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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合理的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 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 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 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 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 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 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 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 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 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 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 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 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此程序在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 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 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 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
(2) 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 利害关系方陈述;
(4) 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进行调查。就此,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 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 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 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 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 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 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 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 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 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为确保关税应收尽收,口岸海关关长可要求办理某一货物进口事务的人提交一份书面的海关担保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的形式,列明所涉货物的价值与性质。若申请人在提交简易进口申报文件时一并提供了海关担保书,或是采用正式进口申报文件进行报关,则可以不再提交此申请。
持续海关担保申请
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其中,前述“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工作,由美国海关与边防局金融办公室下辖的税收处担保组(Revenue Division BondTeam)负责受理,地点在印第安那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口岸海关官员无权处理此类事务,若申请人不慎将申请提交给了口岸海关关长,后者应立即将其移交。
申请人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直接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书。将申请书转换为PDF或TIF格式并粘贴在电子邮件附件中的方式最受海关欢迎。但海关也建议,申请人采用这种方式时,应在邮件中清楚地标明每个附件的具体页数。
除“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外,其他类型的持续海关担保申请仍由口岸海关关长受理。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进口货物的一般特征;普通海关关税(包括任何被依法视为关税的税款)的总数额,以及海关征收的其他税款的估定数额。申请获得口岸海关正式批准后,若其所载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担保债务人应在知晓信息变化事实后的30日内重新提交一份申请,更新相关信息。
批准
在“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之外的其他类型中,若申请人的海关交易发生在某一口岸,由该口岸海关的关长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若申请人的海关交易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口岸,则其中任一口岸海关的关长都有权做出决定;若海关担保交易因退税不正确而需重新返还,则由退税办公室的官员决定是否批准。
口岸海关关长负责审查提交上来的申请,判断填写是否正确、所提供的担保能否充分起到保障作用。经过批准的海关担保书均应归档保存在口岸海关办公室,除非国际贸易守法处主任对口岸海关关长做出特别的书面指示。此外,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608节(经《美国法典》第19卷1608条修正)的规定,含有支付法庭诉讼费用协议内容的担保书应移交给美国政府律师,因退税不正确而需重新返还的担保书则应保存在相关的退税办公室。
对于“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税收处担保组将在批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标准程序是将被批准的海关担保书即第301号海关表格的副本传真给担保申请人,并向每位担保债务人邮寄一份副本,此外,担保人也将得到一份副本。
担保的财产与数额
如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经财政部长或海关署长授权指令,口岸海关关长可以接受相当于担保数额的现金担保,包括美国货币、美国政府债券(储蓄债券除外)、美国负债证明书(U nited States certificates ofindebtedness)、中期债券(Treasurynotes)或国库券(Treasury bills)等,以此代替海关担保中人的担保。
若海关担保义务人(含担保人与担保债务人)提供上述担保物(美国货币除外)作为现金担保,则应向海关提交一份适时执行的授权委托书与协议书,授权口岸海关关长或相关海关官员在其违反担保义务时,全部或部分出售现金担保物,以弥补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若担保义务人提供的是美国货币,则在其违反担保义务时,口岸海关关长或相关海关官员可依授权直接扣除现金。
持续海关担保的数额由税收处确定,单一进口担保的数额则由接受该担保的口岸海关关长确定。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任何海关担保的数额均不得低于100美元。在计算担保数额时,1美元以内的小数部分可以忽略不计。
通常情况下,持续海关担保的数额是50000美元。若适用主体是进口商,则其最低数额可能是50000美元,也可能是此前12个月中所支付税费总额的10%,最终数额以其中最大者为准。另外,不论采用哪一种标准,最终的数额必须化整为1000美元的整数倍。
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数额通常不得低于进口货物的价值及其所有关税、税款、费用的总和。如果货物由其它联邦政府机构管制,或是属于受限货物范畴,则其担保数额不得低于货物价值的3倍。
确定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数额时,口岸海关关长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担保债务人此前及时支付相关交易的关税、国内税及费用的记录;担保债务人此前服从海关交回货物的要求、履行未查验货物保持原样的义务、遵守海关执法、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被担保的交易中所涉货物的价值与性质:
海关对被担保的交易进行监管的等与类型:
担保债务人此前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包括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记录;担保申请中的任何额外信息。
“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数额由税收处担保组定期审查,其他类型的海关担保数额由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定期审查。如果担保数额被认定为不够充足,担保债务人会立即得到书面通知,并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认为某项持续海关担保的认可不利于关税征收,或是妨碍海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则可要求担保债务人提供额外的保证措施。
填制海关担保书所需信息
海关担保书即第301号海关表格应列明担保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名称及住址。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都由公司承担时,须注明公司名称及其主要营业地的地址。担保债务人也可在担保书中采用商号(trade name)及非公司性分支机构的名称,虽然后者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独立的公司地位,却仍可使用自身名称。
开始实施担保的具体日期也须在担保书中予以明确,担保数额则应采用数字方式加以列明。一股情况下,缩略语形式只能用在担保书的日期中,或是用在公司担保债务人或公司担保人的声明中。如果担保书最后还有空白之处,应划线填满。
证人
若海关担保由非公司性质的担保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则担保义务人的签名须有其他两人作证,证人须署出各自的姓名与住址。如果两名证人同时为担保债务人和担保人作证,则应在担保书中明确注明“同时” (as to both)字样。若海关担保是由公司担保债务人或公司担保人所授权的主管人员或人提供,则不需证人。
改变担保书内容
对担保书进行修改(modification),或是在担保书的字
行间书写(interlineation),都将意味着担保书的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者说构成了对担保书内容的重要修订。
担保书的变更(aiterations)或删除(era sures)包括修正印刷错误、变更地址等行为,这些都是细微改变,并不会导致担保书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是构成对担保书内容的重要修订。
若在担保义务人签字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担保公司的人或个人担保人应就此做出一份同意声明,附在担保书上。若在担保书签字后、海关批准前对担保书采取变更或删除行为,担保义务人应在担保书中注明:一致同意作此改变。此后,除非得到法规明确授权或是海关署长批准,担保书一律不得再次进行修改或在字行间书写,否则将被视为新的担保书。担保书正式获准生效后,除非法规明确规定,或是海关署长特别指示,否则任何改变都不会获得口岸海关关长许可。
附件
可以向担保书追加附件,但并非所有附件都能够被海关接受。一般来说,口岸海关关长可以接受以下类型的附件:
只有当改变名称的行为不会影响其法律上的身份或地位时,担保债务人才可以在担保书后追加一个改变其名称的附件。如果担保债务人因合并、重组或类似行为产生了一个新公司,则不能以附件形式改变其担保书中的名称,而须重新制定新的海关担保书。
修改后的担保债务人地址可以作为附件内容。
增加、删减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书附件内容。
