜藏的实质的不平等。它所适用的对象应是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成年犯罪。在选择时应考虑公众的安全感、公平感和犯罪的个人能力及人道性、可行性,视罪行轻重和其他具体情况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在执行方面,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派遣专门人员进行监督社区服务的执行。应视其个人情况(性别,年龄,职业特点等)来确定具体的执行方案。而且执行中要尽量避免透露服刑者的犯罪身份以免公众的好奇和鄙视,否则会增加服刑人的自卑感,由此对执行效果产生消极影响。 转贴于

5.电子监视。这也作为一种社区矫正的行刑手段,但由于目前仍处于实验阶段,技术尚不成熟,而且物质成本极高。以目前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实施这一最具现代色彩的监禁替代措施还不太现实,但也应是我们以后努力的目标,因为电子监控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三、社会各机构的协调运转来确保社区矫正的实现

社区矫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机构的协调工作,环环相扣才能真正实现其目的与价值。监狱是最初的一个环节,要作好犯罪的分类细化和选择的工作,选择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将他们放入社区改正,并把相关的文书、通知及犯罪的资料送交当地公安局,并由公安局将资料和文件要求等下达到该社区的派出所,由派出所分配干警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社区成立以基层司法所为核心的矫正小组,其中矫正人员的主要来源:专职社区矫正人员,法律工作者(包括退休的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治保主任以及在校的老师和学生等社会自愿者。目前,社区矫正只是试点以后会推行,所以笔者建议对这些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前培训和资格认证,只有持有效的证件才能进行矫正工作,以免鱼目混杂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对于这些矫正人员可以由政府出资购买其社会服务使他们成为真正的社会工作者。而且我们不能忽视该社区居委会和小区管委会的作用。居委会是与小区居民联系最紧密的机构,通过它可以了解罪犯在这里的日常情况和改造的进度和效果。同时居委会、管委会还可以安排他们参加一些社区公益活动,参加社区的文化活动从而使他们真正融入这个社区,使全身心都得到改造、锤炼和提高。通过这些机构的通力合作和相互协调才能使社区矫正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以免将罪犯放入社区后不管不问,不知情使其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最终有的又将重走旧路导致重犯率的上升。这也使社区矫正成为政治作秀。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机构

一、实施社区矫正首先要注意慎用监禁刑

在我国假释,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而监狱的特性与其使犯罪人康复的功能存在着二律背反性,与其使罪犯最终回归社会的目标存在着矛盾性,监禁违反违反了人性,使囚犯的人格感削弱,打上了“标签”;在其回归社会后,大部分人又将走向犯罪的道路。法官在刑事裁判的应充分考虑犯罪再社会化的需要,同时适度考虑监狱下的容量和负荷,慎重决定监禁刑的适用。

二、施行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的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及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而这种制度对社区矫正的发展尤为重要,因为社区矫正的运用有赖于事前周密的审查和事后适当的管束。〔4〕事前周密的审查在于对犯罪人的全面科学人格审查以作出更科学的预测。它的具体内容包括:(1)犯罪人的个体状况,个性,教育程度,经济地位,有无前科;(2)对其所处社会环境的调查,如家庭、工作、人际交往等;(3)犯罪人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通过实施审判前人格调查制度,有利于实现量刑中的个别化,针对个体作出最公平合理的判决;表面上看似乎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但从长远看有利于刑罚资源的合理配置,集中主要力量惩治重犯、累犯。

三、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它们各司其职,协调工作,但如果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回归社会,那么这一部分人由谁来协调管理和监督呢?而且这部分工作也非常细致和零碎,让其中任何一个机关来做这个工作都不太合适,所以应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社区矫正所来统一管理。主要的工作在于接受矫正的犯罪,放回社区并进行定期的回访、监督,每隔一段时间与其见面,并多渠道地了解其矫正的效果。组织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和劳动。并最终把评估审查报告交监狱部门,让罪犯和平地过渡到社会中去。

四、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和科学的社区矫正法规,在以后的实践中必将会出现一些现实问题需要用法律法规来确认和规范。如:没有法律依据基层的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强制力也必定会影响它的效果。法院认定的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缺乏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变成“一纸空文”容易滋生腐败。鉴于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趋势,我国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以后的路更加漫长,所以笔者期待有关部门能制订出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其变得有法可依从源头上杜绝腐败。此外还会出现的问题就是矫正人员的权力过大——决定罪犯如何矫正,何时矫正结束等,他们的权力集中而目前还没有一个部门来监督他们。所以笔者建议由监狱来监督,因为最初这一部分是监狱的工作监狱有理由和资格对其监督看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展,人们对于人类自己也有了更加理性的思考,我们要更加理性地看待罪犯,更加人性地对待罪犯,因为他们以前,现在,将来都是我们中的一分子。

〔参考文献〕

〔1〕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81.

〔2〕陆学艺.社会学〔M〕.知识出版社,199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