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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
日本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高度平行并列与对称,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二者严格划分开来(机构分离、业务分离、管理分离、法律分离),并自成体系。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单独立法予以监督、保障与制约,并多次修改和完善。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虽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内被归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类,但它们并不受主要适用于普通商业银行的《银行法》的约束。在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受到政府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尤其是受财务省(原大藏省)资金、财务方面的协调与制约的力度较大,但限于政府授权和法定的范围之内,金融公库受主管大臣的干预程度也很大(如公库每季度经营计划必须经主管大臣批准,并定期报告资金运用情况),但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厅的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在经过了一番大的改革和调整后,于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正式成立金融厅,其职能定位为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仍不属于其监管。同时,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要接受独立的审计部门即会计检察院的审计检查。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的特殊权力结构集中体现为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织形式,几乎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这种最高的决策权力机构。
(二)德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讲究秩序的德国,政策性金融由政府依法单独监督。德国是最早建立金融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联邦银行业监管局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金融监管当局(因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属于其监管之列,而是依据独立的法律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制约其行为的,《德国银行法》和德国有关的商法典也不适用于它们。《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1章规定,该银行是依据公共法设立的法人团体;第12章规定,该银行由联邦政府指定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当局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该银行的业务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奉行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补充性原则和中立原则。依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作为一家政府的政策性银行,其业务范围必须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因无利可图不愿意做,或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业务(补充性原则)。同时还规定,该银行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在金融市场上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否则就违背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中立原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该行发放贷款原则上都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借款人,基本不直接发放贷款。但它的具体业务却不受政府干预,始终保持经营决策的独立性、稳定性和灵活性。政府还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享受税收减免的特殊政策。德国住房储蓄银行的存、贷款本息免征所得税,德国住房信贷协会的住房贷款也长期享有免税特权。
(三)美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美国对政策性金融单独立法授权。美国是一个善于并且主要利用间接手段来干预调节经济的国家,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决定其活动宗旨、基本原则、政策方向等一系列“框架”,而具体业务活动、日常管理则不必政府事无巨细统统过问。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础上:1916年的《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和1933年的《农业信贷法》,据此分别建立的美国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在还清政府的投资,成为独立的合作金融机构后,仍受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因此其农业信贷业务不自觉地遵从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成为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力量。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定位制约。以美国进出口银行法为例,该法包括银行设置目的、基本权限、内部组织机构、与政府的关系、银行融资的条件、融资出口商品的重点及种类限制、融资国别限制、融资公正性(反补贴)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资的限制等等。1978年,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进出口银行法修正案》,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其他相关法律。通过对进出口银行详尽的法律定位、限制与说明,使银行的运行建立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以便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由与其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协调与制约,政策性金融监督的权力结构也主要体现于董事会的组织形式上,并由总统直接任命其主要官员。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由5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该委员会3名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任期4年;每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领导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任命,任期4年,8名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2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一个3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成员由总统任命。
二、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建议
借鉴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及运作机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构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制。当务之急是从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主体结构和监督考评指标体系等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中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和结构。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作用的引导,尽量减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动机,有所限制其兼营商业性业务的规模和范围。
(一)尽快出台专门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监督、制约和引导的规范性要求。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既包括对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立法,也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条例,以及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如《政策性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贷款通则》、《政策性银行不良贷款划分及认定办法》等规章,使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和考评有法可依。
