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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承包合同

时间:2022-08-29 03: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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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承包合同

第1篇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集体和个人收进,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位于____鱼塘(河道、水库、湖面)____亩,承包给乙方养鱼,鱼塘(河道、水库、湖面)的所有权回甲方,乙方有治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往世,其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续权。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办法及时间

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上交甲方鲜鱼(或承包款)____公斤(或____元),其中:____年上交____公斤(____元),____年上交____公斤(____元)……;在上交甲方的鲜鱼中,____鱼占____%,____鱼占____%,____鱼占____%,……。上交时间均为每年____月____日(时间不超过前后10天)甲方?

盏揭曳缴辖坏南视?或承包款)后,即出具收鱼(款)凭证。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养护鱼用的房屋____间(假如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给乙方使用:________。

2.上级主管部分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公道分配给乙方。

3.甲方应对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4.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____米。

5.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抽水机给乙方使用。

6.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用度,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

4.乙方每年捕鱼后,应优先完成承包任务。

5.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养护鱼房屋和工具,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6.承包期届满、鱼塘内不到____规格的小鱼、鱼苗,乙方应无偿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按双方协议价格购买)。

7.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逾额部分全回乙方。

8.乙方捉住偷鱼者送交甲方处理,按每人偷鱼一次罚款____元计算,罚款回乙方。

9.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养护鱼用房屋、工具,应偿付违约金____元给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级主管部分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截留贷款按其金额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截留现金或物品,按其金额的____倍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如无故不及时向乙方提供抽水机,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承包任务,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鱼的市场价格(或承包款的金额)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用电、毒、炸等危险办法捕鱼,应按总承包款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3.合同期届满时,乙方如捕捞小于____规格的小鱼、鱼苗,应向甲方偿付____元违约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造成的鱼塘崩溃、干涸,经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务。

第九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年轻漂亮的周小丽毕业于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和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去年9月,她成为罗江县首批大学生“村官”队伍中的一员,担任了金山镇千鱼欢村党支部副书记。千鱼欢村的大多数农户以养鱼为生,但是,很多村民都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经常惹来不必要的麻烦,不少村民还吃了“哑巴亏”。她一到任,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为各组修改、完善鱼塘承包合同。法律科班出身的她在仔细研究原来的承包合同后,新增加了“当养鱼和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出包方应保证承包方用水最低水位线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鱼塘崩塌、干涸等,承包方免责”等内容。承包合同有了这些条款,可以为承包鱼塘的村民们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千鱼欢村有水有鱼,既可以赏鱼、钓鱼,又可以食鱼,却被人称为“世外桃源”。为什么不让“水乡鱼满园、千鱼竞腾欢”的千鱼欢村被更多的人所知晓呢?她创办了“千鱼欢”网站,通过这个平台,让更多的人关注千鱼欢村、喜欢千鱼欢村。虽然网站的内容还有待完善,但通过这种形式,千鱼欢村对外的影响力正在逐步扩大。随后,她又教村干部学习使用电脑。目前,村里已有4名干部学会了使用电脑,并能上网“冲浪”了。

2007年底,千鱼欢村与白土村合并,新合并进来的农户养鱼的不多,他们的收入也不高。怎样带领他们共同致富?是周小丽思考得最多的问题。她发现今年的生猪市场前景看好,并有很多政策支持养猪业的发展,她认为养猪是一条不错的致富门路。周小丽开始积极鼓励农户饲养生猪,可是多数村民都有顾虑。说一千道一万,不如干给大家看。今年2月,周小丽承包了一个养殖场,在父母的支持下,投入10多万元饲养了60多头DLY三元杂交良种猪,开始她的第一次创业之路。在她的示范和带动下,短短一个月时间,千鱼欢村已有5户村民开始饲养生猪了。