除“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担保书的附件由税收处担保组受理外,其他海关担保书的附件均须提交给批准该海关担保的口岸海关关长。经过批准的附件均须与相关的担保书稳妥放置在一起,以免丢失或误放。
印章
担保书需加盖印章时,若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是个人,须在签名邻近处加盖印章;若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是公司,则须在该公司代表人签字邻近处加盖法人印章。
担保及其附件的生效日期
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生效日期是第301号海关表格中所确认的交易日期(the date of the transaction),持续海关担保的生效日期是第301号海关表格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the effectivedate)。
担保书附件的生效日期依内容的不同分成以下两类:以改变担保债务人的名称与地址、增加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为内容的附件,其生效日期以附件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为准;以删除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为内容的附件,也可以附件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为准,但该日期至少要比口岸海关收到该附件之日多出10个工作日,如果这一条件得不到满足,或是附件中根本没有确认生效日期,则该附件生效于口岸海关收到附件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完结之时。
终止担保的生效日期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经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第七条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八条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第九条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第十条评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第十一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十二条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反倾销调查
第十三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十七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第十九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条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外经贸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外经贸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第二十六条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第四章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外经贸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外经贸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第四十五条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外经贸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外经贸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外经贸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五章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外经贸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五十条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二条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外经贸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串换应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①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②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③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
02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是否受配额、许可证方面限制?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受出口被动配额的限制。在许可证件方面,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同样受相关许可证件的限制,如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固体废物、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
03
保税港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报关入区的基建物资能否免税?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③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因此,保税港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报关入区的基检物资是可以免税的。
04
如果海关对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企业应提交哪些资料?
如果海关对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交企业签收,一般会要求企业提供下列资料:①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②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③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账册和资料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及说明。
05
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贸易公司,已经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i2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②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③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④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⑤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⑧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06
我司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需要哪些单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②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07
我司想要成立一家报关企业,请问海关对报关企业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九条规定: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③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⑨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因此你司需要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08
我司原来是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但是近期因为企业性质由外资转内资,海关编码发生了变更,其他企业信息不变,请问我司现在的企业类别会调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因此,你司的管理类别不会因此进行调整。
09
请问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吗?如果可以。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退税申请书》;②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③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④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10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我司不能确定的,海关以什么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①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②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③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11
企业打算进口一批货物,想按照暂时进出口方式进境,请问申请暂时进出境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海关法律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人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②《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③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④收发货人授权委托书;⑤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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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①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②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③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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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用留学回国证明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能否进行买卖?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向监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海关法律规定,鉴于目前国产轿车的国产化率不断提高、留学回国人员工作流动性较大以及车辆牌照均按国内普通车辆办理等因素,对留学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海关不再进行年审和后续监管。