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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时间:2023-01-05 17: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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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第1篇

关键词:贫困;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地区收入差异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023-01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总量迅速增加,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与这一主要发展趋势不协调的是城镇贫困群体的不断增加,城市贫困现象已经成为我国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仍存在一些弊端,我们必须尽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兼顾效率和公平,缩小地区、城乡之间的差异,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1 城市贫困居民现状及其特点

1.1 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对城镇居民采取供给制度,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虽不算太高,但较为稳定。城镇贫困人员主要是“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或扶养人),由于数量少,政府能较好地解决。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贫困人口的数量开始逐年增多,1997年达到281万人,2000年达到402万人,2003年已达到2053.6万人。近几年国家在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力度,但是效果并不显著。

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抽样调查显示,1996年全国城市贫困率为4.2%,近几年的城市贫困发生率基本为6%-8%,而2006年我国城市贫困率为5.3%。城市贫困发生率有下降趋势,但仍大大高于十年前水平。

1.2 特点

分析2006年几个省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状况的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其以下特点:

1.不同类型区域与城市的贫困程度差异较大

2006年东南沿海地区的低保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平均为4.75%,低保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平均为4.18%,而东北地区低保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平均为10.5%,低保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平均为9.1%。2006年的低保平均水平为203.6元,东北地区为143.1元,明显低于平均水平,而东南沿海地区为221.5,高于平均水平。显然,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贫困程度较东南沿海比较发达的地区更为严重。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与区域经济结构特征和城市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有关。

2.城镇贫困问题有适当程度的缓解

近几年的城镇贫困发生率基本在6%-8%,而2006年的这一数字下降到5.3%,贫困问题有适当程度的缓解,这得益与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计划的多年累积效应。近几年来,我国不但致力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问题,而且也更加关注城市贫困群体,相继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计划。

2 致贫原因分析

我国城市居民致贫原因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因素,即由于区域产业的结构调整与企业破产,致使职工下岗与失业,家庭实际收入减少;二是个人因素,如个人健康问题、素质问题、择业观念等原因,导致不能从事或只能从事低收入工作;三是家庭因素,如赡养系数大或其他负担过重等等。

本调查问卷设计了五个具体原因和一项其他原因。

从调查结果看,首要原因是无固定职业;其次是下岗;并列第三的是子女上学和其他;第五是意外事故;第六是天灾。

其中,无固定职业的比例最大,为40%, 所占比例将近一半。其次是下岗,所占比例为16%。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我国这些年来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分不开的。一些受旧体制束缚的行业和企业,人浮于事,冗员膨胀,工作效率低,经济效益差,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企业陷入极大的困境。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大量增加,造成其收入下降,陷入经济困难。这一宏观经济因素已经成为当前城镇致贫的主要因素,应当予以重视。

根据调查结果,子女上学已成为城市居民贫困第三大原因。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物价指数的提高,教育费用也水涨船高,在居民消费开支中,教育开支占有很大的比例, 这对本来生活上就难以维继的贫困居民来造成很大的压力,对子女教育费用的支出可能导致其更加贫困。调查结果显示,其他致贫原因主要来自贫困居民家庭因素,如子女患病、主要劳动者身体状况差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突遭变故等。

3 政策建议

对于低保户最须解决的问题,本次调查列出了六个项目,即“提高最低保障水平”、“建立医疗保险机制”、“建立助学机制”、“给介绍一份合适的工作”和“建立养老机制”。根据调查结果,列为解决的问题首位的是工作问题,其次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接下来依次是建立医疗保险机制、助学机制和建立养老机制。

我国现阶段主要通过社会救助制度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其主要是由政府牵头,通过法律保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我国针对城市贫困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市救助制度的核心,在解决当前贫困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我国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正如调查结果所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城镇居民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低保制度的优越性借以解决当前城镇贫困问题。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如:低保制度覆盖范围过窄、低保制度的管理问题、低保标准不够合理、低保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调查结果,虽然要求提高最低保障水平的人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但是有更多的人希望得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政府应该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多方面扩大就业渠道。具体建议如下:

(1)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提高贫困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为再就业提供保障。

(2)通过发展劳动力市场,积极转换就业机制,从以行政安置为主向以市场配置为主转变。

(3)鼓励各地、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增大就业安置量。组织失业职工参与以服务街道为主的便民利民活动、公益劳动、家庭手工业等进行生产自救。

第2篇

【关键词】不等概率PPS抽样,卡方检验,Logistic分析

调研背景及目的

宁波蓬勃发展的经济,尤其是旺盛的个私经济吸引了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来甬打工,创业、安家。随着大量外来人口的流入,随迁子女也急剧增加,2012年流动人口子女与当地生源比例约为1:2。甬城安置外来务工者子女成绩是斐然的,但依然掩盖不住井喷式的就读需求及相对增长缓慢的教育资源之间的巨大落差。

本次社会调查的目的是,摸底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现状,探索公立小学入学政策是否人性化,考证民工子弟小学教学质量能否满足该群体就学需求,家长选择公立或民工子弟学校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民工子弟入学后或存在的问题等,最终为在甬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创造更便利的入学流程,更优质的教育条件,为外来务工家庭在甬安心就业提供动力。

样本抽样说明

(1)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是在宁波已经居住1年以上并有适龄(小学)儿童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民工子女学校和公立小学校教师、教育领域专家学者。

(2)调查单位及覆盖区域。问卷的调查单位是调查期间有子女在甬就读的外来务工家长。范围覆盖宁波中心行政区。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流动性大,社区登记缺失度高,相当不利于抽样调研,所以本次调研主要寻找样本集中度高、方便调研的特殊场所,即各区的公立或民工子弟小学,通过在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锁定他们的家长。访问调查的调查单位是事先联系好的中小学校教师、教育领域工作者和相关专家。因被访单位的特殊性,调研员需多次出入各区小学及相关教育机构,这就要求调研组织方在调研实施前,联系宁波市教育局、当地居委会及各小学相关部门,陈述本次调研的意义,争取他们理解、配合、衔接我们的工作,为本次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3)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为主,访谈调查为辅,这里主要说明问卷调查的抽样方法。第一阶段,分别从接收外来务工子女的民工子弟学校和公立学校中,按照不等概率抽样(即按学校外来务工子女就读人数确定相应的抽样比率)各抽取4个学校;第二阶段,在抽中的8个学校中,按照外来务工子女学号名录为抽样框,采用随机数表随机抽取调查对象。

(4)样本量的确定。按简单随机抽样时,在置信度为t=95%时,绝对误差为d=5%,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回答的概率为a=90%,同时兼顾多阶段抽样的效率比随机抽样的效率低,取设计效应deff=1.25,则全市范围内应调查的样本量应为535。

(5)调研误差的控制

1、非抽样误差的控制:做到调研问题界定清晰、调研假设能充分论证、调研方法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兼顾、抽样框设计科学、问卷不存在诱导性错误等;其次,加强访问员的培训,加大调研过程的督导力度;调研问卷回收后,简单随机抽取10%的调研问卷进行复查。

2、抽样误差的控制:抽样误差具有不可避免性,但可以运用大数定律加以精确地计算,确定它具体的数量界限,并可通过抽样设计加以控制。

调研反馈

调查显示,现就读民工学校样本数占73.64%,就读公立学校样本数占26.36%,比例近3:1。民工子弟学校为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甬入学的主力。

入学成本为外来务工家庭择校的首要因素。以宁波市为例,外来务工子女就读公立小学享受本地生源待遇,根据不同学年仅缴纳130—250元(含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即可,大大减轻了其家庭负担。其次,外来务工家庭渴望融入当地社会,成为新宁波人的意向非常强烈,近1/5的外来务工家庭倾向就读当地学生多的公办小学;公办小学有限的入读名额使民工家长感到希望渺茫。其次,入学手续便捷也是他们弃公立选民工子弟小学的重要因素,上述两项合计占总数87%,且与社会相关新闻遥相呼应。此外,民工子弟小学愿意接受插班生是公办小学所不具备的优势。

调查中,大部分被访者认为提供社保证明,完税证明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很麻烦;约有一半的被访者认为提供“劳动合同”“居住证”“小孩接种证明”这三项材料较困难。

被访者指出三大老城区与鄞州区之间入学资源的不平衡性,即老城区入学名额稀缺,众人疯抢;以鄞州为代表的新城区却空置了一部分入读名额,能否请相关部门调剂这部分资源,允许学生跨区就读。

