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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法务合同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77-02
2009年,某食品企业与某贸易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价值300余万元的食品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贸易公司提出,在合同签订后会先付预付款20%,在收到货物后会立即支付剩余所有款项。由于食品公司在之前与贸易公司签订过几次少量的买卖合同,且贸易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也及时支付了货款。食品公司认为贸易公司的信誉良好,遂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了所有了的货物。但货物在被贸易公司签收后,即被该公司抛售,公司也被注销,经查,这是由贸易公司“煞费苦心”策划的一起诈骗案。造成食品公司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在与食品公司并没有对买卖合同进行细致的审查,造成公司面临严重的经营风险损失。因此,若想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确立自己的市场地位,不仅要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更要在经营中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合同审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公司法务管理意识不强
公司的法务意识是公司建立健全法务管理体系的前提,只有公司意识到法务部门的重要性,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法务管理体系。首先,一些公司并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务部门,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在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多是由公司的销售人员或者业务员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对于合同的细致条款并没有仔细审查,因为多数销售人员或者业务员根本不具备独立审查合同条款的水平和能力,一些细节条款可能就会成为公司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其次,一些公司没有健全的法务管理体系。有些公司虽然有法务部门,但是由于管理不佳,法务部门的人员并没有肩负起应有的严格审查合同文本的责任。这主要与公司并没有将合同损失的责任归责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有关;缺乏赏罚分明的管理制度是公司法务部门难以高效运行起来的前提。最后,公司法务部门的人员素质不高。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务人员是企业审查合同的重要基础,但许多公司的法务人员的素质并不高,而且公司也缺乏对法务人员的系统培训,导致他们的水平难以与日益复杂的合同文本审查需要相一致。
(二)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约定不明
合同文本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意向书”,规定双方的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详细的合同条款规定能使公司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的无谓损失。但是,一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文本并不重视,签订的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导致双方之间约定的意思不明,出现纠纷时也无法通过合同文本的内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有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规定,卖方需按买方的需求供货,在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以合同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加以解决。这样的约定根本不符合正规合同的规定,增加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不利于维护公司自身的利益。
(三)忽略了合同的动态审查
合同的审查不仅体现在合同签订之前,也体现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对方公司的市场信誉、注册资本等因素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审查,这是签订合同的前提。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公司的资金、经营状况、履行能力等都会不断的发生变化,在签订合同后的交货、验收以及结算等环节,都可能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务部门的人员及时跟进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防止因对方履行不能给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要认识到签订合同之前审查的必要性,更要在履约的过程中,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等经营状况,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一)组建专业化的法务人员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务人才队伍是公司在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方面的最重要保障。首先,有条件的公司要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这样有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专门化分工,提高公司法务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没有条件的公司也要根据公司规模以及业务的需要,聘用专门的法务人员,使得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工作由专门的法务人员来处理。其次,招聘专门的法务人员。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是一项要求极高的工作,必须由具备该学科知识的人才来胜任。公司应当招聘那些法学科班出身、拥有法务工作经验的员工,这样有助于公司的法务工作尽快开展起来。最后,定期组织法务员工培训。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运行的风险不断增加,只有及时为员工培训必要的知识,才能更好的做好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员工到高校学习专业的法务知识,请教授为员工们讲解合同审查的必要理论知识;还可以邀请优秀的法务专家到公司为法务部门员工授课,提高他们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法务工作的实际案例为基础进行讲解,丰富员工的法务工作经验。
(二)合同文本的具体审查
1.合同主体的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人的追认。对代订立合同的人的资格审查,一定要审查人的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权是否超出了权限。对于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的特殊行业的当事人,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内容的审查包括合同名称是否合法,避免张冠李戴,似是而非;标的物本身是否合法,审查标的物是否属禁止或限制流通等;另外还需审查履行方式是否合法,生效方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要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模糊词语等可能导致出现纠纷时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形。例如,对于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解决。对于这样的合同就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及时作出修改。此外,还要注意格式合同的审查。例如,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要仔细审查该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有无格式条款,在审查后就合同内容要求对方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双方的理解不一致应重新修订该条款。
3.违约责任的审查
违约责任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审查时应注意,如果合同是由对方起草的,应细致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发现的要及时协商修改。
4争议解决方法
合同发生争议以后,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往往也是双方所关注的焦点。合同应明确双方出现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并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可以约定为,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约定向某方(供方或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一、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3.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元),或
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
关键词: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法律后果;预防方式
一、相关概念解析与特点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指虽然形式上符合成立条件,却无法生效的合同。其原因一般包括两类:缺乏对价或合理对价;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体的公共利益等。公共利益的保护是许多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而合理对价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缺乏对价相当的书面合意在英美法中无法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意味着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无效的情形很多,一方面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无效,即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另一类则为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后者涉及的是免责条款的无效:免责条款涉及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免责的;免责条款涉及因故意或过失对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两类情形下,免责条款无效。此外,还有一些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合同法没有包括的,却零散归于其他法律中,如行政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当合同违反了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仍旧无法生效。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相同法律后果分析
