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6 16:42:00
导语:在伦理原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1医学检验后废物的处理存在不适当的情况
医学检验后的废弃物主要有标本、菌种、自动分析仪器的废水等,如果不能够对医学检验后废弃物进行妥当的处理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伤害,造成污染情况的发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医院交叉感染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的痛苦。
1.2在检验过程中标本周转的时间过长
检验过程中标本周转的时间又被称为结果回报的时间,就是指从申请检验项目时候起到取回相关的检验报告时为止。笔者认为,在整个检验的过程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标本周转所需要的时间,这一指标能够反应出实验室工作的效率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影响标本周转时间的因素主要由实验室的信息系统、实验室分析系统、实验室人员的基本素质、需要检验的标本数量。从标本数量这一方面的因素上来看,这一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医院检验科需要检验的标本量过多,而相关检验的人员人手出现不足的情况,因此会出现标本周转的时间过长的情况;
2)、部分医院中标本量过少,而少量多批地对样本进行检验需要的检验成本过高,因此会人为地延长标本周转的时间,进而出现标本周转的时间过长的情况。
1.3在发放报告单的过程中会暴露患者的隐私
此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小医院,检验科的人员会将检验的报告单放在固定处,让患者自行认领,但是患者在认领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随意翻阅的情况,从侧面泄露了患者的隐私。就算有些医院使用工作人员发放这一方式,但是如果遇到重名、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就很容易出现发放错误的情况,进而暴露患者的隐私。
上文中论述了在目前医学检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在检验过程中遵循下述的伦理原则就能够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2.1自主性的原则
在标本采集前患者会出现过度担心的问题,例如具有创伤性的标本采集而带来的疼痛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情绪上的变化,这种情绪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验的结果,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采集标本的过程中需要做到自主,对患者的不良情绪进行梳理。另外还需要告诫患者标本采集需要注意的问题,主动履行告知的义务。
2.2保密性原则
保密性原则是医学检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最为重要的伦理原则,虽然属于较为古老的范畴之内,但是生命力较强,在现代化的社会中依然适用。在保密性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总需要尊道以下两个方面:
1)、不有意探听患者的隐私,如果患者检验的结果会给患者带来沉重的打击需要保密;
2)、在检验报告单发放的过程中需要核实患者的信息情况,减少错况发生的几率。
2.3效率性原则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尽量减少检验过程中标本周转的时间,也就是说在检验的过程中相关检验工作人员需要考虑患者的特殊情况,尽快检验出急诊的结果,这样能够对患者实施及时的治疗。
关键词:政府公共决策 伦理原则 正义原则 呼唤
在人类追求进步的过程中,正义始终是其永恒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在现代社会,社会正义是与政府公共决策密切相关的,事实上,政府决策什么,怎样决策,决策的结果又如何等等都将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与幸福,关乎社会的正义。那么什么是政府公共决策?政府进行公共决策为什么又要遵循正义伦理原则?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
一、政府公共决策的含义及特点
按照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的概括,政府决策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 (authoritative allo-cation of values)。这里所谓“价值”,是指社会上一般人都想得到的有形或无形的东西,如权力(power)、财富(wealth)、技能(skill)、知识(knowledge)、安全(security)、声望(prestige)等。①与此相关,国内学者钱再见等认为,公共决策是社会公共权威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政治过程。
受上述学者的启发,结合决策本身的固有特点,本人认为,政府公共决策是指政府作为公共决策主体为解决社会公共事务问题,实现社会公共目标而制定、选择合理行动方案的过程。显然,政府公共决策的内容或对象,指向的是社会公共事务问题,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或政府等社会公共权威的公共决策的正义与否,常常决定了民众的获益或损失,以及获益或损失的程度,并且进而影响到民众的幸福或不幸,以及民众幸福或不幸的程度。” ②
政府公共决策除具有一般决策的特点即目的性、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择优性外还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一是具有公共性,政府公共决策的公共性是指它是基于社会公共事务,针对的是特定的社会公共问题,它的目标旨在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满足社会的公众需求; 二是权威性,这首先是因为公共决策并不是由个人随意就能做出的,它是一个复杂而又完整的系统过程,包括发现问题,确定目标;集思广义,拟定方案;分析评估,比较选优;组织实施,反馈完善等四个阶段;其次,它一旦形成,便由政府保证实施,具有某种强制性;三是社会性、持久性。公共决策致力于社会公平,维护、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或某些人的私人利益。政府公共决策自身的这些特点使其对整个社会影响必定深刻而持久,因而政府公共决策必须坚持正义的伦理原则。
二、政府公共决策主要遵循的伦理原则
只有科学合理的政府公共决策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才能维护、实现社会正义。这既依赖于决策的科学化,也依赖于价值目标的合理定位,以及在此种价值目标的基础上的某种价值原则的遵循。政府公共决策所遵循的伦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和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边沁认为,道德的基本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说:“功利原理是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边沁还特别强调,自己所说的“任何一项行动”,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决策。密尔继承了边沁的基本思想,并将其完善化、系统化。功利主义的价值原则,以行为所能带来的客观效果来衡量该行为的价值,属于行为的“效果论”。在政府公共决策中,它要求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功效”,它所关注的是即该决策能给我们自己及利益相关者带来最大的好处吗?客观来评价,功利主义的伦理原则,对社会来讲,它有助于国民经济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并发展;对于政府公共政策以及公共决策的绩效评估而言,也非常简捷、明确。但是,单纯地强调功利,它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第一,使政府决策行为企业化、市场化,政府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的行为走样,腐败现象的普遍蔓延;第二,产生独断专权,搞“决策上的霸权主义”;第三,导致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严重。总之,政府公共决策的功利原则,就是注重结果而忽视过程,过于注重目的而忽视手段,从而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2、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源自科学主义,它是一种主张以自然科学技术为整个哲学的基础,并确信它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哲学观点,盛行于现代西方。它把自然科学奉为哲学的标准,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和研究成果简单地推论到社会生活中来。政府公共决策的科学原则,就是以科学作为决策的道德标准,以此来确定目标,制定、选择方案,评价其结果的一种伦理原则。无疑,科学原则有其合理性,因为决策本身是一门科学,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同时,科学决策也有助于实现形式正义。但是,政府公共决策基于本身的性质而不能只要求具有科学、形式正义,它更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实质正义的实现。因此,科学原则对于政府公共决策来说也有其局限性,它并不是万能的,当今科学主义在西方的“不如人意”就能说明这一点。
三、政府公共决策本身呼唤正义之伦理原则
1、关于政府公共决策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将正义视为普遍性的伦理原则。为了建立平等的社会,他认为社会制度必须建立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正义原则包括两个:一是平等自由原则;其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又优于差别原则。这种以正义原则为核心的正义理论适应了西方社会解决经济矛盾的价值需求,但是,它基于个人权利的视角,加之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以及文化传统的差异,所以它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认为,政府公共决策的正义原则是指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在确定社会公共事务问题、制定并选择合理方案的过程中,为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而遵循的客观规律。正义原则的内容既应该包括实现个人的基本权利方面如人身权利(生命权与生存权)、人格权利、相关政治经济权利等,又包括提供公共产品,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进步。政府公共决策的正义原则应该是这三者的统一体。
2、政府公共决策本身要求遵循正义原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③正义也是政府公共决策的首要价值原则。政府公共决策因为政府正义性的要求、公共决策本身的公共性特征以及其合法性来源而必然诉求于正义之伦理原则。
1、政府的正义性要求
