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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

时间:2022-12-05 01:55:18

导语:在义务教育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义务教育法

第1篇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第2篇

一、《实施办法》更加突出了实施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

在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的14年中,各级政府落实“两基”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共投入资金203亿元,采取措施,实施义务教育工程、“两基”攻坚、“两免一补”、农村寄宿制等,使“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小学入学率达到99.4%,初中入学率达到98.47%,在新世纪初叶实现了“两基”目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义务教育投入总量不足、资源分配不合理、学校安全问题、乱收费等现象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政府的作为才能解决。

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明确了政府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的和首要的责任者。如何将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落到实处,突出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实施办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等规定,遵循了《义务教育法》政府责任的立法原则,并有所突破。首先是管理体制方面,大法只规定了省、县两级政府的责任,《实施办法》中“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既体现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还把市级政府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突出了大中城市市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实施中对学校布局、学区划分、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协调职责,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更加明确。其次是经费保障方面,“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根据各地财政收入状况,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由省政府灵活掌握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比例,避免一刀切的弊端。第三是资源配置方面,通篇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学校的合理设置、特殊教育的发展、教师向农村边远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等方面,突出体现了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价值选择。第四是经费保障机制方面,更是从建立政府财政保障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经费用途、经费管理以及经费保障的问责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二、《实施办法》更加强调了均衡发展的资源配置原则

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强制性、统一性原则。义务教育作为政府提供服务全民的一种公共产品,在对其进行分配时必须符合公共性的要求。一是义务教育不能在市场上随意进行买卖,必须由政府免费提供,二是政府在对义务教育资源和权利进行分配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即缩小城乡、区域及校际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每一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但是,我省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陕南陕北存在经济差距,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产生差距,这是基本省情。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在各地形成的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等与普通学校在教育质量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优势,这些差距不仅体现在学校的硬件建设、经费投入方面,而且主要包括图书仪器的配备、信息化水平、师资水平、管理水平等。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意见》,制定了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2008年3月,省教育厅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措施。《实施办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平等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义务教育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推进均衡发展的具体措施,成为这部地方法规的一大亮点。一是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的差异,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统一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体现了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原则。二是资源配置的均衡性体现在人员和经费两个方面,人员方面规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师资源,统一调配所属学校的教师,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边远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村边远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农村边远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担任班主任的教师享受津贴优惠待遇”。经费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主要用于寄宿制学校建设、校舍维修、教师培训、远程教育、教学设施配备等”,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边远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设施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办法》更加增强了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

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4篇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新法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当前,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带来了择校等一系列问题。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法律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会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通过学习,使我们了解了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我们还要进一步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在平时的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以学生为本……,使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第5篇

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助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

第6篇

——永昌职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工作汇报

(2007年3月30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上级党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使我校义务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质量等方面稳步提高。为了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断改进,现将我校近年来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简要的汇报。

一、学校概况

永昌职中创建于1985年,1988年又命名为永昌县第二中学,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属正科级事业单位。2000年被确立为甘肃省重点建设的40所职业中学之一,2005年被评为省、市级绿色学校。学校占地面积25333平方米(38亩),建筑面积13384平方米,固定资产达1267万多元。教职工188人,专任教师160人,高级教师17人,一级教师100人。目前办学模式为初中、职高和普高“三位一体”,52个教学班,3220名学生,其中初中30个教学班1939人,高中1281人,在高中学生中普高9个班498人,职高13个班783人,开设5个专业(电子、机电、数控、财会、计算机)。

二、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基本情况

1、认真学习宣传新《义务教育法》

2006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施行后,我们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把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学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实抓好。通过大会学习、专题讲座、教职工演讲、校园广播、黑板报、橱窗、主题班会、团队主题活动、宣传标语、条幅、学校公告栏、家长大会等方式,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切实提高了广大师生对义务教育法的认识,为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进程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多年来我们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不断规范教学管理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时或挪用非会考科目课时;逐渐取消考试后按成绩排名次和公开张贴学生考试成绩的极端做法;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课外活动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科技制作、课外阅读、体育竞赛、社会实践、书法绘画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开设和拓展校本课程,目前,我校已经开发出的校本课程有10门,其中一些正在实施,如初中语文组的《乡土语文教材》、高中语文组的《传统节日诗话》、高中数学组的《生活中的数学》、生化组的《化学与生活》等课程深受学生喜爱;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和考试次数,规定非毕业班每门学科每天作业量不超过20分钟,毕业班的不超过30分钟,非毕业班每学期考试次数为两次(期中、期末),毕业班的主要课程在此基础上,由课任教师自行组织1—2次小测验。