第3篇

湖南省宁乡县村民朱某来信咨询:我父亲一年前通过竞标,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了村里一个面积约4亩的鱼塘,合同期为5年。经过精心管理,鱼塘的经济效益向好。两个月前,父亲去世,村委会以此为由要收回鱼塘。这口鱼塘花费了全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因此,我和母亲坚决不同意,要求继承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认为我们无权继承,且我和母亲都不精通养鱼技术,准备将鱼塘重新发包出去。请问: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答:当前的农村承包合同,多以家庭承包为主。有的虽是家庭某一成员承包,但多是家庭成员共同管理。这些承包合同,有的当年就能见到收益,有的则需要几年甚至更长。你父亲虽然是鱼塘的主要管理者,但不可否认,鱼塘经济效益向好也凝聚着你与你母亲的功劳。而且,鱼塘的收益周期虽然不是很长,但只有不断投入,才能不断产出。也就是说,管理行为要有连续性,若中途中止合同,对承包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说极不公平。至于村委会认为你不懂技术因而不能承包的理由,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你继承了鱼塘的承包经营权后,就必须承担向村委会交纳合同约定费用的义务。至于你是否懂得养鱼技术,承包鱼塘是盈是亏,完全是你个人的事情,对村委会的利益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继承鱼塘的承包经营权,若村委会坚持要收回鱼塘,你可向法院维权。

在校大学生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吗?

北京市某大学在校大学生倪某来信咨询: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自农村。两个月前,村里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获得了一笔补偿款。村委会按每人2800元的标准进行了分配,但以我是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出为由,把我排除在分配对象之外。请问:在校大学生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吗?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答:农民承包的耕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保障农民口粮和经济收入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学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土地收益无疑是农村学生完成大学学业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因此,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其承包地可以继续保留。

征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口”是判断某人是否系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标准,但并不是惟一的标准。你人大学就读后,户口虽已迁出,但你的承包地仍然继续保留,包括你在内的你的家庭仍然与村集体之间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若土地未被征用,你的家庭能够通过经营承包地获得的收益作为你上大学的费用;土地若被征用,你的家庭丧失了经营承包地获得收益的机会,而又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这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因而,你仍可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应当享受行政补偿款。

春耕购种应注意哪些问题?

湖南省会同县村民黄某来信咨询:2012年春耕时,我贪图便宜,在街面摊位上一私人手中购买了稻种,结果种子质量不行,虽未绝收,产量却大大降低。由于找不到那个卖稻种的人,我有苦说不出。又到了购种的时候,我心里仍然有些担忧。请问:春耕购种应注意哪些问题?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答:国家为规范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大了种子行政管理力度。因此,对于购种的事你可不必担心,只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就能买到放心种子,即便不幸买了假、劣种子,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首先,查验经营者是否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于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j正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拥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就表明经营者具有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不能从事种子经营。但在利益驱动下,市场上的确还有非法经营种子者存在,如果购买他们的种子造成损失,购种者往往只能自食苦果。因此,购种时务必擦亮眼睛,查验经营者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次,索要并妥善保存购货发票。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如果购种时未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将发票遗失,无法证明种子是从何处购买,索赔将因不能举证难以成功。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购种时索要并妥善保存购货发票非常必要。此外,如果你是种植大户,建议你要求经营者对种子取样封存,万一出现纠纷,便可申请有关部门对封存样品进行鉴定,以此确定种子的质量,进而确定责任由谁承担。

陈化米充新粮,可否要求10倍赔偿?

辽宁省义县某村村民郑某来信咨询:2012年10月27日早晨,邻村村民冯某骑着三轮车来我村出售新大米,见价格比较便宜,我便买了50公斤。回家打开一看,白白的大米很诱人,可当我用手从里面一抓,却出现了不同的颜色。后经举报,工商管理所人员查实,该大米中掺杂了约30%的过期劣质陈化大米。我要求冯某退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时,冯某认为,米中虽有陈旧米成分,但退货后,我并无其他损失,何况自己的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同意按10倍标准赔偿。请问:我要求冯某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主张,法律支持吗?

黑龙江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关于“10倍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分两款规定,第一款是“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即10倍赔偿是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基础上成立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10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予支持。

由于冯某以次充好,所销售的新大米中掺杂陈化的旧米,属于欺诈行为。在未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下,你虽不能要求10倍的赔偿金,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的规定,除了要求退还购米款外,还可要求冯某按购买大米价款费用的1倍予以赔偿。

哄骗精神病妻子离婚,父母有权代为诉请撤销吗?

