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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申请书

时间:2022-08-25 03:17:55

导语:在停车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停车申请书

第1篇

首先,是感谢。感谢各位领导,同事在我的工作中所给予的照顾、支持和批评指正,让我看到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提醒我及时改正错误,变得更努力、更上进。这也将为我以后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相关的企业保安人员申请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企业保安人员申请报告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是感谢。感谢各位领导,同事在我的工作中所给予的照顾、支持和批评指正,让我看到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提醒我及时改正错误,变得更努力、更上进。这也将为我以后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我的突然离职,给领导和同事增添了许多麻烦,也给部门的开展工作增加了诸多不便,在此,我致以深深的歉意。

站在平时的岗位边,看着这眼前刚刚适应的环境,回想自己在这三个多月时间里...要说自己对这个岗位有多深的感情,那是虚谈。但是,再怎么样也是自己辛辛苦苦努力过将近三个月的地方,都将成为我即将过去的回忆...突然的离开让我变得很不舍.经再三考虑,还是决定提笔写此报告,呈请部门领导批准。

最后,我想感谢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感谢领导的提携和照顾。没有你们,我不可能有这么丰富和美好的一个回忆。

祝愿公司在以后的日子里稳步发展,

祝领导和同事在以后的日子里工作顺利。

辞职人:___

时间:20__年__月__日

企业保安人员申请报告二

一、离职条件

1、在公司工作满6个月以上。

2、工作表现良好,无严重违纪行为。

3、急需办理的需核实确认并请示公司后酌情办理。

二、离职程序

1、保安员办理离职需提前三十天向保安管理部递交离职申请书,申请书需有驻勤项目班队长把关后签字确认。私自离职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的队员,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办理或做辞退处理。

2、保安员办理离职需携带离职申请单和当月考勤。

3、每月20日公司办理保安员离职手续,逢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逾 期不予办理。

三、离职人员控制

50人以上单位每月报批不得超过2人,50人以下单位每月报批1人。

保安业务管理部

20__年1月1日

企业保安人员申请报告三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首先对我提出辞职深表歉意,心怀内疚的写下这份辞职报告,我也算是我们酒店的老员工了,很遗憾今后不能继续留在酒店上班了。

在酒店上班的这些年里,我自认为对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同时也见识到了很多的东西,虽然只是一个保安,但是在酒店里学习到的知识也有很多。我们保安的工作和服务也是衡量酒店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同时也是维护酒店、员工、顾客财产的重要保证。因此在酒店的这几年里,非常感谢酒店对我进行的技能培训,使我对保安这项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体验,也让我学习了更多的服务礼仪,这些都提高了我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尽管酒店对我做了很多的培养,我的工作也越加的顺利,但是我还是需要提出辞职,不是因为我不知道知恩图报,而是我觉得现在的保安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我们的工作有了更多不确定的因素 ,我们的工作尽管做的很到位,但还是会有很多出人意料之处。比如停在酒店的宝马车被人刮坏给酒店带来经济和名誉上的双重损失,这样一些意外的事情让我更加觉得自己的工作做得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因为要维护酒店周边环境的整洁,于是对于附近居民在我们酒店旁边乱停车会进行管理,结果弄得周围的居民对我个人有意见,并且有时候会有一些辱骂的行为,还有很多类似于此的.事情,都让我觉得工作没有得到尊敬,自尊心受到很大的打击。我之前的工作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对保安的职责没有很明确的执行,经过学习之后认识到了保安工作的严格执行的重要意义,于是在之后的工作中都更加严格要求,工作要求提高了,但是顾客并没有提高相关的意识。鉴于此,我还是觉得应该换个环境。

离开工作这么多年的酒店,确实有很多的不舍,特别是舍不得这么多年之间的同事友谊,更加觉得对不起酒店领导的栽培以及酒店的信任,但还是很荣幸成为酒店的一员,最后希望酒店的发展更加顺利,财源滚滚。

祝酒店生意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企业保安人员申请报告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安管办的保安。我今天正式递交个人辞职申请书

我自20__年7月23日进入___股份有限公司,20__年8月4日调入到筹备组,到现在已经有三年了,在这里我真正真正成为一员专业的保安,学到了很多外面小公司学不到的专业安保工作,很感谢公司给我这样子的机会。

今天我选择离开纯属个人原因(我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因为我爱人在那),不是因为承受能力不行,也不是工资待遇问题。希望领导能够体谅我的苦衷。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最近的安防任务艰巨,上上下下都崩紧了神经。也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推进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人员调配紧张,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祝公司项目顺利推进创造辉煌,祝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前程似锦鹏程万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2篇

申请人:__,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

现住__县__乡杉__村__组人,驾驶证号:__,准驾车型:__;驾驶湘__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__

被申请人: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公交重认字〔__〕第__号)《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__在此次事故中无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公交重认字〔__〕第__号)《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发生本次事故的路段是__线__县__乡__路段,是原__矿务局__矿铁道叉路口,也是乡村道路边马路市场,是农村货物集散地,道路现场十分拥挤。而__驾驶的农用运输车严重超载超速,从__往__方向行驶又是下坡路段,车的驾驶室内还挤坐着五六个小孩,在通过该马路市场路段时,不顾道路拥挤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2、__驾驶的肇事农用车并未跟申请人的车相接触,尚有3米多的距离。