此外,卡方检验发现,考虑了分层因素影响之后,对满意度与就读不同小学的检验结果,共给出CMHx2检验与MHx2两种P值,当P0.015

民工子弟学校学生与公办小学学生对教学质量满意度的差异比 ORMH=1.610,表明去除了不同中心的混杂效果后,和民工子弟小学相比,公立小学就读学生的满意度优势比为1.610。这说明,民工子弟小学的学生对本校教育质量的评价远低于公立小学学生。

最后,Logistic分析发现,三个变量的Wals值都较大,P值都显著,线性方程:ln(p/1-p)=3.118+0.196X学校类型+0.132X性别-1.791X在甬年限,,即变量“学校类型”、“性别”对提高满意度比率有正向作用,就读公立学校的家长对教育满意度约是就读民办学校的e0.196(1.22)倍,男生的家长对教育满意度约是女生家长的e0.132(1.14)倍;变量“在甬年限”对提高满意度比率有负向作用,即在甬年限长的教育满意度比率将约是年限短的e-1.791(0.167)倍。这意味着学生的性别,学生在甬就读时限、就读学校性质都与学生教育满意度有显著关联。

第3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诉,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和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在审查起诉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成为检察院是否酌定不起诉的依据。在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等轻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采取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方法,尽快消除其危险性,使其成为正常健康的公民。

第4篇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主体;启动;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过程漫长曲折,社会调查的设立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1]人权保障运动的逐步升温,社会调查渐渐演变成了“量刑前调查报告”,关于社会调查的适用域、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也在不断细化。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炽热化,少年司法制度成为衡量国家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环,如何完善各国仍在激烈探讨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价值

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制定更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个视角,同时也为司法上更为有效率的应对犯罪提供一个思路、一个改进路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法官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据,还对后期相关机构的矫治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包含的成长、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上,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学化的参考依据;在矫治上,可以考虑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会等因素,为制定有效的矫治方案提供参考资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国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

国情的差异,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也有所不同,社会调查程序主体职权主义化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趋势。美国设有专门的观护官,他们根据职权走访涉事儿童的家庭,并将家长、邻居、老师等的观点综合起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依据实地调研的结果对承办法官们提出处置建议;日本对少年问题尤为重视,不但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还专门设有家庭裁判所对少年问题予以规制。就社会调查而言,日本专门设置有调查官,专门负责社会调查工作。[2]担任社会调查员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单一的法律知识或社会经验难以满足专业化需求。社会调查员的选用也有严格的规定:在美国,观护官需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只有通过考试方具有从业资格,然考试内容涉猎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语文、数学等基础知识,还包括相关的实务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调查官还需要了解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祉学、教育学等学科,最重要的是,在社会调查员任职后,还需要在实务部门实习锻炼两年方可担任。[3]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多设置在法院阶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议权,然调查员是主动进行调查还是被动进行存在不同。美国独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机关或社会民众对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观护官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对涉案少年进行深入的了解,开展社会调查;日本的社会调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4]对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调查和审判阶段,法官下达调查命令后,调查官才能开始进行调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响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实现。在日本,社会调查员全程参与诉讼,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由调查员在审判时宣布,并允许双方进行认证与质证;在美国,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社会调查报告不得在事实调查听证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会调查员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参与庭审,社会调查报告尽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方面

对于社会调查员,法律规定模棱两可,司法运用也各自为政,导致究竟由哪个主体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享有全面调查实施的决定权,自主决定何时、何人开展调查;有人认为,应整合资源,设立“多层次共存、专兼职结合”的社会调查主体设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护委员会为主体,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同完成;也有人认为,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这样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优势。笔者认为,矫正部门应担任社会调查主体,因为该部门处于中立地位,且组织权威、行为规范性、人员相对专业,另外,他们本身担负着少年的矫治教育工作,节约资源。

2、社会调查的启动方面

对于何时启动未成年社会调查学界观点趋于一致,即侦查阶段启动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盛长富、郝银钟认为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未保会,由未保会立即启动)。这样不仅能够起到分流案件,节约司法成本作用,还给社会调查留出充足的时间,因为社会调查事项繁多,而与其他司法程序时间比较,侦查阶段时间最充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方面

学界度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归纳观点,即证据、参考资料与双重属性三种。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为证据的“第八种”分类。[5]有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现行规定下探讨法律的精神和规定,社会调查报告虽然具有证据的相关特征,但是因不属于证据七种分类的具体某类,故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质证后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采纳。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但具有证据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类似于诊断报告、治疗方案。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无论是为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对青少年犯罪都应极为重视。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的调查,是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的极为重要一环,理应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加倍重视。

【注 释】

[1]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当代法学,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鹏.“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相关问题”研讨会综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5.

[6] 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第5篇

【关键词】品格证据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品格背景证据

一、品格证据新解

英美证据法上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某人品格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该人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与该品格有一致性,也就是说品格证据不具有相关性。但英美法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却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品格证据概念的重新界定

根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1条,品格(character)包括声誉和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为或思考的倾向。墨菲(Murphy)认为,品格指一个人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或熟悉他的人群中所享有的名声;或者指一个人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性格倾向;或者指某人生活中的具体事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和普通法都没有给品格下定义。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品格证据是关于一个人个性特征的证据,是基于名声或者意见确立的,关于一个人在社区中的道德地位的证据。麦考密克(McCormick)认为,品格是对某人性情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或者是对性情的某种一般特征如诚实、性格温和或者爱好和平等的概括性描述。

上述诠释的区别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品格的范围不一致。麦考密克和《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品格证据仅指性格特征的证据,只不过《布莱克法律词典》指明了性格特征的表现形式;英国《刑事证据法》里的品格证据指名声和倾向;墨菲的品格证据范围最广,包括名声、性格倾向和具体事件。其次是定义的方法不一样。麦考密克采用提炼品格证据实质的方式,《刑事证据法》和墨菲采用描述品格证据形式的方式,《布莱克法律词典》兼采实质和形式的方式。兼采实质和形式的方法既有助于把握品格证据的本质特征,又能够非常直观地把握品格证据的范围,有助于正确区分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

因此,本文认为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兼采实质加形式的方式比较适合。对品格证据的实质的观点比较统一,一般认为品格证据是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证据,关键是如何恰当地划定品格证据的外延。我们评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必然是通过观察其所实施的一个个具体的行为而得出的。具体事件的累积,会形成具体的证人对该人的性格特征的意见。一定范围的人,都对该人的性格特征有相同的评价或意见,就会形成关于该人的多数人评价或名声。本文之所以采用公众评价或名声的用语而不采用通常所用的社区名声,是因为社区名声这个概念固有的弊病,即社区的范围已经不再像早期那样容易确认。而多数人意见则可以采用多数人作为意见证人出庭或书写书面证言的方式方便地确认。而至于一个人依据其性格特征在特定情形下行事的倾向,只是其他人依据其品格进行的一种推论,并不属于品格本身。因此,本文认为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特定事件、单一或多数证人的意见或评价。

(二)品格证据与其他行为证据、品格背景证据

首先要区分品格证据和其他行为证据。英美证据法区分品格证据和其他行为证据,其他行为证据主要是指本案中被指控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这类证据不能用来证明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品行的一致性,但由于其行为中的一些细节部分本身就与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如在时间或情节上与被指控犯罪有紧密联系,或者与当前被指控犯罪具有惊人相似性,因此,可以用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或用来证明没有过失或不属于意外事件等。

其次应该区分品格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除了品格证据以及其他行为证据,还有很多能够证明一个人品格形成原因的证据,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现阶段的思想状态等。这类证据经常会在出示品格证据时出现,甚至以品格证据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并不属于品格证据。对这类证据,可以单独归类、命名,以方便对其进行研究运用。本文采用品格背景证据这一用语,既可以区别现有概念,也可以直观地表明这类证据的证明对象。

由于品格证据证明力较低并转移对主要问题的注意力、容易引起不公正的偏见、根据一个人的品格而不是行为来定罪被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错误等方面的原因,品格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有三项例外,一是被告人自己提出的证明自己品格特征的证据,二是控诉方提出的用于反驳被告人提出之品格证据的证据,三是在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品格之证据时,控诉方提出的用于证明被告人具有相同品格的证据。其他类似行为不能用来证明被告人在当前案件中有实施类似行为的倾向,但可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等事项。品格背景证据一般只有量刑的意义,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影响到定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之形式及梳理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品格证据这个概念,但实务部门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地运用着“品格证据”。为规范品格证据的使用,需要对各种“品格证据”进行梳理,分析其证据资格,探讨其与品格证据的关系。

