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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工业社会也称为信息社会,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于1973年在《后工业化社会的来临》中正式提出,后工业社会由高科技所引发,是信息产业革命化的产物,在后工业社会,高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将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①工业设计起源于工业革命时期,至今已有250多年,随着人类由以机械化为特征的工业社会走向以信息化为特色的后工业社会,工业设计的内涵正在发生根本变化,以外观设计、造型设计、色彩设计等为代表的传统工业设计,正在快速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高端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工业设计作为高技术服务业,明确提出要“促进工业设计从外观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后工业社会的工业设计必须要在功能满足的基础上,将人们内心的安全感、幸福感等情感激发出来,而不是简单地停留在物质层面,这其中的聚焦点,正是用户体验,谁的产品或服务更能贴近用户的使用心理和习惯,谁就是胜出者。因此,在后工业设计中用户体验将成为工业设计价值的核心。
二、后工业社会对工业设计师能力的要求
在后工业社会中,设计师将面对资源紧张、信息泛滥、情感疏远等社会与生态问题,需要将设计从“产品为中心”转变到真正“以人为中心”,设计对象也将从“物品”转向“服务”。因此需要建立一种较以往更系统、更全面、更深入、更具广度和深度的设计思想。后工业社会是高科技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需要通过设计将高技术与高情感相融合,因而迫切需要使世界变得温暖的设计人才。这种人才应具备真、善、美的素质,它们分别代表着设计的三个方面,即科技之真、人文之善、艺术之美,设计需要兼顾科学、道德与美学,唯此才能造福于社会。在具体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应树立设计的全局观,不能将自己的工作仅定位于艺术造型这一较低层次的设计,特别在以人本主义科技创新为支撑的后工业社会,造型仅仅是设计的一个环节,而前期的设计调查对于设计来讲则非常重要,只有进行细致的设计调查,设计才能“对症下药”。此外,设计过程中除了考虑美观因素外,可用性因素也必须加以考虑,使设计既美观又实用,给用户以良好的体验。
三、工业设计教育改革的措施
(一)课程设置工业设计是一个跨学科的专业,其涉及艺术学、工学、文学等多个学科门类,设计类的学生必须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并通过具体的设计实践将其进行有机整合。从后工业社会中设计师应具备的真、善、美三种基本素质出发,可将工业设计专业的课程划分为工程类、人文类、艺术类三大模块。工程类课程的设置面应比较广,侧重于让学生了解各种工程知识,在此基础上思考技术与人的关系,怎样将其与设计相结合。工业设计专业工程类课程的设置除了材料与工艺、结构设计、电工电子技术等以外,还应包括移动互联技术、传感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新能源技术等。人文类课程的设置目的是使学生能从社会的宏观环境出发,发现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使设计能满足人的需要,引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后工业社会中,老龄化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等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教师可引导学生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设计。工业设计专业应设置的人文类课程有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艺术类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以使设计作品符合现代社会的审美趋势。设计是一种实用艺术,并不是纯艺术的个人表现,设计师应站在用户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工业设计专业应设置的艺术类课程,包括造型设计基础、设计色彩学、设计美学等。
(二)理论教育移动互联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后工业社会处于一个信息爆炸时代,学生可以通过多个渠道,如慕课(MOOC)、网络论坛、微博等对所学的专业或课程有较好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授课方式势必发生变化,不能再完全沿袭以往满堂灌输的教学方式,教学过程中应加强互动,教师的职责将更倾向于引导者和组织者,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这对于设计类专业尤为重要,要做到这一点任课教师必须对课程有深入、全面、系统的认识,必须时刻把握学科发展前沿信息。
(三)实践教育在后工业社会中,设计将由专业设计师的工作向更广泛的用户参与演变,以用户为中心的、用户参与的创新设计将会日益受到关注,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的设计创新模式正在逐步形成,设计的成功与否将更多地由用户来决定。在此背景下,教师在进行实践教学,如课程设计、专题设计、毕业设计等时,应引导学生走出教室,对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把握社会热点,并从设计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寻求设计切入点。此外,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应鼓励学生走入用户的世界,认真研究用户的生活形态和行为习惯,使自己的设计能够融入更多人性化的东西,给用户以良好的体验。只有这样,设计才能为用户所接受,才能为社会所认可,才能产生市场价值。正是基于此,许多学者认为设计学院将会成为未来的商学院。
四、结语
广州市作为广东省的最大城市,指定未来1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要有利于实现城市化的建设目标。为此,需要研究城市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关系,以提升广州市的综合竞争力。我认为,这应当是广州市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特殊性所在。
一、如何客观判断城市化时代的发展趋势
进入以公平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第二次转型与改革的新阶段,城市化战略地位开始凸显。城市化将成为消费主导、富民优先的重要载体。对于广州市来讲,把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首先要客观判断未来5-10年城市化发展的基本趋势。这里提出4个问题与大家讨论。
1.工业化滞后于城市化,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是不是一个现实问题?1978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只有19%左右,2009年是46.6%。应当说,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很快。问题在于,我国的城市化已滞后于工业化。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的中后期。参照国际经验,城市化率应当在60%左右。按照这个标准,我国的城市化率滞后于工业化有10-15个百分点。
2.未来5年左右,我国有没有可能开始进入城市化主导时代?其主要标志是,我国的城市化率由46.6%提升到50%以上,也就是未来5年,城市化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我的判断是有可能的。第一,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主导向城市化主导的历史的拐点。从国际经验来说,人均GDP4000美元左右,是城市化提升的历史拐点。第二,未来3-5年,不要讲东部,连中部、西部的城市化、城市群、城市带、城市圈豆处在一个较快增长的阶段。第三,中央明确3年放开中小城市的户籍,我估计5年左右放开大城市的户籍是大势所趋。由此,城乡一体化将有重大突破。从多方面的情况看,“十二五”时期我国有可能进入城市化主导的发展时期。
3.未来5年,进入城市化主导的发展时期对经济发展方式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我想至少有3个大方面的影响:第一,促进城市走向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将使经济结构调整、就业收入分配等问题开始突出出来。单纯GDP的总量难以解决结构调整、就业、收入分配、资源环境等问题。第二,在这样一个趋势下,初步形成由投资主导向消费主导的转型。今年第一季度,消费与投资贡献率仅差0.7个点。当然,这与政策刺激因素及阶段性特点有关。但总体上看,消费主导的趋势开始形成。第三,出口导向向扩大内需的发展。我们需要外需,但是随着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我国经济在国际经济格局中的变化,作为13亿人的大国需要尽快转到以内需为导向的发展路子上来。
在城市化主导发展趋势初步形成的背景下,广州作为全国重要的大城市,作为广东省主要的城市,它在我国的城市化时代应当扮演什么角色?广州在过去出口导向的发展中、在工业化主导时代、在追求总量为目标的发展阶段,走在全国前列,处在前三位。未来5-10年在城市化主导的发展趋势背景下,广州市在全国发展方式转型中,在珠三角一体化中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总体上来说,应当成为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大城市。要实现这个目标,毫无疑问需要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二、如何客观判断城市化背景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特殊性
现在的突出问题是,城市化发展过于注重经济效益,而对公共服务功能考虑不足。城市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特殊性,重要的在于两条:
1.消费主导趋势的形成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促进消费主导趋势的形成。发展方式转型的首要任务是实现由投资主导向消费主导的转型。消费主导的转型主要取决于广大社会成员的消费能力和消费倾向。无论是消费能力还是消费倾向,越来越直接、或者更大程度上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程度相联系。在澳大利亚蓝领工人发放周工资,到周末餐馆大都很满,为什么?就是他们的社会福利是有法律保障的,可以放心实行当期消费。就是说,安全而有保障的社会福利既能增加消费倾向,又能拉动消费能力。当然,也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
2.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形成以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格局具有特殊性。拿广州市为例,我看到这个数字,广东2007年城市化率,城市常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是82.17%,但是服务业只有58.4%,而在第三产业就业的比重只有47.9%。仅从这个数字看,广州市的结构调整是滞后于城市化进程的。一般说来,城市化率达到70%以上的时候,服务业的比重大概在65-70%左右,城市化率和服务业的比重大概是相等的。
在城市化时代,服务业的发展比重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联系日益密切:第一,公共投资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在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投资是拉动服务业增长的重要投资领域。广东省提出到2020年有近2.5万亿的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这个巨大投资,是拉动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这个投资带来什么呢?加快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型、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本大国的发展。这个转型将直接拉动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竞争力。由此来看,在发展方式转型的背景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城市化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个作用是其他方面的作用难以取代的。
三、如何客观判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性
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加快城市化进程可从三个视角来讨论。
1.城乡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从材料中看到,去年广州市开发区6项主要指标在全国开发区总排第一,但在区域内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滞后,造成开发区“一边是欧洲,一边是非洲”的现象。现在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我想很快会改变这种局面。由此,我想广州市的城乡一体化是不是应当取决于两个大问题:第一,有没有可能通过广东全省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来加快推进广州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其中,农民户籍和土地因素联系在一起,现在户籍问题的背后是土地因素和社会福利因素在起作用。社会福利因素在促进城乡一体化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如果社会福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有保障的、是可转移的,将会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会促进土地公平、公正的流转。为此,需要高度重视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影响和牵动作用。第二,农民工、外来常住人口能否融入城乡一体化中,能否融入广州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总的思路中谈到将户籍常住人口作为设计规划的意见,这个思路值得进一步讨论。广东省的规划在2020年,把外来常住人口纳入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来。珠三角公共服务一体化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在未来3-4年内率先将外来常住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目前,珠三角有2000多万居住两年以上的农民工,而广州可能占了很大的比例。在研究广州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时候,能不能在推进城乡一体化上有重要突破,走在珠三角的前面、走在全省的前面。
