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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论文

时间:2022-10-06 23:30:53

导语:在法律咨询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律咨询论文

第1篇

2018年1月XX区法学会成立以来,在市法学会的精心指导下,在区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区委构建“三角一圈”科学发展布局工作主题,牢牢把握全面推进XX法制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条主线,为平安XX、法治XX建设提供理论支撑。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区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重要组成部分的职能作用。团结带领XX区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开展法学研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法学研究

(一)广泛宣传自治区法学会的论文征集活动,号召大家积极参与。接到自治区法学会关于征集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和首届广西法学家论坛主题征文活动的通知后,积极大力宣传和动员广大法学工作者参与到活动中来,全力配合自治区法学会的论文征集工作。

(二)深入开展实地调研活动。就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建设和平安建设等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先后深入公、检、法、司等部门和乡镇实地调研,搜集了第一手素材,对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抓好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一)强化宣传阵地。主动联系政法委、综治办、610办、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活动,利用圩日或民俗节日上人员聚集性强、人流量大的特点,向群众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0000余份,广泛宣传安全防范和平安建设知识,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守法用法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二)抓好流动宣传。为了做到群众不用出家门也能学到法律知识,驾驶法律流动宣传车广播法律法规知识,在各街道上巡回宣传,群众能仔细地听着法律法规知识解答。据统计,共出动车辆120余台次,受教育群众数万人,切实增强了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三)结合重大节日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结合重大节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板报横幅、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居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在社区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三、积极广泛发展会员

区委政法委召集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和司法局等分管领导,认真传达了市政法委文件精神,要求在本系统、本部门深入开展宣传发动,鼓励符合条件等法律工作者积极入会。同时,为使会员具有广泛代表性,政法委及时与区人大法工委、和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邀请法学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入会,重点吸收我区从事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学工作、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人员。自1月27日成立至今,法学会共发展个人会员65名。个人会员中,法学法律专业的25人,占38.4%;研究生学历的4人,占6.2%,本科学历的50人,占76.9%,专科学历的11人,占16.9%。会员构成具有几个特点:组织覆盖面广。会员来自区政法系统、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办和企事业单位。既有从事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者,又有从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工作者。

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区委、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召开区委常委会议并听取了政法委筹建XX区法学会情况汇报,决定成立法学会,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政法委代管,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会长,核定法学会机关编制2名。这为XX区法学会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

五、提高调研水平,增强咨政建言实效

第2篇

论文关键词: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社会需求

2004年8月,江西省开始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基本结束,配套改革正在跟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塑造了林农的市场主体地位。林农自主经营、发家致富的积极性极大地调动起来,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小规模林业生产与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为此,笔者与课题组成员于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先后深入江西省林业基层单位、乡村和农户中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调研,以期通过实地调研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1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和内容

林业社会化服务。指的是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林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林业发展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服务组织和活动的组合。

林业社会化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林业生产全过程,一是产前服务。包括林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服务、科技推广和咨询服务、林业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林产品市场信息服务、林地林木流转服务、筹资融资(信用担保、抵押贷款)服务、提供优质种苗等必要生产资料二是产中服务,包括林地规划设计,造林抚育设计。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育种育苗、整地造林、抚育间伐、林地更新的技术指导,森林有害生物和火灾预防,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木竹检量,林木采伐等服务。三是产后服务,包括林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提供的服务。

2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调研基本情况

2006年8月到2007年9月,笔者和课题组成员按山区、丘陵、滨湖平原选择了江西省14个县开展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另外6个县开展农户问卷调查。调研中,共召开由政府和部门领导、林业技术管理干部、乡村干部、林农、林业大户组成的现场座谈会42场,实地考察调研乡村、基层林业工作站、产权流转中心、“三防”协会、造林公司、国营林场、林业生产基地等与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关的单位和部门45个。调查问卷分干部调查问卷和林农调查问卷两类,发放干部调查问卷230份,收回180份;发放林农调查问卷305份,收回229份,合计收回调研问卷409份。通过调研,取得了第一手数据资料。

3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调研结果分析

3.1林农从事林业生产要素稀缺性调查分析

调查问卷设计了“您经营林业最缺的是什么?”,如林农缺少某项要素则按资金、技术、市场信息、劳务、其它5项填写。在全省调查了23个村229户林农,结果有225户农户缺少一项或几项生产要素,占调查农户的98.3%。其中,缺少资金的124户,缺少技术91户、缺少市场信息51户、缺少劳力32户,缺少其它如林地、管理等6户,它们分别占缺少生产要素户数的55%、40%、23%、14%和3%。林农主要缺的是资金,其次是技术和市场信息,劳动力和其它要素不是主要问题。5项生产要素的稀缺性比例结构如图1。

然而,在山区、丘陵或平原地区林农生产要素稀缺性表现不同:在山区乡村,63%的农户缺乏资金,33%的农户缺少技术,26%的农户缺乏市场信息,10%的农户缺少劳力;而在丘陵或平原乡村,45%的农户缺乏资金,51%的农户缺少技术,20%的农户缺乏市场信息,21%的农户缺少劳力。按农户生产要素稀缺性从大到小排序,山区顺序是:资金一技术一信息一劳力,丘陵或平原顺序是:技术一资金一劳力一信息。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不同地区林业经营的传统和习惯不同。农户在经济上对林业依赖程度不同,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需求程度也不同。山区林农对林业的依赖程度大。同时林地面积大,资金成为经营林业最大障碍;丘陵或平原地区农户基本上以农耕为主,务林不是传统产业,缺乏林业经营经验和技术,技术则成为第一需求。因而,不同区域宜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以满足农民的林业生产需求。

同时,在对林业干部、技术人员、乡村干部的调查中。也能印证上述结果。调查问卷设计了“您认为当前林业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依迫切程度按顺序填写:A为政策、B为资金、C为技术、D为信息、E为中介服务、F为市场、G为产业发展)”。排列在前3位的问题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调查了14个县(市)林业局、乡镇、行政村干部和科技工作者180人,填写的有效票140张,按前3位的问题统计得票数:填写政策问题117票。资金问题105票、技术问题59票、信息问题34票。即林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前3位问题中。84%的人认为是政策问题、75%的人认为是资金问题、42%的人认为是技术问题、24%的人认为是信息问题,资金、技术、信息3类问题是仅次于政策而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如果用票数结构比例表示。则政策、资金、技术、信息、中介服务、市场发育、产业发展票数分别占总票的33%、29%、16%、9%、2%、7%和4%(图2)。

