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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论文

时间:2022-10-21 2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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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论文

第1篇

论文内容摘要:WTO制度的调整对象能否扩展到“贸易与劳工”问题至今尚有争议。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积极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劳工组织对劳工标准的推行配合下,在WTO体制内提出贸易和劳工议题。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来说,WTO已经为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解决留下了制度空间。从发展态势上看,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都将对WTO贸易和劳工议题的谈判产生重大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实体规范对国际经济关系表现出愈来愈广泛的规制,它触及到传统贸易之外的一些领域,而国际福利标准即劳工问题,也是将影响现行WTO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之一。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劳工标准本是一国国内劳动法规范的范畴,是一国国内为保护劳工的权益而制定的最低保护标准。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迄今为止在制定国际劳工标准方面最具权威的组织。

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的争论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因为一国劳工标准过低会降低一国生产者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产品出口,就会在价格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从而影响到国外同类产品的销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动条件标准,它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常以协议、宣言、、公约等形式为载体。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来源。当然,联合国和其他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宣言和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也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

有学者提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关税已经大幅度下降,一些传统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地被消除。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正利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差异,构筑一种新型的、更为隐蔽的国际贸易壁垒——称之为“蓝色贸易壁垒”,也称“劳动壁垒”或“社会壁垒”,这种新型的壁垒就是以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为内容。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中,国际劳工标准也就成为与贸易相关的一个问题,并一直是成员间争论的热点问题。

(二)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争论的历史与现状

贸易和劳工关系问题的发展历史是同经济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从国际层面上来说,美国是最早将劳工问题与贸易挂钩,并一直致力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确立劳工标准的地位。1947年在美国的推动下,《哈瓦那》第7条引入劳工标准条款,但由于美国没有批准《哈瓦那》,引入的劳工标准条款也因此而徒劳。此外,美国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中提出国际劳工标准问题,都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而未能实现。

1993年“乌拉圭回合”的马拉喀什会议,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多边贸易规则中增添“社会条款”,要求将劳工标准问题写进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宣言,试图将这些社会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但也无果而终。不过,马拉喀什部长会议虽然在宣言中没有涉及劳工标准问题,但同意将这一问题交给未来的WTO讨论。

1996年在WTO成立后的首届部长级会议——新加坡会议上,美国再次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最终在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将“劳工标准”列为其中一项内容,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认可“劳工标准”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此外,“劳工标准”列入宣言也意味着WTO认可劳工标准,这就为后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劳工问题的争论埋下伏笔。

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受会议场外的劳工组织游行示威的压力,美国政府在会议上态度强硬,坚持将劳工问题纳入WTO的管辖,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的严重分歧,导致谈判失败。

2000年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第10届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的矛盾更加尖锐,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达成共识,一致拒绝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强调团结合作,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强调他们之间立场上的统一,并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

2001年开始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为避免破坏多边谈判,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没有再提劳工标准问题。就此,劳工标准在WTO的争论告一段落。

WTO贸易与劳工标准之争的原因分析

(一)世界市场份额之争

国际劳工标准的提起与WTO的谈判所形成的关税壁垒减少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通过谈判所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成员间关税的不断降低,它所带来的世界贸易格局的最大变化就是:虽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依然占有比较高的比例,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这种变化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占有的份额逐步提高。但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以较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客观现实。这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换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实际上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绝对优势,却反而使发达国家感到不安和焦虑。他们将国内经济的萧条、工厂的破产、失业率的提高归咎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认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冲击了他们的市场。

因此,在WTO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千方百计试图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施加障碍,非关税壁垒得以频繁运用。其中,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试图加以运用,其目的是为了对本国市场给予贸易保护,希望通过这种保护手段来解决国内经济和失业问题,并保证自己强势的市场独占地位。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贸易规则制定的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与国际联盟同时建立。它曾经是国际联盟的一个自主组成部分。二战之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46年5月同联合国达成协议,接受联合国的领导。国际劳工组织在同年9月举行的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修改了章程,正式成为联合国所属负责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截至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已有175个会员国,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2项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宣称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和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此,它主张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便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劳动与生活标准,使工人享有正当权益。

为实现其目标和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其中劳工公约分为三种:核心劳工标准,共8项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等;劳动专业类公约,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产业关系、社会保障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公约,包括关于妇女、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

虽然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对国际劳工保护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特别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是以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所以劳工标准偏高,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很困难,因而公约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监督、审查的重点。即使如此,发达国家仍然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威力不够强大。因为有关劳工标准主要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而且只能通过合作而不是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监督方式来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如定期发表报告以对各成员国劳工状况进行评估,调查侵犯劳工行为并报告。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对成员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却无法制裁,所以,发达国家主张将劳工问题纳入WTO,就是为了能够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改变国际劳工组织下劳工公约的“软法”特征。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标准措施标准壁垒

[论文摘要]标准措施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性能、环保要求、制造过程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等等方面利用标准进行规范。标准措施的实施是对国际贸易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标准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涵盖了狭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和蓝色贸易壁垒中的重要内容。在由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向非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过程中,标准壁垒逐渐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新型杀手锏。

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标准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与此相应,标准壁垒也正在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手段。在传统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往往是先有产品后有标准,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则是标准先行。

一、标准与标准壁垒

我国在GB39.5.1《标准技术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做了如下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该定义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1.制定标准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虽然制定标准的对象早已从生产、技术领域延伸到经济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并不是所有事物或概

念都能够标准化或者能够通过标准的方式进行规范,而是那些比较稳定的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才是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

2.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标准的产生不仅是对科学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这些成果与经验都要经过分析、比较、选择、综合,反映其客观规律性,这样的“成果”才能作为标准制定的基础。

3.标准在产生过程中要“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这就是说,标准不能凭少数人的主观意志,而应该是与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考虑各方面尤其是使用方的利益,才更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实施起来也比较容易。

4.标准的本质特征是“统一”。这就是说,标准是“由标准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的统一规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原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基本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做出了统一规定。1991年,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第2号指南——《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1991年第6版),给“标准”做了如下定义:“标准是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的最佳秩序和效益”。并且该指南进一步说明标准应建立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综合成果的基础上,并以实现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该定义明确阐述了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关于标准的目的、基础、对象、本质和作用等。由于它具有国际权威性和科学性,所以是目前被最为广泛接受和共同遵循的一种理解,尤其是ISO和IEC成员,这种遵循已经成为一种义务。

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层级分,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强制能力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标准和建议推荐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建议推荐标准也具有很大的强制力,尤其当它获得市场垄断地位的时候。按照标准化对象分,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标准发展到今天已经日益系统化、全面化,已经从对产品质量、性能的规定扩展到对产品材料、设计、生产、报废、回收等整个过程的规定,同时,现代标准更多地体现了对环境保护、人类健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进行规范,已经演化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规范工具。

二、国际贸易中的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

标准措施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性能、环保要求、制造过程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等等方面利用标准进行规范。标准措施的实施是对国际贸易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但不应视为是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必然的阻碍,构成了标准壁垒。这是因为,当标准措施被采用,该标准措施对符合其要求的产品的贸易是有积极作用的,这主要体现在便利市场交易与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方面。

