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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风险规避;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监理工作成为了热门话题之一。中国每年死于伤亡事故的人多达十几万,这其中建设工程造成的伤亡事故占的比重较大。严峻的形势、国家的监督、社会的舆论给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安全监理工作已然成为了建设工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又担负着相应的安全责任风险。如何把握好安全监理的尺度,切实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成为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建筑业快速发展并成为中国的支柱型产业之一,但安全问题却成了桎梏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制约安全隐患,但中国的建筑安全整体形式仍然严峻。
1.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必要性
安全监理工作就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不仅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的重要因素,而且是建设工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无数次事实证明,安全监理工作的确起到了消除建筑安全隐患的作用,如盲目性、冒险性、急速性那、随意性等,确保了建设工程的安全性,降低了伤亡事故的风险度,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控制和监督,达到了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双赢。
2.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就是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进行施工,严格贯彻和落实实施国家出台的建筑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做好各项预防安全隐患的措施,控制、减少甚至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从最大程度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实现建设工程的全方位安全。
二、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加强招标门槛,防止弄虚作假,做好最基础的准备工作
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一直存在的根源之一,就是施工单位的安全预防措施不够全面, 设备不够完善,尤其是中小型的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获得更高利润,安全设备陈化老旧得不到及时更新,从而导致安全伤亡事故屡次发生。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招标时文件中应旗帜鲜明的列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让投标人进行现场报价,同时还要列出建设工程应遵循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条款,这种方法比较科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拦在招标门槛之外,在安全事故面前多了一道有力的防线,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2.安全监理的管理机构不够完善,监理人员对法律法规贯彻力不足
建设工程不是一项独立的工程,它涉及很多单位,如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之前,这些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明确受到法律的制约,导致安全意识淡薄,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国家明文规定了建设工程应遵循的安全规范条款,这些单位也开始认识到自己担负的责任,但是要想建立起真正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还需要很长的磨合期。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承担着安全监理的重要职责,需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必须强化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对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经验和知识的积累,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条例,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完善的安全预防措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安全隐患消除。
三、安全监理工作如何更好开展的解决方法
1.强化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现象严惩不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的,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虽然条例明确规定将安全监理工作的安全责任进行法制化、规范化,并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但毕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时间比较短暂,与《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其他法规在内容上存在摩擦,国家需要更好的强化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使它深入人心,让建设工程的各个单位自觉实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有的施工单位偏重于关注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成本,缺乏对自身安全意识的认识,不仅不承担自身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而且对安全监理工作不给予重视和支持,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给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最大的法律平台,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立即上报,做到杀一儆百,给其它施工单位做一个表率,表明国家的法律威信是不可侵犯的。
2.提高安全监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充分认识并履行自身担负的法律责任
所有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的业务技能,不断提升安全监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安全监理工作人员既要学法、守法,还要积极配合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执法工作,只有用法律知识武装好自己,才能更好的完成安全监理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首先要做到三多:多学、多走、多说。多学可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做到有法可依;多走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多说可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能安全顺利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监理理念,把安全生产切实放到第一位,时刻牢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严峻性,做到法不容情,刻不容缓。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实施安全管理
安全监理工作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严峻,相应的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大,但法律赋予他们的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提高,这就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在稳固自身责任的同时,不断强化自身的管理手段,实行“引进来、走出去”的管理方针,一方面积极引进管理方面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加紧培训内部人员,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观摩培训、学习交流、现象考核等,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机构的整体水平,做到不漏一处的全方位安全监理。
安全管理机构除了要做好自身的基础建设,还要同相关建设单位和行政部门搞好关系,得到它们的大力支持,安全监理工作才能更好的进行。安全管理机构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在安全监理过程中,既要做到明察秋毫,又要协调好各方关系,在不损坏双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矛盾问题,做到公平、公正。
结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形势严峻、刻不容缓,但国家出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间较短,各种相关政策法规还在完善中,其他的地方性法规也陆续出台,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越来越多也在所难免。只有在充分认识和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结合地方性管理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才能更好的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更好的规避风险,保证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
参考文献:
[1]钟春元.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及分析[J].2008(1)
关键词: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作用
引 言
近年来,建筑工程工程安全事故越来越多,人们发现仅靠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管理活动。而最直接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参与者,则非工程监理莫属。监理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无论是从国家和社会的需求,还是从监理单位的发展,以及对预防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都有非常明显的作用。
1 国家对建筑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把建筑工程安全职责纳入到了监理的工作范围。《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内容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就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新的监理规范在修订时,也专门增设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化。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到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当中,应审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从业人员资格、专项施工方案,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巡视,以及发现施工过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等等。
2 监理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2.1 监理能够降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安全事故方面一直持重视态度,为杜绝不安全生产行为的发生,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有利的措施。
政府为了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允许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筑单位来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把关,所以说工程监理是工程建筑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
