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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

时间:2022-09-23 13:24:48

导语:在仲裁案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仲裁案

第1篇

大家好!

我代表园林仲裁案应对团队向大家做结案汇报。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绍案件起因和整体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办案过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总结经验教训。

一、子公司与园林从建立合作到产生纠纷的大致经过

1、年10月,经信息产业部电子十一院副院长推荐,子公司以直接委托方式与园林签定《会所区市政、山体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240万元。

2、因各种原因,工程于年12月完工,园林于年4月首次提交结算资料,报送金额为403万元,又由于各种原因,该工程结算一直未完成初审,子公司工作人员最后一次确认接收园林调整后工程结算资料的时间是年8月,本次报送金额为295万元。

3、年9月,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被,子公司中止了对园林的结算初审工作。

4、年3月,园林依据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养护费19.7648万元、违约金31.4765万元、催收工程款所发生的差旅费5万元。

二、关于园林仲裁案的总体情况

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务副总供述园林向其行贿为由,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成功取得宽延期限。

风险管理部与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团法务部、审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支持,全面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沉重打击了行贿单位嚣张气焰,并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

从办案过程和仲裁结果来看,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三、办案过程

园林仲裁案历时一年四个月,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时序过程是:

年3月9日,风险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据规定的截止日期仅有一天时间,风险管理部立即拟制延期举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仲裁中止申请书。仲裁委虽认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够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给予我方一定宽限时间,我司成功争取到宽限期。

年3月,风险管理部针对园林仲裁申请,认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并向集团法务部和外部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答辩思路和技巧,综合管理法律、人际、道义等,制定园林仲裁案应对方案。

年4月,风险管理部积极组织仲裁应对相关工作:1、请集团纪检监察部协助提供关于园林向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行贿的证据;2、请子公司积极认真开展结算审核工作;3、请集团审计部协助审核,并出具正在办理园林终审结算的证明;4、按仲裁程序准备并提交证据、答辩书等。

年5月,风险管理部参加第一次庭审,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结算进行终审。根据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终审时间,督促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结果,拟制提交仲裁委的结算说明。

年6月,风险管理部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专家共同参加仲裁委组织的开庭调解,我方提交终审结果,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减理由,将结算额从其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们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

年7月,仲裁委安排园林对我方终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反馈意见。双方争议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年8月,仲裁委连续组织第二次庭审和第三次庭审,双方在仲裁委组织下核对结算,由于争议大,仲裁委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年9月,提交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费用,对提交鉴定的资料进行质证,并预交鉴定费用。

年12月,领取并复核司法鉴定初稿,由子公司审核,总部成本部复审,并由风险管理部逐项反馈质证意见。

年2月,子公司成本部、总部成本部及风险管理部共同派员到,与园林和司法鉴定中心一起对工程造价进行三方核对。

年4月,领取鉴定终稿,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复核,并拟制《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共同参加出庭质证。

年5月至6月,对鉴定终稿补充调整说明组织核对并提交质证意见书。

年7月26日,收到仲裁委领取裁决书的通知,经反复鉴定,工程造价明确部分为248万元,仲裁委以子公司未在认价单上明确说明价格含义为由,裁决子公司支付起苗费16万元,共计264万元。与对方仲裁申请相比,本次仲裁为子公司减损和节约成本共计103万元。

四、经验总结

从风险管理部办案的角度,本案相关经验可以归纳四点:

1、通过寻找正当理由和选择必须回避的仲裁员等技巧,成功取得宽延期限,不仅避免直接败诉,而且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证据等争取到时间。(前面已提及,此处不赘述)。

2、树立必胜信念,保持态度积极,虚心多方请教,事先周全策划,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收集和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在首次开庭时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工程结算进行终审。

3、全面调集支持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和成本人员专业特长,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款理由,首次反馈时将结算额从对方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方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做到心中有底,从容不迫。

4、耐心细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挠,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反复提交异议和质证说明,让仲裁委和鉴定机构充分领教我方的态度和决心,让对方筋疲力尽,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万元。

