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0 00:31:45
导语:在预付卡管理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维权热线0531-82027194。接到热线电话,本社记者、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将立即展开行动,在最短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你,充当你维权的坚强后盾。
许多消费者在店家办理了预付费储值卡,卡内的余额还没用完,店家就玩起了失踪。这种卡不是实名制,丢了不能挂失;过期了,店家也不给赔偿,消费者损失特别大。
看看这些消费者的惨痛经历吧!
卡丢了,不给补
@贾倩 白领一族 为了方便和实惠,我在家门口一家美容店办了一张七折预付卡,存了1000元钱,可没用几次,我就给丢了。我赶紧到店里挂失,谁知店经理告诉我,这种卡不是实名制的,店里只认卡不认人。谁拿着卡,都可以来用,当初也是这么给顾客说的。我记得当时店经理只是说,亲朋好友也可以拿着卡来用,享受同等优惠,谁知道这竟然是个“坑”啊!我拿出当初办卡的收据,店经理还是不肯补卡给我。无奈之下,我只能认倒霉,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以后还是老老实实地给现金,再也不办这种卡啦。
办了卡,店没了
@青青 在校大学生 学校门口的一家炸鸡店特别火,前一阵店家推出了一种预付卡,交上200元钱,就可以享受8折优惠,还赠送50元优惠券。我们宿舍几个姐妹觉得很划算,都办了卡。可暑假回来,炸鸡店竟变成了服装店,询问了周围的人,才知道炸鸡店的老板不干了。炸鸡店没了,可我们手里的卡怎么办呢?宿舍8个人,除了2个人消费了不到50元钱,其他人卡上的钱还没花呢!200元钱虽然不多,但是我们还是很生气,和我们一样办卡的学生还有很多,店家卷着钱跑了,我们也只有吃一堑长一智了。
过期了,不认账
@张阿姨 退休 小区开了一家“巴士牧场”鲜奶店,为了方便,我办了一张季度卡,150元钱。前阵子,女儿生孩子,我去照顾女儿,半年才回来,等我再拿着卡去取牛奶时,店里服务员告诉我这卡已经过期不能用了,还说现在都换了磁卡,不再是我办的这种人工记账的卡了。任我怎么解释,服务员就是一口咬定我的卡过期了,最后干脆说店里换经理了,自己做不了主,来了个“不认账”。没办法,我只能吃了哑巴亏。
小编维权指南
最近,小编接到了多起消费者的投诉电话,大都是关于预付卡的问题。由于预付卡的储值额度较低,就算出现了侵权,消费者维权也很困难。为此,小编咨询了有关律师,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市场调查,预付卡泛滥维权难
目前市场上的预付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多用途付费卡,由发卡机构发行,可以跨商店、跨法人使用;另一类是单用途预付卡,由企业或店家发行,只能在同一家企业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单用途预付卡上。
大多数消费者都有使用预付卡消费的习惯,一是方便,二是能享受到折扣。打来维权电话的张女士,是一家外企公司的白领,她说现在剪发、吃饭、健身都用预付卡,自己钱包里这种卡就有近10张,不用给现金,一刷就OK。缺点是没什么保障,办理的时候只是简单登记一下,要是丢了,只能认倒霉。
消协说法 处理纠纷力不从心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法律支持中心副主任王致远说,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多是口头协议,没有文字协议,店家也不开具发票,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将面临维权难题。
预付卡纠纷主要有店家玩失踪、消费者追债难、承诺的服务标准缩水、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霸王条款等问题。2008年10月1日实行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此前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上商家自律意识不强,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有些“力不从心”。
新规解读 非法人商户失去办卡资格
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预付卡的发行主体,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这意味着那些非企业法人商户将失去售卡资格,比如接到投诉的美容店、炸鸡店和鲜奶店。
《管理办法》限定了预付卡使用范围,即要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刊记者发现,位于本市区繁华路段的一家美容店和位于大学城附近的一家理发店,两家店名字不一样,也并非连锁店,但预付卡却能通用,这在新规里是不允许的。
《管理办法》规定一次购买1万元以上预付卡应实名;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买卖双方要签订购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此外,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尚有资金余额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对于违规企业,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喜得成效 利用新规维护权益
小编把这些调查来的信息告诉了打来维权电话的消费者,希望他们能抓住机会,利用新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总体思路
任何一个痛点问题、难点问题,都会有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比如:加强行业管理、完善国家立法、强化企业自律、建立维权机制、创新运营模式。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痛点问题,解决方案亦有多种。比如:从事前管理入手,强化预付卡发行的备案审核;从事中监督入手,加强预付卡服务的日常检查;从事后维权入手,提升预付卡消费的维权效能;从国家立法入手,构筑预付卡管理的法律框架;从企业自律入手,促进预付卡企业的诚实守信;从集中整治入手,规范预付卡市场的经营秩序;从部门协作入手,健全预付卡监管的科学机制;从宣传教育入手,营造预付卡消费的安全环境等。这一系列的思路突显了“管理与创新共进,监督与自律齐抓”的基本模式,但站在标本兼治、促进发展的高度,还应找好技术的支撑点,找准数据的结合点,找对网络的切入点,把大数据有机地贯穿其中,科学地融入其中。本文以“紧密结合信息技术”为主线,以“切实解决痛点问题”为目标,以“着力创建网络平台”为核心,争取运用大数据、拓宽大思路、解决大问题、促进大发展。
二、具体构想
在大数据时代,依托网络技术可以增强监管的科学性、提升经营的规范性、扩大维权的实效性、推进消费的安全性。从某种角度而言,运用大数据可以有效弥补监管不足、维权短板和法律漏洞。笔者认为若从根本上破解预付式消费的难点问题,应当着力打造预付式消费动态管理平台、预付式消费网络运营平台、预付式消费网上维权平台。
