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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武术;价值系统;继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G85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7-0868-03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概念上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青年站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湿地。但是,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的那样,当今的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2]”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和面临的时代挑战研究,来讨论如何保护好这一笔具有悠久历史和博大载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全球化进程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创造力与核心竞争力。
1研究方法
1.1文献资料法
笔者查阅了有关非物质文化方面和有关传统武术方面的文献资料共80余篇。
1.2田野调查法笔者曾对传统武术进行过多次田野调查,并还多次调研过传统武术的赛事活动。
2结果
2.1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
20世纪末的中国,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之中。从现象看,以后工业社会为标记的现代文明,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另一方面,传统文化有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它对现代社会具有互补、调适和启迪的作用,从中展现出传统文化的历史张力和现代价值。
2.1.1传统武术是一种优化生命存在的价值系统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为基本运作机制,在日益喧嚣又高速运转的现代文明中,人们品悟到了传统文化中的古朴情趣,想给自己找回一点失落的“野性”。于是,传统武术以它特有的价值与魅力为世注重。传统武术在提高技击能力的过程中追求“技、身、性”的和谐统一。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技”是指技击功能,不仅是形式上的套路演练,更重要的是从“形”到“化”,从“有”到“无”――技进乎道的深刻把握;这里的“身”是指强身功能,即通过内外兼修的方式而达到形体与精神的完美结合;这里的“性”是指对习武者道德情操的砥砺。技、身、性的和谐统一,是传统武术价值系统中的基本结构,充分反映了传统武术积极进取、奋发自强的不屈精神。可以说,中华先祖一贯倡导的“君子以自强不息”精神,在传统武术中得到了最为生动的彰现。阮纪正在《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一文中指出,传统武术阴阳互济,顺势化解等操作方式,反映了一种通过内部自觉颉颃制衡调控求得稳定和谐的内源性多样化取向,以太极图为这种文化符号的价值取向,在当今社会中似乎并非全部都要让位于体现十字架精神那种两极对立、实力抗衡的操作方式和价值取向不可[3]。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存在,也是传统武术的文化价值所在。
2.1.2传统武术是当代体育文化中的另一图景不用否认,长期以来的世界体育“大观园”是以西方体育为主要场景的。由田径、体操、球类等等主要活动内容构成的西方体育,呈现出强烈的物理学特点,它要求运动员跑的速度更快,投的距离更远,跳的高度更高,举得重量更多,旋转的难度更大,打击的力量更猛,因而逻辑地提出了“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4]。然而,讲究“躬行体悟”、“阴阳互济”的传统武术,洋溢着浓郁的传统哲学文化意味和传统美学特色。在技击观上,它追求“以巧斗力”,而视“气力愤发”为下乘之技;在健身观上,强调以“内”为主的内外兼修,而非西方体育那种外在的自我张扬;在审美观上,并不刻意形架的规范,而追求一种“练神还虚”的神明之境。当代世界文化,越来越呈现出东西方互补的多极化发展趋势。具有独特文化价值的传统武术,应该在全球化的汹涌浪潮中坚持“和而不同”的中华精神,按照自身的文化逻辑来谱写出今天世界体育文化中的“华彩乐章”。
2.1.3传统武术蕴含着当代中国武术发展的生命活力当代的竞技武术无疑是对传统武术的一种时展,但是,“棍图”(Stick diagram)化的套路运动和与套路相分离的散手运动,并没有使中国武术走入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发展。世纪之交,在对“中国武术向何处去”的历史发问中,不少人把环视的目光对准了涌动着生命活力的传统武术。在延绵的历史中,传统武术曲折坑坷而传承不绝,这本身就是对它旺盛生命力的绝好证明。它那深邃、广博的文化蕴藏,是重构当代武术文化的丰厚资料源。在世界体育史上,人们对古希腊文明的发掘,从而点燃了近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圣火,成为当代人类文化中蔚为壮观的一幕,这也是否预示着中华武术的振兴,寄希望于传统武术呢?