五、管理建议

第2篇

众所周知,最近在中国的南海边,发生了一件大事——菲律宾要强占中国领土。这使我十分悲愤,卧榻之下,岂容他人酣睡。不是我们中国的领土,我们一分不要。是我们中国的领土,我们一分不让。正如人民日报所说“中国一分都不能少。”

早在秦朝,我们的秦始皇就已经派遣徐福东渡下南洋,并大肆移民,开发南海的渔业和农业,而当时如今所谓的“主权”国家却是一片蛮荒之地,十分落后。而到了三国,吴甚至派兵驻扎与此,教会这里的土著人生火,打造石器等一个文明发展的基础。当时的南海各国,基本上都是中国的附属国,汉人在其中的数量多达百分之九十。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唐末,直到五胡乱华,十国纷争时才逐渐分离出去。但南海一直是在中国的掌控之中。甚至中国明代本土的小说《西游记》中记载观世音的住处,也说是在南海。

而直到1946年7月4日,菲律宾才正式摆脱殖民统治的阴影,正式独立,但这个历史区区不足百年的小国竟然声称对南海拥有主权,真是让人啼笑皆非。对于这种,无理分割我国领土的闹剧,中国的表态当然是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在我们看来,菲律宾和美国自导自演的“南海仲裁案”也不过是一张试图破坏我国领土统一的一张废纸而已。

第3篇

    根据劳办发[1994]391号文件《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第4篇

    仲裁办案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般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对特别集体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应在仲裁时效内审理结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按照该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遇有以下几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1.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

    2.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

    3.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 法定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

    4.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

第5篇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1、“劳动报酬”是指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2、“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3、“经济补偿”包括:

(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一是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因劳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是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因企业破产、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赔偿金”包括:

(1)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1、“工作时间”争议,是指因执行国家标准,在履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间的争议;

2、“休息休假”争议,是指因执行国家标准,发生的关于工时制度规定之外的时间、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或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4、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按本意见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关于集体争议适用“一裁终局”的处理

按集体争议立案的案件,单个劳动者请求的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四)关于劳动者请求的事项中同时包含符合终局裁决情形和非终局裁决情形的处理

劳动者请求的事项中,同时包含符合终局裁决情形和非终局裁决情形的,分别做出裁决,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文书。对符合终局裁决情形的请求按终局裁决处理,其他事项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标准问题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其中的一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且每项确定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三、关于仲裁文书明释权利的表达问题

在终局裁决文书中,要告知当事人的权和申请撤销权。具体表述如下:“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本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具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6篇

人生,是一段考验。我们之所以能在这个世界上,是因为上帝给了机会。但是,在这个漫长的人生生活中,却会出现盲人。他们只有一双木然的眼睛,出门只有带着心灵的眼睛——拐杖。为了不让盲人在黑暗中,我们要尽自己的力量,把黑暗中的一部分添上光彩。

我听说过一个故事,叫《盲童的画》:在画展中,有一幅极为简单的画,画上用圆珠笔描着一个房子,房子边有几棵大树。天上有了三朵棉花似的白云,还有那火球般的太阳。来看的人对这幅画感动了,点点头不断地称赞。

盲童对社会的热爱之情,吸引了许多人。虽然盲童的画没有大名鼎鼎的画家画得那么美丽、芬芳,也没有名画那么生动、栩栩如生,但是,盲童对社会的热爱,是人们最值得称赞的。

我对大街上的那一连串凹凸不平的黄色砖块很敏感。每次上街,我都会情不自禁地顺着“神奇”的砖块走。对于为什么会有这些砖块,我并不懂。直到有一天,我才从妈妈读的报纸上得到答案:原来,凹凸不平的砖块会让盲人更好地辨路,顺着黄色砖块走就不会碰到路人。这,不就是在为盲人的黑暗添了光彩?