2.区域一体化进程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珠三角区域一体化中,广州市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就是说,应当成为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的中心城市。这将会提升广州市作为全国中心城市的重要地位。促进广州市成为珠三角区域一体化中的重要角色作用,首先取决于广州市在服务业的发展方面对珠三角的影响和带动作用。要实现这个目标,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离不开的。如果没有这一条,服务业的提升、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发挥就很难做到。超级秘书网
1.1群众文化的社会娱乐功能对于群众文化而言,社会娱乐功能在其所具有的所有社会功能之中是最为基础的,当前时期,人们之间的关系越发淡漠,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怀有同他人的沟通欲望。[2]群众文化的开展在对人们的沟通欲望进行满足的同时,也使其感受到了充实与快乐。通常情况下,群众文化对艺术性没有过多要求,一般是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它是一个主动参与而非被动接受的过程,所以,在这样的群众文化中,人们的心情能真正地得到愉悦。总而言之,无论处于怎样的时代,群体性的娱乐活动对于人们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娱乐以及交流活动无论是对个人素质的综合提升还是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群众文化活动对于人们的娱乐、沟通需求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满足。
1.2群众文化的团结功能群众文化活动能起到凝聚社会成员、增强社会团结的作用。在进行群体活动时,每一位参与者的热情都能被激发出来,使其具备更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团结协作精神。作为一个由多民族所组成的大集体,只有实现了社会成员的共同团结,我们的国家方能获得更大的进步。当前时期,和谐社会理念在我国被大力提倡,团结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人们在对群众文化活动进行参与的时候,自然而然就会产生顾及他人的心理,这样的顾及心理就是团结意识的一种表现,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在人们的内心之中这种团结心理会越发深化,团结他人的美德会就此形成。这就是群众文化的团结功能。
1.3群众文化的文化遗产保护功能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两种主要类别,当前时期,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投以极大的关注。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来进行继承发扬而不借助实物形式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群众文化活动的顺利开展使得相当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加以继承发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1.4群众文化的人才发掘功能有很多人才存在于群众基层当中,这些人才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被埋没,但是在参与群众文化活动时,他们所具有的才艺就有了一个展现舞台,借助这个舞台,他们的才艺便会被更多的人所知。目前有很多实例对群众文化所具有的这一人才发掘功能进行了证明,如今各种选秀节目在电视荧屏上大行其道,使普通人有了一个可以展现自身才艺的舞台,并且那些具有出色才艺的人才也会借此被发掘出来。
2群众文化所具有的文化价值
2.1群众文化以及主导文化主导文化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意义重大,身为基础文化的群众文化与主导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主导文化以及群众文化进行有机结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中心地位进行巩固,最终实现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参与人数众多、形式内容多样是群众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之中,人们的压力能够得到释放,身心能够得以舒缓。因此,应该重视对群众文化所具有的特点进行运用来搭建主导文化的交流平台,对群众思想以主导文化的价值观念进行武装,使主导文化所具有的引导作用得以发挥出来。
2.2群众文化以及精英文化在进行文化建设工作时,要对群众文化以及精英文化加以明确的区分,群众文化以及精英文化的建设分别具有普及性及提高性。作为所有文化的根源,群众文化既是精英文化的基础也是对精英文化进行提升的源头动力。具备较强的层次感以及较高的文化程度是精英文化的主要特征。互相促进是精英文化与群众文化所具有的内在联系。群众文化、精英文化针对的对象分别为普通大众以及少数知识分子。它们二者具有不同的主体以及内容。对待这两种文化的心态应该有所差异,群众文化是精英文化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对精英文化开展指导工作时应该注重对群众文化的精华内容进行吸纳,把群众文化、精英文化二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对群众文化所具有的优势要加以充分展现。
2.3群众文化以及文化产业文化事业以及文化产业共同构成了文化建设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国家对文化事业实行拥有,另外对公益事业进行发展是文化事业的主要内容。相比较而言,文化产业对于经济利益比较重视,它对文化市场所具有的主导作用有所强调。文化产业市场同其他市场相比较,一个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它对于人民群众所拥有的文化艺术消费水平有所依凭。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使得人们具备更强的审美、鉴赏能力,对于文化艺术也投入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文化活动也有了更高要求。身为基础产业的群众文化是所有文化的起点,对群众文化进行优化是扩展文化市场的有效手段。为实现文化产业的全面发展应该重视对基础产业的大力发展。
3结束语
关键词:异化;理性化;工业社会;马克思;韦伯
任何欧洲现代文明之子,身陷工业社会冰冷的运作逻辑之中,都无法回避一个充满悖论的现实:似乎被日益强烈的理性与技术光芒所照耀的人类,在蜿蜒前行的路上也投下了日益拉长而孤独的身影。凭着敏锐的洞察力与深切的人文关怀,马克思将这一现实的悖论引入到异化的分析之中。而比马克思晚了近半个世纪的韦伯,毕生关切的理性化无疑也从另一方面触及到工业社会的困境。作为“资本主义的马克思”(曼海姆语),韦伯更多地从维系资本主义的理性化体系内部予以考察,他对文化合理性的批判与马克思从外部对资本主义异化的批判在更普遍层面上的社会理论领域互相呼应,互为补充与支撑。“韦伯合理化理论中这种批判向度的一个历史效果,就是后来的西方者从卢卡奇到霍克海默和阿多诺,都是通过韦伯理论的中介去重新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异化的批判。”
一、马克思异化观:外在超越与自我超越
1.外在超越——从唯心主义、宗教神学回到社会本身
本文期待在对马克思异化理论的理论源头、新的内涵和逐步完善的阶段进行梳理后,能够寻求到韦伯语境阐释与充实的空间及其两种理论对话的平台。马克思引入的异化概念其实是近代欧洲哲学的概念。它主要指这样一种现象:人作为有自我意识和能动性的主体亲手创造出来的力量外在于人,独立于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与人疏远或隔膜,甚至转过来支配人,奴役人。马克思的异化观是一种从唯心主义、宗教神学回到社会本身的异化观,是一种超越前人的同时也实现自我超越的异化观。它源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超越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最终完善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异化观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异化观,又通过赫斯的金钱异化观摆脱了费尔巴哈宗教异化观的束缚,从而回到了社会本身。马克思的异化劳动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工人与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第二是工人同自己的劳动相异化。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使自然界,使人本身,使人的活动机能与生命活动同人相异化,于是由第一、二层面的异化可以推出第三个层面的异化,即“类同人的异化”,把类生活变成维持个人生活的手段,使人的类本质变成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维持他个人生存的手段。这样的结果,也造成了“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也就是第四个层面的异化。至此,马克思第一次系统地对异化劳动进行了论述,在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理论基础上实现了超越。然而,正如《回到马克思》一书的论述:“马克思这里肯定的是费尔巴哈的对象性的客观活动,并且是人的客观活动(劳动)。请一定注意的是,这个客观活动再前进一步就是实践。但这里还不是,因为这里还是人本主义的非历史的逻辑规定”。
可以这么说,马克思的异化劳动虽然将“异化”从纯粹思辨和宗教人本主义中拉回到社会本身,然而,“这种劳动并不是在具体历史过程中现实存在的感性劳动活动,而是一种具有人本主义逻辑含义的主体价值悬设”。因此,这种对经济异化的总体逻辑的哲学批判,也不可能为韦伯理性化语境提供介入与阐释的空间。但是,当马克思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人与他人的关系,指向了私有财产制度,就为两种理论提供了对话交融的平台。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异化以及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而“人对他人的关系”,无疑构成了社会学理论的基本元素。在韦伯的理性化语境中,这种基本元素起源于社会行为。韦伯认为,社会学应该是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他认为社会行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目的的,二是行为指向他人。由行动者出发可以建构制度和社会。这种从微观到宏观的连续统的观点,在随后的霍曼斯与布劳的交换论以及舒茨的约定互动论中都有所体现。然而,并不是所有行动的结果都能与目的相符,在行动的过程中,会出现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偏差甚至完全相悖的现象,在1844年的马克思看来,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异化,而结果则是私有财产。
2.自我超越——从人本主义异化观到历史唯物主义异化观
其实,马克思的异化观不但是对前人理论的扬弃和超越,也是对自身理论的扬弃与超越,是从人本主义异化观到历史唯物主义异化观的超越。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德意志意识形态》再到《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马克思的异化观超越与完善的轨迹。1845年以后,马克思的“异化”更多的是指一种历史现象,一种“经验的事实”,而这种现象和事实受一定社会关系的控制。因此,异化现象必须与一定历史条件、社会关系背景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同时,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社会关系的总和去理解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就是具体的、历史的,不仅不同历史时代的人们有不同的本质,而且同一时代之中处于不同关系的人们也有不同的本质。这也是说,马克思对异化理论的研究不再从抽象的人的本质出发,而是从人的现实存在即他们的物质生产条件出发进行历史的唯物的分析。
马克思异化观从人本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转化的同时,他的研究视域也逐渐从哲学领域转向社会学领域,作为社会学语境中的马克思,似乎更多的是从这一时期才开始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异化观认为,不是异化导致了私有制和分工,而是相反。在韦伯的视域中,这种私有制和分工到了工业社会就变成了官僚科层制的庞大机器,在官僚化趋势下,人们失去了积极创新的活力,沦为顺服适应现状的小螺丝钉般的秩序人,他们表面上看来都拥有传统社会无法想象的自由选择机会,但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大机器的压榨下,在官僚科层体制中毫无选择自由,只能循规蹈矩地运转,“理性”逐渐沦为“非理性”,成为一个悖论(paradox)。韦伯无疑绕开了阶级对立这一领域,但是,他对资本主义科层制的分析还是可以从另一角度来支撑马克思的异化观,他在体制内的分析补充完善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
二、韦伯的理性化:马克思异化理论的支撑与充实
