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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 赔偿原则 身体健康
社会越是发展食品安全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些发展却并没有提升食品安全的程度,而且随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也随之升高,人们更加向往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饮食方式,但是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饮食安全,国家和政府也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法的适用方面,本文主要针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使用性展开分析和研究。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原则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因为一些不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近几年来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怪病的发生率的提升,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法律惩罚的行为,在对这些行为对社会正常生产和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补偿界定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约束,但是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必然会给社会和大众带来影响,而且这些影响是不可磨灭的,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进行惩罚性赔偿不仅是社会的需求,也是国家政府设立法律的需求。设立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价值在于尽可能地降低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给人类带来的损失。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特征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特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就是惩罚和杜绝类似的食品安全实践发生,因为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危害到的人群就会非常广泛,而且食品安全严重的话威胁到的就是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的特征就是惩罚食品安全的威胁者,而且以此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从而达到保障人们饮食安全的目的;其次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必须要由依法机关的确认和审核,不能随便确定,这主要是由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而且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所有的法律案件的赔偿都必须要经过仲裁机关以及社会公正机关的共同认定,这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避免引起恶性社会事件的关键;最后就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法律意义也有补偿意义,因为它一方面确保了社会法律的公平正义,确保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补偿和保障,这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设立的意义同时也是其基本的属性和特征。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以及存在的问题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认定不够明确
食品安全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是确立违法行为、确定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程度的关键,但是在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认定还不够明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面对这些犯罪行为法律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这从一方面也会促进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例如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关于食品安全违反法律认定的单位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很多的食品安全案件没有明确的单位认定,就会使得违法人士认为不经过认定的就不算是违法犯罪活动,这样很容易使得社会上的食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但是却无人监管,由此可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在社会的发展中这个问题必须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否则对社会和大众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没有关于违法行为的确定
从目前的发展形势看来大多数社会上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都表现在:一是为了保证食品的保质期,一些生产商会恶意地在食品中添加一些不合规定的添加剂,最终保证了产品的保质期,但是产品的安全性却没有了确定的保障,二是一些商家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在实际的产品生产和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是采用一些不健康但是成本极低的替代品来生产和制造商品,这样降低了成本,但是以与市场相同的价钱销售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了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但是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样的行为确实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因此政府和立法部门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以及各个行为的赔偿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设置,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效率,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够合理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的核算也是食品安全法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员的主要惩罚措施和政策,但是我们国家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关于赔偿的金额以及赔偿的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案件的赔偿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因此赔偿的金额必须要根据这些食品安全案件对消费者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就比如说曾经我们国家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之一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个事件涉及到的人群之广,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之大是任何一个事件无法比拟的,在面对最终的赔偿时三鹿集团也只是表示会对所有的消费者进行赔偿,但是这个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如何证明自己就是其消费者都是问题,因此在面对这些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必须要首先确定赔偿金以及赔偿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提升法律的适用性。
(四)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还有很多遗留问题没有解决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我们国家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的完善性以及法律的可行性方面我们国家发展的空间还很大。比如说一个已经困扰立法者很久的问题就是:双倍赔偿的问题,消费者希望得到生产者的双倍赔偿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威胁,但是消费者却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由此就产生了消费者举证困难的局面,而生产者则认为自己没有必要进行双倍赔偿,这是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中遗留实践最长同时也是最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食品的安全性。