(二)在政策性金融监督主体上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并体现为不同的监督机制和治理结构
通过这两个监督层面或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有机统一,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自我调控机制等相互结合的良好的治理结构,进而为其业务行为提供行动界限和激励机制。宏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应该是国务院“政监办”。即建立一个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和共同组成的权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总体性协调、规划、考评、人事安排、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督。微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是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构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日常经营决策、政策执行和内部稽核监督控制。之所以称其为特殊的董事会,主要体现在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上。即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和任命的、由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商业界的代表以及学术机构的专家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组成。
(三)制订一套适合政策性银行业务特性要求的科学的业绩考评标准并自成体系
考核指标要定量化和具体化,含义必须明确,可统计和进行纵向、横向的比较,要超越类似于或雷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考评要求,在注重评价政策性金融的政策实现度的基础上,将其政策性贡献同其工作业绩和工作报酬也同时挂钩和制度化,体现规范、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一般而言,衡量和评价政策性金融的效果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财务稳健度,主要参考资产质量和利润两个指标,综合考察经营管理水平。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一种金融机构,也要求其资产安全(风险大的政策性项目,应该由政府财政或相应决策部门提供担保或贴息),以及至少是保本微利基础上的非竞争性盈利。这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二是政策实现度,包括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度,政策性信贷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关联度,贷款、担保和保险对形成现实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贡献度,对社会投融资安排的便利度,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度,地区发展目标的实现度等具体指标。当然,要严格准确地认定和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对于政策性亏损,应该由政府财政兜底;对于经营性亏损,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要注重发挥国家审计监察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也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布财务报表和业务活动情况,增加透明度,以尽可能地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寻租现象。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二、结论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管理演变、现行行政管理误区剖析、新时期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走向等方面的理论分析,阐述了科学管理的新趋向,并深刻揭示新时期行政管理须注重的几个环节。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展开,对日常行政的指挥、监督、控制成为强烈的必需,科学化管理的需求日益上升。实践证实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务效率和质量。因此,对新时期行政管理科学化新问题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行政管理的演变
管理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作为实践是历经无数人的努力,步步演变,才走向科学化的。从最初的经验管理发展到工业化时期的泰罗制和福特制管理,管理开始进入科学管理时期,泰罗在其《科学管理原理》中指出,科学管理是由组织、协调、合作、发挥每个人最高的效率,实现最大的富裕等多种要素结合而成的。这使人们对科学管理开始一窥堂奥,非凡是现代行为科学的诞生,为管理注入了新的心理因素,而系统论的发展,为系统管理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指导。此时,以梅奥为代表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管理不仅仅是为追求有序化、合理化,同时也追求人的需要的满足,而且谋求管理的整个系统功能的优化。这就是管理的科学化新问题。
现代行政管理正在发生一系列的趋向性变化。首先是从流行程序管理变为倡导目标管理。程序管理要求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明确行动的目标,且交代每一个行动的操作步骤,而且标管理仅需对被管理者明确目标及其工作要求,具体步骤由被管理者、操作层次的人自行解决。当然,不同的被管理者应运用不同的管理方式,但在人力资源素质不断提高的今天,仍一味奉行程序性管理是过于落后了。
其次,是从单一管理发展为分层管理。系统论中的结构——层次——功能理论开始在管理中发挥功能。不同人员结构的系统5单位8要运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其管理方法不能相同。高层次的管理者仅仅关注战略性决策,而日常程序性决策都授权于低层次管理者操办。不同的管理者其管理半径不一样,其控制力、监督能力也不一样。
再次,是从刚性管理发展为柔性管理。刚性管理强调硬性行政命令约束,管理思维是非此即彼,容不得权变。而柔性管理认为管理存在弹性,管理者往往根据不同的被管理者和不同的情境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从而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
第四,从无风险管理发展为危机管理。传统的管理强调对被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的对称即所谓的奖惩机制的建立。通过表扬的手段、树立典型的效应来带动一批人前进,不谈忧患,不提危机,害怕被管理者受刺激过度,产生惧怕心理,影响工作及效率。危机管理在一些非凡情况下有其独特、甚至令人意想不到的功能。如急中生智,置之死地而后生,都说明危机管理的独特功能。更值得注重的是,现在危机管理似乎有演变为一种经常性管理模式的趋向。如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在管理中强调“最好的软件公司离真正破产永远只有!#个月。”正是有这种危机管理技能的运用,微软公司才会日益强大。
不仅仅是管理模式在变,而且管理的指导思想也在变。如鲶鱼效应和木桶原理,学习型组织的理论的兴起等。鲶鱼效应是一指在一批沙丁鱼的远途运输中,假如掺入几只凶猛的鲶鱼,反而会使沙丁鱼的死亡率降低,这是因为有了逃生的竞争,使沙丁鱼游动频率增高,从而生存力增强。同样,在管理中,假如多引入一些不同类型的人才,则会使单位的生命力更加旺盛,这破除了传统的“一山难容二虎”的理念。木桶原理是指一只由几十块木板拼接而成的大木桶,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最短一块木板。这给管理上的启示是摘要:面对被管理者的差异和管理环节新问题的差异,其实是最薄弱的那一个环节,可能会导致管理上的麻烦和致命伤。因此,一名优秀管理者应从最薄弱环节改进入手,去提升整体的管理绩效。只有经常性检查,经常性抓落实,抓责任制的贯彻才会获得满足的管理效果。现代科学还告诉管理者,如何将自己所管理的组织发展成为一个学习型的组织,已是十分迫切的新问题。传统的管理认为,被管理者一次充电,受益终生,知识、才能运用只须储备一次,便可应付全部的挑战。在信息、知识经济时代,这一管理理念落伍了。只有带领组织成为持续学习型的组织,摆脱单纯的模拟,且成员之间相互学习,一个单位、组织才会生气勃勃,不断发展,不断超越同行,取得成功。
二、现行行政管理的误区剖析
当前,一些人戏称流行的行政管理模式为“领导就是开会、管理就是收费、协调就是喝醉”,一些管理人士并将其作为管理上的金科玉律。这其实是行政管理庸俗化的表现,是一熟悉误区,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进行管理将贻害无穷。
首先,将开会布置任务,理解为科学决策的替代,这首先是管理者的悲哀。这种错误的熟悉轻易造成“会海”连绵,管理者开了会就等于事情完成了,长此以往,落实工作成为顽症。而没有落实的政策一切都是空的,管理的效能无从体现。
其次,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仅仅是收费吗$把管理权限混同于单项财权行使、赚钱的所为,这是极端简单化的表现。的确,好的管理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管理不是为了收费了事。这是管理导向的错误,会造成管理可有可无,机构形同虚设,人浮于事,最终断送了事业。
再次,协调就是喝醉,这是将管理极端庸俗化的表现。当然,协调是需要将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行平衡,对各方倾向、意见进行妥协,但决不是一喝了事。