第7篇

关键词:采矿工程;采矿技术;施工安全

1、采矿工程施工中对采矿技术的分析

1.1针对采矿工程中采矿技术的分析

目前来说,我们国家的采矿技术也十分的多元化,根据采矿周围的环境特点来选取需要使用哪种类型的采矿技术。采矿施工的具体模式也和采矿技术有着直接的联系。例如说当前国内使用最多的采矿技术就是长壁开采技术,这种技术最大弊端就是只能在煤矿开采中使用,如果要是将其技术用在其他矿场上,就会影响其开采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1.2采矿技术有一定的风险

就目前的采矿行业的形式来讲,井下开采的施工方式使用的最为广泛,应该严格按照采矿技术的相关标准进行开采。假如使用采矿技术与采矿工程不符合标准就很容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1.3更新采矿技术

因为采矿这个行业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就要求定期更新和完善采矿技术。目前在我国高科技快速的发展下,采矿技术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采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采矿技术的应用,引用高科技技术型人才,培训员工的生产技术从而提高采矿工程的工作效率。

2、采矿工程中采矿技术的应用

在我们国家应用比较广泛的开采方式是井下开采,井下开采情况复杂多变,难度也比较大。

2.1采矿工程井下开采的专业技术

一般来说在井下采矿的工作中经常使用的采矿技术有崩落和填充采矿等几种。崩落采矿的技术要点主要是在采矿的过程中将周围的岩石崩落,而且在崩落周围岩石的同时还要把采空的区域进行填充,从而提升对低压的管理。填充采矿法主要的特点是为了降低地面坍塌的概率,在地下开采的工作过程中,一边推进采矿,一边再用填充的材料对采空的区域进行填充,也是为了保证深部开采和水下开采的安全问题。回填一般选用的材料主要以冶炼矿渣、煤渣和废弃的砂石料为主,填充材料的运输方式主要是靠矿车运送到指定的位置。填充采矿法比较合适环境比较复杂的矿山,比如矿山的地形复杂矿体的深埋程度比较深造成无法承受地面压力等。所以,采矿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据开采现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采矿技术。

2.2采矿工程缓倾斜层的采矿技术

缓倾斜层是通过煤层的厚度来分成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要求缓倾斜层的角度在8°~25°之间的矿层,在我们国家的煤矿矿层当中几乎全部属于缓倾斜层。技术工作人员通过煤层的厚度来选用开采技术。

3、采矿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3.1加强采矿工程安全思想意识

采矿工程的风险性一般比别的行业要高,很多的采矿企业为了获取高利润过分追求采矿速度,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这种以牺牲员工安全和利益的企业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开矿企业是必须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企业的负责人首先自己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培训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在工作生产中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要遵守安全规范,注意施工安全。还可以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总结其他矿区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经验和教训,认识到发生矿区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加强矿区安全管理。

3.2努力做好矿区安全预防工作

开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矿区安全预防制度工作,预防工作做得好就能使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小很多,从而达到阻止人员伤亡和减少经济损失。一般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通风不好、瓦斯爆炸、顶板塌陷等几种,矿区的技术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矿区现场的实际开采情况来预见可能会发生的事故来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做好防尘、防火灾、防止大帽顶的危险。除了研究矿山性质预防井下塌陷,还要做好矿区安全设计工作来防止设备发生故障,经常检修,如果设备部分故障要能以最快的速度恢复使用,努力使设备故障的损失最小化。积极有效的预防工作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3加强矿区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力度

矿区开矿工程过程中都必须要有安全技术规范来约束。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等条款不能生搬硬套别的规程制度,要根据不同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各种规程制度要全面具体细化来达到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不同的施工工程流程也不同。打个比方,掘进作业规程就要在开工前完成审批,尤其地质方面的问题。采矿企业必须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全面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在开工生产前要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要考试合格签字上岗。开采前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入开采现场进行安全测试,近距离的把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如有不妥的地方及时改进,消除安全隐患。

