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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车身亡
四川省泸县喻兴煤矿有限公司(下称喻兴煤矿),坐落在泸县喻寺镇喻兴村境内,平时装煤的活,都是由附近的村民完成。2006年3月22日13时30分,年逾六旬的张国富(化名)与工友们一起在喻兴煤矿为汪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装煤。为防止途中煤炭散落,张国富和工友邹某、贺某就站在车上将煤拍实。突然,驾驶员汪某鸣号并起动车辆,张国富不慎从车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国富死后,妻子鲁某为死亡赔偿金与喻兴煤矿协商未果。2006年7月6日,鲁某向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张国富已63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7月15日,鲁某将喻兴煤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张国富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87085.50元。
谁来赔偿
2006年10月24日,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查明,早在2001年6月3日,张国富所在的喻兴村五社就与喻兴煤矿签订了《装卸承包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喻兴煤矿生产的煤炭承包给喻兴村五社装卸,煤矿按每吨2.2元的价格支付工资,每月25日结账,在次月15日随同企业职工一同发放;装卸工应服从矿方领导,听从指挥,按煤坝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品种、数量等装卸。工作时间为早上7时至晚上12时。如12时后还有车未装完,由矿方付给每吨煤1元的加班费;违反规定,矿方可视其情节轻重,批评教育或处5―50元罚款;工作时自带工具,装卸工的安全、造成事故由自己负责处理”。协议签订后,喻兴村五社43户村民按照自愿组合的方式,分组承担了煤矿的装卸任务。
2005年6月,因乡镇行政区域调整,喻兴村五社与相邻的周湾村六社合并,组建成了新的周湾村六社。从此,原喻兴村五社的装车费,就改由新组建的周湾村六社统一出票据,再到喻兴煤矿领款。
被告喻兴煤矿的负责人辩称,自己将装煤工作已承包给原喻兴村五社(现周湾村六社),与该社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原告认为的雇佣关系。且张国富是死于交通事故,该事故与煤矿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鲁某认为,张国富的死给家庭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总得有人来负责任,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喻兴煤矿忽视安全生产,疏于监督管理,理应承担事故责任。
判赔七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国富与被告喻兴煤矿虽然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但从原喻兴村五社与喻兴煤矿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装卸煤炭的品种均由矿方安排、指挥和支付工资,实质上签订的是集体雇佣合同。喻兴煤矿没有与新组建的周湾村六社续签集体雇佣合同,双方按原协议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已成事实。因此,每一名参与装卸煤炭的工人与被告喻兴煤矿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被告喻兴煤矿所言与生产队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发生事故与己无关的抗辩主张,与事实明显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雇员张国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国富是因第三人汪某起动汽车时摔死的,并不影响二者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佣关系以外的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追偿。
2006年11月1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喻兴煤矿赔偿因张国富雇佣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997元。
■焦点评说:
从法律意义来看,通过双方契约约定,“被雇佣者”为“雇佣者”工作(出卖劳动、提供劳务),并由雇佣者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今天小编分享了,希望能帮到你。
2021标准版雇佣合同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保密协议》;
附件二《岗位职责书》;
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2021标准版雇佣合同2此雇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一、义务和责任
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工作日和工时
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_至星期_____,每天从______点至______点,一周共_____小时。
四、报酬
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_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报酬(红利、佣金等),数额及计算办法如下:
五、扣除款
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__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项目为(写出扣款目的和数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主要工作地
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__________。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___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七、差旅费
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八、保险和医疗费
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九、最近的血亲的通知
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十、食宿及其他
雇主必须保证提供以下方便:
1、(作记号以选择或不选择此项)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费_________美元。
(同上)雇主免费提供住宿。(同上)雇员自备住宿(附声明和房租协议)
2、每日_________餐,每月收费_________元。
3、(同上)雇员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车,免收车费。
5、(同上)津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同上)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规定
下列附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规则,以及雇员行为规范。附加规定的每一页都必须经雇主和雇员签字。)
十二、终止合同
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或
2、因故:在工长或其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a、雇员_______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_______次无故上班迟到;
b、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c、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d、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e、不称职或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无法履行雇佣规定的职责;
f、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 待;
g、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h、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i、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1、雇员须就雇用而产生的一切怨情或争议向其管理员报告,如管理员不在,可直接报告雇主;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
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骤不能解决怨情或争议,雇员可上书工长或工长人。
在怨情或争议解决期间,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存在,经工长、工长人或政府特派调查员暂时准予的除外。
十四、汇款及其他义务
雇员必须按原籍国政府的规定向其家人汇款和缴纳所有税收。
十五、不可分割协定
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其他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定。
雇主(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雇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标准版雇佣合同3甲方:(劳务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劳务派遗内容
1.甲方按照乙方用人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