由此可见,无论从林农的需求,还是从林业管理干部、乡村基层干部、林业科技工作者的角度看,除政策问题外,资金、技术、信息问题是当前林业发展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林业社会化服务的核心是尽力帮助林农和林业经营者解决上述问题。

3.2林农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意愿调查分析

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成为林农投资林业的第一制约因素。农村小额贷款是一个可行的途径,但点多面广,贷款风险大。银行不愿意进行小额贷款,那么森林资源抵押货款是否可行?在问到林农“您是否希望能实行森林抵押货款?”时,69%的农户希望能抵押货款,24%的农户无所谓,只有7%的农户不希望抵押货款。而林业和乡村干部的判断是: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旺盛的占30%,一般的占55%,很少的占15%;在问到是否需要开展森林资源抵押货款时,干部认为需要的占80%。不需要的占10%,无所谓的占10%。两者认识基本一致,同样足以说明森林资源抵押货款是林农和林业发展所必需。就不同地域而言,山区县76%的林农希望能抵押货款。16%的农户无所谓,只有8%的农户不希望抵押货款;丘陵、平原县中,58%的农户希望能抵押货款,37%的农户无所谓。只有5%的农户不希望抵押货款。山区与丘陵平原县比较,农户希望森林抵押货款人数比率相差18%,说明山区更希望能开展林业抵押贷款。这与干部调查判断基本一致:在山区县调查,林业和乡村干部认为当地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旺盛的占37%,一般的占46%,很少的占15%;而在丘陵平原县调查,当地林业干部认为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旺盛的占11%。一般的占67%,很少的占22%。以上结论说明,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重点应放在山区林区。

3.3林农从事林业经营风险调查分析

从事林业会面临着各种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政策风险。但林农真正最担心的风险是什么呢?最害怕的事一般是风险最大的事。调查组设计了“您经营林业最怕的是什么?”让林农问答。在229户调查农户中,227户回答了该问题,其中:怕政策不稳(A)的132票,怕不赚钱(B)的45票,怕发火灾、病虫害(C)的93票,怕林木被偷盗(D)的37票,其它(E)的4票;分别占有效票的58%、20%、41%、16%和2%。分区域统计表明:山区村农户63%的人怕政策不稳、17%的人怕不赚钱、40%的人怕发生火灾和病虫害、23%的人怕林木被偷盗;而在丘陵平原地区51%的人怕政策不稳、24%的人怕不赚钱、42%的人怕发生火灾和病虫害、7%的人怕林木被偷盗。两者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山区农户依靠山林生存,更担心林业政策的稳定性;而丘陵平原地区由于农业生产用火多,防火意识不强。更担心发生山林火灾(图3)。

调查结果表明。从事林业最大的风险是政策风险,其次是火灾、病虫害风险,再次是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调查结果揭示一个事实,因林业生产周期长,政策稳定性是关键,“三防”建设是重点。经济效益是动因。因此,制定有利于林业发展政策,特别是产权政策长期稳定,同时组建有效率的“三防”体系,是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3.4森林资源保险意愿调查分析

林业经营风险大,林农是否有林业保险需求呢?在问到林农“您是否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时,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占调查户数的71%,无所谓的占21%,不希望实行保险的占8%,可见林农有森林资源保险的潜在需求。在山区,农户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的71%,无所谓的占17%,不希望实行保险的占11%;在丘陵平原乡村,农户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的71%,无所谓的占26%,不希望实行保险的占3%。从调查结果看,农户实行森林资源保险的意愿在不同地区变幅很小。

在林业部门干部、技术人员、乡村干部调查的180人中有171人进行了问卷回答,认为有森林保险必要的有127人,不必要的16人,无所谓的28人,分别占总人数的75%、9%、16%。同样可以说明森林保险的必要性。

3.5法律咨询服务调查分析

林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或者农业,除林木生长周期长等本身特征外。它的外部经济性很强,涉及到国土安全、国际生态环境、人类生存、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当今全球关注与参与的热点领域。同时,务林不同于务农,林业上的造林整地、抚育间伐、防火防虫、采伐运输都要受到林业法律的诸多刚性约束。林农只有了解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才能既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至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林农不可能全面熟悉有关林业政策法律知识。因此,需要在普法的基础上开展林业政策法律咨询服务。那么服务需求到底如何?对林业部门、乡村干部和林农的调查表明,林农迫切需要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占30%,需要的占69%,二者合计人数比例达99%。其中,山区林农迫切需要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占33%,需要的占66%;而丘陵平原农民迫切需要的占21%。需要的占77%。山区林农需要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显得更为迫切。

当问到林农“您觉得法律对林农来说有没有帮助?”时。回答很有帮助的占53%,有一定帮助40%,没有帮助的占7%。在山区乡村,法律对林农很有帮助的占55%,有一定帮助34%,没有帮助的占11%。在丘陵平原乡村,法律对林农很有帮助的占49%,有一定帮助49%,没有帮助的占2%。两者在法律的运用方面没有表现明显的差别。

因此,开展林业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是林农经营林业的需要。也是促进林业发展、维护林区稳定、达到森林资源增长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内容。

3.6林业科技服务需求调查分析

调研中。在问到“您是否希望有人对您进行林业科技指导?”时。87%的农户需要林业科技指导,13%的农户无所谓。而没有农户回答不需要林业科技指导。林业和乡村干部也认为:林农对林业科技服务迫切需要的占36%,需要的占6o%,共占人数的96%。不需要和不知道的仅占4%。