(一)找好技术的支撑点,依托大数据构建预付式消费的动态管理平台
从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商务部门承担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的审核备案职责,人民银行承担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职责(本文主要针对的是单用途预付卡),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对预付卡的营负有监督检查和消费维权职责。总的来说,商务部依托已建好的“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对预付卡实现了网上备案、网上查询。客观而言这只是对预付卡的静态化管理。当前环境下构建“预付式消费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动态化管理尤为重要。本人认为:构建“预付式消费动态管理平台”应当以“两大系统”作支撑,即“预付卡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和“预付卡发卡单位信用公示系统”。一是建设“预付卡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依照国家对预付卡的相关法规以及规范的格式条款设定管理程序。对经营状态、办卡情况、消费记录、有效期限、资金限额、履约情况等涉及预付卡的诸多内容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并增设报表自动生成功能。在此基础上还应增设信息异常报警程序,并推行针对预付卡的网上定期报告制度。此外,依托“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还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一旦建立,可以实现网上检查、网上巡查、网上抽查,有效提高对预付卡的监管效能。二是建设“预付卡发卡单位信用公示系统”。根据网络监测情况、消费投诉情况、消费评价情况、实地检查情况以及各地方监管部门意见情况,对发卡单位进行信用分类、设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对信用等级进行网上公示。对严重失信企业、严重违法企业、恶意侵权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开设预付卡发卡单位信用等级查询专用窗口,向广大消费者免费开放。
以“预付卡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和“预付卡发卡单位信用公示系统”两大系统为支撑的“预付消费动态管理平台”建设启用后,一定可以大大提升对预付卡的网络化、动态化、常态化的管理水平。
(二)找准数据的结合点,运用大数据创建预付式消费的网络运营平台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创建专业的、集中的、大型的“预付消费网”已势在必行。把所有预付卡发卡单位以“预付网店”的模式集中在“预付消费网”上,统一推行虚拟电子预付卡或虚拟数字预付卡。消费者通过“预付消费网”购买虚拟预付卡后,可利用手机终端分期到发卡单位消费。创建“预付消费网”的最大好处在于,便于管理、助于规范、利于发展。可以用信息化手段有效规范和壮大预付式消费行业。笔者认为“预付消费网”应当以“三大融入”作依托,即:融入法律规范、融入制度约束、融入行业自律。一是融入法律规范。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涉及预付卡的具体规定,以软件设定的形式,有机融入到“预付消费网”的每个运营细节。二是融入制度约束。一要融入电子协议制度,签订统一、规范的电子协议,方可购买“虚拟预付卡”。二要融入保证金制度,在行政化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探索推行市场化保证金制度,通过给“预付消费网”按比例缴纳保证金的方式,降低潜在的消费风险。三要融入第三方支付制度,在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一次性支付费用后,收款方根据发卡单位的信用等级,按不同比例转付给发卡单位(比如:信用等级高的,可以把消费者所付款额的100%一次转入发卡单位;信用等级低的,可以把按消费者每次的实际消费分期转入发卡单位)。四要融入资金限额制度,根据企业规模以及记名卡和不记名卡的相关规定,直接设置程序,设定预付消费限额标准。通过技术程序对预付限额进行管控,进一步减少消费者的风险。此外,还应融入实名登记制度、消费验证制度。三是融入行业自律。依托“预付消费网”成立“预付卡发卡单位行业协会”,建立并推行《预付卡发卡单位自律公约》。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不同行业的《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示范文本》,确保格式条款的公平、公正与合法,有效避免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预付消费网”一旦建立,并与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预付卡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预付卡发卡单位信用公示系统”以及相关购物网站进行有机对接,相信预付式消费的诸多痛点问题定会迎刃而解。
(三)找对网络的切入点,通过大数据搭建预付式消费的网上维权平台
从当前的网络技术来看,运用微信、QQ等平台,网上调解纠纷的模式已经出现。但严肃性、规范性和成效性尚显薄弱。在大数据的大环境下,网上维权已是维权发展的趋势和走向。故此,搭建预付式消费的网上维权平台已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搭建预付式消费网上维权平台,应当以“四大通道”作保障。即:打造A付式消费网上投诉通道,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举报通道,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和解通道,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协调通道。一是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投诉通道。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发生纠纷时,可在网上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投诉书,交于相关机构视情况受理;二是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举报通道。消费者或经营者发现有预付卡发卡单位没有备案审核、服务欺诈以及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时,可以在网上直接填好举报内容予以举报,交由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三是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和解通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直接进入和解通道,与商家进行先行的交涉和磋商;四是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协调通道。针对消费者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可通过网络平台,由主管部门、消协组织、消费者、经营者、预付消费网三方或四方参与,用文字聊天或语音视频等方式进行纠纷调解。以此,快速高效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
