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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14 20: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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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第1篇

一、要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公安、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兴建的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港及澳门、台湾)合资合作兴建的公墓,即为非法公墓。

2、虽经批准建立,但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搞违法营销活动或未经验收擅自经营的公墓单位。

3、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营销活动的公益性公墓。

(二)清理整顿的措施

1、对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必须取缔,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2、对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的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葬的,要责令其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化,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或提供公墓养护费及绿化费,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期满后,将墓穴迁出,恢复地貌。

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划的非法公墓,兴建公墓的单位要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3、对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4、对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

6、对《殡葬管理条例》以后未经批准建立的非法公墓,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

(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备案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二)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三)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四)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五)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赁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2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四城同创”的总体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通过采取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有效手段,强化殡仪运尸车辆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组织领导

此次集中整治活动,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积极配合,成立联合整治工作专班;市民政局成立由副局长挂帅,殡葬管理所所长任组长,殡管所稽查科科长为副组长,各镇(办)民政办、殡仪馆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市公安局成立由副局长挂帅,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任组长,交警支队总支成员、城区二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交警各大队大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殡葬管理所,由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整顿的工作目标是:核定殡仪车辆、审核运营资格,统一颜色、标志,治理非法运尸、清理乱停乱放,规范日常管理。

市民政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的要求,统一对全市各殡仪馆专用殡仪车辆进行重新核定。各殡仪馆填写《市殡仪专用车辆审批表》,各镇(办)民政办逐一审核,经市殡葬管理所核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审核后,统一喷涂颜色,统一配发标志,统一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一)统一殡仪专用车辆车身颜色。车门两侧标明:殡仪馆名称、编号和殡葬图标;车尾标明服务监督电话。殡仪车辆的改色,由具备资质的修理厂(点)进行。

(二)新增或更新殡仪专用车辆的,殡仪馆需填写《市殡仪专用车购置(更新)申请表》,经所属镇(办)民政办同意,由市民政局核准后,办理有关标志和运营手续,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审核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三)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对运尸车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拦截非法运尸车辆,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存在其他违法运尸行为的,由市民政局依法实施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0日)。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摸清本市殡仪馆运尸车辆,非殡仪车辆,私自改装运尸车辆,违规挂靠殡葬单位的车辆,套号车辆及已注销或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底数。同时,组织召开全市殡葬运输车驾驶员动员大会,营造宣传治理整治氛围。

第二阶段:宣传和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各镇(办)民政办、公安交警各大队要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向殡仪馆下发或在殡仪馆内张贴“通告”、宣传标语,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告知殡仪馆办理运营手续,明令非殡仪馆运尸车主停止非法运营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对超过规定时限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改正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阶段:集中专项治理(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各镇(办)民政办、公安交警各大队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整治工作专班,对本辖区内从事运尸业务的车辆进行统一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对全市所有在殡仪场馆或道路行使中的运尸车辆进行突击检查。对非法运尸车辆依法予以查扣,依法进行处罚。

各镇(办)派出所要配合治理整顿工作。对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以上工作于2013年上半年完成。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切实抓好各阶段工作落实。

五、工作要求

第3篇

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关于对殡葬工作进行全面调研,争取今年内完成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提出了调研方案初步设想,在征求地方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调研工作分以下10个专题进行:

1.我国殡葬改革的历史和经验。要求在查阅历史文件、统计资料和对不同类型地区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就我国殡葬改革的历史进程、成败得失、目前趋势和今后方向作出客观准确的描述和评价。此题由中国殡葬协会、安徽省厅参与,责任人:范兆岐、韩恩庆。

2.部分国家殡葬法规综述。要求在收集翻译和汇编世界主要国家(重点为欧美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殡葬法规的基础上,写出综合性报告,提出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方向、原则和办法。此题由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参与,责任人:李健、朱金龙。

3.我国殡葬业的行政管理。要求弄清目前的管理现状,分清政府、行业和经营主体的各自职责,提出管理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步骤与方法,拟定各级民政部门相应的职责和方式,拟定对违规行为的“罚则”。此题由辽宁、四川省厅参与,责任人:张洪昌、崔利生、袁险峰。

4.殡仪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要求弄清现有火化场、殡仪馆及殡仪服务站的管理和运营状况,提出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的方向、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此题由黑龙江省厅、天津市局参与,责任人:高月玲、卢乃昌、王光华、高建国、王简。