乔治·瑞泽尔认为,虽然马克思不是社会学家,也不认为自己是社会学家,尽管他的著作过于广博以至于不能全部放进社会学领域内,但一种社会学理论却是在他的著作基础上建立的。韦伯所开创的理性化路径无疑是其中最为响亮的回音。韦伯谈及的“理性化”,似乎是社会各个行为领域逐渐分化的一个发展过程,其中,宗教、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逐步廓清界限,依据自身的运动规律发挥作用。但是,这种“理性化”从一开始便包含着一种悖论,它不仅意味着不同价值的冲突,也蕴含着价值与结果的背离。
工会作为医院的群众组织,在医院文化建设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与作用。医院文化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越来越成为提高职工职业操守和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
一、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医院文化具有三大功能。一是导向功能。它能够将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追求与医院目标达成一致,使人们不折不扣地为实现医院特定目标而努力。二是激励功能。它对人的激励不是靠外在推动,而是通过积极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形成强烈的使命感,进而产生献身精神。三是凝聚功能。医院文化正是通过对职工信念、动机、期望等文化心理的渗透和影响。来沟通人们和思想,产生对医院目标和认同感、责任感,潜意识地对医院目标产生凝聚力。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工作的对象和医院文化建设的主体都是职工群众,工会的社会职能也与医院文化建设的内容有密切联系。因此,工会在医院文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独特和优势。
二、做法
发展医院文化,有利于增强医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医院的活力,使每一个职工都能感受到一种文化的氛围、一种精神支柱的存在。而工会作为医院的群众组织,应当积极发挥其优势与作用,扎实推进医院文化建设。其主要做法是:
1.发挥职能优势,起到桥梁作用。即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四个方面的职能,积极引导广大职工参与医院文化建设,充分把握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寓教于乐、寓教于文,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广大职工在医院民主管理和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干好实事,求得实效,以保证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其一是坚持职代会制度,做到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分配制度改革和院长工作报告等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其二是实行院务公开,打造阳光工程。做到决策、政策透明,力求准确;职工参与管理。监督积极、主动、热情。其三是实施公告、公示制度,维护好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评先、聘任等工作都做到事前公告、公示,为医院的和谐、稳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发挥组织优势,起到引导作用。即“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所以工会要始终紧密地围绕医院党政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把医院文化建设纳入工会工作的全过程。用科学理论武装人、团队精神凝聚人、职业道德规范人、健康文化陶冶人。其一是抓教育引导。开展好争做文明员工,爱岗敬业、社会公德、职工道德等教育。其二是抓素质提升。把素质教育和文化业务教育渗透到医疗、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的全过程。其三是抓活动开展。贴紧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开展融思想性、科学性和趣味性为一体的形式活泼和文化氛围浓郁的活动,以增强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达到鼓劲、尚德、增智、健体的效果。
3.发挥阵地优势,起到凝聚作用。即充分发挥工会得天独厚的活动阵地和有效载体的优势,在沟通交流上下工夫,从而把职工的心凝聚在一起,促进医院又好又快地发展。其一是抓好设施的利用。充分利用文体活动场所,开展演讲、会演、运动等活动,使职工思想受到教育,精神得到充实,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其二是建立温暖机制。工会实施好“送温暖”工程、“三必访”制度等,使职工感受到医院大家庭的温馨,使得他们工作安心,生活开心。其三是优化培训。努力创建学习型医院,通过传、帮、带的培训方式,促进医疗技术的全面提升。
三、成效
工会在医院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其特点和优势,大力参与和推进医院文化教育建设,在医院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效亦很显著,主要体现在:
1.深化了医院理念,加强了制度建设。促进了民主管理。医院工会把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摆在了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规章制度,增强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近年来,医院涌现出不少先进人物,有的被评为省级、市级劳模:医院急诊护理单元被评为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巾帼文明岗”称号;内分泌代谢科被授予“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光荣称号,从而营造了一个“医院有生气、医术有名气、领导有正气、员工有士气”的发展环境。同时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在深化院务公开工作,拓宽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上下工夫,从而促进了管理、促进了发展。
2.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健全关爱制度,促进了队伍建设。职工素质和医院文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工会组织参与医院文化建设,就要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最有效措施就是对职工进行多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医院工会积极协助和配合医院党政部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以德行医、优质服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深化文明单位、文明职工创建活动,提高了职工的整体素质。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称谓,在现有文献中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两种称谓混用的情况。“社会责任”这一专有名称正式出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是在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中,此后出于习惯性和约定俗成等原因,众多文献中更多地将其称之为“公司社会责任”。其实,“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来自英美法系,在英美语境中“corporation”既有“公司”也有“企业”的意思,因此在汉语语境中被翻译为“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同一个意思。由于个人偏好,本文中统一使用“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将商事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各类商事组织形态都涵盖在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社会各界一直不能达成共识,从不同的视角和利益出发往往会导致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不同解读。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奇•卡洛尔指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除包括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包括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我国学者刘俊海教授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山东大学的金玄武教授在综合现有研究成果及法理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应包括“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立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第一性义务”和“违反此义务而引致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公司有责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承担的有直接强制性的第二性义务”。不同于中外学者的理论探讨,公司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定上重点强调对股东的责任、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以及在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外的其他意义上的责任。而政府所期望的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集中于诚实经营、提高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创新科技以及保障安全等方面。因此,不论是学者、公司还是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蕴藏着共性,即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在追求最大利益这一主要目标之外,增加对环境、雇佣关系、弱势群体、债权人等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视为企业责任的一部分去完成。
二、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合理性分析
传统中公司被看作是股东的投资工具,主要为股东利益而存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也要围绕着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而进行。因此,董事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循股东利益至上原则,一切决策要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股东利益为目的。在此之外,并不必然的要求主动考虑其他利益相关人,如债权人、职工及社会的利益。但是企业本身的存在就是相应社会关系的组合,也就是说,企业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还是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和国家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公司。该认识催生出了企业相关利益者理论,即任何一个公司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还要为相关利益者着想。该理论突破了传统公司法关于公司仅为股东利益着想的看法,公司成为一个其所有者和相关利益者共同拥有的团体。它要求公司决策者在做出相应决策时,在考虑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还应履行法律义务,承担道德、慈善等方面的自愿责任,这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对《公司法》第5条的评析
我国《公司法》在总则中以强行性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加以确立,进一步校正了传统公司法中以股东利益为中心的法律制度设计,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兼顾对诸如环境污染、慈善事业等社会利益的关注,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公司主要是为股东利益而存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如果要求公司股东不顾自身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福利为目的,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以过高的道德标准约束企业行为,要求商人向善、奉献社会,也违反了商法倡导营利,谋求私人利益的宗旨和价值。在法律条款的设计上,该条规定义务内容模糊,没有明确赋予公司任何内容作为义务,无法真正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而且责任主体不明确,谈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时,根据不同情形,责任的主体有时指企业(法人)本身,有时也指控制该企业的大股东;最重要的是,义务对象(责任对象)不存在,笼统地以消费者、一般大众、公司所属的社会全体等来表现。这种笼统的表示,稍不注意就会成为很容易虚构化的内容。除此之外,也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无法真正地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也无法作为法院的裁判规范。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难逃沦为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空白规定”的厄运。