关于政府为什么会存在、为什么要存在,以及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政府?这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理论话题。实际上它涉及到政府存在的价值问题、合理性问题。对此,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做了经典性论述。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虽然过着自由、理想、美好的生活,但是,由于缺乏有权威的公共管理者和裁判者,因而,当发生争端或它的成员受到伤害时,就有无法申诉和决定争端等种种“不方便”之处。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方便,于是,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让渡一部分天赋的基本权利,共同形成政府的公共权力。政府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机构,其基本职能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分割的权利;而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④根据洛克的这一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一是政府公共决策的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上帝或神赋予的,而是人们达成契约的结果,是人们让渡的;二是人们让渡给政府等公共权力机构的一部分权力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共管理,促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义;三是政府的公共管理实质上是通过政府的公共决策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政府存在的首要价值,正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的,只能是为了实现善和社会的和谐,使国家和社会处于最佳状态即“至善”,“政府的本质在于主持和实现社会正义”,⑤总之,从政府的起源和本质来看,政府等公共权力机构进行公共决策的过程,本质上应该是一种权力的回归,是还政于民的过程,理所当然的应以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为其出发点和归宿,坚持公共决策的正义原则。
2、政府公共决策公共性特征的内在要求
政府公共决策必须遵循正义原则,还在于其公共性性质。公共性是政府公共决策最显著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政府公共决策首先必须以正义作为其伦理原则。 第一,公共决策的决策权力是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一方面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但另一方面又不可能人人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工作,因此,根据社会契约理论,需要每个人把自己所有的或一部分权力交给政府,形成社会的“公意”,决策权力从木质上讲就是这么一种公共权力。决策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它的行使必须遵循正义原则;第二,决策对象的公共性。公共决策只能着眼于社会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具体体现为一定共同体成员普遍需求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它具有成本的社会分担性与效用的社会共享性”。⑥在现代社会,政府不再是“管制政府”、“全能政府”,而是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政府的责任重点是集中精力解决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公共决策的正义性来凸显自己的角色,谋求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 第三,决策目标的公共性。政府公共决策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目前理论界没有普遍一致的标准和意见,多数人的观点认为“明确定义‘公共利益’是不可能的”。⑦但是,这并不表示公共利益不存在,与其说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事实问题。在一个社会中,不同的社会个体或群体在同一社会关系和同一社会环境里,彼此存在着诸多相互关系诸如依赖,因而有着普遍的利益交叉,这此交叉的公共需求和利益便构成公共利益的基础,并以社会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为一定共同体的不特定多数人所普遍享有,其利益关系基础和利益行为指向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在外部特征上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非竟争性与非盈利性,这正是公共决策正义性的精髓所在。⑧
3、政府公共决策的合法性要求
政府进行的公共决策本身要想具有合法性,最根本的是要获得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同,否则就没有存在的理由,而且也不可能存在。从合法性的结构来看,作为统治者的国家政府与作为其属民的社会公众共同构成了公共决策的合法性结构。在这个结构当中,政府通过公共决策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共政策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而社会公众则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进行判断,二者在这个双向互动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使这个合法性结构呈现出动态发展。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人民已习惯于根据公民的经常性利益来评价政治”,⑨因此,“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已经成为能否赢得政治忠诚和支持的重要因素”。⑩而这种“需要”,本质上就是对正义或正义原则的理性诉求。因此,作为实现政治目的工具之一的政府公共决策是否坚持正义的原则,是否具有正义性,必将影响上述合法性结构的互动性关系,影响社会公众对政治的功利性评价,进而影响政府甚至政治的合法性。是否遵循正义原则正是政府公共决策乃至政府本身的合法性来源及价值基础。
注释:
①Easton David《The Political System:An Inquiry intothe State of Political Science》, N.Y.: Knopf,1953
② 钱再见、高晓霞《论公共决策的伦理维度》,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③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1页
④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⑤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6,第213页
⑥⑧张学泽《论公共政政策的正义性》,行政论坛,2005
⑦ [美]特里・L・库伯《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76页
[关键词] 经济活动 互利原则 伦理学
一、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的提出及意义
互利是一个伦理含义及其丰富的概念,是构建市场经济伦理的伦理基石,它规定和制约着经济活动的伦理范畴,决定和影响着经济活动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具体道德规范,对中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互利是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互利原则是集体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形式,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着巨大的作用。大力倡导互利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外学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互利原则伦理理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学者从20世纪末才开始关注互利原则这一问题,而且研究的层面也比较浅。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互利原则是指在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经营主体从交易中获得好处。伦理互利原则是指各经营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以正当手段去追求自己合理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使之均能受惠获益达到公正和谐,互促共进的目的。既如此,互利原则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原则是符合时展要求的,是解决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理论,无疑,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研究互利原则有助于提高经济管理理论水平;从互利原则这一视角把握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揭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丰富、发展、完善经济理论;在继承、超越传统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经济理论,实现经济理论的创新,从而指导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现实意义:经济的巨大发展是互利原则产生的决定因素;互利原则的发展是与当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步发展的,经济活动主体对互利原则认识的趋同过程,也是互利原则潜在的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理性杠杆作用将越来越大,地位将越来越高;互利原则将最终成为经济活动主体自觉遵循的伦理原则。
二、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物质财富,同时,由于人类价值观的偏离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道德沦丧,人们自私自利,人性堕落异化等问题。在反思中,人类开始重新审视固有的价值观,并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构建新价值体系。从伦理学角度去研究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却似乎为人们所忽视,相关论文并不多见,更无专著问世。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它将挟带着一股巨大的文化冲击波,冲击中国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
