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14: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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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变更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行和解的实质属于执行权利人处分自己的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1) 履行义务的部分免除。即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2)履行期限的宽延。即申请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对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延长;(3)履行方式的变更。即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劳务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履行义务;(4)变更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
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既要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又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给其留有生存的余地,故执行和解已成为执行中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和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对抗及执行成本、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执行和解虽然具有以上优点,但是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和解后和解协议不能兑现的情况还大量存在,我省规定只有在和解并履行完毕后方能对执行案件报结,而和解协议不能兑现,客观上造成案件久拖不结,值得我们关注。
一、执行和解后,和解协议不能兑现的原因。
1、、部分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后来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或经营不善,丧失了履行能力,导致和解协议不能兑现。
2、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为了追求和解率,大量采用执行和解,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使做了和解协议,最终也未能得到履行。
3、有些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故意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和解后又不按协议履行,造成和解协议不能兑现。
4、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有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长,被执行人在履行了第一期或第二期后,怠于履行和解协议以后的部分,申请执行人不催促,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也不再过问。被执行人因为没有压力,也就心存侥幸,拖延履行。
二、加强执行工作的司法能动性,提高执行和解的结案率。
1、执行法官应当加强执行工作的司法能动性建设,案件到手后不能先立足于和解,而应当立足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全面审查,立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和依法处置。为此,执行员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也即通常所说的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动产的处置,还要满足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的条件)足以履行案件标的,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等查控及处置措施,依法及时执结案件。或控制财产后,当事人和解,执行法官应限定被执行人履行时限,逾期,法院应及时处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和解申请,即使达成和解,未履行完毕前,也不宜解封,以保证日后复执字的顺利进行。
2、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后,对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者在和解期限内缺乏履行基础的,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应制定一些不切实际、缺乏履行基础的和解协议。反正将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执行法官对执行和解协议应当进行审查。(1)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2)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不能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自行和解协议的期间,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4)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如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4、法院没有促成和解协议的职权和义务,法院仅对强制执行程序难以顺利开展或无法取得较好效果的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解,化干戈为玉帛,执行人员在做工作时应当把握一个度,不能促使当事人违心和解,否则,不利于和解协议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应当提醒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以利于一方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及时申请恢复执行,避免超过时效,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还应当告知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风险责任归属,同时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及履约意识。
5、在执行和解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和解协议能够兑现,执行人员必要时可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对财产的担保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他项权证。对人的担保,执行人员应当对提供担保的人的财产情况及履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以便担保的人有履行能力。如被执行不提供担保,执行人员可对和解协议,不予认可。继续强制执行。
6、加大对订立和解协议后有能力而不履行人员的惩罚力度。除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对借订立和解协议故意拖延时间、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或拒不履行的,及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承办人对自己经办订立和解协议的,应当建立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联系,了解执行和解后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敦促被执行人按约兑现和解协议。至少让被执行人知道,虽然和解了,风筝未断线,法院还在监管和督促。另一方面,对于和解后履行完毕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及时至法院办理结案手续,减少法院网络上未结案数;对逾期不履行的,提醒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新调整和解协议的履行时限。
【参考文献】
[1]、黄宣著.执行法律精要与依据索引[M].人民出版社,2005:137.
“据调查,大多数夫妻平均每年吵架不少于135次……”一大早,微信朋友圈有人分享了这样一条链接。对这个统计数据我深信不疑,至少,我和老公周恒一年就不止吵135次。
我和周恒结婚4年,儿子天天2岁10个月。自打结婚,我俩就一直小吵不断,为房子如何装修,为儿子应该待在我们身边还是送回老家让婆婆带,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家务事……
这不,周末的早上我俩又怄上了,导火索同样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家里洗手池的水龙头出水太小。让我生气的并非事件本身,而是水龙头早在半个多月前就出了问题,我至少跟周恒提过三次,他都一直当没听见。
吃罢早餐,我看窗外阳光明媚,就清理出一堆床单、被套想清洗。按我的习惯,衣服扔进洗衣机之前要先放在盆里搓一搓。但一盆水接了半天也没接满,我忍不住冲周恒嚷嚷:“这个家里还有男人吗?水龙头坏了个把月都没人修,是不是逼我去做女汉子学修理啊?”
