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12: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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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种类较多,适用于多种税率,所以需要多种计税方法,这种情况决定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果纳税人没有了解税收筹划的具体内容,或者了解到的资料存在错误,就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甚至需要负责法律责任。目前税收筹划常见误区包括:认为除工资、奖金外,其他收入并不计入缴税范畴;认为奖金、工资合并进行缴税。但实际上实物、分红、津贴均应纳入税基之中,而且奖金与工资应分开计税。
二、税收筹划成本
在计算税收筹划成本时,主要以企业为筹划目标,其中包括的成本为:筹划方案设计、额外支付成本、相关费用、损失费用。将税收成本根据货币进行计算,可以将成本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
1.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机构委托,由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
2.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
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
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
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三、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五、结束语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所谓个人所得税,指的就是国家对于公民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之中,对于居住在国家内部的,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居民进行的一种税收活动,与此同时,对于在该国家境内取得的收益的外国人也应当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部门和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关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之中,是众人平等的,只要是在我国的国家境内,只要是你的收入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限度,与此同时,这个人在国家之中的生活年限超过了一年,那么这个人在国家境内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都要进行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2)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有着很多的形式。但是,这些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大概的分为两类,具体的来说,就是指的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和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根据这两个大类的个人所得税划分为十一个个人所得税的子类的类型分析,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这些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地将自己的收入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汇总。与此同时,进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第二种方式是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要主动的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单位进行相关的数据报表的缴纳,一般情况下,年薪十二万以上的人民群众,有着多种收入形势的人民群众应当采取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2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1)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制模式不合理的问题。截至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的选择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不公平;第二,是工资源代缴扣,在这个过程之中,就会有的企业和个人寻找出拆分工资结构的方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少缴纳问题;其次,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税率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具体的来说,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税率结构仍然相对比较复杂,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收集缴纳过程之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复杂的缴纳过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会给人民群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带来很多的不方便。分开来说,主要是体现在工资类型分类多,边际税率高,支付条件苛刻的方面,难以有效的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势。(2)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在制定策略的过程之中,充分的考虑到对于个人所得税公平的体现,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的过程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都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的工资结构的实际情况,并对工资的分类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出工资分散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少缴纳问题,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权益,提升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我国的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结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平和效率;纳税单位;税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税收一体化趋势也更加明显。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但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也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照抄某个国家的经验,必须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社会经济现实进行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少走弯路,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而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税模式的转换
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和所得税制。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它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然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模式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所以,在现阶段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比较切合实际。鉴于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功能,应尽可能多地将应税所得列入综合征收项目。除税法明确规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所得全部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实行按年综合申报纳税,以年度为课征期,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同时,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二)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缴相同的税
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这也是个人收入差距的最终体现。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去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而现行个人所得税从收入角度来设计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它不能对特殊的项目采用因素扣除法,因而不能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核心家庭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设计税率和纳税单位选择的转换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如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而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至少存在3种结构,包括几代同堂的情况。为了征管的方便和有利于公平合理,设计税率时般以三口或四口的核心家庭为基本出发点;对于一个家庭生活有两对夫妇(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即纳税单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为单位,而是以婚姻关系为基本单位,即以对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扣除费用额的确定,要以定率和定额相结合的扣除法,即综合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式,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家庭的调节,根据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实际收入额确定扣除额并实行指数化。据统计,2000年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为7524.98元,据此可确定当年个人的费用扣除额为8000元(因为2001的数字可能高些),这是每个家庭成员的扣除额。如果是三口之家,则年度扣除总额为24000元;四口之家则是32000元,依此类推。对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税率的设计,要根据税负水平作测算后确定,原则上应对联合申报优惠一些,以利于实现纳税单位的转换。但不能差别太大,破坏了税收的中性原则。