2.2 监理可以提高施工行业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发现,现在的施工现场发生不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施工单位不达标的生产行为以及生产的安全观念和安全管理力度不足等。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行为是迫在眉睫的主要任务,这时候工程监理单位的作用就非常突出了,国家允许它作为建筑单位的代表来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它的监管无疑是最为直接最有效果的,因为监理员工都是专业的工程监管人员甚至是监理工程师,它比建筑单位更加专业。通过监理工程师来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促使施工单位能够老老实实地进行安全生产,而且还可以促进施工单位本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提高。
3 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的措施
在建筑工程建筑过程中,做为监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它不单可以让监理单位幸免于难,也可以让自己全身而退。上海的倒楼事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据说监理工作做的还好,如果她把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的文字及时向政府监督部门报告了,不能说全身而退吧,可能就没有牢狱之灾了。那么我们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如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呢?笔者根据自身工作经验以及理论知识总结出以下几点措施:
3.1 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不只是负责安全监理的人员的事,要有全员参与的思想与意识,所以要认真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配备相关资料并认真学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地方文件,并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认真研读,做到读通读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建筑工程项目,项目监理部就配备《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地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等等。
(2)项目监理部定期举行安全知识培训。在各施工工序前期,为使项目部全体监理人员能够深刻的了解即将进行的工序上安全检难点,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需要对项目部全体工程师进行工序的重点、特点以及监理工作内容的培训;另外为了提高项目部全体成员的责任感和安全知识水平,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指派其他监理人员在学习某专项安全知识后进行专项安全讲座的方式,从而在督促监理人员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的同时创造项目监理部的学习环境并起到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作用。
3.2 组织周期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有必要组织周期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如每周组织一次,月末进行评比,做到该奖的奖,该罚的罚。检查的内容包括内业和外业两方面,外业方面主要针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对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查,如“三宝、四口、五临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施工区和生活区)、机构设备及其它设施的状态安全与否及施工人员的行为安全与否等等;内业主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从针对性、符合性、程序性三方面进行审查,还有机械设备与其他施工设施的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纪录等等。当然对监理内部也要进行检查,是否及时编制了相关细则,是否进行了审批等等。以上工作做的过程很重要,更重要的是要留下文字纪录,并督促整改,把发现的问题处理后也要及时纪录在案,这样在工程资料上就形成了闭合。
3.3 落实总监理程师权责一致的原则
在整个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并且依附于业主的授权,这不单单体现在监理单位同业主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也是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筑工程合同内容之一。而工程监理的全部工作都要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是向监理单位以及业主所负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应该全面领导整个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其中主要包含主持建筑工监理规划的编制,以及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并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总结。
为了更好发挥监理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监理工作首先应该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权、责、利关系,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健全项目监理机构,与此同时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科学的运行制度,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真正让监理工作为项目管理乃至整个工程起到监督、服务的作用。
3.4 秉持热情服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理工作
为了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各级监理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合同标准等严格控制建筑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实行严格的监理。另外,监理人员在秉持热情服务和勤奋谨慎的工作态度的同时,还应科学合理的运用相关技能。因为通常情况下业主对技术业务与建筑工程管理都不熟悉,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多层次、多方位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监理人员也不能因此而将风险一味的转嫁给向各承建单位,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4 结束语
工程监理人员要真正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但要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行动上监管,还要充分发挥监理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预控作用,真正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消除建筑工程的各种安全隐患,实现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雷金.浅议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控制措施及方法[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范围
负责全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执法: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检查执法不少于2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以及群众举报的相关单位;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规定的检查单位。
三、检查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检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场所,对检查情况编制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
1、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
2、配合县政府,参与我县重大安全生产会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工作。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县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初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镇(场)安监站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监督检查社会中介组织对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依法监督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尾矿库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监察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纠正、查处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
3、受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5、参与对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条件。
(五)县经济贸易局。
1、在审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2、负责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县科技教育局,
1、组织制定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督促上述单位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
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
7、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本系统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9、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县公安局。
1、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许可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等生产经营单位,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o负责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5、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7、参与对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县总工会。
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依照法律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5、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6、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参与对各镇(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九)县财政局。
1、负责做好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专项经费、安全生产考核专项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其他安全生产必要经费的年度财政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2、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3、负责对安全生产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县人事局(县编办)。
1、参与对各镇(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和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研、建议及工作人员的招录、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
(十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3、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加强各类职业学校安全教育,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
(十二)县国土资源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应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
