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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动态监管
引言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各司其责、分工配合,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达到相关质量标准要求。2005年11月原建设部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各种质量检验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正式定义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从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走向市场化。从2006年起,随着我国各地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进一步发展和扩充,在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各种质量检验检测数据、确保工程质量上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从其所发挥的作用和机构的性质来讲,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的第六方质量责任主体的提法已得到了广泛认可。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发展过程
2000年以前,建设工程中的原材料试验检测、专项质量检测工作主要依托科研院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属的建科所和实验室来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大,检测项目要求不多且主要为建筑工程中的原材料检验试验,相关试验检验工作开展较为平稳有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后,原隶属于科研院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按要求进行了剥离和分离,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性质的检测企业。同时期里各地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标准要求愈来愈高,检测项目也愈来愈多,为建设工程提供试验检验数据的需求也随之不断增加。从这一时段开始,云南省各种集体、民营、股份制性质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不断成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中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作为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申请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资质申报资料中,加入了一条“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前置要求,但从整个申报程序和资质审批的过程来看,主要的审批控制形式只注重在申报资料的符合性上进行审查,对检测机构的现场考核无系统的全过程考核标准、方法或考核较为表面化,检测资质标准中检测参数较少且对检测机构不设置资质分级要求,检测机构的准入门槛显得偏低。2006年-2015年期间,云南省检测机构的数量增加了近100家。截至2015年,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数量已近300家,目前仍还有增加的趋势。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2.1招投标选择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云南省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已走向市场化,大多数地区基本上采用招投标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方式进行。在招投标或委托的形势下,大多数工程项目主要是以低价中标来选择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机构在工程检测的费用上拼命压价,大多数检测机构为了争到工程检测项目也只有去迎合甲方,相互间也以低价竞标的恶性竞争最终承揽工程的检测任务。
2.2检测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检测工作开展后,部分检测机构往往又以不按规范要求、甚至虚假检测来提供检验检测数据,严重扰乱了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给工程带来了安全隐患。
2.3检测及试验数据不足的问题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数量、送检过程是否符合要求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见证取样类试验检测由施工单位负责委托,其质量意识又仅仅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见证取样的数量也不是每次进场都严格取样送检,同时还存在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确定的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专项检测中,由于委托方一味压低检测费用,部分工程存在检测数量不足的情况,在工程验收时,如果工程监督机构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况,就很容易蒙混过关。检测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检测数据不充分,就无法科学、客观、全面评价工程质量。
3规范检测行为完善检测机构现行机制的探索
3.1严格资质审批
对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动态管理由于现行机制下,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准入门槛偏低和考核机制不完善,是检测机构数量迅速膨胀的一大原因。低价中标给建设工程提供数据支撑的检验检测报告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带来质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力完善检测机构的考核审批制度,从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检测标准、检测能力等方面进行实地考核认可。具体做法可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考核方式进行,委派技术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全方面考核,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意见进行最终的行政审批决定。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应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专项检测中实行项目管理,检测机构根据工程检测类别将工程项目检测组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名单、个人资格证书、对应检测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形成书面资料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应有专人对检测工作进行旁站监理,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及时终止检测工作,提出书面整改,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展检测工作。不进行整改和违反规定进行检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工程质量的检测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的每一类检测工作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具体监督检查,检点为: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依据标准、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等,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责令停止检测,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或检测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要求,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于7个工作日内报告资质审批机关。动态监管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和资质核发提供依据。
3.2完善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参数设置
目前,检测机构资质类别设置不全且检测参数较少,完全不能适应当下建设工程中不断拓展的检验检测参数要求。特别是当前建筑节能、减震抗震领域中对检验检测数据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在建设工程中要求具有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检验检测数据,资质类别不齐全和检测参数不全,严重制约了建设工程中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如何与时俱进,体现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补充和完善检测技术参数是当前资质管理部门必须解决的具体问题。
3.3现行机制下对检测机构的监管
现行机制下,检测机构全面社会化存在较大的弊端,由于目前检测机构的诚信机制建设和检测机构的考核机制都不完善,检测机构普遍存在不规范的检测行为,为克服这一弊端,可采用代表政府实行监管的政府检测行为和市场检测行为并重的形式,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为政府行为监管的一方,其他检测机构作为市场行为的一方,在具体工程项目中,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必须抽取一定比例数量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其他性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项目进行平行试验检测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展开分析比对,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虚假、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出现,同时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并帮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更有效地对中介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开展行政监管。