江西省某村村民梁月娥来信咨询:因我女儿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其丈夫刘某为甩掉“包袱”,于一个月前,在众亲属不知情、我女儿无辨认和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哄骗我女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以此为依据,将我女儿带至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而工作人员没有对双方进行调查和询问,便办理了离婚登记,且颁发了离婚证。李某随后以已经离婚为由,对我女儿不管不问。请问:我能否代替女儿诉请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离婚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答:你有权代为女儿诉请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离婚证。 一方面,婚姻登记处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13条分别指出:“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对离婚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并询问,是婚姻登记机关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使离婚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但只要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本案婚姻登记处未经调查和询问,即受理并办理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明显与之相违。

第4篇

征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最大威胁

征地是目前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最大威胁。调查显示,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有43.1%的村经历了至少一次征地。从此可看出,征地的次数在最近十年里保持了一个不断攀高的趋势,最近几年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据中国社科院的研究报告,从2003年开始计算,中国的失地农民目前达到了4000多万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征地。

就补偿而言,调查显示64.7%的失地农民获得了一次性的现金补偿,有12.8%的失地农民获得了分期支付的补偿,有9.8%的失地农民得到了补偿的承诺但钱还没有到位,还有12.7%的失地农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一次性现金补偿支付属于最普遍的补偿方式,调查显示补偿的平均金额为每亩18739元(2005年的调查显示为每亩10765元)。被访农民大多不知政府卖地的具体价格,但有部分农民确实知道(主要涉及营利目的为主的征地),调查显示政府卖地平均价格为每亩778000元(中位数为每亩200000元)。应该说目前这些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都被政府占有,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

调查显示失地农民不满的具体原因,农民的诉求主要集中在经济方面,无论是偏低的补偿水平,还是说他们对于征地后生计的维持都表达了巨大的担心。很多被征地农民失去了他们主要的生产资料,而且也缺乏去城里打工的机会或技能,所以如何使他们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将是中国征地制度改革不能回避的问题。

“农民上楼”:并非为了集约使用土地

近年来越来越多地方政府推行了各种“农民上楼”项目,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同时也是为了集中利用农民的宅基地、耕地,进行各种开发。

调查显示平均每六个村就有一个在经历“上楼”。72.3%始于2008年及以后。这些地方项目名称繁多,主要有新农村建设(40.3%)、农民小区或新居建设(27.0%)、城乡一体化(20.4%)、宅基地换房(11.6%)、小康示范村(4.5%)和增减挂钩(4.3%)。

上面的数据是值得警醒的。虽然地方政府在推行这些项目的时候都宣称是为了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很多地方政府宣称会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最终目的。但从调查数据上来看,这些口号基本流于形式。农民原来的宅基地仅有7.2%用于粮食生产,再加上6.5%的副业,用于农业目的的只有13.7%。工厂和商业开发一项就占了四分之一,再加上住宅楼建设,两项成为了首要的用地目的(54.8%)。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近五分之一的土地处于闲置之中,不仅违背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口号,也说明了很多地方政府正在囤积土地。

工商企业包地:多有违反农民意愿

根据农业部的数据,截止到2011年上半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两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3%。

目前大部分的土地流转还是集中在农户之间,但工商资本近年来在农地流转中扮演了越来越活跃的角色。根据调查,目前有12.8%的村都存在着外面来的老板或者公司包地的现象。

农户把土地出租给老板或公司的平均租约时间为10年,但有21.3%签的租约为25年或更长,而且涉及的是农户的承包耕地。按照目前法律和政策,农户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这个30年承包期绝大多数都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计算,所以到现在这个30年承包期已经剩下不到25年。这也就是说,有21.3%的租约已经超出了农户现有的承包期限,基本可以认定是违背法律的。

土地流转后存在着许多 “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根据调查,有20.7%的情况为土地流转之后用于工厂或商业开发,还有4.7%用于住宅楼建设。这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开展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农地农用”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资源的保护。

同时,不少“土地流转”其实严重违反了自愿原则。调查在显示老板和公司是如何在村里拿地时:有11.4%的情况为干部直接说“这是上面的命令”,农民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同意。还有14.0%的情况是干部给农民做思想工作或施加压力。加起来有25.4%的情况存在着明显的违背农户自愿的问题。还有41.7%的情况是干部和老板一起到农民那里做工作而达成的。可以肯定地说,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属于“被流转”行列。

“土地流转”从根本上来说应该属于市场行为,你情我愿才能达成交易。现实中,基层政府过度参与,甚至和老板、公司一起联手谋求利益,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农民投资土地的前提