一是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根据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践中,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方式之一是进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这种报告被作为品格证据在使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只有7天,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往往是通过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材料,再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试结论得出评估意见,评估具有明显的走过场嫌疑。这种走过场的评估报告完全可以由社会调查报告或心理测试结论所包含或替代。

二是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心理测试结论是由未成年人在心理测试问卷调查表上做书面问卷调查,再由特定部门分析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预测再犯可能性,为选择强制措施、决定是否提供参考,也会被作为品格证据移送法院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心理测试只是在上海市试行,还不具备代表性。而且,笔者认为,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具备证据资格。(1)缺乏客观性。未成年人心理测试采用填写问卷调查表的方式,调查表采用的是上世纪80年代设计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检查表,测试题不符合当代情况也不适合我国的被测试人,而且,测试程序也不规范。一项科学测试,必须有标准测试程序,具备可重复检验性,既保证测试的准确性,也为日后的复测提供条件,但未成年人心理测试却缺乏标准的测试方法。(2)不具备合法性。首先,进行心理测试缺乏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心理测试是依据办案单位和测试部门签订的协议来进行的,而进行心理测试有可能侵犯被测试人的意志自由和隐私权,是涉

及到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事项。依据程序法定原则,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实施。其次,心理测试的测试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心理测试结论要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以鉴定结论或者专家意见的形式出现,则测试人必须满足法律对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要求,而目前的测试人员并没有统一的资质。

三是社会调查报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检察院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据此,社会调查报告在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是否有罪、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2009年实施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样式则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情况调查报告在判决书中的表述,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71条也规定,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概况、性格特征、家庭情况、道德品行、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的建议等。

一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被法律明确认可并得到实践部门广泛认同的品格证据形式。但也有观点从社会调查报告欠缺关联性的角度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从法律意义上说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是法院在定罪之后依法量刑时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参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关联性并不是一个事物自身内在的属性,而是一个事物和其他事物之间的一种联系。确定证据是否有关联性,首先要看证据所试图证明或指向的对象是什么。只要有这个证据和没有这个证据相比,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更大或更小的,就是有关联性。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全面反映量刑事实的证据,与量刑事实的关联性是不容置疑的。更何况,社会调查报告中也不乏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如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如果是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或者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处,是否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全部退赃退赔等犯罪后的表现,是影响到罪与非罪的事实问题,而年龄和犯罪后的表现都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是与犯罪事实有关联性的。在现代刑法强调惩罚是与犯罪人相适应而不是与犯罪相适应的背景下,容许品格证据尤其具有正当性。

综上,目前呈现多样化的“品格证据”其实是一种假象。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和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都不具备证据属性,只有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非常广泛,并非全是品格证据的内容,也不限于量刑的事实,需要对其分解适用。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分解适用

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分解,首先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并不全是品格证据,要从中分离出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的内容;其次要分清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恰当进行举证和质证。

社会调查报告和品格证据既有相似性也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的适用对象具有包容关系。社会调查报告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品格证据则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第二,二者的具体内容呈现交叉关系。社会调查报告除了有品格证据的内容,还包括个人概况、家庭情况、身体特征、健康状况、兴趣爱好等其他行为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的内容。而品格证据里有关被害人、证人和成年被告人品格的内容却是社会调查报告所不能涵括的。第三,二者的适用都有保护被告人利益的意图,但品格证据被赋予了更多的诉讼价值期求。采用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利益,而排除品格证据主要是为了严格限制品格证据的可采性,防止不公正的偏见。排除品格证据在防止偏见的同时其实也就保护了被告人的利益,只是品格证据的排除还有更多的意图,如防止审判的主题发生偏离以及诉讼的拖延等。第四,在品格与被控罪行的相关性要求上,与未成年人各方面的品格有关的内容都可以包含在社会调查报告里面,但是只有与被控罪行相关的品格才可以构成品格证据的内容。如根据品格证据的构成要件,在伤害案件里不允许提出是否诚实的品格证据。

第6篇

论文摘要 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现实情况,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寻求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人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一)含义

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如健康状态、心理发育、智力程度等。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否为学生,有无辍学、流浪等情况。(2)性格及不良习性。包括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特别要考察有无小偷小摸、迷恋网络游戏、酗酒、打架、欺压他人等不良嗜好,阅读不良读物、浏览不健康网站等。(3)学校表现或工作表现。包括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得体,学校周边环境。如已参加工作,则重点考察其工作期间工作表现、同事之间人际关系、工厂附近环境秩序等。(4)家庭成员构成,父母是否健在,家庭关系和睦与否,家庭是否完整。(5)居住地社会环境及邻里关系,如邻里关系正常与否、邻里评价等。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试行多年,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摸索工作,新刑事诉讼法 中也第一次对这一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在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给予了进一步细化。但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制度制定如何,直接影响其司法实践的效果,制度的缺失之处必然影响其规范社会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探讨,明细问题所在,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单,社会调查制度并不完备,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可选择程序规定,这极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不愿花费人力物力进行社会调查,有多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进行社会调查是一大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各地进行的试点中,调查模式各不相同,调查员的选定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调查报告的质量难以实现调查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异地调查缺失

进行社会调查的试点地区,针对的对象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在户籍不在犯罪地的未成年被告人,鲜有开展相关调查。例如北京市法院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已经占到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5%左右,但对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工作除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外,基本未开展。 公平正义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可能成为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辅助资料,因而这一现状将会间接产生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在逮捕、量刑方面的不平衡。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益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异地调查制度的缺失难免引起民众对未成年司法公正的正确认识。

(三)调查员业余化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团体,调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地的社会调查试点中,各地进行试点的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不同的摸索,调查主体比较混乱,如律师、学生志愿者、教师、公益机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专职的社会调查员在各地的社会调查中都发挥着作用。除专设社会调查员外,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自身法律素养如何难以保证,调查能力也因人而异,且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无法全身心投入到社会调查中。社会调查工作内容多、条件辛苦,这要求调查员应具有较高的自身修养,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经验、掌握统计调查所需的基本能力。现阶段,我国社会调查主体还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亟需建立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实现调查主体的职业化、专业化。

三、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社会调查为必经程序

现阶段,将社会调查规定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但与顺利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相比,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能够承受这样的“额外负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启动社会调查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决定,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平等保护。而许多国家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性前置程序,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考察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帮教条件。因此,建议将社会调查制度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程序,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社会调查主体专业化

在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样规定虽有利于社会调查的开展,但是缺陷亦很明显:一方面,控辩双方基于各自诉讼职能,各自进行的调查难免有失偏颇,难以保证客观和全面;另一方面,委托其他社会团体调查,虽可避免上述立场问题,但社会团体成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职责,社会调查只能是在不影响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难以全身心投入调查工作,势必影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且调查人员的法律素养、调查能力、调查积极性都无法得到可靠保证。调查工作难以做到专业、精准,调查报告难以保证客观性。基于此,可借鉴国外社会调查员专职化的经验,在法院内部,独立于审判法官,设立专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实行和法官一样的选拨、任免制度,并且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调查员的社会调查能力。

(三)规范社会调查程序

社会调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参考,让不必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暂缓起诉。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这一功能,应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应通知法院指派调查员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和侦查同步进行,各有侧重。调查员将调查报告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以便及时准确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提请逮捕、是否起诉、是否暂缓起诉、量刑时参考等。

社会调查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如果通过实地调查难以判断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或人格特性的,可以采用心理测试、精神鉴定等方法进行测试,并结合实地调查资料,制作出严谨的社会调查报告。此外,在建立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过程中,可采用委托犯罪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异地调查工作的方式,既节约调查成本又可提高调查质量。

日本《少年法》规定,在调查、审判的全过程,法官要与调查官保持充分的联络,借此监督调查活动的不当之处,保障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 为了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节约调查力量,调查员的调查活动应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调查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或刑事处分。对调查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四)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

第7篇

关键词:近代乡村 财产继承 宗族

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并未发生重要变化[1] ,这就为研究乡村社会财产习俗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海内外学者对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作了许多区域性研究。[2] 本文试图从一个比较角度对近代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及宗族社会之间关系作一探讨,以期加深对乡村财产制度与宗族社会的理解。

一、 南北方各地乡村财产继承形式

近代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是以诸子均分为主要形式,诸子平等地继承家庭财产。绝大多数地区财产继 中并无嫡庶差别,如黑龙江的11个县家庭财产分析均无嫡庶区别,仅见湖北汉阳、麻城两县及福建连城县家庭析产中嫡庶有别,而且连城县的此种现象发生在戚族主分条件下。[3] 诸子均分还可以通过下一代或妻子来实现,所谓“子承父业”、“妇承夫财”。[4] 而各地私生子参与诸子均分则以生父认领与社会承认为条件。[5]

