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4 04: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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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您好!首先感谢学校领导对我们贫困生的关心与支持!本人是一名来自一个贫困家庭的学生,是现就读于教育科学学院05教本(1)班的李燕妮学生。结合自身的情况,特此向领导组织提出“十大自强之星”的申请,并希望我的事迹能与其他的贫困生一起共勉,一起做到自强不息。
本人出身于一个贫困的家庭,家中缺少健康的劳动力,收入甚微,家庭经济压力大。父亲下岗后,年纪迈老,积劳成疾,又没文化知识,只好外出以打散杂工维持生计,工资甚微。三年前,他被检查出患有高血压和轻度心血管全塞,出院后一直需要药物维持身体,并且不能再做粗重的工作。祸不单行,母亲在此时也遭遇到一场意外的严重车祸,事撃者逃跑,母亲被撞断肩胛骨,因伤势严重,被医生转到广西玉林骨科医院专门治疗,在住院期间动两次大手术,但出院后还是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右手不能正常举起来,更不能去干重活。家中仅有的一点点积蓄都被病魔无情地夺取,这对当时家里的情况无疑是雪上加霜。半年后,母亲去一家酒楼打杂、洗碗,当我得知洗碗需要扛碗、提水的时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去劝她辞职回家休养时,她总不肯答应我。她告诉我,她是用左手去提、扛重活的,听到这,我在电话的这一端偷偷摸泪。可怜天下父母心!
XX年9月,拿着父母东奔西凑的学费来到湛师,我就很清楚,父母很难再给我提供生活费了,我不应再向家里伸手要生活费。虽然出身于一个贫困的家庭,但我选择乐观、自强、自信、坦然地面对贫困。大一军训过后,我就开始兼职,推销《牛津字典》等。一系列的推销之后,我学会了去发现商机并开拓市场,让自己当上小老板。考虑到当时的校园里的200电话卡卖得比市面价低5或6元,我想如果从校园买进一批卡在去校外卖,肯定是个赚钱的机会。于是,我找到学校报亭的负责人,向负责人师兄说明我的意向,想卖20张200卡,同时我也坦白告诉他,我没足够的现金付给他,出乎意料,他非常支持我,给我预支30张电话卡。接着,我独自一个骑自行车去到田家炳实验中学推销,我卖的价格比市面上的少一元钱,所以很受欢迎,一个傍晚的功夫全卖光了!这是我挖到大学勤工助学真正的第一桶金。后来,我独自去了立交桥下的邮政营业厅咨询,看是否能从那里直接批发到200卡,但由于他们不与小客户直接交易,所以我没能成功从邮政拿到第一手的200卡;但并不气馁,我结识一位邮政的客户经理,我便从他那进到比师兄那更低的200电话卡。我就一直靠当这样一个小老板来维持我的整个大一的生计,走遍了田家炳实验中学、卫生学校、寸金学院、财经学校、湛师的每一层宿舍楼。大二,我以做与专业知识有关的家庭教师为主,曾持续地试过一个星期做四份不同的家教。两年多来,我不曾放过任何勤工助学的机会,做过家教、推销员、售货员、派传单、当过小老板等,基本上是靠自己的努力与坚强解决自己的生活费。寒暑假,我也没停止兼职的步伐,我一般都留校做家教,兼职做到农历廿六才回家,连大年初一也仍然在做售货员的兼职。我有一个小账簿,里面记载着我的每一次兼职收入,同时也记录着我的每一笔支出,基本达到收支平衡。这个小账簿就是我自强自立的最真切的见证。
领略了生活的艰辛后,更让我懂得“知识改变命运”的内涵,所以无论走到哪里,求知永远是我不变的第一信念!在沉重的经济压力和奔波的劳累生活下,我奔波于教室、校外、宿舍之间,很多时候都在小跑,因为我要多挤一点时间出来学习。我只能利用别人在聊天、看电视、约会的时间来学习,来补上那些被繁重的兼职所消耗去的时间,也真正体会到鲁迅先生的“时间是靠挤出来”的涵义。我努力地调整紧张的日程,把时间精确到分钟来计划并利用,抓紧同学忽略的细节时间去学习。两年多来,我刻苦学习,各门专业成绩优秀,综合成绩名列年级前茅,曾获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现在正在跟王老师一起搞研究,研究一个以“博客教育”为主题的课外学术项目,并打算把我们研究的成果送报“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生活的磨练,让我学会回报与奉献。我积极投身于学生工作,曾当任过生活委员、学生会办公室副主任、学习委员,积极为同学们服务,并得到同学们的认同与支持,曾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团员等。大一,我担任班里的生活委员,工作又累又脏,但我任然积极带领同学们去打扫草坪、工区,去饭堂做“小红帽”维持饭堂文明,还校园一片洁净。大二,担任学院学会办公室副主任。在学生会里,与我的同事一起积极策划、组织各种活动,比如说,说课展示、演讲比赛、精品班活动比赛、十佳班长评选等,为学院作出过一定贡献。我个人主要负责督促副班长的工作、整理考勤情况、管理《班级工作日常手册》、全学院的综合测评。大三,作为学习委员的我察觉到我班学习气氛散怠,同学们的学习目标不明确,特别是我们班的个别男生还出现逃课现象。我组织一次以促进我班学风建设为主题的班会——“充实大三,迎接未来”。针对同学出现厌学情绪、英语四六级通过率不高等现象,我们邀请了班主任李晓峰老师、辅导员魏柯老师出席本次班会,邀请他们就动员考研、英语四六级、试讲活动、毕业论文准备等作出相关指导与鼓励。本次班会,得到同学们的一致好评,收到良好的效果,我们班的学习风气焕然一新,同学们的人生目标不再迷茫。有的同学确定了考研的目标,有的同学选择了自考第二学位,有的同学参加了试讲活动等。在吴建明老师的建议下,我组织了我们班的同学开展试讲活动,经过大半年的练习,我们班同学的讲课技巧有明显的进步,教学基本工得到锻炼。除此,我还组织我班同学去麻章镇中心小学、金沙湾学校、第三小学进行见习活动,为同学们提供一个观摩教学第一线的机会,让同学们可以通过见习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我很好地生活到现在,除了我自己的努力与坚强之外,还有很多好心的人的帮助与鼓励。我舅舅、外婆时常悄悄给我塞生活费、国家的励志奖学金、唐文盛先生资助的晨光爱心早餐等。这一切都让我感受到人间的关爱与温暖 。我很欣赏巍老师的那句话“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顾天下”。在我困难的时候,国家、社会帮助了我,我必努力学习,争取日后做个有用的人来回报社会!
感谢贫穷,成就我的自强不息!贫穷,虽然让我承受比同龄人更多的磨难与艰辛;但在苦难中,我学会了坚强,学会了自强,并成长为生活的强者!在以后的日子了,不管遇到什么困难,我想都不会低头或抱怨,因为我已经拥有了自强不息的这种精神。
一、补偿决定
(一)补偿决定的法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该条明确规定了申请补偿决定的条件、主体,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依据的方案以及补偿决定的公告等。其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通常指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暂时不能确定产权人这两种情况。
(二)补偿决定所经程序
目前,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补偿决定所经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补偿决定的作出需经过申请、受理、调查、作出并送达四个程序。
1.补偿决定的申请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偿决定。征收部门申请补偿决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补偿决定申请书;(2)征收决定书、征收公告及申请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3)评估机构选定情况材料及评估报告;(4)征收补偿方案;(5)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6)被征收人身份证明;(7)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谈话记录;(8)安置房屋的相关资料;(9)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资料。
2.补偿决定的受理
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补偿决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交的资料齐备的,及时向征收部门送达《补偿决定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征收人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调查通知》、《权利告知书》、《答辩通知书》。对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征收部门应补齐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征收部门送达《不予受理补偿决定申请通知书》。
3.调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需了解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征收当事人双方就征收房屋补偿的洽谈情况,被征收人的补偿要求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宣传征收法规政策,引导征收当事人尤其是被征收人依据法规政策洽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根据调查情况,必要时可向征收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依据。
4.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在受理补偿决定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状况等;(2)征收部门陈述的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补偿要求;(3)调查的事实;(4)适用的法律依据;(5)决定的具体补偿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6)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等。