5.现有公墓的整顿和发展。要求弄清现有公墓的数量、性质和运营情况,调查目前农村公益性墓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城市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和墓地的可行性,提出中外合营公墓及其它经营性公墓整顿、改造的原则及办法。此题由江苏、广东省厅参与,责任人:赵海、廖义顺、李平南。

6.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的规范。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研究各类经营主体的执业资格、准入条件,研究殡葬服务市场的税收、价格政策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措施,研究提出行业协会改造和行业自律的方案。此题由上海市局参与,责任人:朱金龙。

7.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殡葬管理。要求同国家有关部门一起组成调查组,深入典型地区进行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此题由浙江、福建省厅参与,责任人:张洪昌、王浩、吴芬菲。

8.我国土葬改革及其发展。要求选择若干土葬地区进行实地考察,据以评价现行土葬改革的现状,提出今后政策。此题由陕西、山西省厅参与,责任人:赵海、李世荣、张金平、赵松茂。

9.殡仪馆、公墓等级标准和评定办法的修订。此题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负责,中国殡葬协会协助,责任人:左永仁。

10.市场经济条件下殡葬产业化探讨。此题由浙江省厅参与,责任人:王浩。

今年4月中旬至7月中旬为专题组调研时间,7月15日前,各组写出不少于1万字的调研报告。7月15日左右,讨论通过各组的报告,同时研究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办法》的方案。

第4篇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国有林地和纳入中央及省级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地。要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葬法,减少殡葬用地;要坚持公益,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及选址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情况、交通状况来确定,规划方案须经当地民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有林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公墓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勘测定界,明确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三)在边远地区的公墓建设,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由乡(镇)或若干相邻的村民委员会联建。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

(一)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在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将治理后的土地及时恢复为林地、草地、耕地。

(三)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在土地少的地区,对于村民要求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应给予支持。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商县(市、区)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并报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来源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

第5篇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关系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关系我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要把宣传的重点落实到村(居)委会,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喉舌作用,开辟专栏、专题、专版,通过报道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行为,抨击不良风气,增强人们的殡葬法制意识。对党员干部,应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他们做殡葬改革的拥护者和实践者;对群众,应结合公民道德教育、移风易俗教育,倡导树立破除迷信、厚养薄葬、节俭治丧等新观念,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理解、支持和接受殡葬改革。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巩固殡葬改革成果

各乡镇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切实把安息堂建设和绿茵公墓建设列入当地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规范殡葬秩序,杜绝乱埋乱葬,推动生态葬法,积极推行不占用土地、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深埋、海葬、树葬、寄存等骨灰处理方式。要加强乡镇安息堂的建设工作,乡镇安息堂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对安息堂及内部设施年久失修的,要及时修缮,改善好环境和条件。还没有安息堂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筹资建设,保证愿意存放骨灰的有处可放。要加强安息堂和公墓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防房屋倒塌,骨灰盒被盗、错放、腾空、破损等现象发生,确保安全无事故。凡因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国土、林业等部门做好复垒坟墓的平迁工作,保证农田内、路两侧、河道旁、山林地无零散坟墓,坚决杜绝坟墓复垒回潮,将我县殡葬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第6篇

一、以纪念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倡导火葬五十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殡葬改革

为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事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各地要以纪念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倡导火葬五十周年为契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可以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图片展览、有奖征文等,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一次集中性的宣传活动,把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推向。要宣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高风亮节,宣传他们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博怀;宣传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殡葬改革成就和经验;宣传创建文明祭祀新风尚的典型事例;宣传殡葬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殡葬改革宣传要做到经常性与阶段性相结合,通过大力宣传,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殡葬改革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二、以倡导绿色殡葬为主题,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清明节前后,是祭祀活动高峰期,也是封建迷信活动多发期,各地要在清明节期间,探索文明祭祀新方式,引导群众摒弃陈规陋习,树立文明祭祀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以倡导“绿色殡葬”为主题,引导和鼓励群众采取骨灰撒散、深埋植树,以及花葬、草坪葬、生态葬等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和推广网上祭扫、集体“追思会”或家庭“追思会”等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文明祭祀活动。对于群众文明祭祀的新形式、新作法,要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努力营造文明祭祀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7篇