标准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涵盖了狭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和蓝色贸易壁垒中的重要内容,是对上述非关税壁垒中的标准部分的归纳和提炼。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标准是对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非强制性规定,因此由此形成的贸易壁垒应纳入标准壁垒的范围。绿色壁垒是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组成的,是属于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范畴的一种非关税壁垒。从其主要包括的类型看,绿色壁垒中的国际性区域性国别性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都属于标准壁垒研究的范围。国际贸易和劳工标准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争议的焦点之一,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贸易摩擦高峰期,发达国家正积极搜寻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劳工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问题也随之成为热点问题。综上所述,所谓标准壁垒是指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标准壁垒、绿色壁垒中的环保标准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壁垒、包装与标签标准壁垒以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标志壁垒、企业社会责任和认证标准壁垒。

三、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的关系

就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的关系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标准措施都是标准壁垒,两者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标准措施在设计之初都申明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不受侵犯、防止欺诈、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等目的,所以标准措施的实施有其合理性,为规范国际贸易、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改善环境等有积极作用。标准措施只有起到了下述作用时才演变为标准壁垒。一是拒绝国外产品的进入,即绝对壁垒;二是提高国外产品的进入成本,从而降低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也可称为相对壁垒。标准壁垒的本质是通过一些看似合理的标准措施的采用,实质上起到了阻碍外国商品进入或削弱外国商品竞争力的作用,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阻碍。

为什么标准措施会演变为标准壁垒呢?尽管WTO强烈反对把上述有益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绿色贸易措施等演变为一种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希望这些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劳工标准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是在现实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经济水平和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导致在对外贸易中面对形式多样、内容复杂的标准措施时,不能顺利跨越,从而使部分标准措施演变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的标准壁垒;更重要的方面在于,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和竞争力而采取歧视性的措施,或使国外产品不能享受国民待遇,采用双重标准;或滥用标准,制定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标准,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劳工权益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导致很多标准措施演变为阻碍贸易的标准壁垒。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向非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过程中,发达国家在运用标准壁垒作为贸易保护的新型工具时,其作用也已超出了传统贸易壁垒作用的单一性,不仅保护了本国的产业,而且即使国外产品进入国内,也会因成本增加而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标准壁垒因此逐渐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新型杀手锏。

综上所述,标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对未来产品、未来市场和国家经济利益的竞争。国际市场竞争的现实告诉我们:三流企业卖的是力气,二流企业卖的是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的是标准。很多国家把企业是否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以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国际标准作为市场准入和买卖成交的条件。一些国家特别是欧洲规定,没有取得ISO9000和ISO14000认证的企业产品,不得进入其国内市场。国际标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首要通行证。

参考文献:

[1]吴国新:国际贸易中标准化问题研究.国际商务研究,2007,12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外国人 中国 就业 管理规范

一、管理规范的立法目的

在现如今这个世界经济高度发达,各国经济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的年代,世界各地的人才早已不满足在自己的国家展露才能,而是更多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我国作为一个经济日益发达的国家,市场对于人才的紧缺,吸引了国外许多国家的人才前来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市场上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如何能在“异国他乡”使他们的权利得到保护,是当下应该探讨的问题。

我国早在1996年1月22日就已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外国来中国就业的劳动者以法律上的权利保护。此规定由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布,对之前的管理规定做了一定的修改。但是当代综合国力的竞争突出地表现为高科技人才的竞争,导致各国纷纷出台政策防止本国人才流失,并大力吸引他国高科技人才,而高科技人才的跨国流动本质上也属跨境就业。1996年颁布的的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跨境就业实践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立足当下的情况修改、补充、整合并提高立法层次。

从我国当前已有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原则上是支持外国人到中国前来就业。但是法律上的开放并不代表所有区域的开放。我国对外引进人才,本着“引进高端限制低端”的原则,对一定区域的就业进行限制。例如我国《规定》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规定》中还对就业许可,许可的效力,就业工资,具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作了一定的限制。

在过去法律的立法基础上,现在制定新的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笔者认为在将来的立法中,应该增加对于以下内容的规定。首先是对就业领域的进一步限制。现如今相较于十几年前的就业领域,又增加了许多先进行业的就业职位,这一部分也是引进外国人才比较多的领域。其次,我国引进的技术性人才较多,技术性的标准如何界定?这是一个难以明晰的问题,最好由法律予以一定的规定。再次,由于外国人在我国企业内部工作,工作环境和风土人情的不熟悉性,很容易造成一些企业由于过分重视人才而忽视法律的情形,所以企业在聘任外国人进行工作时,对于外国人的管理具有多大的自主性,也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问题。最后,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外国人虽然国籍上不属于本国,但是既然其在我国境内工作,是为我国的经济创造效益,我们就有义务保护其权利。

二、“外国人”的范围

外国人俗称“老外”,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或用于一国人对他国人的统称 。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有时也包括无国籍人。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国家对于境内的一切人和物,都享有属地优越权,这条原则对于外国人同样适用。外国人一旦进入我国国境,就处于我国属地优越权之下,所有行为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我国则应该保护外国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我们对于国外国内人的划分,是站在是否具有一国国籍的基础上进行的。国籍是一个人身份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存在本国国籍,外国国籍和无国籍人三类。外国国籍理所当然属于“外国人”的范围,但是无国籍人是否属于此处所说的“外国人”的范围?一般我们认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都属于“外国人”的范围,即没有我国国籍的人都属于“外国人”,其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都要受本立法的约束。

由于我国地域的特殊性,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作为我国大陆外的三个特殊区域,对于外国人在其地域内就业的规定较大陆也具有一定的差异。《规定》别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正是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内地的制度的不同,所以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港澳台地区的人是否在上述“外国人”范围之内?根据“外国人”的定义来看,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不属于外国人的范围之内。港澳台地区的经济制度虽与大陆是分隔开来的,而且实行的是截然不同的经济制度,但是港澳台属于中国大陆的领土,港澳台的居民也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其到大陆内部就业仍然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以国籍划分“外国人”的类别与经济制度显得有些脱节,但是这也是也个国家在维护主权的基础上而展开的对于其他国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符合一个国家利益取舍的核心基础。只要制定出符合这个价值观的法律制度,相信能够实现法律与经济制度的接轨。

三、管理体制如何设置

一个国家对于其内部的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定的管理机制对于进行约束,我国当下外国人就业形势相当火热,必须出台相应的管理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许多国家已经设立了较为成熟的外国人就业管理体制。外国的一些做法对我们国家来说也是一种借鉴。

从西方国家国际劳工管理制度来看,大概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美国是较早确立国际劳工法律制度的传统移民国家,它现在所确立的国际劳工法律制度是最为全面的。1990 的移民法把国际劳工类别扩至五类十三种。法中规定了国际劳工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申请材料。日本《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根据入境者不同的目的、身份划分了12种居留资格,分别规定十分具体的资格条件并赋予相应居留期限和活动范围。外国人通过法律规定获得相应居留日本的资格,此资格成为入境日本后的行为准则,所有活动的开展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之内,否则就被视为违法 。

(二)相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在美国,在签发正式的注册签证之前,通常先由劳工部门进行审核,并签发《外籍人就业许可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认美国所提供的外国人的就业岗位是临时性的。之后,美国的公民与移民服务中心在审核之后会签发批准书,连同就业者的相关材料一起送往受聘劳工所属国的美国使馆签发签证。美国国内部门与驻外的使馆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保证了输入美国国内劳工的质量。