西方国家有先见之明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早已涉足与研究经济领域的互利原则问题。哲学家孟德斯鸠认识到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要以相互的需要为基础,相互依存,平等互利,因而带来了和平;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和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都凸现了一个鲜明的伦理主题――互利,他们认为只要从事贸易活动,各贸易主体就能够做到绝对互利和相对互利。我国对互利主义原则的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相关著作主要有,唐凯麟的《伦理学教程》,李欣欣的《贸易自由化与中国对策》,何怀宏的《底线伦理》等。相关论文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等。
以上这些论著和论文取得了颇丰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宏观角度看,我国学者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宏观层面来提倡互利原则,研究互利原则的经济伦理理论较少,仅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互利原则理论的专门研究。西方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互利原则理论观点,如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等。这些互利原则理论观点都是互利原则理论的表现模式之一,但尚不能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
从微观层面上看,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互利原则是经济活动的道德基础的理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都没有从伦理学角度来研究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在经济活动中为互利原则提供理论论证。在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方面,现有的研究不全面。在对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方面,很少有学者从互利主义原则的内容、伦理内涵、实现等全面系统地论述,而且忽视了在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三、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创新
从以伦理学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以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及集体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角度论述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同时,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领域对互利原则进行现实思考,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并指出在构建市场经济新价值体系中要注意的问题。
纵观现有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有必要更深入、更全面、更系统的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力图在前人已经研究的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前人没有研究的方面,努力实现创新。
参考文献:
[1]路淑英:神话的启示―人本主义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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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为禄:走向市场经济的人与道德[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
[6]徐大建:企业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评析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着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知情同意原则;规范伦理;德性伦理
一、知情同意原则的规范伦理视域
知情同意原则是现当代社会中医疗实践与科学实践(与人体试验相关的实验或试验)所遵循的最基本的伦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意指病患者或人体受试者在医务人员或实验人员应当提供充分信息的前提下作出同意或选择的自主决定。知情同意原则最初源于二战后的《纽伦堡法典》(1946年,Nuremberg Code),是对二战时期纳粹医生不人道的医学人体试验的回应。随着现当代社会中人们权利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全社会对医患关系和人体实验受试者境况的广泛关注,知情同意原则迅速成为医疗实践和与人体实验紧密相关的科学实践的普遍道德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作为医疗伦理和相关科学实验的道德原则充分体现了医患关系的平等、研究者和受试者关系的平等,体现了对患者和受试者的道德尊重,呈现出了厚重的道德性质。
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都是人类道德生活中的重要现象和内容,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上,二者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规范伦理是一种把关于人的行为的原则、准则或规范作为关注的中心或全部的伦理思考和伦理建构,是一种针对和着眼于人的行为、以对人的行为的规制为目标、中心与着力点的道德建构。德性伦理则是着眼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以对人的道德品质、品格和习惯的培养或培育为核心和目标的道德建构{1}。
在现当代社会中,人们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运用基本上是在规范伦理的视域下进行或展开的。知情同意原则自产生以来,大都处于规范伦理的支配之下,这是由现当代社会中规范伦理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的大环境决定的。由于人们生活的社会条件的变化,伦理对人的道德要求也不得不相应地作出改变。从人类社会及其伦理发展的阶段性来看,德性伦理主要存在于社会生产发展缓慢、人口流动缓慢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于个人人际关系的大多数是“熟人”的社会;规范伦理则存在于社会生产发展迅速、人口流动不断加快的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于个人人际关系的大多数都是“陌生人”的社会。“熟人”社会的道德以德性伦理为主,“陌生人”社会的道德则以规范伦理为主。在近现代社会中,由于每一个体在社会结构中的快速流动和整个社会成为“陌生人”社会,对人的道德评价和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开始分离开来,着眼于人的整体评价和品质评价的德性伦理开始边缘化,而着眼于对具体行为进行规范约束的规范伦理开始兴盛起来。无论在伦理学理论的探究中还是在人们现实的道德生活中,规范伦理逐渐取代德性伦理而占据道德生活和理论体系的核心的和主导的地位。
二、规范伦理视域下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
知情同意原则作为处理医患关系的首要道德原则和科学实验中对待人体受试者的道德原则,都是针对医方(医务人员)和实验主持方(实验人员)的具体行为的,而非针对他们的个人品格的,因而毫无疑问是从属于近现代以来的规范伦理的。
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运用呈现出很大的局限性。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从根本上说是由现当代社会中规范伦理陷入困境的大环境决定的。伴随着西方近代社会的发展,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为典范的传统德性伦理不断被边缘化,适应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规范伦理逐渐取代德性伦理在西方社会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但进入现当代时期后,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和膨胀,社会生活愈益趋向复杂化。各个个体的利己行为不断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导向经济和谐与社会和谐的神话破灭;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频繁爆发,利己损人的不道德行为充斥社会。仅仅注重对个人利己行为的正当性予以辩护、对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予以约束的规范伦理开始显露出其不能有效维系社会道德生活秩序、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现实矛盾的弊端。正如万俊人教授所指出的,“无论现代社会伦理规范系统多么周全和完备,如若缺乏个人自主美德的内在心理基础,都不可能成为健全有效的伦理规范。这一点正是现代社会规范伦理的内在缺陷和弊端”{2}。以对人的行为规范为导向和中心的规范伦理已经呈现出不能满足社会道德生活需要的态势,一方面,它既不能解决各种伦理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另一方面又经常呈现出滞后于社会生活领域新发展的态势,对现当代社会生活的新领域缺乏及时的指导和关照。西方近现代规范伦理由于轻视德性的教育与培养,片面单一地倚重对行为的伦理规范,导致其不能及时而有效地解决西方现现代社会的现实困境而陷入理论困境。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与现当代社会中的伦理实践主要受到规范伦理的支配相一致,在现当代规范伦理总体上陷入困境的状况下,人们在医疗领域和与人体试验紧密相关的科学领域进行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毫无疑问同样也会陷入困境。
规范伦理视域下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规范伦理视域下的知情同意原则会陷入形式主义。知情同意原则作为当代医疗伦理和相关科学实验的道德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既是患者和受试者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同时又是医方和实验方的义务。规范伦理所寻求的只是遵守伦理规范的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和合理性,由于规范伦理仅仅着眼于对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的规制与约束,严重忽视和淡化了行为主体的德性教育和品质培养,对行为规范的遵守成为目的,结果就会使得人们为义务而义务,从而陷入形式主义;与此相应,规范伦理主导下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只要求行为合乎既有的道德规范,由于规范伦理不再涉及医方和实验方这些行为主体的品格和动机,只是聚焦于对他们外部行为规范的遵守,这种遵守和履行行为义务的活动势必成为一种程序性的和走形式的操作,成为“例行公事”式的行为活动。手术或其他医疗方案的选择都要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方或院方常常是例行公事式的执行这些程序,其目的并非为了患方的利益,而是为了对自身的保护;一旦手术失败,这些文书即成为医方自我辩护或逃避责任的凭据或借口。似乎医方和实验主持者只要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并和患方及受试者签订了同意书就万事大吉,责不在我;这种规范伦理主导下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形式主义实践,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而且会使得知情同意原则本有的道德内容被消解或解构。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例行公事式的、形式主义的践行,医方和实验方以淡漠或冷漠的态度对待患者和受试者,缺乏对他们的现实利益的真切关怀,缺乏对患者和受试者的真诚道德关怀,不仅不能改善医患关系,甚至会使医患关系走向恶化。