三、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使用程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
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必须要明确赔偿的范围,赔偿的人群和赔偿金的分配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开展的主要作用就是补偿受害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在这个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赔偿金的落实,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效力,同时也是为保证食品安全法的效力;最后是明确范围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准确落实和实施,因为一旦确定了范围就确定了法律的界限和惩罚的规定,这样食品安全法就有了实施的界限和范围约束,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实施也才会更有效率。
(二)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计算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计算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是为了保证赔偿金的准确性,不仅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而且也是为了保证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过多的赔偿对于生产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过少的赔偿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的规定必须要确保双方的权益的公平性和对双方的保护性,既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又要维护生产者的正当权益,总之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必须要保证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也是为了法律的正当效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能够准确实施,法律也才能够有正当的实施权益。
(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和适用机制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和适用机制,对于确保食品安全法的正确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这方面一是要扩大请求主体全的范围,按照理论来说所有的产品消费者都有权利对违背食品安全的生产者要求进行赔偿,这些赔偿或许是对于身体伤害的赔偿,也可能是对身体伤害的赔偿,总之消费者对自己消费的产品有权利要求赔偿;二是必须要对消费者的举证难的问题进行解决,关于这一点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产品消费时必须要索要专业认证的产品发票,这是确认消费者进行过消费的唯一最有力的证据,也是消费者解决举证难最有利的途径;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这是法律的责任也是立法机关的义务,在未来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这些问题,并及时解决。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滥用职权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首先,从财产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罚没财产的方式弥补当前财产刑存在的不足。这对当前罚金刑设置的不合理问题,可以在不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并处没收财产等方式进行弥补。进一步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对单位进行罚没财产的规定。如果说作为财产刑的罚金适用于单位犯罪较为恰当,那么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却没能成为惩治单位犯罪的刑罚是令人遗憾的。”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罚金刑的罚金额度。
论文摘要 人类的生存、生活与发展离不开食品这一基础物质条件。近年来,在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下,人们的生活水平随之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营养丰富、美味可口,转而更重视食品的卫生与安全特性。科技及经济的飞速发展,逐渐改变了以前的食品生产、销售模式,同时在食品需求量的不断增长下,食品周转模式也发生了巨大改变。食品生产、销售、周转模式的改变,也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食品安全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关键词]供应链;扩展;食品安全;治理;理论框架
[DOI]10.13939/ki.zgsc.2017.15.267
1 引 言
人类健康的一个重要威胁是来自食源性疾病,与之相伴随的就是目前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这已经成为食品行业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农产品供应链的全过程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对食品安全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食品安全治理也是农产品供应链的全链条治理,涉及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农产品供应链是指以农产品为经营对象,通过控制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来协调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农户、农产品加工者、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利益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需求,完成农产品生产作业、采购、收购运输和分销的一系列过程(蒋侃,2006)[1]。本文拟把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向前和向后进一步拓展到农产品产前阶段和食品的消费后阶段,并且基于拓展后的农产品供应链来构建食品安全治理的理论框架。
2 食品安全治理的一般框架
2.1 市场治理
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来达到对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食品安全治理的目的是食品安全市场治理的主要内容。Van Tilbnrg and Moll(1998)[2]研究发现,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关系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和降低风险能提供可供选择的办法。
由于食品安全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除了需要政府设置强制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之外,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也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长效机制之一,也就是所谓的垂直一体化策略(威廉姆森,2002)[3]。因此,食品安全市场治理的主要手段通常包括安全生产合同、农超对接、垂直一体化、战略联盟等。国内学者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的研究成果,比如,汪普庆、周德翼、吕志轩(2009)[4]研究认为,食品供应链中紧密的垂直协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织形式。基于食品的私人物品属性,市场交易的良性互动和制约是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首先采取的手段。
2.2 政府治理
