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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季度总结

时间:2022-07-24 18:38:22

导语:在社区服刑人员季度总结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社区服刑人员季度总结

第1篇

一、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切实为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社区党工委、居委会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人员,保障经费,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平安创建工作。每季度定期召开党政及综治委会议,研究综治及平安建设有关工作,与基层综治责任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二、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

1、对辖区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开展“护校安园”整治活动

为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的良好秩序,有效排除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环境。**社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校园、幼儿园周边“护校安园”排查整治活动:一是社区发动退休党员、职工、学生家长、治安志愿者成立小组,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二是督促学校和幼儿园配备视频监控装备和报警设施,落实技防。进一步加强物防设施的建设,确保校门、校窗的安装符合安全要求。三是加大学校周边秩序管理力度。社区综治办配合执法中队、文明办,配合社区民警在学校园周边进行巡逻。四是进一步强化高危人员的管控,降低安全风险。

2、加强巡逻控制案件

为保证**辖区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有效地控制案件。社区每季度对辖区的周边进行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同时对于辖区的案件,进行周公示。通报辖区发案情况,针对案件开展巡逻防范活动,同时做好案件回访,治安预报及时更新,不断向居民报告辖区治安状况,提示防范措施。

社区综治委严抓治安巡逻防范活动,安排好与派出所民警的巡逻计划,社区分管领导周小红副书记每周一与民警带领社区治安和巡逻人员对辖区的重点地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同时周小红副书记不定期的在晚上带领综治办工作人员对社区治安员巡逻情况进行检查,打消某些巡逻人员的侥幸逃避心理,使其认真巡逻。

截止6月30日,辖区共发生可防性刑事案件34起,同期相比下降4%。

3、开展打击传销活动

**社区按照区打传办的指示精神,在辖区内开展“春季战役”行动。成立“春季战役”打击传销活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指挥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收集传销活动的相关信息,确保打击传销活动顺利进行。要求社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私房加大摸排力度。在辖区内广泛宣传动员,要求各网格人员在生活小区每栋楼栋张贴一封信,利用橱窗、小喇叭、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群众对“拉人头式”和“资本运作”式传销的认知度,综治办工作人员全天深入社区巡查,对社区上报的出租私房进行抽检,查看流动人员就业、生活情况,形成全覆盖监管网络。

通过摸排,未发现辖区内有传销窝点,未发现大规模集中集会。此次宣传活动中,在红阳饮食群设立宣传站,悬挂横幅和展板,向居民发放宣传资料320多份,张贴标语30余张,达到深厚的宣传氛围。

4、杜绝,利国利民

3月20日在**小花园开展“**春风行动”禁毒宣传,4月17日在**小学禁毒宣传教育,6月23日上午在**小花园开展“6.26”禁毒宣传日宣传活动,6月23日晚上在**小花园放映禁毒影片《湄公河行动》。**社区禁毒宣传工作切实增强了社区居民对禁毒活动的认知度,扩大禁毒宣传的覆盖面,增强了群众的禁毒意识。禁毒工作还结合综治宣传月活动,在社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几十条,向居民发放《新型危害》的宣传单,从源泉头上堵住精、麻的流入渠道。切实做到超前预防,增强他们“识毒、明毒、拒毒”的能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确保辖区社会稳定

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联工委组建了信息员和义务调解员队伍,围绕社区矛盾纠纷的特点进行定期排查,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及“二代表一委员”的作用,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疏理分类和公解,做到责任明确到位、稳定措施到位、解决问题到位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截止6月30日,上半年辖区共发生民事纠纷1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100%,无一起因调解不力而发生“民转刑”案件,无因调解不及时导致群众械斗和非正常死亡。

四、做好维稳工作,为辖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1、做好企业干部包保工作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今年上半年,社区党工委多次召开维稳会议,对辖区现有的39名企业干部实行细化管理,实行社区领导班子包保到人,社区党工委书记与重点人员方荣浩行谈话,安排临时工作,消除上访的念头。

2、做好特定时期的维稳工作

为在特定时期做好稳定工作,全面完成维稳工作任务。在全国、省“两会”期间发,社区党工委书记何玲玲对“两会”期间的稳定进行部署,一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全面排查我辖区当前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并做好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明确包保责任人;二是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三是加强确保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员作用;四是对重点案件和实施监控。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全国、省“两会”期间无进京、赴省上访事件发生。