去年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投资商**先生和广大建设者的共同努力下,今天,新殡仪馆已经顺利竣工并通过了竣工验收。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参加工程建设并付出辛勤劳动的建设者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关心、支持工程建设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参加竣工典礼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原**县殡仪馆位于县城西大门,始建于1980年,经过20多年运营,房屋破损严重,配套设施陈旧,不仅使殡葬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大打折扣,也影响了我县的整体形象和投资环境,为此,去年县政府将新殡仪馆的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加以落实,由县民政局引进北京客商***先生前来投资建设,这是我县通过招商引资、发展社会事业的重要尝试,也是我县民政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提三点希望:

一、经营方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根据事先协议,从今天起,县殡仪馆、长茂乐园殡仪馆将正式移交给徐永佳先生经营和管理。希望投资方要以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并重为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和设备的管理,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和质量,不断优化殡葬服务,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推进我县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二、民政系统要继续搞好服务工作。近年来,我县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实行火葬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这是与广大民政干部职工的辛勤付出是分不开的。希望民政部门继续发挥好行业主管的作用,认真做好《殡葬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强化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殡葬业管理,与经营方密切配合,为推进我县殡葬业改革、破除封建迷信、节约土地资源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8篇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希望广大读者能参与进来,大家一起讨论。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解读1:公墓管理

没死亡证明不得买卖公墓

为从源头杜绝炒买炒卖公墓,《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从严控制公墓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公墓建设方案。

在收费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存放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鼓励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则制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其他地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解读2:丧事活动

户外祭奠将严禁使用明火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

根据征求意见稿,祭奠场所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场所的管理者应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相关惩罚的措施: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办理祭奠活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解读3:遗体处理

暂无火化条件将允许土葬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但在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征求意见稿明确,我国殡葬管理遵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同时,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解读4:农村墓地

农村公墓禁向村外人提供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5:殡仪服务

殡仪馆确定为非营利机构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实行规范、文明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财物,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殡仪服务机构、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解读6:公墓经营

未经许可建墓地恢复原状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许可建设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公墓经营单位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用户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过规定的墓葬用地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9篇

今年以来,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整个民政工作当中,促进了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以及《××到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民政工作管理水平,是民政部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是提高民政工作质量与水平的现实需要。我局始终把坚持依法行政作为开展民政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为了强化对贯彻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并列入局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支部书记、局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对全局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两位副局长为直接责任人(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落实抓好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工作机构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并落实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同时,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把民政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必学教材,采取自学和集体学习方式,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积极引导全体民政干部职工自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民主和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法律素养

学法懂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民政执法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较多,为使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局十分重视对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根据《实施意见》精神,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了全市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根据《2009年××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县民政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明确了具体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一是坚持了每周星期五集体学习的制度。根据各科室每周工作安排和全局工作重点,组织全体干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务求广大干部职工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依规,按程序,不越权,严格掌握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执法形式等程序性要素,以保障履行好法律义务。二是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观看廉政教育片,以深动的事例教育身边的人,警示广大干部职工要时刻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三是订阅中央、省、市党报党刊和《云南民政工作》、《乡镇论坛》、《社区》、《保密工作》、《纪检监查》等报章杂志,供干部职工学习。

今年主要集中学习了《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业务规章等法律法规。截止目前,共召开会议4次,参加学法培训的民政干部达162人次,局机关所有执法人员均参加了玉溪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通过了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全部拿到了行政执法证件。同时,以争创云南省第八届和玉溪市第四届双拥模范县为契机,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杨条例》等政策法规。通过开会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参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机关干部进一步熟悉了执法依据和政策规定,提高了业务工作能力。

三、加强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及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普及提高群众的灾害常识、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能力,全面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知识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一是通过广播、发放宣传册、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在“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中,共展出展板22块,发放宣传画240张,宣传册子1000份,前来咨询的群众达500余人,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二是积极配合防震减灾局、消防大队在学校开展灾害应急演练活动,通过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寻找不足、积累经验,进一步补充完善预案内容,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真正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燃。