3、本次事故第一次的(__公交认字〔__〕第__号)《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__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1、申请人驾车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2、申请人在通过该路段时,由于该路段是马路市场,道路中间及前面行人和车辆较多,为避让行人和车辆而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措施是正当的,合法的,并不适用《事故认定书》所引用的申请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按顺序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的规定,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申请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只是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不构成违法,所以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申请人__当时是以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慢速通过马路自由市场,车上也没有包括驾驶员__在内的任何人上下车或者装卸货物。这一点现有多名现场群众的证人证言能够充分证明。

三、被申请人两次作出本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错误,随意变更认定结果,极不严肃,属于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申请人__无责。

2、在重新认定书中仅凭“群众举报”的依据重新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随意性强,程序不到位,违反了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而第二份认定书制作,公安交警部门并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调查取证,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所取证据不真实,不合法,应与排除。

综上,(__公交重认字〔__〕第__号)《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确凿不充分,程序严重违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湖南省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第3篇

一、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程序

1、取消建设项目预审,直接进入环评文件报批。

建设项目统一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项目受理取消建设项目预审环节,不再下发建设项目预审意见,直接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委托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一式1份;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4)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建设项目属受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直接由建设单位填报登记表,由窗口当天进行审批。

建设项目属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下列行业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木片加工及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文教体育用品生产、方便食品加工、水泥制品及石材加工、机械及半成品加工及组装、服装及鞋业制造等污染因子单一,无毒无害且周围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房地产开发、批发、零售市场、学校、饮食和娱乐服务、印刷、一般货物仓储等第三产业项目,可直接进入审批程序。属其他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技术评估工作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属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进行技术评估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3)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3、简化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工作环节。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保窗口下达进行技术评估通知书,委托市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中心一般应在2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时间5日),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缩短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时限。

经审核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直接进入审批程序的项目和经技术评估通过的建设项目,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技术评估文件和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进行审批,原则上审批时限不超过10天。

二、简化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程序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受理。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后,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现场检查该项目已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行政审批的要求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的,受理该项目验收申请,下发建设项目受理通知书,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材料、监测时间及要求等。若未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不予受理,并提出整改要求,待落实各项整改要求后再受理。

(2)“三同时”验收。接到建设单位“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材料后,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立即组织进行“三同时”验收。验收形式采用召开现场验收会的形式,经验收组通过验收的项目,在市环保局网上进行公示后下文,其中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天缩短为7天,验收意见办理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经监测未达标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待达到整改要求后再予以办理。

2、简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属下列行业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木片加工及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文教体育用品生产、方便食品加工、水泥制品及石材加工、机械及半成品加工、组装、服装及鞋业制造等污染因子单一,无毒无害且周围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饮食和娱乐服务、印刷、一般货物仓储、停车场、驾驶员培训基地、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建设,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体育场馆建设、房地产项目等。其“三同时”验收时,经现场检查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的就直接下达验收意见,不再召开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会进行验收。有关验收意见在收到齐全验收材料经公示7天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述行业范围外的其它项目,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验收工作程序进行。

3、缩短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验收时间。

需要监测的建设项目,直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在收到齐全的验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4篇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停车场的开设条件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

场地平面图;

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

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5篇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活动,加强规划、质量与安全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县城市总体规划(年)》界定的范围,即东至镇马高速公路,北至东干渠,总面积16.5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国土、房管、供水、供电、水务、环保、气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业及城关镇、水坪镇、中峰镇、龙坝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和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勘查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区建设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范围进行新建、改扩建活动:

1、公路、街道、河道、堤坝控制红线区;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区;

3、广场、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控制区;

4、政府拟征收或收储的区域;

5、已纳入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6、基本农田保护区;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局部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体规划要求:

1、建设工程的整体布局必须与路、桥、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现影响整体效果的夹角规划;

2、交叉路口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市政道路转弯半径视线控制标准规范;

3、建设规划实行单体规划,禁止总长超过80米的多单元连体规划;相邻多单元连体建筑山墙之间必须规划宽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

4、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划设计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城堡式、围墙式规划;

5、房屋的临街、临路、临堤面不得规划设计伙房和排污设施,不得规划设计实体围墙;

6、绿地、小区通道、停车场、天然气管网、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设施、休闲娱乐场地等建设内容纳入小区详细规划;

7、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纳入小区规划和单体建筑规划;

8、对于签订了建设四邻协议,但房屋间距低于最小间距及规定间距70%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予以规划;

9、规划图中应控制单体建筑基地高程及设计高程,做到相邻建筑之间及与周边市政道路之间高程相协调。

第九条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1、民用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局依据《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编制规划方案,制作规划草图,经规划局局长审核签字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建设现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规划部门形成正式规划方案,制作正式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由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

2、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部门依照民用建设工程的程序制作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经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以下范围的建设规划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1)规模小区建设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

(2)对市容市貌有较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3)关联环保、消防、人防、交通、水利安全的建设工程;

