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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障

时间:2022-01-30 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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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障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为基础,以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为主线,以促进智力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为方向,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推进城市转型。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服务新体制,基本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新机制,形成尊重和保护创新的城市文化环境。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大幅提升。到2015年,努力实现注册商标数量突破2.5万件,年注册商标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年均增长20%以上,专利成果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显著提升。鼓励文学、文艺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生产创作,产生一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要奖项的作品。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明显增长。企业自主研发、联合攻关、引进推广应用能力明显提升,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水平有效提高,一批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突破,驰名商标、知名商号、参与各级标准制订、名牌产品培育有新发展。

——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服务效能优质高效,知识产权信息、中介服务水平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引进、培养一批复合型人才,建成一支素质高、数量大和结构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知识产权社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初步健全,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基本形成,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受到有力打击,企业自我保护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创新和投资环境显著改善。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帮助企业掌握并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知识产权计划,加大产品技术研发及知识产权投入。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培育一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有影响力的示范企业。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大与省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姻力度,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大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根据创新成果的技术水平、可能采取的运用方式和市场前景,选择申报知识产权的类型,适时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

(二)打造区域自主知识产权高地。围绕我市摩托车汽车及零部件、水泵电机、鞋业、空压机、炊具、新型建材、生态农业等特色产业,培育一批专利大户、强户,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高地。对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加大开发共性关键技术、打造优势产品和创建知名品牌的支持力度,造就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企业集群。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国家及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申报工作。

(三)全面推进商标、名牌、标准、版权工作。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特点,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以及中国名牌、名牌、出口名牌的培育力度,引导、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力的著名品牌。鼓励企业制订联盟标准,提高产业标准水平。引导、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标准化战略中的作用,大力推进标准化研究和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经营。依法加强和完善版权、软件的登记和保护工作。

(四)加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有计划地建立商标、专利、版权数据库,逐步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成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立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并与国家、省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联网,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资源共享、市场开发等公共服务。设立知识产权展示与交易转化平台,镇(街道)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站,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为技术研发、维权诉讼和法律检索等提供便捷服务。

(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扶持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交易、技术鉴定及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合作,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与社会发展的融合。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定期研究和部署知识产权工作以及重大事项。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强化职能部门的协调管理能力,逐步实现商标、专利、版权、IT网络“四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优化发展环境。一是构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自律与维权等工作,推动行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二是市公安、工商、贸粮、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关、质监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横向协作,广泛开展政策研究、信息服务、执法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和部署,加强对各镇、街道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三是完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日常监督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机制和信息系统;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运作,严厉查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市工商、贸粮、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经常开展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做好生产、科研、商品流通等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等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四是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要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科技活动周”等为契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三)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将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纳入全市人才战略发展规划,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培养一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骨干人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专业人才。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选派人员外出学习知识产权业务,不断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融资担保 法律障碍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请记住我站域名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建立严格的食品生产监管机制为重点,抓牢抓实核心企业的监管,深化细化重点企业的监管,全面强化相关企业的监管,建立起抓住核心、突出重点、覆盖全面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监管重点

(一)定点供应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供食品生产加工备选企业;

(二)为食品配送中心供应货源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接受前两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四)期间面向7个赛区城市及区域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五)期间面向国内著名旅游城市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六)生产加工假冒食品的违法企业。

以上监管重点依据与会的紧密程度实施分类监管,(一)、(二)类为核心企业,(三)、(四)、(五)类为重点企业。

三、监管措施

期间食品安全控制保障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年7月23日至年8月7日)为具体落实工作阶段:

1、对6月份的涉奥企业调查结果进行再核实、再确认。

2、核心企业实施驻厂监管。我县目前尚未发现核心企业。但要密切关注新产生的核心企业的信息(具体企业以国家总局名单为准),一经发现,要立即上报,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定点供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质检食监〔〕143号)和《全省质监系统食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工作方案》(质发〔〕27号附件1)要求,切实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3、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一是对重点企业保持获证条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保持获证条件的,立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规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二是加大重点企业的巡查和执法力度。根据企业状况和产品的风险程度加大巡查频次,尤其要加大对高危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三是对重点企业产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并监督企业严格实施出厂批批自检,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得出厂销售。

4、小作坊实施严格规范。一是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督促小作坊业主认真按照承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二是严格限制小作坊产品销售范围,按照规定限制销售,并加贴标识。三是加大小作坊产品监督检查频次,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消除隐患。

