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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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
1.保险对象: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三、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它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四、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
1.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2.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四十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
3.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
4.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个人或集体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时停交保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也可以自愿补齐。服刑者停交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
5.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7.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8.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殖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其它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
2.各乡镇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
3.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收付。
4.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存入银行,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5.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六、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
1.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补充完善后,由政府决定或命令,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3.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4.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保险费必须按期交纳,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帐户。逾期可罚交滞纳金。发给投保人保险费交费赁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支付凭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效率。
7.县(市)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地方财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
七、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除此之外,乡村(含乡镇企业)还可根据其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鼓励发展个人的养老储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由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能再扩大,避免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困难。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鼓励支持农业生产主体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区双“十万”工程建设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3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规〔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渝北区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
在大力开展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农业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我区特色农业生产灾害保险和农产品收益保险,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2021年,我区将新增水稻、玉米、小龙虾、牛、柑橘、经济林木(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梨子)等种养殖业生产灾害损失保险3大类15个保险品种,保险范围基本覆盖区内重点特色农业产业,力争参保率达30%以上,基本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为全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实施方案及保费承担比例
(一)水稻种植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病虫草鼠害。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00元/亩。
保险费率:6%。
保险费:36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27元/亩,种植业主承担9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水稻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孽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拨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二)玉米种植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2)病虫草鼠害。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00元/亩。
保险费率:6%。
保险费:36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27元/亩,种植业主承担9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玉米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玉米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玉米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定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吐丝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三)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2. 保险金额
2000元/头。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6%。
保险费:12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头,市级财政补助18元/头,区财政补助18元/头,养殖业主承担24元/头。
4. 赔偿计算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四)生猪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 保险金额
1000元/头。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6%
保险费:6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头,市级财政补助9元/头,区财政补助9元/头,养殖业主承担12元/头。
4. 赔偿计算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阶段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五)渔业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渔业水产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由于疾病、旱灾、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且死亡率超过起赔线;
