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3 12:26:46
导语:在学校食堂承包合同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针对农村学校的营养餐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称,营养餐将在全国22个省区的8.2万所农村义务制学校实行,食药监局要针对这些学校的食堂、供餐餐饮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全国学生营养办则公布了农村学校营养餐改善计划的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凡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中央补助资金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均可举报。
11月底前大型餐馆完成分级管理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在6月底前要完成城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1月底前应完成大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对于校园的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要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高校以外学校食堂禁做凉菜
各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学食堂进行监督抽查,严查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查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严查各类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今年5月至6月间将联合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北京今年将建百家示范食堂
昨日,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北京市将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学生食堂的建设,改善中小学校食堂的基础条件,依法全面加强食堂管理,创建A级和示范食堂。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学校托管食堂必须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加强动态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决不能以托代管。
据了解,今年,北京市将创建100家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五年要创建500家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
相关营养餐问题 群众可举报
全国学生营养办日前公布了国家各试点省份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数和监督举报电话。全国学生营养办表示,凡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中央补助资金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均可通过举报电话、邮箱予以反映。
为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食堂(简称“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柯城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请各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食堂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食堂工作是中小学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稳定,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要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各校要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经营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食堂经营服务工作的领导。校长对学校食堂经营服务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膳管会工作机制,各中小学都要成立膳管会,可由工会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加强食堂的财务管理和审计检查。区教体局计财科负责所属学校的食堂财务管理,对食堂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食堂经营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区教体局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中小学食堂财务进行抽查,实行重点监控。学校膳管会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食堂会计账目。
三、规范食堂收入核算、管理。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1.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时,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如确有少量以现金直接结算餐费的食堂,以食堂收取的餐费现金总额作为伙食收入。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等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2.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3.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包括:利息收入、食堂残值收入、业务折扣收入等。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4、加强食堂收入票据管理。学校食堂用于收取伙食费等的收入票据由学校专(兼)职财务人员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管理台帐,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食堂收入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更不得利用食堂收入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四、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管理。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其在维持学生用餐秩序等方面提供的劳务补贴,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统筹安排。
3.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4、其他支出。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和食堂业务有关的其他支出。
五、建立和完善食堂财务控制机制。食堂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实行成本核算。对于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的小规模学校食堂,鉴于在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已将蒸饭费纳入财政保障的公用经费范围,可纳入学校行政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不单独设置食堂账。
1.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餐饮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各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结余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2.严格成本和质量控制。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中小学生身体健康成长的需要。
3.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4、建立食堂物资采购内部制约制度。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实行多人参与采购,也可实行招标采购,还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
5、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采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验收)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食堂材料入库单”上签字认可后登记入账。
6、加强食堂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食堂要求开立银行支票户,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上原则通过银行转帐支付。食堂出纳现金采取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定额按食堂不超过一星期现金流量为基准核定,核定后报区教体局备案。食堂收入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食堂收入超过一个月未上交财务或未入帐的,视作小金库处理。出纳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与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结日清。
【关键词】 卫生保健调查;食品处理和加工;对比研究;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7)04-0370-02