调研统计中还发现,林农最缺的林业实用技术是毛竹培育技术、果树培育技术、用材林丰产培育技术和茶叶栽培技术。而现有的林业技术从何而来?问卷统计表明:22%的人是祖辈传下来的(A),16%的人从当地能人处学来的(B),14%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获得的(C),13%的人是技术人员推广得到的(C),20%的人是林业技术培训获得的(E),15%的人是从学校(F)和其它途径(G)获得的(见图4)。

以上调研说明,林业科技服务体系还没有真正有效运行起来,林业科技推广部门、林业院校、林业科研院所等还未充分发挥科技资源优势,以满足基层和林农对林业科技日益增长的需求。

3.7社会中介服务调查结果分析

林业社会中介服务包括森林资产评估、木竹检量服务、调查设计等可市场化的领域,是林业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对于森林资产评估需求而言,在调研中,林业部门、乡村干部认为林农迫切需要的占25%。需要的占68%,共占总人数的93%。分区统计结果显示:在山区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29%,需要的占67%。合计占总人数的96%;在丘陵平原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15%,需要的占68%,合计占总人数的83%。而对木竹检量服务需求而言。认为迫切需要20%。需要的占71%。合计占总人数的91%。分区统计结果是:在山区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24%,需要的占69%。合计占总人数的93%;在丘陵平原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11%,需要的占76%,合计占总人数的87%。

以上调查统计结果表明,总体上林业社会中介服务的需求是旺盛的,但区域不同森林资产评估需求不完全一致,山区的需求比丘陵平原更旺盛。因此,在山林分户经营后,由于股份合作经营、家庭联合经营等经营形式日益多样化,森林资源产权流转速度加快。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在逐步推行,专业技术性强的中介服务需求必然日益旺盛。

3.8林业产权交易机构需求意向调查分析

第3篇

[关键词]理工科院校 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2-0122-02

近年来,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每况愈下,法学专业也因此成了教育部的“红牌”专业。法学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门学科,在教授学生基本理论的同时必须兼顾实践应用能力的提高,以提高学生在实践中熟练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理工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其致力于强化实践教学,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形成理工科院校的实践教学模式。与其相适应,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亦是如此。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内涵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为配合法学专业理论的教学而进行的与课堂教学、理论教学、教师讲授相对应的一种教学模式。具体而言,所谓实践教学就是让学生走出课堂步入社会,到社会中去锻炼、学习、观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书本上学到的知识灵活应用于社会实践之中。

目前,各理工科院校为发展自己的专业特色,提升理工科院校文科专业的知名度,各院校在讲授理论课之余,利用大量时间进行专业实践教学,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专门设置了大量的实践教学环节,其中主要有法律咨询、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到公检法实习、法院听庭、疑案讨论、毕业实习以及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专门安排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等等。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包括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及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它是以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各种教学方法的有机整体。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极为丰富,包括一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实践课程,其着眼点是让学生掌握当前的热点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有所用。它的课外实践教学通常是到各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现场实习,并且还组织学生志愿者由教师带队到偏远山区进行法律咨询,既满足了农民需求又得到了锻炼,使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得到提高。

二、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

目前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几种实践教学模式。(1)案例教学。这是应用最早也最为广泛的一种课堂实践教学模式。它主要是以虚拟方式重现现实中的法律案例,将所发生的法律实践带入课堂,引导学生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获得真实感受,使学生通过对法律事件的亲身体验、阅读和分析,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蕴含其中的法学理论。(2)模拟法庭教学。主要是指把课堂教学活动转化为虚拟的法庭审判的一种教学模式。它以案例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公开有序运行,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训练,使枯燥乏味的课堂生动活泼起来,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3)诊所式教学。我国自2000年起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有10所高等院校在传统法律实习的基础上,引进了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诊所式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和责任感,让学生在行动中学习,不仅习得法律活动的技能、职业道德、法律与社会知识,而且学会如何从实践中学习的方法。

但是,各高等院校尤其是理工科院校对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认识各不相同,每所理工科院校对于培养方案中的教学实践环节要求也不一致,致使有些院校理论与实践教学处于相对脱节的状态。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践环节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在理工科院校文科学院安排实践教学环节,既想依托理工背景取长补短,又想参照综合院校文科实践教学特点,来制定自己的实践教学方案,结果造成指导教师在操作中理解的偏差,致使实践环节缺乏系统性。二是实践环节安排单一化。在进行实践环节操作过程中,比如说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基本上都是在校园内进行,对校园内的问题进行调查,每学期都是一样的安排,没有实质性改变。三是实践环节形式化。各学院每学期都有实践环节,但是,都没有踏踏实实地去做,指导教师敷衍了事,给学生一个成绩,实践环节即告结束。

三、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

据统计,目前我国开设法学本科教育的高校已达到600多所,除了综合性大学和专门的政法院校外,大多是理工类大学,这些理工类院校的文科专业建立较晚,学科特色不明显,教学规模较小,教育层次不高。但是,理工科院校又具有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在专业背景和实践基础上都有其独有的特点和优势,所以,理工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值得深入研究。

(一)确定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建立的核心,旨在解决法学教育“教什么”的问题。在不少人看来,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就是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院庭审旁听、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但这些活动不等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全部,不能将二者等同。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及调查研究,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特点,对理工科院校培养方案中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提出如下构想:

1 一年级学生的实践环节。第一学期,除学习理论课及军训以外,在培养方案中实践环节没有具体要求。要想为以后的实践环节打好基础,就要在学习理论课同时,增加一些实践内容。比如: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使学生尽早熟悉法律思维;组织学生观摩高年级学生的模拟法庭演练,使学尽很快进入法律角色;邀请法学专家和法律事务工作者到学校讲学,使学生了解一般的法律实务。第二学期,学生对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已有所掌握,如民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等。这一学期实践环节主要有社会实践及读书报告。社会实践要求指导教师首先对实践环节做出具体计划,按照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实践活动,可以到法院旁听审理,也可以到市内各监狱进行参观,还可以到市内各社区或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咨询。同时,教师要进行指导,认真审阅实践报告,掌握学生的实践情况,对所开展的实践活动要进行审查。读书报告是要求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规定的必读书目进行认真研读,使学生掌握课本以外的知识,拓展学生的视野,在此基础上写出读书心得。