3.4检测数据信息化监控管理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利用监管系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可掌握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和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机构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在部分省市已建立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中涵盖了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如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情况),检测行为质量的投诉情况,主管部门、权威机构组织的对检测机构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情况纳入对检测机构资质的动态管理,也可进一步促进检测行业的诚信化体系建设。云南省目前对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已基本上构建完成,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掌握:①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是否发生变化;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送检样品采用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纳入监管系统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试件的信息真实、检测报告真实有效;③保证检测报告与相应工程项目的准确对应,形成工程项目完整的检测报告信息,跟踪不合格检测报告及其处理情况;④监控检测数据的采集和报告的签发,完整保留对检测数据的修改记录;⑤检测质量投诉情况,有无超资质检测、弄虚作假、出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⑥因检测质量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决结果;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组织的抽查或飞行检查情况。
4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建设工程提供检验检测数据,为工程质量判定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作为建设工程的第六方质量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完善检测机构体制建设,规范检测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才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真实、客观、完整的各种质量检验检测数据、报告,从而更有力地为建设工程服务。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总量控制、协调发展、均衡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以市场需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以市场为主导,政府科学引导的新局面。
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如见证送检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果、信息化在检测工作中得到普遍运用等,但总的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如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一部分县(市、区)无检测机构,一些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等材料跨区域送检,检验成本高,影响检测的真实性,给建设项目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建设项目进度和质量;市区检测机构数量偏多,存在恶性竞争现象等。为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统筹全局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检测机构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量控制和布局调整目标
(一)检测机构资质分布现状。目前我市共有检测机构23家,其中主城区16家,县(市、区)7家,有8个县(市、区)尚没有检测机构。具体分布如下:
(二)严格控制市主城区检测机构数量。在国家、省出台调整政策之前,市主城区原则上现有的各项检测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使用功能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不再新增,也不再新增检测项目。检测机构数量保持零增长或负增长。
(三)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可以设立一家检测机构。部分无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抓紧督促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按照资质申请条件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确保检测机构尽快成立、申报资质并在取得资质后开展业务,为所在县(市、区)建设工程提供检测服务。县(市、区)检测机构一般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有条件的可增加使用功能资质,工程量特别大的县(市、区)如、、县等还可增加主体结构检测等资质。县(市、区)的检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承揽市主城区和其他县(市、区)的检测业务。
(四)合理布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标,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引导支持检测机构合并、联合、重组,以及市内富余的检测机构迁到无检测机构的县(市、区)进行资源整合,使检测机构布局均衡合理。
三、政策和措施
(一)强化资质许可和动态管理
1、新申请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实行预审制度。对县(市、区)首次申请的检测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申请条件的核查,重点核查资质申请中的人员、设备、场地的实际情况,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县(市、区)检测机构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
2、定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要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核查,发现有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转包检测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合的检测机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能在规定期限整改到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强化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管理
1、建立工作质量检查制度。将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纳入年度工程质量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每年有计划按比例分专业进行集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质标准条件、工作质量以及现场监督下的对比试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定可量化考核的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结合监督检查、质量巡查,每年对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工作质量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质复核。
2、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现有的信息化基础上,逐步将检测委托、检测数据采集录入、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工作全过程纳入全省统一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实时监控系统。检测机构按照要求配备的相应信息化和远程监控设备及其运转和使用情况将作为资质许可设备条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3、高度重视查处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的不合格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未按要求上报的将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通过检查检测样品、留存样品及原始记录的逻辑性、完整性对虚假检测报告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强市场行为监管
1、加强检测合同管理。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检测费用。检测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担检测业务及检测合同费基本情况,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检测合同执行情况、检测费收取情况,将作为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巡查和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2、抑制恶性竞争控制检测费用在正常水平。严肃查处压低检测费用降低检测质量行为,对压低检测费用扰乱检测市场的各种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将其清出检测市场。
四、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提升目标
1、支持一批检测机构做大做强。检测机构应重视自身发展,在服务建设工程检测方面要具有前瞻性,高度重视国家及省市建设发展的政策方向,关注新的检测标准、规范和新材料的发展动向,能不断提升技术能力,逐步向工程检测、工程技术研究、工程技术服务的综合方向发展。
【关键词】一体化 问题 方案 应用