其次,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客观上受到一些特殊情形的限制。在广泛的医疗实践中和与人体试验相关的科学实验中,很难做到对知情同意原则的绝对的、毫无例外的严格遵守。也就是说,在医疗实践和科学实验中总是存在着一些特定情况,需要我们超出知情同意原则的限制而展开活动。在医疗实践中总是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医生或医院作出紧急处置或先行处理(急诊救治中经常出现),无法或无暇事先告知并获得患方的同意;患有严重传染病的病人必须隔离治疗和强制治疗而无须得到其同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也必须予以强制治疗。医疗实践中的这些特殊情形客观上都要求医方必须把治病救人放在第一位,搁置或超出知情同意原则的约束。特定的科学实验――这一类实验通常以不损害受试者的身心健康为前提――要求对受试者采用盲法原则即让受试者处于不知情的条件下才能获取客观真实的实验效果,如若僵化地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将无法取得客观有效的真实结果,无法推进科学的发展,从而也无助于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德性伦理:对知情同意原则的必要补救
西方近现代伦理学由于过于倚重伦理规范,轻视德性,加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现当代伦理学权利意识泛化,责任意识淡化,使得规范伦理学理论不能及时而有效地解决西方现当代社会的现实困境而陷入理论困境。以对人的行为规范为导向和中心的规范伦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道德生活的需要,现当代社会开始呈现出向德性伦理回归的态势。与这一现实趋势相一致,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所呈现出来的日益严重的局限和弊端迫切需要予以改变,这就是以德性伦理的实践来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规范伦理实践予以补救。
首先,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能够以德性伦理的方式展开;这就是说,我们对知情同意原则的操作、运用和实行,可以在德性伦理的视域下进行,可以上升为对行为主体的德性品质要求。无论是在理论上(伦理思想史)还是现实的实践(道德生活)上,任何一项道德要求――包括作为行为原则的要求和作为行为规范的要求――本身都兼具规范性质和德性性质,是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的内在统一。因为作为主体的人与其行为是统一的,“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3}。主体是表现为、展现为一系列行为的主体;行为必然是主体发出的行为。当一项伦理要求针对人本身、指向人本身时,这一道德要求即是德性要求;当这一道德要求着眼于(或指向)具体行为或具体事务时,该道德要求即是规范要求。人类伦理思想中和道德生活中的任何一项道德要求都兼具个人德性品质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的双重特点,兼具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双重属性;例如,古今皆存、延续久远的正义伦理――正义既是一种德性或美德,又是一种伦理规范;当我们把正义这一伦理要求着眼于人本身、指向人本身时,正义即是德性伦理的要求;当我们把正义这一伦理要求着眼于(或指向)具体行为或具体事务时,正义即是规范伦理的要求。其他伦理要求如勇敢、节制、谨慎、节俭等等莫不如此。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只是德性伦理侧重于对行为主体的整体要求和品质培养,规范伦理侧重于对具体行为的规范约束。在伦理思想史和道德生活史的历史延续中,呈现出了以德性伦理为中心到以规范伦理为中心再到德性伦理复兴的阶段性变化。出现于近现代社会医疗实践和人体科学实验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固然受制于近现代社会以规范伦理为中心的理论与现实环境,但它也完全能够接受德性伦理视域的指导。
其次,知情同意原则的德性伦理实践能够有效地弥补其规范伦理实践的不足。规范伦理视域下的知情同意原则的运用,既不能有效应对各种紧急医疗的情况,也不能在一些特殊的人体试验中得到贯彻从而有益于科学和医疗的进步。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需要建立在德性伦理的基础上,也应当上升为德性伦理的实践。规范伦理仅仅要求行为合乎规则、准则或原则,不触及行为者的内心或品质,这种外在的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具有道德合法性,但却缺乏道德价值;德性伦理则进一步要求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当出于德性,这种出于内在德性品质的行为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我们知道,知情同意原则一方面是患方或受试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医方和实验方的义务。从知情同意原则的长期的各方面的实践看,医患双方(实验方与受试方)在对该原则的运用过程中,信息是极不对称的,双方在医疗活动或人体试验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是极不平等的。如果仅仅只是在规范伦理的视域下运用这一原则,将会使对这一伦理原则的运用陷入形式上、程序上的操作,使得对这一原则的实践陷入逃避责任的、冷漠的情形,将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对患方(受试方)的权利尊重与利益保护。在全社会权利意识以及患者和受试者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不断增加的状况下,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已经愈益呈现出了其巨大的局限性,需要以德性伦理的视域来予以弥补。这就是说,在当今社会的医疗实践和人体科学实验中践行知情同意原则,不仅仅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要求,而且是一种美德要求;只有当我们以美德的方式来要求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时,才能够克服过去仅仅以规范伦理的方式践行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只有当把知情同意原则的规范要求上升为对行为主体的德性品质要求时,才能使得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避免那种空洞的形式主义和例行公事式的程序操作,才能真正使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充满道德关怀。当行为主体养成良好的德性品质时,其对行为规范的遵从就呈现出高度的自觉性。具有良好德性品质的人即是社会中通常所说的好人,好人会自觉地去做好事。基督教伦理把德性品质的培养看作是栽种一棵好树,“凡好树都结好果子,惟独坏树结坏果子”{4}。基督教近代改革家马丁・路德指出,正是因为行为者的德性品质引领其行为,善人总是会做出善行、恶人总是会做恶行,“因此在能够做出任何善行之前,常必须先使人格或品质善良。善行常附于善人,发自善人”{5}。当然,知情同意原则的德性伦理实践,不是单一的片面的仅仅以对知情同意原则的德性伦理实践而展开的;德性伦理的实践本身就具有整全性和统一性,这就是着眼于对人自身的美德教育和品质培养;只有把落脚点放在对人的德性品质的教育和培养上,才能高屋建瓴、水到渠成地践行规范伦理的各种要求。
在现当代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和矛盾多发的时期,规范伦理视域下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固然既是对患者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医方的自我保护。但从根本上看来,这种消极的自我保护仅仅着眼于行为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实践活动而无助于各种问题的解决{6},不能切实有效地改善医患关系。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把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提升为德性伦理的状态和要求,不是仅仅要求医方和实验方遵循知情同意的行为规范,而是要求他们做一个好医生,做一个具有高度美德或良好美德的人,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克服和弥补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实践的不足。传统医学伦理的“医者父母心”就是指医生以美好的德性品质要求自己,具有良好德性品质的医务人员对待病患者就会像父母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真正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即便在知情同意原则的操作程序上有所欠缺,即便在治疗中因客观原因(医疗技术发展的限制等)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疗效,都能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谅解甚至道德上的感谢与感激。俗话说,“人心都是肉长的”。一个人只要发自内心地对他人给予关心、关怀和照顾,必然在其言行举止中自然地流露出来,人们就能自然地感受到其实实在在的善意和道德上的善良。人们如果都以德性伦理的要求对待自己,就能够十分和谐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置于德性伦理的引领之下,将会使现当代社会中的医疗伦理实践和人体科学实验呈现出一片新天地和新境界。
注 释:
{1}规范伦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规范伦理乃是与元伦理学相对应的探讨道德领域的实质性内容的伦理体系,广义的规范伦理包含了德性伦理,即在G.E.摩尔之前的传统伦理和摩尔之后回归传统德性育规范的伦理体系;本文对规范伦理的运用是狭义上的。
{2}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36页。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6页。
{4}《新约圣经・马太福音》第7章。
关键词:新闻伦理 新闻专业主义 新闻实践
一、新闻伦理不仅存在于新闻采访,同时也存在于报道编排;不仅体现在事故、灾难等事件类新闻,也体现在深度调查类报道、评论、时政报道、社会新闻、娱乐新闻甚至广告等多个领域。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这些行为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为“抢时效”,不做调查核实,跟风报道一些“突发事件”“热点新闻”,结果被证明是虚假新闻,甚至是谣言。如今年6月山东滨州“农民电死外星人事件”,很多媒体的法人微博纷纷转载,但很快被证明是虚假新闻。类似案例比比皆是,中招的不乏一些权威、知名媒体。
二是为“抢镜头”,不顾客观实际,干扰抢险救援等紧急行动。这样的情景在抗震、抗洪等救援一线、煤矿爆炸现场等屡见不鲜。