(4)街道、公路、河道、堤坝的改扩建工程;

(5)供水、供电设施改扩建工程。

(6)其它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章报建程序管理

第十条县报建中心是县城规划区建设审批业务的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报建过程管理。报建业务的主要程序为:

1、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规划区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必须先到县报建中心领取《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并经村支部和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审查签章,向报建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

(2)报建人现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报建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本人尚未注销的农村户口身份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规划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购地开发报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报建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报建人法人资格证件;

(3)报建项目相关批文(原件、复印件);

(4)报建人自行制作的整体规划建设方案;

(5)投资预算方案;

(6)经招、拍、挂所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原件、复印件)。(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划拨用地的单位或部门可不提供招拍挂资料)

2、组织现场勘察,确认建设工程选址。由报建中心组织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公路、河道、镇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现场勘察,进行选址前的规划、地质、环境评估和建设用地权属认定,填写《县规划区单位(个人)工程报建现场勘察情况调查告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建设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提请分管副县长现场勘察后确定。

3、规划设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业主到报建中心领取勘察告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报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规划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业主提供效果图和其他资料。

4、规委会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5、缴纳规费。报建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的规划方案,按收费政策核算收费金额,建设业主缴纳相关费用。

6、证件办理。报建中心向建设业主发放《规划区建设工程证件办理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建设业主持流程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以及环保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三层以上(含三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业主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招标、墙材革新、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及建筑材料检测等手续后,持流程表并备齐施工许可资料,申请住建部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符合开工条件的,由住建局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同时施工单位与住建局档案室签订《工程档案报送及服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签署完毕,建设业主将施工许可资料报建工股后,持流程表到报建中心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正式证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1、认真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即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原有住宅占耕地面积达到140平方米、占非耕地达到200平方米的,不予批准新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含3人)的按人平30平方米审批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含4人)以户计算,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村民占用非耕地新建住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予批准。

3、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联户建房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国土部门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超过200平方米的,国土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

4、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

5、申请异地建房的,必须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对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注销,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原有宅基地交村集体。

第十三条经批准,利用规划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按总建筑面积全额缴纳各项税费,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已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补办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将所占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涉嫌违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上述程序完备各项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

第十五条经批准,投资人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原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投资人须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60%

存量国有土地分批开发利用的,必须在首期开发利用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开发利用时宗地评估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宗地评估地价)×60%×宗地面积

出让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由县政府议决。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自住房以外,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从事建设活动。对违规购买村民宅基地和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村、镇不得签批意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不得受理报建业务,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在规划区利用山体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开发单位向县报建中心提交申请,县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国土、水务、林业、规划等部门联合会审并签署意见。经评估会审同意进行山体开发的,由开发单位(个人)与县环卫所签订渣土准运和环境卫生管理合同,并按标准交纳保证金,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村民挖沙、取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报县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

第五章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住建局要依法加强建设规划、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为规划区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户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业主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并到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局签订临街占用和施工管理合同,按工程总造价的1%-2%交纳保证金,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向住建局建工股申请开工放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规划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基础和二层结构检查验收),核查规划执行情况并签署核查意见。规划部门未出具书面合格核查意见的,质监站和监理公司不得允许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

质监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业主应在房屋竣工后15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进行绿化、建筑节能、防雷、环保、人防、白蚁、消防等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向住建局建工股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工程备案资料移交住建局档案室取得《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除上述专项验收内容外,小区场地、道路硬化,给排水、天然气管网、停车场,环卫、物业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应列为综合验收项目;验收项目不完备达标的,由验收人签署限期改进意见,到期再行验收,验收合格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水、电报装,房管部门不得登记发证。

第二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的单位(个人)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对施工队伍资质、资格的审查由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把关,逐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建设工程应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和功能性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六章房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管部门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法规受理房屋登记业务,同时必须配合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配合收取各项税费。对于未完善规划建设手续、未按要求提供税费票证的,给予登记控制。

第二十六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业主备齐以下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资料不齐备的不予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测绘报告(原件、复印件);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二层以下的房屋由县质监部门出具房屋鉴定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8、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资料。

属村民自住房的,申请人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七条房管部门在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以下必备资料;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5、测绘报告;

6、评估报告;

7、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赠与、继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共有房产要求予以分割需办理转移登记的,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但必须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赠与、继承或分割”字样。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受让人户籍身份、住房情况和购房条件。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组)成员的无房户,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并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受让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的,经住建、国土部门审验合格并补办相关手续、全额补交各项税费后准予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第七章建设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和建设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所有收费一律使用财政收费票据,严禁白条收费。所收规费全额缴存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三十条县内重点工程、国家公益性项目和旧城改造等建设确需减免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性收费的,由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县政府审批,按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意见落实。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各项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住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住建、国土、房管、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地震、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规划区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应加强对辖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于个人(单位)违法占用、买卖土地及违法建设房屋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征用、收购、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县住建局、国土局、房管部门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手续时,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各项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六条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应将业务办理所需资料清单,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和政策依据印制成宣传册(单)免费向建设业主发放,并在县内有关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业主申请办理建设、登记相关手续,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供电、供水、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公安消防、地震、人防等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6篇