(三)公平税负,设计合理的税率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个人所得税改革,始终离不开税率这个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即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薪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20%的比例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最低是5%,最高是45%.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大部分为工薪族,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率设置确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税率的设计,要体现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应考虑到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衔接,最好与将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不能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明显减少。对其他征收项目的所得,适用的税率应该比现行的20%要高,可以比综合项目的最高边际税率略低一、二级,最高边际税率不能过高,级距不能太多,以免损失效率。为此,可以设计这样的级距和边际税率:2000年,我国年人均收入达到9484.67元(取整数10000元)的家庭为高收入家庭;收入在13390.49元(取整数15000元)以上的家庭为最高收入家庭。在这个基础上,将特别高收入家庭分为三等,分别为家庭年人均收入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这样,上述年人均10000元、15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5个人均收入水平点,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可作为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的临界点。以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一个老人的四口之家为例,级距临界点分别为8000元、28000元、88000元、208000元,税率表如下:
注:本表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了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各种不同家庭(包括单身)可依此类推规定不同的税率表。
对实行分类所得税的其他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25%的比例税率,不能扣除任何费用,按次纳税。通过减少累进税率级距,合并或降低部分税率,区别对待不同所得,用较高的税率对高收入阶层,用较低的税率对大部分中低收入阶层,这样才。能既有利于组织较多的财政收入,又可以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四)逐步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现行税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我国要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的应用原则。在我国拥有永久住所,或没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国连续5年每年逗留180天以上者,从第6年开始,确定为永久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不论是否汇入我国)承担无限纳税人责任。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逗留180天以上者,为我国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应税所得承担纳税责任;但境外所得按汇入原则承担纳税责任,即汇到我国的部分才要纳税,没有汇入的部分不纳税。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逗留不超过180天者,为非居民,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承担纳税责任。
从纳税人范围看,应该将其自然人性质的独资、合伙、合作经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界定不清的问题。
(五)与国际接轨,减少税收减免范围和项目
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的项目纳入了征税的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源流失,杜绝征收漏洞。根据我国国情和税收实践,可保留的减免项目应包括:(1)失业救济金或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2)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3)按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各种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所得;(4)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除此之外,要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新情况,调整应税项目,扩大税基,合理确定免征额,严格控制减免税。
(六)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措施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低效,偷、逃、避税现象十分普遍,税收流失严重,其前提就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存在税基隐性、征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对此应从源头上抓起,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但是这个问题并非税务部门一家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来进行,具体有:
1.税款的缴纳。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是:平时由支付收入的单位扣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综合申报;原先已预缴的税款可予以抵扣。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没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可采用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2.征管措施的完善。一是要强化代扣代缴,普遍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典型案例,坚决予以曝光,一抓到底,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三是源泉监控。除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外,银、税、企、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堵塞漏洞。
3.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一是尽快建立财产登记制,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财产来确定其收入,加强对财产税和将来开征的遗产税的税源控管;二是完善存款实名制,不仅在各银行之间联网实行存款实名制,而且要在实现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存款实名制,以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三是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即在存、取款和债券、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四是尽快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改进现金管理办法,尽量减少现金流量,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使个人的主要收支活动,尽在税务机关的掌握之中,彻底摆脱现在税务机关对此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
4.要继续修订、充实《税收征收管理法》,尽快下达实施细则,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需要,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如何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的财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一直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经营者持股计划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它将经营者的收入定义为公司股价的增函数,而股价决定于公司业绩,从而有效地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目前,我国的股票期权发展势头相当强劲。但由于还处于导入阶段,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具体实施时还存在许多障碍。从税务角度讲,如何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既保证对期权所得的合理、有效征收,又体现对这一激励机制的激励和认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股票期权引发的税务问题
税法中还没有特别针对股票期权的规定。由于期权计划五花八门,引发的税务问题十分复杂。总的看来,期权计划涉及到公司的支出和个人的收入,相关的税务问题也就可以划分为公司和个人两个层面。本文只讨论个人的税收问题。
股票期权计划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该项期权或免费或以低价执行,这在客观上会构成行权人的收益,从而引发对这项收益的认定和征税问题。从收益的来源来看,它要么是对于个人以低工薪为企业服务的一种补偿,要么是对于个人已经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奖励,或鼓励个人作出贡献的一种刺激。从这个角度讲,该项收益根源于“工作”,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这只是依据该项收益的来源从整体上认定收入的性质,在具体实现上,由于该项收益是分段累积的(下文将要分析),不同阶段的收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将收入“一勺烩”地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并不一定合理。另外,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和期权条款的限制,怎样确认收入符合税收“确定性”、“便利性”原则也存在一些技术问题。
1998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简称《问题》),为税务机关对期权收入征税提供了初步依据。《问题》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问题》认定了期权所得的收入性质,为股票期权征税扫清了障碍,但在具体规定上还显得较为粗糙。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权计划形式多样,常常附带很多条件,个人在行权时的差价收入往往不是最终收入,对此收入征收所得税不是很合理;另一方面,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目前在我国企业中还处于起步阶段,税法为鼓励其发展应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在《问题》中没能体现出来。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分析
下图列示了股票期权计划的三个关键时点:期权赠与日、行权日和股票出售日,并给出了股价的一种可能变化。我们称期权的赠与对象为员工,假设股价由市场决定。
在赠与日,员工获得一项权力,该项权力使他能够在行权日可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公司股票。用期权术语,这是一项“买权”(CallOption)。买权是有价值的,在量上等于员工从买权可能获得的收益。虽然在行权日员工需付出成本才能获得股票,但在赠与日,买权是无偿赠与员工的,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员工的收入,按照税收原则应予征税。如果此时对买权征税,那么,自赠与日起至行权日,员工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已经包含在买权之中,即在行权日不应再予以征税。
买权日对应图中的a点,这也是最终确定行权价的时点。行权价不应只决定于a点的市价,一般情况下,它是a点前若干日市价的一个函数(如均价)。
在行权日(b点),员工以执行价取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者),从而开始一种投资行为。员工愿意执行期权,意味着执行价不高于市场公平价格,两者之差(图中的A区域)构成了员工的收入,应予征税。如果在赠与日已经对买权征税,此时就不应对差价收入征税;如果赠与日没有对买权征税,此时应该对差价收入征税。从理论上讲,两者的收入数额是相等的(期权定价中包含了时间价值)。
b点是一个分界点,在这点上,收益的性质发生了变化。b点以前的收益可以称为期权收益,b点以后的收益可以称为投资收益,两者之和称为总收益。
在股票出售日,如果出售价格高于行权日公平市价(c1点),获得的总收益是B1+B2+B3,其中期权收益为B2+B3(B2+B3=A),投资收益为B1;如果出售价格低于行权日公平市价,但高于行权价(c2点),获得的总收益是B3,其中期权收益为B2+B3,投资收益为-B2,即亏损B2;如果出售价格低于行权价格(c3点),就会形成亏损B4.
