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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管理

时间:2022-07-04 18:01:09

导语:在不动产档案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不动产档案管理

第1篇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能够给人们的生活以及企业单位提供方便的操作,因此各行各业都需要加快对数字化的利用,为生活工作提供更多便利。本文首先就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的内容定义进行阐述,对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特征进行说明,其次通过搭建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进行探讨,同时提出一些举措,帮助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能够更好完成搭建。

一、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内容

(一)什么是数字化不动产管理

不动产是一种具有不能进行移动土地位置固定性,由地理位置使用权利以及使用程度等结合组成的独立性,使用寿命长久性,因土地面积限制的供给有限性几大特性的财产,主要附着于土地,例如房屋建筑物等。

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网络将国内的不动产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处理和存储整理的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将这些不动产档案进行数字化的统一集合管理。通过数字化进行整合管理的这些不动产档案数据,可以直接使用网络进行查找、检索,让不动产档案管理变得更加方便,同时也完善了国内的不动产数据库信息,让管理人员使用者能够快速获取不动产档案的数据资料。因此,不动产档案信息结合数字化管理后能够方便操作,从而提高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高质量。

(二)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特性

1.利用网络系统高效管理不动产档案信息。信息技术下利用计算机进行工作已经习以为常,工作得益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而取得很大进展,对于不动产档案的管理工作也是一样,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便捷特性管理不动产档案,与传统的不动产管理方式相比较而言,管理者会更加的轻松,更快速的进行管理工作,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保证了不动产档案的精确度,解决了人工管理易出现遗漏的问题。

2.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进行多样化储存。传统不动产档案管理仅仅通过文字的方式记录储存,通过数字化不动产储存管理后可以通过图片的方式储存,或者音频的方式储存,还能直接将拍摄的视频进行储存,多样化数据储存方式。同时也在传统管理储存的工作基础上,大大提高了储存的效率,让不动产档案信息能够快速地储存到数据库中,更加保证了数字化不动产档案信息储存的安全性。

3.用户可以快速地进行调阅。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可以方便用户随时随地进行调阅,解决了传统管理方式需要去固定地点进行调阅不方便的问题,数字化不动产管理采用数据库能够存储大量的不动产档案信息,也解决了传统不动产档案信息存储空间的局限性。使用计算机可以直接在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中搜索你想要查阅的不动产档案信息关键字,极短的时间内就能找到需要的资料。根据这个特性,数字化不动产档案信息管理利用发展平台需要保证其信息的安全性,进行访问权限的设置,需要有相关权限的人员才能进行调阅。

二、搭建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动产档案管理分布分散,人工管理无法操作

我国的不动产档案信息受国情以及国民数量综合影响,具有分布分散的特性,传统的人工管理的方式对于这样庞大的信息数据群来说根本无法操作。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应用数字化于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它能够高效地帮助企业以及政府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企业以及政府来说需要在工作上进行统一规划,以法律法规为执行的基础,将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以最大的限度进行使用,对各个行业以及单位的不动产档案管理来说,加快搭建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是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任务。

(二)各地对不动产数字化管理的重视度不够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不动产管理方式方法也在随之不断变革,各个单位企业对不动产档案管理技术应该进行会议讨论,最终决定一个合理有效的管理方式,在会议上结合员工的想法和意见,注重搭建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通过数字化的便捷,使用其广泛的特性,不动产档案管理技术的改革需要企业政府的不断改进。但是目前国内各地方对于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搭建工作不够重视,国内部分地区在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建立使用没有明显的效果,对于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没有足够的搭建意识和行动。

(三)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的开发还在不断完善中

传统不动产档案管理需要企业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来完成如此巨大的数据系统管理。如果国内各个地区能够将数字化和不动产档案管理相结合使用起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这对于国内信息技术又前进了一步,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而言获得了巨大的进步。更快地搭建好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需要企业政府从具体情况全面考虑,需要将杂乱的数据进行统一处理,打好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建设的基础,在不断的实施过程中解决问题,完善管理制度,让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搭建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分工完成做好负责的事情,制定一個长远的发展目标,在不动产巨大数据管理过程中需要不断克服困难和阻碍,最终完成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搭建工作并快速投入使用。

