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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扶贫到户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结合我县农村产业发展现状及信贷扶贫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到户贷款是针对当前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探索由财政直接对贫困农户或向金融机构补助贴息资金的一种运行和管理机制创新的信贷扶贫新模式。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运行模式
第三条坚持“六定”原则
1.定贷款对象。扶贫到户贷款的投放对象是有致富信心、有一定致富能力、诚实、守信的贫困农户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
2.定贷款投向。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状况,扶贫到户贷款主要投向烟、糖、桑、畜牧、返季蔬菜五大农业产业和新发展的有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以及其他种养殖业;
3.定贴息方向。财政只对发展生产的贷款项目贴息,其他非生产性项目不予贴息;
4.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视实际生产周期由信用社自主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5.定贴息标准。在贷款贴息期限内,对贷款对象进行贴息,贴息标准为2.58%/年;
6.定贷款利率。到户扶贫贷款利率按信用社现行到户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享受贴息,并由信用社将贴息资金直接兑现补贴到农户,逾期归还贷款的按非贴息利率收取。
第四条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
县、乡农村信用社根据县扶贫办和乡镇扶贫工作站推荐的申请贷款项目,自主放贷、回收。对有效益的项目可持续扶持。
第五条贷款条件
1.乡镇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
2.贷款农户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能保证按期还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放贷款: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2)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
(3)原贷款没有还清的农户;
(4)鳏寡孤独的五保户及类似于五保户的无劳动能力农户。
第六条扶贫到户贷款计划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根据每年上级安排的指标,结合县委、政府农业产业发展的目标,分解下达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第七条扶贫到户贷款的放贷规模
1.到户贷款。由乡镇农村信用社根据贫困户发展项目的需要和自身的信用度决定放贷规模,原则上最高不得超出2万元。特殊情况,超出2万元的,需经县扶贫办和县信用联社审批;
2.农业产业化企业项目贷款。放贷规模由县扶贫办和县信用联社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确定。
第八条实施扶贫到户贷款,可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种表册制作、办公用品购置、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宣传和培训等。安排对象主要是实施扶贫到户贷款的乡镇人民政府(含乡工作站)、县信用联社(含乡镇信用社)、县财政局(含乡财政所)、县扶贫办,具体数额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和工作经费指标以及各乡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第九条实行考核制度
对扶贫到户贷款工作高度重视,措施有力,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的乡镇,可增加下年度放贷指标,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贷款回收率低于90%的,削减下年度放贷指标,不安排工作经费。同时,将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纳入县委“争先创优”扶贫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章扶贫到户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扶贫到户贷款项目的管理
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配合,对扶贫到户贷款项目的组织发动、操作运行、项目效益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
1.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属财政扶贫资金,严格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2.乡镇财政所、扶贫工作站、信用社要规范帐、表、册等相关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
3.扶贫到户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出现挪用、挤占、截留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直接扶贫到户贷款操作程序
1.直接扶贫到户的贷款。由贷款户自愿到乡镇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自愿提出项目贷款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报乡镇扶贫工作站,乡镇扶贫工作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乡镇信用社;
2.乡镇信用社接到乡镇扶贫工作站推荐的农户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农户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将情况告知乡镇扶贫工作站和贷款户;
3.乡镇扶贫工作站每月底将本乡镇审定推荐的项目和乡镇信用社评估、放贷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以前将上季度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与县信用联社核对后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扶贫办;
4.各乡镇信用社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以前将上季度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情况汇总报县信用联社;
5.县财政局按季度根据县扶贫办与县信用联社审核后的贷款发放情况,将贴息资金划拨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每季度初,根据乡镇信用社每个季度扶贫到户贷款应收回情况,计算出本季应付贴息资金,将贴息资金预拨到乡镇信用社,并按季度结算已还贷款贴息资金;
6.各乡镇信用社在回收贷款的同时,将贴息资金结算、兑现给贷款农户,完善相关手续并将贴息资金支付凭据(花名册)报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进行提款报帐。
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化企业项目贷款。由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县扶贫办审核后送县信用联社自主确定是否放贷。按期偿还贷款的,县财政局直接将贴息资金兑现给企业,逾期归还贷款的,不予贴息。
第四章县、乡、村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县扶贫办的职责