(2)由于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导致渔塘漫堤或垮塌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内逃逸的损失(需提供区县及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供(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的逃逸和死亡;保险水产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水产在运输途中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
4000元/亩。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5%
保险费:200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140元/亩,养殖业主承担60元/亩。
4. 赔偿计算
保险渔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口渔塘赔偿金额=每口渔塘保险金额×每口渔塘死亡率
赔偿金额=∑每口渔塘赔偿金额
(六)小龙虾养殖保险
1.保险责任
(1)暴雨;
(2)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3)旱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连续5天以上(含)高温在37℃以上(含)造成保险淡水小龙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
淡水小龙虾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5%
保险费:100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70元/亩,养殖业主承担30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淡水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以上列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面积(亩)×每亩保险金额(元/亩)×[1-损失范围内亩均已收获成虾重量(斤)/标准亩产量(斤/亩)]×不同时期赔付比例损失范围内亩均已收获成虾重量=损失面积中已收获成虾重量/损失面积。
不同时期赔付比例
放养月份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赔付比例
25%
40%
55%
70%
85%
100%
(2)发生高温导致渔业死亡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单个池塘赔偿金额
单个池塘赔偿金额=损失面积(亩)×高温对应赔偿金额(元/亩)×(1-绝对免赔率)
高温对应赔偿金额
连续高温天数
5天(含)-10天(不含)
10天(含)-15天(不含)
15天以上(含)
赔付金额(元/亩)
20
40
60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淡水小龙虾与非保险淡水小龙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详见保险条款)。
(七)牛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一般性疾病:败血症、炭疽杆病菌、气仲疽、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难产等。
(6)传染性疾病: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
2. 保险金额
3000元/头。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7%
保险费:210元/头,其中区财政补助168元/头,养殖业主承担42元/头。
4. 保险理赔
(1)保险种牛、能繁母牛
发生以上列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1-免赔率)。
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1-免赔率)。
(2)保险育肥牛
发生以上列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1-免赔率)。
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1-免赔率)。
(3)因各地饲养的育肥牛品种不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可自行协商保险育肥牛的不同阶段赔偿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八)柑橘种植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折枝、落花、落叶、落果、萎蔫等情况导致保险柑橘减产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风灾、内涝、冻灾、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非检疫性病虫害。
由于人为的故意破坏、管理不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战争、军事行动、检疫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000元/亩。
保险费率:2%。
保险费:20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14元/亩,种植业主承担6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柑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赔付比例
受损面积=种植面积×受损率
受损率为单位面积受损株树/单位面积种植株树,可采用抽样法确定。
赔付比例由投保柑橘受损程度确定:
(1)柑橘树死亡的,赔付比例为100%。
(2)折枝、落花、落叶、落果、萎蔫等情况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三个受灾级别评价,确定相应的赔付比例,两种或两种以上症状造成的损失按照最严重的受灾级别赔付,不累加赔付。
①折枝。
受灾
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30%以下,对其产量影响较小。
1%-10%
中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30%-60%,对其产量影响较大。
10%-30%
重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60%-100%,已严重影响了其生长和产量。
30%-50%
②落花、落叶、落果。
受灾
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10%-30%花掉落;10%-20%叶片掉落;10%-30%的果掉落。
1%-5%
中度
30%-50%花掉落;20%-30%叶片掉落;30%-50%的果掉落。
5%-25%
重度
50%以上花掉落;30%以上叶片掉落;50%以上的果掉落。
25%-50%
③萎蔫。
受灾
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其嫩叶片卷曲,傍晚或清晨能及时恢复的,对树体影响不大。
中度
其叶片卷曲,傍晚或清晨不能及时恢复的,对树体生长造成一定影响。
0-20%
重度
其整树叶片卷曲,果子皱缩失水,枝条失水,严重影响其生长和产量。
20%-50%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九)经济林种植保险
1.投保条件:投保时经济林(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和梨子)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林业主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经济林”):
(1)集中连片种植且生长和管理正常;
(2)投保地块权属和经营权明确,且四至界限清晰,具体投保位置明确;
(3)其中投保的经济林品种必须在当地种植3年(含)以上且最小面积50亩(含)以上。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经济林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火灾;
(2)滑坡、干热风、地震、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冰冻、霜冻、暴雪;
(3)非检疫性病虫害。
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亩1000元
费率5%
保费:50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35元/亩,种植业主承担15元/亩
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单位面积株数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经济林与非保险经济林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十)经济林产量保险(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梨子等5种经济林木)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风灾、雹灾、暴雨直接造成李子、桃子、杨梅、蓝莓、梨子等经济林木实际产量低于约定的产量(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李子保险金额1500元/亩(亩产2000斤/亩),桃子保险金额1500元/亩(亩产2000斤/亩),蓝莓保险金额1500元/亩(亩产500斤/亩),杨梅保险金额1300元/亩(亩产500斤/亩),梨子保险金额1200元/亩(亩产2000斤/亩)。