世界多个国家的比较经验证明,农民是否在土地上开展中长期的投资,是其土地权利稳定性的最好指标之一。当然,农民在土地上投资的决定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其中包括土地权利的稳定性、收入预期、融资难度、市场渠道或者其他体制或家庭的因素。但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权利的稳定性是这些中长期投资发生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根据2011年的十七省和自治区调查,有77.1%的农户至少发了承包合同或者证书,另外还有22.9%的农户没有任何承包合同或证书。

第5篇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农产品基本需求量而必须确保的耕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青岛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

青岛市和县级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别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的有关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从事基本农田农业开发建设的各项事业。

进行基本农田农业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方针,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与规划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划定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省、市确定的粮棉油菜生产基地;

(二)水利条件较好、排灌设施完善、土质较好的成片高产稳产田;

(三)已列入县级市(区)中低产田改造范围内的耕地;

(四)教学、科研的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五)享有盛名或具有开发前途的名特优农产品生产用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保护区:土层深厚、质地适中、地力上等、有完善的排灌设施、集中连片、产量水平较高的耕地;

(二)二级保护区:土层较厚、地力中等、排灌设施基本配套、相对集中连片、产量水平中等的耕地;

(三)三级保护区:前两项规定以外,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其它耕地。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总量控制指标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提出划定相应级别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方案,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保护标志。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应合理预留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青岛市和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按原批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弃耕造林的;

(三)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的;

(四)未经批准开挖鱼塘、采矿的;

(五)毁坏水利设施的;

(六)排放可能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的。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负责所在村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人是该农田的保护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本农田保护人有开发利用基本农田和制止任何毁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禁止对耕地进行掠夺性经营,建立地力补偿制度。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圃)在同承包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承包合同时,应将耕地的地力等级、每亩耕地年施用有机肥的数量和质量等指标以及奖罚标准一并载入承包合同。

承包者通过增加投入使耕地地力升级的,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合同期满时,有优先承包权。

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地力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除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承包者不得撂荒;造成荒芜的,由发包单位向承包者收取相同地级年收益二倍的荒芜费。

第十七条  除国家重点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和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确需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外,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第十八条  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占用补偿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占用补偿费按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二倍缴纳;其缴纳、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设置货场、运输道路和敷设管线等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须报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占用期满,应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但连续延长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年。延长期限内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的二倍缴纳。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工程建设,开工前闲置期限较长并具备耕种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允许原耕地保护人耕种。

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保护制度和地籍档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扩大耕地面积,整治现有耕地、改良中低产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移动、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五)、(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可并处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罚款。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和临时用地期限占用耕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6篇

关键词:公路管养建议发展

近年来,武鸣县经过新农村道路建设,农村50户以上人口的村屯道路都修通了水泥路,交通条件大为改观。全县有县道12条215公里,乡道59条487公里。但是随着泛北部湾开发和东盟工业园区建设,我县的交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每一年,武鸣“三月三”歌圩以赶歌圩、对山歌、品美食、喝啤酒、游武鸣等活动吸引了大量游客。可是,从南宁到武鸣,堵车、路烂、烟尘弥漫都让游客们非常不满意。尤其是伊岭一段,一直是路是修补不停,却是经常的烂、堵,晴天灰尘满天,雨天泥水溅。此外,武鸣县的农村道路交通现状也不容乐观:虽然道路路面硬化比较普遍,路面平坦,但路面窄、坡陡、弯道半径小,交通标志残缺不全,警示桩、隔离墩几乎是空白,更谈不上漆划交通标线,渠化交通流量,在一些窄路、高路基路段,由于没有隔离桩等防护装置,车辆翻河、下沟、入鱼塘的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乡村道路只能满足行人、非机动车、畜力车、摩托车和小型拖拉机通行需求,也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瓶颈。

为了提升县乡公路路况质量和服务水平,构建平安畅通和谐的公路交通环境,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交通需求,我县公路管养应按照精修细养、规范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日常性、及时性和预防性养护措施。现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浅谈一下这些问题解决的方法。