三、搭建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策略建议

(一)加强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

在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中,需要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进行培训加强,不动产档案良好的管理能够让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增强整个平台的稳定性和使用效果,保持良好的管理意识,能够对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搭建提供更多管理建议,进行更好的引导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发展扩大,带动国内对于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建设,在管理的过程中带来更多有效的处理方法。

(二)创建全面完善的不动产档案信息数据库

在进行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搭建工作中,大量的不动产档案信息数据需要进行取出或者录入工作,那么对于不动产档案数据库就需要做好基础性的创建,在储存数据信息中,完善数据库的对地域或者不动产类型的划分,让每个数据信息能够明确地存入数据库中,这一举措对于后期使用和调阅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搭建完成使用过程中能否快速方便地进行查看阅览取决于数据库良好的创建;因此,为了方便让数据信息能够安全快速的存入或取出,需要对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数据库进行更加详细和严格的创建。

(三)加强不动产档案的管理力度

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改变了传统的不动产档案的管理方式,通过更有效的信息技术管理,对整个管理过程的工作性质进行了本质上的改革,是完善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必然结果,这种改革方式对于企业和政府单位而言需要投入更大的成本和人力资源开展工作,需要对管理工作进行调动,人员需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制定出清晰的发展工作目标,对每个人每个部分工作进行更明确地规划;企业在实施不动产档案管理的同时,需要跟随信息技术时代的发展改变运营方式,让企业经济不落后于发展速度,才能更好的开展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

(四)对不动产档案管理出台合理的管理法规

搭建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标志着我国科技的发展,对于不动产档案的管理,政府应该加以重视,对过去的不动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更加全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的有效管理;企业方面需要根据政府出台的法律内容,对企业内不动产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结合公司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和部署,确定更好的更有效的管理策略和改进的方法,在对不动产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上能够做到长远高效的实施,各部门每个人都应该明确好需要开展的工作任务,加强各部分人员之间的配合协作,同时在不断实施过程中提出新的创意和管理意见,有计划有安排地实施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为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的改革铺设好道路。

(五)加强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安全性和数据的隐秘性

在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利用了数字化方便快速的特点,与此同时也不要忽视数字化网络使用带来的隐患;为了防止在管理过程中出现数据信息泄露的情况,需要提高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对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各个环节进行密切的管理保护,防止平台系统任何一个部分出现问题,导致数据泄露造成不可逆的影响;这个问题时在日后使用和管理中是必须重视的大问题,也是整个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存在的一个隐患,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的安全性能的防护。

第2篇

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指的是利用现代化的数字技术以及设备,即计算机网络系统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档等,最终通过利用数字技术实现对不动产的档案管理。在数字化档案管理中,档案信息多以电子档案或者数字档案的状态被储存或使用,在相关档案信息的调用过程中,使用者必须借助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信息检索操作,而且借助数字化系统,档案信息会更加全面,而且档案管理工作会更加方便和高效。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搭建,是以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为基础,通过建立数字化平台,最终实现对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的科学管理。

2.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主要问题分析

2.1登记信息共享率不高,工作效率较低

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普遍存在任务繁重、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不断增加的城市用地、房屋交易导致档案管理的强度和难度日益增强。另外,在不动产的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诸多业务部门的整合、业务分工调整、登记交易量,工作强度加大这些因素促使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大。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冒名顶替、伪造证件等,也给不动产登记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影响整体工作效率的提高。

2.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软件差异性较大

由于各部门管理人员水平、重视程度的不同,导致对不动产档案管理的软件设计、硬件功能、管理流程和管理模式都有所不同,他们对档案数字化管理过程中新技术的应用和软件开发的程度不同。通过对一些不动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实际状况的了解,软件在数据采集、系统功能等方面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一些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没有即时更新软件动态,一些虚假无效的信息,对基础地形图的管理不规范,在信息数据的接收和交换方面存在漏洞。有些部门为了应对统一不动产档案管理软件,防止“倒库”中的信息数据丢失,将旧软件抛弃,重新开发新的档案数字化管理软件,造成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复性。