保险费率:5%。
保险费:60-75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80%,种植业主承担20%。
3. 保险理赔
(1)全部损失赔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经济林木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经济林木不同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免赔率)
生长期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理定果期-果实膨胀期(不含)
70%
果实膨胀期-成熟期(不含)
80%
成熟期-收获
100%
出险时保险经济林木按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经济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程度在80%以上的,视为全损,已采摘部分果实的保险经济林木,在赔偿时扣除已采摘部分的价值。
(2)部分损失赔付。保险经济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经济林木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保险经济林木连续受损,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对于部分受损设恢复生长观察期,待保险经济林木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按照承保前双方约定的保险经济林木单位平均产量和实际抽样定损测得单位产量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灾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1-实际抽样测得单位产量/约定平均产量。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10%。
(十一)农产品收益保险(主要包括竹笋、花椒和柑橘等)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病虫害导致减产以及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竹笋、花椒、柑橘的销售收入低于约定的保险金额(预期收益)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
竹笋(大叶麻竹)保险金额1500元/亩(价格0.3元/斤,亩产5000斤/亩),花椒保险金额3000元/亩(价格3元/斤,亩产1000斤/亩),柑橘保险金额2400元/亩(价格1.5元/斤,亩产1600斤/亩)。
保险费率:5%。
保险费:75-150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80%,种植业主承担20%。
3. 保险理赔
(1)竹笋(大叶麻竹)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约定上市期间鲜毛竹笋市场平均价格(元/斤)×实际平均每亩产量(斤/亩)×保险面积(亩)]
竹笋市场平均价格监测: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组织1-2家以上投保人代表对市内竹笋农业加工企业、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中心、及大户基地批发点进行价格监测,具体品种集中上市期间监测不低于3次。每次监测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监测结果平均值作为竹笋当年市场平均价格。
(2)花椒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约定上市期间青椒(净椒)实际收购价(元/斤)×实际平均每亩产量(斤/亩)×保险面积(亩)]
花椒市场平均价格监测: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组织1-2家以上投保人代表对市内青椒集中交易市场,大户基地批发点等实地监测,监测时间在青椒集中上市期间,连续监测不低于3次。每次监测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监测结果平均值作为花椒当年市场平均价格。
(3)柑橘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柑橘市场平均价×实际平均亩产量×保险面积)]
保险柑橘实际平均亩产量高于约定目标产量60%(含),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平均亩产量计算赔付。保险柑橘实际平均亩产量未达到约定目标产量的60%(不含),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柑橘市场平均价格的监测: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组织3家以上投保人代表对主产区内镇街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中心、农业企业及大户基地批发点以及散户集中采购点,同时对杂甘、统计梨橙等进行定点定品种定期监测,监测时间从柑橘集中上市期间,连续监测不低于3次。每次监测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监测结果平均值作为柑橘当年市场平均价格。
竹笋、柑橘和花椒实际平均亩产量测定办法: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代表在竹笋、柑橘和花椒采摘期选取不同地域、不同品种不低于3个点作为样本,进行抽样测产。如各方对抽样测产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到市内其他区县对同品种抽取2个主产区进行测产。每次测定产量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测产点的平均值即为实际平均每亩产量,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险体系建设
各镇(街)要加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配合保险承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工作,每村设立1名协保协赔人员,由镇街推荐且保险公司面试通过后方可加入协保协赔队伍。协保协赔人员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参保环节的审核和监督。农业涉农技术服务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动物防疫、植物病虫防治及农业保险理赔方面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大基层网点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及时勘察理赔。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力有序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强化组织培训宣传
要加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与保险机构联合组织召开农业保险政策专题培训会议,确保国家相关政策落实落地。各镇(街)要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对协保人员的组建,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培训工作,讲解农业保险政策,讲解经典案例,培训业务知识和宣传技巧。保险承办机构要组织村协保员队伍通过张贴宣传画报,发放宣传资料、典型案例宣传、借助村民会议等方式,加强对农户相关的法律及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三)强化保险监管及信息反馈
开展农业保险,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同一地块上的同种农作物只能选择参加种植灾害损失保险、产量保险和收益保险中的一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不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财政补贴部分的保费由保险承办机构凭发票等证明材料与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结算。保险承办机构、各镇(街)要加强农业政策保险的信息反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表:渝北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用承担比例表
附表
渝北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用承担比例表
类别
险种
保费(元/头、亩)
费率
保险金额(元/头、亩)
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
市级财政补贴比例
区级财政补贴比例
被保险人自缴比例