200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乔治・阿克尔罗夫提出了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发表了关于“柠檬市场”的论文。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存在于市场交易中,买方会因为缺乏必要的市场信息很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当“柠檬市场”现象出现时,卖方就会比买方拥有更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这种情况下,低质量的产品就会不断地驱逐高质量的产品(Robert S.Pindyck,Daniel L.Rnbinfeld,2000)。[5]市场交易中,由于高质量的产品信息不能很好地传达给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会出现,从而导致了“柠檬市场”,买方最终的结果就是很难区别与产品有关的质量信息,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来看,买方由于必要的产品质量信息缺乏,“逆向选择”行为在购买过程中出现可能就是合理的,买方这时就有可能承担购买到低质量商品的风险。
关于“柠檬市场”现象的分析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食品生产者对于生产阶段所施用的化肥、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所碛械男畔⒈认费者更多,在食品安全领域就形成了所谓的“柠檬市场”现象。于是往往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高品质、安全性高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由于较高的销售价格很难被普通的消费者认可并接受;另一种情况是化肥、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农产品,由于生产成本较低,可以以较低的销售价格进入农产品市场。由于消费者在购买食物的时候通常是无法发现其安全损害,市场交易受到了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困扰,“看不见的手”这时就不一定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而就出现了。当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时,如果卖方能够提供有效的产品标准保证,或者找出维持产品良好声誉的其他办法来,就能够消除这种市场失灵。假如市场行为不能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公共政策处理市场失灵的方法就是建立和设置强制性标准(Unnevehr,2003)[6]。这时就需要实行政府治理,由政府部门来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实行严格的检验监督体系、颁布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法律、推广可追溯体系等手段。王秀清等(2002)[7]提出,应从食品供应链的整体出发成立一个涉及农业和食品部门的全国统一机构,最终促进食品质量信号的有效传递,确保食品安全。
2.3 第三方治理
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来,各类非政府组织(NGO)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例如教育、健康、环境等),虽然它不同于政府和企业,但是比政府和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更有效率,这些民间组织虽然有时候也会挂靠或者归属于政府的某一部门,但是可以相对独立和自治,呈现国家组织的公民社会模式。凡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时出现的领域,一般从理论上来讲都是需要非政府组织来治理的。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都没有得到很好体现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出现的领域,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权益保护、慈善救济、扶贫发展和经济中介等。因此,在多中心治理中非政府组织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弥补“公正的遗憾”,克服政府失灵;灵活机动,便于沟通;同时在提供公共物品中非政府组织还具有效率方面的优势。
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在出现政府缺位的场合往往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就是“契约失灵”现象,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已经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职能或市场职能了,非政府治理正在成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治理手段。王东辉、卢振辉(2008)[8]研究发现,仅仅依靠政府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是不够的,通过第三方机构实施认证活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的安全体系,已经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中,无论是出现在生产阶段的各种专业技术协会,还是出现在营销阶段的合作营销、共用品牌等非政府性组织,发挥的治理作用都越来越重要。
农产品供应链中间环节行为主体的垂直协作形式所形成的协作式供应链及其实践是农产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应该鼓励和促进农产品供应链各个中间环节相互之间的垂直协作程度,使之相互影响和约束,达到良性互动,从而能够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会因为在供应链的中间各环节的加工流通有所弱化,使之得到比较可靠的保障,因此,农产品供应链中间环节的食品安全治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4.4 零售终端治理
超市和农贸市场是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零售终端,也是消费者选购农产品的主要选择渠道,其对垂直协作形式的选择和质量安全控制行为是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主要的治理手段包括大型零售商创立自有品牌、建立生产基地及其生产安全控制行为,也包括通过采购合同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等。
4.5 消费者治理
消费是整个传统农产品供应链的目的,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也是农产品供应链的追求,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行为及其选择,是整个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治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农产品供应链中,消费者处于中心的位置,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产品和信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指导,同时提供可靠的超市、专卖店等安全农产品供应渠道,使消费者可以购买到放心的高质农产品,在消费者的心目中,重建对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扩大安全农产品的消费,是农产品供应链消费治理的应有之义。
4.6 消费后治理
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一般到消费购买环节就结束了,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来说,因为农产品本身的属性,其质量安全都是在消费后才能感知到,从而产生了屡被曝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因此,有必要把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向后扩展到消费后阶段,对农产品的消费后阶段进行必要的治理,才能相对完整地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后治理的主要途径包括:一是对消费感知信息的搜集,对可追溯质量安全信息的反馈等;二是对消费后产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和惩罚。这些阶段需要发挥政府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媒体、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使消费者消费放心,并通过对暴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和惩处,对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安全治理起到必要的倒逼治理作用。
5 结 论
