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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p协议

时间:2022-06-26 17:18:18

导语:在rip协议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rip协议

第1篇

【关键词】OSPF for IPv6;NSSA区域;ABR;LSA-type 7

0 引言

在数据通信领域,OSPF(Open Shortest Path First-开放最短路径优先)协议因其快速收敛、无自环等特性而广泛使用,并存在适应IPv6的OSPF version3协议,同时OSPF协议扩展属性NSSA(Not So Stubby Area)区域亦适配扩展。

1 NSSA区域简述

NSSA区域允许引入自治系统外部路由,由ASBRType7 LSA(NSSA-LSA)通告给本区域。当Type7 LSA到达NSSA的ABR时,由ABR将Type7 LSA转换成Type5 LSA(AS-external-LSA)传播到其他区域。

图1 OSPFv3划分区域典型组网图

如图1所示,整个OSPFv3组网被分为区域0、区域1和区域2。区域0是骨干区,区域1配置为NSSA区,区域0和区域1的区域间路由信息会到区域2,区域1引入的rip路由生成的7类LSA在ABR1设备上进行7转5后生成5类LSA到骨干区,区域2通过骨干区学到NSSA区域引入的外部路由。

2 现有协议下NSSA区域的问题

在实际网络配置中会出现多个ABR链接NSSA区域及骨干区域的情况,这些ABR均具备7转5能力,选取哪一个ABR来进行转换?选取简单的双ABR情况进行分析。网络拓扑如图2所示:

图2 双ABR网络拓扑

网络配置:

【RT-A】:

ospfv3 1

Router-id 1.1.1.1

Area 1

Nssa

Interface e0/0/2

Ospfv3 1 area 1

Ipv6 address 100:1:1:: 64

【RT-B】:

ospfv3 1

Router-id 2.2.2.2

Area 0

Area 1

Nssa

Interface e0/0/2

Ospfv3 1 area 1

Ipv6 address 200:1:1:: 64

Interface g0/1/3

Ospfv3 1 area 0

Ipv6 address 200:1:2:: 64

【RT-C】:

ospfv3 1

Router-id 3.3.3.3

Area 0

Area 1

Nssa

Interface e0/0/2

Ospfv3 1 area 1

Ipv6 address 300:1:1:: 64

Interface g0/1/3

Ospfv3 1 area 0

Ipv6 address 300:1:2:: 64

【RT-D】:

ospfv3 1

Router-id 4.4.4.4

Area 0

Area 1

Nssa

Interface e0/0/2

Ospfv3 1 area 1

Ipv6 address 400:1:1:: 64

在RT-A上引入静态路由,查看RT-D上5类LSA,其source-id是3.3.3.3,而修改RT-B的router-id为3.3.3.4时,再次查看,其source-id是3.3.3.4,即优选router-id较大的来做7转5转换器。

基于用户自定义网络的需求,主流设备商提供了nssa区域的参数:

translate-always:指定ABR完成NSSA区域的7类LSA转换为5类LSA。

translate-never:指定ABR不能将NSSA区域的7类LSA转换为5类LSA。

图3 hello报文中的options

如在RT-B(其router-id仍为2.2.2.2)area1下配置:nssa translate-always,查看RT-D上5类LSA的source-id,由3.3.3.3变为2.2.2.2。通过截取报文发现由RT-B发出的hello报文中options置上NTbit位,如图3所示。

由RT-B发出的hello报文在维持邻居的过程中发送给RT-D,RT-D就会选择RT-B作为转换器。如果将RT-B与RT-D间链路断掉,此时只有选择RT-C作为转换器,查看RT-D上的5类LSA的source-id为3.3.3.3。

在RT-C ospfv3 1 area1下配置:nssa translate-never,查看Router-D上的LSA,并不存在转换得到的5类LSA,截取报文查看RT-B发出的hello报文的bit位并未变化。判断7转5角色时,如果配置translate-never参数,则区域不进行转换处理。此时恢复RT-B与RT-D间的链路,预料中应该选择RT-B为转换器,但在现有实现中:RT-D并不存在相应前缀的5类LSA。这样就存在:如果在配置过程中,误将多ABR情况下的router-id较大的ABR上NSSA区域配置translate-never参数,且无ABR配置translate-always参数,就会出现上述情况下均未被选为转换器的问题,进而出现存在路由但无法学到的问题。

3 解决方案

观察hello报文的options,其占有24个bit位,因此可以仿效always参数在options添加bit位,称之NEbit位,在配置translate-never参数后,将此标记置1,然后通过邻居间交互的hello报文发给邻居,告之已置上never参数无法成为7转5转换器,在进行转换器选取时,将此ABR排除在外。

写出伪代码如下:

在配置处理中:

If(bit_test(flag, translate-never)) //检查如果配置never参数

Bit_set(options.NE,1) //设置NEbit

Else Bit_reset(options.NE)

选举7转5转换器时:

if(bit_test(options.NE))

Break //设置NEBIT位的ABR跳出转换器选举

Else Seclect_the_transltor //继续选举流程

在收到携带NEbit的hello报文时,其源ABR不参与7转5转换器的选取,从而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按照上述伪代码进行编码、版本编译后,可以验证配置:

【RT-C-AREA-1】:Nssa translate-never

截取hello报文,其optinons的NEbit位已置上,且RT-D也能收到转换后的5类LSA,从而验证问题已解决。

4 总结

本文首先对IPv6下OSPF协议的NSSA区域进行简述,然后提出现有协议实现中存在多个ABR情况且无ABR配置translate-always参数情况下,给router-id最大的ABR配置translate-never参数后,无法学到路由的问题,最后给出一种解决思路和验证方案。

【参考文献】

[1]J.Moy,R.Coltun.Request for Comments 5340:OSPF for IPv6[Z].July 2008.

第2篇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方面的规定,TRIPS协议只在第61条中有所体现,它要求各成员国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行为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罪行采取刑事措施,但其规定较为笼统:一方面,仅要求各成员国对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进行刑事司法保护,这就使得各成员在操作过程中的自很大,需要自己决定在众多刑事措施中(包括罚金、监禁及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物品)采取何种具体的刑事司法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对于何种程度的盗版符合“具有商业规模”,该条款亦无具体规定,而是让成员国“根据其法律”进行规定,只对各成员国具体规定时所要遵循的规则作了两方面的概括,其一,所规定的处罚要符合同等严重性犯罪所受到的处罚之水平,其二,所规定的处罚能对盗版违反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达到“警醒”的效果。

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TRIPS协议的差距

(一)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方面的差距

第一,我国对证据的规定在民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其中《证据规则》第75条的规定与TRIPS协议中有关证据的规则最为相似,通过认真研究法条可以发现两者适用的前提并不完全相同,TRIPS规定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在提供了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后,只要指出对方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即可,我国则规定一方当事人须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可见,我国的规定比TRIPS协议的规定更加严格一些,使知识产权人运用该条规则的难度加大。

第二,我国的财产保全与临时措施相比,相同点在于都是可能针对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区别在于财产保全的对象是与诉讼有关的财物,临时措施针对的是侵权行为和被诉侵权的商品。我国民诉法中的先予执行与临时措施虽都有立即停止现实侵害的作用,但差别在于目的不同,先于执行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例如追偿赡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且情况紧急不采取先于执行的话将有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临时措施是为了在侵权活动发生之际,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行为。可见,TRIPS协议的临时措施比我国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就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全面,我国相关制度应就此差距作出适当的调整以和TRIPS协议接轨。

(二)刑事措施方面的差距

TRIPS协议中只提到对有关商标和版权领域内具有“商业规模”的假冒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惩罚。07年高院和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这个《解释》中规定,非法复制的盗版行为的最低处罚标准是500张,这比04年《解释》中的标准整整降低了一半,在实践中,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制裁的犯罪行为却少之甚少,盗版行为依旧比较猖獗,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致使我国在国际社会屡屡遭到发达国家的指责。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执法与司法机关各自为阵、相互之间缺乏协作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进行保护的效果和效率。首先就是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在实践中缺乏协作,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重,加之部门自身利益的驱动等等,行政执法机关常常越俎代庖,将本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紧抓不放,甚至越权处理时也“以罚代刑”。有关信息方面,进行信息交流的平台过于落后,目前大多数地方的信息共享还主要是依赖日常工作文件的传递,这种信息交换的方式属于交差式的架构设置,并且常常流于形式,并没有达到信息交流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存在诸多问题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别由民庭、刑庭和行政庭管理,因此适用的诉讼程序也有所不同,形成一种“差序格局”,这种格局造成了审判工作的许多弊端: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并给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带来了不便。这种“三审分立”的局面,成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巨大阻碍。首先“,三审分立”使知识产权执法标准不统一,破坏了司法权威。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是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呈现出高度的融合,在经济和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性表现的越来越明显。然而,行政和司法人员由于知识视域不同,因此在对知识产权的原则、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造成了法官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时审判尺度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从而影响了审判结果的统一,甚至有时还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结果,严重危害司法权威。其次,“三审分立”的模式使不同审判庭之间沟通协调的难度加大,也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受阻,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或专利的案件,由于其专业性极强,而公安机关平时对这类案件接触的又少,因此他们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总是力不从心。