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本土化发展
(一)完善《公司法》及其他同位阶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要使企业能很好地承担有关的社会责任,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要从法律上明确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与方法。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只是一个强制性的公法条款,有待于国家制定相关的法规来加以细化。对于公司制下的现代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除了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外,还需要其他同位阶的法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例如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法、税法等诸多法律中加以详细规定。
(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化根据利益相关者的分类对企业所应承担的不同的社会责任进行划分,然后施以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以此实现在面对不同的社会责任种类时运用有区别的法律规则和法律途径进行处理,比如对于企业对社会造成的诸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不当竞争、职工保险等问题,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强制性规定进行规制;运用授权性条款引导企业对教育科研、贫困群体等进行慈善捐赠,来落实现代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刘剑文: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很荣幸能参加这次高峰对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迄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施正文教授刚才已经介绍了。我主要说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征收所得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就是为什么国家可以征收所得税。二是怎样看待所得税征税公平问题。
首先,关于国家征收所得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税法乃是国家强制、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之法,税法也被称为是“侵权法”,因为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否定,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剥夺,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犯。只不过与其他的侵权所不同的是,这种对纳税人财产的侵犯是由国家授权的,是国家法律所认可。
但国家为什么收税,为什么能够收税呢?这就涉及到国家课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关于税收的征收依据,大概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公需说,也称公共福利说,流行于17世纪,其代表任务是法国的博丹和德国的克洛克。该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通过征税来获得实现其职能的费用。2.交换说,也称利益说,发端于18世纪,主要代表有卢梭﹑亚当,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为基础发展的结果。该学说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获利,理应向国家纳税以作为报偿。个人给国家税款,国家给个人以保护。3.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黑格尔为其代表之一。该学说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4.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凯恩斯理论的重要观点。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而税收正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发挥法律的调节功能,对市场进行干预,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
税收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应与宪法无条件的保持一致。公民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税法主要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1913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我国宪法第5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所得也应缴纳税款。税法上的可税性,即税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理以合法为保障,合法是以合理为实质内容的。
其次关于社会公平问题。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平一般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担的税负应越重。怎么判断纳税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实际支付的大小等作为判断依据。纳税能力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按照客观说,纳税能力应依据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出等客观因素来确定。而主观说则强调纳税人对国家的牺牲程度,也就是纳税人因纳税所感到的效用的牺牲或效用的减少应相同。
我国通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开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贫富悬殊”现象,东西差距、城乡差距、以及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加大。如何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就成为税收的重要职能之一,也对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1)税制模式的转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应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体现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这样,既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税率和办法课征。此外,它还有稽征方便,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偷、漏税的特点。(2)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统一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这种税前扣除办法虽然简单,但是不能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对纳税人不同的应税所得,应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随着国家物价水平、汇率等的变化,规定浮动的生计费用。(3)税率调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三种适用税率,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应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目分为十一类,其中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规定的最高税率为45%.从各国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趋势来看,45%的税率是过高了。据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800元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者约为1%,而1%的纳税人中,大部分只适用5%和10%的两级低税率。可以说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意义不大,适用者甚少,却使我国税制空背高税率之名。再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今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能适用第五级(月薪4万元以上)以上税率的纳税人亦为数不多,故有必要适当降低税率。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从税制看,现行税制只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并没有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只能由涉外企业享受,外商企业所享受的是一种“超国民待遇”。这作为一种过渡措施是必要的,但是从长远意义来看,税收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的作用将会逐步减弱,不利于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不利于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妨碍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施政文:刘剑文教授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一是可税性,即税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二是从社会公平出发,阐述了对我国所得税改革的一些见解。下面有请刘桓教授。
刘桓:我主要说两个问题。第一,中国的税制与世界各国是不同的。不同税制的选择不是一项简单的技术问题,它的选择与很多因素相联系,如一个国家自身的政治、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民的觉悟意识,除此,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民俗也有相当大的关联。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分类,大体有以下几种:
1.“盎格鲁撒克逊型”,以直接税也就是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国际上选择这一税制模式的主要是那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占居主要地位的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像美国的所得税就占到税收的85%.这一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发挥收益税的优势,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保持收入的稳定,更直接地体现政府的行政意图和目标。
2.拉丁、欧洲型,这是以增值税等间接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选择这一税制模式的多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相对较低,经济管理尤其是税收管理水平较差的发展中国家、如爱尔兰、芬兰、印度、泰国和中国等国。这一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发挥流转税易征收、好管理、能保证财政收入的优势,能更好地体现税收的效率和中性原则。
3.日耳曼型,国际上也称之为中间型,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模式,所得税与流转税二者都不偏废。选择这一税制模式的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哥伦比亚、马来西亚和丹麦等国。这一税制模式是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因此,更能兼容直接税和间接税各自的优势,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和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税制属于第二种,主要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比重较少。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其流转税的比重较小,而发展中国家所得税所占比重则比较小。
第二,关于个人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关于近期税改的方向,可以参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在完善财税体制提出近期(本届政府)的七大任务:
(1)实现增值税的转型,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改革出口退税制度。(3)“两法合一”,即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条税法必须合并。(4)