3、开展加强源头治理、打击反邪宣传活动

为了打击“”、“全能神”等组织,综治站加大对各种的宣传,发动治安员在居民楼道口及小街小巷发放宣传单和喷刷宣传标语,让居民对有所了解,增强居民的防范意识。

五、加强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第2篇

1、人民调解工作

今年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去年我镇21个村建立的村级司法综合工作站的基础上,利用村级司法接待室和周四党政领导接待日的制度,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形成了经常化和制度化的排查预警机制。并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点时段之前对我镇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排摸,制定防范预案,保证了其间的社会稳定。

同时充分发挥镇“司法综合服务窗口”作为第一线职能窗口在稳定工作中的作用,为群众的申请调解和法律咨询提供便利,今年镇司法所直接受理法律咨询98起。充分发挥了基层人民调解,尤其是村居委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和司法所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将尽可能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始发阶段。对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积极予以法律帮助,今年办理法律援助16件。

截至11月,我镇司法所直接受理解决人民调解案件35起,制作协议书18份,协助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27起,各村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各类纠纷案件195起,制作人民调解书163份。司法所与镇各职能部门、村调委会通力协作,确保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去京、去沪上访和去县集访,确保*社会政治的和谐稳定。

二、安置帮教工作

今年我镇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小组的工作机构的基础上,经过2009年的村委改选,我镇进一步充实了村级安置帮教小组的人员,依靠各村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帮教志愿者队伍,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帮教工作,教育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此外,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司法所积极为他们联络各方,为他们帮困解难。今年年内已为4名刑释解教人员协调解决了建房、申请低保或临时补助等困难。

通过将每月司法局下发的名单和与各村村委了解的情况相结合,切实掌握我镇刑满释放人员的实际数量和他们的生活状况,认真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的建设。截至11月,我镇五年内刑释解教人员100人,其中2009年回归的社会的服刑人员23人。依据市司法局针对八类对象列为重点对象的要求,建立了重点帮教对象的一人一档,同派出所、村委、社工一起开展重点帮教工作。今年8月,司法所与禁毒办、社工一同前往*市第三劳教所,接回一名涉毒劳教人员,并为他做了尿检,结果为阴性。表明对象已基本摆脱了。

年内司法所联合我镇两所中学、镇政府相关部门、村委会、派出所,积极开展特殊对象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针对我镇两位特殊对象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依照年初所制定的实施方案计划,在年内展开了一系列的帮扶关爱活动。一名关爱对象是20*年矫正期满的缓刑对象的女儿,去年被列为关爱对象,司法所和社工站与她的父亲一直保持联系,并在每季度定期进行走访,了解她的学习、生活近况。在9月新学期开学之时,司法所的干部对她家进行的走访时,赠送了她一套学习用品,鼓励她好好学习。另一名关爱对象的父亲现在监禁于*市第三劳教所,家中没有人能承担起监护职责。2009年3月,由县安帮办、县青保办,镇司法所召集召开协调会议,镇民政办、镇青保办、东安村村委会、*中学等单位参加。会上商议决定为对象指定临时监护人,为她解决生活来源。4月12日和6月20日,镇司法所和妇联两次共同前往该对象家中进行探望,赠送她一套学习用品及200元的慰问金。9月,司法所与*市第三劳教所取得联系,咨询为该对象在劳教的父亲办理所外执行劳教的手续。10月16日,县安帮办、镇司法所与东安村委的干部一起,对该对象的父亲开展了“进大墙帮教”的活动。

三、社区矫正工作

今年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年社区矫正目标管理考核要求的基础上,依据市、县司法局要求,严格落实矫正措施,规范工作制度,做好社区矫正的基础性、规范性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009年我镇新进入社区矫正18人,期满结束矫正9人。目前在册服刑人员27人。其中缓刑19人,假释5人,剥夺政治权利3人。镇司法所同社工一起,按照监管规定对矫正对象分别建立档案,做好个人基本情况、日常管理、思想状况等方面的台帐记录。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开始宣告、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各方面的管理。除每月对每一名对象进行一次个别访谈外,至2009年11月初,共组织了6次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其中进行了两次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此外司法所积极为社区矫正人员帮困解难,2009年中,司法所为其中为1人办理了劳动手册,为其中4人申请办理低保,为2人提供临时补助。

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法律宣传工作方面,我镇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社区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活动,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司法所同我镇各行政村和居委会合作,在各村办公处和草棚镇解放新街设立了法制宣传栏,张贴法律宣传挂图和法制宣传横幅。

2009年,司法所组织参与公务员学法活动5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26次,制作专题广播宣传材料44期,播放法制文艺电影1期,设置法律宣传专栏13期,组织参与法律知识讲座11期,参与镇党委组织法制宣传早市活动2期,散发各类法制宣传资料17628份。