1 现状分析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1.1 珠海市发展现状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肩负着我市建设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测的管理工作,目前已经建成的电脑系统有:
1.1.1 建筑材料检测系统
主要用于建筑材料和现场构建的检测管理。
1.1.2 工程质量监督系统
主要用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
1.1.3 OA办公系统
主要用于公文处理、人员、设备、标准资料的管理。
以上系统都是独立运行,不能信息共享。而且珠海目前社会要求检测市场放开的呼声越来越大,检测机构推向市场是新的趋势,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1.2 解决的主要问题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1)缺少基础信息数据库,工程信息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下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不互通。
(2)现有的监督系统是监督单位事后登记录入备查,问题整改处理反馈不及时,不能与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互动,不能实时反映当前建设工程的实际状况,各单位软件开发存在重复建设的问题,具体情况有:
(1)检测报告无法第一时间通知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真伪无法快速识别,对比。
(2)无法确保现场取样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以及检测数据的有效性。
(3)解决混凝土现场回弹检测结果的完整性及数据录入工作效率问题。
(4)目前已有的信息系统每个模块都是独立的,未能形成完善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度不高。
(5)现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是由市站统一管理,随着检测市场的放开,需要建立一套检测机构监管系统对全市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设备、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进行监管。
2 建设内容及实施方案
2.1 软件设计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主线,从建筑施工管理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系统中读取相关建设工程的数据,进入一体化监管平台进行管理,该平台系统主要包括:材料检测应用、商混检测应用、视频监控应用、质量监督应用、其他应用基础平台、关系数据库管理后台和公共数据接换平台组成,该平台功能架构图如图1。
2.2 应用部分
2.2.1 材料检测应用
在材料检测系统中,将建筑原材料入场检测和工程构件现场检测从委托检测、检测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报告审核、批准、报告发印、统计查询等进行电脑网络化管理;材料检测系统中的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的数据和检测报告自动上传到检测机构检测监管系统进行监管。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在材料检测系统中进行委托检测登记,使用现场数据回弹仪系统在工地现场进行检测,然后与材料检测系统对接将检测数据导入该系统,进行数据处理、报告审核、批准、报告发印、统计查询等,其中第一时间将原始数据和批准后的检测报告上传到检测机构监管系统供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2.2.2 商混检测应用
混凝土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的信息化监管。与材料检测系统关联,将商混合同备案审核、商混生产配比数据、商混用于那个工程某个部位、试件抗压强度等信息 上传到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中。使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测数据都处于受控状态。
2.2.3 视频监控应用
融入信息一体化平台系统内部进行了无缝连接。使检测机构、商混企业、工地、在平台中统一管理,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权威性和惩处的震慑力,及时有效地掌握企业运营动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信息化。
2.2.4 质量监督应用
质量监督系统主要是监督站的工程监督员以及行业部门通过电脑或移动端,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日常监督、不合格项的处理、工程整改意见反馈等,与材料检测系统、商混检测系统、视屏监控系统关联及时查询、查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极大的提高监督站的监督效率。如材料检测系统不合格的报告第一时间通过电脑系统及手机客户端通知监督人员、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将处理结果上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检查完成后将最终处理结果上报监督人员。
2.2.5 其它应用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一体化平台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工程库、企业库、人员库,相互之前互联互通。保证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动态性。
2.3 制度建设
一个好的系统建立和运行,必须要一套完整的信息管理制度作为保障,要建立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管理制度、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对单位资质、人员、设备、办公场所、检测实施、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3 总结
运用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围绕工程施工和质量建立的珠海市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一体化平台,可以实现如下目的:
(1)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的行业监管,强化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全要素动态监管,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2)为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商混企业、监督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端口,数据共享,减少各部门各企业软件重复开发,节约费用。
(3)加强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制度的建设,严格按照规定和系统流程进行业务处理,防止腐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工程质量检测;发展;行业;检测机构
1.近年天津市检测行业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经过资质评审、监督检查、能力验证和行业培训等活动的开展,特别是通过近年来的行业科学治理整顿,天津市基本上建立起了机构多样、制度基本完善以及基本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质量检测体系。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显著增强,用于质量检测的装备、环境条件和管理水平、综合检测能力和检测工作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检测队伍发展较快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后,检测机构成为工程参建一方责任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天津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天津市检测行业规模发展较快。笔者于六年前即2006年对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有状况进行了一次比较详尽的统计,当时的检测机构仅有四十余家。经过6年的发展,特别是建设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颁布以来,天津市新增了30余家检测机构(原有部分检测机构由于体制、市场竞争、检测能力等问题退出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目前,检测项目由当初的单一的材料检测,发展成为材料、主体结构质量检测、钢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多项目的检测。全市检测机构从业人员2 000余人;检测设备、仪器比较齐全,办公基本实现了自动化。目前,全市已初步形成检测项目较全、技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创新发展能力的检测队伍。
1.2 规章制度和标准日趋健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章制度是做好检测工作的基础。检测监管部门也积极完善地方性管理规章和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考核机制、制约机制,使检测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1.3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才队伍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和手段,地位重要,责任重大,要履行好检测职责,检测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要有非常高的业务技术能力。近年来,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检测人才队伍的建设,注重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标准、新技术、新工艺、质量管理等业务学习活动,加强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了广大检测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处理检测质量问题的技术水平。
1.4 强化了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管
加强监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检测工作也不例外。近年来天津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了天津市检测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了专项检查制度,开展了对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予以暂停其检测活动或撤回资质处理。