三、整体评估
预付式消费动态管理平台、预付式消费网络运营平台、预付式消费网上维权平台这“三大平台”一旦建立,定可形成“网络管理”、“网络经营”、“网络维权”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机制和科学化体系。如果按照“建设两大系统,实现三大融入,打造四大通道”的构想,分层级、逐步走,我们有理由相信大数据一定能够弥补监管的不足、法律的漏洞以及维权的障碍。预付式消费的痛点问题定会得到有效根治。我们应当坚信,“三大平台”的建设一定能够推进预付卡的安全消费,促进预付卡的放心消费。
关键词:部门货币 储值卡 法律监管机制 储值卡监督协会
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民刘先生向北京市政公交一卡通公司递交了申请,要求公开IC卡成本明细及巨额押金利息去向。原因是什么呢?刘先生的一卡通因折角而破损,影响了使用,在其更换新卡时,旧卡的数据读不出来,公交公司拒绝退还旧卡中的20元押金。刘先生遂要求开押金的发票,公司也拒绝。据刘先生估算,按照每张卡20元的押金来计算,北京4000万张一卡通的押金费用超过8亿元,如果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3.5%来计算,仅沉淀押金的年利息就达2800万元,刘先生要求披露这些钱的去向。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一卡通的押金费用远没有媒体报道所称的的那么多,虽然北京市已发行了4000万张一卡通,但存在大量的退卡,目前累计退卡已达800多万张,实际流通的一卡通仅有3000多万张。
事情出来之后,就有律师跟踪调查,通过网络搜索出“IC卡制作”,超百万购买量的一张卡的成本最低可降到2-4元,出厂价格7元左右,这与“20元”有相当的差距。下面我们来看看规模效益:一张卡20元押金,按照现在的利率,20元存款年息可忽略不计,但是,20乘以4000万张卡,就是8亿,8亿元存款的年息,2400多万,这就不是一个小数。全国有多少公交卡呢?去年,我国城市交通领域一卡通累计发卡量突破1.8亿,按照这种方式,我们粗略地计算出,公交部门一年就多收入了1.26亿元,相当于中央银行的特权,因为发卡,就能获得这笔可观的收入。
我们绝不能把目光仅仅放在这一个领域。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中,城市一卡通只是正在流通的各种商业储值卡的一个小小的影射,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日,非银行类储值卡这种便捷的消费模式逐渐赢得大众的青睐,这类消费模式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是先付费后使用,通过发卡的方式,发卡机构就可以获得大量的“无息贷款”,形成巨大的利息收入,而与此同时,相关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也由之而生,由于这些资金是通过非银行机构集中而来的,所以,北京大学的吴志攀教授称之为“部门货币”。在这里,我们先暂将“部门货币”定义为:非金融机构通过各类储值卡的发行获得具有支付、结算、储值但不具计价功能的资金。
一、由“部门货币”所引发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不利于银行卡业务的发展
据统计,去年我国每台ATM机对应银行卡数量为8835张,同比减少了7.2%,同时,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业务318亿笔,同比增长23.4%,增速较上年同期放缓7.4%,去年的金额是324万亿元,同比增长31%,增速较上年同期放缓17.5%。但是,引发我们思考的是,一年出生那么多人,花钱的人应该是越来越多,相应的增速应该是加快而不是放缓,至少也应该是同步,原因就在于大家用了其他的卡,这就是非银行类储值卡对于正规银行业务的影响。
(二)为洗钱、诈骗、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储值卡具有不挂名、即时性等特点,这是犯罪分子利用储值卡进行洗钱的一个重要因素。储值卡的匿名蔽了犯罪分子的身份,加大了监管部门监控和追踪非法交易的难度。不仅如此,储值卡的电子支付交易环境没有交易者的相关真实信息,因此搜集关于洗钱的有效的电子证据非常困难;同时,储值卡逐渐开始代替了货币成为送礼的首选,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另一方面商业企业向有关单位售卖储值卡,必然会鼓励寻租行为,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财富的转移,最终将导致社会福利总水平的下降。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
首先,商家在经营活动中通过不找零等名目变相涨价,甚至借机倾销存货、牟取暴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若消费者在储值卡存蓄期限内没有及时消费,卡内余额将自动作废,从而导致消费者非理性的“疯狂购物”,并且期限届满后卡内余额将直接由商家牟取,实质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再次,一旦商家倒闭后,消费者将无处索赔。
二、 我国对“部门货币”的监管漏洞
(一)储值卡发行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10年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提到:《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国务院于2011年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发卡主体也有提及,《意见》只提出两类发卡主体,即专营发卡机构和商业企业;商务部在2012年11月1日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规定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但上述《办法》及《意见》均对有关发卡主体资格的其他规定尚未提及,至于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中小经营机构是否具备具备发卡主体资格暂未作具体规定,一旦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争议,其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二)储值卡发行程序