四、依法行政,积极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自身建设,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的基本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自我县各行政单位全面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以来,我局认真组织学习,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积极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县民政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县民政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县民政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县民政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今年,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把殡仪馆扩建项目进展情况、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实施情况以及救灾工作情况作为重点工作进行了网上通报,把城镇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及社团注册登记情况作为重要事项进行了公示。同时在政府信息网站平台上设置了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窗口,依法设立公开栏目相关的内容及信息,为公开查阅信息提供资料,有利地推动了民政各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服务意识,增强了政务公开运行的透明度。

五、制定完善措施,促进依法行政

今年以来,我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全体执法人员按职尽责,依法办事,既不不作为,也不乱作为,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依据不准、程序错误或徇私枉法导致的执法纠纷、复议上诉等案件,至今没有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发生立案处罚案件。

1、认真组织有关科室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清理后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提速,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改革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的通知》要求,经逐一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复核,同意县政府保留“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保留“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为正常工作管理项目的意见。同时,为了更高效、便民的给群众办事,对需合并办理的及时合并,对需分类办理的及时划归职能科室办理,如:对原先在婚姻登记室办理的弃婴收养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事项划归社会事务科集中办理。

2、及时制定出台县乡两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规范有序地防范和处置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全面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修改完善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指导各乡镇制定出台了各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老年优待证办理工作中,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费用,没有摊派、超额收取费用现象。

4、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和机关服务承诺制,实行挂牌上岗,同时,设置公布监督牌、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不定期检查监督、定期汇报等措施,督促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用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推动机关作风的转变。至今,各科室和工作人员之间无推诿扯皮现象,没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工作中无吃、拿、卡、要现象,没有接到群众投诉和批评意见。

5、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科室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进行矛盾排查,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准确掌握上访人员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处理措施和应对方案,依法处理好每一起事件,较好地预防和化解了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

6、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办法》等四项工作制度情况。近几年我局在行政执法中未发生立案处罚案件,不存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

四、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

在执法活动中,我局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入手,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公、违法必究。

一是积极开展救灾救济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截止目前,共对328户因灾房屋倒损户进行补助,支出资金22.57万元;发放救济粮138吨,受救济人口达5999人次;为381户家庭发放被子349床,衣裤32套,确保了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灾区社会稳定;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工作按照群众自愿,政府补助的原则,规费收缴顺利,全县共有35594户农村居民投保,占全县农业总户数的81.47%,实收保费71188元,全年共出险农户41户,支付赔付款3.08万元,现已赔付到位。按《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们对2008年度及2009年上半年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上而下的检查,从自查情况来看,全县救灾款物管理严格,使用合法。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广大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全县村务公开规范有序,坚持经常,实施率达到100%。

三是全面落实《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各项优待抚恤政策,确保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各类优抚费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其合法权益。按政策为50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17.56万元;为52人伤残人员发放定期补助25.99万元;为156人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发放定期抚恤金26.73万元;发放30人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4.76万元;对473人“两参”人员和135人出国参战民兵民工进行定期补助,共发放资金85.2万元。春节前,为761人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12.92万元;发放军休人员工资和各种补贴20.69万元;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22户34.16万元。

四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对2008年7月1日前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年检,共注销社团2家,新成立登记社团组织2家,截止目前,全县共有23家社团组织和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是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坚持上报审批程序,通过设置举报箱、监督电话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审批公示监督力度,确保救济对象准确。全年共对3563户4847人的城镇居民进行了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保障金752.27万元,为8999户11807人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709.88万元。

六是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草拟了《××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修改完善了《××县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和《××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目前,殡仪馆扩建工程进展顺利,火化房和太平间等建设工程已完成80%,支砌挡墙、沙夹石回填工程已基本完成,现已累计完成投资85.08万元,今年共火化尸体52具。

七是严格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1-10月共退回违反《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40份结婚申请和18份离婚申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581对,(其中:初婚1159对,补登292对,补领113对,复婚17对),离婚登记104对。

八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维护城市管理和社会稳定为重点,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293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5414元,积极为2009年“××金芒果文化旅游节”成功举办以及建国六十周年创造了良好的周边环境。为全县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九是勘界和区划地名工作以《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为依据,在充分听取各级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据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及时办理甘庄农场、红侨农场地名更名工作,同时圆满完成了青龙厂镇和甘庄农场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为推进侨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十是老龄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累计为8266人次发放了健康补助金134.84万元,为954位老人办理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六、存在问题

1、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差参不齐,整体水平不高,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