5、违法企业实施严厉打击。充分发挥乡镇质监员的前哨作用,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食品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和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重点食品实施专项抽查。对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敏感的、高风险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密切相关的瓶(桶)装水、、茶叶、豆制品(豆芽)、小麦粉、大米、酱油、醋、肉制品等食品开展专项抽查。同时加大后处理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召回不安全食品,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于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要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第二阶段(年8月8日至年9月30日)为控制应急阶段:

1、保持高压态势,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进行严密监控,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

2、会和残奥会期间,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具体安排见值班安排表)。

3、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及相关的重大问题时,要按照《关于建立安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质发〔〕37号)要求,迅速启动应急相应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及时妥善处置,力将事件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第三阶段(年10月)为总结阶段

食品所负责及时对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市局食品监管处。

四、工作要求

(一)认识到位。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形势,彻底消除麻痹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紧急动员起来,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严格按照市局确定的监管工作方案实施监管,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县涉奥食品生产企业不出问题。

(二)加强领导。期间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局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局长亲自组织,食品所重点负责,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工协作。局里将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支持,确保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有效保障。

(三)协调配合。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沟通农业、工商、卫生、公安、经贸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四)完善预案。对涉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市局以及县食安委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落实,积极应对、妥善处置,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第4篇

一、我国石油产业组织现状与问题

产业组织是影响石油产业发展及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也是许多国家石油战略优先考虑的关键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石油产业分别在20世纪80年代初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影响全局的重组,石油产业实现了政企分离,改变了上下游分割的做法。国资委成立以来,我国石油企业的产权结构、业务结构和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经营能力和经营绩效有较大改善,抗风险能力和利用国外资源能力显著增强。

第二次重组以来的10年间,我国从石油生产大国、消费大国进一步发展成为石油进口大国,石油产业成为我国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中更具战略性的组成部分,影响石油产业组织的内外部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外部看,国际石油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资源国政府力图从原油生产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俄罗斯、拉美等国家石油工业进行了新一轮国有化。从内部看,我国石油产业国有化程度高和上下游一体化的优势得到体现,但束缚产业发展的政策依然存在,石油产业各环节之间发展不够协调,勘探相对滞后,炼油和化工分割,原油和成品油进口经营主体少,企业总体规模和国际竞争力与主要国际石油公司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改善我国石油产业组织的几个关键点

石油产业由上游勘探、开发、生产、管道和下游炼油、化工、销售等环节构成,各环节具有很强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配套关系。石油产业组织的核心问题是产业内企业数量、相对规模及其相互关系。理论上,很难确定石油产业组织合理与否的明确标准。实践中,石油生产国和出口国一般采取独家垄断和寡头垄断的组织结构,石油消费国和石油进口国一般采取竞争性较强的组织结构,石油工业发展较早、技术水平领先的发达国家一般通过多家跨国公司控制石油输出国的资源。我国石油产业组织优化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保持多家中央企业并存,促进石油产业的有效竞争。我国石油产业拥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集团等骨干企业。不同的发展历程和背景决定了它们各自的优势。中石油和中石化具有国内领先的陆上油气勘探开发和提高采收率技术,中海油则更擅长于海上油气勘探与开发,中化集团海外合作经验丰富,可以通过灵活经营的优势获取海外项目。我国石油产业主要由中央企业经营,中央企业数量对整个行业垄断竞争状况和产业绩效具有重要影响。从实现国内原油供应渠道多样化,改善石油产业上下游市场竞争环境,提高产业绩效,规避海外业务的政治风险等角度看,应该进一步做大作强中海油、中化集团等企业,拓展其业务领域。

其次,着力解决大型企业炼油和化工业务相互分割的问题。炼化一体化因其将炼油和化工两个阶段连接在一起,通过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促进了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和废弃物的产生量,成为世界石油化工的重要发展方式。我国炼油和化工曾经长期处于不同工业部门,炼化一体化发展缓慢。近年来,随着化工园区和化工基地的建设,炼化一体化步伐开始加快。国家可以通过注入资本金和其他政策,支持具备基础和条件的企业加强海外石油勘探、开发和国内炼制业务,为炼化一体化发展奠定基础。重点壮大中海油的下游业务,拓展中化集团的炼油业务,尽快解决大型石化企业炼油和化工业务相互分割的问题。