食品安全既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同时也离不开相关利益主体和参与者的良性互动。食品的安全质量状况与其所在的供应链密不可分,受到农产品供应链各个环节及其相关利益主体行为的影响。本文在分析阐述食品安全经济学属性的基础上,介绍了食品安全治理的一般途径和框架,并以扩展的农产品供应链涉及的相关行为主体作为依托,构建了包括产前治理、生产者治理、供应商的中间环节治理、零售终端治理、消费者治理和消费后治理等六个主要组成部分的食品安全治理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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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Unnevehr,L.Food Safety: Setting and Enforcing Standards[J].Choices,2003,1st.Quarter:9-13.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质量问题频发,三聚氰胺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及“毒酸奶”“毒胶囊”等的新闻引发了国民的食品安全危机,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1.食品安全教育能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食品安全涉及到从“农场到餐桌”中整条食品链的各个环节,任何一个普通消费者对其的认知都是有限的:消费者往往不了解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制作、运输、储存等过程究竟是怎样的,关于如何正确挑选、储存、烹饪和食用食品等方面的知识也较缺乏,对于每一类食品的卫生标准更是知之甚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评价研究中心2007年对5000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大中小学生、普通消费者等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KAP)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深圳市社会成员食品安全意识较强,89.4%的深圳市居民对食品安全现状很关注,但深圳居民的食品安全知识非常缺乏。获得食品安全知识满分的仅占1.9%;居民食品安全知识平均得分仅为(6.112.02)分(该调查卷的食品安全知识总分值设为20.0分),87.1%的深圳社区居民非常希望获得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深圳属于经济、信息较发达的城市,推而可见其他广大地区居民的食品安全知识状况更不容乐观。这样会导致消费者存在消费误区,对某些食品安全问题过度恐慌。通过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认知水平,能够帮助消费者有选择地购买到质量合格的食品,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2.食品安全教育可以加大政府管理部门的效用。
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最有力的应是政府管理,即健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质量管理等。但我国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量大面广,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法规标准等仍不够完善,监管执法力量不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还不高,需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构建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通过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法规知识,可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在身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弥补政府管理过程中遗漏或疏忽的角落,加大政府管理部门的效用。因此,食品安全教育是食品安全防御措施的重要环节,许多国家都通过食品安全教育来引导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的理性行为。1997年,美国总统宣布了“国家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在此计划中,食品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战略措施,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食品产业界自律行动以及公众自我保护的基础。
二、食品安全教育是社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教育”一词是从国外引进的,论文格式各国及相关学者对其的界定不尽相同,如百度百科对社区教育的定义是运用本社区教育、文化等资源以促进本社区人的发展与邻里和睦为目标的一项社会工作。教育社会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厉以贤教授指出,社区教育是提高社区全体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以及实现社区发展的一种社区性的教育活动过程。因此,社区教育的目的是提高社区成员素质和社区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的发展和社会和谐。
目前,在我国中小学的课程表上,找不到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课程,大学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课程也只能在食品、营养等专业的专业课程中才能找到。近几年,在一些学校就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教育虽有开展,但没有统一标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开展消费者教育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大众传播媒体有助于扩大消费者的参与面和学习热情,但媒体因新闻效应的需要,通常更乐于报道负面的、具有轰动效果的食品安全事件,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全面、不准确,从而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更加疑惑。如随着“染色馒头”、“毒果冻”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和一些生产者的滥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民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对食品添加剂产生了恐慌。因此,加强对民众食品安全知识的消费教育和引导,是相关各界的当务之急。除要求媒体要客观、科学、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还需要其他公众教育手段的参与。在目前正规的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缺乏的情况下,社区的经常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集中培训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渠道。
社区教育把教育延伸、拓展到社会基层,拓展适应社区居民工作、生活需要的新的教育服务领域,在满足社区居民,特别是大批离开了学校、离开了单位的社区成员为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明智地作出决策等所必需的最基本的学习需要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社区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一方面,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不断更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水平,促进消费者的食品品质甄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通过食品安全教育,广大消费者提高了食品安全意识,可担当食品安全的检查员和管理员,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在身边的食品安全事件,弥补政府管理过程中遗漏或疏忽的角落,加大政府管理部门的效用。[ LunWenData.Com]
三、开展社区食品安全教育的途径和内容
1.整合教育资源,构建社区食品安全教育网络。
以社区学校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设备、师资等教育资源,尤其是高校教育资源,形成社区教育培训中心,将高校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发挥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提供现代教育技术,搭建信息网络平台,构建社区教育网络体系,供社区成员共享,满足社区居民学习食品安全知识的需求。
2.丰富社区食品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摘 要 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关键词 食品召回 监管 衡量标准
我国已在食品生产环节建立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食品销售环节还应建立可追溯和承诺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刚性化。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于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不履行召回义务或生产者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将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应快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尽快形成全面细致的管理体系。