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与监督,使得发卡程序过于简易。《办法》中第七条到第十六条对支付业务的申请和许可虽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包括了规定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主体的资格、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公告的事项等,但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形式审查,缺少实质审查。这样一来,发行主体就具备了像金融机构一样的“吸钱”功能,导致相应经济问题的产生。
(三)储值卡发行规模
《管理办法》及《意见》中均有提到对商业储值卡实行“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国家现行立法中只对储值卡中的金额进行了相关限制,但对于使用储值卡的时限未作限制规定,若消费者怠于消费,由此而产生的“虚拟消费”就会造成劳动与价值的失衡。举个列子来说,假设一个城市有100个人乘坐公交车,公交部门发了200张卡,其中有50张被退回,还有50张没退也没有使用,那么,公交部门只需要为100个人提供运输服务,而不需要为另外50张卡的持卡人提供服务,但是,该50张卡的价值和性质与前100张卡一样,实际上收到了150张卡的钱。按照这个道理,发卡部门发的卡越多,剩余卡就越多,这样相对而言,部门提供的劳动比例就越少,实现的价值反而越大,这样看来是极为不符合“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的。
(四)储值卡监管机制
储值卡消费的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对经营者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有很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广大消费者,但究竟哪个部门担负监管主体的职能还有待立法的明确。监管权力分配的不明确造成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重叠导致消费者投诉时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监管低效无序的状况,不能有效得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储值卡的发放、销售及售后资金缺乏动态监管。
(五)储值卡救济机制
法律监管机制和惩罚措施不到位,如发卡主体一旦出现倒闭或是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寻求救济的途径单一,往往造成消费者索赔无门。这一点是与消费者联系最为密切的,商家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歇业或易主,却未及时通知持卡消费者,也未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而事后的继受主体不承担原有的责任和义务,就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有些商家通过发卡的方式恶意圈钱,发卡之后,择机关门,携款潜逃,一夜之间关门大吉,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挽回损失的难度。
三、国外相关立法规定——以美国、日本为例
有人可能会问,在国外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吗?这就牵扯到了支付方式的选择,我国将支付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信用型,二是预付型,前者包含了信用卡、银行借记卡等,这些卡都要受到相关法律和银监会的监管,而后者就是我们所说的购物卡、储值卡,这一类是没有法律监管的。欧美国家以美国为例选择了信用型支付方式,而我国则选择了信用型与预付型并存的模式。将这两种方式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信用型模式即刷信用卡消费,使用的是银行信用,消费者受到鼓励,可能多消费,但不增加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银行和银行卡都要受相关法律和银监会的监管,这种消费模式是基于国外信用度较高的客观事实应用而生的,而预付卡就不一样了,预付型即商业服务部门发卡,使用的是买卡人的钱,虽然不一定增加实际消费,但一定增加虚拟消费。由于虚拟消费也可以实现为真实的货币价值,所以市场上货币的流通量增加了,同时它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银监会或央行监管。预付改变了消费模式,提前回笼货币资金。那么这部分资金就可以暂时脱离流通环节,进入其他领域,做短期周转或投资。
而从我国的邻国日本来看,在日本,预付型消费是广泛存在的,但其国却对预付型消费的消费模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制。日本对预付卡发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制有:申报制度与登记制度在日本发行预付卡实行两种制度:对经营者自行发行预付卡的实行申报制度;对代为发行预付卡的实行登记制度。申报与登记过程中都有严格的监管,监管一般不由中央银行或自律组织单独负责,而是由中央政府机关与自律组织共同监管。日本实施对预付卡发行人监督的主体是其批准发行机关,即内阁总理大臣。监督权的内容有:报告书审查权、立入检查权、业务改善命令权、取消登录权和监督处分权;同时,日本法律有规定,预付卡发行人须对其收取的预付资金交纳保证金。具体做法:“预付证票发行者在基准日之际,所发行的预付证票的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一般为1000万日元)的,应在该基准日的翌日起2个月内将相当于该基准日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所最近的寄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证票所有者的与预付证票有关债权在发行保证金范围内有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四、对“部门货币”法律监管的完善
(一)明确发行主体资格
明确储值卡发行主体资格是国家在监管“部门货币”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源头性措施,因此,对储值卡发行主体进行具体可行的限制,来从根本上控制储值卡流通数量则显得尤为重要。《意见》中虽然已指出“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但其并未提及发行主体资格的其他相关规定。所以,我们建议:首先,从横向角度分析,我们要对企业的出资、信誉、内部管理等方面做出更详尽的规定。
(二)完善储值卡发行程序