第三,在现有石油公司以外,培育几家国有石油企业,规避获取海外石油资源的政治和法律障碍。国际上资源富集的大油田主要被西方国家势力控制,大型国有石油公司“走出去”在国际上非常敏感,容易受到西方国家政治势力的干扰。西方一些利益集团往往将大型国有石油公司的收购行为与政府行为挂钩,对我国在海外开发油气资源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遏制。我国如果过度依靠少数大型石油公司开展海外勘探开发业务,势必进一步引起西方既得利益集团的排挤,致使收购成本增加,制约海外经营业务整体规模的扩大。培育若干家上游专业油气勘探开发公司,可以拓宽海外油气资源获取渠道,多争取一些边际油田,强化和突出企业的商业行为,淡化企业的国家背景,降低收购成本。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在市场结构确定之后,市场准入、许可证、进出口等政策成为影响石油产业组织绩效的重要因素。我国石油产业组织政策应当根据国内外环境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区别垄断业务和非垄断业务,改革和完善石油产业竞争政策。垄断业务和非垄断业务并存是石油产业的重要经济特征。石油管道传输属于垄断业务,勘探、开发、储存、批发、零售属于竞争性业务,石油产业组织政策应该区别对待垄断业务和非垄断业务。对于垄断业务,可以授权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经营垄断业务的企业,如果允许其经营竞争性业务,则应要求其对不同性质的业务实行独立核算,以防止企业利用垄断业务排挤竞争者。对于非垄断业务,应放松市场准入,允许符合资质的企业进入,以便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沉淀成本较大的业务,政府可以规定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准入标准,以避免低水平过度竞争。

第二,采取倾斜措施促进石油产业关键环节的有效竞争,改善上下游不同环节的绩效。石油产业从上游到下游规模经济效应总体递减,虽然一些环节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但可容纳的企业数量逐步增多,市场竞争程度逐渐加大,增加市场参与主体的空间较大。上游领域重点解决石油天然气探矿权和采矿权过度集中和一家独大的问题。原油供应领域,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扩大海外上游业务,获取海外权益石油。服务领域,重点促进地震、钻井、钻井服务、地面建设等上游服务企业跨区域经营。下游领域,重点加强中海油、中化集团等企业的炼油和终端销售业务。

第三,加快放宽石油和成品油进出口,促进石油产业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变。产业绩效除了取决于企业数量及其相对规模以外,还与市场开放程度有关。市场封闭条件下,通过增加企业数量可以改善产业绩效。市场开放条件下,即使产业集中度较高仍然可以改进产业绩效。我国石油产业只能选择开放条件下保持较高产业集中度的产业组织形式。石油市场开放主要是放宽原油和成品油进口管制,增加从事原油和成品油进口业务的主体。这有利于促进原油进口来源和进口渠道多样化,从多元角度保障国家石油安全。

第5篇

关键词:设施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溯源;示范推广

中图分类号: S12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1.007

在农产品数量增长的同时,国家及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效显著,先后获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和“省级标准化示范县”称号。该县已开发建立了绥中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服务平台,包括农业投入品监管、检测数据管理、农产品质量监控追溯等3个系统。该项技术的应用有力地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地规范了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大大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效能。

1主要技术内容

1.1建立设施蔬菜安全生产示范区

在全县选择设施蔬菜优势产区,建立设施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区3个,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及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示范区的辐射能力与带动作用,从而全面提高设施蔬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及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

1.2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技术体系的示范与推广

投入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农药的不当使用,更是造成农产品不合格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要在示范区内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体系。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经营承诺制、进货备案制、贮存专区制、销售专柜制、购买实名制、流向记录制;二是实行农资产品备案制度。以农药产品为重点,进入示范区内的农资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备案样品库,鼓励示范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产品备案管理,实现农资产品从进货到销售的全程可追溯。

1.3设施蔬菜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针对示范区的主要示范品种,在省、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的技术基础上,结合地区农业生产实际和特点,将标准制成可操作性强的技术规程,转化成明白纸、模式图等形式,在示范区内进行推广和应用,规程要清晰、详细,包括栽培流程、方法、气候条件。生物防治技术,主要病虫害的用药品种、时间、方法、用药及量、用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用肥种类、时间、方法、用量,产品的收获、贮藏、包装等,重点推广使用先进的生物防治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和无残留毒性的生物农药、无公害农药、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以及新型农业机械等。生产基地推行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以及自主进行农产品快速检测,培养科学合理的使用农业投入品,依法进行农产品生产的良好意识。