3.4加强安全管理的力度和检查监督的力度

采矿工程由于地质方面的原因或者人为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原因是一个风险性非常高的职业,而我们只要制定严格的安全制度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来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是可以人为控制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因此,必须要严格的监督与检查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不自觉的员工要增加强制性的措施来监督管理。经常检查开采设备、员工着装等,发现问题马上整改,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要进行一定的惩罚措施来提高员工的积极主动性。另外,可以建立安全评价体系便于发现生产施工和管理体系中的问题,快速整改。此外,建立员工安全考核制度来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还要提高安全生产级别更加保障采矿工程的安全开采生产。

4、结语

矿产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的重要资源,目前主要的开采形式为地下开采,现在很多采矿工程的安全事故频发,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采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革新开采技术和施工安全管理。首先,开采企业要根据矿区的地质地形情况来设计开采计划,不同的矿产采取不同的开采方法选择合适的开采技术,提高开采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选用先进的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保障采矿工程的安全开采生产。目前我国主要是硬顶板开采技术、露天开采技术和缓斜层开采技术等,我们要努力的完善这些技术和发展新的技术。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培训开采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级别,开发更好的设备设施设备,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更上一层楼,促进我国的矿产开采工程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左文鹏.采矿工程中的采矿技术与施工安全探讨[J].山东工业技术,2016,10:110.

[2]曹庆远.采矿工程中的采矿技术与施工安全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21:141.

第8篇

关键词:仲裁;网上审理;程序;实施条件

中图分类号:DF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1002006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推动下的全球化浪潮正在将人类历史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信息时代,互联网已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仲裁制度也不例外。目前,网络技术在仲裁程序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一些仲裁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纷纷提供网上仲裁服务,并通过互联网审理仲裁案件。网上审理制度的出现,一方面大幅提高了仲裁效率,便利了仲裁参与人参与仲裁,另一方面也给传统的仲裁制度和仲裁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拟对仲裁案件网上审理所面临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如何构建仲裁案件网上审理制度提出设想。一、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的意义

网上审理是现代网络技术与传统仲裁审理的结合,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型审理方式。对仲裁案件实施网上审理,将有利于降低仲裁成本,增强仲裁的公正性,便利仲裁参与人参与仲裁,从而促进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网上审理有利于降低仲裁成本

效率是仲裁制度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传统的仲裁方式由于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仲裁机构参加审理,可能因路途遥远而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大幅降低了仲裁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如何提高仲裁效率,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对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为实现高效率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网络视频技术、即时通信技术的运用,都极大地提高了仲裁效率。

在采用网上审理方式时,当事人只需连接互联网就可以参加庭审,省去了往返的时间,为当事人免去了舟车劳顿,最大程度保证其正常生活、工作不受到干扰。美国仲裁协会主席兼CEO William K. Slate Ⅱ指出,ODR对于仲裁领域来说,就如同ATM卡之于银行和金融业,技术上的突破使人们无论什么时候在世界什么地方都可以获得服务[1]。由于互联网技术克服了地理位置上远距离所带来的障碍,网上审理多以多媒体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和仲裁员彼此在家中即可进行案件的开庭审理,信息的交换几乎是即时的。同时,互联网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就意味着网上审理每天24小时都可以进行,且不受地点的限制,同时还节省了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跨国界、跨地区前往指定地点参与审理的费用。例如,当事人不必花费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审理,双方当事人还可进行协商,安排工作的间隙时间进行审理,这不仅减少了各方时间安排的冲突,还解决了不同地域潜在的时差问题[2]。另一方面,争议的提交以及解决纠纷的全部程序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当事人一般不必以传统的纸面文件提交诉讼资料,所有文件的传递和证据材料的提交都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从而省去了传统审理中的传真费、复印打印费、邮寄费等费用。

(二)网上审理有利于增强仲裁的公正性

公正是法律真正永恒的生命力之所在,是纠纷解决的首要价值目标。公正价值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尤其是在法律规定不明或法律的含义较为模糊时,仲裁员公正无私的观念对冲突纠纷的公正解决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而言,公正的实现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司法信用度[3]。程序公正度越高,审理的结果也就会越公正。只有经过公正的程序产生的结果,才具有可接受性。如果程序本身不合法、不公正,则无论其结果怎样都是不可接受的。公正是法律的生命,而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的最高价值。因此,公正不仅包含了平等地对待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的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实现程序透明。仲裁活动的过程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只有程序透明,才能杜绝“暗箱操作”,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增强仲裁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审理活动置于社会大公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是确保仲裁公正的重要内容。