还有一种的管理误区就是多订制度,认为有了制度就有了管理。从而导致规章多如牛毛,有否贯彻执行则无人问津。这种错误的熟悉轻易造成“文山”现象,管理者须签阅大量的文件,哪有时间、精力去真正管理呢?其实,有了制度不等于就有管理,有了制度,只是为管理预备了一些基本前提、预备了一些条件,这只是管理的开始,实际上,被管理者是否自觉执行这些规章,这需要监控、需要调研,这都是管理题中之义。制订过多的规章等于没有规章,因此,规章过滥也会影响管理的效能。
三、新时期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走向
1、决策的科学化。作出一项正确的决策,有赖于完全准确的信息,也需有一套动力机制去刺激决策付诸实施。传统的管理以领导者“拍头脑决策”为主,凭经验、凭主观决策,轻易导致决策失误,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必须寻求决策的动力机制,健全为决策服务的信息系统。
2、办公的自动化。制度、决策的落实在于执行,它涉及到办公的启动,传达贯彻、督办决策的实施到位。传统管理这些环节都已齐备,但缺乏的是高科技手段。现代管理就是要借助于办公自动化技术,成倍地提高政务效率,建立督办网络体系,使事中、事毕都存在可测性和可控性,使决策者、管理者随时能得到确切、全面的信息反馈,以便实现全程动态管理。
3、管理的信息化。无论是决策,还是日常管理监督,都需要管理的信息化。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是决策的前提,反馈实施信息是管理的要求,总结反映、宣传信息是管理效能的体现。因此,信息化管理是走向科学化的必然要求。通过重视信息反馈,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在管理过程中注重管理效果的信息反馈,以便随时调整管理的目标和方式,达到优化。
4、监督的经常化。好的管理,必须伴随大量的、经常性的日常监督,否则,薄弱环节随之产生,突变因素随之潜伏,久而久之,随着新问题的累积,可能使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因此,发挥群众监督,加强内控建设,充分利用社会监督,使新问题、隐患没有藏身之处,是十分必要的。
5、管理的法制化。依法管理是今后行政管理的大势所趋。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方面,我国制定了成千上万的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规章,这大大改变了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政策进行管理,而使行政管理具有很大随意性的弊端;另一方面,我国通过《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在这一基础上,我国于80年代末正式提出“依法行政”的口号和要求,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这对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斌伟、泰勒科学管理理论对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华南师范大学学报[J2001,126-28
[2洪威雷、黄华+服务行政—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湖北大学学报[J2001.215-18
[3吴瑞坚、知识经济时代摘要:行政管理的变革趋向+长春市委党校学报[J2000,62(0)62-66
[4乔革宇、石英等+略议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J2001,170-73
[5西方管理学名著提要[M孙耀君主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第3版
1.1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内涵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指的是在一定原则和要求基础上,对具体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进行优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符合国情的,结构合理、运行高效、功能齐全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①转变职能,即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转变质量技术监督的具体职能;②理顺关系,即必须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③精兵简政,即必须缩减庞大的人员机构,科学、合理地设置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④提高效率,即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改革传统、落后、低效的办事流程和方法,提高相关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效率,缩减行政成本。
1.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需要遵循几个原则:①政企分开、精简、高效原则。政府和企业完全的分开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只有当机构不再庞大、人员不再冗繁时,质量技术监督的工作效率才能得以最大程度的提高;②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社会众多的物质部门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劳动的分工配合,与社会中的物质生产部门相对应,政府也设立了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相应不同的职权,但是这些职权划分必须做到清晰、权责明确、合理分工、互不交叉、规范高效;③兼顾局部和整体利益的原则。因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此项改革的开展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权衡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矛盾,保持稳定和发展二者之间的统一;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目的,与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合,与国际形势的发展相适应。
2建议
2.1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权交叉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权交叉领域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及设备,食品的安全生产,烟草的监督管理,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领域。由于各个部门的利益驱动和权利扩张,导致了以上领域发生问题时要么是谁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要么是谁都不管。这种情况的存在,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严重低下。所以,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必须理顺各个部门的职能关系,对他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出详细地划分,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呈现出来,为以后解决部门间的矛盾提供可行的方案与措施。
2.2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需要一批知识水平高、业务能力硬、服务意识强的工作队伍。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此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竞争意识。同时,其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如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大力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其他广大从业人员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3增加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部门对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为此,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善自身的服务职能:①增加在通信计量、体育计量器具和房屋面积上的技术监督职能;②增加在高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监督职能;③增加有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增加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和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
2.4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当本国的产品满足了某些要求,经过注册或是检验之后才能够获得批准得以入市。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质量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2.5改革质量技术监督标志
[关键词]财政监督;缺陷;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48-02
1财政监督案例分析
十后,特别是2014年以来,中央重视财政监督与反腐败问题,对“骗取财政资金,滥发福利补贴”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整治,效果显著。
2014年6月,某市某县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小组在对该县ZY医院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时,查实该院存在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滥发福利补贴等严重违纪问题。