《补偿决定》作出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送达征收当事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根据情况,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补偿决定》送达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主体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笔者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法院、需提交的资料应该如下: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关送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
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如果你单位/你拟通告仲裁解决争议,请按仲裁规则办理申请手续,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本会提供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委托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二、复印件及附页规格应与申请书规格相同。
三、递交申请书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本会户名:
开户行:帐号
)。汇款时应写明详细地址和单位。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申字第号
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见附件),特申
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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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全称)|(印章)|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
|工作单位||
|-------|--------------------|
|被诉人(全称)||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案由、事实和证据、仲裁要求:|
||
||
版权所有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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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应字第号
申诉人已就你单位/你与其之间的______
争议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已决定受理此案。现将申
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
书副本送你单位/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收到此应诉通知书后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人为本案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二、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三、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书,一式五份。
四、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诉,请于年月日提交反诉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四: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答辩书
()辩字第号
------------------------------
|申诉人(全称)|(印章)|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
|工作单位||
|-------|--------------------|
|被诉人(全称)||
|----------------------------|
|答辩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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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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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反诉书
()反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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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全称)|(印章)|
|--------|-------------------|
|被反诉人(全称)||
|--------|-------------------|
|原申请书名称||文号||
|--------|---------|---|-----|
|原答辩书名称||文号||
|----------------------------|
|反诉事实、理由和证据、反诉要求:|
||
||
|(公章:)|
------------------------------
附件六: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受字第号
兹确认收到你单位/你于年月日诉
的申请书以及年月日交来的
预付仲裁费,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此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请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二、非法人组织、个人,请将有关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三、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请于收到此受理通知书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代为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七: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庭通知书
()组字第号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的规定,
本会决定_________诉___________
一案,由申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被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与本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特此通知。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八: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调字第号
申诉人(全称):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诉人(全称):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调解意见: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
附件九: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决字第号
申诉人(全称):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诉人(全称):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仲裁决定: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
附件十: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
()鉴字第号
________:
我会于年月日受理______诉版权所有
_______案,现委托你单位/你对该案涉及的下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价:
1、
2、
3、
4、
5、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
回执
我单位/我已于年月日收到你会()鉴字第号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公正、科学地对你会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评价。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书
()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我会已于年月日对诉
一案作出仲裁裁决,根据申诉人/被诉
人申请,特申请强制执行。现随函附去仲裁决定书