(三)移民部门起主导作用

在国际劳工管理制度中,移民部门的主导作用首先体现在国际劳工签证审批体系上。

许多国家由劳工部门、移民部门和驻外使馆共同审批,其中,移民部门起决定性作用。许多国家的移民部门按照移民法的规定,禁止国际劳工先行入境,而后申请工作许可的行为。另外,移民部门在劳工入境后会对其签发居留许可证,以此加强后期对劳工的管理。

国外的劳工管理机制在法律层面,各个主管部门的交叉和国际交流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其实行的制度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些研究只能作为参考或者借鉴,不能作为我国立法的基础来开展我们的工作。

四、何为技术性工作

所谓技术性工作就是非体力性为主的工作,通过脑袋用数学、物理、化学等理工医科知识赚钱的工作 。一般自身都有一定的各种技能,并且能够运用这些技能完成某项工作。总体来说技术员,研发员,质管,质保,车间现场技术人员,设备维护人员都是技术性的工作。

在当下的技术性工作中,技术先进工作是凭借其优势吸引大量外国人的主要部分。这类行业涉及的行业范围极其广泛,从工作性质角度,可将技术工作分为信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三类。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涉及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五、企业聘用外国人自主权的限定

我国对于企业聘用外国劳工的自主权并未做出特别的要求,但是企业招聘外国劳工还是要符合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首先,企业聘用外国劳工应该基于实际的需求,且整个招聘流程都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 。其次,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许可制度。即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必须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经就业许可同意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拿的《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这样做,可以有效地抑制非法就业。

目前在我国就业的外籍人员主要两种:一种是该外国人在国外时,从我国找到一份工作,来我国就业;二是现在在我国学习的留学生,毕业后准备留在中国工作的。但不论哪种,都必须要有就业许可证。就业许可证由受聘单位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来办理。

我国企业聘任外国员工,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第一,“就业许可”必不可少。外国员工在中国就业都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经过所在国家的就业许可才能进行。第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一个证明,不论是纠纷发生亦或是维护权益,都起到很重要的证明作用。第三,外国员工的劳动管理。外国人在中国也是作为等同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才会给与其一定的特殊管理。但是对于外国人就业的基本保障的规定,也应该做出基本的规定。

第4篇

论文关键词:TAFE课程模式,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工作任务

 

1.研究背景

1.1 TAFE课程模式内涵

TAFE学院即澳大利亚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是倡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典范[1]。TAFE课程模式是国际公认的比较成功的职业教育课程模式,采用以能力为本位(CBE)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澳大利亚国家制定的职业岗位技能标准和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框架,同时以行业组织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包和国家统一的证书制度为依据,以提高能力素质为原则进行课程设置,主要体现在灵活的模块化课程设计、实用性的课程内容和标准化的课程形式[2]。教学内容注重实用性,以学生获得实际技能为教学重点。

1.2研究意义

伴随教高16号文(2006)、国务院41号文(2009)、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广东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和落实,我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教学理念的深入,“职业导向、能力本位、项目载体、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的开展,原有《客房管理》课程改革滞后教育学论文,课程开发体系特别是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已不适应职业能力培养要求,学生不容易达到酒店客房岗位技能标准。因此,本文借鉴TAFE课程模式对改变《客房管理》课程重学科知识传授、轻岗位能力培养的课堂教学,重试卷考试、轻技能的考核方式,重以教师为主导、轻以学生主体的角色错位,促进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提升“双师素质”,编写以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用性教材,提高学生知识运用、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实现学校与社会就业的无缝链接,均具有一定的研究和现实意义。

1.3国内外研究述评

国外比较流行和成熟的高职课程模式研究有北美的CBE课程模式、德国的“双元制”课程模式、国际劳工组织的MES课程模式、澳大利亚TAFE课程模式(吴缨,2008)。各课程模式特点表现在:(1)CBE课程模式对改变传统学科课程有积极作用,但注重强调满足社会经济需要,强化教育经济职能,而忽视人的潜力开发和个体培养;(2)“双元制”课程模式中企业可参与高职教育,缓解高职教育经费短缺和理论实践脱节问题,但难以同时满足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需求;(3)MES课程模式可缩短培训与就业的距离,有助于提高人的学习效率。但此课程模式适合于员工短期培训,对于高职教育暴露出明显不足(马达,2009);(4)TAFE课程模式体现了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质量观(黄日强,赵函,2008)论文的格式。其课程设置围绕社会、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以培养人的实用技能为主教育学论文,对人的潜力开发、个人发展、职业需求等方面可以弥补以上模式不足,是CBE课程模式、“双元制”课程模式和MES课程模式的内在统一和应用,有一定的参考性和借鉴性。

目前国内学者对TAFE课程模式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1)TAFE课程模式理论研究。黄日强(2005)、熊少微(2007)从TAFE学院的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了理论研究;(2)TAFE课程模式论证研究。马长世(2001)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为例从TAFE课程开发内容和特点等方面进行了论证研究;(3)TAFE课程模式实践应用性研究。胡海燕(2007)、张东(2008)、张倩(2008)借鉴TAFE课程模式在《商务秘书》课程、商科类高职院校的课程体系中进行应用和探索性实践。因此,剖析我校《客房管理》课程教学现状,结合旅游管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制定的课程标准和“技能包”,借鉴TAFE课程模式,对原有《客房管理》课程进行改革与创新。

2.基于TAFE课程模式下的《客房管理》课程改革

2.1改革思路

针对我校《客房管理》课程改革的滞后及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借鉴TAFE课程模式,以酒店客房岗位标准所需职业能力为导向,分三个阶段:首先改革学科知识结构的课程体系,以客房岗位工作过程构建项目课程项目教学体系;然后改革传统的难以与能力标准对应的课程内容,以工作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以能力项目为载体设计教学活动;最后改革传统的试卷考核方式,构建“本土化”的课程考核评估体系(见改革思路示意图)。

《客房管理》课程改革思路示意图

2.2改革内容

2.2.1改革学科式的课程教学体系,构建基于客房岗位能力的课程项目

改革原有以学科结构为主的课程体系,根据客房岗位能力分析,《客房管理》课程培养的能力可分解为基本素养、专业基本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综合能力。各种能力原则上是相互独立,一般按岗位工作任务流程从认知到适岗、轮岗、竞岗的层级性来安排顺序,也可以根据岗位工作环境、教学资源等情况调整。然后根据各种能力进行构建课程项目。每个项目都有教学目标、能力标准、活动过程、相关知识、能力鉴定等。在设置项目时,对于知识含量非常大的教学内容,独立设置项目。对于那些知识含量比较少的内容,则根据内容之间逻辑和层级关系教育学论文,可合并形成一个项目,可以把同一个任务领域的几个单项任务合并在一起,也可以把几个不同任务领域的项目合并在一起,利用这种方法重组《客房管理》课程项目体系,每个项目又有多个工作任务,分理论篇项目和技能篇项目(见表一)。

表一 课程项目和工作任务表

 

项目(理论篇)

工 作 任 务

项目(技能篇)