诸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养膳田地、长子长孙田地等习俗。父母享有养膳田地的财产权,诸子不得主张变卖或均分。[6] 长子长孙田地亦称长房田地,北方长子长孙田地继承资格仅限于长子及长子所生长子,如山西临县“长子长孙地”限为“酌分给兄之子地若干亩”,主要是因为长子长孙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如万全县“长子因祀祖先之义务,较次子有稍能多得者”[7] ,有的地方称长子长孙田地为祀田,如陕西华阴县“兄弟分产须为长房酌提田产以为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数地区,其长子长孙田地主要表现对血脉相续的重视,湖北乡村社会的初生子即承重的长子,而不论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长房田。长孙也并不限于长子所生之长子,而是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江西萍乡家庭长孙田就是“给予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而且南方大多数地区的长房田并不具有祀田名目,长子长孙并没有主持家族祭祀责任,安徽贵池的长孙田就是长孙婚娶教养等费。[8]

当然,大多数地方的长子长孙田地所占比例极小,如福建顺昌等县长房田地约占家庭财产的百分之一左右[9] , 普通农家的长子长孙田地大多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近代乡村社会的贫困化使许多地方的长子长孙继承特权趋于消亡,在河北昌黎县侯家营和山东历城县冷水沟庄的一些家庭财产分析继承中,诸子均分极为彻底,已经不再作其它财产分析安排。[10]

30年代的风俗调查显示,乡村妇女普遍未能享有财产继承权。[11] 满铁华北调查也显示,“女子除结婚费之外,原则上不参与家产分析”。[12] 在珠江三角洲乡村出现了极个别的自梳女继承家产案例,但这也是非常罕见的现象,并不能构成一种普遍的习俗制度。[13] 虽然黑龙江一些地方亲女有绝户(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大多数地方亲女并不能完全继承绝户财产,如黑龙江泰来县、甘肃东乐县、热河承德、湖北竹山等县亲女均不能继承全部绝户财产,黑龙江通北县、河北清苑县甚至拒绝亲女的绝产继承权。[14]

妇女可以终身享有奁产管理权和收益权,夫家不能占有奁产,改嫁妇女甚至可以随身带走奁田,沅陵县将奁产称之为女户田。[15] 浙江宣平县奁产为妇女死后祭产,但大多数地方奁产在妇女死后仍归娘家所有,陕西西乡县、安徽贵池县 “如女死亡,其产业仍归娘室”。妇女并没有奁产的最终处理权,也并非奁产的继承者,仅有外孙享有奁产继承权,江苏松江县、福建建阳县均有外孙享有奁产继承权习俗。[16]

无亲子的财产继承,大多数地方习俗上是在父系宗族(即宗亲)中确立昭穆相当之人为继承人,继承宗祧及财产。一些地方,可以在同姓不宗范围内确立继承人,但一些地方则禁止在同姓不同宗范围内确立继承人。[17] 在同族或同姓范围内立继,有依亲等顺序在亲支范围内决定继承人的应继与以贤以爱选择继承人的择继区别,满铁华北调查显示,亲侄有继承优势,立继多由“由家长兄弟的儿子(作为过继子)继承全部家产”。[18] 但在南方的许多地方,更强调依亲等顺序继承,湖北、湖南、江西等地习俗应继享有完全财产继承权,而择继必须分润亲支族人。[19]

一个嗣子子继承两个以上家庭宗祧的兼祧习俗在南北方均较为流行,直隶、陕西、山西等北方省份及南方湖北、湖南、江西等南方省份均有兼祧习俗,许多地方的兼祧习俗以生母推定继承宗祧财产的人,所谓“各继宗祧,各继财产”,其兼祧制度在财产继承方面类似于孙继,实际上是由兼祧子所生之子继承财产。并继、关继与并祧则是则是亲族两个以上继子共同继承绝嗣家庭宗祧和财产,此习俗在山西、河北、陕西、安徽等地方均有发现。[20]

异姓继承以赘婿与外甥继承为多。招赘婚多发生在无子有女家庭,南北方乡村均存在,但赘婿继承在北方尤为突出,如陕西就有11个县报告有赘婿继承习俗,陕西等地还盛行孀妇招赘继承,相当多的县报告有孀妇赘夫继承财产习俗。赘婿继承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赘婿并无宗祧继嗣权,但可承受全部或部分财产,由其所生之子继承宗祧,甘肃东乐县、陕西保安县、湖北通山县等地赘婿承受所有财产,但不得承嗣,生子须从女姓以承祀。此种习俗实际上是以外孙为继承主体,赘婿只是继承了财产管理权,因而赘婿不得当卖财产,如甘肃平凉县 “女家所有产业许赘婿管理,不许当卖,若有当卖情事,女族可以争阻”。第二种情况是赘婿承受部分财产,另立一嗣子与赘婿均分财产,此种赘婿未取得宗祧继嗣地位,不负责死后奉祀,仅负责妻家父母的生养死葬。第三种情况是以赘婿为继承主体,亦即以赘婿为子,赘婿为子的前提多为女家乏嗣及其同宗无应继之人,此种赘婿多须从妻家之姓、与妻家共同生活、负责妻家父母的生养死葬。此种赘婿等于异姓继子,甘肃全省、陕西南郑县、略阳县、福建政和县、江苏昆山县享有完全财产继承权的赘婿均属赘婿为嗣,兼有异姓继子身份。在一些地方,赘书实际上等同于继书,甘肃全省、江苏句容县等地招赘婿为子时“写立赘书为据,名为赘书,实与继书无异”。[21]

外甥继承是一种南北方均较为流行的外亲继承形式,陕西渭南县外甥的继承顺序甚至高于同族侄辈,甘肃天水县“可以外甥兼祧”。在南方,外甥继承也相当普遍,安徽当涂等县的外甥继承顺序仅次于同父周亲,江西“无子孙可以承继者,例得招外甥来舅家承祀宗祧,并得袭受其遗产”。 大多数南方地区仅认同外甥继承权,而妻侄姨侄等并不具有继承权。而在北方的许多地方,外甥继承与内侄等姻亲继承联系在一起,如山西临县、高平县内侄外甥均可继承,甘肃全省“得立两姨及中表之子为子”。北方的姻亲继承还有随娘子继承形式,如山西、陕西等地死带子(改姓继嗣的随娘子)即可继承继父财产。[22]

非亲属的异姓继承流行于北方,南方闽南等地亦较盛行,非亲属的异姓继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系以异姓为嗣的继承关系,异姓构成继嗣关系一般以自幼抱养的异姓子为条件,如山西山阴有“血布养子”习俗即抱养异姓他人初生之子为嗣,偏关、屯留等县的抱子为嗣也与此相似。继子关系一旦成立,其财产继承权利不可剥夺。另一种为不构成继嗣关系的异姓义子继承关系,虽然义子与养父母并不构成宗祧继承关系,但义子可以继承部分家产财产,不过其对养父母家庭财产并不具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利,而是由养父母酌给财产。[23]

可以看出,南北方乡村社会均以诸子均分及同姓同族继承为主要继承形式,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形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姻亲及异姓继承方面,北方乡村社会习俗对姻亲及异姓继承有较多的认同,虽然闽南等地对异姓继承及赘婿继承也有着较多的认同,但南方大多数地区仅仅认同外甥及外孙等外亲继承形式。不过,北方大多数地方姻亲及异姓继承的继承顺序也低于亲族继承,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或权变继承形式,如河南嵩县等地只有在同宗无应继者情况下才能招婿为子,河北清苑县、高邑县的异姓继承也是以亲族或同姓无相当继承人为条件。[24] 而且即使在北方许多地方,异姓继承大多须经亲族许可,如陕西华阴等县异姓嗣子须凭亲族才能有财产继承权。[25] 南北方乡村社会财产继承形式反映了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宗族社会财产继承制度基本特点。

二、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观念

宗祧继嗣观念对乡村财产继承行为有着巨大影响,成为影响乡村继承习俗的核心文化观念,在赣南,如果财产继承违背了宗祧继嗣观念,“不但近房必出而相争,虽无关系之族人亦皆不以为然”;在浙江丽水县,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立继普遍受到强大的宗族社会压力,“同族人等亦皆从而非议之,而无子者始虽不愿,终则因受舆论之影响,仍从公议”。[26]