副本。请予审查执行。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十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
()达字第号
现将诉案的()字第号文书送
达。
签发人:
送达人:
年月日
处理结果:
签名:
年月日
------------------------
送达回执
被送达人:
文书号:
送达时间:
1、存在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对于一般土地违法案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面对地方政府或者某些单位违法,基层国土部门就显得既无奈又尴尬。个别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需要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一切要为项目让步,而国土资源部门既要保护耕地红线又要保证当地经济项目落地,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就处在了尴尬的地位。因为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任免归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经费工资都归地方政府支出,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国土资源部门离不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土资源管理影响很大,导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受到重重阻力,最终政府和某些单位违法占地案件有始无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时限依法查处。一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踏勘、送达停建通知书、处罚告知、听证通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程序,复杂的程序、漫长的周期直接导致违法案件查处不可能及时到位。如遇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国土资源部门还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经是三个月以后的事情了,违法事实已成。人民法院是否强制执行一般要考虑个因素:一是的后果,二是的难度,三是的费用,四是的社会效应。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后,的难度更大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案件,基本上都没有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处罚决定也难以执行,基本上都是收取罚款草草了事。
2、对策
必须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在国土资源执法中,引入公安执法机制。一是要把懂业务、能秉公执法的人员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去,充实到基层国土所,把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由于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或是执行不够彻底,就会使个别群众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执法无力,对违法占地没有办法,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出现公然抗法辱骂、殴打、威胁执法人员的行为。鉴于此,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加大与法院、公安部门的协调力度,加快对已下达行政裁定和执行公告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进度。加大违法占地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违法占地的大案、要案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报告,选择几件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水平,努力实现土地市场秩序良好的转变。
作者:马伟 单位:河北省藁城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发生的先后次序,一个完整的调解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当事人申请;2.调解中心审核与受理;3.预交调解费;4.选定或指定调解员;5.达成调解协议;6.申请司法确认。本部分重点阐述申请及受理两个环节。
(一)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的具体方式有:1.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2.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3.法院委派或委托案件的申请。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与其他申请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后,调解中心需征求其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只有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才能继续推进调解程序,其他申请方式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来调解中心调解已无异议,如能继续推进调解,三者后续的程序差异不大,因此本部分主要介绍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程序。
当事人单方申请时,首先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2.调解事项;3.争议焦点;4.初步调解方案。
有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便于调解中心对争议各方有基本的了解,同时也获得了与各方联系的方式,便于联系沟通。
调解事项,也就是争议事项,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企业索要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各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合作的环节及事项可能比较多,让申请调解一方明确争议事项有利于调解中心及调解员迅速从复杂的交易环节中锁定待处理的具体事项。
争议焦点,指在具体的调解事项中,发生争议的点在哪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均会先自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会逐渐明确双方最终的分歧在哪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益,发包方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对具体数额及逾期利益的起算点与施工企业有不同意见。争议焦点的确立使调解中心及调解员对要处理的纠纷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初步调解方案,指对争议事项如何解决的初步方案。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便于调解员在把握争议事项及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形成调解思路,可以有的放矢,提高调解效率。
(二)调解中心审核及受理
调解组织收到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首先应当审查待解决的纠纷是否属于民商事纠纷,如果属于民商事纠纷的还需要审查是否在调解中心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调解的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中心应当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中的联系方式及时向其他方当事人发出是否同意调解中心调解的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其他方当事人,申请人申请调解的事项、申请人认为的争议焦点,但一般情况下不告知其他方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调解方案。如果其他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如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同意调解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列明其认为的争议事项、争议焦点,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申请书中需填写的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在调解中心收到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申请书后,调解程序便可继续推进。
五、调解收费