2 二年级学生的实践环节。这一学年的实践环节可以有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演练等。社会调查可由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去各个社区、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及监狱等实地考察。模拟法庭演练要求指导教师在组织模拟法庭时,一方面要按照真正的法庭进行布局,严格按照法庭的规格设置;另一方面,选择有理论探讨价值、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的案例。在模拟法庭训练课程中要以较复杂的案例为素材,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比赛获取如同律师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例以及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在做模拟法庭训练之前,要求学生认真阅卷,使学生从总体上了

解案件的案由及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事实,从中找出证据、有关法律的要点及适用法律规范,并形成自己的意见等。下一步工作是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开庭打好基础。接下来就是开庭,即对真实的法庭做一次全程的演示,让学生现场感受到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使学生从中学会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的方法。模拟法庭教学的重点之一是模拟法庭之后的讲评,要告诉学生哪些地方做得好,哪些地方知识欠缺,哪些需要改进,从而帮助学生认识和提高自己的评判能力。

3 三年级学生的实践环节。这一年学生主要是对法律诊所的学习及模拟法庭的演示。其中法律诊所式教学是这学期的实践重点,诊所式法律教学如同医学院学生实习一样,要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中运用法律知识。学生通过实际体验,不仅学到实际技能,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和判断的思维能力。另外,学生必须学会权衡法律,掌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使其在足够的压力环境中练出会谈、咨询、辩论、写作等各项能力。这学期主要任务是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4 四年级学生的实践环节。这一年主要是对以上实践环节的巩固,主要方式是毕业实习,要求学生必须到公检法部门去实习,可与当地公检法部门合作建立实习基地,输送学生去基地实习,在现实中了解公诉、审判等法律程序。另外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论文写作,这是四年大学生涯的结晶,学生都非常重视,教师也非常认真,以求论文尽善尽美。

(二)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目标的路径

理工科院校应不断更新实践教学理念,确立与时俱进的实践教学目标,在此基础上探寻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一是掌握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信息。根据目前的人才需求,理工科院校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二是掌握理工科院校人才培养规格。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为此,理工科院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师资队伍的能力和优势来决定实践教学内容,从而实现实践教学的最优化,培养更多宽口径、复合型的法学人才,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沈月娣,论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2)

[2]曹兴权,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模式与商法教学之困惑[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6)

[3]杨征军,鲁玉兰,法学实践教学法探析[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支持为依托,建立健全防范企业突发事件的监管体系,对可能出现的区域内企业突发事件尽早预测识别,提出预警预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确保辖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防范和化解各类突发事件。

(二)统一领导原则。论文百事通企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街道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三)分工协作原则。街道各职能部门在处置企业突发事件时,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做好工作。

(四)信息共享原则。鉴于企业突发事件具有时间、类型、程度、范围的不确定性,各相关部门要在信息资源利用上相互提供支持。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或处置街道辖区内可能造成金融安全、群众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企业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xx同志任组长,xx、xx、xx、xx、xx、xx为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

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协调小组。

(一)职工安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

由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街道党政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xx管理办公室组成。负责突发事件中企业职工的安置分流等安抚工作。

(二)维稳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

由派出所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中,聚众闹事、哄抢企业财务及伤害他人等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三)财产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

由xx管理办公室牵头,及时摸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企业的贷款情况、民间借贷及互保等情况;根据企业意愿,提出企业债权债务处置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好协调实施工作;会同企业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

由街道综治中心牵头,负责对突发事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援助;并为领导小组提供法律咨询。

(五)资金链维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

由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监测辖区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资金链维系情况,做好企业运行安全的预警、预报工作;根据企业意愿,提出企业资金链维系预案并协调实施。

(六)舆论宣传组,组长xx。

由街道党政办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企业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宣传报道工作,防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各工作协调小组的牵头单位要负责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好专人负责。

五、工作程序

(一)突发事件的预警

1、预警信息。建立预测预警网络,加强对企业运行、裁员、银行贷款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将突发事件企业的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作。新晨

2、预警报告。一旦发现企业裁员、银行贷款等原因可能引起企业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立即向街道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掌握动态及趋势判断,提出预防措施建议等。

(二)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当辖区的企业可能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突发事件,或企业出现突发事件的趋势逐步扩大无法遏制时,即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启动时,领导小组及各工作协调小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有关人员应及时进入现场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处置的进度和相关情况。需向社会公布的事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掌握舆论导向。

待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人民群众的信心恢复,社会稳定,经评估后认定应急行动已无必要,则结束应急行动。

第5篇

现根据区司法局统一要求,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结合全街道实际,就开展全街道“124法制宣传月活动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

促进社会和谐”年“124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

二、指导思想

全街道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今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证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时间布置

从11月20日开始,年“124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12月20日结束。

四、活动内容

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与,1召开动员会。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司法所出一期专栏,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124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7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效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五、活动要求

第6篇

“双一流”战略下高校法学教育的应走之路

1.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看法也在逐渐变化,法律的科学和理性让人们逐渐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且在人们的生活中愈加依赖于法律的运作。法学教育培育具备坚实法律理论和技能的人才,为法律治理社会事务提供优秀人才,推动社会的法制建设。

(1)一定发展的法学实践教学。法律的中立性和不可撼动性等特性让人们相信其在生活实践中应用的科学合理性,因此,法律的发展和推动也愈发受到各界重视。我国一直坚持依法治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是国家治理的永恒话题。法律学习绝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和背诵,更多的是实际解决法律案件时的实践能力。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性被一再加强并获得一定发展。

(2)未成体系的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成体系既能帮助教师梳理教学思路和具体教学模块及内容,又能加深学生理解课程的脉络和课程内各知识模块之间的联系,无疑是有利于教师传授知识和学生吸收知识的双向有益过程[1]。但目前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更多倾向于零散的模块,未形成各知识点的相互联系和递进的体系。比如,法学案例实践教学,教师更多围绕一个知识点来找寻相匹配的案例进行讲解;法庭观摩则是帮助学生熟悉法庭审判的流程和模式,这些培养法学专业学生专项技能的实践课程并未形成专业体系进行展开。