一、多层级、多部门联合,解决养护体制、职责问题

为贯彻“建、管、养”并举的方针,笔者认为武鸣县应该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考核奖励办法,把县乡公路的管理权限进行明确,县道、乡道按目前行政职责,加强养护,并把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乡镇领导任期目标进行考核,形成县、乡、村联动,部门支持,全社会重视养护的良好局面。同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时,切实加强对乡村公路管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帮助,对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制定一些考核奖惩办法,确保乡村公路管养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道路护养宣传和执法工作

一是护路意识淡薄,导致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公路沿线的不少百姓,缺乏公共服务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只图自家方便,常常在路上晒稻谷、黄豆,或者把各种堆积物都堆在路边,有的更是占道堆放。对这样的现象,应该以宣传画、广播等形式深入教育,在群众思想中形成爱路、护路、方便出行的观念。

二是养护管理行政法规不健全。现行《公路法》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没有具体规定,县路政管理只管到县道,而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却是一块空白。大量超限超载车辆为逃避检查,绕行乡村公路,加剧了公路破损。甚至出现个别村民设卡收费导致矛盾加剧。

三是路政执法需要加强,教育与处罚并重。因为路政执法人员不能坚持路政巡查“四四制”和及时处理侵犯路产路权案件,路政执法环境较差,公众对路政执法还存在较大的抵触情绪,需加大路政宣传工作力度,特别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路政管理工作的支持。

四是路政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票据使用等要规范化。只有在执法中做到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群众才能服从处理,才能使道路养护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

三、多途径筹集养护资金,增加养护投入

由于公路公益性较强,养护资金需要长期投入,必须多途径筹集资金。

一是争取国家加大扶持力度。具体可从国家财政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确定补助标准。

二是调整养路费的投入比例。必须适时调整,适当提高汽车养路费投向县乡公路的资金比例。

三是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去年以来,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非常重视,积极投入资金,用于县道公路养护,支付养护工工资和乡道公路养路费补助,解决了困扰县乡公路养护工作多年的养护工工资问题。此外,还可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发动当地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公路养护,保证农村公路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加大机制创新力度,建立长效养护机制

四、加大机制创新力度,建立长效养护机制,做好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一是预防为主。对于公路养护,应该结合季节、路段、路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平时早计划,勤检查,未雨绸缪,及时做好修补工作,避免出现因天气和意外造成路况恶化,影响交通。只有坚持预防性养护措施,认真研究路面病害发展规律,采取科学的处治手段,适时开展灌缝及刷油等预防性养护工作,才能有效地延长了路面的使用寿命,节省养护投入。

二是保持排水等设施完善。要保证道路行车安全,道路排水要通畅、快速,必须做好路肩水沟的养护、割草、路面的保洁等工作。这些工作可以以签订年承包合同的形式彻底承包给养护工个人,实行养护生产上的“责任到人”,具体操作方法就是先将路段进行划分,进行内部招投标,每个路段一经定人以后,规定若干年不变(便于职工放心投入)然后签订承包合同,将原来的工人工资以养护工程承包费的形式每年予以一次性支付。

三是坚持做好桥梁检查、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好桥梁养护责任人,把桥梁安全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并按月进行桥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对四、五类桥梁加大检查频率,做好动态观测,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确保桥梁安全运营。此外,还要及时对桥路面裂缝进行灌缝处理,并在桥两端设立了限速、限载标志,和对发现的桥梁附属设施损坏现象及时进行修复。

四是加强道路绿化管护。对绿化带中的垃圾要经常清理,平时常淋水,保证植物的水分,并及时检查、防治病虫灾害。只有这样,才能防风固土,减少飞尘,优化道路环境。

第7篇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加快农业综合生态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团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项目:耕地

二、承包土地方位:

三、承包土地面积: 亩。

四、承包合同期限: 年,(20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

五、承包经营形式:自主经营、费用自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六、土地种植经营用途:生态经济林

七、有关政策规定

(一)合同期内乙方免交土地利费。合同期满,由甲乙双方续签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上交利费按团当年同类土地等级上交标准和方式交纳。

(二)乙方灌溉用水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和调配。灌溉用水实行配水到田,乙方按实际用量和团当年水费结算单价、结算方式支付应交水费。

(三)乙方自种植年起第三年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种植经营用途和甲方统一规划定植生态经济林,定植管理应达到甲方管理技术要求。对不按团规定定植生态经济林的,则按师团生态治理政策规定扣减合同免交利费年限三年。