灾害损失保险
水稻
36
6%
600
40%
25%
10%
25%
玉米
36
6%
600
40%
25%
10%
25%
能繁母猪
120
6%
2000
50%
15%
15%
20%
生猪
60
6%
1000
50%
15%
15%
20%
渔业
200
5%
4000
—
40%
30%
30%
小龙虾
100
5%
2000
—
—
70%
30%
牛养殖
210
7%
3000
—
—
80%
20%
柑橘
20
2%
1000
—
50%
20%
30%
经济林
50
5%
1000
—
—
70%
30%
经济林产量保险
李子
75
5%
1500
—
—
80%
20%
桃子
75
5%
1500
—
—
80%
20%
蓝莓
75
5%
1500
—
—
80%
20%
杨梅
65
5%
1300
—
—
80%
20%
梨子
60
5%
1200
—
—
80%
20%
收益保险
竹笋
75
5%
1500
—
—
80%
20%
花椒
150
5%
3000
—
—
80%
20%
柑橘
120
5%
2400
—
—
80%
20%
备注:这里的经济林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和梨子。
一、任务目标
2012年,全县各乡镇的村级投保面要达到100%,适龄投保人员的投保率要达到90%以上,全县投保总额要达到450万元以上。投保工作于2012年4月开始,2012年10月底前结束。
二、工作重点
(一)提高认识,扎实开展2012年度渔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渔村群众的养老问题,关系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渔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对村级的考核中,要将渔村适龄群众的投保率、集体补贴投入额和当年新领取养老金人员领取额等指标,列入工作目标考核。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扎实地开展好2012年度投保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渔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任务。
(二)强化措施,提高渔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覆盖率和投保档次。要定期调度渔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力争适龄投保人员应参尽参,不断扩大投保覆盖面,消除“空白村”,推动我县渔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平稳、协调发展。要督促村级不断加大对渔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贴的投入,将村级集体补贴的投入情况与渔村主要领导成员的年终分配挂钩,各乡镇当年实行投保补贴的村要达到50%以上。要积极引导群众个人投保,树立自我养老防养意识。要鼓励富裕村和富裕群体提高投保档次,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三)深化改革,推行渔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要结合各村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逐步推行渔村干部补贴与渔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的办法,不断完善渔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有效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渔村干部补贴投保要实行“阳光操作”,并与群众投保补贴相挂钩。
(四)统筹兼顾,做好“土地出让(海域出租)村”村民的养老工作。要认真解决土地出让(海域出租)村村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今后,凡出让土地和出租海域的,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海域出租)收益优先为适龄参保村民投入渔村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障水平,要高于当年渔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要将养老保险资金安排作为征用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对此前已将土地出让(海域出租)的村,要做好与政策规定的衔接工作,在今后的收入中,拿出资金为村民解决养老问题。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目标任务
城镇职工社会“五险”新增参保28000人,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7400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5700人、失业保险新增4000人、工伤保险新增7500人、生育保险新增3400人。
二、扩面对象和重点
(一)扩面对象。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扩面重点。参保险种不全和未全员参保的企业、未参保的列统企业和开发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建筑企业。
(三)断保人员续保。开展断保3年以上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续保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1、建立工作组织。成立区社会保险扩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组长刘炳正局长,成员:张勇、徐辉、丁翠红、刘志、邢滨、刘平、张新武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险处,邢滨任主任。人社局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社所和社区工作站参加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2、梳理扩面对象。已参保企业由劳动保险处梳理;未参保企业中建筑企业由监察大队梳理,其它企业由由劳动保险处梳理;断保人员由劳动保险处梳理。
3、准备相关资料。《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政策等宣传材料由人社局准备,参保办理流程、调查表格、参保通知等由劳动保险处准备。
4、分解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分组、目标任务分解、调查摸底工作分解由劳动保险处负责,断保人员分解到乡镇(街道)人社所、社区工作站。
(二)调查摸底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
1、调查已参保企业险种不全、未全员参保情况,调查开发区企业参保情况,由劳动保险处负责。
2、调查建筑企业参保情况(重点工伤保险),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
3、调查商贸、餐饮、宾馆、保安公司、美容美发、物业管理等服务行业参保情况,由就业处负责,并组织街道人社所和社区工作站共同实施。
4、调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保情况(改制医院、民办学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由医疗保险处负责。
(三)参保办理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1、宣传。全面宣传《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跟踪服务,促进企业参保。
2、培训。举办企业《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
3、征缴。对五险参保不全企业,以征缴计划方式直接征缴。
4、稽核。对参保企业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重点稽核是否全员参保。
5、书面审查。对各类用人单位2010年劳动用工整体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费基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带新年休假的执行等情况,依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6、续保。以公告形式开展断保续保工作,同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续保工作,作为其五险参保任务。
(四)依法推进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以劳动监察形式依法督促其参保。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确保实效。开展社会保险扩面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成市政府、区政府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也是全局全年一项重点工作,相关单位、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想办法,克难题,积极、有序落实相关安排,保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取得实效。