11违纪事实
(1)假造名册,骗取财政补助资金10749560元。经查,ZY医院于2013年度先后7次共计收取某某交来的合作医疗收入10749560元,系假造农户住院手续,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办报账所骗取的中央财政用于中西部地区农民合作医疗转移补助资金。
(2)巧立名目,滥发补贴。ZY医院骗取上述资金后,既未用于添置任何医疗设备,也未用于弥补正常经费不足,而是自行设立创收奖、加班补贴等,全额用于发放个人福利。
(3)隐匿原始凭证,违规进行会计核算。经查,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2013年度共下拨ZY医院农户住院补助费33523000元,门诊补助费8994000元,两项合计42517000元。检查中发现该款并未记入单位法定账簿,而只是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简单反映资金去向,账面体现已支付农户医疗补助费42114400元,但始终未能提供支付凭据。
12检查思路与方法
(1)从外部取证。检查组先到县卫生局、县合管办查实下拨该医院的有关资金,然后到当地财政所查实该医院的有关资金往来,掌握了检查中所需的一手材料。
(2)从账内找疑。检查组进驻ZY医院后,调取所需相关账簿凭证,发现该医院并未将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在法定账内核算,也未见其原始凭证,遂决定对其医疗业务收支进行审核,7笔来源不明的合作医疗收入当即被纳入检查组视线。
(3)从与农户核对中突破。检查组经对发放农户的每笔医疗补助登记造册,甄别确定可疑对象后,开始进行登门走访。核实中发现有部分农户并未参保,更未领取住院补助费,掌握这一确凿证据后,检查组随即对该院财务人员展开心理攻势、政策引导,最后全面告破,确认该医院造假名册套取国家转移补助资金10749560元。
针对该单位存在的以上问题,2014年8月某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ZY医院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账目;二、追回骗取的财政资金10749560元继续用于原事业;三、对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四、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基层财政监督的缺陷与不足
21严重的职能定位缺陷
目前一些地方,尤其是县区一级的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职能认识依然停留在单纯的监督层面上。财政监督工作大多拘泥于对单项业务检查或作为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检查行为,使财政监督部门参与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显得有心无力。
22监督职责与其运行能力不相匹配
财政监督的职责涉及财政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内部检查等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每一方面的工作都是千头万绪,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就所在地区县级财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一般的县级财政监督机构都只有两到三个人,少的只有一人,多的也不过四五个人,能达到七八人以上的基本没有。且人员流动性强,人员培训力度轻,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参差不齐。
23对检查结果处理力度不足
财政监督实质就是通过对财政行为的检查,指出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目前,县区级财政监督只偏重检查,而轻视处理,对查出的问题往往是轻描淡写,很少依法进行处罚,缺乏一套严格、规范的处理、处罚机制。这种重查轻处甚至不处的监督模式,严重削弱了财政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及财政监督应有的权威性。
24县区级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和用人机制还需进一步改进和补充一是日常监管机制运行不良。二是行政管理机制不统一。三是经费保障机制短缺。四是财政监督激励机制的缺乏。减少各业务机构“权力寻租”的行为,推进全面廉政。
3当前宏观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31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滞后
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然离不开市场经济活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滞后的局面仍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财政法律、法规对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规定不完整、不系统。
32财政监督方式,程序不够规范
从方式方法上看,日常监督少;从时间上看,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某个单一事项或某个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少。
33财政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分散
当前大部分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及队伍基本保持在财务税收大检查时的水平上,没有得到及时的调整与充实,甚至有的地方还有减弱。
34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而且检查结论不能互相利用,经济监督取得的总体效果不佳,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总体效果。
35财政监督信息网络不健全
当前,我省“金财工程”虽已运行多年,但仍然很不健全。信息渠道不够顺畅、反馈不够及时,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
36财政的内部监督比较薄弱
目前我国经济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是:一是这些监督往往是对财政经济活动分兵把守,各管一段,造成了不能形成对财政资金的全方位、全程化的监督,缺乏有效衔接。二是重叠与交叉。
37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须依法行政。但迄今为止,财政监督至今尚无一部完整和权威的法律或法规,致使财政监督职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严重影响财政监督的权威和成效。
38财政监督的处罚力度不够
财政监督的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且多针对单位,对违纪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制约了监督效能的发挥。
39专业队伍建设滞后
目前的情况是财政监督专职人员少,财政监督部门经常是临时性地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化
4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的对策
41建立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
①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财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②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③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监督并重上来。④是由对外监督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不仅要重视外部检查,也要对财政内部进行监督。
42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
财政监督要与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加强协作,互通信息,有机结合,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推诿现象,形成合力。
43健全财政监督法规体系
一是要建立和健全财政监督自身法律体系,要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二是要明确财政机关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财政机关有权责令改正,依法追究责任。
44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当前财政方面出现这么多的违法、违纪现象,这反映了经济执法体系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理偏轻,处罚不力,特别是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不够,这种状况的存在势必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后果。
45加强财政监督队伍的建设,提高财政监督干部素质
一是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素养;二是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三是熟悉财经业务知识;四是具有调查研究能力;五是具有文字综合能力;六是具有分析判断能力;七是具有语言表达能力;八是掌握微机操作技能;九是具有廉洁自律的品德。
46建立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
财政监督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建立上下畅通、全面立体的财政监督网络体系,通过反馈系统,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参考文献:
[1]颜世春创新财政监督机制提高财政监督水平[J].财政监督,2005(9).