陈其南十分重视宗祧继嗣观念对乡村继承习俗的影响,进而其分房理论认为汉人财产继承关系就是每个儿子独立继承父亲宗祧的继嗣观念展开。[27] 在国家政权及儒家正统文化影响下,南北方的宗祧继嗣观念及财产继承习俗固然有其一致性一面,但国家法律及儒家正统文化并没有规定一套某一简单宗祧继嗣观念展开的财产继承制度,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也不能完全与国家法律或某一简单宗祧继嗣观念保持一致,如许多地方有“禁止赘婿”并禁止赘婿继承财产的习俗,有的地方又有赘婿为嗣继承宗祧与财产习俗,而法律规定赘婿没有宗祧继承权,但允许招婿养老、并可以继承部分财产;亲女继承绝户财产也为清代法律所规定,一些地方亲女有继承部分财产的权利,而大多数地区并不认同亲女的继承主体地位。[28] 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习俗是在与社会生活需要及宗祧继嗣观念互动中形成,并且受各地社会经济与社会文化条件及宗族关系影响,其本身就具有多样性特点。

其实,乡村社会宗祧继嗣观念本身就具有民间性,其宗祧继嗣观念往往并不完全等同于儒家正统的宗祧继嗣观念。陈奕麟曾经对儒家正统的宗祧继嗣观念作过探讨,他引用(宋)陈淳《北溪字义》对族人继嗣“取其一气脉相为感通可以嗣续无间”的解释,认为宗祧继嗣的根据是气脉说。[29] 气脉说以父子及族人之间的男系联系为继嗣依据,属于正统的父系宗祧继嗣观念。但各地民间的宗祧继嗣观念往往并不完全以此为根据,许多地方的民间继嗣观念以血脉说为根据,认同外甥及外孙的宗祧继嗣权,如陕西蓝田扶风等县以甥舅有血统关系,以甥为嗣“竟视与亲生子无异,甚且有合户欢迎,酌酒相贺者”;甘肃皋兰县“有以外甥承舅而同宗之人亦不争者,盖谓姊妹之子与昆弟之子相似,其血脉同出一本,较同宗之人或尤亲也”。安徽当涂贵池等县外甥 继承顺序仅次于同父周亲,“盖以外甥为其同胞姊妹所生,血统较为亲密之故”。[30] 因而南北方各地普遍流行外甥及外孙继承。

各地的宗祧继嗣及财产继承习俗形成也受各自的历史文化及社会生活环境因素影响,民间继嗣观念存在着南北方的某些差异。北方社会表现以“宗”为其继嗣特点,“宗”的继嗣除了反映父子之间的世代连续性,还反映了兄弟分化的大宗与小宗区别。[31] 在继承中区别长子与众子是中国血缘宗法文化中的大宗小宗原则应有之义,在南北方宗祧继嗣及财产继承中均有其表现,如绝次不绝长、长子不出继等习俗,黑龙江、奉天、热河、河南、山东、山西、江西、湖南等地乡村均能发现。[32] 但是,北方社会更强调长子的“大宗”地位。在华北的良乡县吴店村、昌黎县侯家营、顺义县沙井村、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象征着宗祧继承的牌位、祖匣、家谱多归长子继承。[33] 长子继承祖屋也是北方社会长子继承特权,如陕西华阴县“原有祖房恒为长子分得,故俗有长子不离祖之说”,山西兴县“惟长子务须居其原宅,故曰长子不离旧院”,《同官县志》记载“长子不离老庄,次子不离马房”。[34] 北方社会长子继承牌位、祖匣、家谱及祖屋,被视为家族世系的“大宗”,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而南方社会则以“房”为其继嗣特点,房不仅代表了父子间的世系连续,而且反映兄弟平等分化,独立与父亲构成世系联系,强调每个儿子在继承中的平等地位。[35]

南北方继嗣观念的差异还表现在嗣子义务方面。北方强调嗣子的送死责任,摔盆执幡即是获得嗣子资格的一种凭证,可以得到财产继承权。河北清苑县、山西神池县、山西临晋县、陕西渭南县、甘肃全省等到地均有以顶盆者、摔盆者及执幡者为嗣子的习俗[36] ,在死者没有亲子或未立嗣子的情况下,丧礼中“有继承资格者往往争摔牢盆,以为取得继承之根据”。[37] 即使摔盆或持幡者未能立为嗣子,因为他们履行了送死义务,也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如山东东阿县、临朐县摔盆或顶盆者不能继承宗祧,也可继承部分财产;黑龙江各县承办丧事及顶灵驾丧者均有遗产继承权。[38] 北方各地习俗将人子送死义务与财产继承紧密相联,以致乡村丧礼多有“争继夺幡,辄致相哄”[39] ,实际上就是以此争夺财产继承权。

北方乡村社会虽然有长子以抽提祀田为名的长子田,但此种祀田常常徒具虚名,供奉血食并未成为嗣子的重要责任,在财产继承方面出现了不立嗣子而由送葬者迳行继承的情况,如华北地区,继嗣奉祀观念淡薄,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庄的农民甚至认为自己的死去亲人并不需要祭祀,家庭中无子者死后无须立嗣子解决血食供奉问题,其财产由兄弟分析继承,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和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均有不为自己兄弟立嗣而迳行分析财产的案例。[40] 南方乡村社会继嗣观念则以供奉血食为立嗣的重要原因,以奉祀宗祧为嗣子的重要责任,也是嗣子获得财产继承权的依据,强调财产继承与供奉血食的联系。南方许多地方流行死后立嗣,江苏高淳县死者无遗产,由亲族为之积资并立继供奉血食;湖北汉阳、浙江东阳、福建连城等县为未婚夭亡者立继, 继子有供奉血食责任和继承财产的权利。[41]

在乡村社会财产继承关系中,社会生活需要-宗祧继嗣观念-财产继承习俗三者处在一种互动之中,而社会生活需要往往处于关键地位。中国亲属文化本身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与扩展性[42] ,亲不仅有血亲、姻亲关系,而且可以扩展到共同生活的非血亲或非姻亲关系,社会生活需要可以使此种共同生活的非宗亲关系及非亲属关系虚拟为某种宗祧继嗣关系,从而丰富了宗祧继嗣观念与财产继承习俗的多样性。在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中,异姓为嗣多以自幼抱养为条件,也是因为自幼抱养的异姓子有长期共同生活而具有亲情纽带。如陕西汉阴县、浙江诸暨、山西偏关的异姓为嗣习俗强调“抱养异姓三岁以下之幼子者”,此种异姓子有完全财产继承权。[43] 华琛在香港新界调查发现,乏嗣族人如果不能收养自己兄弟或堂兄弟的儿子,往往就从陌生人那里买下男孩继承。华琛认为,人们这样做是因为兄弟或同堂兄弟之子与自己具有较强的亲情纽带,抱养异姓子也可以通过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亲情纽带,能够保证继子的忠诚及家庭财产的安全。[44] 斯图柯德在华南地区田野调查时发现冥婚名义上为死去的儿子立继,实际为自己立嗣孙作为继承人,人们解释立嗣孙是“害怕宗族的人欺骗并夺走自己的财产”,而嗣孙可以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建立亲情纽带。[45] 兼祧继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具有亲情纽带的嗣孙作为继承人。

一些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非亲属关系并不虚拟为宗祧继嗣关系,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可以成立。如许多地方的异姓子并没有宗祧继嗣权,但这并不妨碍长期共同生活的异姓子享有全部或部分财产继承权。对于义子所生之子(即义孙),因为生长于家庭之中,各地习俗普遍认同为“自家人”,承认其与亲孙一样的地位与继承权,河北各县“若义孙则产于己家,虽义子所出,而情均天伦,固与亲孙无殊也”。[46]

社会生活需要促使新的宗祧继嗣观念及财产继承习俗产生,如同父同祖亲关系历来是乡村社会互助的基本群体,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兼祧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同父同祖亲财产继承权而产生的继嗣及财产继承习俗,“始于乾隆年间,前代无有”。[47] 人们甚至也会因为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而不顾宗祧继承原则,如许多地方留媳招夫并继承财产,就是因为养亲无人,寡媳承担家计劳动,“实因本县农村经济使之然也”。[48] 在浙江吴兴、安徽广德等县,因为革命后“户丁稀少”,为了解决家庭劳动力和继承人,于是民间兴起“异姓承嗣办法”。在闽南,异姓继承普遍,就是因为当地房族争夺激烈,人们普遍多立异姓继子(即螟蛉子),以增强家庭及房族势力。[49] 而且螟蛉子等承担在海上贸易中冒险犯难的勾当,在以海外贸易为主要生存资源的闽南社会,螟蛉子往往掌握了家族盛衰命运。[50]