1.负责草拟扶贫到户贷款工作方案、编制扶贫到户贷款工作规划;
2.会同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向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提出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3.做好农业产业化企业及2万元以上贷款项目贷款申请的审查、核实、推荐工作;
4.抓好乡镇扶贫工作站业务培训,搞好协调服务;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扶贫信贷资金的检查、监督及审计工作;
6.搞好统计监测,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的职责
1.负责扶贫到户贴息资金的足额到位,按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分期拨付贴息资金;
2.会同县扶贫办、县信用联社向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提出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3.负责乡镇财政所的业务培训;
4.指导、检查和督促乡镇管好、用好扶贫到户贴息资金;
5.配合其他部门对扶贫到户贷款项目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县信用联社的职责
1.负责扶贫到户贷款本金的筹集,指导、督促乡镇信用社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2.按照上级下达我县贷款规模,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向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提出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3.负责乡镇信用社的业务培训;
4.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乡镇的资金使用情况;
5.提供所需的各类表册;
6.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统计工作;
7.配合其他部门对扶贫到户贷款项目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乡镇的职责
(一)乡镇政府的职责
1.加强对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扶贫到户贷款的政策机遇,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探索扶贫到户贷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2.组织村委会积极宣传扶贫到户贷款政策;
3.督促、指导乡镇工作站、财政所、信用社做好信贷资金发放、回收及管理工作;
4.结合我县计生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户、计生示范户在发展项目中给予倾斜。
5.对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在发展项目中给予倾斜。
(二)乡镇扶贫工作站的职责
1.编报乡镇到户贷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根据各村委会初审的项目贷款申请书,对各贷款项目申请认真做好申贷户贷前调查,并分类登记、审定、推荐;
3.协助信用社做好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管理;
4.检查扶贫到户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5.编报各种报表,收集、汇总、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三)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1.负责本乡镇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
2.按时、准确计算应付贴息金额,及时拨付给乡镇信用社;
3.规范和完善扶贫到户贴息资金支出凭据,按时与县财政局结算贴息资金,并进行提款报帐。
(四)乡镇信用社的职责
1.具体负责扶贫到户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2.具体负责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3.具体负责将扶贫到户贴息资金兑现给农户;
4.按时报送相关表册和统计资料。
(五)村委会职责
1.具体负责宣传扶贫到户贷款政策,组织发动本村群众参与党委政府提出的农业产业建设,组织贷款户成立产业协会,促进产业发展;
2.根据申请办理贷款证农户的收入和诚信情况对农户申请办理贷款证进行初审;
3.按照党委、政府发展农业产业的思路,对使用扶贫到户贷款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
4.督促、指导项目农户实施好项目,及时向上提供和反映相关信息;
5.协助信用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第五章附则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扶贫服务,防范扶贫信贷风险,增强扶贫贷款资金使用绩效,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管理办法和金融支持农业新型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季度贴息审查办法的通知》(镇政〔2016〕83号)文件
一、贷款主体要求
(一)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2.带贫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1)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带贫效果明显、带动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企业。
(2)有切实可行的带贫方案,能充分利用我县资源,贷款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在工商注册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2年以上,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4)有基本的会计核算,能提供较为清晰、可识别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相关财务资料。
(5)从事种养业的主体借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购买农业保险(无对应保险产品的除外)。
(6)拥有“三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优先准入。
(7)符合合作银行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3.经营项目要求
(1)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全县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
(3)贫困户贷款主要用于培育发展特色农业、家庭简单加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等符合产业导向、绿色高效的创收项目。
(二)贷前审查
1.贫困户贷款。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对贫困户的信用评级、贷款用途等申贷信息逐级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并对申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申报(包括同一贫困户不得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复申报、贫困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2.带贫企业贷款。乡镇金融服务站对带贫企业的申贷资料进行审核、推荐、公示;县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带贫企业标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贷前审查,重点审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控制等,加大对跨行业、混业经营带贫企业的风险识别力度,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带贫企业不得将已直接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作为带贫指标申请贷款。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