【论文摘要】党的以来,我国对 农村 乡(镇)村管理体制进行了大的调整。由过去的”政社合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高度集中的垂直管理体制改变为“政社分设”的乡、村、组的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管理体制。改变了过去政企不分的状况.自治权力在基层政权体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也得到了加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经济一体化要求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条块分割、相互封闭的乡(镇)村管理体制,客观上制约了农村大市场的统一管理和规划,人国地阻碍了区域之间、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和紧密协作,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协调、健康、迅速 发展 。因此,探讨我国目前乡(镇)村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乡(镇)村管理体制,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
1.乡镇一级“条条”与“块块”互相分割,政府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冲突日益加剧。条块分割的乡镇管理体制与乡镇政府行政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在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承担着管理本地区 政治 、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等繁重任务。繁重的任务客观上要求行政的高效率运转。但由于现行条块分割的乡镇管理体制。乡镇政权的职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行政管理很难实现高效运作。
2.乡镇一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严重失衡。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村两级组织仍然承担着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公共服务职能。如兴办农村 教育 、修建乡村公路、优待军烈属、供养五保老人、兴办农林水基础设施等等。此外,还有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征收农业税费和“三提五统”。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乡镇 企业 和小城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治安、调节民事纠纷、组织防洪救灾、实施移风易俗、举办民间文化娱乐活动等项工作。乡镇一级“小政府”与“大服务”“强政府”与“弱财政”长期并存的格局。造成乡镇主要领导想方设法增加乡镇财政收入,必然成为乡镇政府的第一要务。
3.乡镇一级“党政企不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利益摩擦愈演愈烈。主要是党、政、企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些地方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乡政府还没有完全起到一级政权的作用。总的来看.乡镇作为国家政权结构中最低的一级政权组织.仍未摆脱人民公社体制的影响,实际是党政混合运作的一体性机构.具体表现在上下组织之间习惯于采取行政措施处理关系.习惯于直接指挥和控制,不善于运用各种杠杆和利益导向实行间接、弹性控制,而且“村民自治也始终处于行政和财政双重压力下的‘紧约束’运行状态。”这是我国新时期的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社会秩序混乱、党群干群关系日趋紧张的政治根源所在。
4.乡镇行政机构缺少监督系统。行政监督是权力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减少政府行政失误,确保政府管理畅达,高效运行的必要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我国农村乡镇政权建设中,却缺少有效的行政监督系统。一是国家行政监督体系延伸到乡镇出现了“断层”。中央、省、地(市)、县都设有政府的监察机关,负责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到乡镇基层政府,却没有设置监察机构。二是缺乏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机制。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指令和任务。但贯彻执行的情况如何。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公仆必须接受主人的监督。但由于耳前乡镇管理体制中缺乏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使主人对公仆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关键词:依法治档;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档案行政管理
1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1.1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我国有关依法治档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花芝盛在《上海档案》1987年第6期上发表的《依法治档》一文,是目前可查到的有关依法治档研究最早的期刊文献。到2012年底,在知网期刊文献数据库中,以“依法治档”为检索词,篇名为检索项,检得443篇论文。对443篇文献统计,发表文章在2篇以上的作者有9人,共19篇,没有核心作者群,多数作者的研究缺少深度与系统性。
(1)关于依法治档的概念。如,陈作明认为,依法治档就是运用法律、法规治理档案事业。所谓“治档”,则应包括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及对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和权力的确认和保障。一句话,依法治档应当是在一切档案工作领域中依据和运用一切有关的法律和法规。[1]
(2)关于依法治档所依之“法”。一是狭义之“法”。如,胡鸣放认为,依法治档就是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档案工作。[2]二是广义之“法”。如,陈作明认为,依法治档的“法”起码应当包含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而且,在每一层次中,不能仅指档案法和档案工作法规,还应包括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一切法律法规。[3]三是模糊之“法”。如,高福祥认为,所谓“依法治档”,就是档案工作要依法办事,要纳入国家法制轨道,用法律规范档案工作的言论、行为,用法律来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用法律来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4]
(3)关于依法治档的目的。1988年,《档案工作》第12期以《建立依法治档的新秩序》为题的评论员文章,指出了档案部门应该依法办事。在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许多学者都认为,依法治档是与行政手段、宣传教育手段、经济手段并列的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工具。
(4)关于依法治档的内容。如,乃康、力刚、永莲认为:“依法办事、科学管理,是依法治档的重要内容。”[5]
(5)关于依法治档中“治档”。一是谁来治。如,管先海认为,依法治档的主体是档案部门,包括各级档案局、档案馆和档案室,强调了相关机关和各级领导要给予支持、配合和协助。 [6]二是如何治。如,邓涛认为,要推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理顺档案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档案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健全档案工作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工作机制等。[7]
(6)关于依法治档存在的问题。如,章剑青认为,依法治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档案法制观念淡薄、意识不强。档案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协调不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明、执法水平不高。档案法制宣传力度不够、效果不佳。[8]
国外无直接研究中国依法治档的成果。国内少数学者介绍了欧美,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档案立法进展及其背景,对执法情况较少涉及。
从总体上来说,档案学界对依法治档相关研究的整体状况是:概念逐渐清晰,工作实务强,理论论述弱,研究浮浅分散。在与依法治档相关的研究成果中,虽然依法治档的内涵、外延逐渐清晰,但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使之更加明晰,特别是对依法治档的目的、内容、范围、作用、方法和实施路径的研究,仍然处在相对浮浅、分散的状态,需要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
1.2 选题的价值和意义。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档案事业也要加强依法治档,加强依法行政,加强依法管理档案事务。因此,研究依法治档既是贯彻党的十报告关于依法治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也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既有档案学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档案工作实际价值。
本课题对于档案行政管理研究、档案馆管理研究、社会组织档案管理研究以及档案法学研究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一,对于修改《档案法》以适应档案事业的发展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完善档案法规体系,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档案行政管理方法,使档案执法跟上国家依法行政的快速发展步伐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二,对于加快国家综合档案馆转变功能和加快开放步伐,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向公共档案馆转变,向服务全社会公民转变,进一步开放档案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全社会公民日益增长的对档案的利用需求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第三,对于将档案工作的重点由以安全保管为主,转移到保管与利用并重上来,树立“开放是原则,不开放是例外”的理念,加快开放档案的步伐,最大限度地缩小不予开放档案的范围,也有着积极的作用。第四,对于加强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的档案的管理,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完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同样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五,对更新《档案法学》的知识内容具有直接促进作用。