3、注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我校历来就很重视队伍建设,针对年青教师多的特点,我们将重点放在培养年青教师和强化师德建设两个方面,坚持实施“名师工程”、“青蓝工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分批多次派教师到外地学习取经,促使年青教师尽快成长。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等教育法规,并以县政府《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若干意见》和县教育局提出的“八条基本要求”和“十不准”禁令为准则,组织开展了“树师表、建师德、强师能、铸师魂”系列活动,并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和“师德问题责任连带制”,有效地促进了师德师风的明显好转。

4、高度重视学生品德教育

我们始终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办学思想不动摇,不断转变德育工作方式,丰富德育教育形式。改变以往学校德育工作中“集中灌输多,启发引导少;理论讲得高,亲身体验少;口头说教多,品德内化少”的被动局面,开展适合各年龄段学生的德育体验活动、感悟教育活动。为了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我们制定出了《永昌职中以德治校方案》、《永昌职中依法治校方案》、《永昌职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安排意见》、《中学生奖惩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强化班主任队伍、重申《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日常规教育、校园广播、艺术长廊、校园文化艺术节、法制宣传教育月、表彰奖励优秀学生、每周综合评比、老师与学生结对子、升旗仪式、晨会、主题班会、主题团队活动、张贴标语和横幅、开通心理咨询室、消防和交通安全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注重创新品德教育载体,努力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5、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1985年学校成立时,还没有教学楼,1987年11月3365平方米的教学楼投入使用。学校历届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求生存,谋发展,几经努力,永昌职中又建起了6735平方米的综合楼、1117平方米的办公楼及学生宿舍楼和学生食堂,目前学校装配有高标准实验室14个和多功能厅2个。建有卫星数字传输教育网络、远程教育宽带网、高保真听力系统和价值70多万元的千兆校园网。图书馆藏书1.6万册,拥有容纳1.2万册图书光盘一套。现有高级钢琴等音乐器材201件,体育活动场地4.5万平方米,体育设施和器材一应俱全,从而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6、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我们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纳入了学校议事日程,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立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总务处、政教处和教导处是安全工作的负责部门,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部分,去年学校为住校生购买了高质量的大容量洗衣机一台,彻底解决了床铺脏的现象,我们把学生宿舍管理作为育人工作的一部分常抓不放,进一步明确了宿舍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轮流值班24小时不离人,加大监管力度,校长和总务处负责领导经常到学生宿舍了解情况、与学生交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起色。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学校每年都将校园犯罪率控制在0.3‰之内,基本上实现了“四无”目标:校园无盗窃、学生无刑事犯罪、学校管理无重大事故、教师无体罚学生的现象。

三、初中“四率”及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情况

近年来,中央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我校积极响应,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努力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我校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在免费、学籍管理、毕业证颁发、升学、就学期间的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2005、2006两年来我校“四率”情况:普及率和入学率均为100%,巩固率依次是98.79%和99.63%,毕业率依次是98.79%和99.63%。

四、“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及其他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抚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学校于2005年9月成立了永昌职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两免一补”实施办法,明确由政教处负责落实。据统计,2005年共有80名学生享受补助金4000元,363名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金额达24970多元,按照国家政策,同以往相比,春学期免去1713名学生学杂费共计248385元,秋学期免去1654名学生学杂费共计239830元,2006年共有60名学生享受补助金7170元,1844人次享受免费教科书金额达10万多元,春学期免去1767名学生学杂费共计256215元,秋学期免去1855名学生学杂费共计268975元,2007年春季732名贫困生享受免费教科书金额共计34万多元,免去1939名学生学杂费共计281155元。

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严格制度,开源节流,始终坚持“三公开”和“三监督”,即公开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特别是对义务教育经费更是专款专用,“好钢用在刀刃上”,2006年省上拔给义务教育专项资金15万元、市上拔给5万元,都用在了购置教学设备、维修校舍等方面。2006年中央给每生补助义务教育经费230元、省上给每生补助32元,学校一年的义务教育经费共计499992元,这些经费主要用在了教学业务管理、水电暖支出、设备日常维修等方面。

五、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新课改的评价体系与现行的以教学成绩为主的评价机制存在矛盾,我们一方面要推行新课改,倡导新理念,另一方面又要抛开新理念去搞“题海战术”、违心地继续走“应试教育”的老路子,这是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最大问题。