周恒还坐在餐桌旁,毫不示弱地反击:“好不容易休息一天,一大早没事找事是吧?出水小点不是正好节约用水吗?”
“谁找事了?好好好,节约用水,那你来洗呀……”
周恒立即钻进书房关上了房门。跟过去一样,争吵的结束便意味着冷战的开始。
婚前,比我大4岁、硕士毕业的周恒脾气好得不得了,处处让着我,时时呵护着我。不料一结婚,我就失望地发现,他“好好先生”的形象全是伪装,金牛座的他,脾气大,清高,还小心眼儿。
我俩的第一次争吵,发生在我们婚后的第二个月,同样是因为家务事,吵完后,周恒竟整整一天没理我。当时我还不以为然,心想:小样,看你能撑多久!直到当天晚上,他撇下我独自跑到书房睡小床的时候,我才傻了眼。但以我的倔强,是决不会主动跟他求和的。
婚后短短一个多月就“被分居”,我躺在床上睡不着,半个多小时后假装起来喝水,想看看周恒什么情况。没想到,他房门紧闭,已发出隐隐约约的鼾声。我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冷战让我备受煎熬,他却没事人一样,该吃吃,该睡睡,太没天理了!
“你难道不明白,有时候退一步其实就是胜利吗?婚姻中的小天使,就是退一步的那个人。”我在一本两性书籍上看到这样的话,“小天使”这个称呼吸引了我,既然如此,那我就做一次这个“小天使”吧!
第二天,我什么也没说,在周恒起床后主动为他调了一杯蜂蜜水。他心领神会,跑上来拉住我的手向我道谢,我们和好如初。
万没想到,这件事却为我们日后的相处定下了主基调――一旦发生争吵,冷战功力超强的周恒都会等着我主动示好、求和。
冷战中两败俱伤
知道周恒又在等我先低头,这一次我下定了决心要打破“常规”。“小天使”固然可爱,但也应该礼尚往来轮流做啊,每次都让我低头求他,凭什么?!
冷战到第三天,我妈给我打来电话。平时我一般每个周末都会主动往家里打个电话问候父母,这次因为跟周恒冷战,居然忘了打,我妈不放心,便主动给我打了电话。一听到我的声音,我妈便意识到有情况。经不住她再三追问,我把跟周恒吵架、冷战的事说了出来,说着说着声音就哽咽了。
我妈心疼得不行,对我好一番安慰后说:“我打电话骂他几句,男子汉应当能屈能伸,在媳妇面前低个头算啥,哪有老叫媳妇去哄他的道理!”
哪知,我妈介入后,非但没有中止我们的冷战局面,反而让周恒产生了逆反心理,间接地延长了冷战时间。当晚,我做好周恒爱吃的锅贴,发短信让他下班后早些回家,他过了好久才冷冷地回复:“先让你妈骂我一通,你再来哄我,有意思吗?我吃过饭了!”