工 作 任 务

项目一

认识客房

任务一:清晰客房概念

任务二:了解客房的类型

任务三:了解客房设计

任务四:绿色客房

项目一

宾客抵店前的准备

任务一:走客房及空房的卫生清洁

任务二:房间设施的清洁与保养

任务三:公共区域卫生清洁与保养

项目二

了解客房部

任务一:了解客房部的主要作用

任务二:明确客房部机构与业务分工

任务三:了解客房部员工岗位职责

任务四:明确客房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项目二

宾客抵店时的迎接

任务一:宾客入住前检查与准备

任务二:普通客人的入住迎接

任务三:VIP客人的入住迎接

任务四:入住接待过程中质量控制

项目三

了解客房服务质量管理

任务一:选择合适的客房服务模式

任务二:设立有效的客房服务项目

任务三:制定科学服务规程及质量标准

任务四:加强客房服务管理与质量控制

项目三

宾客住店期间的日常服务

任务一:对客房服务进行质量管理

任务二:住客房的卫生清洁

任务三:日常接待服务

任务四:特殊接待服务

任务五:宾客投诉的处理

项目四

了解客房成本控制与管理

任务一:客房人力资源成本控制与管理

任务二:客房设施设备成本控制与管理

任务三:客房用品成本控制与管理

任务四:客房部预算的管理

项目四

宾客离店服务

任务一:宾客退房前的准备

任务二:送别客人及行后检查

任务三:损坏及带走物品的处理

任务四:客房遗留物品的处理

项目五

客房安全管理

任务一:认识客房部安全系统

任务二:客房部钥匙管理

任务三:火灾的预防与处理

任务四:防止盗窃

项目五

客房综合技能实训

任务一:标准客房综合技能实训

第5篇

关键词: 船员外派,中介机构,船员雇主,制度弊端

一、船员劳务服务机构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船员外派劳务合同应是境外雇主与外派船员在船员服务机构的辅助参与下达成的,我国的船员不能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合同。《船员条例》第40条对船员服务机构的概念和从业内容表述为"从事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就提供业船舶配员业务而言,如提供船舶配员的对象是境外船东,船员服务机构即等同于船员外派企业。

(一) 、船员劳务服务机构的中介性质

根据《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这就意味着,船员服务机构可以将船员外派到境外的船舶上提供劳务,并且应当督促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此时,船员服务机构的角色是船员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的中介。此外我国《船员条例》也都对船员劳务服务机构的中介性质进行了确认,这一问题争议不大。

在船员劳务服务机构仅仅作为中介的情况下,劳动派遣相关各方的法律地位是相对比较清楚的。作为劳务人员的船员应当与劳务外派企业(船员服务机构)签订船员服务协议,而服务机构与境外雇主则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作为中介的船员服务机构,有义务协助船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法律关系形态下,船员船员作为劳务输出的主体,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应处于中心地位,而船员劳务中介机构只是外派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订立合同的媒介,法律地位应属于合同的居间人范畴。

(二) 、船员服务机构的雇主地位

在我国实际的船员外派劳务市场上,船员服务机构并非仅仅只具有中介的地位,而是分别与外派船员签订"聘用合同",与船舶所有人签订"供应合同",从而取得了占有船员劳动力的权利,并最终将其出卖给船舶所有人。此时的船员服务机构已不再是中介的角色,而俨然已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参加者。对船员来说,似乎中介机构才是他的雇主,通过所谓的"船员聘用合同",他已将劳动力的占有和使用权让渡于中介机构,也即船员服务机构形式上已经取得了雇主的地位。

《管理规定》务实地审视了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大量混有劳动权利义务条款的现象,认可了上述船员服务机构在外派业务中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第18条指出,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由于该规定的上位法《船员条例》没有禁止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这一条款间接承认了船员服务机构可以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承认了其具有的双重主体身份:职业中介和船员雇主。

二、制度的利弊

首先,船员劳务服务机构通过与外派船员签订"聘用合同",与船舶所有人签订"供应合同",从中不仅赚取佣金船员劳务中介机构不仅赚取佣金,还通过让渡船员劳动力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从而赚取这两个合同的价格差。而事实上外派船员的地位并非是劳务服务机构的员工,聘用合同有名无实,外派船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这不仅使外派劳务合同关系复杂化,外派市场也混乱不堪。而且它经严重影响了中国船员的利益及在世界船员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

此外,虽然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他与船员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由于船员和船舶所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此时对于船员来说,欲行使船舶优先权,定会遇到船舶所有人的抗辩,难以对船舶行使优先权。从用工单位的角度来讲,船舶所有人实际上要面对两份合同,这也必然导致大量的实务纠纷。

中介机构和船员雇主的双重身份使得很多船员外派企业在船员中介与船员用人单位之间适势游走享受更多的权利规避应担的责任。船员劳务服务机构已经演变成为不完全等同于船员劳务中介或船员雇主,但又兼有这两者之特点并相互渗透的较复杂的存在体,交通运输部《管理规定》赋予船员服务机构雇主的地位实际上是对这一现实的无奈承认。

三、国外相关制度借鉴

在国际上,承担船员劳动介绍业务,大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设立的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船员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仅以提供信息等真正意义上的中介为其业务内容的营利性组织,且明文禁止以出卖船员劳动力的方式为船员介绍工作,其中韩国的职业介绍制度和美国的共同雇主责任对我国的船员派遣制度而言是很好的借鉴。

(一)、韩国的职业介绍制度

1920年国际劳正组织制定的《设立海员职业介绍所公约》第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不得作为商业性企业经营海员职业介绍业务;任何个人、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更不得为海员在任何船上介绍职业而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每个国家的法律应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饪何行为给予处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明确要求成员国,应保证在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必须有一份经海员与船东或船东代表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

作为船员输出大国的韩国在船员劳务输出上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激励机制,船员职业介绍制度就是其中之一。韩国依据《韩国船员法》的规定,要求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必须在船员登记机关登记。要求雇佣船员的人也必须在船员登记机关登记。只有船员登记机关可以为船员介绍工作且不收取任何费用。《韩国船员法》第101条明确规定,法律不允许任何入根据供应合同提供船员。第102条进一步规定,要求雇佣船员的人、从事船员报名、管理的人及从事有关船员劳动业务管理的入不得向船员收取费用。

(二)、美国的共同雇主责任

根据美国雇主责任,派遣机构在职业灾害赔偿、最低工资、职业安全与健康以及就业歧视的议题上,皆须负担雇主责任。对要派机构而言,其是否需负担雇主责任往往须视其是否被认定为"共同雇主",在职业灾害赔偿、最低工资、职业安全与健康以及就业歧视等议题上,要派机构原则上皆会被视为共同雇主,因此必须承担雇主责任。在有关全国劳工关系法的议题上则需以个案认定,目前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在认定要派机构与派遣机构是否构成共同雇主时所采用的判断标准为"控制权准则"(a right ofcontrol test),即要派机构是否需负担共同雇主责任要看"要派机构平时对派遣劳工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程度"。

在我国船员服务机构常常拥有中介和雇主这样双重身份的制度下,美国的共同雇主责任就明确雇主责任,保护外派船员利益无疑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EB/OL].(2007-08-15)[2008-09-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EB/OL].(2007-04-14)[2008-02-06].

[3]陈刚.有关船员外派业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2-15.