三是为“抢独家”,不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特殊人群的权益,甚至侵犯公民隐私。今年S月,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6名女生开件发生后,社会关注度非常高。但有的媒体在报道时不仅不顾及受害人的情绪和隐私,反而下气力挖掘所谓的细节,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精神伤害。
四是为“抢音量”,超越法律法规底线、宣扬偏颇的、错误的观点。在厦门陈水总纵火案、北京首都机场冀中星爆炸案的报道中,有些媒体的评论不够窖观理性公正。有的甚至把矛头、责任完全指向政府。
五是为了“抢眼球”,违背公序良俗,格调低下。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就是南方某报不久前刊登的一幅整版以“小三”口吻策划的商业广告,被很多网友斥责为媒体为了赚钱已经变得无节操、无底线。广东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关于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紧急叫停了这组低俗的系列广告。
如果只从专业角度看,“抢时效”“抢镜头”“抢独家”“抢音量”“抢眼球”无可厚非。然而,从新闻伦理的角度来看,为“抢”而“抢”,往往就会失当,引发不良后果。
二、新闻伦理建设的滞后,反映了业界普遍存在的浮躁心态和功利思想,根子在于新闻观的退位、缺位、不到位。在新媒体快速发展、传统媒体加快转型的语境下,新闻伦理正在成为全行业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一些媒体难免“新闻利益第一”,忽略新闻伦理,忽视人性关怀。尤其在新媒体快速发展、传统媒体加快转型的语境下,新闻伦理正在成为全行业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2009年,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抵制格调低俗、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等,为我们构建了中国新闻伦理的基本框架。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诞生,也为我们敲响了网络传谣的警钟。今年8月10日,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网络名人达成共识,提出要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此后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大会发出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
三、明确新闻伦理的基本原则,好比建造一座房屋的基本框架。在这个基本框架之下,不同媒体应该结合各自的新闻理念,制订更加细致丰富的伦理规范细则。把新闻伦理建设贯穿到大学教育和岗位教育,才能为新闻实践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证。
作为一名长期在新闻报道一线工作的媒体人,笔者感到新闻伦理的基本原则至少应包含五个方面:
一是生命至上原则。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人的生命都是最可宝贵的,佑护生命、抢救生命,无疑是所有行为的伦理准则,新闻工作也概莫能外。实践证明,危难时刻把救助生命放在第一位,能够得到公众的肯定。河南电视台女记者营爱文在采访一起儿童落水事故时,看到救护车还没到现场,就不顾一切给孩子做人工呼吸,这一幕被同行的记者拍了下来,感动了无数人,人们称赞她是“最美女记者”。
二是依法依规原则。新闻采访必须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进行,不能用窃听、欺骗、引诱等手段获取信息,新闻报道不能侵犯采访对象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默多克新闻集团旗下的英国《世界新闻报》为了获取新闻,多次采用窃听、私闯民宅等方式,特别是对遇害女孩电话的窃听引发公众愤怒。默多克在公开道歉之后,关闭了这张有168年历史的通俗小报。
三是人文关怀原则。对他人(甚至包括动物)的不幸遭遇、困难处境具有起码的同情、关爱和帮助,是人类的良知所在,也是媒体的道义所在。一家受到广泛欢迎的媒体,必定是具有人文关怀情结的媒体。作为河南发行量和影响力最大的都市类媒体,《大河报》对新闻事件中的人物,始终保持着这一准则。今年4月8日,在一版报道火海救母被严重烧伤的小女孩倩玉时,值班编辑不忍心看到她体无完肤的惨状,对图片进行了特殊抠图处理,让她躺在“剪影”里。
论文摘要:我国道德建设性中仍存在市场利己性与社会道德利他性的矛盾性难题,但社会自身体制的发展内在蕴含了市场对道德建设的要求,并有效的促成了市场与社会道德的融合,为我国社会道德的建设问题提出了新的原则。
近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这主要归功于经济体制上的改革,它解放了生产力本身,极大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市场经济也给社会带来了些负面影响。如市场中的尔虞我诈、假货泛滥等现象,不但影响了市场的合理建设,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波及社会的和谐安定。
一
亚当斯密著名的“无形手”理论中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决定了他的理性原则:“付出最少,得到最多”。这条原则贯穿了一切商品经济活动,无论是商品经济阶段还是市场经济阶段,只要有商品交换行为,它就一定起作用。这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利己本性决定的,换句话说,商品经济活动得以运行是以人的利己本性为基础的。诚如阿马蒂亚·森所说:“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所以,无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人现象必然存在,经济理性原则必然支配着现实人们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要想实现这一原则,只能通过不等价交换的手段来完成,而不等价交换行为活动又要求行为个体采取不合理的行为,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活动必然是无道德而言的,换句话说,社会道德带不来经济效益。“求效率,就不讲道德;企求道德高尚,就会失去经济效率;没有剥削,便不会有利润,更谈不上资本的增殖。可见,经济与道德、利己和利他这两种截然相背的价值取向必然导致二者的二元互斥,而经济必然性又以其自身的铁的规律在漠视着人的道德情感中为自己开道。有些学者不无偏激地说,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性本恶”的前提假定下的,“市场经济之被推崇,不是由于它是多么的‘高尚’或‘高级’,相反,而是因为它的‘低级’一它不要求人们都是善良的君子,相反,它是一种可以使鸡鸣狗盗之徒相互交易、相互合作(通过交易合作)发展经济的制度;因为它依赖的不是道德教化,不是人的善行,相反,它处处假定你不善,假定你不讲‘道德’,只顾私利,然后在此假定下,处处用合同、法律等制度去防小人,防范恶行,以此来保证人们较为放心地交易、竞争并合作下去。”因此经济学“不讲道德也不应该讲道德。”因此,只要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必然存在着不合理的行为,这也就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难以杜绝不道德现象的原因。
可见,市场经济的本性利己与社会道德本性利他的二元互斥成为了道德建设的根本难题,因此,有些人提出了“代价论”,即市场经济,或泛义地说,经济发展的善总需以社会伦理道德的沦落的恶为代价。但这个论点受到了较多的批评。的确,假如市场经济根本不促进人们的人格与精神在某些方面的提高,那么单纯的更大的经济福利似乎不值得以伦理道德的牺牲去换取。此外,有些批评者还指出,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的本性是抽象不现实的,人的真正的本性是社会性,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与社会制度本身联系的,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直接影响着个人的本性的发展。所以,他们认为“经济人”在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会存在,而巨他们甚至还提出了“公有人”的概念来取代“经济人”,但这很难让人信服,它无法解释人对经济利益追求的现实性。其实,亚当斯密“经济人”的本性利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以商品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特定发展阶段,商品活动必然通过刺激人的这一本性来实现它自身的运转,但这只是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才有的现象,它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的发展必然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而且即使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的利己性也只是作为社会的一个基础层面而言的,它不代表社会的所有层面,换句话说,社会自身发展的全面性决定了市场的道德性是不能抹煞的。
二
市场经济社会非但不会因为市场自身的功利性而排斥道德建设的可能,而且道德作为社会的产物,社会发展自身体制中内在蕴含了对经济主体的道德要求。
首先,社会发展促成了市场经济生活中独立人格的发育,以及与止匕适应的自由、权利观念的发展,为现代人的道德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育班。自主、自尊、自强、自立的精神的发展不仅引导人改善其物质生活境况,而且引导人发展真精神价值。当然,我们不可能在古朴的高尚与现代的高尚之间划出严格的界限,纯朴的高尚与现代的高尚都具有永恒的道德价值,但现代人的高尚必定是人的自由选择的价值。独立人格及自由、权利、尊严观念的发展也剥吏现代人全面介人社会公共生活从而拓展这些生活领域并发展其价值的重要促因。而目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离开了与之同步的道德价值的社会制度也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社会自身发展要求市场经济对道德的积极肯定,并使其参与到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承认社会存在的“善”价值,为其提供正当合理的价值辩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道德体系寻求更高更合理的伦理价值理想,也就是说,她不是一般地强调社会功利或效率,而是强调社会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富裕,强调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公正与和谐;伦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科学,其着眼点或根本价值导向总是指向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和长远价值,高度关注各种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强调积极参与社会合作与实现个人自我完善的辩证统一;一定社会的伦醚德总是在社会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为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和人的自我完善提拱一种渠埔蓬驻想的价修宣求目标,道德伦理的应然性理想对于凝聚社会民心、提升社会文化精神,从而最终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构建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精神资源。正是伦理道德的价值性、超越性和实践性构成了社会的价值支撑和精神力量。