给他台阶他还不下,和解成了我的一厢情愿,我没料到事态会发展到如此糟糕的地步。看来,冷战时间越长,参与的人越多,和好的难度就越大。意识到这一点,我不再考虑和解,决心坚持到底,每天早出晚归,一日三餐都在公司的食堂解决,下班后在办公室耗着。家里本来就只有早餐、晚餐才派上用场的厨房,如今完全没了用武之地。周恒的单位虽然没食堂,但他也不进厨房,早餐、午餐都在外面吃,晚餐基本都是方便面。
就这样过了一周。
周五晚上8点多,我回到家,刚打开防盗门便闻到一股浓烈的泡面味。周恒正在书房的电脑前专注地玩游戏,厮杀声震天。“伙食比我差多了!叫你冷战,天天泡面。”我不由得愤愤地想。
为了引起周恒的注意,我踩着脚上的高跟鞋在屋里走了一圈,故意制造出响亮的声音,但周恒连眼皮都不曾抬一下。
“哼,不理就不理,谁稀罕!”站在洗手间的镜子前洗脸时,我气急败坏地自言自语。
把身体扔在宽大的双人床上,黑暗中我才发现,自己其实并没有刚刚伪装的那么坚强。那天在公司,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我挨了顶头上司的吵,心里一直憋着一股火。我特别想找周恒说说,即便他不能安慰我,单单跟他倾诉一下,我也会觉得好一些。刚刚我进门时,周恒哪怕能正眼看我一下,我就会放下之前的所有不快与他和解,可他竟满不在乎地摆出一副要打持久战的姿态。
我忽然特别想念儿子,可我知道,这个时间,跟着婆婆在老家的他一定早就睡着了。
和他签个“无条件和解协议”
第二天是周六,我醒来时已9点多钟,打开手机微信,一眼看到表妹的留言:“姐,今天陪我去买东西好吗?”婚期在即的表妹,最近正忙着筹备婚礼,想让我做参谋,购置婚宴当日的礼服。抱着誓不主动低头的想法,我洗漱一番后拎包出了门。边往外走我边给表妹打电话。电话接通后,表妹央求:“姐,你来我这儿一趟吧!”
十多分钟后,我坐在了表妹家的客厅里。我一来,一向鬼点子多的表妹便拿出一式两份的“婚前协议”,要男友在我的见证下签字。“你们还签婚前协议?”我有些惊讶。和周恒结婚时,我压根儿就没想过要签这个。
“当然啦!姐,现在的新式婚姻,都兴签这个。事先把预防针打好了,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男人婚后不良行为习惯的发生。总之,婚前协议是婚后和谐的保障……”表妹振振有词。草瞄了一眼,协议一共6条,内容无非是男人要大度、要包容,吵架之后要主动向老婆道歉,不能打冷战之类。看着那些明显偏向表妹的条款,我不禁暗自感慨自己落伍了。
陪表妹逛了一天,回家的路上我接到了儿子从老家打来的电话:“妈妈,明天奶奶带我回家。”儿子有些兴奋。我先是惊讶,继而惊喜。婆婆要带天天回来这样的大事,事先肯定通知过周恒,他却没告诉我,我心里对他的怨气又深了一层。
可怨归怨,因为婆婆带着天天回来了,在冷战了9天之后,我和周恒在未分胜负的情况下和解了。
但婆婆这次来,并不是要在我们家长住,而是建议我们送天天进幼儿园,因为周恒的弟媳怀孕了,她要去伺候二儿媳妇。
把儿子留在身边还是送回老家的问题,曾经让我和周恒吵翻了天,但如今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问题,只是随着儿子的归来,我和周恒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小争小吵将更加频繁。假如每一次争吵后都像这一次一样冷战9天,那日子还怎么过?我必须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接下来的周末,我安排了一次郊游,一家四口去了郊区的海棠花园。感受着春花烂漫的美丽景致,盘踞在我心头多日的阴霾顿时消弭。在一棵大海棠树下铺开宽大的防潮垫,儿子坐了一会儿就去不远处的沙坑堆城堡了,婆婆也跟了过去,就剩下我和周恒。
或许是眼前明媚的春色让人忍不住想要直抒胸臆,我直接对周恒说:“每次吵完架,我都特别希望能迅速跟你和好,但碍于面子又不想先低头。”周恒也打开了话匣子,说冷战时他其实也很难受,虽然表面上装得若无其事,但内心有种我不再爱他的感觉,我不再给他做饭,任由他天天吃泡面……
或许有很多夫妻跟我们一样,并不是没有了爱,而是在争吵之后都不愿主动充当“婚姻里的小天使”。蓦然间,我想起了表妹和她未婚夫的那份婚前协议,不由计上心来:“老公,要不,咱签个协议吧。”
“协议?哪方面的?”周恒一脸讶异。
“关于家庭和睦的呀!”我说。
“行。既然是为了家庭和睦,我肯定签。”
当晚,我将一份白天已打好腹稿的《夫妻无条件和解协议》打印后递给周恒。协议一共三条:1.吵架后必须于当天无条件和解,绝不过夜,不可以闹分居;2.连续三次自觉遵守协议并主动和解的一方,将被评为“家庭和谐之星”;3.本着节约用水的环保原则,连续三次被动和解的一方将负责为家人手洗衣物一周,不可以用洗衣机。周恒一字一句地读完,呵呵一笑,爽快地签了字。
引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新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分四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没收财产审理程序及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精细化、科学化。其中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使得多年来司法实务部门探索创新的刑事和解实践上升到了法律制度层面,对于保障人权,抚慰被害人心理创伤,修复社会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语境下展开的,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恢复性司法潮流共同催生的新生事物。刑事和解在各国的实践中,基本形成了三种模式:[1](一)自和——申请模式。由被害人和加害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后向公权力机关提出和解申请。公权力机关负责审查和解结果的合法性和自愿性;(二)公权力机关促和模式。由刑事纠纷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向公权力机关提出和解要求,由公权力机关促成和解,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三)第三方促和模式。主要是通过社区及民间调解机构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由公权力机关对和解进行确认。我国法律以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刑事司法一直由公权力机关垄断实施。刑事和解的探索实践也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推进。20__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试行)》,对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2]之后,各地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纷纷单独或联合出台有关规定指导刑事和解的试验。可见,以公权力为主导是刑事和解实践的主要模式。江苏推行刑事和解较早且办案数量较多,也以公权力机关促和与“检调对接”为主要方式。[3]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这项规定表明,刑事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无论是自行和解还是在有关机关主持下和解,都必须由办案机关针对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但该条款有关和解协议的审查制度主要从实体上加以规定,对相关程序性问题没有明确的要求。根据刑事和解存在的自和、公权力主导、第三方促和等三种模式的情况,第二百七十八条仅规定对自行和解进行“自愿性、合法性”审查,显然不够全面。再从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看,刑事和解基本上在公安、检察、法院主持下进行,三机关各自主持和解制作的协议是否需要审查确认,不同阶段的审查确认的实施主体是何机关,更没有加以说明。随着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这些问题难免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及效果产生影响,并可能对被害人和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产生障碍,为此,从回归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笔者在结合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刑事和解协议审查确认制度的设想,期望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一、审查的启动实施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包括以下含义:首先,刑事和解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等各个阶段适用;其次,刑事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无论是自行和解还是在有关机构主持下和解,都不能自行达成协议;第三、从“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的表述可见,刑事和解也可由第三方作为调停人促和。但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和解还是由第三方调停促和,均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契约一般要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启动这个程序,或者来确认结果,[4]因此,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工作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启动实施。