第6篇

新贸易主义下中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分析

新贸易保护主义(New Trade Protectionism)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兴起的,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目的是想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

它们在维护民族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的旗帜下,行保护之目的,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隐蔽性,手段上的欺骗性和战略上的进攻性等特点。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1.国际竞争加剧。

在全球化时代,市场经济制度逐步演化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制度,而竞争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目前,竞争已不再作为单纯的“手段”或“工具”存在,而逐步演变成为主权国家和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动机,成为实现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国政府不仅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身的产业与贸易利益,而且直接介入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一方面,采用进口关税或出口补贴等保护手段有利于改善本国企业的收益和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一旦外国企业或进口产品危及本国利益时,即使发达国家的政府也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特别是在“就业”已经逐渐演变为一种公共品的今天,由进口增加导致的失业问题已经具有了越来越突出的政治意义。当本国产业和劳工群体受到进口冲击时,来自公众的呼声或其他政治压力必然使政府倾向于对这些领域实行保护,以排斥竞争的威胁。

2.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

随着跨国公司及其海外经营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向和贸易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差额的分布。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分工和核算体系,在内部贸易中获得了较为稳定的收益,但却把各国账面上贸易差额的此消彼长以及由此引发的贸易摩擦甩给了各国政府。作为承接跨国公司产业转移最集中的地区之一的亚洲地区制成品出口的迅速增长,使其对美国、欧盟保持了较大规模的贸易顺差,而美国和欧盟跨国公司在亚洲地区投资企业的出口已经成为美国和欧盟贸易逆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发达国家处理贸易逆差的政策并不主要针对这些大跨国公司,而是拿出口国开刀,以解决与这些国家的贸易争端为借口,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

3.发展中大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冲击。

以中国、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出口规模迅速扩大,并逐步成为世界制成品市场的重要供应者。特别在中低端工业品市场上,这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并逐步取达国家原有的市场份额。尽管这些发展中大国出口的高速增长并未彻底改变国际贸易不平衡增长的局面,但其出口实力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发展中大国大量低价工业品进入欧美市场,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冲击。为缓解由此形成的贸易逆差和各种国内矛盾,发达国家利用其政治经济强权,加强了对这些发展中出口国的贸易制裁。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

1.限制了国际市场的拓展。

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我国商品拓展国际市场,削弱了传统商品的竞争优势。我国传统商品出口以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受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因素的限制,商品的科技含量、质量较低并且难以迅速使之得到提高。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及生产者的利益等目的考虑,往往制定较高的质量标准以技术性标准限制我国“价廉”商品的进入,这对我国的商品出口制造了极大的障碍。

2.限制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我国服务贸易及投资业务向世界范围扩展,打击了我国企业参与世界贸易活动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纠纷不仅发生在传统的商品贸易领域,而且还有向服务贸易及投资业务蔓延的趋势。同时欧盟和美国还批评我国在服务业领域,特别是金融和零售业对外开放程度远远不够,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卫生环境、人权等方面加大施压力度。

三、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1.借助WTO解决贸易保护。

可以使争议的双方和平、理性、可预见地解决争议体现了在争端解决中的不损害公正、不歧视的特点,可避免和防止贸易限制的扭曲,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能够确保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研究运用WTO规则,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及相关保障制度,实行有理有度的保护,避免国内的产业受到严重损害。

2.保护本国企业应对国外贸易壁垒。

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帮助国内企业收集各国关于质量、技术、环保标准的信息,建立相关的资料库并及时更新。另一方面我国应积极鼓励企业联合起来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在企业与政府携手应对的基础上,鼓励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挽回市场;同时政府可以按我国成功的建立行业协会的经验,建立不同产品的行业协会,以行业协会代表全行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商务部专门代表国家,帮助企业与外国政府谈判。

四、结语。

第7篇

论文摘 要:通过对近些年美对华贸易政策总结,研究其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中美两国现已成为影响全球经济的战略组合之一。多年来美国对华政策时冷时热,软硬兼施,对我国经济产生绝对性影响。在研究中美贸易的时候,有必要将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政策进行研究。

本文将近几年关于美国对华贸易政策问题的研究成果总结,分析其发展历程,并预测未来趋势。

一、卢荣忠.孙忠《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变化的特点、原因及其影响》

八十年代末期以来,由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巨变,美国对华政策渗透着强烈的政治因素,日益表现为:第一,加强单边行动,双边谈判强硬;第二,以贸易立法为武器,日益突出歧视性;第三,加强非关税壁垒的作用;第四,有多边主义转向双边主义和区域主义;第五,贸易优惠制度的地区化倾向。

美国对华的战略已经转变为:对经济迅速增长的中国予以支持,加强"和平演变"攻势。

二、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分析美中贸易政策评估报告》

三项对华贸易核心原则,即推动日益开放、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系;为美国人民赢得该体系的经济利益;追求更平等、更持久、具有平衡的机会、能够为美国创造对称的出口部门就业机会的贸易关系。

具体政策:第一,美国即将针对美中贸易采取一些行动,包括强化美国贸易代表署执法能力,以便更好地确保中国履行贸易义务;第二,强化美国贸易代表署获得中国贸易体制和实践的信息的能力;强化对华贸易谈判能力;就对华贸易增强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协调等;第三,为保护本国跨国公司的利益,美国政府采取经济外交手段为本国跨国公司进入他国市场提供服务支持,同时采取歧视性贸易政策即通过“出口自愿限制”和针对性的反倾销措施等,把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拒之门外,以确保美国跨国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第四,对中国商品连连设限和反倾销;美国把经济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来认识,寻找各种借口对中国的发展设置障碍,除了向中国施加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之外,在贸易政策上实施歧视性待遇是实现牵制中国的有效工具;第五,美国对中国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更能刺激美国的贸易伙伴积极寻求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近年来,美国加紧与其他国家建立FTA,一方面是美国政治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就是与中国有竞争关系的那些国家要维持或增加在美国市场中的地位,并且那些国家的出口产品也都集中在纺织品和服装方面,而美国用更大优惠的市场准入换取那些国家非经济方面的承诺,如柬埔寨承诺实施劳工标准,中美洲五国承诺与贸易开战、促进民主和环境保护,与摩洛哥、巴林建立FTA有利于美国在中东的影响。

三、余利红.刘海云《对外反补贴的最新动态、发展趋势与因应对策》

(一)最新动态

多国运用其国内法对华反补贴:

1.加拿大和美国是对华反补贴的先行者好主力军:美国2006年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发起的“双反”调查,是1991年以来首次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虽然该案最终因无损害而以无措施结案,但美国却扫除了对华实施反补贴的法律障碍,到今年3月底共对华发起13起“双反”调查。 转贴于

2.反补贴和反倾销双管齐下,对中国涉案出口产品造成双重救济:对于“双反”调查,尤其是美国的“双反”调查,中国在多次抗辩后,发现抗辩并不能起到实质作用,中国产品的出口仍然面临双重救济的风险。

3.对华反补贴已经蔓延到其他一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就在加拿大、美国对我国紧锣密鼓进行反补贴之后,澳大利亚,南非和印度从2008年开始也拿起了反补贴大棒。

(二)将中国补贴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未来趋势:在未来几年中,对华“双反”调查仍将在高位运行,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好转以及中国补贴制度的规范和相关立法的健全和实以及反补贴应诉能力的提高,对华“双反”调查将逐步回落。