用c代表c1、c2或c3中的任意一点。从以上分析能够看出,可以选择a,b,c三个基本时点征税,其中a与b是互斥的,a或b与c是互补的,a与b的税基是同一的,与c是不同的。
如果期权可随意转让,在a点相当于获得一份资产,那么在a点征税更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股票期权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时期内将个人和公司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通常都会包含一些限制条款。因此绝大多数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即只能由本人执行。这样,在a点获得的买权虽然有价值,但却不能确认为一项收入。此时的买权并不能保证一定会获得收益,对这样的买权征税是不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期权市场,所以即使期权是可转让的,其公平市场价格也很难确定,理论上的定价并不能提供足够的征税依据。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这个问题更为突出。
现在考虑在b点征税。如果此时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股票,期权收益马上就可以实现,那么,应税收益就应予确认,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这在法律和实践上都不存在障碍。即使此时个人没有出卖股票,即账面收入没有最终实现,征税也并不违反税收原则,因为此时个人持有的股票,可以视为按市价卖出然后再买入的结果,此过程已包含应税收益的产生。从税收角度讲,个人因贪心而可能造成的亏损不应从应税收益中扣除。
如果存在“禁售期”(或称冻结期,指期权条款规定的执行期权后暂不得出售股票的时间段)的限制,期权收益作为账面收入不能马上实现。在禁售期内,股价可能有很大的波动,一旦在此期间股价大幅下跌,甚至会导致亏损。虽然这里也有收益性质的变化问题,但收益的实现不能由个人所控制,这个时候对账面收入征收所得税,不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外,由于期权收益尚未实现,此时缴纳的税款是利用其他收入甚至贷款来缴纳的,这造成了收入与税款的不匹配,显然不合理。
在c点,个人所有的收益都已经确定并实现。自b至c实现的收益(或亏损)是一种投资所得,如果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就不存在什么问题。按照《问题》的规定,该项收益视为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应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税(但目前我国对此暂不征税)。有人认为,因为此项收入与期权差价收入根源相同,应一并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进税率征收。但笔者认为,《问题》的规定更为合理。实际上,这部分收益自b点开始,价差的低端是b点时的市价,这与另外一个投资者在b点按市价购买股票而获得的收益没有本质的差别。那么,员工没有从期权中获得优势,这项收益也就不能和期权收益混为一谈。
美国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类。对于前者,赠与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纳税。行权时,不需纳税。如果出售股票时距赠与日已有两年,同时距行权日已有一年,则所得应按长期资本利得征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价。如果持有股票在1年至18个月,则长期资本利得最高税率为28%,如果持有期超过18个月,则最高税率降为20%.如果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以上要求,则收入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非法定股票期权持有者行权时,如果市场价高于行权价,则两者之间的差价作为普通收入纳税。如果个人在行权后一年内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场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结合以上第三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税法是倾向于鼓励期权计划的,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由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价”,应税收入实际上是B3(O≤B3≤A)或B4(显然此时不会征税)。虽然B3的大小在c点确定,但本质上是A(或其一部分)的推迟实现,属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而非资本利得。对于B1是免税的,即税法鼓励个人持有公司股票,这与期权计划的初衷显然是一致的。从税率上看,由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9.6%,而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28%,将属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按资本利得征税,这相当于税收优惠。对于个人从非法定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则没有任何税收优惠。
相关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并借鉴美国税法的规定,笔者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在期权赠与日,不征税;
2.对于行权后股票可自由出售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市场公平价格与行权价的差价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如果税款数额较大,可分摊到不超过6个月,但不能跨年度。在股票出售日,如果出售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两者之差视为有价证券转让所得;
3.对于包含禁售条款且满足其他限定条件的股票期权: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其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在股票出售日征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价,税率可按固定税率,如20%.
「参考文献
[1]沈晗耀,魏德。经营者持股操作指南,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一)基础档案设置
1.工资类别
此两种软件均按工资类别进行薪酬管理,必须至少先建立一个工资类别才能开始业务流程。用友T3标准版有两种方法可建立工资类别:其一,如是初次实施工资管理模块,点击“工资管理”后,系统自动选定“新建工资类别”,进入工资类别向导,录入工资类别名称、选择所管理的部门,并确定当前工资类别的启用日期。至此,系统才会显示出“工资管理”模块下设的全部功能项,并打开新建的工资类别。其二,如已有一个工资类别,拟增设第二个甚至更多个工资类别,执行“工资工资类别新建工资类别”命令。该命令只有在关闭工资类别的前提下才会显示在“工资”菜单中。若账套所需处理的工资类别为多个,操作具体业务前,必须先执行“工资工资类别打开工资类别”命令,将要操作的工资类别打开,但在主界面上无法直观地看出打开了何种工资类别。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管理”下“类别管理”,点击“新建”按钮,只需录入工资类别名称,年度、期间自动设定为与整个系统的单位账套期间一致。在“类别管理”窗口,将光标定位于某一工资类别行,点击“选择”按钮,可将该工资类别设定为当前工资类别。设定完成后,该工资类别会清晰地显示在主界面的下侧。
2.部门档案
用友T3标准版执行“基础设置机构设置部门档案”命令,所录入的部门信息可供总账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公用,无需重复输入;可设上下级部门,只要部门代码符合在“系统管理”中预设的分类编码规则,系统会自动将下级部门归入所属的上级部门。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基础设置>核算项目>部门”可设置部门档案。该操作主要便于在总账系统中对会计科目进行项目核算,通常将工薪费用科目建立部门辅助核算,填制凭证时才能选取对应科目的部门信息。但在核算项目中添加的部门信息不会自动传递到“工资管理”模块,必须手动引入,选择“工资管理”下“部门”,点击“引入”按钮,选择“总账数据”导入数据源,依次点击“全选”“导入”按钮可一次性完成从总账中引入所有部门的操作;也可有选择地从总账中引入部分部门,或从其他工资类别引入。引入完毕后,系统提示“所导入的部门信息可能不完全”,可点击“修改”按钮进行补充。
3.人员档案与类别
用友T3标准版执行“基础设置机构设置职员档案”命令,部门档案与职员档案存在先后操作顺序约束,先设部门(部门负责人暂不设);后设职员;再修改部门信息,补设部门负责人。该操作主要用于在总账系统中对会计科目添加个人往来的辅助核算项,填制凭证时才能选取对应科目的人员信息。在该操作中添加的职员信息不会自动传递到“工资管理”模块,需要执行“工资设置人员档案”命令重新设置,且必须在打开某一工资类别的前提下才会显示该命令。点击“批量从职员档案中引入人员”按钮,可选取参与工资核算的人员;职员资料允许直接修改,点击“人员信息修改”按钮,进行档案信息变更操作。如有职工不参与工资核算,在人员档案中可勾记“停发工资”属性。如需将人员类别添加到人员档案中,在操作人员档案前,先执行“工资设置人员类别设置”命令。如需定义其他需要归档的职工信息自由项,在操作人员档案前,先执行“工资设置人员附加信息设置”命令,才能在人员档案中显示相应栏目。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基础设置>核算项目>职员”可设置职员档案,所起作用类似于部门核算项目。该操作所设职员信息不会自动传递到“工资管理”模块,选择“工资管理>职员”,点击“引入”按钮,选择“总账数据”导入数据源,依次点击“全选”“导入”按钮可一次性完成从总账中引入所有职员的操作;也可有选择地从总账中引入部分职员,或从其他工资类别引入。部门与职员的引入操作虽不受先后操作顺序约束,仍建议先引入部门,原因在于如先引入职员,职员属性中只有代码、姓名、性别,所在部门需要手动补充。引入完毕后,系统提示“所导入职员的职员类别可能不完全”,职员资料不允许直接修改,必须选择“工资管理>职员变动”处理,可选择人员对职员项目进行逐一或批量变动,且可复选“禁用职员”,并在变动当期生效。未单独设计可集中管理人员类别的功能项,选择“工资管理>职员”,点击“修改”按钮进入“职员—修改”窗口,在“职员类别”栏只有点击F7键可执行职员类别的新增、修改等操作,操作完成后才能下拉显示职员类别备选项。