2.甲方输出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三、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劳务费(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2.劳务费用各项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标准收取输出劳务服务费。
3.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_____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
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
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根据乙方的用工需求,_____天内提供合适人选供乙方考核,对乙方确定的用工对象,甲方在____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
2.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代扣)。
3.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生育事宜,由甲方负责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4.乙方辞退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甲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6.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拖欠各类应付资金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五、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明确劳务内容以及要求和工资(劳务费用)标准等。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乙方要配合甲方处理,有关处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需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劳务派遣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终止上岗协议,并退还甲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六、劳动争议处理
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仲裁、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3.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1标准版雇佣合同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的标准。
3、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
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7、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8、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第四条、劳务报酬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1)月工资____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____元。甲方每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2)日工资____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_____日。
(3)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__。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3、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4、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
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争议纠纷解决
1、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
2、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1标准版雇佣合同5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村,居住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1、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乙方到担任工作。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
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守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1、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1、乙方享受的劳务费用:元/月;支付时间每月日;
2、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以银行形式支付乙方。
第七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双方就结束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在不予服从的同时也没能与甲方达成和解的;
4、乙方提供的劳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标准的;
5、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
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条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已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会继续缴纳(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并保证不会因此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合同期间各类医疗费用均自理,甲方不予负担,停工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本合同条款同等。
2、乙方不及时将个人信息属性变动通知甲方的,视作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诉其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损害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
追偿。
3、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
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标准
1.MLC2006关于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几乎是各类检查中的必检部分。MLC2006标准A2. 3中规定:任何24h内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h(工作时间不超过14h),任何7天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7h(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h);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h,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h。每个船员都要有一份经船长和本人签字的船员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表副本。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休息时间是连续的任意24h内,不是自然天的0000-2100的24h时间段。
2.船舶在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
船舶在此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涉及记录不完整和造假两个方面:很多船舶在月底突击记录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往往有所遗漏,检查人员会抽查船舶关键操作的起止节点时间,如按航海日志记载的抵港日期,同时依据车钟记录簿显示的起止时间,来验证船长工作时间记载的准确性,若有不符,则可能给出严重缺陷;有的船舶在船员实际工作时间超出了公约规定时间的情况下刻意造假以符合公约要求,如靠港装卸货期间大副不参与梯日值班,二副、三副轮流值班的时间必然不能满足MLC2006的要求,这时二副、三副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表就可能会存在造假。
3.建议船舶采取的措施
第一,严格执行公司体系的要求,按照工作休息时间规定执行,同时注意船员的特殊工作时间,将一些特殊操作时间归为工作时间,如船长进出港的操作,轮机长在加注燃油时的工作时间;第二,船长或船长授权的船员应尽可能每天完成当天的工作时间记载,不应一次性在月底突击完成整月的工作休息时间记录;第三,船员进行设备的日常或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必须记入工作时间,如三副每周对船舶的救生、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等;第四,船长和部门长应合理安排船员的加班工作以确保满足公约的要求,针对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如涉及船舶安全等原因导致船员休息和工作时间不能满足公约要求,要说明并补休;第五,要做到准确、如实地记录船员值班休息时间,特别注意在船舶靠离码头、大风浪航行、雾航、加装燃油、演习等情况的工作时间与实际的车钟记录簿、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上记载时间的一致,不实记录是检查人员更加严格检查并开出缺陷的直接原因。
二、起居室和娱乐设施标准
MLC2006标题3中的规则A3.1制定了21条关于起居室和娱乐设施的规定,详细规定了起居室和娱乐设施的配备标准,如船员起居室设备、供暖设备、卫生条件和娱乐设施的配备标准等。