1.4“三品一标”生产技术及产业模式的推广和应用

在示范区内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技术及产业发展模式,引导企业和生产者按照“三品一标”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通过开展“三品一标”的生产和认证,大力培育产地品牌,增加农产品生产企业辐射和带动农户的能力,提高示范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水平、产品附加值及市场知名度。

1.5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

在示范区内推广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服务平台中的子系统),该系统以二维码为载体,通过在生产基地应用便携式农事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生产履历及产品检测信息的快速采集与实时上传,并通过在生产基地、企业应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实现农产品生产的产前提示、产中预警和产后检测。通过将各生产企业数据汇集到管理部门,构建追溯平台数据库,管理者和消费者均可利用上网、二维码扫描、短信等方式对农产品进行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应用,将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搭建工作基础及平台,待农产品市场准入开展时,与其进行有效对接。

2实施地点及规模

实施核心示范区4个,分别为绥中县塔山镇许家兴达蔬菜专业合作社示范面积10000亩,其中生姜2000亩,马铃薯8000亩;绥中县高台镇牛彦国兴蔬菜专业合作社示范面积1000亩,年产黄瓜20000吨;绥中县万家镇宝顺棚菜专业合作社示范面积500亩,年产生菜3150吨;绥中县西平乡忠民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示范面积8500亩,其中辣椒6000亩,黄瓜2500亩。

3项目预期目标及效益

3.1经济效益

使示范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特别是通过推广生产“三品一标”产品,来提高示范地区的农产品经济价值,最终实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

3.2社会效益

主要体现在可以向社会提供更多安全、优质的农产品,保证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认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提升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执法效力,提高农产品及农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从业道德规范,推动责任从被动监管走向行业自律,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根本保障。

3.3生态效益

第6篇

关键词 产权理论 经济适用房 资源配置 公平性

产权界定越明确,财富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产权的价值就越大。[1]本文基于产权界定视角下以经济适用房为研究背景,浅析产权界定模糊下住房资源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保障性住房一直因其产权界定模糊而导致住房保障资源的不公平性和低效率性。经济适用房是一种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其面向群体是社会中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相关经济适用房政策补贴办法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压力的困境,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经济适用房的供给端一直是政府,政府通过出让房屋土地使用权获取一定收益,根据我国传统经济适用房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准直接上市,而对于5年后上市相关收益分配问题界定模糊以及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商品房具体细节没有清晰化,[2]经济适用房的实际价值就并没有被完全私有化和公有化,间接产生了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随着经济适用房的逐步上市交易,政府和购房者之间收益分配机制的模糊不清将会大幅度影响经济适用房成功市场交易以及保障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无论是经济适用房上市后收益分配机制模糊还是经济适用房直接转化为商品房具体细节不明而使住房者利益受损,其问题关键还是在初创阶段没有建立明确的产权关系,没有清晰地界定人与财产的产权关系。因此,如果产权界定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影响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管理,甚至会影响到我国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同时也会导致住房保障资源配置不公平习惯,而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解决收益分配和避免出现住房保障资源配置不公平现象的基础。

一、产权界定模糊下住房资源配置的不公平性现象

经济适用房因其产权界定的模糊性以及产权配置模式的复杂性导致了住房资源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住房保障的基本目的就是让社会所有阶级人都能居有定所,不再为住房高额费用而困扰。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正好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虽买不起商品房但同时又迫切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无论从价格、面积、设计、装修以及物业管理都受到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一致认可,经济实惠是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标签。[3]住房福利问题一直是一个国家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住房问题政府也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尽量避免由于福利分配导致或加深社会不公平现象。而我国在多数城市的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中,由于其产权创设阶段的残缺性和隐性化,在公有权利退出阶段时,经济适用房产权从残缺性转为完整性的过程会导致住房保障有失公平的问题显化,社会再分配体系加深贫富差距。[4]如果没有界定住房产权,长期租赁房屋的租赁者就无法获取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给房屋增值所带来的红利,即获取房屋的资产性收入,房屋价值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增加的收益分配问题会慢慢制约经济适用房上市,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出现低效率和不公平性现象。

二、产权界定模糊背景下资源配置不公平现象的解决方案

产权界定模糊下住房资源配置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可以通过共有产权政策目标来实现,其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住房产权完整化、清晰化