最后,社会体制内在的经济生活中所要求的公平、诚实规则促成了个人支持公共生活中的社会正义这一核心价值。一个在市场经济生活中重视公平诚实规贝组的人往往倾向于在公共生活中对社会正义感的培养,而且也倾向于肯定道德德性的价值。虽然实际生活中也有反伦理地从事市场活动的人慷慨扶持公益的例子,但他们常常或者是对以往劣迹或某种其他用心的掩饰,或者是对池听经历的一种私辍的伦理上的转变的证明。所以,如果我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是一个伦理的经济人,我可能在道德发展上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我可能止步于做一个伦理的经济人,一个理智健全的通情达理的人,消极地遵守公平诚实的伦理准则,不去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但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则必定起而维护之;虽然在此同时我也抱有同情心,并且欣赏高尚的道德,但不打算身体力行之。或者,我也可能在做一个伦理的经济人的同时,积极地发展公平诚实的伦理规则,发展自己的社会正义感,发展自己的道德德性、同情心、公益心、奉献精神,以及自己对社会的共同价值的领悟,拓展自己的道德精神世界,成为一个道德的人。
三
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道德建设的要求,它是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而且,这种融于社会的适应性使社会道德本身不再是千古不变的僵死教条,而是与特定的社会阶段发展特点相结合下的新原则,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市场经济道德原则也正是在这一原则下建设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在市场上,交换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把特殊的身份带入市场,任何牛争汉荀啥破坏等价交换的原则。平等就是指作为商品交换者权利的平等,在交换规则面前平等。交换关系中的平等膺测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民主政洽,人们在政治权利与义务上,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如果说,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使得交换关系中的平等与政治上的民主萎琴育虚伪性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公有制,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才成为现实。这种平等关系不仅体现在经济、政治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干群、父子、夫妻、兄弟、师生、朋友都是平等关系。平等原则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2.自主原则
市场交换的主体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益的独立性,主仲有自身的利益,正是这种私利成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强大动为;另一方面是主体权力的独立性,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与意愿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并承担行为的后果。所谓自主原则就是承认主体独立性,要求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浮碗人他人的私利,并尊重别人的权力,尊重别人的意愿,不能随意干涉别人。作为主体自身,必须对白己的行为负责。
3.诚信原则
在商品交换中,交换的商品必须货真价实,以假充真,以劣充优,必然损害等价交换的原则。在现代,信用成为最广泛的经济关系,甚至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诚信原则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诚即是真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清;诚的反面是伪,商品交换中的欺诈行为,人际关系中的虚情假意,即是伪。信即遵守诺言,言必信,行必果。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是人际交往的普遍要求,所以,自古以来诚信原则就是做人的翡梦卞准则。
4.人道原则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理论研究; 教育规律; 教育理论; 教育方法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0)04-0074-03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是一门新兴学科,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到目前为止已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相对明确的研究方法,为学科的进一步发展莫定了良好的基础。200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调整增设理论一级学科及所属二级学科的通知》,将思想政治教育调整为理论一级学科内的二级学科,使这个学科究竟是属于政治学还是教育学的范畴有了明确的定位,也使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者面临着对自己学科内涵和学科定位的重新思考。这种重新思考,需要通过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研究得到展现,而研究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论原则。
一、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基石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根本方法和最高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进行理论研究时,要辨证、客观地认识和分析思想政治教育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从一定的历史高度去认识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从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去探究各种现象和问题的动因和本质,从而在揭示规律的基础上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和原则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研究中有以下内容:第一,正确认识思想政治教育现象的客观实在性。人类社会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活动方式,是一种人类社会独有的现象。它不是人们头脑中凭空臆想出来的,而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和产物,是一种客观现实的产物,是人类社会中人们不可或缺的精神需要。从古至今,从东方到西方,无数的先哲一直都在探讨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第二,用发展的理念去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是一种发展的理论,是一种鲜活的说服艺术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和其他的学科一样,是一门处在运动和发展中的学科。它的主体和客体都是有血有肉的人,是人的一种生命活动,是一种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主体性活动。它决定了人们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时必须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范畴内,联系特定的历史时期、文化背景、环境和主客观条件等因素进行具体的研究和分析。研究中要避免用僵化、固定的模式去套鲜活的说服艺术。第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要体现实践性。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学科,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它的理论必须与实践密切结合。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研究,必须与现实的实践问题相结合,要从具体的、现实的可操作层面的问题入手,得出较普遍的结论,以便用结论去指导实践。第四,坚持唯物史观。从经济关系出发去分析上层建筑问题,一切政治现象都根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人们在自己生活和生产的社会中,形成了与他们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决定了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等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研究必须从经济关系出发去探索自身的诸问题。
二、双服务原则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意义所在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社会活动,带有明显的阶级性。政治性是它的突出特点。自地球上有人类社会以来,它在所有的阶级社会中都普遍存在,它是一种属于意识形态传播的特殊政治教育活动,与一定社会和阶级的意识形态活动密切联系。“它的目的主要在于让一定的社会成员掌握和接受一定的思想观点,形成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其性质上说,是一种意识形态灌输和传播的活动。可以说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教育活动。它不仅是进行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也包括思想观念、政治观点、法律观点等的教育。”[1]事实上,所有的国家都存在意识形态的灌输和传播的教育活动,只是灌输和传播的途径因文化、习俗、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在具体表现形式上不同而已。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不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专利,也不是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的特殊政治教育活动。在西方,所谓的思想“自由”不是任其自由发展,政府同样在发挥意识引导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为政治服务和必须满足政治需要的特点。“政治,说到底,是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 服从社会政治需要,就是维护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根本利益。同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遵循国家的制度、方针和培养目标,按照一定的原则,坚持以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主导进行教育。另外,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在一定阶级、政党或国家机构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这是思想政治教育服从政治需要的保证。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的政治性、思想性突出的特点,决定它必定是在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执政党或国家专门机关的掌握之中,并作为维护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2]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意识形态很强的学科,它的理论内容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对社会成员的政治意识要求,等等。对它的研究也必然要求遵循服从于社会政治需要,为政治服务的原则。