在传统的仲裁庭审过程中,对于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社会公众虽然也可以参加旁听,但是因庭审现场能容纳的人数有限、大多数社会公众与庭审现场相距较远、庭审时间不可能根据旁听者的时间作出安排等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往往造成希望参加旁听的人难以参加。而对于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网上审理,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只要连接互联网就可以观看庭审。网上审理一方面使公众了解到仲裁机关的审理活动,提高人们对仲裁公正的认知程度,避免出现公众因为对整个仲裁审理情况不真正了解而误认为仲裁不公大量存在的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对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消除裁决不公正的情况。所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审理,有利于提高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从而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三)网上审理有利于当事人更便利地参与仲裁

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应该实现便民原则。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成员流动性增强,社会交往跨越地域限制,异地当事人间发生纠纷越来越多。对于身处在异地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来说,到指定地点参加审理,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正常生活和工作也会受到影响,这可能使他们在衡量仲裁过程中的支出与胜诉所获得的收益之后“理性”地选择放弃仲裁。以电子商务纠纷为例,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特别是在B2C的模式下,一方当事人是处于劣势的消费者,受到财力和信息渠道的限制,难以通过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寻求救济,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交互性和即时性特征,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为便民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采用网上审理,可以实现当事人异地参与仲裁,避免当事人的长途奔波,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因担心旅途时间、精力、金钱等因素而放弃仲裁或不愿参与仲裁的现象。(四)网上审理契合了网络发展的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于2012年1月16日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 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人们在传统社会中的工作习惯、生活方式、思维理念正在经受着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互联网已经并将继续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无以伦比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更为高效、便捷、经济的交易方式,贸易流程被极大简化,物流系统得以迅速改善,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贸易机会迅速增加,从而使生产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电子政务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改进了公共政策的质量和决策的科学性,在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社区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构建了良性的沟通关系,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参与度。在这股网络化的潮流中,仲裁制度自然也应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如果仲裁制度排斥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将难以满足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网络时代,仲裁机构不应采取保守的态度,而应当主动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积极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仲裁程序中,构建仲裁案件网上审理制度,从而实现仲裁程序的网络化。二、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的程序

审理是整个仲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仲裁庭作出最终仲裁裁决的基础和依据。网上仲裁与传统仲裁的关键区别在于网上仲裁的审理程序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网上审理是对传统仲裁审理方式的一次革新,极大地提高了审理效率。

(一)网上审理的方式

传统仲裁的审理方式分为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开庭审理是传统仲裁审理的最基本方式。在采用开庭审理方式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应到仲裁庭指定的地点(多为仲裁机构所在地)参加庭审,而在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需到庭参加审理,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的审理方式仍可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选择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由当事人协议约定,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决定。

1.开庭审理

仲裁案件网上开庭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网上聊天室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在采用网上开庭审理方式时,庭审通过网上聊天室、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实现了庭审的网络化。通过网上聊天室、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审理案件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均无须从各个不同的地点长途跋涉前往仲裁庭指定的物理地点参与案件审理,而只需到一个有网上聊天室或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等电子通讯设备的地点即可参加庭审,从而节省了时间和费用,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与仲裁。

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进行网上庭审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可以在计算机屏幕或其他显示器上相互看到对方,看到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出示的仲裁文书和证据,通过语音设备听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声音和陈述,进行陈述和发言。证人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可以“现场”进行作证,仲裁员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系统进行合议。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审理案件,实现以“屏对屏”代替传统仲裁中“面对面”的审理,具有与传统口头审理相同的效果。这种审理方式适用于各类案件,尤其比较复杂的案件[4]215。