二是我校目前班额过大,初中各年级各班学生都在60人以上,最多的达67人,最前面学生的课桌几乎挨到了黑板,特别是七、八年级各班均在65人以上,严重制约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育人为主的教育目的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同时也加重了教师工作量,给教师心理造成极大压力。

三是学校现在使用的操场管理、维护问题。一方面,我校学生在操场上进行课外活动时,因没有围墙而难以很好地进行强化管理,另一方面,尽管学校安排专人每天早上用洒水车洒跑道,但当学生大范围活动时,如课间操、课外活动、上体育课时,仍旧是尘土飞扬,极大地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另外清明寒食烧纸的络绎不绝、体育设施经常遭到破坏,现在操场已经破损,亟需维修并加强管理。

四是学生公寓的建设问题和学生食堂,我校相当一部分学生来自农村,现有校舍窄小破旧,应该住校的学生在1080人,而今年实际住校的学生只有312人,768名(初中239人、高中529人)学生在外寄宿,据政教处记载,80%的违纪学生都是校外寄宿生,给学校管理造成许多的不便。学生食堂也只能满足七、八十人就餐,远远不能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学生公寓楼及食堂的修建已经成为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希望上级部门能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五是解决职业教育实习基地问题。学校只有教学实验场所,缺少职业教育的实习基地及必备的专用教室,制约着职教事业的发展。

六是校园周边环境问题。学校周围小商店、小饭馆的老板为了盈利,常常给学生零售香烟、赊账购物赊吃,既给学生家长造成了经济损失,又影响学校的声誉。

七是教师职称限额不足,高级职称指数18,中级职称指数68,尤其是中级职称指数严重缺少,目前已经取得中级职称资格者有99人,而未聘者还有35人,这种现状极不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心。

六、对当前教育的建议和意见

一是针对学校教育中存在重智轻德,家长中存在重分数轻品德的倾向,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德育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使学校、社会都要转变教育观念。教育行政部门要修改完善对学校、教师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是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校内外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切实加强对网吧、酒吧、歌舞厅等营业场所的清理和整顿,严禁未成年人参与不健康娱乐活动,对容留未成年人参与不健康活动场所要严加管理。

第7篇

关键词:义务教;免费;挑战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180-02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教育在一个国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义务教育作为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教育,对我国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尤为重要。普及义务教育是中国人民长久以来的梦想,2006我国颁布新的义务教育法,依照此法中“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逐步实现了义务教育的真正免费,这一举措的实施,使我国教育事业迈上个新台阶,对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有着里程碑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很多家庭的孩子并不能如愿以偿的接受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全面实施

随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实行全民免费义务教育成为中国人民的民族梦想,也是教育界力求达到的目标,但是由于我国综合国力的限制,并未能完全实现。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成为我国实现“有教无类”民族之梦的转折点,至此之后,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的政策得到推广实施。

(一)义务教育免费有法律保障

2006年9月1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免除学费的基础上免除杂费,为义务教育的全面免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义务教育有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实现全面免费,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对此,新义务教育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1.“三个增长”确保教育经费与时俱进

义务教育法第42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上述法律确保了义务教育免费源源不断的经费来源,并且没有将财政经费投入静止化,而是要求其根据经济的发展动态地变化。

2.“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所以,它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也成为确保义务教育全面免费的必要条件。

3.双重保障下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全面顺利实施

2005年国务院把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作为突破口,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力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并逐步走向免费义务教育的新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大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使得义务教育免费三年迈出了四大步: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率先开始在西部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在西部农村实行了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全国农村范围内试行免费,全国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实现免费上学,惠及1.5亿农村学生。2008年春天,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6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进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试点。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

通过义务教育的全面发展,中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历史性转变。义务教育全面免费实现了13亿中华儿女的愿望和梦想,也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迈向新阶段。

二、良好态势下潜藏的挑战

义务教育全面免费政策的顺利实施在一定保证了程度上保证了教育公平,发挥了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了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但是这项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面临着以下挑战。

(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免费问题

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应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要真正落实却任重而道远。近年来,我国按照国务院出台的“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农民工子女平等入学并享受免费优惠政策的问题,但成效甚微。据调查现显示,农民工子女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能够进入公办学校的比例很小,有的只有一半左右,而且即使进入公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并不能够真正享受同城待遇,需要缴纳高额的赞助费。相当多的农民工子女只能在条件简陋、不具合法性的自助式打工子弟学校就读,无法享受到免费待遇。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城市设置门槛防止农村儿童大量涌入,例如农民工子女进公办学校要求“五证齐全”等。这样做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一门槛却把许多农民工子女挡在校门之外,例如非独生子女。