思想政治教育同时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无法摆脱的一种精神需要。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社会对人的要求会不断变化,“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人们在思想、品德、行为等各方面总是表现出不够适应、不够成熟,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客体,尤其是青少年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对象。”[3]当前人们的生活水平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有了极大提高,人们对精神世界追求的需要在不断增加,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利益矛盾的凸显等问题出现,要求人们具备有处理各种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人际沟通,缓解压力追求心理健康、青年人正确处理爱情问题、应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缩短进入生人社会的时间并尽快融入陌生环境等多种能力。同时要求人们在自身生活中通过理想信念的树立,为自己的人生寻找精神动力和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和人格魅力,等等。服务于这些要求,为教育客体提供他们满意的精神产品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之一。“思想政治教育通过理想信念的形成、奋斗目标的激励和人格境界的提升,为人们从事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提供持久、强大的精神动力。”[4]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必须体现这一原则。
三、从教育规律探寻教育方法原则是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途径
思想政治教育除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之外,还具有很强的教育性。即使是政治思想的“灌输”,也要遵循教育的原理和规律。“社会主义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在尊重人们自由思考的权利的基础上的思想政治引导,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有益活动,也是一种思想恪守和思想解放的统一的活动,而不是思想控制或思想专制。”[5]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项充满创新和挑战的工作。它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研究应关注教育方法的研究,关注一般教育规律的研究,关注传播学理论的研究,关注教育对象的年龄、文化层次、经济地位、是否有和心理特征等具体特点。探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概念范畴、主客体关系、思想和行为的关系、教育过程、教育方法、教育者素质、教育管理和领导等理论问题,“着力揭示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和社会意识形态运作的规律,揭示对人们进行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揭示思想政治教育产生发展的规律。”[6]进一步深入探讨教育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之间保持适度张力的规律、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统一的规律、协调与控制各种影响因素使之同向发挥作用的规律,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规律和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服从和服务于社会发展规律等基本规律,从而建构合理的理论逻辑体系,并切实解决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服务性等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灌输和传播教育。它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应用学科特点,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是“在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面向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进行的研究。”[7]目前,最核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论问题,即积极探索如何将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通过有效的途径传播给受教育者,让他们接受和认可并达到“知”与“行”的统一。“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研究,不是从理论层面上去解说方法的依据,或去建构方法论的体系,而在于探索适用于某特定领域和特定问题的有效方法,探索这些方法在特定情况下的有效运用。因此,应用研究中的方法研究与基础研究中的方法研究有所不同。在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中,通常也包括方法的部分,也对方法、途径、载体等作出论述,但这里是从原理的角度来研究方法,主要是确定方法的理论依据,并建构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论体系。应用理论层面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研究,应该结合当代国内外实际,向着更为具体的方向前进。”[8]例如,研究者可以总结自己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跨学科的方法搜集古今中外的思想政治教育典型案例并系统整理,为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四、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原则是思想政治研究的发展所需
“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具有政治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应用性的特点。”[9]综合性的特点表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必然会涉猎到广泛的研究领域,必须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成果来研究和解决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涉及到的学科知识,包括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行为科学、管理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传播学等。由于学科的这种特点,我们不能孤立地进行研究,而应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来深化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当然,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综合应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绝不是使自己变成大拼盘、大杂烩,而是吸取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用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揭示思想政治教育固有的规律,提炼思想政治教育学特殊的原理、原则、内容和方法,构建独立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体系。”[10]
定性和定量分析是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越来越重视的方法论原则,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应该遵循的原则。所谓定性研究,就是对事物质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矛盾分析法和系统方法是定性分析的重要方法。定量分析,就是对事物量的方面的分析与研究。在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既要始终注意社会现象的质,又要始终注意社会现象的量,要把量的分析和质的分析结合起来,并通过量的分析深化对质的认识。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在搜集整理经验材料时,要注意被研究对象的质和量两个方面。认识的规律是不断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循环往复的辩证运动过程。感性认识使人们获得足够丰富和合乎实际的感性经验材料,再“经过思考作用,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功夫,造成概念和理论的系统,”[11]从而实现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感性材料是思考和分析的对象,是形成概念、理论、模型的基础。因此,在搜集经验材料时,要做到心中有数,即“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分析。”[12]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工作者,在进行文献研究、观察、调查、实验等研究工作时,要注意搜集有关量的材料。在进行这种调查工作时,可以利用数理统计和电子计算机作为工具。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研究,从广义上讲,属于社会科学研究的范畴,理应学习和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例如,可以把思想政治教育涉及到的教学效果、教育对象的特点等问题设计成调查问卷,然后通过计算机,用数学模型统计出相关量的指数后再进行定性分析等。分析的结果有益于进一步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导向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问题。
参考文献
[1][5][6][7][8][9]刘建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J].思想理论教育,2007(7):39,39,40,43,43,42.