2.3抗风险打击能力不足

房地产登记档案作为重要的产权资料,抗风险能力的提升应该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大量数字化信息都储存在硬件设备中,设备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具有一定的保存年限,需要不断进行拷贝和更新,以维护数据安全。如果保管不当,可能发生损坏或老化等现象,导致数据损失损毁。网络、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基础,但同时也是信息安全风险存在的地方。黑客攻击、病毒蔓延、技术落后、治理不及时等是产生不安全因素的根源。

3.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强化档案管理意识

正确的意识可以对行为进行科学指导,所以,为了不断完善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功能,为了使不动产档案管理能够在城市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强化档案管理意识。不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认识到档案管理关乎到城市建设工作的开展,档案信息是其开展后期工作的重要依据,而且档案信息可以为建设管理者进行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力争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3.2加强档案数据库建设

在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建设过程中,各类不动产档案主要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在,而计算机网络则是为此类数据信息的传递与处理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为了实现对信息时代不动产档案管理中所涉及的各类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必须构建一个完备的数据库,数据库可以对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进行储存,也可以方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及时调用,进而为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具体而言,所建立的数据库要包含城市不动产档案信息的全部内容,所建立的数据库要进行严格分类,当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完成之后,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或专门的部门对数据库进行定期的维护,如果有新增加的不动产档案信息,要将其在数据库中进行及时地分类并建立索引,对各类档案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完善,以此确保档案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为了有效推动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建设工作的开展,首先必须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在相关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过程中,主要进行理论知识传递和实践操作培训,通过此类培训,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以维护不动产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其次,可以引进高素质的计算机管理人才为进一步完善不动产档案管理提供帮助和支持。

3.4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面对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中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出台合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避免责任追究无制度可循;同时有关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必须要有统一的评价标准,确保参与相关工作的每个部门的工作达标,避免信息透漏等现象。只有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工作才能互惠互通,不动产的登记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第3篇

XX年,我局档案工作在党组的领导下,在xx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和县档案馆的业务指导下,在局相关业务科室的相互配合下,积极开展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完成我局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及大邑县档案局和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安排的工作。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认真学习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加强档案法、保密法的学习。建立、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移交、归集到我馆的城建、房产档案,认真进行整理、扫描、组卷、入库上架存放,使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 今年,我办工作人员积极开展“两学一做”的学习教育活动,结合本职工作实际,认真领会学习目的,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二. 积极参加xx市房产信息档案馆组织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和档案管理的业务学习。6月,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在xx区组织召开了“2016xxxx系统档案信息工作现场交流培训会”。就各区市、县房产档案管理工作情况、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经验进行了交流;对档案管理中的消防知识普及、消防常识等进行了培训,参观了消防官兵的技能演练。让我们增添了防火安全知识。

三. 对房产档案资料的外借、房产档案的归集接收利用软件进行管理;在档案的整理、扫描组卷方面,今年完成房产档案规范的整理、扫描 、组卷累计 :城市(4000卷);农村(扫描230卷);实现了电子和实物档案的双重存储。由于我局档案馆正在改建,尚未竣工,预计2017年3月可投入使用,原有的档案室因库房容量不足,所以农村产权档案均未组卷,新增房产档案也不能做到及时组卷、上架。

四. 政务中心房产档案的查询,采用了自主查询、人工查询、网上预约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今年查询房屋档案资料(9825户);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证明(12300户);接受法院查封房产(180户)、解封(30户),促进了我局正常工作的开展。 

五.在档案库房管理方面,落实专人管理库房,使上架档案摆放整齐有序、落实“九防”措施,促进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完成年鉴资料。

七.11月10日不动产管理中心成立,根据职责划分实行不动产登记后,新产生的档案,我馆不再接收,将由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来收集整理。我馆只负责11月10日前的存量档案的整理、归集、查询工作。

八.在档案管理方面,我办离市局房产信息档案馆要求还差的远,工作的质量和标准还需提高,档案管理方面还有很多具体工作等待我们去完成,面临的困难等着我们去克服,为此我们将迎难而上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加强工作作风的培养,以严谨、细致、积极进取的工作作风,做好档案管理各项工作。