关键词:私人物业公共空间;地块包装;东莞市

中图分类号:TU984.1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4)03-0081-04

1、概念

何谓公共空间?过往一直强调其物质属性,即开敞空间(Open Space),有学者则强调其物权属性,即公众可达空间(PUblicAccessible Space)。其实公共空间有更丰富的涵义,最早将“公共空间”术语引入城市研究领域的雅各布(Jacebs,1964)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指出,公共空间是城市开发和社区建设中促进良好社会交往,恢复城市活力的关键要素。1970年代后的城市理论发展,普遍强调公共空间作为生活和社会交往场所的重要性(陈竹、叶珉,2009)。理想状态下,公共空间是公共部门提供、管理,对公众开放,容纳多元化公共用途的空间场所;但在现实中,公共空间也可以由私人(企业)兴建并管理,在香港称为POSPD(PUblicOpen Space in Private Development),在美国则称为POPS(PrivatelyOwnedPublic Space)。

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与城市蔓延,东莞的城市建设用地日见紧张;中央商圈、中央商务区的建设以及轨道交通出现而提倡的TOD模式要求高强度开发,在高密度城市开发地块内留让公共空间是大势所趋;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空间的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私人物业的公共空间深入探讨(由于中国城市土地的公有制,国内所谓的私人物权通常指使用权、管理权,据此英文名字应为Public Open Space in PrivateDevelopment,下简称POSPD更为合适)。

2、纽约的案例

POSPD在西方国家的出现,首先因为政府财政紧张,公共空间与教育、医疗、城市基础设施等逐渐转由私营部门独资或者合营来建设、管理;再有,现代城市的复杂性迫使人们追求认为相对“整洁、安全”的私人物业社会交往场所。1961年版的纽约区划(Comprehensive Zoning Plan)首次提出了容积率(FAR)概念,并将全市划分为容积率15、10、6等区域,并出台了“奖励性开敞空间”(Bonus Open Space)的规定,包括广场(Plazas)、骑楼(Arcades),盖顶步行空间(Covered Pedestrian Space)及交通广场(Open A.r Concourse)等符合要求的公共空间,可以按一定比例享受容积率鼓励,如FAR15区可获得3~10倍的奖励,FAR10区和FAR6区则可以获得3~6倍和3~4倍的奖励,奖励面积上限为原开发量的20%,成为世界上最早的POPS衍生机制之一。

由于POPS的认定门槛低(只有基本的进深、面积和地坪高度等),具体设计和管理无须经过技术审查或行政审批,只需将POPS方案向纽约市建设局(Department ofBuilding)备案,即可向规划局(Departmentof C计y Planning)申请容积率奖励。开发商的收益投入比高,POPS大量涌现。1961-1974年间,纽约修建了231处POPS,中心区修建的95栋写字楼中有65栋提供了“符合要求”的POPS,被认为是POPS的泛滥期,出现了负面的现象:

(1)缺乏设计标准和用途指引,很多POPS只是混凝土的剩余空地,冷漠而空荡,没有相关配套设施,不具备应有的公共空间品质;或者设立栅栏,变成了消费区,降低了公共空间基本的可达性(Accessibility)和公共度(Publicness)。

(2)缺乏从区域公共活动和行人流线考虑,出现了大量的无休憩、停留意义的广场,或者违背出行和使用要求的消极空间。

(3)缺乏后续管理,许多空间沦为交易、拉皮条和涂鸦的场所,也有开发商得到奖励后即将广场、骑楼用于卸货、停车等用途。

1970年代后期开始,应对上述问题,纽约市对POPS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第一,细化了设计指引(方位、数量、形状、比例和可达性等)和配套设施标准(家具、绿化、小品、标识、铺装和卫生间等)。

第二,修改了审批程序,开发商必须向规划局报送POPS设计方案,经审查后授予许可证方可向建设局申请施工。

第三,总体容积率的奖励上限从20%降低到6%。

第四,为防止POPS变为犯罪滋生场所,在阐明处于公众安全和保护设施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夜间关闭。

修订实施后,1975年到2007年,纽约中心区只新增了98处POPS,规划管理经历了一个从粗放宽松到精细严格的过程,POPS建设归于理性。

3、香港的案例

香港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也是建设POSPD较成功的地方之一。POSPD属于被指定为“在私人发展项目内提供公众设施工中的一个分类,按有关的地契0或公用契约0的条款规定,一些公众设施在落成后会交回相关政府部门,另一些则由私人发展商或业主继续管理及保养,在以下情况,发展商会在其私人发展项目内提供公众设施:

(1)拍卖土地时决策部门可建议包括这类设施,以应公众需求。

(2)批地和私人发展、重新发展如涉及规划许可及契约修订、换地的,决策部门可建议包括这类设施,以应公众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发展商可能在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交的规划申请书中建议提供这类设施,城规会在批准规划申请时最终可把上述规定列为规划条件。在“综合发展区”(CDA)地带内的发展项目,发展商须以总纲发展蓝图(Master Layout Plan)@的形式向城规会提出规划申请。域规会会在审批有关蓝图时加入这类条件。如可行的话,这类规定可成为土地契约条款(例如发展项目涉及新契约或修订契约)。地契和公用契约确定的POSPD分别由路政署和屋宇署组织管理和监督。