2.2当代传统武术委顿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发生了新旧鼎革的巨变,武术也霍然进入了一个由近代武术向现代武术的历史转型。然而,在这过程中传统武术的文化家园渐趋委顿、荒芜,以致什么是“传统武术”似乎成了一个说不清的问题。如同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常常是因人自身造成的一样,传统武术目前所面临的时代困顿也由多种深层原因所致。
2.2.1社会转型中的文化震荡当代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无逃于天地之间”的巨大社会变革,而这场变革是以全球化为背景的。对于中国而言,融入全球化是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时代特征,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然而,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以科技、教育、商品、信息及大众娱乐等为内容的西方文化逐步成为当代世界的强势文化而不断扩张,其他民族文化则处于这种强势文化的“笼罩”下,并被日益消解,显现了中华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改变。我国传统武术所遭遇的冷落与尴尬,某种意义上正是西方体育文化无孔不入的侵蚀结果。
2.2.2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传统武术是武术之源,是武术的发展基础”[5]。传统武术是以追求技击之道为本质属性,以此规定并制约着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并逻辑地延伸出了以技(技击)、身(强身)、性(道德)三者有机结合的基本价值体系,长期来被习武者所恪守、遵循,由此融铸了传统武术博大的文化载量,而当代对传统武术的文化迷惘也正是从这儿开始的。20世纪50年代,就有部分人士先将追求技击之道的传统武术本质属性混同于价值功能的技击格斗,继而再将其技击价值与健身价值对立起来,将武术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功能相混淆,至今是目前武术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盲点。另外,对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还表现在自觉以西方体育文化为参照,使得传统武术无论是其活动样式、价值体系及文化内涵,均发生了过滤和割裂。近年来,各级武术管理部门不时举办一些传统武术的赛事,“传统武术”一度成为时髦而走热。但是,由于竞技武术活动样式的强烈辐射以及理论上缺乏对传统武术概念的厘定,因而所谓的“传统武术比赛”难以根据传统武术的文化特点来进行(其中甚至不乏近十多来才兴起的木兰拳、扇),其评分标准是依照竞技武术的《竞赛规则》,评分者是竞技武术的裁判,加剧传统武术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得不向竞技武术靠拢的局面,这类“赛事活动”根本无益于传统武术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2.2.3竞技武术的强烈冲击作为当代中国武术运动主流文化的竞技武术,其中的套路运动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定位于“自由体操”和“艺术体操”,所以其历年制定的《竞赛规则》和技术样式也越来越呈现出西方体育文化的色彩;即便1979年开始试验的散打运动,是对原来单一套路比赛形式的补充,或是对社会上批评操舞化套路运动的回应,但无论是比赛方式还是场地等,处处透显着西方搏击运动的文化痕迹,难以寻觅中华武术的文化灵魂。由于“一花独秀”的竞技武术其异于寻常的发展动力基本上来自于一种由主管部门介入、被高度组织化的各类赛事制度,因而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中国武术活动格局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格局下,使得传统武术面临两种境遇选择:要么被竞技武术化;要么充当一朵离散聚合任自由的“花”。人们总是在现实的世界中来把捉文化的现实性的。由于上述影响使然,在不少人的心目中,竞技武术成了中国武术的全部。
3结论与建议
国务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6]”作为非物质文化形式的传统武术,是华夏文明长期氤氲滋养的文化成果,折射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和斑斓历史。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武术发生了根本性的文化嬗变:它的技术样式被日益过滤,精神价值在不断淡忘,身怀技艺的传人先后离去――其宝贵资源每一刻都在流失、湮灭。在我国近年悄然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一些传承有源的传统拳种纷纷提出申请,要求政府部门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一个侧面清晰显现出当代武术号称有六千万习武人口的表面“盛世”下传统武术文化濒临危境的无奈事实,这显然不符合我们这个民族的生存发展以及维护世界体育文化的多样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发展传统武术,不仅是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个迫在眉睫的实践问题。为此,本文谨提出以下几点芹荛之见:
3.1发挥多方互动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武术保护工作,是个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政府的宏观主导和社会的积极参与是两大不可或缺的方面。长期来,传统武术并没有得到国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应有重视,他们更关心的是争分夺牌的竞技武术;而在民间,传统武术则沿袭原来的传承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面临一种“合法性危机”,诸多文化精神和技艺内容渐趋黯淡。
对于传统武术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府的主导与支持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统筹与支持,所谓的文化遗产保护将一事无成。另一方面,传统武术的文化生命在民间,广大民间习武人士是目前传统武术主要传承载体,具有很高的文化认同。政府部门的统筹与支持应该是宏观层面的,不能以行政力量来越俎代庖。因为这样做不但会严重挫伤民间保护、传承传统武术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不清楚传统武术的具体文化内容而使所保护的对象变味。同时,有关武术理论研究者应积极主动参与其中。在当今社会里,传统武术任何一个层面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介入,尤其是有关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更是一项学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必须得到理论研究的支撑。
3.2落实两个重要环节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16字的“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7]。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无疑也应以这16字方针为指导,并在这基础上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具体保护措施。
首先是传统武术的保护在目前当以“抢救”和“保护”为紧要。传统武术是一种动态文化,它主要由师徒传承方式而逶迤发展。近些年来,许多掌握、了解传统武术拳理技法精髓的老人逐渐相继过世,致使不少技艺功法已成“广陵散”。因此,应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采用多种手段,在20世纪80年代“武术挖整”工作基础上,培训专门人才,进一步开展有关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挖掘、普查与整理,并在这基础上建立有效保护机制。对于一些传承有源并符合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利用国家力量加以保护。目前,已有“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沧州回族武术”、“邢台梅花拳”等已进入了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其次是使传统武术在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得到时展。传统不是一个凝固的概念,对于传统武术的保护,绝对不是对“吾家旧物”的原有循袭,这也就是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传承发展”。从农耕社会发展而来的传统武术本身是一个瑜瑕互见的复杂文化体,其中既蕴藏着前人的智慧精华,也裹挟着不可避免的历史积尘,同时还更多地隐匿着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化转换机制才能焕发出其时代价值的文化传统。这必须在对它进行深刻理性把握基础上的扬弃和创造性转换。如不善于吸收前人的文化成果,传统武术的智慧精华只能是“绿水青山枉自多”;如不善于批判否定,传统武术就无法实现其自身发展。“海纳百川”、“生生不息”,本身就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活力所在。
3.3注意传承人才培养文化的发展是需要载体来进行绵延的。有着巨大历史跨度的传统武术,是通过代际传承最终凝聚为具有自身价值的文化系统。可以说,武术的文化性质决定了对它的历史衍传主要不是靠对文字的理解来进行的,而是需要“犯手实做其事”。从这个意义上,技艺传承当是传统武术文化生态保护工程中的最重要任务。当前传统武术的濒危,很大程度上也是技艺的失传,这必须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于传统武术技艺的继承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人群:一是社会上的普通武术爱好者,他们是营建传统武术生态环境的基础;二是全国各体育院校从事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学生,由于专业基础与要求,他们应比前部分人群对传统武术技艺的理解和掌握更为深刻;三是应像竞技武术运动那样,形成一个传承传统武术的专业化精英群体,他们是传统武术拳理功法的薪火接续者。三者相互关系,但承担的任务及作用有所不同,由此构成传统武术的人才传承载体,成为传统武术文化家园“莫失莫忘”的自觉守望者。眼下各地开展的传统武术“申遗”工作固然能引起社会的一定重视,但如没有基本载体的实践传承,可以肯定说,难以改变它在全球化浪潮下被荡涤和吞噬的濒危厄运!