1.船舶在起居室和娱乐设施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
虽然船舶在起居室和娱乐设施方面的硬件配置基本能满足要求,但在日常的使用和维护中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船舶生活区卫生保持较差,如船员房间、船员工作更衣间、楼梯和走廊过道、娱乐室、餐厅等卫生保持较差,给检查人员留下不好的印象;第二,相关设施功能缺失,如船员房间照明和桌椅设施损坏,卫生间水龙头、洗浴和马桶设施损坏,通风系统、空调机或洗衣机无法正常工作等;第三,船舶的起居室和娱乐室挪为他用,不能发挥作用,如将杂物堆积在备用船员房间、娱乐室,医务室被非病人占用等;第四,船舶没有按照规定对船舶起居室和娱乐设施进行周检查,或者没有在法定文件上做周检查记录。
2.建议船舶采取的措施
船舶起居室和娱乐设施方面是检查的要点,其涉及的内容较多,且最易发生不满足公约的缺陷。船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对起居室和娱乐设施进行仔细的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发现的存在损坏或无法使用的起居室设备和娱乐设施及时维修或报告公司以取得岸基支持;第二,保证相关设施正确使用,确保医院病房、娱乐室不被占用,厨房干净整洁,相关场所尤其是特殊场所警示标示和其他标不清楚;第三,确保相关重要设备如通风系统、空调机、洗衣机和各种警报装置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第四,做好船员房间卫生和船舶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和保持工作,维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食品和膳食服务标准
虽然MLC2006标题三的规则对A3. 2食品和膳食服务的相关规定内容较少,但食品和膳食服务也是检查的重点和容易出问题的方面。船舶出现的关于食品和膳食服务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储备足够的食品和饮用水以满足船舶的航次需求,或者储备的食品中蔬菜较少,或者食品有腐烂变质的迹象;第二,没有证据显示船上对食品和饮用水或其储存和处理场所进行了经常性检查;第三,船上没有张贴周食谱,或者张贴的周食谱是复印或一成不变的,或者根本没有按照周食谱执行;第四,船上的厨师未持有有效的厨师培训证,或者年龄未满18周岁,另外,担任服务生的船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或者不能提供其培训证书。针对以上容易出现的缺陷,船长或其授权的船员应确保船上的食品和饮用水的质量,确保厨房、冰库和饮用水柜的卫生,做到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确保担任厨师和服务生的船员有胜任职务的能力和持有相关证明书。
四、其他方面
1.船员雇佣协议标准
MLC2006要求每个船员都必须持有雇佣协议的原件,船长处保留每个船员的雇佣协议副本备查,但很多船员将雇佣协议原件交给船长而未持有协议书。另外,很多船员持有两份雇佣协议,一份是雇佣单位与其签订的真实的雇佣合同,协议内容往往是不符合公约的要求的,而另一份则是备查的虚假雇佣协议,船员在接受检查时可能会应检查人员的要求而错误地出不真实的雇佣合同,从而造成船舶的滞留。
2.工资标准
按照MLC2006的要求,船员个人应持有本人签名的工资条,同时船长应保留一份船员签名的工资单备查,这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有的公司为船员电汇工资时会收取高昂的手续费,或者不按照雇佣协议的要求推延发放船员工资。另外,很多船舶备查的工资单是为了满足船旗国船员最低工资标准而伪造的假工资单,尤其是除了管理级船员之外的其他船员的真实工资与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点从船员持有的真实雇佣合同中能够发现,往往也会造成船舶的滞留。
3.船上和岸上医疗服务标准
一方面,部分船舶存在着医药箱、医疗设备配备不足的情况,未按照《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医疗标准要求配备;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上的医疗药品和医疗设备一般山二副负责,但医疗设备等物品的检查人应是持有高级医护证书的船员,所以检查人员应为大副或船长。
4.投诉程序标准
MLC2006要求每个船员必须持有船上投诉程序,而且检查人员往往会询问船员以检查其是否熟悉船上投诉程序,船员未持有船上投诉程序或者不熟悉船上投诉程序都是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此外,个别航运公司或船长要求或要挟船员不得向船舶挂靠港口的授权官员投诉,如果这一行为被证明真实存在,船舶将受到严重的处罚甚至滞留。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 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
一、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作为其员工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由此不难看出,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和刚步入社会初为劳动者的毕业生就将来就业意愿的初步合意,双方对彼此的基本素质、身体状况、文化水平、实践能力和劳动合同的主体部分已经达成初步意愿,用人单位的主要管理部门和所在学校的就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就业协议书经过毕业生本人、意愿的用人单位、所在的学校、主管部门签字或者签章即宣告生效,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这也是统计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发生争议时的依据。
二、大学生就业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尚未毕业时(一般是实习期间)时与用人单位和其所在的学校订立的三方协议,它同时也是国家编制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数据和毕业生报到的主要依据。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有意向的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雇佣)关系的一个证明,按照规定有此协议的毕业生本人的人事关系(档案)、党员关系(档案)、团员关系(档案)和其他档案由所在学校转到用人单位。
就业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规定在劳动关系中毕业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享有的具体劳动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具体劳动义务,而劳动合同则在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劳动福利、企业职工的培训、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大学生就业时只与用人企业或者单位之间签就业协议(书)而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本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毕业生(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制、学历、专业、培养方式和生源地等最基本信息,毕业生(劳动者)表示同意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岗位去工作,用人单位表示能够接收签订协议的劳动者(毕业生),学校同意这个毕业生去工作并进行就业基本情况的统计,尽管如此,就业协议(书)不涉及具体的劳动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毕业生(劳动者)报到后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具体的劳动合同(书),规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劳动者)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可以事先询问一下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核心内容,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查看单位主管人事部门的劳动合同书样本。
三、学生就业时只签劳动合同不签就业协议(书)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里面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置条件,就业协议(书)的订立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必经步骤,对于劳动合同本身来说,不签订就业协议书对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实质影响。
实践中,只签劳动合同不签就业协议(书)会给毕业生带来一系列麻烦和问题,相反如果签了就业协议书以后再签劳动合同则会给国家、学校、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方便。
1.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
作为高校毕业学生的劳动者就业是由人事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落实的,按照规定,找到工作的毕业生需要用《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去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学生凭借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一般是介绍信)到意愿工作单位落实人事档案关系,这样的劳动者具有干部身份。签订就业协议书方便劳动者以后的职位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离职退休。
2.签就业协议书对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每个毕业的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必须经过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所在院系审核、盖章,这样就使学校的就业工作有据可依,学校相关部门只需要根据学生提供的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就可以把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转到意愿就业单位,提高了人事工作效率,优化了人力资源的配置。