提供POSPD的楼宇,包括中庭作公共用途、拓宽街道、提供穿越建筑物的通道等,可获得楼面面积宽免或奖励,奖励面积的法定上限为总楼面的20%。香港的POSPD也经历过从粗放到精细化的管理过程,尤其经历了铜锣湾时代广场事件后。,社会上开始重视POSPD的建设标准与品质,以及业主与公众利益的冲突问题。2008年开始,发展局委托高等院校和设计机构编制了《私人发展公众休息空间设计及管理指引》,限定了POSPD的商业活动和消费区域比例,并逐步公报POSPD的图则和信息,以便公众更好地使用和监督。

4、东莞地块包装对PoSPD的探索和尝试

东莞在中央商圈、中央商务区和轨道交通建设当中,以及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大趋势下,必定会产生很多高密度的城市空间,也需要规划手段去明确公共空间的建设范围和标准。而地块包装是东莞市规划部门为实现阳光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土地竞投的公平竞争和实现多方共赢,在借鉴先进城市规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助精细化规划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土地出让前实施的规划设计条件研究制度。

一、世博北案例

在东莞东城世博北商圈和虎门新城市中心区的一些地块包装就尝试以POSPD相类的形式,在土地出让前或签发用地批准书时,根据公众需要增加,在开发地块内留让公共空间。(如图9)

二、虎门新中心区案例

规划范围是世博商圈的“公交+商业”综合体,在开发地块内预留了以下的公共空间:①在轨道站地下通道出口,以及②在周边联通的地下商业空间出口划定面积≥600m~'的疏散空间,以硬地铺装为主。③在几个开发地块内限定预留净宽≥6m的通道接驳世博北商圈的的二层步行连廊。④朝向隔壁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退缩限定为公共空间,不得停车和作其他用途。(如图10)

规划范围系商住综合体,是北栅社区和虎门商贸城轨道站交通枢纽的纽带,在开发地块内预留了以下的公共空间:①在地块的商业裙房划定净宽≥6m的通道,连接北栅社区支路与商贸城轨道站交通枢纽的二层步行连廊,并保证常年全日对公众开放。②在北栅社区支路与商住综合体接驳处,预留面积≥500肝的步行优先区域,作为行人过街和缓冲的空间。

上述在地块包装确定关于“开发地块内的公共空间”(广义的POSPD还包括二层步行连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空间防灾广场等),落实到开发控制图则,以规划设计条件形式作为地块出让条件,或者申请用地批准书的附加条件。对比起纽约和香港自发提供的POSPD,地块包装更能起到积极接驳城市慢行系统,优化人本空间的作用。

5、后续思考

POSPD在地块包装中是一个新的尝试,实施效果和对城市空间的改善程度有待将来项目落成后公众的验证。从纽约和香港的POSPD实践可得总结出一些经验得失:

(1)明确建设和管理主体

(2)制定设计标准和管理指引

第7篇

有“跳水女皇”之称的郭晶晶在2004获雅典奥运会跳水冠军。2008年在北京第二世界杯跳水比赛中获女子3米板单人冠军;2008年8月17日在北京奥运会中,郭晶晶与吴敏霞以343.50的总分毫无悬念地夺得冠军。2011年1月,郭晶晶提交退役申请书申请退役。2012年11月7日在港岛区沙宣道大宅与霍启刚举行注册仪式,11月8日在香港沙宣道霍家大宅举行婚礼,两人于2013年8月27日喜得儿子霍中曦。如今身在豪门中的郭晶晶生活得依然精彩。

我是任性而为

2015年11月28日,郭晶晶携丈夫霍启刚参加某慈善晚宴。身穿金丝旗袍礼服的她大气而端庄,在背景板前大方任拍,却在走进会场的时候“露馅”――她在礼服里穿了条同色的打底裤。这简直就是平地一声惊雷,“最怕冷贵妇”话题由此产生,有好事者甚至拓展为“郭晶晶秋裤门”。

江湖还是那个江湖,但这位霍家的豪门媳妇,却一如既往地接地气做自己,穿衣不讲规矩,任性且有理。

郭晶晶第一次让“全民惊艳”是在2015年大阅兵时。在一众艳光四射环佩叮当的观礼嘉宾中,曾经的跳水皇后郭晶晶,戴着“十元包邮”的黑发圈,提着400元的亲民饺子包,不施粉黛地就出现在了观礼台。“天啦噜,这对于一个身家上亿的豪门媳妇来说,真是太接地气了了!”“跺手党”们羞愧有加,汗颜得无地自容。

话说郭晶晶刚刚嫁入豪门的时候,画风并不是这样的。当年的那场盛大的婚礼,花费超千万,光是香港一场婚宴就高达450万港币(约合340万元人民币)。钻戒、婚纱、婚鞋均是超一线大牌设计,亮瞎了一众“恨嫁单身狗”的双眼:“公主穿上了水晶鞋,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之后参加活动,郭晶晶也是美艳大方,名媛范十足,平时出街,普拉达、托德斯、路易威登等国际大牌是标准配饰,让吃几个月泡面只为买个名牌包的妹子们望包兴叹,哭晕在厕所。