该例中留学生需要转卖免税国产车,无需向海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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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本类型理论 信息功能 感召功能 翻译策略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联系比以往的任何时侯都更为紧密。人们通过贸易,互利互惠、协调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国际贸易单证贯穿了国际贸易的始终,是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基础,国际结算的基本工具,重要的涉外法律文件,实现企业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能否正确地理解国际贸易单证所涉及的各种术语、表达方式关系到国际贸易过程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单证的种类繁多,可以分为三大类,即货物托运单证(如出口货物明细单、场站收据等)、议付结汇单证(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等)和后续管理工作单证(退税申请表等)。国际贸易单证中专业术语比较多,而且语言表达简练。之前有很多学者讨论过国际贸易单证翻译。翟步习(2003)对信用证的结构、风格、语言和翻译方法等作了全面分析和论述,并重点剖析了这种文体在用词造句等方面与其他文体的区别,突出了在翻译方面所应注意的问题。陈海彬指出作为译者不但需要有一定的翻译技能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同时需要深入研究单证的语言特点和翻译要求,遵循商务单证规定,才能减少失误,顺利完成翻译任务(陈海彬,2010:225)。在翻译单证的过程中,译者应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以保证在翻译时理解得正确全面,表达专业,符合国际惯例。结汇单证的翻译要求专业名称和概念表述准确、规范;时间、金额、数量等要明确、具体应避免照搬原文行文、照字直译;全套单证译文应严谨、统一(刘玉丹,2012:90)。由此可知,他们只是提出了一些国际贸易单证翻译的问题,而很少从理论的视角下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将采用赖斯的文本类型理论来分析国际贸易单证翻译,试图提出国际贸易单证翻译的策略。
二、赖斯文本类型理论
卡恩琳娜·赖斯是德国功能翻译学派的先导人物,她在1971年出版的《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局限性》中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即原文与功能类别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提出了功能类别说。根据赖斯的分类,语言文本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表达功能文本(expressive):强调文本的创造性构建和语言的美学层面,突出文本作者及文本本身。认为这种功能的文本主要是纯文学文本或者艺术性较高的文学作品如自传、私人信件、小说、诗歌、戏剧等抒发个人感情的作品。(二)信息功能文本(informative):凡是旨在传递信息、知识、意见等事实的文本,属于信息功能文本,文本的重心在其内容和主题(content and topic)。(三)感召功能(operative):文本旨在通过说服文本读者或者接受者采取某种行为。从行为上对文本作出反应,其语言特点是对话式的,文本的重点在于感召。(四)视听性文本(audio-visual):这类文本重在视觉的或者听觉的意象,如电影、广告或者音乐,是对其它三种文本的补充。这类文本由于跟前三种文本有一定的重复,所以往往被理论界忽略。
赖斯认为文本类型理论帮助译者确定翻译目的所需的合适的对等程度,实际上指的是原文与译文的功能对等(仲伟合、钱钰,1999)。国际商务单证的信息功能是其主要作用,为交易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因此在涉及翻译国际贸易单证的术语、缩略词时,语言表达需要准确、简练。另外国际商务单证还具有感召功能,即通过单证上所传达的信息指使交易人按照单证所要求的内容去进行贸易活动,翻译时需要慎重选词。
三、翻译策略
赖斯认为,翻译的理论探索总要区分文本的类型,而目前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文本的翻译理论,要根据不同的文本类型制定具体的翻译策略。“在这种正常的情况下,文本类型决定译者的翻译方法;文本类型是影响译者选择适当翻译方法的首要因素”。(Reiss & Vermeer 1984:175)信息功能占主要作用的单证主要强调语言外部的真实性,感召功能主要强调感召性。下文以这两个功能为切入点,讨论国际商务单证的词汇和句子的翻译策略。
(一)词汇的信息功能
国际贸易单证的信息功能体现在单证的词汇和句子上。因此若想准确地传达信息,就要对这些词汇和句子进行正确的翻译,以免引起贸易中不必要的误解。经贸英语的词汇翻译包括专业词汇翻译、缩略词翻译、近义词汇翻译、法律词汇翻译(陈建平,2006)。针对不同的词汇类型,可以采用不同的翻译策略。将以缩略词翻译为例,说明缩略词的构词规则推理策略。国际贸易单证中大量的缩略词存在,如贸易术语FOB、CPT、FCA等,都采用了首字母缩略的形式。FOB即“Free on board”,CPT即“CARRIAGE PAID TO”,FCA即“FREE CARRIER”。对于这种首字母缩略的词汇可以采用意译法。先把缩略词还原成完整的词汇,再通过意译来表达词汇的意思。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CPT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而FCA是指货交承运人。当然,首字母缩略的形式不仅仅出现在贸易术语中,还出现在货物托运单证中,如D/R(Dock receipt),也出现在议付结汇单证中,如B/L(Bill of lading)、L/C(Letter of Credit)、CO(Certificate of origin)。这些都可以使用意译法。除了首字母缩略形式,国际贸易中还存在大量的截短词,如CTN、PC、Means、G.W.、N.W.等,对于这类截短词,可以采用直译的方法,把它们恢复成原词,再直译出来。CTN即CARTON、PC即Pieces、G.W.即GROSS WEIGHT、N.W.即NET WEIGHT。通过直译,分别翻译成纸箱、件数、毛重、净重。
(二)句子的信息功能
国际贸易单证的信息功能通常通过使用长句、复合句以及惯用句型等来表现。在翻译这些句子的时候,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增译法、转译法、归化策略等。
(1)AT____DAYS SIGHT OF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____THE SUM OF____.
原译文:见第一张汇票(第二张不付)后____天按照____的命令付___。
例(1)是汇票中的一句话。原译文没有指出主语和谓语,信息表述不完整。可以判断出译者并没有真正地了解这句话所要传达的真实信息。正确翻译该句话的前提是了解汇票的含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同时,译者需要确定该汇票是托收支付方式还是信用证支付方式。其次,译者需要正确理解“AT____DAYS SIGHT OF”“THIS FIRST BILL OF EXHANGE(SECOND BEING UNPAID)”“TO THE ORDER OF”等词组。最后,译者须采用增译法,将信息完整化。
改译为:凭____的指示,受票人见票后____天付____(付一不付二)。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 ]to order/to the order of [ ]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 [ ]to collect showing freight amount”notify the[ ]/ applicant[ ].
原译文:整套干净提单,提单标明凭指示/凭[ ]的指示,空白批注,标明运费是[ ] 预付、显示运费金额并收取,通知申请人或 [ ]。
例(2)来源于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原译文中不但误译了专用词汇,而且译文信息凌乱,导致读者阅读后一头雾水。正确地理解信用证申请书的条款事关重大。进口商填写银行统一印制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它是开证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和依据。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必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须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该例中“clean on board”“blank endorsed”都是国际贸易单证的专用词汇,而“freight collect”则容易引起歧义。在对例(2)的翻译中,可以增加某些信息,即采用增译法。
改译为:卖方提供整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抬头为凭指示、或凭[ ]的指示,空白背书。并在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或到付(注明运费金额)及通知信用证申请人(买方)。
(3)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原译文:运输单据签发后15天内,文件必须在被提供。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例(3)选自信用证申请书。它的译文和原文一样采用了被动语态,读起来非常别扭。在此类贸易单证中,有许多被动语态的句子,应考虑中西思维的差异。汉语以“万物皆备与我”的思维方式为主导,注重主体思维,倾向于从自我来叙述客观事物或者叙述人及其行为或状态,其主语为“有灵主语”;而英语喜欢让事物以客观的口气呈现,不用人称叙述,其主语为“无灵主语”。因此在翻译这种被动句时应该译成主动句,即采取归化策略。归化策略是指以目标语国家的文化为中心。归化翻译的倡导者是美国结构主义翻译学家奈达。他指出“所谓翻译是译语中用最贴近的对等语再现源语的信息。首先是意义其次是文体”。另外原译文中没有很好地处理时间状语,把出现的第一个时间状语前置,疏离了与第二个时间状语之间的关系。应该采取“主语——时间状语——谓语”的翻译结构。翻译时,可以采取转译法。
改译为:卖方必须在运输单据签发后的15天内,同时在信用证失效前提供给买方所有的资料。
(三)句子的感召功能
国际贸易中句子的感召功能通常是通过一些惯用的句型来表达的。这些句型通常会有“Hereby、hereunder、therein、shall、should be、may ”等词。
(4)In the event of accident whereby loss or damage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applying for survey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④
原译文:一旦发生条款下的损失或者事故应该注意必须立刻把调查申请交给下面提到的公司。
例(4)是源于保险单的一个句子。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国际贸易单证感召功能的句子的目的是通过说服文本读者或者接受者采取某种行为。保险单的读者是卖方或者买方,投保的目的是减少货物运输途中因各种不可控制力或者战争等因素引起的产品毁坏。因此在翻译保单的条款时,必须避免歧义。例(4)中没有标点符号,因此可以采用拆分法,拆分出句中的主谓宾和状语,这样就可以避免把“notice”翻译成“注意”,而正确地理解为“通知”的意思。而句中提及的“loss or damage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则交代了保险单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件,原文中采用了“may”,表明一种可能性。但在翻译中,可以直接翻译成“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明确地指示出当货物发生的意外属于保险范围时时,投保人可以直接索赔。
改译为:所保货物,如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人查勘。
(5)卖方需要在货物抵达目港之前给我司传真所有资料。
原译文:The seller should telefax all the documents to our company before the goods arrive in the destination port.