*年12月1日至12月7日的*市第20届宪法宣传周期间,为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氛围,*镇司法所开展了一系列的普法宣传、法制教育活动。

12月1日上午,*镇在草棚镇举行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十余个单位部门共同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在人流量大、周围居民多、人员相对集中的草棚镇上,宣传内容包括《婚姻法》、《收养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政策汇编》、《禁毒法》以及反等法律法规,共出动宣传人员20余人,制作标语4条,展板16块,黑板报2块,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在12月3日和5日,分别在*中学、海桥中学进行了“法制辅导员进校园”的讲座活动。

第3篇

[关键词]社会效益债券;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社会投资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5-0054-07

近年来,跨政府、市场和社会部门的合作与协调,越来越被认为是解决当今社会面临的最紧迫社会问题的出路所在。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效益债券( SocialImpact Bonds,SIBs)作为一种跨部门协作的产品化的社会筹资机制受到全球广泛关注。自2010年在英国率先从思想走向实践以来,SIBs迅速扩展到全球多个国家,成为社会创新和社会投资的热点领域。英美等国家以SIBs推动社会创新的实践,为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社会效益债券:一种跨部门合作的社会筹资机制

(一)社会效益债券思想的诞生和实践

1.什么是社会效益债券

社会效益债券(SIBs,在美国多称之为Pay for Suc-cess Bonds,即效果付费债券)是一种政府与社会筹资机构、社会服务提供者和私营部门的投资者相互合作的社会项目筹资模式,旨在促进社会项目筹资,提升社会服务的有效性。

SIBs以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为目标,由与政府签约的社会筹资机构(SIBs Delivery Agency/SIBs Contractor/ln-termediary)发行债券,由私营部门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认购。该债券募集的资金投向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等社会服务提供者,由其在合同期内针对政府约定的社会问题提供一系列社会服务;政府最终依合同约定的社会效果达成情况来支付债券的投资回报。21其运行机制,参见图1。

2.SIBs思想的诞生

SIBs的思想和实践,最早都诞生于英国。英国也是近年来全球社会投资和社会创新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SIBs是英国政府部门和社会部门密切合作的产物。

2007年,当时服务于英国阿育王组织(Ashoka)的亚瑟・伍德(Arthur Wood)基于“或有收益债券(Contin-gent Revenue Bond)”的实践,最早提出了SIBs的思想;埃德蒙・科廷(Edmond Curtin)律师撰写了SIBs的最初合约条款,青年基金会(the Young Foundation)首席执行官杰夫・姆根(Geoff Mulgan)建议,将这种融资模式称之为“社会效益债券”;此外,英国首相社会行动顾问委员会(the Prime Minister's Council on Social Action, Co-SA)的戴维・罗宾逊(David Robinson)和彼得・惠勒(Peter Wheeler)以及新慈善资本(New Philanthropy Cap-ital)的马丁・布鲁克斯(Martin Brookes)等诸多人士都参与其中,共同推动了SIBs这一创新的社会项目筹资模式的诞生。

3.彼得格勒镇短期服刑者干预服务债券:全球第一个SIBs实践

2010年9月,英国“社会金融”(Social Finance,SF)启动了全球首个SIBs试点项目,将SIBs的思想成功转化为实践。该项目旨在通过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综合性干预服务,降低英国剑桥郡彼得格勒镇(HMP Pe-terborough)监狱刑期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再犯罪率。此前,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支持,这类服刑人员出狱一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高达60%,造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和社会成本。SF是一家2007年成立于伦敦的非营利组织,致力于连接投资与非营利部门,为社会项目快速持续地筹集所需资金。CoSA成员罗宾逊和惠勒都是SF的理事会成员。

基于这一“债券”,SF成功地从洛克菲勒基金会(Rockefeller Foundation)、巴罗・吉百利慈善信托基金(Barrow Cadbury Charitable, Trust,BCCT)等17家投资机构募集了约500万英镑,项目合同期为六年。基于该款项,SF组织建构了一系列针对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干预服务措施(称之为One*Service),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降低再次犯罪水平。对于具体社会干预服务,则由签约的圣伊莱斯信托(St. Giles Trust)等非营利组织来负责提供。由戴维・罗宾逊牵头的顾问团队指导和监督项目的运行。

按照合同约定,如在合同期内项目的目标群体(3000名彼得格勒监狱的男性短期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与对照组相比降低7.5%或以上,投资者则可依降低的比例最高可获得年息13%的投资回报。这些投资回报,最终将由英国司法部和大福利彩票基金(Big LotteryFund)来支付。