3.签就业协议书对劳资双方合法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虽然是国家承认建立劳动关系的最普遍形式,但它只是对劳动者就业行为进行了一般性的约束规,一旦劳资双方有一方在学生毕业前违约,另一方根本没有办法按照就业协议书的特别政策维权。实践中,就业协议书上关于违约金有着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
4.签就业协议书有利于毕业生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的落实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在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的学生,必须出具本人毕业证、户籍迁移证、派遣证(报到证)和签字盖章完毕的就业协议书才能办理落户。正是因为大量的学生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才导致了武汉10多万大学生户籍“空挂”。
由此可见,毕业生在就业时正确的做法是先初步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然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参考文献:
[1]关怀主编.《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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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以下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的前提条件
(1)乙方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的职位为甲方公司总经理之职。
(2)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期间,乙方的职位为甲方公司总经理(可调整)之职。
(3)若不能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款,则本协议失效。
2、限制性股份的考核与授予
(1)由甲方的薪酬委员会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授予乙方相应的限制性股份数量。
(2)如果乙方考核合格,甲方在考核结束后30天内发出《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
(3)乙方在接到《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后30天内,按照《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规定支付定金。逾期不支付,视为乙方放弃《股权确认通知书》中的限制性股份。
3、限制性股份的权利与限制
(1)本协议的限制性股份的锁定期为____年,期间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2)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在锁定期间享有与注册股相同的分红权益。
(3)乙方持有限制性股份锁定期间不得转让、出售、交换、记账、质押、偿还债务。
(4)当甲方发生送红股、转赠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东增发新股等影响甲方股本的行为时,乙方所持有的限制股根《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5)若在锁定期内公司上市,公司将提前通知乙方行权,将乙方的限制性股份转为公司注册股。行权价格以《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中规定或董事会规定为准。
4、本协议书的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况核实之日起即丧失激励资格、考核资格,取消剩余分红,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参与公司一切激励计划、取消职位资格甚至除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违背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
②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机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③开设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
④自行离职或被公司辞退。
⑤伤残、丧失行为能力、死亡。
⑥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2)在限制性股份锁定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的,甲方将无条件收回乙方的限制性股份。
5、行权
(1)行权期
本协议中的限制性股份的行权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2)行权价格
以《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中规定为准。
(3)行权权利选择
乙方若不想长期持有,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价格根据现净资产的比例支付或协商谈判。
乙方希望长期持有,则甲方为其注册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
6、退出机制
(1)在公司上市及风投进入前,持股人退股:
若公司亏损,被激励对象需按比例补上亏损部分;
若公司盈利,公司原价收回;
(2)若风投进入公司后,持股人退股,公司按原价的150%收回。
(3)如上市后持股人退股,由持股人进入股市进行交易。
7、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税务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纳税义务。
(2)本协议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并不意味着乙方同时获得公司对其持续雇佣的任何承诺。乙方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能擅自将本协议书的有关内容透露给其他人员。如有该现象发生,甲方有权废止本协议并收回所授予的股份。
8、争议与法律纠纷的处理
(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已涉及的内容,按《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甲方《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章解决。
公司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2)乙方违反《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有关约定、违反甲方关于激励计划中的章程制度或者国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与乙方的激励协议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协议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均可通知甲方终止股权协议,但不得附任何条件,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9、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有关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应乙方聘请,甲方同意从内地选派_________名劳务人员前往香港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在香港工作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3.劳务人员的年龄为_________至_________周岁,并具有_________毕业文化程度。
4.劳务人员须身体健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包括肺部X光检查)合格。女性人员临赴港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5.劳务人员须在技术专业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经乙方考试或其他形式考核认可方可派出,考试或考核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与甲方劳务人员个人之间所签订的雇佣合约必须采用香港有关当局规定的标准合约《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佣合约》,该合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工资和其他待遇
1.劳务人员与香港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本合同雇佣的劳务人员底薪为:工种_____________;人数_________;每人月工资_________(港币)元。
2.乙方对劳务人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将工资直接存入以劳务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内。
3.劳务人员除上述薪酬外,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同一公司内并无相等的职位,则与其他公司相等职位的本地雇员相等。
4.合同期内,若因企业临时停产、息业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劳务人员暂时不能工作,乙方须照常支付该期间内的基本工资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第三条 工作时间、休假及加班待遇
1.劳务人员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超时工作,乙方须按香港现行劳工法例及当地同等人员标准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报酬。
2.劳务人员享有香港法定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与当地雇员享受同等待遇。
3.劳务人员服务满一年,可碛凶钌?天有薪年假。
第四条 劳保福利待遇