九、我们将以局领导和上级指示精神为工作动力,加强档案业务学习, 提高我室工作人员的档案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档案法》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我室工作人员的档案业务素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把好房产档案整理、扫描、组卷工作的质量关。并请市局房产信息档案馆指导我室业务工作,加强档案资源、信息化建设,虚心学习先进单位的好方法和管理经验,使档案管理工作上一新台阶,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4篇

【关键词】房产;档案管理;房屋登记;途径

引言

《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里面提到的“证据”,既包括当事人重新提交的证据,也包括已经形成的证据。而已经形成的证据,无疑就是指房屋登记档案。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理顺房屋登记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是房屋登记机构自我保护的一道强有力的“防火墙”。笔者从工作一线的实际出发,就房屋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流程创新等方面略抒己见,以抛砖引玉,共同推动该项工作规范、迅速地向前发展。

一、阻碍房屋登记档案良性循环机制建立的三大难题

1.管理技术相对落后。与各行各业的档案管理整体水平相比,房屋登记档案管理的技术水平已经走到了前列。但是,从房屋登记工作本身来看,房屋地理信息技术、分幅分丘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据传输技术等已经广泛运用于受理申请、资料审核和登记审批的各个环节,而房屋登记档案管理技术却始终没有取得全面性的突破,这让房屋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总是处于吃力追赶的被动地位,成为整个房屋登记工作中最弱的一环,极大地制约了房屋档案管理发展的手脚。

2.管理资金难以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软硬件建设规范,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及住建部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标准的具体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并且,从应用新型管理技术、完善先进管理手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角度看,引用新技术及新设备的经费,并不亚于完成档案管理工作基础设施所需的资金。而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资金长期依赖外部“输血”的模式,常常会引发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资金的不足,这也成为限制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一个重要因素。

3.管理理念尚需突破。长期以来,一种错误的观念一直妨碍着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即档案管理部门是一个单位的“冷部门”,其地位和作用与单位的主业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其实,具有物权证据、区域垄断、使用频繁、动态发展等特性的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才是整个房屋登记工作的核心环节,只有它在管理体制、工作流程等方面突破了思维定势,呈现出勃勃生机,房屋登记工作才能够真正走出一片新天地。

二、建立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良性循环机制的主要途径

笔者对于建立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良性循环机制的总体构想是:档案管理部门要以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为基础,推动档案管理上档升级;要利用档案数字化成果对外提供有偿查询服务,以积累资金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上档升级的需要。

(一)以档案数字化建设为突破口,夯实模式创新基础

1.购置硬件。进行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必须拥有大内存的网络服务器、扫描仪、数码像机、高质量防火墙、微机终端等设备,并且要建立起完善的局域网,以应对数码成像、数据传输、信息储存等工作的需要。因此,在硬件配置时,要充分考虑其属性特征,确保其能够满足数字化管理的要求。同时,各硬件间要能够有效联接、系统兼容,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工作机组。

2.开发软件。选择科学实用的数字化管理软件,直接关系到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速度、质量、管理效果和应用水平。因此,在进行软件开发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一是要与现有房屋登记程序有效衔接,即将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成果作为一个子模块,加载到现有登记程序之中。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能够在同一界面之下调取档案数字化信息,为交易与权属管理工作服务。二是能够进行优化升级。软件在试运行和正式运行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不能将数字化软件作“死”,要留有充分的修改余地。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为版本升级做好铺垫。三是要注意分析统计工具的设置,为全面、便捷、准确地开发利用房屋登记档案信息做好准备。

3.整理数据。房屋登记档案经过数字化后,各种数据将直接进入到房屋登记工作之中。如果数字化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房地产管理工作将从信息源头开始即是不正确的,并将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出现一连串错误。这就要求在进行档案数字化时,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仔细的质量检查,例如录入的数据是否正确、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图像与著录内容是否相对应、上下手产权关系与实际是否相符等等,确保房屋登记档案的数据处理准确无误。同时,为安全起见,还应建立异地容灾制度,将整理好的数据进行异地备份储存。