作为一种创新的社会项目筹资实践,彼得格勒镇短期服刑者干预SIB是SF、英国司法部、非政府的投资者、大福利彩票基金、社会服务提供机构、彼得格勒镇监狱以及评估机构等多元主体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复杂合约体系。在这一合约安排下,日标群体(短期服刑人员)是直接受益者,他们得到了多个专业服务组织提供的契合其多元需求的综合性社会服务,支持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政府则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社会服务的投资风险以及管理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转移给发行机构SF和非政府的投资者,根据合约,只有满足绩效标准,政府才需支付本金和额外投资回报:而非政府的投资机构(本项目中主要是慈善基金会)则获得了一个平衡社会使命和财务收益的产品化的投资项目。需要强调的是,信任在这个结构中的作用、兰德公司欧洲分部(RAND Europe)的访谈表明,对于发行机构SF及其委任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信任,是这些非政府的投资者愿意投资该SIB项目的重要原因4;这凸湿了SIBs发行机构专业声誉的重要性。由此可见,这个结构的巧妙之处是,它既降低了政府公共财政的风险,又支持了财力薄弱的社会服务机构。具体而言,一方面,按效果付费极大地降低了政府因社会服务项日失败而导致的财政损失风险,另一方面,尽管SIBs整体上是一个按效果付费项目,但对于社会服务提供机构而言,它们在提供服务时,已经从SF获得了从非政府的投资者处筹集的资金作为工作资金,无须为该项目垫付资金;这一点对于资本实力有限的社会服务机构至关重要。参与主体的多元,要求有一种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使各方竭诚努力,并把失败的风险降到最低一这里,参与全球第一个SIBs项目的服务机构,都具有非常出色的过往服务绩效记录,项目失败可能带来的声望损失,促使其依然会努力做好服务;而SF作为项目实际的组织者,赢得声誉也是重要的驱动因素。可以看出,彼得格勒镇SIB对于政府、发行机构SF、私营投资者以及社会服务组织都形成了较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求多方共赢。这是这一结构最值得称道之处j

4.SIBs在全球的扩散

SF在彼得格勒镇推动的SIBs实践,很快吸引了各国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创新人士的关注。据英国SF统计,截至2014年8月,全球共7个国家先后启动了25个SIBs项目(见表1),募集资金总额超过l亿美元;其中,美国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的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项目是截至目前两个规模最大的项目,筹资额分别达到l,350万美元和l,800万美元。此外,世界范围内已提出了超过100个SIBs项目建议书,为下一步发展做好了项目储备。

(二)社会效益债券的潜在价值及其批评

近年来,吸引私营投资者以公私合伙制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全球范围已变得越来越普遍;而SIBs这种新的投资产品的诞生,则进一步拓展了私营部门对公共领域的投资范围――从有形的基础设施项目,到无形的社会服务领域。SIBs综合考虑了政府、专业社会筹资机构、投资者和社会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从筹资人手,实现了各方资源优势的整合,促进了多方参与,最终形成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合力。

1.促进对社会问题的上游干预

SIBs至少可部分实现社会项目风险从政府向私营部门投资者的转移,从而促进对社会问题的上游干预( Upstream Prevention),避免当危机发生时政府才介入所造成的巨额财政和社会成本。尽管对社会问题进行上游干预比后期补救的成本低得多的观点已逐渐被政策制定者所接受,但政府通常还是选择在社会问题出现之后才进行补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早期社会干预项目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预算约束下往往难以提上政府议程;而提供社会服务的NGO大多数并不具备资金实力与政府签订基于绩效的合约,并承担上游干预项目的前期垫款和失败风险。而SIBs模式引入了私营部门资本来为提供社会服务的NPO提供资金,只有当约定的社会产出实现时,政府才需依合同约定付款。这种结构设计降低了政府决策时面临的财政风险,有望推动政府对早期社会干预项目的投资,扩大对社会问题的上游干预。

2.实现更为综合有效的社会服务提供

SIBs发行机构作为项目统筹者,可基于目标导向、整合非营利组织和社区等力量,为目标群体提供更为综合、有效的社会服务,这比单一社会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能更好地满足需求。以SF为例,为降低短期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其建构的The One * Service体系,启动之初即与圣伊莱斯信托、奥米斯顿儿童和家庭信托(Ormiston Children and Family Trust)、基督教青年会(YMCA)和Sova四家机构签约,分别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从监狱到社区等不同阶段的社会服务”;而后,SF又依项目运行需要,增加了数家新的服务机构。The One*Service的综合干预服务取得了显著效果――英国司法部2013年6月以来的再次犯罪季度统计数据显示,彼得格勒镇监狱释放的服刑人员再次犯罪次数在试点期间下降了11%,而同期英国全国同类服刑人员再次犯罪次数上升了10%。