(二)系统参数与权限设置用友T3标准版
如是初次实施工资管理模块,打开“工资建立工资套”窗口,可从扣零设置、扣税设置(是否从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参数设置(工资类别个数为单一或多个、币别名称)、人员编码(人员编码长度、工资账套启用日期)这四个方面勾选工资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则。设置完毕后,执行“工资设置选项”命令可对部分参数进行修改,但必须在打开某一工资类别的前提下才会显示该命令。执行“工资设置权限设置”命令,可赋予用户工资类别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工资项目管理权限。金蝶KIS专业版。未设专门的能够完成类似操作的工资系统设置、权限设置的功能项。无需进行工资类别个数预设;系统默认从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录入”,在添加工资录入方案(输入过滤器)后,在“工资数据录入”窗口点击“设置”按钮,可执行扣零设置。增设了工序设置、产品设置、工种设置的基础资料预设功能,且产品设置必须在工序设置之后进行;工种设置、产品设置分别是增加计时工资单、计件工资单之前的关联操作,既体现了业务流程的数据流转控制,也为有计件产品生产或有各类工种工作的业务场景提供了基础信息准备。
(三)核算方法设计
1.工资项目用友T3标准版
执行“工资设置工资项目设置”命令,点击“增加”按钮,在新增的一空白行手动输入工资项目名称,双击选择类型(数字或字符)、长度、小数位数、增减项(增项、减项、其他),再点击“”移动按钮,按照工资计算先后顺序调整排列位置。该操作必须在关闭工资类别的前提下才能执行,简言之针对所有工资类别执行操作。如需更改工资项目类型,必须删除该工资项目后重新增加;无论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只要参与工资计算,只能选定为数字型;类型选定为字符型的,自动默认增减项为其他;工资项目中如有代扣税、本月扣零、上月扣零,是由系统参数的扣零设置、扣税设置自动产生的,通过修改选项设置后可删除。不同工资类别相互独立,工资项目需要分别设置。所有工资项目设完后,打开某一工资类别,再次执行“工资设置工资项目设置”命令,点击“增加”按钮,借助“名称参照”,选定适用于该工资类别的工资项目。该操作解决了企业针对不同工资类别分设不同工资项目的核算要求。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项目设置”,预设且不可删除的工资项目较多,诸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扣零工资等。点击“新增”按钮,手动输入或下拉选择工资项目名称,下拉选择类型(逻辑、日期、文本、整数、实数或货币)、长度(除实数类型可手动修改,其他类型均设定默认不可改)、小数位数;未设增减项属性,增设了固定项目与可变项目选择栏。类型划分较为细致,货币性项目选定为货币,如需参与工资计算的非货币性项目,选定为整数或实数;依次点击“排序”“上移”或“下移”按钮,按照工资计算先后顺序调整排列位置。不同工资类别的工资项目可共用,不支持按照不同工资类别进行不同工资项目管理。
2.工资计算公式
用友T3标准版。不同工资类别相互独立,工资计算公式需要分别设置。执行“工资设置工资项目设置”命令,选择“公式设置”标签页,该标签页必须在打开某一工资类别的前提下才能显示,解决了企业针对不同工资类别分设不同工资计算方法的核算要求。根据工资项目的排列位置和增减性质,系统自动给出了应发合计、扣款合计、实发合计项目公式。以事假扣款=事假天数×50为例,在工资项目区,点击“增加”按钮,下拉选择需定义公式的“事假扣款”项目,且调整排列位置;在公式定义区,除0-9数字手动录入外,单击选择工资项目、运算符进行公式快捷定义,只需定义等式右边的因式。如有条件函数,诸如:销售人员的交通补贴为200元,其他人员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会计类核心期刊为100元,可点击“函数公式向导输入”分步设计公式:iff(人员类别="销售人员",200,100)。还特设了abs、exp、sqr、字符串函数。每设完一个项目公式,都要点击“公式确认”按钮保存。金蝶KIS专业版。不同工资类别的工资计算公式可共用。选择“工资管理>公式设置”,系统未提供任何工资项目的预设公式。点击“新增”按钮,先为公式命名,公式名称需手动输入,无法通过工资项目名称参照获取;在计算方法区,双击选择工资项目、单击选择运算符进行公式快捷定义,且运算符和数字自动显示为红字,需要完整定义等式的左右两边。设有专门定义条件语句的按钮区域,如有上例的条件函数,点击“如果...否则...”按钮,公式如下:如果职员类别=“销售人员”,则交通补贴=200,否则交通补贴=100,如果完。此外,支持报警函数,诸如:事假天数不能超过月工作日,可手动直接输入,或者依次点击“选择函数”按钮“报警”辅助定义公式:ALERT(“事假天数不能超过月工作日”);还特设了Min、Max、Sum、Avg、Count、Pow-er、Extract数学函数,以及公式语法错误检查功能。每设完一个项目公式,都要点击“保存”按钮,否则只能保存最后一个公式。
二、日常业务的主要实施差异
(一)工资数据变动用友T3标准版
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变动”,系统自动显示所打开工资类别下的人员编号、姓名、人员类别、工资项目。不支持工资数据引入。双击单元格可直接手动输入白色区域的工资数据,所有需由计算公式求得的工资项目区域均显示为黄色,不可直接输入,可由系统统一计算。输入完毕后,依次点击“重新计算”“汇总”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设定公式求得计算结果显示在黄色区域的相应工资项目栏内。凡由公式计算的结果不能手动修改数据。如有工资项目数据批量变动的,诸如:每位销售人员的奖金增加300元,点击“数据替换”按钮,选定待替换项目“奖金”,在替换框内直接手动输入“奖金+300”,设定替换条件为人员类别=销售人员,可执行数据批量变更。录入完毕后,系统自动保存,无需进行审核。“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录入”,系统不会立即显示工资数据录入界面,需要先设定工资数据录入方案(输入过滤器),点击“增加”按钮,勾选工资项目、计算公式等过滤条件定义。该操作让用户可自定义需要显示的工资项目信息及其排列顺序,增强了灵活性。工资录入方案设定完毕后,点击“确定”按钮才能进入工资数据录入界面,且只有一列带计算公式的工资项目显示为黄色。支持多文件类型(.DBF,.MDB,.XLS)的工资数据引入。有两种方法可实现带计算公式项目的自动计算:其一,在“工资录入”中执行。一个输入过滤器每次只能选定一个工资项目作为当前计算公式(显示为黄色)由系统自动计算结果,其他带计算公式的工资项目自动转换为处于手动录入状态的工资数据栏(显示为白色),故而,如需由系统自动求得所有带计算公式的工资项目结果,按照工资项目计算的前后顺序,反复依次点击“过滤”“编辑”按钮,选择不同的计算公式,再点击“重算”按钮执行工资重算。既设定了公式的工资项目,又实现了针对个别人员执行手动修改工资数据的需求。其二,选择“工资管理>工资计算”,可依据计算公式和工资项目设置多个计算方案,进行工资重算。以计件工资单和计时工资单作为业务处理的可选性起始环节。如果输入方案选择了计时(或计件)工资项目,只有在添加并审核计时(或计件)工资单后,才根据职员将数据自动传递到工资录入界面中“计件(计时)工资”项目栏中。如有上例的工资项目数据批量变动,先点击“区选”按钮,选中“奖金”栏中需批量变更数据的连续区域,再点击“计算器”按钮,变动公式为“+300”,设定职员范围为当前选定范围,可执行数据批量变更;如需对所有人员一致性变动某一项目数据,无需先执行区选,设定职员范围为全部即可。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并点击“审核”按钮,执行审核操作。
(二)个人所得税计报用友T3标准版
选择“工资管理>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项目默认为“工资”(可重命名),收入额合计项对应的工资项目默认为“实发合计”(可重选,但只能在已设的数字型工资项目中选择);进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窗口,点击“税率表”按钮,系统自动提供预设的基数、附加费用、计算公式,如与现行税率不一致的,可手动修改,七级超额累进计算必须由低税率至高税率方向双击修改。调整完毕后,系统提示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未设保存功能,再次进入必须重新计算。如要将个人所得税数据回填至工资变动表,再次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变动”,依次点击“重新计算”“汇总”按钮,系统才能导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并自动重算所有关联性工资项目。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管理>所得税计算”,输入过滤器提供预设的标准格式(可编辑或新增其他方案);进入“个人所得税数据录入”窗口,点击“设置”按钮,进行个人所得税初始设置。系统未自动提供税率、基数等数据,必须手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梯级税率及计算关系。如是初次实施工资管理模块,税率类别、税率项目、所得计算是必设项,且都必须为所作设置命名后才能保存;双击税率类别栏,进入“税率设置”窗口,点击“新增”按钮,系统提示“是否使用‘预设税率’”,才能导入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税率项目不是只对应某一个工资项目,可设定为若干个工资项目增减后的数据,更能满足实发工资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之间差异调整的核算要求。初始完成后,系统提示重新计算工资数据、税率及纳税额;增设了“保存”按钮,退出前需手动保存;增设了“计算器”按钮,可批量变动选定职员范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项目。如要将个人所得税数据回填至工资变动表,再次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录入”,光标置于代扣税栏,点击“所得税”按钮,系统才能导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但系统不会自动重算那些受代扣税影响的关联性工资项目,必须依次手动选定后逐一重算,或者在“工资计算”中一次性选定不同方案统一计算。