(三)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TRIPS协议规定成员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要达到震慑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程度,但我国与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主要采取经济制裁的形式,很少采取人身刑的方式,并且处罚的力度普遍偏低。例如财产刑,我国对盗版的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而美国对一般的软件复制品的处罚金额高达25万美元;在人身刑方面,我国对盗版给予三年以上的刑事处罚,而美国对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最低刑都在5年,这明显比我国严厉的多。可见现在市场上盗版现象如此猖獗,主要原因就是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此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也是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的主要原因之一,侵权人为了到达不法目的,多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某些犯罪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堂而皇之地得以实施着。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对策

(一)协调执法和司法

在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制度。通过建立知识产权重大案件的通报制度,将案件的最新信息进行公布,确保两机关在协调工作时信息畅通。积极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为行政和司法协调搭建桥梁,尤其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提供现代化的工作平台,促使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得到真正的衔接。网上信息平台的建立,为检察机关监督立案以及刑事案件的移送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来源,使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能够有效的得到法律的制裁,行政和司法工作得到有效的衔接,从而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地司法保护。

(二)建立“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三审合一”是减少三大诉讼程序衔接障碍的最佳机制,完善我国的“三审合一”制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做起,一方面,加强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沟通和协调。民三庭在审理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与刑庭联系,并保存相关的证据或线索,严格按照刑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确保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审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新成立的“三审合一”机制的审判法官,一般都由原来的民三庭、行政庭或刑庭的法官组成,因此,民三庭的法官可能更擅长处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庭的法官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熟悉,而刑庭的法官处理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更加得心应手,如果不改变这种“割据”状态,那么“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优势就难以发挥。他们之间可以通过互相学习专业和业务能力的方式,取长补短,建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确保三大程序衔接顺畅,充分发挥“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的效率优势,实现审判程序的高效运行。

(三)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第3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Trips协议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e)是一个已得到广泛承认的术语,在我国台湾法中称为营业秘密,在WTO的Trip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中被称为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与西方各国的立法一样,也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技术合同法》规定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首次作为法律术语使用是在199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商业秘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较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从保护范围上看,我国商业秘密在十几年间经历了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的发展过程;从构成要件上看,可概括为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

    (二)商业秘密的种类

    商业秘密从种类上看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理论上说均可得到保护,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地位存在着不平等,人们对技术信息的认识与了解要远胜于经营信息。表现在法律方面:在立法上无论是措辞,还是术语的使用,都是从技术信息的角度来界定商业秘密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第757节评论b在说明如何确定商业秘密时提到的6项要素,主要围绕技术信息。《统一商业秘密法》有关评论在说明获得商业秘密的正当手段时,借用的也主要是技术信息的语言,如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甚至在有些国家经营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技术信息的案件一度成为有关商业秘密案件的主流。这主要是因为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相比,财产特征更明显,更不容易受到经济理论、市场竞争理论的影响。然而,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经营信息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人们的关注。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经营信息,可促进经营创意不断更新,使不同的经营者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多样化需求。客户名单就是经营信息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种。

    二、解读Trips协议第39条

    尽管国际商会1961年制定了《有关保护know-how的标准条款》,联合国1974年制定了《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然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则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创造性地将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中加以保护,反映了当代科技、经济全球化的特点,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与上升为各国的外贸政策的重要内容,成为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Trips第39条对未披露信息的明文规定,就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这是国际公约上的第一次,虽然它采用的是“未披露信息”的措辞。其具体规定如下:

    1.在确保依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该依照以下第2款保护未披露的信息,应该依照以下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者政府的机构提交的信息。

    2.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者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的信息:

    ——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

    ——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是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

    3.当成员要求提交未披露的实验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使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用化学产品上市的条件时,如果该数据的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努力,则成员应该保护该数据,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除非有保护公众的必要,或者已经采取措施保证该信息受到保护免于不正当商业使用,否则成员应该保护该数据防止泄露。

    Trips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界定了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有关商业秘密权的属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而有关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中外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财产权说、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全新的权利类型说等。上述学说、理论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的各个阶段的成果,虽然在权属性质的认定上学者们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但各种学说恰好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揭示出商业秘密权的特点,只是各有侧重。但TRIPS协议创造性地将商业秘密权纳入其调整范围,无疑是将商业秘密权界定为知识产权,这一界定是基于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的考虑,不仅符合法理,更体现了一种务实的态度。鉴于世贸组织的成员方已覆盖全球大多数国家,而TRIPS协议又是WTO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各国必须一揽子接受的内容,这一界定平息了理论界的纷争,为各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提供了统一的理论基础。

    其次,强调了巴黎公约的基础地位。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对国民提供有效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虽然其规定只要求各成员国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义务和应特别禁止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单独提及商业秘密概念,但《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却成为以后几个国际公约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准性法案。Trips协议第39条在第1款中就规定了应确保巴黎公约中有关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其基础地位。

    第三,归纳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第39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所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上述内容可概括为三项,即新颖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措施。从这三项要件的关系来看,是彼此紧密联系的。新颖性将商业秘密与一些公知信息区别开来,其商业价值性正来源于新颖性,而保密措施反映的是权利主体对待这种信息的主观态度,有时对于信息新颖性、商业价值性的认定也是有影响的。

    第四,第39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领域的公共管理的作用,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Trips协议第39条第3项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企业不仅在日常商业交往中有泄露其商业秘密的危险,而且,在与政府打交道中间同样有这种危险。在许多情况下,企业要按照法律要求向管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提交商业秘密,而此间其商业秘密泄露,就会损害其竞争优势。这种提交包括申请审批时的提交,调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提供的信息等等。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主要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形。实际上在技术转让领域的公共管理问题,涉及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限度和权利冲突问题,相当复杂。TRIPS协议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Trips协议第39条的规定为成员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基准。虽然,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其目的是给成员方以自由,让成员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实施规定。但对于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还未对商业秘密实施法律保护的国家而言,Trips协议第39条的规定都是一个很好的起点。我们也注意到,Trips协议第39条没有规定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这意味着这种知悉商业秘密的方式可以作为正当的竞争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承认反向工程权无疑是高效率的。对于技术上的后进者而言,是切合实际的。这种权利可以赋予竞争对手发现和使用非专利信息的能力,但条件是,必须通过花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进行工程和设计上的努力。从总体上看,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允许反向工程,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极有好处的。

    三、入世后中国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立法,企盼《商业秘密保护法》尽早出台

    早在1994年国家经贸委就受委托成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小组,先后拟出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可是立法何时能完成还不得而知。虽然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正在向纵深发展,但在实践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纠纷也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金额不断上升,案件复杂性日益增强的趋势。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的分散立法的模式已无法适应实践的需求。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实践和理论的一致需求,也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兑现承诺,履行入世义务的要求。

第4篇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该条明确地给出了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在于促进技术转让和传播。与其相关的“原则”条款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对技术转让的重视,其理由在于技术流转(包括转让和转化)与知识产权制度密切相关:后者解决智力成果的确权和保护问题,它为前者的前提和基础;前者主要解决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途径,为后者的目的和归宿。因此,我们不能因过分强调保护,而把确权、保护看作知识产权制度全部内容,甚至将其看作该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确权、保护是手段,而在确权、保护条件下利于技术转让和扩散才是其真正的主要目的。

有学者提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措施(含成果转化中的保护)不力,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缺少职业化的管理队伍,缺乏知识产权专用费用等。笔者认为,这些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关键问题还是在于很多高校不能及时、有效地将其科研成果通过系统运作,在流转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让高校、发明人和社会各方(主要是公司)在科研成果流转过程中获得收益,取得共赢的局面。

高校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生产者,由于其社会功能异于企业,其研发成果的流转在其战略中应处于十分突出的地位;而流转前的有关知识产权策略又十分关键。故在考虑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当围绕有助于科研成果流转之核心来构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体系。高校的科技工作虽需以知识产权为导向,但其落脚点和归宿却应是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若只有知识产权而无将其转化为生产力之措施或制度,则高校科技工作的目标就难以达到。为此,在制定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围绕如何利于知识产权流转这一轴心来展开,并以如下几方面为重点。