一、监管部门要独立
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召回的范围、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是按照 FSIS 或FDA 要求进行。而我国虽然在 2004 年八部委联合提出过食品召回,但部门职责不清,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主导实施召回行动并不明确,这样很可能导致最后的结果又是互相推诿,不了了之。因此,成立一个专门负责食品召回的政府职能部门迫在眉睫。
二、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要有规定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预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据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这将促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经济刺激和强制的压力将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济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这些企业一方面会加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把进货关,拒绝风险。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拒绝劣质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基础。美国食品召回是依据《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等法律进行的。而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的欠缺,目前只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以应尽快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这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美国的食品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如果不配合 FSIS 或 FDA 的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那么不但企业会被曝光,面对的还有巨额的罚款,碰到严重的事件,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多头执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耗掉,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监管部门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要严格执法,以质检系统为例,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应该推行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建立并实施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三员四定”即按照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方式,确定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员到乡镇(办事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召回工作,协助企业做好食品召回。乡镇政府协管员协助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召回工作,社会信息员收集提供各种食品质量安全召回信息。“三进四图”即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制定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食品安全警示图,实施动态监管,保障食品有效召回。“两书一报告”即政府签订责任书,企业签订承诺书,质检部门定期写出食品安全召回报告。总之,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力度,治理不合格产品生产的源头,依法对制假贩假的企业、个人进行坚决的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由责令召主动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从严处理,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参考文献:
[1]刘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吉林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29-02
近期,中央电视台推出“舌尖上的安全”系列报道,对食品安全乱象进行跟踪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又引起广泛关注。据中国新闻网2013年6月17日报道,实施四年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改,治乱用重典,加大食品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成为此次修法过程中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邻国日本长期拥有“食品安全的神话”,鉴于中日文化的相似性和法制的传承性,日本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纵观各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都是在规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进行风险分析的情形、风险分析的具体程序等等,这些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本文在行政法的视野下,比较研究中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议。
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指通过对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各种生物、物理和化学危害进行评估,定性或定量描述风险特征,并在参考了各种相关因素后,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交流的过程。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作为风险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食品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应当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大量的科学研究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它以科学为基础,每一环节都是依据科学研究结论,而不是某个人的主观臆断,具有显著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医学、农业、食品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为了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很多国家都实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相分离,提高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风险管理则由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从而使风险分析制度具有了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在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诞生的,很多国家也是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这就要求它不仅要从客观上保障食品的安全,还要从心理上重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非常强调分析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与社会公众加强风险交流。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
在风险评估方面,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对农产品质量进行风险评估的最高学术和咨询机构。卫生部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2011年10月13日,筹备三年之久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该中心是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机构。