(二)就读于民办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教育免费问题

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实践中,有很多就读于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并不能依法享受免费待遇。如有些省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享有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为“全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这就背离了法律精神,把民办学校的学生排除在外。所以,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适龄儿童,都可以平等的享受义务教育的免费政策。但是,依据我国的国情来看,民办学校大大减轻了公办学校的办学压力,其设立不可避免,所以,保护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平等的享受免费政策,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又一大挑战。

(三)择校热和择校费阻碍义务教育免费进程

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实施后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是,部分地方却达不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近年来,择校和高昂的择校费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话题,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义务教育法》免费的规定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在我国义务教育的择校收费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规范和管理。有相关调查显示,北京市中小学择校收费情况是:高中阶段最高,平均达27 518.34元;其次为小学,平均达19 637.83元;初中阶段收费低于小学,平均达13 694.85元。近年发生的多起与择校有关的事件更令人深思;如北京某知名小学的账外资金超1亿元,这些资金几乎全部来自户籍在外地的学生缴纳的高额赞助费。而且上述现象并不是偶然和孤立现象。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费的监管,积极应对挑战

义务教育要面临的巨大课题就是适龄少年儿童是否上得起学,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提出的,但是免费的过程中却产生很多现实的挑战,因此,必须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费的监管,积极应对挑战。

(一)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免费的问题

造成农民工子女不能享受免费政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现行以户籍人口为基础的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城市化带来的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的现实。所以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户籍管理体制,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且要求国家在这方面加大财政投入,提供专项经费应用于这项事业,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免费时可能存在教育经费和教育资源的不足的问题。除此之外,要消除入学门槛,在对农民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条件设置上,应尽量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境,为他们减免一些不必要的“门槛”,不耽误农民工子女及时入学。

(二)有效监管民办学校,确保民办学校学生权益

国家要大力支持公众和企业积极创办公益性民办学校,并通过出台政策、制定制度、加大资金投入等多方面支持民办学校,使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有条件平等的享受义务教育的免费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并且通过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各种教育基金,以重点资助公益性民办学校。在此基础之上,有效监督民办学校的收费制度,合理保护民办学校就读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政府责任,限期治理择校热

首先,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做到重点高中与初中彻底脱钩;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名校办民校”、改制学校的监管,使之建立正常的秩序;对于重点初中在招生、教师编制、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学校一视同仁不享有特殊待遇。建立教师流动机制,坚决取消变相的重点学校制度。

其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深入落实《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取缔义务教育阶段“以钱择校”、“以权择校”的现象,促进教育公平。

最后,地方政府必须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符合地方发展的政策,保障教育公平,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促进义务教育顺利开展。

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实施后,一项惠及全国民生的事业分步展开,受益人数之多,“有教无类”民族之梦正在实现。但是,良好态势下潜藏着挑战,因此,需要我们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为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鲁政办〔2011〕61号)等文件精神,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和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重中之重。坚持“政府主导、以县为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原则,以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改善办学条件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长效机制为保障、以加强和改善教育教学管理为途径、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深入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促进教育公平与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在硬件条件、师资水平等方面基本均衡,学校教育质量得到整体提升,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平等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全县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评估验收。

三、重点任务

(一)教育机会均衡。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等原因而失学,确保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根据需要在居住分散的地方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少年住宿需求。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支持发展民办教育,提供多样化选择。县域内无择校,乡镇中小学不超班额。

(二)办学条件均衡。国土、住建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搞好城乡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形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的学校布局结构。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统一城乡生均公用经费、办学条件和教师收入标准。加大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建立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提供管理服务制度。完成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三)师资队伍均衡。所有教师要具备教师资格。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县城、乡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生师比”、“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师编制数,教师配备优先向农村倾斜。配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学科的各类教师,城乡间、校际间教师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基本一致。城乡间、校际间优秀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校长、教师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培训,校本研修制度全面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得到保障。提高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

(四)教育质量均衡。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符合素质教育的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制度,城乡间、校际间教育质量无明显差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将对乡镇(街道)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按时拨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核定教职员编制和岗位职数,督促检查教师按编配置情况。国土、住建部门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优先保障教育项目建设用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

第9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章 缓 学

第十五条 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办理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学的,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