(三)工资分摊与相关经费计
提此两种软件均以工资费用分配作为工资系统与总账系统的数据接口,处理结算应付工资、计提各种费用(诸如:计提福利费、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自定义计提(按国家规定的计提比例计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业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以建立分配方案的形式,分摊计提比例默认100%,如按应付工资总额的X%计提的,分摊计提比例可作相应调整。用友T3标准版。选择“工资管理>工资分摊”,依次点击“工资分摊设置”“增加”按钮,命名计提费用类型,按照部门、人员类别分行设置;科目栏表述为借方科目、贷方科目,选定后只显示科目代码;只需选到最末级科目,如有下设核算项目的不用选;未提供插行功能,如需删行,选中待删除行,单击鼠标右键执行“删除当期行”命令;方案设完后,点击“完成”按钮。生成凭证时,先选中方案,还必须选择进行分摊的部门、计提分配方式(分配到部门或个人),该操作可实现针对不同部门分别生成多张计提工资凭证的核算要求。支持“明细到工资项目”选项,且只有勾选该项才能将方案所设科目传递到应付工资一览表;如未勾选,系统提示“数据不完整,不能制单”。点击“制单”按钮,在“记账凭证”窗口设定凭证字,摘要默认反映为“部门+类型名称”,点击“保存”按钮,在凭证左上角显示“已生成”字样表示操作完毕。当期已生成凭证的计提费用类型不可重复制单,只有执行“工资统计分析凭证查询”命令,删除已生成凭证后才能重新制单。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管理>费用分配”,点击“新增”按钮,设置方案时,可预设凭证字、摘要;科目栏表述为费用科目、工资科目,选定后显示科目代码与名称;如有下设核算项目的科目,系统会有提示且必须选定对应项目;设有“插入一行”、“删除当前行”按钮,支持插行、删行操作;方案设完后,点击“保存”按钮。生成凭证时,先选中方案,再点击“生成凭证”按钮,系统出具生成了×字×号凭证的报告,自动生成凭证到总账系统,无需专门执行凭证保存操作。点击“凭证管理”按钮,可参看会计分录序时簿,再双击才能查看凭证界面。当期已生成凭证的费用分配类型可重复制单,还支持生成红字冲减凭证。
三、期末业务的主要实施差异
(一)统计管理报表用友T3标准版
执行“工资统计分析账表我的账表”命令,下设“工资表”、“工资分析表”,点击+展开。每次只能打开一张报表,必须退出后重新执行上述命令方可查看其他报表,操作不够便捷。支持多文件类型的数据输出。部分报表可先设查询条件,但过滤功能较为粗略,诸如:工资发放条只能依次选择部门职员;按部门或按人员类别形成单张的工资汇总表,也可以选定的工资项目,配合条件值生成;人均工资在“工资统计表”中查询,有单独的条件明细表可查看工资明细。大部分报表没有过滤方案保存功能,且界面不统一,增加了用户的操作难度。提供了多种工资报表分析功能,如对某一工资项目分部门各月的趋势分析;本月与上月数据、对某一部门各月与上年同期工资数据增长水平的比较分析;分人员类别将某一工资项目与实发工资计算比重的结构分析。金蝶KIS专业版。选择“工资管理”右侧的报表区域。报表多界面可同时打开,且相互切换操作。不支持引出操作。所有报表查询都提供过滤方案保存功能,且界面统一,方便用户按基本信息、条件、排序自定义报表生成方案。在“工资汇总表”中点击“人均”、“职员”按钮,可联查到人均工资数据、显示职员明细数据。增设了工资费用分配表、计时(计件)工资表、职员台账等报表。工资报表分析相对较为简单,提供了对某一工资项目,分性别各期间的人员工资结构分析,以及年龄工龄分析。
(二)月末处理用友T3标准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032-02
1 个人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政府调节分配不公、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受到广泛的关注,焦点是以下惊人的数字。一是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25年不变,这个当时是城市职工平均工资近10倍的起征点,现在已经把绝大多数城市劳动人口都纳入了征管范围;二是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成为同比增长最快的税种,增幅高达48%,远高于9%的中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三是在发达地区,工资薪金税收已经占到了个税总额的60%以上。近年来,改变这些不可思议的数字的呼声非常强烈。
2005年全国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我国自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以来的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核心内容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成果和不足
2.1 改革后的成绩
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是这次改革的重点,从地区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国家这次设定个税起征点,是要把居民生活支出扣除后再交税,这样相对于以前800元的起征点合理了很多,更好地解决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按照原来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而按照1600元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降至26%左右。最终收益的是中低收入者,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2.2 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存在偷漏严重、占税收总额比重低、征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2.2.1 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不科学
收入时间差异导致税负不同。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对于两个年收入相同的纳税义务人来说,由于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其税负也就不同。每月收入均衡者税负较轻,每月收入不均衡者税负较重,而且各月收入不均衡程度越大,税负越重。
2.2.2 高收入者逃税严重
这是一组灰色的数字:200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缴量仅为600多亿元人民币,只占税收总额的4.7%;2001年,中国存款总量达到70000亿,人数不足20%的高收入阶层占这笔财富的八成左右,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来自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的资料显示,在已经征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和薪金所得一直占个人所得收入的六成以上,依旧是占了大头。
2.2.3 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基本情况差异
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个人收入同样的两个人,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5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很大。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也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和政府公务员的起征点都是1600元,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政府公务员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收入,而农民则既没有就业保障,又无医疗保障。
2.2.4 很难控制收入多元化逃税问题
收入单一与收入多元化的税负不同。现实生活中,我国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通常情况下,收入来源越单一,税负越重;收入来源越多,偷逃税也越多。如月收入均为8000元的两个纳税义务人,一人供职于一个单位,每月发放薪水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905元,而另一人则供职于5个单位,每个单位的薪水收入均为1600元,每月发放薪水时5个单位由于无法掌握其隐性收入均不代为扣缴,实际税负为零。
3 解决个人所得税不足的对策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
3.1 管罚结合
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3.2 大力宣传义务与权利并存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纳税人的权利。
3.3 与国际接轨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翻接轨。
3.4 银行交易来取代现金交易
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控制。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一方面逐步以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取代当前的收付现金化,使纳税人的经济活动都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和支付。减少现金流通,将纳税人的所有隐性收入显性化,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
3.5 征收期限按月申报,按年征收