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5)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6)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7)推动农村税务制度改革。税收与人民的利益休戚相关,国家选择税收,人民选择政府。
然而,虽然税收特别是所得税的征收对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就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并不能对此抱太大的希望,因为社会公平不公平不是由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否决定,一个好的完善的税收制度也不能保证社会公平。真正决定社会公平的在于财富的初次分配,社会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看到税收制度,还应注意的税收的前端和后端。初次分配决定了不可能实现结果上的公平,及时通过所得税的调节也一样不可能实现,所以我们对所得税改革所能带来的不用抱太大希望。
施政文:
刘桓院长强调了要素分配,认为要素分配是社会公平的决定性因素,我们不能对所得税改革寄予太多的希望。对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刘院长持的是一种比较悲观的态度。下面我们有请人民大学的徐孟洲教授作精彩演讲。
徐孟洲:
谢谢施教授,谢谢各位老师同学。关于所得税改革与社会公平,我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呼唤社会公平。任何社会都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减少矛盾,协调各种矛盾,均衡各方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财富分配公平,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公平。社会公平的实现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法律制度能为之提供保障,实现交易、竞争、分配的公平。所谓公平,就是指处理事务时,能够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法律的精髓就是公平正义,这又包括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形势公平是必要的,实质公平更是我们始终追求的目标。目前除了强调形式上的平等之外,我们还得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和公平。这种要求反映在税法上就要求税收法律制度能够保障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负,也就是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第二,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防止分配不公,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其中,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更是明显。它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保证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最大的。
第三,改革和完善我国所得税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是支持刘桓教授的观点的,就是在实现社会公平上,不应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给予太大的期望。社会不公是与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紧密相关的,比如“灰色收入”,就不是税法所能规制的。另外社会公平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也是相关联的。我认为应当首先惩治腐败,规范“灰色收入”,然后再来规范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所得税我也是主张“两税”合并,消除内外差异、内外矛盾,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也是我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至于两税合一,是否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这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两税合并的方案之所以迟迟不能成行,最大的阻力就是地方对外商撤资的担忧。但是否两税合并之后真得会造成外资的萎缩还是值得研究的,当初给外资以税收上的优惠,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外资,事实证明,这的确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外商的吸引渐渐转向良好的投资环境,转向市场、销路、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税收则退居其次。2004年底美国通过了本土投资法,通过降低所得税税率来吸引广大的投资商投资于本国,吸引海外资金的回流,从而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率是15%,实际税率是11%.而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率是33%,实际税率为23%左右。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长期以来,内外企业所得税不统一,税负不均等,给国内企业造成了过重的负担,也是造成我
国企业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两法合并的步伐应加快进行,建立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法。
施政文:
听完了三位教授各自的观点,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两派,一派是刘桓教授,对我们的所得税法改革持悲观态度,认为不应抱太大希望;另一派就是刘剑文教授和徐孟洲教授,他们都主张我国的所得税法应进行改革,并且也是对此抱有希望的。在我们的法学研究中,有“应然”与“实然”之分,从规范分析到实证分析。在下面的回合,我们希望能看到两派的交锋。我们今天就从“应然”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分析,请三位教授再谈一下公平与效率之间,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还是有请刘剑文教授。
刘剑文:
对于所得税改革与社会公平的关系我还是基本上同意这位刘教授的观点的。
的确现在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不是靠所得税法的改革所能解决的。我们的经济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还很不完善,社会公平的实现还有待于“吏治”改革。像现在好多省已经免征农业税,但是农业税的取消并不能解决农村所存在的问题。因为农村矛盾更多的表现为干群矛盾。对于收税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奉行的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我认为在所得税上,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应该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完善,首先应该是税法要素的科学规范。纳税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纳税的,但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从公平角度来看,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对非劳动收入如股息、利息、红利会较公平地对待,因为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时对这些所得的源泉扣缴根本不考虑其实际纳税能力,在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这些所得并入家庭总收入再对某些项目进行扣除,能更好地体现综合纳税能力。
对于征税对象和税率这两个要素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十一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占70%以上,这个现象是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也过高;对于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而工薪所得的税率却可高达45%,对于勤劳所的要征收如此高得税,是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勤劳致富。税前费用扣除也需要进一步规范,近年来中国相继实行了医疗、住房、教育等改革,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标准扣除太低,已经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需要。不同的纳税人取得不同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故费用扣除应有所区别。此外还要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就东部和中西部发展水平确定一个发展指数,正确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应该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虽然所得税在社会公平中扮演的角色有限,但是也应重视。
刘桓: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应当是效率第一。这涉及到对公平如何定义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公平的定义是不一样的,马克思说过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所以从事复杂劳动的人获得比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多一些说得收入是应该的。这还涉及到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博士生毕业之后为什么要求工资高,因为他要弥补自己三年所丧失的机会成本。一般而言,一个社会中的年轻人更注重对效率的追求,而老年人和尚未有工作的人则对税法的公平期望更高,但从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社会发展需要年富力强的富人积极投资,为其他人创造就业机会和为国家增加税收而来推动。对社会贡献最大的人课以近乎没收的高税率,再由国家进行低效率的投资,这对社会效率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是不利的。税收有很多种,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分工,所得税应该体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这个是要推敲的。个人所得税即使在调节的过程当中,也有两面性,也就是说在实行公平的同时,也可能伤害纳税人投资的基础或者是他的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并不是无限的,美国的麦克尔。博斯金来中国的时候谈了一个问题,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个人所得税似乎并不是最优的,因为它可能影响到投资行为,对像比尔。盖茨这样的大企业家,政府按百分之七八十征税的话,微软的公司可能早就没有了。公平不公平,不仅要看个人收入的高低,要看他的钱怎么花。对于有钱的人,不仅要调节收入,更主要的是要调节支出。
支出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投资和消费。“杀富济贫”,牺牲效率来换取暂时的公平是不明智的。解决这个问题靠社会各界引导企业家把钱拿出来投资。所以我们鼓励投资可以让他少交税。税收的本身就有导向作用,而且这个导向的作用还非常重要。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税收让私营企业主多投,多投资对社会是有利的。
如果不投资而去消费的话,我们可以通过消费税来进行调节。我们要学会把握人们的纳税心理,利用人性化的设置,利用人类的贪婪、愚昧来达到税收的目的。
施政文:
感谢刘教授。下面请徐孟洲教授为我们阐述他在这问题上的观点。
徐孟洲:
说到税收的公平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税收本身是公平的吗?大家都知道税收是国家征税机关无偿、强制征收的。既然是无偿、强制的,就难说是公平的。所以税法被称为是“侵权”法,当然侵权两个字是要加引号的。什么是公平,前面已经说过了,就是在处理事务时,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至于公平的衡量标准,也不是绝对的,这个标准是有它的发展阶段的,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标准,这是与历史传统有联系的。在众多标准中,“受益标准”应该是最重要的,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谁受益谁付费,谁受益谁交税,这是公平的。比如说车船使用税,当然是那些有车的人才用缴纳。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能力标准”,就是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作为公平标准。如何判断纳税能力,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按照客观说,纳税能力应依据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或支出等客观指标来确定。而主观说则强调纳税人因纳税所感到的效用的牺牲或效用的减少应相同,或者纳税后的边际效用相同。
税收效率是税收学中与税收公平同等重要的原则问题,就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来说,税率是应当降低的。税负太重,使经济落后的原因,太讲究公平福利了,就难免会丧失效率。只顾公平,不讲效率也是不行的。比如,瑞典的税率是很高的,所以爱立信等比较大的企业就将自己总部搬出瑞典,这对瑞典的经济来说应该不算是件好事情。