例(5)中的译文在“需要”一词上的翻译,选词不佳。从法律角度而言,“should”表明的内容为“提倡性规范”即当事人最好如此。如果不能,最多也就受到道义上谴责并不构成违约。而“shall”具有强制规范性,即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就是违约(陈建平,2003:32)。在贸易单证翻译时,要注意使用翻译的选词技巧。
改译为:The seller shall telefax all the documents to our company before the goods arrive in the destination port.
四、结语
本文结合赖斯文本类型理论,分析了国际贸易单证的词汇和句子翻译策略。针对实现信息功能的词汇,可以采用直译和意译法;而对信息功能的句子而言,可以采用增译法、转译法以及归化法。在对实现单证的感召功能的句子翻译时,可以采用翻译的选词技巧、拆分法等。赖斯的文本类型理论给贸易单证翻译提供了理论指导,对促进贸易单证翻译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释:
①②③④均来自陈建平《国际商法与国际金融》课堂教材。
参考文献:
[1]Reiss,Katherina. Text types,Translation Types and Translation Assessment[A].Readings in Translation Theory[C].ed.Andrew Chesterman. Finland:Oy Finn Lectura Ab, 1977/1989.
[2]Reiss Katherina & Vermeer Hanss J.General Foundations of Translation Theory[M].Tubingen: Niemeyer, 1984.
[3]陈建平.对外经贸合同翻译失真问题分析[J].中国翻译,2003:33-35.
[4]陈海彬.英语单证翻译失误分析[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4-225.
[5]刘玉丹.国际贸易出口结汇单证翻译刍议[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88-90.
[6]仲伟合,钱钰.德国的功能翻译理论[J].中国翻译.1999,(3):47-49.
关键词: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控制要点
一、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的多向管理
(一)选择合理贷款银行,降低贷款资金成本
开发建设铜矿项目,资金需求额度大,则资金来源影响着资金的占用成本。选择资金使用成本低的来源,无疑是资金管理需要考虑的重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是国内政策性银行,对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服务,并且能争取到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如铜矿项目根据自身特征,并结合国家相关货币政策,积极申请以国家开发银行牵头的银团贷款。根据发改委批复投资总额,公司和银团按照资本金出资与银行借款1:3的比例配置资金。于2013年12月与银团签订了《公司铜矿开发项目美元资金银团总贷款合同》,该合同下贷款由双方股东按持有的借款人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可以分批签订贷款合同分次提款。借款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折算下来年均4%。与此同时,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高达6.7%,仅此一项就比同期银行贷款节约了40%的资金使用成本。另外股东的自有资金也可以投资到收益率更高的项目中,这样节约与增收,创造了双向效益。
(二)根据资金计划合理安排贷款资金到位
对资金需求进行合理计划,按月向贷款行申请拨付资金。每月20日前,根据项目进展报送下月的整体资金需求计划。贷款行对资金有严格监管要求,财务部门需要收到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相应的供应商,并提供后续付款凭证。由此,需要财务合理安排贷款与付款之间的时间和金额,只有两者匹配合理,才有可能最大限度节约资金的使用成本。另外,合同条款规定,供应商款项在发票通过公司认证通过后的30天内支付,在不影响公司信誉和施工现场进度情况下,公司应尽量做到晚支付,以减少贷款资金整体占用时间。
(三)从合同源头,控制资金支付风险
国外矿山投资开发中,商谈、履约形成的书面协议、合同数量较大,涉及财务相关条款较多。财务部门积极参与合同条款谈判,提供财务意见与建议,从合同源头控制资金风险。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要求承包商提供10%的履约保函,财务高度关注保函有效期,以免工程未结束保函已失效。并能在履约保函到期前及时通知开立人更新保函。如若出现保函开立人违约,财务部能够做到及时通知、要求保函开具银行无条件执行其担保责任。预付款超过5000美元的,为确保此款项资金安全,一律要求收款人提供预付款保函。
(四)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规避潜在资金风险
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严格的资金申请支付审批矩阵,明确相关人员权限及申请流程。无论是工程合同还是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支付条款执行,各部门严格审核支付条款成熟条件,如:工程款严格按照实际完工工作量由监理审批后,报工程技术部复核,再报相应领导审批,严禁超计量、预计量情况的发生。财务部只有见到审批齐全的支付申请书才拨付资金。
(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合同金额达到并超过300万美元的,需与工程承包商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要求承包商按月25日前提供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涉及与承包商关联方往来的款项,需公司财务总监审批。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银行对账单,对有疑问的款项支出,可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发票等支撑材料。协议对不按时提供资料、挪用资金有明确罚款规定,给承包商带上“紧箍咒”,使其不敢触碰“高压线”。
二、识别资金面临的汇率、利率风险,降低资金损失
外汇风险贯穿于境外投资决策、境外项目建设、境外融资、境外经营、境外财务折算、进出口收付汇、境外利润汇回等所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始终。项目所在国以美元为流通及记账货币,与银团签订的贷款是美元。贷款协议规定借款成本为6个月LIBOR+一定数量的BP,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由此,公司不但会面临利率风险,还会面临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控制好资金的利率和汇率损失,一来可以减少投资建造成本,二来也可以有充足的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一)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资金汇兑损失
汇率方面,建设期没有产出,公司只能自筹资金支付贷款到期利息及本金,这就导致公司会因为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而产生汇兑风险。例如从2015年7月6.2人民币/美元到2016年3月6.5人民币/美元,此次汇率波动中人民币对美元一度贬值达到5%。财务部通过咨询中介机构及精确判断,近几期在美元升值前购汇,减少了相当可观的购汇损失。而对于大型设备和大宗材料需在国内进行采购的,在可预计的人民币对美元贬值期间内,公司尝试与国内供应商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的方式,在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利用汇率变动,起到了降低采购成本的作用。
(二)规避利率风险,控制资金利率成本