我是勤俭持家好妻子

不过,“豪门媳妇正确打开方式”很快变了画风。港媒镜头下的郭晶晶,往往只跟“节俭”挂钩。出门吃饭,她并不是非五星级餐厅不去,而是直奔普通餐馆,还向朋友撒娇求请客:“现在我没有现金了,全身只有120元,驾驶执照和钱都在香港,你得请我吃饭。”外出逛商场,她就是牛仔T恤运动鞋,购物完毕还不忘办理停车优惠,一家三口身家千亿,却能省一分是一分。

她信奉“舒服就是王道”,大大方方地在小摊上给儿子买20港币(约合16.6元人民币)的衣服。相比小s给女儿买万元童鞋,王诗龄一个包包几千元,刘德华每年养子要花费5亿港币(约合4亿元人民币)……郭晶晶没有一点阔太的架子。她穿过的一件蝴蝶印花T恤曾成为淘宝爆款,店家打的广告是:“花55元与‘豪门媳’郭晶晶撞衫。”她还时常变身“女汉子”,一人去超市大采购,上阵打扫卫生。而霍启刚也是居家省钱小能手,即便选购一个普通的收纳箱,也会仔细对比再对比,选择最合适的拿走。

2013年11月,霍家因争产风波闹得不可开交,为了给儿子良好的成长环境,“晶刚”夫妻搬离大宅。搬家时,连卫生纸都是二人搬运,郭晶晶大包小包的背影和霍启刚背着的“时尚”编织袋,成了媒体关注的新闻。

连以“言辞犀利”闻名的香港节目主持人查小欣也公开感叹:“除了世纪婚宴一幕,阔太郭晶晶甚少珠光宝气、满身名牌地出席社交场合。没有迫人的气焰,没有贴身保镖重重包围的排场,没有驾名车坐游艇,没有浮夸炫富,有的只是亲切与接地气,这是许多笼中金丝雀们可望而不可及的!”

我是不矫情说直话

婚后的郭晶晶备受夫家宠爱,不仅有价值过亿的礼物在手,每月还能领取12万港币(约合10万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可她不愿就此做笼中金丝雀、仍努力开拓事业,并且一如既往地“好合作”。

郭晶晶拍代言产品的广告,现身时都是极简装扮,或衬衫、休闲裤,或牛仔加T恤,轻松而随意。等待拍摄时,她跟工作人员用同一间休息室、在一张桌上吃饭;困了,直接躺在沙发上就睡。正式拍摄完,导演一喊“咔”,她就立刻脱掉华美的“恨天高”,换上舒适的拖鞋:“当运动员久了,始终不习惯穿高跟鞋。”郭晶晶还喜欢下厨,这是她除跳水之外的又一大爱好。郭晶晶的外婆是东北人,她是吃着外婆的东北菜和酸菜饺子长大的,所以,有时候想念北方菜了,她就在家里做一锅猪肉炖粉条,美美地打回牙祭。而从小在国外长大的霍启刚,则会挑战性地端出一份牛排或意大利面。夫妻二人面对面坐下,笑嘻嘻地品评各自的“专长”。

除了自己的那点口腹想念,儿子霍中曦的饭菜也基本由郭晶晶做。她坦言自小对厨房有着很深的记忆,因为妈妈会从小小的厨房里端出来做的家常菜。“小时候每天放学回家的第一件事就是跑进厨房,看妈妈在做什么菜。我希望儿子将来也有同样美好的回忆。”郭晶晶这般回应。

至于教育方面,郭晶晶的想法也很简单:“我们最大的梦想是孩子能健健康康地长大,做个善良、懂礼貌的人。至于其他的,对我们来说不是特别重要。”有媒体拍到郭晶晶、霍启刚一家三口及外佣去超市,负责照顾孩子的郭晶晶全程同儿子讲粤话、普通话及英文,要训练儿子会说多种语言。

郭晶晶的儿子如今已两岁,所以她免不了被追问二孩计划。二孩之于豪门,是个敏感而尴尬的问题,但郭晶晶大方承认正在认真准备,并不忌讳地说想再生一个女儿。“我是独生子女,深知成长过程中的孤单,所以一定会给儿子找至少一个伴。”

郭晶晶把时间都用在了陪伴儿子。“我觉得每个人生阶段都有各自的责任,之前更多是在事业上,现在应该更多放在家庭中。孩子一天天长大,每天都不一样,我不想错过他成长的每一个阶段。每天看着他跑过来喊‘妈妈,抱抱’!我就很开心。”

“晶晶有味”语录

Q:霍启刚帅气有才又多金,他追你,你有没有暗喜?

A:不会啊。他是豪门,我是冠军,这也是门当户对的。

Q:你会亲自打理霍启刚先生的着装吗?

A:我不会约束他穿什么。为什么要约束他?

Q:对于你出来工作,先生会表示支持吗?

A:他对我没有什么要求,就是让我做自己喜欢的事。

Q:你先生在家里扮演的角色是怎样的?教育孩子方面是不是比较严厉?