2006年,我县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五句话”发展思路和**“六个县”奋斗目标,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压倒一切的经济工作不动摇,强化保障,优化环境,创新方式,主动出击,促使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招引总量增加,质量提高
2006年,全县共接待客商950余人次,洽谈项目360余个,签订正式合同109个,协议引资7.78亿元,到位资金8.29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207.2%,同比增长49.56%。其中工业项目35个,到位资金6.14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307.08%,同比增长60.27%;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8个,到位资金8910万元;其它项目56个,到位资金1.31亿元。
二、招引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一)招引产业重点突出
一是工业项目量大质优。坚持“工业兴县”不动摇,以招引工业项目为重点。引进恒通电力公司投资1.838亿元,承债式实施马电调峰电站资产重组,创建明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值达2500万元以上,税利500万以上;引进遂宁兴贵公司投资3000万元兴建汽车变速器生产线,年产汽车变速箱3万台套,产各型发动机齿轮20万件,产饲料粉碎机1.5万台,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可创税利500万元以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200余人;引进成都创景物业管理公司投资3400万元整体购买**县进宝饲料公司,租赁经营面粉公司,年产饲料8万吨以上,实现产值1.6亿元以上,利税150万元以上;香港联美大地公司投资兴建的金华纺织有限公司,今年又投入1400万元,新增1万锭纺纱生产线,达到3万锭纺纱的规模;金坛电化公司联合达州客商易熠投资2200万元整体收购**县环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引进成都创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1200万元建果蔬气调保鲜库;齐祥食品、航星钢铁、泰兴纺织、赛克斯丝绸等工业企业也都实施了较大的增资扩股。
二是基建项目上档升级。招商引资解决了硬件建设投入的瓶颈问题,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也改善了我县投资硬环境,助推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发展。引进省港航公司投资13.6亿元兴建金溪航电枢纽工程,今年到位资金3.07亿元;引进重庆紫苑公司投资1.5亿元开发紫苑阳光丽都小区;引进成都天彩集团投资8000万实施南渠路改造,今年到位资金3000万元;引进省港航公司投资1000万元建金周公路。
三是农业三产齐头并进。在大力引进工业项目的同时,积极引进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和商贸流通项目,促进了产业互动、城乡共融发展格局的逐步形成。引进成都客商孙佐才,首期投资2500万元建年饲养LY种母猪(约克)1000头以上,出栏DLY(洋三杂)育肥猪1万头以上,仔猪3万头以上的生猪良繁养殖场;引进四川海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680万元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引进南充客商黄飞投资1000万元开办同济医院;引进成都创景物业公司投资1200万元整体租赁**宾馆;引进达州客商王春容投资700万元建文君大酒店;引进陕西客商蔡勇投资450元建双虎家私城。
(二)招引区域主次明确
2006年,按照“增加总量,扩大增量,控制重污染企业”的原则,将招商引资主攻区域放在成渝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先后派出4个招商小分队,开展了长时间的蹲点招商。对于京津唐地区等区域,则采取积极参加节会和委托招商等方式。
三、招引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增强招商引资推动力
一是政策到位,保障有力。出台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通知》,加强了工作领导,调整了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全市绝无仅有地提出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无预算,需用多少就拨付多少”。二是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在电视台开辟了“招商引资注活力”、“招商快讯”、“履承诺,看行动”专题节目,在全县开展了“**要发展,我该怎么办?”大讨论,为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营造了强大的舆论氛围。三是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带头招。县委书记刘中伯在京学习,百忙不忘招商,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招商会。县长邹平,县委副书记吴志国,县人大副主任李梦华,副县长吴宗祥、黄春等领导都数次带队到成渝等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树立了良好的表率作用。
(二)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增强招商引资执行力
一是继续实行目标责任制。把工作进度和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一部门和每一位领导头上,实行人人头上有目标,个个肩上有压力。二是推行项目秘书制。每个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一个责任部门,采取“跟踪、盯死、看牢”等措施,制定启动时间表,确保项目顺利履约。三是完善目标考核制。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0%计算,农业项目按到位资金的80%计算,其余项目按到位资金的60%计算。同时,将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招商引资工作的比重提高到30%。四是严格奖惩逗硬制。对招商引资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考核、年终算总帐。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公开曝光,并暂扣一个月工资,待任务完成后补发,单位主要领导当年不予评先、评优。
(三)优化环境,搞好服务,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
1、加快硬件建设,强化载体功能。抽调县级领导和部门业务骨干,重组园区建设指挥机构,充实工作队伍。对各项具体工作制订了进度表,确保了工程进度和质量;加快金溪航电枢纽工程、南渠路、蓬高一级路建设步伐,着力打造能源强县和“半小时”经济圈;加快城市建设进程,改造四条城市主干道,加快三个小区建设,净化、美化、靓化了市容市貌。
2、强化环境整治,突出政策落实。一是真正将“爱商、富商、助商、安商”落到实处。开展了“为企业服务最佳、最差单位”评选活动,对服务最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成限期整改。确定5月份为“投资软环境专项整治月”,取消了一批违规收费项目,通报批评了有关责任人。同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查处力度,对两起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进行了严肃处理,在电视上曝光,并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和行政警告处分。二是坚决落实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及时、完全地落实省、市、县招商引资政策,坚决不打折扣,树立诚信政府形象。三是及时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坚持每月一次的“外来企业家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制定措施,倡导成立了民营企业家协会。四是颁发客商证。对重点外来客商颁发客商证,持证客商可享受半年免费体检,车辆及其娱乐场所不受随意检查,子女入学任选学校等特殊待遇。
(四)创新方式,突出重点,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
一是利用中介抓招商。在成渝、沿海及京津地区物色了多家招商,聘请招商信息员,给予了适当经费,制定了奖励措施。同时,通过专业的投资中介咨询机构,将项目推向国内外投资市场。二是以商联商抓招商。对已经落户**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使其做大做强,并鼓励其现身说法,帮助我县招商引资。我县洪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即将落户的獭兔养殖场都是以商招商的典型。三是扭住重点项目抓招商。加大对重庆灯头厂搬迁、獭兔养殖场、垃圾处理场等重点项目的跟踪落实力度,扭住不放,一抓到底,提高招商引资的成功率。