2 当前天津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1)部分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流动且有能力的配置偏少,对新的规范、标准理解上存在误区,虽经培训但仍存在问题,只重于生产不重学习,使得检测人员不理解规范、标准的具体使用方法;
(2)部分检测机构虽经添置仪器设备,但老化问题严重,其量程精度不满足检测标准的要求;
(3)部分检测机构涉及结构检测专业的检测人员能力较差,对结构质量检测的现场操作方法、原始记录和相关信息及检测抽样、计算整理和数据处理不能准确把握和运用。特别是,检测人员相关基础知识差和受外界干扰,在抽样方法理解存在较大误区,所抽取的部位、分项和测区,不能真实代表所抽取检测批构件和结构、使用功能的特性,大大增加了错判的风险;
(4)部分检测机构的检测环境和“三废’’不达标。
(5)部分检测机构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检测的不合格数据,使我们的监管部门不能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6)收费标准不统一,无序竞争比较突出。当前检测行业委托方多为施工企业,检测费又是协议价,施工单位为降低成本先行压价,有的检测机构为了得到工程,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担检测业务。这样恶性循环,既扰乱了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信誉产生较为负面效应,长远下去,对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3 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几大方面
3.1 提高检测工作管理水平措施
一是要根据检测资源情况,合理布局各类检测机构。对新申请检测业务资质或扩项检测的机构,要结合检测资源容量,避免机构过多扰乱检测市场秩序,要支持有条件的检测机构做大做强。二是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三是,加强对人员的资格管理,申请进入检测机构人员必须满足相关专业技术条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上岗。检测机构人员间的流动必须进行备案。严格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报告编写人的行为,对于出具不规范报告者记入不良行为,有累计不良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者要收回其资格证,并不得再次申请。
3.2 加强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强化检测人员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教育培训,尤其是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个人诚信档案。要加强检测机构建设,有条件的检测机构,要加大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投入,不断拓宽检测领域,向大规模、综合性、外向型检测机构发展。
3.3 进一步促进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法从事检测经营活动;遵守行业规则,不恶意压价或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揽业务;检测人员要按照执业资格证的从业范围依法执业,并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出虚假报告,诚实守信,规范服务。
3.4 加强检测信息化建设
管理部门要实现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上岗管理、业务培训等信息化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检测业务数据库,提高整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3.5 进一步规范检测收费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供给,决定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虽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不大,但却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目前工程检测收费基本上由施工单位承担,天津市对于检测收费除了室内环境检测,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恶性竞争有一些过低的收费,检测机构就保证不了检测的质量,检测报告的深度和内容往往达不到要求。天津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出台行业性的检测项目收费指导价,规范检测收费,为开展好检测工作打好基础。
3.6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行业协会是政府的一个重要帮手,是检测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要充分发挥在检测机构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检测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单位诚信守则,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反对恶意竞争、压价等不良行为。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
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1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1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4种。对后3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筒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项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1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2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2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3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2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1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1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5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
5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关键词:消防监督 维保监督系统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7(a)-0024-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物联网技术的信息化建设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消防安全形势越发严峻,目前消防监督管理日趋繁重的工作任务,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良莠不齐的服务质量之间的矛盾越发凸显。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就物联网技术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以山东省消防维保监督系统为例,对改进消防监督工作所面临的困难进行了探究。
1 当前消防监督面临的问题与矛盾
1.1 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压力越来越大
一是警力不足与当前任务不断增长的矛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与之相应的监督人员并没有明显增加,工作中难免有失控或漏管的地方;随着部队人员服役年限调整,有经验、懂业务的干部面临着转业退伍,消防监督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没有足够的警力去完成消防监督工作。二是消防监督管理手段效率低下。在互联网普及、信息化全面发展的时代,消防监督部门对社会单位的监管信息化的建设水平不高。三是不能有效监督维保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1.2 各维保检测机构管理不规范、不统一
一是部分维保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混乱、质量控制不严、只收钱不服务、走过场瞎糊弄、放弃社会责任、逃避消防监管等突出问题,恶意竞争导致消防维保质量下降。二是维保企业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手写维保报告漏洞多,维保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企业执业行为不规范,自身管理不严,维保企业管理者对完成的消防维保任务不放心,又没有监督、约束自身企业员工的有效方式。
1.3 社会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出现盲区
一是单位值班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会日常检查、不敢操作设备,认为出问题就是维保单位的事。二是过度信任维保企业,对自有的消防设施实时运转情况无法了解。三是信息沟通慢,消防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反馈给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出现故障不能及时维修,放松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2 启用“山东省消防维保监督系统”,构建新型智能化火灾防控
为加强信息监管,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山东消防总队会同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依托“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规范开发建设了山东省消防维保监督系统,实现社会单位、维保企业和消防部门信息互联、资源共享,构建了新型智能化火灾防控体系。该维保监督系统平台强化系统与设备接口的兼容性、实用性,主要开发针对电脑端浏览器和针对手机端APP的两种应用模式,共分三大管理模块。
一是创新开发了维保任务管理模块。按照维保规程要求的范围、频次、抽检比例,实现全年全覆盖,每月自动生成维保任务书,现场人员登陆手机APP进入任务书,如执行末端试水联动测试任务时:打开末端试水,水流指示器动作,压力开关动作,联动喷淋泵启动,测试状态和时间实时反馈到电脑端及手机APP端,检查测试结果自动研判,维保报告书在线打印,解决了维保机构对现场人员执行维保任务的管理难题。
