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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评估报告

时间:2022-04-08 20:52:48

导语:在二手车评估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二手车评估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2篇

1、看车牌是否干净,通过车牌可以看出车主是否在意车辆,也能看出是不是经常跑长途。而且车牌的平整度也是可以看出车子有没有受过撞击或是追尾。

2、对于二手车的卖家来说,为要卖的二手车做美容是为了让车辆卖个好价格,一般的车主只是这个目的,听听发动机的声音等等,有时候看看车辆评估报告,车辆检测报告也是一个不错的参考。

3、一般在近两三年的车,或是有保养记录的车辆公里数还是比较准确的,而年头太久的车,一般公里数都不是很准确,也不要太确信实计里程。

4、一般的车辆都不会有问题,不会轻易更换发动机。如果登记证上发动机号重新登记过,那就要留心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关键词】汽车服务与营销专业;岗位能力;课程体系;构建

0 概述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2015年东风汽车的销量是387.25万辆,一汽集团的销量是284.38万辆,长安汽车的销量是277.65万辆、北汽集团的销量是248.90辆,广汽集团的销量是130.31万辆。未来5年的增长幅度从40%到130%。同时,国内主要汽车企业都制定了“十三五”产销目标。除上汽集团未公布具体的产销目标外,其他几大汽车集团都公布了2020年的产销目标,其中东风汽车560万辆、一汽集团400万辆、长安汽车450万辆、北汽集团450万辆、广汽集团300万辆。这些汽车包括合资企业和自主品牌的所有产品。中国汽车行业正处于最好的政策背景下。国家拉动内需的措施给品牌企业带来了巨大机会,汽车周边及汽车售后产品也将直接受益。因此,汽车服务类人才已成为紧缺技术人才。作为高职教育,学生在就业上愿意从基层做起,愿意并胜任技术工种;与同类专业本科院校比较,职业教育培养过程中强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培养的是企业一线工作人员,学生更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因此,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是一个人才需求量大的长线专业,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下面,根据汽车服务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并结合当前实际浅析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建设。

1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以汽车销售及售后行业人才需求为依据,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宗旨,在面向汽车销售、维修接待岗位培养的基础上,把专业培养岗位逐步拓展到二手车鉴定与评估、汽车保险理赔等方向。推行职业化标准,实施“专门化”培养模式,深化工学结合的力度。培养“下得去、用得上、干得好、留得住”达到业内1年工作经验水平的技术技能人才。

2 专业面向主要岗位职责及能力目标分析

2.1 汽车销售岗位

2.1.1 岗位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汽车的销售计划, 完成汽车销售客户接待、车辆介绍、客户洽谈及成交的整个业务过程;与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沟通和技术交流。

2.1.2 岗位的知识和能力要求

1)知识要求。具备商务礼仪、公文应用与写作、交流与沟通、汽车结构认识、汽车工作原理表述、汽车使用性能与评价指标、汽车专业英语的应用、计算机应用、财务基础知识、保险、车贷、汽车使用、维护、保修等常识

2)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具有娴熟的店面接待能力。能进行产品简介及六方位绕车演练;能利用各种沟通技巧有效实施客户沟通、企业内部员工沟通。

2.2 汽车维修接待岗位

2.2.1 岗位主要职责

通过交谈了解客户的维修要求,检查汽车并确认维修内容,签订维修合同等但客户认可,安排汽车维修并监护维修进度,向客户说明汽车修复情况和费用,解释故障原因并指导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汽车。

2.2.2 岗位的知识和能力要求

1)岗位的知识。具备商务礼仪、电话沟通、计算机应用、汽车结构认识、汽车使用性能与评价指标、汽车常见维护、维修作业内容及质检标准等知识。

2)能力要求。能将服务礼仪标准、电话沟通话术,在工作中贯穿服务过程全程;能正确说出汽车在各种使用条件下的使用方法;能运用汽车服务顾问的工作流程对定期保养车辆进行接待、问诊、估价、派工、监控、交车及回访。

2.3 汽车配件管理岗位

2.3.1 岗位主要职责

根据车间生产规模制订年度,按维修需要及时采购配件,对配件进行质量鉴定,配件的库存管理和发放,旧件的环保处理。

2.3.2 岗位的知识和能力要求

1)知识要求。具备汽车理论、汽车构造及维修知识,商业与业务系统以及车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配件市场供需状况、物流管理、企业管理知识和汽车配件管理知识。

2)能力要求。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能力,能操作配件管理系统,执行订货相关程序,对配件入库和发料进行编制管理。

2.4 二手车鉴定评估岗位

2.4.1 岗位主要职责

根据客户委托、对二手车进行核查证件、税费、技术状况鉴定、价值评估鉴定等工作。

2.4.2 岗位的知识和能力要求

1)知识要求。具备商务礼仪、沟通协调、汽车营销、汽车运用、企业管理、机动车维修、二手车鉴定评估等知识。

2)能力要求。能驾驶汽车,熟悉当地路况;具有较强的语言交流、表述能力;能确认被评估车辆及评估委托人的相关资料;能对被评估车辆进行拍照;能核对、分析车辆技术状况并评估车辆价值;能编写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并归档等。

2.5 汽车保险与理赔岗位

2.5.1 岗位主要职责

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设计车辆投保方案,对车辆保险条例进行据实说明,开具报单和相关文件凭证;接受客户的报案,对事故车辆能够进行现场查勘,确进行事故损失估损,能够正确计算付额,并整理出具相应文件凭证。

2.5.2 岗位的知识和能力要求

1)知识要求。具备汽车保险、汽车构造、汽车美容与装饰基础知识。

2)能力要求。具有一定交流沟通、商务礼仪能力,能运用汽车保险的基本知识判断事故车是否在赔付范围内;能根据出险处理流程进行报案、定损,根据车辆所买保险、出险情况、责任划定进行理赔。

3 课程体系构建

在完成企业职业岗位(群)的基本能力和职业能力调查后,以汽车营销服务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以本专业毕业生应掌握的技能点及相关知识点为核心,构建基于工作导向、能力渗透式的课程体系。基于汽车营销服务工作流程课程体系如表1所示。

4 Y束语

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是一个人才需求量大的长线专业,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建设结构合理的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建设委员会;深入市场调研,加强与企业合作,校企共同构建基于汽车营销服务工作流程的“工作过程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紧密型校企合作机制;将本专业建成工学结合、校企深度合作的品牌专业,在区域内、行业内的高职院校中起到带动和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晓艳.于工作过程导向的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建设探讨[J].科技视界,2013.31:239.

第4篇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房产、土地、安全、环保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检测、检验、测绘、公证、认证、拍卖、典当、培训、鉴定等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造价、汽车信息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七)房地产、招投标、会计、税务、广告、商标、二手车买卖、订车船机票、报关、报检、货运、因私出入境等机构;

(八)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其他中介机构。

二、管理原则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法规和协会章程签订自律公约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全市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管理内容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管理措施

(一)实行市场准入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关,一是设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二是设有后置审批条件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方可营业;三是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则必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实行备案公示制。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定期对新设立的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公示,每年还将组织开展全市中介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对未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的中介机构,将不予公示和不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1.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从业人员的情况表;

4机构自律管理制度;

5服务承诺制度。

2.外地中介机构依法不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市从事经营性活动前,应先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同上)

3.中介机构需变更、注销的应到市行政服务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4.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设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行联合检查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工商、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管理等运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每年12次。对违规违法的依法作出处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将检查记录存档。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证书,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市中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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