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体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国家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风险交流方面,我国对其重视不够,相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如《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根据现行法律,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卫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举办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三个机构性质和职责相似,人员结构基本一致,但却属于不同的部门。造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影响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进行。
2.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构合一受到质疑。我国现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大多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使得其提交的风险数据或决策建议有受到行政管理者意向影响的嫌疑,加之风险交流工作滞后,使公众对风险评估结论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质疑,从而缺少了公信力。
3.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协调性差。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模式,由卫生部、农业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承担。但是现实中各部门沟通协调性较差,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尴尬局面。
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落后。尽管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要求加强风险交流,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依然落后,此前关于乳品安全标准的争论更证明了这一点。卫生部2010年3月颁布的乳品安全标准要求每百克的蛋白质含量大于等于2.80克,生鲜乳菌落总数允许每毫升200万个,而此前的1986年标准分别是不低于2.95克和不超过50万个。难怪媒体惊呼“一夜倒退了25年”,更有人认为乳品新标准是以保护奶农为借口,被个别大企业绑架的标准。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卫生部只解释道:标准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引发人们强烈不满,更突显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的落后。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考察
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引进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修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进行了改革。
(一)日本食 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制度
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发展需求,在2003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确了制定与实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针是采用风险分析手段:第一,风险评估。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当对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影响人体健康的生物、化学、物理上的因素,进行影响人体健康的评估。第二,风险管理。为了防止、抑制摄取食品对人身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应考虑国民饮食习惯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第三,风险沟通。为了将国民的意见反映到制定的政策中,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国民提供相关政策信息,为其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促进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
为了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制定于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也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法典,对几乎所有食品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剂、器具和食品包装的标准和规格等。此外,日本政府还对《农林水产省设置法》进行部分修改,把风险管理部门从产业振兴部门分离出来,并予以强化,成立产业·消费局。
(二)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管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03年在内阁府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隶属于内阁府,是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主要职能是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劝告和监督。厚生劳动省作为真正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主要对进出口及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实施监管。另外,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立,厚生劳动省的职能已由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并举转变为单纯的风险管理。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对生鲜农产品的监管,它与厚生劳动省的区别在于侧重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阶段进行风险管理。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现状的分析,对比邻国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经验,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
(一)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整合成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门负责监督、审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实现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
在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改革,实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分离。由新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工作,把风险评估机构从风险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直属于国务院,以提高其地位和独立性。
(三)强化各风险管理部门的协作
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因此,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以免出现监管漏洞或交叉重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监管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次,在各部门设立专门沟通窗口,建立相互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都应当切实加强风险交流工作,建立畅通的风险交流渠道。首先,可以利用网络、热线公布风险信息或风险评估结果,使公众及时获取可靠的科学信息;其次,吸纳消费者代表参加风险分析过程,消费者代表的加入有助于促使专家重视食品的安全性,增加公众对风险分析结果的信任。最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应当理性面对媒体,及时召开新闻会,公布相关风险信息或风险评估结果,防止个别媒体借机炒作。
注释:
魏铭言.最严食品安全法力争年内完成修订如何重典治乱.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3-06/17/content_20580695.htm.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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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7.