第一,培养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意识,此为制定正确战略并能保证其如实执行的基础

高校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在于有关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而意识的形成、提高关键又在于学校的各级领导。高校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的问题十分严重:如现在关于项目组织、专家鉴定等活动,谈的都是成果的内容,而对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问题,少有涉及。有人说,高校是计划经济模式延续并存在的最后一块堡垒,其在科研管理方面的计划色彩体现就是: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制度仍是有关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用市场经济模式管理即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高校各级领导的重视度不够,他们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而科技人员和一般员工的意识不强也起到一定的消极作用。如该问题不能解决,则将高校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会变得十分困难;故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应是首当其冲的问题。

意识的培养首先是加强各级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引起他们对知识产权管理及其转化的关注。具体措施可为在有关高校校长培训或进修期间,增加学习知识产权的有关内容并强调其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系统地对他们进行知识产权法规的培训,借鉴国内外有关高校知识产权案例,让他们了解到知识产权的意义,知道知识产权可能流失的途径,以切实从思想上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可举办针对高校专门对口的行政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让他们了解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当然在高校开展全员知识产权培训活动也是必须的,以把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还有,加强教育,通过一定制度的运作,把知识产权的课程列入本科生、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中。对于本科生,可以开知识产权选修课;对于研究生,特别是理工科的,可将知识产权课作为必修课要求学生进行系统的学习,以助于知识产权意识和氛围的形成。

第二,鼓励、支持高校申请专利或注册有关知识产权,此为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前提

学校在科研开发、产业化立项、市场开拓等之前,都先要做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确权不明、保护不力会使高校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处于无序、无由状态,造成流失,挫伤高校和研究人员进行研发的积极性。因此,高校在培养、提高意识的同时,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国家资助形成的科研成果之所有权归单位所拥有,并通过法定程序,将它们变成实实在在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我国高校职务发明比例不高(这表明高校团队研发的情况不是很理想,单兵作战的较多,而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富有创新性的科研项目往往需要很多人的长期投入),很多发明由自然人申请或获取授权,如此易使单位产权变成个人产权而流失掉。其带来的问题要么使产业化的中间环节拉长,让单位的科研开发条件可能变弱;要么,个人获取专利后,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价值,将本属于高校的知识产权随意地低价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如有的教师,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比较频繁,将自己从国家获取资助的项目成果以私人身份与企业合作,不计成本和回报之间的平衡(如某公司承诺给他50万元,他就可能将价值上千万元的成果拱手让人),造成知识产权的轻易流失。要避免上述问题,首先就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即可规定其权利为单位所有,但发明人可享有一定的权益,如许可收入分成等,让单位和个人的权责利益在规范中运作,以促进技术转让和产业化行为。

高校对课题研究过程中或结项后形成的发明、创造如符合专利条件,应申请保护;对于符合其他知识产权构成要件的,也要申请获取保护;而对“技术秘密”成果则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于人员调动、离退休、出国、辞职等可能会带来的技术失密,可通过签约的方式,使其承担不使用、不泄密的技术保密义务,并明确相应的经济责任。总之,高校对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工作应做得扎实和充分,为以后流转创造条件。

第三,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此为学校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航标

在现有的高校科研评估指标体系中,专利等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或转让指标在其中所占比重很小,成果鉴定、论文、获奖等仍是高校科研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教师职称评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不少高校中横向的成果转化、专利实施等根本不算教师的科研工作量,更不作为职称评定的考虑要素。在这种政策导向下,高校的科技人员在科研和课题研究过程中,埋头自我研究者多,关心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者少;重、轻专利申请和实施,重成果鉴定、轻技术转化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科研成果取得进展时,研究人员出于职称评定和职位升迁等利益的考虑,便匆忙将其研究方法和取得的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由此它们因丧失新颖性或被披露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造成国家和高校科技成果资产和权利的严重流失。

我们可以发现在无数论文、专著面前,高校技术专利数量屈指可数,说明当前很多高校依然没有摆脱“重论文、轻专利和技术流转”的倾向,大部分论文和研究结果在发表、评奖后被束之高阁。可以想象,若国内高校出台各种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等指挥棒,如设立基金资助专利申请,将知识产权创造和技术转让、转化等活动纳入业绩考核、职称评定指标或获取其他资源的参数中,并与待遇挂钩,定会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和创新活力。因为较好的评价机制有利于高校落实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而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制度,它通过法律保障,让科技人员最大限度地获取合法经济收益,继而有利于推动技术流转。

第四,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或转让中心,此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

对学校而言,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是对知识产权的最好保护,也是其知识产权管理的终极目标。高校的知识产权也应当被商业化,而不应单纯地看它在学术领域中的地位或价值。科研成果转移的目标应是帮助大众、推动社会进步,成果转化是体现高校知识产权经济价值最常见的方式。高校知识产权的使命之一是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而要完成该任务必须把知识产权看作一个完整的过程,即除确权、保护之外,还应注重管理、实施、流转、人才培养和教育等工作。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年代,高校应当结合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注重转让和转化这一步骤。

为此,高校应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转让中心来协调其与科技处、产业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商业化合作企业的关系。它既应作为学校知识产权领导机构来确定学校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有关政策,统筹规划有关具体事务;还应将专利成果管理部门与流转部门的职能协调起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审查、鉴定、评估、登记、注册、流转和监督等工作,承担学校技术转移和相关合同的审批工作,并处理有关争议问题。该机构不应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组织,而应是实实在在的、有相对独立性、可作出一定决策并可采取具体执行措施的实体。它可以直接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集中负责,其组成或具体运作人员应由专职人员构成,以强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转化工作;它与学校的有关院系、行政机关等二级单位是平等、平行关系,它们间的业务是相对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合作或交易。对于知识产权业务量较少的高校,由校领导授权可委托专门机构来一定的行为,通过他人的职业化服务,实现知识产权目标和技术转化之目的。

第五,设立专项转让或转化基金,解决知识产权转化费用问题

目前高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进行相关流转工作的状况不尽人意的一个原因还在于:高校没有建立专利基金制度,或者是即便有了专利基金,却严重不足,没有形成专利申请实施的良性循环。众所周知,专利的获得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如申请费、费和维持费等,到国外申请专利费用更高,所以专利获得需要有足够资金支持。而目前高校职务发明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的临时性及其经费的有限,课题任务完成后,专利就很难维持。近年来,高校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比例相当高,这与维护经费有直接关系。由于没有充足资金支持,一些本该申请的专利高科技成果错失了专利制度的保护,丧失了国际竞争性。还有,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基金,高校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无力应诉,无法有效制止侵犯高校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给高校造成严重损失。

第5篇

关键词:TRIPS协议 中国知识产权 侵权法 归责原则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减少国际贸易扭曲与障碍,给予知识产权有效和适当的保护,同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并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为此,我国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别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了《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领域中最具特征的冲突形式,因而成为国内法、乃至国际法规范所着重控制和规范的对象。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成为国际合作和协调的主要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本文拟就TRIPs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构成影响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就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在侵权的归责原则方面

在传统民法上,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大体上有二大原则:一是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通称为“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将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作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只要有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责任。此一原则亦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各国普遍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如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则采用“过错推定”,即原告若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负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肇端于近现代的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事故、环境污染、核反射以及产品责任等。但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许多国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和判例。在我国,也存在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歧。郑成思先生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后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已为许多国家所确立,并极力主张放弃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TRIPs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归责原则的概括性规定。它一方面在有的条文规定了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如:第45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第37条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善意侵权”行为规定“不知道所销售、进口或配送的物品中含有布图设计因素时,不应视为侵权行为”。在第44条第一款中,对进口、购买或订购侵权物品的情况也做了类似规定。另一方面,该协议第45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对于TRIPs协议上述规定的理解,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从侵权法的现状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仍然是极其有限的,主要是涉及高度危险和产品责任等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一般也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依据。尽管如此,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无形”,权利人往往只能在其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能显示出自己是权利人;权利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而且,与这一特点相联系,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很困难,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又很容易。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显然制裁不力,不足以激发人们创新或创作的积极性,对的发展是不利的;如全面适用无过错原则,则打击面过宽,容易造成权利人在市场上的垄断,从而阻碍生产力的进步。另一方面,从TRIPs的现有规定的结构来看,第45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以侵权人主观上“知道”或“应该知道”为条件,该规定放在该条款的首要地位,其指向应该是明显的;第二款则规定在某些“适当的时候”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费用,它不以主观上是否知情为条件,其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而且,从条款的性质看,第一款是强制性条款,成员方应在国内法中加以确认;第二款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成员方不采取这一规则,并不能认为违反了协定。因此,认为TRIPS协议确认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依据是不足的。在笔者看来,结合侵权法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以及Trips的上述规定,将TRIPs的归责原则理解为“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特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较为合理的,也具有现实的意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根据TRIPs协议的上述要求进行了修改。1992年的《专利法》规定了善意使用原则,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作出了限制,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62条)新《商标法》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可以看出,这些修改限制了免责事项范围,在侵权的损害赔偿方面,确立了根据主观有无过错而区别对待的原则,与TRIPs协议的要求保持了一致。