(二)以流程再造为突破口,提高档案查询效率

房屋登记档案的利用主要分为内部利用与外部利用两种。以往大部分房屋登记机构在利用档案时都是一条人工通道,即受理窗口发调档指令档案管理部门把登记档案送至调档窗口档案利用使用完毕归档。在整个过程中,不仅效率低下,并且还增加了档案损毁丢失的风险,影响办事群众的满意程度。而档案数字化后,便可轻松实现档案查阅对内、对外两条线服务。

1.内部查阅自主化。将形成的房屋登记数字档案储存在专门的数据库中,并与房屋登记信息相联。在办理房屋登记业务的过程中,如果需要查询房屋登记档案确认相关事项,受理人员可直接通过自己的电脑终端读取数字档案。为确保数字档案安全,每名查阅数字档案的操作者都必须使用密码,软件系统自动生成操作记录。操作者查阅的数字档案应为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所必须的,所办业务应与自动生成的数字档案查阅记录一致,以防止任意查阅导致房屋登记数字档案信息外泄事宜,避免对数据库造成损害。

2.外部查阅人性化。一是查阅窗口前置,房屋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在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场所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利用者查阅房屋登记档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二是查阅人只需查看档案内容而不需复印相关材料的,可以采取“一机双屏”的查阅模式,为查阅人设置一块显示屏显示数字档案,供查阅人查看。查阅人需要复印档案材料的,可以直接打印数字档案。让整个外部查阅过程全部实现数字化操作。

第5篇

其中并无律师对档案查询的规定,对律师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身份问题,不动产登记部门存有疑惑,是否需要提供立案证明才能让律师直接使用被人的身份更是争论不已。《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查询时慎之又慎,甚至存有“宁可不作为不可乱作为的”想法。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政法委、最高法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律师权益和权利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保障律师申请调取案件证据的权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北京高院等四部门更是明文下发通知,要求保障律师相关查询的权利。山东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同时凭下列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一)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证明。除上述证件外,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其他借口拒绝律师依法查询相关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并非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到不动产登记簿,并且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最高效力的凭证,取代了房产证的地位。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构制作的,是记载不动产权利状况、自然状况和其他状况的法定簿册。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权利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反映其产权来源的原始凭证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可见,登记资料是登记过程中的原始材料,是判断登记是否存在错误的最基础的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主要是指登记案卷。登记案卷内除了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申请外,还有当事人提供的各种登记文件资料,以及登记机构在核准该项登记时审核过程的记录以及申请人的一些身份证明资料。

不动产登记簿集中体现不动产权利状况,主旨体现物权公示。设置不动产登记簿的目的是物权公示,应当允许公开查阅,提供验证信息后,任何人可以对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及不动产是否设定抵押和地役权等情况进行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中有一些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婚姻、收养、遗嘱、诉讼等,不宜向公众公开查阅。因此,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后,交易人欲知悉不动产权利状况,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即可,无须查询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资料内容的集中体现,源于登记资料,但又不是简单的登记资料的复制汇总,而是经过登记机构审核制作后,旨在体现不动产的权属和权利状况,并且对个人隐私内容进行了选择性屏蔽,不动产登记资料则是全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两者在查询方面有明显区别,登记资料的查询要比不动产登记簿严格很多。以前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现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要求,登记资料的查询者必须是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或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

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登记查询的相关内容

《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案情的需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三、《实施细则》出台前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情况

不动产登记查询中,涉及房屋查询的约占律师查询需求的八成以上,《实施细则》出台前,房屋登记资料和登记簿查询的相关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查询有很深的影响意义。

《房产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对哪些部门可以查询原始资料进行了范围明确,同时规定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原始登记凭证,第十一条对非本人查询进行了范围限制,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四、律师查询时也应严格区分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簿

首先,要区别律师的身份,如果是所有权人的人,可以查询所有权人的任何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6篇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地下空间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6月26日消息称,已有和在建地下空间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据悉,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当中提出,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同时,将开展地下空间普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不低于50%的城市初步建立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的综合管理系统,有效提升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管理能力。对此,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周永章表示:我们以前注意的都是地表上的产权性质,地下这部分其实非常有价值。

农地入市需征20%-50%调节金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

第7篇

关键词:浅析 登记薄 房地产 档案 管理

一、什么是房屋登记簿

所谓房地产登记簿,指的就是有国家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来记录不动产(房地产)标示及其附着其上的物权状况由具体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此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房屋权属和内容依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的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登记簿的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房地产平面图等。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登记簿的重要性

