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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30 17:09:16

导语:在资金管理制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资金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电子政务建设;

(三)电子商务建设;

(四)社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企业信息化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初确定当年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公布项目申报具体的要求。

第七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各区市县的项目报送区市县信息产业局审定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企业信息化项目完成进度达到50%且资金已完全落实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预留10万元尾款,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2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管控;资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14301

1引言

企业集团的出现是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而产生的,所以,在管理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操作问题,如权复杂、财务管控多层次、财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些实际问题不利于企业集团的管理和资源利用,甚至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对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协调和控制,才能实现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产生规模效益。所以,通过对集团资金管理方式进行剖析,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深入探讨问题存在的根源,进而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使财务管控资金管理制度得以完善。这能够促使企业集团可持续的成长,进而达到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这些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资金管理制度

在现实中,企业集团的资金往往处于非均衡状态,因此需要对集团资金进行严格管控,努力使其在非均衡中实现相对的均衡。集团资金管控制度既要考虑目前集团财务管控存在的问题又要考虑集团财务管控未来发展的需要,具体内容如下:

(1)下属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并接受投资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下属分子公司的内部,还应该完善已有的资金管理手段,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能和责任。

(2)各分子公司都应该明确规定资金的审批制度,如责任人、财务权限、审批流程等。各公司要将制定的资金审批权限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报投资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备案。具体资金业务审批权限见表1。

(3)分子公司筹资的款项和调配的资金必须服从集团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最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和本单位的资金审批制度规定,按照银行的相关结算规定来进行操作。各公司按不同经济业务的性质指定资金支付的审批付款程序。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资金管理审批手续来进行相关操作,否则经办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4)各分子公司应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清账工作、资金归口等都应明确责任人,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各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设定最低可动用资金限额标准,以压低各单位银行贷款规模,确保资金高效运营。

参考文献

[1]张军平.浅谈集团财务管控中的服务平台建设[J].会计师,2014,(11).

[2]刘波.浅谈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J].财经纵横,2010,(6).

[3]朱华建,张盛勇.国有企业集团财务管控核心内容浅析[J].财务与会计,2014,(5).

第3篇

第二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组织和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第三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1、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和推广

支持内容: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收购境内外知名品牌的转让费、公证费。

2、名牌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参加国际知名展会。

支持内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3、开拓市场进行的广告宣传、市场推广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广告费。

4、建立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支持内容: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的初期开办费、安装维修服务网点开办费。

5、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

支持内容:律师费。

6、开展爱国际市场(国家或地区)准入要求的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产品认证检验检测费。

7、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8、对获得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9、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创建的其他活动。

(二)公共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品牌建设活动

1、组织品牌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集中展示、宣传自主品牌

支持内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境内外广告费用等公共费用。

2、在境内外统一宣传和推广江苏品牌整体形象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用、策划费用、境内外媒体费用、广告费用。

3、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品牌发展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考察、研讨活动

支持内容:课题费、会务费、差旅费、专家费。

4、其他有利于推动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已获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公共项目中已向企业收费的金额应予扣除。

第四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一)企业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产品或服务品牌为企业自主品牌并依法注册;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记录;

5、企业品牌注册三年以上,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连续三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6、农业、商贸等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他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

7、出口企业上年度海关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公共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五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及比例

企业项目扶持比例不超过50%,单个使用方向支持上限20万元,一户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公共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符合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七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相关证书复印件;

4、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5、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第三条中公共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品牌活动计划书或委托书;

3、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上报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实施结束后;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主管财政、商务部门报告;

第十条各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于次年6月30日以前,对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4篇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专项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达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的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补助金额的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进入国家、省、市级工业园区、且符合园区规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船舶、机车及交通运输装备、通用机械及基础部件、重型装备、汽车及发动机等零部件、精品钢材、制药、医疗设备、农产品深加工等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中的企业。

第四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安排,对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入园企业,按其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的补助,单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由园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企业主管部门(区、市、县和先导区经发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报市经委,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第六条申请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企业随同申请文件上报的资料包括:

(一)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贷款承诺);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五)企业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市经委根据当年我市工业园区总体发展情况进行筛选,确定入围项目。

第八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入围项目进行论证,对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市场前景、工艺水平、经济效益、对我市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的提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正式支持的企业。

第九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条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对资本金已经到位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计划的50%;项目进度达到总投资计划的80%以上且资金全部到位的,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使用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企业收到专项补助后,增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三条使用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计划工期实施并确保按期完成。若投资项目确需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市经委批准,市经委将视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决定是否按原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

对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企业一年内没有开工的,市财政局将对补助资金予以核减。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经委将不定期对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6篇

一、烟草商业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审计与传统审计的区别

1.审计目的不同。传统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防止错误发生,审查各项经济活动是否遵偱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各项规定、制度,其目标相对简单。而烟草商业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目标主要包含制度完整性、控制有效性、执行到位性三个方面。制度完整性主要是指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了经济业务的方方面面,是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控制有效性是指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主要的程序、流程是否有有效的控制节点;执行到位性主要是指制度、流程、节点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能达到资金管控目标,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审计标准不同。传统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内部规章制度,标准明确,易于执行,易于判断。而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的标准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内部大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业务确定不同标准,对企业具体管控状况由审计者用职业实践与积累设计的标准对制度完整性、控制有效性、执行到位性三个方面进行判断。3.审计作用不同。传统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的主要作用是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的作用主要是夯实资金管理基础,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具体一是加强财务基础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二是促进制度的落地执行;三是强化资金收支规范;四是通过完善制度及提高执行力,确保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初步实践

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后,又了系列配套指引,2003年4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了有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这些都是指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促使制度落地生根的基石及举措。通过内部控制规范的贯彻,通过烟草行业ISO9000—2008版的落地运行,烟草县级局(分公司)已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在持续推进。但是,烟草行业2005年县级局法人取消,财务职能归入综合办公室,财务会计工作边缘化,财务管控功能弱化,财务人员素质下降,专业人员缺乏,导致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下降,资金管控风险在加大,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审计是强化管理之必然要求。1.审计标准。审计的标准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企业自行制定的制度,以及审计人员根据业务流程认为必须进行管控的节点。2.审计方法。一般常规审计方法均可使用,包括审前调查,审中访谈、抽样、测试,审后定量比较、定性分析等方法。3.方案设计。烟草县级局(分公司)可变费用支付和卷烟销售货款回收是资金管控的重点,围绕这个重点设计审计方案,包含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主要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等。4.检查测试。在审计主要内容确定后,进行制度测试。根据实际,确定主要测试的制度、程序、要求及岗位职责,具体见下表:5.测试结果。测试完成后,汇总得出初步测试结果。从测试汇总表可以发现,汇总得出的有简单相对数,也有绝对值。绝对值直观,能反映个体的特殊性,但不能反映多个量间的关系,不能反映普遍性。烟草县级局(分公司)无投融资业务,卷烟销售货款回收属于强制性要求,可变费用年初预算控制,有节约要求,更有规范性要求。绝对值反映规范性要求更直接。普遍性要求用简单相对数不足以深刻反映,用以下相对值反映比较好。(1)用坐标形式反映各单位管理水平的分布均衡或不均衡程度。以13个制度为X轴,以45个节点为Y轴,以制度建立、节点执行的平均数为新坐标划分四个象限,看测试单位分布于哪个象限及象限间分布的均衡或不均衡程度,由此反映管理水平较好及较差。(2)用标准差及标准差系数反映当年波动及连续变动情况。计算制度建立、节点包含、节点执行的单位总体标准差,反映总体当年波动程度;计算标准差系数,反映总体样本间差距扩大或缩小程度。(3)建立模型。模型应考虑无偏性、一致性、有效性、充分性性质的组合。测试结果模型要考虑制度完善、有效、执行及缺陷等指标。制度完善性、节点有效性、节点包含性指标权数以各单位年度“可变费用与销售收入之和”占比为标准,缺陷指标属于减项,划定层次,给定系数,属于哪个层次就选用哪个系数。模型为:S=Σq(z+y+x)-缺陷系数S—管控水平,q—权重系数,z—制度完善性占比,y—节点有效性占比,x—节点包含性占比。制度测试连续进行才能反映提高程度。当S无限地接近1时,表明管控水平逾高。