1.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提供适当的住宿,住宿条件须符合香港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定。
2.劳务人员由于受雇及在雇佣期内遭遇意外而受伤、患上职业病或发生有关医疗事宜,乙方应负责一切必需的医药费及住院费,并支付补偿。此条款自劳务人员抵港之日起生效。
3.劳务人员享有与当地人员同等的医疗服务和职业意外、人身意外及职业疾病医疗保障,由乙方按照香港现行法例负责购买保险及承担所需费用。
4.如医生证明劳务人员因生病或受伤不适宜再继续受雇,乙方便应将劳务人员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担有关费用及伤遣费。
5.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发生意外,乙方须按保险条例负责为劳务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意外死亡,乙方须负担将劳务人员遗体及个人物品运返其居住地的运输费用。
6.劳务人员工作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7.劳务人员在香港工作的所有税收,均由乙方负责申报,按香港现行税法执行。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在内地初选所需各类劳务人员,安排时间由乙方面试考核;
(2)负责安排核定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办理体格合格证明书;
(3)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出境的一切手续;
(4)教育劳务人员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入境、工作安排、居留许可等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_________港币,此费用自签约时交付;
(2)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体检的费用;
(3)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从内地居住地至香港及于合约终止或届满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
(4)负责合同期内对劳务人员在香港期间的管理;
(5)负责劳务人员满一年后延期签证费用,该项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签证处当时的规定支付;
(6)负责在规定的14天内安排因停产、息业、破产、或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劳务人员返回内地。
第六条 劳务人员的责任和人员的更换
1.劳务人员的责任
(1)必须遵守香港现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
(3)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
(4)不得与任何人发生借贷关系;
(5)合同期满,必须按时回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
(6)遵守厂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准罢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员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可以遣返或更换人员:
(1)劳务人员申请与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结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宜继续工作;
(3)不履行或破坏合同;
(4)怀孕;
(5)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继续工作。
3.属以上(1)~(4)款的情况,如与乙方有关,路费及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如与乙方无关,路费由被遣返的劳务人员自负,属第(5)款的情况,路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1.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按双方签字之日起并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从劳务人员进入香港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续约,甲、乙双方需提前两个月协商续订。劳务人员到期后须返回内地;续约后乙方所需人员,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准单方面终止。如单方违约,须支付对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并加付工人一个月工资。
4.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1)香港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香港政府新的政令使得合同为非法或本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不能继续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使得合同无法执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况下终止,乙方则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回内地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八条 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将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为最终裁决,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劳务派遣协议书参考
甲方: (项目经理部)
乙方: (施工人员)
乙方在甲方所管辖的项目部内进行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望甲乙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工资标准:
第四条 工资结算:
一.质量管理
甲方对乙方提供质量要求和技术交底,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精心操作,以确保工程质量。绝对服从工地质量管理人员的正确领导。在日常质检和分项工程验收时,必须达到所订标准。
二. 安全生产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设施,为乙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教育。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服从工地安全员的管理,杜绝违章作业,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发现和上报自己操作区域内的一切安全隐患,严禁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内作业。如乙方违反安全制度,则必须接受安全员对违反者的经济处罚,如乙方人员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 生活管理
甲方为乙方提供热水,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乙方要讲究卫生,遵守甲方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
四. 现场管理
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爱护财物,严禁偷拿工地用料,如有违反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严惩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五. 文明施工
乙方除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程外,还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对工作区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整洁、卫生。严禁将施工用材料到处乱放。2、乙方必须保证其材料堆放地的材料堆放整齐、有序。3、工地上严禁酗酒、打架闹事等不良行为。
六. 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按合同法规定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按合同规定,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则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项目经理部 代表:
乙方: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参考