利率方面,利息计算需到期日实时的LIBOR价格,即按半年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点的方式构成,这是国际上最常见的浮动利率计价方式,每次付息需根据到期日实时的Libor价格方能计算出最终的利息金额,因此公司贷款的利息支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自2014年11月,美联储退出购债计划后,LIBOR成震荡上行趋势,且陡峭化上行预期增强。财务部要求贷款行提供利率掉期、金融远期、金融互换等方案,充分对比方案优劣,初步选定固定+浮动组合的策略来规避利率风险,无论利率在未来期间如何波动,该策略都能使利率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从而达到利率成本可控的目标。
三、积极研究国内外财税政策,最大限度享受财税资金红利
国外税法环境、税收体系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别,中国企业迫切需要在了解熟悉国外税法环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同时招聘启用具有当地经验的税务管理人员,基于当地的税法环境和税收体系,进行适宜的税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并获取税收红利。公司积极研究国内外的财税政策,力争各项财政补贴与财税优惠。
(一)享受出口退税资金红利
各国为了参与国际竞争,除了特殊货物之外,一般都会对出口物资实施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出口企业也可以进一步申请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出口物资在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得到退税,也就是俗称的增值税的免、抵、退。一般情况下国内物资采购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一般为3%到17%。相对于几亿美元的实物设备投资,出口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金额不容忽视。公司提前谋划出口退税对公司采购资金成本的管理措施,与潜在供应商明确提出出口退税方面的利益要求,在报价阶段根据了解的出口免抵退的具体规定,要求供应商降低相应报价,保证正式签字的合同金额可以最优惠,以使企业也能充分享受此项资金红利,节约建设资金支出。
(二)争取各级财政补贴
吃透国内财政资金申请文件,发挥股东双方在地方和中央的政府资源,按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积极准备申报资料。截至目前,公司已成功申请到多笔专项资金,分别为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察专项资金;按年享受安徽商务厅“走出去”补贴;按年享受中央企业“走出去”贷款贴息。各项补贴资金全部用于B国矿山项目建设,解决了部分投资所需资金。
(三)争取税收优惠
认真研究《采矿合同》、《投资协议》、B国财税制度,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矿业活动中损耗较大、使用寿命较短的固定资产,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处理;与用来实施更清洁生产机制、减少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机器、设备及技术的购买相关的折旧和摊销,将实行100%加计扣除政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本货物的进口方面,进口数量将满足投资项目开发的需求,并在投资开发所需要的时间内,享有进口关税为0%的政策;积极探索实践《中B两国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成功为设计服务合同减免所得税代扣税,降低了税务资金成本。
作者:赵光跃 单位: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何宁宁.关于海外矿山建设期投资成本的控制[J].财务与会计,2014(03):2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6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3]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国内的所得税总体需要交纳33%的所得税率。(2)区域性的优惠。根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6,中国在区域性的优惠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对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对外资企业再投资实施退税优惠。根据中国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6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0[4]。老挝在建国的最初也设立了以所得税为核心的税率机制,规范国内企业和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收工作。老挝政府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利润所得税及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关税,满足投资者在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以及国内劳务使用的需求,同时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予便利。通过对中国和老挝的税收法规的考察可以看出两国的税收法规体现了不同的特点:(1)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中国的税收法规制定了以所得税为核心,以地域优惠、行业优惠、再投资优惠为辅助的税收制度。中国的经验也表明,过去的改革及税收制度的建立是成功的,不仅吸引了外资,而且保证了国内税收的增大。老挝的税收立法有其特殊性,由于发展程度较低,所以在整体的立法体系上还有待完善。目前,老挝国内还没有形成完备的针对外资的税收体系,除去个别的规定,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统一使用单一的税法。对于这种现状的分析,不能离开客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中国设立地域税收优惠和行业税收优惠是基于中国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陆、中心城市与边界城市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现实以及中国的行业发展不均衡的现实。老挝由于地域较小而且行业发展的差异不大,所以在税收法规的设立上没有制定相关的优惠措施。老挝在税收的很多方面实施了国民待遇,对于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采取统一的税收措施,应该说这种措施符合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同时也为老挝申请加入WTO打下了基础(老挝正在申请加入WTO)。不过老挝的税收法律过于简单,特别是没有注意到外来企业的特殊性,不利于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促进老挝的经济发展。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老挝税收政策的设立需要改善。(2)老挝的所得税率过低。中国的所得税率是30%,从世界范围看这个税率已经属于较低的税率,而老挝的所得税率规定为20%。由吸引外资的角度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过过低的税率会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
中国与老挝在投资领域的限制之比较