税收效率除了经济效率外,还包括税收的行政效率。我们在征税时也要考虑到成本问题,充分考虑这个税制的开通是对经济的促进还是阻碍。我们强调公平的同时也应反对绝对公平、平均主义。个人所得税如何才能体现公平呢?首先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夫妻可以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两个
人联合申报;税制改革要求由于一个度,拿遗产税来说,提的抬高就会影响效率的发挥。另外我们的费用扣除额也应当予以增加,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把费用扣除额经常称为“起征点,这是不对的。起征点和免征额还是不同的。
总的来说,在一个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发挥一定的效率促进作用,对于公平也应当恰当处理,公平与效率应该兼顾。至于哪个更优先一些,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良税、恶税的评判标准,也就是: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我认为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施政文:
听完了三位教授对公平与效率的看法,相信能给大家带来很多启示。税收公平主义是税法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也是税法一直追求的目标。
我国目前也掀起了税制改革的狂潮。刘建文教授目前也正在组织一个税法的国家研讨会,我们请他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研讨会的一些信息。
刘剑文:
我想先对刚才的公平效率问题再说两句。首先我想说的是我国税收体制的内部安排上,收益的分配,收益的分享都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现在有很多税收都是由中央统一管理的,地方所剩下的就已经很少了。毕竟公平是相对的,不公平才是绝对的。另外,所得税的内部也是不公平的,不同的税种之间,内外企业之间,都是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的。其实遗产税是对所得税的一个补充,它将有助于所得税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协助解决社会不公。但是遗产税何时出台,怎么出台,这都还是一个问题。税法是极其复杂的,一部法律是复杂了好还是简单了?当然是复杂了好,只有复杂了我们这些人才有事情干,才有饭碗。税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它的税法却是成文法。我们这次要组织这个研讨会,就是要遍邀世界各国的税法国家,让他们了解中国目前的税收法制,我们也希望从他们那里借鉴一些国外税法的理念,为我国的税法改革有所助益。能够制定一部好的税法,应该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税法,是宏观调控法,一般都是将其划归在经济法内。但我认为它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它跨越了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是全方面、多角度,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法律部门。它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而不是从属于经济法。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是否定经济法,只是认为税法应当单独出来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我们在研究法律时,应该避免受到法律分科的限制,就像一个律师拿到一个案子,他不会想这个案子时属于哪个法律部门的,而是找出其中所有的法律问题,来进行解决。我们在进行研究时也应当这样,我们应当打破部门法的界限,以问题为中心;也应打破国内法、国际法的界限;还应打破理论与实践的界限,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最后应该打破历史与现实的。
施政文:
对于所得税改革,牵涉到一个界定问题,就是所得税应该是“富人税”还是“穷人税”呢,当然还有俄罗斯的“单一税”。对于这一点我们请刘桓局长讲一下他的看法。
刘桓:
就像公平具有相对性一样,税制的优与不优也是具有相对性的。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既是富人税,也是穷人税,看从什么角度来看。因为它要向富人征税,所以说是“富人税”,而它要帮助穷人,所以又是“穷人税”。税法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要有一个出台的好的时机。并且我们认为一部好的税法不应该不太过复杂,而应当简化,否则复杂的税收机制带来的就是税收成本的高昂,这也不利于效率的实现。立法越复杂越完善,在实践中就越难做得到,这要考虑到现实中的可行性问题。
施政文:
刘教授的主张就是简化税制。在税收征管上,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这两种方式都是存在着问题的,我们请刘剑文教授谈一下对完善税收征管的看法。
刘剑文:
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义务。代扣代缴难以落实,在实践中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的相关规定难以落实。自行申报体现了在民,这里还涉及一个税务机关的性质问题,究竟税务机关只是一个收税的行政机关还是一个执法机关,这个定性是很重要的。拿完税凭证来说,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纳税人索取税务机关才给,但完税凭证的交付究竟应该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权利还是税务机关的一项义务是值得我们考虑的。我认为税务机关的性质应该有两个,一是依法收税的机关,而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机关,税务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授权决定其必须为纳税人服务。
施政文:
谢谢刘剑文教授。下面请徐孟洲教授为我们谈一下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徐孟洲:
关键词:功能性排斥;结构性排斥;新生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入,是一个与制度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化心理等密切联系的综合性问题,来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保障各方面的社会排斥使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多重边缘化”的境地,成为他们融入城市不可逾越的藩篱。在社会排斥理论中,对社会排斥的划分类型有多种方法,根据社会排斥成因的构成,可以将其分为功能性排斥和结构性排斥。本文依照这种划分方法,从功能性排斥与结构性排斥两个视角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障碍的形成原因。
一、功能性的社会排斥
功能性社会排斥不是由于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等客观的、固有的、不易改变的结构原因造成的,而是由被排斥群体(组织)或个体自身的原因所形成的社会排斥。对农民工而言,功能性的社会排斥主要可分为人力资本缺乏造成的社会排斥和社会资本缺乏造成的社会排斥两种。
1、人力资本素质不足:功能性排斥的内生根本性约束
在现代工业社会里,人力资本具有比物质资本、货币资本更高的投资回报价值。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的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高中及以上农民工占23.8%,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中高中及以上的占26%,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本地农民工高中及以上的占21.4%,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我国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也就是说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来看,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总体程度偏低。
从外出农民工接受技能培训的情况看,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34.8%,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其中,接受非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占32%,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的占9.5%,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农业和非农业职业技能培训都参加过的占6.8%,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年龄层次越低,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也越低。也就是说,在我国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多数,青年农民工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低。
虽然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年龄结构较轻、健康状况良好、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等人力资本特质,但不能否认的是,相对于城市里普遍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拥有各种专业技能的同龄人来说,这一群体仍存在人力资本不足的普遍特征。
2、文化与社会认同感的缺失:功能性排斥的隐性意识形态约束
由人力资本素质不足所间接引致的社会认同感的普遍缺失以及消极的自我认同也成为阻碍其融入城市生活的隐性意识形态约束。如同其他流动人群一样,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生活过程中几乎没有主动选择自我身份的途径,只能被动地接受并认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所强加给他们的制度性身份。这种“城里人”对待“外来者”的特有的排斥方式,使得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有着强烈融入城市的意愿,但也只能以“过客”身份自居,找不到属于“自我”的归属感。非“城市人”的先赋身份,自我归属感与社会认同感的缺失,使得新生代农民工不自觉地回避与城市市民交往的机会,偏向于内群体交往,更进一步阻碍了其融入城市生活。
二、结构性的社会排斥
除了禀赋条件约束下的内生因素外,政策、来自制度的外生性约束也是新生代农民工遭遇社会排斥的重要成因。
1、户籍制度:结构性排斥的元制度
以户籍制度为依托的各种带有城乡“二元分割”色彩的制度,以及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显性或隐性的社会福利是造成农民工遭遇结构性社会排斥的元制度。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工的身份定义一直是模糊的。拥有农村户籍,但在城市务工、生活的非农非工的特殊身份,使得人们无法将其纳入惯常社会场域中的任何一类群体,只能将其定位于特殊的“边缘群体”。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之外,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社会。
2、就业制度:结构性排斥的衍生制度
以僵硬的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将城市劳动力市场人为地分割为一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户籍身份的限制使得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和他们的父辈一样,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寻求就业机会,这类市场在相当大程度上与最低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保护和劳动监察、工会和基本福利等城市制度化管理体系相脱离,他们往往通过各种非正规渠道被个体、私营企业等非正规用人单位吸纳,在那里,绝大多数都未与用人单位建立起正规的劳动关系。非正规就业将农村流动人口锁定在单纯的劳动力上,没有给予同等的其他权益和发展机会,比如教育和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机会的欠缺和不公正,显然不利于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发展。
3、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排斥的强化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所以社会保障制度更多得偏向于城市居民,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现状。对于农民工而言,边缘人身份使他们既无法享受城市居民享有的一切社会保障,又往往因为频繁的流动无法顺利实现作为农村居民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陷入了社会保障制度极度缺失的“真空地带”。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从事着高强度、高危险的工作,疾病、工伤、失业等多种生活风险发生的几率高于城市工人,更需要城市社会保障的援助和保护,但是农民工由于户籍身份的限制,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资源,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之外。
关键词:社会保障理念/公平社会/底线公平
一、是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分水岭