甲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程、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__国_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到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返回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和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市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关键词】劳务派遣;过度使用;对策研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正在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劳务派遣适应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多样的用人需求,扩大了劳动者的就业,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正在成为劳务派遣的受益者。但我们也看到近年来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也带来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如同工不同酬、维权渠道不畅等现象严重影响到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诚度。因此理论界和企业有必要对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进行研究,找到相应的对策,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人才派遣等,对其概念的界定,目前有不同的定义。本文所指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动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机构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是分离的。传统用工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即用工单位与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给员工,并对员工的劳动拥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同时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而劳务派遣这个新型的用工关系改变了原来劳资双方的双向关系,变成了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它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份契约组成。三方当事人是指用人单位、派遣机构、派遣员工,两份契约是指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书》,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对派遣员工享有劳动的处分权,承担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责任,而用工单位享有派遣员工的劳动使用权,但无需承担雇主责任。
这种雇佣模式最初出现在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到了40年代后50年代初,比利时、法国、英国、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现了劳务派遣这种工作形态。60年代劳务派遣传入日本等亚洲国家。我国劳务派遣的出现和发展相比欧美和日本要晚些,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广州和深圳,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日渐深入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劳务派遣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劳务派遣不仅在外资和合资企业大量使用,而且大型国有企业甚至机关事业单位也大量使用,尤其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劳务派遣工几乎遍布各行各业,不分工种、岗位普遍大量使用。据全国总工会“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统计,我国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就达到2700万人,到2010年底已经达到6000万。①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工占到职工总人数的20%。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呈现无序化扩大的趋势。
劳务派遣是在劳动力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应该说是用工形式的一种进步,它减少了用工单位的劳动力成本,有利于转移用工单位的劳动风险,同时还促进了就业。但劳务派遣工的过度使用,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和隐患,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本文在探究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原因的基础上,从而提出如何强化管制劳务派遣,完善就业市场。
一、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的原因
1、适应了劳动力市场机制和产业调整的需要
企业用工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促进并进一步发展劳务派遣市场发展。一方面农村剩余人口向城市流动,大量下岗和失业人员,由于其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适应现实需求,而劳务派遣能通过其载体把零散的流动人口集中起来,并对其进行相应培训,有组织帮助他们实行就业,提高就业岗位的匹配效率;另一方面一些就业能力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通过劳动派遣就业形式来实现自己价值,增加自己的收入,劳动派遣就是在产业调整和市场竞争压力等多重作用下迅速发展。
2、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一定的立法和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较放松和不完善,正是由于法律法规上欠缺,行政机制也缺乏依据和手段,导致了劳务派遣工被过度使用,呈泛滥趋势。如《劳动合同法》第66条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法律在此基础上没有立法对这三性做出进一步细化和限制性规定。在实际具体操作中,往往不容易把握其概念,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企业也缺乏具体而有效的约束机制,再加上法律执行的不力,让单位钻了空子,在一些单位主要工种、主要岗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无限扩大,被过度使用。
3、利益推动导致过多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短时期内能迅速发展,并且涉及到各行各业,是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巨大利益推动的。对用工单位来说,这能降低人力资源和管理成本,减少工资福利支出,可以根据单位的需要,灵活增加或减少人员,特别对季节性和订单大的企业优势非常明显,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用工单位的工作负担,使企业真正实现“用工不管人,增效不增支”,从而提高用工单位经济效应,因此用工单位主动或被动地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除此以外,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也是用工单位规避劳动风险的一种手段,节省大量支出。对派遣单位来说,一方面大量的用工单位灵活需要派遣工,另一方面社会中一些人员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这个载体实现就业。且现实中劳务派遣以风险低、成本低和利润高得到了许多人的青睐。
二、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带来的隐患
1.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导致了劳动关系不清晰,三者权益不能完全保障
劳务派遣涉及3个主体2个环节,即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以及雇佣环节和使用环节。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委托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但这二者未签订劳务合同,只有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这种特殊的三角关系,导致其劳动关系复杂,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2.同工不同酬易引起薪酬纠纷,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就意味着使用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成本是相同的。现实中导致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出于利润需要,往往牺牲劳务派遣工的利益,形成明显的工资上同工不同薪,社保上同薪不同基数,福利上同单位不同待遇的不平等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使承担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薪酬福利差距颇大。据全国总工会调查,30%的劳务派遣工没有福利收入,劳务派遣工年均收入与同岗位合同制员工年均收入的差距一般在2-3倍之间。这种身份不同导致待遇不同和事实不公平,不断引起薪酬纠纷,使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无法保证。②
3.劳务派遣工劳动稳定性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务派遣的运转大多数是临时性的。有工作需求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派遣他去客户单位工作,随着派遣单位工作结束劳动合同也随之结束。这种灵活性在短期内对于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提高就业率是有好处的。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用工单位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就随时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且待遇福利差,劳务派遣工职业稳定性差,缺乏对单位归属感和认同感。另一方面用工单位缺少对劳务派遣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和培训,劳动者的就业质量低、不利于劳动者素质提高。员工频繁流动和流失,劳动关系不稳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容易形成派遣机构恶性竞争和不规范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公司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和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意味着派遣机构的举办者首次出资额15万元即可满足注册要求。准入条件低,加上其风险少,利润高,使一些不具备能力机构也进入这一行业,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如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作为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工具,自己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或者与劳务派遣机构暗中合作;有的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加上派遣机构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低下,管理混乱、非法不规范行为濒繁产生,恶性竞争不断。