3.推动社会服务和社会组织发展

SIBs在资本市场和社会组织之间搭建起桥梁,在为私营部门投资者提供了兼顾财务收益和社会价值的新投资产品的同时,有效地缓解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普遍面临的资金瓶颈,从而促进社会服务和非营利组织发展。一直以来,慈善捐赠是非营利组织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每年全球慈善捐赠和政府救助预算的总体规模仅在十亿美金量级,而要应对诸如气候变化、饮用水缺乏、教育和卫生等社会问题,则需要万亿美元量级的投入,因此,仅靠慈善和政府救助远远不能满足要求;而另一方面,全球金融市场2011年的规模已达到212万亿美元。引因此,即使引入百万亿美元规模的私营资本中的一小部分,都可极大地缓解社会项目资金不足问题。从全球来看,兼顾财务收益和社会效益的社会投资者,包括高净值财富个人和家庭,以及机构投资者正在兴起。SIBs提供了一个私营投资者可以规模化投资于社会项目的金融产品。规模化、可持续的私营资本的引入,使非营利组织能更好地专注于服务递送和创新,而不是将时间花在筹资上。这有助于非营利组织和社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SIBs作为一种跨部门、创新的社会项目融资模式,从全球范围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将其潜在的价值真正转化为现实,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反思和优化;而社会问题上游干预项目效益的长期性和外溢性,更增加了对SIBs的成本效益评估的挑战。马里兰大学的凯尔・麦凯(Kyle A.McKay)即基于对服刑者干预项目的直接成本效益测算对SIBs的价值提出了挑战。他提出,SIBs模式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总体上是昂贵而又具有风险的:复杂的合约设计和缺乏有效的次级市场,使项目风险从政府到私人投资者的转移是有限的;干预项目本身难以在短期内实现收支平衡,复杂的项目设计和评估则进一步增加了政府的预算负担;而对于作为政府按效果付费基础的效益评估的可靠性和价值,本身也要打个问号。尽管麦凯的评估方法尚待商榷,但其研究的确指出了SIB实践过程中须关注的核心问题。

二、社会效益债券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SIBs适用的社会领域:理论与实践

1.SIBs要满足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种创新的社会项目筹资方式,SIBs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万金油”。基于其结构性特点,SIB能发挥作用的社会项目,要满足一些基本的准则:(1)具有足够高的净收益水平,从而能满足私营部门投资者对投资净收益的要求;(2)具有可度量的效果,且产出与该项目的综合干预措施密切相关;(3)项目启动前能清晰地定义干预人群,从而有效避免干预项目出现撇脂(Cream-Skimming)行为,确保针对整个目标人群提供综合服务;(4)效益评估必须是可信的,这需要基于随机实验或准实验的评估技术;(5)如项目失败,须不至于对目标人群产生过高危害。当然,一个追求绩效而又信守合约的政府、具有公信力的SIBs发行机构和独立评估机构,以及发育良好的社会服务组织,对于SIBs项目的成功也是极为重要的。

2.SIBs试点项目分布

具体到当前的实践,全球已启动的25个社会项目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社会问题领域。(1)公共安全和累犯问题,继英国之后,美国启动了多个这一领域的SIBs项目;(2)长期露宿街头的无家可归者问题,英美两国均已启动;(3)“无业青少年”(NEETS,Not in Edu-(ation,Employment or Train)失业问题,这是目前SIBs项目启动最多的领域;(4)儿童福利问题,正呈现出向老年人、卫生和减贫等领域扩展的趋势。

(二)推动SIBs发展的政策措施

如前面所论及,SIBs这种跨部门的社会项目筹资机制的创新,是一个政府、社会和市场密切合作的结果。在发展SIBs过程中,政府、SIBs发行机构、私营投资者、社会服务提供者和干预对象等关键主体,共同构成了SIBs的生态系统。政府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引领全球SIBs发展的国家的经验来看,可以说,没有政府部门的广泛支持,就没有SIBs的诞生和成长。在宏观上,英国政府将其在社会投资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为市场管家(MarketSteward),凸显最佳实践、识别发展障碍,采取行动促进更广泛的市场参与。具体而言,英美两国政府对SIBs发展的支持主要包括财政、知识和配套政策三个方面。