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项经济制度,它还是并且主要是一项社会制度,社会的基础建设。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补偿、经济支援。它更是一种社会补偿、社会关怀、社会支援。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而言,社会保障表示了社会对他们的承诺和保护:不论他们遇到多大的困难和风险,社会承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起码的尊严。
但是,在我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时候,人们注意到了充分认识和高度肯定市场经济的巨大优越性,这当然是必要的,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价值和作用强调不够,因而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认识模糊。就人的需要而言,好的市场经济应该能够普遍地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但这却是单靠市场经济制度本身难以做到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它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市场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由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身禀赋包括受教育水平、体能和工作能力不同,社会资源和发展机遇各异,在分配领域中必然损益有别,从而造成社会的贫富差距,并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一部分国有企业被兼并破产,还有相当部分企业因严重亏损而面临困境,由此出现了规模空前的下岗和失业现象,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以及部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发生困难,一部分人甚至跌落到贫困线以下,而大量财富却向少部分人手里集中。社会保障是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和保护,以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安排。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进而为实现每个人的发展权提供基础条件。通过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失业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保障人的发展权利,拓展人们的发展空间。因此,社会保障是实现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方式。
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不同。社会保障制度是人们通过达致社会合作而形成的一种公共品。在这里,人和人之间是非竞争的关系。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都有可能遭遇危险,又都需要维护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社会保障就是人们达成的风险共担、同舟共济的契约和道德承诺,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了这个相互承诺,人与人之间才能摆脱那种“豺狼式”的状态;人与社会之间才能摆脱那种只向社会索取,不向社会贡献的关系。只有这种社会承诺建立起来了,市场规则、法律规定才可能被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规则、法律规定都以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平契约为前提。所以,市场经济和法制虽然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但都离不开公平契约这个基础。
就社会发展而言,好的市场经济应该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这也不能单靠市场机制本身,而要靠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才能做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特点是优质资源向能够获得最大效益的方向流动。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的优质资源——青壮劳动力、财力和物力迅速向城市、向工业、向发达地区集聚,“三农”问题积累日甚,地区差别继续扩大,社会发展难以平衡。社会保障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稳定,社会保障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而且也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
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证社会基本生活水平的稳定性,推动有效需求适度增长。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个人收入不确定部分的补充,当宏观经济大局、微观经济态势发生不期而至的变故,人们面临失业、退休、生病和出现事故伤残等难以抗拒的风险时,社会保障提供了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满足基本需要。从而恢复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了人们的收入预期,提高了人们的安全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从而减少经济波动对人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看,21世纪前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进入老龄社会的风险期。我国是在刚刚进入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会情况下,迅速跨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劳动力为就业主力军的阶段,我国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面临重大调整,这都将影响经济发展的活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制度是协调代际分配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体制,它包括经济制度,但并不限于资金筹集和发放,管理和运营,不仅仅是现金保障,还包括服务保障、权益保障、组织保障乃至精神保障。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够准确的,正如不能把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看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尽管这些制度都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相适应,但社会保障制度毕竟有自己的独立体系,不能归结为“市场经济体制”。
二、社会保障的首要功能:为社会公平提供制度基础
中国有13亿人口,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以并不充足的财力解决世界上最庞大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是一项空前艰巨的伟大事业。特别是中国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背景,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各种社会制度,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收入分配制度、财税制度、社会管理体制等等都在发生重大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政策供给不足、滞后并且前后不一致,难免经常发生。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大力推进,确实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伴随的。但这一点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必定是依附于市场经济的。事实上,不搞市场经济,也要搞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的独立地位却一度被有意无意地掩盖了。仿佛只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为了给企业卸掉社会包袱、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才需要搞社会保障。后来,又仿佛是为了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安置问题,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才需要搞社会保障。这样一来,社会保障好像只是为了解决一时的具体问题,它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义被淡化了,其社会功能被忽略了。
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又希望这项制度能够自我运行,着重考虑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的,从效率的角度讲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缴费多的人国家财政和企业单位给予的补贴也多,而少缴费则少补贴,不缴费则无补贴。这样一来,在个人收入差距本来就在迅速拉大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没有起它应该起的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不经意间助长了差距拉大的趋势。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考虑的对象范围主要限于城市居民,广大农村除少数有条件的地方自行实施了局部的、有限的社会保障以外,全国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基本付诸阙如。例如,在城市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0万城市贫困人口得到了这张“安全网”的有力保护,但在广大农村至少也有3000万贫困人口翘首以待的同样的制度性保障却迟迟不能出台,在城乡差距迅速拉大的背景下,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起它应该起的在城乡居民之间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反而在不经意间助长了城乡差距拉大的趋势。
社会保障制度有利益的层面,也有价值的层面。它的价值追求本来是为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如果社会保障的理念不明确,只讲“效率”,只追求经济效益不追求社会效益,它就可能陷在利益的计较中,模糊了方向。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社会功能与核心价值关怀,因而是这项制度的灵魂。
从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实例看,尽管不能简单地说社会公平程度一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程度成正比,但大体上还是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确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例如英国,在1994—1995财政年度,初始收入分配中,20%高收入家庭与20%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相比,二者相差19.8倍,但是经过收入和消费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等福利制度的调节之后,最终收入差距缩小到3.7倍。再比如芬兰,如果单看收入差距,大致在120欧元—1800欧元之间,为15倍,与月工资(200—3000)差距相一致。但月工资在1600欧元以上者不享受国家养老金,月工资在200欧元—1600欧元之间者,享受国家养老金的数额逐步减少,大约从每月440欧元减到0.月工资在2000欧元以上者,不享受住房津贴,月工资在200—2000之间者所享受的住房津贴也逐步减少。这样调整下来,虽然月工资收入相差15倍,但享受养老金的差距却在720欧元-1280欧元之间,仅为1.7倍。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因种种原因,而存在巨大的差异。但这项制度是有共同理念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公正的理念。在市场经济社会,如果没有起码的社会公正,这个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所以,从“贝弗里奇报告”到北欧社会的“均等化原则”,从“基本需要”到“基本权利”,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得到了维护,从而社会保障也从市场经济的陪衬,政府缓和社会矛盾的工具,变成了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要求社会保障发挥的作用主要是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的公平正义显然主要依靠包括税收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各项社会制度的共同作用,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仁不让的主要功能承担者。当然,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好了对促进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也就同时可以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其他方面做出相应的贡献。
三、适度公平就是底线公平