经济适用房属于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其市场特点属于经济实惠、物美价廉保障住房,因为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政府在建设经济适用房时更是配套了许多优惠政策,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形成就只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不含有土地出让金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3]政府在提供保障性住房中,所作出的贡献并没有被市场完全显现化和价值化,简单地说就是政府提供土地的市场价值不能或者说不能完全成为经济适用房资产价值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产权的界定模糊和产权配置的复杂性就会导致住房保障资源出现不公平现象。所以,依赖共有产权制度,实现住房产权完整性,弱化资产累积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房屋产权界定模糊所导致的住房保障资源配置的不公平现象。

(二)公有权利和私人权利合同化

公有权利和私人权利合同化保证了住房产权的相对稳定,双方行使住房产权权利从行政法律关系过渡为合同法律关系,通过更为明确的合同条款使住房产权界定清晰、完整。对于经济快速发展而使得房屋增值的收益分配以及私人权利转让共有产权份额问题的处理,公有权利和私人权利可以借鉴合同法将两者建立有限责任关系,通过合约规定房屋增值收益分配份额以及私人权利转让共有产权的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

三、结语

住房是人类维持生存的最基础工具,对其公平配置是现代社会公平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本文选取经济适用房为研究对象简单分析了产权界定模糊所导致的住房保障资源配置的不公平现象,并给予了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力争优化住房保障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持续性,为当下多数城市经济适应房管理办法提供参考意见,最大力度地避免保障性住房由于其产权界定的模糊性和产权配置模式的复杂性,而导致了保障性住房权益模糊、住房资源配置不公平以及低效率等种种问题,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住房环境。

(作者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1997:18-22.

[2]曾亚萍,吴翔华,聂琦浪.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研究[J] .改革与战略,2010.

第7篇

1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加强技术创新,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摆脱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发展民族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持续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也在于通过获得技术优势或用技术优势换取成本优势,进而获得市场优势。但这些优势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否享有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因为在市场经济中,高新技术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交易主要是知识产权的交易,而知识产权的交易归根结底体现为经济利益的交换与分配,离开了利益关系,就无所谓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是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主体一定范围的私权,允许其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技术或其他形态的知识为代价,换取国家法律保护下一定期限的龙断权。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从西方发达国家创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来看,知识产权的发展表现为“社会生产科技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知识商品产权化和权利制度体系化”这一历史特征。知识产权是在法律上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确认,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在高新技术企业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促进高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意识到用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方向的引导作用。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而高新技术表现的“高”、“新”特点,使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进而导致企业对创新产品和技术路线选择上的盲目性。而知识产权由于是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的私权,会使企业及时获知自己从事的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状态和技术的法律保护状态。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必须具有新颖性,由此在企业对比分析以后,便可以已公开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产品开发方向,确定技术开发路线,既可避免重复研究,又可保证技术创新难题在可能的技术领域和可行的商业领域中解决。

(2)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传播作用。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获得高收益,另一方面引导其它企业对这种高收益的追求进而进行技术模仿,在模仿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形成持续创新。对国家而言,其重要意义之一在于通过持续创新,技术得到传播、扩散,形成新的产业群。授予主体以知识产权是将专有权和促进技术信息公开统一起来,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传播提供了前提,为知识的传播、技术的转移提供了极大便利,促进企业生产要素根据市场原则合理流动。

(3)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主体的利益保障作用。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益的保障作用还体现在: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就会产生基于这种对知识产权支配权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请求权和抗辩权,以保障企业利益的最终实现。如果对技术创新成果没有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技术创新的成果就会白白地“流失”,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总销售额的5%的研发投入就会付之东流,30%的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劳动成了徒劳。

(4)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活动的规范作用。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竞争的存在使得不正当竞争成为可能,因为侵权仿冒的成本要比企业进行“高投入”的研发成本低得多,“寻租”行为成为可能。由技术创新形成的高新技术,因其易流动和无形性,使得技术秘密被侵权经常发生而认定侵权十分困难,知识产权制度追求权利人的技术垄断与公众利益的平衡,这种立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决定了知识产权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又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其次,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使其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由此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确立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就是对权利主体垄断权的限制。再次,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了发明人、专利权人和单位对技术创新收益的分配机制。