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簿作为房屋真正的身份证是所有者对于房屋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等各项权利的通行证。这些事实证明房产档案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律规定,代表国家对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进行登记,确认和规范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体现物,能够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为法院、个人解决民事案件等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法律依据。《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规定外,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即物权的设立、变动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后才能生效。在建立房屋登记制度的情况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情况和内容由国家权权力确保其权威性,推定其记载是房屋物权真实现状的反映,即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其人享有某项房屋物权时,就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而其权利内容也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无需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将房屋登记簿作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对建立客观、公正的房屋交易秩序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房屋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异义登记、预告登记以及旧城改造,城市规划,房屋拆除导致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等这些动态变化都在登记簿中一一休现出来,以保证权利状况与现实的统一。民事纠纷中法院的查封,法院裁决等快捷、准确、有效的真实信息,直接有效地保证了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们享受到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给社会带来的健康发展。

三、登记簿档案工作的体会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登记事项必须在登记簿中休现出来,以免给其他关联的登记带来瑕疵。首先是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限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非法流转。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以外成员销售。标注“集体土地”字样,能有效的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与无限制地发生转移登记的漫延。其次,对于法院的查封登记与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以及时体现房屋的最真实动态管理,有效保证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这是因为,如果不记载,就能解决原证失效问题,才能实现补证的目的。登记簿对补证的记载,同样也是一种公示,是一种更权威、更持久的公示。第四,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基于人民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总之,在房地产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房屋登记簿的准确、真实有效以及科学管理,有效地推动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房地产登记簿是对个人或集体房地产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凭证与依据,对实现房地产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8篇

本文作者:汝中华陈平工作单位:江苏省吴江市水利局

相关法律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档案提出的要求2005年实施的《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虽然《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对水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的要求,但公开是所有行政许可的原则,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并在若干条款上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公众有权查阅有关内容,这就间接地对所有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提出了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a.《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是水行政许可公开原则的重要内容。根据该规定,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要公开,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以及听证等都要公开;水行政许可的结果要公开,包括水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上述过程和结果,往往会形成相应的档案材料,该相应的档案材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当公开。b.《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这条款详细规定了“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在规定的地方公开。根据该规定,水行政许可档案相关内容应当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至于公开的范围是什么,该条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原则性规定,即公开内容应当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当公开,允许查阅。c.《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根据该规定,水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归档,并允许公众查阅。水行政许可量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以吴江市为例,2004年以来,水行政许可共9项,最多最常用的是取水许可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两项,行政许可实施以来,仅这两项的行政许可量就达到近1600件左右,涉及单位面广量大,行政许可相对人涉及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和行政村。因此,科学规范地制作水行政许可档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a.以吴江市为例,2008年后的所有许可档案均保存在行政服务科,从档案管理角度看是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的,保存的条件和技术均不能达到要求,没有突出水行政许可档案的重要性。b.历年来的水行政许可档案虽归入档案盒,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归档,但没有进行统一编号,基本处于散存状态。从保管期限上来说,也没有统一科学合理地划定保管期限,不管保管期限长短,统一放置,也就谈不上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行政许可档案。