(3)缺乏理论的法学实践教学。理论既可以成为开展实践的依据和基准,也可以成为总结实践经验的结果。以往法学教育中的理论更多倾向于法律的具体划分及相关内容,很少有特定针对实践教学的理论出现。这就导致教师在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时缺乏科学的依据,只能根据自身的学习经验来进行课程安排,长此以往难以确保教学的质量。

(4)缺少理论与实践并通的法学实践教师。缺乏能力优秀的教师,建设一流专业学科就无从谈起。当前高校法学专业教师更多是经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而成为教师,他们往往没有社会实际法学工作的经验,优秀的科研能力并不代表优秀的实践能力,缺乏现实的打磨对于应用法律仍旧称不上全面。

(5)有限资源的法学实践教学。高校教学更多强调科研能力的培养,而世界一流的大学对于学生的培养看重综合实力的教育,理论与实践并重才能促进学生综合实力的增强。综合实力的提高不仅要求教师具有较高水平、学生需要刻苦学习等条件,学校的教学资源也是重要部分,特别针对法学实践这样一门课程[2]。而高校当前的培养模式使得校企合作的形式还未普及,学校未能给学生提供优秀的实践资源环境,限制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

2.“双一流”战略对于高校法学教学的启示

“双一流”战略贴合当前我国教育发展的要求,促进了我国教育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双一流”的发展往往是以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为基准,一流学科意味着学校要为该学科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规划、改善,而一流学府的建设更是少不了一流学科的存在。法学实践教育的优化对于高校发展一流法学专业来说是尤为重要的一环。

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础技能训练

人们对于任何事物的学习都要经历一段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的过程,基础技能的训练是其他更加复杂和综合技能的基石。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技能学习最好安排在大学一年级和二年级的阶段。

(1)表达能力训练。法律的运用牵扯到多方人员的参与,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学人才只有拥有优秀的口语表达能力才能使他人理解法律的内容。

(2)社会调查。法律的最终使用场地还是社会,社会调查帮助学生深入了解社会,向学生还原社会的本来面目。社会调查的实践有助于学生在未来学习和工作中更能带入社会背景,而不是凭空臆测。

(3)案例分析。分析案例的能力是每个法律工作从事者的基本素养,分析案件中每个人的责任与过失,分析事件的所属性质和可能的解决途径,是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独立进行思考和工作的必备技能。

2.专业技能训练

专业技能训练是帮助法学专业学生培养自身专项实践技能的必修课程,通过对各项具体事务的观察学习和实际演习,学生能深入了解运用法律处理事情的真实过程,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提高自己的实践技能。这一阶段的学习最佳开展时间是大学一年级到三年级。

(1)法庭观摩。成为一名观察者是获得提高的最佳方式之一,法庭观摩以一种最快捷和最真实的方式让学生了解法庭判决过程中的各项事务,观察到不同立场的法律工作者,对学生的助益良多。

(2)法庭模拟。通过观察和思考进行演绎和模拟是让学生有体验感和获得感的最快方式。法庭模拟让学生从旁观者走进实际法律工作中,每个人都将从自己演绎的角色和环境中学习到实践工作应具备的能力。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指法学专业学生为自身不懂法律但需要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人士提供知识的一种帮助行为。法律咨询很好地锻炼了法学专业学生分析事件的能力以及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和活用程度。

3.综合实践能力训练

法学专业学生经过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实践能力的各项训练后,法学实践教学就进入最后一个阶段,即综合实践能力训练。这一模块的训练大多集中在大学三年级和四年级,对于学生的法学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都有着较高的要求。

(1)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不仅锻炼学生巩固法学?R抵?识,更锻炼了职业法律人士掌握所需技能和道德规范。该教学方式讲究成员间的双向互动,包含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如法庭模拟、角色扮演、小组合作等。

(2)毕业实习。临近毕业的学生往往因为毕业论文或毕业各项事务的处理而缺乏充足的时间进行实习。但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锻炼和提高自身能力的最佳平台,高校应当重视毕业实习,并设置评价反馈机制来强化学生的学习动力。

“双一流”战略下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优化

1.提升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科学性,明确法学实践教育的目标

进行教学的第一步就是明确教学目标,法学实践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应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摆脱理论知识的束缚,为学生提供接触真实工作和生活的机会。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如今还未形成公众认可的脉络体系,因此造成教师在实践中没有标准的参照而降低了教学的质量,应尽快形成具有科学性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才是优化的关键所在。

2.推进法学专业教师理论与实践能力的提高,形成一流的教师团队

法学专业的教师大多来自高校专业学术研究的培养,具有深厚的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研究能力。但对于实践教学来说,具有真实工作经验和社会打磨训练的教师更能为学生提供自身的经验分享和实际环境讲解。因此,法学专业应鼓励教师在校外进行实际工作的训练和学习,以加强自身的实践能力。此外,高校还可特聘一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法律工作者进行实践课程的教授,扩大学生的实践资源,也更符合教学目的的实现。

第7篇

笔者认为:在校外力量中,律师是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的最佳群体。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可以充分指导法学本科生的实践教学。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共有律师192546人;2011年,全国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39.2万家,办理诉讼业务231.5万多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2.5万多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84.5万件。

由此可见,律师的执业领域广泛,执业经验丰富,尤其在当下的环境和条件下,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并未实现严格的专业分工,大部分律师仍兼做刑事、民事等各类业务。故律师的执业经验并不局限于某一类或某一种司法事务,而是广泛分布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种类和过程中,这为其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与之相比,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司法人员则不具备如此的条件。法官一般长时期在刑事庭或民事庭工作,司法经验的范围有限,且其仅比较熟悉审判流程,对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接受司法咨询、如何开展非诉讼业务等事项相对陌生。检察官主要从事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公诉和司法监督等事务,对其他司法活动的熟悉程度则相对有限。公证员更是仅从事公证事务,司法经验范围更加狭窄。因此,从执业经验来看,律师是校外力量中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的最佳群体。