学校是一个特殊场所,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校园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笔者对广州市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取分层整群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广州市10个行政区域及从化、增城2市共84所学校食堂,其中公办学校62所,民办学校22所;城区学校68所,乡镇学校16所;普通高校5所,中学25所,中专、技校30所,小学24所。
1.2 方法
1.2.1 调查方法 根据《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办法》,自编《广州市学校卫生工作评分表》,现场查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并进行量化评分。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食品卫生的组织机构及各种卫生管理制度,有效证件(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厨房布局,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具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和食品库房卫生状况,食品采购索证、食品、副食品的卫生质量、食品留样共11项。学校食堂能够完全按以下标准配置及操作的,得满分,否则缺1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以5分为满分,得分3分及以上的认为该项合格,得分低于3分的为不合格。
1.2.2 标准界定 (1)食堂布局: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各功能区间标记清晰。(2)场所环境卫生:食堂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不留异味。(3)食品冷藏管理:食品存放要冷藏,熟食品和剩余食品放凉后置于4℃以下冰箱保存;剩余食品的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 h;冷藏食品(包括剩余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处理后,方可继续出售;冷库或冰箱(柜)应分架(柜)存放生、熟食品,且标识清楚,避免交叉污染;冰箱等冷藏设备要定期清洁;保证冰箱的冷藏效果。(4)食品留样:食品留样采用能便于清洗消毒的器皿盛装;留样量为100~150 g;留样时间为48 h;并按要求做好留样记录。(5)食品库房存放:原料仓库应设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通风良好;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6)餐具消毒设施:餐(饮)具洗消间应设固定专用洗、冲、消三级池,并配备餐具保洁柜;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配备高温消毒柜的,严格按消毒柜指示时间消毒,定期检查,保证消毒效果。(7)食品采购索证: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1.2.3 资料统计分析 数据全部录入Visual Foxpro 6.0数据库,经核对逻辑错误后在SPSS 10.0上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总体情况 调查的84所学校食堂中,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80所(95.2%),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为92.8%;厨房布局合理,工作流程、功能区标记清晰的有62所(73.8%);食堂环境整洁,地面无积水,加工场所卫生状况较好的有77所(91.7%);食品冷藏管理规范的有57所(67.8%);库房食品存放符合要求的有52所(61.9%),食品采购索证齐全的仅有40所(47.6%)。
2.2 不同办学性质学校的比较 学校食堂卫生状况,公办学校合格率明显高于民办学校。其中在持有有效的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布局、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冷藏管理、餐具消毒设施、食品采购索证等方面,公办学校的合格率明显高于民办学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3 城乡比较 城区学校的食堂卫生状况合格率高于乡镇学校。尤其在食品采购索证方面,城区学校的合格率为52.9%,而乡镇学校为25.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广州市学校食堂卫生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卫生安全知识不足 调查显示部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安全意识淡薄,卫生知识缺乏。如在原料采购索证方面,总的合格率仅为47.6%,而民办学校及乡镇学校合格率更低(分别为27.2%和25.0%),大部分学校食堂尤其是民办、乡镇学校没有按《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向供应商索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或索取证件已过期而没有及时更换。如果发现所购原料食品不合格,则难以向供应商追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定期向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针对民办、乡镇学校开设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对食堂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使食堂采购人员和炊事员具备相应的膳食营养知识和鉴别各种食品质量的能力。
3.2 食堂从业人员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部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为了贪图方便,在洗菜池里处理肉类,或不按操作规程泡洗蔬菜;食品冷藏管理混乱,出现生熟食品混放、用有色胶袋盛装食品等现象。调查显示民办学校、乡镇学校上述情况较为突出,其食品冷藏管理、食品库存合格率明显低于公办、城区学校。建议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校长总负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实施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重要条款列入承包合同,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3 学校对食堂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部分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专业知识较为缺乏,各种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管不到位,尤其是部分学校主管领导对食堂实行承包经营后,认为承包后如出现食品卫生问题应该全部由承包方负责,放松了对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管,没有建立相应的食堂管理制度,也没有专人负责。建议卫生部门在学校逐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食堂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实施量化评分,应用危险性评估的原则[1],根据评分结果对食品卫生信誉度进行分级,按照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督频率。此外,教育部门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列为学校等级考核指标进行督导;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等要求,以督查、自检、互检等形式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卫生督查。
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随着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全面推进,我市中小学寄宿制学校不断增加,切实抓好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和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越来越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管理工作任务,有的学校因宿舍紧张、饮食设施差距较大、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服务人员素质偏低等原因,造成了学校安全隐患,影响了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身心健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寄宿制学校的工作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寄宿制学校管理中,坚持食堂与课堂同步抓,生活管理、安全管理与教学管理并重。实行“全程”、“全员”、“全面”的“三全”管理办法。“全程”就是从学生入校到离校的全过程都有管理任务。“全面”就是从全方位、学校的每一个场所、学生的每一个方面都有管理的具体要求。“全员”就是从校长到后勤人员,每一位教职工都有管理学生的岗位职责,形成学校无小事,事事育人,学校无闲人,人人育人,学校无暇时,时时育人的管理格局。做到“三心四化五勤五保证”,即三心:爱心、耐心、诚心;四化:宿舍管理专人化、生活配备无毒化、日常行为规范化、清洁卫生经常化;五勤:勤扫、勤洗、勤换、勤通风和勤消毒;五保证: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无疾病、保证学生吃住安全无事故、保证学生吃的可口无异议、保证学生成绩合格无流失、保证学生和家长满意无意见。
二、具体要求
(一)、全面落实安全卫生工作责任制