建立相应的申报登记制度,在程序上以“申请—审查—登记—公开”的形式运作,依法严格发行程序。明确负责储值卡发行的申报、登记部门,即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发卡机构的申请及登记,国家认证机构应该对递交申请发行的企业或者商家进行严格的审核,申请发行的主体应该在申请书上清楚地注明其经营能力和注册资金,并附加上一年度的业绩报表以供审核机构参考。
(三)严格储值卡发行规模
首先,可以由国家认证管理机构制定储值卡发行金额上限,在这里,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经营规模及财务状况的经营者做出储值卡发行金额的限制。其次,限定储值卡的使用期限。明确规定储值卡的存蓄期限,以此刺激消费者积极消费,推动消费循环,避免造成储值卡的囤积和怠于消费的出现。
(四)健全储值卡监督机制
建立储值卡监督协会,在监督储值卡认证管理机构运行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救济渠道。储值卡监督协会的建立可以参照消费者保护协会,通过社会团体组织的建立,与储值卡认证管理机构形成制衡的关系,对发卡的审核进行监督,当消费者在使用储值卡出现问题时,帮助消费者解决困难,提供有效救济。
(五)建立储值卡救济机制
建立保证金制度,以此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成立以储值卡监督协会为“储值卡认证管理机构—发行主体—消费者”为中心的调节模式。通过审核的发行主体在购买储值卡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付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在发行主体出现倒闭或者其他情况时会用于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其他救济。如果发行主体有违反发行规则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相应的罚款,同时可以取消其在下一年度或一段时期内发卡的数量,以此对发行主体形成规制。
五、对“部门货币”法律监管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限制“部门货币”相应载体的功能及规模等措施以及建立公开明细制度,使消费者群体了解“部门货币”的去向及使用的具体情况。
(二)有利于明确“部门货币”法律地位,进而健全我国经济法学体系。用法律定义的方式解释原本模糊的概念,填补我国法律在此方面的缺失,做到法律上及时有效的跟进。
(三)有利于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对流通于市场中货币的各种用途进行控制,实现市场监管机制的健康运行,实现资源在社会各部门中的平衡分布。
(四)建立与完善对“部门货币”的监管制度,可以为立法者、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法律依据。利于我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理念的深入贯彻。
(五)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稳步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打击经济领域中存在的“灰色地带”,引导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部门货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广泛的存在,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其的有效规范,稍有不慎,就会引起金融风险问题。当然,在这里,我们只是以储值卡这一种支付形式为例,除此之外,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网上支付形式亦会积累“部门货币”,形成大量流通于监管体制之外的沉淀资金。中央银行和相关监督部门对此更应该加强规制体制的建设,尽量避免由于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的对经济运行所造成的损害,为诸多的商家或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引导其在规范的法律环境下健康发展,降低“部门货币”潜在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吴志攀:《金融法概论》(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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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埃文斯、[美]斯莫兰著,中国银联战略发展部译:《银行卡时代:消费支付的数字化革命》(第二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对于刚刚颁布不久的施行办法,多数商家采取了相同的“对策”——办卡总张数不受限,即使卡数较多,需购卡者提供身份信息,也仅需经办人一人证件,使实名制的意义大打折扣。
实际上,被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的代币购物卡、券在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都呈燎原之势。很多城市没有控制住违规发放购物卡的行为,零售商也都在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卡、券。
现如今,代币购物卡、券目前已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电信、集邮、公交、购物、餐饮、娱乐、保健、洗浴、旅游、加油等层面;代币购物券、卡的名称也是五花八门,如贵宾卡、祝福卡、会员卡、会员积点卡、金卡、授信结算卡、就餐卡、便利通、开业纪念卡、提货券、礼品券、代金券、赊货条,等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使用购物卡已成为一种消费时尚,商场、超市、餐厅等消费场所普及推广,单位福利、亲友馈赠以“卡”替物。可以说,购物卡减少了现金流通环节,节省了手工操作过程,提高了社会效率,惠及了广大民众。
然而,购物卡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日趋凸显。
其实,现金购物卡实际上是一种预付卡,这意味着出售购物卡本身能够让发卡商家获得巨额的现金流,这些资金事实上就成了发卡商的“零息贷款”,即使是作为活期存款计算利息,每年也可为发卡商带来可观的盈利。
此外,消费者因为购物卡过期、损毁、遗失,或是放弃卡内余额等原因,每年都会有大量现金沉淀在卡上,这些“死钱”一旦落入商家腰包,便成为商家新的利润来源。
同时,商家为了利润,不惜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让很多公司“受益”,以此每年都会购买大量购物卡,这些卡除了部分作为员工福利外,大部分都是用于送礼。