通过网上聊天室进行网上审理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通过口令或密码进入聊天室后,通过文字进行即时交流。在此情形下,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证人作证,仲裁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仲裁员进行合议,均通过键盘输入文字进行。同时,仲裁员、仲裁参与人还可以配备语音装置,进行语音交流,从而通过语音或文字实现相互间的即时交流。不过,采用此种方式进行审理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相互之间无法看到相貌和表情,难以确认对方身份,难以防范当事人或证人受到他人的干扰或诱导,从而影响庭审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这种方式一般只能适用于比较简单的案件或争议不大的案件。

2.书面审理

仲裁案件网上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在采用网上书面审理方式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无须到指定地点参与案件审理,仲裁庭只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形式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这种审理方式一般只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网上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

网上开庭审理一般需经过庭审准备阶段、庭审调查阶段、庭审辩论阶段、评议和作出裁决阶段等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前后衔接,只有完成前一阶段的任务后,才可以进入下一个阶段。

1.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阶段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在庭审准备阶段,仲裁庭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送达开庭通知,以便于他们做好准备,按时参加庭审;二是测试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网上聊天室等电子通讯设备是否可以正常操作和使用;三是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测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能够熟练操作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网上聊天室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四是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在完成以上开庭准备工作后,即可进入庭审调查阶段。该阶段存在的难题是如何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在网上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在一个共同的物理地点见面,如何保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份的真实性对技术提出了不小的难题。当前的主要解决方式是通过语音识别、动态真人图像及指纹识别技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公证作为辅助手段。立案时,系统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本人以及人的语音、照片、指纹和身份证件,以便庭审准备阶段核实身份。

2.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核心环节,标志着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庭审调查主要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通过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查明案件事实,为庭审辩论奠定基础。在传统仲裁中,庭审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当事人陈述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依次进行,即首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和质证也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依次进行,即首先由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由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进行质证。网上审理与传统仲裁中的庭审调查虽然在内容上存在着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一是传统仲裁的庭审调查是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仲裁庭指定的物理地点参与审理,而网上审理的庭审调查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二是传统仲裁中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大多是纸质材料或现实物品,而网上审理程序中,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基本上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子文件,即使是纸质文件或实物证据一般也要通过扫描、照相、摄像等方式将其转换成电子文件。

3.庭审辩论

庭审辩论阶段是在庭审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进行论证和辩驳。庭审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辩论,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为裁决奠定基础。庭审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申请人发言,被申请人发言,双方进行辩论,双方陈述最后意见。仲裁案件网上审理与传统仲裁的庭审辩论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其基本区别是网上审理的庭审辩论是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网上聊天室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4.评议和裁决

庭审辩论阶段结束后,即进入评议阶段。评议阶段的任务是依据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情况,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等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仲裁庭评议案件应当秘密进行。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将裁决送达当事人。在此阶段,仲裁员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进行评议,并通过电子签名签署裁决。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存在,用以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实际上也是加密技术的一种,将签名人的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因此,运用电子签名技术,不但可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而且可以防止签名后信息遭到他人更改。裁决作出后,仲裁机构应立即将裁决书分类存入数据库,储存后任何人都没有权限修改,永久保存。同时,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将裁决书发送给当事人[4]217。三、实施网上审理的基本条件

一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一种良好程序的形成,要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只有各个方面因素的不断推动与发展,且能够做到相互补充与配合,才能使这种争议解决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形成较为完备的程序。虽然网上审理程序有着常规审理程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它的发展必然会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如何消除这些制约因素成为构建网上审理制度的关键问题。