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由校长(园长)负总责、主管副校长具体负责的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处室及其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切实负起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食堂与小卖部、宿舍、门卫、医务室、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特殊岗位要持证上岗。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要做到职责明确、覆盖全面,时时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二)、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寄宿制学校的校长、各职能部门和班主任要利用校会、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对住宿的学生进行遵纪守法、集体主义、团结互助、树立自主自强意识的教育,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煤气中毒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学校全体教职工对于有可能危害住宿学生安全的行为和事件,都有制止或救助的义务。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校车整治、宿舍值班、门卫管理及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等活动;要组织教职员工和宿舍管理人员做好晚上陪宿、查夜、管理等工作;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避免学生学习时间过长、用眼过度、吃饭、作息和处理个人卫生时间过少等问题发生;要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及娱乐活动,培养学生的情趣、爱好和特长;要全面加强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尤其重点部位如教室、厕所、食堂、垃圾池等要明确专人负责,时时保持干净、整洁;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访、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定期联络与沟通,规范学生接送,指导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对学生的安全监护。使广大学生树立五种意识,即:团结友爱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心理健康意识、安全自护意识、自主发展意识。
(三)、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寄宿制学生宿舍是公共聚集场所,属于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要害部位,为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做到:
第一、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的布局、建筑、设施等都应当符合有关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要求,严禁危房作学生宿舍。
第二、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宿舍使用面积不小于2.7平方米/人,严禁将宿舍楼对外出租与学生混住。
第三、租用校外房屋做学生宿舍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距学校不能超过2公里。上学、放学路途要有专门老师或管理人员护送。
第四、学生宿舍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齐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学生会使用灭火器。要确保宿舍通道的畅通,不得在宿舍通道中放置杂物。楼道内和疏散口应有应急照明灯。
第五、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牢固,床板不少于两根横梁,上下铺距离、上铺与屋顶距离、床与灯、电扇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六、学生宿舍内的取暖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坚决杜绝学生宿舍内燃煤直接取暖。
第七、校长是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寄宿制学校必须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做到任务职责到岗到人。职能部门要安排专门的宿舍管理员、宿舍长对学生宿舍安全、纪律、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八、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起学校领导带班和中层以上干部值班制度,配备相关人员对宿舍及周边巡逻,宿舍管理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九、寄宿制学校必须有宿舍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值班、纪律等制度,并在出入口或醒目处上墙,要将各项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学校对住宿的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实行档案管理。
第十一、宿舍管理员坚持查铺制度。如发现有学生无故夜不归宿时,宿舍管理员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男、女生宿舍禁止异性进入,更不准异性留宿。
第十二、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返回宿舍,按时就寝,按时起床,熄灯后禁止高声喧哗。
第十三、宿舍内不准打架、斗殴、聚众哄闹、酗酒、赌博和变相赌博,不得从事其他不文明的行为,不准向窗外泼水,掷杂物。
第十四、宿舍内禁止私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煤油炉、充电器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和使用蜡烛等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物品,不准将管制刀具带入宿舍。
第十五、当学生宿舍发生突发事件后,宿舍管理员要迅速将情况报告给学校值班领导,学校各部门应当沉着、冷静协调联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把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首先组织学生疏散,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四)、强化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
1、食堂安全卫生工作
第一、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从业人员必须先体检,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副校级领导主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上墙并存档。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四、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五、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②、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③、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八、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坚持索证,到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采购食品,购入食品时必须索取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销售票据等有效证件。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并索要对方的签字。
第九、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能超过2个小时。
第十二、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三、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四、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不饮生水。
第十五、积极配合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十六、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向教育局报告,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②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第十七、每餐的各种菜应各取150-250克的样品放于带盖容器里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备查验。
第十八、实行领导跟餐制,每天保证有一名学校领导在食堂与学生一同就餐,以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
2、学校小卖部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小卖部经营者必须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且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经营范围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经营。
第二、小卖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并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知识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四、必须保持经营场所良好的卫生状况,经常清理打扫,做到店内外无卫生死角。
第五、食品货架必须清洁,无灰尘,货物摆放应分类整齐,标签立卡,做到食品与非食用物品分架摆放。
第六、实行购入货物登记台帐,索证索票制度。小卖部必须从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采购食品,购入食品时必须索取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销售票据等有效证件,所销售的各类各项食品必须有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完整标识,杜绝销售过期,霉变,感观不良,低价劣质和“三无”食品。
第七、销售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保洁设施,有食品架,有清洁卫生的包装纸(袋),不得使用废旧书、报纸;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不得销售烟、酒,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学校禁止销售的商品和自制食品。
第八、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