根中办发〔2015〕60号文件,支持商业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提供调解服务的精神,调解中心拟定了收费管理办法。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收费管理部分拟定的收费标准基本上与一审诉讼费的一半相当。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调解收费包括注册费及调解费。1000万元以下案件的注册费统一为2000元,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注册费统一为4000元,调解费则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按照比例累进收取。
各方当事人应全额预交调解收费,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应当平均负担,各方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在各方当事人全额预交调解收费后,根据案件调解的进程,调解中心还规定了退费办法,具体包括:1.调解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前,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注册费不退,退还全部调解费;2.当事人各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后,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注册费不退,退还各自实际承担调解费的80%;3.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要求司法确认的,注册费与调解费均不退;4.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司法确认前,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确认的,双方注册费不退,退还同意或配合司法确认的一方所实际负担调解费的50%,退还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确认的一方所实际负担调解费的10%;5.司法确认后,注册费、调解费均不退还。
六、调解方式
(一)调解方式
为便于快速、高效解决纠纷,采用何种调解方式由调解员自行把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及其人;2.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3.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4.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调解方式的灵活性符合调解的本质,也是调解与诉讼及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调解地点
调解原则上应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其它地点进行,如西城区人民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的地点与调解协议作出地的区别,调解的地点有相当的灵活性,而调解协议的作出地为调解中心注册地,调解协议作出地不因调解的地点的变化而变化。
(三)调解语言
调解采用中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提出要求的当事人承担。
(四)调解期限
调解的期限为30日,自调解中心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对调解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调解员
(一)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即调解员的准入资格,我们认为应当从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及道德素养两方面规定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专业水平涉及调解员对行业是否足够熟悉,是否能够有效与当事人沟通;同时调解员通过调解掌握的案件信息最为全面,如果其利用信息优势从事不当行为,不但会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损调解机构的声誉,因此还应当对调解员提出较高的道德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与房地产、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2.熟悉与房地产、建筑行业相关的行业惯例;3.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上述条件规定的相对宽泛,主要是因为目前处于调解初期,积累的经验还不足,随着调解的逐步推广,再逐步细化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二)具体案件调解员的人数及产生办法
1.人数要求
原则上一个案件由一名调解员主持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调解中心认为增加调解员更有利于调解的,可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增加。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避免调解员内部意见分歧影响案件的调解进度,同时也有利于节省调解成本。
2.产生办法
调解员的产生办法包括选定与指定两种,原则上调解员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调解员的,才可以由调解中心指定。
当事人选定调解员时,首先应当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内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名册外人员的,需经调解中心审查,经审查符合调解规则规定的调解员任职资格的才可以作为调解员。
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不能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的,由调解中心牡鹘庵行牡鹘庠泵册中指定调解员。
(三)调解员履职要求
独立性、公正性是调解员履行职责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具体来说,调解员应当做到:1.与案件及各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2.能保证足够的时间进行调解;3.不得将调解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对外透漏;4.在调解未成功的情况下,不得作为一方的人参与诉讼或仲裁。
八、调解协议
(一)调解协议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为具有民事合同的协议。
(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既然为民事合同,自然不具备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特别是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因此调解协议的履行在理想状态下不会有问题。但考虑到房地产领域纠纷的标的额一般都很大,同时目前我国的诚信环境也不是很完善,在很多情况下还是需要通过司法确认将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赋予强制执行力。
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出现被执行财产小于债权的矛盾。如果按照前面的清偿办法,各债权人的利益就难能平等地得到保护。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上就产生了参与分配制度,即由实际处置该财产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在债权人中进行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平等保护多个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制度。由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制定,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的意见》(以下简称《诉讼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从90条到96条对参与分配制度作了规定,但各地执法部门在理解和具体贯彻该项制度上差异很大,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此,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质作一个肤浅,以期共同探讨。
一、参与分配制度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有的观点认为:“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这种观点把正在起诉的债权人也纳入了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范畴,虽然符合我国的司法解释,但易产生分配方案不确定、执行效率不高、浪费执行资源的弊端。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少有正在起诉,却没有执行名义而主持分配的法院允许债权人(原告)参与分配的案例。同时,执行法院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因为参与分配的执行申请人,可能在同一法院,也可能在多家法院,这一观点所指的执行法院究竟是哪一家法院?很不好把握。把被执行人限定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排除了法人,这一提法也与现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冲突。