其次,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工作安排比较灵活,有着充足的时间保障。根据《韦氏大辞典》的定义,自由职业者是独立工作,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律师虽然要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受理案件和办理案件只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而非控制,其自由操作的空间非常大,故其是社会公认的典型的自由职业者。律师不需要“朝九晚五”地坐班,工作安排由自己自主决定,故其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有着充足的时间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则不然,他们都是隶属于某一单位的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班下班,若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则需要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并把手头上的工作转交其他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工作量都比较大,一些基层法官和检察官都长期处于加班加点的状态,其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时间保障。

再次,律师可直接从优秀的本科生中挑选后备人才,为事业发展提供人力保障。当前我国律师队伍处在“各自为战”的松散化状态。“这种以个体或小团体为核心的松散状态既不利于树立起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长远目标,又容易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裂变式发展。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即发生裂变,似乎永远也无法壮大。这种现状已经严重限制了律师事务所本身的发展,与日益强烈的综合化、团队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形成明显反差。”

因此,律师若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即可直接观察学生的品德、性格和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可与有意向的学生洽谈,逐步纳入到自己的团队中来。如此一来,律师可以通过参与实践教学环节,直接挑选后备人才,形成相应的人才团队,为事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保障。

二、律师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具体作用

基于上述内容,笔者认为,律师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指导学生撰写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都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程式性。律师实务文书虽无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但也有约定俗成的格式和规范。”目前各法学院系在本科阶段都开设了法律文书课程,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其重点放在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文书方面,对律师实务文书则关注不够。以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司法文书学》为例:上编为“总论”,介绍基本概念和原则,共43页;中编为“公安、检察、审判、劳改机关的主要司法文书”,共272页;下编为“其他法律文书”,介绍公证文书和诉状类文书。这种教材安排体例和随之相伴的教学投入分布,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学生的就业渠道严重不符。在司法实践中,诉状、答辩状、合同、委托书等实务文书的比重要远远大于司法文书;法学本科生仅有小部分可以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大部分从事律师工作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因此,律师实务文书的教学重要性应远远大于司法文书。律师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重点对学生进行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指导,可有效弥补当下教材与教学的不足,填补学生知识结构的空白,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第二,指导学生调取证据。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取证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笔者注意到,当下法学本科教学中对取证的关注严重不足。江伟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在证据部分介绍了“证据概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取证部分仅在证据的收集部分,仅简单介绍了收集的主体、收集的模式和收集的期限。这些内容,与从事司法活动的现实要求相距甚远。例如:“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个别官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律师调查取证工作颇为困难。目前法律还难以制约这种现象,若予硬碰,欲速则不达,只能智取。”这个“智取”的方法是什么?可以从哪里入手?有没有风险?成功率有多少?等等。这些事关诉讼活动成败的关键问题,学生却无法从课堂教学和现有的实践教学中获取答案。笔者认为,学生只有在律师的指导下,跟随律师亲身参与司法活动,才能真实感受和理解什么是“智取”,怎么才能合法、合理、快速、高效地调取证据。

第三,指导学生民事案件的立案。民事案件的立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包括撰写诉状、递交诉状和缴纳诉讼费等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的司法活动。法学本科生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课程中,学习了有关立案的知识要点,但在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很难亲身参与、亲自体验。通过律师的指导,学生可以亲自参与立案的全过程,包括如何撰写诉状、如何组织证据、如何递交证据和如何计算诉讼费用等。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学习到很多书本中未有但极具价值的内容。例如: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进行?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操作办法。那么诉状如何撰写?诉讼理由如何撰写?诉讼策略如何设计?诉讼程序如何安排?学生在参与此类案件的立案过程中,可以深刻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并可以此为切入点进行一定的研究,为撰写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打下基础。同时,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琐碎的期限规定,学生通过进行立案活动,即可亲身感受并牢记于心,不必死记硬背了。不仅如此,对于律师而言,指导学生进行立案工作,亦可减轻自身的工作量,有助于集中精力投入到复杂的且技术要求高的诉讼活动中,为提高业务量和业务水平奠定基础。

第四,指导学生参与庭审。在法学本科阶段,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都对庭审流程和要求做了讲解,但庭审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含量的司法活动,既需要坚实的法学知识功底,又需要流利的司法口才运用,还需要灵活的诉讼策略安排,这些都是课堂知识无法赋予的。学生参与庭审,与模拟法庭大不相同。模拟法庭的案例是预先设计的,当事人是虚构的学生水平的发挥不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故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心态相对放松甚至有些随意,无法真正体会到庭审的紧张和司法的严肃。学生参与庭审,将其水平的发挥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相连,使其处在高度紧张的心理状态,有助于激发其潜能,促使其尽快成长,是一项极具价值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在操作模式上,笔者认为,学生可以公民的身份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庭审,这样既符合了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又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适当减轻律师的工作量,是一举多得的安排。第五,指导学生参与非诉讼业务。律师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调查法律事实,如对有关企业的资金信用进行调查;2.出具法律意见书,即对合同或法律活动出具法律意见;3.参加仲裁,包括经济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4.参加调解,主持调解;5.办理见证业务,证明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6.当事人参加谈判;7.当事人办理其他单项法律事务,如代办注册登记、代办公证、商标注册申请等;8.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顾问;9.提供法律咨询、代书。”

第8篇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法律硕士

一引言

1995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确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明确了法律硕士(非法学)学位是具体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是专业学位之一,其专业定位为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金融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1]。法律硕士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非法学本科专业(或同等学历)背景学生提供新平台、新机遇、新选择,但2009年新增加了法律硕士(法学)方向,其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的学生,其目标是全面培养法律方面的实务型人才。

二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发展概况

北京工商大学于2009年取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是第八批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并本着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服务人才的目标不断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从2010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来,共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321名,其中已经毕业202人,现在校生119人。几年来,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尤其是在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突出地表现在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实践课程教学及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改革、双导师培养机制的完善等特色教学活动方面。