第二、在“即发侵权”引入法律方面

“即发侵权”被认为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的一种超越。“即发侵权”,称为Imminent Infringement, 是指在侵权活动开始之前,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某行为很快就会构成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侵犯,或该行为的正常延续必然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法予以起诉。这类可诉行为就是“即发侵权”。“即发侵权”的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是“无形的”,它不能象有形财产的所有人那样,通过占有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开发难而复制易”的特点,它较其它财产权更容易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其损失也往往巨大。因此,当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均明文规定了“即发侵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制,不再仅局限于侵权行开始之时,而是扩展到侵权行为开始之前,即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治,以更为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TRIPS协议第50条第一款规定,对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提出申请,“司法当局有权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1)阻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发生。(2)制止侵权货物流入市场,或经海关检查扣留制止其进口或出口。(3)保护侵权诉讼的证据,即诉讼保全。”根据这一规定,WTO的成员应授权司法当局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一是颁发临时禁令,以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二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这种规定显然是引入了“即发侵权”理论的结果。

我国知识产权中原来对“即发侵权”并无规定。原则上讲,只要侵权未真正开始,权利人即无权诉讼。1992年的《专利法》要求对侵权的认定必须以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为条件,强调对已构成侵权行为的处罚,并未对“即发侵权”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临时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方式,但都不能在起诉之前禁止侵权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在法律的修改中及时地引入了“即发侵权”,增加了诉前的三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禁令”(也即“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其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58条、《著作权法》第48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这样,经过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全面引入了TRIPS协议中的“即发侵权”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限制,扩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完善了临时保护措施,使得侵权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

但是,立法仍有不足。上述修改仅就诉前临时措施作了规定,而对于在诉讼中发生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颁发“禁止令”制度,却未能作出相应规定,提供诉讼中的保护。而在实践中,专利案件的审理时间往往较长,权利人在这段时间里仍面临着持续的或不可挽回的侵害的威胁。

第三、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方面

随着技术的迅猛,由科学技术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国际、国际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知识产权的突出特点在于,它作为智慧财产,要想突破、创造它十分困难;但是,一旦有所突破,他人要模仿、假冒它却十分容易。因此,对于这种无形财产的保护,便成为国内法和国际法调整的重点。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也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客体),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该公约第2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种规定显然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但各国立法中,大多采用狭义的、或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它包括产权与版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等,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等。

TRIPS协议所说的知识产权,是特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从贸易的角度出发,TRIPS协议主要突出以下内容:明确将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强调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尤其是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强调对几乎所有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统一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除此之外,还突出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第一次纳入国际公约的范围。具体来讲,TRIPs协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产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加入WTO以后,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范围作了调整,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体系更为完整,其主要的变化有:

第一、完善了原有三部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利体系。在专利法中,增加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进行“许诺销售”的行为属于侵权的规定(第11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己注册的商标扩展到了未在注册的商标(第13条),以及作出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申请撤销恶意注册商标的时间“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的特别规定(第41条),以及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16条),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在著作权法方面,扩大了作品的范围,增加了“杂技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等。更为重要的是,突出加强了对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规定了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0条)以及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规定(第47条第6、7项)等。

第二、在新的《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所谓“最终用户”,就是计算机软件的实际使用者。最终用户侵权,主要是指购买、使用、复制非法软件,也包括将合法购买的正版软件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这种规定突破了以往将计算机软件盗版主要界定为非法复制的界线,其是深远的。

第三、新增加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过去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从上未予以保护。新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根据Trips的要求,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保护要求:布图设计本身、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包括设备仪器等。这意味着不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图设计来制造集成电路产品是侵权,利用侵权的集成电路组装其他产品也是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调整尽管反映了TRIPs协议的要求,但并非以TRIPs协议的七项权利简单地取代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它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向国际标准进一步靠拢的体现。

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商业秘密权的保护,TRIPs只要求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是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这三个条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则规定,商业秘密除了以上三个条件之外,还必须是“实用的”,这种保护显然低于TRIPs的标准,需要予以和解决。

四、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反映出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判。在民法上,各类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归结起来,有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等,其中的损害赔偿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由于“损害”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素中不占有核心地位,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体系中的位置就不如一般的民事侵权。在实践中,许多情况下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不法利益或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计算,因而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额便成为审判机关的一大难题。而如果侵权损害赔偿的解决不好,又会在事实上不能真正有效地制裁和制止侵权活动。

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并不多,大量条款都集中在停止生产、停止侵权销售活动、销毁冒牌及盗版产品等方面。但是TRIPS协议中,多次提及法定赔偿额问题。TRIPs执法条款第45条规定,“成员方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种“二者并处”,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措施。为了表明惩罚性赔偿是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TRIPs还在第45条第1款中突出了“明知故犯地(knowingly)或有理由认定知道(with reasonable ground to know)”的侵权活动的较为严格的赔偿标准,即“支付足以补偿因他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赔偿金,而且还要“支付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可见,TRIPs协议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我国原来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旧《专利法》并未规定损害赔偿,新修改的《专利法》吸纳了法定赔偿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60条)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除了规定损害赔偿额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外,还明确规定,前述“因侵权所得利益”或“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著作权法》第48条)。可以看出,以上规定充分反映了TRIPs法定赔偿制度的要求,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结语

TRIPS协议的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上,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又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对侵权的制定和实施。在入世之前以及入世之时,已经广泛地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及时、大幅度的修改,同时加快了对新法律的立法,力求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方面,中国的法院在入世之前,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已经总体上适用了TRIPS协议的规定 ,中国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和丰富了知识产权的侵权,高度重视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的运用,并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逐步形成了若干共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最为先进和最为接近国际水平的。

无庸讳言,中国入世后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如何切实而有效地保护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它不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还涉及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以中国没有认真完全地执行或实施TRIPS协议为由,发起针对中国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甚至以诉诸贸易制裁相威胁。对此,我们应该给与足够的重视并及早对策。

但是,笔者认为,在按照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来进行立法和司法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深入透彻地研究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务求使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既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又与我国的水平相适应。有学者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时,尖锐地指出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已经存在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以及保护水平持续攀高的问题。因此,在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保护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时,仍然需要我们认真理解TRIPS协议对侵权界定的最低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加强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关注和研究,避免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违背公平原则,过高保护知识产权的现象,以减少可能出现的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或消极的。

主要

1、Baker & Mckenzie :《Guide to China & the WTO》,Asia Information Associates Limited 2002,Hong Kong

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北京

3、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北京

4、汤宗舜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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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德霖主编:《中国加入WTO经济法律调整概览》,法律出版社 2002年7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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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Reflections on Trips’ Effects on China’s Tort Law

Concer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第6篇

关键词:RIP;OSPF;BGP;Netsim;Dynamips;zebra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09)15-3878-03

Actual Situation Combining Studying Routing Protocol

LI Wan-gao, HU Yao-dong

(Network Management Center, He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Zhengzhou 451191,China)

Abstract: Routing protocols is a important member of the TCP/IP protocol family,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current Internet, First, this paper introduce several going routing protocols for the current Internet applications,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routing protocols( RIP,OSPF,BGP). Then combine the network teaching and network training, Introduce several virtual or simulation methods, Study, configure, analysis the related routing protocols.We realize to study ,configure, analysis routing protocol and to capture, analysis the protocols at the lower of teaching, training costs.