征收期改为按月预缴。按年计征,实行对收入分配总量上的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纳税人平时取得应税所得时,分项由支付单位预扣,或由纳税人预缴,年终综合全部收入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真正实现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高低征纳不同的税收,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3.6 运用高科技稽查
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系,锁定稽点。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税源失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借鉴国际税务稽查先进经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个人所得税稽查体系是今后税收征管改革中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应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并配备一支掌握税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稽查队伍,而且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稽查队伍,如建立起全国或区域性的计算机处理中心,以实现科学管理,严密监控。将稽查内部工作实行专业化分工,即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并形成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征管 非对称信息 激励与约束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信息非对称的情形,比较典型的例子如:保险市场上保单持有人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财产和健康状况,旧车市场上车主对所交易的旧车比购车人知道更多的信息。如果借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买的不如卖的精”,即市场经济主体的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息非对称。在征税与纳税关系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十分典型的信息非对称:只有纳税人自己才清楚地知晓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而负责征税的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这一信息。在理论上有内生信息非对称与外生信息非对称之分,本文不涉及税务部门内部上级与下属之间的内生信息非对称(如税务所长对征管人员工作的实际努力程度如何并不能完全掌握),而仅对涉及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外生信息非对称予以探讨。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入为课税对象,但如何识别“收入”是一件颇费脑筋的事。理论上的标准是所谓黑格——西蒙斯(以下简称h——s)准则,即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是个人消费能力的净增长,换句话说,收入是当期实际消费加上潜在消费(即当期的储蓄)。h——s观点认为,个人收入不仅包括以货币形式取得的,还包括以商品和劳务形式取得的。显而易见,h——s收入概念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完全付诸实施,因为与货币化收入相比,非货币化收入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非对称,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h——s思想,这主要是由于h——s准则能够较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征税第一难”,目前对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它不能较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出现所谓“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尴尬。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是产生尴尬局面的关键性原因。税务部门不掌握纳税人收入的真实信息,而纳税人倾向于将个人收入的真实信息隐蔽化、私有化,以达到规避税收甚或逃税的目的。信息不易获取的根本原因是纳税人对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因为与税负易于转嫁的流转税不同,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个人收益,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尽可能增加收益首先选择合理避税,其次在特定条件下亦不排除有选择逃税的可能。在这里个人收入信息公开的程度是征纳双方博弈的关键,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选择和最终收益。如果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强,纳税人更倾向于选择不纳税,相反则更倾向于选择纳税。同时对风险的预期也是纳税人选择纳税还是逃税时的重要因素(即成本收益权衡)。若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成本),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就增加;如果预期逃税的风险(成本)小而收益大,例如被税务部门稽查和检查的概率小、遭受惩罚的程度轻微、边际税率较高等情况,则会诱使原来的风险厌恶者和风险中性者变为风险爱好者,由纳税转而选择逃税。如果征税一方不能有效传递类似稽查、惩罚的信息给纳税人,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和逃税的巨大成本,甚至反而受到负向的激励,比如某大腕偷逃巨额税款还依然频频登台演出,那么纳税人就可能受到强烈的暗示而效仿逃税。
由此看来,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如果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而且对缩小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税负公平意义重大。
二、消除或缓解非对称信息的可能途径
激励与信息非对称问题密切相关。解决信息非对称实质上是一个提供适当激励的问题。税务部门要求获取充分信息,纳税人被要求转移私有信息所有权,实际这是信息交易的一个过程。税务部门是信息的需求者,它作为激励一方,考虑如何确保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最充分的信息,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纳税人是信息的供给者,它作为被激励一方(或称激励对象),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条件下受到激励愿意提供私有信息。
由此需要设计一种激励契约,鼓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即纳税人获得激励愿意透露真实的收入信息。而这种制度安排或政策设计,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所谓激励相容约束,简言之就是说真话比说假话有好处。要确保纳税人说真话、申报收入时有收益或者说真话多时的收益优于说真话少时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既有有形收益也有无形收益,比如未来消费公共物品的间接收益、信誉收益以及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等。成本也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两部分,如纳税的直接收入损失、罚款和滞纳金、逃税付出的精神代价以及心理成本等。笔者认为,激励与约束的设计可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一)税制公平
①显而易见,这有失横向公平。其次根据纵向公平原则,低收入者应不纳或者少纳税,高收入者应多纳税,量能负担,随着纳税人收入递增而逐渐累进,而实践中存在的所谓个人所得税“只管住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反映的即是与税制设计初衷相反的情形。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税制必然引起纳税人的心理不平衡,进而可能产生对纳税的抵触情绪,因此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必须确保有一个公平的税制。
(二)惩罚力度
②可见极富威慑力的惩罚对纳税服从的影响十分显著。
(三)检查概率
③以此为依据可以确定我们进行重点检查的对象。
(四)精神与心理因素
纳税人不仅是一个微观经济主体,而且还是一个社会人,受道德、法律以及社会舆论的约束。因此在利益之外,他还有精神需求,重视个人信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遵守法律规定照章纳税会给个人带来精神愉悦、确立个人信誉等无形的、间接的收益(信誉可能带来收益,如订单的增加或好的工作机会等),而违犯法律铤而走险要付出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心理成本,乃至失去融入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和机会。