关键字:责任;食品安全犯罪;标准
继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正之后,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不仅细化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食品安全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范围,更加从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可否定,近年来不断严密的刑事法网足以表明国家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强烈决心,然而,传统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才能追求刑事责任,而生活中某些有毒有害食品潜伏周期长,不易察觉,甚至有些高科技食品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尚不能明确断定其是否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例如2012年发生在湖南衡阳某小学的“黄金大米”事件,食用转基因食品会对人体造成难以预测的潜在威胁,但转基因食品目前是否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尚没有科学论断,因此在主观方面难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这就使一些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的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为完善食品安全犯罪法网,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建议将严格责任制度引入食品安全犯罪。
一、严格责任的刑法适用
严格责任最早运用于民事法律责任中,19世纪末时被引入刑法领域,其是指对某些犯罪的构成不要求一般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结果,就可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在刑法领域,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波及范围广、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证明过错难的侵犯公共福利犯罪中。
一般认为,严格责任首先确立于英美刑法,而英美刑法之所以确定严格责任制度,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为了保证某些维护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能够得以实施。在实践中,一些公害犯罪对公众利益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对于这类犯罪来说,要证明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往往非常困难,如果把犯罪意图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往往会使得犯罪人逃脱惩罚,使法律如同虚设。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安全,对于这些特殊的行为规定严格责任,能够促使行为人在此类活动中保持高度的注意,从而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第二,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特定犯罪。因为公害犯罪与公众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发生和产生危害的概率很高,后果也很严重,法律将其规定为无罪过犯罪,对潜在的犯罪人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把预防的责任与后果都强加于潜在的犯罪人身上,只要潜在的犯罪人认真履行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就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第三,节约诉讼资源的需要。因为公害犯罪的潜在犯罪人大多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有时要证明他们的主观过错不仅十分困难,而且花费甚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固守传统的模式和定罪模式,将极大地影响司法效率。
二、严格责任引入食品安全犯罪之法理论证
随着科学技术在食品领域的运用,食品安全犯罪逐渐向科技含量升高、隐蔽性增强,影响范围增大的方向发展,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在科技手段的掩盖下更加不易查证,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犯罪、节约司法效率的现实意义出发,建议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即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或者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损害后果,无论其主观罪过如何,都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严格责任的引入不仅具有现实意义,且具有以下法理基础。
(一)严格责任的实施不违背刑法的基础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简言之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发展的基础性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据我国刑法,犯罪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主观性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其并没有严格责任的相关理论,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法规制时便不可能引用严格责任来进行处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运用严格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正当收入相差甚远,可以责令说明其来源。如果不能说出其相关财产的合法来源,不能说明原来的部分按照非法收入来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能说明来源的部分应当予以追缴。司法机关无需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只要能够证明其财产没有合法性来源,则审判机关可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严格责任制度,但有关严格责任的司法实践已无法回避。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制度,是基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犯罪、节约司法效率的现实需求,目的在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和个人利益,其与罪刑法定的目的是一致的,这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无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二)引入严格责任符合刑法的价值标准
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必须主客观方面都要兼顾,禁止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在构成要件理论中,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相对于其他的归责原则要求对行为人的犯意进行查证而言,严格责任仅仅是一种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案件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判定时,司法机关对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过错负有证明的责任,但同时赋予行为人辩护的权利,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就能免于刑法规制。因此,严格责任在我国并没有完全脱离构成要件的理论框架,其司法适用并不排斥对行为时主观方面的判定,严格责任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司法运用只不过是理论的变通。法律不仅是个体自由和权益的保障基石,更是整个社会的重要安全屏障,因而在引入严格责任的同时应当兼顾个体法益和集体法益。严格责任在刑事责任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追究中,尽管其极大的保护了个体权益,但仍可能出现由于主观罪过不确定,而导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由此导致社会安全存在一些隐患。但是如果坚持绝对责任,可能会加强社会整体安全的防护,而个体安全利益保护就会受到削弱,并且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两种制度在某个层面上存在着一定的对立,这样就使得社会性防护与权益保障无法达到均衡的状态。严格责任的运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和这种矛盾,严格责任着眼于维护社会整体安全和最大限度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但为行为人提供了充分的抗辩性权利。严格责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更加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防护,但社会都是由基础性元素社会人来组成的,保障个体性权利也应是题中之义。总之,引入严格责任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需求和刑法的价值标准。
参考文献:
[1]舒洪水.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2)
[2]刘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0(11).
[3]颜毅.论公害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4]左袖阳.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特征比较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1).