若发票内容如实写购物卡,很多公司肯定不愿意,也会减少购买卡。毕竟购物卡不比现金,总是有着许多限制。如很多购物卡背面的“使用说明”上,都印有对售出的卡“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不退不换”,“此卡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本卡解释权归发卡单位”等内容的限制。
由此看来,购物卡实名制难以落实,究其根本是预付卡销售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润。
有数据显示,目前多数商家的预付卡消费额占消费总额的20%以上,购买预付卡相当于为商家提供免息贷款,因此要求商家自觉配合、放弃利润似乎并不现实,而且在实际使用中,购物卡往往经过层层转手,难以查清出处。
早在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了《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要求“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
一、非金融机构的从业范围
《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中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二、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下称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一)办理许可证的时限
《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即在一般情况下自9月1日起,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必须先申领许可证。但在《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办法》给予了适度宽松的政策,只需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既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许可证,即可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二)许可证的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办法》的规定,有两个条件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办法》中明确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对于这一要求,支付宝、易付宝及财付通等龙头企业均表示具备相应条件。但不得不说,此要求对于多数申请人来讲,实在是一个不小的压力,现有的从事支付业务的企业可能将有相当一部分因此退出支付行业,对于准备申领《许可证》的企业来讲,也是一个较高的门槛。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关于出资人,《办法》对其中的“主要出资人”亦有规定,概括来说,可归纳为“二二三”,即,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此处的“主要出资人”指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或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自然人不能作为出资人。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支付牌照;投资并购;企业上市
我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并未专门定义第三方支付,仅在2010年6月14日颁布的《办法》中将其界定为非金融机构支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部分或全部货币的资金转移服务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服务。
一、第三方支付整体发展现状分析
2012年是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年。一方面,行业整体交易规模继续保持高速攀升,交易总量增长迅速;另一方面,多项监管法规相继颁布,第三方支付行业全面进入规范发展与监管时代。此外,截止2012年8月底,共有197家支付企业相继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第三方支付迎来了包括互联网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预付卡企业、银行卡收单企业、数字电视支付企业等在内的更多的运营主体,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
(一)发展环境分析
2005年第三方支付首次被官方纳入支付清算组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体系等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完善一直成为制约第三方支付发展的主要瓶颈。2010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法律地位,第三方支付行业结束了原始成长期,被正式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并拥有合法的身份。随着《细则》的出台,在政策层面对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基本规则、申请人资质条件等进行了细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也将走向规范化,而监管的更加细化和完善,也将促进支付行业实现健康、稳定和快速的发展。
(二)整体发展状况及未来交易规模预测
1.整体发展状况
根据央行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度全国非金融机构[1]支付业务总量226.90亿笔,交易金额[2]7.3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9.35%和46.78%。其中,全国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业务总量达83.44亿笔,金额3.90万亿元,同比增长72.94和78.89%;全国非金融机构预付卡共发行2.53亿张,金额达574亿元,同比增长61.48%和41.08%;全国非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总量达16.14亿笔,金额达3.3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76%和20.63%。
2.未来交易规模预测[3]
对以往数据进行曲线拟合后推测出,2012年第三方支付中互联网支付总体交易规模将达到38000亿左右,在2013年将达到60000亿元左右。可见第三方支付在交易额度上将体现出高速增长态势。