3.4形成自身赛事制度竞赛是橇动体育运动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铺设的快车道。形成于50年代的竞技武术,也正因为得益于它的竞赛体制,才迅速提高了它的运动技术水平,并奠定它独领的文化地位。所以,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机制就不能不引起传统武术时展的思考和借鉴。在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中,靠自发状态的民间土壤养育不出传统武术的参天大树。请看,从奥林匹克运动的惊人发展到中国竞技武术水平的迅速提高,又有谁能离得了竞技杠杆的橇动作用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民族内部成熟的文化内涵如同遗传基因,并不能以削足适履的“外科手术”方式进行随意更换,尤其难以用单一的西方标准来进行评价、切换。因此,我们应该在对传统武术整理、研究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制订出一个符合其自身文化价值和技艺特点的赛事制度,不能设想一个传统文化样式的复苏可以无视自己的文化命脉与价值规定。通过对传统武术的文化归纳,把长期被忽视的武术文化特点整合起来,从而获得一种内源性的文化张力,形成当代武术运动发展的“双轨制”,使竞技武术不再成为当代武术的主流文化现象,而是两种同源异流武术文化的互补共存,互相映辉,使已逐渐失去身影的传统武术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中。
参考文献:
[1] 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G].
[2] 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14.
[3] 阮纪正. 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J].开放时代,1996,(3):24-29.
[4] 李力研.野蛮的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43-46.
[5] 伍绍祖.中国体育报[N].1999-01-0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记录;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7-019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和人们生活紧密相连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比如各类民俗活动、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知识与技能,以及使用的相关器具、实物、手工制品、文化空间等。可以说,“非遗”就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史、文化史、社会史,但过去由于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导致很多“非遗”都慢慢被遗忘,遭到破坏,面临着无人传承的严峻形势。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必须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并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技术,全面、真实、系统地将“非遗”记录下来,逐步实现对这些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与传承。
一、运用影像记录实现对“非遗保护”的可行性
(一)符合对非遗保护的真实性要求
影像是采用摄影设备与感光材料来记录拍摄对象,从而形成具体的视觉图像。这种物化的图像更加直观、逼真,便于人们理解与接受。正是由于影像带有真实性与直观性的特点,因此,也被称为“超越语言文字的世界通用语言”。
(二)影像是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与无形性,因此,需通过相关物质媒介载体来实现保护与传承的目的。而影像具有物质性特点,能够长期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永久性”,进而得以保护与传承。同时,影像的可复制性,可以复制出很多非遗文化的范本,便于将优秀的非遗文化传播给大众,让人们了解到相关非遗文化,树立起保护非遗文化的意识,实现对其的保护与传承。
(三)影像的“虚拟现实”特征可进一步增强非遗文化的在场性
在影像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认为纪实性是其本质特性,而虚拟性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根据长期的实践证实,影像既能真实、客观地记录现实,也能再造一个虚拟的“现实”。也就是说,“看到的才是存在的”这一命题的真实性随着影像的诞生而发生改变。因此,在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时,我们可以利用影像记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根据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存在的状态进行“复原”,甚至也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模拟其在现存时空中的存在状态,让人们更易理解与接受。
二、影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大原则
(一)完整性
影像记录必须遵循“完整性”原则,这有两层含义:一要体现出该文化空间的整体性;二是要充分体现出非遗项目内容的完整性。非物质文化的整体性是指它是由很多具体的文化事项组成的。在保护具体的文化事项时,必须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与生命特征。除了要保护非遗项目自身及其外形以外,更应重视此类文化所依赖、生存的环境。众所周知,“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很多文化均带有鲜明的地域特征。这说明各种文化并非凭空出现的,都有着相应的地理、人文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也是在当地人民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因此,在拍摄非物质文化项目时,必须注意这一特点,向观众介绍、表现此类非物质文化项目所形成与存在的文化空间以及生态环境。此外,对非遗项目的内容要拍摄完整,确保内容全面,无遗漏,详细记录整个过程。
(二)真实性
真实性原则是指在拍摄过程中,一般要求为实拍,但对于特殊情况可采用“复原拍摄”、“情景再现”等手段进行弥补。这是由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因此,也是影像记录非遗文化项目的关键原则之一。简单来讲,在拍摄时必须真实、客观地记录非遗文化中的人物、行为、声音等,确保其“原生态”特点。若稍有任何贬损、粉饰,或者掺入虚假成分,都会让该非遗文化项目远离本真样貌,也使其失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比如,“傩戏”是一种古老的“活化石”,傩文化在繁盛时期也传人东亚邻国,如日本、朝鲜、韩国、越南等国[2]。若在拍摄过程中,随意改变某个动作,或从现代审美角度加以修改或美化,都会让傩戏丧失最本真性的东西。
(三)客观性
这是对影像拍摄者与制作者的要求,着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拍摄者在整个拍摄过程中要秉着“客观、超然”的态度;二是影像后期制作者也要在制作过程中秉着“客观、超然”的态度。不要将个人的喜恶带到拍摄与制作过程中,要真实、客观地记录相关非遗项目。同时,还要最大限度保留该非遗项目的质朴性与原生态。任何和表现内容无关的东西都要隔绝在画面以外,确保环境、主体及陪体间的协调,着重突出内容的自然性。解说词也要遵循客观原则,不能掺入个人感彩。
三、用影像记录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工作职能部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已开展多年,但由于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与组织管理,造成工作责任无法真正落实到每个人头上。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部署与组织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管理机构,负责将影像拍摄、后期制作、资料整理与保管、传播等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并给予相应的指导与监督。同时,还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资金、政策、人才等方面加以扶持,以期促进非遗文化影像记录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影像记录水平
拍摄者与后期制作者的专业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非遗文化项目影像资料的艺术审美水平及文化底蕴。因此,必须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大教育投入,与高校合作,培养出更多专业化人才。同时,要注重开展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创作人员参加学习活动,重点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拍摄手法及技巧,后期制作方法等,以进一步提高影像记录水平。另外,要让创作人员深入到传承人群中去,要从生活体验的角度来感知“非遗文化”,或邀请“非遗”研究专家参与拍摄工作。这样才能探知“非遗”项目的文化之根。
(三)重视对“非遗”影像资料的保管与合理利用