对于社会公正,过去主要是从社会伦理、社会价值的层面去理解的。自罗尔斯提出“作为社会公平的公正”以后,社会公正落实到了经济利益调节和补偿、社会差距的缩小和社会机会的平等这样一个更具体的可操作的层面。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类型,在实现社会公平的能力和作用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公平。它要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和兼得,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均衡和协调。
在科学研究和政策设计中,“度”是重要的。没有“度”就没有科学,就没有政策。一个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确保每一个公民,当他的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时,不至于沦为贫困、无法就学和不医而亡,也就是保持作为一个公民的起码的体面和尊严。在我国,至少在目前乃至未来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所谓适度公平其实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线公平”是一个确定和描写社会公平度的概念。依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这个度是指“基本需要”。但从确定社会公平度的要求看,“基本需要”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有较大幅度的变化,它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敏感,伸缩性较大,因而不够稳定,也不太容易定义。应该并且还可从“基本需要”中找出更具稳定性的“需要”——“基础性需求”,它包括:(1)解决温饱的需求(生存需求);(2)基础教育的需求(发展需求);(3)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这就是人人躲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
“底线”划分了社会成员权利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底线以下部分表现“权利的一致性”,底线以上部分体现权利的差异性。从而,底线公平可以定义为: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
在经济水平比较低时,政府要守住底线公平这条线,以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在经济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底线公平这条线,以防止社会保障水平继续刚性上升。在底线以上,政府的责任是调节贫富差距,加强税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国家”政策。就市场机制而言,底线以下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是公共财政确保的领域,底线以上要靠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底线公平,不仅适用于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阶段,而且适用了经济水平较高的阶段。或者说,它应该是确保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在现在,走向扩面和公平,在将来,防止过度公平和过度福利的——最关键的机制。这就是“柔性调节机制”:“底线”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保的,刚性的;底线以上的部分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的,是柔性的。
四、以底线公平为核心理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底线公平概念和柔性调节机制,不仅可以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教育制度、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加速推进和完善提供理论论证,还可以为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社会保障的扩面,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新的视角和方法,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打开新的局面。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其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对于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目前群众要求最为强烈的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更多的社会成员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承认,多年以来,尽管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是太窄。到2005年底为止,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只有1.7亿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只有1.4亿人,而失业保险只覆盖1亿人左右,这种情况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并且已经成为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隐患。“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别是首次明确要求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些重要措施将对加速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起重要作用。
目前,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迫切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尽快地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农民工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农民工和城里人同工但是没有一样的待遇,这种不公平感就会特别真切。把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问题,有些地方已经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上海市、大连市专为农民工设计了一个不同的制度,但还需要配套和完善。
第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2002年至2004年初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征地5600万亩,40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到目前,失去土地的农民不会少于5000万人。这两年上访告状的群体一部分就是失地农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不好。从全国来看,浙江省有一些地方例如嘉兴市解决得比较好,对农民实行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标准也还比较符合当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从全国来讲,这方面还缺乏比较规范的制度安排,还处在探索的过程中。
第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在灵活就业人员中,一部分是下岗失业职工,这几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部分大学生,一部分文化水平、技能水平比较高的在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就业的人员,也采取了灵活就业的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有时多,有时少,有时有,有时没有,不大能够连续地按照固定的比例缴费。所以对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设计更好的、更加灵活的制度,也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
第四,在农村普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不一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低一些。因为农民有承包地,可以种点粮食、蔬菜。从补差来看,各地农村也有差别,平均起来,实际补差每个贫困人口一年100元—200元就可以了。亚洲开发银行认为有27亿元就够了。这是按农村贫困人口是2700万计算的。那么,即使多算一点,标准再高一点,54亿元或者再多一点,大致相当于用于城镇低保的100亿元左右,就可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所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是可不可以实行的问题,实际上有些省已经搞起来了。
第五,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我国卫生和医疗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是资源分配不公平,大体上说,80%的医疗资源分配给了城市,其中又有80%的医疗资源给了大城市,广大农民缺医少药,“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远甚于城市居民。2003年,中央决定在农村试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筹资标准太低。2006年,总理在“两会”上宣布把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中央财政出20元,地方财政出20元,农民个人出10元),并要求迅速推广,到2008年基本普及。这项重大决策结束了农民健康问题没有制度性保障的历史,尽管目前的筹资水平仍然不高,但还是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
底线公平概念和柔性调节机制,由于区分了不同的需求层次,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了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的界限,因而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提供有益的启发。但以下几个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扩面和标准的关系。
现在我们提的“广覆盖、低门槛”从总体上讲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毕竟是个穷国、人口大国,社会保障又是人人都需要的,起码在半个世纪以内标准都不能高。“广覆盖、低门槛”实际的效果是门槛也不高,覆盖也不广,这里面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低了覆盖面就宽了的问题。比方说在工伤保险这种事情上应该有不同的门槛吗?我们时常发生农民工受了伤赔偿只相当于城里人的几分之一,“门槛”高固然不利于扩面,但问题的核心是不公平,保障过分和保障不足同时存在,有保障和无保障同时存在。解决的办法,按照底线公平的思路,就是优先把处于底线以下或濒临底线的群体的基础性需求保障起来,城乡并举,贫富兼顾,逐步解决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问题。
第二,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怎样建立起一种平衡的、协调的关系?正好像现在减免了农业税,政府就必须承担农业税减免之后原来靠农业税支持的那些社会事业怎么办的责任。例如,原来靠农业税养老的那些“五保户”、乡镇养老院何以为继?农民工的问题也是这样,农民工群体脱离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就脱离了传统土地保障的范围,他们与城镇其他劳动者一样,面临着城镇就业生活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方面的社会风险,客观上也就有进入社会保障网络的需要。政府既然承诺了可以自由流动,那就承担与自由流动相关的责任。面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能怕外资不来,不怕私企承担不了。为什么外资可以进来廉价地剥削中国的民工,为什么私企可以无限制地搞原始积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个人化,就等于相应地承认了外资不给中国职工交纳社会保障金、私企不给职工参保的合法性。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利用外资的合理性问题了,中国私企的原始积累已经搞了20多年,也应该离开这个阶段了。所以,政府没有必要再担心吓跑了外资和私企,而容忍他们推卸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
第三,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前几年,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一般只是一次性货币补偿,且不说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即使补偿稍多一点,也不能据此应付失业、疾病、养老等风险。最近,四川成都市和浙江许多地方都提出变一次性货币补偿为制度性社会保障,广东省政府要求凡开发商不能对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就不批准征地,这叫“即征即保”。同样道理,任何企业,不论外企、私企,还是国企,只要雇工,就应该提供社会保障,这叫“即雇即保”或“即聘即保”。事实上,前一段时间在农民工问题上普遍存在只用工不保险的现象。不论是从尊重人权还是维护公平出发,只有承诺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才有资格雇用农民工。
第四,强制和自愿的关系。
政府在社会保障上的最大责任就是实行强制,不论企业和个人是否同意。到目前为止,尽管国家有了法律规定,像工伤保险这样一些保险也没有普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