(四)乙方种植粮棉产品由甲方统一收购,交售产品按定单合同约定的产品结算方式和单价执行。

(五)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划要求负责条田防护林定植和管理,确保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90%以上。条田防护林苗木当年由甲方提供,林权归乙方所有。林带和道路维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年度内排灌系统维护清淤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斗渠、斗排(不含斗渠、斗排)以上的排灌系统清淤工作由甲方统一施工,费用按各条田土地面积分摊。斗渠、斗排以下由乙方负责完成,费用自理。凡因乙方灌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排灌系统和设施损坏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期内,乙方如退休、调离或病故,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转让的,必须报请甲方批准后依法转让,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出让期限。

八、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期内,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按规定限期整改,如制止无效或乙方无故拒绝和延期整改,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或终止合同。

(二)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它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应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便利,协调作物灌溉用水等事宜。规划住宅区内生活用电线路由甲方按统一规划负责投资架设。

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凡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受到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二)乙方有权在不违反上级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自主经营、费用自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三)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单方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种植经营用途。不得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破坏性生产,不得对土地造成污染。

(四)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应做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模板

甲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以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一、承包土地:十团十连河12#,面积85.4亩。

二、承包期限:20xx年,即20xx年3月——3020xx年3月。

三、承包费用交纳方式:20xx年3月—20xx年不上交,但需交押金2万元,于合同签定之日起交清。20xx年—20xx年每年每亩上缴25公斤棉花。

四、合同生效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承包方式:乙方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按规定处理。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权将土地另包他人,如有此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除按约定缴纳承包费外,加倍赔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包,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法律规定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书

甲方: 县 乡 村 组户主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方: 县 乡 村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阅读

依据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及新农村建设政策,乙方通过发展,对周边的用地调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户主的引进,并规划在村民组所属范围内的黄桥头地段种植大树、花卉苗木和水草养殖,蔬菜药材按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积:

乡 村 组 户主 ,水田 丘,

田亩名称

面积 亩。

二、 承包土地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将自家所分包的责任田在本轮三十年责任制所剩年限约 16 年,(即 20xx 年 3 月 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流转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三、 承包土地经营价格:

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人民币 1400 元。每4年递增200元亩/每年,即20xx年至20xx年为每年1400元,20xx年至20xx为每年1600元;20xx年至20xx为每年1800元;20xx年至20xx为每年20xx元。

四、 承包土地经营费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经过村组监证认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付 1500 元,作为土地到期稻田还原费。田租一次性预付四年即20xx至20xx年的田租,计费标准依据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四年期满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第五年期满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往后依次类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满后,每年付款的时间定为11月—12月之间。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过期不付甲方有权处理苗木。

五、甲、乙约定事项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内,有规划、必须的建设、开发、投资、经营、填土、管理等自主权,并独立核算,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进行干涉和另立项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增加的税收概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的征地,按国家征地标准将各项征地补偿费甲、乙双方分划收取,即:

(1)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原有的农田建设和原有的水利设施等全部归甲方的村民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国家有水稻田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花卉苗木、树木、构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鱼塘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企事业单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项第二条执行外,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实施。

4、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构建无偿给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树木和可移动产归属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则由乙方的土地还原费抵给甲方作为土地还原费用。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乙方承包土地经营期内保证周边的水源、道路畅通。甲方现有水利设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损坏,甲方协助维护乙方所建园内的安全设施。

7、乙方承包土地经营开发在新改革、新发现、新技术等各种创新,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一切开支费用全部归属乙方。

8、在稻田公路两边预留 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过路通道。

9、乙方在生产种植过程中,树苗要带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扰干涉。

六、甲、乙双方责任

1、对于 20xx 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证合同签定生效之日 20xx 年 3 月 日前不得在已承包处的耕地内继续种作物,合同前已经种植了过期作物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确保乙方进场使用,但不得超过 20xx 年 4 月 31 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组提供现有的用水水源不变,用电杆点不变给乙方,机械设备、电费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期内,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及时配合乙方解决周边环境矛盾及相关问题。如乙方需劳动力做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甲方及当地村民,但必须遵守乙方的劳动制度。

4、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合法经营,遵守当地村规民约,按时缴纳甲方及甲方村民组的费用。