二是重点开发了实时监控和异常部件查询功能。可提供实时的控制器报警、故障等信息,统计维保区间内火警、故障、动作等状态的发生次数及发生时间。便于及时发现火情、误报、故障等,并进行分析处理。可自动发送报警短信到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手机上,同时能根据故障预测结果,通过系统自动通知相关负责人及消防监督员,对有关火灾信息及时处理,提高现场值班人员的火警反应速度,针对检查出的不合格项制定整改方案,确定责任人,限期整改,解决了防火单位对本企业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了解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
三是重点开发了图表中心和地图应用模块。对维保任务的完成率、消防设施的完好率、不合格项的整改率以图表的形式展现,方便消防监督机构对维保机构和防火单位的在线管理,对管理水平差的单位限期整改,直接督办。针对总队、支队、大队的垂直监督管理,采用红、黄、绿3色管理,对亮红色的单位直接查处督办,对亮黄色的单位限期整改,解决了消防监督机构没有足够警力去完成消防监督工作的难题。
为推动系统的使用安装,利用信息化的手段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执业行为,山东省公安厅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统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评判标准;并将使用系统执业列入《规程》的强制要求,强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依托山东省消防维保监督系统,采集、录入消防设施检查、测试、维修、保养信息,审核、监督维护保养服务流程。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月维护保养任务书,由维护保养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具体实施,维保结果自动生成维护保养报告书,并上传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通过系统对维保检测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使用系统执业,每月任务未按要求完成将无法生成维保报告书,出现检测不合格项无法生成合格的报告书,有效扼制了维保检测机构不服务、不作为的行为。
3 加强服务结果运用,实现维保服务与消防监管的良好衔接
山东消防维保监督系统有效解决了防火单位对自身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不了解、维保机构对企业员工维保任务缺监督、消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警力不足等难题,改变了传统的工作模式,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使维保工作更加规范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检查结果真实,更具说服力,更有利于各维保公司开拓市场,节省了人力物力,有效降低了成本。其价值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3.1 实现了主管部门对消防过程的全控制
该系统是在消防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综合利用了物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发而来,所有数据都采自各种传感器及在管理控制过程中自动生成,人为干扰因素极小,数据可靠性很高,这样就保证了各种分析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避免了造假作弊,有利于消防部门全面掌控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真实情况。
3.2 提高了政府消防安全科学管理水平
该系统基于共同的数据前端,同时为“防火、维保、消防”三方服务,有效将三方整合到一个工作平台,打破了原来“背靠背”的工作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对防火和维保单位的动态监督;同时,通过对一个企业、一个地区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维保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精确评估一个单位整体消防管理水平。今后的政府决策将不再是凭经验和问题倒逼,而是基于大量数据分析后得出科学的结论,从而增强主动防范能力,提高消防的科学化管理水平。
3.3 增强了消防业务的精细化导引
系统提供了大量图表分析、数据统计和数据查询功能,有力地辅助了各级决策。如:系统能实时提供某个防火单位当前设备故障情况,这就为维保单位科学安排适当的工人师傅并携带必要的机具和配件上门服务提供了依据;再如:火灾警情与基础档案的关联,可以方便救火指挥员快速判定失火部位、火灾类型及规模等情况,为快速安排合适的救援力量、车辆路线、灭火剂和机具等提供了依据,极大地提高了施救效率。
3.4 降低了消防工作运行成本
该系统的应用,可以合理地配置企业人力资源、设备机具和原材料供给等生产要素,根除了工人出工不出力、配件消耗不透明、维修时间长、费用高等弊病,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另外,它不仅为企业节省成本,而且还可以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譬如,消防设施验收、检查对于消防监管部门来说是个风险活、苦力活,使用该系统后,消防验收主要就是看各项基础资料填报是否准确、各类前端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可以设想,今后消防工程的验收及日常巡检工作主要是在网上开展,直奔问题所在,既杜绝了工作的盲目性,又有效缓解了人力、物力、警力不足的矛盾。
3.5 提高了各方面满意工作的水平
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由于防火单位的领导能够及时了解消防设施的故障情况以及维保企业的服务情况,这样就增加了彼此的信任感,进一步融洽了合作关系,增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样,消防监管机构也在这个平台上工作,消防监管指导会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工作更易于被广大受监督方理解和支持,对于密切警民关系大有好处。
从系统总体功能看,山东维保监督系统按照《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的要求进行流程设计,实现了维保任务自动生成、操作数据实时上传、检查结果自动研判、维保报告在线打印等功能,达到了系统设计目标。从社会应用单位和维保企业使用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对系统的推广应用是欢迎和支持的,认为确实满足了当前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系统功能设计合理、费用低廉,操作界面友好,维保人员也较容易掌握。从系统实际运行效果看,系统能较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前消防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了消防维保工作中的监管漏洞和管理缺失,做到了公开、透明、真实、规范,不仅提升了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也促进了维保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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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种子检验机构;质量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 S339.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0-0059-02
种子检验机构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涉及到检验机构活动的各个方面。在种子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做好质量控制是重中之重。2012―2015年,全省17家检验机构累计进行了64家(次)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为A的30家(次);结果为B的6家(次);结果为C的22家(次),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只占56.3%。由此表明,地市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因起步迟、人员少、任务重、体系文件宣传贯彻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质量管理活动控制不严的现状。
1 种子样品控制
种子样品是检验的工作对象,应对样品的扦取、接收、试样分取、标识、流转、贮存、处置实施有效控制,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原始性、可溯源性和安全性。
1.1 扦样或收样
扦样人员首先应熟悉种子存放场所环境,了解种子批来源和划分情况、种子批数量情况等,抽取的样品要尽快、安全送达检验室,检验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接收样品,根据扦样单记录进行核实、登记和接收。委托检验的样品,也是由样品接收人负责样品接收登记,并对送样包装完整性、标签、数量及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填写“委托种子检验登记单”,一式2份,双方签字,检验站盖章,不论是扦样单还是委托单均是检验工作的原始凭证之一,也是检验结果溯源的依据[1]。
1.2 样品编号和制备
在样品确认无误后,同资料一起传递到样品室,样品管理人员按要求负责种子样品的分样和编制唯一性标识[2-4]。为了保证可追溯性和证据保全,样品在检验流程中加设状态标识。
1.3 检验任务通知
办公室向检验室送达检测任务通知书,说明样品种类、编号、应检参数、执行标准、完成时间、其他应通知事项。
1.4 样品检测
由检验室主任领取样品,样品状态由待检转为在检,并确定检测人员,在完成原始记录填写、校核、审核后,向办公室报送检验结果记录并标识和妥善保存已检剩余样品。
2 仪器设备和环境控制
2.1 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
对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于每年年初制订详细的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检查和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执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供货方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并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对不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检测用仪器设备,应采取仪器比对或检验室间的仪器比对试验等方法进行校准,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溯源性。
2.2 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
应对使用频率高仪器设备进行期间核查,核查后,对核查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一旦发现核查结果有较大偏差,立即贴停用标识,联系专业工程师维修,修复后的设备使用前需经再次核查。
2.3 发芽器具和用水