5.劳务派遣工过度使用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性用工形式,补充性就业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但在现实中,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中竟然有了超越主流劳动就业方式的迹象,通过长期劳务派遣推卸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摆脱劳动关系的制约。劳动派遣在“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模式下进行运转,劳务派遣工处于“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致使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争议多发、频发,近几年国内有关劳务争议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又缺乏有效利益诉求机制,产生的劳动争议在调解处理中难度增加或不能解决,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三、规范劳务派遣工使用的对策
1.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
综观各发达国家共同经验和做法,规范劳务派遣工使用都是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如法国在1972年就颁布了关于临时性工作以及劳务派遣企业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且严格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责任人将处于一定数量的罚金和监禁的处罚。德国对劳务派遣进行的规定主要依据《规范经营性雇员转让法》,将派遣单位作为立法规范的出发点和主要对象,明确其市场准入标准并严格规定派遣行为的标准规范,以防止滥用派遣劳动。日本《劳动派遣法》规定普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采用许可制,对特殊劳务派遣单位采用备案登记制,还需获得卫生、劳动和福利部门颁发的执照。我国也应该从自己国情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和规范劳务派遣制度。
1)明确并严格规定劳动派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条件和范围,防止一些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建议政府界定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的概念,明确临时性的时间范围,对辅和替代性应具体规定标准,而不是模棱两可。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和特点,明确界定劳务派遣的业务范围,限定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清楚列举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避免过多使用劳务派遣工。最后应对可以能使用派遣工的行业和岗位规定和限定派遣工占总职工人数的比例上限,规范派遣工使用。
2)严格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市场准入标准。在法律中应以派遣单位为立法规制的主要对象,规定其市场准入标准并设置完善的派遣行为规范,以避免发生过度使用劳务派遣行为。目前可根据劳务派遣涉及不同领域,设立和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金,在此基础上还应把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资质和资格、办公条件作为门槛和重要量化考核指标,定期和不定期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考核。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依据适度竞争原则,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和控制准入制度,其设立必须取得劳动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审批。在控制派遣企业数量上,鼓励优胜劣汰,每年淘汰清理一部分不规范企业,扶植和鼓励新的企业进入,规范派遣市场。
3)建立劳务派遣备用金制度。我国劳务派遣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和替代性岗位上从事工作,这样的工作有许多不确定性,尽管法律规定派遣劳动工在派遣期无工作者,用工单位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报酬义务,但实际上许多派遣单位因资金困难、经营不善、逃避责任等原因时,劳动者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建议建立备用金制度,数额可以根据各地劳动力市场和情况决定。
4)规定劳动派遣最长期限。劳务派遣的产生是为了满足临时用工和灵活用工的需求,可以规定劳动派遣最长期限,对于用工时间达到一定期限的,用工单位如想继续雇佣使用同一劳动者,则应当正式招用劳动者,与其建立正常劳动关系。
2.明确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责任
劳务派遣中,不管对用人单位还是派遣单位来说,保护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是两者义不容辞法定的义务。
1)建立双雇主责任制度。这是规范劳务派遣的最好措施。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达成一致协议,明确划分各自在劳务派遣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劳动协议必须全面、明确地规定双方权力、义务和应尽责任,如派遣工的社会保障具体由谁负责,怎样负责,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约定派遣工可以退回及退回方式等等。
2)以人为本。派遣工是派遣单位以派遣工形式派遣到用工单位,但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来说,首先给予员工基本培训和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自身发展的需求;其次要鼓励员工融合到本单位组织,本单位文化中也是有让员工融合到组织理念,组织文化中,才能让员工更好投入工作,体现自身价值,促进员工队伍稳定性,提升组织竞争力。
3)力争做到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尽可能缩小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待遇差距是用工企业应尽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在自己内部建立针对所有员工同一薪酬体系,保障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员工基本权益。当然同工同酬并不意味着劳务派遣在工资、福利领取方面与正式工享有完全相等的待遇。在同一薪酬体系中,也要适当考虑劳动者个人因素,如工作期限、从事岗位、提供劳动产品数量和质量、工作态度等,在法律基础上尽可能体现公平公正,提高劳动者积极性。
3.派遣劳动者要主动维权,保护自己
首先要自觉了解政策,维护自己利益。作为员工要维权,必须明确自己应享有什么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地方文件及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签订中,应清楚具体条款,明确自己应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当自身权利受到损失时,应知道如何通过工会组织,正当地维护自己权益。
其次要不断学习,适应用人单位需要。现在社会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社会,也是一个学习型社会。相对来说派遣劳动者文化技术水平较低,因此每位员工要有意识注重自我学习,不断提高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同时应注重派遣单位组织针对性较强岗前培训,以及用工单位内各种实践和理论学习,逐步成为熟练专业操作和管理人员,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更好胜任工作。同时员工也应培养自己良好职业道德,规范自己行为,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提升职业素养。
4.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缺位是劳务派遣工被过度使用的一个原因,完善监督和管理是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重点。我国应建立专门的行政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监督和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定向检查。监督内容主要涉及:第一在劳务派遣机构成立后,通过“常态化”的监督管理,行使法律赋予权利,对不负责或不规范运行的企业进行清理审查;第二重点监督检查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时追踪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特别是同工同酬、劳动平等、享受基本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缴纳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基本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小倩:日本劳动关系的调整变化与启示,生产力研究,2010.(2).