但根据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表述,是否就可以认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等不同阶段,分别由对应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刑事和解协议即能产生效力?如果在公安机关虽然主持制作了刑事和解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否还需要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对此问题没有涉及。但结合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笔者认为,立法就刑事和解提出的审查原则,是一项整体性的制度安排,不仅是针对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结果的审查,还应包括对第三方主持和解以及公权力机关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的审查。从保障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加强对公权力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出发,实务部门应就刑事和解结果的审查启动、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设计出具体的配套制度。
从之前各地探索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或经其他人员、机构(人民调解员、社区等)协调达成和解协议,提交办案机关审查,也可以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必须提出的是,审查是比较笼统的提法,其实质是通过审查对符合自愿性、合法性等要求的刑事和解协议进行确认的过程。
审查是前提,只有经过审查认为和解过程与最终达成的协议符合合法性、自愿性的要求,才能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是确认或不确认。二者是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
刑事案件在不同阶段时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第三方促和的情况下,由相应的办案机关作为审查的启动主体是没有争议的。但在各办案机关主持下形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是否需要审查以及由谁启动实施审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检法机关在主持和解的同时履行了确认和解协议的职能,二者是重合的。[5]因此,不必再对刑事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和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关键需要强化监督。如果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和解,必须有检察机关监督;如果审查阶段适用和解,则和解协议处理的结果必须报人民法院备案。[6]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建议具体启动实施方式应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由于刑事和解的前提是被追诉人认罪,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无权撤销案件,应将案件与其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一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审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审查阶段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如决定对加害人不予,由其自行审查确认,如仍需并建议审判机关减轻刑罚的,应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人民法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由合议庭评议确认,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如人民检察院认为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经过审查,和解协议不符合自愿性、合法性要求的,应当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仍然自愿和解的,办案机关可以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
各办案机关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应首先载明案由、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主持制作协议书的办案人员。并载明以下内容:(1)加害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自愿真诚悔罪;(2)加害人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问题的应明确赔偿的数额、方式、履行期限等;(3)被害人自愿和解,并同意办案机关对加害人减轻处罚等。
二、审查内容和标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办案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自愿性、合法性应依据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判断?应由公检法最高机关联合制定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以下笔者就自愿性审查标准和合法性审查标准分别阐述。
(一) 自愿性审查标准
自愿性审查的实质是审查当事人进行和解以及和解的内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不能引起特定的法律后果的发生。“协议应自愿达成并只载列合理而相称的义务”。[7]刑事和解中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要求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明确和解的性质以及给自己带来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并自愿接受和解内容以及和解后的处理方式。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对法律认知水平的差异、信息不对称以及办案人员等问题,有可能使得当事人并非真正出于本意而选择或接受刑事和解及其相关条件。因此,办案机关有必要确立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审查标准。笔者认为,确立自愿性审查标准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被害人和加害人对于刑事和解不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导致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要原因。刑事和解的实质是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处分,它虽然可作为公权力对刑事被追诉人予以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据,但不能决定对刑事裁量的最终结果。因此,刑事和解从本质上是具有一定民事性质的公法契约。由于当事人的认识水平所限,有可能会发生一方或双方对契约的目的、后果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形。如被害人因获得补偿的需要,可能仅仅将刑事和解等同于经济赔偿,却并非出于自愿谅解加害人而同意办案机关对加害人从宽处理。再如加害人出于“花钱消灾”的心理,将经济赔偿等方式等同于刑事处分,或者对罪行程度缺乏一定的认识,一味迁就和满足被害人提出的条件,而自愿支付远远超出与其罪行相应的代价等。
2.当事人选择或接受和解不存在因胁迫等外在压力所致的情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因外在的压力,诸如一方当事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胁迫而陷入不真实。所谓胁迫是指由于他人不正当预告危害而陷入恐怖从而作出违背其意愿的意思表示。办案机关在审查当事人是否受胁迫的情形,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须有外界施加压力行为的存在。例如有他人言语或行为上的恐吓或威逼的事实,如果没有外界压力的事实,仅仅是当事人自己担心另一方的报复,或者害怕带来给自己不利后果等不构成受胁迫的依据。(2)外在压力不一定来自一方当事人,还可能是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的办案人员。只要确实存在非法压力,不论压力来自何方,均可认定不符合自愿性要求。