关键词: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教学体系改革
石河子大学食品学院高度重视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培养拔尖创新专业人才为目标,从专业定位、教学体系改革、产学研平台搭建、拔尖人才评估体系建立、创业培训等多渠道进行改革,积极探索立足兵团、服务新疆的人才培养模式。本专业虽然办学时间不长,但依托石河子大学优越的办学条件及交叉学科的优势,借助民族性、区域性特色,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使本专业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
一、专业定位与培养目标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是以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为基础,研究食品的营养、安全与健康的关系,食品营养的保障和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的学科,是食品科学与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食品与预防医学的重要桥梁。我们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的管理和控制,保证食品的营养品质和卫生质量,促进人体的健康。食品营养与安全的保证主要依靠食品生产全面系统的质量管理,从而使营养与食品安全从过去的监督管理扩展成包括食品生产、食品营养、食品安全、食品管理、食品质量控制的诸多领域,在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的各个领域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教学体系改革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必须从优化课程体系、调整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完善考核评价方式入手,构建合理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学体系。
1.课程体系与教学手段优化
在课程体系与教学手段优化方面,实行基于问题的先进教学方法,开展研究式、讨论式、团队式教学,强化以实例为载体的案例教学,变学生被动接受为学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认知实习、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综合实验、课程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教学实习、专业综合技能训练、第二课堂(科研训练、课外科技活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在教学手段上,从过去的粉笔加黑板的单一教学手段转向多媒体教学和计算机辅助教学,充分利用多媒体所具有的图、文、声、像并茂的功能加强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从而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传授更多的科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和理解[1]。
2.教学内容的优化。
在教学内容的优化方面,注重相关课程的整合和优化,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交叉,促进相关学科知识的交叉渗透,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涉及的课程包括理(食品试验设计与统计分析)、工(食品工程原理)、农(食品保藏学)、医(食品免疫学)、经济(食品质量管理学)等,众多课程使教学内容综合化加强,实践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体系并重。
3.教学成果考核方式的优化。
考核从注重学习成绩向注重学习实效转变,引导学生从注重考试结果向注重学习过程转变,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在教学内容的优化方面,注重相关课程的整合和集成,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交叉,促进相关学科知识的交叉、渗透,使课程内容综合化。实践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体系并行,独立考试、独立学分。[2]
三、产学研平台搭建
为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3],石河子大学将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作为一本专业进行招生,入学初期通过严格的选拔,低年级接受基础教育和通识教育,高年级以实践教学为主。新班采取导师制小班上课和管理等模式,让学生全面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以科研和生产实习促进学生主动学习,有效消除教学内容、科研技能和实习实践之间的隔阂,努力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生产有机结合,做到学以致用,最终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1.以科研项目为纽带开展人才培养。
在利用科研手段和装备的基础上,开展为认识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运动规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一系列的活动,为创造发明新产品和新技术提供理论依据。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探索、认识未知。以课题为纽带,一方面为企业解决问题,给企业带来社会效益,另一方面通过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合作,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推动教师培养工作的开展,并要求学生参与课题研究的全过程,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
2.以企业为依托培养创新人才。
高校有充足的人才资源优势,大中型企业有丰富的课题资源,高校与企业合作承担应用性课题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导师的支持,结合本科生参与的研究课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研究生可以进入企业工程中心开展科研实践,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校企合作为学生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了平台,对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有重要作用。
四、创业培训
组织大学、学院和企业等职能部门的专家,成立拔尖人才培养与创业领导小组,对不同专业进行创业培训,兼顾大学学习交流、科学实践、生产实习等多种形式,借鉴美国国家创业指导基金会(NEFT)创业培训、国际劳工组织创业培训(SIYB)、国际劳工组织为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行的了解企业培训(KAB)等国际优质课程资源,通过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第二课堂活动,不断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传播普及创业理念,让有实力和条件的学生在毕业后进行自主创业,从而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为国家储备优秀的拔尖创新人才。
参考文献:
[1]孙勇.高校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途径与方法探讨[J].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研究,2008(04):9-10.
[2]陈志刚,杨新海.地方高校工程类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苏州科技学院“五化”模式为例[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2(1):75-80.
[3]王蔚斌.关于食品科学工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经营管理者,2012(07):256-257.
[4]施建军.以科教融合为主导创新人才培养模式[J].中国高校科技,2012(0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