[2]降蕴彰:权威报告称劳务派遣达6000 万,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经济观察报,2011年2月28日.
[3]蒋建武:社会交换理论下的劳务派遣员工绩效形成机理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2,(6).
[4]倪雄飞: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性质及其制度构建,现代管理科学,2013,(3)。
注释:
①劳务派遣市场的“非正常繁荣”,南方日报,2011年06月02日
②张文凌:劳务派遣 同工不同酬,《中国青年报》,2012年4月7日第3版。
作者简介:
朱爱武(1966.11—),女,副教授,博士,现任教于宁波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是人力资源管理和组织行为学。
关键词:工伤;劳动法;解决纠纷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工伤属于劳动争议,认定此种协议的效力还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号入座,不可一概而论。此外,协商和解并非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唯一途径,和解之后再诉讼和解的价值就会降低,诉讼成本会增大,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调解结案也是一种更好的方法。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裁判文书,检索关键词为“工伤私了”,裁判审级有一审、二审,案件的性质为劳动争议,争议双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摘取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书进行了针对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归纳整理,对于其效力如何认定,应分别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劳动者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并作出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用人单位违返强制性规定,未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致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用人单位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逃避责任,不按照规定上报工伤事故,不做工伤认定,只想私了协议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延不报。《企业职工工伤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 6 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工伤认定办法》第 3 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上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上报工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为强制性规定,协议因其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国家劳动标准,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劳动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依据对用人单位进行索赔,维护自己的权利,挽回自己的损失。用人单位不上报工伤事故一方面是为了逃避单位生产事故责任,故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不愿意走工伤保险程序,只支付少数的赔偿金,以减少用工必要支出,节省生产运营成本,谋取自己的单方面利益而忽视法律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其二,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履行了一部分义务,积极的赔偿劳动者,作出工伤认定,但是在工伤认定结果和伤残鉴定结果没有做出之前就和劳动者签订了赔偿协议,只愿意支付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赔偿金,“早日甩掉包袱”草率的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得知工伤认定结果,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劳动者提讼实际上是一种劳动者单方面撤销“工伤私了”协议的行为,间接否认了协议的有效性。劳动者亦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工伤私了”协议无效,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协议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法的性质,劳动法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劳动法与民法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着支配关系,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兼具,劳动者劳动者从实质上处于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工伤赔偿和解协议需符合劳动法的原则和精神,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劳动法以保护劳动权为本位,首先是指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出发点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因为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之后不能完全的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工伤的劳动者经济能力不足,缺少治疗费用的情况,长久的雇佣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之下,逼迫劳动者签订明显低于工伤待遇标准或是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协议,多数协议的内容协议的内容是显失公平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审查协议的效力都是一个焦点问题。《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也规定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的规定申请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在被撤销之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协议失去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作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用人单位上诉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没有按照规定上报工伤事故,没有做出工伤认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工伤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实装聋作哑,这样的协议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所当然不能受到支持,协议无效。部分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缴纳工伤保险,按规定上报工伤事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事后积极赔偿,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减轻了诉讼成本,节省了时间,且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上诉多发生在仲裁或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索要赔偿的诉讼请求,过多的赔偿金额不仅仅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僵硬,不利于劳动者的再次求职,而且不利于用人单位继续发展。诚如一句名言:“不能通过打击发工资的人来解救领工资的人。”大量的不计成本的诉讼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法有着双重的性质,既有公法发面的性质,又有着私法方面的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问题正是体现劳动法私法性。《劳动法》第72条以及《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条都允许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合法的,而私法注重意思自治,要求双方真实的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因此私了协议必须合理有效。为了更加有序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出现工伤事故积极上报,双方协商解决,但和解协议公平合理为前提。协议有效的范围就限制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才会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一方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和解,作为弱势一方,也可以积极求助于调解组织,第三方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接到此类争议先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鼓励双方调解,调解有利于雇佣双方关系融洽。
参考文献:
[1] 吴迪,劳动标准在工伤私了协议中的适用,中国劳动保障报
[2] 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