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自2005年第三方支付平台相继在我国出现以来,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逐年上升,到2011年已经突破了2万亿元的大关。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也在快速增加,2005年仅有7400亿元,到2011年已经达到6万亿元。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交易额中的占比也成上升趋势,但同时也应注意到,这个比重仍然不是很大。这是因为在电子商务中,B2B所产生的交易额约占电子商务的交易额的80%以上,且B2B大部分是以线下交易为主,第三方支付B2B交易渗透力度不强。但是随着支付环境的改善以及支付企业的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实现,与B2B的顺利对接将是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的一种趋势。
第三,我国未来的经济增长重点是扩大内需[4],第三方支付作为国民经济和支付经济的一个重要创新性发展,其产业的形成与发展通过提供多种非现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服务,为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丰富商品交易渠道和提高社会金融服务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拉动内需离不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三)企业获牌情况分析
1.企业获牌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主要与这些地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政府扶持力度较大、经济和人口聚集条件、电子商务配套产业环境较好有关。截止到2012年8月,已有19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了支付牌照。
按照业务类型分类,获得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机构分别为77家、123家和41家;按照业务覆盖范围划分,从事全国性支付业务的机构有72家、区域性的有113家、区域或全国的有12家[5];
从地区分布来看,上海、北京、广州、江苏及浙江五个地区获得支付业务许可机构共计137家,占据总共获牌机构数量的69.5%,整体市场集中度高。已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凭借以往的客户积累和资源迅速抢占第三方支付市场。
二、第三方支付的资本运作现状分析
作为一个资本和技术双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从单纯的业务经营转到资本运营,综合运用战略投资、风险投资、上市融资、兼并收购、产业整合等多种资本运作手段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PE力挺第三方支付,投资事件将持续增加
(二)行业类及产业链间或将掀起并购浪潮
197家支付牌照的发放,使得第三方支付迎来了更多的运营主体,而以往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专注自身优势领域,并购整合的道路为企业迅速占领新兴市场提供了解决思路。2011年3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多次提到,将重点扶持特色鲜明、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以网络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间资源整合,合理引导第三方支付企业间开展市场化兼并重组。这表明监管机构已给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启了“正规军”大门,未来将有更多的资本注入市场,掀起新一轮的收购、兼并浪潮。
(三)第三方支付企业需加速改制重组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处于起步阶段,行业内的企业相对较小,以有限公司居多。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技术不断进步,行业发展不断成熟,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将是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优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将更容易获得资本的青睐,走上发展的快车道。
(四)近几年支付企业有望单独上市
第三方支付凭借以往的资源积累,在当地都有着一定的垄断优势,并且不少支付企业的背后还有着上市公司的身影,但单独上市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还未出现。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金融领域和互联网领域的交叉领域已得到快速发展,并形成了一股不容忽视的变革力量。随着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及产业内相关企业在各种利好政策下也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获牌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逐渐稳定,管理能力逐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已经形成并向投资者展现其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且拥有足够的业绩记录和资产规模来证明企业自身的信用。未来的几年内,随着已获牌第三方支付企业规模的持续扩大,高端人才储备,研发运营基地和风险控制体系的不断改善,IPO将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一场盛宴。
注释:
①该数据包括2011年度获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机构的101家企业,已受理但尚未获得支付许可机构155家企业.
②为避免重复计算,支付业务交易总量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受理(包括自发卡和他发卡)、银行卡收单业务量总和,不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业务总量.
③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部分仅对狭义的第三方支付进行研究,并采用交易额度作为第三方支付发展的替代指标.