1.为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
2.参与脱贫攻坚的农业新型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必须保证贫困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额度单户掌握在3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农业企业(含龙头企业)的借款额度单户掌握在5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示范带贫作用突出的龙头骨干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利率及贴息
1.执行利率。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10%。
2.贴息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小额扶贫贷款由县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带贫经营主体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年贴息率4%给予补贴(统筹整合资金2%,县财政资金2%)。
四、贷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镇)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省农信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对推荐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经营主体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2)授信、担保审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逐笔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备案,农户小额扶贫贷款数据报扶贫办,并录入扶贫贷款数据库。
4.贷款结清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贷款到期足额清偿的借款主体向有关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五、贷后管理
成立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的扶贫信贷资金监管组。负责扶贫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负责扶贫信贷资金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贫困户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对所推荐贫困户的真实性负责;负责督促辖区内贫困户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贫困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负责对贫困户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贷后资金用途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贫困户贷款的贴息工作。贫困户贷款到期后,各乡镇要协助金融机构督促贫困户做好还款工作。
乡镇金融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对贫困户贷款进行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50%(最低5户);县金融服务中心每三个月按比例进行一次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30%(最低5户)。
(二)带贫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经营效益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实施主体,对所推荐的实施主体经营情况、带动贫困户情况负责;负责对贫困户参与实施主体产业发展和企业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辖区内实施主体将扶贫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对实施主体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实施主体的经营效益、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负责对带贫企业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实施主体使用资金情况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企业落实贫困户分红受益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实施主体的贴息工作。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主办银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对带贫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查看情况形成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县政府。
六、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
(二)建立贷款熔断机制
对乡(镇)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扶贫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扶贫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扶贫贷款发放。
(三)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
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银行统一负责追偿,带贫经营主体由各方委托相关担保机构统一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及金融机构。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及时研究金融扶贫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重要政策,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关键词]小额信贷 绩效 创新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简称“三州”,下同)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是典型的人口密度低、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老少边穷落后地区。经过几十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成为服务“三州”“三农”的主力军,但依然存在“分布广、规模小、风险大、效益差、撤不掉、养不活”的缺点,难以满足服务“三农”的需要。为了改变这一现状,2007年1月起,四川省信用联社选择了甘孜州的炉霍县,阿坝州的若尔盖县、茂县、红原县,凉山州的会理县等五个县级联社进行小额信贷模式试点,笔者对试点情况进行了调查。