规范档案整理内容、方法a.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行政许可档案并未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档案一定要立卷保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及以后有利于行政执法和监督,为以后有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提供基础材料。因此,笔者认为水行政许可有必要规范地立卷存档。水行政许可档案应以每一项具体水行政许可事项为单位立卷,实行一事一卷、一卷一号。但对于许可材料较少、许可内容简单清楚、相同许可类型的可以多案一卷。档案卷内文件以所有收集的材料为内容编制目录并编页号(已编制成册的申报资料可利用原有页码,在目录中注明),整理完毕,全部资料装入国家档案局标准档案盒。b.确定水行政许可档案收集内容及排列顺序。现有的水行政许可类型中需要收集的资料大致有申请书、论证材料、证明文件(包括立项批复、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水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的文字记载、受理凭证、现场查看记录、听证材料、延期办理事项的批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监督检查及处理意见、验收资料等,水行政许可档案的排列可以按照实际操作过程来编排,体现受理、审查、踏勘、决定、送达情况的全过程。档案卷内文件具体排列顺序为:档案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现场踏勘记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书、论证报告、证明文件、上报材料清单及承诺等);发放证照副本的复印件等。确定水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可从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的长短来分别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可以定为:涉及不动产的最低保管期限为20年,其他行政许可档案最低保管期限为5年。根据以上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再根据水行政许可的特点,可以分为若干类。比如,河道管理范围内限制性活动的审批,保管期限可相对较短,只要在活动结束验收后再保存几年,达到5年的最低保管期限就足够了;取水许可、河道占用等许可中有有效期的,为了档案管理有效、简便、实用,可以在有效期结束后(达到5年最再低保管期限)再保存2年就足够了。当然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不但要依据诉讼时效,还要依据水行政许可的重要性、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考虑。对许可年限较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档案要永久或长期保存。明确水行政许可档案的制定保管责任、利用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便于许可档案的保管和查询,水行政许可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承办水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制作规定整理全部材料并立案归档,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科室统一管理,其中的档案编号、保管年限由科室和档案保管专人一起通过综合考虑许可事项的有效年限、档案的保存和使用价值、社会影响、利用情况等,确定许可档案的保存年限。制定档案利用制度。行政相对人查阅有关资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外,按照“先申请、再登记、后查阅”的程序办理;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需经局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9篇

市政府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39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2号),根据关于省住建厅《协助办理有关事项的函》(赣建办文〔2018〕21号)的文件精神,对照市房管局的重点任务和职能要求,现将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章立制。我局起草了《萍乡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1. 鼓励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单位成立房地产评估经纪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租赁市场发展情况,整合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方面的资源,大胆创新,提升服务,积极探索促进我市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途径。

2.加强行业管理,加强组织保障。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统一管理(各县区负责各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成立正式编制的专门房屋租赁机构“萍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定为正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定编10人,领导岗位:一正两副。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的收件、初审、验证、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和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原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租赁管理职能剥离,人随事走)

3.房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屋租赁(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推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租赁房源信息核验工作;(按每年每次每平方米住房1元,非住房3元的标准收取登记备案工本费,收取的工本费列入财政收入,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由财政按规定返还列支。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按每套10元的标准收取合同工本费),并推广使用。

4.允许现有住房等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前店后住的租赁形式分别按商业、居住的性质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税收等有关政策)

5.盘活非住宅、住宅存量。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盘活闲置住房、农民房(含郊区农村住宅、别墅)等资源用于出租,为各类创业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低成本办公经营场所、居住场所和度假场所。

6.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鼓励政府公务员公寓楼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

 

二、组织实施。

1.为建立房屋租赁(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推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我市房管局与建行萍乡市分行与2017年12月签订了《萍乡市房屋租赁市场合作协议》,由建行负责投资搭建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我局线上线下联动履职,与建行协作共同推进租赁工作。

2.我市房屋租赁备案窗口进驻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了租赁备案专项窗口。全日制开放,专人受理。今年1-7月份受理租赁备案183宗,租赁面积19948.5平方米,年租金2916411元.已经严格按照上级收费政策取消收费。人工、工本费都是在亏损结欠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萍乡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还在争取政府出台中。需要多部门协作,实施办法中的举措还有待进一步贯彻落实。

2.萍乡市租赁管理工作职责一直放在萍乡市房管局下属单位: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15年11月租赁备案收费项目取消以后,该项工作经费依托房屋转让交易费弥补。但随着交易费的相继取消,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无收费项目,我局已经多次报告当地财政提供租赁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和信息建设资金保障,正在争取职工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财政早日拨付解决。

3.自2016年元月1日我市房管局交易职能与不动产登记职能剥离以后,交易登记档案管理职能也随同不动产登记职能剥离到国土部门。我市租赁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租赁房源信息核验还有待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互通、信息共享。

   4.租赁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各地财政状况不一,工作经费得不到及时足额保障,势必影响租赁工作的有力推进。建议在有关房产税收中返还一定比例解决经费问题。建议租赁工作恢复收取租赁备案费或收取备案登记费和平台信息费。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