1.财政拨款支持试点

2011年2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12财年预算中建议拨款1亿美元用于全美SIBs类项目的试点;2014财年为此拨备了3亿美元的预算;英国内阁办公室(UK Cabinet Office)和大彩票基金2014年将拨款6千万英镑支持SIBs相关领域发展,设立2千万英镑的“效果筹资基金”(Outcomes Finance Fund),用于支持和推动公共部门开展SIBs项目。

2.开发知识与工具

早在2000年,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e)成立一个称之为“社会投资特别工作小组”(The Social InvestmentTaskforce)的独立机构,专门为决策者提供如何释放私营资本的新资源来应对经济衰退,以及如何运用企业家精神将追求财务回报和社会回报结合起来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其中很多政策最终都转化为英国政府的政策。2012年,英国在内阁办公室中设立了社会效益债券中心(The Centre for SIBs),这是一个专门为促进SIBs发展成立的多学科的专业团队,旨在通过在线、会议和研讨等方式增进政府部门对SIBs的理解,以更好为其发展提供支持;该机构还与诸多社会领域的研究机构合作,开发出诸如SIBs模板合同(template con-tract)和知识宝箱(knowledge box)等相关工具,从而降低SIBs项目开发的知识门槛和成本。

英国政府的“社会效果基金”支持的所有社会项目,都必须向其报告绩效评估数据,为解决当下和未来SIBs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促进跨政府部门合作积累知识。为促进SIBs全球经验的分享,2012年11月,英国内阁办公室与牛津大学主办了全球首次以SIBs为核心主题的社会投资国际研讨会,来自10多个国家的70多位政策制定者、实践者和专家参加了研讨会;英国还利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轮值主席国的机会,主办厂“八国集团社会效益投资论坛”,建立了社会效益投资特别工作小组(Social Impact Investment Taskforce,SI-IT),完成了一系列政策研究报告,进一步促进了包括SIBs在内的社会效益投资知识和经验的分享。

3.实施配套政策

英国将SIBs发展置于公共服务转型、促进社会投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行动框架下来思考政策设计,力图将公共服务开放、税收激励、环境营造、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融资与支持等战略措施整合起来。

(1)推动社会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发展。2007年,来自英国政府、金融和社会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创立了专业机构“社会金融”(SF);2010年,SF将SIBs从理论走向实践,而后在英国SIBs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咨询和组织者的角色;英国贸易投资署大力支持专业机构的海外拓展,SF的业务网络已拓展至美国等国家。2012年4月,英国支持设立的世界首家社会投资银行――大社会资本(Big Society Capital,BSC)是重要的政策举措之一;BSC筹资6亿英镑,用于支持社会投资发展,其中包括了专门促进SIBs发展的“结果基金”(Results Fund);在定位上,BSC主要投资于社会投资机构而不是具体社会项目。

(2)简化社会投资手续。启动“挑战文牍主义(Red Tape Challenge)”计划,减少过于繁琐的监管对社会投资的束缚。 2014年1月,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 Cameron)宣布,英国政府已超越了它提出的识别3,000个需改进或废止的管理条例的目标,每年将会节约8.5亿英镑,其中截至当时已废除或简化了800项管理条例。

(3)以孵化器支持社会创业。2012年英国设立了投资与合约就绪基金(Investment and Contract Readiness Fund),规模为1千万英镑,为有潜力的初创社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英国还设立了社会孵化器基金(Social Incubator Fund),规模为1千万英镑,支持社会孵化器发展,为创立小型社会企业、培育社会服务机构做好服务。这两个基金相互配合,为社会创业服务。

(4)对社会投资实行税收减免。在2014年财政法案中正式引入《社会投资税收减免法案》(Soc.ial Invest-ment Tax Relief,SITR),对SIBs等社会投资给予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递延和免征等税收优惠,以增强社会领域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三、推动中国社会效益债券发展:意义与策略

(一)中国发展SIBs的意义

旺盛的社会服务需求和供给短缺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我国社会服务发展中面临的基本矛盾。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农业向工业社会,从乡村熟人社会向城市陌生人社会,从封闭向开放的大转型过程。在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快速改善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逐渐显性化。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通过上游干预来减少社会问题产生,避免社会矛盾扩大化,已逐渐成为理论界和政策实践中的共识;刚性的社会管理,正转向更加包容的社会治理。与此同时,伴随着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的城镇化和老龄化进程,社会服务的需求将会空前强劲。扩大社会服务供给,促进服务均等化,已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

在提供社会服务和对社会问题进行上游干预过程中,我国目前面临着地方政府资金趋紧和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等挑战。