目前,在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移动通信发达国家,手机实名制已经成为规范广告短信与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早在2002年,韩国就采取了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用户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然后由售货员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新加坡运营商则采用了身份证扫描辨识系统,分布在各卖场与通讯行,强制预付卡消费者登记真实的个人基本资料。
计世资讯(CCW Research)认为,虽然用户的接受程度还需要提高,但推行手机实名制却势在必行,因为这有助于维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加强对信息服务提供商的管理。
手机实名制的实行要求移动运营商在技术、设备上确保现有数据库的扩充能力,需要运营商对现有的营销模式、业务流程,甚至是产品设计进行调整,更直接的是,将会改变运营商的现有预付费销售渠道。
目前,电信运营商有三种主要的预付费放号渠道:自建营业厅、合作营业厅和授权代办点。从放号的数量比例来看,在现阶段,授权代办点占有绝对优势,其次是合作营业厅,自建营业厅的放号功能相对最弱。
手机实名制如果实行,对各渠道预付费业务的放号功能将产生很大影响:
1. 自建营业厅:作为运营商的自有实体渠道,无论对于新增用户还是现有老用户来说,都将是用户提供个人信息最为信任的对象,其对预付费业务的放号数量将大大提高;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 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第八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收单及相关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条 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单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布放的受理终端应当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可以受理的银行卡品牌标识,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不得仅受理本机构或特定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不得在拓展商户过程中采取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恶性竞争行为,特约商户可自主选择收单机构签订收单协议。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特约商户的商户服务类别码。对开展混业经营、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编制多个商户代码,分别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直接参与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分配,收单外包服务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发送银行卡支付指令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开办收单业务,签约主体应为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总对总模式除外。
本办法所称总对总模式,是指收单机构法人单位与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法人单位直接签约银行卡收单协议。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原则上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仅开放借记卡受理功能。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名称应当与特约商户单位名称或本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收单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进行资金结算,并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在收妥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后至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特约商户,但不得提前预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应进行适当屏蔽,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受理终端原则上只能受理银行卡,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符合相关银行卡标准的预付卡除外。
第三章 收单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开办、变更或终止收单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市级中心城市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三)符合规定的业务管理人员;
(四)完善的收单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建立覆盖受理终端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非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除应具备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渠道; (二)健全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三)与收单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偿还能力。
一拖再拖的支付行业牌照发放终于有了结果。5月26日下午,央行公布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即“支付牌照”)的企业名单,首批上榜的企业一共27家,在业内知名的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快钱、易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企业悉数上榜。牌照的正式下发,意味着支付企业有了正式的“身份”。不过,由于每家企业之前所申请的业务经营范围并不相同,因此,牌照的发放,也意味着各企业以后的业务侧重点会有所不同。以支付宝为例,其获得的许可证上表明,支付宝可以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类型,也就是说,支付宝除了大家都熟悉的网上支付之外,还可以发行类似“商通卡”这样的预付卡。而腾讯旗下的支付工具财付通,其许可证上标明的许可业务则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和固定电话支付”。
支付牌照所涵盖的业务范围事实上超过了不少现有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期待,这也说明未来它们可以方便地向金融机构转身,成为彻头彻尾的金融公司而不是网络公司。笔者认为,明白了这一点,才能真正明白,支付宝最近的重组风波,真实原因在于马云的理想是做一家金融公司。对于民营经济发达、急需草根金融的浙江来说,能够拥有象征金钱的金融公司,那是极具吸引力的方向。但显然,发达国家环境中长大的雅虎是不明白这一点的,所以理想和路径发生了冲突,这是分手的原因。其实,依赖网络做生意,那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完全网络化的金融证券公司。所以,对于逐渐做大了的企业来讲,一个企业走向网络不新鲜,一个企业从网络走向金融,才是新鲜的事情。马云的企图,就在这里。
实际上,关于阿里巴巴有意进军银行业的传闻,从去年开始一直不绝于耳。2010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复星集团、银泰集团、万向集团,共同成立针对淘宝网商的小额贷款公司――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了我国首张电子商务领域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随后,一份“小额贷款需求调研问卷”在淘宝网上开展,该问卷以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升级为ABCD银行为假设,向淘宝网上个人买家了解提供存、贷款以及虚拟信用卡服务的可行性。在一场马云与招行行长马蔚华的对话中,马云明确表示:“银行没有做好的事,我们来替银行做好。”去年底,阿里巴巴还将域名揽入囊中。马云曾经说过:“支付宝在阿里家族中被寄予厚望,被认为才上小学,但最有志气,将来要担起养家的重担,所以大哥(阿里巴巴)要不惜一切代价供它上美国哈佛。”由此看来,支付宝志不在小。
此外,这次政策面的表现也很有意思,本来是整顿,但整顿的结果却为马云这样的民营企业发展奠定了极好的、从未有过的发展机遇。所以,在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要看政策,也要看机遇;有的时候,政策也是有选择性的。事实上,去年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前后,市场确实担心过民营企业在支付行业可能会遭遇政策壁垒。而今年年初,行业龙头支付宝的母公司阿里巴巴又陷入了诚信问题,以至CEO卫哲去职。但从最后的政策上看,监管层对支付行业还是采取了较为宽容和扶持的态度。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现在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最终分析结论:绵延甚久的支付行业牌照发放终于尘埃落定,企业最终获得的业务经营范围颇具想象力。在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支付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果未来中国真能出现“阿里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国企盘踞的中国金融业将平添一份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