还有人认为:“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该债务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公平清偿的制度。”这种观点是法院系统的主流观点,比较客观。但它对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未作硬性要求,与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相悖,值得商榷;同时该观点没有明确提出参与分配的时间,也是明显的不足之处。
我国学者杨与龄对参与分配制度作了如下的定义:参与分配是“指有执行名义之债权人,请求就债务人之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所得之金额,其他债权人向执行法院声明,其债权平均受偿而言。”这种观点反映了参与分配的执行名义和平均受偿的特征,但未对参与分配的申请人资格以及提出申请的时间予以说明。
通过对参与分配程序的实际考察,我们发现:参与分配的当事人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这样,在参与分配这一执行法律关系中就存在着三方面的当事人:一是申请执行人也是被执行人多头债权人之一,为了与其他申请执行人区别开来,我们可以称为主申请人,它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且是措施顺位排第一的债权人;二是被执行人,被执行只有一方,它是多头债务人,而且其所负的债务系属于不同的执行名义;三是其他申请执行人,为了与主申请执行人区别开来,我们把它称为次申请执行人,所谓次申请执行人,是相对于采取执行措施且措施顺位排第一的申请执行人而言的,系指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这些债权人都有执行名义,并进入了执行程序。
就法院而言,承办主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法院由于主持分配事宜,可以称为分配法院,而其他法院,承办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受理次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申请,向分配法院提交参与分配所须的相关材料,与分配法院相区别,可以称为执行法院。《执行规定》第92条对法院就是这样进行了区分:“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参与分配制度从过程看包括参与和分配两方面的,参与程序即次申请执行人申请参加的程序,是规定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的主体资格、申请时间、申请等内容的;分配程序是关于就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实行公开清偿的方法、规则和比例的程序。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多个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因次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由分配法院对次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规则和比例在所有申请执行人中进行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执行财产处理完毕,不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余下实体权利,各申请执行人的案件都可以中止执行,中止的原因消失,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它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提取收入、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除去优先受偿的财产和维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情况,这种债权大于被执行财产情况,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
(二)有多个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竞合和主体的竞合是参与分配的形式特征。首先是执行标的竞合。这些执行案件,都必须是以金钱为执行标的,物之交付请求权和作为、不作为请求权等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
其次这些执行案件,是执行主体的竞合。不是执行案件的债权人,没有参与分配的资格,《执行规定》第92条规定的主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次申请执行人都是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这些执行案件,可以是两个,也可以是两个以上,一方面是多个取得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人,另一方面有共同的被执行人。同时,这些案件,可能在一家法院,也可能在多家法院,但都未执行完毕。
(三)分配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关于参与分配的程序,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从实际操作看,一般认为应分下列阶段:1、申请。已取得执行根据、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得知他人对债务人已提起执行程序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后,可以向执行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分配,由执行法院向分配法院转交相关材料。2、审查和处理。分配法院对要求参与分配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3、制作分配表、异议处置及实施分配。执行法院对除有优先受偿权外的各分配债权人一视同仁,扣除案件诉讼费用,将执行所得按公平的原则制作分配表并依分配表实施分配。各参与分配债权人对分配顺序及债权数额的有异议时,可在分配期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将原分配表变更后实施分配,否则,按原分配表实施分配。在参与分配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分配法院处于主导地位。
(四)申请时间的限制性。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有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被执行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其他债权人既不能在执行程序开始前也不能在被执行财产执行完毕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超过这个期限,债权人丧失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
二、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协助执行的关系
我们分析参与分配制度,许多人把它与破产制度混淆,特别是法人作为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他们就认为应该是适用破产制度,而不是适用参与分配。实际上,二者是两个非常相似的法律制度,但它们的区别又很明显。他们的相同点是:
首先从主体上看,他们都是多个债权人,一个债务人,都可能涉及多家法院。
其次从前提条件看,二者都有资不抵债的事实。不论是参与分配制度,还是破产制度,都必须满足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基本条件。我国《执行规定》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我国破产法第二条也有类似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两个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基本一致。
再次他们都遵守公平受偿的原则。参与分配和破产制度,都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清偿,首先执行特殊债权,再执行普通债权。我国《执行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了清偿顺位:“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参与分配和破产制度还有许多相同或者相近的点,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区别,主要区别是:
(一)法律制度不同。参与分配是执行程序中的制度,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申请,由分配法院主持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财产分配。而破产制度则是民商法特别法的范畴,既包括实体法的内容,也包括程序法的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主持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为独立的程序。
(二)申请人不同。参与分配须由被执行人的除申请强制执行人以外的具有执行名义的其他债权人依法申请,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债权人不得申请参与分配。而破产程序可以由任何债权人提出申请,还可由债务人提出申请。