首先,要将各类非遗影像资料分类、编号,包括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文化、传统美术、民俗、传统医药等基本类别。然后,录入档案管理数据库,完善相关影像资料的档案信息。其次,要改善影像资料保管环境,调整档案室的温湿度,做好防虫、消磁、防腐等保护措施,避免影像资料遭到破坏。再次,要合理利用这些非遗影像资料,使其真正发挥出文化传承的作用。可利用信息技术,将其进行复制、拷贝、备份,或直接用光盘、磁盘保存,并上传至网络,实现资源共享,让更多的人接触到非遗文化,领略到非遗文化的魅力,主动参与到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中来。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以来我们的祖辈在劳动生产中形成的智慧结晶,也象征着一种历久不衰的文化精神。因此,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都非常重要。影像数字化记录非遗项目只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起点。因此,我们在做好影像记录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将其继续发扬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1]白舒元.纪录片影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J].文艺生活,2013(06).
[关键字]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图书馆;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 “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作为一种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被不断地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具有广泛群众性的、民间的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是整个民族的文化记忆与文化精神。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包括:口头流传和表达;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公共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民族精神的结晶、民族的DNA。它包含着影响社会现实、维护民族文化统一性的基因。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激发人的创造力。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浓浓中华情,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其蕴涵的中华民族的强烈认同感,有利于民族精神的凝结和绵延,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然而,在社会生活现代化大潮的强烈冲击下,人类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屡屡遭遇严重的破坏,有的甚至濒临消亡。人们在品味文化遗产带来的喜悦同时,也在深深思考该如何保护和传承这些属于全人类的精神文脉。
1、有利于馆藏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图书馆的馆藏资源是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基础和前提。馆藏资源决定读者满意程度,是图书馆建设成果的标志。图书馆馆藏资源的构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馆藏文献内容经历了最初记录宗教仪礼、农林牧渔,到经史子集、天文地理等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总和。馆藏资源的载体形态经历了龟甲兽骨、竹木简犊、纸本印刷、再到现在纸质文献与数字文献、电子文献、网络文献并存的过程。在图书与图书馆发展史上,馆藏资源处于不断丰富化和多样化的变化发展之中,在今天乃至未来,这种变化和发展都将一直延续下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图书馆原来并未涉足之领域,对那些记录和资料的保存也几乎是空白的。图书馆若将这些记录和资料收归为馆藏,就能够填补这一空白,并提高馆藏资源内容的丰富性。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形式,除了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以外,还有图片、录音、录像等声像记录方式。对这些声像记录的保存将有助于提高图书馆馆藏资源载体类型的多样化。
2、是图书馆社会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根据印度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1931年提出的“图书馆学五定律”之“图书馆是一个生长着的有机体”,图书馆也有如其它一切有生命现象的机体一样,有着从萌芽到成熟、从弱小到强大、从简单到复杂的逐渐成长过程。图书馆社会功能的延伸和深化是图书馆成长标志,也是图书馆维持自身活力的需要。图书馆的社会功能也因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得以延伸和扩展。
(1)对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保存功能是图书馆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文献典籍是图书馆保存的主要对象。国际图联提出的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功能,其实就是对蕴含着人类文明成果和知识总和的文献典籍的保存。但是,人类的文化遗产,并不是全部蕴含在文献典籍之中。还有以人为载体,通过人的思维活动和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活态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文化遗产,它与有形的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的总和,都是需要保存和记忆的。很显然,图书馆仅仅发挥保存文献典籍的社会功能,对于整个人类文明而言是不完善的。图书馆采取有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存,就将图书馆的保存功能延伸到了无形文化遗产的领域,使图书馆的保存对象从文献信息资源拓展到文化信息资源,涉及的载体形态由实物载体拓展到活态载体。
(2)加强了社会教育功能。 从封闭走向开放,是图书馆从古代走进近现代的标志。社会教育功能是近现代图书馆与古代藏书楼明显的区别。图书馆社会教育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馆藏资源的提供来帮助公民实现自我教育,这种教育功能是被动实现的,也就是说图书馆只是在为读者提供资源利用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实现了教育功能。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图书馆不能仅仅满足于被动的、提供式的教育,要根据社会需要,主动为社会教育服务。所以,目前图书馆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如开办展览、讲座,组织读书活动来主动为社会提供教育途径和机会。图书馆将文化信息资源转化社会教育资源,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对传承人的培养工作,强化了图书馆主动教育的功能,使图书馆成为向最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教育的基地。
(3)加强了传递科学情报的社会功能。 所谓“科学情报”是指来源于各种文献资料(包括报纸、图书、期刊、专利文献、会议文献、政府工作报告、科技报告等)的关于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基本上涵盖了人类科研和社会生活领域所有的信息资源。图书馆应该广泛搜集来自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资源,满足社会各种信息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社会文化信息资源,传递文化信息资源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在精神上的需求,而且是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和传播。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了图书馆传递科学情报的功能。
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图书馆的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社会记忆,它是人类知识的一种类型及组成部分,具有历史传承、审美艺术、科学认识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当前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 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务之急。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播是公共图书馆应有的文化自觉和义不容辞的责任。现代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保存知识记忆、进行文化传播、开展社会教育、开发智力、文化娱乐等有机融合,相互补充。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各民族获取文化认同,维护文化,有利于民族国家抵制外域文化霸权的渗透,在国际文化竞争中提升本国的文化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维护世界文化的平衡发展,保证人类文化发展的可延续性。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非物质文化是“活”的文化,这就给界定和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多现实的问题,也面临着诸多困惑和矛盾。 参考文献:
[1]张荣昌.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剧作家,2008
[2]郭益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图书馆的责任.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保护;民事保护
一、关于保护模式的实践与争论
国家对法律的建设一般有两个作用:首先设定行为标准,其次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适当的措施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法律保护模式的解读多种多样,所以导致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是采用哪种保护体系、利用何种保护的理念等等各个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从国际国内已有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包括行政保护制度和民事保护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是为了保证民间文化能够更好的传承,防止中途中断或者被破坏,当地政府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具体保护工作。比如对这些传统的民间文化进行统计、记录,确定这些民间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以及现在社会的价值体现,推动这些文化遗产继续发扬光大,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而后者保护则对传统的民间文化保护有了强有力的保证,在国家法律层面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创作者或传承者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或传承者创设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89年设定的《保护民间创造(民间传统文化)建议案》中就强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在最近几年,我国对于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上的讨论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分歧点主要是对这些文化的保护是公权还是私权保护不统一。从理论上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行政性立法主要是调整衡量政府机关与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各个部门在对文物保护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而不涉及平等主体间就某一财产的归属、利用、转让等产生的权利。民事法律则是规定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人的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等。两种关系虽然对于保护对象是相同的,但是在保护的实质上是有很大差别。行政保护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其的一种保护行为,比如对于传统民间文化的调查、记录、研究、传承等,以及还为了让以上具体的保护措施能够真正的实施而提供的物资、技术保障等,本质就是一种行政保护;而民事保护则是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保护,是权利人的精神和物质权利的具体实现,主要是解决在对这些遗产的开发和盈利过程中一些问题。从实施效果来看,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保护能够以国家强有力的执行力来推动,促进其得到传承和弘扬,自下而上的民事性保护则能够从根源上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其发展。对于两种方式的保护,专家学者和政府所持的观点不同,政府单位更多是想通过行政保护手段,由机关单位对这些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专家学者则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的体系,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通过法律的约束让人们对于文化遗产进行长久的利用和保护。部分专家还认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特点,所以在保护过程中应该注重两种保护模式的结合,既通过法律干预手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对各项有关知识文化的综合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改变来解决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应该大力采取公法和专项法制为一体的建设过程,采用多种保护措施相协调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二、民事与行政保护兼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方式的多样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民族特征的体现,它也是少数民族团体政治文化的表现,对其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权益,所以我们在制定保护策略的时候要系统的、综合的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既要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整理、记录,又要做到对它的继承和发扬光大。所以在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统筹兼顾,行政手段与民事制度一起进行。如果对这些遗产只是进行行政方面的保护,对文化遗产只是做调查、建档、宣传和弘扬方面的公力救济方式,那么一是因为公共资源的力量薄弱,并且在分配过程中还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发生,对于实际的操作过程会较困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庞杂,这就对我们遗产的保护很难做到理想的目标;而且由于没有任何的鼓励措施,这就很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保护遗产的自觉性,不能阻止人们滥用遗产获取利益的情况出现,其遗产本身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国家只注重民事手段,而没有行政手段的干预,则就会出现某些遗产因为开发晚或者受众群体少等而不能走进人们的生活进而慢慢的消亡,也可能会出现人们只注重自己的利用而损害国家和长远的利用,对于国家文化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破坏。所以我们应该全方位的综合考虑对这些遗产的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国际社会已经发现单纯适用一种手段的不足,并开始尝试新渠道
根据调查分析,部分国家采取民事制度保护措施后,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他们在努力完善保护制度的确立,寻求一种更适合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办法。而对于倡导用行政手段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也开始注重对民事权利的利用。这说明单纯适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均有缺陷。1982年世界组织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一直被人们利用和学习,通过比对分析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两个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前者是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起了主导作用,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考虑文化遗产层面出发,通过确认、保护、传承、传播等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后者则是强调对于这些遗产的保护不仅要看重文化价值,还要充分挖掘其他方面的价值,把它看作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对象来看待,但是两者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主张培养人们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尊重,防止被滥用。