在提供适当的激励与约束之外,还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获得信息:1.发展市场机构。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1970年在其《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指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去消除信息问题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进而,他认为许多市场机构可被视作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所以市场机构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发挥沟通信息的功能。若这些中介机构和力量得以发展壮大,则对征纳双方沟通信息必有裨益。2.设置信息通道。通过不同的途径,多渠道、多角度获取信息,虽然不能直接从纳税人那里获得信息,但信息传播的渠道和途径不是单一的,在现代社会计算机和通讯手段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完全有可能从纳税人之外寻找突破口获取需要的信息,为此可增设信息通道确保信息通达。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克服征管困难的关键是尽可能减弱信息非对称分布的程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一)与激励约束相关的改革和政策建议
1.公平税负,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⑴ 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与国际水平相对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算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把税率设置在较低的水平上。因为过高的税率强化纳税人的收益动机,容易造成税收收入流失,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的,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同时对于征税过重引起的效率损失,发展中国家尤需顾及。因此有必要借鉴米尔利斯的倒“u”理论,对中等收入者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甚至由于信息非对称的存在,对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应当为零。
⑵ 改革分项征收办法。单纯的分项征收人为地形成了不同类别收入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今后可考虑分项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可在年内分项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⑶ 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物价水平和一般生活标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构成、收入水平和赡养负担情况,规定合理的扣除标准。
2.加大惩罚和检查力度。
严厉惩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3.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在我国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奖励诚信纳税。
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比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二)规范发展税务中介机构
税务以中介的立场,依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税所得,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纳税人尽可能少纳税款。因此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税务受到征纳双方的欢迎,能够发挥沟通信息和协调双方关系的作用。今后要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真正实现税务中介机构社会化,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三)与设置信息通道相关的具体措施
1.启动现代化征管手段。
多渠道获取信息,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源进行监控。在财政、工商、银行、保险、海关、企业和税务等部门之间设立计算机联网,便于信息共享和进行交叉稽核。
2.限制现金结算的范围,严格推行存款实名制。
限制现金结算,对应该采用转账支付结算而不采用的,制定惩罚措施。严格推行存款实名制,居民凭身份证(非居民凭护照)办理存款账户。税务编码和存款账户一一对应,通过银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3.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群众提供信息,举报逃税事实,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并保证为举报者保密,形成协税护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基本状况;存在问题
[Abstrae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economy has been more and more in-depth market the economy as a whole lif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People's Daily life, one of the categories of taxes, in our tax system take the position also rise gradually, and wages, salaries, the 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become a focus of disput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and legislation hot.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前言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等重要作用,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影响着每个公民的可支配收入。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我国总人口的10%左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同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税种。现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状况、存在的问题还有如何更好地解决作如下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状况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于1799年在英国诞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于1981年开征,征税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的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征:
1.分类征收
分类所得税制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采用的税制,即将个人收入划分为11大类,采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和高低不等的税率及优惠办法是该税制的特点。这种征收办法的好处有很多,因为实行分类征收可以较为全面的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操作方便以及减少漏洞的优势;同时,又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防止“一刀切”,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而综合所得税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现如今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融合了这两种税率的优点,即累进税率体现公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同时累进税率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实现普遍纳税。