四、《中国加入WTO以来的美国对华贸易政策》

相互依赖、相互受益的经贸合作模式决定了中美两国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在总体上保持互惠互利的经贸关系,美国对华贸易政策也将保持稳定的、开放的格局。但无论如何,巨额贸易顺差在政治上仍然是相当敏感的,并常常被联系到国家竞争力这类有煽动性的概念上。美国受到影响的利益集团、国会和政府,都十分关注这一问题,并进而在上述诸多贸易政策议题上对中国采取日益强硬的立场。

五、美对华现行贸易政策

(一)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

(二)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

(三)贸易制裁与贸易补救措施:特别301条款;“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 特保条款与保障措施;“337条款”

(四)歧视性政策

六、结束语

上述研究成果说明,美对华贸易政策,在中国加入WTO前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美对华贸易政策基本上都是保护性和歧视性的,并手段多样。在几年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美对华贸易政策会更加强硬,至少不会放软,将对中国经济产生绝对性影响。

参考文献:

[1]卢荣忠,孙忠.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变化的特点、原因及其影响[J].国际经贸研究,1995.

第8篇

汶川抗震救灾中传媒的表现普遍被视为传媒改革30年成就的一次大检阅。会议主题报告用“正确的抉择、重大的胜利”评价中国新闻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实力大大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努力探索体制和机制创新、新闻传播学术研究趋向繁荣、人才梯队建设初有成效。如今传媒改革遇到新闻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弊端所造成的种种障碍,反思过往、探寻未来之路,是本次会议召开的主旨。

思想解放:激荡30年

经历过思想被严酷禁锢的人更能深深体会到“解放”的含义。中国新闻改革和新闻学研究30年的亲历者之一、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童兵教授认为思想解放是中国传媒发展强大的原动力。他在题为《突破体制瓶颈深化新闻改革》的主题演讲中,回顾了1977-1981年启动改革的三次思想解放大讨论和新闻传播界的三次重要会议,提出要继续深化改革的5项举措。作为曾直接指挥传媒前行的领军人物,原广电部副部长、中央电视台台长杨伟光先生提交的论文《创新是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动力》,回忆了中国电视从电视剧到新闻节目的创新与变革,认为要注重对“度”的把握,以求扩大正面效应减少负面效应。

改革开放初期,解放思想就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但改革进入“深水区”后,各种动力因素就复杂起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者郑保卫教授在《从激发人的潜能到全方位整合资源》一文中,概括了30年报业改革发展动力体系的丰富与拓展:最初,通过调动人的积极性来谋求发展;后来制度、资本、市场、技术等各种因素逐渐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华中科技大学孙旭培教授的文章《从精英主义新闻观念到无产阶级新闻自由》追溯历史源头,认为新闻观念在两条路线上发展:从弥尔顿到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主义认为,言论、新闻自由是人权,应该人人都有;从柏拉图到的精英主义认为,只有部分精英可以享有言论、新闻自由。两条路线的分水岭为是否承认人人平等,于是出现社会自由和阶级自由的分野。多数人自由、实质自由的说法都是用来支撑阶级自由的理论的。

武汉大学单波教授在《西方新闻传播观念的导入与中国新闻改革》一文中认为,1992年之前的第一次思想解放,“以新闻为本位的新闻观启蒙”,解决了传媒“无新闻”的问题,具有思想“解冻”的味道;1992年之后是第二次思想解放,开始了向大众传播学的转向,带来了精神空间的拓展,解决了新闻“无业”的问题;从1997年开始的第三次思想解放是面向全球化语境下的新闻改革,进一步冲破了“所有制崇拜”。但囿于政治体制,中国传媒寻求本土化生存成了当下一个相对可行的策略;今后新闻改革将不得不直面自由的挑战。

市场化与传媒公共性

市场经济是新闻改革最重要、最根本的推动力。武汉大学罗以澄教授认为传媒业的市场化转型,是中国新闻改革30年的缩影和最核心的“板块”,它给中国新闻传媒业带来了巨大变化,同时也带来了更为严峻的生存压力以及无法回避的挑战与问题。

传媒市场化是促进还是压抑了中国公共空间的发展?两位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长江讲座教授都讨论了传媒的公共性。来自美国威斯康新-麦迪逊分校传播艺术系的潘忠党教授在题为《传媒的公共性与传媒改革的再起步》主题演讲中,认为30年的改革依赖并发挥了市场的解放力量,传媒改革步入正题就必须超越市场,以不同的目标思路和价值引导重新起步。

来自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陈韬文教授以“公共空间”为核心概念,发表《传媒市场化、权力结构与公共空间的发展:一个比较视角》的演讲,检视西欧、美国、新加坡、香港、大陆地区的公共空间形态,认为其形态变化受制于权力结构及市场化程度。民主化带来权力结构的开放,是发挥传媒市场化扩大公共空间作用的社会条件之一,也是开拓公共空间最根本的办法。河北大学白贵教授在《博客新闻评论的特征与功能》一文中认为,网络在培养民众的公共参与意识与公共精神方面功不可没,博客新闻评论的公共性体现在搭建进入公共领域的平台、实现完整的民意记录。

在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视角下,传媒话语实践的变化,体现了公共空间与权力结构之间的互动。复旦大学孙玮教授以1978年以来中国大陆大众化报纸的演变为线索,采用话语分析的路径,认为由大众化报纸建构的社会主体经历了“读者”、“市民”、“公民”、“小资”等不同阶段的变化。但这种话语实践为社会结构中的多重力量所左右,常常出现游移和混乱,充满着很多变数。香港浸会大学郭中实教授与复旦大学陆晔教授合作的论文《报告文学的“事实演绎”:从不同历史时期的文本管窥中国知识分子与国家关系之变迁》,认为“报告文学的发展路向,从70年代末期知识分子社会角色的合法性建构开始,经过80年代中后期与国家政治权力结盟短暂触及政治体制改革,至90年代演变成知识分子将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现实批判和与国家关系建构的话语基础。通过三个典型文本分析,发现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经济催生的国家―社会从高度统合到有限疏离的结构性转变对知识分子的社会作为起到重要影响”。

30年改革也投影在新闻文体的变化中。复旦大学许燕副教授的文章将新闻文体变化分为四个时期:大转型时期(1978~1982年)――多元化时期(1983~1989年)――分众化时期(1990~1998年)――网络化时期(1999~2008年),文体从新闻报道理念、文体结构布局、语言修辞风格和文体表现方式等方面都随着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化而不断变化。

改革攻坚与传媒重新定位

“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曾经释放了传媒的文化生产力,如今则成为传媒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深圳报业集团党委书记黄扬略的文章《走出误区,正确把握党报集团改革方向》,针对夸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中的企业因素、甚至主张把传媒集团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识“误区”,认为要正确把握党报集团的改革方向,不能轻率地将党报集团归入企业。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张伟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历史价值》一文中认为,“由于事业和企业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组织逻辑集于传媒一身,形成一种难以克服的结构性困扼,影响和阻碍了传媒产业的健康发展”。复旦大学张涛甫副教授在《中国传媒改革的风险考虑》中认为,媒体改革面临着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市场风险,“增量改革在化解风险的同时,也在积累新的风险;需要在存量改革阶段解决结构性、系统性风险。”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中,中国传媒需要重新定位。上海大学张咏华教授认为,“反映我国传媒社会定位转型的企业化管理和重塑传媒市场主体的探索,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深化。它没有相同的现成经验可以照搬,难点的存在势所必然,曲折乃至彷徨或徘徊或许也在所难免。但是,这种转型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思考传媒重新定位的另一种视角是风险社会理论。天津师范大学殷莉副教授认为“新闻传媒在风险传播中的新闻价值取向必须符合价值理性,以公众关注的公共利益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兴趣为选择标准”。