5、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造成水土流失责任自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维护乙方合法经营、合法利益,支持协助乙方各项工作。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流转土地乙方可采承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条款,不得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动。如一方违约,承担赔偿对方双倍经济损失。

九、其他: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责任田农户全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余的归甲方。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8篇

关键词 灯塔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项目概况;建设管理;成效

1项目概况

灯塔灌区位于辽宁省灯塔市境内,介于东经123°16′~123°27′,北纬41°17′~41°30′之间。由东南的太子河(参窝水库下游9km的西大窖镇官屯村)至西北的北沙河(邵二镇东羊角村)。总干长43.5km,控制流域面积420km2,设计灌溉面积2.6万公顷,有效灌溉面积2.17万公顷,实际灌溉面积2.05万公顷(其中水田1.65万公顷)。自1974年10月开发到1976年5月建成受益以来,有10个乡镇126个村26.4万人口受益。水资源总量为3.13亿立方米。由于开发建设时资金不足,水资源工程不配套且质量差,又经多年运行,工程老化失修,跑、冒、滴、漏现象随处可见。工程完好率仅为60%,工程配套率为70%,灌溉水利用率为46%,渠系水利用率为50%,输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运行时经常出现险工,直接影响了农田灌溉。

灯塔灌区1998年被列入国家型灌区节水改造计划,编制完成了《灯塔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规划包括渠道防渗防冲护砌工程323.3km,改扩建支渠以上建筑物357座,计划总投资363亿元。工程改造后,除可改善原有农田的灌溉质量外,还可以增加0.55万公顷,达到设计灌溉面积2.6万公顷。迄今为止,已进行了1~6期工程的可研、初设,批复下达改造工程35项,计划投资7 800万元,其中国债3 200万元,配套4 600万元。已完成了1~3期工程施工,完成工程23项,完成投资3 230万元。

2项目建设管理

在《灯塔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的基础上,委托省水利勘测没计院进行了1~6期工程的可研和初设工作。在初设计批复后,按批复精神,及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组建机构和职能部门,抓好改造工程的各项具体工作。施工前按基建程序进行了工程招标工作,辽阳市水利工程公司、灯塔市水利工程公司、辽宁省水利工程局建工处3家单位符合法定投标程序,因资质信誉高、报价合理而中标分别参加了1~3期工程的施工。辽宁省宏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托对1~3期工程全程进行了工程监理工作。事前,完善和签定了各项承包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为顺利施工,完善管理,避免纠纷、解决纠纷奠定了基础,并在省受权全市水利质检站的直接监督下开展工作。在实施招投标制、落实监理制、履行合同制中,健全了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监理控制、承包商保证的工程管理体系,使灯塔灌区的工程建设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按国家基建程序办事,实现进度、资金、质量目标的有效控制,使合同和信息得到了认真管理,保证了工程各方的有机协调和有序工作。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1~3期改造工程建设工作,顺利地进行了阶段验收,实践证明运行效果良好,达到了预期目的。

3项目建设的成效

经过3期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突出解决了灌区总干渠上重点、骨干、卡脖子工程的改造。在完成的23项工程中,有渡槽5座,其中新建3座,改造加固2座;倒虹吸加固2座;进水闸、节制闸、泄洪闸的新建、扩建、改建6座;涵1座;自动化控制系统2处;渠道防渗、防冲护砌工程7处,共9 300m。真正解决了影响供水、渗漏严重、安全隐患大的急需解决的主要工程的改造,使总干渠的输水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渠道防渗、防冲护砌工程拓宽了过水断面,不但输水能力有了提高,并排除了渠堤的安全隐患,且达到了防渗节水的目的。

3.1经济效益显著

(1)节水效益。经测算,仅渠道防渗工程,每年可节水2 800万立方米,节支水费140万元。节约水量可扩浇水田1 866.7hm2,比旱田增收280万元。年增收益420万元。

(2)增水效益。节水改造后,总干渠首引流量由24.5m3/s增加到31.5m3/s,增加引水流量7m3/s。泡田插秧期由28d缩短为22d,使能在丰产期完成插秧,改善1.33万公顷水田灌溉供水条件,可增产增收近1 000万元。