3.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的税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采取有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另一种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对于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是不便于扣缴的情况,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均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法缴纳税款。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首先,源泉扣缴和主动申报的方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之所以纳税人有逃税的空间是因为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其次,就是社会评价体系存在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都存在着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的思想,富人逃税、明星偷税时有发生,有些人认为是无所谓的事情;另外社会上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不好道德败坏,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会有一系列难以想象的问题,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还有就是历史原因:受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我国个人纳税只知服从官管,依法纳税意识薄弱,这也是该现象产生的一个方面。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分类课征的方式是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其内容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分项计算税款,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和进行征收的办法。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节省征收成本,减少汇算清缴所带来的麻烦,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会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收效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完整、全面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综合收入高、所得来源多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收入相对集中、所得来源少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三、结论
由上可知,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规模比重跟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与完善,劳动分配制度的日益多元化,课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越来越宽,税源越来越广,其在我国整体税制构成体系中的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所以,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及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以使其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应当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不应急功近利也不应坐视不管。而应让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既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又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会逐渐完善起来,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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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17.
致谢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宏观经济效应
(1)更好的组织财政收入。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早期各国个人所得税几乎都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筹措战争经费而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益为课税基础,收益来源于个人的经济活动。只要有一定的收入,就可以征收所得税,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资源的不断增加,经济活动的日益扩大,所得税也随之增加。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民收入的增加而同步增长。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的功能在世界各国日益得到增强。(见表2--1)
表(2---1)D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国别个人所得税比重社会保险税比重广义个人所得税比重
美国40.522.462.9
英国27.516.744.2
澳大利亚43.3043.3
加拿大37.813.451.2
法国17.433.951.3
日本18.834.653.4
意大利25.026.851.8
瑞士31.822.254.0
卢森堡18.822.441.2
西班牙20.830.050.8
平均(未加权)28.1722.2450.41
资料来源:OECDinfigures,2001Edition,P38-39
从表2--1可知,在这10个OECD国家的税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平均比重为28.17%,社会保险税平均比重为22.24%。如果把社会保险税也加在一起,广义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比重达50.4196。可见,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广义个人所得税)己成为这些国家政府的一大税收来源。
(2)经济调节。个人所得税作为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之一,它的作用可以描述为:当经济衰退时,收入水平下降,有些人的收入降到免税的范围之内,有些人的收入降到较低税率档次,即出现累进税率下的“累退下滑”效应。反之,当经济过热时,收入水平上升,有些人可支配收入超出了免税范围,需要纳税,有些收入上升到较高的税率档次,需要交纳更多的税,即出现累进税率下的“累进爬升”效应。由于消费需求取决于个人可支配收入,所以在经济衰退时,纳税负担自动减少,也就缓和了消费需求的下降;而在经济过热时,纳税负担自动增加,也就制约了消费需求的上升。
(3)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的按照要素察赋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免税),而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定范围之内,累进税率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强,但超过一定限度,高的累进税一方面会引致人的逃税动机,从而损伤效率和公平;另一方面会抑制人们的劳动、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损害效率,最终也不利于公平。除了个人所得税累进机制外,征税方式也可促进公平分配,如对主要为低收入者收入类型的所得(如工薪所得)采用较主要为高收入者收入类型的所得(如资本所得)高的税率,也有助于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费用扣除上,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使用同样的标准定额扣除,从而收入较低者的平均税率低于高收入者的平均税率,也有助于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微观经济效应
个人所得税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和工作努力的影响被认为是导致“市场变形”最严重的领域。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人们工作意愿将受到影响。如果用工作与休闲的时间比值大小来衡量,那么,在累进税情况下,这个比值较在比例税的情况下为小,而在同样是累进税时,高累进税率将更多地减少这一比值。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人们的税后可支配收入,从而促使纳税人为了维持既定的收入水平而减少休闲,增加工作时间,产生“收入效应”;同时,由于课税,降低了休闲相对于劳动的价格,使对劳动和休闲两者的选择发生变化,从而引起纳税人以休闲代替劳动,产生“替代效应”。
(2)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投资的影响可以从“收入效应一”和“替代效应”两方面来说明,即对投资收益课税后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收益率,从而对其投资行为产生两种效应:一是由于投资收益率的下降,抑制了投资的积极性,使纳税人增加消费,此为“替代效应”;二是由于投资收益率的下降,减少了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了保持原来的收益水平,纳税人不得不增加投资,此为“收入效应”。正如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一样,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也取决于两种效应的大小。
(3)个人所得税对储蓄的影响。西方经济学认为,影响个人储蓄行为有两个经济方面的原因,而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正是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影响而反映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