首先,地方政府资金趋紧。地方政府担负着提供社会服务的主要责任,但随着经济增长趋缓和房地产市场走低,地方政府收入增长也趋缓。同时,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巨大且将集中到期,使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还债压力。在地方财政趋紧的背景下,提高社会服务资金的利用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作为社会服务主要提供力量的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社会服务市场尚未真正形成。这严重影响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政策工具作用的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是20世纪80年代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英美等国家兴起的政策工具。其有效性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条件:(1)所购买之服务有较厂一的消费市场;(2)政府有购买意愿;(3)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4)服务能较为准确地评估。简言之,就是要有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服务市场。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社会组织发育时间短,数量少,规模小,资源和社会服务能力不足。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购买服务项目为主的政府购买服务难以通过社会组织间有效的竞争来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同时,只有少数有规模的社会组织才有幸获得地方政府的服务购买合同,不利于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快速发展。

再次,项目失败风险的挑战。在政府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模式下,政府承担了项目失败的全部风险;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模式下,政府在法律上将部分风险传递给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但由于多数社会组织受资金实力所限实际承担风险能力不高,政府事实上仍是重要的风险承担者。为规避风险,政府购买服务多在成熟的社会服务领域,以服务数量而非社会效益为主要衡量标准,缺乏投资于具有一定风险的预防和早期干预服务的动力。而通过预防和早期干预减少社会问题产生,恰恰是降低社会成本的治本之道。

而SIB可以SF等社会筹资机构为金融中介,将政府、私营资本和社会服务组织连接起来,基于目标人群的需求来设计综合性的社会服务方案。不同的社会组织,不论规模大小,只要具备专业服务能力,都有机会参与到综合提供的某一环节,或提供某一具体服务。这样就免除了一些地方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面临的难以找到合适的服务提供组织的问题。鉴于此,中国目前需引入社会效益债券,这既是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扩大社会服务供给的需要,又有助于培养社会组织,促进社会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发展社会效益债券的策略建议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要“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举债采用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债,“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偿还”。这一文件明确赋予了地方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债融资的权限,为SIBs发展提供了制度框架。但要将SIBs从可能变为现实,还需要政府更多支持措施。

1.重视知识积累,支持相关领域研究

从英美等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SIBs作为一种创新的社会项目筹资方式,是高度知识密集型的。从社会干预项目的选取,到绩效指标的确定和合同起草,以及后期的绩效评估,都需要以专业知识和经验作为指导。世界上首个SJBs项目经过18个月的准备才正式推出,足见其对涉及多方的合约沟通技巧、金融知识和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高要求;政府支持专业机构来开发SIBs的合同模板、知识库来降低业界开发SIBs项目的门槛和成本,也是英国政府推动SIBs发展的重要成功经验,

政府应以财政或民政部门为依托,搭建SIBs研究平台,整合相关研究力量,推动相关研究。重点是国外SIBs成功案例分析、程序和方法译介,以及契合中国实际的知识库开发等。此举将会大大加速中国SIBs发展历程,降低实践风险。

2.支持地方试点,推动官产学研合作

SIBs项目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服务组织、效果评估等问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应借鉴奥巴马政府和卡梅伦政府的做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支持SIBs试点的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地方试点项目的方案设计和项目执行的资金配套,以此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积极开展SIBs项目试点。

要发挥试点项目在模式探索等方面的社会效益,促进试点过程中的官产学研合作,组建专业咨询团队为项目提供顾问服务的同时,及时将试点过程积累的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纳入到知识库和工具箱中,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化发展奠定基础。在这方面,英国在彼得格勒镇短期服刑者干预服务债券中建立专业顾问团队和在我国在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过程中建立新农合专家组的经验值得借鉴。

3.培育中介机构,促进SIBs市场发育

SIBs发行机构等中介组织在SIBs债券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成败。例如,在彼得格勒镇短期服刑者干预服务债券开发和运行过程中,SF处于连接政府、私营投资者和社会服务组织的枢纽地位,既是项目主要设计者,又是资金筹集者,既是综合性干预服务的设计者,又是整个项目运行的协调者;SF整合了来自政府、金融和社会组织的优秀人才,形成了多元、专业的优秀团队,满足了SIBs项目各种复杂的能力要求。同时,只有培育出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才有望形成竞争性的SIBs市场。具体到。中国,政府可以简化SIBs创办手续、提供启动资金、减免税收等方式对SIBs中介机构予以支持;建立SIBs中介机构较之传统金融机构较低的准入门槛和更灵活的监管框架。

第4篇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首要标准,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对刑释解教人员管控不力、安置就业不到位、重新违法犯罪率高等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各乡(镇、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努力实现把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标。