投资领域的限制主要是指限制外资在某些领域中的股权比例(占少数股权),有些国家还有针对不同的领域、特别适用于或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标准、机构设立或管制性审批方面的要求。0[5]一般发达国家在某些部门,特别是在服务部门,对外国投资存在着不同形式的限制。这些部门包括银行、保险、通讯、交通运输、农业、自然资源开发等。发展中国家一般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行业,或者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对外国投资予以限制。中国依据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6第6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限制类投资项目:(1)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2)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3)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4)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5](P184)。根据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6第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和贸易性投资。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0[6]一些对国家安全,对经济或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经营领域,要由国家严格控制,除此之外,政府可能会在各个阶段进一步规定有控制的经营领域。仅为老挝公民保留的经营领域,政府将另行做出规定。
中国与老挝的股权比例限制之比较
老挝对股权比例的限制以法律规定:来老挝投资者的合同规定资金可以占双方出资总额的99%,但最低不能少于30%。联营双方可以一次清出资额,也可以按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规定的生产期限内分批付清,逾期未付清者应支付延期利息或赔偿损失。中国依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6第17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根据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6,合营合同规定一次交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交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否则,经过1个月的催缴期,违约方视同自动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之下,守约方一方面可以另找合营者承担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未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
一. 公司概述 一. 公司名称:弈天有限责任公司 二. 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 三. 公司司徽:
四. 股权结构:本公司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制的股权结构。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并聘请董事长。本公司采取总经理聘任制,由董事长提名总经理,并报请董事会后经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批准产生。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并受董事会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由监事会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包括由股东会选派的代表一名,由股东会聘请的知名专家一名和来自公司内部的职工代表一名。 五. 领导体制: 六. 成立公司手续、文件: 董事会技术服务部信息部品种推广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一)工商登记:公司成立之前先要经过名称审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由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 2、公司成立大会记录;出资人合作协议书; 3、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前发起人应办理有关的财产转移手续)
5、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董事会关于选举董事长的文件; 7、董事会关于聘任总经理的文件; 8、各董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1、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先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3、应携带文件或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4、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纳税人住所和经营地点、经营性质或经营类型、核算方式、机构情况、隶书关系、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和发证明日期、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记帐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总机构名称、地址、代表、主营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其他有关事项。 5、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 30 日内审核完。 如果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税务机关还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 七. 经营方式: 我公司以推广优良牲畜品种为主要业务,通过向上游的牧户提供优良的牲畜品种建立起良好的客户关系和网络使公司在上游的牧民和下游的收购原材料的企业之间起到集散器的作用,保持主营业务的同时在网络中挖掘潜力,发展规模经济,在三方共赢中壮大自身。 公司的初步目标是进入绒羊推广的市场,以此作为发展网络的基础, 二. 形势分析 一.行业综述
我国的羊绒加工业起步较晚,其真正的发展也是在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我国具有得天独厚的羊绒原料优势,拥有充裕的劳动力资源,再加上高额利润的刺激,近些年来,我国的绒毛加工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目前,全国拥有各类羊绒加工企业 2600 余家,既有像鄂尔多斯那样大的企业集团,也有类似于家庭作坊的小加工厂。全国每年生产羊绒制品 1000 多万件,其中羊绒衫占 70%以上,基本上是一个以生产羊绒衫为主的加工体系。 但相对来说我国生产的羊绒质量水平不是很高,在收购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收购中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转手倒卖,违反价格政策、掺杂使假等,而且我国的生产羊绒制品的企业生产技术较国外企业有一定的差距,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国羊绒制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决定了我国企业只能在整个产业链中取得较少的利润。 二. 价格形势及前景分析: (一)价格形势及原因: 进入 6 月份,去年涨势强劲的山羊绒价格,在内蒙古临河及周边地区又出现大幅回落势头。目前优质山羊绒每公斤 260 元,较上年同期价格下跌 50%。据调查,内蒙古临河羊绒价格下滑的主要原因: 一是受羊绒市场的制约。今年国内外羊绒制品销售不及往年,外商订单减少,各大厂家都谨慎行事,所以羊绒需求不如往年旺,导致原绒收购价格下滑, 二是原绒交易时间延长。今年,新绒已经上市,到了 6 月份各大厂家还在等价观望,虽然羊绒价格下跌,但厂家还是吃不准价格,羊绒大量积压在农牧民手中。企业和商家“等降价”的对峙,使羊绒交易时间延长,迫使羊绒收购价格下降。 三是企业经营步履艰难。由于去年羊绒价格暴涨,羊绒加工企业今年使用的羊绒是去年收购的高价绒,加工成本高,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加上羊绒行业内的无序竞争,低价倾销和相互压价,使羊绒制品成本价上升,而羊绒制品销售价不能同步增长。羊绒加工企业的增加和羊绒制品的过剩,也造成企业和市场上的羊绒制品大量积压。今年羊绒加工企业普遍资金不足,有的小企业到了破产的边缘,所以羊绒加工企业经营更加步履艰难,导致羊绒市场疲软,收购价格下跌。