公民权利、舆论监督与重构现代新闻制度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三项权利,即言论出版自由、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暨南大学董天策教授、林爱B副教授及河北大学乔云霞教授撰文谈到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为舆论监督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复旦大学黄旦教授与瞿翌轶合作的论文认为“权力”与“权利”是考察中国语境下舆论监督的两种视角。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展江教授从公民社会的理论视角梳理了近七年来大陆的舆论监督,认为其表现出了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双重热情。南京大学丁柏栓教授在《扩大人民民主与实施新闻舆论监督关系论》一文中认为,改变新闻舆论监督难的境况,要靠扩大人民民主。而从执政党自身建设方面来说,则需要将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现代新闻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新闻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博树和前新闻局长钟沛璋合作的文章认为,中国传媒如今面临着重构现代新闻制度的历史任务,新闻制度的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相连。台湾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所长李瞻教授在《报业制度与政治制度之关联性》一文中认为,报业制度决定于政治制度,当社会政治制度变更时,报业制度亦随之变更。华中科技大学张昆教授在《中国媒介改革的政治限度》一文中认为,现存的政治限度是:不危及社会系统的稳定、不伤害权力系统的合法性、不削弱权力对媒介的管理、不影响主流价值的传承。

数字化、媒介融合与制度整合

数字媒体技术推动了媒介融合,进而提出了制度融合的需求。广电总局副总编辑、发展改革研究中心黄勇主任发表了题为《数字化――中国广播电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的演讲。谈到目前推进数字化进程面临的困难是:定位不够清晰、用户认可度不高、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认为推动广电数字化需要政策支持与制度创新。中国传媒大学黄升民教授、周艳、王薇在《推进、发展、冲突、创新―――解析广电数字新媒体的发展演变》中认为,广电产业与其他媒体产业一样,各方利益矛盾冲突的特征是内包、长存、调适的,矛盾各方形成一个无法明言的底线,呈浑浊状态博弈前行。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胡正荣教授在《媒介融合时代的中国媒介制度整合》演讲中谈到,中国传媒面临的问题是内容单一但却渠道多元,他认为媒介制度整合的原则是:保证资源的合理分布与公平利用,信息传播的多样性,保护受众的公共利益。

新媒体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全面而具体。清华大学熊澄宇教授、吕宇翔、张铮合作的文章认为,新媒体不仅是一种技术生产力,还是一种文化生产力。它在发展中与生产关系不断出现适应―不适应―再适应的过程,从而推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华东师范大学严三九教授则通过调查发现了上海市网络视听专业人才紧缺,进而思考新闻传播教育如何面对市场需求。上海大学吴信训教授和王建磊合作的论文则积极探索新媒体环境下电视新闻的增值方式:运用数字存储和点播、编辑技术,使原本大多为一次性消费的新闻得到价值的重新开发和利用。

2001年,中国广告产业全面开放。武汉大学张金海教授认为,制度选择与制度安排促进了中国广告产业30年的高速发展,也导致中国广告产业的市场低集中度、外资主导倾向,以及结构不均衡等许多严重问题。全球化语境下,文章思考自由开放市场模式与产业后发的政策保护及自主发展之间、市场运作机制与以行政为主导的市场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

文化传播与新闻传播教育

上海大学戴元光教授和郑涵教授合作的论文《建构多元的文化传播体系提高我国文化的传播能力》认为,我国文化传播体系形态进入迅速扩容和分化重组的发展阶段,文化传播的关键在于公信、多元与经济竞争力。安徽大学姜红教授检视了现代中国新闻学术思想中的进化论观念,发现存在着两种思想脉络:“渐变”式进化论和“突变”式进化论。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邱沛篁教授、上海大学李建新教授总结、回顾了30年来高校新闻传播教育的发展和流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高钢教授在《媒介融合趋势下新闻教育基础元素的构建》中则强调,在媒介融合的新形势下,构成新闻教育四大基础元素的学科架构、师资队伍、课程体系和教学平台,需要在新的教育目标之下重新建构。南京大学段京肃教授基于CSSCI数据库,通过分析论文篇均引用数量发现新闻传播学科研究水平仍较低。

第9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WTO创新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

论文摘要:本文基于WTO规则的考察,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有利实施的非价格竞争的市场基础,既不仅需要对现有的科技体制和观念进行创新,更需要对我国目前以低价竞争为主导的市场机制进行创新。

近现代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是将两者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源泉。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并没有直接的或密切的关系,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将科学技术转换为生产力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还缺少市场的有机联系。本文着重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规则的角度,讨论价格机制对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影响,以便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

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WTO背景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进科技进步的管理制度,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以往人们对这些特征都进行了大量的技术与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与管理学上的意义却少有涉及,以至于对知识产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市场机制有所忽略或误解。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法律赋与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成果拥有一定的独占利益或垄断利益。反映在市场竞争上,就是蕴藏着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以较高的价格销售而获取高额的垄断合法利润。在这里所谓较高的价格,一方面是该知识产权创新的成本体现,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其具有高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值。所谓高额的垄断合法利润,既可以是由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降低成本的技术进步属性创造的,也可以是因为这种技术进步提供了高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值所致。因此,知识产权及其产品的竞争并不仅仅是技术竞争而且还是市场竞争,更主要的是非价格竞争而不是低价竞争。在此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与其说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还不如说是保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正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能够给予权利人带来足够的市场利益,才能不断地激发权利人持续创新,进而也推动其它非权利人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实施和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奠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法律基础,使之成为自主创新和市场经济连接的纽带。

2.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强调其专有性是有时间约束的。因为专有性是赋与权利人以可能的垄断利益,并且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实施和市场竞争才能实现。而时间性则是说专有性所赋与的利益是相对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权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和利润。在规定的时间内,你要想获得知识产权利润的最大化,就需要尽快地组织实施和尽量推广实施你的知识产权。正是有了这样的时间约束,使得任何非持续的创新均不足以维持其长久的竞争优势。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才能够延续对相应知识产权的垄断,才能为获得持续不断的高额垄断合法利润提供机会和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在于实施,而不仅仅是申请和获得,对知识产权保护因其能够实施才变得重要和必须。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依国别不同而有所差异。但这恰恰是WTO介入知识产权领域之前,已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因为它直接导致了仿制品的“合法”泛滥,进而成为技术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使得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因国别而递减,以至于威胁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仿制品通常都是采用低价竞争的形式来与知识产权产品争夺市场,以削弱权利人或创新者为持续创新所需要的利润与物质支持,进而破坏自主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依据传统的认识,科学技术是无国界的,而知识产权制度却表明,属于知识产权的这部分科学技术是有国界的。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也从来没有按照科学技术是无国界的逻辑发展,而是致力于各国普遍地建立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力图使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能够在所有国家都得到保护。然而,这种努力在wrO成立之前成效甚微,这也正是wrO涉足知识产权领域的根本原因。随着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已经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宣告了所谓“模仿”创新时代的终结。