三、相关建议

第7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惠民超市管理,用好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惠民超市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按照资源共享、便民惠民的原则,分片区优选已有超市,政、企共建惠民超市。

第四条惠民超市主要资助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第二章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为惠民超市的主管部门。

(一)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及时核拨资金或作出不予核拨说明。

(二)区民政局与各街道(镇)共同提出帮扶对象名单,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帮扶。

(三)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资金年度、阶段性使用计划;负责受理、审核由惠民超市提供的惠民购物情况统计报表,并报请区财政局予以拨付;负责对惠民超市的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安排

第六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万元资金作为惠民超市专项资金。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区政府研究调整。

第七条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

(一)城乡低保家庭;

(二)特困户家庭;

(三)因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惠民超市的管理、检查、考评等。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惠民超市按成本价格出售生活必需品给帮扶对象。政府使用专项资金补贴、支持惠民超市。专项资金使用和拨付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低保户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按消费总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每月最高补贴30元。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二)特困户到惠民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三)对因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性救助,每户每次最高救助金额500元,由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第8篇

第二条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专项用于生态区建设、生态区投入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补助

1、生态乡镇(村)建设规划编制。

2、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保护。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小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4、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和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等。

5、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重点严管区环境污染整治项目。

(二)工作奖励

生态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市级生态乡镇、市级生态村等的创建及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的生态工作考核奖励。

(三)生态区建设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生态区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区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五)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一)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符合生态区(乡、镇)建设规划。

(二)属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相关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省生态办(省环保局)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生态办(市环保局)、区生态办(区环保局)]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

(三)属区生态办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费用的,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五条奖励或以奖代补类生态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工作考核奖励或以奖代补类生态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书面行文向区财政局、区生态办申报。

(二)申请奖励或以奖代补类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填写《*生态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申报项目应提出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申请生态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或9月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奖励或以奖代补类生态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由区生态办、财政局牵头组织审查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当年生态区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区财政局、生态办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经费数额,经媒体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计划。

第七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二)生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结果应报送区财政局和区生态办。

(四)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生态办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资金使用过程中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三年内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业主委员会有未按期换届、应改选而未改选或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等情况的,业主不得提出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使用的申请及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物业,其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代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建设单位没有向购房人说明且没有将该内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向购房人收取,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含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九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主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主管理的决定书;

(三)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专项维修资金自主管理有关帐目管理单位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帐号等方面的实施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书的公证证明。

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核查符合业主自主管理条件的,将该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号设分户帐。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不得以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其它人员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帐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按当年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业主在30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房改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由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征求意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提出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制定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并报管理机构备案。

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及其具体内容;

(二)每个项目涉及的户数明细;

(三)每个项目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组织方式;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十五条由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且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二)具体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三)经审核后的具体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实施项目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公示内容向有关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经审核后的具体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预算及公示情况等,并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登记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下同)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对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单位。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相关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拨付专项维修资金:

1.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工程竣工后,按本条第(九)项规定一次性划拨;

2.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70%资金划拨;

(七)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工程决算单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工程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需要由专业的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决算费用作出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实施项目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公示内容向有关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九)决算费用未超过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工程造价或者在约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工程决算单、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公示有关情况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款(或尾款)核拨手续,经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工程款(或尾款),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的个人维修资金明细账中核减。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决算单、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审价报告及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等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维修费用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文件等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具体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并提交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

第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帐内。*年1月1日前专项维修资金按已实际产生利息总额的日平均利率计息分摊。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有其他、、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