三、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财产继承习俗对家庭-宗族结构的再生与维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认为诸子均分制度下的儿子潜在财产权对于大家庭分裂有着决定性作用,“往往会使基本家庭从联合家庭中分离出来”。[51] 近代习俗调查资料表明存在着此种儿子潜在财产权,如甘肃平凉县、浙江义乌县均有未分家析产的儿子“将家中财产书立约据,出卖与人”,其父母死亡后才投税过粮管业。[52] 潜在财产权往往引起兄弟间冲突,满铁华北调查发现大家庭内兄弟之间常常会因为子女多寡、子女教育费支出、浪费金钱、懒惰等发生矛盾,“收入和支出常常敏锐地支配着他们的大脑,往往是妻子算账而丈夫发言”。[53]

妇女奁产权也对家庭分裂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妻子娘家带来的财产属于特有财产,与家产区别开来,自带财产是与家产区别的私产,所谓‘贴己’,称之为夫妇‘两人的东西’”。[54] 由于奁产的存在,大家庭内部的一对新夫妇往往“构成了共同体”,“他们被赋予某种经济独立性和追求更大的独立性”,于是“一个新家庭开始在家庭内部生长”,最终导致大家庭的分裂。[55]

诸子均分制度又造成了小农家庭之间的共业联系,或是由于财产本身存在着物理上不能分割的情况,或是为了便于生产和生活,分析后的家庭之间往往存在着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共同财产关系。在河北省宝坻县,家产分析后,井、碾磨、车、采土场、家屋宅地、进出道路等为共有公产。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兄弟分家之后共有一部水车和大车、骡等现象较为普遍。[56] 家庭之间存在着共业关系使原来的大家庭关系并没有完全断裂,而再生出新的家族关系。当然,此种共业关系会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具有暂时性特点,此种家族关系也并不是一种强大持久的宗族分支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合法依据的财产继承习俗也规定了一个父系继承的系统,宗族成员之间有着继嗣及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从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与宗族村落的成长。在促进宗族成长方面,南方养膳田作为祭产共业继承习俗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在养膳田地继承上,南北方习俗有所差别。在北方乡村社会,养膳田的继承仍然与养生送死有关,陕西蓝田县养膳地就是“父母生养死葬之业”,负责养生送死的儿子享有养膳田的继承权。陕西扶风县的养膳地是个例外,名为香火地,归主持家族祭祀的长子继承,实际上也大多用于生养死葬的开支。[57]

南方社会重视奉祀祖先,“蒸尝视为孝子仁人最要之务”[58] ,抽提祭产为一项重要社会习俗。富有家庭的父母亡故后,养膳田往往成为共同继承的祭产。虽然由于近代乡村财富向城镇的转移、乡村贫困化及新文化对祖先崇拜的冲击,养膳田抽提祭产甚少发生,但近代习俗调查资料及方志均有此习俗记载,如福建浦城“父母养膳约占诸子分产之半数,父母亡故,即以为祭产”;江西横峰县养膳田,“如父母均故,则拨作父母祀产居多”。[59] 宜北县家庭析产,“抽存一部分父母犹存作为养老田,殁后作为祭田”。[60] 与此同时,在四川等南方地区,与北方长子继承祖宅习俗不同,有“分爨时除留祖宅”作为共同财产的继承习俗。[61]

此种祭产、祖屋的继承为家族共同继承,成为宗族凝聚的物质基础,也是宗族关系成长的基点,中江县的风俗调查说: “兄弟析产分居各为一家,遗产多者则留一份为蒸尝,共占蒸尝者则分别为宗族,其无产或遗产少者则各随生活而人他适,有家制而无族制者多矣”。[62] 南方乡村土地关系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有共同继承的祖先祭产较多,“诸族各有祭田,其祖宗遗下以备祭祀者为血食”[63] ,其中许多祖先祭产就是由养膳田转化为祭产。共同继承祖先祭产的子孙 “不论族服疏远”均可参加集体祖先祭祀活动,“皆设有祭银、祭田以赡其祀”;[64] 同时共同祭产可用于宗族的赡济助学及公共事务开支,“子孙贫者因得分惠,而资以振之”[65] ,从而构成了宗族生长的物质基础。

在弗里德曼的中国宗族分支理论中,公产是宗族分支与凝聚的关键,拥有公产的“小族支会不断成长,成为一个大而繁荣的合作单位”。[66] 近代乡村财产习俗调查资料可以对弗里德曼理论作一个补充:这种带来宗族分支与凝聚的最早公产主要就是养膳田转化而来的祭产和祖屋,由于其共同继承特性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密切联系的宗族群体因此而成长。

北方社会的养膳田主要用于生养死葬,剩余也多由家庭继承,缺乏共同继承的祭祀公产;而长子长孙田及香火地等属家庭私产,且早已失去了祭田的意义,临县长子长孙田“初不知为主庙祭而设”,兴县“析产者亦拨长子、长孙田,然不知其为祭设也”。[67] 于是造成了祖先祭祀的缺乏,一般人民的祭祀活动,“祭品不必备物,视农家所恒有者,仪文简略”。[68] 缺乏祖先崇拜缺乏宗族公产物质基础,祖先崇拜淡薄,“村民自祖以上名字皆不能知,安望其洁蠲奉奉祀处”[69] ,乡村社会祠堂稀少,北方宗族关系就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南方社会恰好与此相反,养膳田转化为祭产,祭祖活动又强化了人们的祖先崇拜文化心理,宗族祭产不断积累、合并与扩大,乡村社会普遍出现大规模的祠堂公产,进一步强化了宗族关系。

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也是处在相互作用之中。在乡村财产继承过程中,宗族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在一些地方,析产分家的中人是亲族与外亲、乡邻的结合,如高邑县家长分产时,需要“约同家族长辈或乡邻中洞达事理者”均分财产。[70] 在许多地方,中人就是宗族势力,如黑龙江各县分析财产“由主持家务者召请亲族公同议定”。而且族长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清苑县“凡同族遇有继承分居事项,须有族长议定继承,书立继单”。[71] 特别是在非亲子继承的财产继承或争议较大的亲子财产继承中,习俗上往往由族长代立分书,族长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家庭父权与宗族构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关系,宗族主要依据宗祧继嗣原则制约家庭父权的财产继承安排,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假如父亲的遗嘱不公,本门亲长或族长可以改变”。[72] 在山东聊城、山西新绛县、浙江富阳县,赘婿继嗣并继承女家财产均须经宗族同意。[73] 尤其是在南方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家庭父权作出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特殊财产继承安排,须经亲族或宗族认可方能生效;[74] 非亲子的立继继承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宗族势力的操纵与影响,各地宗族均有不得异姓乱宗规定, 1934年的武昌张氏宗谱“凡例”规定:“倘溺爱异姓而不择立本宗者,须由同族将其产业捐入祖祠,以作祭业,而除其名,永不入谱”。[75] 异姓财产继承人往往面对着宗族势力的强大压力,难于在村落宗族立足,如湖南长沙、湘潭、衡山、湘乡等县,养父母去世后,“义子非遭嫡庶子之苛待,即遭亲属之干涉,其或夺其财产而逐之”。[76] 四川蓬溪县的抱子多为“各族属轻视欺凌”。[77]

一般说来,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其财产继承中的宗祧继嗣原则就更为严格,而且更多地照顾亲族及宗族的利益,如湖南、湖北各地择继有分润亲族的习俗,“未立各人亦各分给若干财产”。当然,乡村宗族社会毕竟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父权仍然是影响财产继承的基本权力,宗族有时也会与家庭父权达成某种妥协,如江苏句容县赘婿继承的家庭“须纳资于祠,其婿即可登谱顶门,享有被继承人一切之权利”。[78] 但更多的南方宗族并不会因金钱出卖宗祧继嗣权,而是承认异姓子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并不承认他们具有宗族的正式谱系地位,而是将异姓子列入非正式的谱系或是有区别地列入谱系之中,湖南长沙、浏阳等县宗族将异姓子列入副谱或零谱,江苏武进、浙江诸暨、福建建阳等县宗族是在谱系中标明义子继子抚子螟子等字样,或者是在谱系中“亲生子则朱线,买养子则用蓝线”,或者是在谱系中分内外行以容纳异姓子。[79] 以此方法将他们区别于宗族,同时又将他们纳于宗族生活共同体之中。