目前一些羊绒深加工企业在低价前仍犹豫观望 等待价格再降,导致内蒙古牧区发生历史罕见卖绒难,不少地区收购价格 已经跌破成本价,依然无人问津,目前全区牧民仅销绒 1023 吨,尚有 3100 多吨积压在牧民手中。 四我国取消对羊绒的出口退税的政策。山羊绒 13%的出口退税取消,对羊绒出口企业来讲,出口售价只有上浮 13%,才能与退税前的价格持平,但外商目前对此很难接受。售价上不去,就意味着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得不增加 13%,利润空间至少降低 13%。如果2004 年利润空间下调 13%,就有可能出现无利或亏损,原料加工企业难以承受。显然,加工环节已没有降价空间,退税之变羊绒行业不得不重新洗牌,这使企业面临提高管理技术多反面水平和全面降低成本的压力。(二)前景分析 羊绒价格下滑的局面是不会长久持续下去的: 原因一,厂家生产能力过剩。全国 2600 多家羊绒厂家。鄂尔多斯、 雪莲、天山、鹿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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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大厂家年需求原绒 7000 多吨,清河可年加工无毛绒 3000 吨,巴盟临河年加工无毛绒能力达 2000 吨以上,仅四大厂家和两大 集散地年需原绒就达 1.2 万吨。受需求旺盛拉动,羊绒涨价已成定局。 原因二,棉纺企业转绒纺,需求增大。棉纺行业压锭后,江浙一带的 一些棉纺企业已表示,要向生产设备、技术结构类似的羊绒纺织业转产, 这无疑会使原绒需求量大增。 原因三,今年国内原绒总供给量将下降。从 1995 年至今年,羊绒价 格低落,牧民养山羊积极性受挫,内蒙古伊盟、锡盟、巴盟等主产区已大 量宰杀山羊。 羊绒原料的减少必然要带动其价格上扬。 原因四,羊绒衫内外销数量将增加。据计算,制作一件羊绒衫,利润 在 200-300 元之间。1997 年仅鄂尔多斯、雪莲、鹿王三家的内销回款就 达 12 亿元,可见国内市场潜力之大。从外销来看,利润虽低于内销,但 数量要高于去年的 354 万件,价格也略有上涨。随着国际与国内经济形势 的好转,高雅、美观、轻暖的羊绒制品肯定会再度俏销。原因五连续爆发的口蹄疫导致蒙古羊绒滞销。29日蒙古市场上原绒价格跌至每公斤3万图格里克(1美元合1080图格里克),比去年3月份下跌1.3万图格里克。每年四、五月份原本是蒙古羊绒生产旺季,在此期间,大批外商来蒙收购羊绒。然而,今年由于发生口蹄疫,一些国家禁止进口蒙古畜产品,来蒙收购羊绒的外商大幅减少。蒙古山羊头数现已达到1000多万只,年产羊绒3600至4000吨,其中原绒出口约占50%,蒙古是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大羊绒生产国。所以,蒙古的羊绒滞销会使国际羊绒价格出现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三. 厂商情况分析: 我国的羊绒加工业起步较晚,其真正的发展也是在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我国具有得天独厚的羊绒原料优势,拥有充袷的劳动力资源,再加上高额利润的刺激,近些年来,我国的绒毛加工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目前,全国拥有各类羊绒加工企业 2600 余家,既有像鄂尔多斯那样大的企业集团,也有类似于家庭作坊的小加工厂。全国每年生产羊绒制品 1000 多万件,其中羊绒衫占 70%以上,基本上是一个以生产羊绒衫为主的加工体系。总体来说,我国的羊绒加工业水平较低,每千克净绒只能织出长 1 千米的纱,其产品各类、档次低。近几年来,鄂尔多斯等一些企业已研制出含绒在 20%的布料,这标志着我国的羊绒加工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正在缩小。 现在大多数厂商都认识到:在目前纺织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要想使自己的企业求生存,就必须以新的技术和设备,生产高、精、尖的产品,占领国内市场,打入国际市场。而生产饲档精纺产品,就必须用好原料。由于国毛与进口毛在品质上确实存在一定差异,且量也较少,这就形成了我国毛纺工业原料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同时厂家也认为,国产羊绒也有优势,一是价格低,二是细度好,三是采购方便不受限制。在某些毛纺产品中用国产细毛与进口澳毛配比使用,可得到理想效果,而成本大大低于使用纯进口毛。绒。我国也是羊绒制品的出口国,年出口羊绒制品 300 万件左右。四.农户基本情况分析 一九八五年为适应牧区生产责任制的改革和促进生产发展,国家逐步将羊绒放开经营,实行由地方制定指导价格,进行管理,调动了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养羊业的发展。但由
于必要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造成了多家争购,收购中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转手倒卖,违反价格政策、掺杂使假等问题,羊绒质量严重下降,价格暴涨。 分析我国工业用毛的形势,一方面国产羊绒从数量上供不应求,但还时有滞销的问理。一九八八年下半年以来,出现了羊绒销售不畅、价格下跌、羊绒大量积压的不正常现象。从1995 年至今年,羊绒价格低落,牧民养山羊积极性受挫,内蒙古伊盟、锡盟、巴盟等主产区已大 量宰杀山羊。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国产羊绒的质量和品质问题。近十几年,国毛的生产,大多数是一家一户分散放牧。剪毛后,经营者逐户收购,参差不齐。部分经营者质量、品质意识谈簿,不加整理即打包成批,行情略好,还有掺杂使假情况,这就给生产厂家造成了许多麻烦。净毛率低,批与批不同质,工业分级操作难。这造成一些厂家不愿使用国产羊绒。 当前,我国加入 WTO 在即。届时进口羊绒对国毛的冲击会更大。要解决这一矛盾,还是应该从源头抓起。首先应尽快遏制品种退化、加快品种改良;二、保护、爱护草山、草场、草原,加大投入;三、对分散的养殖户要多一些政府行为,这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还必须有诸多专业部门配合。同时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的农牧民真正能从思想上认识提高羊绒质量和品质的紧迫感和必要性;四、经营单位从收购、挑选、定级、打包、运输必须严格把关,专人负责直至到厂生产出产品。 五. SWOT 分析 (一)优势:全新的经营模式;我区是主要的羊绒产地和羊绒制品企业的集中地,上下游联系紧密。 (二)劣势:公司完全是从零做起,在经验和信誉等许多方面都有所缺乏;公司的客户关系和网络建立前期缺乏规模经济,对牧民和企业存在教育成本。 (三)机会:羊绒价格以入谷底,加上蒙古羊绒因口蹄疫而滞销,所以我国的羊绒价格极有可能上涨;前几年牧民因羊绒收购的结构问题而宰杀了大批绒羊,目前正是更换品种的好时机。 (四)威胁:竞争对手的模仿;牧民或企业在履行协议时存在不适当的利己行为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国际羊绒市场的变化;国家对山羊放养的限制。原有羊绒收购商引起对协议的冲击;国家取消了 13%的出口退税,影响了羊绒及其制品的出口,对羊绒企业和牧民会有一些间接作用。 三. 产品及营销策略介绍: 产品介绍: 辽宁绒山羊原产地盖州市(盖县),故又称盖州绒山羊,盖州市现存栏优质绒山羊 30 多万只。它具有产绒量高、净绒量高、绒纤维长、粗细度适中、体型大、遗传性能稳定和改良低产山羊效果显著等特点,其产绒量居全国之首,被誉为“国宝”,是我国重点资源保护动物,也是我国政府规定禁止出境的几个品种之一,现己推广全国十几个省市,到各地普遍保持着产绒量高的特点,与当地山羊杂交也同样收到明显改良效果,提高了产绒量,受到各地农牧民欢迎, 效益分析: 辽宁绒山羊绒毛全白色,体质健壮,成年公羊体重一般在 140—180 斤,成年母羊体重一般在 80—120 斤,净肉率为 35%,产绒量高,成年公羊每年产绒约 1.2—3.7 斤,成年母羊