发芽器具和发芽用水是检测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材料与器具,选用的是否适当和洁净程度直接影响到检验结果的准确性[6]。因此,在检测活动中,一是要按照《检验规程》规定的方法和要求选用;二是发芽盒等器具要始终保持洁净,并定期检查是否破损或盒体盒盖是否吻合;三是发芽用纸应选用正规产品,发芽用砂要消毒彻底。
2.4 环境条件和设施
实验室内温湿度、噪声振动、电磁场等外界环境会影响到某些仪器设备的测量精度,引起测量误差[7]。通常环境的湿度是影响测量精度最主要的外界因素,因此必须按相关要求配备相应的环境条件和设施,并对环境条件实施有效监控和记录。
3 人员素质和标准控制
3.1 检测人员要求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规定:检验机构应配备与其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2 人员培训
检测机构管理层应根据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定人员需求技能目标,有针对性地制定人员培训计划[8]。采取多种形式对人员进行培训。对新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质量监督员对新上岗的人员还应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其素质不断提高。
3.3 标准查新
检验机构要定期进行标准查新,避免使用作废的标准。对于无效或作废的标准要加盖状态标识。
4 结果质量控制
4.1 结果质量控制
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各项质量活动进行控制,以确认检验站有持续满足质量目标的能力,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9]。可见,结果质量的控制是综合验证和检查检验站质量体系运转是否正常、有关质量活动是否受控等的重要措施。
4.2 结果质量控制方法
4.2.1 人员比对。在相同条件下检验室同岗位不同检验人员对同一样品的同一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的一致性比较。参加比κ匝槿嗽倍允匝榻峁进行详细记录,个人在完成试验后,由质量负责人按GB/T 3543.1―1995中相关的允许误差,比较人员比对试验结果间差异是否超出规定的允许差距,并作出评价意见和结论。针对人员比对试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和整改计划。
4.2.2 仪器比对。对通过检定/校准的主要在用仪器设备在相同条件下进行2个同源的次级样品比对试验,评价其性能和稳定性是否满足检验要求。参加比对试验人员对试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由质量负责人按GB/T 3543.1―1995中相关的允许误差,比较仪器比对试验结果间差异是否超出规定的允许差距,对结果超出允许差距、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和调试或联系专业机构维修,并经检定/校准/检查,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
4.2.3 不同检验方法的比对。具有2种以上检验方法的检验项目(特别是客户要求采用非标准方法的),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检验的结果一致性或相关性、可靠性评价。在确定方法比对试验时,应采用标准方法作对照,管理层应组织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根据2种检验方法结果的相关性或一致性的显著程度,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作出评价意见和结论。如非标准检验方法与标准检验法的检验结果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应当对非标准方法进行修订,并重新比对直至相符。否则,该非标准检验方法不得使用。
4.2.4 对保留或备份样品进行再检验。对样品的已检项目进行再次检验,比较在相同条件下再次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的一致性。针对常规性检验机构,这类比对试验在样品存放一定的时间后,往往只进行种子净度项目再现性比对。再检验比对的样品、仪器设备、人员组成、比对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应与原样品的检验条件相同,试验过程中,管理佑ψ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参加比对试验人员,对试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完成试验后,由质量负责人按GB/T 3543.1―1995中相关的容许误差,比较再检验比对试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的一致性,并作出评价意见和结论。
4.2.5 检验站间比对。检验站间比对是对不同检测机构及其分析人员检测质量进行考察的活动,通常由发起检验站制定作业指导书、制备样品等对检验机构间质量进行评价。目前,由于安徽省、市、县级检验机构的仪器配备有部分是单一的,更应开展不同项目的站间比对。参加比对试验人员对试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完成试验后,由质量负责人按GB/T 3543.1―1995中相关的容许误差,比较检验站间比对结果的一致性,并作出评价意见和结论。若检验站间比对结果差异超出容许差距,应再联系1~2家检验站进行比对。
4.2.6 能力验证。检验站按规定参加国家种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或省级组织的全省检验站间比对试验是结果质量控制的重要活动,也称外部控制。检验站收到国家中心或省站下达能力验证任务单和分发的验证样品后,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样品接收人员对分发的验证样品进行状态检查,对包装损坏或样品数量不足的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申请更换,对符合要求验证样品填写样品确认单。质量负责人根据国家中心或省检验站的要求,组织检验室安排人员,做好能力验证活动。检验人员按照能力验证检验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质量负责人报送结果。能力验证结果由下达任务的机构评价,检验室应针对能力验证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纠正措施。质量负责人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直至确认合格。
5 结语
质量控制的目的是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确保检验结果可靠,种子检验机构在开展种子的各类检验工作中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活动,控制检验过程,排除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中所有导致不合格的因素,实现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完善和运行。
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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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检测;检测机构;管理工作;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TB553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5-(页码)-页数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向社会出具检测建筑工程质量数据和结论的专业检测机构,是以先进、可靠的检测手段向社会提供科学的、准确的、公正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强化建筑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不仅是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也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检测机构作为一个管理系统,在系统中有许多重要的环节,它们相互影响,互为依存,其中质量管理是一项基础工作,因此,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质量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推动检测机构向良性方向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1.建筑检测管理工作现状
检测工作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做好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建筑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是评价建筑主体、材料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近几年来,通过加强对建筑检测机构的管理,使用于本县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基本处于受控状态,从而保障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1.1发挥检测技术监督作用
对无证建材产品送检、禁用建材产品送检、委托送检建材详情不清等情况基本实现不接受委托检测,并对不合格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检测信息实行24小时速报,为广大使用单位发出警示慎用的信号,最大限度防止了不合格建材流入工地,最高限度防止了不合格建材用于结构工程。
1.2实施检测机构评审认可
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按时组织开展检测单位能力和行为评审,并在评审认可工作中引入专家评判机制。由专家评审,并由专家认可,对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数据跟踪,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1.3积极参与检测行业诚信管理
按省、市建筑检测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的诚信档案,参与检测机构诚信评比,推进质量诚信管理。通过诚信档案的建立和诚信评比的实施,倡导诚信管理,提高检测行业的可信度。
2.检测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2.1检测机构工作性质的特殊性
检测机构工作性质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的中介机构,由于检测对象质量的离散性、样品抽取的随机性、部分样品因检测而破坏使得检测数据不具有复现性等,使得检测工作中即使出现检测结果与客观实际不吻合的情况也较难分清责任。少数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就是利用这一特殊性,随意修改数据甚至弄虚作假。
2.2检测机构日常自我监督、管理不够
检测报告的合格与否,对于建材供应商和施工单位来说是很重要的,直接影响他们的经济利益。有的人私下里搞权钱交易,为小团体或一已之私利而徇私枉法,严重地影响了检测结果真实性、可靠性。现有的检测机构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起的监督制度也往往只搞一些形式,平常很少进行突击巡查和具体细查;对检测人员要求不严,内部监督乏力,发现问题也不深究;基本放弃了对具体工作过程的监督。
2.3工程现场质量与检测责任行为无法直接联系