Key words: RIP; OSPF; BGP; netsim; dynamips; zebra

1 引言

由于当前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人们对数据通信的需求日益增加。自TCP/IP协议簇于七十年代中期推出以来,现已发展成为网络层通信协议的事实标准,基于TCP/IP的互联网络也成为了最大、最重要的网络。路由器作为IP网络的核心设备已经得到空前广泛的应用。

2 路由器的概念及工作原理

路由器是工作在OSI参考模型第三层--网络层的数据包转发设备,它通过路由表决定数据的转发,转发策略称为路由选择(routing),这就是路由器名称的由来(router,转发者)。路由器通过转发数据包来实现网络互连,所以路由器是Internet网络的主要节点设备。

虽然路由器可以支持多种协议(如TCP/IP、IPX/SPX、AppleTalk等协议),但大多数路由器运行TCP/IP协议。路由器通常连接两个或多个由IP子网或点到点协议标识的逻辑端口,至少拥有1个物理端口。路由器根据收到数据包中的网络层地址以及路由器内部维护的路由表决定输出端口以及下一跳地址,并且重写链路层数据包头实现转发数据包。路由器通过路由表来反映当前的网络拓扑,并通过与网络上其他路由器交换路由和链路信息来维护路由表。

3 主流路由协议及特点

决定路由器转发数据的方法可以是人为指定,即采用静态路由,但人为指定工作量大,而且不能采取灵活的策略,于是动态路由协议应运而生,动态路由协议通过传播、分析、计算、挑选路由,来实现路由发现、路由选择、路由切换和负载分担等功能。

Internet上现在大量运行的路由协议有RIP、OSPF和BGP。RIP、OSPF是内部网关协议(Interior Gateway Protocol,简称IGP),适用于单个ISP的网络。由一个ISP运营和管

理的网络称为一个自治系统(AS),BGP是自治系统间的路由协议,是一种外部网关协议。

RIP协议(Routing Information Protocol)是推出时间最长的路由协议,也是最简单的路由协议。它是“路由信息协议”的缩写,主要传递路由信息(路由表)来广播路由:每隔30秒,广播一次路由表,维护相邻路由器的关系,同时根据收到的路由表计算自己的路由表。RIP运行简单,适用于小型网络,Internet上还在部分使用着RIP。

OSPF(Open Shortest Path First)协议是“开放最短路由优先”的缩写。“开放”是针对当时某些厂家的“私有”路由协议而言,而正是因为协议开放性,才造成OSPF今天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用途。它通过传递链路状态(连接信息)来得到网络信息,维护一张网络有向拓扑图,利用最小生成树算法(SPF算法)得到路由表。OSPF是一种相对复杂的路由协议。

总的来说,OSPF、RIP都是自治系统内部的路由协议,适合于单一的ISP使用。一般说来,整个Internet并不适合使用单一的路由协议,因为各ISP有自己的利益,不愿意提供自身网络详细的路由信息。为了保证各ISP利益,标准化组织制定了ISP间的路由协议BGP。

BGP(Border Gateway Protocol)是“边界网关协议”的缩写,处理各ISP之间的路由传递。其特点是有丰富的路由策略,这是RIP、OSPF等协议无法做到的,因为它们需要全局的信息计算路由表。BGP通过ISP边界的路由器加上一定的策略,选择过滤路由,把RIP、OSPF、BGP等的路由发送到对方。BGP的出现,引起了Internet的重大变革,它把多个ISP有机的连接起来,真正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网络。

4 学习路由协议的方法

动态、健壮的路由对于 Internet 网络来说极其重要,因此任何一个初涉此领域的网络工程师不仅需要理解路由的概念,而且要有能力在复杂的的网络环境下正确使用各种路由协议。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只有在学校或者网络实验室环境中才有条件学习路由,而且还要一直受到实践时间和实践条件的困扰。如何克服这些不利的条件快速、高效地学习并掌握路由器的配置?掌握动态路由的交互过程?下面结合作者的体会,给出了三种虚实结合的学习路由协议的方法。

4.1 使用模拟软件

这种方法被网络培训机构广泛的使用,通常培训机构的做法是购买一到两台低端的路由器,让学员熟悉硬件基本结构及软件的配置管理后,大量使用模拟软件来代替真实的实验。例如,思科的认证大量使用Boson Netsim for CCNA(CCNP)等软件,华为的认证采用HW-RouteSim等软件。

这些软件共同的特征是通过经典的实验,让学员快速掌握设备配置的能力,但这些实验的共同特征是受到设备数量的限制,通常不会多于3台,很难进行对动态路由的配置及检验,即使使用自定义实验,也很难有改观,基本无法使用抓包工具进行协议分析。这样的实验基本是以单个设备为出发点的,对深入了解路由协议的交互作用不大。

4.2 使用Dynamips加真实的IOS

Dynamips是Christophe Fillot编写的一个Cisco7200模拟器。它模拟了Cisco7206的硬件平台,而且运行了标准的7200 IOS文件,目前的版本(0.2.8RC2,20071014)已经可以模拟出Cisco 7200 (NPE-100 to NPE-400),Cisco 3600 (3620, 3640 and 3660),Cisco 2691,Cisco 3725, Cisco 3745,Cisco 2600 (2610 to 2650XM),Cisco 1700 (1710 to 1760)等路由器。在Web站点,这种模拟器作用如下:

1) 作为一个培训平台,使用真实环境中的软件。Cisco作为网络技术的全球领头人,这款模拟器会让大家更熟悉Cisco的设备。

2) 测试和试验Cisco IOS的特性。

3) 快速检验即将在真实环境中部署的配置

当然,这个模拟器不能替代真实的路由器,对于Cisco网络管理员或者想通过CCNA/CCNP/CCIE考试的人来说,是一个简单补充真实实验室的工具。可以在ipflow.utc.fr/blog/ 网站下载原版的Dynamips,提供的有windows和Linux版本,如果不想深入了解Dynamips的机制,仅仅想用其做试验,推荐使用工大普瑞集成好的软件试验包,可以在/ 下载。

Dynamips的优点是它是开放源代码的系统,并运行了真实的IOS系统,拉近了我们到高端路由的距离。使我们的计算机变成了一台路由器,在目前的主流配置计算机上,运行5个路由器是没什么问题的,可以很方便的熟悉Cisco路由器,检验即将工作的路由器的配置,可以分析路由的交互。Dynamips的不足是对计算机的CPU占用率有点高(通过对参数的修改,可以改变),另外抓取路由间交互的路由信息的不太方便。

4.3 使用Zebra路由软件

Zebra 是一个开源的 TCP/IP 路由软件,同 Cisco Internet 网络操作系统(IOS)类似。它灵活而且具有强大的功能,可以处理路由信息协议(RIP)、开放式最短路径优先协议(OSPF)和边界网关协议(BGP)以及这些协议的所有变体。它的发行遵循 GNU 通用公共许可协议,可以运行于 Linux 以及一些其他的 Unix 变体操作系统上。最新版本的 zebra-0.95a (20050908) 以及文档可以从 GNU Zebra 网站上下载。

Zebra 的设计独特,它采用模块的方法来管理协议。可以根据网络需要启用或者禁用协议。Zebra 最为实用的一点是它的配置形式和 Cisco IOS 极其类似。尽管它的配置与 IOS 相比还是有一些不同,但是对于那些已经熟悉 IOS 的网络工程师来说在这种环境下工作将相当自如。

我们以Fedora Core 4 Linux为例,安装测试zebra-0.95a的功能,可以采用普通的PC机或Vmware虚拟出的客户机,安装两块以上能被系统识别的网卡。首先从下载zebra-0.95a.tar.gz,解压缩后直接按Install文件的过程安装,./configure,make,make check,make install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配置文件位于/usr/local/etc/下,包括bgpd.conf.sample,bgpd.conf.sample2,ospf6d.conf.sample,ospfd.conf.sample,ripd.conf.sample,ripngd.conf.sample,zebra.conf.sample等文件。

基本配置和使用:zebra 守护进程是实际的路由管理者,控制着其他模块;而且用户主要通过它进行交互。最先需要配置Zebra 守护进程,将zebra.conf.sample拷贝为zebra.conf,Zebra.conf 配置文件的内容很简单,除了注释外有效的为以下三行。

hostname Router

password zebra

enable password zebra

hostname 指定了当您进入交互式配置方式时的路由器名。它可以是任何一个标识,不一定要和机器的主机名相同,password 指定了登录进入交互式 Zebra 终端时需要的密码。enable password 指定了当您想要改变配置时以较高级别身份访问 Zebra 所需要的密码。

创建了 /etc/zebra/zebra.conf 文件以后,我们现在可以执行下面的命令来启动 zebra 守护进程:

# zebra Cd

然后通过 telnet 到的机器的 2601 端口,就可以进入 Zebra 交互式会话。

在交互式终端中操作很简单。要获得可用命令的提示,您可以在任何时刻按?键,然后命令的选项就会出现在屏幕上。如果您正在构建您自己的 Zebra 路由器,而且您有配置 Cisco 路由器的经验的话,您会觉得这个配置过程非常熟悉。