(一)诊所法律教育概况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历来强调“以法条为准绳,以案例为素材”的实践教学模式,自2006年3月起,学院在本科生教学中就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项目,注意培养法学本科生准确、熟练运用法条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自2009年获批法硕学位点后,法律诊所课程先后被确定为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选修和必须课程,有效地延续了我院法科学生培养的传统特色和教学优势。目前,我院已经开设了刑事、民事、法律咨询等三个方向的诊所教育模式。其中刑事、民事方向的诊所教育主要通过校内课程学习与校外受理、咨询案件的方式展开。法律咨询方向则是通过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合作,建立长期固定的法律诊所教育实践基地来进行,要求每一名法硕学生必须在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通过向立案当事人提供诉前咨询、引导、协助调解等方式来锻炼、检验和提高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水平,同时培养了学生服务社会、献身公益的意识。

(二)实践教学体系概况1.实务训练课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设置实务训练课程的科目,其课程在划分为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实践必修环节和实务实习三大模块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分为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等具体课程。而在每一门课程中,又分别将内容划分为民事业务、刑事业务、行政业务、国际业务四个组成部分,分别由相关专业老师完成授课,达到了对实务训练课程门数多、分类细的要求。2.模拟法庭训练模拟法庭训练是我院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的核心内容,在内容上既包括学生自行开展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2],也包括校外实践导师亲自主持的庭审演示和现场实操,其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既提高了课程内容的吸引力,也最大程度地将拉近学生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极大地提高了课程的教学效果。此外,为配合《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学院还购买了“北大法宝”、“北大法益”模拟审判系统,学生可以随时、多次通过网络系统选择不同的法律角色来进行虚拟办案。网络模拟审判系统的引进摆脱了传统教学方式在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人数和授课次数等方面的限制性,可以使学生反复尝试多种不同法律角色在法律案件中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要遵循的不同办案流程和相关手续,无疑是线下模拟法庭课程的有效补充。3.与区域(行业)部门合作建设实习基地我院一直积极与各司法实践部门进行合作,先后建立了平谷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房山区人民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诵盈律师事务所等二十三个正式实践教学基地,并长期保持着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学生既有在不同法律业务领域之间的充分选择空间,也能够在任一实践基地获得足够的实习时间和真正的业务指导[3]。此外,我院还从各实践基地聘请了多名高水平的校外实践导师,通过开设讲座、合作授课、案例研讨、论文指导、竞赛培训等多种方式向法律硕士传授其宝贵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极大地扩展在校学生的法律视野,全面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三当前我院在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方面的不足

(一)学生身份限制诊所教育的发展法律诊所的主要教学方式是通过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提高法学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虽然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款》中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在校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诊所教学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负责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本身也仍然处于法律知识的学习阶段,其法律专业水平还未得到正式的官方认可。而法律问题又与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一旦由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出现错误,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即便部分学生已经取得了司法职业资格,但根据学校的规定还无法从事正式的法律执业活动,因此其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方式也因此变得相对有限,无法使其各方面知识得到完整的锻炼。

(二)理论知识与实践之间衔接性不足提升实践能力是法律硕士培养的第一要务。我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在教学方式上与实践所需求的仍有所差距,如实务训练课基本上仍围绕着传统的民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行政法律实务、国际法律实务四个组成部分展开,模拟法庭课程亦为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而这些似乎已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拓展应用能力的需要。模拟与实践,正如演习与实战一样,必然存在着差距与不确定性,我们传统的模式教育与学生毕业就业后的社会实践衔接还是不够紧密,使学生在某些问题上不能找到问题症结、“对症开方”[4]。又如理论学习的各类案例,我们或许在实践中碰到一样的能够轻松应对,但若遇到疑似或者复杂些的就把握不准重点和关键,就像“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势必无从下手。

(三)实习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我院对于每一名法硕学生实习的硬性要求是必须在合作法院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或者到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践基地实习连续两个月以上,通过实习了解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流程与工作环境。而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的目的是要找到与未来职业相一致单位,在实习单位中学习实务知识、了解行业规则、积累工作经验,以便在毕业找工作时能更快地找到理想、合适工作并能快速地适应工作、融入工作[5]。然而,并不是所有法律硕士学生毕业后都想或者都可以进入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选择法院、律所实习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培养法律素养、拓宽法律视野,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更多毕业生倾向于企业、检察院、公证处等其他单位就业的融入适应问题。可见,基地实习环节对学生日后就业走上工作岗位非常重要,实习要兼顾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否则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对学生的支持工作与诊所的交流学生作为法律诊所的重点培养对象,在诊所的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学生和法律工作者双重身份的限制,难以得到案件当事人的信任,这样使得学生难以真正参加到实际案件中去。因此,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学生实践教学的支持,提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充分做好诊所教学的课前准备,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沟通技巧、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通过积极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真正参与相关案件的处理,实现设立法律诊所的最初目的。此外,我院目前开设的法律诊所还相对封闭孤立,与外界沟通较少,因此在发展上存在着很大的制约性。这方面应该进一步借鉴美国法律诊所的成功发展经验,不仅各个高校经常加强交流,而且诊所也注重于其他实务部门、司法机构的交流,共同探讨全方面的法律合作。因此未来我院法律诊所还要走出去,不仅要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也要加强与国外的法律诊所的交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国外的经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 诉讼程序

    正如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小额纷争问题占整个社会纷争问题之绝大部分,因为一个人一辈子很难得有机会打几百万元之官司,但每个人每天都多少有可能遇到自己所买的东西或所交易的事物有无瑕疵之问题。对由此所引发的纠纷倘未能合理解决,想使法治在一个社会生根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人民难以将诉讼制度、司法裁判或法律制度当成生活之一部分。“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此外,复杂的程序,往返的奔波,长期的对抗,对当事人来讲都是精神折磨。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在排除接近司法的障碍,体现对社会细节正义的关怀,平衡效率与公正之间的矛盾等方面显示出其特有的优越性。通过短暂而不草率,简化而不随意,低廉而不低劣的程序设计,来促进纠纷的解决。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域外考察

    近年来,随着案件量的激增和诉讼成本的增加,世界各国普遍掀起了一系列简化诉讼程序的司法改革浪潮,推行案件分流,探索非诉争端解决机制,来缓解诉讼爆炸的压力。虽然每个国家和地区有各自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引入小额诉讼程序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通过小额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