(3)节约效益。由于渠道防渗、防冲工程的实施,每年可节约清淤20万工日,节支200余万元;减少总干渠年维费50万元、抢险抢修费40万元。年节支290万元。

(4)灌区综合效益。改造后工程运行保正率的提高,引水能力、引水时间有了保证。渠系水有效利用率由50%提高到56%,大大缓解了供水矛盾,使农民用水满意度有了较大提高,水费的收缴率由原来的70%上升到90%以上。开发水田的用户增多,主动补缴拖欠水费的增多,科学用水主动维护灌区安全的人增多。使职工对灌区前景增加了信心,做到了管理建设更细心,服务客户献爱心。

3.2社会效益突出

(1)由于输水能力的增强,节水显著,增加了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面积逾1 300 hm2。

(2)补充鱼塘供水150处,对133.3hm2水面充分及时补水,支持了淡水养殖业的发展。

(3)为区内50多座砖瓦厂、水泥厂提供足够的水源保证,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

(4)有效灌溉引水,减少了抽取地下水的灌溉面积1 333.3hm2,节约了电费,减少了生产成本,同时也补充地下水源,使地下水位上升了0.8m。

(5)汛期灌区停水可利用渠道有效排泄地面径流,减少洪涝灾害,调节小气候,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第9篇

一、当前农村“三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人员素质低,财务基础工作不健全

农村的会计人员多为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较为信任的人员,这些人很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不善于使用电脑操作等高科技产品,多数依靠个人经验处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村内的财务收支状况不够公开透明,村内事物处理方式也不能够照顾民意,容易出现现金乱提、白条入库等现象,完全不符合审查要求。某些财务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职业要求,对集体资金未批先支,从而致使政府部门下批的专项扶持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被非法占用、挪用,严重损害了村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2.集体资产管理不严密

农村集体资产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在部分地区的一些农村中,对集体资金管理不够严密,甚至没有资产台账,无法真实的反映集体资产的账目收支情况与其价值变动情况,这是对整个村子的集体资产不负责任的表现。在这种现状下,农村集体资产很可能被一些村干部非法利用,擅自挪用集体财产进行出租、外借,从而来为自己牟利,这就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另外,部分村子对土地、鱼塘、果园等的承包程序、手续都欠缺规范,损害了村民的权益。这些都是集体资产管理不够严密,使用不够公开透明的表现。

3.监督不到位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对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关注和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4.制度不完善

目前各乡镇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方面。如:会计中心不管理核算单位的承包合同,无法知道收款的时间和金额;村组支出的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以行政手段代替经济管理,权责不明;在制度设计上会计中心忙于应付资金的事后核算和监督,没有和村组有机配合,把监督管理延伸到事前和事中。

二、加强“三资”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农村 “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注重源头治理,从提高认识、规范运作、明晰产权、加强监督查检和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等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村级会计委托机制,规范村级权力运行,进一步增强“三资”管理的实效性。

1、加强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 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激励机制

针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开展一系列培训和会议,确保镇村干部充分认识到农村三资管理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作用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把三资管理工作当作农村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对村干部、村报账员财务工作的考核办法,对村干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实绩、村报账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业务精通、工作扎实、作风正派的农村财会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宣传典型、弘扬先进。

2.加大农经人员培训力度

这次“三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业务量大、技术要求高。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县、乡镇各级虽然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并进行了相关业务知识的简要培训,但由于各村组领导重视程度不同、业务人员对会计工作熟练程度不同,整项工作进度较缓慢,特别是一些村级业务人员由于接触会计工作不长,且没有参加过系统学习培训,连最基本的会计科目都不甚了解,很难理解账表关系,给此次清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3.加强宣传,统一思想,分层培训

在进行“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正确引导,要让他们端正自己的思想,不仅要重视生产,还要重视管理工作。在实际过程中,“三资”的管理工作不仅仅是业务工作,同时还是政治工作,做好此项工作,不仅能够稳定上下干部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进行宣传工作,要让上下领导干部明白管理工作还要重视宣传工作。只有在宣传工作上做好,才能统一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让他们能够稳定工作。在宣传过程中还要采取各种各样形式进行宣传工作,不仅要召开管理的动员会,还要加强推进会的进行,进行业务工作培训会。只有在宣传工作上进行推进工作,分级进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能明白其中的道理,认真进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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