(三)被申请人不同。参与分配适用的对象,依我国《执行规定》第90条、第96条,适用于企业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破产制度则只适用企业法人。我国《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四)主管不同。参与分配是人民法院执行局(庭),破产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
(五)管辖不同。参与分配由主申请人案件法院管辖。《执行规定》第90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而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第三条)。
(六)法律后果不同。参与分配的结果是各债权申请人的执行案件的中止,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复执行。而破产制度的结果是多样的,包括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如果破产清算,则所有未实现债权部分一律核销。
参与分配和破产制度又是相互联系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不一定产生破产结果,在企业法人破产之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申请执行人是否选择破产程序,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我国《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就是给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
参与分配和协助执行也有些类似。在法院作为协助执行人时,两种制度都是一家法院给另一家法院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制度,《执行规定》第124条是人民法院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时具体规定和要求“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该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参与分配和协助执行的区别又很明显。
首先是执行的标的不同。参与分配标的必须是金钱给付义务,而协助执行的标的是多方面的,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金钱,甚至是人。如甲法院协助乙法院扣押车辆、拘留人等。
其次法院的权利不同。参与分配中的分配法院有审查的权利,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一定是法院,协助执行的法院没有审查的权利。
第三执行的措施不同。参与分配中的分配法院直接执行给债权人,协助执行的法院只是协助,具体的处理由执行法院办理。
第四债权人的地位不一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分配法院的当事人,协助执行中不可能成为协助执行法院的当事人。
第五救济制度不一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以申诉,提起诉讼,而协助执行的法院不直接面对申请执行人,不与协助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利害关系,没有设立这类救济制度。
三、关于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从司法实践中看,各地在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和《执行规定》时关于参与分配立法的规定有很大的争议,笔者就其中的几个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问题
分配法院对参与分配的审查以及其它债权人的异议首先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开始。对此,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作了不同的规定。《民诉意见》规定,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具体而言有两种:一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即与被执行人存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经仲裁机构裁决,或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且相关的文书已经生效的债权人;二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即与被执行人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在法院因其他案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债权人,既包括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债权人,也包括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债权人;既包括法院已经受理其案件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债权人,又包括法院虽已开庭审理但尚未对其案件作出裁判的债权人,还包括那些案件一审裁判已经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债权人。
根据《执行规定》,申请参与分配人须是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即申请人的条件一是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二是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而非交付特定物或履行特定行为,二个条件缺一不可。
比较两个司法解释,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明显存有以下差别:一是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不同。《民诉意见》对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未加限制,《执行规定》则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二是提出申请的依据不同。《民诉意见》规定了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两个择一要件:一是在结果上有执行依据;二是在程序上已进入起诉阶段。《执行规定》则以取得执行依据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唯一要件,排除了在起诉阶段以法院受理为依据申请的可能。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以哪个司法解释为准确定申请主体的范围呢?根据新法优于后法的原则,当然是以《执行规定》为准。
(二)关于“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
《民诉意见》和《执行规定》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作为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实践中,存在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争议。持客观标准的同志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应该是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总额在事实上在客观上少于其全部债务总额,方能判定“不足清偿”。持主观标准认为,即主申请执行人与从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之外不能提供新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依靠自己的能力也不能发现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表面证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没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应该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事实上,要求法院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按照客观标准执行,实际上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与分配是一种公平的保护债权人的制度,它本身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而是执行案件的中止,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债权人仍然可以恢复执行。同时,采用主观标准,有利于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三)关于法院告知义务的问题
参与分配程序因申请人提起而得以启动,申请人若不向执行法院申请,则无从进入业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但实践中,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往往不是因为其主观原因,而是因为客观上不知道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此带来一个问题是:执行法院有无告知所有债权人其已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义务?