“三州”农信社小额信贷模式改革内容
此次改革主要立足于现有的人员和机构,在经营理念、机构设置、考核管理办法、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造。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重新设定经营目标。改革后的小额信贷模式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重塑组织架构。参与改革的五个县的信用社进行了组织架构重组。县级联社设立小额信贷服务中心或小额信贷营销管理部,专门负责辖内小额信贷的营销、管理与服务工作。县级以下的所有网点全部整合为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营业机构,同时对经营业绩较差的信用社进行撤并和重组。
规范业务范围。改革前,信用社的分支机构经营所有的业务。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除了县联社营业部经营公司业务以外,所有的机构网点全部只经营小额信贷业务(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和存款业务。
改进风险控制。改革前,信用社风险防范主要采取内部防范,比如对专职信贷员发放的贷款实行“四包”责任制(即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实行授信限额管理、稽核审计等。对借款人的风险监控相对薄弱。改革后,信用社加强了与外部的联系,建立外部监督制度与业务委托制度。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委托村干部作为外部监督员根据各借款户的家庭条件、经济状况、信用额度提出授信建议。信贷员会同村干部对各借款户进行审核,核定贷款额度。同意贷款后,由信贷员和村干部共同在每户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
改进考核方式。改革前,信用社所有员工按照职务高低确定工资标准。改革后,信贷人员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县联社领取的基本保底工资,另一部分是根据贷款发放情况、贷款收回率以及利息收入确定的绩效工资。
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对小额信贷绩效的评价实际上就是对小额信贷目标和功能实现程度的评价。考虑到“三州”特殊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因素,笔者认为,对“三州”模式的评价应将商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紧密结合,应将金融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应将业务扩张与培养当地居民的金融意识紧密结合。
普惠制金融理念的实施。世界银行扶贫咨询委员会认为,穷人无法从传统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体系获得贷款,但是穷人也应该有获取贷款的权利,这是社会公正的表现。所以,我们的评价应该把农户获得的贷款权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权考虑在内。而且,不仅要考察贷款的覆盖面和贷款额,还要考察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信贷资金的供给。小额信贷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大金融机构或者传统金融体系信贷真空的一种弥补。弥补程度的考察主要反映在信贷投入情况上,尤其是对广大贫困的农牧民的信贷投入。
信用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小额信贷对传统金融模式的突破在于能够有效地缓解在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时无法克服的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优势,以及放松信贷条件的制度安排,实现盈利的可持续性。所以,小额信贷模式的成功与否还应考察其降低交易成本和放松融资条件下的制度安排,主要反映在风险控制水平和不良资产情况两个方面。
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较为成功的国际小额信贷的经验来看,小额信贷机构自身应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稳定的信贷资金来源,包括稳定的存款来源、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拆借资金等;二是财务的可持续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质量、效率、收益率、资本充足率等。
实际运作的绩效评价
机构整合后,增加了居民享受金融服务的成本,有背于普惠制金融理念。试点五县共辖117个乡镇,改革前共有乡镇信用社100余家,分社数十个。改制后撤并乡镇信用社5个、储蓄所和分社29个。有的地区基层营业网点全部撤并,农牧民必须到县城网点来办理金融业务,而最远的乡政府所在地距县城85公里。
信贷资金供给总量有所增加,小额信贷覆盖面略有改善。从调研的五个县来看,自改革以来,除茂县以外,各县小额信贷余额均有明显增加。从农户覆盖率来看,略有改善。2008年末五个县的贷款覆盖面分别为66%、53.62%、25.46%、0.19%、47.2%,较2006年末分别提高了35.27、18.87、14.01、0.13、-26.21个百分点,其中信用贷款覆盖面较农户联保贷款覆盖面更广。
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虽然改革后的农信社建立了一系列的风险防范制度,但从执行情况来看,风险状况依然没有根本改善。2006至2008年,除了炉霍县、若尔盖县小额贷款不良率有所下降以外,其余三个县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规模小,盈利能力短期内很难改善。从2008年的盈利情况来看,五个县联社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共亏损1.2亿元。主要原因在于规模太小,利息收入难以有效弥补固定成本。以2008年末的平均贷款额度计算,五个县联社中只有会理县达到了要求,其余各县距离保本点规模还有很大的差距。
历史包袱一时难以化解。据调查,试点县联社的历史包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务包袱。截至2008年12月末,五个县联社还有历年亏损挂账14556万元,不良贷款余额27142万元,社保基金缺口414万元。二是人员包袱。截至2008年末,五个县联社的离退休职工138人,在职职工342人,平均2.5个在职职工养活一个离退休职工。这些包袱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成为严重的发展障碍。
对小额信贷运作模式的思考
小额信贷运作模式是“三州”农信社的出路之一,但改革很难一蹴而就。与过去相比,“三州”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模式优越性明显:组织架构更加合理,绩效考核更加科学,信贷管理进一步加强,运作模式也进一步符合市场化的要求,更加适合当地社会经济水平。但是由于受到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因素、历史遗留问题等制约,改革很难在短期内见效。
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创新是改革成功的基础。首先要加强对人的管理。人力资源的素质和管理质量与实现财务的可持续性紧密相关。应加强对信贷员的专业培训和操守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自身培训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外部力量诸如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教育基金会等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次是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贷款发放和回收环节的风险控制。对独自进行贷款发放的信贷员应让其尽可能提供有效的担保和抵押,提高风险可控能力;严格控制小额信贷人员的授信规模和经营区域,规范贷款利率,防止变相发放高利贷,保证服务“三农”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