    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美国,在立法上采用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分立的原则。虽然《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没有小额诉讼的规定,但各州基本都有专门的针对小额法庭使用的诉讼程序。我们以加州为例,其小额诉讼程序有如下特点:(1)从起诉的主体看,当事人大多为不经常涉讼的公民,法院设立专门机构辅导当事人如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2)对原告资格进行限制,诉讼标的必须为5000美元以下的损害赔偿、债务、租赁等案件,同时对原告采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进行限制,防止小额法庭成为“债权者的集资工厂”。(3)诉讼关系确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不能委托人。裁判一般不允许上诉,只有在被告因缺席判决时,才可向初审法院上诉。(4)采用法官独任审理,既可由职业法官审理,也可由临时法官审理,但选择临时法官必须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合意。(5)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但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例外情况下也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6)可以在晚间或者休息日开庭,把小额诉讼法庭建立在社区内,开展免费法律咨询。(7)只收取10至20美元的诉讼费用,注重当庭解决纠纷。(8)注重调解,判决书格式简单,一般不需要说明裁判理由。

    (二)日本

    选取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进行考察。1996年日本对其本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专门的修订,修正了简易程序,并将小额诉讼程序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一编。日本小额诉讼程序有如下特点:(1)诉讼标的额较小,并且主要是支付金钱方面的请求,不包括物的交付请求。简易程序受理标的额为90万日元,而小额法庭只受理标的额为30万日元以下的纠纷,并且每人一年不得超过10次。(2)程序简便迅捷。小额诉讼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被告不能进行反诉,待辨论结束后,立即进行宣判,法官可以用口头宣判,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3)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告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的程序,同时保护被告的权利允许被告申请转入适用简易程序。(4)实行一审终局,当事人对终局裁判不得提起上诉,但允许在两周内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重新以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经审理,如异议判决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决相符,就认可小额诉讼判决。不相符时,取消小额诉讼判决,重新作出新的判决。对此判决不准许上诉,若有违反宪法事由可提出特别上告。

    通过对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考察,我们可知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从受理案件的范围来看,主要适用于小额的钱债纠纷,并且起诉次数受一定的限制。其二,程序简化,灵活易懂。起诉状、答辩状可使用表格进行,也可以口头进行,赋予法官更多的裁量权、扩大职权探知的范围,而且判决也只记载结果,不必附上理由。其三,快速、低廉、高效。案件审限较短,提高诉讼效率。其四,原告无上诉权,被告无反诉权,以防止诉讼的拖延,但允许被告对不服的裁判上诉,进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五,强调本人亲自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简化易懂,无需委托人,有的国家明文禁止律师。其六,注重调解,设置有专门的调解程序,法官可以主动提出和解方案。

    二、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随着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不断觉醒,诉诸司法的案件越来越多。全国法院结案数年年攀升,2008年的时候是983.9万件,到2010年已经飙升到近1100万件,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的案件使得法官们应接不暇,办案的质量难以保证。群众也抱怨,法院立案难,案件久拖不结。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设立了简易程序,但对于那些请求给付金钱数额较小,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简易程序仍显繁复,并没有节省多少司法资源,也没有为当事人省去多少人力物力。

    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和司法资源的紧缺,我国很多法院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开始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尝试和探索。例如:广东深圳福田法院设立的小额钱债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设立的简易法庭、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设立的小额简易案件审判庭等等。虽然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这也表明了司法实务界对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强烈愿望。由于各地在试行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自主性和随意性较大,有的甚至以牺牲部分公正为代价而过分强调效率的提高,以致出现了种种问题。因此,我国应尽快构建合理的小额诉讼程序,使其得以规范化地运作。正在审议中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指日可待。

    三、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构想

    (一)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专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专章设置简易程序,但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简单,具体操作只能参照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在简易程序之后,对诸如小额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救济途径等作出具体地规定,增强其操作性和规范性。

    (二)明确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给付金钱的诉讼,而且其诉讼标的具有一定的限额。结合当前的物价水平,将争议的标的额上限划定为10000元较为合理。对离婚、收养等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案件则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外,劳动争议、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虽然争议标的额不大,但是有些案件案情复杂,也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不仅自然人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原告尤其是公司、企业不能将整个标的额拆分为几个部分进行请求,以此逃避法律规定的上限。同时还应规定同一原告在同一法院,每年提起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对于小额诉讼案件,若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进行须支出较大费用,故提倡本人参与诉讼,法院在立案大厅一般都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备有诉讼指南之类的小册子、提供诉讼文本样本,还有一些退休法官等工作人员的指导。

    (三)赋予双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

    基于当事人民事程序的选择权原理,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一方面,诉讼标的额小未必意味着案件是不重要的或简单的,有时也会涉及重要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尽管对国家来说该数额很小,不值得动用正式的司法资源,但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来说却可能事关重大,剥夺他们的部分诉讼权利是不公平的。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不计成本、穷尽一切途径“讨个说法”,甚至为几元钱打官司,也并不奇怪,实际上就是“不蒸馒头争口气”。对此类案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普通程序,采取相对严密和完备的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更能令人信服。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本身实际上是通过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部分诉讼权利来获得效率的。公正与效率,有时是难以兼得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一种努力。

    (四)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

    (1)当事人起诉和答辩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格式化或者表格样式的诉状和答辩状。(2)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的送达时间和审理时间。送达方式,可以采用电话通知方式。先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需要15日答辩期,如果不需要的,可在当天受理当天开庭。为方便当事人出庭诉讼,开庭时间可以安排在晚间或者节假日,亦可以建立社区法庭或派出法庭。(3)小额诉讼一律采用独任制,由一名法官带一名书记员进行审理,可以采取灵活、简化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合理控制庭审次数,强调当庭宣判。(4)法官可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双方不愿意调解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判。(5)适当简化证据调查和证人询问,在证据认定方面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7)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使用格式化、表格化的文书,除特殊情况外,无须记载争议事实和裁判理由,只须写明裁判结果。(8)规定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为45天,对比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明显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