笔者认为,法院无告知义务。这首先是有参与分配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参与分配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一次性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并从实体上消灭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债务人以后将不再也不可能承担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要求法院要有告知义务,以保证各债权人公平受偿。而参与分配程序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现有全部财产,并不从实体上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如果债权人在这次执行中未得到全部的充分的足额清偿,以后发现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时,对剩余债务仍得申请法院继续强制执行。
其次,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决定了法院没有告知的义务。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债权人也有义务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因而,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法院没有告知义务。如果要求执行法院就每一个执行案件都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其他不特定的债权人,首先是要求法官了解执行信息,这显然不可能,全世界也没有这种先例。
第三、法院没有告知的义务符合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是否选择参与分配,是债权人的权利,法院提醒债权人参与分配,不仅对知情债权人的权利是一种损害,也是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
四、司法实践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参与分配制度在具体的贯彻上,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看法不同,处理结果完全不一样:
(一)如何界定参与分配的时间。我国《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次申请执行人提出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如何理解“被执行完毕前”?笔者认为:执行财产无非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动产执行完毕以占有为标准,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财产转移的时间:“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的转移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转移。”这个时间就是参与分配的最后时间。
货币作为执行标的物,划到法院帐上是否算作执行完毕?笔者认为,货币是否划到法院帐上不是执行案件的必要程序,货币作为执行标的物,从被执行人的帐上或者协助执行人的帐上办理了划转手续就是执行完毕,其它债权人就丧失了对该款项参与分配的权利。
债权人关于被执行财产的分割协议能否理解为被执行财产执行完毕?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被执行财产实际处理完毕前,各债权人自行达成分配协议的情况,对此,法院是否应该认定被执行财产执行完毕?笔者持肯定的观点,认为协议签订之日,就可认定被执行财产执行完毕之时。因为参与分配制度对债权人采取的开放式的方式,如果完全按照常规去理解,否定分割协议的有效性,对前面做了很多工作而且随后继续要做工作最后按照分配协议分割被执行财产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二)关于公益费用问题。在参与分配的制度中,还涉及一个公益费用问题。何谓公益费用?就是在处理被执行财产过程中,所必须花费的诉讼费、评估费、差旅费等执行费用,有的人称为程序费用。对那些固定资产在外地的案件执行,花费的诉讼费、评估费、差旅费等更大。关于公益费用如何处理,我国参与分配的法律没有规定,在德国,公益费用是作为优先债权处理的,即在优先清偿权利顺位在先的债权后,就首先清偿公益费用,再平均清偿普通债权。
由此又引出了一个问题,有的债权人,只想在被执行财产中参与分配,而不愿预先垫付公益费用,承担风险,法律用语就是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通俗的说法就是只“吃肉喝汤”。对这样的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应该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样的申请执行人我们也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相近法律,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除权处理。
(三)关于参与分配的救济问题。参与分配制度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救济体制,我国尚无这方面的立法规定。笔者认为参与分配的救济方式应该区别不同的矛盾,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参与分配制度可能引起的争议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之间,主要是债权的真实性以及参与分配资格问题,其性质是平等主题间的争议,其救济方式应该是诉讼方式;另一方面来自申请执行人与法院之间,主要是公益费用和分配比例问题,其性质带有行政性,应该通过复议的方式救济。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救济制度的情况下,应该以复议的方式来过渡,直至我国强制执行法的颁布与生效。
资料:
①杨立新:《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杨立新民法网》,2001年7月30日。
②郑学林等:《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立案 审判监督 执行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版, 第481页。
③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第244-246页。
④让文森、雅克普雷沃著,罗结珍译:《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法制出版社》第2002年12月第1版,第362-363页。
⑤黄风译: 《民法大全司法管辖审判诉讼》,第80页。
⑥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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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指南
一、申请执行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后称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
3、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
5、属于本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的:个人申请:
1、申请执行书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并由本人签名;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3、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并加盖该庭公章确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1、申请执行书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3、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并加盖该庭公章确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如案件经二审的,应提交二审裁判文书已生效的证明,提交
一、二审裁判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二)对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和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
1、申请执行人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原件;2、申请执行书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3、申请执行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申请书由本人签名;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4、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5、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执行应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执行不能超过法定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间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等情况,否则,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如已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自行查明财产状况有困难,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查并说明理由。
非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二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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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本社本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___人。受托人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人刘斌的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九龙镇佛塱大队经济社外嫁女经济社社员资格确认、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行政确认、社员资格确认成功后第一次全额分红、补贴款执行到位的相关事宜。
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其他持证律师的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外嫁女佛塱大队经济社社员资格确认、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行政确认、社员资格确认成功后第一次全额分红、补贴款执行到位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月日
非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三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需经______________办理,特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为人,代为办理。