到这里为止,只有 Zebra 被配置好并且运行起来了,但是还没有任何其他的协议。接下来将进入配置的实质内容,下面介绍这一过程。

使用 Zebra 安装配置 RIP 路由,我们已经在Linux上安装配置了网络接口,接下来我们再对它进行配置,使之可以与 RIP更新协同工作。正如已经提到过的,Zebra 使用单独的守护进程来实现路由协议,所以必须首先为 RIP 守护进程在/usr/local/etc/目录下创建一个简单的配置文件ripd.conf,可以直接将ripd.conf.sample拷贝而得到。一个基本的 /usr/local/etc/ripd.conf 文件内容如下:

hostname ripd

password zebra

然后我们启动 ripd 守护进程 :

# ripd -d

完成后,我们可以 telnet 到Zebra 路由器的 2602 端口来配置 RIP 守护进程。

OSPF路由,BGP路由也和RIP路由的配置类似。

Zebra是这三种软件中最为强大的一个软件,它可以将一个普通的PC机,变为一个功能强大的路由器,通过和相关的网卡连接,可以和真实的路由器交换路由信息,可以通过Sniffer等工具抓取相应的路由会话,了解动态路由的交互。

5 结束语

Boson Netsim for CCNA(CCNP),HW-RouteSim等软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些经典的网络配置案例;Dynamips让我们运行了真实Cisco的IOS;Zebra将普通的PC变为了路由器。通过对真实路由器的了解,结合模拟或仿真的路由环境,可以让即将步入岗位的网络工程师快速地了解、掌握动态路由的配置,同时也能给网络知识的教学或培训提供一种很好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Christophe Fillot, Help for Cisco router simulator.[R] ipflow.utc.fr/blog/.

[2] Steve6309. Dynamips使用指南.[R] /.

第7篇

关键词:IPv6;OSPFv3;RIPng;协议

中图分类号:TP39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8-0000-02

IPV6 Routing Protocols and Algorithms Exploration

Zhao Yikui

(Wuxi Technician College,Wuxi 214044,China)

Abstract:Ipv6 is the core of coming Internet technology.In contemporary network technology the Routing Protocol is important concept.In this article we introduce IPv6's RIPng Routing Protocol and OSPFv3 Routing Protocol based upon the next generation,at the same time introduce the fundamental algorithm of above two protocols.

Keywords:IPv6;OSPFv3;RIPng;Agreement

随着Internet的发展,使得网络规模急剧膨胀,目前使用的IPv4协议由于其缺陷,己经不能从根本上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下一代网络标准――IPv6(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协议应运而生。IETF设计了新一代的网络协议,也被称IPV6[3]。与IPV4(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4)相比,在地址格式上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地址长度由原来的32位变为128位。相应地在整个地址分配上也进行了一定的改进。IPV6协议仍然整个地址空间仍然是层次结构的,仍然支持类似于IPV4无类域间路由(classless inter-domain routing,简称CIDR)地址结构下的路由合并,因此IPV6协议采用不会改变路由查找的特点。但是地址空间的增大,大大增加了路由查找的复杂度。

目前IPv6网络的路由协议基本沿袭了IPV4相关路由协议,IPV6地址相对IPV4更加结构化和层次化,使得IPV6网络的路由架构的层次化和可扩展性更优,这不仅对路由协议本身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在不同网络结构下如何利用不同路由协议特点建立路由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对IPV6标准的不断充实和完善,IPv6协议及相关协议发展已相当成熟。下面给各位探讨流行的2种路由协议:RIPng和OSPF。

一、RIPng协议(RIP next generation)和RIPng路由选择算法

在网络中最复杂,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路由。路由选择算法是网络层软件的一部分。按照其能否随着网络的通信量或拓扑结构来适应和调整变化来划分,可以分为自适应路由选择算法和非自适应路由选择算法。自适应路由选择算法主要使用距离――向量路由和链路一状态路由两种自适应路由选择算法来收集和处理路由信息。

RIP作为一种成熟的路由标准,在因特网中有着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型网络中。正是基于这种现状,同时考虑到RIP与IPv6的兼容性问题,IETF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制定了IPv6下的RIP标准,即RIPng(RIP next generation)。RIPng协议使用是距离――向量路由算法。以下介绍一下常用RIPng路由选择算法。

二、Floyd算法[4]

Floyd算法又称为弗洛伊德算法,是求解网络中所有两节点间最短路的比较有效的算法之一。是一种动态规划算法,它的核心思路通过一个图的权值矩阵求出它的每两点间的最短路径矩阵。

把图用邻接距阵G表示出来;如果从Vi到Vj有路可达,则G(i,j)=d,d表示该路长度,否则G(i,j)=inf,为了搜出最短路径我们还需要一个距阵用来记录所插入点的信息。这个距阵是D,D(i,j)表示从V(i)到V(j)需要经过的点,初始化D(i,j)=j,接着按顺序依次将端集中的端点作为中间的转接点,计算此点距其他各点的径长,每次计算后都以求得的与上次相比较小的径长去更新前一次较大的径长,若后求得的径长比前次径长大或者相等则不变。以此不断更新G和D。直至形中的数值收敛。

Floyd算法优点是比较容易理解,可以算出任意两个节点之间的最短距离,可以以较简单的代码来表示该算法。该算法的缺点是复杂性比较高,数据量大是效率较低。

三、OSPF(Open Shortest Path First)协议和OSPFv3路由选择算法[6]

OSPF即Open Shortest Path First(开放最短路径优先),与RIP协议是距离――向量路由不同,OSPF是典型的链路――状态协议,OSPFV2协议基于IPV4,用于支持IPV4服务;为了更好的支持IPV6,IETF推出OSPFv3。OSPF是一种基于区域实现的、建立在链路状态(Link State)算法和Dijkstra算法基础之上的内部网关动态路由协议。OSPFv3是该协议的第3版本,是IPV6网络中路由技术的主流协议。

OSPFv2是基于网络运行的,两个路由器要形成邻居关系必须在同一个网段。OSPFv3的实现是基于链路,一个链路可以划分为多个子网,节点即使不在同一个子网内,只要在同一链路上就可以直接通话。

四、Dijkstra算法[5]

OSPF中用到的Dijkstra算法和RIP中用到的距离向量算法一样,都是相当经典的最短路径算法。Dijkstra算法是由荷兰计算机科学家狄克斯特拉(Dijkstra)于1959年提出的,因此又叫狄克斯特拉算法。是从一个顶点到其余各顶点的最短路径算法,解决的是有向图中最短路径问题。

Dijkstra算法基本原理是:每次扩展一个距离最短的点,更新与其相邻点的距离。当所有边权都为正时,由于不会存在一个距离更短的没扩展过的点,所以这个点的距离永远不会再被改变,因而保证了算法的正确性。不过根据这个原理,用Dijkstra求最短路的图不能有负权边,因为扩展到负权边的时候会产生更短的距离,有可能就破坏了已经更新的点距离不会改变的性质[6]。

假设每个点都有一对标号(mj,nj),其中mj是从起源点s到点j的最短路径的长度(从顶点到其本身的最短路径是零路(没有弧的路),其长度等于零);nj则是从s到j的最短路径中j点的前一点。求解从起源点s到点j的最短路径算法的基本过程如下:(1)初始化。起源点设置为:①ms=0,ns为空;②所有其他点:mi=∞,ni=?;③标记起源点s,记k=s,其他所有点设为未标记的。(2)检验从所有已标记的点k到其直接连接的未标记的点j的距离,并设置:mj=min[mj,mk+lkj]式中,lkj是从点k到j的直接连接距离。(3)选取下一个点。从所有未标记的结点中,选取mj中最小的一个i:mi=min[mj,所有未标记的点j],点i就被选为最短路径中的一点,并设为已标记的。(4)找到点i的前一点。从已标记的点中找到直接连接到点i的点j*,作为前一点,设置:i=j*(5)标记点i。如果所有点已标记,则算法完全推出,否则,记k=i,转到2)再继续。

RIPng协议和OSPFv3协议作为IPv6网络使用较多的内部网关路由协议,具有出色的路由能力。这两种协议都是IPV4网络协议基础发展而来,但是网络协议还需考虑传输容量和服务质量,还要分析全网负荷,平衡各条通道的数据流量等诸多因素的,因此RIPng协议和OSPFv3协议还需进一步的研究和优化。

参考文献:

[1]Y.Rekhter,T.Li,An architecture for IP address allocation with CIDR,RFC 1518,1993,9