2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中远未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发达国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定了名目繁多、卓有成效的商标战略、专利战略等知识产权战略,大大地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如美国最早将保护发明人的专利制度作为市场竞争的武器。日本在日美专利战中受到挫折后,以美国为师,加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为了更好地占领加入WTO后的中国市场,各国跨国公司把对华知识产权活动的重点放在了高新技术领域。截至1999年12月31日,在我国专利申请中,国外知名的石化跨国公司申请的专利数就占到本领域的80%。在核技术、医药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90%以上是外国企业;在航天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外比国内高出30倍,相比之下,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远未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表现为:

(1)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具体为:①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往往凭着经验或传统观念进行市场经营,缺乏专利意识和品牌意识,或对品牌的保护和防范意识,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极具价值的无形财产,没有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的成果,在竞争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份额越来越小,甚至被别人挤掉。②相当部分企业不是重复研究与开发,就是没有对技术创新的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反被他人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有的则干脆仿冒别人的技术创新成果,严重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和信誉,更重要的是长期的仿冒行为会使企业无法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队伍,永远无法摆脱对别人的技术依赖。

(2)技术创新中尚未确定明确而稳定的知识产权战略。首先,研发项目的选择上缺少知识产权战略谋划。在企业的研究开发目标决策阶段,虽然有像海尔等极少数企业开始主动利用专利文献来为决策服务,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立项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只根据市场的短期需求确定开发目标,没有想到或不会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来全面分析技术、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储备;其次,在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阶段,我国的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不善于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来提高研究开发工作的起点和效率。往往是在专利文献上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本来可以用来直接参考或不必再去开发的内容,有的企业却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自己从头做起,重复开发,做无用功。最后,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阶段,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也是一个薄弱环节。一些企业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后,由于没有申请专利,被别人仿制失去了市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被外国企业拿走或廉价买去,申请了外国专利,使该技术的出口反而受到限制。

(3)技术创新文化中缺少知识产权的价值内核。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价值内核进行考察时,我们不得不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处的传统文化环境进行分析。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形成人治主义传统、德治主义传统、泛刑主义传统和无讼诉主义传统等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缺少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创新所要求的价值内核,从总体上讲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发展都具有消极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需要倡导追求产权的价值观和鼓励竞争的价值观,而儒家的“中庸之道”则与上述价值观格格不入,由此企业总是不能够主动、积极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成果,而是依赖于“家长”,即行政部门的指挥棒,以行政手段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3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保障

所谓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理解为:高新技术企业长远的发展和全局的利益角度出发,为了抢占或维持技术创新的制高点,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并能保持自己技术优势的谋略,确立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的战略保障,这是因为:①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求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产权明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总值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②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充分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和控制企业的无形资产流失。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树立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和保护创新成果的经验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知识产权战略的确立,有利于企业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地、长期地和及时有效地保护。③企业产权战略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④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企业制造国际名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认清知识产权本质和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入手,及时制定和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一般可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和商业秘密战略等。从对知识产权的运作角度又可分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企业知识产权利用战略、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投资战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等。

4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完善和制定法律法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既定的知识产权战略按照预期目标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是依托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法律以其国家权威性、强制性和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保证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实施保障。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是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对知识产权的利用、管理、保护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每一步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为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对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又具有可靠保障作用。可以说,企业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优化配置,是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战略性运用的共同结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遵循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

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风险;法律控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科技的发展,诞生了知识产权这一新生事物。社会越进步,文化科技越发展,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风险越多。知识产权是一个公司最为重要的资产,也是为公司带来经济收益的主要资源,利用知识产权,一个公司可以发展壮大,并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但是,知识产权属于一种典型的无形资产,由于本身具有价值易变性与期限性,很容易受到侵犯,如何保障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业界探讨的重要话题。

一、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的内涵

知识产权是历经三百多年成长的制度文明典范。但在风险社会理论的语境中,这种制度文明可能成为一种制度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人为的不确定性”,其原因来自人自身,即是由现代性的推进所引致、造就的人对自身的威胁。知识产权是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的法律,亦有现实或潜在的制度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或法律决策导致的风险,或是法律所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知识问题是现代性风险的根本成因,制度选择的实质是基于风险的决策。