10作为一个以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已任的国际经济组织,按照一般的理解,其应该关注知识产权贸易自由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会阻碍贸易自由化的问题。但它不仅没有为推动知识产权的贸易自由化而努力,相反却在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的反冒牌产品运动。这实际上表明了当今国际竞争已经进入了一个以知识产权竞争为核心的时代,标志着技术贸易将可能永远是贸易自由化的一个例外,从而使知识产权具有了高于贸易自由化的本质属性,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将决定一个国家、民族甚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成败。而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WTO背景,它所强调的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可以进一步引伸为“知识产权才是第一生产力”,低价或冒牌正在或已经成为我国科学技术或知识产权转变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市场导向

必须明确,只有自主创新的成果能够成为知识产权,能够为其从市场上赢得利润或竞争优势,企业才会有进行自主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动力然而,要想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从市场上赢得利润或竞争优势,就必须创造和维护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可以肯定的是,这决不是一个以低价竞争为主导或者冒牌产品泛滥的市场,对此WTO的有关规则已经给出了适当的指导。

首先考察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性补贴界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不作为,揭示了wr0反对政府以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低价竞争的鲜明立场。可申诉补贴给出了政府和企业谨慎使用补贴的准则,实际上就是要求企业在利用这种补贴以低价策略参与竞争时有所节制。不可申诉补贴指明了政府给予特定企业以补贴支持的方向,因为不论是对企业特定科研活动的支持还是对落后地区和改造现有环境设施的资助,这类补贴都无法直接导致相应产品价格的降低。显然,不可申诉补贴之目的不再是限制低价竞争或挤占市场,而是指出了企业摆脱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而走上非价格竞争之路的基本途径: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这样,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就给出了从禁止特定的低价竞争到有条件地限制低价竞争再到鼓励非价格竞争的基本轮廓。

事实上,这个基本轮廓还可以从10其它协议间的相互联系中找到。反倾销是限制企业运用价格竞争策略的规则,保障措施则是限制企业对市场份额过分抢占的规则。价格与市场份额的关系在于,任何产品如果不是通过低价竞争,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打开进口国市场的。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赖于创新的支撑,但低价或低附加值产品对市场的抢占将会压缩产品升级或创新产品成长的空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正是为这种产业结构顺利升级而设计的法律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打击冒牌产品,因为冒牌产品对抗知识产权产品的基本手段恰是低价,其结果必然有助于维护相应知识产权产品的较高价格,以此激励包括自主创新在内的知识产权创新。而10对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日益关注,一方面是因为环境与劳工标准可以为低价竞争设置底线,另一方面则暗含着WTO对非价格竞争的青睐。这样,从(1994年反倾销协议》与《保障措施协议》对低价竞争的限制,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再到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wrO已经从多边规则体系的不同角度和更广阔范围上展现了低价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变的基本导向。由于低价竞争所具有的攻击性,使得企业形成了“商场如战场”的营销观念,进而产生“让利不让市场”的竞争理念。从“让利不让市场一视商场如战场一低价竞争”所形成的行为链中,三者相互影响强化成为了一个紧密的结合体,致使企业陷入恶性价格竞争的循环当中,从而扼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物质基础和激励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10赋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捍卫自由贸易成果的使命所在。与之相对应,由于非价格竞争所具有的隐蔽性,更容易营造合作共赢的营销环境;而辅以合作共赢的竞争观念指导实施非价格竞争策略,企业则能够比较顺利地实现预期目标最终在营销管理中获得合理利润,进而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奠定物质基础并强化激励机制的功能从“非价格竞争—合作共赢一实现合理利润”所形成的行为链中,三者也相互影响强化成为一个紧密的结合体,推动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也正是WTO期待贸易自由化走非价格竞争之路的原因所在,并通过不可申诉补贴和对知识产权、环境与劳工标准的关注来强化和引导这种趋势。

三、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中的政府和企业责任

在当今时代,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已经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努力构建能够调动经济、科技、教育等系统以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科技新体制对此,WTO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政府对企业从事特定科研活动的资助规定为不可申诉补贴,从而明确了政府与企业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从事特定科研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

1.对基础研究资助是政府的责任。基础研究通常是指与工业或者商业目的无关的一般科学和技术知识的扩张。尽管一般认为,基础研究本身并不会形成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但它却是形成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性研究活动。政府对此类研究的资助不受协议约束,不论其研究的主体是特定企业还是高等学校、研究机构。

2.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资助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商业性前期研究活动,通常是直接产生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活动,包括两种情况:①工业研究;②竞争前开发活动。当政府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资助对象有特定企业时,要求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工业研究合法费用的75%,或不得超过竞争前开发活动合法费用的5O%,或者不超过该两项之和的62.5%,余下的部分则由企业承担。当政府资助的对象仅为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而不包括特定企业时,此类资助不受协议约束。

3.企业是商业性后期研究的主体。商业性后期研究是指将商业性后期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转化为能够直接实现某种商业目的的单件或批量产品生产的应用研究,或者说是在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知识产权群的活动。政府对特定企业的任何以满足某种商业目的的项目资助,均将受到协议的约束。当这种研究资助涉及出口产品或进口替代产品时,即属于禁止的补贴;当为其它的情形时,则属于可申诉的补贴。

当政府资助的对象仅为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时,此类资助同样不受协议约束。但当这些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将研究成果无偿地应用于工业生产时,其效果毫无疑问是相当于政府的间接补贴,此时的该行为应受到协议的约束。WTO规则的本质是要逐步拆除政府设置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遵循这个思路的过程中,却情有独钟地给与了政府对特定科研活动支持的例外。它明确指出,对特定科研活动的金融支持不属于协议约束的范畴;作为知识产权技术基础的基础研究,因其无法预知市场应用前景并从中得到回报,则是应该完全由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领域。商业性前期研究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活动,其目的就在于探索那些基础研究是否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和可能,则政府对其所需要的研究费用仍应给大部分的支持,而不应让企业独自承担全部研究风险。至于商业性后期研究,由于其市场前景已经明朗,研究风险已经让位市场风险。所以,政府应从该研究领域退出,不得给企业以财政支持。也就是说,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中,必须明确政府、企业在研究与发展经费支持的责任:只有在商业性后期研究领域,才是企业自主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擂台,企业自主投人为主,政府金融支持为辅;对基础研究与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财政支持,是政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要责任,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基础研究与商业竞争前期研究活动。

四、基于WTO规则的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思考

1.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首先需要进行科技体制创新。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主体地位,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却出现了政府对自主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的减弱,从而加大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研究风险与成本责任。这也是1999年以来我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率及国际排名持续下降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科技体制创新,就是要在现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明确企业对商业性后期研究经费投入责任的基础上。以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指导,明确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替代作用:要遵循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切实改变科技管理中的急功近利倾向,这是知识产权创新所必须的环境要求;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要加大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支持力度,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关键所在;要制定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础研究和商业性前期研究,以便及早地为之寻找适宜的市场应用机会,从而启动企业为商业性后期研究经费的投入和知识产权成果市场化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