2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
2.1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1)现状及趋势。对我国依法治档的现状及趋势加以归纳和总结。主要涉及国外依法治档概述、我国依法治档的历史脉络、依法治档的现状及趋势、依法治档研究文献综述等。
(2)法律关系辨析。包括依法治档的概念、特点和实质。依法治档所依之“法”的含义, 依法治档“法”的基础,档案法律体系的含义及其建设的内容。
(3)依法治档的目的。“依法治档”不仅是档案工作的工具,而是涉及全社会的有关档案事务,其重心是档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国家档案、依法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4)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
①依法治档的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执法、依法办理档案事务、依法科学管理档案。②依法治档的范围包括: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作用与职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大于权”的信念,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要监督下级档案部门履行职责,又要监督社会公民守法;既要监督同级有关部门,又要监督领导执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作用为:依法进行科学指导、保证法规贯彻执行、注重解决非程序化问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职能为:教育职能、监督职能、查处职能。二是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作用与职能。依法接收和收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制定本馆关于收集和接收档案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档案接收和收集工作,加强档案资源建设,丰富馆(室)藏;依法整理和保管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建立并完善档案检索体系,方便利用;依法开放已到开放期限的馆藏档案,为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依法公布馆藏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信息,依法开发和提供利用好馆藏档案;应当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密的关系,从而使馆藏档案在不失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得以开发利用;安全保护国家档案。三是社会机构和组织及个人在档案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能。国有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使本单位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依法做好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以确保形成档案的齐全完整。依法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对于非国有组织和公民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非国有组织和公民要做到安全保管,为国家积累档案资源,防止档案资源的流失,保障信息的安全。
(5)依法治档的方法。一是档案行政指导。档案业务指导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当时具有很强的“刚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但在当前依法治档的语境下,它已经弱化为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其主要职能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会不会做,做得好不好的问题。二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现有的“执法监督”应改为“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它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职能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做不做的问题,促使这些机构必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归档保存应当保存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等等。三是档案行政执法。坚持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档案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权责,规范档案执法行为;实行档案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实现权力制衡,建立起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五是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能。加快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步伐,切实搞好由以业务指导为主向以依法监管为主转变的各项工作。六是实现具体管理职能的转变。将档案工作的重点由以安全保管为主,转移到保管与利用并重上来。七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档案法治意识。
2.2 基本观点。过去认为,依法治档只是档案部门的职责,是面向社会组织,尤其是国有组织的单项性执法行为,与档案部门自身、其他组织和公民无关。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依法治档首先需要界定档案部门职责与职权,同时界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与权利。依法治档,档案部门既要法人,更要法己。它的实质是用法律的手段规范、约束档案行政权力的行使,保证档案工作正常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档案事务中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行政,确保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实现权力制衡,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能。
依法治档的内容有三项,即档案行政执法、依法办理档案事务、依法科学管理档案。这就需要理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作用与职能、档案馆的作用与职能以及社会机构和组织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完成时代赋予的任务。
依法治档就是要按照档案法律体系提供的规范,科学地处理档案事务,合理地调整档案社会关系,推动档案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依法科学管理档案,就是要依法接收、征集档案,安全可靠地管理档案,最大限度地开放档案,满足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公民的利用需求。
依法治档首先应从档案部门做起,也就是先“法”自己。同时,做好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档案行政执法。
2.3 研究思路。在研究中,我们秉承的思路是,从依法治档的基本问题入手,明确依法治档的概念,界定依法治档所依“法”的含义。在此基础上,确立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寻求实施依法治档的可行性方法和选择性路径。
2.4 研究方法
(1)文献调研。对《档案法》颁布以来的研究成果进行调查和分析,对研究中的不足和问题加以归纳,总结原因,在此基础上展开理论研究,解决应然状态问题。
(2)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对1988年《档案法》施行,特别是1996年《档案法》第一次修改以来,档案系统档案行政执法、依法办理档案事务、依法科学管理档案三项活动进行实地的调研,对典型性事例进行分析,总结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提出现阶段实施的方法和路径,解决实然状态问题。
2.5 创新之处。一是重新界定依法治档的概念。目前我国对依法治档的概念研究不清晰、不确切,这对实施依法治档有不利的影响。要实施依法治档,首要的是清晰依法治档的概念。二是重新明确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不明确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就无法有的放矢地实施依法治档,这也是目前依法治档实施困难的原因之一。三是依据新的社会条件,提出依法治档的方法。依法治档的方法一直困扰着档案部门,由于依法治档的方法单一、方法错误等,造成依法治档大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下去,难以达到依法治档的目的。
注: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档研究》的论证成果,批准号:13BTQ068。
参考文献:
[1][3]陈作明.“依法治档”的内涵[J]. 档案工作,1993(6):28~29.
[2]胡鸣放.依法治档,开创开发区档案工作新局面[J].档案与建设,2004(8):24~26.
[4]高福祥.“依法治档”刍议[J].黑龙江档案,1998(2):39.
[5]乃康,力刚,永莲. 依法治档则灵——纪念《档案法》实施两周年[J].山西档案,1990(1):11~13.
[6]管先海.对依法治档的理性思考[J].北京档案,2005(4):31~33.
[7]邓涛.依法治档的内涵与重点[J].中国档案,2010(3):31~32.