3.和解协议确认履行前一方当事人具有反悔权。公检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发生反悔应如何处理,此问题似乎与和解协议的效力相关,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愿性的反映。笔者认为,在协议制作后确认履行前,应赋予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反悔权,这是遵循刑事和解自愿性原则的要求。但和解协议经过确认且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后,为保障程序的安定性和办案效率,当事人则不得再行反悔权。
(二)合法性审查标准
合法性的审查是指刑事和解的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有规避法律的问题存在。审查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应包括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两个方面。
1.程序的合法性。即要求刑事和解的步骤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8]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的程序合法性应包括两个方面,(1)被追诉人认罪并真诚悔过。只有被追诉人承认加害事实,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才能适用和解程序;(2)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必须经有权办理的公权力部门的监督、审查并主持制作协议,否则双方的和解协议不能作为有关机关进行确认并作为其对被追诉人刑事裁量的依据。
2.内容的合法性。刑事和解的内容也即刑事和解的实体结果,主要涉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进行处分的具体事项,是刑事和解审查的重点。具体审查以下内容:(1)协议处分的事项与加害行为具有关联性。双方协议的内容应当与加害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具有直接关系,否则,不符合合法性要求;(2)协议确定的经济赔偿数额应当合理。有人认为,刑事和解中加害人对被害人经济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畴。笔者认为,加害人对被害人所给予的经济赔偿,是办案机关实施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据。过高或过低的经济赔偿,都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因此,加害人所给予的经济赔偿的合理性,是合法性诉审查应有的题中之义;(3)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以“公共利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世界各国宪法的通例。我国宪法中,分别有第51条、第20条修正案和第22条修正案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9]刑事和解虽然是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达成的合意,但必须服从公共利益保护的原则。(4)协议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刑事和解虽然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但也可能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如果和解达成的协议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远远大于当事人双方的受益,产生不利于公序良俗的导向,应不认为其具有合法性。
三、审查程序的设定
刑事司法是一种程序性活动,刑事和解协议审查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合法合理的程序设定。通过程序上的设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审查责任主体强化对和解协议内容的审查。为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自愿性,应对刑事和解协议设定以下审查程序:
1.询问、评议和异议程序。对于刑事和解的过程是否符合自愿性的标准,必须通过询问和评议程序。询问程序当事人双方及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应同时到场,由确认机关人员主持。评议程序当事人双方及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不能到场,必须有审查确认人员主持,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持异议的,应当及时启动异议审查程序,并由各方到场,听取异议,异议以一次为限。
2.裁定和释明告知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经过审查,审查机关应作出确认或不确认的书面裁定,并将书面裁定送达主持机关及双方当事人。若裁定不予确认,应在裁定书中对不确认的理由进行释明,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愿意继续和解的情况下,协议应变更的具体事项。
3. 撤销与变更 程序。和解协议如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合法,本不应达成和解。但经办案机关主持制作的刑事和解协议,在经过审查得不到确认的情况下,审查机关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和撤销?笔者认为,和解协议实质为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违法的合同自始无效。经办案机关主持制作的刑事和解协议,如有违法行为,审查者即不予确认。未经确认的和解协议自然无效,协议自动撤销。但在当事人仍愿意继续和解的情形下,可在审查者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
4. 审查确认的结果。对于经过审查予以确认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的建议,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认为仍需刑罚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结语:刑事和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可能使得越来越多的公诉案件走向刑事和解,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协议审查的规定比较粗略,根据公、检、法三机关可主持制作刑事和解协议的情况,三机关应联合进行顶层设计,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做出相对统一的司法解释,以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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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葛琳:《刑事和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324—336页。
[2] 卞建琳、王立:《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3页。
[3] 葛琳:《刑事和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91页。
[4] 张凌、李蝉媛:《公法契约观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协议》,载《政法论坛》20__年第6期。
[5] 宋英辉、何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147页。
[6] 唐子艳、董邦俊:《刑事和解之中国路径》,《法学杂志》20__年第10期。
[7]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第7条。转引自宋英辉、何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99页。
争执内容:
甲、双方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维持商品(铜板、钢管等钢铁制品)交易协议,其赊帐债务的余额,甲方主张享有债权人民币______元整,乙方则主张不负任何债务,经调查甲、乙双方的帐簿、票据后,双方和解如下:
第一条乙方承认本日积欠甲方赊帐债务人民币______元整,并自本日起以至债务清偿日止,以日息___分计算全部利息,并承担偿还义务。
第二条乙方对前条债务的本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如下分次亲自送达或送至甲方住所。
1.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支付______元整。
2.______年___月___日(最后一次)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三条若乙方如期支付前条的债务,得免除第一条所述的利息支付。