人的权限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权限,如委托人或律师要求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主要是工商、海关以及版权机关,这些部门执法中实施较多的行政行为包括扣押、查封、没收、销毁侵权货物、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等。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对侵权商品采取行政行为的时候,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一般不会遇到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这是由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在对侵权商品扣押后经法定调查程序最终实施罚没的过程中,除缴纳罚款部分,一般不需要当事人的特殊配合。但涉及服务行业的侵权案件的情况则相对复杂,行政机关在案件的现场检查以及调查过程中不直接扣押当事人财物,行政决定作出之后需要当事人主动配合施以相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才能使行政决定得以有效彻底地执行,而实践中取得当事人的主动配合往往并不容易,因此行政强制的问题在该类案件中显得极为突出。
笔者在过去几年中处理了大量通过工商部门解决酒店商号与商标侵权的案件,该类案件涉及的酒店服务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较一般商标与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复杂,其中突出问题之一是在工商部门对侵权酒店做出责令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后,侵权酒店拒绝变更侵权商号、移除其酒店设施上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侵权商号与标识,或者拒绝缴纳罚款。工商部门的行政决定不能被实际执行则对于案件解决没有实质意义,提交工商投诉的商标权利人不得不另行向法院或者继续与涉案酒店协商谈判解决侵权问题。在发生此种情形后,商标权利人需要付出几倍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彻底制止侵权行为,这显然违背行政行为立法的初衷和目的。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简要总结目前知识产权行政行为强制执行存在的一些实践问题,并试图探讨如何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优化地利用法律规定解决相关问题。鉴于篇幅所限,笔者以下将主要围绕工商部门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问题进行讨论。
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法律规定总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几十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存在理解不一、规定冲突与适用混乱的现象。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此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那么如何确定两种执行主体的分工与权限呢?《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要由法律而不能由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但实际上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多是通过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据不完全统计,规定行政机关自身有权强制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约90多件,其中法律所占比例还达不到15%。二是除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外,行政机关均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对前述涉及行政强制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总结后可以发现,仅有公安、税务、海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少数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而70%左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显然,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是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另外,还有一部分是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部门需要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一般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删除了前述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部门还是需通过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则规定为180日。从制定机关与制定时间来看,在二者明显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对于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除申请书、行政决定书等一般性材料外,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的情况对于决定执行的成败至为关键。如果被执行的标的为财产,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的具体情况,如银行帐号等,如果需要强制执行具体行为,行政机关应详细描述执行的范围和程度,以避免产生过度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情况。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提交给法院的执行庭,法院执行庭在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先进行书面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法院除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审查申请涉及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是否具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就是说,法院也有可能依法拒绝行政机关的申请。
工商部门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实践情况
笔者上面述及在处理酒店商号与商标侵权案件中存在很多需要强制执行工商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其中比较极端的案例是,在工商部门对涉案酒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后,涉案酒店不改正其使用侵权商号与商标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工商部门进一步向涉案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要求涉案酒店变更商号、停止侵权行为以及支付罚款几项内容。涉案酒店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缴纳了罚款,但是拒绝改正侵权行为及变更商号。我们在直接与涉案酒店协商要求其改正所有侵权行为的同时,也不断与工商部门沟通并希望工商部门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部门努力尝试说服涉案酒店改正侵权行为,涉案酒店并不配合,而后工商部门明显表示不愿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工商部门未明确不愿意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以笔者理解,本案中涉案酒店已经缴纳了罚款(数额不低),对于工商部门来讲量化考核其工作的指标部分已经得以基本实现,很少有工商执法人员愿意“趟这趟混水”,投入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试图检索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例,在检索到的很少的案例中基本都是要求法院执行当事人财产,并未见到任何案例涉及申请法院强制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除此案件外,我们在其他案件中也注意到,除非涉案酒店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涉案酒店都会配合缴纳罚款,但是拒绝改正其侵权行为。笔者分析出现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涉案酒店确实意识到侵权问题并不打算实质对抗工商部门的行政决定,他们往往希望在缴纳罚款后工商部门就不会再继续施压要求他们改正侵权行为;二是涉案酒店改正侵权行为的成本确实相对较高,涉及到更换酒店招牌、设施以及各种酒店用品、重新对酒店装修等非常具体的工作。
另外,一些相对保守的工商部门往往只是针对涉案酒店使用侵权商号与商标的行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很多涉案酒店拒绝履行《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实践中却几乎没有见过工商部门对于这一类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部门是否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予履行的行政决定呢?未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使用了“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样,“可以”似乎应理解为这是工商部门的权利但不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事实上,执行问题也一直都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挑战,特别是对于法院判决确定的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部分(如被告应停止使用特定侵权标识的行为),鉴于法院执行的人力与能力方面的限制,确实存在执行难甚至执行不能的情况。如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之后,被告仍通过全国各地的不同经销商或者直营店销售侵权产品,让法院执行庭去全国各地彻底制止侵权行为显然不具有操作性,此种情形下,一些原告就选择了另外取证再行,并期望法院在判令被告支付更高经济赔偿的情况下被告能主动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有可能遇到类似挑战,这可能也是目前为止行政强制执行案例较少的原因之一。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解决问题
“造法易,执行难。”难产生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因此过分苛求工商部门、法院机械地采取行动也不见得能收到良好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