而在一些宗族关系薄弱的地区,宗族关系还不能构成强大约束力,家庭父权在立继方面就存在着更大的自主性,财产继承习俗中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等就会较多,北方乡村许多较多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与宗族关系较弱有关,如陕西蓝田县当地“人民大半不立宗祠,不修家乘”,异姓继承较多,“并无户族以异姓乱宗名义出而理论”。[80] 可以认为,南北方宗族关系强弱差异是造成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注释

[1]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26页。

[2] 仁井田升《中国 农村家族》主要以华北满铁调查为基础研究中国乡村家族社会,其中涉及到近代华北乡村财产继承习俗问题;沃尔夫、黄介山的著作(Arthur P.Wolf and Chieh-shan Huang,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0)以田野调查材料及户口登记材料为基础研究台湾三峡地区婚姻与收养制度,其中涉及到过继子与财产继承等问题;斯图柯德的著作(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9)以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研究近代珠江三角洲的自梳女问题,其中涉及到女子的宗祧地位和财产继承权问题。华琛的论文(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Vol.10,No.2(June 1975) ,293-306.)则对香港新界的过继习俗作了研究。拙作《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中国社会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也对长江中游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作了一些探讨。

[3] 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录》)(二),1930年,第1317-1360、1368、1572-1573页。

[4] 河北栾城县寺北柴村的调查,见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4页。

[5]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4、1580-1583页。

[6] 《调查报告录》(二),第1296、1676、1517页。

[7] 《万全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第222页。

[8] 《调查报告录》(二),第1446、1754、1638、1654、1669、1514、1488页。

[9] 《调查报告录》(二),第1572-1573、1579-1580页。

[10]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07-108页。

[11] 《射洪县风俗调查纲要表》,《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新宁县风俗调查报告》(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博野县风俗调查纲要》,《河北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三年九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6卷;《利津县风俗调查纲要》,《山东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二档:十二全宗18257卷。

[12]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5页。

[13]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o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p78,p84。

[14] 《调查报告录》(二),第1363、1789、1807、1658、1361、1298页。

[15] 《 沅陵县志》(清光绪二十八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9页。

[16] 《调查报告录》(二),第1535-1536、1741、953、343、1078-1079页。

[17] 在湖北,汉阳等7县准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在麻城等2县则不得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626、1655页。

[18]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6页。

[19] 《调查报告录》(二),第1639、1659、1685、1693-1694页。

[20]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5、1750-1751、1812、1481、1492、1522、1421、1297、1764、1497、1486页。

[21]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3-1747、1789、1713、1644、1785、1376、1659、1807、1770、1727、1704-1705、1569-1570、1462、1770、1466页。

[22] 《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97、1476、1500、1447、1453、1771、1436-1454、1724-1730页。

[23] 《调查报告录》(二),第1458、1749-1750、1763、1589、1753、1765、1374-1375、1794、1473、1597-1598页。

[24]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5、1298页;《高邑县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0-111页。

[25] 《调查报告录》(二),第1721页。

[26] 《调查报告录》(二),第1500、1549页。

[27] 陈其南:《家族与社会 -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51-158页。

[28] 《调查报告录》(二),第1488、1380、1375-1376页。

[29] 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民国85年春季。

[30]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6、1784、1476页。

[31] 石磊以华北地区为例说明“宗”的继嗣特点,石磊:《房与宗:两种不同结构类型的汉人继嗣体系》,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委员会:《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论文集》,1992年。

[32] 《调查报告录》(二),第1316-1363、1310、1808、1387、1400、1427、1441、1454、1513、1514、1693页。

[33]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36-137 页。

[34] 《调查报告录》(二),第1754页;《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简称《调查报告录》)(一),司法行政部编,1930年印本, 300页;《同官县志》(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第69页。四川绵阳有“多有宗子分老宅习惯”(《四川省绵阳县风俗调查纲要》,二档:十二(6)全宗,18269卷),绵阳地区与陕西、甘肃交界相邻,疑为陕西移民习俗。

[35] 陈其南以华南地区为例总结了房的继嗣特点,陈其南:《家族与社会 -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第131-136页。

[36] 《调查报告录》(二),第1297、1422、1444、1722、1770页。

[37] 河南开封“率牢盆”等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81-1382页;山东东阿县“摔漏盆” 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页。

[38] 《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1402、1318-1372页。

[39] 《玉田县志》(清光绪十五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242页。

[40]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77-178、114页。

[41] 《调查报告录》(二),第1463-1464、1634、1556-1558、1575页。

[42] 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年春。

[43] 《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48、1567、1452页。

[44] 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pp298-302.

[45]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 p96.

[46]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8页。

[47] 黄安《滠水吴氏宗谱》,卷首,凡例,1936年印本。

[48] 《洪雅县风俗调查表》:《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49] 《调查报告录》(二),第1554-1555、1479、1594页。

[50] 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154页。

[51] 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页。

[52] 《调查报告录》(二),第1260、1037页。

[53]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224、104页。

[54]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6-127页。

[55] Maurice Freedman:Ritual Aspects of Chinese Kinship and Marriage, Family and Kinship in Chinese Society,edited by Maurice Freedma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p182.

[56]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 137-139页。

[57] 《调查报告录》(二),第1730、1737页。

[58] 《桂平县志》(民国九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1051页。

[59] 《调查报告录》(二),第 1597-1598、1517页。

[60] 《宜北县志》(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934页。

[61] 《中江县新志》(道光十九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第120页。

[62] 《中江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63] 《会昌县志》(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中),第1169-1170页。

[64] 《新化县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1页。

[65] 《蓝山县志》(民国二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590页。

[66] Maurice Freedman,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University of London:The Athlone Press.p53.

[67] 《临县志》(民国六年铅印本),《兴县志》(光绪六年重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609、597页。

[68] 《密县志》(民国十二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42页。

[69] 《无极县志》(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7页。

[70] 《高邑县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0页。

[71] 《调查报告录》(二),第1317-1360、1295页。

[72]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17页。

[73] 《调查报告录》(二),第1395、1418、1566页。

[74] 《江西省萍乡县风俗调查纲要汇编》(1932年),第二历史档案馆:十二(6)全宗18271卷;《常宁县风俗调查汇编》(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

[75] 张佩华等修:《武昌张氏宗谱》,民国二十三年凡例,民国二十八年印本。

[76] 《调查报告录》(二),第1680页。

[77] 《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78] 《调查报告录》(二), 第1685、1693-1694、1639、1659、1466页。

第8篇

要做农民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你们知道怎么做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农民家庭生活现状调查报告一农民,这个特殊的称谓,从它的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与土地结下了深厚的情谊。1949年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农民一改千百年来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彻底地作了主人。历史的年轮驶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生活状况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能够代表一个国家真正实力的不是所谓的GDP,而应该是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是最具有发言权的。另一方面党和国家对农村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颁布的大量政策都本着利民惠民的目的。尤其是近年来农业税的免除到按亩的补贴,都让我们广大农民的家庭负担大大减轻,当然这只是国家对刺激农村生活水平提高的政策的典型代表,还有许多其他的政策比如: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免除、农村医疗保险等等,这些都为农民是实现增收解决了许多的问题。

一、农民收入篇。

在本次调查中,人均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家庭仅占调查家庭总数的2%,13%的家庭人均收入在800—1500元这个范围内,有54 %的家庭人均收入在1500—3000元这个范围内,人均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家庭占到了31%。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农民的收入就前几年比增加了很多,然而对农民而言赖以生存的农业竟然不是收入的主要部分。农业方面的净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家庭占33%,52%家庭的农业方面的净收入在2000—3000这个范围内。对那些人口多的家庭这点钱如果人均下来就真的没多少了。调查发现90%的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竟然是外出打工,其他方面的收入主要来源加在一起才占总家庭的10%。 近些年随着外出打工的热潮高涨,我们农民们也意识到了守着那“一亩三分的”是多么的没有前途。外出打工成了农民挣钱的最佳途径,也成了大多数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是当前农民收入提高的主要原因。而另一方面,随着物价的上涨,种子、农药、化肥等的价格也提高了很多,这就使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又加上农民现在都有了“惰性心理”,他们对农作物没有很好的养护导致了农业产量下降,这样农业方面的收入就没剩下多少了。其实无论怎样,单纯的种植这种作物是无法获得令人可喜的收益的。