第四条乙方对于第二条所载的分期付款方式若有任何一次延迟支付,则无须甲方通知、催告,立即丧失协议的期限利益。乙方除须一次付清第一条所载金额扣除已支付金额的余额外,同条规定所孳生的利息亦须一次付清。
第五条根据前条,乙方应于丧失协议期限利益日一次付清本金余额与利息合并的金额。若再有延迟,则自当日起讫清偿日止,应加前述金额以日息___分计算全部利息。
第六条乙方根据第二条分期付款以清偿债务时,所开出支票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该付款期最后期限。
第七条甲、乙双方须确定除本协议外,并无任何债务关系。
第八条有关本协议的纠纷,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住所管辖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以上和解协议成立。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
债务人(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结案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如何理解这种结案方式,存在不同的认识。一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是指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达成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的协议,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或者履行大部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部分表示放弃的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而这种情形应以第一种结案方式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结案。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一规定并没有要求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必须履行完毕才能结案。因此,只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履行方式、履行金额、履行期限的协议,法院即可结案。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三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是指只要当事人之间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履行达成协议,即视为已履行完毕,法院就可以结案。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结案,执行人员基本上是按以下方法操作: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无论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承办人即以和解报结案。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抵触。但是,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又不一致。
个人借款合同三方协议范文一
一、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4、借款月利率:_____,利息按半年结算。
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条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条记载为准,借条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贷款人认为债权有风险时,可提前收回。
7、复利依据双方约定的利率按年结算。
二、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________行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三、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半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分别为
_____年___月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日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四、借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2、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5、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一个以上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6、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7、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任何账户中划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诉讼方式执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执行。
五、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借款人壹份,贷款人壹份,担保人壹份,叁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签约日期: 2011-12-30
签约地点:
个人借款合同三方协议范文二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签定时间: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和丙方提供保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内容如下:
一、借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甲方自愿出借。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或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 。 第四条、 借款本息收付方式: 1、 收付方式为现金。
2、 乙方收到借款本金后,需要向甲方出具《借款收据》。 3、 借款的利率:月利率为
4、 乙方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①、一次性还款: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所有借款本息。 ②、分期还款:还款时间和金额见下表
第五条、借款抵押
乙方以下列财产作为借款抵押(抵押物清单可另附页)
抵 押 物 清 单
二、保证
第五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丙方为乙方的借款行为向甲方提供一般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本息。
第八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和丙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用途。
三、违约责任
第九条、 1.乙方如不按期(包括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一个还款期限) 偿还借款本息,即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日)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违约金数额不按乙方已付借款本息递减。如丙方代偿借款本息,乙方应按前述约定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 2.甲、乙、丙三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但本条1约定的违约情形除外。
3.乙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甲方有权提前追回借款本息,丙方有权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约定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三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放弃现行《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三方协议范文三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 定 代 表人: 住 所: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 定 代 表人: 住 所: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丙方)保证人1: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 定 代 表人: 住 所: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保证人2: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 定 代 表人: 住 所: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出借人 出借人民币(大写) 。(具体出借金额以借款人所出具的借据为准,借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 次或者一次发放,借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日)利率 。甲方向乙方发放借款的当日,乙方应一次性支付利息(计算至角位,四舍五入),借款到期结清本息。