虽然检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检测单位的检测不能“仅对来样负责”,但事实也无法把作为责任主体的检测机构和工程现场质量的责任进行有效的连接。有相当部分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者,仅把检测作为资料过关的阶段。
2.4市场的恶性竞争
由于检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达到生存的目的,部分检测机构运用超常规手段承揽业务的现象已趋于普遍:如超资质范围承接检测业务;恶性压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随意更改检测数据等等。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所建立的一整套严格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检测报告的可信度、真实性、代表性得不到有效保证,直接制约了检测机构的发展。
2.5资源配置不合理,技术含量较低
因为检测行业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之下,检测市场化程度较差。目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较多是以附属部门或科室形式运作,没有形成一套独立运作发展的管理模式,特别是与国外先进的检测同行相比,在检测工作管理方面缺少科学的系统的内部管理体系和经验。无论在技术水平、资金投入还是在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等方面投入均较少,以至于长期停滞在低水平重复发展的态势,技术含量不高,技术发展速度缓慢。
3.检测管理工作改进措施
3.1 完善检测体系
在日常的检测工作中,要以贯彻实施《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为中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加大奖惩力度,不能将组织机构框图、各人的职责、权限范围、制度的保证等停留在纸上,用于应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从样品的收发到检测过程的控制、检测报告的发放、设备的管理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要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要求来完成。质量负责人每年都要组织对质量体系进行内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最高管理者组织进行管理评审,对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及时调整,只有管理规范化、系统化,检测水平、检测质量才能提高。检测行业管理机构明确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管,避免违规行为完全的发生。为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使检测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实现施工现场和检测现场互动
施工现场和检测现场原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现场,对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状况的描述和取样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检测单位的工作在检测现场完成,仅对来样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建材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应使施工现场和检测现场相互联系起来,从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信息跟踪到检测现场的检测情况,从检测现场的检测结论追溯到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状况,实现两场互动,保持施工现场和检测现场的一致性,真实反映建材产品的质量和特性。
3.3落实建材供应、使用、检测三方责任
从见证取样深化到三方确认,就是要紧紧抓住建材供应商,一旦检测结论产生,就能及时确认各方责任,顺利实现不合格产品的清场和对使用单位的警示。使用方,包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理使用和见证使用经检测合格的产品,这是保障工程质量的根本。检测方应确保检测的客观、公正,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状况。这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应充分发挥这三类对象的作用,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各方行为,才能有效遏制检测工作中的假、乱现象。
3.4 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素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同样需要合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这对检测机构保证人员素质、保证人员的连续性、岗位的合理性有重要的意义。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素质未来的工程检测机构之间的竞争其实是人才的竞争,检测人员的培养将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尽快建立检测人员内部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着力提高检测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检测骨干的检测技术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
4.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建立完善质保体系,加强有自身特色的管理模式,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迫切需要的,我们共同的目标是向社会提供公正、准确、科学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加强管理,更有效地服务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本着正确反映建筑构件真实状况的原则进行,尽量避免不合理或错误的检测方法,为业主或设计单位作出合理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张海红.加强检测机构的管理及监督检测对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J].福建建设科技,2006,(6).
关键词: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质量监督
1引言
“人”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的第一要素,人员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食品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如何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内容。人员培训、人员考核和质量监督等都是人员能力保证和提升的重要方式。质量监督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可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有利于发现检测技术人员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检测人员技术水平。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重视,对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食品检测实验室检测过程复杂,专业水平要求高,涉及食品科学、化学、生物、毒理、放射性等不同学科、专业及领域,有些检测是常量检测,有些是微量甚至痕量检测,对人员能力要求更严格,质量监督的作用更加重要。本文结合食品检测实验室实际,阐述了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活动存在的问题,对检测实验室的充分监督的实施方法进行讨论,针对实验室的充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2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都对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做了规定。由于大部分条款为总体规定与要求,没有明确的监督细则与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方式不统一,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活动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问题。2.1监督员能力不足。目前,大多数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员通常由检测技术人员兼任,因其岗位特殊性可能无暇顾及质量监督工作,无法保证有效监督。有些食品检测实验室场所较多,监督员数量不能覆盖所有场所。另外,受专业背景限制,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某些专业、领域没有合适的监督员,存在监督员在专业领域覆盖不全的问题。2.2监督对象问题。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明确了监督的对象是“人员”,日常监督中部分实验室将监督对象描述为与“人”相关的设备、设施、记录、报告等,没有将监督对象定位为“人”。对象定位错误一方面偏离了监督方向,无法发现人员技术能力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无法到位,影响了质量监督效果。2.3监督记录问题。有的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记录表仅有“日期”和“不符合事项”两项内容,监督内容描述不清楚或不全面。这样的质量监督记录表可操作性不强,对不符合项描述不清,除记录人外,无法获知清晰明确的不符合事实,也容易造成后续整改时无据可查,遗漏不符合项的整改或错误地组织开展整改活动。2.4监督频次问题。实验室认可准则及资质认定文件没有规定质量监督的频次,实验室应根据检测任务自行确定。部分食品实验室监督频次过低,有的一年一次甚至频率更低,监督频次过低不利于监督员发现实验室人员能力存在的不足,无法确保人员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2.5监督时机问题。监督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把握好监督时机可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发现问题、提升工作质量。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仅重视了日常工作的监督,没有对客户投诉、检测结果处于临界值附近、检测方法发生偏离等特殊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时机把握不准确。2.6监督的纠正落实问题。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员仅仅发现不符合事项,填写质量监督记录,按计划完成监督任务,对不符合项未进行纠正,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未对效果进行跟踪验证。特别是当涉及重大不符合事件时,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监督员未按要求提出整改建议,并进行不符合项的跟踪和验证[3]。