2、负责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3、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4、加强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5、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三)县建设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2、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指导、监督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落实燃气经营门店、所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4、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四)县交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规定,对申请从事客(货)运经营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2、组织、指导本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3、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地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5、查找地方公路、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应对策,督促落实。
6、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8、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9、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五)县水利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县内水利设施(水库、水电站、水闸、岸线、堤坝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2、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安全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5、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六)县农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做好拖拉机的检验、检测、年审工作。
2、组织、指导全县农业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对上述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剧院、电影院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八)县卫生局。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3、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九)县环境保护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制度(防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施监察。
关键词: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TV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水利基建投资的不断扩大,水利工程施工及监管仍延用以往旧的安全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由于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一直延续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导致水利施工企业整体的安全管理工作滞后,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安全管理不能从以前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控制中来,工伤事故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不能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来控制事故的发生。就目前水利行业现状提出以下问题及对策:
一、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全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水利施工企业均成立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各分公司、项目部也相应设有安全领导小组,虽然整体安全管理机构是健全的,但与现行的企业规模不相适应,国家及已正式在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建筑工程行业主管理也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站,只是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还没有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绝大多数水利施工企业未设立有独立安全管理部门,而是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安全领导小组,表面上看是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声势轰轰烈烈,实际上是大家都管又都不管。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从事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太少,不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求,造成多数水利施工企业在人员设置上只在公司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水利工程施工多为野外作业,远离城市,多数水利施工企业承接的水利工程不是跨区就是跨省,无形增加了水利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加上专职安全员的人数不够,造成无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加上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台帐只是为了应付上级安全检查的“假资料”,施工现场的三级安全教育中,连起码的班组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都未进行教育,多数单位安全教育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加上操作人员“习惯性”违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违章现象又熟视无睹,也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一个原因。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部已出台了对建设工程当中安全员的配备办法,但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办法。从水利施工现场实际来看,多数施工现场安全员仍是兼职,由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造成安全员只是做到上传下达,根本无法做到现场的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控制,无法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更谈不上对现场随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了,即使发生了事故后,能否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及时的上报、统计以及善后处理都成为问题。
3、在安全检测仪器及装备的配备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水利施工工程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安全检查方法已不能适应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漏电保护器、机械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等设备的安装、验收已不能仅靠看看说说就能确保安全的,而是需要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用检测出的数据来确定产品的质量以及其它的相关安全性能、指标能否达到安全技术要求;在导流泻洪洞、坑道、井道等施工方面,对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也不能仅仅用鼻子、视觉等感观所能预防的,而是需要相应的检测仪器;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中的灌浆材料,涉及到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如:丙烯酰胺、二甲苯、丙酮、环氧树脂等,在凝胶前都有很大程度的毒性,其间还采用较多的易燃、易爆、腐蚀等药品,但都缺少基本的检测监控手段。但从实际来看,水利施工企业都没有给专(兼)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起码的检测仪器及装置,故对事故隐患的发现就成了问题,就更谈不上采取措施加以预防了。
4、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在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生产规模不相适应,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粗放,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加上企业改制,产权变换,项目部已成为真正的经济主体,项目经理拥有人、财、物自主支配权,但不少项目经理自身的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薄弱,各施工项目都是根据当地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的严厉程度,来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劳动保护费用,能少提就少提,主要就是应付检查,甚至于有的施工项目连起码的劳动保护用品都不想发放,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设施的投入,将本应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当成了利润,造成安全设施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随处可见。
5、在安全技术标准及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领域自1999年以来,行业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检查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但从水利工程来看,主要安全技术规范均通用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只有一个,那就是SD267-88《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虽然该规程制定的内容广泛,但没有相应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做支撑,使施工单位很难细化的进行操作。水利工程施工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施工单位基本上只编制一般的安全技术措施,多数单位没有对爆破、施工用电、起重机械、有毒有害等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也仅仅是凭借经验进行施工,而不是将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当成指导施工的主要依据,在安全技术交底当中也只能是一般的安全规定。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形成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机制,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水利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能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没有积极组织学习程序文件,主动开展水利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管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应急响应措施计划的演练等各项工作,仅仅为了应付内、外审核而做假资料。
二、对策
1、由于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危险因素较多,只是近年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故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也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水利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督促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发挥其在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2、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办法,最好能采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委派制的做法,各水利施工企业也应按水利工程施工的类别及规模,配备专职安全员,对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应实际委派制,在企业的聘任文件中明确,(委派制:即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由公司直接委派,工资、奖金、福利由公司从项目部扣除,直接发放到安全员个人,经济上与项目部脱钩。)以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的现场监督检查作用,并及时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从而实现公司三级的安全教育中公司级、项目级安全教育的真正落实,确保每一个施工现场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保证作业人员均受到安全教育,以提高民工自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使全体职工在安全意识上真正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观念转变。