综上,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任何单个的保护行为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民事保护的作用不能被行政保护给取代,行政保护也取代不了民事保护,两者各有优点也有局限性,只有两者统一的结合,才能对遗产保护起到最大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必须动用行政和民事两种手段,在法律机制上应采取行政和民事制度并行的保护模式。二者同时写在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状态。(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韦之凌华 《传统知识保护的若干基本思路》《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
前言
众所周知,“非遗”不仅仅是具备较强遗存价值,而且还具备较强的经济价值,走进新时期之后,大众以及研究学者多将目光集中在了“非遗”遗存价值保护之上,却忽略了挖掘其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对于“非遗”更好的融入现代生活起到了阻碍作用。基于此,当前就需要通过旅游开发的形式促使“非遗”实现经济价值以及遗存价值共同提升,而针对壮族区域“非遗”来讲,旅游开发对其影响则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展开阐述。
一、初探旅游开发基于壮族“非遗”保护实际影响之弘扬民族文化
壮族区域“非遗”具备的文化价值可以说是为深层次旅游资源的良好开发奠定了坚实基础,尤其是能够将广西民族传统中蕴含的文化精华充分的展现出来,当然还可以赋予自然资源更强的文化吸引力和文化内涵,这对于国内以及众多的国外游客而言无疑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极高享受。通过对壮族区域“非遗”予以旅游开发,则壮族独特民俗以及多彩节庆歌舞和丰富的竞技运动等等均能够展现在游客眼前,游客在该种环境背景下不仅能够感知壮族“非遗”,而且也能够很大程度上起到文化传播者的作用对壮族“非遗”进行广泛宣传,长期以往壮族本民族文化也能够实现良好弘扬。
二、探析旅游开发基于壮族“非遗”保护实际影响之可持续发展
对于壮族区域“非遗”保护应该是关注两方面,其一是对“非遗”外在形式予以良好保护,其二就是对“非遗”人文以及历史双重环境予以保护,基于这两方面的保护才能真正的促使壮族区域“非遗”在新时期实现可持续有效发展。现今社会生活变迁以及城市化建设加快,壮族区域“非遗”原生环境也面临威胁,而旅游开发无疑是为壮族“非遗”提供了可持续良好发展的重要条件,其能够促使濒临消亡的文化以及相应的传统工艺等被更多的人所了解以及认同,从一定程度上开发则是变相保护,也是变相的发展。基于旅游业快速发展趋势以及大众旅游较高需求,已经或者是趋于灭绝的壮族歌舞以及壮族技艺等得以被积极开发以及挖掘,从当地推广到更多的区域省市,进而实现壮族“非遗”可持续有效发展。
三、探析旅游开发基于壮族“非遗”保护实际影响之增强民族自豪感
近些年众多少数民族濒临失传相关的“非遗”在旅游开发的背景下重获新生,壮族“非遗”也不例外,可以说旅游开发很大程度上将壮族“非遗”背后的创造力以及智慧良好的展现了出来,更将壮族区域民族成员对于自身民族历史发展的记忆唤醒,促使壮族人民对于自身文化历史抱有较强的自豪感以及自信心;而众多的旅游者也能够依托于旅游开发建立对壮族民族新的文化认知,并对其文化抱有肯定以及承认的态度。此外壮族“非遗”商品化更加推动了壮族文化在新时期的复兴,这对于新时期壮族人民重视自身的“非遗”同时更好的保护“非遗”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四、探析旅游开发基于壮族“非遗”保护实际影响之提供资金支持
旅游开发基于壮族“非遗”保护实际影响除了体现在弘扬民族文化以及增强民族自豪感等三方面之上,还体现在资金的良好提供上,任何一种“非遗”保护并非是口头上的简单宣传,更多的是应该付诸于行动,从行动上进行良好维护以及保养,而无论是维护还是简单保养均离不开资金的大力支持,如果仅仅是靠壮族当地居民筹集资金保护显然并不现实。因为壮族多生活在大山之中,人民经济能力极为有限,针对该种状况,依托于旅游开发则能够实现经济利益的获取,这也是对壮族“非遗”经济价值的充分挖掘,而有了资金之后则能够更好的壮大壮族“非遗”相关规模,也能够对“非遗”予以更好的维护。
五、结语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学科建设;理论指导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8-02
一、成书背景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并着重强调了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公约发表至今已整整十个年头,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指导下,我国政府积极开展相关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现状和潜在问题,国内学者纷纷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和保护实践之中,逐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文化环境的保护理论和学科体系。
中国艺术研究院苑利研究员与北京联合大学顾军教授长期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创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重要学术主张,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构建和“活态”保护工作等领域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先后合作出版了《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等多部学术专著,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并不断完善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在科研活动中,他们立足田野、观照古今,始终坚持实践与理论并举的原则,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田野调查提供了经典的范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时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表十周年之际,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依托丰厚的田野调查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和保护经验,编著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并于今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发行。
二、文本结构
全书共分为“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八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全书内容则以问答的形式展开,结合具体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总结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认识误区。写作风格生动、洗练,问题设定具体、明晰,学理严谨、考据详实。有别于以往针对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材版”书籍或面向普通大众的“普及版”读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将受众群定位为“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上的工作人员”,读者指向性更为明确,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作为实用性的工作指导手册,该著作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机构的实际工作将起到重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在自序中,作者谈到:“十年努力,不但唤醒了国人的文化自觉,同时,还是我们利用这个机会摸清了自己的家底,并使大批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起死回生且欣欣然发展起来”。的确,随着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通过开展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立“文化遗产日”、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工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已取得了显著成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应认识到当下的保护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误区。对此,作者在该著作中鞭辟入里的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护理念的错位”。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中,作者分别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不同角度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分类方法等基本概念,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标准、传承人评选标准等常见问题,并特别指出“并非所有的传统文化事项都可以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以活态的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该著作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标准和判断方法,将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民间文化普查、挖掘当地文化遗产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并对申报和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体工作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观点聚焦