产绒量约 0.8—2.0 斤,绒细度为 15.37 微米,绒平均自然长度为 6.27 厘米,净绒率约为74%,怀孕妊娠期为 150 天左右,可达到 2 年 3—4 胎,母羊使用期为 8 年,公羊使用期 10年,每只公羊每年可带 30—50 只母羊,饲养成本低,每天每只羊只需要粗料 1.5 斤左右,抓绒时间在每年 4 月中旬。 饲养辽宁绒山羊是无风险的投资,其经济效益是非常可观的,因为盖州绒山羊适应强,抗病力强,死亡率极低;且产绒量高,羊绒市场前景好,每斤原绒最低价能保证在 150 元以上出售,羊绒销售不成问题;产肉率高,且肉质鲜美,毛羊每斤售价在 3.5 元左右。 现以产绒量 0.8 斤的母羊,2 斤的公羊为例(用此搭配,可提高下一代产绒量),它们下一代公羊产绒均能达到 1.5 斤以上,母羊可产绒 1 斤以上,如果饲养 3 只产绒量 2 斤的公羊,搭配 100 只产绒量 0.8 斤的母羊(2 岁龄),共需投资 64000 元,如果以 2 年为一个饲养周期,可发展到 320 多只,纯利润可达 6 万元,如果以 3 年为一个饲养周期,可发展到 500 多只羊,其效益可达 13 万元以上。 辽宁绒山羊最新价格表 品 种 年龄 (月) 体重 (斤) 产绒量 (斤) 价格 (元) 8-2035-45 0.8—1.0480 8-2035-45 1.0—1.2580育成母羊8-2035-45 1.2 斤以上 700-12003-5 年龄60-80 0.8—1.2500-700成年母羊3-5 年龄 60-80 1.2 斤以上 1000 元以上育 成 公 羊 12 月左右500-800 1.5 斤左右 800-18001.5—1.81500-20001.5—2.01500-2500 2.0—2.53000-5000 种公羊2.5 斤以上 6000-30000营销策略: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目前牧民最担心的是再发生想前几年的羊绒大面积级积压的状况,而有一些厂商担心的是羊绒的品质,如鄂尔多斯。所以我们公司决定联系这一部分公司,向它们承诺质量,然后再向牧民承诺保证收购,由我们公司这些中间环节,使大家都获利。。 具体的方法是与上下游企业都签订协议上游牧民保证质量,下游企业保证收购羊绒产品同时,为了解决羊绒收购价格的结构性问题,减轻牧民和下游企业所受的羊绒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之苦,双方在获得所需的保证之后,双方都应在合适的范围内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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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羊时签定羊绒和羊种的回收合同。羊绒的回收条件以市场价格的一定调整为标准。羊种回收条件:必须是我场所提供的高品质母羊及公羊所产羔羊,羔羊需在 10 个龄;回收价格:400-500 元/只;回收期限:5 年。四. 投资及财务分析: 损益表 项目 上年实际 本年累计 一、产品销售收入 减:产品销售成本 无 80000 20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加:副营业务利润 减: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 财务费用 其它费用 6000016000 16000 40000 16000 10000 三、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 8000020000 20000 四、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 174000174000*33%=57420 五、净利润 116580 现金流量表项目 金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值 60000 0 2000 62000 11000 3400 14400 476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 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000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4号),自20*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市商务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并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对于已经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我局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意填表要求:经营者名称及经营场所需翻译成英文,英文要规范,字母必须全部大写,经营场所前必须加“河南省”,英文译名的地址要与中文相对应;日期及电话、传真要规范格式,日期由8位数字组成,如20*-07-26,电话及传真号码应为固定坐机,前面应加区号0371—;打印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需抄下“登记表系统编号”,否则无法打证。
(三)送报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盖章和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打印到A4纸,打印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境外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相关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后续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尚未加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后,即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下称获权企业),获权企业需及时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获权企业在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后,要及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反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和该企业的海关代码,以便进行外贸进出口相关数据的统计。
获权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反馈信息,配合市商务局外贸处做好统计工作。对不及时反馈信息的企业,商务部门将有权不予办理企业的出口商品奖励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后续事宜。
(三)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到河南省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六)在有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帐户。
(七)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
涉及海关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经办部门咨询。
三、事项变更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工商登记注册号
6、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司公章的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号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号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原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务局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上报国家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四、补换证书
(一)补换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市商务局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由市商务局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证书的右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7、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资格注销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记录,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省级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六、备案登记受理时间
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两天
办理地址: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