第五条 还款期限及方式
5.1乙方应当在借款到期日结清本息。如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5.2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为:以现金支付或者直接汇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 保证条款
6.1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2担保范围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6.3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若甲方按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6.4甲、乙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应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5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6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6.7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七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作为履约保证金。
甲方向乙方发放借款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本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甲方将该款项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8.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⑴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⑵ 乙方拒绝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⑶ 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
⑷ 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⑸ 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债义务的。
8.3甲方需保证出借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8.4借款交付后,有权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8.5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9.2乙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
9.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息等费用;
9.4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9.5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9.6乙方需配合甲方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向甲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
10.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10.3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催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借款利息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3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甲方借款逾期的,自收到甲方的追偿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之日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清偿所欠全部债务。如仍未清偿,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为维护债权而对其公开进行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等媒介公开催收公告。
11.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甲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乙方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甲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11.5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甲方采取相关措施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11.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在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根据合同各方要求本合同需办理公证,乙方自愿承担办理公证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合同各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如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自甲方出借资金,乙方出具借据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各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出借人): (签字/签章)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1):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保证人2):
法定代表人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个人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报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XX年7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XX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XX年12月20日起至XX年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
六、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名 盖章) 乙 方:(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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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XX年7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XX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XX年12月20日起至XX年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
六、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戴法一级分别代表的意义是:食指表示想结婚,表示未婚;中指表示已经在恋爱中;无名指表示已经订婚或结婚;小指表示独身。
戴设计性比较强的戒指时,如果想更有个人风格,可以考虑搭配另一个材质相同、线条较简单的指环在另一指上。如果戒指的材质属性可以和手表搭配,那是最好不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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