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原则中存在的缺陷,该著作提出了构建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所应满足的五点需求,即包容、对等、唯一、均衡、统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分布规律,首创性的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将其细分为:民间文学类遗产、表演艺术类遗产、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传统生产知识类遗产、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传统仪式类遗产、传统节日类遗产,并对以上分类方法进行阐释,结合具体例证说明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应具备的特征。此外,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沿袭并深入解释了其一贯的学术主张,即保护工作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规律,以“活态性”、“整体性”、“原真性”原则为重要依托,从规律出发实施保护。同时,明确回答了政府的工作重心问题,针对“重申报”、“轻保护”等现状和误区,强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对传承人的服务工作”。面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问题,作者呼吁政府作为保护主体不可以替代传承主体的主体地位,且应切实履行其“组织、监管、协调、服务”的职能。
作为指导保护实践的“工作手册”,该著作着眼于培养和提升保护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在“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中,结合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为开展和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书中指出:深入调查、摸清家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本目标与诉求,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本身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认识、再筛选、再评估的过程,同时在申报过程中民间认同应起到更为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传承问题上应遵循“民间事民间办”的基本原则,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决定权在于其传承规律和历史经验。针对是否应该“打包申报”、能否进行普及化教育、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怎样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热议问题,作者结合多年的田野实践和工作经验分别作出了理性判断和科学回答。
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独创性地提出了建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干预的“可行性报告制度”、“零冲击报告制度”、针对濒危遗产的“临时性制定制度”、针对保护工作者的“行业准入制度”。此外,作者还以附录的形式收录了“传统表演艺术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手工技艺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调查指南”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统树”,分别从调查准备、注意事项、调查成果调查大纲写作等具体环节入手,为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提供了逻辑指导和文本范式。这种理论指导实践的方式,将有助于拓展保护工作者的学术视野、提高工作效率,为行之有效的开展普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结晶,既展示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也保留了民族文化的珍贵记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文化工程。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建立并完善了具有方法、预案、规范、条例作用的工作指南,展示了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学术精神,其“这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学人的重托,为达此目标,我们愿吃尽天下所苦,且虽百死无憾!”的学者风范和文化使命感令人钦佩。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年来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总结,该著作的问世必将为保护工作者正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学术指导和理论支撑。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众所周知,莆田市素有“文献名邦、海滨邹鲁”的美称,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藏。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文化部门的努力下,目前,秀屿区拥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4个、省级非遗1个、传习所2个、传承人2个,这些非遗项目都是具有秀屿特色,是秀屿独有的文化印记,他们在展示着我区独特的文化魅力。
莆田市秀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于2009年正式开始启动,通过实地考察走访、查阅资料等,摸清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并建立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据档案。2009年,我区申报的民间工艺――笏石下郑草编工艺、笏石下郑竹编工艺、传统习俗――东峤凌烟建房“点脊”习俗、北埔凤山寺巡游习俗等四个项目被列入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0年,我区申报的民间信仰――东庄陈靖姑信仰习俗、平海卫城城隍爷信仰习俗、传统技艺――莆田传统金银首饰加工技艺、莆田传统铜雕技艺(于2014年获批福建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埭头民间泥塑工艺、传统医药――笏石民间痔疮传统治疗、东峤民间刮痧传统艺术等七个项目被列入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3年,我区申报的民间文学――郭定光传说、传统美术――陈氏根艺、南日木帆船制作技艺等三个项目被列入市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中,传习所有莆田铜雕技艺林朝飞传习所、陈氏根艺陈志华传习所。近年来,由于很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利润低,从业人员多另寻他业,很多项目濒临灭失,亟需加强保护,主要表现在: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提高非遗保护意识。继续推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和各种宣传展示活动,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播和弘扬。为了更好地守护文化遗产的家园,保护传承好珍贵的非遗资源,秀屿区文化馆多次组织“非遗进社区”活动,结合“三下乡”、“世界读书日”等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保护意识;2015年成功举办了“忘不了乡愁秀屿区文化遗产摄影展”,展示了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呼吁社会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共同参与;2016年4月,秀屿区文化馆组织“送文化下乡――走进平海・共仰妈祖”文化汇演,在汇演中普及群众非遗保护意识,受到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今后一个时期,这方面仍然是我们的一个重点工作领域。