四、2007年工作打算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压倒一切的经济工作不动摇,搞好“对外开放年”的各项活动,坚持按照“增加总量,扩大增量,控制重污染企业”的原则,继续以成渝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为主攻区域,努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全县招商引资到位资金4亿元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到位资金2亿元以上。
(三)主要举措
1、清醒头脑,深化认识,继续营造全民招商氛围。
2、培育硬件优势,改善融资环境,努力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
3、落实优惠政策,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继续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
4、加强项目包装,扩展信息渠道,打造招商引资项目及信息优势。
一、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业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承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理赔到位。
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农业保险,要广泛宣传发动农民群众自愿参保,不强迫参保。
协同推进:财政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和宣传等部门应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财政部今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年我县农业保险主要开办水稻、棉花、油菜三项种植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
1、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180元,分蘖拨节期为240元,成熟期为28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6.8元。
保费分摊: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2、棉花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150元,蕾铃期为250元,吐絮期为300元。
保险费率:8%,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费分摊: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3、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分摊: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4、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冰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金额:每头为10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三、承保机构的确定
根据省财政厅的安排,我县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保。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承保。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履盖面广、操作难度大、经验少,容易引发纠纷,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县农办为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县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气象局和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根据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承担好各自的职责。各乡镇要明确一名分管农业保险的具体责任人,要建立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并会同承保机构协商聘请一至二名农业保险员。
2、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农业、保险等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工作列为当前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固定墙报、宣传窗、张贴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各乡镇必须把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到户。
(一)试点目标
20*年制定政策调整方案;20*年实施试点新方案,基本达到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作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为辅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要。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一体化管理。纳入全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
具有*县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构成
1、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五)缴费和补助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9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个人缴费1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1元,县级财政补助14元;其他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4、持《残疾人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24元。
6、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7、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国家或省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
(六)参保经办及有关规定
1、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及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办理参保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给参保居民。
2、低保人员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其他居民个人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本方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已参保居民每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一个统筹有效期(统筹有效期为缴费当年的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一年的,补足欠费满2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以学校集体参保,从参保缴费次日零时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本方案自实施之日起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缴费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首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余额再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3、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省肿瘤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中小学生住院(或门诊)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补偿。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中小学生享受在校期间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4、参保居民因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35%、45%、55%;5001元以上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省级及以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定点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65%。