[2][4]郑永廷.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规律研究――唯物史观的科学揭示 [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1(1):14,15.
[3][10]张耀灿,郑永廷,刘书林,吴潜涛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94,53.
[11]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91.
关键词:草原合理利用;原则和管理措施
1 草原合理利用的必要性
草原是可再生资源,如能按照自然规律,从有利于保护和改善草原的生态环境出发,对草原进行科学利用,将会不断生产出生产生活资料。草原的不合理利用,将造成草原严重退化、沙化和碱化。长期以来对草原资源的掠夺式经营,使我国的草原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已有1930万公顷草原被开垦,90%的草原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化,其中有的已严重退化,完全不能利用。长期的科研和实践表明,合理放牧利用,是保护草地、防止退化的最有效、最经济和最实用的措施。草地一旦发生退化,就要花必合理放牧管理多几倍、十几倍的努力才能恢复,尤其在干旱草原或荒漠,使退化草地完全恢复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加强草原管理,合理利用草原。
2 草原合理利用原则
2.1 明确草原生产性能,正确进行经营管理
草原生产具有牧草生产和家畜生产两个过程。因此,在经营草原生产时,一定要把牧草生产和家畜生产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以牧草为基础,家畜为手段,畜产品为目的,全面安排。在保持并提高牧草生产的条件下,争取获得量多质优的畜产品。
2.2 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挥草原生产优势
安排草原生产需要更多地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生产力水平、草原类型和它的组合特点,建立合适的草原畜牧业生产形式,并采取不同程度和内容的农林牧结合方式,有效地利用作物副产品、林木和牧草,进一步提高牧草和家畜的生产。
2.3 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平衡
草原的光、热、水、土等非生物因素和牧草、家畜、微生物等生物因素,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纽带,互相联结、互相依赖、互相制约,共同构成草原生态系统。只有在牧草、家畜和微生物三者之间的关系大体上保持平衡,才能达到草原“生态平衡”。草原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能量的输入和输出趋于相等。
3 草原合理利用的主要管理措施
3.1 合理的载畜量
草原的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条件下,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草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载畜量标准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超载放牧给草地和畜牧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
(1)草地发生退化;
(2)牲畜采食量降低;
(3)家畜的体况变差;
(4)家畜的生产性能降低,每头家畜的产品产量减少;
(5)导致单位面积畜产品数量减少。
因此,各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条件,对辖区内的草原资源进行载畜量测定,并规定适宜的载畜量标准。放牧强度是指草原上牲畜利用草原的轻重程度,即采食和践踏牧草的程度,由放牧牲畜的头数、放牧时间和牲畜体重三个因素决定,放牧强度有以下4种情况:
(1)过轻。长久不放牧或放牧的牲畜头数大大低于草原的载畜能力,结果是隔年枯草倒伏、腐烂、杂草丛生。
(2)适当。牲畜放牧头数与草原的载畜能力相适应。结果是草原植被正常、生产旺盛、无水土流失冲刷现象。
(3)稍重。牲畜放牧头数略超过草原的载畜能力。结果是草原产量降低,造成水土流失。
(4)超重。放牧牲畜的头数大大超过草原载畜能力。结果是熟土尽失,母质暴露,优质牧草大量减少,毒草丛生,甚至失去再生能力。
3.2 均衡利用草原
3.2.1 m宜放牧时间
放牧时间应考虑牧草生长的高度和发育阶段及草地组成的植物成分,放牧时间过早或过晚,一方面影响草地发育状况,另一方面影响牧草的饲用性能。不同地区由于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及形成一定草层特性的能力不同,规定一个固定的放牧时期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2.2 划区轮牧
划区轮牧是一种科学利用草原的方式,是根据草原生产能力的放牧畜群的需要,将放牧场划分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放牧周期和分区放牧时间的放牧方式。为了提高轮牧区中草场的利用率,可采用放牧习性差异较大的不同畜群,依此利用同一草地。如牛群放牧后的牧草再放牧羊群,羔羊放牧后再放牧母羊等。这种更替放牧可提高载畜量5%,甚至提高38%―40%。
3.2.3 合理配置畜群
由于家畜种类不同,其生活条件、采食习性各有差异,因此必须分别组群才能妥善管理。即使同种家畜,由于年龄、性别、强弱的不同,采食习性及管理也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同种家畜也应分群。在不同家畜内亦实行“公母分群”、“大小分群”、“强弱分群”,以便管理和充分合理利用草原。
3.2.4 改变家畜饲养方式
国家提倡在农区、牛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减少因牲畜过度践踏草原而导致植被破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保证饲草饲料的全年均衡供应;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增加草料贮备能力。
3.3 割草地的合理利用
割草地是指牧区、农区草山草坡、沿海滩涂草地,以及人工、半人工草地中进行割草制干草的生产地段,它是草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利用割草地首先必须掌握好割草地的刈割时期、刈割高度。一般在草地产量和质量较高时进行刈割,可以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其次要采用合理的刈割制度。割草地的刈割一般都采取轮刈制,即将草地划分为4~6个割草地段,按照一定的轮刈方案,分别对不同地段进行利用和改良,逐年轮换,根据生产实际中一些地区刈割伏草、秋草和霜黄草的情况,可实行四年四区的轮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