知识产权制度是和国家法律制度紧密联系的。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我国的知识产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健全的过程。这得力于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健全。但还存在知识产权不断受侵害的现象,其根源就是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人们的趋利性导致在知识产权方面侵权现象不断出现。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例如,露露杏仁露这一商品大受消费者欢迎的时候,各类相似的商品也就出现了。关键是还能堂而皇之合法销售,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有些商品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也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他销售火爆的根本原因是让人误以为自己买的就是露露杏仁露,买回家一看,却不是自己要买的真正杏仁露,只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名字,和真商品的名字形似而已。然而,从法律制度方面,却无法对这些似是而非的商品进行取缔销毁,这本身就是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的一个体现。一个国家越发达,其知识产权的社会保障制度越完善,风险也就越小,反之,制度风险也就越大。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的设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困难,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应对的策略。

二、法律控制是风险治理机制的重要手段

法律控制是风险治理机制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法律具有激励知识创新的制度功能,其私权的扩充与保护即是激励机制的法律表现。但是从风险理论出发,立法者必须重视控制风险功能的法制化。具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要强化权利客体排除、禁止权利滥用、限制权利行使等制度;相关法律对技术的研究、使用和传播应建立限制机制、禁止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以作为上述知识产权法律的补充。

知识产权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保障。法律能把知识产权的风险系数降低,并控制在相对安全的范畴。离开法律谈知识产权的风险问题,是没有任何保障和依托的。要想避免风险,就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行事。

就法律的健全发展而言,法律控制应该狠狠打击非法的和钻法律空子的违法行为,规范商品专利和各项科技立项专利等,著作权、发明权、商标申请等都要依法进行,用法律护航,打击不正当竞争,一经发现,必须予以严惩。这样知识产权的风险才会降低。当然,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控制过程中,相关法律还要和国际相关法律接轨,力求公平公正。

另外,结合社会实际,相关法律控制对知识产权还要照顾到公众利益,不能借法律保障的名义,将社会财富聚集在某些少数人手里,这就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布,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法律控制,就是要做到一种相对而言的平衡,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私人拥有的权利,无疑和私人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而这种私人利益日趋庞大,社会财富将发生较大的改变。现代知识产权各种利益要想达到相对均衡,法律控制至关重要。

三、结语

总之,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要想降低,当然离不开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保障。就法律的健全发展而言,法律控制应该狠狠打击非法行为和钻法律空子的违法行为,私人的知识产权也好,集体的知识产权也罢,都应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既是保护私人知识财产的必要保障,也是保护社会秩序正常化的必要条件。通过相关探讨,也必将促进相关法律或相关社会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调整和修改。与国际知识产权接轨的步伐也将迈出一大步,知识产权制度风险控制越有效。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J].中国法学.2013(04)

第9篇

网络知识产权是传统知识产权基于网络载体而存在的形式。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并不是一类独立罪名,而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手段实施的网络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种交叉犯罪形态。②学界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有不同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通俗的提法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结合刑法对犯罪概念以及知识产权罪的表述,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为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依据刑法规定,适用刑罚处罚的行为。其行为一般包含两种情形:(1)以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网络的通信、资源共享、远程传输等功能实现的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通常假冒型、流通型、复制传播型知识产权犯罪在网络环境下均是利网络环境作为场所,通过正常的网络技术应用而实现的。(2)侵害承载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的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信息安全的知识产权犯罪。例如网络中使用P2P软件上传、下载侵权作品,这种非法获取型犯罪行为便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破坏或者非破坏地进入他人计算机网络,非法获取他人信息。③

二、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机理

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其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为我们搭建了新的社会关系,成为当今社会生活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网络技术的这种重要性就决定了充分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来对其保护的必要性。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危害是刑法介入的客观基础

刑法的保障功能就体现在通过制裁侵犯某种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而使该社会关系不再受到侵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模式,促进了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调整,改变了世界整体经济结构,网络经济时代已然来临。同时,网络技术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跨越时间和空间,突破国界与地域造就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连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承载着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以及其构建的互联网信息传递平台,使得网络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性也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了对现实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国家为了推进科技进步和发展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对该制度的破坏达到一定程度,即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的定义,应当以刑罚手段进行制裁。

(二)刑法的强制性和严厉性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手段

国家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一般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等。这些法律制裁方式中,刑法制裁方式是最严厉也是对犯罪分子最具威慑力的一种制裁手段。刑法可以直接运用刑罚来惩罚犯罪,能够对网络知识产权提供有力保护。而且,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门的救济和保证,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最后救济和保障手段,其威慑力和保护性远比其他法律手段更加有效。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决定了必须配置刑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