5、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补偿标准为:
(1)起付线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4)30000元以上60000(含60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80%。
6、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
三、医疗管理
(八)医疗服务管理
本县管辖区内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不含门诊大病)实行首诊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乡(镇)、县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2、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核,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没有办理转院登记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大病门诊要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治疗,在门诊治疗需经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批,否则不予补偿。
3、参保居民外出时,出现急诊抢救情况,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其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备案。否则不予补偿。
4、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发挥网络系统功能,实行参保、管理、服务三个同步,建立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中心机房3级参保网络阶段管理模式。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作用,配备相应专职人员设备。将居民参保工作前伸到乡(镇)、社区,保证居民随时办理参保业务。
(九)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据时结算方法。参保居民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垫付,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于次月规定日期按有关规定结算。
2、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定额和均值相结合的办法结算医疗费用。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结算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参保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核准后,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于次月20日前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医疗服务协议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如确需要使用应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加强制度衔接和组织领导
一、县城农贸市场的现状
市场:是由5个村民小组和镇政府6家入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占地面积70亩,有190个摊位,管理人员10人(综合管理人员4人、门卫2人、收费员4人),主要经营土杂、肉类、蔬菜、粮食、饮食等。
市场、商城:是镇祭祀堂村民小组投资建设的集体企业,有198个摊位,现有管理人员6人(综合管理人员3人、协管员3人),主要经营水果、饮食、木具、百货等。
综合农贸市场:属于国有企业,有140个摊位,现有管理人员7人(综合管理人员3人、门卫2人、协管员2人),主要经营土杂、肉类、蔬菜、饮食等。
木材和大牲畜交易市场:是由城关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投资建设的集体企业,已承包给私人管理,主要经营小猪、木材、大牲畜等。
废旧物品回收市场:是由两户个体户投资建设和租赁场地经营的个体企业,主要经营废旧金属。
二、调研的方式
调研组采取找市场开办方负责人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走访个体户等方式,共找市场负责人交谈6人,市场管理人员20人,召集市场管理人员和市场服务中心负责人座谈5次23人,走访个体户(含食品、水果、肉类、蔬菜、杂粮等)48户55人,个体商贩(含牲畜、燃料)20人,菜农11人涉及市场的村民小组干部8人、协助市场管理的工商干部3人。
三、经验和做法
一是市场管理人员配备到位。每个市场都有专人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市场、市场、综合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含门卫)不少于6人。
二是市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建立了市场管理与治安联防措施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综合农贸市场、市场、市场建有各项制度12个,每个制度装框挂在办公室墙上,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是市场管理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维护市场秩序。首先与个体工商户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时,规定市场经营户必须尊章守纪、依法经营。如综合农贸市场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经多次教育不改的采取出板报通报,戴红袖套执勤一个小时等措施,使违规经营者懂得管理市场的难度,警示其他人引以为戒,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好转。违规人员经调研组走访,都能接受这样的处罚。其次加强巡查及时排除隐患。每个市场除聘请门卫(保安)人员维护市场秩序外,市场管理人员经常在市场巡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处置。因此,多年来县城市场内未发生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是防范意识普遍增强。由于年开展了联摊联防活动,摊位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作较好,重大节日共同出钱聘请人员看守市场货物,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和事,都能主动制止和拨打110报警。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市场个体户反映:目前在岗的市场管理人员,多数是村民小组干部,有的文化较低,短期思想行为严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未能对管理好市场进行合理安排,随意变动个体户摊位,群众找不着买。
二是市场管理员和个体户反映:市场管理的各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街道乱摆、乱放得不到有效治理,导致市场内生意难做。由此引发部分个体户也跟随着到街面乱摆摊设点,市场内秩序混乱。
四是市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为:政府对市场管理不规范,布局较散,市场内不活跃,缺泛竟争力。如市场和市场,赶街的人少,推位空的较多,市场萧条。大牲畜市场存在农户承包,相关部门管理脱节,导致牛马交易不进市场,在环城公路两边交易,阻碍交通,影响市容。
五是个体户反映: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市场内和市场门口机动车乱停,部份个体户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严重阻塞市场通行。市场未建立有效的防范措施,个体户的财物时常被盗。
六是市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反映:由于开发市场的收益分配不当,村民小组的收益少,存在群众上访隐患。
五、意见和建议
一是政府要合理规划市场,方便群众。要减少市场布局,将街面占道经营和燃料市场、祭杞堂村与菜园村交界处的大米交易点进入市场和市。并固定市场交易的种类,让群众找得着买卖。
二是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建立维护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市场管理员奖惩制度、市场门卫奖惩制度等相应的市场治安防范制度。并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整治市场秩序,根治市场内混乱的现象。同时,在市场内分片负责、随时有人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三是要加强市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素质。现在市场管理人员未经培训,缺泛管理市场的能力和经验。因此,加强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势在必行。