3、水利施工企业应给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在施工用电方面应配备起码的漏电保护器检测仪、摇表、兆欧表等检查工具,在洞、井、灌浆等施工方面,应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4、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规定,建立水利施工行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审批制度,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资金从工程款中提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将及时颁布行业的有关爆破、起重机械、施工临时用电有毒有害等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法规,以约束水利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思想,从而使水利施工各方主体,有章可循,有职可守。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有针对性的编制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在设计中不仅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计算、验算,还要附具相应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大样的详图,从技术上保证水利施工的安全。
关键词:地铁;工程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推行安全目标管理
1.1地铁工程建设一直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施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包括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使各方责任变得更加明确、具体。总的目标是: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降低事故次数、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对于每个承包商,则在合同条款中规定8个分目标,其中包括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年伤率不大于5×10-4,以及安全生产检查综合得分在75分及以上,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以上。对于建设单位,必须杜绝由于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6项责任而导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事实证明,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控制指标体系的作用与价值。
2.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2.1《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的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负起的法定职责。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在内部则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分项职责。建设单位在2001年设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部,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其主要工作对象是监理单位,对监理履行监理合同的安全监理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议、咨询”等,通过监理单位直接对承包商实行“审核、督促、检查”;同时对承包商施工现场的抽检巡查,作为监督、评估监理行为及其效果的途径、手段和方法。
3.明确合同条款,选好承包商
3.1建设单位的重要责任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地铁工程建设活动,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这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也是保证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应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对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具体、全面。经过严格的招标,进入深圳地铁建设的承包商都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绝大多数具有一级资质。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定施工承包商对所承包及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全面负责。同时在招标合同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主要管理、技术和安全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对违反合同规定,人员配备不到位或随意更换人员的,按比例扣罚保证金。
3.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纳入监理内容,与进度、投资和质量控制同步实施,通过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行具体的、直接的全面监督管理和控制,规定其“审核、督促、检查”的安全监理职责。
4.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费用的投入
4.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是实现施工安全的根本所在,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建设单位的责任。
4.2地铁一期工程的安全费用包括4个部分:施工单位标书中列明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工程一切险,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和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增支的临时文明施工费。
4.3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般不单列。在条例实施后,并根据市建设局有关通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按标段工程总价的12%在标书中单列。
同时,建设单位为工程投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要求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了一期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补偿。
经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同意,单独列支了569万元,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用,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如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奖励。此外,对承包单位在投标阶段不可预见的情况,视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增加适当费用。
为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专项专用,建设单位规定由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支付前审核。
5.重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建(构)筑物安全
5.1地铁一期工程线路全都处于市区内,地下管线、周边建筑物复杂。因此,必须重视施工与地下管线、周边建筑物的相互影响。一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原始资料,包括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这是施工单位所需的基础资料;二是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沉降,避免对地下管线、毗邻建筑物等造成损害。三是加强监控量测。除施工单位的基坑、隧道监控量测外,建设单位委托了两个具有国家资质的单位进行全线工程施工过程环境的第3方监测。
6.开展风险辨识,确定“五防”重点
6.1地铁建设工程具有工期紧、参建单位多、施工工法多、作业环境艰苦、地质和周边建筑物复杂、技术要求高和危险大等特点,施工涉及安全问题很多,各种安全隐患也是层出不穷。为此必须抓住重点难点,这是安全防范的关键,也是现代安全管理抓住事故预防工作关键性矛盾和问题的要求。深圳地铁重视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开展安全风险预评估,始终将工程安全风险预防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针对建设工程的共性和地铁工程的特殊性,确定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轨行区事故、防火灾等“五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
由于地铁建设涉及隧道施工和大量基坑施工,坍塌事故是地铁建设施工最主要的危险源,容易造成施工人员的重大伤亡,导致周边环境出现重大隐患,地面或建筑物、构筑物沉降,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构成重大隐患。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之一,地铁建设施工也不例外。除了具有一般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的共性外,整个线路内35kV和接触网供电后,涉及的单位多,安全管理难度更大,必须保证作业人员安全进入带电区域及在带电区域内作业的安全。
在地铁轨道铺轨过程中或完成后,工程车和列车上线热滑、联调,都经过多个车站、区间,在这些车站、区间也有其他单位的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等作业,因此如果统一协调、综合管理不到位,则容易发生行车事故。
7.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评比
7.1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安全生产条款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7.2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责任,制定、实施了《深圳地铁工程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与奖罚办法》,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检查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地铁施工专用安全检查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如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由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承包商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确认、签字后上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重要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这样施工安全检查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8.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近年来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各种建设行为,建设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工程建设监理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地铁工程出现险情后,一旦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就会引起突发事件。由于地铁建设环境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空间的局限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会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在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管理作用。减少财产的损失,甚至人员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