3食品检测实验室如何实现“充分监督”
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活动存在的监督员能力不足、监督对象不准确、监督活动记录不全面、监督频次低、监督时机把握不准、监督纠正落实效果差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活动的效果,无法确保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能力是否胜任工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存在风险。食品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做到“充分监督”。食品检测实验室应明确监督员职责、找准监督对象、把握监督时机和频次、采用合适的监督方式、全面记录监督过程、对监督活动进行有效性评价,并对监督结果进行应用,发挥质量监督活动的作用。3.1质量监督的目的。质量监督是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活动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并对其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以保证食品检测实验室具有所从事检测工作规定要求的能力,使检测活动按规定与要求进行。“规定”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客户、合同、法定管理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和实验室管理的要求等。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实施监督解决检测过程控制中的有关弊端,寻求改进机会,确保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具有从事检测工作的能力满足规定要求[4]。3.2质量监督的文件依据。实验室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等都对食品检测实验室的监督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如实验室认可准则的4.1.5g条款、4.15.1条款、5.2.1条款、5.2.3条款等对实验室监督对象、监督报告等做了总体要求[5];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5]中4.1.5g条款、5.2.3条款、5.9.1a)条款、5.9.1b)条款等对监督模式、监督方式、监督有效性评价、监督的应用等做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4.2.5、4.2.7条款等对质量监督的对象、质量监督记录做了总体规定与要求[6];《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实验室质量监督的实施做了总体规定与要求[7,8]。3.3监督员要求。首先监督员数量应足够,监督员应覆盖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所有领域、专业、地点等,一般来说,监督员数量与食品检测实验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数量的比例应为1:5~1:10。监督员的能力应符合认可准则要求,应熟悉检测方法、技术、目的、流程、结果评价方式等,通常由较高技术职务的人员监督较低技术职务的人员,至少应由同一技术等级的人员担当监督。监督员应由最高管理者任命并授权[9],应赋予其足够的监督权利: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责令被监督人员改正;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可以扣发;若出现不符合工作,对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提出整改建议等;还应保证监督员有直接与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乃至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的渠道[10]。3.4监督的对象。实验室认可准则及资质认定相关管理文件中提到了监督是对人员能力的监督,监督的对象应为人员能力。食品检测实验室应重点监督在培人员、转岗人员、离岗较长时间后的返岗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等。人员能力包括初始能力和持续能力,初始能力是指食品检测实验室新进人员在培训期间或培训后首次从事检测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能力,或是指转岗人员首次从事新岗位检测及相关工作的能力;持续能力是指当食品检测实验室测量设备发生变化时,或检测方法发生变化时,或检测样品特征、结构、原理发生变化时,或食品检测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或顾客要求、法定管理机构要求、认可/考核机构要求等与检测校准有关的资源、要求发生变化时时,实验室内长期从事该项检测、校准工作的人员适应各种变化并能做出正确判断、正确实施相关活动的能力。3.5监督的内容。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熟悉情况、合同评审能力、岗位资格及授权情况、设备管理及维护能力、标准物质及药品管理能力、样品管理能力、标准方法选择能力、环境设施管理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不确定度评定能力、出具报告的情况等。这些能力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法规熟悉情况,应监督检测人员是否熟悉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2]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食品检测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2)合同评审能力应监督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选取的标准是否正确,资源配置情况,检测时限情况,经费核算情况;(3)岗位资格及授权应监督岗位资格考核情况,是否获得了实验室的岗位授权,是否参加岗位持续能力培训;(4)设备管理能力应监督设备操作、检定校准、期间核查和维护保养情况;(5)标准物质及药品试剂管理能力应监督标准物质期间核查、配制、梯度稀释、标识、验收、安全使用等;(6)样品管理能力应监督样品制备、样品标识、样品运输、样品保存、样品处理等能力;(7)标准方法选择能力应监督根据样品选择标准的能力、方法选择是否正确,方法是否有效,方法是否涵盖样品种类,方法的检出限是否满足检测要求,是否熟悉并正确执行作业指导书;(8)环境设施管理能力应监督是否环境设施要求,是否能正确设置环境条件,是否能正确监控环境条件;(9)数据处理能力应监督数据是否正确,处理过程是否正确,计算是否正确,修约是否正确,是否进行了复核;(10)不确定度处理能力应监督是否熟悉不确定度评定过程,不确定度影响分量是否全面、是否重复,计算是否正确,修约规范情况;(11)报告出具情况应监督报告结果与原始记录相符情况,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描述是否清晰、客观、合理,意见和解释是否正确。3.6监督的方式。质量监督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可以采用固定时间,也可采用灵活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人员监督涉及监督的全过程,可采用现场观察、模拟实验、留样再测、能力验证、测量审核、外部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既可采用单一方式,也可以两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共同使用。3.7监督的时机。监督一般包括常规监督和特殊监督,常规监督指按照监督计划的监督,包括新人员、新设备使用、采用新方法等时的监督,特殊监督指检测结果处于限量值附近时的监督、客户投诉时的监督、标准方法发生偏离时的监督、首次分包时的监督、流动或现场检测监督时[13]。质量监督员应把握好监督时机,既要做好日常的常规监督,还应注意特殊监督时机,确保监督的有效性。3.8监督的实施。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并依据情况变化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监督计划应包括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结果不满意时拟采取的措施、完成情况等。监督员应对监督过程进行记录,监督记录内容包括监督时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过程描述、监督结果、发现的问题描述等。对需要采取现场纠正的,应要求被监督人员实施现场纠正,并对纠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做好记录;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必须出具不符合报告,相关部门督促相关人员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监督员应对纠正措施情况实施跟踪,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纠正措施有效,关闭不符合;纠正措施无效则重新分析原因,再采取纠正措施,直到关闭不符合。3.9监督的评价。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对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监督的策划、计划、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价时可以考虑:监督策划及计划是否全面;监督实施过程是否规范;监督记录是否描述清晰、完整;监督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纠正措施是否有效并跟踪验证;监督发现的问题下次审核或监督时是否还有类似问题;质量监督是否确保了人员能力的保证和提升,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结果、人员比对提高对等结果满意度是否比以前有所提高。3.10监督的报告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定期编写年度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概述本年度监督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包括监督时间、监督的人员数量、监督类型、监督时机等;总结监督工作成效,如人员能力的提高、食品检测实验室数据和结果质量的提高等;总结质量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措施的有效性;对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如人员培训计划的侧重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的重点对象等。质量监督报告应作为输入提交年度管理评审[14]。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