[2]M.Degermark,A.Brodnik,S.Carlsson,and S.Pink,Small forwarding tables for fast routing lookups,In:Proc.of the ACM SIGCOMM’97,Cannes France:ACM Press,1997,9:3-14

[3]伍海桑,陈茂科.IPv6原理与实践[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0

[4]来强,基于V-D算法的RIP协议及其设计[J].现代电子技术,2002,l:51-53

[5]李琨.RIP协议分析与仿真研究[J].计算机工程,2002,28(3):85-87

第8篇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网络实验;Packet Tracer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29-7319-02

高职高专培养技能应用型人才,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尤为重要。而计算机网络实验教学需要依赖大量高成本的网络设备,例如路由器、交换机等,但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设备的新旧更替也很快,因此,学校纵使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网络实验室,很可能在不久就又会满足不了实际教学的需求。虚拟实验是利用计算机及仿真软件来模拟实验环境及过程,让学生通过在计算机上独立完成实验,到达在有限教学时间内让每个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的目的。它的应用既有利于教师实验演示和也有利于学生的操作。

1 Packet Tracer的简介

Packet Tracer是思科网络学院仿真教学软件,可以为网络初学者提供一个网络设计、模拟配置和网络故障排除的仿真学习平台。支持学生和教师建立仿真、虚拟和活动网络模型。学生可在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上直接使用拖曳方法建立网络拓扑结构图,允许学生配置仿真设备;并可提供数据包在网络中行进的详细处理过程,观察网络实时运行情况。软件具有下列特点:

1) 支持多协议模型:支持常用协议HTTP、DNS、TFTP、Telnet、TCP、UDP、Single Area OSPF、DTP、VTP和STP,同时支持IP、Ethernet、ARP、wireless、CDP、FrameRelay、PPP、HDLC、ICMP等协议模型。

2) 支持大量的设备仿真模型: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网络设备、服务器、各种连接电缆、终端等,这些设备是基于CISCO公司的。还能仿真各种模块,提供图形化和终端两种配置方法,各设备模型有可视化的外观仿真。

3) 支持逻辑空间和物理空间的设计模式:逻辑空间模式用于进行逻辑拓扑结构的实现;物理空间模式支持构建城市、楼宇、办公室、配线间等虚拟设置。

4) 可视化的数据包工具:配置有一个全局网络探测器,可以显示仿真数据包的传送路线,并显示各种模式,前进后退或一步步执行。

5) 数据包传输采用实时模式和仿真模式,实时模式与实际传输过程一样,仿真模式通过可视化模式显示数据包的传输过程,使用户能对抽象数据的传送具体化。

2 Packet Tracer在教学中的应用案例

RIP(Routing information Protocol)是应用较早、使用较普遍的内部网关协议(Interior Gateway Protocol,简称IGP),适用于小型同类网络,是典型的距离向量(distance-vector)协议。RIP 规定,路由器每30s 向外广播一个路由更新报文,接到广播的路由器将收到的信息添加到路由表中。每个路由器如此广播,最终网络上所有的路由器都会得知全部的路由信息。并且RIP的最大跳数为15,也就是说如果网络中的路由器超过了15个,将不能到达,所以RIP适合小型的网络环境。

2.1 实验目的

让学生了解路由器的学习功能,掌握RIP动态路由协议的配置方法。

2.2 应用环境

在路由器较多的环境里,手动配置静态路由给管理员带来了较大的工作负担,网络环境复杂时,手动修改路由表也是不太现实的。

2.3 实验拓扑

如图1所示。

2.4 实验步骤

第一步:画出实验拓扑图,并配置PC1、PC2的IP地址等信息。

如表1所示。

第二步:在R1、R2、R3上配置接口的IP地址等信息。

如表2所示。

第三步:R1、R2、R3上RIP动态路由的配置。

如表3所示。

2.5 实验测试

如表4所示。

第9篇

【关键词】 重分布 双向双点 管理距离 次优路径 PBR

The solution of sub-optimal path in two-way route redistribution

LI Doujie,College of Overseas Education, New York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jing Campus(NYIT-NUPT) and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HEN Deyuan,School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LI Rui,School of Photonic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bstract:Large networks will running multiple protocols, so the routes have to redistribute. Redistribution insure the validity of the networks. In the process of the redistribution, it may generate the trouble of sub-optimal path.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 we use GNS3(Graphical Network Simulator) to build simulation network environment. By researching the two-way redistribution, we can analyze the effect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tance in routing selection. In this paper, we designed four solutions to correct sub-optimal.

keywords:Redistribution,Two-way,Administrative distance,Optimal-path,PBR

根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划,中国电信湖北分公司需要完成HSTP同点码替换割接工程。在HSTP割接的同时,为确保骨干DXC设备的退网,按照省公司的要求,同步进行了骨干DXC省内电路退网工程。为了确保骨干信令业务在割接期间的安全性,我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出并采用了“两次过江方案”,以解决骨干DXC省内电路退网过程中带来的安全隐患。

一、两次过江方案提出的背景

1.1 HSTP割接中与骨干DXC省内电路退网相关的基本原则

由于本次HSTP替换割接是采用“同信令点编码”方式进行割接,在考虑到安全性方面的相关因素后,HSTP替换割接工程中与骨干DXC省内电路退网有关的基本原则如下:(1)在割接准备及实施阶段的网络调整,必须保证骨干七号信令网的安全性;(2)在割接过程中,原则上不在进行数据异动,主要以传输电路割接为主,且割接点原则上应集中在一个长途传输机房内;(3)骨干DXC上的省内电路退网后,HSTP至省内任意一个局点间至少应开放2个不同传输路由的电路用于承载信令链路。

1.2 割接前省内信令网网络现状

如图1所示,在HSTP割接前,HSTPA/B到省内各本地网共开放电路4个2M,且在LSTP侧的一条电路中同时存在到HSTPA和HSTPB的链路。因此针对本次HSTP割接替换工程,省内信令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HSTPA/B至省内LSTP1/2只开放了4个2M,不满足两个局点间至少应开放2个不同传输路由的电路用于承载信令链路的要求;(2)省内LSTP侧同一条电路中存在开往2个不同HSTP的电路,导致HSTPA割接时,省内LSTP到HSTPB的信令链路也同时中断。

二、网络优化基本思路与两次过江方案的提出

针对省内信令网网络结构中存在的两个不同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网络优化基本思路:(1)在HSTPA/B所在机楼的长途传输机房各新增2个2M以满足两个局点间至少应开放2个不同传输路由的电路用于承载信令链路的要求;(2)通过调整骨干DXC数据,使每一条电路上仅开放1个方向的信令链路;(3)在HSTP替换割接前,HSTPA/B至LSTP1/2必须各有一半链路分别经过DXC1/2进行交叉。(4)原已开放的电路由同一机楼的HSTP使用,分别与省内LSTP1、LSTP2对开信令链路。(5)对于分布在2个长途传输机房新增的4个2M如何使用,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法一:4个2M分别由另一个机楼的HSTP使用;方法二:4个2M分别由所在一个机楼的HSTP使用。

目前唯一存在问题的就是新增电路的使用方法。经过对两个方法的分析,对比如下:

(1)方法一:对原有网络结构异动较小,容易实现HSTPA/B至LSTP1/2各有一半链路分别经过DXC1/2进行交叉;由于HSTP与长途传输电路不在一个机楼,因此在HSTP替换割接时,割接点会大量分散到两个长途传输机房内,增加HSTP割接难度;该方法会长期大量占用过江中继资源。

(2)方法二:HSTP与长途传输电路在一个机楼,割接点可集中在一个长途传输机房;不占用任何过江中继资源。需要提出专门的方案以实现HSTPA/B至LSTP1/2各有一半链路分别经过DXC1/2进行交叉。

经过统筹分析,并结合HSTP替换割接基本原则,建议采用方法二的思路进行网络优化。

为此,我们第一次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以HSTPA 链路C为例):如图2所示,当链路C从交换机出来后,通过第一条过江电路达到另一机楼的DXC2设备,经过DXC2交叉后,通过第二条过江电路5回到HSTPA所在机楼的长途传输机房,接入到省内长途传输电路中。在割接完毕后,原链路使用的2条过江电路均可释放。