二是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确保经费投入。一直以来,经费不足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遇到不少的困难,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精髓,传统习俗、民间信仰等活态的文化遗产,我们将保留最原始的文化印记,创造特色的文化品牌。其次,我们将积极向市、省申报,争取专项经费补贴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陈列馆标准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建立传习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升传习所的规模和实力。另外,秀屿区文化馆从多方面结合我区非遗特色,创造非遗展示的平台,在2015年举办的“文化遗产摄影展”中取得良好的成效,并通过“莆田市首届文物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大赛”,鼓励和指导非遗传承人踊跃参加,提升自身作品的知名度,争取社会爱好者的投资,提高品牌效应,实现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效益。目前,我区共有2个传习所,莆田铜雕技艺林朝飞传习所、陈氏根艺陈志华传习所都具备一定生产规模与实力,而且打造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品牌,艺术作品也受到全国各地知名人士的好评。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继续开展传习所的建设工作,鼓励传习所开班培训班并给予业务上的支持,探索多样化的文化传承方式。
三是有效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非遗保护意识,提升业务技能。积极培育和发展非遗志愿者队伍,动员、鼓励各方面人才特别是有兴趣的爱好者成为非遗文化志愿者。进一步明确非遗保护工作肩负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专业培训、定期服务等各种方式培养非遗文化工作骨干,深入基层,为非遗传承人的创作提供便利,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促进非遗项目、传习所、陈列馆的建设。坚持“保护第一,以保为主”,加强已@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分类指导、动态管理,解决重申报,轻管理、轻保护的问题,抓好非遗的抢救、传承,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
商品买卖中,消费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近几年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新闻越来越多,社会各界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在经济法中,拥有绝对主体地位的人群是消费者,他们是受法律保护的群体。然而现实中商家却往往容易忽略这件事,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在此情况下,从经济法入手寻找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途径变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法律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略有涉及,但由于内容过于零散抽象,因此很难应用于实际情况中,只有唯一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应对消费者可能遇到的权益问题,然而这显然无法满足逐年增加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案件,因此在消费者维权这条路上,最重要的是有法可依,能够完善法律法规,增加更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
2.执法机构缺乏力度
关于消费者维权,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就是执法必严。然而现实中相关执法部门却不能做到这点,甚至无视包庇违法犯罪行为。许多地方政府在面对规模庞大且极具专业性的违法活动时,不但不严厉打击,甚至会徇私舞弊;而个别政府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徇私枉法将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仅以行政处罚敷衍了之;更有甚者,政府会利用权力之便,封锁本地市场,对本土产品继续地区保护,直接影响商品流通。
3.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机制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市场交易中在所难免会出现消费纠纷。只有当该纠纷涉及较大金额的消费或者损失严重,消费者才会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解决办法。然而实际市场交易中,许多消费纠纷涉及的资金都比较小,摩擦也不太大,这时很多消费者习惯息事宁人,不通过法律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正是因为消费者的纵容导致商家越来越无所忌惮,假货伪劣产品越来越多,这既损害了消费者本身的权益,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4.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始终以弱势群体的角色存在着。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导致的结果就是买回去以后发现并不适用。第二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严格把控市场,导致市场中出现很多假货伪劣产品,而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购买回家。二者都会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措施
1.完善市场规制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竞争法规目标,对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立法目的、适应范围等方面的法律依据,补充不够完善的法律条例。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罚惩戒时做到有法可依,且明确惩罚赔偿的性质,区分其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之间的不同与不可替代性;同时将赔偿制度中消费者应获赔偿保护的范围扩大,赔偿资金标准提高。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要遭受到故意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或者商家有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都可以再法律范围内得到帮助。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机构
建立一个健全公正的执法机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步,需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保证执法人员刚正不阿,既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又有责任心与素养,只有执法人员纪律分明德才兼备,执法部门才能更加健全完善。其次要严厉惩治玩忽职守的官员,责问其上级领导,责任到人,加强执法力度,加重惩治强度。在整顿纪律,健全执法机构时,不仅要问责执法机构,还要对其他例如卫生行政、工商管理等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进行批评整顿,警醒各部门,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便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拓宽司法救济渠道
许多消费者在其权益遭受侵犯时,虽有心维权,但却没有合适的维权渠道,因此,拓宽维权渠道非常重要。首先,一些公益团体或个人可展开公益诉讼活动,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他们则以人的身份为被害人进行诉讼。这样做能够有效的维护消费者,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经济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其次相关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消费者维权诉讼费,实现小额诉讼。这样消费者既不用担心高昂的诉讼费又可以很好的维护权益,且这种小额诉讼的方式灵活性非常大,即可口头约定也可书写成文;审理程序也大大简化,可以在晚上或者周末直接进行判决。
4.改进消费者弱势地位
改变消费者处于市场交易中弱势的地位是一件非常庞大的任务,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还需要整个社会的监督以及经营者的自我监督。首先政府需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商家的活动的监督。以食品为例,要监督检查食品是否处于保质期内,进货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其次整个社会要形成一股监督市场的风气,对商家报价进行比较,坚决抵制商家直接恶意竞争的行为,使销售市场能够井然有序的运行。最后对于经营者来说,为了维护经营者的品牌质量,应该严格把控自身服务场所、价格以及质量等可能影响声誉的因素,避免因为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影响自身声誉。只有加强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