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预防
关键词:邮政合同;快递物流;发展
近年来,咸阳市邮政物流对制约我国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及整个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若干难题进行了探索,启动了一批如壳牌油、宝塔山油漆、汇源果汁等大型合同物流项目,合同物流比重占到50%以上。2013年,全市邮政合同物流收入达到1370万元。因此围绕邮政合同物流发展战略,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对于我国现代合同物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咸阳市邮政合同物流发展分析
1.1邮政合同物流发展面临机遇
咸阳地区经济政策给邮政物流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发展机遇。
(1)21世纪以来,中国物流业总体规模快速增长,物流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邮政物流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咸阳区位优势得天独厚,是国家立体交通的新枢纽,拥有国内六大航空港之一和西北地区最大的航空港及出口产品内陆港。为邮政物流的发展提供成长的土壤。
(3)2013年咸阳社会消费品零售居陕西第一。数据显示,咸阳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完成458.25亿元,同比增长15%,增速列全省第三位;外贸进出口总值完成6.05亿美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34.4%,同比增长39.7%,高于全省增速3个百分点,进出口总值列全省第三位。年度提前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5000万元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消费品物流发展潜力巨大。
1.2邮政合同物流发展面临的挑战
咸阳市本土物流企业发展迅速,咸阳市共有物流企业135家。按行业特征分,第三方综合物流服务5家,交通运输业57家,货运48家,配送2家,其他25家。本土企业价格能力,网络覆盖和时限能力上优于邮政物流。邮政物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
2.邮政更好开展合同物流的建议
合同物流业务是邮政速递物流实现做大做强战略目标的主营业务,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高度重视的核心业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邮政合同物流有了一定的客户基础和服务能力,但与市场的需求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提升空间很大。
2.1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应加大目标客户和重点市场的开发力度
通过持续开展目标客户,运作高端业务,提升规模效益,实现做大规模、做响品牌、做出效益的目标。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应以IT电子类经销商物流、汽配物流、家电物流、医药物流、服装烟草快消品物流和总部物流为重点行业,确定其发展目标。
(1)加大对海尔、格力等家电企业的开发力度,同时加大对移动运营商,手机经销商的营销力度,发挥邮政车辆可入市的优势,开发“经销商――连锁卖场”的同城及省内运输配送业务。
(2)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消费品物流发展潜力巨大。推进与可口可乐、康师傅等知名快消品牌合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
(3)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汽车合同物流。2013年全国汽车销量增长率达到13.9%,全年销量达到2198万辆,产量2211万辆,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消费品市场的蓬勃发展,带动汽车物流市场的快速增长。邮政物流可以重点开发,如子午轮胎等汽车零部件市场,同时针对整车生产企业,如比亚迪、陕汽重卡等客户,从提供配件的供应商入手,逐步完成汽车物流一体化供应链服务。
(4)做大做强医药合同物流项目。发挥康惠制药、冯武长制药等现有医药类物流项目运营经验,深度挖掘地区各类制药企业,医用耗材和医药经销商。
(5)开展差异化经营模式,突出邮政品牌,网络优势和代收货款等增值服务,拓展食品冷链合同物流服务,创新品牌形象,打造专业化队伍。
2.2加快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物流信息化是现代物流的核心要素。加快物流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优化配置物流资源、实现物流一体化、提高物流整体水平和运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信息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市物流办要加快研究制定城市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实施方案,并争取尽快启动实施。
2.3加强物流管理建设
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还将在人力资源、流动资金、员工培训、车辆配备、项目建设等方面对合同物流重点区县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充实合同物流相关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进一步完善合同物流营销团队建设,将合同物流营销团队成员纳入速递物流人才库进行管理,打造其成为本单位物流业务领军人才。加强对合同物流市场开发、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全面提升市场开发能力。充分发挥邮政速递物流品牌优势,提升项目效益、项目稳定性及运作水平。
把现代物流人才培养列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重点之一。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物流人才,对引进的专业物流人才,比照高科技人才享受相关待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才开发。推进我市职业技术学院与全国物流方面的先进院校联合办学,建立物流高技能培训基地,培养现代物流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依托各类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对工商企业、物流企业在职人员开展物流管理培训,提高现代物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陈国乐.探索邮政速递物流集约型发展之路.2010(5)
[2]王秋彬.邮政合同物流发展前景探析.研究与探讨
[3]《邮政现代物流业务》
[4]《中国物流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报告》
[5]张翠花.《咸阳市现代物流发展的分析与研究》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顾问,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施?自治区、直辖市成员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全面维护甲方的著作权合法权益。
2、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侵犯和损害甲方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行为;
(2)违反与甲方签订的有关著作权合同的违约行为;
(3)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第二条: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乙方有权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代为提起诉前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行政投诉;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的授权权限内,就甲方委托的事项对加入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施?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进行转委托。甲方要求乙方转委托的各受托核心成员所和各施?市、自治区版权保护协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乙方进行转委托时对受托成员所可以特别授权,也可以一般授权。
第三条:方式
1、乙方的方式为全风险。即乙方自行负责垫付办案差旅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购买盗版图书或盗版音像制品费用、公证费用及公证人员差旅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和其它办案开支(含文书打印费、复印费、查阅档案费)等打盗维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垫付的前款费用经调解(含诉前调解)或经法院判决结案由侵权人承担的,执行到甲方帐上后,由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2、乙方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或败诉的责任。甲方对乙方因败诉或不能执行等因素未能收回所垫付的费用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如法院判决由甲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乙方律师费用
1、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赔偿金总额的???%;
2、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的其它合理诉讼费用;
3、甲方在侵权人承担的赔偿金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乙方应获得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发现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包括但不限于恶意串通第三方损害甲方利益时,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的委托和单方终止对乙方转委托的授权,并有权追究乙方和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的法律责任;
(3)甲方享有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第六条
第二项所约定的义务的权利。
2、甲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应当将掌握的反盗版信息及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给乙方。甲方对提供的权利来源等证据材料及其它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甲方):中国 组委会
受托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中国 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律师、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及现场法律咨询,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委托方所在地。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人,办理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
律师费:_________
律师费付款办法:_________
特别约定: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该委托事项办妥、费用结清时终止。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 受委托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盖章):_________