二、农民的生活消费。

有13%的家庭把收入主要花在子女的教育上,这主要是些年轻的家庭。对于那些年龄稍微大点的人他们主要用来维持生活,这部分的家庭占到了15%,因为他们子女的事差不多都办完了,他们也就没有太多的牵挂了,现在只要慢慢地赚着钱花着撑到自己么有能力时候有子女赡养了。他们都没有想到为自己以后养老,在这里人有能力的时候都全都是为了孩子到老的时候就依靠孩子了。 在家庭收入的主要用途方面59%的家庭选择了“其他方面”,这其他方面主要都是建房子,办喜事方面的,这些家庭都是有快成年或刚成年的孩子。现在无论在什么地方结婚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中国的房价是那么的高,即使在农村可能没有那么的贵,但对于仅有定点收入的农民来说这也算是一笔超大的开销了。 虽然现在我们农民的收入增加了,但是还是有66%的家庭感觉经济有点紧张,这些多为子女比较多的家庭,还有些是有病人的家庭,毕竟医保在我们那里还没有实行起来。32%的家庭感到基本需要能得到满足,仅有2%的家庭认为生活富足了,毕竟离小康水平还有一段距离的。 对于比较担心的问题93%的家庭都选择了收入没有保障,在农村几乎所有的人都处在失业中,那些外出打工的工作没保障有时候不要把身体搭进去就好了,在家里的人就只能盼望着能风调雨顺有个好的收成,而近年来的气候异常的很难有风调雨顺了。其他选的较多的是“家里有人生病”,“孩子不孝顺”,“治安状况不好”,关于农业方面的几乎没有人选择,或许他们真的感觉种地没什么前途了吧!

此次调查的分析,总体而言,农民生活仍处于温饱状态,过着艰苦的日子。这次调查不够全面,也不具有太强的说服信,没有佐证和足够的资料,但是这是农村真正的实际情况,没有夸大也没有虚假的成分。实现农民收支的平衡,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希望在各方面力量的努力下:能够使农民更快地迈上幸福、富裕的康庄大道,使国家更加繁荣富强,实现祖国的伟大复兴!

调 查 人:

农村小学生家庭教育情况调查报告二祁集中心学校课题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教育不仅是学校、教师的责任,更是家庭、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学校与家庭、教师与父母相互合 作,才能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使他们得到全面的发展。

本着这样的初衷,我们对全校学生的家庭教育情况进行了调查,旨在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增强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教育的意识,形成育人整体合力,进而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二、调查方法

1、调查时间:2012年11月23日

2、调查对象:全校学生家长(家长到会率98%)

3、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法。采取以班级为单位集中问卷,共发出问卷500份,收到有效卷487份,无废卷。

三、结果与分析

(一)家庭状况:

1、家长文化程度:父母中有一人为本科学历的占2.5%,大专学历占10.6%,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4.7%。

2、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条件以中等收入(即父母平均月收入为1000——2000元)为主,贫富两极也占一定比例,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49.1%,在2000元以上的占24.3%

(二)家庭教育现状:

1、家庭教育投入情况:农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

(1)经济投入:家庭订阅杂志、报纸一份以上占3.1%;每月给子女购买课外书3本以上占22.6%。

(2)时间投入:每月经常陪子女去新华书店的(不少于2次)的占38.9%;每周平均有一小时以上的时间和孩子一起交流学习占37.5%说明家长对孩子教育比较重视,但经济的投入明显高于与孩子共处的时间投入。家长对孩子的关心

还是不够,实质性付出太少。

2、家庭教育方法:

(1)家庭教育的理念:72.1%的家长认为对子女严厉,要求严格,孩子听话;71.4%的家长认为谁对孩子溺爱,孩子就不听谁的话。

(2)教育子女的途径:以生活经验、随时随地教育为主的站96.8%,3.2%的家长从书、报、电视中获取教育方法。

(3)督促子女看课外书的方法:鼓励的占28.1%,采用物质奖励的占42.7%,引导的占13.4%,进行陪读的占16.8%。

(4)在家进行英语、家庭辅导的占12.7%,在家进行钢琴、电子琴辅导的占

8.3%。

由母亲承担的占68%,由父母一起承担的为24%,父亲单独承担的占3.6%,祖父母承担的占4.4%。

(5)让孩子在家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如扫地、擦桌子、整理东西)占58%。

(6)20.6%的家长不给孩子零花钱。

说明家长对孩子进行素质培养的观念、方法日渐成熟,普遍认识到正确的教育观念,科学的教育方法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教育方法上以鼓励为主,方法越来越多。但仍表现出对孩子智力学习重视的倾向。

3、特长培养情况:

23.2%的家长让孩子参加青少年活动活动中心的乐器、书法、英语、绘画辅导班。

说明家长对培养孩子的兴趣专长较为重视,兴趣的选择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家长对孩子特长培养的投入较多。

4、家校联系情况:

100%的家长希望每学期与老师沟通1次以上,联系方式一发短信、打电话、利用网络、写便条、上门家访为主。说明家长对子女学习的关心程度较高,对家校合力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同时也反映出家长把教育寄希望于老师、学校的心理。

四、措施与对策

1、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家长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角色,在家庭教育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建议通过家长学校等途径,不断接受新知识,接纳新的教育观念,提高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给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农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

2、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建议家长多学一些管理孩子的方法,对孩子要尊重,但不是听之任之;要管教,但不是独断专横。对孩子管理要把握好一个度。细心观摩孩子,发现有异常要及时想办法给以处理。

3、身教重于言教。

家长是子女教育中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思想、行为、道德爱好、习惯对孩子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建议家长改变一些不良习惯,做孩子的榜样,以身作则,多与学校保持联系,从而更好地督促孩子的学习。自身也适当地学习一些新的知识,创造家庭学习的良好氛围。

4、加强家校联系。

家庭教育的特殊功能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不能代替的。但学校教育有其自身的教育功能和教育优势。学校应加大同家长的联系和沟通,给家长教育提供理论和技术上的支持。形成校——家教育阵地,从而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教育环境。

五、对学生家庭教育调查现状的思考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也是学校教育的强有力的辅助和补充。以上资料和数据表明,学生家庭教育情况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容乐观的一面。

第一:总体住房比较宽敞,能给孩子一个比较宽敞的学习环境。70.9%的家庭居住的是2-3层的自建房,是独门独户的住房,这样的住房有利于孩子相互交往,增进交流与合作。将近50%孩子能相互串门,这能增进孩子之间的相互了解,有利于孩子的合作交流。55%左右的孩子合作精神与交往能力比较强,38%的孩子一般,只有5%左右的孩子合作精神与交往能力较弱。

第9篇

为控制疫情提供流行病学线索,为了解该病流行病学特征积累数据。

调查对象

散发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聚集性病例2周内,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出现≥2例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

调查内容和方法

个案调查发现病例后,应当及时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况、家庭及居住环境、暴露史、发病经过、就诊情况、实验室检查、诊断、转归情况等,并采集病例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开展检测(见《实验室检测方案》)。

基本情况包括病例的年龄、性别、民族、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临床资料通过查阅病历及化验记录、询问经治医生及病例、病例家属等方法,详细了解病例的发病经过、就诊情况、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治疗、疾病进展、转归等情况。

病例家庭及居住环境情况通过询问及现场调查,了解病例及其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位置、环境、家禽及家畜饲养情况等。

暴露史及病例发病前活动范围询问病例发病前2周内劳动、旅行或可疑暴露史,了解其是否到过有蜱生长的场所,是否有蜱叮咬史。询问病例发病前2周内与类似病例的接触情况,包括接触方式、地点等。

聚集性病例的调查在出现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应当注意调查感染来源。如怀疑有人传人可能时,应当评估人群感染及人传人的风险。应当组织疾控人员或医务人员,采用查看当地医疗机构门诊日志、住院病历等临床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并对搜索出的疑似病例进行筛查、随访,必要时采集相关样本进行检测。

病例对照调查通过开展病例对照调查,研究感染、发病等危险因素。选取实验室确诊病例为病例组,一般按照1:2的比例在同村同性别同年龄组(年龄相差

宿主媒介调查调查病例居住地和生产活动周围环境中的动物种类(包括家畜及啮齿动物)以及媒介的分布情况,采集动物血清标本和媒介标本进行相关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以查明可能的动物宿主和生物媒介。

调查要求

调查者及调查对象应当由经过培训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担任调查员。现场调查时,应当尽可能直接对病人进行访视、询问。

如病人病情较重,或病人已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调查时,可通过其医生、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者进行调查、核实或补充。

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应当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表应当填写完整,实验室检测结果、病人转归等情况应当及时填补到调查表中,以完善相关信息。

调查者的个人防护在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过程中,调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尤其应当注意避免被蜱叮咬或直接接触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或排泄物等。

调查资料的分析、总结和利用

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