论文关键词 食品召回 政府 责任
一、政府是问题食品召回的必然义务主体
(一)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在“民以食为天”的语境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民众能够放心地消费企业为民众提供的食品是社会民意的期望所在。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制度滞后,而且反映了作为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实施中的无力与无奈,这是政府责任失位的重要表征,这也可能会导致民众对政府的领导和管理能力产生怀疑、反感和抵触,从而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基础。鉴此,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我国食品市场进行政府规制,利用食品召回这一手段,预防和减少缺陷食品带来的危害,获得民众的价值预期。这样,既体现了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所起的作用,从而避免政府因食品安全问题而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巩固执政根基;又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工作效能和形象,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现实需要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保障具有人权属性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和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危及和伤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加以控制和监督;但我们应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即便这样,企业提供给市场的食品也不可能保证100%的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将已经离开生产线并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拒绝在消费者门前,可以避免缺陷食品对公众造成健康乃至生命的重大危害,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召回制度,其特点之一就是开展缺陷食品的召回是将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由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与缺陷,在实践中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作用,我国民众的生命健康权仍得不到切实保障,民众对食品召回制度不接受,并最终演变成对政府公信力和管理能力的质疑。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公正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不能通过市场实现,而政府的公共性使其可以而且必须承担起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公平正义的根本,是保证不同群体都能享受相同的权利,并由法律和秩序为这种权利表达提供保障。近年来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缺位,而这中间,基层尤其是农村的食品安全形势更为严重。利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踪系统和食品溯源技术,可以收集基层的食品市场信息,记载食品安全的所有信息;一旦发现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即可迅速、准确定位危害来源,回收不安全食品,使社会产品消费环节中的所有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公开的、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权益。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服务型政府的语境下,政府只是一个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其把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食品召回制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政府为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采取的措施、制定的政策是政府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表现。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有所作为,不仅可以极大地消除公众对消费环境的危机感,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而且可以增强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食品召回中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供给责任
总的来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经确立,但并不完善和健全。以法制法规的制定为例,我国虽已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作《规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不能统领除质量监督机构外的其他食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只对食品召回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对于《规定》有很大进步,但仍未解决与《食品安全法》衔接不畅、召回对象和范围不明确、主体范围规定不全面、程序不够完善、召回食品后续处理监督不力、责任主体处罚力度太低等问题。
除法律法规不健全外,有关食品召回的各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标准等也需要明确和补充,如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只有500多个,不管是数量上还是范围上,都不足以涵盖所有食品,不能为准确认定是否属于问题食品提供标准和准则。
制度供给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具有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条件。鉴此,政府应承担起食品召回的制度供给责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各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标准等以及调整、完善、补充、细化以保证其有效衔接和高度一致,使其更具备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诚信缺失的当下,应从严法入手,大幅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者的“风险成本”,使违反召回责任的成本大于企业因此所获的利润,从法律上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同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如加强行业自律、制定食品召回指南等。
(二)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监督部门在对问题食品召回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其一,极少履行责令召回的职责。食品安全行政监督部门负有对缺陷食品进行责任召回的义务,但在实践操作中,监督部门一般仅对检查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媒体曝光、罚款处理或停产整顿,却鲜有责令召回的行为。据某位学者对国内2008-2010年公开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统计来看,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督部门对问题食品进行责令召回仅有57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责令召回主要是采取分段多头的方式进行,这样的执法方式容易出现重复执法或相互推诿的情况,最终导致的是责令召回的效果不显著。
其二,对问题食品的召回后续监管不力。在实践中,对已召回的问题食品的处理是依靠问题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的,由于我国法律对问题食品召回后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加之无处理问题食品的相应标准和公示制度,仅靠企业的自律和能力难以达到彻底性、合理性、及时性的处理要求。
要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统一的食品召回监管主体。在2013年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新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该局的设立对改变我国原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部门众多、管理混乱的情况大有裨意,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是原有的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的管理架构。鉴此,各地政府可成立省一级或市一级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是实施“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监管模式来打破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管理、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局面,加强执法力度,从而减少社会成本浪费,提高食品召回实效。同时,为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厂家“回炉”后再次流入市场,有学者建议,可以成立由政府督导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
在明确统一的食品召回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应完善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责任构成要素,加大对政府的惩罚力度,以形成有效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来约束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利。除此外,食品召回的监督应要有公开、透明的监督保障的手段,如有学者提出,可由政府的食品召回监管机构作为食品召回信息公布的主体,在食品召回的各个环节,采取新闻会或网络信息或销售场所公告或海报等方式对食品召回情况进行公示。
(三)财政支持责任
食品召回制度的切实落实将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其一,食品召回成本过高,国内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难以承担。食品的召回,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不仅要损失产品本身,还要支付因召回和处理产品的所有运输费用、人员费用、处理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加上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和认同,食品召回的成本不仅仅是召回食品本身的损失,更大的是食品企业的声誉下降和市场份额的丧失,同时,上市公司还要承担市值的损失。其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踪系统和食品溯源技术食品追溯体系,这需要企业投入成本来购买相关的设备、数据库等。目前,我国大约有35万家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无经济实力来建设追溯体系,而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由政府设定一个技术门槛,要求必须建立有追溯体系的企业才可以进入市场)来解决这一问题是不现实的。
综上,在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或是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分散企业在食品召回中面临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对建立有食品追溯体系的企业给予经济上的优惠;对主动召回的企业给予经济上的宽大处理,鼓励企业在食品召回中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由政府倡导实行产品召回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该责任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在合同生效期间, “召回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而且由于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企业抵御突发事故的能力也会增强。
(四)宣传教育责任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