一、整治重点
(一)农村低保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治理重点,结合全县民政领域脱贫攻坚行动,4-6月份开展一次社会救助全面排查。检查各地落实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情况,以及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和建档立卡边缘人口纳入低保情况。检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中是否存在“脱保”“漏保”“多头重复保”“关系保”、突击提高贫困户低保收入脱贫等问题,是否严格落实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低保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二)低保专项整治工作作风严实。持续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突出“四联四增”,聚焦社保兜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做表面文章类”“违规决策类”“弄虚作假类”和其他扶贫领域形式主义问题,严肃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纸上整改问题,经办服务中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问题,以及农村低保等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兜底保障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问题。
(三)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力度。认真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入排查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识别不精准、动态调整不及时,违规领取、重复领取、死亡后亲属继续领取社会救助金等问题。深入排查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环节侵占挪用、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盘剥克扣社会救助资金等问题。
(四)加大低保公示长效机制力度。一是审核公示。乡镇对新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二是拟审批公示。县民政局拟批准的对象,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受益人、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三是长期末端公示。各乡镇民政员负责每月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内对辖区内当月低保对象政策享受情况进行长期末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对象、保障人数、户月保障金额、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举报咨询电话,同时在县民政局和乡镇门户网站公布乡镇和县级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接受群众咨询。
(五)规范低保行政文书和档案管理。各乡镇根据《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全面使用新的行政文书,规范填写低保审核审批表、诚信声明及低保申请及授权书、入户调查表、审核审批公示单、不予批准决定书等行政文书。低保档案要做到一县一室、一乡(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材料齐全,形成县、乡(镇)、村委员会三级档案管理体系。审批类档案(个人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日常管理类档案(综合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增(减)人员花名册等。
二、工作安排
2020年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份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底至5月9日)。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有关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增强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积极稳妥、公平公正持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排查阶段(2020年5月10日至6月31日)。专项整治工作以乡镇为主,集中力量对社会救助对象,尤其是农村低保对象、返贫人口和建档立卡边缘人口进行全面排查。各乡镇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切实整改。及时把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对于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可给与1-3月的低保金,促进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积极就业,防止养懒人。
(三)扎实全面整改(2020年7月起持续推进)
一是制定整改措施。县民政局、乡镇会同纪检部门全面梳理自查中发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
二是抓好问题整改。县民政局、乡镇对照问题整改措施,高标准抓好整改。纪检部门通过约谈、督办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推动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抓好专项治理问题的整改落实。坚决不让专项治理走过场,坚决防止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县民政局、乡镇对排查出来的不符合条件低保对象及时予以清退;对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低保对象要依据规范文书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及时予以审批纳入,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
三是公开整改情况。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督”,县民政局、乡镇在其网站全面推行网上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公开辖区范围内低保对象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居住村(居)委会、低保类别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开展督查检查(持续推进)
在各乡镇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2020年8月中下旬,县民政局将组织人员对乡镇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每个乡镇抽查1-2个村,对抽查村的低保户按照30%上门入户核查。
对、举报次数较多、群众反映问题强烈和媒体公开曝光问题的乡镇重点督查,督促乡镇针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实施)
一是建立联动机制。县民政局、乡镇要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高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坚强组织纪律保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二是规范定期报送和通报制度。各乡镇每月26日前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务必做到工作开展有成效。要按月收集本乡镇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县民政局将视情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强化以案释纪,发挥震慑作用。
三是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各乡镇要举一反三、加强整改,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制度措施,建立完善防止问题发生和反弹的长效机制,把务求阶段性成效和形成长效机制有机统一起来。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制度机制。各乡镇要完善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在在乡镇、村两级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要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困难群众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