[关键词] 合同法 重大误解 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但至于何为“重大误解合同”,《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及其如何认定问题,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笔者试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一般来讲,“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当事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致于根本上违背了最初的缔约目的。由此看来,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重大误解”必须与合同的订立存在着因果关系
误解,必须是由此而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也就是说,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那么“误解”则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引起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应是“欺诈”,对这类合同应按《合同法》54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来处理,而不应包括在本文所述之“重大误解”之内。
(二)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
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合意构成,因此误解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误解。第三人的误解或错误(如误传)则不属于《合同法》54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而应直接依法主张合同不成立。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才可构成合同上的误解。这种错误可以是单方误解,也可以是双方误解,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双方误解才可导致撤销权的行使。
(三)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能使当事人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诉权。“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履行后果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基本条件的错误理解。误解是否“重大”,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某种要素产生错误认识,但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履行后果,这种错误理解也构不成“重大误解”。
二、误解的内容
误解的内容,是指对什么产生误解。笔者认为,误解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
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一般都可以构成《合同法》中所述的“重大误解”,如实为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却误以为是赠与合同;实为出租合同,一方当事人却认为是出卖合同等,都构成“重大误解”。
(二)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对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列为“重大误解”的原因之一,如误把甲公司当成乙公司而与之订立的合同。从法理上分析,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等合同中,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对当事人身份发生的认识错误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三)对标的物性质、质量等方面的认识错误
1.对标的物性质的认识错误。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或品种的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如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把钻石当成普通的石头,把原作当成赝品等等,对标的物性质、品种的误解,使合同目的落空,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应属于“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一般说来,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发生认识错误,是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的,如把处理品当成合格品,把二等品当成一等品等,这种误解易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应按“重大误解”处理,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3.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对价值的误解通常与对标的物本质、性质、质量或数量的误解有不解之缘,也就是说,对价值的误解经常基于对标的物本质、性质、质量或数量的误解,没有这个前提,当事人只是单纯的对标的物价值的判断错误,是不能构成重大误解的。
4.对标的物数量的误解。数量,是指同一物的多少。一般而言,数量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发生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要结合合同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如果标的物数量无关合同主旨,则属一般误解。
(四)对合同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错误认识,符合前文所述条件,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的,也应按“重大误解合同”处理。
三、“重大误解合同”的撤销权与撤销权的消灭及其法律后果
“重大误解”,是一种可原谅、可宽宥的错误,因此,《合同法》在第54条规定了当事人的撤销权;同时,为防止交易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同法》在第55条又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
(一)撤销权
前已述及,“重大误解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只是一种诉权,能否撤销或变更,要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提讼或申请仲裁的一方,显然是承受合同不利后果的一方,应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当然,法律要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合同后,其法律后果是: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效力,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合同应停止履行,已从合同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财产不存在或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应折价偿还。当事人都有过错的,要依过错的大小确定损失的承担,一方有过错的,赔偿他方的损失,使其财产处于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
如上期所述,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基于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物业管理服务。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如何签订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做哪些事情才能算做完全履约?
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分别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备案制度作了规定。
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该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该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对合同的备案,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曰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合同进行监督,但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合同进行干预。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对合同的监督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以外,都是事后监督,不应当也不必要对所有合同进行事先审查。对合同的监督,是监督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以及民事处分权利不应干涉。
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仅仅只是一项程序要求,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便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行政指导和监督措施,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其对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性或生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当然这种备案仍然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而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本身的约定而生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物业管理费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于2004年7月19日颁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文件)中明文规定的。其中第二条就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此外,《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但鉴于规范性文件只具有有限约束力,有必要在修订地方法规时加以明确规定。因此,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要按照合同内容缴纳物业管理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于2003年11月13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可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但还应该明确指出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业主大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衡量标准应当是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