A:我们其实都是差不多的,没有说一个白脸一个黑脸,所以有人说我们是“怪兽父母”。

Q:你觉得先生说的最搞笑的一句话是什么?

A:“当爸爸是个很大的挑战,工作时儿子会狂哭,不过我不觉得烦,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儿子是我自己的。”

Q:先生说的最浪漫的一句话是什么?

A:“喂儿子喝奶及换尿片这些工作一定要做,否则太太会怨我一世!”

Q:你最不愿意跟先生一起做的事是什么?

A:一起下厨,哈哈。他做饭要一个步骤一个步骤地做,各种杯啊瓶啊摆满料理台,简直像在实验室做实验。我则是按照自己的思路做,想怎么弄就怎么弄,所以我笑他“香蕉人”(指从小长在国外,生活习惯西化的华人),他调侃我“黄皮肤”。

第8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____(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_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及面积

租赁标的及面积:租赁标的为____________,租赁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甲方保证:

(1)其业已依法取得租赁标的所有权证,租赁标的不存在权属争议,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从事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的出租业务;

(2)租赁标的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不存在违法建筑情形;

(3)租赁标的上不存在抵押、保证及可能影响承租人按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其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和行政限制),也未将租赁标的的产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房屋使用用途为____________ 。

三、租赁期限

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给予乙方______个月的免租期,由乙方完成租赁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免租期自乙方实际进入租赁房屋现场开始装修之日起算(乙方保证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进场装修),乙方在免租期内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届满,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作为本合同的正式起租日,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______年,乙方在此期间内应当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租金、费用。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该房屋日租金为______元人民币/建筑平方米/天(每月以30天计),租金中含物业管理费。

1.租金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于起租日之前的 日内支付,其后每个月支付一次,在每月期满前的______日内,支付下个月租金。即:每个月支付租金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2.其它费用:租赁期间的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电话费、数据通讯费均由乙方负担。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的收取标准,均以国家规定为准。

3.其它费用支付: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______日内缴纳。电话费、数据通讯费用等由乙方自行与服务商协商缴纳。

4.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因市场变动、物价变动、经营风险等不可预料的因素引起的房屋楼内附属物租赁的贬值、升值,不影响房屋及楼内附属物租赁费的支付及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乙方应按下列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到期应付的租金 :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名: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

五、房屋设备、设施

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于该房屋的硬件设备和附属设施如下:

供暖:市政热源集中供暖,室内安装铜铝复合散热器;

信息点及电源:甲方信息点(电话、网络布线及节点)、电源入户设置,墙壁预留信息端口。电话、网络的申请、安装等事项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将在甲方提供的电话、网络设施配置基础上具体施工,有关情况参见附件11《乙方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乙方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需提交甲方确认、备案;供电:双路10kv供电,a区内配置有两台1600kva变压器;

消防:房屋内有运转正常的烟感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房屋整体消防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餐饮:餐厅提供每日三餐服务;

车位: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所属车辆免费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其中包括配送_____个固定车位,其停车位具置将以乙方就近使用为原则,由园区物业管理部门安排;

供水:市政直供和变频稳压供水;

排水:分质排水,优质排水处理回用;

空调:分体式空调由客户安装;

六、保证金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元)。

2.合同期满,双方交接完毕,结清甲乙双方的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合同双方方的变更

1.甲方如将该房屋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书面通知,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本合同期内,乙方如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需事先通报甲方。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乙方与该第三方之间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约定:

1)房屋用途:该第三方应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用途范围之内使用该房屋;

2)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3)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就被转租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甲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1.甲方是出租房的合法经营者,有权签署本合同。甲方保证出租物业的合法产权并且有权出租物业。

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

3.甲方定期检查和及时修缮以保证该出租房屋处于完好、适租状态。

5.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收取房租及其他费用(列明),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租赁标的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负担。

九、乙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1.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承担各种经济及法律责任和义务。

2.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房屋所需改造申请书、保证书及平面图、水、电图及国家有关部门批件提交给甲方备案。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不应损害该房屋主体结构、外墙颜色和造型及承重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对于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或提供的该房屋硬件设备和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由于乙方改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房屋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修理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水、电、暖等费用;

4.乙方自行负责出租房屋内部的消防、保安、卫生清洁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合同的延续

本合同租赁期满前二个月,若乙方书面确认同意续租,甲方应当同意乙方的续租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租金,租金涨幅不高于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1.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乙方日租金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付租赁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立即返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同时向甲方追缴滞纳金、违约金部分。

3.若乙方未能按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纳房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交纳的房租金额,同时向乙方追缴滞纳金、违约金部分。

4.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七(7)日内缴纳。如乙方逾期缴纳,每逾期一日,则按照逾期支付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5.租赁期间,若乙方发现房屋损坏并提出维修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当日开始维修,但房屋或设施损坏系由乙方故意毁损的除外。如甲方未按约定及时维修,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将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抵扣。如甲方逾期十(10)天仍未开始维修房屋,或一次维修超过三十(30)天仍未完成,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可以退租或要求甲方减少租金或变更有关合同租金条款。甲方因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免责条件