(一)强化网上审理理念

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了固定物理空间的审理方式,习惯了面对面的交谈,从而认为屏对屏的交流影响信息的完整传递,网上审理会割断仲裁员、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社会联系,冲击了当事人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的观念,仲裁员独自面对显示屏,精神状态也会受到影响。人们也担心网上审理不能有效防止信息泄露,担心不能充分申明己方观点,担心对方会在私下交易等。虽然这些担心在某些方面似有道理,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程序的完善这都不是什么问题。在经济和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网上审理这种方式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和适用。在我国,传统思想影响下的当事人如何接受网上审理,传统文化中塑造出的仲裁员如何适应网上审理,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创新思维、转变观念[5]。我们要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网上审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敢于接受它、使用它,否则,在中国推行网上审理就将失去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为了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仲裁机关应当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网上审理的成功判例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消除当事人对网上审理的陌生而产生的抗拒和不信任。同时,要转变仲裁员和法律专家们的观念,鼓励仲裁员和法律专家们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审理程序,积极推广网上审理方式。如果法律从业人员都对网上审理程序感到陌生,都不愿意接受网上审理,那么即使当事人选择了网上仲裁,在选择仲裁员的时候也会有很大的局限,也就无法指望公众对网上审理会有深刻的认识并利用其来解决争议了。

(二)完善网上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于1994年,距今已七年多了。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新时代,《仲裁法》的不适应性和制约性日益显现。因为《仲裁法》主要针对传统的面对面的仲裁审理而设计,所以当网上审理出现之后,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法律应当作出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首先,《仲裁法》应当明确认可网上审理的合法性。仲裁案件网上审理改变了传统审理程序中信息交换与传输的方式,将传统书面文字信息转化为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即时传送,将仲裁程序搬到了互联网上,而这种方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仲裁法》应当增加有关网上审理的规定,明确网上审理的合法性。

其次,法律和仲裁规则应当具体规定网上审理的程序。实施网上审理,审理程序必然会与传统仲裁审理程序有所区别,从而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如何通过互联网查明当事人身份,如何利用电子设备举证、质证、进行辩论,仲裁员如何在仲裁裁决上签名,电子设备或网络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遭受黑客攻击如何处理等。对于以上问题,都需要法律和仲裁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才能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网上审理程序,才能确保网上审理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

再次,法律应当承认网上仲裁协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通过互联网达成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网上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也就是说,该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由于网上仲裁协议系以数据形态存在,与传统纸质仲裁协议书存在极大的区别,对于网上仲裁协议是否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尚难作出一个肯定的推论。我们认为,网上仲裁协议虽然以数据形态存在,但其记录的内容与传统纸质仲裁协议书并无不同,同样可以发挥传统纸质仲裁协议书的功能和作用[6]113,《仲裁法》应当明确承认网上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效力。

最后,法律应当承认网上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名和仲裁委员会加盖印章。在网上仲裁中,仲裁裁决书将采用电子形式作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只能在仲裁裁决书上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对于网上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书面及签字要求,尚难以从现行规定推导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我们认为,虽然数据形态的仲裁裁决与传统的纸质仲裁裁决书在形式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但其记录的内容与传统纸质仲裁裁决书并无不同,同样可以发挥传统纸质仲裁裁决书的功能和作用。同时,我国2005年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和日益成熟的电子签名技术为解决网上仲裁裁决书的书面形式及签名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技术基础。鉴于此,《仲裁法》应当明确认可网上仲裁裁决的效力。

(三)加强技术方面的支持

为了开展网上审理,还必须有网上审理系统、视频会议技术、电子签名技术、数字加密技术等技术手段的支持。

仲裁机构应当构建专门的网上审理系统[7]。在开庭前,仲裁员和当事人获得一个进入庭审系统的口令,输入该口令后,通过不同的通道进入到网上审理系统。仲裁员和当事人通过不同的通道进入到网上审理系统后,拥有的权限也有所不同。例如,仲裁员拥有管理员的权限,能够查看和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限制当事人发言、在合议时暂时关闭当事人的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查看全部案件资料等;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员的提示进行陈述和辩论;证人只能接收到仲裁员的提示,并作出陈述,无法观看到全部庭审过程;仲裁员可以像在传统仲裁程序中一样,通过对当事人外在表现的判断来灵活调整自己的谈话方式和把握仲裁程序的进程。