一、管制理论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
(一)管制的经济学含义
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解释,管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丹尼尔·F·史普博将管制定义为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律或特殊行为。曾国安教授将管制界定为: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既有的规则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限制,并将管制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两大类。综合而言,管制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一种方式,通过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规章对微观主体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等施加直接的行政干预而体现一定的政策目的。关于管制存在的原因,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管制机构酝酿论,该学说认为管制在行业内部受损集团的请求下,为了行业内部的利益分配,经济性管制机构才得以成立。2.行业保护论,即行业本身为了保护在位的厂商和防止潜在进入者,要求成立管制机构。3.公共利益论,即保护消费者。4.政府管制俘虏论,该理论认为管制是一种由国家供给的商品,由于企业利益集团和消费者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力量比对差异,政府管制是为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产生的。不同的管制学说,提醒我们既要看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同时也要注意其局限性,对政府管制应进行理性反思并加以完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比较
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来看,属于非营利组织的管制,即非营利组织的管制者基于组织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依照该组织制定的规则对所属成员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的管制。按照世界各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制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完全管制型、混合管制型和自由管制型。
1.完全管制型,即由政府专门立法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质量控制等进行规范,甚至对职业服务的定价也由政府管制。以日本为例,政府制定《税理士法》,严格规范税理士的职业准入、执业标准以及职业道德等执业行为。完全管制型模式的优点是,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执业行为较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素质较高,通过统一规范的行业管理,可以降低税务服务过程中涉税成本,从而促进税务服务需求。但是,国家为此承担的管制成本很高,不能有效发挥民间组织的自律作用,而且会影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独立性和自由发展。
2.混合管制型,即一方面政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法规,进行宏观行政管理,另一方面,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具体事务管理。其中,以自我管制为主,政府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管理虽有介入,但介入的幅度与程度较低,性质上属于自律管理为主的混合管理模式。美国即采取这种行政管理与民间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在政府设有注册税务师管理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行业组织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人会等。美国财政部还制定了《管理纳税人规则》,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业务之限制与责任、惩戒程序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部分管制型注册税务师制度综合了政府集中管制和民间自我约束两方面的优势,既能保持行业独立性,又能合理配置资源。
3.自由管制型,即国家管制很少,不专门立法和设立管理机构,只管一般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均通过其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通常这种管制模式,职业垄断性不强,强调行业自由竞争,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注册税务师登记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税务局的组织,负责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认定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开业登记管理。此外,作为民间组织的租税协会,还定期给会员提供资料,负责税务人培训等。其优点是节约国家的税收成本,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准入相对容易,注册税务师机构素质可能参差不齐,纳税人的监督成本也相对较大。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政策功效
(一)规定行业准入制度以协调行业供求
从保护行业利益角度看,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管制,需要对特定约束条件下该行业的供求状况进行估量。注册税务师需求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税法制度完善程度。一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税务服务的需求层次也不相同。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多数业务与会计师、律师的业务范围重叠,因此在政策上涉及两个方面问题:其一,是否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职业垄断,即是否设计职业税务师制度,职业税务师与律师、会计师职业的关系如何。其二,如何协调各职业业务范围之间的关系,即应考虑设定的职业垄断领域是否得当。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制度供给方面,由于涉税知识和技能的特殊性,通过政府管制设定行业准入制度来决定进入该行业的必备条件非常关键,设置这样的行业准入标准,可以排除不胜任的和低质量的税务服务进入市场,也有利于区分与其它行业的执业行为,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
(二)制定职业规范、惩戒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控制
由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殊技能要求,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考虑,除了通过设置行业准入制度,弥补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之外,还需要一定的职业规范控制服务质量。执业标准的制定因各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传统而有不同,在有些国家是通过民间组织制定严厉的准则和惩戒制度来约束其成员,而发展中国家或转型期国家则多数通过国家立法来确定执业规范。对服务质量的控制,还可以考虑通过一定的职业监督方式,如税务机关监督、内部控制机构监督或公众监督方式来实现,这些都应在管制制度中加以规定。
(三)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与职业操守
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规制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帮助人在税制和客户之间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所以,注册税务师管理规章应体现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并对其职业操守加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大多将注册税务师视为独立于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利益,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专家。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两方面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是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保障税法公平、效率等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是实现最低限度纳税的客户(纳税人)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客户利益相背离时,基于注册税务师职业独立性的考虑,以忠于客户利益为基本原则。注册税务师为保守客户秘密,可以不向税务机关告发,应是其基本职业操守。另外,与注册税务师职业独立性相关,还应考虑税务官员能否进行注册税务师业务。在转型期国家,注册税务师机构与税务机关的牵连关系会影响到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忠诚和信誉度,也会制约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理论实践
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来看,主要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传统,实行完全管制模式。在行业准入上也采用日本、德国的税务师职业垄断模式。针对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实践,我们认为应加快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制度,由完全管制模式向混合管制型模式转变,发挥管制和市场两种手段来规范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制度体系
首先,要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一方面,要先抓紧制定《注册税务师条例》待日趋完善后,在适当时机向人大提案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法定业务范围等。另一方面,为保证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应构建起税务服务执业准则规范体系,指导和规范税务行为。
(二)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制
鉴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尚属初级阶段,为保证其稳步健康发展,应当建立税务行政监督与行业协会自律的相结合的混合管制模式。行业行政监督主要由税务行政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协会行业的主要是发挥监督、自律、指导、服务的作用,负责制定执业质量标准和惩戒制度,对成熟业务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统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强化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三)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综合产业,所以提高专业素质是客观要求。执业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和掌握操作技能,还要具有丰富的财会知识,要懂税收、懂核算、懂管理。要从思想上把以人兴业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战略任务来对待。以提高专业素质为重点,促使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终身学习,提高专业判断能力和执业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强烈的开拓意识、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以上措施将有助于改善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环境,形成合理有效的管制制度和结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创新发展,最终构建起纳税申报、注册税务师鉴证、税务监管的高效、公平、合理、综合、立体的税收征管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国家、纳税人、注册税务师走向合作共赢,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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