1.由于进行必要的或例行的建筑物维护保养而致公共设施停止使用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前提是甲方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公共设施停止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租赁标的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或灭失时,合同则自然中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将该期间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各种保证金退还乙方。

十三、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期满未续租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十五 (15)日内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物件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即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六、通知

依据本合同发生的任何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以专人递交、公众认可的快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送到: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市建设委员会资格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安全防范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及其收费行为。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场收费、特约服务费及其它经济收入。

㈡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小区、楼宇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㈢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应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要求而提供的个别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㈣  其它经济收入,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及小区、楼宇范围内可以产生经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经营所产生的收入。

㈤  装修保证金,是指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入户装修时,为保证遵守有关规定,维护房屋总体安全而向物业管理单位预交的押金。

㈥  公共水电费,是指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部位照明、清洗和绿化,及电梯、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和其它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基准价管理。基准价按小区、楼宇类型,经市物价局按咨询听证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

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非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局年审。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㈠  直接参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社保费用;

㈡  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㈢  绿化、美化费用;

㈣  清洁、保洁、消毒等卫生费用;

㈤  安全防范费用;

㈥  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管委会办公费用;

㈦  纳入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㈧  特约专项服务费用;

㈨  法定税费;

㈩  合理利润。

第九条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协商议定,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㈠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日常养护、维修和管理,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房屋;

㈡  与小区或楼宇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服务;

㈢  环境卫生管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道路、电梯、公共水池和水塔、化粪池的清洁、保洁、消毒和垃圾收取;

㈣  园林绿地以及环境美化的日常维护、管理;

㈤  协调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所涉及的其它公共事务;

㈥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需低于基准价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因增加服务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为优良的小区、楼宇,其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需高于基准价格的,须向市物价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前款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㈠  物业所在位置、建筑总面积、建筑物或小区、楼宇功能配置情况;

㈡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业主管委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调高收费标准的意见;

㈢  物业单位经营现状及人员配备;

㈣  增加的服务项目与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定为优良小区、楼宇的证明以及拟报的收费标准;

㈤  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决算;

㈥  企业工商登记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有关资料。

市物价局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送达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在取得入住合法手续或租赁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应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尚未入住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按入住户分摊标准的50%分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前款分摊标准分摊公共水电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以及小区、楼宇范围内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以自有资金投入商业性经营的,其利润分配比例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本市有关规定分摊计算。

综合管理服务费,小区的每半年收取一次,楼宇的按月收取。

第十六条  高层楼宇的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及其他公共水电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单位应以每个水电计费总表为计费单位,公布每月使用公共水电费的度数、单价、总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计费单位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单项收支并按月代收代缴。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水、电费等政府定价的价格,必须按分类价格分别执行,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费。

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保证金应在装修户与装修单位签订装修合同后或发生实际装修前,由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户收取。

房屋装修保证金按每单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最高限额为5000元),装修完毕,应由物业管理单位验收,没有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装修保证金应在验收后如数退还,其代管利息应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监管任务的费用列入收支范围;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

第十八条  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摊给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物业扫尾工程全部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接手物业管理时应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扫尾工程,不得将扫尾工程费用以任何形式分摊给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尚未出售或租赁的建筑面积的各项应摊费用,以及施工用水电未办理民用水电供应手续前所发生的价格差额。

第十九条  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在《企业税外收费负担监督卡》上登记,不作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市政、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须是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或经营性收费,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一定的代办费。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或相应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的,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有权要求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缴交,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费用0?3%的滞纳金。逾期不交欠缴费用和滞纳金的,提交业主管委会处理或采取公布欠缴户名单的方式追缴,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㈢  有权依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要求业主管委会协助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详细写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的监督。

㈡  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依法收费,并提供合法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应填写每项收费的全称、收费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

㈢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㈣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㈤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项目,接受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并在下年初向业主管委会提交上年度收支决算报告和下年度收支预算报告;经业主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不合理支出,物业管理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补偿;

㈥  物业管理单位出台的具有普遍性的收费、维修方案,应提交业主管委会审议;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应经物价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㈦  对公共设施维修、养护不善或因没有及时修理而造成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赔偿;

㈧  物业管理单位对社会上的各种集资、捐赠等,未经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同意,不得列支。

㈨  物业管理单位发生改变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过程中所造成的亏欠款在商定的时限内予以催缴;不足部分,物业管理单位应先从自有资金中垫付。

第二十二条  业主管委会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职责:

㈠  业主管委会应代表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和收支平衡情况实行监督;

㈡  业主管委会的正常活动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从物业管理服务收入中提取,其提取范围、比例、开支项目及标准,应经业主大会通过;

㈢  审议、确定楼宇服务内容、项目方案;审议批准物业单位对公用设施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和预决算方案;

㈣  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及收支情况;督促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用;

㈤  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关系,共同维护小区、楼宇利益,降低公共支出成本。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之间发生收费争议,业主管委会无法协调或协调不成的,可由市物价局进行调处,也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㈠  越权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㈡  不按规定的收费日期和收费期间提前收费的;

㈢  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㈣  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或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㈤  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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