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审理系统传送案件材料和诉讼文书。由于当事人是通过唯一的口令进入系统,其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文书应视为本人已经认可,所为的法律行为也视为本人所作出。仲裁员也通过该系统送达法律文书,系统会自动生成送达记录,在当事人接收该法律文书时,仲裁员的管理端会收到提示和送达回执,从而证明已完成了送达。

网络视频技术目前来讲已经相对比较成熟,能够实现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交流。网络视频技术可以确保声音和图像清晰,能够使仲裁员、当事人通过动作、姿势、眼神、表情等形体语言阅读到口头语言之外的东西,能够充分展现有关书证、物证的式样及前后变化,能够探测和反映证人的行为举止和声音语调的真实变化,从而使网上审理具备传统仲裁“面对面”审理的相同功能[6]169。

安全传送和接收信息是网上审理得以发展的基本要求,否则,当事人宁可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选择传统仲裁。网上审理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通过电子签名技术、数字加密技术等技术来有效解决当事人身份的鉴别、信息内容的确认、信息内容的完整性等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仲裁文书在传输过程中发生丢失、被拦截或被篡改以及信息的泄露等现象。

(四)提高仲裁员的执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程序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仲裁相结合的产物。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仲裁员能否快速、准确地处理人机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专业的服务。

网上审理程序不仅要求仲裁员有丰富的仲裁知识和深厚的仲裁经验,而且要求仲裁员有熟练操作电子网络设备设施的能力。同时,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仲裁员的外语水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仲裁员在进行网上审理时,要考虑到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能够熟练操作网上审理所应用的软件,确保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参与审理;要在观念上接受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能够熟练利用互联网、电子设备、网上审理系统等进行审理活动;要具有较为良好的外语水平,能够运用外语进行审理活动。目前,从总体情况看,我国各仲裁机构聘请的仲裁员素质尚不理想,能够熟练运用网络技术和使用外语从事网上审理活动的仲裁员还为数不多。为此,各仲裁机构应注重聘用具有良好网络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同时加强对现有仲裁员的培训,使其尽快掌握有关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网上审理程序的相关知识,从而建立一支能够胜任网上审理的仲裁员队伍。参考文献:

[1]WILLIAM K. Slate Ⅱ, Settling claims on the Internet: Dispute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in eCommerce[J]. Vital Speeches of the Day, 2001(9):687.

[2]卢云华.在线仲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8.

[3]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

[4]黄良友.互联网环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刘政.推行网上仲裁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304.

第9篇

神探看到的不是一辆车,而是两辆并行的车,那两辆车就开了里侧的灯,所以神探被撞死了。

自从神探死后,全城的警察都在追查杀害神探的主谋。3天过后,**城的政府派了一名全城最出色的侦探------佐浩过去工作,警长已经收到了他的资料和照片,估计一天就能到达。到了第四天,警长收到了线人的资料,说今天下午2点他会在珠宝街抢劫。警长通知20名警察到达珠宝街随时侯命。

但天有不测风云,2点的时候下起了一场大雷雨,驱散了街上的人们。不一会儿就雨停风歇,晴空还出现了美丽的彩虹。就在此时街尾的一间珠宝店被打劫了,警长和20名警察火速跑去,详细调查了歹徒的特征和衣着,下令马上追查刚刚逃走的歹徒。半个小时过去后,捉回来3个外形符合的嫌疑犯。把他们带了回警察管。

第一个嫌疑犯激动的说:“什么抢劫啊,我也没有杀掉神探啊。那时是什么时候的事啊?2点的时候?那时我还在附近的面店吃面,出来的时候雨停了,我走了不一会儿就被捉了。”

第二个嫌疑犯镇定的说:“2点的时侯?那时我在避雨,雨停了我就回家,路过教堂的时候发现了彩虹,我停了下来看彩虹,因为阳光太刺眼了,所以我没看多就走了,没想到被你们捉了回来。”

第三个嫌疑犯就说:“2点的时候我在书店买书,我还和我的女友在一起,因为下雨,我们等到雨停,2:30分的时侯我们各自回家,就给你们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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