在整个方案中,链路C分别经历了两次过江中继,因此该方案也就是本文的重点――“两次过江方案”。

三、结束语

按照二次过江方案,完成对HSTPA/B至全省14个本地网(含武汉)进行了网络优化。总计节约过江中继资源52个2M,也为湖北省HSTP替换割接工程和骨干DXC省内电路退网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两次过江方案在对于后期的骨干DXC省际电路的退网也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在整个IP互联网络中如果从配置管理和故障管理角度看,我们通常更愿意运行一种路由选择协议,而不是多种路由选择协议。然而,现代网络又常常迫使我们接受多协议IP路由选择这一事实。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的合并,多个网络管理员管理的多个部门,使用多个厂商设备的网络环境等)必须使用多个路由协议。运行多个路由协议的网络环境必须使用路由重分布技术[2]。当多种路由协议“被拼凑”在一起时,使用重分布是很有必要的,而且重分布也是严谨网络设计的一部分[3]。

当只使用一台路由器来重分发路由时,如果这台路由器出现故障,不同路由域中的主机就无法互相通信,为避免这种单点故障,大多数重分发设计都要求至少有两台路由器执行重分发。两个领域之间有多个重分发点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4]。比如说会产生次优路径问题。我们通常所说的路由技术其实是由两项最基本的活动组成,即确定最优路径和传输信息单元[5]。最佳路径依赖于不同的衡量标准,在确定最佳路径的路由算法中,路由表(Routing Tables)是一个重要的数据结构, 其中包含了网络的路由信息[6]。

本文借鉴了路由重分发中次优路径的解决方案[7]一文中的思路,并加以改进,利用PBR(policy based routing)和distance命令语句设计了4种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次优路径的产生

1.1 网络拓扑结构图

图1为双点双向重分布的网络结构拓扑图,本文利用图形化网络环境模拟器GNS3搭建网络拓扑,在GNS3中使用Cisco C7200(即图中的R1-R5)路由器作为实验的路由器。图中R1的s1/1串行接口,R2,R4的s1/0串行接口运行RIP协议,R1的s1/0串行接口,R3,R4的s1/1串行接口以及R4的f0/0以太接口运行OSPF(Open Shortest Path First)协议(是一种在内部网络中广泛使用的路由协议[8]),R1,R4同时运行了RIP和OSPF协议,会在上面进行双向双点的重分布[9]。同时,R2,R3上分别起一个环回口。R5上输入命令:no ip routing ip default-gateway 45.1.1.4用来模拟一台主机。

1.2 次优路径的定义

多路由协议的使用会产生两个或多个到达目的的不用路径,而如何确定目的地的最佳路径,必须基于管理距离(administrative distance)和度量值(Metric)。不同的协议,其度量值不同;RIP的度量是跳数,OSPF的度量是带宽,EIGRP的度量是带宽和延时等[10]。网络中路由器会首先比较管理距离,如果管理距离相同,则比较度量值。管理距离值被看做一个可信度,管理距离值越小,协议可信度越高。下面列出一些协议的管理距离值:

EIGRP(内部管理距离) 90

IGRP 100

OSPF 110

ISIS 115

RIP 120

EIGRP(外部管理距离)170

在这个实验中,R1,R4上同时运行了OSPF和RIP两个协议,并做了双向重分布。因此,路由器就要通过比较管理距离值从中进行比较选择。因此,R4选择了管理距离为110的OSPF路由而没有选择管理距离为120的RIP路由,从而造成了次优路径。 路由协议之间特性相差非常大,在重分发时若忽略了对度量值和管理距离差异的考虑,将导致网络中出现某些或者全部路由交换失败,甚至造成路由环路或者网络黑洞[1]。

1.3 次优路径现象

当R5和R2之间要进行通信时,理论上R4直接从s1/0走去R2是最优的路径,但是实际情况同过命令show ip route可以看到如图2:

通过图2可以得知,R4去R2并没有选择直接从s1/0走,而是走34网段,即经过R3,R1最后再到R2,这说明此时路由并未选择最佳路径,产生了次优路径。

在R4上通过抓包软件Wireshark抓包,可以看到在R4上只收到了来自R3的OSPF路由更新,如图3所示。

二、对次优路径的分析

2.1 理想的路由传输路径

路由器通过评估度量值来决定最佳路径。要确定路由器的最佳路径,就需要对指向相同目的网络的多条路径进行评估,从中选出到达该网络的最佳或最短路径[11]。路由路径的选择也取决于网络中的路由协议[12]。当R5和R2通信时,数据包经过R4,R4上做了双向重分布,因为OSPF的管理距离110小于RIP的管理距离120,所以选择下一跳为R3,再经过R1,R1上也做了双向重分布,最后到达R2。但这不是最理想的路径,数据包应该直接从R4去往R2完成数据的传输,这个路径才是最优的。

2.2 次优路径产生的原因

R2上的路由信息到达R1,R1上做RIP到OSPF的重分布,R1和R3都跑了OSPF并已经建立起了OSPF邻居,R1传递给了R3。一个OSPF区域内的数据库要同步,所以R3可以传递给R4。R4收到一条管理距离为110的OSPF路由,与此同时,R2发给R4的一条管理距离为120的RIP路由也到达R4(为路由协议边界),不同协议学到同一条路由,优先选择管理距离小的。因为OSPF的管理距离小,所以没有安装R(RIP)路由。在R4上做了RIP到OSPF的重分布。但是根据重分布原则,需要复制路由表,但是路由表中没有R(RIP)路由,所以这个重分布其实是失败的。如果重分布失败,那么在R4的数据库中就不会有自己产生的一条2.2.2.2的五类LSA(Link-State Advertisement),所以R4并没有选择直接去R2,而是通过R4―R3―R1―R2,在R3上也只能看到一个下一跳,没有负载均衡。

三、解决方法

既然造成次优路径的原因是因为管理距离的问题,那么首先我们会想到通过修改管理距离来解决次优路径。本文提供4种解决的方案。

第一种解决方案:

在R4上,希望把重分布过来的路由的管理距离改为121(只要大于RIP的管理距离120即可),而OSPF内部的路由(即R3传递的路由)管理距离值不变。那么利用distance命令来实现这一需求,如图4所示。

第二种解决方案:

第二种方案是写一个访问控制列表精确匹配,只针对1.1.1.1通告的2.2.2.0路由将AD改为121,对1.1.1.1通告的其它路由AD不变。这是对第一种方案的再优化,如图5所示。

这里是对distance命令的一种用法:distance [distance] [IP Source address] [Wildcard bits] [IP Standard access list number] 。distance是想要修改的管理距离值;IP Source address是通告路由器的router-id;Wildcard bits是反掩码,用来确定IP Source address的地址范围;IP Standard access list number是要挂的访问控制列表号。

第三种方案:

还可以通过为OSPF设置外部路由的管理距离来解决,只要将外部路由的管理距离增大到超过重分布进来的协议的AD就可以。

修改之后在R4上通过命令show ip route同样可以看到,去往2.2.2.0的下一跳变为24.1.1.2,如图6所示。

这个方案相比第二种方案的优势在于,将来有新的路由加进来,我们不需要再修改列表。这在较大型的网络中比较适合使用,可以省去没添加一条新的路由就要重新编写访问控制列表的麻烦,同时也减少了设备的内存占用。但是,这个方案的缺点是不能对路由进行精确的操控。在路由条目数不多的情况下,推荐第二种方案。

第四种方案:

计算机网络中,传统的路由过程往往是依据一个路由表,根据IP包的目的地址进行路由选择, 在实际的使用中,有时我们希望不仅仅根据IP包的目的地址进行路由,而且希望根据IP包的源地址或其它信息进行路由选择,通常称这种路由为基于策略的路由,策略路由提供了一种更复杂的包转发机制[13]。

PBR就是使用route-map这一工具对某个接口进来的数据流做一些策略,符合条件的按相应的策略进行路由,不符合条件的按正常情况进行转发[14]。PBR优于路由表――如果路由器上设置了PBR,当数据包到达路由器时,是先匹配PBR,如果匹配上了,直接按PBR进行转发,如果没匹配上,再去找路由表进行转发,所以说PBR覆盖了正常的路由选择进程。PBR中不匹配的数据包不会DENY(丢弃),而是normal forwarding(正常转发)。

通过PBR(policy based routing)来对源是45.1.1.5的数据流量设置下一跳,手动让其选择最优路径。在未做更改前,在R5上通过命令traceroute 2.2.2.2 来观察[15],如图7所示:

发现去往R2并没有选择走24网段,而是通过R4―R3―R1―R2。

在R4上建立一个标准访问控制列表匹配来自R5的流量

再写一个route-map,如图8所示。

最后调用。PBR的调用是要在数据包传递的入向接口,即R4的f0/0,如图9所示。

此时在R5上traceroute可看到如图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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