2、部门联动原则。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政治、思想、心理、就业、生活等方面,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热心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

4、预防为主原则。落实安置帮教措施,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困难,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引导刑释解教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6、维护权益原则。尊重刑释解教人员获得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消除就业歧视。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

1、源头预防机制。看守所要切实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心理咨询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正,消除服刑在教人员心理疾患。

2、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数据库,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县公安机关每月应将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分别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和社会救助、从事个体经营扶助等情况,反馈县安置帮教办。安置帮教部门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基层司法所应做好交接、安置、帮教各项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落实对回归社会有再犯罪高风险人员的管控措施;协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协助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安排公益岗位就业和社会救助;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扶助。

3、人员交接机制。安置帮教部门接到刑释解教人员即将出监所的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对无亲属的刑释解教人员,由乡镇、村(居)委会或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接回。负责接回的亲属或工作人员应带刑释解教人员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对其中可能危害社会的高风险人员,由看守所将其送回户籍地或居住地,并与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公文、人员交接工作,逐人落实后续管理措施。对应当列为重点人员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派出所应按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员管理,并会同当地司法所落实管控措施。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人员在监(所)外执行期间,派出所必须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对出监(所)后不到户籍所在地报到、落户或因住所搬迁造成人户分离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会同安置帮教办查清情况,摸清去向,减少漏管失控。

4、社会帮教机制。县安置帮教办要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定期到看守所开展帮教活动,向罪犯、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图书、医疗防疫、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服务,为即将刑释解教的人员介绍就业政策、推荐就业等。基层安置帮教组织要与共青团、妇联、村(居)委会共同建立帮教队伍,发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结对帮扶,并针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帮教管理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县司法局要摸清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对生活、就学困难的,要协调民政、教育、财政等部门帮助解决困难,协调基层教育、妇联、共青团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教育帮扶。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不得歧视。

5、过渡安置机制。建立若干过渡性安置基地或经济实体,工商、税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户藉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安排到实体或基地予以过渡性安置。按照中央综治委要求,采取政府投资、划拨土地等办法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为一体的专门接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基地,过渡性地解决“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安身、就业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及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6、社会保障机制。对生活困难、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应当纳入“五保”范围。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失业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满、期满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被送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期满后,按判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新就业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当地政府要按规定同意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就业帮扶机制。县司法局要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年初根据当年三个月内出监所的刑释解教人员人数提出年度培训计划,县财政局统筹按规定安排培训补贴资金。刑释解教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核定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登记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实际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的人数,享受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行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接受安置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按照赣府文件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8、动态管理机制。安置帮教部门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专门档案,定期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半年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有针对性改进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外出务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稳控帮教工作;建立监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

9、考核奖惩机制。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计划,量化目标任务,细化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每年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由县综治委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处罚。

三、明确部门职责

县综治委要把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力度,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党政组织领导、地方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把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刑释解教人员失控或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危害社会治安恶性案件的乡镇、部门、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严肃查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司法局要建立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台帐,掌握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日期、衔接、重点人员管控、帮教、安置等工作情况,掌握和统计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组织基层帮教组织和社会热心人士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面对面帮教工作。指导基层帮教组织建立帮教责任制,落实帮教责任人和帮教措施,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学、就业、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籍登记、制发身份证。对因故意违法犯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五年的,全部纳入重点人口列管。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包、双列管”制度;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倾向以及其他回归社会高风险人员,要协调有关部门将管控责任落实到人;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实行长期监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打击。积极协助监所核实甄别服刑在教人员身份,及时向安置帮教部门反馈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信息。

县人劳局要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广泛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重点培训、扶助“三无”人员就业。要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等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对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发动社区群众尤其是社区志愿者与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帮扶。

县财政局要将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必要的设施配备、业务开支、重点人员衔接等经费,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县工商局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刑释解教人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减免政策,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县地税局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

县人民银行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促进就业的政策,为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给予相关的信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并有信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团县委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与刑释解教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结对帮扶,提供法制宣传、心理咨询、困难帮扶。整合资源,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鼓励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安排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见习。

县妇联要把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平安家庭”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普法、心理及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增强家庭成员懂法守法意识,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使更多家庭实现无、无暴力、无犯罪的“平安家庭”创建目标。

四、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健全机构。成立“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人劳局、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团县委、妇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局承担,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干部当联络员。各乡(镇、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也必须成立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和车间班组还应成立针对具体人的帮教小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三级工作网络,为全县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3、落实措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在把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安置帮教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发现解决问题,培育先进典型,总结鲜活经验,推动工作落实。

4、协调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既要积极主动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又要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